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629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林志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等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年執聲付字第2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志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林志強⑴因毒品防制條例罪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827號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為9月確定。⑵因強盜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聲字第1478號聲請定應執行刑9年確定。於97年4月2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2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 法 官 陳筱珮
法 官 黃惠敏法 官 孫惠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潘文賢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