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矚上重更(二)字第3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謝依涵選任辯護人 扶助律師林俊宏
扶助律師黃淑芳扶助律師鄭凱鴻上列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謝依涵羈押期間,自民國106年1月2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謝依涵因涉犯強盜而故意殺人等罪嫌,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所犯又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規定,於民國104年12月2日執行羈押,並經5次延押,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後,認原羈押之原因並未消滅,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6 年1 月2 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
法 官 簡志龍法 官 林孟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靜慧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