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上訴字第140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許萬成選 任共同辯護人 張百欣律師
林明信律師趙立偉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盧錦川選任辯護人 陳明良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01號,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20620號、第23323號),提起上訴(按103年度偵字第2513號非本案被告之偵查案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關於許萬成部分均撤銷。
許萬成犯如附表甲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甲所示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拾月,褫奪公權伍年。其他被訴部分無罪。
其他上訴駁回。
事 實
一、許萬成於民國100 年2 月至102 年8 月間擔任桃園縣政府消防局(現已改制為桃園市政府消防局,下稱消防局)火災預防科科長,綜理桃園縣境內消防安全設備檢查之策劃與執行、違反消防法案件之處理、檢修申報之管理、防焰規制之執行、防火制度之執行等事項,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消防局之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檢查(下稱消防安全檢查)包含請領建築物會審消防安全設備圖說(下稱消防圖說會審)及請領建築物使用執照會勘消防安全設備(下稱消防竣工會勘),消防圖說會審係由具有消防設備師(士)證照之消防設備師(士),向建築物所在縣、市政府消防局提出申請,經消防局針對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設計圖說是否符合消防法規規定進行消防圖說會審,通過後由業者依圖施作完成後,再由消防設備師(士)向消防局提出申請消防竣工會勘,由消防局派員至建築物現場會勘檢查,抽查消防安全設備均符合消防法規後,再由消防局核發消防安全設備符合規定之函文(下稱消防許可函),建築物業主始能據該消防許可函向主管建築機關申請核發使用執照,該建築物取得使用執照後方可販售交屋或使用,因消防許可函核發遲速與否影響甚鉅,如有遲延將使業者因龐大利息支出而造成沉重資金壓力,故建築物業主與下包之營造、水電、消防器材廠商均有儘速取得建築物消防許可函之時間壓力。許萬成因知悉建築物業主及下包廠商亟欲加速消防安全檢查進行以儘快取得消防許可函,乃利用其擔任消防局火災預防科科長期間,對桃園縣(現已改制為桃園市)境內建築物有關消防圖說會審及消防竣工會勘之程序進行,有指揮消防局火災預防科承辦人辦理時程,以及認定消防圖說會審、消防竣工會勘結果符合規定與否之權限,竟基於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之各別犯意,而分別向下列各建案業者收受賄賂,其中包括盧錦川等業者(除盧錦川外之其餘業者均經判決確定,非本院審判之被告),則各係共同與李新彬(後述事實一、㈠㈡㈢部分)或單獨(後述事實一、㈣部分)基於對於公務員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而交付賄賂予許萬成,許萬成、盧錦川等人收賄、行賄之具體行為如下:
(一)「帝璽建案」賄賂案(A事實):賴重宏係合雄建設有限公司(下稱合雄公司)負責人兼任副總經理,喬家龍係萬代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萬代福公司)負責人及合雄公司工務副理,並負責合雄公司所興建位在桃園縣桃園市(現已改制為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之帝璽建案(下稱帝璽建案)工務事宜,因帝璽建案原委由聖玄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下稱聖玄公司)辦理消防安全檢查,迄於102年6月間之消防竣工會勘階段,業經消防局火災預防科人員多次到場會勘後仍有缺失,而無法通過消防安全檢查並取得消防許可函,賴重宏、喬家龍認為聖玄公司已無法迅速讓帝璽建案通過消防安全檢查,且知悉賴重宏熟識之巧榮水電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巧榮公司)負責人萬鐙貿可透過高源消防企業有限公司(下稱高源公司)負責人李新彬與消防局火災預防科人員交涉,賴重宏遂與萬鐙貿聯繫央求協助,萬鐙貿亦於102年6月10日下午5時49分許撥打電話與李新彬聯繫,李新彬即向萬鐙貿表示可以行賄消防局人員方式儘快取得消防許可函(見附表一通訊監察譯文102年6月10日編號1),萬鐙貿遂向賴重宏表示包括給消防局人員行賄費用及處理人員跑腿費用共需新臺幣(下同)30萬元,經賴重宏同意支付後,賴重宏、喬家龍、萬鐙貿、李新彬基於對於公務員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由李新彬旋於同日晚間9時許以電話聯絡許萬成後(見附表一通訊監察譯文102年6月10日編號2),至許萬成住處詢問帝璽建案消防安全檢查進度,並取得許萬成同意協助催促消防局火災預防科承辦人邱昱綸快速辦理該案,李新彬隨後於同日晚間10時3分許電話告知萬鐙貿上情(見附表一通訊監察譯文102年6月10日編號3),復於翌日上午(即102年6月11日)以電話聯繫許萬成告知已將帝璽建案消防安全檢查文書資料送件至消防局,並請求許萬成協助催促承辦人先行核對(見附表一通訊監察譯文102年6月11日編號2、11),許萬成亦於102年(原判決誤載為103年)6月13日、102年(原判決誤載為103年)6月14日與李新彬電話聯繫中一再表示已催促承辦人邱昱綸儘速安排到現場會勘(見附表一通訊監察譯文102年6月13日編號11、12、附表一通訊監察譯文102年6月14日編號2),迄該案於102年6月19日由萬鐙貿取得消防許可函交予喬家龍後,萬鐙貿於102年6月28日前往合雄公司,由賴重宏將內裝有先前與萬鐙貿商定之30萬現金交給會計廖怡青轉交喬家龍,喬家龍即在合雄公司將現金交付萬鐙貿,萬鐙貿取得30萬元後即以電話告知李新彬(見附表一通訊監察譯文102年6月28日編號1),李新彬於102年6月30 日前往巧榮公司與萬鐙貿商議分配方式(見附表一通訊監察譯文102年6月30日編號2),決定以其中12萬元作為許萬成之賄賂款項,另李新彬、萬鐙貿各分得6萬6千元、11萬4千元跑腿費用,李新彬取得前開行賄款項後,即於同日下午4時46分許以電話聯絡許萬成將至消防局樓下於其碰面(見附表一通訊監察譯文102年6月30日編號3),復於同日下午4時46分許以電話告知許萬成其已在消防局旁幼稚園前面(見附表一通訊監察譯文102年6月30日編號4),許萬成即至李新彬車內與其碰面,由李新彬在車內將內裝有12萬元現金之信封袋交給許萬成,並告知許萬成「這是合雄的案子」,許萬成知悉上開款項係合雄公司帝璽建案業主認經其協助催促承辦人加速至現場會勘並取得消防許可函之對價,其雖於該案消防檢查中無何違背職務之處,仍基於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犯意,收受上開12萬元之賄賂後下車離去。
(二)「創景二期建案」賄賂案:盧錦川係華鳳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鳳公司)負責人,因華鳳公司負責桃園縣中壢市(現已改制為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創景二期建案之消防竣工會勘通過後,仍需核對消防安全設備會勘表、消防安全設備查驗申請書、使用執照申請書、建造執照、消防安全設備查驗應檢附證明文件審核表、消防安全設備竣工查驗應檢附相關照片審查表及測試照片、人員證件、消防安全設備報告等書面資料,核符後始得核發消防許可函,盧錦川為求儘速通過上開消防局書面資料審核程序,遂於102年5月7日上午10時56分許撥打電話給李新彬央求協助,李新彬即向盧錦川表示可以行賄消防局科長方式儘快核對上開書面資料以取得消防許可函(見附表二通訊監察譯文102年5月7日編號1),經盧錦川同意後,李新彬、盧錦川乃基於對於公務員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推由李新彬旋於同日上午10時59分許以電話聯絡許萬成,請求許萬成協助上開建案書面資料審核程序,並得以於102年5月9日取得消防許可函(見附表二通訊監察譯文102年5月7日編號2),許萬成應允後隨即催促承辦人邱昱綸快速辦理,盧錦川隨後於102年5月7日下午4時41分許以電話聯繫李新彬,告知書面資料已核對完成,僅待華鳳公司補足資料(見附表二通訊監察譯文102年5月7日編號14),許萬成亦於102年5月7日下午4時43分許以電話告知李新彬其會催促邱昱綸儘速核發消防許可函(見附表二通訊監察譯文102年5月7日編號15),李新彬於102年5月8日晚間8時8分許與盧錦川通話時表示先行墊付賄款給許萬成,盧錦川即表示同意(見附表二通訊監察譯文102年5月8 日編號 3),李新彬復於102年5月10日上午9時24分要求盧錦川於實際取得消防許可函後告知,以便行賄許萬成(見附表二通訊監察譯文102年5月10日編號1),盧錦川即於同日上午11時43分許以電話告知李新彬已取得消防許可函(見附表二通訊監察譯文102年5月10日編號2),李新彬旋於當日上午11時44分以電話邀約許萬成(見附表二通訊監察譯文102年5月10日編號3),許萬成遂於該日下午5時55分許至高源公司,李新彬在高源公司內將內裝有1萬元現金之信封袋交給許萬成,並告知許萬成「這是創景二期」,許萬成知悉上開款項係創景二期建案業主認經其協助催促承辦人審核書面資料並取得消防許可函之對價,其雖於該案消防檢查中無何違背職務之處,仍基於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犯意,收受上開1萬元之賄賂後離去,盧錦川則於事後交付5萬元予李新彬。
(三)「信義金屬建案」賄賂案:周啟文係元大消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元大公司)總經理,因元大公司所承包位於桃園縣大園鄉(現已改制為桃園市大園區)田心子段崁腳小段8-161等16筆地號之信義金屬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信義金屬公司)倉儲建案(下稱信義金屬建案)消防安全工程,依約需於102年8月30日取得消防許可函,否則元大公司將遭信義金屬公司罰款,周啟文遂委請李新彬協助辦理信義金屬建案消防安全檢查業務,李新彬乃於102年7月8日下午5時56分許聯絡許萬成,請其協助關心信義金屬公司建案翌日消防圖說會審進度(見附表三通訊監察譯文102年7月8日編號4),該建案於102年7月10日核發通過消防圖說會審函後,李新彬、周啟文為求順利於102年8月30日前通過消防竣工會勘並取得消防許可函,遂基於對於公務員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推由李新彬於102年8月1日至同年月12日下午4時57分間某時與許萬成聯絡後,由李新彬在消防局樓下交付許萬成30萬元,並拜託許萬成協助信義金屬建案消防安全檢查迅速通過,許萬成知悉上開款項係李新彬請其協助催促承辦人員加速至現場查勘並順利取得消防許可函之對價,仍基於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犯意,收受上開30萬元之賄賂後下車離去,待李新彬於102年8月19日下午3時3分許電話聯繫周啟文告知將於當日下午掛件申請消防竣工會勘,周啟文在電話中請李新彬轉告許萬成該案即將掛件(見附表三通訊監察譯文102年8月19日編號3),李新彬旋於同日下午3時4分許撥打電話告知許萬成該建案將於當日4、5時許掛件(見附表三通訊監察譯文102年8月19日編號4),並於翌日(即102年8月20日)上午8時22分許,再以電話聯繫許萬成確認,許萬成告知將由承辦人員李金龍前去處理該案(見附表三通訊監察譯文102年8月20日編號1),嗣李新彬於102年8月22日上午8時51分許得知李金龍安排於102年8月29日至信義金屬建案現場會勘(見附表三通訊監察譯文102年8月22日編號1),李新彬即向許萬成表示希望在102年8月26日辦理現場會勘,許萬成遂指示李金龍插件於102年8月26日到場會勘,故李金龍於102年8月26日上午到場會勘,李新彬、周啟文嗣後於102年8月29日取得消防許可函。
(四)「帝璽建案」賄賂案(B事實):葉集汮為巨威實業公司(下稱巨威公司)業務人員,而聖玄公司承包合雄公司帝璽建案之消防安全設備工程係向巨威公司採購消防安全設備,聖玄公司自行施工安裝之後,由葉集汮協助申請該建案消防竣工會勘及取得消防許可函,因聖玄公司工期已有延誤,葉集汮為求消防局儘速通過消防竣工會勘流程且順利取得消防許可函,以利合雄公司辦理使用執照,竟基於對於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先於102年5月2日下午4時7分及42分許與許萬成電話聯絡後(見附表四通訊監察譯文102年5月2日編號3、4),在消防局樓下停車場前路旁與許萬成見面,先在車內將現金2萬元交付許萬成,復接續於同年月12日上午11時36分許撥打電話與許萬成聯絡,二人約定於當日下午3、4時許見面(見附表四通訊監察譯文102年5月12日編號2),經許萬成於同日下午4時51分許、5時6分許撥打電話給葉集汮約定在國道三號龍潭交流道下見面(見附表四通訊監察譯文102年5月12日編號3、4),葉集汮當場將現金1萬元及水果(價值1千元)交付許萬成,並均向許萬成表示請其協助縮短、確認消防竣工會勘流程,許萬成知悉葉集汮先後交付之上開水果及金錢,係為使帝璽建案之消防竣工會勘程序順利通過而交付之對價,仍基於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予以接續收受。
二、案經法務部廉政署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證據能力
一、按被告盧錦川、同案被告萬鐙貿、賴重宏、喬家龍、周啟文、葉集汮,及證人李蒼杰、丁鏡瑋、李金龍、王翰偉、邱昱綸等人,於廉政署詢問時、檢察官偵查訊問中未經具結之陳述,對被告許萬成而言係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均經被告許萬成之辯護人爭執證據能力,且未符合刑事訴訟法傳聞證據排除法則之特信性、必要性之例外認為有證據能力之情形,本院認為上開證人業均於原審審理時以證人身分到庭具結而作證,同案被告周啟文復於本院審理時以證人身分到庭具結而作證,已足供本院認事用法之所憑,是本院不再援用渠等先前於廉政署詢問時、檢察官偵查訊問中未經具結之陳述,先予敘明。
二、被告李新彬於102年10月3日、102年12月10日於廉政官詢問時所為陳述,其於102年10月4日檢察官訊問時以被告身分所為陳述,相對於被告許萬成、盧錦川而言,係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且被告李新彬已於原審審理中以證人身分到庭接受交互詰問,而其於原審審理中所為證述與廉政官詢問、檢察官訊問中就案發當時如何與被告許萬成、盧錦川聯繫、如何交付被告許萬成賄款、與被告許萬成、盧錦川間之通話內容真意等情節,所述內容雖大致相同,但其於廉政官詢問及檢察官以被告身分訊問時,就若干情節之陳述較為詳盡,而得認為陳述前後有未盡一致之情形,本院審酌被告李新彬於受廉政官及檢察官訊問時之時間與案發時間較為接近,就案發過程之記憶當較為清晰,且被告李新彬接受詢問或訊問時外部情狀,均查無其受詢問或訊問時有身體、心理狀況異常,或受其他外力干擾情形,又其受詢問或訊問筆錄記載均條理清楚,且以一問一答方式進行,在受詢問或訊問後經核對筆錄無訛後於筆錄上簽名,且其受詢問或訊問前均經告知其所涉及罪名及權利事項,詢/訊問筆錄記載亦均以一問一答方式為之,詢問或訊後經其簽名確認無訛,另被告李新彬於原審審理中以證人身分接受交互詰問,亦從未主張之前有遭受強暴、脅迫等不正方式取供而違背自己意思陳述之情形,亦未指出廉政官、檢察官當時有以何非法方式導致筆錄有與其陳述真意不合之狀況。從而,應認上開被告李新彬前於廉政官詢問、檢察官偵訊時所為陳述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經審酌上開陳述之內容,為認定被告許萬成、盧錦川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則依前揭規定,應認被告李新彬上開審判外陳述得作為本案之證據。
三、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就被告許萬成所涉犯行部分,證人即被告李新彬、萬鐙貿、賴重宏、喬家龍、盧錦川、周啟文、葉集汮,證人李蒼杰、丁鏡瑋、王翰偉、邱昱綸於檢察官訊問中業經具結所為之證述,就被告盧錦川所涉犯行部分,證人即被告李新彬於檢察官訊問中業經具結所為之證述,查無顯不可信之情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之規定,本具證據能力,且原審亦依被告許萬成辯護人之聲請,於審判期日使李新彬、萬鐙貿、賴重宏、喬家龍、盧錦川、周啟文、葉集汮、李蒼杰、丁鏡瑋、李金龍、王翰偉、邱昱綸等人以證人身分到庭,接受被告許萬成及其辯護人之對質詰問,亦依被告盧錦川辯護人之聲請,於審判期日使李新彬以證人身分到庭,接受被告盧錦川及其辯護人之對質詰問,本院亦依被告許萬成辯護人之聲請,於審判期日使周啟文以證人身分到庭,接受被告許萬成及其辯護人之對質詰問,已經完足合法證據調查,被告許萬成、盧錦川之對質詰問權已受保障,自得作為判斷之依據。
四、至被告許萬成之辯護人援用原審之抗辯稱: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款規定可知,同案被告葉集汮所涉3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行賄罪,非有不得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之情形不得羈押,檢察官未為具保裁定即逕向法院聲請羈押,法院亦裁定羈押同案被告葉集汮,則同案被告葉集汮在違法羈押情況下所為之偵查中陳述不具任意性,自不具證據能力云云,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查同案被告葉集汮前於102年10月3日、102年10月4日由律師陪同分別接受廉政官詢問、檢察官訊問後,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93條第3項命以20萬元具保,同案被告葉集汮復於102年11月12日分別接受廉政官詢問,嗣於同日經檢察官訊問後,經檢察官當庭逮捕並向原審法院聲請羈押,經原審法院認為同案被告葉集汮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2項行賄罪嫌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且有羈押之必要性,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裁定自102年11月13日羈押同案被告葉集汮,嗣檢察官於偵查中認原羈押原因已消滅,於102年11月19日當庭釋放同案被告葉集汮,並向原審法院聲請撤銷羈押,經原審法院於102年11月25日以裁定撤銷羈押等情,有卷附上開廉政官詢問筆錄、檢察官訊問筆錄、原審法院訊問筆錄、原審法院押票、原審法院102年偵聲字第390號裁定可參,則同案被告葉集汮經法院訊問後認符合法定羈押要件且具必要性,而於102年11月13日裁定准予羈押,自非違法羈押,且被告葉集汮於原審審理中以證人身分接受交互詰問,亦從未主張之前有遭受強暴、脅迫等不正方式取供而違背自己意思陳述之情形,亦未指出檢察官有以何非法方式導致筆錄有與其陳述真意不合之狀況,被告許萬成之辯護人擷取片段法律規定漫指羈押違法,同案被告葉集汮羈押中於102年11月14日、同年月19日檢察官訊問中業經具結之陳述,並無證據能力云云,容屬誤會。至於證人呂金川證述行收賄乙節,因本院認定被告許萬成無罪(後述),原無庸就有無證據能力為說明,併予敘明。
五、又被告許萬成之辯護人另爰引原審準備程序時之抗辯稱:卷附通訊監察譯文並未記載製作機關、製作日期及製作人姓名,並無證據能力云云(按另被告盧錦川及辯護人於本院已不爭執此部分之證據能力),惟查:
(一)按「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有下列各款罪嫌之一,並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秩序情節重大,而有相當理由可信其通訊內容與本案有關,且不能或難以其他方法蒐集或調查證據者,得發通訊監察書。一、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三、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第2項之罪。…前項通訊監察書,偵查中由檢察官依司法警察機關聲請或依職權以書面記載第11條之事項,並敘明理由、檢附相關文件,聲請該管法院核發;…。」103年1月29日修正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該法於103年1月29日修正公布,並於公布後5個月施行)。本件被告許萬成係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其法定刑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被告盧錦川、同案被告李新彬、萬鐙貿、賴重宏、喬家龍、周啟文、葉集汮所涉犯係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2項對於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罪,核屬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所列得實施通訊監察之犯罪,且法務部廉政署就被告許萬成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同案被告李新彬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同案被告葉集汮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等行動電話所執行之通訊監察,均係依據卷附之原審法院101年聲監字第001175號、102年聲監續字第000007號、102年聲監續字第000159號、102年聲監續字第000301號、102年聲監續字第000422號、102年聲監續字第000551號、102年聲監續字第000692號、102年聲監續字第000000號、102年聲監續字第000952號、102年聲監續字第000000號、102年聲監續字第001226號、102年聲監字第000000號、102年聲監續字第000420號、102年聲監續字第000553號、102年聲監續字第000691號、102年聲監續字第000831號、102年聲監續字第000954號、102年聲監續字第001086號、102年聲監續字第001227號、102年聲監字第000108號、102年聲監續字第000300號、102年聲監續字第000421號、102年聲監續字第000552號、102年聲監續字第000690號、102年聲監續字第000833號、102年聲監續字第000953號、102年聲監續字第001085號、102年聲監續字第001228號通訊監察書(見廉查肅字卷三通訊監察標示部分),且該等通訊監察書上對於案由及涉嫌觸犯之法條、監察對象、監察通訊種類及號碼等足資識別之特徵(電話附表)、監察理由、期間、方法、聲請機關、執行機關、適用法條等法定記載事由,均已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規定載明,難認有何違法之處。
(二)復按通訊監察譯文,屬依據監聽錄音結果而予翻譯之文字,固具文書證據之外觀,但實際上仍應認監察所得之錄音帶,始屬調查犯罪所得之證物,乃刑事訴訟法第165條之1第2項所稱之新科技證物,如其蒐證程序合法,且當事人對於該譯文內容並無爭執,而法院復已就該譯文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者,該監察錄音之譯文即與播放錄音有同等價值,自有證據能力(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458號判決、100年度台上字第4900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法務部廉政署依據原審法院核發之前開通訊監察書執行通訊監察所得錄音檔案,前經廉政官製作通訊監察譯文,並經原審勘驗錄音內容,製作勘驗筆錄在卷可參(見原審卷二第174至238頁),本院亦依被告許萬成之辯護人之聲請,勘驗相關通訊監察錄音內容,製作勘驗筆錄存卷(見本院卷二第19頁背面至20頁正面),且被告許萬成暨其辯護人於原審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期日行交互詰問時,對於通訊監察譯文及勘驗筆錄之真實性並無爭執,復經法院於審理時踐行提示前揭通訊監察譯文供被告許萬成暨其辯護人辨認及告以要旨,渠等亦執為詰問及辯論之素材使用,依前揭說明,對於通訊監察譯文及法院勘驗通訊監察所得錄音檔案所製作筆錄內容,自有證據能力。
六、又本判決其餘所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於審理中均表示對於證據能力並不爭執,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且與本案待證事實間具有相當關聯性,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認此部分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被告許萬成於100 年2 月至102 年8 月間擔任消防局火災預防科科長乙節,業據被告許萬成自承在卷(見他字第5174號卷一第6 至7 頁),並有桃園縣政府消防局各單位人員聯絡名冊、桃園縣政府政風室103 年1 月21日桃消政字第1030000005號函所附預防科科長許萬成請假紀錄可參(見他字第6641號卷內彌封袋、見廉查肅字卷二證33),又消防局火災預防科係掌理桃園縣境內消防安全設備檢查之策劃與執行、違反消防法案件之處理、檢修申報之管理、防焰規制之執行、公共危險物品安全管理與檢查及防火管理人之管理與組訓等事項,此有桃園縣政府消防局組織規程第3 條第1 款可參(業經桃園市政府於103 年12月25日另訂定桃園市政府消防局組織規程),則被告許萬成自係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按消防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消防法所定各類場所之管理權人對其實際支配管理之場所,應設置並維護其消防安全設備;場所之分類及消防安全設備設置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消防機關得依前項所定各類場所之危險程度,分類列管檢查及複查;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消防安全設備圖說,應由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於主管建築機關許可開工前,審查完成;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依第70條之規定申請使用執照時,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應會同消防主管機關檢查其消防設備,合格後方得發給使用執照,消防法第3條、第6條第1項、第2項、第10條,建築法第72條分別亦有明文。而消防安全檢查包含消防圖說會審及消防竣工會勘,消防圖說會審係由具有消防設備師(士)證照之消防設備師(士),向建築物所在縣、市政府消防局提出申請,經消防局針對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設計圖說是否符合消防法規規定進行消防圖說會審,通過後由業者依圖施作完成,再由消防設備師(士)向消防局提出申請消防竣工會勘,由消防局派員至建築物現場會勘,抽查消防安全設備均符合消防法規後,再由消防局核發消防許可函,建築物業主始能據該消防許可函向主管建築機關申請核發使用執照等情,亦經被告許萬成陳述明確(見他字第5174號卷一第7頁),並有桃園縣政府消防局標準作業程序申請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圖說審查、申請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竣工查驗說明可參(見廉查肅字卷二證26、27),此部分先予敘明。
二、按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第1 項第3 款之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罪,以他人有行求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之意思,而公務員於其職務範圍內有允諾踐履賄求對象之特定行為,且所收受之金錢、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與其職務上之行為具有相當對價關係者,即足當之。而行賄者與公務員為逃避刑責,往往假借餽贈、酬謝、聯誼、賭博、投資、借貸、諮詢顧問費或政治獻金等各種名義變相授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以掩人耳目,此為實務上所常見。故是否具有相當「對價關係」,應從實質上就公務員職務行為之內容、交付者與收受者之關係、雙方授受金錢、財物或利益之種類、價額、交付之時間等客觀情形,由法院依具體個案事實為判斷認定,祇要依社會通念,已足認受、授雙方主觀上均有各以所冀求者為對價關係之默示合致即足,不能僅憑當事人所供述形式上授受金錢或其他利益之原因,作為判斷是否具有對價關係之唯一依據。故公務員所收受之金錢、財物或其他利益,若與其職務範圍內允諾踐履賄求對象之特定行為之間具有相當對價關係者,縱假借餽贈、酬謝、聯誼、賭博、投資、借貸、諮詢顧問費或政治獻金等各種名義之變相給付,亦難謂與其職務無關而無對價關係,且究係事前抑或事後給付,以及該公務員事後是否確已踐履該項職務上之特定行為,俱非所問(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76號判決、103年度台上字第1581號判決、101年度台上字第577號判決、98年度台上字第5370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許萬成擔任消防局火災預防科科長,與實際承辦消防安全檢查之公務員間,本有「行政一體」上下隸屬關係,自得透過指揮、服從之途徑,對於該科各案件消防安全檢查承辦人執行消防圖說會審、消防竣工會勘之程序及審核結果,以及回覆不符合規定函、核發消防許可函等業務之處理,有實質上影響力,此觀諸被告許萬成於廉政官詢問時陳述:伊擔任火災預防科科長,負責消防圖說會審,消防竣工會勘及一些公共危險物品檢查,消防圖說會審之審核就依分層負責表,建築物10層以下就由伊決行,11層至15層由主秘決行、16層以上由副局長決行,消防竣工會勘則由專技人員上網申請掛號,再由消防人員約專技人員去現地勘查、測試、檢查有無照圖施工,性能是否符合規定,若不符合規定,會用一次告知單現場告知,之後一周內沒有改善,消防局就會發文給業者附上一次告知單,讓業者照上面的缺失改善,等改善完畢後,消防局人員會再去複查,若複查通過,就會要求業者把相關證件及照片簽核,這些簽呈就會由伊審核,若消防圖說會審或消防竣工會勘承辦人與伊意見不同,則以開會討論或函請消防署解釋方式處理等語亦明(見他字第5174號卷一第7至8頁),申言之,被告許萬成於業者申請消防圖說會審、消防竣工會勘及核發消防許可函之審查流程,除需在消防局承辦人針對業者申請之相關回覆函文上,以其專業意見簽核下屬製作之公文,並建議上屬是否准予發給相關函文(各建案之簽核情形詳後述),亦可針對個案指揮承辦人如何進行會審、會勘之流程,其在各該消防安全檢查審核作業中所為者,自均屬職務上之特定行為,且其職務上特定行為對於消防圖說會審、消防竣工會勘之遲速及消防許可函之核發與否,具有相當程度之影響力、決定力,被告許萬成若於審查流程中指揮承辦人會審、會勘之進行流程或在公文註明審查有何缺失或有何不宜發給消防許可函,縱屬刻意刁難,自亦生影響申請人之權益,是個別消防安全檢查會審、會勘之進行及消防許可函之審核、核發,自屬被告許萬成之職務上特定行為,此堪以認定。
