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968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周哲賢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3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周哲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哲賢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240號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16年確定。於民國(下同)96年2月2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3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3月2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永昌
法 官 蘇隆惠法 官 陳博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石于倩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