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4 年度上易字第1887號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孟哲選任辯護人 張世炎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 年度易字第1312號,中華民國104 年7 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續字第431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孟哲為址設臺中市○○區○○○○街○○號1 樓之鈞航小客車租賃公司(下稱鈞航公司)負責人,為增加取得「肯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肯驛公司)之臺灣桃園國際機場(下稱為桃園機場)旅客接送承攬業務(即顧客和肯驛公司簽約後,肯驛公司會通知鈞航公司,再由鈞航公司派車接送旅客),竟明知鈞航公司僅係丙種小客車租賃業,依法不得執行機場接送之業務,仍意圖為鈞航公司不法之利益,於民國101 年7 月某日向告訴人邢益端(嗣已歿)誆稱得以其子邢增懿名義購買新車並辦理靠行後,即可執行桃園機場旅客接送業務,致使邢益端陷於錯誤,因而於同年月23日購買車牌號碼為0000-00 號之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汽車)後,登記為鈞航公司名下之租賃小客車,以供鈞航公司執行如附表所示自101 年8 月15日至101 年9 月24日止(下稱系爭期間)之桃園機場旅客接送服務共188 次,而取得丙種小客車租賃業依法不得執行機場接送業務之利益。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 條第2 項之詐欺得利罪等語。
二、公訴人認被告涉犯詐欺罪嫌,主要係以告訴人之指證,證人即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下稱航警局)行政科警務正陳清雨於偵訊時之證述、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下稱臺中監理所)102 年8 月28日中監運字第0000000000號函(下稱臺中監理所102 年8 月28日函)、告訴人向鈞航公司及鈞航公司向肯驛公司之請款明細,及被告於偵訊時之供述,為其論據。
三、訊據被告堅決否認有何詐欺得利犯行,略辯稱:鈞航公司可以從事機場接送服務,且告訴人係透過其曾在鈞航公司上班之妻舅黃元懋認識伊,對於所謂靠行的情形應已瞭解,伊僅係想讓告訴人有一個穩定的工作,所以提供他這個機會,並無詐欺之意圖及行為,亦未獲取不法利益等語,其辯護人之辯護意旨略以:㈠告訴人原任計程車司機十餘年,係透過黃元懋介紹認識被告,對於承接桃園機場旅客接送業務應甚瞭解,之後從討論、購車、簽租約、登記到實際從事機場接送,被告均已充分與告訴人討論,並依約給付告訴人應得之報酬,並無任何詐欺行為。嗣因告訴人要求被告簽立系爭汽車為其所有,僅靠行於鈞航公司之證明文件,並抱怨收入不如預期且過於勞累,表示不願再接受鈞航公司所指派之客戶接送業務,而被告則因考量其為系爭汽車貸款之連帶保證人,乃要求告訴人須先清償貸款,並繳清靠行及清潔費等,然為告訴人所不接受,因而提出民刑事訴訟,足認被告自始即無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詐欺意圖;㈡證人陳清雨雖證稱鈞航公司僅係丙種小客車租賃業,不得至機場攬客,臺中監理所102 年8 月28日函亦同此旨,然鈞航公司係依肯驛公司等委託人之委託接送指定客戶,並未至機場個別攬客,此有交通部88年7 月23日交路字第038129號函(下稱交通部88年7 月23日函)作為依據,故鈞航公司所從事之上開業務實未違法,自無詐欺行為,況且被告係與告訴人充分討論後達成協議,並未致其陷於錯誤,或受有任何財產利益之損害等語。
四、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定有明文。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事實審法院復已就其心證上理由予以闡述,敘明其如何無從為有罪之確信,因而為無罪之判決,尚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30年上字第816 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參照)。
五、經查:㈠告訴人確有於101 年7 月23日購得系爭車輛後,將之登記為
鈞航公司名下之租賃小客車,復於101 年8 月6 日以其子邢增懿之名義與鈞航公司簽訂車輛租賃契約而承租該車(租期為101 年8 月6 日起至106 年8 月5 日止),嗣再於系爭期間,依鈞航公司之指派,憑派車單至桃園機場接送旅客,並取得如附表所示報酬,而鈞航公司亦獲得如附表所示獲利(詳如附表所示)等情,為被告所不否認,核與告訴人於偵訊時所述相符,並有車輛租賃契約及系爭汽車行照(見101 年度他字第6710號卷〈下稱他字卷〉卷第5 至8 頁)、告訴人向鈞航公司及鈞航公司向肯驛公司之請款明細(見102 年度偵續字第431 號卷〈下稱偵續字卷〉第62至72頁、第75至79頁、第124 至125 頁)及派車單(見原審審易字卷第75頁至第88頁反面)附卷可稽,堪認屬實。
㈡被告並無明知違法而故意隱匿之詐欺行為:
⒈查鈞航公司為丙種小客車租賃業,而被告則為該公司負責
