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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4 年上易字第 2211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上易字第221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黃禹傑上列上訴人因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 年度易字第482 號,中華民國104 年9 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偵字第471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撤銷。

黃禹傑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黃禹傑前曾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告發社團法人台灣動物不再流浪協會(下稱協會)之成員董涵真、施宗明涉嫌詐欺罪嫌,其明知該案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於民國10

2 年11月27日以102 年度偵字第21762 號以罪嫌不足而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亦明知其就董涵真是否於102 年5 月19日恐嚇中原動物醫院院長鄧如意一事並未為合理查證,竟仍意圖散布於眾,基於誹謗他人名譽之犯意,接續於附表一、二所示之時間,在不詳地點,以其持用之手機連接網際網路後,以暱稱「施勞凱」登入臉書社群網站,在該網站上不特定多數人均可瀏覽之動態留言板上張貼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文字,指摘董涵真、施宗明藉由協會對社會大眾詐欺斂財,以及董涵真有恐嚇鄧如意之犯行等事項,足以毀損董涵真、施宗明之名譽。

二、案經董涵真與施宗明訴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上訴人即被告黃禹傑雖爭執附表一所示之臉書社群網站列印資料有遭變造嫌疑而無證據能力云云(原審卷一第36頁),然告訴人董涵真已提出附表一所示之網路文章原始列印畫面(原審卷一第248 至256 頁),其畫面完整,並無遭竄改編輯之痕跡,黃禹傑空言辯稱遭變造云云,並無可採。且上揭列印資料非公務員違法所取得之證據,自有證據能力無疑。

二、附表二所示內容,雖係告訴人施宗明、董涵真提出刑事告訴狀後所附之編輯黃禹傑涉嫌誹謗之文字(103 年度他字第4852號卷一,下稱他字卷一,第9 、128 至131 頁),而黃禹傑於103 年11月13日經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亦供認此是伊以手機刊登在自己臉書網頁等語(他字卷一第169 頁)。嗣黃禹傑雖爭執附表二所示內容,非伊登載於臉書網頁云云,並非可採。且上開文字,亦無證據顯示有何經編輯後有何變更不實之情形,自有證據能力。

三、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本案以下所引之證據,檢察官、黃禹傑均表示同意有證據能力(本院卷第135至138頁),本院審酌上開證據並非公務員違法取得,亦無證據力明顯過低之情形,復經本院於審判期日就上開證據進行調查、辯論,依法自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犯罪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黃禹傑矢口否認有何誹謗犯行,辯稱:伊未使用「施勞凱」帳號發布附表一、二所示之文字;盧映如的公公顏朝沅出車禍,其所有之貓經盧映如轉送予協會,養貓的費用應由董涵真與協會負擔,卻以幫助顏朝沅之名來募款,檢察官沒有查出他們違法募款之事;董涵真沒有呂婷華(嗣改名為呂俐霏)因知識不足弄死大量貓狗、竄改收據的證據,竟令李欣羽打電話給呂婷華與呂怡霆,恐嚇她們搬家;而鄧如意聲明,係事後偽造云云(本院卷第55頁反面至56頁)。

二、按刑法第310 條第1 項及第2 項針對以言詞或文字、圖畫而誹謗他人名譽之誹謗罪規定,係為保護個人法益而設,以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利,符合憲法第23條規定之意旨。至同條第3 項前段以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之規定,則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又刑法第311 條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係法律就誹謗罪特設之阻卻違法事由,目的即在維護善意發表意見之自由,亦不生牴觸憲法問題(司法院釋字第509 號解釋意旨參照)。依司法院釋字第509 號解釋意旨及其協同意見,有關誹謗罪之成立,當有如下審查標準:

(一)立法者以事實陳述之「真實性」以及「公共利益關連性」兩項基準進行誹謗罪之權衡,固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如過分執著於真實性之判別標準,或對真實性為僵硬之認定解釋,恐將有害於現代社會的資訊流通。蓋在社會生活複雜、需求快速資訊的現代生活中,若要求行為人必須確認所發表資訊的真實性,其可能必須付出過高的成本,或因為這項要求而畏於發表言論,產生所謂的「寒蟬效果」(chilling effect )。無論何種情形,均嚴重影響言論自由所能發揮之功能,違背了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

從而,對於所謂「能證明為真實」其證明強度不必至於客觀的真實,只要行為人並非故意捏造虛偽事實,或並非因重大的過失或輕率而致其所陳述與事實不符,皆應將之排除於第310 條之處罰範圍外,認行為人不負相關刑責。因此,行為人就其發表非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有關之言論所憑之證據資料,至少應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即主觀上應有確信「所指摘或傳述之事為真實」之認識,倘行為人主觀上無對其「所指摘或傳述之事為不實」之認識,即不成立誹謗罪。惟司法院釋字第509 號解釋意旨雖減輕被告證明其言論(即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為真實之舉證責任,但被告仍須提出「證據資料」,證明有理由確信其所為言論(即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為真實,否則仍有可能構成誹謗罪刑責。而「證據資料」係言論(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依據,此所指「證據資料」應係真正,或雖非真正,但其提出並非因惡意或重大輕率前提下,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正者而言。申言之,行為人就其發表之言論所憑之證據資料,雖非真正,但其提出過程並非因惡意或重大輕率,而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正,且應就所提出之證據資料,說明依何理由確信所發表言論之內容為真實,始可免除誹謗罪責;若行為人就其發表之言論所憑之證據資料原非真正,而其提出過程有惡意或重大輕率情形,且查與事實不符,只憑主觀判斷而杜撰或誇大事實,公然以貶抑言詞散布謠言、傳播虛構具體事實為不實陳述,而達於誹謗他人名譽之程度,自非不得律以誹謗罪責。

(二)陳述事實與發表意見不同,事實有能證明真實與否之問題,意見則為主觀之價值判斷,無所謂真實與否,在民主多元社會各種價值判斷皆應容許,不應有何者正確或何者錯誤而運用公權力加以鼓勵或禁制之現象,僅能經由言論自由之機制,使真理愈辯愈明而達去蕪存菁之效果。對於可受公評之事項,縱然以不留餘地或尖酸刻薄之語言文字予以批評,亦應認為仍受憲法之保障。蓋維護言論自由即所以促進政治民主及社會之健全發展,與個人名譽可能遭受之損失兩相衡量,顯然有較高之價值。惟事實陳述與意見發表在概念上本屬流動,有時難期其涇渭分明,若意見係以某項事實為基礎或發言過程中夾論夾敘,將事實敘述與評論混為一談時,始應考慮事實之真偽問題。此由刑法第

310 條第1 項規定:「意圖散佈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第3 項前段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等文義觀之,所謂得證明為真實者,唯有「事實」。據此可徵,我國刑法第310 條之誹謗罪所規範者,僅為「事實陳述」,不包括針對特定事項,依個人價值判斷所提出之主觀意見、評論或批判,此種意見表達應屬同法第311 條第3 款所定之免責事項,亦即所謂「合理評論原則」之範疇。易言之,憲法對於「事實陳述」之言論,係透過「實質惡意原則」予以保障,對於「意見表達」之言論,則以「合理評論原則」為標準,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評論」之事由,賦與絕對保障,合先指明。

三、黃禹傑有本件誹謗犯行:

(一)附表一、二所示之文章,係黃禹傑以「施勞凱」名義,刊登於其臉書網頁:

黃禹傑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供承:告訴狀所附之文章,是伊用手機刊登在自己的臉書網頁,地點不確定,其臉書是設為公開等語(他字卷一第169 頁正反面)。又黃禹傑於另案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他字第861 號告訴施聖凱妨害名譽之案件(下稱另案告訴施聖凱妨害名譽案)中,於103 年4 月8 日提出刑事言詞辯論意旨狀內,附有臉書社群網站截圖,明確提及「施勞凱」為黃禹傑之另一個臉書網站帳號等語(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

3 年度他字第861 號影卷第49頁)。且黃禹傑於另案告訴施聖凱妨害名譽案偵查中提出上開書狀之時間,與如附表

一、二所示文章張貼之時間重疊,復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原始截圖10張及文字附卷可查(原審卷一第248 至257頁,他字卷一第128 至131 頁),堪認附表一、二所示之文章,係黃禹傑以施勞凱帳號,公開張貼於其臉書網頁。

