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侵上重訴字第1號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SARMIENTO DARWIN GOROSPE選任辯護人 洪惠平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SARMIENTO DARWIN GOROSPE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SARMIENTO DARWIN GOROSPE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殺人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死刑或無期徒刑之罪,且為外國人,有事實及相當理由足認為有逃亡之虞,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4年3月20日起執行羈押,並於104年6月20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於104年8月20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於 104年10月20日起第三次延長羈押,至104年12月19日,2個月之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4年12月20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 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玫利
法 官 鄭富城法 官 張永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佳姿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