三、事實欄一(一)「帝璽建案」賄賂案(A事實)部分訊據被告許萬成固坦承同案被告李新彬有詢問合雄公司帝璽建案之消防竣工會勘進度,伊與同案被告李新彬於102年6月30日下午4時29分聯絡後有在消防局旁邊幼稚園前面碰面等情不諱,惟矢口否認有何收受賄賂犯行,辯稱:合雄公司帝璽建案不是李新彬承作消防工程,伊也沒有催促承辦人邱昱綸儘速辦理,伊與李新彬於102年6月30日下午在幼稚園碰面後,伊就帶李新彬由幼稚園旁邊樓梯上樓至消防局研究消防法規問題,之後伊帶李新彬到1樓離開,並沒有自李新彬處收取任何東西云云;被告許萬成之辯護人則為被告辯稱:合雄公司帝璽建案之消防安全檢查工作係由葉集汮與承辦人邱昱綸約定消防竣工會勘複驗及核對資料時間,李新彬一再撥打電話給被告許萬成僅係請被告許萬成協助提醒邱昱綸依約定時間前往處理及關切案件進度,被告許萬成亦僅就所知回覆,此過程被告許萬成並未幫李新彬的忙,自無可能收取任何賄賂,又證人賴重宏、喬家龍、李蒼杰僅能證明有因合雄公司帝璽建案拜託萬鐙貿處理,無法證明萬鐙貿如何處理自合雄公司取得之30萬元,萬鐙貿亦僅能證明李新彬取得6萬6千元,無法補強李新彬陳述交付12萬元予被告許萬成等情,李新彬雖指述被告許萬成收取賄賂,但通訊監察譯文中非但並無提及賄賂相關文句,經法院勘驗後反而可見李新彬、萬鐙貿謀議以行賄消防人員為藉口向合雄公司索取金錢,消息走漏後擬推說是消防人員拿錢,李新彬之供述內容前後不一,不可輕信,且賄款交付之構成要件亦無其他補強證據可佐,亦無跟監拍攝之照片可證,而被告對於下屬邱昱綸本有督導關係,複查時間係是邱昱綸與消防設備商自行約妥,惟邱昱綸並未依約處理而有缺失,故被告許萬成自應對下屬督導,不能視為係收賄所為之催促行為,足見被告許萬成並無收賄云云。然查:
(一)被告許萬成經手本件消防許可函之簽核等事實:帝璽建案於102年4月26日第一次掛件申請消防竣工會勘,承辦人王翰偉於102年5月3日上午8時30分製作並蓋用職章於消防局102年5月3日桃消預字第1020101202號不符合規定函後,由被告許萬成於同日上午11時蓋章簽核並決行;該建案復於102年5月20日掛件申請消防竣工會勘複查,承辦人邱昱綸於102年5月30日上午9時製作並蓋用職章於消防局102年5月30日桃消預字第1021301703號不符合規定函後,由被告許萬成於同日上午9時30分蓋章簽核並決行;嗣該建案於102年6月17日掛件申請消防竣工會勘複查,承辦人邱昱綸於102年6月18日下午2時製作並蓋用職章於消防局102年6月18日桃消預字第10213 04106號消防許可函後,股長陳莉婷於同日下午3時蓋章簽核,再由被告許萬成於同日下午3時蓋章簽核,消防局主任秘書趙興中於同日下午4時8分蓋章簽核,消防局副局長鄭宗敏於同日下午5時22分蓋章簽核並決行等情,有案件申辦進度資料、上開公文、消防局103年7月2日桃消秘字第103001869 7號函所附合雄公司帝璽建案申請消防圖說會審、消防竣工會勘之相關資料在卷可參(見原審卷二第3至27頁、原審卷三第56至57頁)。
(二)證人等之明確證述及通訊監察內容顯示被告許萬成收賄之事實:
⒈證人即同案被告李新彬於廉政官詢問時供稱:合雄公司帝璽
建案不是萬鐙貿承包,但是萬鐙貿找伊協助,希望消防安全檢查跑文快一點,伊有拜託被告許萬成關心,沒有去找承辦人,萬鐙貿打電話給伊,伊就打電話給被告許萬成詢問,問完再將被告許萬成告訴伊的情況轉達萬鐙貿,萬鐙貿於102年6月28日有打電話跟伊說賴重宏拿了30萬元,要伊去分錢,伊在102年6月30日去找被告許萬成之前,伊太太有提醒伊要先去跟「老萬」、也就是萬鐙貿拿錢,伊在萬鐙貿公司討論怎麼分,結果伊和萬鐙貿都是分走路工,剩下12萬元要交給「許ㄟ」、也就是被告許萬成,伊就打電話給被告許萬成,被告許萬成原先叫伊上去消防局,因為他在值班,但是伊不想上去,就叫被告許萬成下來,叫他上伊的車,在車上將裝有現金12萬元的信封袋交給他,並且跟他說「這是合雄的案子」,之後伊就離開了,伊忘記是用電話還是當面告訴萬鐙貿,但是伊確定有告訴萬鐙貿說已經把錢交給被告許萬成等語甚詳(見他字卷一第92至93、95至96頁),證人李新彬再於偵訊中證稱:伊會稱呼被告許萬成「許ㄟ」、「白毛ㄟ」,而萬鐙貿是伊公司的業主,因為合雄公司帝璽建案的消防承包商拖了合雄公司2、3個月,賴重宏找萬鐙貿幫忙,萬鐙貿再找伊,看伊能不能讓消防許可函快一點下來,伊就打電話給被告許萬成,跟他說合雄公司的案件請他能不能協助一下,每次拜託他,他都說他知道他知道,這個案子的情況就是賴重宏一直打電話給萬鐙貿,萬鐙貿就一直打給伊,伊就一直打給被告許萬成,消防許可函下來之後,萬鐙貿叫伊去拿錢,他說總共收到30萬,拿了其中18萬6千元交給伊,伊自己留走路工6萬6千元,另外12萬要給被告許萬成,伊拿了錢之後就打電話給被告許萬成,之後在消防局前面把錢給被告許萬成等語明確(見他字卷一第115、118頁),證人李新彬復於原審審理時證稱:伊與萬鐙貿於85年間因為業務往來而認識,他是伊客戶、也是好朋友,伊於81、82年間因為被告許萬成擔任消防局會勘工作而認識,萬鐙貿在102年6月10日下午打電話給伊,說賴重宏合雄建設帝璽建案消防安全檢查不順利,要伊幫忙處理,因為不是伊承作的案件,實際情況也不瞭解,伊本來不想插手,但是萬鐙貿是伊的好朋友,所以伊就跟萬鐙貿說要去找「白毛ㄟ」、也就是被告許萬成,當天晚上伊就打電話跟被告許萬成說要去他家泡茶,當晚在被告許萬成家,他跟伊說帝璽建案進度已經接近完工,伊就請教要怎樣趕快處理,被告許萬成說消防安全檢查相關文件趕快準備,他會請承辦人先看資料,伊問完之後,就打電話給萬鐙貿要他趕快辦理,後來消防許可函下來之後,被告許萬成跟伊說葉集汮也就是帝璽建案的消防安全檢查實際承作人要去消防局拿消防許可函,伊就打電話跟萬鐙貿說葉集汮也想領消防許可函,伊想說既然萬鐙貿、葉集汮都想領消防許可函,所以要萬鐙貿找業主也就是合雄公司的人自己領最好,合雄公司拿到消防許可函之後,伊有請萬鐙貿去跟合雄公司的人拿錢,要拿給被告許萬成,被告萬鐙貿於102年6月28日跟伊聯絡說拿到錢了,伊於102年6月30日到萬鐙貿公司與萬鐙貿商議後,兩人都分走路工,伊分6萬6千元,另外12萬元要給被告許萬成,剩下11萬4千元是萬鐙貿的,伊拿到錢之後就於同日下午4時29分打電話給被告許萬成,被告許萬成好像在值班,原先叫伊上去消防局,伊不想上去,就要被告許萬成下來,之後在伊車上將12萬元交給被告許萬成,並跟他說「這是合雄的案子」,被告許萬成就將錢放在口袋下車離開等語明確(見原審卷三第29頁、原審卷四第38頁至第41頁反面)。由證人李新彬上開歷次證述,已明確證述被告許萬成在帝璽建案收受12萬元賄款之詳情。
⒉證人即同案被告萬鐙貿於原審審理時證稱:伊認識李新彬已
經10幾年了,因為跟李新彬買消防材料認識,伊有承作賴重宏工程,也已經認識20幾年,賴重宏於102年6月10日打電話給伊說合雄公司帝璽建案消防竣工會勘已經通過很久,但一直拿不到消防許可函,要伊幫忙儘快拿到,因為伊公司所有消防安全檢查工程都是找李新彬辦理,所以伊就打電話給李新彬請其幫忙,李新彬本來在電話中開50萬元,伊以為是開玩笑,後來伊瞭解消防許可函沒有拿到是因為帝璽建案消防安全檢查有很多缺失沒有過,李新彬說跑文弄到好30萬元,伊認為30萬元跑路工費用包含自己賺一點及付一點費用給消防人員是合理的,所以開口向賴重宏要,賴重宏有答應,伊跟賴重宏說要拿30萬元處理後,伊就完全委託李新彬處理,處理的意思就是有問題的話,要花點費用給處理對象,一開始伊不確定處理對象是誰,在伊跟李新彬聯絡過程中,伊知道李新彬聯絡對象是「許科長」,李新彬有提過他跟「許科長」講,有問「許科長」進度到哪裡,提過好幾次,而且拿到消防許可函後,伊找李新彬分錢,討論結果消防隊那邊12萬元,李新彬6萬6千元,伊自己11萬4千元,李新彬到伊公司拿走錢之後,有跟伊說已經把12萬元交給科長,伊就知道處理的對象是被告許萬成等語甚詳(見原審卷四第32至35頁),足見證人萬鐙貿亦明確證述與李新彬等人共同以12萬元行賄被告許萬成之事實。
⒊證人即同案被告賴重宏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合雄公司帝璽建
案的機電工程是由聖玄公司承包,聖玄公司再將消防部分發包給葉集汮,在消防竣工會勘階段,因為廠商施工品質比較差,所以消防安全檢查進行很多次,喬家龍也一直回報消防局送審部分遲延,廠商也不處理,問伊可否拜託外面廠商來處理,伊才找萬鐙貿,拜託萬鐙貿找人去監督葉集汮有無送件,有無請消防局的人去看,也看看消防安全檢查過程能不能快一點,希望可以快點拿到消防許可函,伊大概知道萬鐙貿會去拜託李新彬,後來萬鐙貿瞭解情況之後有跟伊說現場做的東西差太多,要趕快完成,也有跟伊說要30萬元,伊說只要辦得好就好,在答應時心理就有預期萬鐙貿可能會拿上開款項行賄消防局官員,後來萬鐙貿打電話跟伊說消防許可函已經核發,要伊派人過去領,伊交代喬家龍去拿,拿到消防許可函後約一星期,萬鐙貿說他案子辦好了,要伊付30萬元,伊請萬鐙貿去合雄公司找喬家龍拿,因為喬家龍不在,伊就將30萬元現金交給會計小姐,要會計小姐拿給喬家龍,再由喬家龍轉交萬鐙貿,喬家龍後來有將請款單放在伊桌上,但是因為與萬鐙貿沒有合約關係,所以後來是伊自己支付30萬元費用等語明確(見原審卷四第58至62頁),則證人賴重宏已明白證述知悉萬鐙貿拜託李新彬欲行賄消防局官員,故交待公司人員交付30萬元予萬鐙貿用以行賄之事實。
⒋證人即同案被告喬家龍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有一天消防局承
辦人去合雄公司帝璽建案現場查勘,看完結果有問題,伊回去公司回報賴重宏,賴重宏很生氣,之後就打電話給萬鐙貿要他幫忙瞭解一下,因為萬鐙貿有承攬過合雄公司的水電、消防工程,有認識消防設備廠商李新彬,伊認為承作消防工程的人會跟消防局人員熟識,應該可以去瞭解帝璽建案有什麼問題,看是現場的問題,還是人的問題,後來消防許可函下來時,葉集汮也想拿消防許可函,但是怕他拿到後不給合雄公司,所以請萬鐙貿去拿消防許可函,萬鐙貿在102年6月19日去消防局領取消防許可函後,可能因為萬鐙貿無法代表合雄公司,所以伊與李蒼杰有一起去消防局補蓋公司大小章,後來賴重宏有跟伊說要請款給萬鐙貿,會計小姐也叫伊拿錢給萬鐙貿,所以伊有打電話給萬鐙貿,叫他到公司拿30萬元,伊把錢給萬鐙貿時覺得跟消防局有關係流程就比較快,可以追消防局承辦人趕快來看現場,心裡也知道30萬元可能包含萬鐙貿工作費用及賄賂消防局官員的錢等語甚詳(見原審卷四第64至66頁反面),足見證人喬家龍亦明白證述將30萬元賄款交付萬鐙貿,用以賄賂消防局官及給萬鐙貿之工作費之事實。
⒌綜上各證人之供述,並佐以附表一通訊監察譯文內容,經相
互印證、互為補強後綜合判斷,可知賴重宏、喬家龍為求合雄公司帝璽建案得以加速通過消防竣工會勘以順利取得消防許可函,希望藉由與消防局官員熟識之人介入協助,故由賴重宏拜託萬鐙貿幫忙,再透過萬鐙貿請求李新彬協助,李新彬遂與許萬成聯繫表達請求其協助加速消防竣工會勘之時程以利儘速取得消防許可函之事,待合雄公司於102年6月19日取得消防許可函後,萬鐙貿於102年6月28日透過喬家龍取得賴重宏交付之30萬元,復於102年6月30日將30萬元中之12萬元交予李新彬轉交協助處理之消防局官員等事實,已可認定。
(三)被告方面其餘辯解不可採之理由:⒈被告許萬成辯稱:李新彬於102年6月30日下午4時29分打電
話給伊,伊剛好值日,要李新彬上樓,李新彬說他穿拖鞋、運動服不好意思上樓,所以伊在1樓等李新彬,後來李新彬到的時候就停在幼稚園前面,伊就帶李新彬從靠近幼稚園的樓梯上樓,兩人在消防局研究法規,李新彬沒有帶東西來云云,然李新彬在帝璽建案消防許可函核發之後,要萬鐙貿去跟合雄公司取款,萬鐙貿於102年6月28日至合雄公司取得30萬元後通知李新彬討論分配,李新彬於102年6月30日到萬鐙貿公司商議後,兩人商定由李新彬負責交付12萬元賄款給被告許萬成等情,業經證人李新彬、萬鐙貿等詳細證述如前,參佐李新彬以其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02年6月28日至102年6月30日間與萬鐙貿間聯絡之通話內容,萬鐙貿於102年6月28日下午2時32分許以電話告知李新彬已經拿到錢,要李新彬過去分錢,因李新彬表示人在南部,星期天(應為102年6月30日)再過去,萬鐙貿回稱:「這樣,許ㄟ你要給他多少?」(見附表一通訊監察譯文102年6月28日編號1),李新彬於102年6月30日下午1時26分打電話至公司,並向受話人表示:「還是我先去許ㄟ那邊?」,對方反問「你拿到了嗎?」、「…你老萬那邊拿了嗎?」,李新彬答稱:「我要先去老萬那裡…」等語(見附表一通訊監察譯文102年6月30日編號1),李新彬復於102年6月30日下午2時57分許電話中與萬鐙貿約定當日下午4時前至萬鐙貿處見面(見附表一通訊監察譯文102年6月30日編號2),則以萬鐙貿於102年6月28日通知李新彬已取得30萬元時,萬鐙貿即詢問李新彬「許ㄟ你要給他多少」,可見李新彬、萬鐙貿於賴重宏、喬家龍交付30萬元款項前,兩人間對於交付賄款之消防局對象係許萬成早有共識,僅對於實際行賄數額尚未確定。再者,李新彬於偵訊中及原審審理時一再證稱其從萬鐙貿處取得金錢後,即撥打電話給許萬成,並隨後在消防局樓下與許萬成碰面,由其在車上將12萬元交給許萬成,並跟許萬成說「這是合雄的案子」,許萬成就將錢放在口袋下車離開等情,萬鐙貿於原審審理時亦證稱其與李新彬討論分配方式係消防局人員12萬元、李新彬6萬6千元、其自己11萬4千元,其本來不確定行賄對象為消防局何人,但是與李新彬聯繫過程中知道李新彬聯絡對象為「許科長」即被告許萬成,後來李新彬也有告知已將12萬元交給許萬成等情,均如前述,是萬鐙貿、李新彬對於兩人討論決定賄款金額、由何人交付賄款及行賄對象等重要事項之陳述一致,且其二人上開證述係在自身亦有參與本案之基礎上供出被告許萬成,並未閃避己身責任,輔以李新彬與萬鐙貿、被告許萬成均有長期往來,萬鐙貿係李新彬好朋友,被告許萬成亦供稱:李新彬常來詢問法規問題,兩人是朋友等語(見他字第5174號卷一第11頁反面),三人間顯無嫌隙仇怨,李新彬、萬鐙貿虛偽供述己身涉案以構陷被告許萬成之可能性甚低;兼酌李新彬於102年6月30日下午1時26分打電話至公司,並告知受話人要去找被告許萬成,經受話人詢問「你老萬那邊拿了嗎」,李新彬答稱「我要先去老萬那裡」(見附表一通訊監察譯文102年6月30日編號1),復於102年6月30日下午2時57分許與被告萬鐙貿約定當日下午4時前至被告萬鐙貿處見面(見附表一通訊監察譯文102年6月30日編號2),隨後於102年6月30日下午4時29分許與被告許萬成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經被告許萬成告知其在辦公室值日,李新彬表示:「不然我等下去那邊,你再下來一下。」,被告許萬成邀李新彬上樓,李新彬表示:「不要啦,不好不好,我來載你…」,被告許萬成即稱:「好,馬上到。」(見附表一通訊監察譯文102年6月30日編號3),李新彬旋於同日下午4時46分許通知被告許萬成其已在幼稚園前面(見附表一通訊監察譯文102年6月30日編號4)等情,亦與證人李新彬陳述一拿到錢就立即送去給被告許萬成,並且告知被告許萬成「這是合雄的案子」等情節甚為合致,堪認李新彬所述在102年6月30日下午4時46分許與被告許萬成在幼稚園前車內碰面後,其有交付被告許萬成12萬元並告知「這是合雄的案子」等情,應為真實。至證人李新彬雖前於廉政官詢問中一度供稱:萬鐙貿將錢交給伊,伊是自己拿,只是以把錢給消防局為理由向萬鐙貿拿錢,伊妻子知道伊幫萬鐙貿合雄公司帝璽建案跑文的事,但是伊妻子不知道有向萬鐙貿拿錢的事,伊向萬鐙貿拿完錢就馬上回家,伊之後也沒有跟萬鐙貿提過錢交給消防局何人云云(見他字第5174號卷一第94頁),然經廉政官提示附表一通訊監察譯文102年6月10日編號1之內容供證人李新彬辨識後,證人李新彬隨即表示前開陳述不實在,且立即陳述萬鐙貿如何通知取款,其與萬鐙貿商議行賄金額,及如何聯絡被告許萬成交付行賄款項,並有告知萬鐙貿交付完成等情(見他字第5174號卷一第95頁),且於嗣後之歷次偵查中及原審審理時均為一致證述,亦與萬鐙貿證述相符,並核與前揭通訊監察譯文內容合致,顯見李新彬初始未交付款項之陳述,係為圖迴護被告許萬成所為之不實陳述甚明,不足採信。
⒉另辯護人執附表一通訊監察譯文102年6月10日編號1中,被
告萬鐙貿向李新彬表示「不是,我說你藏在後面,你不用出面,你說是消防(台語)拿的就好了嘛。」等內容,可見被告李新彬係以栽贓給「消防」之方式向業主收錢云云,惟查,上開通訊監察內容雖經本院依法勘驗,確認被告萬鐙貿曾向李新彬表示「......你說是消防(台語)拿的就好了嘛」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9頁背面勘驗筆錄),~S2;然欲解讀通訊監察內容之真相,必須以整體通話語意之「前後脈絡」(Con-text)作為判斷基礎,以避免截取其中一句話而切割與前後所有通話語意之相互關聯性,失之片段而產生「隧道視野」(Tunnel Vision),造成判斷上之偏狹,而不能窺其全貌,是不能以鋸箭方式率爾切割,而刻意截取其中隻字片語之片斷言詞執為脫罪之詞。~S1;核證人萬鐙貿於原審審理時證稱:
一開始李新彬不想幫忙,所以伊就跟李新彬說躲在後面沒人知道,但是伊已經不記得與李新彬為上開對話時所說的是何意思等語(見原審卷四第37頁),則難以此執為欲嫁禍予被告許萬成之舉,再者,依李新彬以其所持用之上開行動電話於102年6月11日11時19分許與萬鐙貿之通話內容(見附表一通訊監察譯文102年6月11日編號10):「…(萬鐙貿)那個會不會說我們還沒給他,所以他不那個,會這樣嗎?(李新彬)嗯,也不知道。但是他的習慣是都辦好才要那種的。(萬鐙貿)這樣喔?(李新彬)我以前塞給他,他都不要,他說辦好再來…」、及於102年6月28日下午2時32分許之通話內容(見附表一通訊監察譯文102年6月28日編號1):「…(萬鐙貿)錢拿到了,要怎麼分還不快來?…(萬鐙貿)這樣,許ㄟ你要給他多少?…」等情,可知萬鐙貿、李新彬嗣後仍有持續討論交付被告許萬成賄款情事,萬鐙貿、李新彬確有行賄被告許萬成之舉無疑,而本件30萬元款項之分配方式係由萬鐙貿、李新彬於取得金錢後始討論分配方式之情況,雖萬鐙貿於102年6月10日下午5時49分許之通話內容,或有避免兩人從中抽取過多佣金之事東窗事發被人批判,乃打算向外界誇大實際行賄被告許萬成款項數額之用意,但實不能刻意截取其中隻字片語之片斷言詞執為脫罪之理由,而置綜觀前後通訊監察譯文已明確顯示萬鐙貿、李新彬確有行賄被告許萬成之事實於不顧,是綜合萬鐙貿、李新彬之前後通訊聯絡內容,實無從據之推論萬鐙貿、許萬成虛偽陳述行賄被告許萬成,亦無從為有利被告許萬成之認定,辯護人上開辯解,容無足採。
⒊被告許萬成雖一再辯稱:伊並未幫忙被告李新彬云云,然證
人李新彬證稱其因接到萬鐙貿要求幫忙取得帝璽建案消防許可函,所以與被告許萬成聯絡後,當晚就在被告許萬成家詢問帝璽建案進度及如何快速處理,問完之後就打電話給萬鐙貿要他配合趕快處理,這個案子過程就是賴重宏一直打電話給萬鐙貿,萬鐙貿就一直打電話與其聯絡,其亦一直打電話給被告許萬成等情,已如前述,參佐李新彬以其所持用之上開門號行動電話於102年6月10日至102年6月19日間與萬鐙貿、被告許萬成間聯絡之通話內容,李新彬於102年6月10日下午5時49分許接獲萬鐙貿電話表示賴重宏要求幫忙取得帝璽建案取得消防許可函(見附表一通訊監察譯文102年6月10日編號1),即於同日晚間9時許打電話給被告許萬成表示要至被告許萬成住處,被告許萬成亦表示同意(見附表一通訊監察譯文102年6月10日編號2),李新彬隨後於同日晚間10時3分許撥打電話給萬鐙貿,要其聯絡合雄公司隔日先送文書證件,星期四(應為102年6月13日)會有消防局官員去現場勘查(見附表一通訊監察譯文102年6月10日編號3),萬鐙貿於翌日(即102年6月12日)早上10時19分許以電話聯絡李新彬表示已將證件資料送至消防局2樓櫃檯後方置物櫃(見附表一通訊監察譯文102年6月11日編號1),李新彬復旋於同日上午10時21分許撥打電話給被告許萬成表示已將資料送至櫃檯置物櫃,被告許萬成答稱:「…你是說他那件喔?合雄那件喔?」(見附表一通訊監察譯文102年6月11日編號2),以被告許萬成自承知悉帝璽建案消防安全檢查工程並非李新彬所承包(見偵字第20620號卷二第149頁),卻在李新彬至其住處拜訪隔日即可將李新彬來電提及之資料與合雄公司帝璽建案相連結,可見李新彬前開證述於102年6月10日下午接獲萬鐙貿央求幫忙電話後,於同日晚間與被告許萬成電話聯絡並至被告許萬成住處時,其有詢問被告許萬成關於帝璽建案消防安全檢查進度及如何儘快取得消防許可函等情,絕非子虛;又李新彬為確認消防局人員是否收到帝璽建案資料並開始核對,於102年6月11日上午10時21分許、同日上午11時58分許(見附表一通訊監察譯文102年6月11日編號2、11)分別打電話與被告許萬成確認進度,又為確認消防局人員到現場會勘時間,分別於102年6月13日上午10時1分許、同日上午11時15分許、同日晚間6時43分許撥打電話給被告許萬成(見附表一通訊監察譯文102年6月13日編號4、7、11),兩人於102年6月13日晚間6時43分許之通話中亦有:「…(許萬成):有約,我有跟他講了啊。叫他明天喬個時間去幫他那個啦。(李新彬):去複查一下,嘿。…(李新彬):不然明天拜託你。(許萬成):好啦,好啦,好好。(李新彬):明天可能你早上再去交代。(許萬成):好啦,好啦,好好。…」等內容,又證人即合雄公司帝璽建案消防竣工會勘之消防局承辦人邱昱綸於偵訊中及原審審理時證稱:該案本來是由王翰偉承辦,後來因為王翰偉職務調動,所以換成伊承辦,印象中該案消防局人員共到現場會勘過6次,伊去過5次,被告許萬成不會逐案關心,但有幾件案子會不斷催促,合雄公司帝璽建案就催過好幾次,原則上伊承辦的案件是由伊約時間,但是有一些被告許萬成特別催促的案件,被告許萬成會自己跟廠商約時間,叫伊到場,如果同一時間伊已有排定其他案件要會勘,被告許萬成還會叫伊推掉,伊都會跟被推掉的廠商道歉等語甚詳(見偵字第20620號卷三第9至10頁、原審卷四第81至82頁),足認被告許萬成接受李新彬請託幫忙讓帝璽建案消防許可函順利取得,其確有就該案指示催促承辦人邱昱綸儘速進行現場查驗之舉措。是被告上開辯解,無非卸責之詞,與事實不符,要難解免刑章。
(四)收賄之對價關係及犯意之再說明:被告許萬成擔任消防局火災預防科科長期間,前既經李新彬請託協助加速消防竣工查驗之時程以利儘速取得消防許可函之事,後續即指示承辦人邱昱綸儘速進行現場會勘,待核發合雄公司帝璽建案消防許可函後,於102年6月30日下午4時46分許接獲李新彬來電,即與李新彬在車內碰面,並由李新彬交付12萬元並向明確表示「這是合雄的案子」等情,業經本院認定如前,李新彬於上開時、地交付上開賄款予被告許萬成,係因認被告許萬成協助帝璽建案之消防安全檢查順利通過而取得消防許可函,其主觀上有對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之意思甚明,而被告許萬成於收受該筆12萬元款項時,亦無不知該筆款項為合雄公司帝璽建案取得順利消防許可函所支付對價之理,依上開各項證據綜合判斷,足認其知悉上情而仍收受李新彬交付之賄款,主觀上有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堪以認定。
(五)犯行堪以認定:綜上,被告許萬成此部分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取賄賂犯行,應堪認定。
四、事實欄一(二)「創景二期建案」賄賂案部分
(一)被告許萬成部分:訊據被告許萬成固坦承因被告李新彬打電話告知創景二期建案消防竣工會勘已經通過,剩下核對書面資料程序,原本已約定核對日期,但是承辦人邱昱綸又說因另有會勘,時間來不及,故伊有問邱昱綸怎麼已經約好時間對證件又去會勘,回來才說來不及,人家從臺北來要跑回去,都跳起來,是不是趕快補救,後來在核對完畢且補齊資料才又發現業者沒有重新掛件,伊通知李新彬要對方掛件,掛件之後就核發消防許可函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收受賄賂犯行,辯稱:處理創景二期這段時間,李新彬在電話中有表示要給伊錢,伊說不用,後來李新彬到消防局也說要給伊錢,伊要李新彬退還對方,之後伊到高源公司時,李新彬又再次提及要給伊紅包之事,伊還是拒絕他,兩人之後研究消防法規問題,並未收取任何金錢云云,被告許萬成之辯護人為被告辯稱:創景二期建案之資料核對係公務員失信於民,被告許萬成僅合理督促邱昱綸,且被告許萬成與李新彬通話內容並未提及賄賂文句,又被告李新彬與盧錦川通話內容中,可見被告李新彬向盧錦川稱「我叫他們課長自己去跑文」、「我實在喔…科長打電話給我,說你們是在亂什麼?你們趕得要死,換我比你更急,是什麼人比較急,這樣啦。」等誇大自身能力、人面而杜撰不實之言詞,係李新彬為索取錢財預作伏筆,待東窗事發再將責任推卸被告許萬成,其證述不可相信;依通訊監察內容所示「不用啦,不用啦」等語,可知被告已回絕李新彬之行賄;李新彬所證行賄過程前後不一,且沒有補強證據足佐,純為虛構;邱昱綸之證詞供可證明被告許萬成單純要求本案儘速處理,並無施壓或若不從將懲處之情;證人盧錦川並未目睹李新彬交付賄款予被告許萬成之事實,不能據此認定被告犯罪云云,惟查:
⒈本件消防許可函承辦人係邱昱綸,而被告許萬成負責簽核及決行等事實:
創景二期建案於102 年4 月15日第一次掛件申請消防竣工會勘,承辦人邱昱綸於102 年4 月24日上午8 時製作並蓋用職章於消防局102 年4 月24日桃消預字第1020101052號不符合規定函後,由股長陳莉婷代理被告許萬成於同日上午8 時25分蓋章簽核並決行;嗣該建案於102 年5 月9 日掛件申請消防竣工會勘複查,承辦人邱昱綸於102 年5 月9 日下午1 時30分製作並蓋用職章於消防局102 年5 月9 日桃消預字第0000000000號消防許可函後,被告許萬成於同日下午2 時蓋章簽核並決行等情,有案件申辦進度資料、上開公文、消防局
103 年7 月2 日桃消秘字第1030018697號函所附創景二期建案申請消防圖說會審、消防竣工會勘之相關資料在卷可參(見原審卷二第29至43頁、原審卷三第56至57頁)。⒉證人等之明確證述、通訊監察內容及搜證照片等證據顯示被告許萬成收賄之事實:
⑴證人李新彬於偵訊中證稱:盧錦川找伊幫忙,說創景二期建
案消防安全檢查已經通過,希望可以趕快拿到消防許可函,伊就打電話找被告許萬成幫忙,拜託速度快一點,後來消防許可函下來之後,伊在高源公司拿1萬元給被告許萬成,過一陣子,盧錦川才在聚會時拿了5萬元給伊等語明確(見他字第5174號卷一第116頁、偵字第20620號卷二第159頁),證人李新彬復於原審審理時證稱:伊和盧錦川是同行,都是經營消防器材公司,102年5月間因為華鳳公司承包創景二期建案會勘案,盧錦川打電話要伊幫他追現場會勘後的消防許可函,伊就打電話給被告許萬成,請他幫忙關心進度,伊與盧錦川通話時,伊也有向盧錦川表示要行賄被告許萬成,後來案件結束後,應該是102年5月10日這天下午5點半,被告許萬成到高源公司找伊,伊在辦公室拿1萬元給被告許萬成,跟他說謝謝,也有說是創景二期,經過2、3個星期後,伊和盧錦川去大溪喝酒時,伊有向盧錦川拿5萬元等語甚詳(見原審卷三第30頁至第31頁反面、第33頁反面至第34頁反面)。足見證人李新彬已證述本建案其先以1萬元行賄被告許萬成,再向被告盧錦川收取5萬元(自己從中抽4萬元)之事實明確。至辯稱人稱證人李新彬於102年10月3日廉政署詢問時曾表示拿到文後盧錦川給伊5萬元,伊自作主張有拿1萬元予被告許萬成乙節,係先向盧錦川拿取5萬元,之後再拿1萬元予被告許萬成,足見此與上開偵訊中及審判中之證述不一云云,惟綜觀該詢問內容(見102他字第5174號卷一第97頁),其當時之供述較為簡潔,並無從據以認定李新彬係先向盧錦川拿取5萬元,嗣後再拿1萬元予被告許萬成,自以其後在偵訊及審判時較為清楚之供述為準,併予敘明。
⑵又證人即被告盧錦川於原審審理時證稱:伊有一個創景二期
建案的消防安全檢查已經完成,但是承辦人有耽誤,伊希望消防許可函快一點核發,因為建設公司拿到使用執照之後,貸款部分才可以下來,所以通常建商都希望消防許可函趕快下來,102年5月7日業主打電話給伊,業主認為消防許可函應該要下來了,所以伊才於102年5月7日上午與李新彬聯繫請他幫忙跑消防許可函文,後來伊於102年5月10日拿到消防許可函後1、2個星期與李新彬在大溪吃飯,伊問李新彬「跑這個文要多少錢」,李新彬說5萬,伊就拿5萬元現金給他等語甚明(見原審卷三第114頁反面至第115頁、第118頁反面至第119頁、第120頁),其上開證詞與證人李新彬前述證述互核無訛,是被告盧錦川於102年5月7日聯繫李新彬,請李新彬協助催促消防局儘快核發創景二期建案消防許可函,被告盧錦川並於102年5月10日取得消防許可函後1、2個星期交付被告李新彬5萬元等情,應可認定。
⑶證人李新彬證述其有向被告盧錦川表示要行賄被告許萬成,
且其於102年5月10日下午在高源公司內交付被告許萬成1萬元等情,已如前述,參佐李新彬以其所持用之前開門號行動電話與被告盧錦川聯絡之通話內容中,李新彬一再向被告盧錦川表示:(通話時間為102年5月7日上午10時56分許,見附表二通訊監察譯文102年5月7日編號1)「這樣喔?好我現在去跟他講啊,我們說真的,我如果拜託他,我都有…都有跟他接觸那個啦。」、「你如果真的…他如果有幫到你的忙,你再拿一點意思給他就好。」、(通話時間為102年5月8日晚間8時5分許,見附表二通訊監察譯文102年5月8日編號2)「啊你那個要準備一下。」、(通話時間為102年5月8日晚間8時8分許,見附表二通訊監察譯文102年5月8日編號3)「哈哈哈,我跟你說喔,你那個錢我先幫你處理啦,好不好?啊再那種就好啦。」、(通話時間為102年5月9日下午3時20分許,見附表二通訊監察譯文102年5月9日編號14)「領好的時候,有領到再趕快跟我講,厚?」 、(通話時間為102年5月10日上午9時24分,見附表二通訊監察譯文102年5月10日編號1)「你文拿到要跟我講一下,我要去給人家…給人家阿ㄙㄟㄗ(音)一下。」、「好,你們拿到就跟我講一下。」、「因為要去給人家…一下。」 、(通話時間為102年5月10日上午11時43分許,見附表二通訊監察譯文102年5月10日編號2)「好,OK,好好,我跟他…一下。」等語,證人李新彬於原審審理時證稱:上開通話內容就是向被告盧錦川說要行賄被告許萬成,伊要在拿到消防許可函後先拿錢給被告許萬成等語(見原審卷三第30頁反面至第31頁、第32頁反面至第33頁),可見李新彬證述其有告知被告盧錦川要行賄被告許萬成乙節,確為真實;又李新彬以其所持用之上開門號行動電話於102年5月7日上午10時59分許撥打電話給被告許萬成,並稱:「弄好我再跟你感謝一下。…」(見附表二通訊監察譯文102年5月7日編號2),復於102年5月10日上午11時43分許接到被告盧錦川電話告知已經取得消防許可函(見附表二通訊監察譯文102年5月10日編號2),旋即於102年5月10日上午11時44分許撥打電話給被告許萬成詢問:「你哪時候有空?」,被告許萬成答:「要幹嘛?要請我喔?」,被告李新彬稱:「嘿啦。」、「怕你沒時間而已。」,被告許萬成答:「呵呵呵,都好啊,今晚也好啊。」、「我如果下班再去你那裡。」(見附表二通訊監察譯文102年5月10日編號3),被告許萬成復於102年5月10日下午5時33分許於電話中對被告李新彬稱:「等我一下,我馬上過去。」、「差不多10分鐘就到。」等語(見附表二通訊監察譯文102年5月10日編號4),兼酌被告許萬成供稱:李新彬在電話中有表示要給伊錢,後來李新彬到消防局也說要給伊錢,之後伊到高源公司時,李新彬又再次提及要給伊紅包之事等語(見原審訴字卷一第236頁反面),實與證人李新彬證稱其於102年5月10日下午在高源公司內交付被告許萬成現金1萬元等情,甚為合致,復有被告許萬成於102年5月10日下午5時55分許駕車到達高源公司並進入高源公司,其與李新彬於同日下午6時15分許走出高源公司,兩人在公司門口談話後,被告許萬成於同日下午6時20分許駕車離去之照片在卷可憑(見廉查肅字卷二證30 ),是證人李新彬證稱其於102年5月10日下午5時55分許與被告許萬成在高源公司碰面後,交付被告許萬成1萬元,被告許萬成亦即收受等情,應屬可信。
⒊被告方面其餘辯解不可採之理由:
⑴被告許萬成雖辯稱:李新彬分別在電話中、消防局及高源公