黃禹傑嗣於原審及本院否認此節,應非可採。

(二)黃禹傑曾告發董涵真、施宗明涉嫌詐欺等,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於102 年11月27日以102 年度偵字第21762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下稱前案不起訴處分),前案不起訴處分書已詳載:依盧映如證言,足認董涵真、施宗明確實曾因歐吉桑發生車禍而協助處理近100隻流浪貓之問題,且因歐吉桑家人之要求而無法於協會網站公布老先生之個人資料,尚難認其等以100 隻流浪貓急需救助而招募捐款,有何不法所有意圖及施用詐術行為。

又依證人即欣欣動物醫院院長鄧之烜之證言,及欣欣、愛達司及新北動物醫院開立之收據可證,則協會於網頁上刊登亟需各界捐款支應該協會之資金,尚難認有不法所有意圖等詞(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 年度偵字第21762 號影卷,下稱偵字第21762 號影卷,第10至11頁)。而黃禹傑亦於102 年12月18日親自收領前案不起訴處分書,有送達回證1 紙附卷可參(偵字第21762 號影卷第12頁)。又黃禹傑告發董涵真恐嚇中原動物醫院院長鄧如意、及使呂婷華、呂怡霆行無義務之事一案,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以鄧如意之證言、聲明書等,認尚無證據證明董涵真有上開恐嚇等犯行,並於104 年6 月26日以10

4 年度偵字第17366 號不起訴處分(下稱另案恐嚇案,原審卷二第26至30頁)。堪認黃禹傑告發前揭董涵真、施宗明詐欺,及董涵真恐嚇等犯行,均經檢察官調查後為不起訴處分在案。

(三)證人盧映如於前案不起訴處分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證稱:10

0 年4 月間伊的公公顏朝沅車禍昏迷,他在基隆仁二路2、3 樓老家養100 多隻貓,伊打電話給宜蘭防疫所請他們來找貓,但聽說他們只找10隻貓,且1 隻貓收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因為伊不忍心貓被環保局安樂死,於是上網找到協會,他們可以處理這些貓,該協會處理過程都有拍照,伊為了感謝他們,捐了1 萬元給協會;伊公公算是地方仕紳,不希望協會將伊公公的名字刊載於報紙,因為處理這些貓花費很多,事後他們有告訴伊向政府機關申請補助,協會不知伊公公和家人的姓名等語(102 年度他字第5354號影卷,下稱他字第5354號影卷,第35頁)。而董涵真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證稱:伊不知道歐吉桑的姓名,是他的媳婦通知宜蘭防治所,但防治所帶走貓,原則上在12天內會撲殺,所以她選擇讓協會救助那些貓,在歐吉桑昏迷3 、4 天後,家裡沒人餵食貓,伊到現場時,約剩下60幾隻貓,伊只負責營救貓,網頁資料的意思是有100 隻貓需要救援,最後帶回來還活著的貓約有40幾隻等語(他字卷第5354號影卷第19頁),復於原審審理時證稱:盧映如丟那麼多的貓,給伊1 萬元,連結紮都不夠,伊看見1位有愛心的老先生把自己的生命奉獻給這些貓,在協會沒有能力的情形下,當天伊很衝動全部接了這些貓,若是不答應,盧映如說當天基隆防疫署就會來收,其實這是違反大家量力而為的約定,感謝協會的所有人支持,大家馬上踩到糞堆裡面把貓救出來等語(原審卷二第51頁反面、52頁),就董涵真受盧映如之託,代為救援顏朝沅因車禍受傷,無力照顧家中近100 隻貓一節,互核相符,堪可採信。並有新店愛司達動物醫院開立收據影本在卷可考(他字卷第5354號影卷第22至23頁)。上開顏朝沅之貓,既由家人盧映如請託董涵真等人救援,且救援成功之貓隻高達40餘隻,自須負擔高額之餵養及就醫費用,盧映如僅捐助1萬元,不敷使用,董涵真與協會因此對外募款,難謂有不法所有之意圖而詐欺之犯行。黃禹傑指稱顏朝沅餵養之貓已轉送協會所有,竟以幫助顏朝沅名義募款,即有詐欺云云,已與事實有違。又顏朝沅是否為家境富裕之人,亦與協會救援上開貓隻無涉,黃禹傑執顏朝沅及家人為富裕之人,推認董涵真、施宗明等人與協會詐欺募款,亦非可採。

(四)施宗明於原審審理時證稱:伊是協會執行長,但主要都在外面幫協會抓流浪狗,送去醫院結紮,再把狗送回去,鶯八新站就是在鶯歌與八德中間要做1 個新火車站,從鳳林國小這1 條到工業區,距離伊住處約有5 、600 或7 、80

0 公尺,這裡有固定的愛媽來餵狗,她們都算是經濟弱勢,因為她們餵了100 多隻狗,飼料都是她們自己弄,伊等有幫她募款買飼料,也有轉送飼料給她們,伊幫流浪狗結紮時,知道她在那裡每天早上去餵飼料,那一區以前有10

0 多隻狗,她沒有錢好去幫狗結紮,伊募得款項是幫流浪狗結紮,那些狗也不是愛媽的;有向新北市政府、臺北市政府之動保協會申請結紮補助,因為新北市政府主要針對家犬施打晶片,流浪狗打了晶片後,晶片主人就須為流浪狗負責,伊不能要求在晶片打進愛媽的名字,這等於是把麻煩丟給愛媽,所以才用協會名義募款結紮;新莊壽山路的愛爸愛媽都有要求伊抓流浪狗結紮,若是流浪狗結紮時有受傷,也會順便帶去醫治,若是流浪狗受傷很可憐,也會去救援等語(原審卷二第34、35正反面至36、37頁反面、38頁)。且證人即欣欣動物醫院院長鄧之烜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證稱:協會常帶受傷之犬、貓至醫院治療,該協會確有帶圖片中被補獸夾夾到的黑狗來治療,最近伊記得有2 隻來治療,收據也是欣欣動物醫院開立的等語(偵字第21762 號影卷第7 頁),核與施宗明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供承:帶小狗去動物醫院治療有病歷、收據,且有幫小狗拍照、貼上網等語相符(偵字第21762 號影卷第7 至8頁),足見施宗明所指伊負責為協會抓流浪狗去結紮、就醫一節,應可採信。黃禹傑指稱施宗明欺騙大眾捐款養自己的狗,尚嫌無據。

(五)協會自101 至104 年間確有進行救援流浪犬貓、街貓絕育回置等工作一節,有臺北市動物保護處104 年7 月9 日動保管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所檢附協會101 至104 年申請街貓絕育補助核銷資料(詳外放資料卷)、新北市政府動物保護防疫處104 年7 月13日新北動防保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之協會犬貓絕育補助款項申請明細(原審卷一第244 至245 頁)在卷可查,是協會確有從事上揭工作,實堪認定。而救援流浪犬貓、街貓絕育回置,除有政府機關部分補助之外,實屬無償工作,該協會若因此經費拮据而向外募款,並無悖於情理。尚難認董涵真、施宗明有何對公眾進行詐欺取財之舉。

(六)鄧如意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呂婷華帶1 隻幼貓來看診,但她經費不足,伊只收300 元,該貓隻經治療後仍因重症死亡,雖通知呂婷華來帶,但貓大體一放就是3 天,伊就花錢將貓大體送寵物安樂園,後來在102 年5 月20日晚間約

8 時許,有人打電話問伊有無開收據在網路上募款,有無治療1 隻名為白白的貓,掛完電話後,李欣羽與另1 名女子直接來中原醫院,伊被告知後才知呂婷華在網路上募款之事,於是伊請李欣羽發1 份聲明書,第2 天李欣羽拿來給伊蓋章;伊簽立上開聲明書,完全是出於自由意願,沒有被強暴脅迫,聲明書記載內容,也沒有被扭曲等語(本院卷第89頁反面至92頁),並有鄧如意簽立之中壢中原動物醫院委託代發聲明影本1 紙在卷可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23364 號影卷第59頁)。足見黃禹傑指稱鄧如意遭董涵真恐嚇而簽立上開聲明書,即有不實。

