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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4 年侵上訴字第 306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侵上訴字第306號上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即 被 告 杜博文選任辯護人 林金發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杜博文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伍年伍月貳拾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杜博文前經本院認為犯加重強制性交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3 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4 年10月21日執行羈押,嗣經第2 次延長羈押,至105 年5 月20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

5 年5 月21日起,第3 次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蔡聰明

法 官 崔玲琦法 官 林銓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于耀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6-0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