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重交附民上字第5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曾阿章
曾忻蘋曾育騰曾羽謙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顏進福
顏珮婷陳君如上列被上訴人因過失致死案件,上訴人於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被上訴人顏進福102 年度交易字第290 號過失致死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03 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 號),並達成訴訟上和解後,聲請撤銷和解並繼續審判(103 年度聲字第534 號),經判決後,提起上訴。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敏慧
法 官 林柏泓法 官 黃潔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嚴昌榮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