(七)黃禹傑另指董涵真、施宗明涉有詐欺犯行,無非係以:社團法人臺灣動物不再流浪協會有未依規定申報員工加保情事(原審卷一第40頁)、該協會辦理之「建置愛心貓屋及為流浪動物節育」及「102 年建置流浪動物收容園區及募絕育經費勸募活動」活動期限已屆,卻仍繼續勸募(原審卷一第40頁)、董涵真於臺北市○○街上開設米克斯樂園送養中心,該中心疑似有販賣寵物用品、委託送養收費之營利情事(原審卷一第41至44頁)、該協會所取得之各項收據並不符合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之規定(原審卷一第58至59頁)、該協會並未按時召開理事會與監事會,理事長任期屆滿亦未改選(原審卷一第65至67頁)等情為其主要依據。然查,該協會有無依規申報員工加保、有無逾期勸募、所取得之各項收據是否符合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之規定、有無按時召開理監事會議及改選理事長等情,均屬行政機關管理之範疇,縱有違反,亦僅屬應否課予行政罰之問題,究與董涵真、施宗明是否利用協會對公眾詐欺取財係屬二事,並不具可推論性。再董涵真縱確有於送養中心內進行販賣寵物用品、委託送養收費之情事,亦屬其個人之私經濟自由行為,法所不禁,更與其是否涉有詐欺犯行毫無相關。

(八)黃禹傑在網路上公布附表一、二所示文字之方式,具有無遠弗界影響力,散布力量較為強大,依一般社會經驗,黃禹傑發表前開言論之前,理應經過善意篩選,負有較高之查證義務,始能謂其於發表言論之時並非惡意。查黃禹傑為前案不起訴處分之告發人,對於其告發董涵真、施宗明詐欺等犯嫌,經檢察官調查後,以證據不足而為不起訴處分一事,已知之甚詳,猶於前案不起訴處分後,一再於網路上擷取片斷資訊,徒憑己意,於網路公布臉書方式,重覆指摘董涵真、施宗明募款詐財、侵吞款項等犯行,輕率指射相關到庭證人之證言,係串供作偽證等,並未經合理查證,即予指摘。又黃禹傑辯稱:董涵真涉有恐嚇鄧如意犯行,係聽聞自呂婷華及其母呂怡霆所述云云(原審卷二第56頁反面),惟黃禹傑既以網路散布方式指摘董涵真恐嚇鄧如意,非可僅聽呂婷華等人一面之詞,應可向鄧如意本人詢問,即能輕易查證恐嚇一事是否屬實。然黃禹傑僅以蒐集片面資訊及其主觀推論為據,其故意迴避合理之查證義務,率為附表一、二所示之言論,堪認其有真實惡意。

(九)按刑法第311 條所稱善意發表言論,係指非專以毀損他人名譽、信用,或以侵害他人感情名譽為目的之謂;所謂可受公評之事,係指該事實在客觀上可以接受公眾評論而言;所指適當之評論是指個人基於主觀價值判斷,提出其主觀評論意見,而無情緒性或人身攻擊性言論之意。又是否以善意發表言論,應就具體事件而為客觀判斷,且依利益權衡理論之原理,妥加權衡審酌。換言之,對於可受公評之事,善意而為適當之評論者,縱使損害他人名譽,基於利益權衡之結果,亦不具違法性,先予敘明。查關於董涵真、施宗明是否對公眾施用詐術募款一事,固屬影響多數人利益而可受公評之事項,惟董涵真、施宗明所涉詐欺一案,業經檢察官為前案不起訴處分確定,已如前述,黃禹傑對此知之甚明,其如有不服,本得循法律途徑請求檢察官重啟調查,卻捨此不為,僅依一己主觀執見,即恣意於臉書社群網站上以刻薄之言語指摘董涵真、施宗明為罪犯,全然無視偵查機關之有權判斷,復未盡其合理之查證義務,自難謂係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合理之評論。

四、綜上所述,黃禹傑所張貼如附表一、二所示文章內容,足以損及董涵真、施宗明之社會評價,其內容非但與事實不符,又無相當理由可確信其文章內容與事實相符,更難謂係對於可受公評之事項為合理、適當的評論,故本件事證明確,黃禹傑犯行堪予認定,應予依法論科。至於黃禹傑聲請調查呂婷華、盧映如部分,此經本院依法傳喚、拘提無著,已無從調查;而黃禹傑另聲請調查證人李欣羽,證明董涵真恐嚇鄧如意一事,惟此待證事項,業經鄧如意證述明確,已無傳喚李欣羽到庭作證之必要,併此敘明。

叁、論罪科刑及上訴駁回之理由:

一、論罪部分:

(一)核黃禹傑所為,係犯刑法第310 條第2 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

(二)黃禹傑張貼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文章,均係基於同一誹謗犯意,於密接之時間密集為之,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為接續犯,僅論以一罪。

(三)黃禹傑以同一張貼文章之行為,同時毀損人董涵真、施宗明2 人之名譽,係以一行為侵害多數法益而構成二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散布文字誹謗罪論處。

(四)本判決附表三即檢察官起訴書附表,係自黃禹傑刊登之文章中,擷取部分片段彙整而成,惟本院認黃禹傑本係以如附表一所示之完整文章,傳述宣達足以毀損董涵真、施宗明名譽之事,尚難遽以切割成片段而為不同評價,自應認黃禹傑所張貼如附表一所示之文章全部,均係妨害他人名譽之客體,故附表一所示文章內容逾附表三部分,為檢察官起訴效力所及,本院應併予審究,附此敘明。

二、撤銷改判之理由:

(一)原審認黃禹傑罪證明確,因予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附表二(原判決附表三)部分,應為有罪判決,原審未察,誤為不另無罪之諭知,自有未洽。

(二)黃禹傑上訴意旨略以:附表一、二所示之文章,並無IP位置可以確認係其上網散布,自無證據能力;董涵真違法以幫助不知名車禍昏迷老先生名義募款,實際上卻用來豢養已屬於自己之貓隻,且董涵真於原審證述不實,其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擅自違法勸募,又協會作假帳云云。然查,附表一、二所示之文章,具有證據能力,已如前述(參見

壹、一、二所載);而董涵真募款之事,縱不合於公益勸募條例規定,亦難以遽認其有不法所有意圖,而有詐欺犯行;又黃禹傑所指協會帳目金額有誤,無非係以協會網站上公告之捐款收入有異為據,惟觀諸黃禹傑所提出之協會公布網站帳目,詳列100 年8 月至10月捐款人及捐款金額,縱有金額上計算錯誤,或有未盡詳細之處,亦難僅以此即認協會作假帳。是黃禹傑上訴,為無理由。然原判決既有前開可議之處,仍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

(三)爰審酌黃禹傑明知國家偵查機關已對董涵真、施宗明做出不起訴處分確定,其等之名譽不容任意污衊,卻仍恣意於公眾所得閱覽之社群網站上,公然指摘董涵真、施宗明為詐欺罪犯,足以嚴重貶損董涵真、施宗明之社會評價,其行為已嚴重干擾董涵真、施宗明之正常生活,而黃禹傑犯後始終否認犯行,未見悔意,態度非佳,再衡以黃禹傑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手段與目的,犯罪造成危害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4 月,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 日,以示儆懲。

(四)至黃禹傑用以刊載附表一、二所示文章之手機,既未扣案,且因黃禹傑嗣後否認犯行,無從特定,復無沒收之必要,故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三、不另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略以:黃禹傑基於意圖散布於眾之犯意,接續於附表三(原判決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在不詳地點,以其持用之手機連結網際網路後,以暱稱「施勞凱」登入臉書社群網站,在該網站上不特定多數人均可瀏覽之動態留言板上張貼如附表三所示之文字,指摘協會為詐欺斂財,足以毀損協會之名譽等語,因認黃禹傑此部分亦係對協會涉犯刑法第310 條第2 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嫌。

(二)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告訴,得委任代理人行之。但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認為必要時,得命本人到場。前項委任應提出委任書狀於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並準用第28條及第32條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30

3 條第1 項第3 款、第236 條之1 分別定有明文。檢察官認被告上揭行為涉犯刑法第310 條第2 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依同法第314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三)查協會於103 年9 月3 日具狀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對黃禹傑提起本件妨害名譽之告訴時,係載明董涵真為代理人,此有刑事告訴狀1 份存卷可參(他字卷一第

