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969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劉新楊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3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劉新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新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聲減字第91號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9 年6月(聲請書誤載為9年)確定,於97年6月3日送監執行,嗣經103年3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3月2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
0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王聰明
法 官 曾德水法 官 謝靜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賴尚君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