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上易字第1819號上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莫黃蓉指定辯護人 蔡婉婷律師(義務辯護)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1058號,中華民國104年8月1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31301號、102年度偵續字第36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莫黃蓉(原名莫自娥)係告訴人郭佩芝配偶莫皓然同父異母之胞妹,明知告訴人並無偽造其出生證明文件、侵奪其財產、嗜殺或謀害其生命等事實,竟基於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妨害名譽之接續犯意,於民國101年10月至11月間某日,在新北市○○區○○街○○○○號3樓居所(下稱00居所)內,利用電腦設備連結至網際網路「YOUTUBE」網站(下稱網站),接續刊登內含如附表所示內容指謫告訴人偽造其出生證明文件、侵奪其財產、圖謀殺害被告等言論之影片,並於其中如附表編號27之影片中揭示載有告訴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等個人資料之黑色上衣,以此方式洩漏告訴人之個人資料,足生損害於告訴人之隱私及名譽。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之無故洩漏他人個人資料罪嫌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而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且刑事訴訟上證明之資料,無論其為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又依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之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意旨參照)。次按欲構成刑法第310條第1項、第2項等規定之誹謗罪,行為人在客觀上須有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實,且在主觀上有毀損他人名譽之故意,方具構成要件該當性,在證據法則上,須證明行為人明知為不實之確定故意,始得追究行為人之責任。故檢察官須舉證證明被告有毀損告訴人名譽之「真正惡意」,亦即發表言論者於發表言論時,明知所言非真實或過於輕率疏忽而未探究所言是否為真實,則此種不實內容之言論始需受法律制裁,如公訴人無法舉證證明被告有此惡意,法院即應為被告無罪之判決。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及第310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而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即無前揭第154條第2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之存在。因此,同法第308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980號判決可資參照)。