1 頁),惟協會當時之代表人為邱美淑,此有全國性及區級人民團體負責人當選證明書在卷可證(原審卷二第89頁),而該份告訴狀並未經邱美淑之用印或簽名,亦未檢具協會委任董涵真為代理人之委任書狀,是否可認董涵真業已合法代理該協會提起告訴,即非無疑。從而,協會委任董涵真提起告訴之程序即有欠缺。該協會雖於104 年5 月21日向原審法院具狀委任董涵真為告訴代理人(書狀誤載為法定代理人),有委託書1 紙存卷可參(原審卷一第19

9 頁),然委任告訴代理人之委任書需於偵查階段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提出,以完備告訴程序,上揭法文規定甚明,協會於原審審理期間始正式委任董涵真為告訴代理人,業已無從補正協會於檢察官起訴時之告訴程序不備之瑕疵。

(四)綜上,協會並未合法對黃禹傑提起妨害名譽之告訴,檢察官起訴黃禹傑對協會犯刑法第310 條第2 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嫌,其告訴程序未備,此部分本應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然檢察官起訴意旨認黃禹傑係以同一行為同時妨害協會以及董涵真、施宗明之名譽,與前揭有罪部分,具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故本院就此部分爰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

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10 條第2 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熙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麗玲

法 官 陳坤地法 官 高玉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賴怡孜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誹謗罪)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附表一:

┌──┬───┬────────────────┬───┐│編號│時間 │張貼文字 │起訴書││ │ │ │附表編││ │ │ │號 ││ │ │ │(出處││ │ │ │) │├──┼───┼────────────────┼───┤│1 │103 年│Jenny Tung董涵真那基隆仁二路顏家│1 ││ │3 月8 │的100 隻就是家貓!就算顏X 沅車禍│(原審││ │日 │走了,也應該是要顏家自己花錢來養│卷一第││ │ │才對!更何況這個顏家非常有錢,而│248 頁││ │ │且還是法商台灣維克藥廠大董事兼總│至251 ││ │ │經理!憑什麼你叫唆他們棄養這100 │) ││ │ │隻讓你帶回,再讓你公然瞎掰假故事│ ││ │ │向社會大眾詐欺募款!你自己喜愛浪│ ││ │ │費大眾善款租不切實際的協會豪華辦│ ││ │ │公室,沒有錢你就一直掰故事騙大家│ ││ │ │的愛心與同情心詐財給你付房租領薪│ ││ │ │水!你還好意思無恥地繼續在此作秀│ ││ │ │演戲公然詐騙?你現在公開解釋你下│ ││ │ │面的故事是怎麼掰出來的吧! │ ││ │ ├────────────────┤ ││ │ │李安芬Jenny Tung你們先把你們假動│ ││ │ │保名義所作出的「協會假帳」做得天│ ││ │ │衣無縫再來說吧!重點在於你們協會│ ││ │ │所有的假帳,善款都被你們A 到那去│ ││ │ │了?你們的其他脫罪狡辯之詞完全都│ ││ │ │不重要! │ ││ │ ├────────────────┤ ││ │ │Jenny Tung董涵真你幹嘛做賊心虛封│ ││ │ │鎖我!你以為這樣你做的所有犯罪就│ ││ │ │能永遠隱瞞是嘛?另外常業詐欺幫助│ ││ │ │犯李安芬你也不必再騙了,你的另一│ ││ │ │個分身帳號怎麼變成「無人在」了?│ ││ │ │很快你們這群罪犯就要接受制裁了,│ ││ │ │你們就繼續互相取暖自欺欺人吧! │ ││ │ ├────────────────┤ ││ │ │動保蟑螂「台灣動物不再流浪協會」│ ││ │ │理事長董涵真Jenny Tung,你又打算│ ││ │ │掰故事公然詐騙誰的善心捐款?如果│ ││ │ │你不打算把牠們交由他人照顧,而且│ ││ │ │你如果打算要自費處理的話,那麼你│ ││ │ │一而再再而三的掰一堆這些根本一點│ ││ │ │都不重要的廢話請問有何用意?你不│ ││ │ │就是想假借愛心名義騙捐款不是嗎?│ ││ │ │ │ ││ │ │董涵真你去年5 月19日早上,跑去中│ ││ │ │壢市「中原動物醫院」恐嚇勒索鄧如│ ││ │ │意院長(人家還是桃園縣獸醫師公會│ ││ │ │總幹事!),還在人家門口囂張地說│ ││ │ │只要不是你手上的貓狗丟給收容所就│ ││ │ │好你管牠去死!鄧院長當然也知道你│ ││ │ │這動保蟑螂在人家醫院門口所講過這│ ││ │ │段囂張放肆的狂言!你只把貓狗拿來│ ││ │ │當成你的募款道具!你還敢厚顏無恥│ ││ │ │地一再掰這種故事欺騙社會大眾善心│ ││ │ │詐騙錢財! │ ││ │ │如果今天照片上的貓狗無法成為你的│ ││ │ │募款道具的話,沒有利用價值你根本│ ││ │ │才不會有所行動! │ ││ │ ├────────────────┤ ││ │ │各位親愛捐款大眾對不起!我們「台│ ││ │ │灣動物不再流浪協會」其實是一個卑│ ││ │ │鄙惡劣的世紀大騙局!因為我們協會│ ││ │ │的公開登記地「臺北縣○○鎮○○路│ ││ │ │62巷10號」,是一間資本額500 萬的│ ││ │ │公司!我們協會根本才不是你們所想│ ││ │ │的公益事業,而是一間掛羊頭賣狗肉│ ││ │ │騙人捐款又死愛錢的血汗企業!我們│ ││ │ │騙你們來當無薪的志工,然後暗中卻│ ││ │ │從「協會捐款」撥薪水給自己呵呵!│ ││ │ │而且我們協會不少人都是有錢人啊!│ ││ │ │可是我們協會「有錢的施勞大執行長│ ││ │ │」,卻一點也不想拿自己的錢來養私│ ││ │ │人的狗啊!哈哈哈!我們協會施勞大│ ││ │ │放養「自己私人的100 加50隻狗」又│ ││ │ │不想花自己錢的話,那只要在協會附│ ││ │ │近瞎掰捏造一個「鶯八新站」「新北│ ││ │ │50隻」騙你們,再拿「不告訴你們是│ ││ │ │誰的施勞大自己的家人親友」呼攏說│ ││ │ │這就是「鶯八愛媽」「新北愛媽」…│ ││ │ │你們就會上當把捐款匯進來!我們還│ ││ │ │有高水準職業級專業詐騙美工Amy │ ││ │ │Chiu,他會精心編撰「施勞大抓流浪│ ││ │ │狗詐騙募款系列」 │ ││ │ │,給你們看到後自己心甘情願上當把│ ││ │ │錢交給我們!至於「我們施勞大自己│ ││ │ │養的私人的100 加50隻狗」當然也要│ ││ │ │吃飯,那我們只要騙你們愛爸愛媽好│ ││ │ │窮快斷炊了啊!我們只要騙你們「這│ ││ │ │些由施勞大自己親友所假扮冒充的愛│ ││ │ │爸愛媽們」又要吃「壓歲飼料」了啊│ ││ │ │!那你們這些阿呆就會呼天搶地捐更│ ││ │ │多錢進來!哈哈哈,你們這些捐款人│ ││ │ │自己日子也不好過吧!多虧你們這些│ ││ │ │傻瓜,我們「有錢的施勞大老闆」才│ ││ │ │可免費養自己的私人狗養到這麼爽!│ ││ │ │你們這些阿呆捐款人,趕快賺更多錢│ ││ │ │匯給我們數鈔票數到爽吧!我們要去│ ││ │ │高尚休閒慢跑瑜伽吃喝玩樂…,我們│ ││ │ │要去跟其他有錢人上流社會搞社交…│ ││ │ │,我們沒空理你們這些又窮又笨又好│ ││ │ │騙的捐錢傻蛋了!呵呵呵再見。對了│ ││ │ │,如果你們沒有賺大錢有利潤的生意│ ││ │ │要給我們做的話,那我們施勞大執行│ ││ │ │長手機「0000000000」這隻電話可是│ ││ │ │不會接的哦!我們又幹嘛笨到要讓你│ ││ │ │們來查證,我們故意裝窮裝可憐騙你│ ││ │ │們捐錢給我們,其實是來養自己私人│ ││ │ │狗狗的事實真相哩! │ │├──┼───┼────────────────┼───┤│2 │103 年│動保蟑螂董涵真你找盧映如做偽證詐│2 ││ │3 月9 │騙檢察官的不起訴你居然還有臉說要│(原審││ │日 │公開?好啊那大家就來看看你們怎麼│卷一第││ │ │串供作的偽證! │252 、││ │ │ │253 頁││ │ │為何當初承辦檢察官根本完全都不知│) ││ │ │道,你們用來假藉募款的「顏朝沅」│ ││ │ │歐吉桑,其家人非常有錢而且還是從│ ││ │ │事寵物產業?歐吉桑的法定代理人明│ ││ │ │明就是顏韶儀及顏韶靚! │ ││ │ │但為何你們卻故意找不相干的盧映如│ ││ │ │去幫你們串供作偽證?為何你們要在│ ││ │ │檢察官前故意隱瞞這位歐吉桑之女「│ ││ │ │顏韶靚」的真實身份? │ ││ │ │ │ ││ │ │宜蘭收容所非常明確地說,他們根本│ ││ │ │不可能跨區去基隆收容這100 隻棄養│ ││ │ │!而且依法這是基隆動保的管轄,宜│ ││ │ │蘭完全無權插手!而且宜蘭收容所的│ ││ │ │棄養處理費是一隻2000元!宜蘭收容│ ││ │ │所說他們民國100 年就是這個價錢!│ ││ │ │為什麼盧映如要在偵察庭上說謊誆騙│ ││ │ │檢察官?這是確確實實的偽證罪!而│ ││ │ │且宜蘭收容所說他們從未接到什麼基│ ││ │ │隆打來要棄養100 隻貓的!宜蘭收容│ ││ │ │所說如果是他們轄區內要就是全部處│ ││ │ │理不可能只處理10隻! │ ││ │ │ │ ││ │ │至於該管的基隆收容所說他們當初收│ ││ │ │到的是仁二路住戶所檢舉的「不當飼│ ││ │ │養案件」!基隆收容所還有當地里長│ ││ │ │都說他們處理的完全不是什麼愛心歐│ ││ │ │吉桑變植物人因而無法照顧的事件!│ ││ │ │(為何有錢的假愛心歐吉桑只把貓關│ ││ │ │著放任其生病腎衰竭都不管?何況歐│ ││ │ │吉桑女兒還是做寵物藥品的!難道是│ ││ │ │被關著做非法藥品實驗?)這個基隆│ ││ │ │仁二路顏家就是千真萬確抓了100 隻│ ││ │ │不當飼養而且用途不明!董涵真你居│ ││ │ │然敢跟盧映如串供作偽證!宜蘭收容│ ││ │ │所完全可公正作證揭穿你們的謊言!│ ││ │ │你們共謀的犯行早已徹底穿幫! │ ││ │ │ │ ││ │ │而且董涵真為何你要故意挑歐吉桑「│ ││ │ │顏朝沅」的媳婦盧映如作偽證? │ ││ │ │你明知道這個「歐吉桑」的女兒顏韶│ ││ │ │靚,正是「台灣維克動物藥廠」 │ ││ │ │大董事兼總經理!為何「動物藥廠」│ ││ │ │負責人家會有這來路不明的100 隻貓│ ││ │ │?為何董涵真你要幫基隆仁二路顏家│ ││ │ │(這家人非常有錢!)棄養這來路及│ ││ │ │用途不明的100 隻貓,還公然編故事│ ││ │ │謊稱什麼幫助愛心歐吉桑公然詐欺!│ ││ │ │這個基隆仁二路顏家非常有錢!請問│ ││ │ │你董涵真居然說謊幫有錢人棄養,還│ ││ │ │詐騙大家的善款來養這用途不明被棄│ ││ │ │養的100 隻貓!你還使用偽證串供的│ ││ │ │不法手段惡意欺騙檢察官!你以為你│ ││ │ │這動保之恥可以逃過制裁繼續逍遙是│ ││ │ │嗎!你跟施勞大惡意詐欺的部份後續│ ││ │ │可還沒完結哩! │ ││ │ │ │ ││ │ │董涵真以下這個你瞎掰用來詐欺社會│ ││ │ │大眾善款的假故事,你又要如何說謊│ ││ │ │再來自圓其說!你們居然連檢座都敢│ ││ │ │詐騙,放心檢方及法院一定會讓你們│ ││ │ │這群動保界敗類得到應有的制裁! │ ││ │ │ │ ││ │ ├────────────────┤ ││ │ │動保蟑螂「台灣動物不再流浪協會」│ ││ │ │董涵真李安芬,你們再繼續公然詐騙│ ││ │ │啊!