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上更(一)字第34號上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即 被 告 吳治中選任辯護人 孫治平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背信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1596號,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2585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關於行使業務登載不實、偽造署押有罪及背信無罪部分,暨有罪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吳治中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附表二所示偽造之署名共拾捌枚、印文壹枚及如附表三所示偽造之署名共柒枚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吳治中係址設臺南縣永康市(現改制為臺南市○○區○○○路○○○號之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統一公司)大宗食材部之業務員,負責依統一公司指定之銷售價格及規定流程,與北部地區即新竹縣、桃園縣、臺北縣(現改制為新北市)、臺北市、基隆市、宜蘭縣之客戶進行大宗食材交易,為從事業務,為統一公司處理事務之人,應依統一公司規定之流程、價格銷售精選黃豆(下稱選豆)。詎為達統一公司之業績要求,進而求取升遷機會,明知倘長此以往,恐肇生統一公司重大損失,其亦無從填補虧空,仍基於損害統一公司利益之犯意,而於96年1月間起至100年8月間止,接續違背任務,未徵得告訴人統一公司之同意,在統一公司內自行將選豆每公斤之指定售價調新台幣(下同)0.25元至0.6元不等之價格,與林泰良、林聰淵進行如附表一「交易明細」欄所示之選豆交易。統一公司不疑有他,均依成交確認單、訂貨確認單所載數量出貨,致雖仍有獲利,然減損應受帳款收益之金額至少達505萬2120元。又為規避統一公司規定之銷售流程,以遂行上開銷售模式,吳治中復利用客戶常以客票支付貨款,帳務核對不易之交易實態,於同一期間內為下列犯行,以增加貨款與原因關係核對之困難性、並擴大沖帳彈性及績效數額:
㈠為完成各筆交易之訂購程序,以避免統一公司察覺,復基於
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偽造私文書之犯意,在如附表一所示選豆交易之成交確認單、大宗食材部食材商品課訂貨確認單(係98年間自成交確認單改版而來,下稱訂貨確認單,其上已無買方簽章欄,惟應另經上級主管簽核)之單價欄位內,虛偽記載符合統一公司規定之價格而掩飾其擅自調降之實際成交價格;又倘林泰良、林聰淵於特定期間內所購買選豆之數量超出統一公司事先預定之信用額度,其實際上固仍將各筆交易之選豆出貨予林泰良、林聰淵,惟卻另以舊有客戶王永生、林縱昌、葉清松、張偉勇、林鴻禎等人之名義,填載於如附表一所示客戶名稱欄為林泰良、林聰淵以外選豆交易之成交確認單、大宗食材部食材商品課訂貨確認單之客戶名稱欄,復併進而於附表一所示交易中之如附表二選豆交易成交確認單之「買方簽章」欄,偽造如附表二「偽造署押之欄位及數量」欄所示署押,表彰各該客戶確有依成交確認單所載交易條件與統一公司締結買賣契約之意,而於不實登載業務上文書(附表一部分)、偽造客戶署押(附表二部分)後,在成交確認單內經辦人欄或訂貨確認單內業務員欄簽名或蓋章而完成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附表一部分)、併偽造完成「成交確認單」之私文書(附表二部分),進而提出於統一公司行使,以完成各該筆交易之訂購程序。
㈡又統一公司就每一客戶均要求業務人員各別建立「信用調查
表」,記載該客戶之收款方式及條件、交易價格、信用調查、信用額度等往來資料,如有交易狀況改變而需調高信用額度,亦需由業務人員於「設定明細」欄位中敘明理由,均由客戶簽名確認後,交予統一公司主管審查。吳治中為規避統一公司客戶信用額度之限制,又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暨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於99年7 月26日某時在不詳地點,自行填載關於林泰良、張偉勇、王永生、林聰淵、林鴻禎、葉清松、林縱昌等人之營業及連絡處所、組織型態、銷售方式、營運狀況、交易價格、每月業績、收款方式、收款條件、信用額度設定說明、財務狀況、開始交易日期等項目之客戶信用調查表,並偽填不實內容於「設定明細」欄位,向統一公司申請調高林泰良等客戶信用額度,並於客戶確認之欄位內,偽造林泰良、張偉勇、王永生、林聰淵、林鴻禎、葉清松、林縱昌等人之簽名,表彰林泰良等人均就客戶信用調查表所載各該事項確認與事實相符無訛之證明用意,而作成如附表三所示經辦人吳治中調查各別客戶信用情況之文件後,均提出由統一公司主管審核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林泰良等人及統一公司對於客戶信用調查之正確性。
二、嗣於100年8月初某日,統一公司發現吳治中逾期收款應受罰金之數額出現重大異常,經約談其及查核內部交易及帳務資料後,始獲悉上情。
三、案經統一公司告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甲、程序方面:
一、按一人犯數罪者,為相牽連之案件;又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第26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檢察官原就被告吳治中所犯如犯罪事實欄所述部分提起公訴,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均未論及關於信用調查表部分之犯罪事實,僅於起訴書之證據清單編號11列載客戶信用調查表為證據之一,然對於如附表三所示之客戶信用調查表,早於告訴人統一公司提出告發之初,即將上開事證附於書狀之內,此觀100年9月23日告發狀所附相關資料自明(見100年度偵字第25855號卷〈下稱偵卷〉卷一第1至16頁),且於原審審理中,另經檢察官發現被告行使偽造信用調查表私文書之犯嫌,復由檢察官於原審辯論終結前之102年12月13日審理期日,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之規定,就被告所涉偽造前述客戶信用調查表並持以行使,而涉及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部分,追加起訴並引用被告於原審審理中之自白及卷附客戶信用調查表為證,經核符合追加起訴之要件,本院自得併予審理追加起訴之犯罪事實。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雖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外,不得作為證據。惟同法第159條之5第1、2項已規定,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指同條第1項之同意作為證據),此乃第159條第1項所容許,得作為證據之例外規定之一。本案所據以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供述證據,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就上開證據主張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本院復審酌各該證據作成時並無違法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等情況,認為適當,是未爭執之供述證據,具有證據能力。
三、本案認定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均與本案事實具有自然關聯性,且核屬書證、物證性質,又查無事證足認有違背法定程式或經偽造、變造所取得等證據排除之情事,復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64條、第165條踐行物證、書證之調查程序,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對證據能力均不爭執,具有證據能力。
乙、實體方面: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訊據上訴人即被告吳治中對於於附表一至三所示成交確認單、客戶信用調查表等文書簽章欄內偽造客戶簽名等事實供認不諱,惟矢口否認有背信犯行,並辯稱:伊將選豆以低於市場一般行情賣出,為製造業績,並非基於為自己利益或損害統一公司利益之意圖,然查:
㈠被告為統一公司大宗食材部之業務員,負責依統一公司指定
之銷售價格及規定流程,與客戶進行大宗食材交易,惟其採高價低售之銷售模式,致統一公司減損鉅額收益,除據被告供述綦詳外(原審卷第95頁反面),另有其陳述書(偵卷卷一第23至34、54至61頁)、告訴人統一公司會計部對帳明細(偵卷卷一第38頁)在卷可稽。又被告所採銷售模式致統一公司受有短收收益之損害,亦據統一公司與被告對帳結果,以張偉勇、王永生、林泰良、林聰淵、葉清松、林縱昌、林鴻禎等客戶選豆總銷售額度之金額,扣減已回收貨款及計入被告所辯回補款項之數額後,其間尚有2462萬2140元帳款之差額明確(偵卷卷一第38頁),亦據被告供承在卷(偵卷卷一第23至34頁所附被告陳述書),並有未經被告異議,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紙存卷可證(本院上易卷第54至59頁)。因被告犯罪時間經過已久,證人記憶均已淡忘,不能由各該證人所證逐筆核對勾稽查明各筆交易實際差額,自應於被告自白之數額範圍內(起訴書所載數額2115萬5400元),依罪疑惟輕原則,予以認定。查證人林泰良固證稱被告給伊選豆之價格,約較行情平均低4毛左右(原審卷第365頁反面),惟被告既僅坦承就每公斤選豆調降0.25元至0.6元銷售予林泰良、林聰淵(含另以張偉勇、王永生、葉清松、林縱昌、林鴻禎等客戶名義銷售部分在內),應從有利被告認定僅調降0.25元。又其銷售之選豆計2020萬8480公斤(如附表一所示,重量不明者不予計入),則採每公斤調降0.25元而銷售總噸數計算,認定被告所採銷售模式肇生統一公司短收應收貨款之差額計505萬2120元。另被告得以違背任務採此銷售模式,而不為統一公司察覺,係以經手貨款並採延遲清償期方式為前提,始得以後帳沖前帳方式,填補所生差額。
㈡關於成交確認單部分,有證人林縱昌、王永生、林聰淵、林
鴻禎於偵查及原審審理中之證述、證人張偉勇及葉清松於偵查中之證述、證人林泰良、楊明道(即接手被告離職後業務之告訴人統一公司員工)於原審審理中之證述,以及如附表
一、二證據出處欄所示之成交確認單、訂貨確認單等件在卷可憑;關於信用調查表部分,則有證人林縱昌、王永生、林聰淵、林鴻禎、林泰良於原審審理中之證述,以及如附表三證據出處欄所示之客戶信用調查表等件附卷可佐;關於事實欄三部分,則據證人林泰良於原審審理中對於如附表三所示支票共4紙,係告訴人統一公司外務人員即被告至其住處收取等情之證述(原審卷第367頁),及證人林聰淵對於100年8月間與統一公司交易,訂貨之後被告向其表示無法出貨,並退其現金及支票合計10至20萬元等情之證述可佐(原審卷第417至418頁)。至除附表二以外,附表一其餘亦有成交確認單之各筆交易(訴證三卷第1頁至第79頁),各該成交確認單上之「買方簽章」欄上之林鴻禎、林縱昌、張偉勇、葉清松、林泰良全部署押,林聰淵之部分署押,均據被告供明係其偽造(原審卷第402頁刑事辯護意旨狀、本院上易卷第5
0、51頁上訴狀),並據原審分別傳訊林鴻禎、林縱昌、林泰良、林聰淵到庭提示、確認(原審卷第353至第355頁〈林鴻禎〉;359頁、361頁〈林縱昌〉;369頁〈林泰良〉;418頁〈林聰淵〉)。其中,林鴻禎明確證稱與被告交易選豆,從未填寫過統一公司確認單,僅有貨到時簽收之收據;林縱昌則證稱:所見訴證三號卷關於伊之成交確認單中,第42、
49、53、69頁均非伊用印;林聰淵則明確證稱:所見訴證三號卷關於伊部分之成交確認單中,第38、65、67、77頁部分並非伊簽名;林泰良則證稱:第39、41頁簽名不是伊的;第
43、50、56、62、68頁則係蓋伊的章等語。至張偉勇、葉清松固未於原審到庭作證,然於偵查中證人張偉勇已證稱:從未向吳治中買過選豆(偵卷卷一第474頁);證人葉清松則證稱:僅曾於7、8年前透過被告購買統一公司選豆三次,一次購買50包,每包60公斤(偵卷卷一第474、475頁)。則除附表二編號1至編號15所示外,編號16至19之成交確認單上買方簽章欄之署押,應為被告所偽造無疑。
㈢按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固以「違背任務之行為,致
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為要件,而所謂「其他利益」,固亦指財產利益而言。但財產權益,則涵義甚廣,有係財產上現存權利,亦有係權利以外之利益,其可能受害情形更不一致,如使現存財產減少(積極損害),妨害財產之增加,以及未來可期待利益之喪失等(消極損害),皆不失為財產或利益之損害(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3704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又按背信罪所稱財產或其他利益上之損害,係指減少現存財產上價值之意,凡妨害財產上增加以及喪失日後可得期待之利益亦包括之,又所生損害之數額,並不須能明確計算,祇須事實上生有損害為已足,不以損害有確定之數額為要件(最高法院80年度台上字第2205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擅自調降每公斤選豆價格0.25至0.6元,致統一公司減損應收帳款之收益。被告所為仍使統一公司有銷售實績,且據以減除購入選豆成本後,屬正數,仍與背信罪「致生損害於本人利益」之要件相當。況商業運營之盈虧,除進貨成本以外,另亦有為使公司存續而必要之其他成本支出,並非全以單一品項之販售所得與購入成本相減後尚存正數,即得認定並無虧損。又被告辯稱:曾回補100萬元,填補虧空云云,然相較於其所為造成之鉅額虧損,顯屬杯水車薪。況細繹被告年收入約在100萬元上下,有財政部板橋國稅局板橋分局102年6月7日北區國稅板橋綜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送之被告96至100年綜所稅申報核定資料可稽(原審卷第284至298頁),其所造成之鉅額應收帳款短收數額,實無以自有資金、績效獎金予以填補之可能,亦據其自承在卷(本院上易卷第76頁),僅得以次月交易收款填補先前交易虧空數額方式,暫予隱匿,是其作業模式最終必將導致統一公司受損之結果。則被告行為時主觀上就此事態發展方向與利害關係既已明瞭,猶仍接續反覆為之,且積極以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方式遂其犯行,終致造成統一公司鉅額短收利益,難謂無不法意圖。
㈣被告辯稱:伊係為達成統一公司設定之不合理業績始有本件
犯行云云,然被告以每公斤調降0.25元為認定事實之基礎,依部分買方之計算,統一公司販賣之選豆仍有品牌優勢,此亦據證人林鴻禎證述在卷(原審卷第352頁)。且證人王永生亦證稱:96年以前曾向統一公司購買選豆,嗣並非因選豆價格因素改換交易對向,純粹係因運送進出巷弄不便與運費問題(原審卷第349頁),另證人林縱昌亦同此證述(原審卷第358頁)。再細繹卷附成交確認單、訂貨確認單上,不乏被告呈請統一公司主管比照同業行情,依其議約結果調降統一公司選豆價格之相關註記,或稱:「懇請鈞長配合此價格」、或稱「上週五中部中聯、福壽、大成等報價均在18.4元以下,公司對客戶還在出18.6元,均抱怨連連!上週五,中聯報價17.9元,造成目前市場一片混亂」(偵卷卷一第391至405頁)、或列舉同業價格,以資對照(訴證三卷第72頁),堪認被告亦有多次向統一公司反應調降選豆售價之情事,且不乏依其請求配合價格確認成交者。又證人即接任被告統一公司業務之楊明道亦於原審審理時證稱:與同業價差大的話,一定銷售不出去。一般價差不會太大。主管也知道價差太大賣不出去,就會調整;伊接手後,迄統一公司將選豆部門裁撤期間,從未以低於公司定價賣選豆予林泰良,均係以主管規定價格出售;林泰良對照同業價格,仍有購買等語(原審卷第341頁反面、347頁),益徵被告所辯情節不能阻卻其意圖之不法性,況縱告訴人統一公司所制訂之選豆價格有欠缺市場競爭力之情形,被告既為執行銷售業務之人員,亦應循內部管道表明意見,尋求正當方式調整價格以因應市場需求,斷無違背告訴人統一公司明白規定之價格區間而逕行降價求售,甚且在業務上作成之成交確認單上,及在客戶信用調查表內,偽造客戶之署押或印文,或表彰客戶依所載條件與告訴人統一公司成立買賣契約,或表彰客戶之信用情形而擴張各該客戶之得交易數額,其有損害統一公司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甚明。
㈤被告另辯稱:以自有資金、借貸款項填補價差云云,並提出
其於100年6月24日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貸款100萬元(本院上易卷第107至109頁)、以客戶林縱昌、林泰良、張偉勇名義,計匯款129萬7800元(本院上易卷第158至160頁),且均匯入統一公司資為貨款。惟此部分款項除首開100萬元可認係被告自己之資金外,其餘部分究係被告自己之資金,或原即屬客戶應繳付貨款,實有未明。此參被告原係辯稱其以自有資金填補實際價差與統一公司規定價格間之價差之款項僅120萬元,且事後又以侵占附表四其中3紙支票之方式予以取回(見本院上易卷第51頁)等情以觀,尤堪置疑。縱被告所辯屬實,亦屬事後彌縫行為,對於統一公司計算之損失及其背信犯行既遂之事實亦不生影響。
㈥至被告於原審時固主張:「在第一審時,已主張:「林聰淵
曾透過被告向統一公司訂購二百七十包選豆,林聰淵並交付二十八萬餘元之貨款,被告收受款項後,已全數沖銷本件之未收回應收帳款,惟被告因本案遭公司解僱後,無法再交貨給林聰淵,被告乃將現金二萬元及支票號碼為IT0000000、面額為二十二萬六千一百四十元之支票交給林聰淵,以返還前開二十八萬餘元之貨款」云云,但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已供明此筆退款與本院前審判決附表一所述交易沒有關係(本院上更㈠卷125頁反面),是上揭主張核與本案無關。
㈦綜上所述,被告所辯,顯屬卸責飾詞,殊無可採。本案事證
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本案被告犯罪事證已臻明瞭,被告聲請傳喚證人張朝宗、陳功正,核無必要,併予敘明。
二、法律之修正及適用:被告犯罪後,刑法第342條業於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施行,並自0月00日生效。修正前刑法第342條第1項規定「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刑法第342條第1項規定「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新舊法結果,舊法得科處一千元以下罰金,新法得科處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新法自屬不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以行為時法律對被告較為有利,應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規定論處。
三、論罪之說明:㈠按刑法上之背信罪,須客觀上有為他人處理事務而為違背其
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財產或其他利益,主觀上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之意圖。至該條所謂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得不法利益,則係指自己或第三人在法律上不應取得之利益,意圖取得或使其取得者而言;另所謂財產及財產上之其他利益,則涵義甚廣,有係財產上現存權利,亦有係權利以外之利益,其可能受害情形更不一致,如使現存財產減少(積極損害),妨害財產之增加,以及未來可期待利益之喪失等(消極損害),皆不失為財產或利益之損害(最高法院97年度台非字第80號、87年度台上字第3704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為統一公司處理事務,違背其應依統一公司規定之定價、流程販售選豆之任務,而採本件販售方式,客觀上復已生損害於統一公司,其主觀上亦有損害統一公司之不法意圖。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被告所犯背信罪,係於密接之執行業務期間,利用同一為統一公司負責辦理選豆之交易事務過程中所為,依一般社會生活及交易經驗而言,具有同質性、反覆性之特徵,應以接續犯罪論以一罪即足。
