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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3 年聲字第 966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966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蕭宏能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年執聲付字第3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蕭宏能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本件受刑人蕭宏能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8號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3年6月確定,於96年8月14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3年3月21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3月2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 蔡永昌

法 官 張永宏法 官 蘇隆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品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7 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4-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