三、本件公訴人認被告涉有上開罪嫌,無非係以:被告於偵查中之供述、告訴人於偵查中之證述、如附表所示影片之截圖16張及檔案光碟1片、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家上字第202號民事判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02年10月24日健保醫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其附資料各1份等,資為論據。上訴意旨略以:㈠依據現行實務通說所採之惡意真實原則,倘若行為人所發表之言論或內容並非真正者,必須提出證據資料以證明其係出於何種理由確信其所發表之言論為真實,或就其發表之言論所憑之證據資料,於提出之過程並非因惡意或重大輕率,而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正者,始可免除誹謗之罪責。被告於偵、審中,自始即無法提出任何足資證明其所述為真實之方法,或提出確信其所述為真實之理由,甚至被告所提出之抗辯事由(主張告訴人配偶莫皓然係被告之生父等身世問題),業經本院以100年度家上字第202號被告請求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事件判決被告敗訴確定,被告當知其所主張之親子關係並不存在,竟仍於101年10月至11月間在公開網站上發表與事實不符之言論,已難認有確信其所述為真實之依據;㈡被告於其發表之言論中,一再指述告訴人與其他人陷害被告之種種情節,其中所述遭活埋、長期遭告訴人家族弒殺等,實足以對告訴人之名譽造成莫大之損害;㈢倘就被告責任能力或判斷能力部分有疑義,似宜就被告刑事責任能力為適當之鑑定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方為允當,原審判決既有上述瑕疵,自難認為適法妥當,請求撤銷改判等語。
四、訊據被告堅決否認有何加重誹謗及無故洩漏他人個人資料犯行,辯稱:民國100年間莫自治已承認是伊父親,伊於101年間在土城居所錄製如附表所示之言論,並上傳至網站,伊所述有關伊之出生證明遭告訴人及其親屬姻親偽造、並遭到告訴人及其親屬姻親下藥、追殺及侵占伊所有之大霸公司(即大霸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財產等內容都是實話,伊從出生到現在都被誣告,是為了活命自保,才會將如附表所示之言論內容上傳至網站等語。經查:
(一)被告於如附表所示之上傳時間,將如附表所示影片之言論內容上傳至網站一節,業據被告坦承不諱,並有如附表所示之影片檔案光碟1份及影片截圖16張附卷可稽,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
(二)被告之前於99年間對案外人即告訴人配偶莫皓然提起請求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之訴,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9年度親字第221號判決駁回,經上訴後,由本院民事庭以100年度家上字第202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該判決主要係以被告與案外人莫皓然年差僅12歲,依國人當時生育子女之一般年齡,出現父女關係之機率甚微,被告亦未舉證以實其說,且被告所指上情與戶政資料明顯不符(戶政資料記載莫皓然與被告為同父異母之兄妹)等為駁回之主要理由,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親字第221號民事判決、本院100年度家上字第202號民事判決各1份在卷可參。被告復於100年間對案外人林麗蘭(依戶役政資料記載係被告之母)提起偽造文書之告訴,指稱案外人林麗蘭明知其非被告之生母,仍偽造被告之出生證明持向戶政機關辦理戶籍登記,惟因案外人林麗蘭已於00年0月00日死亡,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被告卻以案外人即自己之生母林麗蘭係詐死躲避偵查,且偽造之出生證明促成被告後代成為被謀財害命對象等為由聲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駁回再議確定,被告復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舉案外人林麗蘭同一偽造被告出生證明之犯行,經該署檢察官簽結處理,有該署101年2月17日士檢朝孝100他3850字第04728號函1份在卷可佐。