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重附民字第25號原 告 洪吉端
洪胡素真共 同訴訟代理人 顧立雄 律師
王怡今 律師邱顯智 律師劉繼蔚 律師李宣毅 律師曾威凱 律師被 告 沈威志
侯孟南張豐政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3 年度軍上重訴字第1、3號違反長官職責、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甲、原告方面:原告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乙、被告方面:被告沈威志、侯孟南、張豐政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沈威志被訴違反長官職責等案件,業經本院將原判決撤銷,諭知被告無罪在案。被告侯孟南、張豐政被訴過失致死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 法 官 蘇素娥
法 官 鄭水銓法 官 梁耀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佳微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