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904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程正基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未遂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3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程正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程正基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聲字第948號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18年6月確定。於民國94年12月2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3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3月1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 法 官 曾德水
法 官 劉興浪法 官 梁宏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賴尚君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