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侵上訴字第213號上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即 被 告 詹劍龍選任辯護人 宋國城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上列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肆年拾月貳拾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經本院認為犯強盜強制性交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因認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
104 年7 月20日執行羈押。至104 年10月19日,3 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於104 年10月13日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4 年10月20 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許文章法 官 胡宗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廷佳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