人乙節,有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桃園監理站104年11月5 日竹監桃站字第000000000 號函及所附籌設汽車運輸業之申請書、立案及開業等相關資料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56至102 頁),惟依上開籌設資料,無法直接證明鈞航公司不得經營機場接送業務,復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證被告於與告訴人討論上開機場接送之合作模式(即告訴人先購車靠行登記於鈞航公司名下,再以其子名義向鈞航公司長期租車,指定由告訴人駕駛,再依鈞航公司開立之派車單從事機場接送,下稱系爭合作模式)前,即已明知該合作模式屬於違法(例如:曾因相同模式從事機場接送業務而遭員警舉發違規),自難僅因其為鈞航公司負責人,遽認其自始即知系爭合作模式屬於違法之事實。
⒉臺中監理所102 年8 月28日函(見偵續字卷第12至13頁)
雖載稱:鈞航公司係屬丙種小客車租賃業,依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99條第3 項後段規定「丙種小客車租賃業以提供租賃期一年以上之小客車或小客貨車為限」,爰貴公司不得從事機場接送業務等語,另航警局回復告訴人102 年12月8 日所詢問題之電子郵件及102 年8 月29日簽稿(見偵續字卷第21頁、第35頁)、交通部路政司103 年4 月28日路密發字第0000000000號函(見偵續字卷第144 頁)、臺中監理所103 年5 月12日中監運字第0000000000號函(下稱臺中監理所103 年5 月12日函,見偵續字卷第145 頁)及證人陳清雨於103 年3 月5 日偵訊時之證述(見偵續字卷第88頁)亦同此見解,亦即鈞航公司不得從事機場接送業務。然而,上開函稿或回復均係應告訴人之詢問所為回復,其回復時亦均在系爭期間之後,尚難以此作成在後之函復,推認被告自始即知系爭合作模式違法。
⒊查交通部88年7 月23日函確曾認所謂「個別攬載違規營業
」應係指「攬載『不特定之對象』並收費」,小客車租賃業屬契約式客運服務,與公車、計程車等之一般公眾式運輸服務之主要差別在於「服務對象是否為特定」及「事前是否簽訂契約(汽車出租單)」,因此對於小客車租賃業符合上開原則從事機場、學校、公司、團體等之接送服務,基於運輸服務供給之多樣化,尚無限制經營必要等旨(見原審易字卷第39至40頁),而依系爭合作模式,告訴人係依鈞航公司之指派於特定時間載送「特定對象」至特定地點,並均有派車單,與公車、計程車等之一般公眾式運輸服務確屬有別,其外觀上似亦與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第11條所定:「客運汽車得進入桃園機場依下列規定營運,但不得任意攬客:…三、具備汽車出租單之小客車租賃業,其載運租車人預約之乘客…」相仿,則被告辯稱:鈞航公司可以從事機場接送服務等語,實非全屬無據。
⒋綜觀告訴人於偵訊時所為歷次陳述(見他字卷第40頁、第
58至59頁;偵續字卷第19至20頁、第33頁、第119 頁、第
139 頁),可知其從未指證被告曾向其「保證」系爭合作模式合法,且其亦非係因被告之「保證」而同意依系爭合作模式購車、簽租約、登記及從事機場接送業務,此由其子邢增懿於101 年10月8 日寄予被告之存證信函(見原審審易字卷第96至98頁)中,並未敘及告訴人有因鈞航公司僅為丙種小客車租賃業而不得從事機場接送業務,或被告保證系爭合作模式違法,而認其遭受被告詐騙等語,亦可得證。
⒌綜上,被告既未曾向告訴人「保證」系爭合作模式合法,
且無證據足證被告自始知悉系爭合作模式確係違法,而被告辯稱:鈞航公司可以從事機場接送服務等語,復非全屬無據,則起訴書認定被告有明知違法而故意隱匿之詐欺行為,即難遽採。
㈢告訴人並未陷於錯誤,亦未受有任何財產上利益之損失:
⒈查告訴人除對被告提出本案告訴外,亦對鈞航公司及被告
提起民事訴訟(即本院103 年度上易字第470 號民事事件,下稱另案),且依其於該另案102 年12月4 日第一審審理時自稱:因伊另有一部自營計程車,所以系爭汽車在購買後,要用伊小孩(按即邢增懿)名義去跟鈞航公司簽訂租賃契約領牌;被告有說這個租約是假的,只是要跟監理站請牌用的,所以公證時不要在公證人面前說這是假契約;當時因為被告公司有案件可以給伊接,伊認為機場接送很穩定,所以買了新車也沒有去參加機場車子的抽籤等語(見本院卷第154 至155 頁),可知其原本即為計程車駕駛,並因考量與被告合作從事機場接送業務較為穩定而同意接受系爭合作模式,進而在購車後辦理相關登記時,與被告通謀辦理上開車輛租賃契約之公證事宜。其公證時既有與被告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之情形,當知系爭合作模式可能係遊走法律邊緣甚至有違法之疑慮,而非全然不知。
⒉依告訴人於102 年12月30日、103 年8 月7 日偵訊時所稱
:伊於短短1 個月9 天期間,就跑了188 趟次,不分早晚,半夜也跑,而且有些趟次,只付我新臺幣(下同)600多元,扣掉來回路程、過路費,只能賺200 多元,再扣掉油錢,簡直比工讀生還不如;等伊不再跑被告的車,貸款還是伊在繳,鈞航公司卻不願出具文件證明車是伊的;後來發現鈞航公司是丙種小客車租賃業者,依法是不能從事機場接送業務的,伊就認為被告是在騙伊;現在希望被告能把車買回去,把伊繳的購車貸款還給伊等語(見偵續字卷第20頁、第139 頁),及其於另案102 年12月4 日第一審審理時自稱:伊沒有被開單過,是向監理站查詢知道丙種的不能在機場載客等語(見本院卷第158 頁),可知其於與被告議妥系爭合作模式後,旋即依約購車、簽租約、登記及從事機場接送業務,期間並無任何異議,嗣因自覺工作繁重,且收入又不如預期,因此萌生退意,而非曾遭員警取締或處罰,或自覺違法於心不安,因而決定收手。
從而,亦難僅因其嗣後發覺鈞航公司依法不得從事機場接送業務,遽認其自始即因而陷於錯誤。