又觀諸卷內被告個人身份文件之記載,被告之父為莫國勳、母為林麗蘭、兄為莫自治(即莫皓然),被告幼時確實曾收容在育幼院等情,亦有臺灣省00育幼院(現改名為內政部0區兒童之家)院童個案資料、內政部0區兒童之家102年3月28日00社字第0000000000號函、被告戶籍謄本、戶口名簿、省立00醫院(現改制為衛生福利部00醫院00院區)00年0月0日開具之出生證明書各1份存卷可參。被告主觀上認為前揭身份文件有關其父為莫國勳、兄為莫皓然及出生年月日之記載均為他人所偽造,為求恢復其真實生父、生母及出生年月日之記載,先後提起請求民事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之訴、偽造文書之刑事告訴均未果,仍執意將所謂被告本人及其女兒如何遭告訴人及其親屬姻親迫害、追殺、強姦、下藥、侵占財產等內容撰打成冊,主張其因長期受害,依照刑法正當防衛、緊急避難之規定,持續寄送載有上開遭告訴人迫害等內容之信件及書狀至我國各行政、司法機關及民間公司,並要求應恢復其真實生父、生母及出生年月日之記載(詳見偵查卷及原審卷附被告遞交之所有信件及書狀),參以被告於本案審理中仍反覆持續陳述上開身世及遭迫害等情狀,以及如附表所示之言論內容經比對後,與被告歷次信件、書狀所載內容大致相符等節,顯見被告主觀上執念甚深,始終堅信告訴人之配偶莫皓然並非其同父異母之胞兄,而係其生父,並長期對外主張自己所深信之身世及遭遇,甚而表示為求活命自保,始將如附表所示之言論內容上傳至網站,則其主觀是否有誹謗之故意,自非無深究之餘地。
(三)如謂被告主觀上有加重誹謗之故意,而推論其明知或懷疑如附表所示之言論內容非真竟予指摘或傳述。然觀諸如附表所示之言論內容,被告自述其遭告訴人迫害、追殺、強姦、下藥、侵占財產等言論內容,毋寧係毀損自己親人名譽,情節駭人聽聞、匪夷所思,一般理性之人均難以想像被告何以要揭露遭該等言論,抑或相信被告果遭告訴人迫害等言屬實,告訴人之名譽是否因此受有負面評價或影響,自非無疑。被告自承如附表所示之言論內容,俱屬其個人之身世過往或親身經歷,其自幼確在育幼院收容,非聽聞他人轉述,相關瞭解其身世者已死亡,無從以被告未全為合理之查證為由,即認被告有誹謗之主觀犯意。衡情被告確實對其身世有不同於戶籍登記之認知,先後提起請求民事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之訴、偽造文書之刑事告訴均未果,仍執意自幼收容於育幼院之事實,揭露本人之不堪及駭人聽聞之情節,於偵審中仍反覆持續陳述上情,甚表示為求活命自保,足見被告係基於其內心執念、未曾改變之一貫認知,而將如附表所示之言論內容上傳至網站,難認被告主觀上有何毀損告訴人名譽之誹謗故意。
(四)至被告雖於如附表編號27所示之影片中,揭示載有告訴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等個人資料之黑色上衣,而有洩漏告訴人個人資料之行為,然被告主觀上既深信其出生證明之生父、生母及出生年月日欄位遭他人偽造,長期遭告訴人及其親屬姻親迫害等節,已如前述,被告並於原審審理時陳稱:伊是因為本件要更正生父、生母及出生年月日欄位,才依據相關規定,不得已公布阻礙伊更正上開欄位之現行犯資料,大家知道這件事後,告訴人就不敢滅口,因為80年時伊有被殺到剩一口氣的經歷,如果沒有網路,伊已經變成屍體等語(見原審卷一第99頁正反面);於本院審理中仍稱:莫自治登記成為同父異母之兄係屬詐欺,莫自治已承認為被告之生父,法院竟不准更正相關身分登記,造成伊莫家變成國際詐欺犯,臺灣政府詐欺美國幾十年,民國七十幾年我在美國有開過銀行戶,我現在在美國的史考特證券之戶頭的戶頭也無法關戶,因為我是戶長,沒人可以代理我去關戶等語,卻又拒絕簽名(見本院卷第32頁背面至第33頁),上開關於確認親子關係之陳詞顯與確定判決結果不符,然已彰顯被告被害誇張之執念甚深。且經本院函查被告並無相關精神疾病之就醫紀錄(見本院卷第138、139、147至149頁);雖檢察官以被告言行表現異常,聲請將被告送醫鑑定其行為時之精神狀態以明其責任能力,本院經送請臺大醫院先後排定二期日,陸續通知被告於105年8月2日、106年3月28日前往施測,被告行蹤不明,並未前往,致無從鑑定(見本院卷第142、143頁、第161至164頁)。本院為被告權益指定之義務辯護人到庭,亦表無從聯繫被告(見本院卷第181頁背面、第224頁)。綜上各情,被告對身世之執念甚深,此部分已無從查證,然依被告整體所為以觀,其主觀上係基於免除其個人生命危險之自保認知,始有起訴書所指自揭瘡疤而在網路上揭露告訴人個資等異常行徑,尚難遽認被告有何無故洩漏告訴人個人資料之主觀犯意。
