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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3 年軍聲字第 13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軍聲字第13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章文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一0三年度執聲字第七六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章文遠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章文遠因詐欺、違反職役職責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提出各判決書為證。本院審核如附表所示四罪均係裁判確定前所犯,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八項,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蘇素娥

法 官 王偉光法 官 鄭水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宛渝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3 日受刑人章文遠定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一 │ 二 │ 三 │├────────┼────────┼────────┼────────┤│罪 名│ 違反職役職責 │ 詐 欺 │ 詐 欺 │├────────┼────────┼────────┼────────┤│宣 告 刑│有期徒刑六月 │有期徒刑二月 │有期徒刑二月 │├────────┼────────┼────────┼────────┤│犯 罪 日 期│一0二年一月十六│一0一年十二月二│一0一年十二月二││ │日 │十二日 │十九日 │├────────┼────────┼────────┼────────┤│偵查(自訴)機關│國防部北部地方軍│桃園地檢一0二年│桃園地檢一0二年││年 度 案 號│事法院檢察署一0│度偵緝字第一一九│度偵緝字第一一九││ │二年度偵緝字第八│五號 │五號 ││ │號 │ │ │├───┬────┼────────┼────────┼────────┤│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 桃園地方法院 │ 桃園地方法院 ││ ├────┼────────┼────────┼────────┤│最 後│案 號│一0三年度軍上訴│一0二年度原桃簡│一0二年度原桃簡││事實審│ │字第八號 │字第一一六號 │字第一一六號 ││ ├────┼────────┼────────┼────────┤│ │判決日期│一0三年二月二十│一0二年十二月二│一0二年十二月二││ │ │六日(聲請書誤載│十七日 │十七日 ││ │ │為二十七日) │ │ │├───┼────┼────────┼────────┼────────┤│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 桃園地方法院 │ 桃園地方法院 ││ ├────┼────────┼────────┼────────┤│確 定│案 號│一0三年度軍上訴│一0二年度原桃簡│一0二年度原桃簡││判 決│ │字第八號 │字第一一六號 │字第一一六號 ││ ├────┼────────┼────────┼────────┤│ │判 決│一0三年三月二十│一0三年四月七日│一0三年四月七日││ │確定日期│八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是 │是 ││之案件 │ │ │ │├────────┼────────┼────────┼────────┤│備 註│ │ │ │└────────┴────────┴────────┴────────┘┌────────┬────────┐│編 號│ 四 │├────────┼────────┤│罪 名│ 詐 欺 │├────────┼────────┤│宣 告 刑│有期徒刑四月 │├────────┼────────┤│犯 罪 日 期│一0二年一月八日│├────────┼────────┤│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一0二年││ │度偵緝字第一一九││年 度 案 號│五號 │├───┬────┼────────┤│ │法 院│ 桃園地方法院 ││ ├────┼────────┤│最 後│案 號│一0二年度原桃簡││事實審│ │字第一一六號 ││ ├────┼────────┤│ │判決日期│一0二年十二月二││ │ │十七日 │├───┼────┼────────┤│ │法 院│ 桃園地方法院 ││ ├────┼────────┤│確 定│案 號│一0二年度原桃簡││判 決│ │字第一一六號 ││ ├────┼────────┤│ │判 決│一0三年四月七日││ │確定日期│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之案件 │ │├────────┼────────┤│備 註│ │└────────┴────────┘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4-0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