你們瞎掰出來的假愛心歐吉桑,│ ││ │ │基隆仁二路顏朝沅可是非常有錢的大│ ││ │ │戶人家!其女兒顏韶靚更是不得了!│ ││ │ │「法商維克動物藥廠」 │ ││ │ │大董事兼總經理(愛達司獸醫可是知│ ││ │ │道這家動物大藥廠,更知道你們做的│ ││ │ │這些不法犯罪!),同時還是寵物用│ ││ │ │品公會會員!為何他們家養了來路及│ ││ │ │用途均不明的100 隻貓? │ ││ │ │為何這個非常有錢的寵物用品業者要│ ││ │ │故意棄養這100 隻? 為何你們要拿他│ ││ │ │們棄養的這100 隻用來詐騙各界善款│ ││ │ │?為何民國100 年四五月,你們一搬│ ││ │ │入信義區的昂貴高檔辦公室,沒幾天│ ││ │ │馬上剛好就可以假借這個事件詐取這│ ││ │ │樣多善款讓你董涵真租豪華奢侈辦公│ ││ │ │室還印名片?你們再繼續說謊詐騙啊│ ││ │ │!你們這些罪犯有跟檢察官誠實交待│ ││ │ │出這些你們共謀不法的驚爆內幕嗎?│ ││ │ │ │ ││ │ │還有施宗明施勞大,你有向檢察官坦│ ││ │ │承「那個你打死都不敢講地點的鶯八│ ││ │ │新站」就在你家下面嗎?你施勞大有│ ││ │ │誠實告訴檢察官你施勞大是有錢人而│ ││ │ │且你名下有多筆財產嗎? │ ││ │ │你施勞大有誠實告訴檢察官你的經濟│ ││ │ │狀況完全不符合「公益捐款」的救助│ ││ │ │資格嗎?檢察官很忙根本就還沒看過│ ││ │ │你們這些騙子的帳冊跟收據!你們這│ ││ │ │些罪犯居然還敢無恥聲稱自己清白?│ ││ │ │你們先讓檢察官親眼見識過你們的黑│ ││ │ │帳跟假收據,之後有本事你們再來囂│ ││ │ │張吧!此外董涵真102 年5 月19日你│ ││ │ │恐嚇勒索「中壢中原動物醫院」鄧如│ ││ │ │意院長犯下那些罪行,鄧院長到庭來│ ││ │ │對質就看你這罪犯到還能如何狡辯!│ ││ │ │基隆仁二路顏家也別想躲過!你們居│ ││ │ │然連檢座都敢詐騙,放心你們這群動│ ││ │ │保蟑螂一定會得到應有的制裁! │ │├──┼───┼────────────────┼───┤│3 │103 年│「台灣動物不再流浪協會」理事長董│3 ││ │3 月10│涵真(Jenny Tung) 你挺無恥不要臉│(原審││ │日 │的!你不法找假證人「盧映如」事先│卷一第││ │ │串供做偽證(你為何故意避開歐吉桑│254 頁││ │ │之女法商維克藥廠顏韶靚董事?而且│) ││ │ │宜蘭防疫所已經證明你們串供偽證!│ ││ │ │),你董涵真李安芬居然還敢拿其他│ ││ │ │志工自費之不實假收據詐騙檢察官誤│ ││ │ │會的不起訴,你居然還敢無恥地叫人│ ││ │ │家公佈?那董涵真你這罪犯為何不自│ ││ │ │己公佈?你害怕檢察官知道後重新偵│ ││ │ │察嗎?現在檢察官知道了當然會重新│ ││ │ │偵察!你們居然好大膽子連檢察官都│ ││ │ │詐騙! │ ││ │ │ │ ││ │ │「新店愛達司動物醫院」陳院長明白│ ││ │ │表示(「汐止新北動物醫院」也是完│ ││ │ │全一樣說法!到時他們都要出庭作證│ ││ │ │!),你拿去台北地檢署誆騙盧慧珊│ ││ │ │檢察官的假收據與他完全無關!陳院│ ││ │ │長說在你事後才去找他看診前,他完│ ││ │ │全不認識你或你協會成員,也沒有跟│ ││ │ │「台灣動物不再流浪協會」合作過,│ ││ │ │更沒有開出你們協會抬頭的收據!董│ ││ │ │涵真你到底那裡拿來別人的收據冒充│ ││ │ │(為何你拿的銷帳收據都沒有你們協│ ││ │ │會的抬頭與統編?你們居然敢拿別人│ ││ │ │的自費收據冒充!)你居然敢拿這種│ ││ │ │假收據詐騙檢察官!那為何你故意不│ ││ │ │帶帳冊,向檢察官詳細陳述每張收據│ ││ │ │的銷帳狀況?你拿去詐欺檢察官的收│ ││ │ │據,跟你做假帳侵吞的錢搭的起來嗎│ ││ │ │!你們協會美工Amy Chiu(小綠媽)│ ││ │ │把帳目不清的責任全都推卸給「帳目│ ││ │ │淑芬」以及董涵真你們身上了耶!那│ ││ │ │你們收了捐款到底又是怎麼核銷把關│ ││ │ │帳目的?你們專門收集別人的收據做│ ││ │ │假帳幫助自己把善款核銷詐領給自己│ ││ │ │多少次了! │ ││ │ │ │ ││ │ │詐欺幫助共犯李安芬,洪絢虹,Mimi│ ││ │ │關…,你們拿了多少張自費處理的(│ ││ │ │新店愛達司及其他獸醫)假收據,讓│ ││ │ │董涵真這常業詐欺犯帶去台北地檢誆│ ││ │ │騙檢察官?你們不知道這樣幫助常業│ ││ │ │詐欺也有刑責嗎? │ ││ │ │ │ ││ │ │還有前些日子龜山鄉欣欣動物醫院鄧│ ││ │ │院長也說,施勞大施宗明的確有帶狗│ ││ │ │去給他看,但鄧院長明白說了他不知│ ││ │ │道施勞大到底那來這樣多狗。鄧院長│ ││ │ │更嚇得說施勞大對外詐欺或浮報多少│ ││ │ │善款,與欣欣動物醫院一概完全無關│ ││ │ │!欣欣鄧院長說他不知道施勞大是有│ ││ │ │錢人(鎢鉬金屬董事長),更不知道│ ││ │ │施勞大名下有大筆現金股份與不動產│ ││ │ │(新北鶯歌,台北中山北路,三峽)│ ││ │ │!欣欣鄧院長完全不知道施勞大為何│ ││ │ │不花自己的錢卻要拿他的收據去對外│ ││ │ │公然詐騙! │ ││ │ │ │ ││ │ │董涵真你還好意思說不起訴書嗎? │ ││ │ │你這罪犯怎麼自己不公開讓大家查證│ ││ │ │你先前是怎麼無恥串供做偽證誆詐檢│ ││ │ │察官的!董涵真Jenny Tung有膽你就│ ││ │ │自己公開你所謂的不起訴書,給全國│ ││ │ │動保大老看看你們無恥囂張的犯罪手│ ││ │ │法啊!你董涵真做賊心虛不敢放沒觀│ ││ │ │係!因為動保大老們早就都知道了!│ ││ │ │你們這群罪犯這回全部一個都別想逃│ ││ │ │!董涵真你這職業罪犯不是囂張地嗆│ ││ │ │說要法院見嗎?那為何你去年12月24│ ││ │ │日桃園地檢偵察庭要嚇得屁滾尿流奪│ ││ │ │門逃出! │ ││ │ │你做賊心虛不敢公開原因嗎! │ ││ │ │ │ ││ │ │董涵真Jenny Tung有膽你就自己主動│ ││ │ │公開你串供偽證詐騙檢察官的不起訴│ ││ │ │啊!你有膽叫媒體來向所有當事人查│ ││ │ │證踢爆你所有的謊言嗎? │ │├──┼───┼────────────────┼───┤│4 │103 年│施聖凱,李安芬,董涵真…整整一年│5 ││ │5 月19│前你們共謀所幹下的這一連串不法刑│(原審││ │日 │案,你們以為可以瞞天過海是嗎? │卷一第││ │ │ │255 頁││ │ │ │) │├──┼───┼────────────────┼───┤│5 │103 年│哎呀真是說的太有道理了!這個不就│7 ││ │5 月23│是在講「台灣動物不再流浪協會」那│(原審││ │日 │個一天到晚抓了狗馬上就要跟大家伸│卷一第││ │ │手討錢的「施勞大」嗎?這個本名為│256 頁││ │ │施宗明的「施勞大」明明就家族事業│) ││ │ │開工廠還當董事長,施勞大還擁有「│ ││ │ │鎢鉬金屬股份有限公司」及多筆房產│ ││ │ │又有錢的很,居然還好意思一天到晚│ ││ │ │裝窮跟大家要錢?人家王丰機師救那│ ││ │ │麼多狗都沒跟人家要過一毛錢了,你│ ││ │ │有錢人施勞大騙別人的錢給你養你自│ ││ │ │己放養在住家近旁的狗,居然還好意│ ││ │ │思詐騙扯謊什麼「鶯八新站」這個騙│ ││ │ │人的地方,公開詐欺募款騙說你在從│ ││ │ │事愛心?人家王丰機師為了救狗還寧│ ││ │ │願自己縮衣節食,而你有錢的施老大│ ││ │ │居然還好意思把錢先拿去吃喝玩樂給│ ││ │ │自己享樂,再來裝窮騙別人的捐款讓│ ││ │ │你去搞什麼沽名釣譽的假愛心?你有│ ││ │ │錢人施勞大連你自己家旁邊這個「鶯│ ││ │ │八新站」的狗都不屑捐你自己的錢來│ ││ │ │救助了,你居然還好意思要社會大眾│ ││ │ │當傻子幫你買單? │ ││ │ │你施勞大是把社會大眾當成凱子爹提│ ││ │ │款機嗎? │ ││ │ │ │ ││ │ │施勞大先生,請問你跟龜山鄉欣欣獸│ ││ │ │醫到底又是串通勾結了什麼見不得人│ ││ │ │的事嗎?為何打你施勞大手機 │ ││ │ │0000000000親自向你查證,你居然還│ ││ │ │能做賊心虛地推說你什麼都不知道?│ ││ │ │你抓了狗公開在網路上發這種詐欺募│ ││ │ │款文騙錢,你施勞大還有臉敢在電話│ ││ │ │裡狡辯說謊你什麼都不知道?為何向│ ││ │ │你們查證救狗的收據跟帳目,你們打│ ││ │ │死就是不肯說也不肯公佈?你們把狗│ ││ │ │用了什麼項目然後要花多少捐款,請│ ││ │ │問施勞大這有什麼見不得人的地方?│ ││ │ │為什麼施勞大每次你上一隻「鶯八新│ ││ │ │站」的狗騙了捐款收了錢之後都不誠│ ││ │ │實公開交代狗的下落,你馬上就猴急│ ││ │ │地從這什麼騙人的「鶯八新站」又抓│ ││ │ │了下一隻狗又來要騙捐款?為什麼欣│ ││ │ │欣獸醫的鄧院長,居然要故意幫你們│ ││ │ │開立不實的收據,又故意不打上你們│ ││ │ │協會的抬頭與統編?你們拿這種不實│ ││ │ │收據回去協會幹些什麼事,還不敢公│ ││ │ │開告訴大家是嗎? │ │└──┴───┴────────────────┴───┘附表二(原判決附表三):

