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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3 年聲字第 874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874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王志豪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3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王志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志豪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等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聲減字第7號裁定,減刑後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8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4萬元確定,於民國97年5月23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3年3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3月1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鄧振球

法 官 郭雅美法 官 許泰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胡新涓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1 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4-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