五、綜上所述,本件公訴人所提出之各項證據,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被告確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犯行為真實之程度,本院尚無從形成被告有罪之確信。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確有公訴人所指之上開犯行。
原判決認本件不能證明被告犯罪,為被告無罪之諭知,核無違誤。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請求撤銷改判,難認有理,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智評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吳定亞法 官 柯姿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邵淑津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附表:
┌──┬──────┬───┬─────────────────────┐│編號│影片名稱 │影片時│ 妨害名譽之影片言詞 ││ │ │間(分│ ││ │ │:秒)│ │├──┼──────┼───┼─────────────────────┤│ 1 │莫黃蓉本人真│00:33 │那因為我的眼睛被莫皓然的配偶郭佩芝和他的親││ │實經歷且親自│ │屬姻親長期給我下藥劑,在94年的時候一度眼睛││ │拍攝嗜殺血親│ │都看不見,所以我常常需要眨眼來休息一下 ││ │姻親案由 │ │ │├──┼──────┼───┼─────────────────────┤│ 2 │同上 │01:15 │莫自治和周鳳生倆個誘拐我去睡棺材來說,可以││ │ │ │換到一筆錢救莫國勳,說莫國勳在住院,然後還││ │ │ │有就是林麗蘭那個偽造文書的錢也還沒有給她,││ │ │ │所以他們就騙我想盡辦法,騙外公說我已經死了││ │ │ │,那外公不相信,他們就叫我在海邊把土埋著我││ │ │ │,露出一個頭騙外公,還有外公的親屬說我已經││ │ │ │死了。外公也不相信,所以他們就不讓我見外公││ │ │ │和我的媽媽張淑嫻那邊的親屬,然後就開始想辦││ │ │ │法誘拐、誘騙叫我去睡棺材,甚至於把我的髖關││ │ │ │節折斷,讓我躺在棺材裡爬不起來,然後告訴大││ │ │ │家說小妞子(即被告)喜歡睡棺材,今天晚上就││ │ │ │讓她睡棺材,然後就讓我自己在海邊躺在那,在││ │ │ │同一時間,他把一些死狗、死貓放在那個棺材旁││ │ │ │邊,讓那個死狗、死貓因為夏季會發臭,然後再││ │ │ │叫那個周鳳生的那些妹妹他們去撿一些樹枝,樹││ │ │ │枝來燒,然後當我的媽媽張淑嫻外公張翊支他們││ │ │ │要來看我的時候,然後燒樹枝順著風向燒,讓整││ │ │ │個海邊佈滿了煙霧迷漫,然後又有那個死貓、死││ │ │ │狗的臭味跑出來再叫那個小孩、小朋友把那死貓││ │ │ │、死狗的身肉給大狗叼著在海邊跑一圈給我的媽││ │ │ │媽張淑嫻、外公張○○他們看說:你看小妞子被││ │ │ │死狗、死貓、野狗叼走了,這樣子來嚇他們不敢││ │ │ │看棺材躺在棺材裡的我,來掩護他們的活埋我的││ │ │ │行動這樣子 │├──┼──────┼───┼─────────────────────┤│ 3 │同上 │11:57 │還有在80年的時候,莫自然和郭佩芝、郭佩芝親││ │ │ │屬姻親聯合所有的親屬姻親把我殺的只剩下一口││ │ │ │氣,並且把我所有財產,大霸都竊為己有,就在││ │ │ │大霸80年上櫃的時候,所以我很肯定百分之百肯││ │ │ │定莫自然絕對絕對不是我的媽媽,我的媽媽絕對││ │ │ │不會下這種殺手,絕對不會且殺了我以後,他又││ │ │ │打電話告訴我說,妞子啊!