┌──┬───┬────────────────┬───┐│編號│時間 │張貼文字 │起訴書││ │ │ │附表編││ │ │ │號 ││ │ │ │(出處││ │ │ │) │├──┼───┼────────────────┼───┤│1 │103 年│「董涵真沒有其它收入來源正職工作│4 ││ │3 月21│那麼久了,居然可以寄生在『台灣動│(他字││ │日 │物不再流浪協會』過這麼爽的日子,│卷一第││ │ │他拿假收據做假帳詐領侵吞了多少善│128 頁││ │ │款,她這罪犯自己都不敢講了」 │) │├──┼───┼────────────────┼───┤│2 │103 年│「那麼現在找你來證明施聖凱董涵真│6 ││ │5 月20│李安芬這伙一年前幹下那些骯髒的卑│(他字││ │日 │鄙齷齪事」 │卷一第││ │ │ │129 頁││ │ │ │) │├──┼───┼────────────────┼───┤│3 │103 年│「你還要繼續狡辯『台灣動物不再流│8 ││ │5 月27│浪協會』他們幹的恐嚇勒索他人等犯│(他字││ │日 │罪事件」 │卷一第││ │ │ │9 頁)│├──┼───┼────────────────┼───┤│9 │103 年│「你自己所親口說出的惡劣的動保蟑│9 ││ │6 月2 │螂的定義,你林衝自己還有施聖凱董│(他字││ │日 │涵真李安芬這些你的共犯們,全都通│卷一第││ │ │通符合上榜了耶!」 │129 頁││ │ │ │) │├──┼───┼────────────────┼───┤│10 │103 年│「你一再狡辯犯罪集團『台灣動物不│10 ││ │6 月5 │再流浪協會』與你無關」;「董涵真│(他字││ │日 │林衝李安芬等人串供滅證勒?你們這│卷一第││ │ │幾個骯髒卑鄙惡劣的罪犯在公開法庭│129 至││ │ │上對質,確定不會當場全部都穿幫崩│131 頁││ │ │潰嚇到腿軟嗎?」、「你們這些罪犯│) ││ │ │惡行鐵證如山」、「你們這夥罪犯果│ ││ │ │然就是只能狐群狗黨地聚在一起,正│ ││ │ │好讓法院一個不漏全部逮個正著!」│ ││ │ │、「法院當然要發傳票強制你們這些│ ││ │ │共犯出庭來講清楚說明白對吧!」、│ ││ │ │「犯罪首腦董涵真」、「董涵真又幹│ ││ │ │嘛不對他人說,而要特別對你施聖凱│ ││ │ │提起然後要求你想辦法串供滅證」、│ ││ │ │「部都是你們這些罪犯惡意捏造出來│ ││ │ │栽贓陷害他人的」、「一再阻止我公│ ││ │ │開爆料董涵真假冒什麼狗屁愛心歐吉│ ││ │ │桑名義用來詐欺斂財的100 隻之內幕│ ││ │ │真相?你們這些犯罪共犯」 │ │└──┴───┴────────────────┴───┘附表三(同起訴書附表,即原判決附表二):