司內表示要給伊紅包,伊有一再拒絕云云,惟李新彬於102年5月7日上午10時56分許接獲被告盧錦川請託希望儘快核對書面資料之電話後(見附表二通訊監察譯文102年5月7日編號1),李新彬旋於102年5月7日上午10時59分許撥打電話向被告許萬成稱:「啊他現在都消檢好了你知道嗎?」、「啊就要對資料啦,他好像禮拜四(即102年5月9日)一定要拿到核准文,這樣啦,他本來是約今天對資料…」、「對,今天禮拜二,他又延到禮拜四才要幫他對資料啦。」、「他本來是約今天啊,你去講講看,看有沒有辦法今天對一對,禮拜四拿到文。」,並向被告許萬成表示:「弄好我再跟你感謝一下。」,被告許萬成答:「不用啦,不用啦,不用啦。」,被告李新彬稱:「要跟你說謝謝啊,好不好?」,被告許萬成稱:「喔,謝謝啊。」,被告李新彬稱:「嘿啊。你…因為…」,被告許萬成稱:「謝謝,你打電話也謝謝啊。」,被告李新彬稱:「不可以,要去跟你鞠個躬。」被告許萬成稱:「呵呵,好啦,好啦,好好。」等語(見附表二通訊監察譯文102年5月7日編號2),可見被告許萬成對於李新彬在電話中表示「弄好我再跟你感謝一下。」,雖一度回稱「不用啦,不用啦,不用啦。」,然經李新彬稱「不可以,要去跟你鞠個躬。」被告許萬成則回稱「呵呵,好啦,好啦,好好。」被告許萬成既稱李新彬在通話中透露行賄之意,然其非但並無嚴詞拒絕,立刻表明立場,反而與證人李新彬談笑如常,且答應稱「好」,益臻並無從推認其所辯稱之堅持拒絕證人李新彬行賄之態度;況且,被告許萬成供稱:李新彬在電話中有表示要給伊錢,伊說不用,後來李新彬到消防局也說要給伊錢,伊要李新彬退還對方云云,惟被告許萬成於102年5月10日上午11時44分許接聽李新彬電話時,李新彬稱:「你哪時候有空?」,被告許萬成答:「要幹嘛?要請我喔?」,被告李新彬稱:「嘿啦。」、「怕你沒時間而已。」,被告許萬成稱:「呵呵呵,都好啊,今晚也好啊。」、「我如果下班再去你那裡。」等語(見附表二通訊監察譯文102年5月10日編號3),則被告許萬成既稱前已知悉李新彬有行賄之意思,卻對於李新彬打電話之原因毫不詢問,甚至答稱「要請我喔?」、「呵呵呵,都好啊,今晚也好啊。」,即慨然允諾於下班後至李新彬處碰面,足見被告許萬成上開所辯,要與李新彬與被告許萬成之通話內容及來往情狀,迥然難符。
⑵被告許萬成之辯護人為被告辯稱:李新彬與盧錦川通話內容
中,可見李新彬向盧錦川稱「我叫他們課長自己去跑文」、「我實在喔…科長打電話給我,說你們是在亂什麼?你們趕得要死,換我比你更急,是什麼人比較急,這樣啦。」等誇大自身能力、人面等杜撰不實之言詞,可見其證述不可相信云云,然查,綜觀李新彬以其所持用之上開門號行動電話於102年5月7日至102年5月10日間與被告盧錦川、許萬成間聯絡之通話內容,李新彬於102年5月7日上午10時56分許接獲被告盧錦川電話,被告盧錦川稱:「…我跟你說喔,我本來我們年輕人跟他約今天下午對,他又臨時有事情,約禮拜四啦。我時間實在快要來不及,這有辦法處理嗎?那個邱ㄟ你有熟嗎?…」、「說不動。」,李新彬稱:「不然我跟你說喔,我打電話給他們科長講一下。」,被告盧錦川稱:「好啊。」,李新彬稱:「好。我們兩個說真的,你如果要趕快,我打電話跟他們科長講一下。你那個案件什麼名字,來。」、「這樣喔?好我現在去跟他講啊,我們說真的,我如果拜託他,我都有…都有跟他接觸那個啦。」,被告盧錦川稱:「沒關係啊。」,李新彬稱:「你如果真的…他如果有幫到你的忙,你再拿一點意思給他就好。」,被告盧錦川稱:「好啊。不然…」,李新彬稱:「我再幫你轉達這樣就好了,好。」等語(見附表二通訊監察譯文102年5月7日編號1),李新彬即於同日上午10時59分許打電話給被告許萬成,向被告許萬成稱:「啊他現在都消檢好了你知道嗎?」、「啊就要對資料啦,他好像禮拜四一定要拿到核准文,這樣啦,他本來是約今天對資料…」、「對,今天禮拜二,他又延到禮拜四才要幫他對資料啦。」、「他本來是約今天啊,你去講講看,看有沒有辦法今天對一對,禮拜四拿到文。」、「弄好我再跟你感謝一下。」 等語(見附表二通訊監察譯文102年5月7日編號2),被告許萬成隨後於同日上午11時22分撥打電話給李新彬,李新彬問:「喂,你有跟邱科員說一下嗎?」,被告許萬成稱:「有啊,我有跟他講了,你跟他約啊。」、「看…他說今天啊。」、「你現在打電話給他。」等語(見附表二通訊監察譯文102年5月7日編號4),李新彬隨後於同日中午12時27分、12時33分、12時42分、12時47分撥打電話給被告盧錦川並表示科長打電話告知業已交代承辦人,可與承辦人聯絡等內容(見附表二通訊監察譯文102年5月7日編號5、6、8、10),被告許萬成亦於同日中午12時41分許、12時47分許與李新彬聯絡詢問是否已經與邱昱綸取得聯繫(見附表二通訊監察譯文102年5月7日編號7、9),被告許萬成復於102年5月7日下午1時3分許撥打電話告知李新彬,承辦人已經交代李新元與蔣錦文幫業者核對資料(見附表二通訊監察譯文102年5月7日編號11),李新彬隨即於102年5月7日下午1時4分許告知被告盧錦川上情(見附表二通訊監察譯文102年5月7日編號12),被告盧錦川隨後於102年5月7日下午4時41分聯絡李新彬,並稱:「謝謝,已經對好了,但是有差一點東西,明天4點會補進去。」(見附表二通訊監察譯文102年5月7日編號14),李新彬即於102年5月7日下午4時43分許告知被告許萬成上情,被告許萬成亦稱:「我再叫他,…叫他明天簽,簽…後天應該就可以拿到公文。」(見附表二通訊監察譯文102年5月7日編號15),之後,李新彬於102年5月8日晚間8時0分許撥打電話給被告許萬成詢問進度,被告許萬成表示補資料就可以簽發公文(見附表二通訊監察譯文102年5月8日編號1),李新彬遂於102年5月8日晚間8時5分許撥打電話詢問被告盧錦川,經被告盧錦川表示已補資料,李新彬稱:「謝謝。明天要拿到文厚?」,被告盧錦川稱:「好啊好啊,謝謝。」,李新彬稱:「啊你那個要準備一下。」,李新彬稱:「啊你發簡訊給我好不好?」(見附表二通訊監察譯文102年5月8日編號2),被告盧錦川旋又於102年5月8日晚間8時8分許撥打電話給李新彬,詢問李新彬:「你這兩天有要上來臺北嗎?還是我下去找你?」,李新彬稱:「哈哈哈,我跟你說喔,你那個錢我先幫你處理啦,好不好?啊再那種就好啦。」,被告盧錦川稱:「都OK啊,都OK。…」,李新彬稱:「好啦,好,OK。找個時間啦。因為我明天先…他那個如果給我的時候,我先去幫你處理掉。」,被告盧錦川稱:「了解了解,沒問題。」(見附表二通訊監察譯文102年5月8日編號3),李新彬隨後於102年5月8日晚間8時9分許與被告許萬成聯絡,向被告許萬成表示已送資料,被告許萬成亦稱:「好啊好啊我明天就叫他馬上簽。」(見附表二通訊監察譯文102年5月8日編號4),又被告許萬成於102年5月9日上午7時51分撥打電話給被告李新彬,並告知李新彬業者沒有掛號(見附表二通訊監察譯文102年5月9日編號1),李新彬旋於102年5月9日上午8時2分許撥打被告盧錦川行動電話,並告知受話人雷先生創景建案消防安全檢查須掛件(見附表二通訊監察譯文102年5月9日編號2),待被告盧錦川於102年5月9日上午9時50分許撥打電話給被告李新彬告知已掛件完成(見附表二通訊監察譯文102年5月9日編號7),李新彬旋於102年5月9日上午9時51分撥打電話給被告許萬成告知已掛件(見附表二通訊監察譯文102年5月9日編號8),被告許萬成又於102年5月9日上午11時24分打電話給李新彬稱:「…掛進去人家已經出去會勘了啊。」、「等他回來我再帶著跑啊,不然要怎麼辦?」(見附表二通訊監察譯文102年5月9日編號9),李新彬於102年5月9日上午11時34分撥打電話回報被告盧錦川稱:「我跟你講,你們簽…你們掛號的時候,經辦人出去了啦。」、「我現在…經辦人下午回去,我叫他們科長自己去跑文啦,不然要怎麼辦?」、「我實在喔……科長打電話給我,說你們是在亂什麼?你們趕得要死,換我比你更急,是什麼人比較急,這樣啦。」,被告盧錦川稱:「歹勢啦,我也不知道他沒有掛…」(見附表二通訊監察譯文102年5月9日編號10),被告許萬成復於102年5月9日下午1時33分許撥打電話給被告李新彬稱:「好了,我們開完會他就會發文。」、「…差不多4點左右就結束」、「應該4點半左右就可以了。」(見附表二通訊監察譯文102年5月9日編號11),李新彬旋於102年5月9日下午1時34分撥打電話給被告盧錦川告知可於當日下午4點半到5點左右去消防局領消防許可函(見附表二通訊監察譯文102年5月9日編號12),復於同日下午3時20分撥打電話給被告盧錦川稱:「領好的時候,有領到再趕快跟我講,厚?」,被告盧錦川稱:「好好好。」(見附表二通訊監察譯文102年5月9日編號14),被告盧錦川於102年5月10日上午9時24分撥打電話給李新彬,李新彬稱:「你是文拿到了沒,也沒講一下。」,被告盧錦川稱:「彬哥,昨天後來業主說在忙,沒去拿啦。他說今天約11點要去拿,10點多要去拿啦。」,被告李新彬稱:「你文拿到要跟我講一下,我要去給人家…給人家阿ㄙㄟㄗ(音)一下。」,被告盧錦川稱:「了解,歹勢歹勢。」,李新彬稱:「好,你們拿到就跟我講一下。」、「因為要去給人家…一下。」(見附表二通訊監察譯文102年5月10日編號1),被告盧錦川於102年5月10日上午11時43分撥打電話給李新彬稱:「彬哥,拿到了,感恩啊。」,李新彬稱:「好,OK,好好,我跟他…一下。」(見附表二通訊監察譯文102年5月10日編號2),李新彬旋於102年5月10日上午11時44分撥打電話給被告許萬成,被告李新彬稱:「你哪時候有空?」,被告許萬成稱:「要幹嘛?要請我喔?」,李新彬稱:「嘿啦。」、「怕你沒時間而已。」,被告許萬成稱:「呵呵呵,都好啊,今晚也好啊。」、「我如果下班再去你那裡。」等語(見附表二通訊監察譯文102年5月10日編號3),則李新彬確實於102年5月9日上午11時34分許撥打電話給被告盧錦川時表示:「我現在…經辦人下午回去,我叫他們科長自己去跑文啦,不然要怎麼辦?」、「我實在喔……科長打電話給我,說你們是在亂什麼?你們趕得要死,換我比你更急,是什麼人比較急,這樣啦。」等語,然而,依據上開李新彬與被告許萬成、盧錦川之聯絡情況,被告許萬成曾於102年5月9日上午11時24分許通話中向李新彬表示:「等他回來我再帶著跑啊,不然要怎麼辦?」,則李新彬對被告盧錦川所言,雖略有誇大之嫌,但與被告許萬成表達自行跑文之意思並無不同,且被告盧錦川於102年5月7日上午10時56分許向李新彬表示星期四(即102年5月9日)要拿到消防許可函,李新彬亦於102年5月7日上午10時59分向被告許萬成表示星期四要拿到消防許可函之意思,隨後,被告許萬成即以電話告知李新彬已經跟承辦人邱昱綸說過核對資料之事,對於業者是否已與邱昱綸取得聯繫亦甚關心,復向李新彬表示邱昱綸已交代李新元、蔣錦文核對資料,李新彬亦一再聯繫被告盧錦川告知與消防局聯繫情況,待被告盧錦川於102年5月7日下午4時41分許告知李新彬已經核對資料完畢,隔日(即102年5月8日)下午4點會補足資料,要趕星期四拿到消防許可函,李新彬隨即與被告許萬成聯繫告知隔日補資料之事,被告許萬成亦表示隔日即可簽發公文,後天(即102年5月9日)應該可以拿到消防許可函,李新彬與被告許萬成復於102年5月8日晚間聯繫該案是否補齊資料,被告許萬成亦表示明天(即102年5月9日)就叫邱昱綸趕快簽發公文,被告許萬成於102年5月9日上午7時51分電話告知李新彬創景二期建案未掛號之事,李新彬隨即撥打被告盧錦川手機聯絡掛號等情節,顯見李新彬對於被告盧錦川請託在102年5月9日拿到消防許可函,以及被告許萬成對於李新彬拜託協助在該日取得消防許可函之事,兩人為協助被告盧錦川在該日順利取得消防許可函而積極聯繫、盡力幫忙,又證人邱昱綸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消防竣工會勘依規定自申請人掛件時起10日內要結案,也就是現場會勘合格要核發核准函,不合格要退件,因為一般案件無法於10日內完成,通常第一次掛件後約完會勘時間會先退件,之後複查均以口頭方式與申請人約定時間會勘,等到現場會勘通過之後,由業者與消防局承辦人約時間進行核對資料的書面審核程序,待消防竣工會勘流程跑完,再以業者第二次掛件申請核發消防許可函等語(見原審卷三第21頁正反面、第25頁反面、第26頁反面),可知一般消防竣工會勘流程係由業者第一次掛件向消防局申請現場勘驗,因整體消防竣工會勘流程可能牽涉多次現場會勘,為減省公文往返,消防局就業者第一次申請發文退件之後,後續現場複查係於業者與承辦人口頭約定方式持續進行,待現場會勘通過檢查之後,由業者與消防局承辦人約定核對書面資料,業者並須再次申請掛件,消防局承辦人則以該次掛件申請核發消防許可函,以李新彬、被告盧錦川長期經營消防安全檢查相關業務,對於消防竣工會勘通過之後必須再次向消防局掛件申請,消防局始能據該次申請回函核發消防許可函乙節顯無不知之理,則李新彬、被告許萬成為完成被告盧錦川之請託而一再密切聯繫,乍然發現被告盧錦川在消防竣工會勘通過之後並未再次掛件申請,李新彬表示:「我實在喔…科長打電話給我,說你們是在亂什麼?你們趕得要死,換我比你更急,是什麼人比較急,這樣啦。」等語,實為不加掩飾之自然反應,且與事實亦無不合。
⑶收賄之對價關係及犯意之再說明:
辯護人復為被告許萬成辯稱:被告許萬成就創景二期建案僅單純要求邱昱綸儘速辦理書面審查,被告許萬成僅係基於主管職責要求邱昱綸儘速辦理云云,然李新彬、被告盧錦川希望創景二期建案書面審核程序儘速進行而有交付被告許萬成賄款之意,李新彬交付賄款給被告許萬成時,亦向被告許萬成表示感謝協助創景二期等情,已如前述,李新彬交付被告許萬成賄款時,主觀上確有行賄被告許萬成之意,且被告許萬成收受賄款時,亦無不知李新彬所交付之金錢係請其要求承辦人加速審核書面資料及核發消防許可函對價之可能,其仍加以收受,主觀上有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及行為,洵堪認定。
⒋犯行堪以認定:
基上各事證之綜合判斷,被告許萬成此部分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取賄賂犯行,已堪認定。至被告盧錦川並未目睹李新彬行賄被告許萬成之經過,惟基於上開各事證之相互印證、互為補強,已足認定被告許萬成收賄之事實,此事實之確立並不以被告盧錦川必須親眼目睹李新彬具體行賄過程為必要,併予敘明。
(二)被告盧錦川部分訊據被告盧錦川固坦承因為創景二期消防竣工會勘完畢之後,希望可以趕快核對證明文件,快點取得消防許可函,所以委託被告李新彬幫忙跑文,且因為被告李新彬協助此事而支付被告李新彬5萬元;又李新彬說要行賄對方,伊沒有反對,承認有行賄之未必故意等情,惟仍矢口否認有何行賄犯行,辯稱:伊並未指示李新彬去行賄,亦未指示李新彬行賄何人,電話中李新彬有說要去打招呼,但當時給對方多少錢伊不知情,甚至李新彬有沒有給對方錢,伊當時亦不知悉云云;被告盧錦川之辯護人亦為被告辯稱:電話通話常有語意無法充分明確表達或表示禮貌附和對方之情形,無從以通訊監察譯文遽認被告盧錦川與被告李新彬間有行賄之犯意聯絡,行賄之事係被告李新彬自作主張云云(至被告於本院附條件之認罪,不能認係自白乙節,容後說明)。經查:
⒈被告盧錦川為求儘速通過創景二期建案消防竣工會勘後之書
面資料審核程序,遂於102 年5 月7 日上午10時56分許撥打電話給李新彬央求協助儘速進行核對書面資料,希望於102年5月9日取得消防許可函乙事,李新彬旋於同日上午10時59分許以電話聯絡被告許萬成請求許萬成協助,被告許萬成即應允並催促承辦人邱昱綸快速辦理,後續關心業者是否已與邱昱綸取得聯繫,復向李新彬表示邱昱綸已交代李新元、蔣錦文核對資料,李新彬亦一再與被告盧錦川聯繫並告知與消防局交涉情況,被告盧錦川又於102年5月7日下午4時41分許告知李新彬已經核對資料完畢,僅待翌日(即102年5月8日)補足資料,李新彬隨即與被告許萬成聯繫告知隔日補資料之事,被告許萬成亦表示隔日即可簽發公文,後天(即102年5月9日)應該可以拿到消防許可函,被告許萬成於102年5月9日上午7時51分以電話告知李新彬創景二期建案尚未掛號,李新彬隨即撥打被告盧錦川手機聯絡掛號之事,被告許萬成再於102年5月9日下午1時33分許撥打電話告知李新彬該日下午4點半左右可以取得消防許可函,被告盧錦川於102年5月10日上午9時24分許、同日上午11時43分許告知李新彬業主因為昨日在忙,已於當日上午領取消防許可函,李新彬於同日上午11時44分與被告許萬成聯繫相約見面後,於同日下午5時55分許與被告許萬成在高源公司碰面後,交付被告許萬成1萬元等情,業經本院認定如前,核先敘明。
⒉被告盧錦川雖以前詞置辯,然李新彬在與被告盧錦川電話通
聯時一再向被告盧錦川表示行賄被告許萬成之意,已如前述,且細繹李新彬與被告盧錦川之通話內容,李新彬於102年5月7日上午10時56分許接獲被告盧錦川電話,李新彬稱:「不然我跟你說喔,我打電話給他們科長講一下。」,被告盧錦川稱:「好啊。」,李新彬稱:「好。我們兩個說真的,你如果要趕快,我打電話跟他們科長講一下。你那個案件什麼名字,來。」、「這樣喔?好我現在去跟他講啊,我們說真的,我如果拜託他,我都有…都有跟他接觸那個啦。」,被告盧錦川稱:「沒關係啊。」,李新彬稱:「你如果真的…他如果有幫到你的忙,你再拿一點意思給他就好。」,被告盧錦川稱:「好啊。不然…」等語(見附表二通訊監察譯文102年5月7日編號1),李新彬又於102年5月8日晚間8時5分許撥打電話給被告盧錦川,李新彬稱:「謝謝。明天要拿到文厚?」,被告盧錦川稱:「好啊好啊,謝謝。」,李新彬稱:「啊你那個要準備一下。」,被告盧錦川稱:「我知道我知道,啊你發簡訊給我好不好?」等語(見附表二通訊監察譯文102年5月8日編號2),被告盧錦川隨後於102年5月8日晚間8時8分撥打電話給李新彬,詢問李新彬:「你這兩天以要上來臺北嗎?還是我下去找你?」,李新彬稱「哈哈哈,我跟你說喔,你那個錢我先幫你處理啦,好不好?啊再那種就好啦。」,被告盧錦川稱:「都OK啊,都OK。…」,李新彬稱:「好啦,好,OK。找個時間啦。因為我明天先…他那個如果給我的時候,我先去幫你處理掉。」,被告盧錦川稱:「了解了解,沒問題。」等語(見附表二通訊監察譯文102年5月8日編號3),李新彬於102年5月9日下午3時20分許撥打電話給被告盧錦川稱:「領好的時候,有領到再趕快跟我講,厚?」,被告盧錦川稱:「好好好。」等語(見附表二通訊監察譯文102年5月9日編號14),被告盧錦川於102年5月10日上午9時24分撥打電話給李新彬,李新彬稱:「你是文拿到了沒,也沒講一下。」,被告盧錦川稱:「彬哥,昨天後來業主說在忙,沒去拿啦。他說今天約11點要去拿,10點多要去拿啦。」,李新彬稱:「你文拿到要跟我講一下,我要去給人家…給人家阿ㄙㄟㄗ(音)一下。」,被告盧錦川稱:「了解,歹勢歹勢。」,李新彬稱:「好,你們拿到就跟我講一下。」、「因為要去給人家…一下。」,被告盧錦川稱:「了解,謝謝。」等語(見附表二通訊監察譯文102年5月10日編號1),被告盧錦川於102年5月10日上午11時43分撥打電話給李新彬,並稱:「彬哥,拿到了,感恩啊。」,李新彬稱:「好,OK,好好,我跟他…一下。」,被告盧錦川稱:「謝謝。…」等語(見附表二通訊監察譯文10
2 年5月10日編號 2),可見李新彬已明白表示「…我們說真的,我如果拜託他,我都有…都有跟他接觸那個啦。」、「…他如果有幫到你的忙,你再拿一點意思給他就好。」、「啊你那個要準備一下」、「…我跟你說喔,你那個錢我先幫你處理啦,好不好?啊再那種就好啦。」、「你文拿到要跟我講一下,我要去給人家…給人家阿ㄙㄟㄗ(音)一下。」、「好,你們拿到就跟我講一下。」、「因為要去給人家…一下。」等語,顯然係交付金錢、行賄「科長」之意思,被告盧錦川絕無誤解李新彬之可能,且被告盧錦川縱非主動指示李新彬行賄,然其對於被告李新彬行賄之提議,一再回稱:「沒關係啊。」、「好啊。」、「我知道我知道。」、「都OK啊,都OK。」、「了解了解,沒問題。」、「了解,歹勢歹勢。」、「了解,謝謝。」等語,顯然對於李新彬提議行賄直率表示同意,並無任何猶豫、遲疑情況,又被告盧錦川於廉政官詢問及偵訊中供稱:對於李新彬處理細節,伊不會過問,對伊而言,消防許可函趕快下來就好,伊不知道也不在乎李新彬要去疏通誰等語(見偵字第20620號卷一第52至53、65至66頁),則被告盧錦川既因創景二期建案消防許可函乙事撥打電話拜託李新彬,李新彬明白表示交涉對象為「科長」,被告盧錦川當無不知李新彬所稱之「科長」為消防局執掌消防安全檢查之火災預防科科長之理,又被告盧錦川縱不認識斯時任職消防局火災預防科科長之被告許萬成,亦無妨於其與李新彬共同行賄被告許萬成之犯意聯絡,李新彬一再明白表示行賄被告許萬成之意,被告盧錦川亦一再表示同意,已如前述,且其前開偵查中之供述適足以佐證其對於李新彬提及行賄被告許萬成並無反對之意,此由被告盧錦川事後支付李新彬5萬元亦明,被告盧錦川與李新彬有共同行賄被告許萬成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昭然明確,被告盧錦川與辯護人前開所辯,顯屬卸責之詞。
⒊按被告在刑事程序中之認罪表示,係屬對被訴事實完全為有
罪答辯之範疇,必以未設任何條件之認罪始得謂自白犯罪,是倘被告一方面主張未參與犯罪,一方面稱倘法院最後認定被告或共犯有行賄相對人,則被告願意認罪等語,係以倘「法院認定被告或共犯有行賄相對人」為其認罪之停止條件,其前提仍係否認犯罪,不能認業已完全自白犯行,亦不能一概認得執為被告犯後態度甚佳之量刑參考。查被告盧錦川及其辯護人表示:若法院認定李新彬有行賄被告許萬成,則被告盧錦川願意認罪等語,惟此種附條件之認罪,僅係以倘「法院認定李新彬有行賄被告許萬成」為其認罪之停止條件,其前提仍係否認犯罪,不能認被告已自白犯行,併予敘明。⒋綜上,被告盧錦川此部分對於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犯行,應堪認定。
五、事實欄(三)「信義金屬建案」賄賂案部分
(一)訊據被告許萬成固坦承李新彬打電話告知信義金屬建案,惟矢口否認有何收受賄賂犯行,辯稱:伊並未收受金錢,且承辦人李金龍原先排定的時間是業者掛件之後的第10天,伊跟李新彬說因為遇到颱風成立應變中心延誤消防竣工會勘,如果很急就直接跟李金龍接洽,102年8月26日的會勘日期是李新彬直接跟李金龍接洽,並非伊所安排云云,被告許萬成之辯護人為被告辯稱:本件周啟文先後交付李新彬70萬元及15萬元,李新彬卻稱交付高達30萬元賄款予被告許萬成,令人難以置信,另周啟文證稱在102年8月12日將70萬元交付李新彬,李新彬則稱其於收到周啟文的錢之後2、3天交給被告許萬成,然102年8月1日至12日間及8月13至15日間並未見被告許萬成與李新彬之任何通話內容,如何相約交付賄賂?又李新彬既稱在102年8月26日現場會勘之前就將30萬元交付被告許萬成,惟卻在102年8月26日下午5時10分許與周啟文通話時稱「你快準備銀兩來我這,我幫你處理啦」,可見李新彬陳述交付被告許萬成賄款情節並不可信;原判決認定被告許萬成在8月12日之前即收受賄款,目的係希望能加速查驗時程,惟何以竣工查驗之時間仍係由李金龍與李新彬聯繫而定在同月29日,而非由被告許萬成來決定?且消防局查驗時程之內規是掛件後7日內(判定是否合格則應於掛件後10日內為之),而本件掛件是102年8月19日,查驗時間約定同月29日,嗣後改為同月26日,並無不合理提前之情;李金龍是電腦輪分之承辦人員,並非被告許萬成指派;消防設備竣工查驗係消防設備師負責,不是被告許萬成,通訊監察內容所指的行賄對象「他」可能是指消防設備師李文俊,證人周啟文所證要求拍照不要照到倉庫之人即是李文俊,故把錢「跪在口袋」之人係消防設備師李文俊,不是被告許萬成云云。然查:
⒈信義金屬建案之消防竣工會勘複查係李金龍承辦、被告許萬成簽核並決行等事實:
信義金屬建案於102年8月19日第一次掛件申請消防竣工會勘,承辦人李金龍於102年8月22日上午9時40分製作並蓋用職章於消防局102年8月22日桃消預字第1021309756號不符合規定函後,由被告許萬成於同日上午11時蓋章簽核並決行;嗣該建案於102年8月28日掛件申請消防竣工會勘複查,承辦人李金龍於102年8月29日上午8時製作並蓋用職章於消防局102年8月29日桃消預字第1021310687號消防許可函後,股長陳莉婷於同日上午9時15分蓋章簽核,被告許萬成於同日上午9時50分蓋章簽核並決行等情,有案件申辦進度資料、上開公文、消防局103年7月2日桃消秘字第1030018697號函所附信義金屬建案申請消防圖說會審、消防竣工會勘之相關資料在卷可參(見原審卷二第45至59頁、原審卷三第56至57頁)。
⒉證人等之明確證述及通訊監察內容顯示被告許萬成收賄之事實:
⑴證人李新彬於偵訊中證稱:周啟文說信義金屬公司建案有合
約上壓力,以70萬元代價請伊幫忙跑文,周啟文是在消防竣工會勘之前就將70萬元交給伊,伊在3天內就拿錢給被告許萬成,時間也在會勘之前,伊是打電話給被告許萬成,在消防局樓下幼稚園前面,伊將錢放在信封袋內,在車上把錢交給被告許萬成,之後伊就離開,後來消防許可函也順利下來等語(見他字第5174號卷一第118頁、偵字第20620號卷二第160至161頁),復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周啟文請伊代辦信義金屬公司消防安全檢查消防圖說會審、消防竣工會勘,至於消防安全設備是周啟文他們自己做,他說承包金額很多,伊猜想有3、4千萬以上,且時間壓力很大,希望在102年8月底前拿到消防許可函,伊在102年7月8日下午5時56分許就有打電話給被告許萬成,請其關心該案件消防圖說會審進度,周啟文是在102年8月中旬一次將70萬元酬勞交給伊,伊在拿到70萬元後3天內拿30萬元給被告許萬成,是在消防局前面的幼稚園,被告許萬成到伊車上,伊將30萬元現金裝在袋內交給被告許萬成,跟被告許萬成說「這是信義金屬的案件」,被告許萬成拿了錢就下車離開,伊是希望被告許萬成幫忙信義金屬建案會勘的事,也就是希望現場施工完成後承辦人可以早點到現場看,該建案後來在102年8月19日下午掛件,周啟文在102年8月19日上午有打電話給伊,要伊去跟許萬成說當天要掛件申請消防竣工會勘,伊在當天下午有打電話跟被告許萬成說一下,隔天也有再跟被告許萬成確認已經掛件,被告許萬成說會請李金龍承辦,但伊不知道為何指定李金龍,102年8月20日晚上周啟文跟伊說聽說被告許萬成要調動,因為時間本來就很緊迫,周啟文希望在被告許萬成擔任消防預防科科長任內就拿到消防許可函,所以催促伊趕快約承辦人到現場會勘,周啟文是希望可以在星期一(即102年8月26日)會勘,伊在102年8月21日上午打電話給李金龍,當時剛好遇到颱風,很多人排會勘,後來李金龍排在星期四,伊有打電話請被告許萬成幫忙喬到星期一,被告許萬成於102年8月22日下午有到高源公司聊天,伊有請被告許萬成幫忙信義金屬建案,當天下午5時8分許被告許萬成打電話給伊,說改成星期一去信義金屬建案現場會勘,李金龍也有跟伊對話,說約在星期一早上8點半去會勘,後來在拿到消防許可函後,周啟文有再拿15萬元給伊等語(見原審卷三第82至90頁、第92頁)。足見證人李新彬已證述行賄被告許萬成之過程明確。
⑵又證人周啟文於原審審理時證稱:伊是元大公司總經理,信
義金屬建案是伊標來的,伊把消防安全檢查部分發包給高源公司,伊都是跟李新彬聯絡,原本發包給李新彬70萬,因為該案件很趕,後來李新彬覺得不划算,所以又跟伊要20萬元獎金,但是伊是給15萬元,70萬元是伊於102年8月12日拿到高源公司給李新彬,15萬元是於102年9月2日消防安全檢查過後拿給李新彬,70萬元是伊跟李新彬討論出來的價錢,當時這70萬元就有包含行賄消防局人員的費用,伊也知道行賄對象就是被告許萬成,但是行賄金額伊沒有過問,交給李新彬處理等語明確(見原審卷三第93至94頁、第95頁正反面),周啟文再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信義金屬建案,伊把70萬元交給李新彬,伊知道給李新彬的70萬元中,李新彬要去行賄許萬成,但這個案子是整個包給李新彬的,李新彬要幫我們處理會勘簽證等公關的事情,所以李新彬要怎麼支用這筆錢伊沒有過問,後來看監聽資料才知行賄許萬成30萬元;102年7月8日17時44分37秒這通譯文,李新彬打給伊的通話,伊說「科長有說那個要補」,科長是指被告許萬成,李新彬通話中說「我管他什麼意見,我叫他處理他就會處理」,這個他也是指科長即被告許萬成,通話內容提及「打電話跟他說」的他也是指科長許萬成,102年8月12日16時57分45秒這通譯文,是伊打給李新彬的,伊問李新彬「你打給我?」,李新彬說「跟他CHECK了」的他應該也是指科長許萬成,李新彬後面又說「我跟他CHECK好了」的他應該也是指科長許萬成,而信義金屬建案消防檢查第一次有點小缺失,就叫工人作一作,後來消防有去看,看完就結案了等語甚詳(見本院卷二第106至107頁)。足徵證人周啟文亦證稱其交付予李新彬之70萬元中,有部分款項係要行賄被告許萬成以處理消防安全檢查部分,事後知悉行賄金額為30萬元之事實明確。經核證人李新彬、周啟文對於為使信義金屬公司消防安全檢查順利通過而行賄被告許萬成,且周啟文交付李新彬70萬元之款項中包含賄款等情,陳述互核相符,再李新彬取得周啟文交付70萬元後,其從中取出30萬元,並於102年8月中旬在消防局樓下、其車內交付被告許萬成,經被告許萬成收受等情,李新彬之證述明確且前後一致,足認證人等上開所言,並非無稽。辯護人任意指摘通訊監察內容之行賄對象「他」可能是指消防設備師李文俊云云,容屬狡卸之詞,與事實不符。
⑶至李新彬交付賄款予被告許萬成之時間,證人李新彬於原審
審理時證稱:周啟文是在102年8月中旬交付70萬元給伊,伊在拿到錢之後1、2日交付賄款30萬元予被告許萬成,伊記得好像不是同一天,周啟文於102年8月12日下午4時57分許打電話給伊,伊在電話中跟被告周啟文說「我跟他check好了。」、「他就跪在口袋(臺語)。」就是伊已經把30萬元交給被告許萬成,被告許萬成已經把錢收進口袋的意思等語甚詳(見原審卷三第90、85、83頁),而周啟文於原審審理時證稱:伊是在102年8月12日將70萬元拿去高源公司給李新彬,另外15萬元是在102年9月2日拿給李新彬等語(見原審卷三第93頁反面至第94頁),李新彬既稱於收到70萬元過後1、2日交付30萬元予被告許萬成,且交付賄款時間係在102年8月12日下午4時57分許與周啟文通話之前,周啟文又稱係於102年8月12日至高源公司交付70萬元與李新彬,兩人間對於授受金錢之時間,有所差異。惟證人之供述屬供述證據之一種,而供述證據具有其特殊性,與物證或文書證據具有客觀性及不變性並不相同。蓋人類對於事物之注意及觀察,有其能力上之限制,未必如攝影機或照相機般,對所發生或經歷的事實能機械式無誤地捕捉,亦未必能洞悉事實發生過程之每一細節及全貌,且常人對於過往事物之記憶,隨時日之間隔而難免較為模糊或誤差,自難期其如錄影重播般地將過往事物之原貌完全呈現,此外,因個人教育程度、生活經驗、語言習慣、個人觀察角度、記憶能力、表達能力、嚴謹程度等不同,亦可能導致其等對於細節之陳述未能將實情全貌完整展現,且因受外在事物潛移默化,以至記憶難免模糊,甚有部分易受影響,難以詳述,自無法僅因證人一部分陳述之不明確,或有不相符合之處,即全盤否認該證人所有供述內容之憑信性。查李新彬對於其於信義金屬建案現場會勘之前自周啟文取得70萬元,亦在會勘之前交付30萬元予被告許萬成,時間係在102年8月中旬,地點在消防局樓下等情節,於偵訊中及原審審理時始終證述一致,又周啟文自陳交付李新彬70萬元之時間,亦在信義金屬建案會勘(即102年8月26日)之前無訛,是周啟文係在102年8月26日前交付李新彬70萬元,李新彬亦在102年8月26日前交付被告許萬成30萬元等情,首堪認定,佐以證人李新彬以其所持用之上開門號行動電話於102年8月12日下午4時57分許與周啟文聯絡之通話內容中,李新彬對周啟文說「嘿啊,我有跟他check了。」、「我跟他check好了。」、「他就跪在口袋(臺語)。」等語(見附表三通訊監察譯文102年8月12日編號2),又李新彬於原審審理時證稱:伊跟周啟文上開通話內容的意思就是伊已經把30萬元交給被告許萬成,被告許萬成已經把錢收進口袋的意思等語(見原審卷三第85頁),堪認李新彬在消防局樓下交付30萬元賄款予被告許萬成時間,應係102年8月1日至同年月12日下午4時57分與證人周啟文通話之前某時。至李新彬證稱收到周啟文交付70萬元與交付被告許萬成30萬元好像並非同一日云云,或周啟文稱係於102年8月12日交付70萬元予李新彬云云,因卷內並無其他相關證據可資佐證渠等分別交付款項之確切時間,且一般人對於此等特定日期細節或有記憶不清或錯誤之可能,亦與常情無違,自不能以李新彬、周啟文對於授受70萬元之確切日期部分證述略有不一之情形,置前開積極證據不顧,即認李新彬、周啟文證言全部不可採信,被告及辯護人上開辯解,容有誤會。
⑷又李新彬以其所持用之上開門號行動電話於102年7月8日至