其實你的家世很好,││ │ │ │但是我們不要讓你知道,你的一舉一動都會上報││ │ │ │的,然後還有他有告訴我說是郭佩芝,郭佩芝他││ │ │ │沒有辦法接受我,郭佩芝說要聯合所有的人一次││ │ │ │好好的教訓我就把我殺到只剩一口氣,這是郭佩││ │ │ │芝親屬姻親幾十年來的手法,以教訓為名實際嗜││ │ │ │殺血親姻親之實 │├──┼──────┼───┼─────────────────────┤│ 4 │同上 │16:04 │郭佩芝親屬姻親因為我的錢財都登記,暫時登記││ │ │ │在他身上,所以他開始了30幾年對我謀財害命嗜││ │ │ │殺血親姻親的行動 │├──┼──────┼───┼─────────────────────┤│ 5 │同上 │16:17 │大霸股份有限公司在68年成立的時候,那郭佩芝││ │ │ │他其實在當年,30幾年前他只是大霸的員工,然││ │ │ │後,他就員工監守自盜然後利用職務上的方便,││ │ │ │把大霸股份有限公司的貨通通偷出去賣,還有利││ │ │ │用和莫自治(後改名莫皓然)接近的機會,把大││ │ │ │霸的錢通通偷出去成立了一模一樣,和大霸性質││ │ │ │一模一樣的公司,那被我外公就是出資的金主發││ │ │ │現了,那當時莫國勳就下跪求外公放過郭佩芝,││ │ │ │那所以外公很生氣走了,結果郭佩芝變本加厲,││ │ │ │不但把整個大霸竊為己有,還把我們莫家一個一││ │ │ │個殺的不成人樣,他把莫國勳的藥換過來,讓莫││ │ │ │國勳死掉了,然後對莫自治也是一直下藥劑、對││ │ │ │我,甚至於對莫自然,還有我女兒都一直下藥劑││ │ │ │控制,嗜殺血親姻親為了謀財害命 │├──┼──────┼───┼─────────────────────┤│ 6 │莫黃蓉本人真│00:38 │是我96年的時候頭被郭佩芝親屬姻親聯合呂鳳明││ │實經歷且親自│ │、陳碧菁,還有呂憲章等人,將我頭顱打破以後││ │拍攝嗜殺血親│ │,下藥劑,我的臉腫成這個樣子,這是我到美國││ │姻親案疑點說│ │的時候,美簽臉腫成這個樣子 ││ │明 1(上傳時│ │ ││ │間:101年9月│ │ ││ │24日) │ │ │├──┼──────┼───┼─────────────────────┤│ 7 │同上 │22:25 │那為什麼我明明不是56年11月1號住進去,什麼 ││ │ │ │也偏偏日期要寫這麼延遲呢?就是郭佩芝親屬姻││ │ │ │親去通買裡面的工作人員,然後給他們一點錢教││ │ │ │他們說把這個時間製造疑點,讓大家不要相信,││ │ │ │不要相信說:啊!我就那個被活埋以後送到育幼││ │ │ │院的小朋友甚至於把時間搓開一點,他們可以編││ │ │ │故事騙說:啊!我是林麗蘭帶大,其實我完全不││ │ │ │認識林麗蘭,我的生命裡從來沒有一個女人而且││ │ │ │是那樣子的女人,帶著那個年齡又帶著5個孩子 ││ │ │ │…4個孩子之類的在我生命裡,我從來不認識, ││ │ │ │從來都不認識,我一直從3歲多開始,我一直都 ││ │ │ │是一個人,如果我的親人到的時候就是我被嗜殺││ │ │ │的時候到了,他們用血親來證明我的身份,然後││ │ │ │就會開始安排一些意外來讓我死亡,死亡的意外│├──┼──────┼───┼─────────────────────┤│ 8 │同上 │24.12 │郭佩芝親屬姻親一直將嗜殺血親姻親的行為,對││ │ │ │我施行了30幾年的行為解釋成為受訓,在這裡我││ │ │ │要跟大家說明我從來沒有從政府機關領到任何一││ │ │ │分錢 │├──┼──────┼───┼─────────────────────┤│ 9 │同上 │24:39 │莫家跟周鳳生、周○○他們不是合核的機構,他││ │ │ │們沒有資格把我騙去睡棺材,活埋以後扔到育幼││ │ │ │院,然後一連串的嗜殺行動,以後告訴我這是受││ │ │ │訓,這個強盜行為,強盜、綁架、殺人行為,所││ │ │ │以不是在受訓,這個是嗜殺血親姻親行動請郭佩││ │ │ │芝不要再推卸責任,做錯事一定要認錯不要再推││ │ │ │給別人,不要制造更大的傷亡出現 │├──┼──────┼───┼─────────────────────┤│ 10 │莫黃蓉本人真│04:37 │周鳳生這就是當年跟莫自治騙我去睡棺材,把我││ │實經歷且親自│ │活埋的周鳳生 ││ │拍攝嗜殺血親│ │ ││ │姻親案疑點說│ │ ││ │明 2(上傳時│ │ ││ │間:101年9月│ │ ││ │23日) │ │ │├──┼──────┼───┼─────────────────────┤│ 11 │同上 │20:20 │我的舅舅還有媽媽、阿姨、嬸嬸們親眼看著郭佩││ │ │ │芝親屬姻親對我下藥劑,然後在他們離開以後,││ │ │ │他們就偷偷的在他們下藥劑的地方加了一些鈍銅││ │ │ │來中和,所以我還才能活到現在 │├──┼──────┼───┼─────────────────────┤│ 12 │莫黃蓉本人真│0:31 │被郭佩芝親屬姻親一直迫害只能打零工 ││ │實經歷且親自│ │ ││ │拍攝嗜殺血親│ │ ││ │姻親案疑點說│ │ ││ │明 3(上傳時│ │ ││ │間:101年9月│ │ ││ │23日) │ │ │├──┼──────┼───┼─────────────────────┤│ 13 │莫黃蓉本人真│12:25 │到100年10月6號出庭的時候,那朱憶輝奶奶又冤││ │實經歷並親自│ │枉我,然後那個郭佩芝她又當庭要要求法官,要││ │拍攝嗜殺血親│ │當庭把我收押要弄一個冤獄給我坐坐,郭佩芝我││ │姻親案疑點說│ │很想請教你,為什麼你在殺了我以後,你還可以││ │明 4(上傳時│ │這麼優雅面對大眾、面對我,然後當庭說你不認││ │間:101年9月│ │識我,你殺了我可以說不認識我,你還可以這麼││ │26日) │ │優雅的生活,你搶了我所有的東西,剝奪了我一││ │ │ │生的權益以後,你為什麼還可以昧著良心這麼優││ │ │ │雅的生活,我真的很奇怪,你可以教教我嗎 │├──┼──────┼───┼─────────────────────┤│ 14 │莫黃蓉本人真│03:10 │這是郭佩芝、莊雲卿、郭維新等人去育幼園遊說││ │實經歷且親自│ │他們,把這個時間開延後,那要製造疑點,就是││ │拍攝嗜殺血親│ │壓掉這個嗜殺血親姻親把我活埋後送到育幼院這││ │姻親案疑點說│ │個事實 ││ │明 5(上傳時│ │ ││ │間: 101年10│ │ ││ │月3日) │ │ │├──┼──────┼───┼─────────────────────┤│ 15 │同上 │13:10 │這個是郭佩芝偽造文書,他寫說出生地:00地││ │ │ │,說莫自治的出生地他寫成00,莫自治是在民││ │ │ │國56年我被活以後,他要離開00的時候,他有││ │ │ │來跟我道別 │├──┼──────┼───┼─────────────────────┤│ 16 │同上 │15:24 │那這個郭佩芝這個是偽造文書,就是說郭佩芝和││ │ │ │他的媽媽莊雲卿到現在還在一直在實施,對我實││ │ │ │施這個嗜殺血親姻親,已經實施了30幾年到現在││ │ │ │仍然不停止 │├──┼──────┼───┼─────────────────────┤│ 17 │同上 │25:55 │我在做這個證據保存的時候呢,莫立平、莫立邦││ │ │ │一直找一些園區的高科技人員一直在干擾我的電││ │ │ │腦,我做一個小小的事情,我都要花一整天的時││ │ │ │間,弄的我眼很疼、很痛,手也很痛,這是毀滅││ │ │ │證據 │├──┼──────┼───┼─────────────────────┤│ 18 │同上 │28:34 │那還有呢…那因為莫自治從一開始呢…把我的股││ │ │ │份登記在那個莊雲卿、郭維新、郭佩芝還有他自││ │ │ │己還有莫自然,登記在他們身上,那因為他們以││ │ │ │我未成年為名,其實他只是怕外公發現我,那以││ │ │ │這樣的方式呢,那為我帶來了被嗜殺血親30幾年││ │ │ │的…的人生很悲慘的經歷,因為莊雲卿等人為了││ │ │ │說從一開始,他認為只要把我殺了,這些股份一││ │ │ │開始登記在他名下就是他的,雖然只是暫時寄放││ │ │ │但只要他不承認我是…我是這個小妞子,他就是││ │ │ │把我殺了,東西就是他的,所以呢…那我希望莫││ │ │ │自治能夠摸良心、憑著良心能夠出來解決這個問││ │ │ │題,因為你把我的股份放在郭家,又所有的財務││ │ │ │讓郭佩芝管,郭佩芝他長期以來30幾年來把所有││ │ │ │應該是屬於我的錢、所有權利通通轉走、一直轉││ │ │ │轉轉,然後又順便把我殺掉,每次都殺到只剩一││ │ │ │口氣,我命大活到現在,但是因為這樣的禍害延││ │ │ │續到我的下一代,我的女兒林家瑤繼續受害,所││ │ │ │以我認為現在一定要一次解決,而且他們這幾年││ │ │ │一直找人來教訓我,說當年留著你活口,讓你在││ │ │ │這興風作浪,就是說他們已經有經驗了,那現在││ │ │ │他又一直要壓這個案子,他如果說把這個我的身││ │ │ │世壓下來的話,再來就是會殺掉我跟我女兒,因││ │ │ │為他不會再留活口了,他一直找人教訓我,留著││ │ │ │你這個活口在這興風作浪,他一天到晚找人教訓││ │ │ │我,所以我認為現在一定有要馬上有立即更正戶││ │ │ │籍的必要,請莫自治不要在、在、在躲在後面、││ │ │ │不要再退縮了,不要再把所有的事情交給郭佩芝││ │ │ │、郭佩芝管,郭佩芝真的心狠手辣,殺了我還可││ │ │ │以這麼優雅…,拿了我所有的錢財,沒有一點感││ │ │ │恩之心還一路的追殺我真是太狠了,莫自治請你││ │ │ │出來,請你出來把問題做一次的解決,就是更正││ │ │ │我的戶籍,而且追討所有的犯罪所得,賠賞我的││ │ │ │六代,只有讓這些犯法的人得到教訓、繩之於法││ │ │ │,才可以杜絕所有的犯罪行為 │├──┼──────┼───┼─────────────────────┤│ 19 │嗜殺血親姻親│03:22 │郭佩芝親屬姻親就採取迫害了我們母女的行動,││ │案疑點說明 6│ │她們就設很多的局然後讓我女兒發生車禍,那個││ │(上傳時間:│ │時候因為我就在沒有辦法情況下,因為我認為如││ │101 年10月10│ │果不把這些事情公佈於世的話我們母女倆可能性││ │日) │ │命不保所以我就去找小孩子的爸爸林國順要認祖││ │ │ │歸宗,我想把這事情要弄大讓大家都知道,不然││ │ │ │因為我看他的迫害,我歷經了幾十年,我想我女││ │ │ │兒也可能以後也是會有這樣的遭遇 │├──┼──────┼───┼─────────────────────┤│ 20 │同上 │04:21 │法院有兩個官司,那因為我的親屬,那個張淑賢││ │ │ │他的那個親屬有在地方法院工作,當時有發現到││ │ │ │我怎麼長得和他們家滿像的,所以有注意到我跟││ │ │ │我女兒,不但我像連我女兒也有很像,所以他們││ │ │ │有來開始調查我,那郭佩芝知道了,所以他就叫││ │ │ │人家勸我把名字改掉,然後同一時間,當然也勸││ │ │ │那個莫自治他也改了名字,然後又安排了人去娶││ │ │ │了莫自然,他讓整個我們家、莫家三個人通通都││ │ │ │在他的掌握之中,然後繼續對我和我女兒施行嗜││ │ │ │殺血親姻親的行動 │├──┼──────┼───┼─────────────────────┤│ 21 │同上 │07:06 │郭佩芝親屬姻親就用盡各種方法把這些真相都隱││ │ │ │瞞,甚至於對我嗜殺了幾十年 │├──┼──────┼───┼─────────────────────┤│ 22 │同上 │07:14 │我在民國80年大霸股份有限公司上櫃的時候,郭││ │ │ │佩芝親屬姻親為了竊盜強盜佔取所有大霸的股份││ │ │ │,所以她連合所有的親屬姻親把我殺的只剩下一││ │ │ │口氣,然後當我醒來的時候我有半個月的時間完││ │ │ │全沒有知覺的 │├──┼──────┼───┼─────────────────────┤│ 23 │同上 │09:00 │一定是莫國勳他要更正我的戶籍,然後這些人就││ │ │ │把他殺了,他們以換那個藥為名其實他開故意,││ │ │ │開那個會致死的藥給他吃,因為我在那個100年3││ │ │ │月份的時候,那個時候我住在0000000巷00││ │ │ │號3樓的時候,他們故意在我的牆壁抹一些黴菌 ││ │ │ │個牆壁發黑黴菌,然後又故意到頂樓去做什麼工││ │ │ │程然後讓我的屋頂漏水 │├──┼──────┼───┼─────────────────────┤│ 