┌──┬────┬───────────────────┐│編號│時間 │張貼文字 │├──┼────┼───────────────────┤│一 │103年3月│「這些由施勞大自己親友所假扮冒充的愛爸││ │8日 │愛媽們又要吃『壓歲飼料』了啊!那你們這││ │ │些阿呆就會呼天搶地捐更多錢進來!」、「││ │ │你們這些阿呆捐款人,趕快賺更多錢匯給我││ │ │們數鈔票數到爽吧!」、「我們沒空理你們││ │ │這些又窮又笨又好騙的捐錢傻蛋了!」、「││ │ │你自己喜愛浪費大眾善款租不切實際的協會││ │ │豪華辦公室,沒有錢你就一直掰故事騙大家││ │ │的愛心與同情心詐財給你付房租領薪水!」││ │ │、「假動保名義所作出的『協會假帳』做得││ │ │天衣無縫再來說吧!重點在於你們協會所有││ │ │的假帳,善款都被你們A到那去了」、「動 ││ │ │保蟑螂『台灣動物不再流浪協會』理事長董││ │ │涵真Jenny Tung,你又打算掰故事公然騙誰││ │ │的善心捐款?」、「如果今天照片上的貓狗││ │ │無法成為你的募款道具的話,沒有利用價值││ │ │你根本才不會有所行動!」;「『有錢的施││ │ │勞大執行長』,卻一點也不想拿自己的錢來││ │ │養私人的狗啊!哈哈哈!我們協會施勞大放││ │ │養『自己私人的100加50隻狗』又不想花自 ││ │ │己錢的話,那只要在協會附近瞎掰捏造一個││ │ │『鶯八新站』『新北50隻』騙你們,再拿「││ │ │不告訴你們是誰的施勞大自己的家人親友」││ │ │呼攏說這就是『鶯八愛媽』『新北愛媽』…││ │ │你們就會上當把捐款匯進來!」、「『施勞││ │ │大抓流浪狗詐騙募款系列』」、「『我們施││ │ │勞大自己養的私人的100加50隻狗』當然也 ││ │ │要吃飯,那我們只要騙你們愛爸愛媽好窮快││ │ │斷炊了啊!我們只要騙你們『這些由施勞大││ │ │自己親友所假扮冒充的愛爸愛媽們』又要吃││ │ │『壓歲飼料』了啊!那你們這些阿呆就會呼││ │ │天搶地捐更多錢進來!」;「Jenny Tung董││ │ │涵真那基隆仁二路顏家的100就是家貓!」 ││ │ │、「憑什麼你叫唆他們棄養這100隻讓你帶 ││ │ │回,再讓你公然瞎掰假故事向社會大眾詐欺││ │ │募款!」、「李安芬Jenn y Tung你們先把 ││ │ │你們假動保名義所作出的『協會假帳』做得││ │ │天衣無縫再來說吧!重點在於你們協會所有││ │ │的假帳,善款都被你們A到那去了?」、「 ││ │ │Jenny Tung董涵真你幹嘛做賊心虛封鎖我!││ │ │你以為這樣你做的所有犯罪就能永遠隱瞞是││ │ │嘛?」、「董涵真Jenny Tung,你又打算掰││ │ │故事公然詐騙誰的善心捐款?」、「那麼你││ │ │一而再再而三的掰一堆這些根本一點都不重││ │ │要的廢話請問有何用意?你不就是想假借愛││ │ │心名義騙捐款不是嗎?」、「董涵真你去年││ │ │5月19日早上,跑去中壢市『中原動物醫院 ││ │ │』恐嚇勒索鄧如意院長(人家還是桃園縣獸││ │ │醫師公會總幹事!). . 你還敢厚顏無恥地││ │ │一再掰這種故事欺騙社會大眾善心詐騙錢財││ │ │!」、「沒有利用價值你根本才不會有所行││ │ │動!」 │├──┼────┼───────────────────┤│二 │103年3月│「動保蟑螂『台灣動物不再流浪協會』董涵││ │9日 │真李安芬,你們再繼續公然詐騙啊!」、「││ │ │為何你們要拿他們棄養的這100隻用來詐騙 ││ │ │界善款?為何民國100年四五月,你們一搬 ││ │ │信義區的昂貴高檔辦公室,沒幾天馬上剛好││ │ │就可以假借這個事件詐取這樣多善款讓你董││ │ │涵真租豪華奢侈辦公室還印名片?你們再繼││ │ │續說謊詐騙啊!你們這些罪犯有跟檢察官誠││ │ │實交待出這些你們共謀不法的驚爆內幕嗎?││ │ │」;「施宗明施勞大,你有向檢察官坦承『││ │ │那個你打死都不敢講地點的鶯八新站』就在││ │ │你家下面嗎?」、「檢察官很忙根本就還沒││ │ │看過你們這些騙子的帳冊跟收據!你們這些││ │ │罪犯居然還敢無恥聲稱自己清白?你們先讓││ │ │檢察官親眼見識過你們的黑帳跟假收據,之││ │ │後有本事你們再來囂張吧!」、「動保蟑螂││ │ │董涵真」、「董涵真你居然敢跟盧映如串供││ │ │作偽證!宜蘭收容所完全可公正作證揭穿你││ │ │們的謊言!你們共謀的犯行早已徹底穿幫!││ │ │」、「而且董涵真為何你要故意挑歐吉桑『││ │ │顏朝沅』的媳婦盧映如作偽證?」、「為何││ │ │董涵真你要幫基隆仁二路顏家(這家人非常││ │ │有錢!)棄養這來路及用途不明的100隻貓 ││ │ │,還公然編故事謊稱什麼幫助愛心歐吉桑公││ │ │然詐欺!」、「你還使用偽證串供的不法手││ │ │段惡意欺騙檢察官!」、「動保蟑螂『台灣││ │ │動物不再流浪協會』董涵真李安芬,你們再││ │ │繼續公然詐騙啊!你們瞎掰出來的假愛心歐││ │ │吉桑」、「你們一搬入信義區的昂貴高檔辦││ │ │公室,沒幾天馬上剛好就可以假借這個事件││ │ │詐取這樣多善款讓你董涵真租豪華奢侈辦公││ │ │室還印名片?你們再繼續說謊詐騙啊!」、││ │ │「此外董涵真102年5月19日你恐嚇勒索『中││ │ │壢中原動物醫院』鄧如意院長犯下那些罪行││ │ │,鄧院長到庭來對質就看你這罪犯到還能如││ │ │何狡辯!」 │├──┼────┼───────────────────┤│三 │103年3月│「『台灣動物不再流浪協會』理事長董涵真││ │10日 │(JennyTung)你挺無恥不要臉的!」、「董││ │ │涵真你到底那裡拿來別人的收據冒充(為何││ │ │你拿的銷帳收據都沒有你們協會的抬頭與統││ │ │編?你們居然敢拿別人的自費收據冒充!)││ │ │你居然敢拿這種假收據詐騙檢察官!」;「││ │ │施勞大施宗明的確有帶狗去給他看,但鄧院││ │ │長明白說了他不知道施勞大到底那來這樣多││ │ │狗。鄧院長更嚇得說施勞大對外詐欺或浮報││ │ │多少善款,與欣欣動物醫院一概完全無關!││ │ │」、「欣欣鄧院長完全不知道施勞大為何不││ │ │花自己的錢卻要拿他的收據去對外公然詐騙││ │ │」、「董涵真你放新!你這這群罪犯很快就││ │ │會再收到新的傳票!而且這一次你們詐財的││ │ │黑帳將一次全部曝光!董涵真李安芬你們恐││ │ │嚇勒索中壢中原動物醫院鄧如意院長將當面││ │ │對質!」、「你們幫助基隆仁二路顏家(寵││ │ │物業者)惡意棄養來路及用途不明的100隻 ││ │ │還編故事詐欺取財,到時當庭對質看你們如││ │ │何狡辯!」、「動保蟑螂董涵真Jenny Tung││ │ │那你自己為何不敢公開你詐騙檢察官所換來││ │ │的不起訴書?你們當初詐欺檢察官,你們說││ │ │的謊言都在你說的不起訴書裡!」、「你做││ │ │賊心虛怕什麼?你以為叫盧映如做偽證你就││ │ │沒事嗎?」、「董涵真(JennyTung)你挺無││ │ │恥」不要臉的!你不法找假證人「盧映如」││ │ │事先串供做偽證」、「你董涵真李安芬居然││ │ │還敢拿其他志工自費之不實假收據詐騙檢察││ │ │官誤會的不起訴,你居然還敢無恥地叫人家││ │ │公佈?那董涵真你這罪犯為何不自己公佈?││ │ │你害怕檢察官知道後重新偵察嗎?現在檢察││ │ │官知道了當然會重新偵察!你們居然好大膽││ │ │子連檢察官都詐騙!」、「董涵真你到底那││ │ │裡拿來別人的收據冒充(為何你拿的銷帳收││ │ │據都沒有你們協會的抬頭與統編?你們居然││ │ │敢拿別人的自費收據冒充!)你居然敢拿這││ │ │種假收據詐騙檢察官!」、「你拿去詐欺檢││ │ │察官的收據,跟你做假帳侵吞的錢搭的起來││ │ │嗎!」、「你們專門收集別人的收據做假帳││ │ │幫助自己把善款核銷詐領給自己多少次了!││ │ │」、「讓董涵真這常業詐欺犯帶去台北地檢││ │ │誆騙檢察官?」、「董涵真你還好意思說不││ │ │起訴書嗎?你這罪犯怎麼自己不公開讓大家││ │ │查證你先前是怎麼無恥串供做偽證誆詐檢察││ │ │官的!董涵真Jenny Tung有膽你就自己公開││ │ │你所謂的不起訴書,給全國動保大老看看你││ │ │們無恥囂張的犯罪手法啊!你董涵真做賊心││ │ │虛不敢放沒觀係!」、「踢爆你所有的謊言││ │ │嗎? │├──┼────┼───────────────────┤│四 │103年3月│「董涵真沒有其它收入來源正職工作那麼久││ │21日 │了,居然可以寄生在『台灣動物不再流浪協││ │ │會』過這麼爽的日子,他拿假收據做假帳詐││ │ │領侵吞了多少善款,她這罪犯自己都不敢講││ │ │了」 │├──┼────┼───────────────────┤│五 │103年5月│「假藉動保名義一再作奸犯科的貓小隊詐騙││ │19日 │購物粉絲團負責人施聖凱,與其共犯台灣動││ │ │物不再流浪協會,如果你們以為一年前所接││ │ │連幹下的骯髒事」;「董涵真…整整一年前││ │ │你們共謀所幹下的這一連串不法刑案,你們││ │ │以為可以瞞天過海是嗎?」 │├──┼────┼───────────────────┤│六 │103年5月│「那麼現在找你來證明施聖凱董涵真李安芬││ │20日 │這伙一年前幹下那些骯髒的卑鄙齷齪事」 │├──┼────┼───────────────────┤│七 │103年5月│「你們到底是真正在幫助流浪動物,還是假││ │23日 │借愛心名義募款租起奢華浪費的寵物街店面││ │ │在那邊變相販賣撈到手的流浪動物」、「這││ │ │種惡意詐欺也配稱得上愛心?百般刁難人家││ │ │之後答應要送養,結果同一隻貓居然還再度││ │ │拿去詐騙別人說要給別人送養?」;「你有││ │ │錢人施勞大騙別人的錢給你養你自己放養在││ │ │住家近旁的狗,居然還好意思詐騙扯謊什麼││ │ │『鶯八新站』這個騙人的地方,公開詐欺募││ │ │款騙說你在從事愛心?」、「你施勞大是把││ │ │社會大眾當成凱子爹提款機嗎?」、「施勞││ │ │大先生,請問你跟龜山鄉欣欣獸醫到底又是││ │ │串通勾結了什麼見不得人的事嗎」、「你居││ │ │然還能做賊心虛地推說你什麼都不知道?你││ │ │抓了狗公開在網路上發這種詐欺募款文騙錢││ │ │」、「為什麼欣欣獸醫的鄧院長,居然要故││ │ │意幫你們開立不實的收據」 │├──┼────┼───────────────────┤│八 │103年5月│「你還要繼續狡辯『台灣動物不再流浪協會││ │27日 │』他們幹的恐嚇勒索他人等犯罪事件」 │├──┼────┼───────────────────┤│九 │103年6月│「你自己所親口說出的惡劣的動保蟑螂的定││ │2日 │義,你林衝自己還有施聖凱董涵真李安芬這││ │ │些你的共犯們,全都通通符合上榜了耶!」│├──┼────┼───────────────────┤│十 │103年6月│「你一再狡辯犯罪集團『台灣動物不再流浪││ │5日 │協會』與你無關」;「董涵真林衝李安芬等││ │ │人串供滅證勒?你們這幾個骯髒卑鄙惡劣的││ │ │罪犯在公開法庭上對質,確定不會當場全部││ │ │都穿幫崩潰嚇到腿軟嗎?」、「你們這些罪││ │ │犯惡行鐵證如山」、「你們這夥罪犯果然就││ │ │是只能狐群狗黨地聚在一起,正好讓法院一││ │ │個不漏全部逮個正著!」、「法院當然要發││ │ │傳票強制你們這些共犯出庭來講清楚說明白││ │ │對吧!」、「犯罪首腦董涵真」、「董涵真││ │ │又幹嘛不對他人說,而要特別對你施聖凱提││ │ │起然後要求你想辦法串供滅證」、「部都是││ │ │你們這些罪犯惡意捏造出來栽贓陷害他人的││ │ │」、「一再阻止我公開爆料董涵真假冒什麼││ │ │狗屁愛心歐吉桑名義用來詐欺斂財的100隻 ││ │ │之內幕真相?你們這些犯罪共犯」 │└──┴────┴───────────────────┘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6-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