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4038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楊孟樺上列受刑人因強制性交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保護管束(案號:103年執聲付字第17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甲○○因強制性交罪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2338號判處有期徒刑4年,並經最高法院以100年度台上字第6983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02年2月9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103年11月2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上情,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3年11月2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在卷可稽。爰准如聲請人所請,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童有德
法 官 潘翠雪法 官 吳秋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高麗雯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