24 │同上 │12:00 │而且莫國勳過世的時候身上一件衣服都沒有光溜││ │ │ │的躺在那,時在是郭佩芝太狠、太慘了…很狠,││ │ │ │他連衣服都不給他穿,然後…連兒子也不給他送││ │ │ │終 │├──┼──────┼───┼─────────────────────┤│ 25 │同上 │13:18 │其實我現在知道真相以後,我可以肯定他是被害││ │ │ │死,應該叫屍體,一下就把他毀屍滅跡、把他燒││ │ │ │掉,請郭佩芝說明,為什麼要你做這麼寒的事情││ │ │ │,我們家人對你這麼好,你嫁到我們家以後,你││ │ │ │沒有煮過一餐飯給我們吃,從來沒有,我只有過││ │ │ │年的時候回去,那過年的時候你也沒有煮,你是││ │ │ │從你家去搬一些菜,現成的菜或從外面買回來,││ │ │ │從來你都沒有為我們莫家做過一點點、花一點點││ │ │ │心思連煮一餐飯都沒有,為什麼你還要把莫國勳││ │ │ │毒死、要天天給我下藥、還要對我女兒這個樣子││ │ │ │,為什麼你要害我們全家呢,請郭佩芝出來說明│├──┼──────┼───┼─────────────────────┤│ 26 │同上 │17:40 │莫自治那更加是不行了,他就是人家設一個局讓││ │ │ │他打我,打得痛的不得了,他打得很痛的,他突││ │ │ │然把我抓起來打一頓,我都不知為什就被他打了││ │ │ │,就被冤枉就被打了,所以我也沒有地方住,所││ │ │ │以一直在外面流浪、在外面住,但是我的親屬姻││ │ │ │親就是郭佩芝一直栽贓嫁禍,就是讓我在逃亡一││ │ │ │樣、在外面都走投無路,我想請郭佩芝說明一下││ │ │ │,你為什麼要這樣對莫自治的女兒,你都知道幾││ │ │ │十年,你為什麼要一直追殺莫自治的女兒,為什││ │ │ │麼?我真的不懂,為什麼我從來沒有打攪你們,││ │ │ │你把我所有的東西都拿走了,一直追殺我,為什││ │ │ │麼,我和你有仇恨嗎?為什麼? │├──┼──────┼───┼─────────────────────┤│ 27 │嗜殺血親姻親│00:20 │那我穿的這件廣告衣,這件廣告衣,我自已制的││ │案疑點說明 7│ │,廣告衣上面有郭佩芝他偽造文書的戶籍、戶籍││ │(上傳時間:│ │謄本,還有我的那個現在戶籍登記造成我被嗜殺││ │101 年10月11│ │40幾年的親屬一覽表,還有我控訴郭佩芝她強盜││ │日) │ │佔取我的所有東西,還追殺我40幾年 │├──┼──────┼───┼─────────────────────┤│ 28 │莫黃蓉真實經│00:12 │尤其又被郭佩芝親屬姻親,他隨時在我的生活裡││ │歷且親自拍攝│ │、食物上下藥劑 ││ │嗜殺血親姻親│ │ ││ │案疑點說明 8│ │ ││ │(上傳時間:│ │ ││ │101 年10月16│ │ ││ │日) │ │ │├──┼──────┼───┼─────────────────────┤│ 29 │同上 │00:39 │而且我目前正處於嗜殺血親姻親案、更正戶籍的││ │ │ │關鍵時刻,那如果我參加2人或3人的減重計畫呢││ │ │ │,郭佩芝親屬姻親他會利用那個減重合約的內容││ │ │ │呢,製造一個冤獄給我坐坐,所以我也不方便參││ │ │ │加2人或3人的減重計畫 │├──┼──────┼───┼─────────────────────┤│ 30 │同上 │1:29 │但是我一看合約內容呢,我知道那個合約內容話││ │ │ │,郭佩芝親屬姻親會趁、會以這個巴比減重計畫││ │ │ │的合約內容為口號,實際對我和我女兒繼續施行││ │ │ │嗜殺血親姻親之實 │├──┼──────┼───┼─────────────────────┤│ 31 │同上 │02:45 │鄭重說明,我請郭佩芝親屬姻親不要再以巴比減││ │ │ │重計畫的合約為口號,實際對我施行嗜殺血親姻││ │ │ │親之實 │├──┼──────┼───┼─────────────────────┤│ 32 │同上 │05:11 │會給郭佩芝親屬姻親制造很多湮滅證據的機會,││ │ │ │繼續對我和林國順施行嗜殺血親姻親之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