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重附民字第25號原 告 洪吉端
洪胡素真共 同訴訟代理人 顧立雄 律師
王怡今 律師邱顯智 律師劉繼蔚 律師李宣毅 律師曾威凱 律師被 告 何江忠
徐信正劉延俊范佐憲陳以人郭毓龍陳毅勳羅濟元李念祖陳嘉祥黃冠鈞李侑政蕭志明宋浩群黃聖筌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3年度軍上重訴字第1、2、3號違反長官職責、妨害自由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蘇素娥
法 官 鄭水銓法 官 梁耀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佳微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