㈡次按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係指行為人於業
務上有權製作之文書,明知內容不實而故予登載;而刑法第210條偽造私文書罪,則以無製作權人而捏造他人名義製作該文書為構成要件。查附表一、二所示選豆交易之成交確認單、訂貨確認單確係被告有權製作之文書;附表二「成交確認單」其上之「買方簽章」欄,復進而表彰買方願與統一公司依單內所載品名、數量、單價、交貨期、付款條件等締結買賣契約,具買賣契約意思表示並確認該契約業已成立之用意,該欄位結合成交確認單之其餘內容既具一定用意之證明,自係私文書無訛。被告任職統一公司大宗食材部之業務員,明知不實而登載於其業務上製作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成交確認單、訂貨確認單,復於附表二所示成交確認單之「買方簽章」欄位上,偽造如附表二所示署押或印文,表彰其等確有締約真意,進而先後持向統一公司行使,核被告此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其中如附表二部分更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如附表二部分所為,係以一行為行使偽造私文書及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被告如附表二所示偽造署押、印文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而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起訴書就被告就附表二部分所為,固認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然其社會基本事實同一,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規定應變更起訴法條而為審理。附表三所示之信用調查表,其上之客戶相關資料及信用條件固均為被告業務上得予登載之事項,惟仍須由客戶於「客戶確認」欄簽名,表彰經辦人員填載之內容屬實之證明用意,進而由擔任經辦人之被告在經辦人欄位簽章,而後持交各層主管審核並表示意見,上開包含「客戶確認欄」在內之各欄內容且均為審核之依據。則客戶雖僅在信用調查表上之客戶確認欄簽名,然該簽名顯然已有證明經辦人所載事項與事實相符之用意,該欄位部分自係私文書。核被告就如附表三部分之客戶信用調查表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被告以一行為持向統一公司行使,係一行為行使偽造私文書及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㈢刑法上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存在之目的,在於
避免對於同一不法要素予以過度評價,其所謂「同一行為」係指所實行者為完全或局部同一之行為而言。因此刑法修正刪除牽連犯之規定後,於修正前原認屬於方法目的或原因結果之不同犯罪,其間果有實行之行為完全或局部同一之情形,應得依想像競合犯論擬(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3494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犯罪之行為歷程,其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各罪均係因被告在統一公司之管控制度下,為遂行背信犯行之目的所為,核其目的無非係圖以規避統一公司分散客源、避免風險、內部稽核之各項管控,以遂背信犯行,其所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又均係於所犯背信罪期間所為,其間核有實行之行為完全或局部同一之情形,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處斷。
四、上訴之判斷:原審判決關於業務登載不實、偽造署押部分,對被告論罪科刑,另就被告被訴背信部分為無罪諭知,固非無見。惟查:
㈠被告所為,核與背信罪構成要件該當,原審未察,遽為被訴背信部分無罪之諭知,容有未合;㈡卷附如附表三所示客戶信用調查表之客戶確認欄上之客戶簽名,既係表彰該表所載內容業經客戶簽名確認屬實之用意,復為統一公司內部主管審核之依憑,即具證明用意而屬私文書性質,被告偽造該欄位之客戶簽名,將有該欄在內登載客戶信用資料內容之信用調查表私文書持向統一公司行使,應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原審僅論以偽造署押罪,亦有未合。㈢卷附如附表二所示成交確認單其上之買方簽章欄係在表彰「買方」依確認單所載條件與統一公司締結買賣契約之用意,該紙文書除係被告業務上登載文書外,該欄位結合該私文書其餘部分,亦表彰確認買賣契約成立之用意,應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始能完全評價被告之行為。另附表二編號十六至十九所示文書,亦經被告偽造署名印文持向統一公司行使,原審判決疏未論列,亦有未合。㈣按刑法上之接續犯,係指以單一行為,經數個階段,持續侵害同一法益而言(最高法院70年台上字第2898號判例參照),被告關於附表二所示成交確認單、附表三所示信用調查表等,分別偽造不同客戶之署押而完成偽造私文書之行為,復持以行使,核其侵害法益各有不同,即無從論以接續犯,原審論以接續犯,亦有未合。被告猶執前詞否認犯背信罪提起上訴,為無理由。檢察官指摘原判決被告背信部分為無罪不當,提起上訴,為有理由。且原審判決復有上開㈡至㈣部分可議之處,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行使業務登載不實、偽造署押有罪及背信無罪部分,暨有罪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爰審酌被告為統一公司大宗食材部之員工,對於選豆之販售方式,原應遵循告訴人依政策方針、成本計算或其他考量所制訂之選豆價格為之,縱其訂價欠缺市場競爭力,亦不得違背任務,違背統一公司規定流程及指定之價格區間,擅自降價低售以促成選豆交易,其間更在業務上作成之成交確認單、客戶信用調查表,為不實登載、偽造私文書並持以行使,足生損害於個別客戶及告訴人統一公司對於商品銷售管理及客戶信用調查之正確性,並考量其專科畢業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職業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造成之損害及危險範圍,以及迄今未能與告訴人統一公司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另被告關於附表一部分所示背信犯行,其行為期間自96年2月間至100年8月間,雖有部分在96年4月24日前所為,但此部分犯行既經本院認係想像競合犯從一重論以背信罪,而背信罪又為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其行為終了日已在96年4月24日之後,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相關規定不合,而無該條例之適用,併此指明。至如附表二、三所示文書,均經被告持交統一公司行使,而為統一公司所有,固不予宣告沒收。但就附表二所示偽造之署押共18枚及印文1枚及如附表三所示偽造署押共7枚,均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於主文第二項下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342條第1項,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15條、第55條、第219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呂幸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同印
法 官 陳世宗法 官 周明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謝雪紅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42條(背信罪)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一:
┌────┬────────────────┬──────┬────┐│客戶名稱│ 交 易 明 細 │ 備 註 │證據出處│├────┼────────────────┼──────┼────┤│林聰淵 │97年7 月3 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300 包,共18,000公斤,每公斤21.5│人欄簽名。 │第38頁 ││ │元,總價387,000 元;及訂購每包30│ │ ││ │公斤之選豆100 包,共3,000 公斤,│ │ ││ │每公斤21.7元,總價65,100元。 │ │ │├────┼────────────────┼──────┼────┤│林泰良 │97年7 月3 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200 包,共12,000公斤,每公斤21.5│人欄簽名。 │第39頁 ││ │元,總價258,000 元;及97年7 月5 │ │ ││ │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200 包,共│ │ ││ │12,000公斤,每公斤21.5元,總價25│ │ ││ │8,000 元。 │ │ │├────┼────────────────┼──────┼────┤│林聰淵 │97年7 月23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300 包,共18,000公斤,每公斤22.0│人欄蓋印及簽│第40頁 ││ │元,總價396,000 元。 │名。 │ │├────┼────────────────┼──────┼────┤│林泰良 │97年8 月7 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200 包,共12,000公斤,每公斤20.8│人欄簽名。 │第41頁 ││ │元,總價249,600 元。 │ │ │├────┼────────────────┼──────┼────┤│林縱昌 │97年8 月12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150 包,共9,000 公斤,每公斤20.8│人欄簽名。 │第42頁 ││ │元,總價187,200 元。 │ │ │├────┼────────────────┼──────┼────┤│林泰良 │97年8 月12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400 包,共24,000公斤,每公斤20.8│人欄簽名。 │第43頁 ││ │元,總價499,200 元。 │ │ │├────┼────────────────┼──────┼────┤│葉清松 │97年8 月14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550 包,共33,000公斤,每公斤20.8│人欄簽名。 │第44頁 ││ │元,總價686,400 元。 │ │ │├────┼────────────────┼──────┼────┤│林聰淵 │97年8 月25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500 包,共30,000公斤,每公斤20.6│人欄蓋印及簽│第45頁 ││ │元,總價618,000 元。 │名。 │ │├────┼────────────────┼──────┼────┤│張偉勇 │97年9 月3 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200 包,共12,000公斤,每公斤20.6│人欄簽名。 │第47頁 ││ │元,總價274,200 元。 │ │ │├────┼────────────────┼──────┼────┤│林縱昌 │97年9 月4 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550 包,共33,000公斤,每公斤20.6│人欄簽名。 │第49頁 ││ │元,總價679,800 元。 │ │ │├────┼────────────────┼──────┼────┤│林泰良 │97年9 月9 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300 包,共18,000公斤,每公斤20.6│人欄簽名。 │第50頁 ││ │元,總價370,800 元。 │ │ │├────┼────────────────┼──────┼────┤│張偉勇 │97年9 月16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200 包,共12,000公斤,每公斤20.6│人欄簽名。 │第51頁 ││ │元,總價247,200 元。 │ │ │├────┼────────────────┼──────┼────┤│林縱昌 │97年10月8 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470 包,共28,200公斤,每公斤18.6│人欄簽名。 │第53頁 ││ │元,總價524,520 元。 │ │ │├────┼────────────────┼──────┼────┤│林聰淵 │97年10月8 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150 包,共9,000 公斤,每公斤18.6│人欄簽名。 │第55頁 ││ │元,總價167,400 元;及訂購每包30│ │ ││ │公斤之選豆300 包,共9,000 公斤,│ │ ││ │每公斤18.8元,總價169,200 元。 │ │ │├────┼────────────────┼──────┼────┤│林泰良 │97年10月16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450 包,共27,000公斤,每公斤18.0│人欄簽名。 │第56頁 ││ │元,總價486,000 元。 │ │ │├────┼────────────────┼──────┼────┤│張偉勇 │97年10月17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550 包,共33,000公斤,每公斤18.0│人欄蓋印。 │第57頁 ││ │元,總價594,000 元。 │ │ │├────┼────────────────┼──────┼────┤│林鴻禎 │97年10月14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200 包,共12,000公斤,每公斤18.6│人欄蓋印。 │第59頁 ││ │元,總價223,200 元。 │ │ │├────┼────────────────┼──────┼────┤│林泰良 │97年11月17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200 包,共12,000公斤,每公斤18.5│人欄簽名。 │第62頁 ││ │元,總價222,000 元。 │ │ │├────┼────────────────┼──────┼────┤│林聰淵 │97年11月25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200 包,共12,000公斤,每公斤18.1│人欄簽名。 │第65頁 ││ │元,總價217,200 元;及訂購每包30│ │ ││ │公斤之選豆300 包,共9,000 公斤,│ │ ││ │每公斤18.3元,總價164,700 元。 │ │ │├────┼────────────────┼──────┼────┤│林聰淵 │97年11月26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200 包,共12,000公斤,每公斤18.1│人欄簽名。 │第67頁 ││ │元,總價217,200 元;及訂購每包30│ │ ││ │公斤之選豆300 包,共9,000 公斤,│ │ ││ │每公斤18.3元,總價164,700 元。 │ │ │├────┼────────────────┼──────┼────┤│林泰良 │97年12月15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250 包,共15,000公斤,每公斤15.5│人欄簽名。 │第68頁 ││ │元,總價232,500 元。 │ │ │├────┼────────────────┼──────┼────┤│林縱昌 │97年12月25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200 包,共12,000公斤,每公斤14.8│人欄簽名。 │第69頁 ││ │元,總價177,600 元。 │ │ │├────┼────────────────┼──────┼────┤│林鴻禎 │97年12月25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200 包,共12,000公斤,每公斤14.8│人欄簽名。 │第70頁 ││ │元,總價177,600 元。 │ │ │├────┼────────────────┼──────┼────┤│葉清松 │98年1 月9 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350 包,共21,000公斤,每公斤15.0│人欄簽名。 │第75頁 ││ │元,總價315,000 元。 │ │ │├────┼────────────────┼──────┼────┤│林縱昌 │98年1 月19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550 包,共33,000公斤,每公斤15.3│人欄蓋印。 │第76頁 ││ │元,總價504,900 元。 │ │ │├────┼────────────────┼──────┼────┤│林聰淵 │98年1 月16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250 包,共15,000公斤,每公斤15.3│人欄簽名。 │第77頁 ││ │元,總價229,500 元;及訂購每包30│ │ ││ │公斤之選豆300 包,共9,000 公斤,│ │ ││ │每公斤15.5元,總價139,500 元。 │ │ │├────┼────────────────┼──────┼────┤│張偉勇 │98年3 月9 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300 包,共18,000公斤,每公斤15.2│人欄蓋印。 │第78頁 ││ │元,總價273,600 元。 │ │ │├────┼────────────────┼──────┼────┤│林泰良 │98年3 月24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550 包,共33,000公斤,每公斤15.1│人欄簽名。 │第79頁 ││ │元,總價498,300 元。 │ │ │├────┼────────────────┼──────┼────┤│葉清松 │98年3 月25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300 包,共18,000公斤,每公斤15.1│人欄簽名。 │第80頁 ││ │元,總價271,800 元。 │ │ │├────┼────────────────┼──────┼────┤│葉清松 │98年3 月26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600 包,共36,000公斤,每公斤15.2│人欄簽名。 │第81頁 ││ │元,總價547,200 元。 │ │ │├────┼────────────────┼──────┼────┤│林聰淵 │98年3 月26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900 包,共54,000公斤,每公斤15.2│人欄簽名。 │第82頁 ││ │元,總價820,800 元。 │ │ │├────┼────────────────┼──────┼────┤│林縱昌 │98年3 月26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550 包,共33,000公斤,每公斤15.2│人欄簽名。 │第83頁 ││ │元,總價501,600 元。 │ │ │├────┼────────────────┼──────┼────┤│林泰良 │98年3 月26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1,100 包,共66,000公斤,每公斤 │人欄簽名。 │第84頁 ││ │15.2元,總價1,003,200 元。 │ │ │├────┼────────────────┼──────┼────┤│林縱昌 │98年4 月10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540 包,共32,400公斤,每公斤15.3│人欄簽名。 │第85頁 ││ │元,總價495,720 元。 │ │ │├────┼────────────────┼──────┼────┤│張偉勇 │98年4 月10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550 包,共33,000公斤,每公斤15.3│人欄簽名。 │第86頁 ││ │元,總價504,900 元。 │ │ │├────┼────────────────┼──────┼────┤│林聰淵 │98年4 月10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300 包,共18,000公斤,每公斤15.3│人欄簽名。 │第87頁 ││ │元,總價275,400 元。 │ │ │├────┼────────────────┼──────┼────┤│林聰淵 │98年4 月16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550 包,共33,000公斤,每公斤15.4│人欄簽名。 │第88頁 ││ │元,總價508,200 元。 │ │ │├────┼────────────────┼──────┼────┤│葉清松 │98年4 月16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450 包,共27,000公斤,每公斤15.4│人欄簽名。 │第89頁 ││ │元,總價415,800 元。 │ │ │├────┼────────────────┼──────┼────┤│林鴻禎 │98年4 月16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200 包,共12,000公斤,每公斤15.4│人欄簽名。 │第90頁 ││ │元,總價184,800 元。 │ │ │├────┼────────────────┼──────┼────┤│林泰良 │98年4 月16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550 包,共33,000公斤,每公斤15.4│人欄簽名。 │第91頁 ││ │元,總價508,200 元。 │ │ │├────┼────────────────┼──────┼────┤│林泰良 │98年4 月20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1,100 包,共66,000公斤,每公斤 │人欄簽名。 │第92頁 ││ │15.4元,總價1,016,400 元。 │ │ │├────┼────────────────┼──────┼────┤│葉清松 │98年5 月4 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550 包,共33,000公斤,每公斤15.6│人欄簽名。 │第93頁 ││ │元,總價514,800 元。 │ │ │├────┼────────────────┼──────┼────┤│林聰淵 │98年5 月4 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550 包,共33,000公斤,每公斤15.6│人欄簽名。 │第94頁 ││ │元,總價514,800 元。 │ │ │├────┼────────────────┼──────┼────┤│林縱昌 │98年5 月4 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550 包,共33,000公斤,每公斤15.6│人欄簽名。 │第95頁 ││ │元,總價514,800 元。 │ │ │├────┼────────────────┼──────┼────┤│王永生 │98年5 月4 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300 包,共18,000公斤,每公斤15.6│人欄簽名。 │第96頁 ││ │元,總價280,800 元。 │ │ │├────┼────────────────┼──────┼────┤│張偉勇 │98年5 月4 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550 包,共33,000公斤,每公斤15.6│人欄簽名。 │第97頁 ││ │元,總價514,800 元。 │ │ │├────┼────────────────┼──────┼────┤│林聰淵 │98年5 月5 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300 包,共18,000公斤,每公斤16.1│人欄簽名。 │第98頁 ││ │元,總價289,800 元。 │ │ │├────┼────────────────┼──────┼────┤│葉清松 │98年5 月5 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300 包,共18,000公斤,每公斤16.1│人欄簽名。 │第99頁 ││ │元,總價289,800 元。 │ │ │├────┼────────────────┼──────┼────┤│林泰良 │98年5 月5 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550 包,共33,000公斤,每公斤16.1│人欄簽名。 │第100 頁││ │元,總價531,300 元。 │ │ │├────┼────────────────┼──────┼────┤│林鴻禎 │98年5 月27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及每包30公斤之選豆共250 包,總公│人欄簽名。 │第101 頁││ │斤數及總價不詳。 │ │ │├────┼────────────────┼──────┼────┤│王永生 │98年5 月27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及每包30公斤之選豆共300 包,總公│人欄簽名。 │第102 頁││ │斤數及總價不詳。 │ │ │├────┼────────────────┼──────┼────┤│張偉勇 │98年6 月3 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及每包30公斤之選豆共350 包,總公│人欄簽名。 │第103 頁││ │斤數及總價不詳。 │ │ │├────┼────────────────┼──────┼────┤│林縱昌 │98年6 月3 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及每包30公斤之選豆共350 包,總公│人欄簽名。 │第104 頁││ │斤數及總價不詳。 │ │ │├────┼────────────────┼──────┼────┤│葉清松 │98年6 月11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540 包,共32,400公斤,每公斤17.9│人欄簽名。 │第106 頁││ │元,總價579,960 元。 │ │ │├────┼────────────────┼──────┼────┤│林泰良 │98年6 月11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540 包,共32,400公斤,每公斤17.9│人欄簽名。 │第107 頁││ │元,總價579,960 元。 │ │ │├────┼────────────────┼──────┼────┤│林鴻禎 │98年6 月30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300 包,共18,000公斤,每公斤18.1│人欄簽名。 │第108 頁││ │元,總價325,800 元。 │ │ │├────┼────────────────┼──────┼────┤│張偉勇 │98年6 月30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300 包,共18,000公斤,每公斤18.1│人欄簽名。 │第109 頁││ │元,總價325,800 元。 │ │ │├────┼────────────────┼──────┼────┤│林縱昌 │98年6 月30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300 包,共18,000公斤,每公斤18.1│人欄簽名。 │第110 頁││ │元,總價325,800 元。 │ │ │├────┼────────────────┼──────┼────┤│林聰淵 │98年6 月30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600 包,共36,000公斤,每公斤18.1│人欄簽名。 │第111 頁││ │元,總價651,600 元。 │ │ │├────┼────────────────┼──────┼────┤│葉清松 │98年7 月2 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300 包,共18,000公斤,每公斤18.1│人欄簽名。 │第112 頁││ │元,總價325,800 元。 │ │ │├────┼────────────────┼──────┼────┤│林聰淵 │98年7 月2 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500 包,共30,000公斤,每公斤18.1│人欄簽名。 │第113 頁││ │元,總價543,000 元。 │ │ │├────┼────────────────┼──────┼────┤│林泰良 │98年7 月2 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540 包,共32,400公斤,每公斤18.1│人欄簽名。 │第114 頁││ │元,總價586,440 元。 │ │ │├────┼────────────────┼──────┼────┤│張偉勇 │98年8 月27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250 包,共15,000公斤,每公斤17.3│人欄簽名。 │第115 頁││ │元,總價259,500 元。 │ │ │├────┼────────────────┼──────┼────┤│林鴻禎 │98年8 月27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200 包,共12,000公斤,每公斤17.1│人欄簽名。 │第116 頁││ │元,總價205,200 元。 │ │ │├────┼────────────────┼──────┼────┤│王永生 │98年9 月8 日訂購每包3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300 包,共9,000 公斤,每公斤17.3│人欄簽名。 │第117 頁││ │元,總價155,700 元。 │ │ │├────┼────────────────┼──────┼────┤│葉清松 │98年9 月17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300 包,共18,000公斤,每公斤16.8│人欄簽名。 │第118 頁││ │元,總價302,400 元。 │ │ │├────┼────────────────┼──────┼────┤│林泰良 │98年9 月17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250 包,共15,000公斤,每公斤16.8│人欄簽名。 │第119 頁││ │元,總價252,000 元。 │ │ │├────┼────────────────┼──────┼────┤│林縱昌 │98年10月2 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540 包,共32,400公斤,每公斤16.8│人欄簽名。 │第120 頁││ │元,總價544,320 元。 │ │ │├────┼────────────────┼──────┼────┤│林聰淵 │98年10月2 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550 包,共33,000公斤,每公斤16.8│人欄簽名。 │第121 頁││ │元,總價544,400 元。 │ │ │├────┼────────────────┼──────┼────┤│林鴻禎 │98年11月20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740 包,共44,400公斤,每公斤16.6│人欄簽名。 │第122 頁││ │元,總價737,040 元。 │ │ │├────┼────────────────┼──────┼────┤│張偉勇 │98年11月20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860 包,共51,600公斤,每公斤16.6│人欄簽名。 │第123 頁││ │元,總價856,560 元。 │ │ │├────┼────────────────┼──────┼────┤│林聰淵 │98年11月20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540 包,共32,400公斤,每公斤16.6│人欄簽名。 │第124 頁││ │元,總價537,840 元。 │ │ │├────┼────────────────┼──────┼────┤│葉清松 │98年11月20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540 包,共32,400公斤,每公斤16.6│人欄簽名。 │第125 頁││ │元,總價537,840 元。 │ │ │├────┼────────────────┼──────┼────┤│林縱昌 │98年11月20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540 包,共32,400公斤,每公斤16.6│人欄簽名。 │第126 頁││ │元,總價537,840 元。 │ │ │├────┼────────────────┼──────┼────┤│王永生 │98年11月20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540 包,共32,400公斤,每公斤16.6│人欄簽名。 │第127 頁││ │元,總價537,840 元。 │ │ │├────┼────────────────┼──────┼────┤│林泰良 │98年11月20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1,080 包,共64,800公斤,每公斤16│人欄簽名。 │第128 頁││ │.6元,總價1,075,680 元。 │ │ │├────┼────────────────┼──────┼────┤│王永生 │98年12月4 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1,080 包,共64,800公斤,每公斤16│人欄簽名。 │第129 頁││ │.7元,總價1,082,160 元。 │ │ │├────┼────────────────┼──────┼────┤│張偉勇 │98年12月4 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1,080 包,共33,000公斤,每公斤16│人欄簽名。 │第130 頁││ │.7元,總價551,100 元。 │ │ │├────┼────────────────┼──────┼────┤│林縱昌 │98年12月4 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1,080 包,共64,800公斤,每公斤16│人欄簽名。 │第131 頁││ │.7元,總價1,082,160 元。 │ │ │├────┼────────────────┼──────┼────┤│林泰良 │98年12月14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1,080 包,共64,800公斤,每公斤16│人欄簽名。 │第132 頁││ │.7元,總價1,082,160 元。 │ │ │├────┼────────────────┼──────┼────┤│張偉勇 │98年12月17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1,060 包,共63,600公斤,每公斤 │人欄簽名。 │第133 頁││ │16.7元,總價1,062,120 元。 │ │ │├────┼────────────────┼──────┼────┤│林鴻禎 │98年12月17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700包,共42,000公斤,每公斤16 │人欄簽名。 │第134 頁││ │.7元,總價701,400 元。 │ │ │├────┼────────────────┼──────┼────┤│林泰良 │98年12月31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1,080 包,共64,800公斤,每公斤16│人欄簽名。 │第135 頁││ │.5元,總價1,069,200 元。 │ │ │├────┼────────────────┼──────┼────┤│葉清松 │98年12月31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1,080 包,共64,800公斤,每公斤16│人欄簽名。 │第136 頁││ │.5元,總價1,069,200 元。 │ │ │├────┼────────────────┼──────┼────┤│張偉勇 │98年12月2 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1,060 包,共63,600公斤,每公斤 │人欄簽名。 │第137 頁││ │16.5 元 ,總價1,049,400 元。 │ │ │├────┼────────────────┼──────┼────┤│王永生 │98年12月31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1,080 包,共64,800公斤,每公斤16│人欄簽名。 │第138 頁││ │.5元,總價1,069,200 元。 │ │ │├────┼────────────────┼──────┼────┤│林鴻禎 │98年12月31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1,080 包,共64,800公斤,每公斤16│人欄簽名。 │第139 頁││ │.5元,總價1,069,200 元。 │ │ │├────┼────────────────┼──────┼────┤│林聰淵 │99年1 月8 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1,060 包,共63,600公斤,每公斤16│人欄簽名。 │第144 頁││ │.5元,總價1,049,400 元。 │ │ │├────┼────────────────┼──────┼────┤│林鴻禎 │99年1 月8 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1,080 包,共64,800公斤,每公斤16│人欄簽名。 │第145 頁││ │.5元,總價1,069,200 元。 │ │ │├────┼────────────────┼──────┼────┤│林泰良 │99年1 月8 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1,080 包,共64,800公斤,每公斤16│人欄簽名。 │第146 頁││ │.5元,總價1,069,200 元。 │ │ │├────┼────────────────┼──────┼────┤│葉清松 │99年2 月23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570 包,共34,200公斤,每公斤15.9│人欄簽名。 │第147 頁││ │元,總價543,780 元。 │ │ │├────┼────────────────┼──────┼────┤│張偉勇 │99年2 月26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1,080 包,共64,800公斤,每公斤15│人欄簽名。 │第148頁 ││ │.3元,總價991,440 元。 │ │ │├────┼────────────────┼──────┼────┤│林縱昌 │99年2 月26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1,080 包,共64,800公斤,每公斤15│人欄簽名。 │第149 頁││ │.3元,總價991,440 元。 │ │ │├────┼────────────────┼──────┼────┤│林鴻禎 │99年2 月26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1,620 包,共97,200公斤,每公斤15│人欄簽名。 │第150 頁││ │.3元,總價1,487,160 元。 │ │ │├────┼────────────────┼──────┼────┤│王永生 │99年2 月26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1,080 包,共64,800公斤,每公斤15│人欄簽名。 │第151 頁││ │.3元,總價991,440 元。 │ │ │├────┼────────────────┼──────┼────┤│葉清松 │99年2 月26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1,080 包,共64,800公斤,每公斤15│人欄簽名。 │第152 頁││ │.3元,總價991,440 元。 │ │ │├────┼────────────────┼──────┼────┤│林泰良 │99年2 月26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2,160 包,共129,600 公斤,每公斤│人欄簽名。 │第153 頁││ │15.3元,總價1,982,880 元。 │ │ │├────┼────────────────┼──────┼────┤│林聰淵 │99年3 月4 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1,080 包,共64,800公斤,每公斤15│人欄簽名。 │第154 頁││ │.3元,總價991,440 元。 │ │ │├────┼────────────────┼──────┼────┤│林鴻禎 │99年3 月19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540 包,共32,400公斤,每公斤15.5│人欄簽名。 │第155 頁││ │元,總價502,200 元。 │ │ │├────┼────────────────┼──────┼────┤│林縱昌 │99年3 月19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1,080 包,共64,800公斤,每公斤15│人欄簽名。 │第156 頁││ │.5元,總價1,674,000 元。 │ │ │├────┼────────────────┼──────┼────┤│林聰淵 │99年3 月19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1,080 包,共64,800公斤,每公斤15│人欄簽名。 │第157 頁││ │.5元,總價1,004,400 元。 │ │ │├────┼────────────────┼──────┼────┤│張偉勇 │99年3 月19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1,080 包,共64,800公斤,每公斤15│人欄簽名。 │第158 頁││ │.5元,總價1,004,400 元。 │ │ │├────┼────────────────┼──────┼────┤│王永生 │99年3 月19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1,080 包,共64,800公斤,每公斤15│人欄簽名。 │第159 頁││ │.5元,總價1,004,400 元。 │ │ │├────┼────────────────┼──────┼────┤│葉清松 │99年3 月19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1,080 包,共64,800公斤,每公斤15│人欄簽名。 │第160 頁││ │.5元,總價1,004,400 元。 │ │ │├────┼────────────────┼──────┼────┤│林泰良 │99年3 月19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2,160包,共129,600 公斤,每公斤 │人欄簽名。 │第161 頁││ │15.5元,總價2,008,800 元。 │ │ │├────┼────────────────┼──────┼────┤│林鴻禎 │99年3 月30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510 包,共30,600公斤,每公斤15.5│人欄簽名。 │第162 頁││ │元,總價474,300 元。 │ │ │├────┼────────────────┼──────┼────┤│林縱昌 │99年4 月15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1,080 包,共64,800公斤,每公斤15│人欄簽名。 │第163 頁││ │.3元,總價991,440 元。 │ │ │├────┼────────────────┼──────┼────┤│林鴻禎 │99年4 月15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1,080 包,共64,800公斤,每公斤15│人欄簽名。 │第164 頁││ │.3元,總價991,440 元。 │ │ │├────┼────────────────┼──────┼────┤│王永生 │99年4 月15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1,080 包,共64,800公斤,每公斤15│人欄簽名。 │第165 頁││ │.3元,總價991,440 元。 │ │ │├────┼────────────────┼──────┼────┤│林泰良 │99年4 月15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2,160 包,共129,600 公斤,每公斤│人欄簽名。 │第166 頁││ │15.3元,總價1,982,880 元。 │ │ │├────┼────────────────┼──────┼────┤│林聰淵 │99年4 月16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1,080 包,共64,800公斤,每公斤15│人欄簽名。 │第167 頁││ │.3元,總價991,440 元。 │ │ │├────┼────────────────┼──────┼────┤│葉清松 │99年4 月16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1,080 包,共64,800公斤,每公斤15│人欄簽名。 │第168 頁││ │.3元,總價991,440 元。 │ │ │├────┼────────────────┼──────┼────┤│張偉勇 │99年4 月16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1,080 包,共64,800公斤,每公斤15│人欄簽名。 │第169 頁││ │.3元,總價991,440 元。 │ │ │├────┼────────────────┼──────┼────┤│林縱昌 │99年4 月22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1,620 包,共97,200公斤,每公斤15│人欄簽名。 │第170 頁││ │.4元,總價1,496,880 元。 │ │ │├────┼────────────────┼──────┼────┤│葉清松 │99年4 月22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1,620 包,共97,200公斤,每公斤15│人欄簽名。 │第171 頁││ │.4元,總價1,496,880 元。 │ │ │├────┼────────────────┼──────┼────┤│林鴻禎 │99年4 月22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1,620 包,共97,200公斤,每公斤15│人欄簽名。 │第172 頁││ │.4元,總價1,496,880 元。 │ │ │├────┼────────────────┼──────┼────┤│王永生 │99年4 月22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1,620 包,共97,200公斤,每公斤15│人欄簽名。 │第173 頁││ │.4元,總價1,496,880 元。 │ │ │├────┼────────────────┼──────┼────┤│張偉勇 │99年4 月22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1,620 包,共97,200公斤,每公斤15│人欄簽名。 │第174 頁││ │.4元,總價1,496,880 元。 │ │ │├────┼────────────────┼──────┼────┤│林聰淵 │99年4 月22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1,620 包,共97,200公斤,每公斤15│人欄簽名。 │第175 頁││ │.4元,總價1,496,880 元。 │ │ │├────┼────────────────┼──────┼────┤│林泰良 │99年4 月22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2,160 包,共129,600 公斤,每公斤│人欄簽名。 │第176 頁││ │15.4元,總價1,995,840 元。 │ │ │├────┼────────────────┼──────┼────┤│葉清松 │99年6 月4 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2,160 包,共129,600 公斤,每公斤│人欄簽名。 │第177 頁││ │15.4元,總價1,995,840 元。 │ │ │├────┼────────────────┼──────┼────┤│林縱昌 │99年6 月4 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2,160 包,共129,600 公斤,每公斤│人欄簽名。 │第178 頁││ │15.4元,總價1,995,840 元。 │ │ │├────┼────────────────┼──────┼────┤│張偉勇 │99年6 月4 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1,620 包,共97,200公斤,每公斤15│人欄簽名。 │第179 頁││ │.4元,總價1,496,880 元。 │ │ │├────┼────────────────┼──────┼────┤│王永生 │99年6 月4 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1,620 包,共97,200公斤,每公斤15│人欄簽名。 │第180 頁││ │.4元,總價1,496,880 元。 │ │ │├────┼────────────────┼──────┼────┤│林聰淵 │99年6 月4 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及每包30公斤之選豆共1620包,總公│人欄簽名。 │第181 頁││ │斤數及總價不詳。 │ │ │├────┼────────────────┼──────┼────┤│林鴻禎 │99年6 月4 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1,620 包,共97,200公斤,每公斤15│人欄簽名。 │第182 頁││ │.4元,總價1,496,880 元。 │ │ │├────┼────────────────┼──────┼────┤│林泰良 │99年6 月4 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3,240 包,共194,400 公斤,每公斤│人欄簽名。 │第183 頁││ │15.4元,總價2,993,760 元。 │ │ │├────┼────────────────┼──────┼────┤│林泰良 │99年7 月6 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4,008 包,共240,480 公斤,每公斤│人欄簽名。 │第184 頁││ │15.4元,總價3,703,392 元。 │ │ │├────┼────────────────┼──────┼────┤│葉清松 │99年7 月7 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1,710 包,共102,600 公斤,每公斤│人欄簽名。 │第185 頁││ │15.45 元,總價1,585,170 元。 │ │ │├────┼────────────────┼──────┼────┤│林縱昌 │99年7 月7 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1,710 包,共102,600 公斤,每公斤│人欄簽名。 │第186 頁││ │15.45 元,總價1,585,170 元。 │ │ │├────┼────────────────┼──────┼────┤│張偉勇 │99年7 月7 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2,280 包,共136,800 公斤,每公斤│人欄簽名。 │第187 頁││ │15.45 元,總價2,113,560 元。 │ │ │├────┼────────────────┼──────┼────┤│王永生 │99年7 月7 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1,710 包,共102,600 公斤,每公斤│人欄簽名。 │第188 頁││ │15.45 元,總價1,585,170 元。 │ │ │├────┼────────────────┼──────┼────┤│林聰淵 │99年7 月7 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2,280 包,共136,800 公斤,每公斤│人欄簽名。 │第189 頁││ │15.4元,總價2,106,720 元。 │ │ │├────┼────────────────┼──────┼────┤│林鴻禎 │99年7 月7 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1,710 包,共102,600 公斤,每公斤│人欄簽名。 │第190 頁││ │15.45 元,總價1,585,170 元。 │ │ │├────┼────────────────┼──────┼────┤│林泰良 │99年7 月7 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3,420 包,共205,200 公斤,每公斤│人欄簽名。 │第191 頁││ │15.4元,總價3,160,080 元。 │ │ │├────┼────────────────┼──────┼────┤│林縱昌 │99年7 月8 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1,080 包,共64,800公斤,每公斤 │人欄簽名。 │第192 頁││ │15.5元,總價1,004,400 元。 │ │ │├────┼────────────────┼──────┼────┤│張偉勇 │99年7 月8 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540 包,共32,400公斤,每公斤15.5│人欄簽名。 │第193 頁││ │元,總價502,200 元。 │ │ │├────┼────────────────┼──────┼────┤│王永生 │99年7 月8 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1,080 包,共64,800公斤,每公斤 │人欄簽名。 │第194 頁││ │15.5元,總價1,004,400 元。 │ │ │├────┼────────────────┼──────┼────┤│林聰淵 │99年7 月8 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1,080 包,共64,800公斤,每公斤 │人欄簽名。 │第195 頁││ │15.5元,總價1,004,400 元。 │ │ │├────┼────────────────┼──────┼────┤│林鴻禎 │99年7 月8 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1,080 包,共64,800公斤,每公斤 │人欄簽名。 │第196 頁││ │15.5元,總價1,004,400 元。 │ │ │├────┼────────────────┼──────┼────┤│林泰良 │99年7 月8 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540 包,共32,400公斤,每公斤15.5│人欄簽名。 │第197 頁││ │元,總價502,200 元。 │ │ │├────┼────────────────┼──────┼────┤│葉清松 │99年7 月9 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1,620 包,共97,200公斤,每公斤 │人欄簽名。 │第198 頁││ │15.7元,總價1,526,040 元。 │ │ │├────┼────────────────┼──────┼────┤│王永生 │99年7 月9 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1,080 包,共64,800公斤,每公斤 │人欄簽名。 │第199 頁││ │15.7元,總價1,017,360 元。 │ │ │├────┼────────────────┼──────┼────┤│林泰良 │99年7 月9 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2,280 包,共136,800 公斤,每公斤│人欄簽名。 │第200 頁││ │15.7元,總價2,147,760 元。 │ │ │├────┼────────────────┼──────┼────┤│林鴻禎 │99年7 月15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1,710 包,共102,600 公斤,每公斤│人欄簽名。 │第201 頁││ │15.8元,總價1,621,080 元。 │ │ │├────┼────────────────┼──────┼────┤│林縱昌 │99年7 月15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1,140 包,共68,400公斤,每公斤 │人欄簽名。 │第202 頁││ │15.8元,總價1,080,720 元。 │ │ │├────┼────────────────┼──────┼────┤│林泰良 │99年7 月15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2,850 包,共171,000 公斤,每公斤│人欄簽名。 │第203 頁││ │15.8元,總價2,701,800 元。 │ │ │├────┼────────────────┼──────┼────┤│張偉勇 │99年8 月3 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1,710 包,共102,600 公斤,每公斤│人欄簽名。 │第204 頁││ │16.2元,總價1,662,120 元。 │ │ │├────┼────────────────┼──────┼────┤│林聰淵 │99年8 月6 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2,280 包,共136,800 公斤,每公斤│人欄簽名。 │第205 頁││ │16.25 元,總價2,223,000 元。 │ │ │├────┼────────────────┼──────┼────┤│王永生 │99年8 月18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1,710 包,共102,600 公斤,每公斤│人欄簽名。 │第206 頁││ │16.5元,總價1,692,900 元。 │ │ │├────┼────────────────┼──────┼────┤│林鴻禎 │99年9 月2 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1,710 包,共102,600 公斤,每公斤│人欄簽名。 │第208 頁││ │16.85元,總價1,728,810 元。 │ │ │├────┼────────────────┼──────┼────┤│葉清松 │99年9 月2 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1,710 包,共102,600 公斤,每公斤│人欄簽名。 │第209 頁││ │16.85 元,總價1,728,810 元。 │ │ │├────┼────────────────┼──────┼────┤│林縱昌 │99年9 月3 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2,280 包,共136,800 公斤,每公斤│人欄簽名。 │第210 頁││ │17.2元,總價2,352,960 元。 │ │ │├────┼────────────────┼──────┼────┤│王永生 │99年9 月3 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1,710 包,共102,600 公斤,每公斤│人欄簽名。 │第211 頁││ │17.2元,總價1,764,720 元。 │ │ │├────┼────────────────┼──────┼────┤│張偉勇 │99年9 月3 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1,710 包,共102,600 公斤,每公斤│人欄簽名。 │第212 頁││ │17.2元,總價1,764,720 元。 │ │ │├────┼────────────────┼──────┼────┤│林泰良 │99年9 月3 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4,000 包,共240,000 公斤,每公斤│人欄簽名。 │第213 頁││ │17.2元,總價4,128,000 元。 │ │ │├────┼────────────────┼──────┼────┤│林聰淵 │99年9 月6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 │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及每包30公斤之選豆共1,710 包,總│人欄簽名。 │第214 頁││ │公斤數及總價不詳。 │ │ │├────┼────────────────┼──────┼────┤│葉清松 │99年9 月20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1,710 包,共102,600 公斤,每公斤│人欄簽名。 │第215 頁││ │17.5元,總價1,795,500 元。 │ │ │├────┼────────────────┼──────┼────┤│林鴻禎 │99年9 月20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1,710 包,共102,600 公斤,每公斤│人欄簽名。 │第216 頁││ │17.5元,總價1,795,500 元。 │ │ │├────┼────────────────┼──────┼────┤│林鴻禎 │99年9 月20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及每包30公斤之選豆共1,140 包,總│人欄簽名。 │第217 頁││ │公斤數及總價不詳。 │ │ │├────┼────────────────┼──────┼────┤│林縱昌 │99年9 月20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1,140 包,共68,400公斤,每公斤17│人欄簽名。 │第218 頁││ │.5元,總價1,197,000 元。 │ │ │├────┼────────────────┼──────┼────┤│王永生 │99年9 月20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1,140 包,共68,400公斤,每公斤17│人欄簽名。 │第219 頁││ │.5元,總價1,197,000 元。 │ │ │├────┼────────────────┼──────┼────┤│張偉勇 │99年9 月20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1,140 包,共68,400公斤,每公斤17│人欄簽名。 │第220 頁││ │.5元,總價1,197,000 元。 │ │ │├────┼────────────────┼──────┼────┤│林泰良 │99年9 月20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2,000 包,共120,000 公斤,每公斤│人欄簽名。 │第221 頁││ │17.5元,總價2,100,000 元。 │ │ │├────┼────────────────┼──────┼────┤│林鴻禎 │99年10月9 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2,280 包,共136,800 公斤,每公斤│人欄簽名。 │第223 頁││ │17.8元,總價2,435,040 元。 │ │ │├────┼────────────────┼──────┼────┤│葉清松 │99年10月9 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1,710 包,共102,600 公斤,每公斤│人欄簽名。 │第224 頁││ │17.8元,總價1,826,280 元。 │ │ │├────┼────────────────┼──────┼────┤│林縱昌 │99年10月9 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1,710 包,共102,600 公斤,每公斤│人欄簽名。 │第225 頁││ │17.8元,總價1,826,280 元。 │ │ │├────┼────────────────┼──────┼────┤│王永生 │99年10月9 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2,280 包,共136,800 公斤,每公斤│人欄簽名。 │第226 頁││ │17.8元,總價2,435,040 元。 │ │ │├────┼────────────────┼──────┼────┤│張偉勇 │99年10月9 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2,280 包,共136,800 公斤,每公斤│人欄簽名。 │第227 頁││ │17.8元,總價2,435,040 元。 │ │ │├────┼────────────────┼──────┼────┤│林聰淵 │99年10月13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及每包30公斤之選豆共1,710 包,總│人欄簽名。 │第228 頁││ │公斤數及總價不詳。 │ │ │├────┼────────────────┼──────┼────┤│林泰良 │99年10月13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3,000 包,共180,000 公斤,每公斤│人欄簽名。 │第229 頁││ │18.0元,總價3,240,000 元。 │ │ │├────┼────────────────┼──────┼────┤│林縱昌 │99年11月5 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1,710 包,共102,600 公斤,每公斤│人欄簽名。 │第230 頁││ │18.5元,總價1,898,100 元。 │ │ │├────┼────────────────┼──────┼────┤│葉清松 │99年11月5 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1,710 包,共102,600 公斤,每公斤│人欄簽名。 │第231 頁││ │18.5元,總價1,898,100 元。 │ │ │├────┼────────────────┼──────┼────┤│林聰淵 │99年11月5 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及每包30公斤之選豆共1,120 包,總│人欄簽名。 │第232 頁││ │公斤數及總價不詳。 │ │ │├────┼────────────────┼──────┼────┤│林泰良 │99年11月5 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3,000 包,共180,000 公斤,每公斤│人欄簽名。 │第233 頁││ │18.4元,總價3,312,000 元。 │ │ │├────┼────────────────┼──────┼────┤│張偉勇 │99年11月10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1,710 包,共102,600 公斤,每公斤│人欄簽名。 │第234 頁││ │18.7元,總價1,918,620 元。 │ │ │├────┼────────────────┼──────┼────┤│林鴻禎 │99年11月10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1,710 包,共102,600 公斤,每公斤│人欄簽名。 │第235 頁││ │18.7元,總價1,918,620 元。 │ │ │├────┼────────────────┼──────┼────┤│王永生 │99年11月10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1,710 包,共102,600 公斤,每公斤│人欄簽名。 │第236 頁││ │18.7元,總價1,918,620 元。 │ │ │├────┼────────────────┼──────┼────┤│林聰淵 │99年12月2 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及每包30公斤之選豆共1,710 包,總│人欄簽名。 │第237 頁││ │公斤數及總價不詳。 │ │ │├────┼────────────────┼──────┼────┤│林泰良 │99年12月2 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3,000 包,共180,000 公斤,每公斤│人欄簽名。 │第238 頁││ │18.4元,總價3,312,000 元。 │ │ │├────┼────────────────┼──────┼────┤│張偉勇 │99年12月21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550 包,共33,000公斤,每公斤18.7│人欄簽名。 │第239 頁││ │元,總價617,100 元。 │ │ │├────┼────────────────┼──────┼────┤│林聰淵 │99年12月21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及每包30公斤之選豆共570 包,總公│人欄簽名。 │第240 頁││ │斤數及總價不詳。 │ │ │├────┼────────────────┼──────┼────┤│葉清松 │99年12月21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550 包,共33,000公斤,每公斤18.7│人欄簽名。 │第241 頁││ │元,總價617,100 元。 │ │ │├────┼────────────────┼──────┼────┤│王永生 │99年12月21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300 包,共18,000公斤,每公斤18.7│人欄簽名。 │第242 頁││ │元,總價336,600 元。 │ │ │├────┼────────────────┼──────┼────┤│林鴻禎 │99年12月21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550 包,共33,000公斤,每公斤18.7│人欄簽名。 │第243 頁││ │元,總價617,100 元。 │ │ │├────┼────────────────┼──────┼────┤│林縱昌 │99年12月21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570 包,共34,200公斤,每公斤18.7│人欄簽名。 │第244 頁││ │元,總價639,540 元。 │ │ │├────┼────────────────┼──────┼────┤│林泰良 │99年12月21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570 包,共34,200公斤,每公斤18.6│人欄簽名。 │第245 頁││ │元,總價636,120 元。 │ │ │├────┼────────────────┼──────┼────┤│林聰淵 │99年12月22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及每包30公斤之選豆共 300包,總公│人欄簽名。 │第246 頁││ │斤數及總價不詳。 │ │ │├────┼────────────────┼──────┼────┤│王永生 │99年12月22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550 包,共33,000公斤,每公斤18.7│人欄簽名。 │第247 頁││ │元,總價617,100 元。 │ │ │├────┼────────────────┼──────┼────┤│張偉勇 │99年12月24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570 包,共34,200公斤,每公斤18.7│人欄簽名。 │第248 頁││ │元,總價639,540 元。 │ │ │├────┼────────────────┼──────┼────┤│林聰淵 │99年12月24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及每包30公斤之選豆共550 包,總公│人欄簽名。 │第249 頁││ │斤數及總價不詳。 │ │ │├────┼────────────────┼──────┼────┤│林泰良 │99年12月24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1,140 包,共68,400公斤,每公斤 │人欄簽名。 │第250 頁││ │18.7元,總價1,279,080 元。 │ │ │├────┼────────────────┼──────┼────┤│林泰良 │99年12月28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570 包,共34,200公斤,每公斤18.7│人欄簽名。 │第251 頁││ │元,總價639,540 元。 │ │ │├────┼────────────────┼──────┼────┤│王永生 │99年12月28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855 包,共51,300公斤,每公斤18.7│人欄簽名。 │第252 頁││ │元,總價959,310 元。 │ │ │├────┼────────────────┼──────┼────┤│林縱昌 │99年12月28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855 包,共51,300公斤,每公斤18.7│人欄簽名。 │第253 頁││ │元,總價959,310 元。 │ │ │├────┼────────────────┼──────┼────┤│林聰淵 │99年12月28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及每包30公斤之選豆共 570包,總公│人欄簽名。 │第254 頁││ │斤數及總價不詳。 │ │ │├────┼────────────────┼──────┼────┤│林鴻禎 │99年12月28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855 包,共51,300公斤,每公斤18.7│人欄簽名。 │第255 頁││ │元,總價959,310 元。 │ │ │├────┼────────────────┼──────┼────┤│張偉勇 │99年12月28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800 包,共48,000公斤,每公斤18.7│人欄簽名。 │第256 頁││ │元,總價897,600 元。 │ │ │├────┼────────────────┼──────┼────┤│葉清松 │99年12月28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豆│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855 包,共51,300公斤,每公斤18.7│人欄簽名。 │第257 頁││ │元,總價959,310 元。 │ │ │├────┼────────────────┼──────┼────┤│王永生 │100 年1 月3 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豆840 包,共50,400公斤,每公斤18│人欄簽名。 │第263 頁││ │.8元,總價947,520 元。 │ │ │├────┼────────────────┼──────┼────┤│林泰良 │100 年1 月3 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豆1,500 包,共90,000公斤,每公斤│人欄簽名。 │第264 頁││ │18.8元,總價1,692,000 元。 │ │ │├────┼────────────────┼──────┼────┤│林縱昌 │100 年1 月3 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豆500 包,共30,000公斤,每公斤18│人欄簽名。 │第265 頁││ │.8元,總價564,000 元。 │ │ │├────┼────────────────┼──────┼────┤│林聰淵 │100 年1 月3 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豆840 包,共50,400公斤,每公斤18│人欄簽名。 │第266 頁││ │.8元,總價947,520 元;及訂購每包│ │ ││ │30公斤之選豆840 包,共25,200公斤│ │ ││ │,每公斤18.9元,總價467,280 元。│ │ │├────┼────────────────┼──────┼────┤│林鴻禎 │100 年1 月3 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豆800 包,共48,000公斤,每公斤18│人欄簽名。 │第267 頁││ │.8元,總價902,400 元。 │ │ │├────┼────────────────┼──────┼────┤│張偉勇 │100 年1 月3 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豆500 包,共30,000公斤,每公斤18│人欄簽名。 │第268 頁││ │.8元,總價564,000 元。 │ │ │├────┼────────────────┼──────┼────┤│葉清松 │100 年1 月3 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豆500 包,共30,000公斤,每公斤18│人欄簽名。 │第269 頁││ │.8元,總價564,000 元。 │ │ │├────┼────────────────┼──────┼────┤│王永生 │100 年1 月11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豆850 包,共51,000公斤,每公斤18│人欄簽名。 │第270 頁││ │.7元,總價953,700 元。 │ │ │├────┼────────────────┼──────┼────┤│林泰良 │100 年1 月11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豆1,500 包,共90,000 公 斤,每公│人欄簽名。 │第271 頁││ │斤18.7元,總價1,683,000 元。 │ │ │├────┼────────────────┼──────┼────┤│林縱昌 │100 年1 月11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豆850 包,共51,000公斤,每公斤18│人欄簽名。 │第272 頁││ │.7元,總價953,700 元。 │ │ │├────┼────────────────┼──────┼────┤│林聰淵 │100 年1 月11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豆850 包,共51,000公斤,每公斤18│人欄簽名。 │第273 頁││ │.7元,總價953,700 元;及訂購每包│ │ ││ │30公斤之選豆850 包,共25,500公斤│ │ ││ │,每公斤18.8元,總價479,400元。 │ │ │├────┼────────────────┼──────┼────┤│林鴻禎 │100 年1 月11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豆700 包,共42,000公斤,每公斤18│人欄簽名。 │第274 頁││ │.7元,總價785,400 元。 │ │ │├────┼────────────────┼──────┼────┤│張偉勇 │100 年1 月11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豆850 包,共51,000公斤,每公斤18│人欄簽名。 │第275 頁││ │.7元,總價953,700 元。 │ │ │├────┼────────────────┼──────┼────┤│葉清松 │100 年1 月11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豆850 包,共51,000公斤,每公斤 │人欄簽名。 │第276 頁││ │18.7元,總價953,700 元。 │ │ │├────┼────────────────┼──────┼────┤│王永生 │100 年1 月17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豆1,510 包,共90,600公斤,每公斤│人欄簽名。 │第277 頁││ │18.9元,總價1,712,340 元。 │ │ │├────┼────────────────┼──────┼────┤│林泰良 │100 年1 月17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豆3,000 包,共180,000 公斤,每公│人欄簽名。 │第278 頁││ │斤18.9元,總價3,402,000 元。 │ │ │├────┼────────────────┼──────┼────┤│林縱昌 │100 年1 月17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豆1,140 包,共68,400公斤,每公斤│人欄簽名。 │第279 頁││ │18.9元,總價1,292,760 元。 │ │ │├────┼────────────────┼──────┼────┤│林聰淵 │100 年1 月17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及每包30公斤之選豆共1,710 包,總│人欄簽名。 │第280 頁││ │公斤數及總價不詳。 │ │ │├────┼────────────────┼──────┼────┤│林鴻禎 │100 年1 月17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豆1,140 包,共68,400公斤,每公斤│人欄簽名。 │第281 頁││ │18.9元,總價1,292,760 元。 │ │ │├────┼────────────────┼──────┼────┤│張偉勇 │100 年1 月17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豆1,140 包,共68,400公斤,每公斤│人欄簽名。 │第282 頁││ │18.9元,總價1,292,760 元。 │ │ │├────┼────────────────┼──────┼────┤│葉清松 │100 年1 月17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豆1,140 包,共68,400公斤,每公斤│人欄簽名。 │第283 頁││ │18.9元,總價1,292,760 元。 │ │ │├────┼────────────────┼──────┼────┤│王永生 │100 年2 月21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豆570 包,共34,200公斤,每公斤18│人欄簽名。 │第284 頁││ │.8元,總價642,960 元。 │ │ │├────┼────────────────┼──────┼────┤│林縱昌 │100 年2 月21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豆570 包,共34,200公斤,每公斤18│人欄簽名。 │第285 頁││ │.8元,總價642,960 元。 │ │ │├────┼────────────────┼──────┼────┤│林聰淵 │100 年2 月21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及每包30公斤之選豆共570 包,總公│人欄簽名。 │第286 頁││ │斤數及總價不詳。 │ │ │├────┼────────────────┼──────┼────┤│林鴻禎 │100 年2 月21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豆570 包,共34,200公斤,每公斤18│人欄簽名。 │第287 頁││ │.8元,總價642,960 元。 │ │ │├────┼────────────────┼──────┼────┤│張偉勇 │100 年2 月21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豆570 包,共34,200公斤,每公斤18│人欄簽名。 │第288 頁││ │.8元,總價642,960 元。 │ │ │├────┼────────────────┼──────┼────┤│葉清松 │100 年2 月21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豆570 包,共34,200公斤,每公斤18│人欄簽名。 │第289 頁││ │.8元,總價642,960 元。 │ │ │├────┼────────────────┼──────┼────┤│林泰良 │ 100 年1 月24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 │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 選豆570 包,共34,200 斤 ,每公 │人欄簽名。 │第290 頁││ │ 斤18.7元,總價639,540 元。 │ │ │├────┼────────────────┼──────┼────┤│林泰良 │100 年2 月21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豆1,140 包,共68,400公斤,每公斤│人欄簽名。 │第291 頁││ │18.8元,總價1,285,920 元。 │ │ │├────┼────────────────┼──────┼────┤│王永生 │100 年3 月1 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豆570 包,共34,200公斤,每公斤18│人欄簽名。 │第292 頁││ │.8元,總價642,960 元。 │ │ │├────┼────────────────┼──────┼────┤│林泰良 │100 年3 月1 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豆1,140 包,共68,400公斤,每公斤│人欄簽名。 │第293 頁││ │18.75元,總價1,282,500 元。 │ │ │├────┼────────────────┼──────┼────┤│林縱昌 │100 年3 月1 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豆570 包,共34,200公斤,每公斤18│人欄簽名。 │第294 頁││ │.8元,總價642,960 元。 │ │ │├────┼────────────────┼──────┼────┤│林聰淵 │100 年3 月1 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及每包30公斤之選豆共570 包,總公│人欄簽名。 │第295 頁││ │斤數及總價不詳。 │ │ ││ │ │ │ ││ │ │ │ │├────┼────────────────┼──────┼────┤│林鴻禎 │100 年3 月1 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豆570 包,共34,200公斤,每公斤18│人欄簽名。 │第296 頁││ │.8元,總價642,960 元。 │ │ │├────┼────────────────┼──────┼────┤│張偉勇 │100 年3 月1 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豆570 包,共34,200公斤,每公斤18│人欄簽名。 │第297 頁││ │.8元,總價642,960 元。 │ │ │├────┼────────────────┼──────┼────┤│葉清松 │100 年3 月1 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豆570 包,共34,200公斤,每公斤18│人欄簽名。 │第298 頁││ │.8元,總價642,960 元。 │ │ │├────┼────────────────┼──────┼────┤│林泰良 │100 年3 月4 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豆1,140 包,共68,400 公 斤,每公│人欄簽名。 │第299 頁││ │斤18.8元,總價1,285,920 元。 │ │ │├────┼────────────────┼──────┼────┤│林縱昌 │100 年3 月4 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豆850 包,共51,000公斤,每公斤18│人欄簽名。 │第300 頁││ │.8元,總價958,800 元。 │ │ │├────┼────────────────┼──────┼────┤│林聰淵 │100 年3 月4 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及每包30公斤之選豆共570 包,總公│人欄簽名。 │第301 頁││ │斤數及總價不詳。 │ │ │├────┼────────────────┼──────┼────┤│林鴻禎 │100 年3 月4 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豆850 包,共51,000公斤,每公斤18│人欄簽名。 │第302 頁││ │.8元,總價958,800 元。 │ │ │├────┼────────────────┼──────┼────┤│張偉勇 │100 年3 月4 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豆850 包,共51,000公斤,每公斤18│人欄簽名。 │第303 頁││ │.8元,總價958,800 元。 │ │ │├────┼────────────────┼──────┼────┤│葉清松 │100 年3 月4 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豆850 包,共51,000公斤,每公斤18│人欄簽名。 │第304 頁││ │.8元,總價958,800 元。 │ │ │├────┼────────────────┼──────┼────┤│王永生 │100 年3 月11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豆570 包,共34,200公斤,每公斤18│人欄簽名。 │第305 頁││ │.8元,總價642,960 元。 │ │ │├────┼────────────────┼──────┼────┤│林聰淵 │100 年3 月11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及每包30公斤之選豆共850 包,總公│人欄簽名。 │第306 頁││ │斤數及總價不詳。 │ │ │├────┼────────────────┼──────┼────┤│王永生 │100 年3 月18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豆850 包,共51,000公斤,每公斤18│人欄簽名。 │第307 頁││ │.7元,總價953,700 元。 │ │ │├────┼────────────────┼──────┼────┤│林泰良 │100 年3 月18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豆1,140 包,共68,400公斤,每公斤│人欄簽名。 │第308 頁││ │18.7元,總價1,279,080 元。 │ │ │├────┼────────────────┼──────┼────┤│林縱昌 │100 年3 月18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豆850 包,共51,000公斤,每公斤18│人欄簽名。 │第309 頁││ │.7元,總價953,700 元。 │ │ │├────┼────────────────┼──────┼────┤│林聰淵 │100 年3 月18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及每包30公斤之選豆共600 包,總公│人欄簽名。 │第310 頁││ │斤數及總價不詳。 │ │ │├────┼────────────────┼──────┼────┤│林鴻禎 │100 年3 月18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豆850 包,共51,000公斤,每公斤18│人欄簽名。 │第311 頁││ │.7元,總價953,700 元。 │ │ │├────┼────────────────┼──────┼────┤│張偉勇 │100 年3 月18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豆850 包,共51,000公斤,每公斤18│人欄簽名。 │第312 頁││ │.7元,總價953,700 元。 │ │ │├────┼────────────────┼──────┼────┤│葉清松 │100 年3 月18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豆850 包,共51,000公斤,每公斤18│人欄簽名。 │第313 頁││ │.7元,總價953,700 元。 │ │ │├────┼────────────────┼──────┼────┤│王永生 │100 年3 月25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豆570 包,共34,200公斤,每公斤18│人欄簽名。 │第314 頁││ │.7元,總價639,540 元。 │ │ │├────┼────────────────┼──────┼────┤│林泰良 │100 年3 月25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豆1,140 包,共68,400公斤,每公斤│人欄簽名。 │第315 頁││ │18.7元,總價1,279,080 元。 │ │ │├────┼────────────────┼──────┼────┤│林縱昌 │100 年3 月25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豆850 包,共51,000公斤,每公斤18│人欄簽名。 │第316 頁││ │.7元,總價953,700 元。 │ │ │├────┼────────────────┼──────┼────┤│林聰淵 │100 年3 月25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豆850 包,共51,000公斤,每公斤18│人欄簽名。 │第317 頁││ │.7元,總價953,700 元;及訂購每包│ │ ││ │30公斤之選豆850 包,共25,500公斤│ │ ││ │,每公斤18.8元,總價479,400 元。│ │ │├────┼────────────────┼──────┼────┤│林鴻禎 │100 年3 月25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豆850 包,共51,000公斤,每公斤18│人欄簽名。 │第318 頁││ │.7元,總價953,700 元。 │ │ │├────┼────────────────┼──────┼────┤│張偉勇 │100 年3 月25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豆850 包,共51,000公斤,每公斤18│人欄簽名。 │第319 頁││ │.7元,總價953,700 元。 │ │ │├────┼────────────────┼──────┼────┤│葉清松 │100 年3 月25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豆850 包,共51,000公斤,每公斤18│人欄簽名。 │第320 頁││ │.7元,總價953,700 元。 │ │ │├────┼────────────────┼──────┼────┤│王永生 │100 年4 月1 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豆850 包,共51,000公斤,每公斤18│人欄簽名。 │第321 頁││ │.65元,總價951,150 元。 │ │ │├────┼────────────────┼──────┼────┤│林泰良 │100 年4 月1 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豆3,000 包,共180,000 公斤,每公│人欄簽名。 │第322 頁││ │斤18.5元,總價3,330,000 元。 │ │ │├────┼────────────────┼──────┼────┤│林縱昌 │100 年4 月1 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豆700 包,共42,000公斤,每公斤18│人欄簽名。 │第323 頁││ │.65元,總價783,300 元。 │ │ │├────┼────────────────┼──────┼────┤│林聰淵 │100 年4 月1 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豆850 包,共51,000公斤,每公斤18│人欄簽名。 │第324 頁││ │.6元,總價948,600 元;及訂購每包│ │ ││ │30公斤之選豆850 包,共25,500公斤│ │ ││ │,每公斤18.7元,總價476,850 元。│ │ │├────┼────────────────┼──────┼────┤│林鴻禎 │100 年4 月1 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豆850 包,共51,000公斤,每公斤18│人欄簽名。 │第325 頁││ │.65元,總價951,150 元。 │ │ │├────┼────────────────┼──────┼────┤│張偉勇 │100 年4 月1 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豆850 包,共51,000公斤,每公斤18│人欄簽名。 │第326 頁││ │.65元,總價951,150 元。 │ │ │├────┼────────────────┼──────┼────┤│葉清松 │100 年4 月1 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豆850 包,共51,000公斤,每公斤18│人欄簽名。 │第327 頁││ │.65元,總價951,150 元。 │ │ │├────┼────────────────┼──────┼────┤│王永生 │100 年4 月15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豆850 包,共51,000公斤,每公斤18│人欄簽名。 │第328 頁││ │.65元,總價951,150 元。 │ │ │├────┼────────────────┼──────┼────┤│林泰良 │100 年4 月15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豆1,710 包,共102,60 0公斤,每公│人欄簽名。 │第329 頁││ │斤18.6元,總價1,908,360 元。 │ │ │├────┼────────────────┼──────┼────┤│林縱昌 │100 年4 月15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豆850 包,共51,000公斤,每公斤18│人欄簽名。 │第330 頁││ │.65元,總價951,150 元。 │ │ │├────┼────────────────┼──────┼────┤│林聰淵 │100 年4 月15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豆850 包,共51,000公斤,每公斤18│人欄簽名。 │第331 頁││ │.65 元,總價951,150 元;及訂購每│ │ ││ │包30公斤之選豆850 包,共25,500公│ │ ││ │斤,每公斤18.75 元,總價478,125 │ │ ││ │元。 │ │ │├────┼────────────────┼──────┼────┤│林鴻禎 │100 年4 月15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豆850 包,共51,000公斤,每公斤18│人欄簽名。 │第332 頁││ │.65元,總價951,150 元。 │ │ │├────┼────────────────┼──────┼────┤│張偉勇 │100 年4 月15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豆850 包,共51,000公斤,每公斤18│人欄簽名。 │第333 頁││ │.65元,總價951,150 元。 │ │ │├────┼────────────────┼──────┼────┤│葉清松 │100 年4 月15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豆850 包,共51,000公斤,每公斤18│人欄簽名。 │第334 頁││ │.65元,總價951,150 元。 │ │ │├────┼────────────────┼──────┼────┤│王永生 │100 年4 月29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豆850 包,共51,000公斤,每公斤18│人欄簽名。 │第335 頁││ │.6元,總價948,600 元。 │ │ │├────┼────────────────┼──────┼────┤│林泰良 │100 年4 月29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豆1,710 包,共102,60 0公斤,每公│人欄簽名。 │第336 頁││ │斤18.6元,總價1,908,360 元。 │ │ │├────┼────────────────┼──────┼────┤│林縱昌 │100 年4 月29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豆850 包,共51,000公斤,每公斤18│人欄簽名。 │第337 頁││ │.6元,總價948,600 元。 │ │ │├────┼────────────────┼──────┼────┤│林聰淵 │100 年4 月29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豆850 包,共51,000公斤,每公斤18│人欄簽名。 │第338 頁││ │.6元,總價948,600 元;及訂購每包│ │ ││ │30公斤之選豆850 包,共25,500公斤│ │ ││ │,每公斤18.7元,總價476,850 元。│ │ │├────┼────────────────┼──────┼────┤│林鴻禎 │100 年4 月29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豆850 包,共51,000公斤,每公斤18│人欄簽名。 │第339 頁││ │.6元,總價948,600 元。 │ │ │├────┼────────────────┼──────┼────┤│張偉勇 │100 年4 月29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豆850 包,共51,000公斤,每公斤 │人欄簽名。 │第340 頁││ │18.6元,總價948,600 元。 │ │ │├────┼────────────────┼──────┼────┤│葉清松 │100 年4 月29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豆850 包,共51,000公斤,每公斤18│人欄簽名。 │第341 頁││ │.6元,總價948,600 元。 │ │ │├────┼────────────────┼──────┼────┤│王永生 │100 年5 月9 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豆850 包,共51,000公斤,每公斤18│人欄簽名。 │第342 頁││ │.4元,總價938,400 元。 │ │ │├────┼────────────────┼──────┼────┤│林泰良 │100 年5 月9 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豆1,710 包,共102,600 公斤,每公│人欄簽名。 │第343 頁││ │斤18.4元,總價1,887,840 元。 │ │ │├────┼────────────────┼──────┼────┤│林縱昌 │100 年5 月9 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豆850 包,共51,000公斤,每公斤18│人欄簽名。 │第344 頁││ │.4元,總價938,400 元。 │ │ │├────┼────────────────┼──────┼────┤│林聰淵 │100 年5 月9 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及每包30公斤之選豆共850 包,總公│人欄簽名。 │第345 頁││ │斤數及總價不詳。 │ │ │├────┼────────────────┼──────┼────┤│林鴻禎 │100 年5 月9 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豆850 包,共51,000公斤,每公斤18│人欄簽名。 │第346 頁││ │.4元,總價938,400 元。 │ │ │├────┼────────────────┼──────┼────┤│張偉勇 │100 年5 月9 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豆850 包,共51,000公斤,每公斤18│人欄簽名。 │第347 頁││ │.4元,總價938,400 元。 │ │ │├────┼────────────────┼──────┼────┤│葉清松 │100 年5 月9 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豆850 包,共51,000公斤,每公斤18│人欄簽名。 │第348 頁││ │.4元,總價938,400 元。 │ │ │├────┼────────────────┼──────┼────┤│王永生 │100 年5 月19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豆850 包,共51,000公斤,每公斤18│人欄簽名。 │第349 頁││ │.3元,總價933,300 元。 │ │ │├────┼────────────────┼──────┼────┤│林泰良 │100 年5 月19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豆1,710 包,共102,60 0公斤,每公│人欄簽名。 │第350 頁││ │斤18.3元,總價1,877,580 元。 │ │ │├────┼────────────────┼──────┼────┤│林縱昌 │100 年5 月19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豆850 包,共51,000公斤,每公斤18│人欄簽名。 │第351 頁││ │.3元,總價933,300 元。 │ │ │├────┼────────────────┼──────┼────┤│林聰淵 │100 年5 月9 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及每包30公斤之選豆共850 包,總公│人欄簽名。 │第352 頁││ │斤數及總價不詳。 │ │ │├────┼────────────────┼──────┼────┤│林鴻禎 │100 年5 月19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豆850 包,共51,000公斤,每公斤18│人欄簽名。 │第353 頁││ │.3元,總價933,300 元。 │ │ │├────┼────────────────┼──────┼────┤│張偉勇 │100 年5 月19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豆850 包,共51,000公斤,每公斤18│人欄簽名。 │第354 頁││ │.3元,總價933,300 元。 │ │ │├────┼────────────────┼──────┼────┤│葉清松 │100 年5 月19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豆850 包,共51,000公斤,每公斤18│人欄簽名。 │第355 頁││ │.3元,總價933,300 元。 │ │ │├────┼────────────────┼──────┼────┤│王永生 │100 年5 月30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豆850 包,共51,000公斤,每公斤18│人欄簽名。 │第356 頁││ │.4元,總價938,400 元。 │ │ │├────┼────────────────┼──────┼────┤│林泰良 │100 年5 月30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豆1,710 包,共102,60 0公斤,每公│人欄簽名。 │第357 頁││ │斤18.4元,總價1,887,840 元。 │ │ │├────┼────────────────┼──────┼────┤│林縱昌 │100 年5 月30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豆850 包,共51,000公斤,每公斤18│人欄簽名。 │第358 頁││ │.4元,總價938,400 元。 │ │ │├────┼────────────────┼──────┼────┤│林聰淵 │100 年5 月30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及每包30公斤之選豆共850 包,總公│人欄簽名。 │第359 頁││ │斤數及總價不詳。 │ │ │├────┼────────────────┼──────┼────┤│林鴻禎 │100 年5 月30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豆850 包,共51,000公斤,每公斤18│人欄簽名。 │第360 頁││ │.4元,總價938,400 元。 │ │ │├────┼────────────────┼──────┼────┤│張偉勇 │100 年5 月30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豆850 包,共51,000公斤,每公斤18│人欄簽名。 │第361 頁││ │.4元,總價938,400 元。 │ │ │├────┼────────────────┼──────┼────┤│葉清松 │100 年5 月30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豆850 包,共51,000公斤,每公斤18│人欄簽名。 │第362 頁││ │.4元,總價938,400 元。 │ │ │├────┼────────────────┼──────┼────┤│林鴻禎 │100 年6 月3 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豆850 包,共51,000公斤,每公斤18│人欄簽名。 │第363 頁││ │.4元,總價938,400 元。 │ │ │├────┼────────────────┼──────┼────┤│王永生 │100 年6 月3 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豆850 包,共51,000公斤,每公斤18│人欄簽名。 │第364 頁││ │.4元,總價938,400 元。 │ │ │├────┼────────────────┼──────┼────┤│林泰良 │100 年6 月3 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豆1,710 包,共102,60 0公斤,每公│人欄簽名。 │第365 頁││ │斤18.4元,總價1,887,840 元。 │ │ │├────┼────────────────┼──────┼────┤│林縱昌 │100 年6 月3 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豆850 包,共51,000公斤,每公斤18│人欄簽名。 │第366 頁││ │.4元,總價938,400 元。 │ │ │├────┼────────────────┼──────┼────┤│林聰淵 │100 年6月3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 │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及每包30公斤之選豆共850 包,總公│人欄簽名。 │第367 頁││ │斤數及總價不詳。 │ │ │├────┼────────────────┼──────┼────┤│張偉勇 │100 年6 月3 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豆850 包,共51,000公斤,每公斤18│人欄簽名。 │第368 頁││ │.4元,總價938,400 元。 │ │ │├────┼────────────────┼──────┼────┤│葉清松 │100 年6 月3 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豆850 包,共51,000公斤,每公斤18│人欄簽名。 │第369 頁││ │.4元,總價938,400 元。 │ │ │├────┼────────────────┼──────┼────┤│王永生 │100 年6 月14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豆850 包,共51,000公斤,每公斤18│人欄簽名。 │第370 頁││ │.25 元,總價930,750 元。 │ │ │├────┼────────────────┼──────┼────┤│林泰良 │100 年6 月14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豆1,710 包,共51,000 公 斤,每公│人欄簽名。 │第371 頁││ │斤18.2 元,總價928,200 元。 │ │ │├────┼────────────────┼──────┼────┤│林縱昌 │100 年6 月14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豆850 包,共51,000公斤,每公斤18│人欄簽名。 │第372 頁││ │.25元,總價930,750 元。 │ │ │├────┼────────────────┼──────┼────┤│林聰淵 │100 年6 月14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豆850 包,共51,000公斤,每公斤18│人欄簽名。 │第373 頁││ │.25 元,總價930,750 元;及訂購每│ │ ││ │包30公斤之選豆850 包,共25,500公│ │ ││ │斤,每公斤18.35 元,總價467,925 │ │ ││ │元。 │ │ │├────┼────────────────┼──────┼────┤│林鴻禎 │100 年6 月14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豆850 包,共51,000公斤,每公斤18│人欄簽名。 │第374 頁││ │.25元,總價930,750 元。 │ │ │├────┼────────────────┼──────┼────┤│張偉勇 │100 年6 月14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豆850 包,共51,000公斤,每公斤18│人欄簽名。 │第375 頁││ │.25元,總價930,750 元。 │ │ │├────┼────────────────┼──────┼────┤│葉清松 │100 年6 月14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豆850 包,共51,000公斤,每公斤18│人欄簽名。 │第376 頁││ │.25元,總價930,750 元。 │ │ │├────┼────────────────┼──────┼────┤│王永生 │100 年6 月24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豆850 包,共51,000公斤,每公斤17│人欄簽名。 │第377 頁││ │.9元,總價912,900 元。 │ │ │├────┼────────────────┼──────┼────┤│林縱昌 │100 年6 月24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豆850 包,共51,000公斤,每公斤17│人欄簽名。 │第378 頁││ │.9元,總價912,900 元。 │ │ │├────┼────────────────┼──────┼────┤│林聰淵 │100 年6 月24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及每包30公斤之選豆共850 包,總公│人欄簽名。 │第379 頁││ │斤數及總價不詳。 │ │ │├────┼────────────────┼──────┼────┤│林鴻禎 │100 年6 月24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豆850 包,共51,000公斤,每公斤17│人欄簽名。 │第380 頁││ │.9元,總價912,900 元。 │ │ │├────┼────────────────┼──────┼────┤│張偉勇 │100 年6 月24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豆850 包,共51,000公斤,每公斤17│人欄簽名。 │第381 頁││ │.9元,總價912,900 元。 │ │ │├────┼────────────────┼──────┼────┤│葉清松 │100 年6 月24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豆500 包,共30,000公斤,每公斤17│人欄簽名。 │第382 頁││ │.9元,總價537,000 元。 │ │ │├────┼────────────────┼──────┼────┤│王永生 │100 年6 月30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豆850 包,共51,000公斤,每公斤17│人欄簽名。 │第383 頁││ │.8元,總價907,800 元。 │ │ │├────┼────────────────┼──────┼────┤│林泰良 │100 年6 月30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豆1,140 包,共68,400 0公斤,每公│人欄簽名。 │第384 頁││ │斤17.8元,總價1,217,520 元。 │ │ │├────┼────────────────┼──────┼────┤│林縱昌 │100 年6 月30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豆850 包,共51,000公斤,每公斤17│人欄簽名。 │第385 頁││ │.8元,總價907,800 元。 │ │ │├────┼────────────────┼──────┼────┤│林聰淵 │100 年6 月30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及每包30公斤之選豆共850 包,總公│人欄簽名。 │第386 頁││ │斤數及總價不詳。 │ │ │├────┼────────────────┼──────┼────┤│林鴻禎 │100 年6 月30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豆850 包,共51,000公斤,每公斤17│人欄簽名。 │第387 頁││ │.8元,總價907,800 元。 │ │ │├────┼────────────────┼──────┼────┤│張偉勇 │100 年6 月30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豆850 包,共51,000公斤,每公斤17│人欄簽名。 │第388 頁││ │.8元,總價907,800 元。 │ │ │├────┼────────────────┼──────┼────┤│葉清松 │100 年6 月30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豆850 包,共51,000公斤,每公斤17│人欄簽名。 │第389 頁││ │.8元,總價907,800 元。 │ │ │├────┼────────────────┼──────┼────┤│王永生 │100 年7 月8 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豆850 包,共51,000公斤,每公斤17│人欄簽名。 │第390 頁││ │.8元,總價907,800元。 │ │ │├────┼────────────────┼──────┼────┤│林泰良 │100 年7 月8 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豆1,710 包,共102,600 公斤,每公│人欄簽名。 │第391 頁││ │斤17 .8 元,總價1,826,280元。 │ │ │├────┼────────────────┼──────┼────┤│林縱昌 │100 年7 月8 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豆850 包,共51,000公斤,每公斤17│人欄簽名。 │第392 頁││ │.8元,總價907,800 元。 │ │ │├────┼────────────────┼──────┼────┤│林聰淵 │100 年7 月8 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豆850 包,共51,000公斤,每公斤17│人欄簽名。 │第393 頁││ │.8元,總價907,800 元;及訂購每包│ │ ││ │30公斤之選豆850 包,共25,500公斤│ │ ││ │,每公斤17.9元,總價456,450 元。│ │ │├────┼────────────────┼──────┼────┤│林鴻禎 │100 年7 月8 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豆850 包,共51,000公斤,每公斤17│人欄簽名。 │第394 頁││ │.8元,總價907,800 元。 │ │ │├────┼────────────────┼──────┼────┤│張偉勇 │100 年7 月8 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豆850 包,共51,000公斤,每公斤17│人欄簽名。 │第395 頁││ │.8元,總價907,800 元。 │ │ │├────┼────────────────┼──────┼────┤│葉清松 │100 年7 月8 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豆850 包,共51,000公斤,每公斤17│人欄簽名。 │第396 頁││ │.8元,總價907,800 元。 │ │ │├────┼────────────────┼──────┼────┤│王永生 │100 年7 月21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豆850 包,共51,000公斤,每公斤17│人欄簽名。 │第397 頁││ │.9元,總價912,900 元。 │ │ │├────┼────────────────┼──────┼────┤│林泰良 │100 年7 月21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豆1,710 包,共102,600 公斤,每公│人欄簽名。 │第398 頁││ │斤17.85 元,總價1,831,410 元。 │ │ │├────┼────────────────┼──────┼────┤│林縱昌 │100 年7 月21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豆850 包,共51,000公斤,每公斤17│人欄簽名。 │第399 頁││ │.9元,總價912,900 元。 │ │ │├────┼────────────────┼──────┼────┤│林聰淵 │100 年7 月21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豆850 包,共51,000公斤,每公斤17│人欄簽名。 │第400 頁││ │.9元,總價912,900 元;及訂購每包│ │ ││ │30公斤之選豆850 包,共25,500公斤│ │ ││ │,每公斤18元,總價459,000 元。 │ │ │├────┼────────────────┼──────┼────┤│林鴻禎 │100 年7 月21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豆850 包,共51,000公斤,每公斤17│人欄簽名。 │第401 頁││ │.9元,總價912,900 元。 │ │ │├────┼────────────────┼──────┼────┤│張偉勇 │100 年7 月21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豆850 包,共51,000公斤,每公斤17│人欄簽名。 │第402 頁││ │.9元,總價912,900 元。 │ │ │├────┼────────────────┼──────┼────┤│葉清松 │100 年7 月21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豆850 包,共51,000公斤,每公斤17│人欄簽名。 │第403 頁││ │.9元,總價912,900 元。 │ │ │├────┼────────────────┼──────┼────┤│王永生 │100 年8 月1 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豆850 包,共51,000公斤,每公斤17│人欄簽名。 │第404 頁││ │.9元,總價912,900 元。 │ │ │├────┼────────────────┼──────┼────┤│林泰良 │100 年8 月1 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豆1,140 包,共68,400公斤,每公 │人欄簽名。 │第405 頁││ │斤17.85 元,總價1,220,940 元。 │ │ │├────┼────────────────┼──────┼────┤│林縱昌 │100 年8 月1 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豆850 包,共51,000公斤,每公斤17│人欄簽名。 │第406 頁││ │.9元,總價912,900 元。 │ │ │├────┼────────────────┼──────┼────┤│林聰淵 │100 年8 月1 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豆850 包,共51,000公斤,每公斤17│人欄簽名。 │第407 頁││ │.9元,總價912,900 元;及訂購每包│ │ ││ │30公斤之選豆850 包,共25,500公斤│ │ ││ │,每公斤18元,總價459,000 元。 │ │ │├────┼────────────────┼──────┼────┤│林鴻禎 │100 年8 月1 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豆850 包,共51,000公斤,每公斤 │人欄簽名。 │第408 頁││ │17.9元,總價912,900 元。 │ │ │├────┼────────────────┼──────┼────┤│張偉勇 │100 年8 月1 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豆850 包,共51,000公斤,每公斤17│人欄簽名。 │第409 頁││ │.9元,總價912,900 元。 │ │ │├────┼────────────────┼──────┼────┤│葉清松 │100 年8 月1 日訂購每包60公斤之選│吳治中於經辦│訴證三卷││ │豆850 包,共51,000公斤,每公斤17│人欄簽名。 │第410 頁││ │.9元,總價912,900 元。 │ │ │├────┴────────────────┴──────┴────┤├────┬────────────────────────────┤│總計 │20,208,480公斤(數量不明者,不予計入) ││ │ │└────┴────────────────────────────┘附表二:
┌──┬──────┬───────────┬───────────┐│編號│文 書 名 稱 │偽造署押之欄位及數量 │卷 證 出 處 │├──┼──────┼───────────┼───────────┤│ 一 │成交確認單。│在買方簽章欄偽造「林聰│訴證三卷第38頁 ││ │ │淵」署名壹枚。 │ │├──┼──────┼───────────┼───────────┤│ 二 │成交確認單。│在買方簽章欄偽造「林泰│訴證三卷第39頁 ││ │ │良」署名壹枚。 │ │├──┼──────┼───────────┼───────────┤│ 三 │成交確認單。│在買方簽章欄偽造「林」│訴證三卷第41頁 ││ │ │(即林泰良)署名壹枚。│ │├──┼──────┼───────────┼───────────┤│ 四 │成交確認單。│在買方簽章欄偽造「林」│訴證三卷第42頁 ││ │ │(即林縱昌)署名壹枚。│ │├──┼──────┼───────────┼───────────┤│ 五 │成交確認單。│在買方簽章欄偽造「葉」│訴證三卷第44頁 ││ │ │(即葉清松)署名壹枚。│ │├──┼──────┼───────────┼───────────┤│ 六 │成交確認單。│在買方簽章欄偽造「林」│訴證三卷第49頁 ││ │ │(即林縱昌)署名壹枚。│ │├──┼──────┼───────────┼───────────┤│ 七 │成交確認單。│在買方簽章欄偽造「張」│訴證三卷第51頁 ││ │ │(即張偉勇)署名壹枚。│ │├──┼──────┼───────────┼───────────┤│ 八 │成交確認單。│在買方簽章欄偽造「林」│訴證三卷第53頁 ││ │ │(即林縱昌)署名壹枚。│ │├──┼──────┼───────────┼───────────┤│ 九 │成交確認單。│在買方簽章欄偽造「張偉│訴證三卷第57頁 ││ │ │勇」署名壹枚。 │ │├──┼──────┼───────────┼───────────┤│ 十 │成交確認單。│在買方簽章欄偽造「林聰│訴證三卷第65頁 ││ │ │淵」署名壹枚。 │ │├──┼──────┼───────────┼───────────┤│十一│成交確認單。│在買方簽章欄偽造「林聰│訴證三卷第67頁 ││ │ │淵」署名壹枚。 │ │├──┼──────┼───────────┼───────────┤│十二│成交確認單。│在買方簽章欄偽造「信興│訴證三卷第69頁 ││ │ │油行」(即林縱昌)印文│ ││ │ │壹枚。 │ │├──┼──────┼───────────┼───────────┤│十三│成交確認單。│在買方簽章欄偽造「葉清│訴證三卷第75頁 ││ │ │松」署名壹枚。 │ │├──┼──────┼───────────┼───────────┤│十四│成交確認單。│在買方簽章欄偽造「林聰│訴證三卷第77頁 ││ │ │淵」署名壹枚。 │ │├──┼──────┼───────────┼───────────┤│十五│成交確認單。│在買方簽章欄偽造「張偉│訴證三卷第78頁 ││ │ │勇」署名壹枚。 │ │├──┼──────┼───────────┼───────────┤│十六│成交確認單。│在買方簽章欄偽造「張」│訴證三卷第47頁 ││ │ │(即張偉勇)署名壹枚。│ │├──┼──────┼───────────┼───────────┤│十七│成交確認單。│在買方簽章欄偽造「林鴻│訴證三卷第59頁 ││ │ │禎」署名壹枚。 │ ││ │ │ │ │├──┼──────┼───────────┼───────────┤│十八│成交確認單。│在買方簽章欄偽造「林鴻│訴證三卷第70頁 ││ │ │禎」署名壹枚。 │ │├──┼──────┼───────────┼───────────┤│十九│成交確認單。│在買方簽章欄偽造「林縱│訴證三卷第76頁 ││ │ │昌」署名壹枚。 │ ││ │ │ │ │└──┴──────┴───────────┴───────────┘附表三:
┌──┬───────┬──────────┬──────┐│編號│文 書 名 稱│偽造署押之欄位及數量│卷 證 出 處 │├──┼───────┼──────────┼──────┤│ 一 │客戶信用調查表│在客戶確認欄偽造「林│偵卷卷一第13││ │。 │」(即林泰良)署名壹│頁 ││ │ │枚。 │ │├──┼───────┼──────────┼──────┤│ 二 │客戶信用調查表│在客戶確認欄偽造「張│偵卷卷一第13││ │。 │」(即張偉勇)署名壹│頁反面 ││ │ │枚。 │ │├──┼───────┼──────────┼──────┤│ 三 │客戶信用調查表│在客戶確認欄偽造「王│偵卷卷一第14││ │。 │」(即王永生)署名壹│頁 ││ │ │枚。 │ │├──┼───────┼──────────┼──────┤│ 四 │客戶信用調查表│在客戶確認欄偽造「林│偵卷卷一第14││ │。 │」(即林聰淵)署名壹│頁反面 ││ │ │枚。 │ │├──┼───────┼──────────┼──────┤│ 五 │客戶信用調查表│在客戶確認欄偽造「鴻│偵卷卷一第15││ │。 │禛」(即林鴻禎)署名│頁 ││ │ │壹枚。 │ │├──┼───────┼──────────┼──────┤│ 六 │客戶信用調查表│在客戶確認欄偽造「葉│偵卷卷一第15││ │。 │」(即葉清松)署名壹│頁反面 ││ │ │枚。 │ │├──┼───────┼──────────┼──────┤│ 七 │客戶信用調查表│在客戶確認欄偽造「林│偵卷卷一第16││ │。 │」(即林縱昌)署名壹│頁 ││ │ │枚。 │ │└──┴───────┴──────────┴──────┘附表四:
┌──┬─────┬─────┬────┬───┬─────┐│編號│ 支票號碼 │ 票面金額 │ 發票日 │發票人│ 證據出處 │├──┼─────┼─────┼────┼───┼─────┤│ 一 │IT0000000 │499,350元 │100.8.6 │高麗滿│偵卷卷一第││ │ │ │ │ │35頁 │├──┼─────┼─────┼────┼───┼─────┤│ 二 │IT0000000 │594,630元 │100.8.7 │林泰良│偵卷卷一第││ │ │ │ │ │36頁 │├──┼─────┼─────┼────┼───┼─────┤│ 三 │IT0000000 │173,490元 │100.8.7 │林泰良│偵卷卷一第││ │ │ │ │ │37頁 │├──┼─────┼─────┼────┼───┼─────┤│ 四 │IT0000000 │226,140元 │100.8.12│高麗滿│偵卷卷一第││ │ │ │ │ │35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