⒊查被告就告訴人載送如附表所示客戶所為,均已依約給付
應得之報酬予告訴人,而未藉詞剋扣乙節,業據告訴人於偵訊時陳述明確(見偵續字卷第19至20頁),故告訴人就此部分並未受有任何財產上利益之損失,堪可認定。至於被告在告訴人要求出具系爭汽車為其所有、僅靠行登記於鈞航公司名下之證明文件時,雖因系爭汽車之車貸尚未繳清,且被告亦為該貸款之連帶保證人(此有被告及鈞航公司簽發之本票附於本院卷第167 頁可參),因而拒絕出具證明予告訴人,以致於該車最後遭貸與人即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拍賣取償,但告訴人縱然因此受有財產上之損失,亦僅係其與被告間之民事糾葛,而與本案被告被訴詐欺犯行尚無直接關連。
㈣被告並未因詐術而獲得任何財產上之不法利益,亦無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所有之詐欺故意:
⒈被告就如附表所示188 次機場接送雖有獲利,但此係基於
鈞航公司與告訴人及肯驛公司等委託人間之契約而取得,並非不法利益。又被告縱未與告訴人達成系爭合作模式之約定,仍非不得自行或與他人依相同模式從事機場接送業務,當亦無因「對告訴人施以詐術」而「取得」依法不得執行機場接送業務之利益可言,故檢察官認定被告有取得「丙種小客車租賃業依法不得執行機場接送業務之利益」,容有未洽,尚難遽採。
⒉被告雖因與告訴人達成系爭合作模式之約定,而得以承接
較多來自於肯驛公司或其他委託人之機場接送案件,但由告訴人於另案民事起訴書中略載稱:伊開計程車,想多賺點錢,因此與被告討論靠行鈞航公司,並執行機場載客業務等語(見本院卷第149 頁),可知系爭合作模式實起因於告訴人想多賺點錢,而非被告想擴增業務,且被告其後在營業之獲利分配上亦均依約履行,縱因最後告訴人自覺工作與報酬不成正比而有意退出,因而在處分系爭汽車及清償貸款時有所不睦,仍難以此遽認被告有何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所有之詐欺故意。
六、綜上所述,依檢察官所提證據方法,無法證明被告有何詐欺得利之主客觀要件,此外復無其他積極證據可供參佐,本院因而無從形成被告犯詐欺得利罪之確信,依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本案既不能證明被告犯罪,原審因而為無罪之諭知,核無違法或不當,應予維持。
七、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依證人陳清雨之證言及臺中監理所10
3 年5 月12日函,可知鈞航公司僅為丙種小客車租賃業,不得從事機場接送業務,原審引用交通部88年7 月23日函為據,顯有違誤;嗣被告明知鈞航公司依法不得從事機場接送業務,卻仍以此刊登廣告,而於104 年3 月30日經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裁罰,亦可證明鈞航公司確實不得經營機場接送業務。被告身為丙種小客車租賃業者,對其公司依法不得從事機場接送業務乙節,自應了然於胸,卻隱匿實情,虛偽向告訴人保證系爭合作模式合法並得獲利,致告訴人因而陷於錯誤,而將系爭汽車登記於鈞航公司名下,顯已構成詐欺得利罪云云,指摘原判決不當。然查鈞航公司雖因廣告不實而經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裁罰(有該會104 年3 月30日公處字第104024號處分書附於原審易字卷第35至37頁可查),但該會所為各項認定,對於本院並無任何拘束力,且係本案發生後之裁罰,仍無礙於本院前開認定,尚難據為被告不利之認定,檢察官其餘上訴意旨,均經本院分別論述說明如前,其以前詞提起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8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越方如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仕楓
法 官 胡宗淦法 官 楊明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廖貞音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9 日┌──────────────────────────────────┐│附表 │├──┬────┬────────┬────────┬────────┤│編號│ 日期 │鈞航公司請款數額│告訴人之報酬數額│鈞航公司獲利數額│├──┼────┼────────┼────────┼────────┤│1 │101.8.15│710元 │635元 │75元 │├──┼────┼────────┼────────┼────────┤│2 │101.8.15│710元 │635元 │75元 │├──┼────┼────────┼────────┼────────┤│3 │101.8.15│710元 │635元 │75元 │├──┼────┼────────┼────────┼────────┤│4 │101.8.15│710元 │635元 │75元 │├──┼────┼────────┼────────┼────────┤│5 │101.8.15│710元 │635元 │75元 │├──┼────┼────────┼────────┼────────┤│6 │101.8.16│710元 │635元 │75元 │├──┼────┼────────┼────────┼────────┤│7 │101.8.16│710元 │635元 │75元 │├──┼────┼────────┼────────┼────────┤│8 │101.8.16│710元 │635元 │75元 │├──┼────┼────────┼────────┼────────┤│9 │101.8.16│490元 │450元 │40元 │├──┼────┼────────┼────────┼────────┤│10 │101.8.16│710元 │635元 │75元 │├──┼────┼────────┼────────┼────────┤│11 │101.8.17│710元 │635元 │75元 │├──┼────┼────────┼────────┼────────┤│12 │101.8.17│710元 │635元 │75元 │├──┼────┼────────┼────────┼────────┤│13 │101.8.17│710元 │635元 │75元 │├──┼────┼────────┼────────┼────────┤│14 │101.8.17│710元 │635元 │75元 │├──┼────┼────────┼────────┼────────┤│15 │101.8.17│490元 │450元 │40元 │├──┼────┼────────┼────────┼────────┤│16 │101.8.17│710元 │635元 │75元 │├──┼────┼────────┼────────┼────────┤│17 │101.8.17│710元 │635元 │75元 │├──┼────┼────────┼────────┼────────┤│18 │101.8.18│850元 │720元 │130元 │├──┼────┼────────┼────────┼────────┤│19 │101.8.18│710元 │635元 │75元 │├──┼────┼────────┼────────┼────────┤│20 │101.8.18│710元 │635元 │75元 │├──┼────┼────────┼────────┼────────┤│21 │101.8.19│710元 │635元 │75元 │├──┼────┼────────┼────────┼────────┤│22 │101.8.19│490元 │450元 │40元 │├──┼────┼────────┼────────┼────────┤│23 │101.8.19│710元 │635元 │75元 │├──┼────┼────────┼────────┼────────┤│24 │101.8.19│710元 │635元 │75元 │├──┼────┼────────┼────────┼────────┤│25 │101.8.20│850元 │720元 │130元 │├──┼────┼────────┼────────┼────────┤│26 │101.8.20│710元 │635元 │75元 │├──┼────┼────────┼────────┼────────┤│27 │101.8.20│710元 │635元 │75元 │├──┼────┼────────┼────────┼────────┤│28 │101.8.21│710元 │635元 │75元 │├──┼────┼────────┼────────┼────────┤│29 │101.8.21│850元 │720元 │130元 │├──┼────┼────────┼────────┼────────┤│30 │101.8.21│710元 │635元 │75元 │├──┼────┼────────┼────────┼────────┤│31 │101.8.21│710元 │635元 │75元 │├──┼────┼────────┼────────┼────────┤│32 │101.8.21│710元 │635元 │75元 │├──┼────┼────────┼────────┼────────┤│33 │101.8.22│490元 │450元 │40元 │├──┼────┼────────┼────────┼────────┤│34 │101.8.22│710元 │635元 │75元 │├──┼────┼────────┼────────┼────────┤│35 │101.8.22│710元 │635元 │75元 │├──┼────┼────────┼────────┼────────┤│36 │101.8.22│710元 │635元 │75元 │├──┼────┼────────┼────────┼────────┤│37 │101.8.23│710元 │635元 │75元 │├──┼────┼────────┼────────┼────────┤│38 │101.8.23│710元 │635元 │75元 │├──┼────┼────────┼────────┼────────┤│39 │101.8.23│710元 │635元 │75元 │├──┼────┼────────┼────────┼────────┤│40 │101.8.23│710元 │635元 │75元 │├──┼────┼────────┼────────┼────────┤│41 │101.8.24│720元 │635元 │85元 │├──┼────┼────────┼────────┼────────┤│42 │101.8.24│710元 │635元 │75元 │├──┼────┼────────┼────────┼────────┤│43 │101.8.24│710元 │635元 │75元 │├──┼────┼────────┼────────┼────────┤│44 │101.8.24│710元 │635元 │75元 │├──┼────┼────────┼────────┼────────┤│45 │101.8.24│710元 │635元 │75元 │├──┼────┼────────┼────────┼────────┤│46 │101.8.25│720元 │635元 │85元 │├──┼────┼────────┼────────┼────────┤│47 │101.8.25│710元 │635元 │75元 │├──┼────┼────────┼────────┼────────┤│48 │101.8.25│710元 │635元 │75元 │├──┼────┼────────┼────────┼────────┤│49 │101.8.25│710元 │635元 │75元 │├──┼────┼────────┼────────┼────────┤│50 │101.8.25│710元 │635元 │75元 │├──┼────┼────────┼────────┼────────┤│51 │101.8.26│720元 │635元 │85元 │├──┼────┼────────┼────────┼────────┤│52 │101.8.26│710元 │635元 │75元 │├──┼────┼────────┼────────┼────────┤│53 │101.8.26│710元 │635元 │75元 │├──┼────┼────────┼────────┼────────┤│54 │101.8.26│1700元 │1530元 │150元 │├──┼────┼────────┼────────┼────────┤│55 │101.8.26│710元 │635元 │75元 │├──┼────┼────────┼────────┼────────┤│56 │101.8.27│720元 │635元 │85元 │├──┼────┼────────┼────────┼────────┤│57 │101.8.27│710元 │635元 │75元 │├──┼────┼────────┼────────┼────────┤│58 │101.8.27│710元 │635元 │75元 │├──┼────┼────────┼────────┼────────┤│59 │101.8.27│710元 │635元 │75元 │├──┼────┼────────┼────────┼────────┤│60 │101.8.27│1700元 │1530元 │150元 │├──┼────┼────────┼────────┼────────┤│61 │101.8.27│300元 │300元 │0元 │├──┼────┼────────┼────────┼────────┤│62 │101.8.28│720元 │635元 │85元 │├──┼────┼────────┼────────┼────────┤│63 │101.8.28│710元 │635元 │75元 │├──┼────┼────────┼────────┼────────┤│64 │101.8.28│710元 │635元 │75元 │├──┼────┼────────┼────────┼────────┤│65 │101.8.28│1700元 │1530元 │170元 │├──┼────┼────────┼────────┼────────┤│66 │101.8.28│710元 │635元 │75元 │├──┼────┼────────┼────────┼────────┤│67 │101.8.29│710元 │635元 │75元 │├──┼────┼────────┼────────┼────────┤│68 │101.8.29│710元 │635元 │75元 │├──┼────┼────────┼────────┼────────┤│69 │101.8.29│710元 │635元 │75元 │├──┼────┼────────┼────────┼────────┤│70 │101.8.29│710元 │635元 │75元 │├──┼────┼────────┼────────┼────────┤│71 │101.9.1 │720元 │635元 │85元 │├──┼────┼────────┼────────┼────────┤│72 │101.9.1 │710元 │635元 │75元 │├──┼────┼────────┼────────┼────────┤│73 │101.9.1 │710元 │635元 │75元 │├──┼────┼────────┼────────┼────────┤│74 │101.9.1 │1700元 │1530元 │170元 │├──┼────┼────────┼────────┼────────┤│75 │101.9.1 │720元 │635元 │85元 │├──┼────┼────────┼────────┼────────┤│76 │101.9.2 │710元 │635元 │75元 │├──┼────┼────────┼────────┼────────┤│77 │101.9.2 │710元 │635元 │75元 │├──┼────┼────────┼────────┼────────┤│78 │101.9.2 │710元 │635元 │75元 │├──┼────┼────────┼────────┼────────┤│79 │101.9.2 │710元 │635元 │75元 │├──┼────┼────────┼────────┼────────┤│80 │101.9.2 │720元 │635元 │85元 │├──┼────┼────────┼────────┼────────┤│81 │101.9.4 │710元 │635元 │75元 │├──┼────┼────────┼────────┼────────┤│82 │101.9.4 │500元 │450元 │50元 │├──┼────┼────────┼────────┼────────┤│83 │101.9.4 │710元 │635元 │75元 │├──┼────┼────────┼────────┼────────┤│84 │101.9.4 │710元 │635元 │75元 │├──┼────┼────────┼────────┼────────┤│85 │101.9.5 │710元 │635元 │75元 │├──┼────┼────────┼────────┼────────┤│86 │101.9.5 │710元 │635元 │75元 │├──┼────┼────────┼────────┼────────┤│87 │101.9.5 │500元 │450元 │50元 │├──┼────┼────────┼────────┼────────┤│88 │101.9.5 │710元 │635元 │75元 │├──┼────┼────────┼────────┼────────┤│89 │101.9.5 │710元 │635元 │75元 │├──┼────┼────────┼────────┼────────┤│90 │101.9.6 │850元 │720元 │130元 │├──┼────┼────────┼────────┼────────┤│91 │101.9.6 │720元 │635元 │85元 │├──┼────┼────────┼────────┼────────┤│92 │101.9.6 │710元 │635元 │75元 │├──┼────┼────────┼────────┼────────┤│93 │101.9.6 │710元 │635元 │75元 │├──┼────┼────────┼────────┼────────┤│94 │101.9.6 │710元 │635元 │75元 │├──┼────┼────────┼────────┼────────┤│95 │101.9.7 │710元 │635元 │75元 │├──┼────┼────────┼────────┼────────┤│96 │101.9.7 │710元 │635元 │75元 │├──┼────┼────────┼────────┼────────┤│97 │101.9.7 │710元 │635元 │75元 │├──┼────┼────────┼────────┼────────┤│98 │101.9.7 │710元 │635元 │75元 │├──┼────┼────────┼────────┼────────┤│99 │101.9.7 │710元 │635元 │75元 │├──┼────┼────────┼────────┼────────┤│100 │101.9.8 │710元 │635元 │75元 │├──┼────┼────────┼────────┼────────┤│101 │101.9.8 │710元 │635元 │75元 │├──┼────┼────────┼────────┼────────┤│102 │101.9.8 │710元 │635元 │75元 │├──┼────┼────────┼────────┼────────┤│103 │101.9.8 │710元 │635元 │75元 │├──┼────┼────────┼────────┼────────┤│104 │101.9.8 │940元 │825元 │115元 │├──┼────┼────────┼────────┼────────┤│105 │101.9.8 │710元 │635元 │75元 │├──┼────┼────────┼────────┼────────┤│106 │101.9.11│720元 │635元 │85元 │├──┼────┼────────┼────────┼────────┤│107 │101.9.11│710元 │635元 │75元 │├──┼────┼────────┼────────┼────────┤│108 │101.9.11│940元 │825元 │115元 │├──┼────┼────────┼────────┼────────┤│109 │101.9.11│710元 │635元 │75元 │├──┼────┼────────┼────────┼────────┤│110 │101.9.12│710元 │635元 │75元 │├──┼────┼────────┼────────┼────────┤│111 │101.9.12│710元 │635元 │75元 │├──┼────┼────────┼────────┼────────┤│112 │101.9.12│710元 │635元 │75元 │├──┼────┼────────┼────────┼────────┤│113 │101.9.12│710元 │635元 │75元 │├──┼────┼────────┼────────┼────────┤│114 │101.9.12│710元 │635元 │75元 │├──┼────┼────────┼────────┼────────┤│115 │101.9.12│710元 │635元 │75元 │├──┼────┼────────┼────────┼────────┤│116 │101.9.13│710元 │635元 │75元 │├──┼────┼────────┼────────┼────────┤│117 │101.9.13│710元 │635元 │75元 │├──┼────┼────────┼────────┼────────┤│118 │101.9.13│710元 │635元 │75元 │├──┼────┼────────┼────────┼────────┤│119 │101.9.13│720元 │635元 │85元 │├──┼────┼────────┼────────┼────────┤│120 │101.9.13│710元 │635元 │75元 │├──┼────┼────────┼────────┼────────┤│121 │101.9.14│710元 │635元 │75元 │├──┼────┼────────┼────────┼────────┤│122 │101.9.14│710元 │635元 │75元 │├──┼────┼────────┼────────┼────────┤│123 │101.9.14│710元 │635元 │75元 │├──┼────┼────────┼────────┼────────┤│124 │101.9.14│710元 │635元 │75元 │├──┼────┼────────┼────────┼────────┤│125 │101.9.14│720元 │635元 │85元 │├──┼────┼────────┼────────┼────────┤│126 │101.9.14│710元 │635元 │75元 │├──┼────┼────────┼────────┼────────┤│127 │101.9.15│710元 │635元 │75元 │├──┼────┼────────┼────────┼────────┤│128 │101.9.15│710元 │635元 │75元 │├──┼────┼────────┼────────┼────────┤│129 │101.9.15│710元 │635元 │75元 │├──┼────┼────────┼────────┼────────┤│130 │101.9.15│710元 │635元 │75元 │├──┼────┼────────┼────────┼────────┤│131 │101.9.15│710元 │635元 │75元 │├──┼────┼────────┼────────┼────────┤│132 │101.9.15│720元 │635元 │85元 │├──┼────┼────────┼────────┼────────┤│133 │101.9.15│710元 │635元 │75元 │├──┼────┼────────┼────────┼────────┤│134 │101.9.16│710元 │635元 │75元 │├──┼────┼────────┼────────┼────────┤│135 │101.9.16│710元 │635元 │75元 │├──┼────┼────────┼────────┼────────┤│136 │101.9.16│250元 │300元 │-50元 │├──┼────┼────────┼────────┼────────┤│137 │101.9.16│710元 │635元 │75元 │├──┼────┼────────┼────────┼────────┤│138 │101.9.17│710元 │635元 │75元 │├──┼────┼────────┼────────┼────────┤│139 │101.9.17│710元 │635元 │75元 │├──┼────┼────────┼────────┼────────┤│140 │101.9.17│710元 │635元 │75元 │├──┼────┼────────┼────────┼────────┤│141 │101.9.17│710元 │635元 │75元 │├──┼────┼────────┼────────┼────────┤│142 │101.9.17│300元 │250元 │50元 │├──┼────┼────────┼────────┼────────┤│143 │101.9.17│0元 │0元 │0元 │├──┼────┼────────┼────────┼────────┤│144 │101.9.18│710元 │635元 │75元 │├──┼────┼────────┼────────┼────────┤│145 │101.9.18│720元 │635元 │85元 │├──┼────┼────────┼────────┼────────┤│146 │101.9.18│710元 │635元 │75元 │├──┼────┼────────┼────────┼────────┤│147 │101.9.18│710元 │635元 │75元 │├──┼────┼────────┼────────┼────────┤│148 │101.9.18│710元 │635元 │75元 │├──┼────┼────────┼────────┼────────┤│149 │101.9.18│710元 │635元 │75元 │├──┼────┼────────┼────────┼────────┤│150 │101.9.19│810元 │735元 │75元 │├──┼────┼────────┼────────┼────────┤│151 │101.9.19│720元 │635元 │85元 │├──┼────┼────────┼────────┼────────┤│152 │101.9.19│710元 │635元 │75元 │├──┼────┼────────┼────────┼────────┤│153 │101.9.19│710元 │635元 │75元 │├──┼────┼────────┼────────┼────────┤│154 │101.9.19│710元 │635元 │75元 │├──┼────┼────────┼────────┼────────┤│155 │101.9.19│710元 │635元 │75元 │├──┼────┼────────┼────────┼────────┤│156 │101.9.19│710元 │635元 │75元 │├──┼────┼────────┼────────┼────────┤│157 │101.9.20│710元 │635元 │75元 │├──┼────┼────────┼────────┼────────┤│158 │101.9.20│720元 │635元 │85元 │├──┼────┼────────┼────────┼────────┤│159 │101.9.20│710元 │635元 │75元 │├──┼────┼────────┼────────┼────────┤│160 │101.9.20│710元 │635元 │75元 │├──┼────┼────────┼────────┼────────┤│161 │101.9.20│710元 │635元 │75元 │├──┼────┼────────┼────────┼────────┤│162 │101.9.20│710元 │635元 │75元 │├──┼────┼────────┼────────┼────────┤│163 │101.9.20│720元 │635元 │85元 │├──┼────┼────────┼────────┼────────┤│164 │101.9.21│710元 │635元 │75元 │├──┼────┼────────┼────────┼────────┤│165 │101.9.21│710元 │635元 │75元 │├──┼────┼────────┼────────┼────────┤│166 │101.9.21│710元 │635元 │75元 │├──┼────┼────────┼────────┼────────┤│167 │101.9.21│710元 │635元 │75元 │├──┼────┼────────┼────────┼────────┤│168 │101.9.21│710元 │635元 │75元 │├──┼────┼────────┼────────┼────────┤│169 │101.9.21│710元 │635元 │75元 │├──┼────┼────────┼────────┼────────┤│170 │101.9.21│710元 │635元 │75元 │├──┼────┼────────┼────────┼────────┤│171 │101.9.21│710元 │635元 │75元 │├──┼────┼────────┼────────┼────────┤│172 │101.9.22│710元 │635元 │75元 │├──┼────┼────────┼────────┼────────┤│173 │101.9.22│710元 │635元 │75元 │├──┼────┼────────┼────────┼────────┤│174 │101.9.22│710元 │635元 │75元 │├──┼────┼────────┼────────┼────────┤│175 │101.9.22│710元 │635元 │75元 │├──┼────┼────────┼────────┼────────┤│176 │101.9.22│710元 │635元 │75元 │├──┼────┼────────┼────────┼────────┤│177 │101.9.22│710元 │635元 │75元 │├──┼────┼────────┼────────┼────────┤│178 │101.9.23│710元 │635元 │75元 │├──┼────┼────────┼────────┼────────┤│179 │101.9.23│710元 │635元 │75元 │├──┼────┼────────┼────────┼────────┤│180 │101.9.23│710元 │635元 │75元 │├──┼────┼────────┼────────┼────────┤│181 │101.9.23│710元 │635元 │75元 │├──┼────┼────────┼────────┼────────┤│182 │101.9.23│720元 │635元 │85元 │├──┼────┼────────┼────────┼────────┤│183 │101.9.23│710元 │635元 │75元 │├──┼────┼────────┼────────┼────────┤│184 │101.9.24│710元 │635元 │75元 │├──┼────┼────────┼────────┼────────┤│185 │101.9.24│710元 │635元 │75元 │├──┼────┼────────┼────────┼────────┤│186 │101.9.24│710元 │635元 │75元 │├──┼────┼────────┼────────┼────────┤│187 │101.9.24│710元 │635元 │75元 │├──┼────┼────────┼────────┼────────┤│188 │101.9.24│710元 │635元 │75元 │├──┴────┴────────┴────────┴────────┤│備註: ││一、檢察官雖認上開鈞航公司之請款對象均為肯驛公司,然經比對各趟次之派││ 車單格式(見原審審易字卷第75頁至第88頁反面),對照被告及辯護人於││ 原審中之陳述(見原審易字卷第51頁、第58至61頁),可知其中編號18、││ 29、90趟次之請款對象為雄獅旅行社,編號23之請款對象為馮輝明,編號││ 115、124 、129 、130 、135 、136 、137 、140 、141 、143 、149、││ 152 、156 、159 、169 、177 、179 、181 、187 之請款對象為「麥克││ 」,其餘始為肯驛公司。是檢察官上開認定,容有未洽,尚難遽採。 ││二、經比對告訴人向鈞航公司及鈞航公司向肯驛公司之請款明細(見偵續字卷││ 第62頁、第66頁反面、第67頁反面、第69頁反面、第70頁、第76至78頁)││ ,可知起訴書及原判決書就附表編號61、90、136 、143 所載鈞航公司請││ 款、告訴人之報酬數額及鈞航公司獲利數額有所誤載,爰予更正如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