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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3 年聲字第 562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562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吳信宗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吳信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信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54號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7年4月確定,於98年12月1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2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2月1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 法 官 王聰明

法 官 謝靜慧法 官 梁宏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碧玲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4-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