102年8月29日間與周啟文、被告許萬成聯絡之通話內容中,李新彬與周啟文於102年7月8日下午5時12分許、5時44分許、5時55分許聯繫信義金屬建案將於102年7月9日掛件申請消防圖說會審(見附表三通訊監察譯文102年7月8日編號1至3),李新彬旋於102年7月8日下午5時56分許撥打電話請被告許萬成幫忙關心信義金屬建案會審進度,李新彬稱:「你再幫我關心一下,他說明天要審圖。」、「因為那個上回跟你報告那個那個,你再講一下。」,被告許萬成回稱:「喔,我知道,我知道,這樣我知道。」等語(見附表三通訊監察譯文102年7月8日編號4),可知李新彬在102年7月8日之前,已曾請求被告許萬成協助信義金屬建案消防安全檢查之事。又李新彬於102年8月19日上午11時13分許、下午3時3分許與被告周啟文聯絡掛件申請消防竣工會勘後(見附表三通訊監察譯文102年8月19日編號1、3),李新彬旋於同日下午3時4分許撥打電話告知被告許萬成:「我4、5點會掛,再拜託你。信義金屬。」,被告許萬成答稱:「好啦,好。」(見附表三通訊監察譯文102年8月19日編號4),李新彬復於102年8月20日上午8時22分許撥打電話被告許萬成,被告許萬成稱:「那個昨天我講的那個信義金屬,來了嗎?喔,好。來了,我拿過來。好了,好了。厚?喂?」、「我叫李金龍去幫你看。」(見附表三通訊監察譯文102年8月20日編號1),嗣李新彬於102年8月22日上午8時51分撥打電話給李金龍,經李金龍告知安排下禮拜四早上會勘(即102年8月29日),且時間已經排滿,無法提早(見附表三通訊監察譯文102年8月22日編號 1),李新彬旋於102年8月22日上午9時23分許撥打電話給被告許萬成,並稱:「他把我安排到禮拜四ㄋㄟ,沒辦法提早嗎?」,被告許萬成稱:「好啦,我再叫他看可不可以早一點。…」(見附表三通訊監察譯文102年8月22日編號2),被告許萬成旋於102年8月22日上午11時41分許、上午11時57分許、下午2時14分許與被告李新彬約定下午2、3時許見面(見附表三通訊監察譯文102年8月22日編號4、5、7),李新彬稍晚於102年8月22日下午3時2分許撥打電話給被告周啟文,並稱:「他剛剛走。」、「我現在是拜託他,看可不可以禮拜一、禮拜二來看。」、「這個月趕快簽結這樣。」(見附表三通訊監察譯文102年8月22日編號8),未久,被告許萬成於102年8月22日下午5時8分許撥打電話給李新彬,並稱:「他改禮拜一早上啦。」、「嘿嘿。你等下,我叫他跟你講一下。」、「嘿。看…他有約1件,看要他先還是你先。」,之後由李金龍持被告許萬成電話與李新彬通話,李金龍稱:「這樣就變…早上那個8點半好了。」,李新彬稱:「星期一啦,厚?」,李金龍稱「嘿。」(見附表三通訊監察譯文102年8月22日編號9),李新彬於102年7月8日下午5時56分許撥打電話給被告許萬成請其關心信義金屬建案隔天消防圖說會審,李新彬既稱「因為那個上回跟你報告那個那個,你再講一下。」,被告許萬成回稱:「喔,我知道,我知道,這樣我知道。」等語,觀諸證人李新彬在102年7月8日提醒被告許萬成信義金屬建案消防圖說會審之事,又於102年8月19日下午3時4分許撥打電話告知被告許萬成該建案當日掛件申請消防竣工會勘,復於102年8月20日上午8時22分許撥打電話向被告許萬成確認是否收到信義金屬建案,被告許萬成即稱本案係李金龍承辦,會交待李金龍處理,之後李新彬於102年8月22日上午8時51分許得知李金龍安排會勘日期於102年8月29日,其旋於102年8月21日上午9時23分許撥打電話請被告許萬成協助將會勘時間提前,被告許萬成於同日下午與李新彬見面後,即於同日下午5時8分許電話告知李新彬會勘時間改為102年8月26日等情,又證人李金龍於原審審理時證稱:一般案件會勘日期是由承辦人跟消防公司聯繫,原本信義金屬建案排定的期程時間比較後面,被告許萬成問伊時,伊也說期程已經排了,被告許萬成直接指示安插到102年8月26日早上,正常期日是早上1件,下午1件,早上9點半,下午2點半,信義金屬建案特別安插在早上8點去看,因為該場所面積廣大,伊從早上8點看到11點,看完信義金屬建案,才去伊原先早上排定的場所會勘,伊不知道被告許萬成為何要伊提早進行會勘,可能是有熟識的人,或是業者有跟被告許萬成拜託等語(見原審卷三第77頁反面至第78頁),核與證人李新彬前開證述信義金屬建案因有金錢及時間壓力,故交付被告許萬成款項請其協助會勘,被告許萬成亦協助提前現場會勘期日等情相符,益徵李新彬交付被告許萬成30萬元款項請其協助信義金屬建案消防安全檢查流程之證述,堪以採信。至李金龍是否由電腦輪分而承辦本案,不影響被告許萬成收賄之事實,蓋由上開證據已徵被告許萬成告知李新彬係李金龍承辦本案,並指示安插至102年8月26日早上提前會勘之事實明確。另本案被告許萬成收賄事證已詳析如前,收取賄賂行為將罹重典,原即忌諱經常通話談論,俾免言多而事跡敗露,是102年8月1日至12日間及8月13至15日間,被告許萬成與李新彬是否有其他通話內容,要與交付及收受賄賂之犯行認定無影響,併予敘明。
⒊被告方面其餘辯解不可採之理由:
⑴至辯護人為被告許萬成辯稱:李新彬陳述於會勘之前交付被
告許萬成30萬元,卻在102年8月26日下午5時10分許與周啟文通話時稱「你快準備銀兩來我這,我幫你處理啦。」,可見李新彬陳述於會勘之前交付被告許萬成賄款情節並不可信云云,然查,李新彬係於102年8月1日至同年月12日下午4時57分與周啟文通話之前某時在消防局樓下、李新彬車內交付30萬元賄款給被告許萬成情節,業經本院認定於前,而李新彬持上開門號行動電話與周啟文於102年8月26日下午5時10分許通話中,周啟文稱:「真的我們要拿到文才能放心啊。」、「我們年輕人跟我說這不是差不多了,我說沒有沒有,這一定要拿到文啊,你沒有文的話就…」,李新彬稱:「我知道啦,我趕快拿到文啦,要不然你會每天跟我請安我會難過。」,周啟文稱:「不要這麼說啦,不要這麼說,我希望禮拜五可以好好去你那邊…」,李新彬稱:「好啦,你要準備,你要準備銀兩來我這邊,我趕快處理啦。」等語(見附表三通訊監察譯文102年8月26日編號3),李新彬於原審審理時證稱:上開通話內容中,「銀兩」是證人周啟文要給伊獎金,「伊趕快處理」就是伊積極去辦,伊與證人周啟文說要20萬元獎金,後來證人周啟文給伊15萬元等語(見原審卷三第91頁反面至第92頁、第87頁),此與李新彬於102年8月12日下午4時57分許與被告周啟文通話中稱:「…我來拼一下獎金這樣。」、「獎金你自己發,你自己發給我就好了。」,被告周啟文回稱:「好,弄好的時候沒關係,沒關係,我私底下再發給你。」等語(見附表三通訊監察譯文102年8月12日編號2),大致相符,且證人周啟文於原審審理時證稱:伊發包給被告李新彬70萬元,因為信義金屬建案時間很趕,後來被告李新彬又跟伊要20萬元獎金,伊是給他15萬元等語(見原審卷三第93頁正反面),亦甚合致,是李新彬於102年8月26日下午與周啟文之通話內容係談論關於獎金部分,與渠等由70萬元中取出30萬元交付被告許萬成之賄款,本非同一筆金錢。是辯護人替被告所為上開辯解,不無誤會。⑵辯護人再為被告許萬成辯稱:30萬元賄款之數額不合理云云
,然證人李新彬於原審審理時證述周啟文請其代辦信義金屬建案消防安全檢查會審、會勘,消防安全設備是周啟文他們自己做,周啟文說承包金額很多,其猜想有3、4千萬以上,且時間壓力很大,希望在102年8月底前拿到消防許可函等情,已如前述,又證人周啟文於原審審理證稱:元大公司將信義金屬建案消防安全檢查發包高源公司,70萬元是伊和李新彬討論出來的,包含幫忙會審、會勘、去現場監造,看工地有沒有問題、照相及行賄被告許萬成的價錢,因為該案件很趕,後來李新彬再跟伊要20萬元獎金,伊又給他15萬元等語(見原審卷三第95頁正反面),李新彬、周啟文為消防設備業者,雙方既已談妥70萬元包含行賄被告許萬程款項,李新彬或考量高源公司承包信義金屬建案會審、會勘成本,或衡量該案件儘速進行會勘及順利取得消防許可函之時間緊迫壓力,或考量其與被告許萬成長期往來及雙方交誼等各式因素,決定以30萬元行賄被告許萬成,並未超過周啟文所交付之金額,難謂有何不合理之處,辯護人上開所辯,僅係主觀臆測之詞,無從作為有利被告之認定。
⒋收賄之對價關係及犯意之再說明:
被告許萬成係信義金屬建案消防圖說會審、消防竣工會勘申請案之單位主管,其於信義金屬公司申請會審、會勘以便順利取得消防許可函尚待審核決定是否核發之期間內,收受李新彬交付之30萬元現金,縱上開申請案並無明顯違法不當致不能核發消防許可函之情形,差別僅在審查速度之快慢、審查標準之寬嚴而致核發時程有早晚之別,李新彬、周啟文希望信義金屬建案會勘程序儘速進行,及時取得消防許可函,而交付被告許萬成賄款,渠等確有行賄被告許萬成之意無疑,又被告許萬成於102年8月1日至102年8月12日下午4時57分前某時收受李新彬賄款時,既已知悉李新彬請其協助加速信義金屬建案之消防安全檢查審核程序,其收受賄款後,亦確實依李新彬、周啟文之期望,於自己職務範圍內要求李金龍插件提早會勘時間,足認被告許萬成對於被告李新彬交付上開金錢係為請其儘速進行信義金屬建案之審核程序以順利取得消防許可函,二者間具有對價關係,其仍加以收受,主觀上顯然有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犯行,洵堪認定。
⒌犯行堪以認定:
綜上各事證,被告許萬成此部分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取賄賂犯行,應堪認定。
六、事實欄(四)「帝璽建案」賄賂案(B事實)部分
(一)訊據被告許萬成固坦承有於102年5月2日下午在消防局樓下、102年5月12日下午在龍潭交流道下與葉集汮見面,且葉集汮有向其要求加速通過消防竣工會勘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收受賄賂犯行,辯稱:102年5月3日及102年5月13日之現場會勘時間均係葉集汮與承辦人自行約定,與伊無關,且葉集汮並未於102年5月2日、102年5月12日見面時交付伊任何金錢云云,被告許萬成之辯護人則為被告辯稱:由102年5月2日上午9時4分許及同日上午9時10分許之通訊監察譯文,可見葉集汮向聖玄公司丁鏡瑋索取金錢遭拒,葉集汮復向巨威公司要求匯款,葉集汮又稱巨威公司並未支付前開其所要求之款項,以葉集汮斯時周轉不靈之情況,焉有可能於102年5月2日、102年5月12日自掏腰包行賄被告許萬成,又葉集汮先前供述並未行賄被告許萬成,遭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後始為相異陳述,前後供述不一,難以信實,且其所述行賄被告許萬成之共3萬元數額,與其102年5月13日中午12時9分許通訊監察譯文中向李蒼杰表示先行墊付行賄被告許萬成10萬元之數額差距甚大,其供述之真實性甚為可疑;據通訊監察內容顯示,早於葉集汮與被告許萬成碰面(102年5月2日下午)之前,葉集汮已聯繫好會勘時間為102年5月3日,葉集汮豈有可能再為了提前消檢會勘時間而行賄被告2萬元?同理,據通訊監察內容顯示,早於葉集汮與被告許萬成碰面(102年5月12日下午)之前,葉集汮已聯繫好會勘時間為102年5月13日下午,則葉集汮豈有可能再為了提前消檢會勘時間而行賄被告1萬元及水果?可見葉集汮之供述不可採信云云。然查,被告許萬成經手帝璽建案之消防許可函之簽核等事實,已如前述「帝璽建案」賄賂案(A事實) 部分之認定,此外,並有如后事證足認被告許萬成有收賄之犯行:
(二)證人等之明確證述及通訊監察內容等顯示被告許萬成收賄之事實:
⒈證人葉集汮於偵訊中證稱:因為聖玄公司丁鏡瑋承包施作帝
璽建案消防設備安裝、測試的施工期間已經耽誤,原本102年3月底就要完工,但是拖到4月底要伊向消防局掛件申請消防竣工會勘時也還沒有完全施工好,所以丁鏡瑋拜託伊讓消防竣工會勘流程快一點,伊在掛件之後就有拜託被告許萬成希望時間可以快一點,因為消防局一般排要10天左右,後來排在102年5月3日檢查,伊不記得是伊於102年5月2日給錢之前或是給錢之後排好時間,但是伊在102年5月2日在伊車上拿2萬元給被告許萬成當時,伊跟被告許萬成提過的案件只有這一件,伊在消防局掛件的案件也只有這一件,伊當日把錢給被告許萬成時也有跟他說看能不能再快一點,被告許萬成沒有說什麼就把錢收起來,後來帝璽建案有一個問題,就是先前消防圖說會審時,水電技師畫的探測器沒有套量,所以防護不足,伊有問被告許萬成可否換別的方式的探測器,被告許萬成說會問承辦人,而且102年5月3日去現場看的結果問題很多,所以102年5月12日跟被告許萬成見面是希望複查時間快一點,並且請被告許萬成幫伊問探測器的問題,被告許萬成一樣說會幫伊問承辦人,伊當天給被告許萬成水果及現金1萬元,水果價值約1千餘元等語(見偵字第20620號卷一第293至294、322至323頁),復於原審審理時證稱:伊與被告許萬成於80幾年就因為消防安全檢查認識,當時被告許萬成是消防局的組長,聖玄公司承包合雄公司帝璽建案水電及消防工程,伊負責把巨威公司消防安全設備賣給聖玄公司,聖玄公司自行安裝之後,再由伊協助聖玄公司取得消防許可函,一開始是跟聖玄公司王榮添聯繫,後來王榮添介紹丁鏡瑋,並跟伊說帝璽建案是丁鏡瑋負責,叫伊跟丁鏡瑋聯繫,該案消防竣工會勘之消防局承辦人原本是王翰偉,後來王翰偉調職換成邱昱綸,該案消防局承辦人到場看的次數超過5次,前兩次102年5月3日及102年5月13日是王翰偉到場,之後都是邱昱綸到場,102年4月26日是由羅玟諼上網掛件申請消防竣工會勘,伊在102年4月29日上午9時29分許有跟被告許萬成聯絡,當時伊不知道有無排定會勘時間,伊是希望被告許萬成可以幫忙安排在星期五(即102年5月3日)去現場會勘,被告許萬成回答可以約在該日,伊有請羅玟諼再跟承辦人確認,一般現場會勘時間是跟承辦人約,伊認為被告許萬成是承辦人直屬長官,應該可以幫忙跟承辦人說一下把會勘時間排早一點,因為當時合雄公司在催聖玄公司,聖玄公司也希望伊可以儘快辦會勘,後來於102年5月2日下午在消防局右側停車場前面,被告許萬成有到伊車上,伊跟被告許萬成講拜託他把帝璽建案會勘時間縮短,並把2萬元現金對摺再對摺交給被告許萬成,被告許萬成就將錢收進口袋,後來承辦人王翰偉出國,帝璽建案第二次複查時間還未定,被告許萬成有跟伊說王翰偉星期一(即102年5月13日)回來,所以伊在102年5月12日下午與被告許萬成見面之前,已經跟被告許萬成講過希望複查排在102年5月13日這個時間,但是伊還未跟承辦人確認,所以伊於102年5月12日跟被告許萬成聯絡,是希望看他可否幫伊確認會勘時間,後來被告許萬成於102年5月12日下午打電話給伊約在龍潭交流道,伊看被告許萬成下交流道後,就把車停在被告許萬成車子後方,並把水果拿過去被告許萬成車上,在路邊跟被告許萬成說可否幫伊確定會勘時間,並當場把1萬元對摺3摺交給被告許萬成,後來隔天早上伊直接打電話跟王翰偉確定時間,王翰偉說他隔天要調單位,所以當天下午先針對他之前看過缺失做複查等語(見原審卷三第223頁反面至228頁、第229頁反面至第230頁反面、第232頁反面至第233頁),足見證人已證述接續行賄被告許萬成之事實明確。而帝璽建案第一次掛件申請消防竣工會勘時間係102 年4月26日乙節,此亦有消防局102年5月3日桃消預字第1020101202號函所附案件申辦進度資料可憑(見原審卷二第9至13頁)。
⒉又葉集汮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許萬成
所持用之前開門號行動電話聯絡之通話內容,葉集汮於102年4月29日上午9時29分許與被告許萬成聯絡,葉集汮問:「那天我說那個慈文段有沒有,那個合雄的,那個有排到禮拜五(即102年5月3日)嗎?」、「可以排得到禮拜五嗎?」,被告許萬成答:「可以啦,禮拜五,厚?」,葉集汮稱:「厚,這樣就好。是早上還是下午,你有確定了嗎?」,被告許萬成答:「有啊,有啊有確定了。」等語(見附表四通訊監察譯文102年4月29日編號1),可見葉集汮於帝璽建案102年4月26日掛件後,與被告許萬成於102年4月29日上午通話前,葉集汮確已因為帝璽建案有加速通過消防竣工會勘以取得消防許可函之壓力,曾向被告許萬成表示希望加速該建案消防竣工會勘流程,且葉集汮前亦已向被告許萬成表達希望現場會勘時間排在星期五(即102年5月3日),所以在102年4月29日上午與被告許萬成電話聯繫直接詢問是否可以排在該日,經被告許萬成表示同意,均甚相符。
⒊又證人即消防局承辦人王翰偉於原審審理時證稱:伊在102
年5月中調到消防局平鎮分隊擔任分隊長,之前是在消防局火災預防科擔任科員,被告許萬成是科長,合雄公司帝璽建案消防竣工查驗原本是伊承辦,伊去過現場會勘2次,分別是102年5月3日及102年5月13日,後續4次是由接手的承辦人邱昱綸去處理,伊記得102年5月3日這個時間是業者直接提出來的,當時業者打電話時跟伊說已經跟被告許萬成約好時間,伊看了一下該日可以,就安排該日去看,102年5月13日這個時間是被告許萬成決定的,當天伊一進辦公室,被告許萬成就請伊當天下午趕快去帝璽建案看一看,跟伊說如果現場看沒有問題,就趕快發消防許可函,但是當天伊到現場挑幾項重點缺失看都沒有改善,所以請業者再改善等語明確(見原審卷四第85頁反面至第88頁),經核證人王翰偉上開證述內容,亦與葉集汮證述請被告許萬成協助安排102年5月3日之第一次會勘時間,第一次會勘之後,其為求消防局人員儘速複查,而於102年5月12日在龍潭交流道下向被告許萬成表達請其協助確認承辦人王翰偉102年5月13日返國上班當日就到場複查等情互相吻合,則被告許萬成因葉集汮拜託縮短消防竣工查驗流程時間,並表達特定會勘日期,第一次102年5月3日之現場會勘時間係由葉集汮先與被告許萬成排定後,再由羅玟諼向王翰偉表示已與被告許萬成商定日期,102年5月13日之複查時間係由葉集汮請被告許萬成協助確定後,由被告許萬成直接指示王翰偉等情,應可認定,被告許萬成辯稱:並未涉入會勘日期決定云云,並非事實。益見葉集汮並非在102年5月2日才開始與被告許萬成接洽,是辯護人刻意切割證據而替被告辯稱:早於102年5月2日下午葉集汮與被告許萬成碰面之前,葉集汮已聯繫好會勘時間為102年5月3日,另早於102年5月12日下午葉集汮與被告許萬成碰面之前,葉集汮亦已聯繫好再次會勘時間為102年5月13日下午,則葉集汮不可能再為了提前消檢會勘時間而二度行賄被告2萬元及1萬元、水果云云,容非的論(其餘批駁理由容後述)。
⒋再者,證人葉集汮先後於偵訊中及原審審理時均證述為求縮
短消防竣工查驗流程所需時間,而於102年5月2日在消防局樓下、其所駕駛車內交付2萬元予被告許萬成,復於102年5月12日在龍潭交流道下路旁,交付被告許萬成水果及1萬元等情節,參佐葉集汮與被告許萬成電話聯絡之通話內容,葉集汮於102年5月2日下午4時7分許與被告許萬成聯絡,葉集汮稱:「有在裡面嗎?」,被告許萬成答:「有啊有啊有啊。」,葉集汮稱:「還是下來,還是要…嗎?」,被告許萬成答:「好啦,好。」,葉集汮稱:「喔,我在門口。」等語(見附表四通訊監察譯文102年5月2日編號3),葉集汮復於同日下午4時42分許聯絡被告許萬成,並稱:「我到了。
」,被告許萬成表示:「好好好。」等語(見附表四通訊監察譯文102年5月2日編號4),此與葉集汮前開其與被告許萬成兩人於102年5月2日下午碰面並交付款項之證述,並無不合,且被告許萬成對於葉集汮何事來電全未詢問,即同意下樓至消防局外與葉集汮碰面,顯與常情有違,亦與被告許萬成辯稱:伊當日係下午5時20分許急著到郵局,且要外出用餐,過馬路時遭葉集汮叫住,兩人邊走邊談,葉集汮問其隔日是否一起到場會勘云云,明顯不符,再葉集汮於102年5月12日上午11時36分許與被告許萬成聯絡,葉集汮稱:「哥哥,那你下午有在嗎?」、「下午大概幾點有空?還是我,你看你在大溪哪一庄?回龍潭從這邊過。」、「好呀!你再打給我。」、「我在龍潭等你。」等語(見附表四通訊監察譯文102年5月12日編號2),被告許萬成隨後於同日下午4時51分許撥打電話給葉集汮,與其約定在龍潭交流道碰面(見附表四通訊監察譯文102年5月12日編號3),復於同日下午5時6分許撥打電話給葉集汮,並稱:「我在交流道啦。」、「我在滿庭芳的對面。」、「你現在拿過來」等語(見附表四通訊監察譯文102年5月12日編號4),被告許萬成雖稱當日僅向葉集汮收受水果,並未拿錢云云,依上開被告許萬成與葉集汮之對話內容,被告許萬成既然知悉葉集汮邀約碰面係為交付物品,然其竟無隻字詢及葉集汮交付何種物品、價值或交付原因,並且到達約定地點後直接告知葉集汮「你現在拿過來」,其主觀上顯然無意支付任何金錢對價,亦無意拒絕葉集汮所交付之任何物品,與葉集汮前開證述交付及收受金錢情境,亦無齟齬。兼酌證人葉集汮於原審審理時證稱:伊於102年5月2日下午與被告許萬成碰面前,於同日上午9時4分許與丁鏡瑋聯絡,並稱:「啊你那個有沒有,因為今天下午會先去跟他講」、「因為真的那個要拜託他,你那個可以先領出來嗎?」、「我那天跟你講那先領給他」(見附表四通訊監察譯文102年5月2日編號1),是因為伊之前就有跟丁鏡瑋說過要拿錢給被告許萬成,但是丁鏡瑋要伊先墊錢,後來伊於同日上午9時10分許撥打電話至巨威公司,是伊姪子葉志富接電話,伊向葉志富說:「你待會跟她講說那個中午叫她轉3萬塊進來,因為要去弄那個慈文段的」、「要轉3萬塊過來,或者領回來」(見附表四通訊監察譯文102年5月2日編號2),是因為丁鏡瑋沒有把伊跟他要的錢給伊,所以伊想要由巨威公司先墊錢,102年5月13日下午12時9分許打電話給李蒼杰(見附表四通訊監察譯文102年5月13日編號2),是因為丁鏡瑋本來說要給伊錢,但是沒有給,所以伊希望李蒼杰除了幫丁鏡瑋付他原先要給伊的5萬,另外再給伊5萬元,所以跟李蒼杰要10萬等語(見原審卷三第226頁反面、第228頁反面至第229頁),及證人丁鏡瑋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因為葉集汮有說帝璽建案消防安全設備做得不是百分之百,合雄公司副理喬家龍要伊跟葉集汮向消防局講一下如可以順利通過,才可以儘快取得使用執照,伊跟葉集汮說看要如何處理,所以被告葉集汮於102年5月2日上午打電話跟伊說要拿錢去處理事情,就是要行賄消防局的人,葉集汮之前有跟伊說對象是科長,但是伊不知道葉集汮找的人是不是確實是消防局科長,後來葉集汮要伊跟合雄公司要錢,伊有跟喬家龍講,至於喬家龍是否願意支付,伊已經不記得等語(見原審卷三第235頁反面至第236頁反面、第237頁反面至第238頁),證人喬家龍於偵訊中及原審審理時證稱:在帝璽建案第一次或第二次現場會勘或之後1、2天,丁鏡瑋或李蒼杰有跟伊說葉集汮需要額外費用,因為帝璽建案接待中心有違規使用問題,伊當時心裡想該筆費用應該是要溝通或賄賂,當場是要丁鏡瑋自己處理,後來葉集汮跟合雄公司拿三筆費用,一筆是聖玄公司積欠巨威公司的消防設備費用,一筆是因為聖玄公司現場沒有做好,合雄公司另外請巨威公司幫忙做的費用,另一筆就是額外的5萬或10萬費用,伊跟葉集汮說公司沒辦法出最後這筆帳,待日後現場有些東西壞掉或保固維修時再立名目去支付該筆費用等語(見他字第5174號卷三第145至146頁、原審卷三第257頁反面、第258頁反面、第260頁),證人李倉杰於偵訊中及原審審理時證稱:伊是合雄公司員工,也是帝璽建案的工地監工主任,葉集汮於10
2 年5月13 日中午12時9分許跟伊聯絡(見附表四通訊監察譯文102年5月13日編號2),在電話中提到需要額外費用10萬元,伊認為是他要用來疏通消防安全檢查人員,因為消防安全檢查沒有通過,聖玄公司應該有給葉集汮壓力,葉集汮才想要行賄等語(見他字第5174號卷二第39頁、原審卷三第262頁反面至第263頁),可知葉集汮前曾告知證人丁鏡瑋其有行賄之意,並於102年5月2日下午邀約被告許萬成碰面之前,先後撥打電話向證人丁鏡瑋、葉志富表示要拿取行賄款項,復於102年5月12日與被告許萬成碰面後之翌日,即撥打電話向證人李蒼杰表示已先墊付賄款,要求合雄公司連同丁鏡瑋應分擔部分一併支付,亦透過證人丁鏡瑋向證人喬家龍表示要合雄公司支付其所代墊之行賄費用等情,以葉集汮前開證述係在自己亦有參與本案之基礎上供出被告許萬成,且證人葉集汮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其雖然跟巨威公司報3萬元,向李蒼杰表示合雄公司5萬元,加上幫丁鏡瑋支付5萬元,總共跟李蒼杰要10萬元,但是伊實際上於102年5月2日是給被告許萬成2萬元,102年5月12日是給1萬元,伊是為了多跟巨威公司、合雄公司要錢,所以才向葉志富說3萬,跟李蒼杰說10萬等語(見原審卷三第229、第231頁反面至第232頁),顯無推卸己身責任、誇大指述或渲染誣陷被告許萬成之意,葉集汮於102年5月2日交付被告許萬成2萬元、於102年5月12日交付被告許萬成水果及1萬元之陳述,應可採信。至辯護人為被告許萬成辯稱:葉集汮於102年5月間狀況不佳,在並未事先向廠商取得金錢之前,不可能會以自身錢財墊付被告許萬成云云,此為辯護人主觀臆測,難以作為有利被告許萬成之認定。又證人葉集汮於偵訊中一再證稱:伊於102年5月12日在龍潭交流道給被告許萬成西瓜、荔枝玉荷包、還有1盒奇異果還是什麼水果伊忘記了,價值總共1千多元等語(見他字第5174號卷三第252頁、偵字第20620 號卷一第
280、323頁),證人葉集汮於偵訊中雖然對於交付被告許萬成水果之品項部分無法完整記憶,但對於交付被告許萬成水果乙節,始終為一致陳述,就證人葉集汮所交付予被告許萬成之水果價值部分,證人葉集汮雖陳述約1千多元,然並為陳述具體之金額數字,依有疑唯利被告原則,應認證人葉集汮交付被告許萬成之水果價值為1千元。又行賄者行賄時係將此價值1千元之水果與1萬元現金合在一起行賄被告許萬成,故兩者應合併觀察判斷併計為行賄之財物「整體」,要不能將水果單獨分離成為單純禮上往來之物,是辯護人質疑價值1千元之水果不能當成行賄之財物乙節,容有誤解。
(三)被告方面其餘辯解不可採之理由:辯護人另為被告許萬成辯稱:帝璽建案第一次現場查驗時間既定於102年5月3日,葉集汮並無為求加速排定勘察時間而於102年5月2日下午行賄之必要,又葉集汮於102年5月12日與被告許萬成見面之前,已於同日上午11時6分許告知黃火山查勘時間定於102年5月13日,則葉集汮亦無為求加速排定現場查驗時間而於102年5月12日下午行賄被告許萬成之必要云云,然查,證人葉集汮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因為承辦人王翰偉出國,星期一(即102年5月13日)回來,所以102年5月12日之前伊就問過被告許萬成是不是請承辦人星期一到現場看,伊於102年5月12日與黃火山聯絡前已經跟被告許萬成說過102年5月13日的時間,但是還沒有跟承辦人確認,所以102年5月12日下午與被告許萬成見面時,伊有再請被告許萬成幫忙跟承辦人確認,伊自己在102年5月13日也有打電話跟承辦人確認等語(見原審卷三第227頁反面、第232頁反面至第233頁),證人王翰偉證稱其於102年5月13日早上一進辦公室,被告許萬成就要其於該日下午至帝璽建案複查,已如前述,亦與葉集汮於102年5月12日與黃火山通話,並稱「好嗎?因為原則上我會約明天下午嘛。」等語(見附表四通訊監察譯文102年5月12日編號1)相符,則辯護人前揭葉集汮與被告許萬成在102年5月12日下午見面前已定好102年5月13日之複查日期云云,顯有誤會。又被告許萬成供稱:消防竣工會勘由專技人員上網掛號後,消防人員會到現場勘查、測試,檢查有無照圖施工,性能是否符合規定,若不符合規定就用告知單現場告知,待業者照告知單上面缺失改善,消防局人員再去複查等語(見他字第5174號卷一第7頁),可見消防竣工會勘並非消防局人員單次到場查驗立即完成,消防局人員需確認施工情況與消防圖說是否相符,消防設備性能是否符合規定,均查驗通過後,始可核發消防許可函,此觀證人邱昱綸、王翰偉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合雄公司帝璽建案之現場勘查次數共有6次等語(見原審卷四第81頁正反面、第86頁)亦明,證人王翰偉復於原審審理時證稱:102年5月3日第一次去現場看缺失很多,系統性的設備基本上都還有不足,伊102年5月13日第二次去只有挑重點看,也都沒有改善等語(見原審卷四第87頁反面),且證人丁鏡瑋前稱葉集汮曾說帝璽建案消防設備施工並非百分之百,為了盡快順利通過消防竣工查驗而要行賄消防局的人等情,可見葉集汮身為消防設備從業人員,對於帝璽建案現場消防安全設備施工情況未盡完善本有掌握,亦必然知悉消防竣工會勘整體流程需一再與消防人員商定到場會勘時間,其於原審審理時證稱:102年5月2日交錢給被告許萬成時有拜託他把會勘時間縮短,於102年5月12日交付水果及1萬元時有請被告許萬成再確認一下會勘時間等語(見原審卷三第227頁正反面),顯係因其主觀上為求帝璽建案迅速通過消防竣工會勘整體流程,讓合雄公司順利取得消防許可函以辦理建照,而於會勘過程中一再提及縮短整體消防竣工會勘所需會勘時間或確認會勘時間,並非在102年5月2日、102年5月12日交付賄款以求提早翌日之會勘時間,此由被告許萬成於原審準備程序時供稱:葉集汮於102年5月12日要伊跟承辦人說明天要檢查,要讓他的案子可以過等語(見原審卷一第235頁)亦可推悉,是辯護人上開所辯,顯有誤解。
(四)收賄之對價關係及犯意之再說明:葉集汮於帝璽建案102年4月26日上網掛件申請消防竣工會勘後,即已拜託被告許萬成縮短該建案之消防竣工會勘流程所需時間,其於102年5月2日、102年5月12日交付上開賄款及水果予被告許萬成時,亦一再表示希望儘快進行並順利通過會勘等情,業經證人葉集汮證述詳實於前,葉集汮交付上開金錢給被告許萬成之目的,係希冀被告許萬成督促、指揮承辦人,並協助審核上開消防竣工查驗申請案,其主觀上有對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之意思,並無可疑,而被告許萬成擔任消防局火災預防科科長,對於向消防局申請消防竣工會勘案件之相關從業人員私下交付交錢,並請其幫忙儘速順利進行查驗審核,無非係以該金錢為對價,希求該建案之申請案能順利通過,而冀求被告許萬成為職務上特定之行為乙節,何能諉為不知,其明知上情仍加以收受,主觀上有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犯意,至為明灼。
(五)犯行堪以認定:綜上所析,被告許萬成此部分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取賄賂犯行,應堪認定。
參、論罪科刑
一、被告許萬成部分
(一)核被告許萬成就事實欄一(一)至(四)所為,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又被告許萬成就事實欄一(四)部分,先後於102年5月2日收受2萬元、102年5月12日收受1萬元與價值1千元之水果,係交付賄賂之被告葉集汮就帝璽建案之消防竣工會勘順利進行及消防許可函核發之同一目的,對於被告許萬成同一職務上特定行為所交付、而經被告許萬成收受之賄賂,被告許萬成係基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之單一犯意,本於同一動機,多次行為之目的相同,且各行為之獨立性薄弱,時間亦甚密接,難以強行區分,評價上應視為數舉動接續實行,應以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屬接續犯,僅論以一關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至於102年5月12日收受1萬元與價值1千元之水果部分,視為一次收賄之財物整體,業如前述,並無罪數問題)。被告許萬成所犯上開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共4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時間有異,均應予分論併罰。
(二)事實欄一(二)部分,被告許萬成收受賄賂之金額為1萬元,就事實欄一(四)部分,被告許萬成收受賄賂之金額為2萬元、1萬元與價值1千元之水果,即犯罪所得財物在5萬元以下,且被告許萬成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固無可取,然其係因李新彬及盧錦川、葉集汮希望創景二期建案、帝璽建案之消防許可函核發程序能儘快進行,主動行求被告許萬成,被告許萬成不能廉潔自持而收受賄賂,核與主動向業者要求賄賂之情形相較,其犯罪情節當屬輕微,爰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就此部分均各減輕其刑。
二、被告盧錦川部分
(一)核被告盧錦川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2項之不具公務員身分,對於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起訴書雖漏未引用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條文,惟於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業已載明該犯罪事實,自為起訴效力所及,被告就此已行使防禦權而為實質辯護,法院自應併予審理。被告李新彬與盧錦川間就事實欄一(二)之犯行,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二)被告盧錦川就事實欄一(二)部分交付賄賂之金額未達5萬元,情節可謂輕微,爰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三、撤銷改判(被告許萬成事實欄一之4次收受賄賂犯行)及上訴駁回(被告盧錦川事實欄㈡交付賄賂犯行)理由:
(一)撤銷改判:原審認被告許萬成有事實欄所載各犯行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⑴本院後述就被告許萬成被訴起訴書犯罪事實㈤部分,業經認定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後述),是原判決關於被告許萬成有罪部分合併定執行刑部分,自屬無可維持,應予撤銷改判。⑵沒收原為從刑之一,於104年12月30日公布,106年7月1日施行之刑法修正案中(下稱沒收新法),已確立沒收乃兼具一般預防效果之保安處分性質及剝奪不法利得之類似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性質,係刑罰與保安處分以外具獨立性之法律效果。從而,沒收新法區分沒收標的之不同而異其性質,對違禁物、專科沒收之物、犯罪所生之物、供犯罪所用及預備犯罪之物等之沒收,係基於一般預防之保安處分性質之觀點而立論,其沒收著重在避免危害社會或再供作犯罪使用;而犯罪不法利得之沒收則植基於類似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性質之觀點,本於「無人能因犯罪而受利益」之原則,著重在犯罪不法利得之澈底剝奪,故除沒收不法利得外,倘有沒收不能或不宜時,則替代以追徵價額之執行措施,以杜絕犯罪之誘因。⑵又按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規定:「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七日及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修正之刑法,自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施行。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為此,立法院乃配合修正貪污治罪條例第10條、第20之規定,並經總統於105年6月22日以華總一義字第10500063111號令修正公布,並自105年7月1日施行。可知為配合刑法沒收章已無追繳及抵償之規定,而追徵為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之執行方式,為避免司法實務對如何執行追繳、抵償之困擾,乃刪除貪污治罪條例第10條關於追繳、追徵其價額及以其財產抵償等規定,以回歸刑法上開沒收新法之規定。從而,倘原審裁判後,沒收新法始施行,第二審法院裁判時依刑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必須適用「裁判時」之沒收新法(從新原則),故不生刑法第2條第1項新舊法比較適用(從舊從輕原則)之問題(即沒收新制依刑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排除同條第1項之適用),因而以原審判決未及適用沒收新法不當而撤銷時,不僅沒收已非從刑,且因原審判決適用法條不當,自無不利益變更禁止之適用。⑶是關於犯罪所得款項,因屬不法利得,若未實際合法發還或返還予被害人,為沒收標的,至於沒收裁判確定後被害人主張發還者,自可依刑事訴訟第473條、第474條等規定請求之。而上開沒收標的,除有特別規定應依其規定者外,均應適用沒收新法。⑷另追徵為沒收不能或不宜時之替代措施,性質上為檢察官之執行方法,將舊制之追徵、扺償、追繳等方法統一稱為「追徵」,此不僅包括沒收原物為金錢以外之其他財物而不能或不宜沒收時,亦包括沒收原物為金錢而不能或不宜沒收時,均得宣告以追徵方法替代,至於實際執行上究應如何以金錢繳納或金錢以外之其他財產扺充,則由檢察官依具體情況執行之。⑸另宣告多數沒收併執行之規定,既因沒收已非屬從刑,並非數罪併罰,乃由原刑法第51條第9款獨立出移至同法第40條之2,明定宣告多數沒收者,併執行之,故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時,爰無庸就多數沒收合併宣告。綜上,原審有合併定執行刑無可維持之理由,且未及適用沒收新法及審酌上開各節,難謂妥適。被告許萬成提起上訴,主張其無犯罪,求為無罪判決云云,雖無理由(起訴書犯罪事實㈤無罪部分另述如後),惟原判決既有前開瑕疵,即難以維持,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許萬成身為消防圖說會審、消防竣工會勘及消防許可函核發之審核官員,支領穩定之薪俸,本應嚴守分際、廉潔自守、善盡職責、為民把關,卻因一己私欲貪念,即藉其從事審核消防安全之職務上特定行為,屢次收受業者交付之賄款,嚴重損害國民對於公務員專業、不可收買性(即廉潔性)及公正性之期待,侵害人民對國家公務員公正執行職務之信賴,影響全國大多數兢兢業業、敬業自重之公務人員形象,犯罪之原因及動機惡劣,犯罪所生危害及後果甚詎,兼衡其素行、犯罪之手段、所收受之賄款數額及犯罪後推諉卸責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甲編號一至四所示之刑,且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刑法第37條第2、3項之規定,於裁判時同時宣告褫奪公權期間。復審酌雖本院認定起訴書犯罪事實㈤之部分無罪(後述),惟被告多次貪污惡性實屬重大,本院各處以如附表甲編號一至四所示之刑併計已達24年6月,惟基於不利益變更禁止之原則,本院亦僅能在原審所量處刑度(含合併定刑之刑度)內,妥為量刑,雖不能再加重,惟亦不宜再過度輕縱,俾免罪刑失衡,基此,爰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併宣告就褫奪公權之最長期間執行之。
(二)上訴駁回:被告盧錦川共同交付賄賂部分,原判決同此認定,以被告犯對於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適用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2項、第12條第2項、第17條,刑法第28條、第37條第2項、3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原判決漏引,應予補充)、第51條第8款等規定,並審酌被告盧錦川身為消防安全設備業者,知悉建築物消防安全關乎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為圖自身利益及便利而行賄公務員,未坦承犯行,其素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6月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之規定,於裁判時同時宣告褫奪公權1年。經核認事用法均無違誤,量刑亦屬允當。被告盧錦川上訴意旨稱:伊並未指示李新彬行賄,亦不知當時李新彬究欲行賄何人及有無行賄之事實云云,卻又附條件表示:若法院認定李新彬有行賄被告許萬成,則被告盧錦川願意認罪,希望給予緩刑等語,不僅與本院明確認定之行賄事實不符,且惟其附條件之認罪前提仍係否認犯罪,不能認已自白犯行,業如前述,足見其未見悔意,容存投機之心,欠缺守法信念,並無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之緩刑理由。再者,刑之量定,為求個案裁判之妥當性,法律賦予法院有裁量之權,其裁量權之行使,除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事項外,並應受比例、平等原則之拘束,俾符合罪刑相當,使罰當其罪、輕重得宜。原判決關於被告所犯行賄罪,於量刑時,已就刑法第57條各款事由詳為審酌並敘明理由,所為量刑並未逾越法定刑度,亦無濫用自由裁量之權限,被告泛稱量刑過重,希能判決緩刑,指摘原判決不當,並無理由,自應予駁回。
肆、沒收
一、被告許萬成就事實欄一(一)至(四)所得現金分別為12萬元、1萬元、30萬元、3萬元,依上開說明(見撤銷改判部分之說明),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另宣告多數沒收併執行之規定,既因沒收已非屬從刑,並非數罪併罰,乃由原刑法第51條第9款獨立出移至同法第40條之2,明定宣告多數沒收者,併執行之,故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時,爰無庸就多數沒收合併宣告,併予敘明。
二、扣案如附表乙所示之物,其中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雖係被告許萬成持以與李新彬、葉集汮聯絡使用,然並不當然具有社會危害性,且與預防犯罪無必然關係,是宣告沒收並無刑法之重要性,為免執行上之困難,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至本案其餘扣案物,並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犯罪有關,爰均不於本案宣告沒收。又被告許萬成就事實欄一(四)所得水果(價值1千元),因價值非鉅,且為易腐爛之物,被告收受之時日距今已久,無證據證明尚存在,無沒收之重大實益,為免執行上之困難,未宣告沒收並不致產生過度不當得利之失衡現象,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均附此敘明。
乙、無罪部分
壹、公訴事實
一、公訴意旨另以:緣呂金川係成業泵浦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成業公司)總經理,成業公司於101年間承包桃園縣桃園市(現已改制為桃園市○○區○○○段00地號等中悅一品及世界中心建案(下稱中悅一品建案)消防安全設備工程,該案於101年11月9日進行第一次消防竣工會勘時,消防局承辦人王翰偉向呂金川告知被告許萬成要到該建案現場會勘,但斯時在林口長庚醫院手術住院中,所以無法前來,呂金川認為被告許萬成有意索賄,為求該建案儘速通過消防安全檢查以取得消防許可函,遂基於對於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於當日晚間前往桃園縣桃園市寶慶路、南平路口水果行購買水果禮盒1盒(價值780元),並將20萬元現金裝入牛皮紙袋中放入水果禮盒內,而前往林口長庚醫院探視被告許萬成,並利用病房內僅有被告許萬成在場時,告知被告許萬成:「水果盒裡面有東西,不要轉送別人」等語,被告許萬成回稱:「知道了」等語,被告許萬成明知呂金川交付上開水果禮盒及金錢,係為使上開建案之消防竣工會勘程序能順利通過而交付賄賂,仍基於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予以收受之,該建案由王翰偉於101年11月15日到現場針對前次不符合會勘缺失進行複查通過後,王翰偉復依被告許萬成要求通知呂金川,告以被告許萬成要到該建案現場之事,被告許萬成與王翰偉並於101年11月27日前往該建案現場短暫停留後,被告許萬成始於101年11月30日核可王翰偉所製作之該建案消防許可函(即起訴書犯罪事實㈤部分)。
二、據上事實,公訴意旨因認被告許萬成此部分亦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嫌。
貳、無罪理由之說明:
一、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及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而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積極證據,係指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之積極證據而言,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29年上字第3105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及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又基於無罪推定原則(Presumption ofInnocence),被告犯罪之事實,應由檢察官負擔提出證據之責任(Burden of Producing Evidence),並指出證明方法以踐行說服法院之責任(Burden of Persuasion,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刑事妥速審判法第6條參照),使法院達於確信之程度,即達到「超越合理懷疑」(Beyond AReasonable Doubt)之心證程度,始得為被告有罪之認定,否則即應諭知被告無罪,由檢察官蒙受不利之訴訟結果責任),此為檢察官於刑事訴訟個案中所負之危險負擔,即實質舉證責任。
二、又供述證據與非供述證據,雖均應基於正當法律程序而取得,但兩者所顯現之內容,其性質上迥不相同。人之供述所呈現之內容本身即具有虛偽可能性,故法律禁止以強制手段之不正取供,以免非任意性之供述內容與事實不相符合;而非供述證據(例如證物)本身所顯現之內容,本質上因不具有虛偽性,即便是藉由強制手段依法取得,亦無內容虛偽性問題,故證物之取得所重視者,並非禁止以強制力取得,而係取證之程序合法與否及有無栽贓等問題。再者,人所供述之內容,係將所見所聞陳述於外,或因時間、環境之不同導致記憶失出,或因業經各種利益之權衡或其他因素之干擾,可能存在若干虛偽性,即便沒有不正取供之情形,若無其他補強證據足以相互印證,仍難以單一證人前後不一而有重大瑕疵之證述內容為論罪之依據。而所謂補強證據,必須對於待證事實之成立與否具有重大性(materiality)始足當之,~S2;此之重大性,通常是指必須對於待證事實存有自然傾向(natural tendency)的關聯性,而足以影響法院對於事實之認定者而言,倘該補強證據與待證事實間欠缺自然傾向之關聯性,則尚難轉變或影響法院之判斷,不能認已足彌補供述證據所存在之瑕疵。
三、又按判決書應分別記載其裁判之主文與理由;有罪之判決書並應記載犯罪事實,且得與理由合併記載,刑事訴訟法第30
8 條定有明文。據此可知,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資料,也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可以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是以,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基此,被告行為,既然經本院認定不能證明其犯罪,自不再論述所援引有關證據資料之證據能力。
四、檢察官指被告許萬成涉犯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嫌,無非係以證人呂金川、林惠雅、呂柏達、曾祥海之供述、成業公司現金簿之記載、呂金川與被告間之通話秒數87秒、被告許萬成曾在本案消防許可函之公文上蓋章簽核之案件申辦進度資料、相關公文、中悅一品建案申請消防圖說會審、消防竣工會勘等相關資料資為論據。惟訊據被告許萬成固坦承呂金川於101年11月9日帶水果至林口長庚醫院看伊,伊與承辦人王翰偉亦於101年11月27日至中悅一品建案現場會勘等情,惟矢口否認本案有何收受賄賂犯行,辯稱:伊與呂金川已經認識20年,呂金川僅是基於朋友關係到醫院探望伊,並沒有提到中悅一品建案的事情,呂金川給伊的水果禮盒內也沒有其他東西等語。被告許萬成之辯護人則為被告辯以:呂金川於偵查中原堅稱被告許萬成未收取伊金錢,遭法院裁定羈押後則改稱有行賄被告許萬成,因涉及可以交保之利益,所述真實性可疑,又呂金川陳述承辦人王翰偉第一次到場會勘時間在101年11月9日,然中悅一品建案係於101年10月29 日掛件申請消防竣工會勘,消防局101年11月5日桃消預字第1010103222號函文中記載會勘結果「不符合規定(現場多處設備未竣工)」,可見王翰偉到場進行第一次現場會勘時間應在101年10月29日至101年11月5日間,呂金川證述第一次消防竣工會勘係於101年11月9日,與事實不符,則其所證述於101年11月9日第一次消防竣工會勘當晚至醫院行賄被告許萬成亦有疑問,再呂金川陳述其於101年11月5日請會計小姐至銀行提領128萬元,其中60萬元是領現金,68萬元是轉帳給廠商,然成業公司於該日之交易明細資料中提領現金之數額是115萬3202元,與呂金川所述不符,又呂金川陳述其於101年11月9日交付賄款給被告許萬成時,被告許萬成之女婿在場,然證人即被告女婿程啟豪證稱未見水果禮盒內有20萬元之情況,且被告許萬成斯時尚未痊癒,不可能下床行走藏放金錢等語。經查:
(一)中悅一品建案於101年10月29日第一次掛件申請消防竣工會勘,承辦人王翰偉於101年11月5日下午2時製作並蓋用職章於消防局101年11月5日桃消預字第1010103222號不符合規定函後,由第二大隊組長陳莉婷代理被告許萬成於同日下午2時55分蓋章簽核並決行;嗣該建案於101年11月28日掛件申請消防竣工會勘複查,承辦人王翰偉於101年11月29日中午12時50分製作並蓋用職章於消防局101年11月29日桃消預字第0000000000號消防許可函後,第二大隊組長陳莉婷於同年月30日上午11時35分許蓋章簽核,被告許萬成於同年月30日中午12時蓋章簽核,主任秘書趙興中於同年月30日下午2時5分蓋章簽核,副局長鄭宗敏於同年月30日下午5時50分蓋章簽核並決行等情,有案件申辦進度資料、上開公文、消防局103年7月2日桃消秘字第1030018697號函所附中悅一品建案申請消防圖說會審、消防竣工會勘之相關資料在卷可參(見原審卷二第61至80頁、原審卷三第56至57頁)。
(二)證人呂金川雖於偵訊時曾證稱:中悅一品跟世界中心是兩棟建築,但係同一建案,中悅一品33樓是住家,世界中心33樓是辦公室,該建案總共會勘3次,第一次是聯合會勘,第二次是聯合複查,第三次只有王翰偉、被告許萬成和一個承辦人來,沒有像聯合會勘那麼多人,第一次會勘時,王翰偉就有說科長會親自來看,但是當時在醫院,第二次會勘時也有再提科長要親自來看,因為業界都知道被告許萬成索賄,所以王翰偉說科長要親自來看,伊就認為要去處理他,也就是要去行賄,伊於101年10月29日掛件時,業界已經傳聞他收賄,所以掛件時伊就有想說要行賄讓案件順利快點通過,101年11 月9日早上第一次會勘,王翰偉有說被告許萬成在長庚醫院,伊下午也有打電話給被告許萬成,伊確實在長庚醫院將20萬元放在水果禮盒內交給被告許萬成,也有跟他說裡面有東西,不要轉給別人,被告許萬成說他知道等語(見偵字第20620號卷三第177至179頁),復於原審審理時證稱:
中悅一品建案消防竣工會勘主辦人王翰偉於101年11月9日第一次到現場會勘時跟伊說科長在林口長庚醫院,這場科長說要來看,因為伊當時有聽說被告許萬成收賄之事,所以伊才於101年11月9日在桃園市(現已改制為桃園區)寶慶路口的水果行買水果禮盒,並且在該日到林口長庚醫院找被告許萬成,當時現場還有1個年輕人,伊跟被告許萬成說請該名年輕人到病房外面幫伊倒溫開水,該名年輕人就出去倒水,伊就跟被告許萬成說「水果禮盒裡面有東西,不要轉送給別人」被告許萬成就跟伊說「我知道了」之後被告許萬成並沒有把錢退給伊,該建案第一次會勘並沒有通過,消防局有給改善通知單,通知單上有記載缺失的地方,之後有針對缺失進行改善,所以101年11月15日第二次會勘就通過了,並未再開立改善通知單,被告許萬成是在101年11月27日第三次會勘的時候到場等語(見原審卷二第135頁反面至第137頁、第141頁正反面),證人上開偵訊時及原審審理時雖供稱其交付被告許萬成賄賂之緣由、時間、地點、交付賄賂之種類、金錢及方式等,惟該證人於案發伊始經廉政署詢問時供稱:許萬成擔任災害預防科長迄今,伊沒有行賄過許萬成等語(見102年他字第5174號卷三第74頁),並於檢察官偵訊時經檢察官當庭逮捕後證稱:其發誓被告許萬成並未收受伊之賄賂等語(見同上卷三第120頁),堅詞否認本案有行賄被告許萬成之事實,則該證人於案發伊始之證詞與其後證述被告許萬成收賄之情節,大相逕庭,究其實情為何?應有其他對於待證事實之成立與否具有重大性(materiality)之補強證據始足當之,倘該補強證據與待證事實間欠缺自然傾向(natural tendency)之關聯性,則尚難謂已足夠執以認定被告罪責。
(三)至於依卷內資料可知,檢察官於偵查前期係依據通訊監察結果提示通訊監察譯文供證人呂金川辨識說明,證人呂金川針對譯文中其與業者間就深耕八期建案及臺北商學院建案商討行賄被告許萬成之內容,其始終證稱:伊認為深耕八期建案依法施作,卻仍遭被告許萬成刁難,伊與業主確實有意行賄,但後來並未實際行賄,另外,就林志銘承包臺北商學院建案消防工程,伊有受託幫忙跑件,實際向林志銘收取15萬元,但伊只交給公司會計5萬元,伊有跟公司會計說另外10萬要行賄被告許萬成,但是實際上伊自己將10萬元用掉了,沒有把帳給伊太太知道等語(見他字第5174號卷三第109至114、118至120頁、偵字第20620號卷一第334至335、339至340頁),證人呂金川並於102年12月5日、102年12月13日、102年12月19日、103年1月15日偵訊中仍一再供稱其並未就深耕八期及臺北商學院建案行賄被告許萬成等情(見偵字第00000號卷二第117至120、203至205、214至216頁、偵字第00000號卷三第30、32至34頁),惟此係檢警欲追查被告許萬成就深耕八期建案及臺北商學院建案有無收賄之情事,實與本案無自然傾向之關聯性,要難執證人呂金川在該兩案始終否認行賄被告許萬成,而本案改口坦承行賄被告許萬成,即謂此情得為本案許萬成收賄之補強證據。反而,在各該檢警鎖定之各建案中,均有通訊監察內容談及欲行賄被告許萬成之情節,惟獨本案之通訊監察內容付之厥如,而無從佐憑被告許萬成之收賄犯行。
(四)檢察官舉證指出證人曾祥海於偵查中供稱被告許萬成會壓伊公文,會勘本建案時,呂柏達曾對伊指稱許萬成曾說伊是不禮貌之設備師,意即不懂行賄之意,而聽說被告許萬成會收賄等情,惟此僅為曾祥海所聽聞之外界傳言及其主觀之臆測,在被告許萬成收賄之前揭4案,業經本院逐一依各項證據加以認定,不能僅因曾祥海曾聽聞許萬成在其他案件收賄之情事,即謂本案即中悅一品建案亦有收賄事實,況曾祥海並未行賄被告許萬成,亦未親自見聞行賄事實,要難執此而推論被告許萬成之犯行。同理,檢察官所舉證人呂柏達在偵查中供稱有聽到被告許萬成駡曾祥海沒禮數,言下之意是呂金川會行賄,曾祥海也說許萬成會收賄乙節,及林惠雅在偵查中曾供稱有聽曾祥海及呂金川說過公文要順利的話就要給許萬成費用,而曾祥海就是不行賄,所以公文會被壓著乙情,亦均為呂柏達、林惠雅所聽聞或臆測之情,並無其等親眼見聞被告許萬成收賄之證據,亦難執此而推論被告許萬成之犯行。
(五)又證人王翰偉於原審審理時雖證稱:伊承辦中悅一品建案消防竣工查驗,該建案係於101年10月29日掛件申請消防竣工會勘,在伊與業者約第一次會勘時間時,被告許萬成有跟伊說該建案比較大,他可能會去現場看一下,而且也可以帶同仁去做教學,所以伊在該次會勘時有跟呂金川說被告許萬成可能會到現場,也有說被告許萬成當時在林口長庚醫院等語(見原審卷三第205至206頁),然此項證述內容並未供述被告許萬成收賄之事實,與待證事實並無自然傾向之直接關聯性,難執此而推論被告許萬成之犯行。
(六)證人呂金川供述其於證人王翰偉101年11月9日第一次到場會勘當日即有購買水果及撥打電話與被告許萬成聯絡探視等情,雖提出成業公司現金簿內頁,其中可見日期「2012/11/9」、貸方金額「780」、摘要「11/9水果」之記載(見廉查肅字卷二證35),另依據被告許萬成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聯紀錄(見廉查肅字卷二證37),可見證人呂金川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01年11月9日下午2時23分許曾撥打門號0000000000號,但被告許萬成並未接聽,被告許萬成隨後於同日下午2時25分回撥給證人呂金川,兩人並有通話87秒之紀錄,此節固亦為被告許萬成所不否認,並稱與呂金川已經認識20年,呂金川僅是基於朋友關係到醫院探望,沒有提及中悅一品建案,水果禮盒內亦無其他東西等語,業如前述,則倘僅單純購買價值780元之水果禮盒至醫院探望病人許萬成,能否謂非基於人之常情所為之禮上往來饋贈?實不無疑義,欲將該水果禮盒當然視為係行賄對價,實與常情有違。且所謂水果禮盒內另置有20萬元現金乙節,尚非該成業公司現金簿內頁之記載及通話秒數所能佐證。
(七)又查證人呂金川雖於偵訊中證稱:伊交給被告許萬成的錢是請會計一併於101年11月5日領出來,伊當時是拿60萬,20萬去行賄,另外40萬元伊自己花掉了等語(見偵字第20620號卷三第31至32、178至179頁),復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因為成業公司101年11月5日要發工資,伊又聽說被告許萬成收賄,所以中悅一品建案掛件後,伊就請會計於101年11月5日當天一併提領,銀行存摺中當天有2筆支出,1筆60萬8,470元是薪水,另一筆領128萬,其中60萬元是現金,其餘是轉帳給廠商,60萬元中的20萬元是行賄被告許萬成,40萬元伊自己花掉了等語(見原審卷二第137頁反面),惟證人林惠雅於原審審理時證稱:伊知道呂金川有跟伊開1張請款單,請伊領60萬元消檢費,該筆款項不是單獨領,是剛好月初要發薪水以及一些應付帳款,所以伊就全部一起領出來,依據成業公司之存摺紀錄,101年11月5日有兩筆紀錄,一筆60萬8,470元是員工薪資,一筆128萬元是應付帳款,128萬當中包含呂金川所要請領的60萬元消檢費,呂金川並沒有跟伊說消檢費要如何運用,消檢費運用方式伊也不清楚,在伊認知裡消檢費包括範圍很大,只要讓消檢順利通過拿到公文都是包含在消檢費裡面,伊擔任成業公司會計15年,有支出過消檢費,但不是每個案子都有,消檢費也不會記在公司外帳,但會記在公司內帳,科目就是消檢費,呂金川支領60萬元後沒有提供憑證給伊核銷,伊記得領出128萬之後,除了給呂金川60萬,還有幾筆匯款,但是其餘部分已經沒有印象等語(見原審卷二第159頁反面至第161頁、第162頁),並有第一商業銀行北桃分行103年5月28日一北桃字第00099號函所附之成業公司101年11月5日交易明細傳票在卷(見原審卷二第241至250頁),足以顯示成業公司帳戶在該日轉帳1筆薪資60萬8,470元,另1筆128萬元係部分轉帳,部分付現等情,惟相互對照上開呂金川、林惠雅之供述及交易明細傳票,得見101年11月5日呂金川確實自林惠雅處取得60萬元消檢費無訛,惟該60萬元消檢費之流向為何,並無呂金川之片面供述以外之其他證據得以相互勾稽、印證。而查證人呂金川對此供稱其中40萬元供己私自花用完畢,業如前述,其於前述證述時亦自承:林志銘承包臺北商學院建案消防工程,伊有受託幫忙跑件,實際向林志銘收取15萬元,但伊只交給公司會計5萬元,伊有跟公司會計說另外10萬要行賄被告許萬成,但是實際上伊自己將10萬元用掉了,沒有把帳給伊太太知道等語(見前述),足見證人呂金川已坦承曾有向業者或公司以欲行賄被告許萬成之名義而取得款項,但卻挪為私用之不誠實往例,則證人呂金川所框定之20萬元行賄款項,是否果真實際支付被告許萬成?非能無疑。此實難單以證人單一供述即遽信為真。
(八)證人程啟豪於原審審理時證稱:伊是被告許萬成女婿,101年11月9日伊請假到林口長庚醫院照顧被告許萬成,伊對於證人呂金川沒有印象,也對於當天的訪客都沒有印象,因為都不認識,不記得當天有幾組人來探視被告許萬成,只記得早上、下午都有人來,被告許萬成的病房內如果沒有水伊就會去裝水,當天被告許萬成並沒有交付伊現金、紅包袋或信封袋,訪客來訪所帶來的水果,會轉送給人、由家人帶回家或拆開放冰箱,當天伊把水果禮盒帶回岳母家,被告也沒有交代伊某盒水果不能轉送別人,也沒聽過太太或岳母說水果禮盒內有現金等語(見原審卷二第163頁反面至第166頁),而呂金川亦供稱:伊當天知道在病房照顧許萬成之人是他的女婿等語(見同上卷第166頁背面),則既然被告許萬成之女婿程啟豪在場,復供稱被告許萬成並沒有交付伊現金、紅包袋或信封袋等物,且當天伊把水果禮盒帶回岳母家,亦沒聽過太太或岳母說水果禮盒內有現金等語,則尚不能據此而認定呂金川前往探病所帶之水果禮盒內果真藏放有20萬元現金。
(九)綜上所查,可知證人呂金川前後之所證述被告許萬成收賄之內容,有前後不一之瑕疵存在,且本件尚乏其他對於待證事實存有自然傾向的關聯性,而足以影響法院對於事實認定之補強證據,足以佐證證人呂金川改口所證被告許萬成收賄之事實,足見檢察官之舉證尚未有足,尚不能使本院產生超越合理懷疑之有罪心證程度,是本件難以認定被告許萬成此部分涉有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取賄賂犯行。
五、綜上所述,本案檢察官之舉證尚未達到使本院形成「無合理可疑」之心證程度,致使本院無從形成被告許萬成構成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取賄賂犯行之有罪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及「無罪推定原則」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在此項舉證未足之情形下,應由檢察官蒙受不利之訴訟結果,此為檢察官於刑事訴訟個案中所負之危險負擔,即實質舉證責任之具體顯現,從而,本件自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應為無罪判決之諭知。原審未察而為被告犯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取賄賂罪之有罪判決,自有未合,被告上訴意旨否認犯罪,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另諭知無罪判決如主文第2項所示,以免冤抑。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8條、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前段,貪污治罪條例第2條、第5條第1項第3款、第12條第1項、第17條,刑法第2條第2項(修正後)、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51條第5款、第8款、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修正後)、第37條第2項、第3項,判決如
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張銘珠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洪于智
法 官 何燕蓉法 官 邱忠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盧錦川部分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心念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意圖得利,擅提或截留公款或違背法令收募稅捐或公債者。
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三、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未遂犯罰之。
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對於第二條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第二條人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之公務員,就跨區貿易、投資或其他商業活動有關事項,為前二項行為者,依前二項規定處斷。
不具第二條人員之身分而犯前三項之罪者,亦同。
犯前四項之罪而自首者,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第一項至第三項之罪者,不問犯罪地之法律有無處罰規定,均依本條例處罰。
附表一通訊監察譯文【事實㈠「帝璽建案」賄賂案(A事實)】:
┌──────────────────────────────────────────┐│102 年6 月10日 │├──┬────┬─────┬─┬─────┬────────────────────┤│編號│時間 │對象A │出│對象B │譯文內容 ││ │ │ │入│ │ │├──┼────┼─────┼─┼─────┼────────────────────┤│1 │102 年06│李新彬 │←│萬鐙貿 │李新彬:老大。 ││ │月10日17│0000000000│ │0000000000│萬鐙貿:嘿,阿彬喔? ││ │時49分51│ │ │ │李新彬:嘿。 ││ │秒 │ │ │ │萬鐙貿:近來好嗎? ││ │ │ │ │ │李新彬:近來身體健康而已,房事,不是凡事││ │ │ │ │ │ 喔,房事比較不如意而已。 ││ │ │ │ │ │萬鐙貿:這樣喔。ㄟ,剛才那個老賴打電話給││ │ │ │ │ │ 我,消防隊裡面一個邱立綸(應為邱││ │ │ │ │ │ 昱綸)你有熟嗎? ││ │ │ │ │ │李新彬:怎樣?我知道啊,怎樣? ││ │ │ │ │ │萬鐙貿:沒有,他說帝璽那邊,他把他卡兩個││ │ │ │ │ │ 多月了。他說科長都過了 。 ││ │ │ │ │ │李新彬:不用啦,你不用理他。他做得多爛你││ │ │ │ │ │ 知道嗎?做到多爛你知道嗎?爛到人││ │ │ │ │ │ 家檢查根本都不想檢查!你知道嗎?││ │ │ │ │ │萬鐙貿:你怎麼知道? ││ │ │ │ │ │李新彬:帝璽那個,你不用理。老賴你不要理││ │ │ │ │ │ 。不然你叫他拿50萬來,我幫你解決││ │ │ │ │ │ 啦,幹,你娘卡好,那個爛人,那多││ │ │ │ │ │ 爛你知道嗎?老賴那個爛人!這時候││ │ │ │ │ │ 才來找你啦,幹! ││ │ │ │ │ │萬鐙貿:ㄟ,50萬可以解決嗎? ││ │ │ │ │ │李新彬:那多爛你知道嗎?蛤? ││ │ │ │ │ │萬鐙貿:可以解決? ││ │ │ │ │ │李新彬:可以解決啊!。我幫你處理啦。 ││ │ │ │ │ │萬鐙貿:50萬可以解決喔? ││ │ │ │ │ │李新彬:嘿啊,我甘願拿來給白毛ㄟ來處理掉││ │ │ │ │ │ ,幹! ││ │ │ │ │ │萬鐙貿:ㄏ一ㄡˋ ? ││ │ │ │ │ │李新彬:嘿啊。我們也賺一頓來吃。 ││ │ │ │ │ │萬鐙貿:我們是在講真的,你說50萬可以解決││ │ │ │ │ │ 嗎? ││ │ │ │ │ │李新彬:他那個是到底什麼原因,我根本就不││ │ │ │ │ │ 知道。我知道做得很爛,你把他的缺││ │ │ │ │ │ 失拿來給我幫你看,我再跟你講。我││ │ │ │ │ │ 再去找他,再溝通協調啦。 ││ │ │ │ │ │萬鐙貿:嘿。 ││ │ │ │ │ │李新彬:這樣跟你講比較快。那個做得有夠爛││ │ │ │ │ │ ,有夠爛,那個葉仔做的啦。葉仔又││ │ │ │ │ │ 被人家「放管」(台語)你知道嗎?││ │ │ │ │ │萬鐙貿:嘿。 ││ │ │ │ │ │李新彬: 葉仔又不會,每樣都不會,因為檢查││ │ │ │ │ │ 的人問她們說要怎麼…我都聽人家說││ │ │ │ │ │ 的,聽他們檢查的人說的,說問這個││ │ │ │ │ │ 上次的缺失,他說不知道,不知道你││ │ │ │ │ │ 帶我來這裡幹嘛? ││ │ │ │ │ │萬鐙貿:這樣? ││ │ │ │ │ │李新彬: 都不知道啦。我跟你說,你如果要幫││ │ │ │ │ │ 老賴忙,我們幫忙沒有關係,但是要││ │ │ │ │ │ 有目的的,那種人沒血沒淚的。 ││ │ │ │ │ │萬鐙貿:嘿。 ││ │ │ │ │ │李新彬:你做成這樣子了,合五、合七的錢到││ │ │ │ │ │ 現在還沒給你,還留這麼多,那個根││ │ │ │ │ │ 本就垃圾嘛!那種人。所有的寶佳就││ │ │ │ │ │ 只有這個人最垃圾,我跟你說。 ││ │ │ │ │ │萬鐙貿:你也知道喔? ││ │ │ │ │ │李新彬: 幹你娘卡好,那個不是你在講,那個││ │ │ │ │ │ 多少人在講你知道嗎? ││ │ │ │ │ │萬鐙貿:嗯。 ││ │ │ │ │ │李新彬: 你知道嗎?連他們寶佳的人都說,他││ │ │ │ │ │ 們寶佳的人來跟我說,他不是最難領││ │ │ │ │ │ 錢的嗎? ││ │ │ │ │ │萬鐙貿:嘿。 ││ │ │ │ │ │李新彬 :說華富(音)做到沒倒也很厲害。你││ │ │ │ │ │ 知道嗎? ││ │ │ │ │ │萬鐙貿:對,華富(音)很厲害,你知道嗎?││ │ │ │ │ │李新彬:真的。多垃圾啊!這種人你幫他的忙││ │ │ │ │ │ ?你如果說一句話,你要幫忙,我絕││ │ │ │ │ │ 對全力支持。反正我照你的意思做啊││ │ │ │ │ │ 。 ││ │ │ │ │ │萬鐙貿:嘿。 ││ │ │ │ │ │李新彬 :但是我們要動手之前,最少要讓我們││ │ │ │ │ │ 了解說到底什麼原因。 ││ │ │ │ │ │萬鐙貿:嘿。 ││ │ │ │ │ │李新彬: 這個原因有辦法解決還是沒辦法解決││ │ │ │ │ │ ,我們來現場看一下,有辦法解決還││ │ │ │ │ │ 是沒辦法解決,搞不好我們看一看,││ │ │ │ │ │ 這個就很容易處理的東西,為什麼都││ │ │ │ │ │ 不做? ││ │ │ │ │ │萬鐙貿:嘿。 ││ │ │ │ │ │李新彬:你知道嗎? ││ │ │ │ │ │萬鐙貿:他現在說,說什麼要接待中心裡面有││ │ │ │ │ │ 沒有,要他什麼隔開怎樣,那個有的││ │ │ │ │ │ 沒的…… ││ │ │ │ │ │李新彬: 沒有啦,那個都簡單。我們可以處理││ │ │ │ │ │ ,你那個我來去溝通嘛。 ││ │ │ │ │ │萬鐙貿:嘿。 ││ │ │ │ │ │李新彬:我們來去溝通一下啦。開給人家一條││ │ │ │ │ │ 路走嘛! ││ │ │ │ │ │萬鐙貿:嘿。 ││ │ │ │ │ │李新彬:總是要讓我們有路走。不違反法令情││ │ │ │ │ │ 形之下,給大家有一個路走。對不對││ │ │ │ │ │ ? ││ │ │ │ │ │萬鐙貿:對。 ││ │ │ │ │ │李新彬: 哪有那個檢查兩個多月過不了的? ││ │ │ │ │ │萬鐙貿:嘿。 ││ │ │ │ │ │李新彬: 我上一次喔,上一次不是那個合雄,││ │ │ │ │ │ 有一個首璽啦,就是那個什麼,你沒││ │ │ │ │ │ 有做到那件有沒有? ││ │ │ │ │ │萬鐙貿:嘿,我知道。 ││ │ │ │ │ │李新彬:那個19樓有沒有,在南平路那邊。 ││ │ │ │ │ │萬鐙貿:嘿。 ││ │ │ │ │ │李新彬: 那個合雄說,他那個消防公司說我們││ │ │ │ │ │ 去擋他們的。 ││ │ │ │ │ │萬鐙貿:嘿。 ││ │ │ │ │ │李新彬: 拜託,那個華富(音)做的你知道嗎││ │ │ │ │ │ ?消防公司說是我們去擋他們的?擋││ │ │ │ │ │ 著不讓他們過。這種話說得出來你知││ │ │ │ │ │ 道嗎? ││ │ │ │ │ │萬鐙貿:這樣你們高源這樣很厲害(意近)耶││ │ │ │ │ │ !你在桃園縣可以左右消防員。 ││ │ │ │ │ │李新彬: 不是啦。我們都很認真啦。我相信,││ │ │ │ │ │ 你也聽過啦,我相信你也知道,我們││ │ │ │ │ │ 登科,我們公司的人,你們任何案件││ │ │ │ │ │ 我們都一巡再巡,我相信其他的消防││ │ │ │ │ │ 公司沒有像我們這樣做。 ││ │ │ │ │ │萬鐙貿:沒有,說白一點,我們做得比較漂亮││ │ │ │ │ │ ,完整性很高啦。 ││ │ │ │ │ │李新彬: 不是,我們講個實際話,我們就是…││ │ │ │ │ │ …我覺得說既然要做,你就要做得好││ │ │ │ │ │ 嘛。你事先的工作跟你們的施工人員││ │ │ │ │ │ 要去溝通,要趕快去做,要怎麼接線││ │ │ │ │ │ 要趕快去接。 ││ │ │ │ │ │萬鐙貿:嘿。 ││ │ │ │ │ │李新彬: 對你們也好,我說實在,如果工廠還││ │ │ │ │ │ 好你知道嗎?要給業主沒什麼事情你││ │ │ │ │ │ 知道嗎?現在是集合住宅,幾乎所有││ │ │ │ │ │ 的機電都很機車ㄋㄟ。你知道我們現││ │ │ │ │ │ 在很多機電連那個灰塵啊,都給你寫││ │ │ │ │ │ 上去,消防箱裡面有三個螺絲也給你││ │ │ │ │ │ 寫下去。 ││ │ │ │ │ │萬鐙貿:對。 ││ │ │ │ │ │李新彬:寫到說實在,一棟大樓寫好幾百條,││ │ │ │ │ │ 上千條,有什麼意義? ││ │ │ │ │ │萬鐙貿:哈哈。 ││ │ │ │ │ │李新彬:我的意思是說,現在已經機車到這種││ │ │ │ │ │ 情況。所有的消防公司,所有的管理││ │ │ │ │ │ 委員會,就故意來這招! ││ │ │ │ │ │萬鐙貿:嘿。 ││ │ │ │ │ │李新彬:請問一下,那個後續工作,為了要後││ │ │ │ │ │ 面那個5%,5%甚至於3%那個尾款,那││ │ │ │ │ │ 有時候要領起來,搞了兩、三年,三││ │ │ │ │ │ 、四年還領不到。 ││ │ │ │ │ │萬鐙貿:嗯。 ││ │ │ │ │ │李新彬:我們說真的,水電公司搞不好就是7%││ │ │ │ │ │ 、10% 可以賺而已。後面那個5%領不││ │ │ │ │ │ 到,賺不到錢了。 ││ │ │ │ │ │萬鐙貿:嘿。 ││ │ │ │ │ │李新彬:有時候真的很鬱卒你知道嗎? ││ │ │ │ │ │萬鐙貿:嘿嘿嘿。 ││ │ │ │ │ │李新彬:他怎麼會來想找你? ││ │ │ │ │ │萬鐙貿:那一些事情,我不知道方不方便講。││ │ │ │ │ │李新彬:他那種機車人,我覺得說,真的是…││ │ │ │ │ │萬鐙貿:不是,我跟你說,你不能說,因為他││ │ │ │ │ │ 的股份,有一些是我的。 ││ │ │ │ │ │李新彬:我知道啦。 ││ │ │ │ │ │萬鐙貿:我是卡到這條,不然我沒在理他(意││ │ │ │ │ │ 近)。 ││ │ │ │ │ │李新彬:我知道啦。他哪有這麼多錢!你想也││ │ │ │ │ │ 知道。 ││ │ │ │ │ │萬鐙貿:對。他剛才是說這句,如果要花錢就││ │ │ │ │ │ 花,沒有關係。他…… ││ │ │ │ │ │李新彬:不是啦,我跟你講,我跟你講啦,他││ │ │ │ │ │ 是這樣講啦,他扣到水電公司的錢,││ │ │ │ │ │ 風聲就出來了。 ││ │ │ │ │ │萬鐙貿:嗯。 ││ │ │ │ │ │李新彬:你懂意思嗎? ││ │ │ │ │ │萬鐙貿:這樣喔。 ││ │ │ │ │ │李新彬:那個臭名就出去了。所以不是那50萬││ │ │ │ │ │ 的問題。他扣你50萬,他去扣水電公││ │ │ │ │ │ 司。 ││ │ │ │ │ │萬鐙貿:嘿。 ││ │ │ │ │ │李新彬:所有的風聲就出去了,阿彬拿人家50││ │ │ │ │ │ 萬。 ││ │ │ │ │ │萬鐙貿:不會,你躲在後面,你說消防拿的沒││ │ │ │ │ │ 關係。(台語發音) ││ │ │ │ │ │李新彬:真的啊,馬上風聲,整個寶佳機構大││ │ │ │ │ │ 家都知道。(國語發音) ││ │ │ │ │ │萬鐙貿:不是,我說你藏在後面,你不用出面││ │ │ │ │ │ ,你說消防拿的就好了嘛。(台語發││ │ │ │ │ │ 音) ││ │ │ │ │ │李新彬:實在真的是喔。 ││ │ │ │ │ │萬鐙貿:不然這樣,我等下……因為我現在人││ │ │ │ │ │ 在中壢,晚一點我去拿他一些什麼缺││ │ │ │ │ │ 失單有沒有? ││ │ │ │ │ │李新彬:嘿,缺失單。我們再來研究啦。 ││ │ │ │ │ │萬鐙貿:我們再研究。 ││ │ │ │ │ │李新彬:OK,好。 ││ │ │ │ │ │萬鐙貿:你等一下你人在哪裡?晚一點的時候││ │ │ │ │ │ 。 ││ │ │ │ │ │李新彬:啊? ││ │ │ │ │ │萬鐙貿:晚一點,你會在哪裡? ││ │ │ │ │ │李新彬:我在桃園。 ││ │ │ │ │ │萬鐙貿:好。 ││ │ │ │ │ │李新彬:好,我在桃園。 ││ │ │ │ │ │萬鐙貿:OK。 ││ │ │ │ │ │李新彬:好,掰掰。 ││ │ │ │ │ │ ││ │ │ │ │ │ │├──┼────┼─────┼─┼─────┼────────────────────┤│2 │102 年06│李新彬 │→│許萬成 │許萬成:喂,阿彬喔? ││ │月10日21│0000000000│ │0000000000│李新彬:科長。 ││ │時00分59│ │ │ │許萬成:嘿,怎樣? ││ │秒 │ │ │ │李新彬:想說沒有茶可以喝,要去你家喝一杯││ │ │ │ │ │ 茶,你看怎麼樣? ││ │ │ │ │ │許萬成:喔,好啊,好啊。 ││ │ │ │ │ │李新彬:我馬上過去。 ││ │ │ │ │ │許萬成:好,好,好。 │├──┼────┼─────┼─┼─────┼────────────────────┤│3 │102 年06│李新彬 │→│萬鐙貿 │萬鐙貿:喂。 ││ │月10日22│0000000000│ │0000000000│李新彬:喂,你有辦法打電話跟他們副總的說││ │時03分08│ │ │ │ 厚? ││ │秒 │ │ │ │萬鐙貿:嘿。 ││ │ │ │ │ │李新彬:叫他們所有的證件,書類的證件啦,││ │ │ │ │ │ 譬如說鐵管、電線,所有消防器材的││ │ │ │ │ │ 證件還是防火門證件,所有要的證件││ │ │ │ │ │ ,什麼矽酸鈣板那個,證件跟照片有││ │ │ │ │ │ 辦法明天先送嗎? ││ │ │ │ │ │萬鐙貿:喔,好啊。 ││ │ │ │ │ │李新彬:原則上,我們不出門了,我只是叫他││ │ │ │ │ │ 幫忙。 ││ │ │ │ │ │萬鐙貿:嘿。 ││ │ │ │ │ │李新彬:叫他們說禮拜三一定要好,禮拜四他││ │ │ │ │ │ 們會去看。 ││ │ │ │ │ │萬鐙貿:好。 ││ │ │ │ │ │李新彬:他會叫人去看。如果可以,禮拜五…││ │ │ │ │ │ 不要講大聲話啦,但是最主要你書類││ │ │ │ │ │ 的證件要讓人家看了覺得可以,讓他││ │ │ │ │ │ 們經辦人看了覺得可以。 ││ │ │ │ │ │萬鐙貿:嘿。 ││ │ │ │ │ │李新彬:如果可以的時候,最好你明天有辦法││ │ │ │ │ │ 準備上去,先給他看。不行的時候…││ │ │ │ │ │ 禮拜三休息嘛,禮拜四還可以補,還││ │ │ │ │ │ 來得及,好不好? ││ │ │ │ │ │萬鐙貿:好。 ││ │ │ │ │ │李新彬:你現在打電話去講一下,我跟人家講││ │ │ │ │ │ 好了。 ││ │ │ │ │ │萬鐙貿:好。 ││ │ │ │ │ │李新彬;好,OK,好。 │├──┴────┴─────┴─┴─────┴────────────────────┤│102 年6 月11日 │├──┬────┬─────┬─┬─────┬────────────────────┤│編號│時間 │對象A │出│對象B │譯文內容 ││ │ │ │入│ │ │├──┼────┼─────┼─┼─────┼────────────────────┤│1 │102 年06│李新彬 │←│萬鐙貿 │李新彬:喂,老大。 ││ │月11日10│0000000000│ │0000000000│萬鐙貿:嘿,阿彬喔? ││ │時19分20│ │ │ │李新彬:嘿。 ││ │秒 │ │ │ │萬鐙貿:他現在東西有沒有,拿到消防隊櫃臺││ │ │ │ │ │ 後面資料櫃裡面。 ││ │ │ │ │ │李新彬:嘿。 ││ │ │ │ │ │萬鐙貿:他說要對好才可以放在櫃臺。 ││ │ │ │ │ │李新彬:是喔? ││ │ │ │ │ │萬鐙貿:再來要怎麼處理? ││ │ │ │ │ │李新彬:他說他的東西怎麼樣? ││ │ │ │ │ │萬鐙貿:他那些證件跟相片啦,整疊有沒有,││ │ │ │ │ │ 他現在他放在櫃臺後面的資料櫃裡面││ │ │ │ │ │ 。 ││ │ │ │ │ │李新彬:櫃臺?他交給誰啊? ││ │ │ │ │ │萬鐙貿:他說他人不在,不肯收啊。 ││ │ │ │ │ │李新彬:喔,人不在不肯收,喔,好。有拿到││ │ │ │ │ │ 收發就對了? ││ │ │ │ │ │萬鐙貿:還是,那個? ││ │ │ │ │ │李新彬: 你問他說你交給誰,拿到哪一個,我││ │ │ │ │ │ 才知道啊。不然消防局那麼大,你拿││ │ │ │ │ │ 給誰? ││ │ │ │ │ │萬鐙貿:他說他放在櫃臺後面的什麼那個……││ │ │ │ │ │李新彬:我知道,櫃臺是哪一個櫃臺啊?是收││ │ │ │ │ │ 發?預防科的收發櫃臺,還是……?││ │ │ │ │ │萬鐙貿:對,預防科的收發櫃臺。 ││ │ │ │ │ │李新彬:OK,好,好,好。 ││ │ │ │ │ │萬鐙貿:櫃臺後面的書櫃裡面。 ││ │ │ │ │ │李新彬:書櫃? ││ │ │ │ │ │萬鐙貿:他後面不是有一個置物櫃?什麼櫃?││ │ │ │ │ │李新彬:沒有啊。跟你講喔,我們消防局一樓││ │ │ │ │ │ 是有一個分隊的那個人員,二樓才是││ │ │ │ │ │ 那個預防科的收發。 ││ │ │ │ │ │萬鐙貿:嘿。 ││ │ │ │ │ │李新彬:那你是到底交給誰,還是怎麼樣? ││ │ │ │ │ │萬鐙貿:喔,那不然…… ││ │ │ │ │ │李新彬:沒關係,我跟他講一下啦。你說已經││ │ │ │ │ │ 交過去了啦,他們還沒有對就對了?││ │ │ │ │ │萬鐙貿:對。他說對完才可以放在櫃檯。 ││ │ │ │ │ │李新彬:對完才會放在……他有沒有對? ││ │ │ │ │ │萬鐙貿:還沒有對啊,沒人那個啊,沒人對啊││ │ │ │ │ │ 。 ││ │ │ │ │ │李新彬:這樣喔,他哪時候拿去? ││ │ │ │ │ │萬鐙貿:剛才而已。 ││ │ │ │ │ │李新彬:這樣喔,好,OK,好好好。 ││ │ │ │ │ │萬鐙貿:他說放在櫃臺後面置物櫃裡面,現在││ │ │ │ │ │ 。 ││ │ │ │ │ │李新彬:OK,OK,好好好。 ││ │ │ │ │ │萬鐙貿:二樓櫃臺後面是不是有個置物櫃? ││ │ │ │ │ │李新彬:好,我問看看,OK,好。 ││ │ │ │ │ │萬鐙貿:好。 │├──┼────┼─────┼─┼─────┼────────────────────┤│2 │102 年06│李新彬 │→│許萬成 │許萬成:喂。 ││ │月11日10│0000000000│ │0000000000│李新彬:ㄟ,科長。 ││ │時21分50│ │ │ │許萬成:他沒送喔。 ││ │秒 │ │ │ │李新彬:我跟你說,他資料今天送過去了。 ││ │ │ │ │ │許萬成:沒有啊。有打電話來啊,他就,我們││ │ │ │ │ │ 叫他說… ││ │ │ │ │ │李新彬:說有送去什麼櫃臺置物櫃喔? ││ │ │ │ │ │許萬成:沒有啦,哪有?你是說他那件喔?合││ │ │ │ │ │ 雄那件喔? ││ │ │ │ │ │李新彬:對啊。 ││ │ │ │ │ │許萬成:沒有啦,那個沒送。 ││ │ │ │ │ │李新彬:他那個資料說他…… ││ │ │ │ │ │許萬成:沒有啦。 ││ │ │ │ │ │李新彬:還沒送? ││ │ │ │ │ │許萬成:還沒送。 ││ │ │ │ │ │李新彬:不然我叫他拿給你還是怎樣? ││ │ │ │ │ │許萬成:好,沒關係,你送過來好了。 ││ │ │ │ │ │李新彬:好,好,好。 │├──┼────┴─────┴─┴─────┴────────────────────┤│3 │略 │├──┼───────────────────────────────────────┤│4 │略 │├──┼───────────────────────────────────────┤│5 │略 │├──┼───────────────────────────────────────┤│6 │略 │├──┼───────────────────────────────────────┤│7 │略 │├──┼───────────────────────────────────────┤│8 │略 │├──┼───────────────────────────────────────┤│9 │略 │├──┼────┬─────┬─┬─────┬────────────────────┤│10 │102 年06│李新彬 │←│萬鐙貿 │李新彬:都沒接啊。 ││ │月11日11│0000000000│ │0000000000│萬鐙貿:都沒接? ││ │時19分14│ │ │ │李新彬:嘿啊。0938嘛,508093。 ││ │秒 │ │ │ │萬鐙貿:對啊。 ││ │ │ │ │ │李新彬:對啊,都沒接。 ││ │ │ │ │ │萬鐙貿:怎麼這樣? ││ │ │ │ │ │李新彬:ㄏ一ㄡˋ,不知道,都沒接。 ││ │ │ │ │ │萬鐙貿:那個會不會說我們還沒給他,所以他││ │ │ │ │ │ 不那個,會這樣嗎? ││ │ │ │ │ │李新彬:嗯……也不知道。但是他的習慣是都││ │ │ │ │ │ 辦好才要那種的。 ││ │ │ │ │ │萬鐙貿:這樣喔? ││ │ │ │ │ │李新彬:我以前塞給他,他都不要,他說辦好││ │ │ │ │ │ 再來。 ││ │ │ │ │ │萬鐙貿:這樣喔。 ││ │ │ │ │ │李新彬:他也不要壓力啊。 ││ │ │ │ │ │萬鐙貿:嗯。 ││ │ │ │ │ │李新彬:你知道嗎?你現在拿給他的時候,有││ │ │ │ │ │ 時候他有壓力耶。 ││ │ │ │ │ │萬鐙貿:ㄏ一ㄡ、。 ││ │ │ │ │ │李新彬:他都幫你辦好他才要給你那種啊。 ││ │ │ │ │ │萬鐙貿:這樣。 ││ │ │ │ │ │李新彬:你現在……我們說真的,他現在不是││ │ │ │ │ │ 經辦耶,他是主管耶。 ││ │ │ │ │ │萬鐙貿:他主管,對。 ││ │ │ │ │ │李新彬:反而經辦的他比較好處理。你主管反││ │ │ │ │ │ 而他……比較怕啊。 ││ │ │ │ │ │萬鐙貿:嗯。 ││ │ │ │ │ │李新彬:他也是都要拜託下面的啊。 ││ │ │ │ │ │萬鐙貿:嗯,這樣喔。不會再節外生枝吧? ││ │ │ │ │ │李新彬:不會啦。只要你……我跟你講啦,只││ │ │ │ │ │ 要你資料,資料正常,他不會有那個││ │ │ │ │ │ 啦。 ││ │ │ │ │ │萬鐙貿:嗯。 ││ │ │ │ │ │李新彬:你放心啦,他的人很積極。 ││ │ │ │ │ │萬鐙貿:這樣喔。 ││ │ │ │ │ │李新彬:嘿啦。 ││ │ │ │ │ │萬鐙貿:他的個性我是知道,因為以前我跟他││ │ │ │ │ │ 接觸好幾次,我知道。 ││ │ │ │ │ │李新彬:對啦,他這個人很積極,但是下面要││ │ │ │ │ │ 肯啦。也要讓下面有交代這樣啦。 ││ │ │ │ │ │萬鐙貿:對。 ││ │ │ │ │ │李新彬:厚? ││ │ │ │ │ │萬鐙貿:好。 │├──┼────┼─────┼─┼─────┼────────────────────┤│11 │102 年06│李新彬 │→│許萬成 │許萬成:喂。 ││ │月11日11│0000000000│ │0000000000│李新彬:你會不會正在吃飯?歹勢。 ││ │時58分34│ │ │ │許萬成:嘿,怎樣? ││ │秒 │ │ │ │李新彬:他不是說有拿過去? ││ │ │ │ │ │許萬成:有啊,在對了。稍微……缺點補一補││ │ │ │ │ │ 就好了。 ││ │ │ │ │ │李新彬:好,謝謝。 │├──┼────┼─────┼─┼─────┼────────────────────┤│12 │102 年06│李新彬 │→│萬鐙貿 │略 ││ │月11日11│0000000000│ │0000000000│ ││ │時59分14│ │ │ │ ││ │秒 │ │ │ │ │├──┴────┴─────┴─┴─────┴────────────────────┤│102 年6 月13日 │├──┬────┬─────┬─┬─────┬────────────────────┤│編號│時間 │對象A │出│對象B │譯文內容 ││ │ │ │入│ │ │├──┼────┴─────┴─┴─────┴────────────────────┤│1 │略 │├──┼───────────────────────────────────────┤│2 │略 │├──┼───────────────────────────────────────┤│3 │略 │├──┼────┬─────┬─┬─────┬────────────────────┤│4 │102 年06│李新彬 │←│桃園消防局│李新彬:科長。 ││ │月13日10│0000000000│ │000000000 │許萬成:嘿,怎樣? ││ │時01分19│ │ │ │李新彬:他不是說今天要檢查? ││ │秒 │ │ │ │許萬成:看有沒有過去啊。 ││ │ │ │ │ │李新彬:我不知道,你問看看。 ││ │ │ │ │ │許萬成:我開會……好,我看看。 ││ │ │ │ │ │李新彬:厚。 │├──┼────┴─────┴─┴─────┴────────────────────┤│5 │略 │├──┼───────────────────────────────────────┤│6 │略 │├──┼────┬─────┬─┬─────┬────────────────────┤│7 │102 年06│李新彬 │→│許萬成 │許萬成:喂。 ││ │月13日11│0000000000│ │0000000000│李新彬:你在開會喔? ││ │時15分00│ │ │ │許萬成:沒有。怎樣? ││ │秒 │ │ │ │李新彬:合雄那個厚。 ││ │ │ │ │ │許萬成:嘿。 ││ │ │ │ │ │李新彬:灑水頭都做好了,隔間也都…… ││ │ │ │ │ │許萬成:他又沒有約我們去看啊。 ││ │ │ │ │ │李新彬:他沒約? ││ │ │ │ │ │許萬成:沒約啊。 ││ │ │ │ │ │李新彬:看你們…今天有辦法看喔? ││ │ │ │ │ │許萬成:有辦法啊,他今早閒閒的。我問他,││ │ │ │ │ │ 他說又沒有約。你叫他們打電話來,││ │ │ │ │ │ 來跟他約啊。 ││ │ │ │ │ │李新彬:好。 ││ │ │ │ │ │許萬成:下午要去…下午說要去那個啊。 ││ │ │ │ │ │李新彬:好啦,你叫他安排,看下午有沒有辦││ │ │ │ │ │ 法過去。 ││ │ │ │ │ │許萬成:下午,帶他們去實習啊。哪有空? ││ │ │ │ │ │李新彬:明天可以嗎? ││ │ │ │ │ │許萬成:可以啊,明天可以。 ││ │ │ │ │ │李新彬:好。 ││ │ │ │ │ │許萬成:你叫他跟他約啊。 ││ │ │ │ │ │李新彬:好。 ││ │ │ │ │ │許萬成:你叫他約。 ││ │ │ │ │ │李新彬:好。 ││ │ │ │ │ │許萬成:好。 │├──┼────┴─────┴─┴─────┴────────────────────┤│8 │略 │├──┼───────────────────────────────────────┤│9 │略 │├──┼───────────────────────────────────────┤│10 │略 │├──┼────┬─────┬─┬─────┬────────────────────┤│11 │102 年06│李新彬 │→│許萬成 │許萬成:喂。 ││ │月13日18│0000000000│ │0000000000│李新彬:科長,講話方便嗎? ││ │時43分26│ │ │ │許萬成:嘿,請講。 ││ │秒 │ │ │ │李新彬:他今天沒有去,你能不能幫我們了解││ │ │ │ │ │ 一下?明天他能不能去…他有跟他約││ │ │ │ │ │ 了咧。 ││ │ │ │ │ │許萬成:有約,我有跟他講了啊。叫他明天喬││ │ │ │ │ │ 個時間去幫他那個啦。 ││ │ │ │ │ │李新彬:去複查一下,嘿。 ││ │ │ │ │ │許萬成:對對對。 ││ │ │ │ │ │李新彬:不然明天拜託你。 ││ │ │ │ │ │許萬成:好啦,好啦,好好。 ││ │ │ │ │ │李新彬:明天可能你早上再去交代。 ││ │ │ │ │ │許萬成:好啦,好啦,好好。 ││ │ │ │ │ │李新彬:不然到時候他又忘了,好不好? ││ │ │ │ │ │許萬成:好。 ││ │ │ │ │ │李新彬:謝謝。 │├──┼────┼─────┼─┼─────┼────────────────────┤│12 │102 年06│李新彬 │→│許萬成 │許萬成:喂。 ││ │月13日20│0000000000│ │0000000000│李新彬:科長歹勢,怎樣?歹勢歹勢。 ││ │時32分52│ │ │ │許萬成:你看明天早上我叫他去弄弄(台語意││ │秒 │ │ │ │ 近)。 ││ │ │ │ │ │李新彬:明天早上嗎? ││ │ │ │ │ │許萬成:只能早上,我叫他…他要去觀音。 ││ │ │ │ │ │李新彬:喔。 ││ │ │ │ │ │許萬成:我叫他先去看一下,然後再去觀音。││ │ │ │ │ │李新彬:好啦,好,好,OK。 ││ │ │ │ │ │許萬成:看他們有沒有辦法配合? ││ │ │ │ │ │李新彬:有啦,有啦,有啦。明天早上喔?好││ │ │ │ │ │ ,OK。我直接在現場等啦。 ││ │ │ │ │ │許萬成:蛤? ││ │ │ │ │ │李新彬:直接在現場等。 ││ │ │ │ │ │許萬成:你不要在現場啦。你在現場,好嗎?││ │ │ │ │ │李新彬: 我沒有要去啦,我是說他們啦。 ││ │ │ │ │ │許萬成:嘿啦,他們在現場等就好。 ││ │ │ │ │ │李新彬:水電公司他們在現場等。 ││ │ │ │ │ │許萬成:嘿啦,你不要…… ││ │ │ │ │ │李新彬:不會,我不會去,我不會去,我不會││ │ │ │ │ │ 去… ││ │ │ │ │ │許萬成:你出面…. ││ │ │ │ │ │李新彬:沒有,我沒有要出門,我沒有要出門││ │ │ │ │ │ ,我不知道。我當作不知道。厚? ││ │ │ │ │ │許萬成:嘿啦。 ││ │ │ │ │ │李新彬:好。 ││ │ │ │ │ │許萬成:那葉仔 如果去… ││ │ │ │ │ │李新彬:我知道,我知道。 ││ │ │ │ │ │許萬成:那不好意思啊。 ││ │ │ │ │ │李新彬:好。 ││ │ │ │ │ │許萬成:好啦。 │├──┼────┴─────┴─┴─────┴────────────────────┤│13 │略 │├──┴───────────────────────────────────────┤│102 年6 月14日 │├──┬────┬─────┬─┬─────┬────────────────────┤│編號│時間 │對象A │出│對象B │譯文內容 ││ │ │ │入│ │ │├──┼────┴─────┴─┴─────┴────────────────────┤│1 │略 │├──┼────┬─────┬─┬─────┬────────────────────┤│2 │102 年06│李新彬 │←│許萬成 │李新彬:嘿,科長。 ││ │月14日12│0000000000│ │0000000000│許萬成:ㄟ,因為他…. 讓他休息一下。下午││ │時58分18│ │ │ │ 差不多三、四點,四、五點那時候。││ │秒 │ │ │ │李新彬:嘿。 ││ │ │ │ │ │許萬成:我叫他…,看有沒有辦法過去一下。││ │ │ │ │ │李新彬:ㄟ,不然就叫… ││ │ │ │ │ │許萬成:資料,那些證件,要補的先補過來。││ │ │ │ │ │ 不然去看,看完他沒有補也是一樣意││ │ │ │ │ │ 思。我叫他去分隊… ││ │ │ │ │ │李新彬:我不知道,資料是那裡不足我也不知││ │ │ │ │ │ 道啊。 ││ │ │ │ │ │許萬成:他會知道啊。 ││ │ │ │ │ │李新彬:喔。 ││ │ │ │ │ │許萬成:他會知道啦。 ││ │ │ │ │ │李新彬:他會知道? ││ │ │ │ │ │許萬成:葉仔會知道。 ││ │ │ │ │ │李新彬:葉仔會知道喔? ││ │ │ │ │ │許萬成:我有跟他說。 ││ │ │ │ │ │李新彬:不然你跟葉仔說一下。 ││ │ │ │ │ │許萬成:嘿,然後我叫他該補的證件先來補一││ │ │ │ │ │ 補。 ││ │ │ │ │ │李新彬:三、四點他會過去就對了? ││ │ │ │ │ │許萬成:四點…..我叫他三、四點那時候,如││ │ │ │ │ │ 果有就過去看一下,比較那個啊。 ││ │ │ │ │ │李新彬:好。 ││ │ │ │ │ │許萬成:下午他那個助理算…沒有在幹什麼嘛││ │ │ │ │ │ ! ││ │ │ │ │ │李新彬:確定會過去嗎? ││ │ │ │ │ │許萬成:應該會啦。我有這樣跟他講,看他恢││ │ │ │ │ │ 復狀況怎樣。 ││ │ │ │ │ │李新彬:好啦,好。 ││ │ │ │ │ │許萬成:他如果不能走,你叫他去那邊…,我││ │ │ │ │ │ 們也… ││ │ │ │ │ │李新彬:也沒意思。 ││ │ │ │ │ │許萬成:對,也沒意思。 ││ │ │ │ │ │李新彬:嘿。 ││ │ │ │ │ │許萬成:我叫他先去大隊那裡啦。 ││ │ │ │ │ │李新彬:這樣喔? ││ │ │ │ │ │許萬成:蓋一蓋,空表蓋一蓋,回來再來那個││ │ │ │ │ │ … ││ │ │ │ │ │李新彬:好,不然你跟葉仔說一下。 ││ │ │ │ │ │許萬成:嘿啦,厚? ││ │ │ │ │ │李新彬:好。 ││ │ │ │ │ │許萬成:這樣大家比較會圓滿啦。 ││ │ │ │ │ │李新彬:好啦。 │├──┼────┴─────┴─┴─────┴────────────────────┤│3 │略 │├──┼───────────────────────────────────────┤│4 │略 │├──┴───────────────────────────────────────┤│102 年6 月28日 │├──┬────┬─────┬─┬─────┬────────────────────┤│編號│時間 │對象A │出│對象B │譯文內容 ││ │ │ │入│ │ │├──┼────┼─────┼─┼─────┼────────────────────┤│1 │102 年06│李新彬 │←│萬鐙貿 │李新彬:老大ㄟ。 ││ │月28日14│0000000000│ │0000000000│萬鐙貿:喂。 ││ │時32分44│ │ │ │李新彬:嘿。 ││ │秒 │ │ │ │萬鐙貿:錢拿到了,要怎麼分還不快來? ││ │ │ │ │ │李新彬:我跟你說喔。 ││ │ │ │ │ │萬鐙貿:嘿。 ││ │ │ │ │ │李新彬:我禮拜天再去找你。 ││ │ │ │ │ │萬鐙貿:好,禮拜天喔? ││ │ │ │ │ │李新彬:我現在人在南部。 ││ │ │ │ │ │萬鐙貿:這樣喔? ││ │ │ │ │ │李新彬:嘿。 ││ │ │ │ │ │萬鐙貿:這樣,許ㄟ你要給他多少? ││ │ │ │ │ │李新彬:ㄟ,我們回去再講好了。 ││ │ │ │ │ │萬鐙貿:好啊。 ││ │ │ │ │ │李新彬:你指示就好了。 ││ │ │ │ │ │萬鐙貿:沒有,我聽你一句話。 ││ │ │ │ │ │李新彬:沒關係。 ││ │ │ │ │ │萬鐙貿:不然……回來再來講。 ││ │ │ │ │ │李新彬:回來再來講。好。 ││ │ │ │ │ │萬鐙貿:好。 │├──┴────┴─────┴─┴─────┴────────────────────┤│102 年6 月30日 │├──┬────┬─────┬─┬─────┬────────────────────┤│編號│時間 │對象A │出│對象B │譯文內容 ││ │ │ │入│ │ │├──┼────┼─────┼─┼─────┼────────────────────┤│1 │102 年06│李新彬 │→│李新彬公司│李新彬公司:您好。 ││ │月30日13│0000000000│ │0000000000│李新彬:ㄟ,你等下爬山嗎? ││ │時26分31│ │ │ │李新彬公司:阿他還沒好啊。 ││ │秒 │ │ │ │李新彬:還是我先去許ㄟ那裡。 ││ │ │ │ │ │李新彬公司:你去許ㄟ那裡? ││ │ │ │ │ │李新彬:嘿,我穿這樣過去就好,沒關係啊。││ │ │ │ │ │李新彬公司:你拿到了嗎? ││ │ │ │ │ │李新彬:我要去,去,去他那裡啊。 ││ │ │ │ │ │李新彬公司:不是啊,你老萬那邊拿了嗎? ││ │ │ │ │ │李新彬:我要先去老萬那裡,我穿這樣就好了││ │ │ │ │ │ 。 ││ │ │ │ │ │李新彬公司:對啊,你要先去老萬那裡。 ││ │ │ │ │ │李新彬:對啊,我穿拖鞋也沒關係。 ││ │ │ │ │ │李新彬公司:喔,好啦,你自己去聯絡啦。 ││ │ │ │ │ │李新彬:好啦,好。 ││ │ │ │ │ │李新彬公司:好。 │├──┼────┼─────┼─┼─────┼────────────────────┤│2 │102 年06│李新彬 │←│萬鐙貿 │李新彬:老大ㄟ。 ││ │月30日14│0000000000│ │0000000000│萬鐙貿:我差不多再一個鐘頭就到家了。 ││ │時57分51│ │ │ │李新彬:這樣喔。 ││ │秒 │ │ │ │萬鐙貿:嘿。 ││ │ │ │ │ │李新彬:這樣我差不多四點半到你那邊,還是││ │ │ │ │ │ 怎樣? ││ │ │ │ │ │萬鐙貿:四點前好不好? ││ │ │ │ │ │李新彬:喔,四點前ㄏ一ㄡˋ?好,OK,好。││ │ │ │ │ │萬鐙貿:厚? ││ │ │ │ │ │李新彬:我四點前上來…趕快拿去……好啦,││ │ │ │ │ │ 見面講啦。 ││ │ │ │ │ │萬鐙貿:好。 │├──┼────┼─────┼─┼─────┼────────────────────┤│3 │102 年06│許萬成 │←│李新彬 │許萬成:喂,阿彬喔? ││ │月30日16│0000000000│ │0000000000│李新彬:嘿,你人在哪裡? ││ │時29分14│ │ │ │許萬成:我在辦公室。 ││ │秒 │ │ │ │李新彬:這樣喔。 ││ │ │ │ │ │許萬成:今天值日。 ││ │ │ │ │ │李新彬:不然我等下去那邊,你再下來一下。││ │ │ │ │ │許萬成:起來啊。 ││ │ │ │ │ │李新彬:蛤? ││ │ │ │ │ │許萬成:起來啦。 ││ │ │ │ │ │李新彬:我穿很隨便,我穿拖鞋你知道嗎? ││ │ │ │ │ │許萬成:穿拖鞋就起來啊,我去樓下接你。 ││ │ │ │ │ │李新彬:不要啦,不好不好,我來載你。你來││ │ │ │ │ │ 你……好,馬上到喔。 ││ │ │ │ │ │許萬成:好,馬上到。 │├──┼────┼─────┼─┼─────┼────────────────────┤│4 │102 年06│李新彬 │→│許萬成 │許萬成:你在哪裡?樓下喔? ││ │月30日16│0000000000│ │0000000000│李新彬:幼稚園前面。 ││ │時46分45│ │ │ │許萬成:喔,好好好。 ││ │秒 │ │ │ │ │└──┴────┴─────┴─┴─────┴────────────────────┘附表二通訊監察譯文【事實㈡「創景二期建案」賄賂案】┌──────────────────────────────────────────┐│102 年5 月7 日 │├──┬────┬─────┬─┬─────┬────────────────────┤│編號│時間 │對象A │出│對象B │譯文內容 ││ │ │ │入│ │ │├──┼────┼─────┼─┼─────┼────────────────────┤│1 │102 年05│李新彬 │←│盧錦川 │李新彬:喂,你好。 ││ │月07日10│0000000000│ │0000000000│盧錦川:哥哥,我盧錦川啦。 ││ │時56分31│ │ │ │李新彬:ㄟ,川,川哥,你那個好了喔? ││ │秒 │ │ │ │盧錦川:沒有,我跟你說喔,我本來我們年輕││ │ │ │ │ │ 人跟他約今天下午對,他又臨時有事││ │ │ │ │ │ 情,約禮拜四啦。我時間實在快要來││ │ │ │ │ │ 不及,這有辦法處理嗎?那個邱ㄟ你││ │ │ │ │ │ 有熟嗎?我們年輕人跟他…好像是新││ │ │ │ │ │ 的。 ││ │ │ │ │ │李新彬:新的啦。厚,這個……硬梆梆。剛開││ │ │ │ │ │ 始而已。 ││ │ │ │ │ │盧錦川:說不動。 ││ │ │ │ │ │李新彬:不然我跟你說喔,我打電話跟他們科││ │ │ │ │ │ 長講一下。 ││ │ │ │ │ │盧錦川:好啊。 ││ │ │ │ │ │李新彬:好。我們兩個說真的,你如果要趕快││ │ │ │ │ │ ,我打電話跟他們科長講一下。你那││ │ │ │ │ │ 個案件什麼名字,來。 ││ │ │ │ │ │盧錦川:來,我跟你講一下……(對旁邊)那││ │ │ │ │ │ 個誰啊,保安(音)喔,我們那個案││ │ │ │ │ │ 名叫什麼?全名再跟我講一次。創景││ │ │ │ │ │ 二期?啊他掛的名字就是創景。創景││ │ │ │ │ │ 建設啦。 ││ │ │ │ │ │李新彬:我知道,啊他的起造人咧? ││ │ │ │ │ │盧錦川:起造人是誰?曾韻慈……曾喔?韻那││ │ │ │ │ │ 個韻?韻味的韻,慈祥的慈。曾韻慈││ │ │ │ │ │ 。 ││ │ │ │ │ │李新彬:嘿,曾韻慈就對了 ? ││ │ │ │ │ │盧錦川:曾韻慈。 ││ │ │ │ │ │李新彬:這樣喔?好,我現在去跟他講啊我們││ │ │ │ │ │ 說真的,我如果拜託他,我都有……││ │ │ │ │ │ 都有跟他接觸那個啦。 ││ │ │ │ │ │盧錦川:沒關係啊。 ││ │ │ │ │ │李新彬:你如果真的……他如果有幫你的忙,││ │ │ │ │ │ 你再拿一點意思給他就好。 ││ │ │ │ │ │盧錦川:好啊。不然… ││ │ │ │ │ │李新彬:我再幫你轉達這樣就好了,好。 ││ │ │ │ │ │盧錦川:好。 ││ │ │ │ │ │李新彬:我現在馬上跟他講。 ││ │ │ │ │ │盧錦川:好。 ││ │ │ │ │ │李新彬:好。 ││ │ │ │ │ │盧錦川:好,謝謝。 │├──┼────┼─────┼─┼─────┼────────────────────┤│2 │102 年05│李新彬 │→│許萬成 │許萬成:喂,ㄟ 。 ││ │月07日10│0000000000│ │0000000000│李新彬:ㄟ ,老……科長啊。 ││ │時59分07│ │ │ │許萬成:嘿,怎樣? ││ │秒 │ │ │ │李新彬:我想說要找個時間去找你一下。 ││ │ │ │ │ │許萬成:要幹嘛? ││ │ │ │ │ │李新彬:因為這次我們說真的啦。 ││ │ │ │ │ │許萬成:嘿。 ││ │ │ │ │ │李新彬:那個一個邱先生厚……我是被人家拜││ │ │ │ │ │ 託的啦。 ││ │ │ │ │ │許萬成:喔,好。 ││ │ │ │ │ │李新彬:那個一個邱先生,那個一個創景建設││ │ │ │ │ │ 有沒有?曾韻慈啦。起造人曾韻慈就││ │ │ │ │ │ 對了。 ││ │ │ │ │ │許萬成:嘿。 ││ │ │ │ │ │李新彬:因為我們邱ㄟ消檢的你知道嗎? ││ │ │ │ │ │許萬成:嘿。 ││ │ │ │ │ │李新彬:啊他現在都消檢好了你知道嗎? ││ │ │ │ │ │許萬成:嘿。 ││ │ │ │ │ │李新彬:啊就要對資料啦,他好像禮拜四一定││ │ │ │ │ │ 要拿到核准文,這樣啦。他本來是約││ │ │ │ │ │ 今天對資料,今天對資料對一對,好││ │ │ │ │ │ 像又來不及啦!啊那個算說…… ││ │ │ │ │ │許萬成:今天禮拜二啊,禮拜三、禮拜四啊。││ │ │ │ │ │李新彬:對,今天禮拜二啊,他又延到禮拜四││ │ │ │ │ │ 才要幫他對資料啦。 ││ │ │ │ │ │許萬成:嗯,怎麼會……我看看。 ││ │ │ │ │ │李新彬:他本來是約今天啊,你去講講看,看││ │ │ │ │ │ 有沒有辦法今天對一對,禮拜四拿到││ │ │ │ │ │ 文。 ││ │ │ │ │ │許萬成:喔,好啊好啊。 ││ │ │ │ │ │李新彬:弄好我再跟你感謝一下。因為我……││ │ │ │ │ │許萬成:不用啦,不用啦,不用啦。 ││ │ │ │ │ │李新彬:要跟你說謝謝啊,好不好? ││ │ │ │ │ │許萬成:喔,謝謝啊。 ││ │ │ │ │ │李新彬:嘿啊。你……因為…… ││ │ │ │ │ │許萬成:謝謝,你打電話也謝謝啊。 ││ │ │ │ │ │李新彬:不可以啊,要去跟你鞠個躬啊。 ││ │ │ │ │ │許萬成:呵呵,好啦,好啦,好好。 ││ │ │ │ │ │李新彬:你去處理一下,如果可以你就跟我講││ │ │ │ │ │ 。 ││ │ │ │ │ │許萬成:好啦好啦。 │├──┼────┴─────┴─┴─────┴────────────────────┤│3 │略 │├──┼────┬─────┬─┬─────┬────────────────────┤│4 │102 年05│李新彬 │←│許萬成 │李新彬:喂,你有跟邱科員說一下嗎? ││ │月07日11│0000000000│ │0000000000│許萬成:有啊,我有跟他講了,你跟他約啊。││ │時22分45│ │ │ │李新彬:他怎麼說? ││ │秒 │ │ │ │許萬成:看……他說今天啊。 ││ │ │ │ │ │李新彬:厚,這樣喔。 ││ │ │ │ │ │許萬成:你現在打電話給他。 ││ │ │ │ │ │李新彬:好,OK。 ││ │ │ │ │ │許萬成:說好了說好了,他叫那個重審啦。 ││ │ │ │ │ │李新彬:OK,好好好。 │├──┼────┼─────┼─┼─────┼────────────────────┤│5 │102 年05│李新彬 │←│盧錦川 │李新彬:他有跟你聯絡了嗎? ││ │月07日12│0000000000│ │0000000000│盧錦川:還沒耶。不知道會不會跟我們設備師││ │時27分57│ │ │ │ 聯絡? ││ │秒 │ │ │ │李新彬:ㄟ……有跟他們科長說,他說,他那││ │ │ │ │ │ 個邱科員會跟他聯絡。你問你們年輕││ │ │ │ │ │ 人看看。 ││ │ │ │ │ │盧錦川:好,好,好,謝謝。 ││ │ │ │ │ │李新彬:有什麼狀況你再跟我講。 │├──┼────┼─────┼─┼─────┼────────────────────┤│6 │102 年05│李新彬 │←│盧錦川 │李新彬:有約了嗎? ││ │月07日12│0000000000│ │0000000000│盧錦川:還沒耶。 ││ │時33分04│ │ │ │李新彬:還沒喔?好。 ││ │秒 │ │ │ │盧錦川:可能……不知道是不是留我公司電話││ │ │ │ │ │ ,還是怎樣,還沒有跟我們約? ││ │ │ │ │ │李新彬:還沒跟你們約喔? ││ │ │ │ │ │盧錦川:嘿。 ││ │ │ │ │ │李新彬:不然你問看看,確定一下。他說他有││ │ │ │ │ │ 交代。 ││ │ │ │ │ │盧錦川:喔,好。 ││ │ │ │ │ │李新彬:他剛才有打給我。 ││ │ │ │ │ │盧錦川:OK,好,謝謝。 │├──┼────┼─────┼─┼─────┼────────────────────┤│7 │102 年05│李新彬 │←│許萬成 │李新彬:ㄟ ,科長,嘿。 ││ │月07日12│0000000000│ │0000000000│許萬成:是下午嗎?我叫他下午啊。 ││ │時41分03│ │ │ │李新彬:他好像還沒聯絡到的樣子,我剛才問││ │秒 │ │ │ │ ,他好像還沒聯絡到。你問問看。 ││ │ │ │ │ │許萬成:我有再跟他講,他在上課。你叫你們││ │ │ │ │ │ 設備師,跟那個平鎮來的那個,第四││ │ │ │ │ │ 大隊那個啊。那個叫什麼?他的名字││ │ │ │ │ │ 我忘記了。 ││ │ │ │ │ │李新彬:第四大隊?哪有什麼第四大隊? ││ │ │ │ │ │許萬成:第四大隊在支援我們那個啊。叫他幫││ │ │ │ │ │ 他對就好了。 ││ │ │ │ │ │李新彬:這樣喔? ││ │ │ │ │ │許萬成:嘿啦。 ││ │ │ │ │ │李新彬:喔,這樣喔。 ││ │ │ │ │ │許萬成:你去跟他約啊,我叫他……叫他約啊││ │ │ │ │ │ 。他下午要去,有事情要出去。 ││ │ │ │ │ │李新彬:喔,這樣喔。 ││ │ │ │ │ │許萬成:我叫他……叫他對一對就好了。 ││ │ │ │ │ │李新彬:好。 ││ │ │ │ │ │許萬成:對一對……你那個會勘表,拿去給大││ │ │ │ │ │ 隊蓋了沒? ││ │ │ │ │ │李新彬:ㄟ……我不知道耶,我問問看,應該││ │ │ │ │ │ 是分隊啦。 ││ │ │ │ │ │許萬成:你要追一下,你要跟他追一下。你盡││ │ │ │ │ │ 快你要…… ││ │ │ │ │ │李新彬:好。 ││ │ │ │ │ │許萬成:我有交代說如果派誰去看,誰蓋章就││ │ │ │ │ │ 好了。 ││ │ │ │ │ │李新彬:OK,好。 ││ │ │ │ │ │許萬成:今天不用會了。 ││ │ │ │ │ │李新彬:好。 ││ │ │ │ │ │許萬成:你如果說小隊長要蓋就蓋,不蓋就讓││ │ │ │ │ │ 他去那個啊。 ││ │ │ │ │ │李新彬:好。 ││ │ │ │ │ │許萬成:拿來我們就處理了。 ││ │ │ │ │ │李新彬:OK。 ││ │ │ │ │ │許萬成:你自己資料準備好。 ││ │ │ │ │ │李新彬:好,謝謝。 │├──┼────┼─────┼─┼─────┼────────────────────┤│8 │102 年05│李新彬 │→│盧錦川 │盧錦川:喂。 ││ │月07日12│0000000000│ │0000000000│李新彬:你那個大隊印章蓋好了沒?大隊啊。││ │時42分38│ │ │ │盧錦川:蓋好了,蓋好了,上禮拜就蓋好了。││ │秒 │ │ │ │李新彬:蓋好了。我跟你講喔,他剛才他們科││ │ │ │ │ │ 長又打電話給我,說…說他有交代了││ │ │ │ │ │ ,看你們什麼人要跟他去對,說下午││ │ │ │ │ │ 啊。 ││ │ │ │ │ │盧錦川:下午厚?好啊。 ││ │ │ │ │ │李新彬:嘿啊,你問問看,看什麼人可以跟他││ │ │ │ │ │ 對,你盡早聯絡一下,不一定要經辦││ │ │ │ │ │ 的啦。他有一個第四大隊來支援,那││ │ │ │ │ │ 個什麼人,有跟他去看那個,那個對││ │ │ │ │ │ 就可以了 。 ││ │ │ │ │ │盧錦川:ㄏ一ㄡˋ?我們現在要找誰?我們去││ │ │ │ │ │ 要找誰?我們先聯絡邱科員還是怎樣││ │ │ │ │ │ ? ││ │ │ │ │ │李新彬:邱科員說下午要上課,你現在聯絡看││ │ │ │ │ │ 看。 ││ │ │ │ │ │盧錦川:他們還沒上班耶。他們不知道…… ││ │ │ │ │ │李新彬:一點,一點,一點啦。 ││ │ │ │ │ │盧錦川:一點喔? ││ │ │ │ │ │李新彬:嘿,他們一點上班。 ││ │ │ │ │ │盧錦川:喔,謝謝喔。 ││ │ │ │ │ │李新彬:好。 │├──┼────┼─────┼─┼─────┼────────────────────┤│9 │102 年05│李新彬 │←│許萬成 │李新彬:ㄟ,科長。 ││ │月07日12│0000000000│ │0000000000│許萬成:聯絡到了還是沒聯絡到,你要跟我講││ │時47分22│ │ │ │ 一下喔。 ││ │秒 │ │ │ │李新彬: 好,OK,好好好。 │├──┼────┼─────┼─┼─────┼────────────────────┤│10 │102 年05│李新彬 │→│盧錦川 │盧錦川:哈囉。 ││ │月07日12│0000000000│ │0000000000│李新彬:我跟你說,你1 點15分之前有聯絡到││ │時47分47│ │ │ │ 、沒聯絡到,你要跟我講喔。 ││ │秒 │ │ │ │盧錦川:好。 ││ │ │ │ │ │李新彬:我再跟他催一下。 ││ │ │ │ │ │盧錦川:了解。 ││ │ │ │ │ │李新彬:要趕快聯絡到。OK厚? ││ │ │ │ │ │盧錦川:謝謝。 ││ │ │ │ │ │李新彬:好。 ││ │ │ │ │ │盧錦川:好,謝謝,掰掰。 │├──┼────┼─────┼─┼─────┼────────────────────┤│11 │102 年05│李新彬 │←│許萬成 │李新彬:ㄟ,科長。 ││ │月07日13│0000000000│ │0000000000│許萬成:他交代好了啊,你去找李新元(音)││ │時3分3秒│ │ │ │ 和蔣景文兩個,要幫你對啊。 ││ │秒 │ │ │ │李新彬:李新源跟江景文就對了? ││ │ │ │ │ │許萬成:嘿,兩個幫你們對。 ││ │ │ │ │ │李新彬:好好好。 ││ │ │ │ │ │許萬成:對一下,下午如果可以你就拿去……││ │ │ │ │ │ 哪一個大隊的? ││ │ │ │ │ │李新彬:他那個大隊蓋好了。 ││ │ │ │ │ │許萬成:蓋好了喔? ││ │ │ │ │ │李新彬:嘿。 ││ │ │ │ │ │許萬成:喔,好啊。這樣就可以了,明天……││ │ │ │ │ │李新彬:李新元跟江什麼? ││ │ │ │ │ │許萬成:蔣景文啦。 ││ │ │ │ │ │李新彬:江景文就對了? ││ │ │ │ │ │許萬成:蔣啦。景。 ││ │ │ │ │ │李新彬:蔣景文就對了? ││ │ │ │ │ │許萬成:風景的景。文章的文。 ││ │ │ │ │ │李新彬:蔣景文跟李新元就對啦? ││ │ │ │ │ │許萬成:嘿,兩個,趕快叫他們幫你對。 ││ │ │ │ │ │李新彬:OK,好。 ││ │ │ │ │ │許萬成:你就拿去,拿去就給他對啦。 ││ │ │ │ │ │李新彬:OK,好。 ││ │ │ │ │ │許萬成:找他們兩個。 ││ │ │ │ │ │李新彬:好好好。 ││ │ │ │ │ │許萬成:好。 │├──┼────┼─────┼─┼─────┼────────────────────┤│12 │102 年05│李新彬 │→│盧錦川 │盧錦川:喂。 ││ │月07日13│0000000000│ │0000000000│李新彬:我跟你說,你直接去找那個蔣景文,││ │時04分10│ │ │ │ 蔣公的蔣,蔣景文,還是李新元(音││ │秒 │ │ │ │ )他們兩個都在。你直接叫你們消防││ │ │ │ │ │ 設備師去對就好了。 ││ │ │ │ │ │盧錦川:厚,你說蔣什麼? ││ │ │ │ │ │李新彬:他剛才又打電話過來,交代好了 。 ││ │ │ │ │ │盧錦川:厚,蔣什麼? ││ │ │ │ │ │李新彬:蔣公的蔣,那個風景的景,文章的文││ │ │ │ │ │ 。蔣景文。 ││ │ │ │ │ │盧錦川:蔣景文。 ││ │ │ │ │ │李新彬:嘿,你直接去找他們。 ││ │ │ │ │ │盧錦川:另外那個誰? ││ │ │ │ │ │李新彬:李新元啦。 ││ │ │ │ │ │盧錦川:李新元,那不是跟你差不多? ││ │ │ │ │ │李新彬:嘿,就元(音)什麼李什麼,我也不││ │ │ │ │ │ 知道啦。 ││ │ │ │ │ │盧錦川:喔。 ││ │ │ │ │ │李新彬:沒關係,那個我都不認識。你直接去││ │ │ │ │ │ 找他們。 ││ │ │ │ │ │盧錦川:喔,好。 ││ │ │ │ │ │李新彬:交代好了,那個交代好了。 ││ │ │ │ │ │盧錦川:好。 ││ │ │ │ │ │李新彬:好。 ││ │ │ │ │ │盧錦川:謝謝。 ││ │ │ │ │ │ │├──┼────┴─────┴─┴─────┴────────────────────┤│13 │略 │├──┼────┬─────┬─┬─────┬────────────────────┤│14 │102 年05│李新彬 │←│盧錦川 │李新彬:盧ㄟ …… ││ │月07日16│0000000000│ │0000000000│盧錦川:喂。 ││ │時41分32│ │ │ │李新彬:喂。 ││ │秒 │ │ │ │盧錦川:喂,聽得到嗎? ││ │ │ │ │ │李新彬:有,聽得到。現在怎樣喔? ││ │ │ │ │ │盧錦川:謝謝,已經對好了,但是有差一點東││ │ │ │ │ │ 西,明天四點會補進去。 ││ │ │ │ │ │李新彬: 明天四點……愈早愈好啦,因為你不││ │ │ │ │ │ 是趕禮拜四要拿到嗎? ││ │ │ │ │ │盧錦川:對啊。 ││ │ │ │ │ │李新彬:好啊。 ││ │ │ │ │ │盧錦川:喔,我明早叫他們盡量早送去。 ││ │ │ │ │ │李新彬:愈早愈好啦,厚,你送去的時候跟我││ │ │ │ │ │ 講一下。啊你明天要打球嗎? ││ │ │ │ │ │盧錦川:明天沒辦法。 ││ │ │ │ │ │李新彬:蛤? ││ │ │ │ │ │盧錦川:禮拜六啦,禮拜六怎麼樣? ││ │ │ │ │ │李新彬:禮拜六,禮拜六沒空啊。 ││ │ │ │ │ │盧錦川:哈哈。 ││ │ │ │ │ │李新彬:明天我跟你講,如果有,淡水球場,││ │ │ │ │ │ 看你要不要打。 ││ │ │ │ │ │盧錦川:明天。幾點? ││ │ │ │ │ │李新彬:明天,淡水球場,12點。 ││ │ │ │ │ │盧錦川:明天沒辦法,明天有排工作。 ││ │ │ │ │ │李新彬:好啦。 ││ │ │ │ │ │盧錦川:謝謝。 │├──┼────┼─────┼─┼─────┼────────────────────┤│15 │102 年05│李新彬 │←│許萬成 │李新彬:科長喔,他現在說資料對好了。 ││ │月07日16│0000000000│ │0000000000│許萬成:嘿。 ││ │時43分34│ │ │ │李新彬:明天四點以前還沒的(音)補進去。││ │秒 │ │ │ │許萬成:還有沒齊全的就對了 。 ││ │ │ │ │ │李新彬:嘿啦,他說他有跟他對好,說明天補││ │ │ │ │ │ 一下資料,明天四點才會進去。 ││ │ │ │ │ │許萬成:好啊。 ││ │ │ │ │ │李新彬:再拜託你。 ││ │ │ │ │ │許萬成:我再叫他,…叫他明天簽,簽……後││ │ │ │ │ │ 天應該就可以拿到公文。 ││ │ │ │ │ │李新彬:好,謝謝,謝謝。 │├──┼────┴─────┴─┴─────┴────────────────────┤│16 │略 │├──┴───────────────────────────────────────┤│102 年5 月8 日 │├──┬────┬─────┬─┬─────┬────────────────────┤│編號│時間 │對象A │出│對象B │譯文內容 ││ │ │ │入│ │ │├──┼────┼─────┼─┼─────┼────────────────────┤│1 │102 年05│李新彬 │→│許萬成 │許萬成:喂。 ││ │月08日20│0000000000│ │0000000000│李新彬:嘿,科長,現在情況怎麼樣? ││ │時00分32│ │ │ │許萬成:啊你們有補進來嗎? ││ │秒 │ │ │ │李新彬:我不知道。因為他今天都沒跟我連絡││ │ │ │ │ │ 。 ││ │ │ │ │ │許萬成:你有補進來我們才有辦法簽。 ││ │ │ │ │ │李新彬:這樣喔? ││ │ │ │ │ │許萬成:明天補進來,我明天早上就簽了,叫││ │ │ │ │ │ 他八點半以前….. ││ │ │ │ │ │李新彬:OK,好,這樣我知道。 ││ │ │ │ │ │許萬成:如果沒補進來就沒辦法。 ││ │ │ │ │ │李新彬:好,OK 。 │├──┼────┼─────┼─┼─────┼────────────────────┤│2 │102 年05│李新彬 │→│盧錦川 │盧錦川:喂,彬董。 ││ │月08日20│0000000000│ │0000000000│李新彬:啊他那個補了沒? ││ │時05分15│ │ │ │盧錦川:補好了,補好了,我才要打去,想說││ │秒 │ │ │ │ 你在吃飯還沒打給你。 ││ │ │ │ │ │李新彬:好,OK,好這樣我去講一下。 ││ │ │ │ │ │盧錦川:感謝。 ││ │ │ │ │ │李新彬:叫誰去對?叫誰去對? ││ │ │ │ │ │盧錦川:我們設備師去對的啊。 ││ │ │ │ │ │李新彬:你們設備師去對的。跟誰對? ││ │ │ │ │ │盧錦川:應該是跟昨天那個吧?蔣先生嘛。 ││ │ │ │ │ │李新彬:好,OK ,好好好。 ││ │ │ │ │ │盧錦川:厚,謝謝,感謝。 ││ │ │ │ │ │李新彬:謝謝。明天要拿到文厚? ││ │ │ │ │ │盧錦川:好啊好啊,謝謝。 ││ │ │ │ │ │李新彬:啊你那個要準備一下。 ││ │ │ │ │ │盧錦川:我知道,我知道。啊你發簡訊給我好││ │ │ │ │ │ 不好? ││ │ │ │ │ │李新彬:ㄟ……好啦,好啦。好,我跟你講,││ │ │ │ │ │ ,OK。 ││ │ │ │ │ │盧錦川:好。 │├──┼────┼─────┼─┼─────┼────────────────────┤│3 │102 年05│李新彬 │←│盧錦川 │李新彬:喂。 ││ │月08日20│0000000000│ │0000000000│盧錦川:你這兩天有要上來台北嗎?還是我下││ │時08分29│ │ │ │ 去桃園找你? ││ │秒 │ │ │ │李新彬:嗯…..找聊天好啊,隨時。 ││ │ │ │ │ │盧錦川:隨時。還是要上來打麻將? ││ │ │ │ │ │李新彬:哈哈哈,我跟你說喔,你那個錢我先││ │ │ │ │ │ 幫你處理啦,好不好?啊再那種就好││ │ │ │ │ │ 啦。 ││ │ │ │ │ │盧錦川:都OK啊,都OK。我是說,順便大家 ││ │ │ │ │ │ 碰個面,看是要打個麻將還是要幹嘛││ │ │ │ │ │ 。 ││ │ │ │ │ │李新彬;好啦,好,OK。找個時間啦。因為││ │ │ │ │ │ 我明天先…他那個如果給我的時候,││ │ │ │ │ │ 我……我先去幫你處理掉。 ││ │ │ │ │ │盧錦川:了解了解,沒問題。 ││ │ │ │ │ │李新彬:OK,好。 ││ │ │ │ │ │盧錦川:謝謝。 ││ │ │ │ │ │李新彬:好。 ││ │ │ │ │ │盧錦川:掰掰。 │├──┼────┼─────┼─┼─────┼────────────────────┤│4 │102 年05│李新彬 │←│許萬成 │李新彬:喂,科長。 ││ │月08日20│0000000000│ │0000000000│許萬成:有嗎?有送嗎? ││ │時09分30│ │ │ │李新彬:他有…送了送了 。 ││ │秒 │ │ │ │許萬成:送…好啊好啊,我明天就叫他馬上簽││ │ │ │ │ │ 。 ││ │ │ │ │ │李新彬:明天早上拜託你。 ││ │ │ │ │ │許萬成:好啊,好。 ││ │ │ │ │ │李新彬:好好好,謝謝。 ││ │ │ │ │ │許萬成:好。 │├──┼────┴─────┴─┴─────┴────────────────────┤│5 │略 │├──┴───────────────────────────────────────┤│102 年5 月9 日 │├──┬────┬─────┬─┬─────┬────────────────────┤│編號│時間 │對象A │出│對象B │譯文內容 ││ │ │ │入│ │ │├──┼────┼─────┼─┼─────┼────────────────────┤│1 │102 年05│李新彬 │←│桃園縣政府│許萬成:喂。 ││ │月09日07│0000000000│ │消防局 │李新彬:早。 ││ │時51分15│ │ │00-0000000│許萬成:嘿。 ││ │秒 │ │ │ │李新彬:嘿嘿嘿。 ││ │ │ │ │ │許萬成:啊……你又沒掛號。 ││ │ │ │ │ │李新彬:他沒掛號? ││ │ │ │ │ │許萬成:沒有啊。這是誰的案件啦? ││ │ │ │ │ │李新彬:要掛號就對了?要掛號進去就對了?││ │ │ │ │ │許萬成:誰的案件啦? ││ │ │ │ │ │李新彬:蛤? ││ │ │ │ │ │許萬成:誰的案件? ││ │ │ │ │ │李新彬:誰的……那是什麼人……那個台北一││ │ │ │ │ │ 個什麼什麼…… ││ │ │ │ │ │許萬成:喔,好啦,我知道。 ││ │ │ │ │ │李新彬:我再去叫他掛號就對了? ││ │ │ │ │ │許萬成:嘿。 ││ │ │ │ │ │李新彬:好。 │├──┼────┼─────┼─┼─────┼────────────────────┤│2 │102 年05│李新彬 │→│盧錦川 │雷先生:喂,你好。 ││ │月09日08│0000000000│ │0000000000│李新彬:ㄟ……你們盧ㄟ不在厚? ││ │時02分58│ │ │ │雷先生:還沒,還沒進來。 ││ │秒 │ │ │ │李新彬:我跟你講喔,你們辦桃園那個案件的││ │ │ │ │ │ 消防師什麼人? ││ │ │ │ │ │雷先生:哪一個桃園的? ││ │ │ │ │ │李新彬:那個創景,創景什麼人辦的? ││ │ │ │ │ │雷先生:你說現在在消檢的嗎? ││ │ │ │ │ │李新彬:嘿,我跟你們講。 ││ │ │ │ │ │雷先生:陳保安(音)陳保安他們。 ││ │ │ │ │ │李新彬:他們在嗎? ││ │ │ │ │ │雷先生:沒有,我們八點半才上班。 ││ │ │ │ │ │李新彬:這樣喔,你去講一下厚。他說什麼掛││ │ │ │ │ │ 號有沒有,你不是要重新掛件嗎? ││ │ │ │ │ │雷先生:嘿。 ││ │ │ │ │ │李新彬:嘿,啊你們那個還沒有掛是不是? ││ │ │ │ │ │雷先生:我不知道,因為這不是我在弄的。 ││ │ │ │ │ │李新彬:這樣…… ││ │ │ │ │ │雷先生:對,你可能八點半…… ││ │ │ │ │ │李新彬:你叫他掛件,你跟他講一下,叫他掛││ │ │ │ │ │ 件。你跟你們盧ㄟ講一下,他就知道││ │ │ │ │ │ 了。 ││ │ │ │ │ │雷先生:喔。 ││ │ │ │ │ │李新彬:重新掛件啦。 ││ │ │ │ │ │雷先生:喔,好。 ││ │ │ │ │ │李新彬:啊你姓什麼? ││ │ │ │ │ │雷先生:我姓雷。 ││ │ │ │ │ │李新彬:喔,雷先生喔? ││ │ │ │ │ │雷先生:嘿。 ││ │ │ │ │ │李新彬:不然你再跟他講一下好不好? ││ │ │ │ │ │雷先生:好啊好啊。 ││ │ │ │ │ │李新彬:叫他重新掛件就好了。 ││ │ │ │ │ │雷先生:喔,好。 ││ │ │ │ │ │李新彬:桃園的案件,說最近檢查的那個創景││ │ │ │ │ │ 建設那個啦。 ││ │ │ │ │ │雷先生:喔,好,我知道。 ││ │ │ │ │ │李新彬:好,好。 ││ │ │ │ │ │雷先生:好,掰掰。 │├──┼────┴─────┴─┴─────┴────────────────────┤│3 │略 │├──┼───────────────────────────────────────┤│4 │略 │├──┼───────────────────────────────────────┤│5 │略 │├──┼───────────────────────────────────────┤│6 │略 │├──┼────┬─────┬─┬─────┬────────────────────┤│7 │102 年05│李新彬 │←│盧錦川 │李新彬:喂喂喂。 ││ │月09日09│0000000000│ │0000000000│盧錦川:彬哥。那個……有掛了厚?喂? ││ │時50分39│ │ │ │李新彬:掛了嗎? ││ │秒 │ │ │ │盧錦川:掛了掛了掛了。 ││ │ │ │ │ │李新彬:喔,好好好。 ││ │ │ │ │ │盧錦川:嘿,謝謝。 │├──┼────┼─────┼─┼─────┼────────────────────┤│8 │102 年05│李新彬 │→│許萬成 │許萬成:喂。 ││ │月09日09│0000000000│ │0000000000│李新彬:科長,說掛進去了喔? ││ │時51分21│ │ │ │許萬成:喔,好啊。 ││ │秒 │ │ │ │李新彬:喔,好,謝謝。 ││ │ │ │ │ │許萬成:好啊,嘿。 │├──┼────┼─────┼─┼─────┼────────────────────┤│9 │102 年05│李新彬 │←│許萬成 │李新彬:科長,謝謝喔。好了喔? ││ │月09日11│0000000000│ │0000000000│許萬成:蛤?沒有啦。掛進去人家已經出去會││ │時24分51│ │ │ │ 勘了啊。 ││ │秒 │ │ │ │李新彬:啊現在要怎麼辦? ││ │ │ │ │ │許萬成:等他回來我再帶著跑啊,不然要怎麼││ │ │ │ │ │ 辦? ││ │ │ │ │ │李新彬:好啦好啦,不然拜託你啦。好,好。││ │ │ │ │ │許萬成:嘿,厚。已經整理好了 ,就欠那個 ││ │ │ │ │ │ 文啊。 ││ │ │ │ │ │李新彬:好啦,好。謝謝。 │├──┼────┼─────┼─┼─────┼────────────────────┤│10 │102 年05│李新彬 │←│盧錦川 │李新彬:ㄟ,盧ㄟ喔? ││ │月09日11│0000000000│ │0000000000│盧錦川:彬哥,嘿。 ││ │時34分18│ │ │ │李新彬:我跟你講,你們簽……你們掛號的時││ │秒 │ │ │ │ 候,經辦人出去了啦。 ││ │ │ │ │ │盧錦川:嗯。 ││ │ │ │ │ │李新彬:我現在…經辦人下午回去,我叫他們││ │ │ │ │ │ 科長自己去跑文啦。不然要怎麼辦?││ │ │ │ │ │盧錦川:呵呵,了解。 ││ │ │ │ │ │李新彬:我實在喔……科長打電話給我,說你││ │ │ │ │ │ 們實在是亂什麼?你們趕得要死,換││ │ │ │ │ │ 我比你更急,是什麼人比較急,這樣││ │ │ │ │ │ 啦。 ││ │ │ │ │ │盧錦川:歹勢啦,我也不知道他沒有掛,你知││ │ │ │ │ │ 道嗎?失禮,都他們在辦…… ││ │ │ │ │ │李新彬:……昨天就掛了啊。 ││ │ │ │ │ │盧錦川:昨天就要掛了厚?我也不知道。因為││ │ │ │ │ │ ……這個死小孩,不知道在辦什麼事││ │ │ │ │ │ 情。歹勢。再好好請你(音)…… ││ │ │ │ │ │李新彬:我是怕今天拿不到。蛤?…… ││ │ │ │ │ │盧錦川:沒關係,今天拿不到,明天也OK啦,││ │ │ │ │ │ 明天也OK啦。 ││ │ │ │ │ │李新彬:今天拿到,今天拿到……我跟你說,││ │ │ │ │ │ 我今天會去他那邊一次。 ││ │ │ │ │ │盧錦川:我了解啦。…… ││ │ │ │ │ │李新彬:好啦,謝謝。 ││ │ │ │ │ │盧錦川:謝謝。 │├──┼────┼─────┼─┼─────┼────────────────────┤│11 │102 年05│李新彬 │←│許萬成 │李新彬:嘿,科長,嘿。 ││ │月09日13│0000000000│ │0000000000│許萬成:好了,我們開完會他就會發文了。 ││ │時33分45│ │ │ │李新彬:好啊。我哪時候可以去拿? ││ │秒 │ │ │ │許萬成:應該是……我們跟工務局開個會,差││ │ │ │ │ │ 不多四點左右就結束。 ││ │ │ │ │ │李新彬:OK,好。啊你就……我五點…… ││ │ │ │ │ │許萬成:我叫他發文。蛤? ││ │ │ │ │ │李新彬:幾點可以過去拿? ││ │ │ │ │ │許萬成:應該是四點半左右就可以了 。 ││ │ │ │ │ │李新彬:OK,好好好。 │├──┼────┼─────┼─┼─────┼────────────────────┤│12 │102 年05│李新彬 │→│盧錦川 │盧錦川:喂。 ││ │月09日13│0000000000│ │0000000000│李新彬:喂。 ││ │時34分36│ │ │ │盧錦川:彬哥。 ││ │秒 │ │ │ │李新彬:你四點半至五點去拿喔。 ││ │ │ │ │ │盧錦川:好好好,了解。 ││ │ │ │ │ │李新彬:叫人家去領,叫人家去領,好不好?││ │ │ │ │ │盧錦川:好,了解,感謝。 ││ │ │ │ │ │李新彬:四點半至五點,好不好? ││ │ │ │ │ │盧錦川:好,謝謝。 ││ │ │ │ │ │李新彬:OK ,好。 ││ │ │ │ │ │盧錦川:好,掰掰。 │├──┼────┴─────┴─┴─────┴────────────────────┤│13 │略 │├──┼────┬─────┬─┬─────┬────────────────────┤│14 │102 年05│李新彬 │→│盧錦川 │盧錦川:喂。 ││ │月09日15│0000000000│ │0000000000│李新彬:ㄟ,好了。你去領,叫人家去領,現││ │時20分04│ │ │ │ 在好了。 ││ │秒 │ │ │ │盧錦川:謝謝,了解。 ││ │ │ │ │ │李新彬:啊你最好拿那個消防設備師(士)的││ │ │ │ │ │ 印章去還是…… ││ │ │ │ │ │盧錦川:好啊好啊,我知道。 ││ │ │ │ │ │李新彬:這樣,喔,好。你去領一下。 ││ │ │ │ │ │盧錦川:好,感謝。 ││ │ │ │ │ │李新彬:領好的時候,有領到再趕快跟我講。││ │ │ │ │ │ 厚? ││ │ │ │ │ │盧錦川:好好好。 │├──┴────┴─────┴─┴─────┴────────────────────┤│102 年5 月10日 │├──┬────┬─────┬─┬─────┬────────────────────┤│編號│時間 │對象A │出│對象B │譯文內容 ││ │ │ │入│ │ │├──┼────┼─────┼─┼─────┼────────────────────┤│1 │102 年05│李新彬 │←│盧錦川 │李新彬:ㄟ,啊你是…… ││ │月10日09│0000000000│ │0000000000│盧錦川:彬哥。 ││ │時24分55│ │ │ │李新彬:你是文拿到了沒,也沒講一下。 ││ │秒 │ │ │ │盧錦川:彬哥,昨天後來業主說在忙,沒去拿││ │ │ │ │ │ 啦。他說今天約十一點要去拿,十點││ │ │ │ │ │ 多要去拿啦。 ││ │ │ │ │ │李新彬:你文拿到跟我講一下,我要去給人家││ │ │ │ │ │ ……給人家阿ㄙㄟㄗ(音)一下。 ││ │ │ │ │ │盧錦川:了解,歹勢歹勢。 ││ │ │ │ │ │李新彬:我想說你都沒說,也沒什麼,我都 ││ │ │ │ │ │ 一直在等。 ││ │ │ │ │ │盧錦川:我在等我們……我們設備師有通知業││ │ │ │ │ │ 主啦,啊我剛才才問他,他說昨天剛││ │ │ │ │ │ 好剛好沒空,沒辦法過去,歹勢。 ││ │ │ │ │ │李新彬:這樣喔。 ││ │ │ │ │ │盧錦川:他們……等一下十點多會過去。 ││ │ │ │ │ │李新彬:好,你們拿到就跟我講一下。 ││ │ │ │ │ │盧錦川:OK,好。 ││ │ │ │ │ │李新彬:因為要去給人家……一下。 ││ │ │ │ │ │盧錦川:了解,謝謝。 ││ │ │ │ │ │李新彬:好,謝謝。 │├──┼────┼─────┼─┼─────┼────────────────────┤│2 │102 年05│李新彬 │←│盧錦川 │李新彬:拿到了沒? ││ │月10日11│0000000000│ │0000000000│盧錦川:彬哥,拿到了,感恩啊。 ││ │時43分26│ │ │ │李新彬:好,OK ,好好。我跟他……一下。 ││ │秒 │ │ │ │盧錦川:下禮拜要找你喔。 ││ │ │ │ │ │李新彬:好啦,好,OK。 ││ │ │ │ │ │盧錦川:謝謝,掰掰。 │├──┼────┼─────┼─┼─────┼────────────────────┤│3 │102 年05│李新彬 │→│許萬成 │許萬成:喂,阿彬喔? ││ │月10日11│0000000000│ │0000000000│李新彬:你哪時候有空? ││ │時44分32│ │ │ │許萬成:要幹嘛?要請我喔? ││ │秒 │ │ │ │李新彬:嘿啦。 ││ │ │ │ │ │許萬成:呵呵呵… ││ │ │ │ │ │李新彬:怕你沒時間而已。 ││ │ │ │ │ │許萬成:呵呵呵。都好啊,今晚也好啊。 ││ │ │ │ │ │李新彬:好啦,不然等你如果…… ││ │ │ │ │ │許萬成:我如果下班再去你那裡。 ││ │ │ │ │ │李新彬:好啦,OK ,好好好。 │├──┼────┼─────┼─┼─────┼────────────────────┤│4 │102 年05│李新彬 │→│許萬成 │許萬成:等我一下,我馬上過去。 ││ │月10日17│0000000000│ │0000000000│李新彬:好,謝謝。 ││ │時33分50│ │ │ │許萬成:差不多十分鐘就到。 ││ │秒 │ │ │ │ │└──┴────┴─────┴─┴─────┴────────────────────┘附表三通訊監察譯文【事實㈢「信義金屬建案」賄賂案】┌──────────────────────────────────────────┐│102 年7 月8 日 │├──┬────┬─────┬─┬─────┬────────────────────┤│編號│時間 │對象A │出│對象B │譯文內容 ││ │ │ │入│ │ │├──┼────┼─────┼─┼─────┼────────────────────┤│1 │102 年07│李新彬 │←│周啟文 │李新彬:嘿!周會長 ││ │月08日17│0000000000│ │0000000000│周啟文:會長您好,你今天沒去ㄆㄚˊ一下就││ │時12分25│ │ │ │ 對了? ││ │秒 │ │ │ │李新彬:你明天是有想要運動嗎? ││ │ │ │ │ │周啟文:明天沒有捏,我那個什麼,明天要開││ │ │ │ │ │ 會。 ││ │ │ │ │ │李新彬:這樣喔。 ││ │ │ │ │ │周啟文:那個什麼什麼扶輪社的。 ││ │ │ │ │ │李新彬:厚。你們都星期二就對了? ││ │ │ │ │ │周啟文:嘿啊,你要去哪裡運動? ││ │ │ │ │ │李新彬:我要去我們社團啊,我們扶輪社打球││ │ │ │ │ │ 的啊。 ││ │ │ │ │ │周啟文:喔,你們也都星期二開會就對了? ││ │ │ │ │ │李新彬:我們星期一,我們今天晚上六點,六││ │ │ │ │ │ 點半開會。 ││ │ │ │ │ │周啟文:你們晚上開會,明天,你們也是一個││ │ │ │ │ │ 月也有一個,一個。 ││ │ │ │ │ │李新彬:一個球隊就對了,我們一個月打一次││ │ │ │ │ │ 球。 ││ │ │ │ │ │周啟文:這樣不錯。 ││ │ │ │ │ │李新彬:以後你們如果打球,就可以過去了。││ │ │ │ │ │周啟文:厚。 ││ │ │ │ │ │李新彬:有空就來去參加。 ││ │ │ │ │ │周啟文:可以啊可以啊。如果有空啊,現在這││ │ │ │ │ │ 麼熱,打起來比較辛苦,改天差不多││ │ │ │ │ │ 九月、十月那時候比較涼。 ││ │ │ │ │ │李新彬:沒有啦,如果跟好朋友打球都不會啦││ │ │ │ │ │ 。 ││ │ │ │ │ │周啟文:有一個事情,可能明天還是哪時候,││ │ │ │ │ │ 再麻煩一下。 ││ │ │ │ │ │李新彬:好啊。 ││ │ │ │ │ │周啟文:因為那個本來的案件,羅小姐都簽上││ │ │ │ │ │ 去了。 ││ │ │ │ │ │李新彬:嘿。 ││ │ │ │ │ │周啟文:可能退到科長那裡,科長可能稍微有││ │ │ │ │ │ 點意見。他說排煙的,叫我們把那個││ │ │ │ │ │ 全區都補一補。 ││ │ │ │ │ │李新彬:我跟你說,來來來,你給我,我馬上││ │ │ │ │ │ 打,我馬上打。 ││ │ │ │ │ │周啟文:不是不是。 ││ │ │ │ │ │李新彬:你說你案件什麼名字? ││ │ │ │ │ │周啟文:我就明天補一補,再…才跟他講一下││ │ │ │ │ │ 。 ││ │ │ │ │ │李新彬:沒有,我先跟他講一下,我先跟他講││ │ │ │ │ │ 一下。 ││ │ │ │ │ │周啟文:喔,你先跟他講一下就對了 。 ││ │ │ │ │ │李新彬:嘿啊,我先跟他講一下。 ││ │ │ │ │ │周啟文:喔,那個就明天羅小姐叫我們把那個││ │ │ │ │ │ 排煙的,另外舊的那邊有沒有,都把││ │ │ │ │ │ 它補一補,我們會補。 ││ │ │ │ │ │李新彬:沒關係,他如果有意見,你再跟我講││ │ │ │ │ │ 一下。 ││ │ │ │ │ │周啟文:你說誰有意見? ││ │ │ │ │ │李新彬:你說,你說科長有意見喔? ││ │ │ │ │ │周啟文:沒有啦,科長就算說,因為羅小姐本││ │ │ │ │ │ 來就審增建的那區而已。 ││ │ │ │ │ │李新彬:嗯嗯。 ││ │ │ │ │ │周啟文:增建那區,可能她簽上去,他有放一││ │ │ │ │ │ 張黃色的單子,他說這樣最好,是因││ │ │ │ │ │ 為,那個沒牆壁,聽他說最好是整個││ │ │ │ │ │ 都,那個全區啟動的時候都檢討一下││ │ │ │ │ │ 。 ││ │ │ │ │ │李新彬:喔,好。沒關係。你明天如果有問題││ │ │ │ │ │ ,你跟我講,好不好? ││ │ │ │ │ │周啟文:沒有啦,是沒什麼問題,只是說如果││ │ │ │ │ │ 簽上去,是不是,他如果好了,再跟││ │ │ │ │ │ 他說,幫我們簽快一點。 ││ │ │ │ │ │李新彬:好。那個沒問題。 ││ │ │ │ │ │周啟文:因為那個本來就簽好了…… ││ │ │ │ │ │李新彬:你如果真的要拿到,跟我講,我馬上││ │ │ │ │ │ 叫他拿,就馬上出去了 。 ││ │ │ │ │ │周啟文:喔,因為本來就簽好了。簽好的時候││ │ │ │ │ │ ,算說簽上去之後,他可能有一些意││ │ │ │ │ │ 見。 ││ │ │ │ │ │李新彬:沒關係,你明天跟我說。他如果有需││ │ │ │ │ │ 要,我後天可以給你了。 ││ │ │ │ │ │周啟文:啊你改天喔,還有一個,因為他那個││ │ │ │ │ │ ,本來喔,我們有一個八十噸的水池││ │ │ │ │ │ 。他那個建築師,他說等八十噸的水││ │ │ │ │ │ 池,他那時候有去審到。他變成他要││ │ │ │ │ │ 去建築那邊變更設計。 ││ │ │ │ │ │李新彬:變更就對了。變更,他那個蓄水池就││ │ │ │ │ │ 對了。 ││ │ │ │ │ │周啟文:蓄水池,嘿啦。我變更設計後,改天││ │ │ │ │ │ 可能會比較趕。 ││ │ │ │ │ │李新彬:好,沒關係。 ││ │ │ │ │ │周啟文:到時候,我們要給他補一下而已。 ││ │ │ │ │ │李新彬:沒關係,那個沒關係。只要場面(台││ │ │ │ │ │ 語音)如果弄出去厚,我很快就可以││ │ │ │ │ │ 拿到。 ││ │ │ │ │ │周啟文:這樣厚。 ││ │ │ │ │ │李新彬:嘿啊,經辦如果有問題,你跟我說沒││ │ │ │ │ │ 關係。 ││ │ │ │ │ │周啟文:喔。好啊 ││ │ │ │ │ │李新彬:像這個如果有問題,幹,我去跟他「││ │ │ │ │ │ 凸」(台語音)一下。 ││ │ │ │ │ │周啟文:喔。 ││ │ │ │ │ │李新彬:嘿啊,你如果有困難,你們說沒關係││ │ │ │ │ │ 。 ││ │ │ │ │ │周啟文:困難是沒有,只是說,他變成害我…││ │ │ │ │ │ …因為羅小姐認為這樣就可以,但是││ │ │ │ │ │ 上去他是說,還要再補一下,補上它││ │ │ │ │ │ 全部的量,整體考量。 ││ │ │ │ │ │李新彬:喔,整體量就對了。 ││ │ │ │ │ │周啟文:嘿,整體量。整體量那個沒關係,我││ │ │ │ │ │ 們現場,我們設備是都有,不是沒設││ │ │ │ │ │ 備,這樣子。 ││ │ │ │ │ │李新彬:嗯,OK ,好。 ││ │ │ │ │ │周啟文:好啊,不然麻煩一下。 ││ │ │ │ │ │李新彬:好,沒有問題。 │├──┼────┼─────┼─┼─────┼────────────────────┤│2 │102 年07│李新彬 │→│周啟文 │周啟文:喂。 ││ │月08日17│0000000000│ │0000000000│李新彬:嘿,周會長。 ││ │時44分37│ │ │ │周啟文:歹勢,吵你一下。 ││ │秒 │ │ │ │李新彬:嘿。黃義田(音)剛才打來啦。 ││ │ │ │ │ │周啟文:嘿啦,我是說,如果,譬如說他,科││ │ │ │ │ │ 長有說那個要補,有可能說,如果不││ │ │ │ │ │ 要那麼複雜,有可能嗎? ││ │ │ │ │ │李新彬:我跟你說。 ││ │ │ │ │ │周啟文:嘿。 ││ │ │ │ │ │李新彬:明天厚,你要補,我跟你說,你明天││ │ │ │ │ │ 要審圖對不對?我叫他幫我關心一下││ │ │ │ │ │ 。你們那個起造人什麼人? ││ │ │ │ │ │周啟文:是信義金屬啦。 ││ │ │ │ │ │李新彬:信義金屬就對了。 ││ │ │ │ │ │周啟文:嘿,叫作周兆邠。 ││ │ │ │ │ │李新彬:周兆邠。 ││ │ │ │ │ │周啟文:嘿,周兆邠。他那個建築物名稱就是││ │ │ │ │ │ 信義金屬。信義金屬工業。 ││ │ │ │ │ │李新彬:好,我叫他說,明天那個什麼羅小姐││ │ │ │ │ │ 喔? ││ │ │ │ │ │周啟文:嘿。不是啦。但是那個是羅小姐簽上││ │ │ │ │ │ 去,好像又再補的捏。 ││ │ │ │ │ │李新彬:沒關係,沒關係,我現在立刻講他就││ │ │ │ │ │ 知道了。信義金屬啦。 ││ │ │ │ │ │周啟文:不是。那個好像他的意見。 ││ │ │ │ │ │李新彬:我管他什麼意見,我叫他處理就處理││ │ │ │ │ │ 啦。 ││ │ │ │ │ │周啟文:我是說,那個是不是一定要補?你如││ │ │ │ │ │ 果要來現場,到時候再實際測試,不││ │ │ │ │ │ 可以嗎?他現在審,我跟你說,他現││ │ │ │ │ │ 在所有審的就是只有增建那部分,所││ │ │ │ │ │ 有的設備就只有審增建那部分嘛,就││ │ │ │ │ │ 中間一塊嘛。啊我地圖給你看,不是││ │ │ │ │ │ 有一個北側跟南側,那個…… ││ │ │ │ │ │李新彬:我知道,我知道,我有去「款」(台││ │ │ │ │ │ 語音)過。 ││ │ │ │ │ │周啟文:其實,你到時如果去看的現場,是風││ │ │ │ │ │ 車我們總共有做十台在那裡。只是說││ │ │ │ │ │ ,我是覺得說,不要那麼複雜。就是││ │ │ │ │ │ 說,看增建那區就好了,不要再去牽││ │ │ │ │ │ 涉到舊的那裡,改天我們會比較好處││ │ │ │ │ │ 理,這樣子。 ││ │ │ │ │ │李新彬:好,這樣我知道。不然我跟他說說看││ │ │ │ │ │ ,因為你沒早點說。 ││ │ │ │ │ │周啟文:喔。 ││ │ │ │ │ │李新彬:沒關係,我現在馬上打電話跟他說一││ │ │ │ │ │ 下。 ││ │ │ │ │ │周啟文:對,你跟他說,那個沒問題。 ││ │ │ │ │ │李新彬:羅小姐哪時候要再審? ││ │ │ │ │ │周啟文:明天叫我們把資料補過去。 ││ │ │ │ │ │李新彬:喔,OK,好,你明天補過去。 ││ │ │ │ │ │周啟文:我是說,排煙那個你說,那個你現場││ │ │ │ │ │ ,你也都了解那個以前舊的就有的,││ │ │ │ │ │ 那個到時候現場,譬如說要會勘的時││ │ │ │ │ │ 候…… ││ │ │ │ │ │李新彬:這樣我知道你意思。 ││ │ │ │ │ │周啟文:到時候再一起看就好了。 ││ │ │ │ │ │李新彬:好啦,我打一下。我知道你意思。 ││ │ │ │ │ │周啟文:你看他有沒有困難這樣。 ││ │ │ │ │ │李新彬:好啦,OK 。 ││ │ │ │ │ │周啟文:你如果說,他那個確實就增建,就這││ │ │ │ │ │ 塊而已。你說確實改天那個方向他要││ │ │ │ │ │ 調整,再一起,整個…… ││ │ │ │ │ │李新彬:我先了解他的意思看怎麼樣啦,厚?││ │ │ │ │ │周啟文:好啦。 ││ │ │ │ │ │李新彬:好。 │├──┼────┼─────┼─┼─────┼────────────────────┤│3 │103 年07│李新彬 │→│周啟文 │周啟文:喂。 ││ │月08日17│0000000000│ │0000000000│李新彬:信義金屬唷? ││ │時55分25│ │ │ │周啟文:嘿,是是是。 ││ │秒 │ │ │ │李新彬:信用的信,信義路的信義嘛? ││ │ │ │ │ │周啟文:嘿,對對對。 ││ │ │ │ │ │李新彬:周兆邠啦,厚? ││ │ │ │ │ │周啟文:嘿,是。 ││ │ │ │ │ │李新彬:OK,好。 ││ │ │ │ │ │周啟文:嘿。 ││ │ │ │ │ │李新彬:好。 │├──┼────┼─────┼─┼─────┼────────────────────┤│4 │103 年07│李新彬 │→│許萬成 │許萬成:喂。喔,嘿。 ││ │月08日17│0000000000│ │0000000000│李新彬:科長,你剛剛在運動? ││ │時56分00│ │ │ │許萬成:蛤? ││ │秒 │ │ │ │李新彬:你剛剛在運動? ││ │ │ │ │ │許萬成:怎樣?怎麼在運動? ││ │ │ │ │ │李新彬:我是說,你剛才跑去運動、運動? ││ │ │ │ │ │許萬成:沒有啦,還在辦公室啦。 ││ │ │ │ │ │李新彬:喔,哈哈。ㄟ! ││ │ │ │ │ │許萬成:怎樣? ││ │ │ │ │ │李新彬:兄弟啊,羅小姐有在審圖喔。 ││ │ │ │ │ │許萬成:嘿。 ││ │ │ │ │ │李新彬:有一件信義金屬你知道嗎? ││ │ │ │ │ │許萬成:我不知道,他沒跟我說。怎樣? ││ │ │ │ │ │李新彬:沒有,信義金屬,信用的……信義和││ │ │ │ │ │ 平,忠孝仁愛。信義和……ㄟ,信義││ │ │ │ │ │ 金屬厚,周兆邠啦。負責人周兆邠,││ │ │ │ │ │ 起造人。 ││ │ │ │ │ │許萬成:喔,好。 ││ │ │ │ │ │李新彬:你再幫我關心一下,他說明天說要審││ │ │ │ │ │ 圖。 ││ │ │ │ │ │許萬成:好。 ││ │ │ │ │ │李新彬:因為那個上回跟你報告那個那個,你││ │ │ │ │ │ 再講一下。 ││ │ │ │ │ │許萬成:喔,我知道,我知道,這樣我知道。││ │ │ │ │ │李新彬:好。 ││ │ │ │ │ │許萬成:好。 │├──┼────┴─────┴─┴─────┴────────────────────┤│5 │略 │├──┴───────────────────────────────────────┤│102 年8 月12日 │├──┬────┬─────┬─┬─────┬────────────────────┤│編號│時間 │對象A │出│對象B │譯文內容 ││ │ │ │入│ │ │├──┼────┴─────┴─┴─────┴────────────────────┤│1 │略 │├──┼────┬─────┬─┬─────┬────────────────────┤│2 │102 年08│李新彬 │←│周啟文 │周啟文:歹勢,剛才電話沒看到,你打給我?││ │月12日16│0000000000│ │0000000000│李新彬:嘿啊,我有跟他check了。 ││ │時57分45│ │ │ │周啟文:你那裡是?你在開車喔?喂喂。 ││ │秒 │ │ │ │李新彬:沒有,我在學生宿舍這裡。 ││ │ │ │ │ │周啟文:喔,你那裡風很大。 ││ │ │ │ │ │李新彬:嘿,今天風很大,我這裡都空曠啊。││ │ │ │ │ │周啟文:喔,這樣喔。 ││ │ │ │ │ │李新彬:我跟他check好了。 ││ │ │ │ │ │周啟文:OK啦厚? ││ │ │ │ │ │李新彬:他就跪(台語音)下去,我管他怎麼││ │ │ │ │ │ 樣? ││ │ │ │ │ │周啟文:你說怎樣?你說怎樣? ││ │ │ │ │ │李新彬:他就跪在口袋(台語音)。 ││ │ │ │ │ │周啟文:好啦好啦。我跟你說,比較重要的你││ │ │ │ │ │ 就是要把案件拿給他,讓他自己去掛││ │ │ │ │ │ 這樣子。 ││ │ │ │ │ │李新彬:我知道。我跟你說,他有一個要求就││ │ │ │ │ │ 是照相的時候不能照到倉庫。 ││ │ │ │ │ │周啟文:我知道,我知道。 ││ │ │ │ │ │李新彬:不能照下倉庫。 ││ │ │ │ │ │周啟文:我知道我知道,拍照的時候我都有。││ │ │ │ │ │李新彬:這第一點,第二點,我要跟你拼一下││ │ │ │ │ │ 獎金,不然我跟你收那二十萬,不太││ │ │ │ │ │ 划算。 ││ │ │ │ │ │周啟文:好,沒關係,沒關係,沒關係,那個││ │ │ │ │ │ 到時候。 ││ │ │ │ │ │李新彬:兄弟跟你講真的。我跟我們年輕人說││ │ │ │ │ │ ,我們年輕人說,怎麼那麼便宜。我││ │ │ │ │ │ 說沒有關係,幫忙一下,我來拼一下││ │ │ │ │ │ 獎金這樣。 ││ │ │ │ │ │周啟文:好。 ││ │ │ │ │ │李新彬:獎金你自己發,你自己發給我就好了││ │ │ │ │ │ 。 ││ │ │ │ │ │周啟文:好,弄好的時候沒關係,沒關係,我││ │ │ │ │ │ 私底下我再發給你。 ││ │ │ │ │ │李新彬:我也跟他說,拼…一下,看有沒有多││ │ │ │ │ │ 少再賺一點。 ││ │ │ │ │ │周啟文:有啦 ,有啦,會啦,會啦,會啦。 ││ │ │ │ │ │李新彬:好啦,我就叫我們年輕人,看怎麼樣││ │ │ │ │ │ 。 ││ │ │ │ │ │周啟文:嘿啦,那個本來就簽證會,那個另外││ │ │ │ │ │ 的,那個我會意思一下那個我們看怎││ │ │ │ │ │ 麼樣,那個…… ││ │ │ │ │ │李新彬:嘿啦。我跟你說,不要跟你們蘇ㄟ說││ │ │ │ │ │ 喔。 ││ │ │ │ │ │周啟文:嘿,都沒有說,只有我知道而已。 ││ │ │ │ │ │李新彬:你們蘇ㄟ「飛飛」(台語音)你知道││ │ │ │ │ │ 嗎?這種都不能講ㄋㄟ。 ││ │ │ │ │ │周啟文:不是,不是,我們蘇ㄟ公司的事情完││ │ │ │ │ │ 全他都沒在管。 ││ │ │ │ │ │李新彬:你說我也都不承認喔。 ││ │ │ │ │ │周啟文:我跟你說,這是只有我而已。包括我││ │ │ │ │ │ 們公司所有的……是我自己處理的。││ │ │ │ │ │ 這案件……沒人知道。 ││ │ │ │ │ │李新彬:包括你們下面的人都不行…… ││ │ │ │ │ │周啟文:沒人知道沒人知道,完全沒人知道。││ │ │ │ │ │李新彬:完全沒有。不是,如果有這個風聲,││ │ │ │ │ │ 我也都不承認我有喔。 ││ │ │ │ │ │周啟文:我知道,但是都完全沒有。 ││ │ │ │ │ │李新彬:對啦對啦。 ││ │ │ │ │ │周啟文:這個在做事,包括我們裡面誰我都不││ │ │ │ │ │ 讓他知道,這我自己在用的。 ││ │ │ │ │ │李新彬:對啦對啦。 ││ │ │ │ │ │周啟文:因為案件我自己接我自己在用的,我││ │ │ │ │ │ 都自己用的。 ││ │ │ │ │ │李新彬:這個即使有一點風風雨雨,也不能那││ │ │ │ │ │ 種。 ││ │ │ │ │ │周啟文:沒有啦,這就是怕有那個什麼,所以││ │ │ │ │ │ 我才叫你簽證,叫你整個處理。 ││ │ │ │ │ │李新彬:好,OK啦。 ││ │ │ │ │ │周啟文:嘿,處理好另外那個我再給你意思一││ │ │ │ │ │ 下。 ││ │ │ │ │ │李新彬:好啦。 ││ │ │ │ │ │周啟文:不會那個。 ││ │ │ │ │ │李新彬:不然我們年輕人說,這個好像很便宜││ │ │ │ │ │ 。我說不會啦,沒有關係啦。 ││ │ │ │ │ │周啟文:嘿。 ││ │ │ │ │ │李新彬:看有沒有獎金可以賺,厚? ││ │ │ │ │ │周啟文:好啦好啦好啦。 ││ │ │ │ │ │李新彬:好。 │├──┼────┴─────┴─┴─────┴────────────────────┤│3 │略 │├──┴───────────────────────────────────────┤│102 年8 月19日 │├──┬────┬─────┬─┬─────┬────────────────────┤│編號│時間 │對象A │出│對象B │譯文內容 ││ │ │ │入│ │ │├──┼────┼─────┼─┼─────┼────────────────────┤│1 │102 年08│李新彬 │←│周啟文 │李新彬:Kevin。 ││ │月19日11│0000000000│ │0000000000│周啟文:歹勢,你在開會喔? ││ │時13分12│ │ │ │李新彬:我在小琉球,我今天晚上會回去。 ││ │秒 │ │ │ │周啟文:喔,現在可以講話嗎? ││ │ │ │ │ │李新彬:現在在車上,沒關係,你講。 ││ │ │ │ │ │周啟文:沒有啦,我是說。麻煩你的設備師今││ │ │ │ │ │ 天掛號。 ││ │ │ │ │ │李新彬:OK。 ││ │ │ │ │ │周啟文:我明天早上去找你,是不是找完你,││ │ │ │ │ │ 我們把資料看一看,你再拿去給那個││ │ │ │ │ │ 那個那個。 ││ │ │ │ │ │李新彬:OKOK,好。 ││ │ │ │ │ │周啟文:我是說,你可能今天如果要掛號,你││ │ │ │ │ │ 今天跟他說案名(台語音),這樣比 ││ │ │ │ │ │ 較好,還是……他才會有,才有一個││ │ │ │ │ │ ,才有一個算說…… ││ │ │ │ │ │李新彬:我知道,我知道,我知道,我知道。││ │ │ │ │ │周啟文:你等下應該先打電話跟他說,說陳文││ │ │ │ │ │ 郎(音)今天掛這個件下去了。 ││ │ │ │ │ │李新彬:好,這樣我知道。 ││ │ │ │ │ │周啟文:不然你沒跟他說,他突然沒交代,就││ │ │ │ │ │ …… ││ │ │ │ │ │李新彬:不會不會,不會啦。 ││ │ │ │ │ │周啟文:嘿。 ││ │ │ │ │ │李新彬:好,OK,我會去交代。 ││ │ │ │ │ │周啟文:那個叫「信義金屬」,我要不要傳個││ │ │ │ │ │ 簡訊給你嗎? ││ │ │ │ │ │李新彬:我知道,我知道,我知道。信義金屬││ │ │ │ │ │ 我知道,我知道。 ││ │ │ │ │ │周啟文:你可能等下就要先打電話,說我們今││ │ │ │ │ │ 天掛號。 ││ │ │ │ │ │李新彬:好,OK。 ││ │ │ │ │ │周啟文:這樣比較不會搞錯,不然你現在沒講││ │ │ │ │ │ ,去弄一個…… ││ │ │ │ │ │李新彬:不會啦,不會啦。 ││ │ │ │ │ │周啟文:不會。掛號那個都馬亂分的。 ││ │ │ │ │ │李新彬:有啦,我會去交代。 ││ │ │ │ │ │周啟文:你今天先跟他說,這樣好嗎? ││ │ │ │ │ │李新彬:好。 ││ │ │ │ │ │周啟文:我明早去找你喔?好嗎? ││ │ │ │ │ │李新彬:好啦。 ││ │ │ │ │ │周啟文:我把資料什麼都…… ││ │ │ │ │ │李新彬:明天你要來之前打電話給我。好嗎?││ │ │ │ │ │ 我明天搞不好…… ││ │ │ │ │ │周啟文:我是說,我早上去找你,因為我中午││ │ │ │ │ │ 就要去扶輪社開會。 ││ │ │ │ │ │李新彬:明天早上喔? ││ │ │ │ │ │周啟文:嘿,你看你方便…… ││ │ │ │ │ │李新彬:好啦,OKOK,不然明天九點。 ││ │ │ │ │ │周啟文:九點,好,我九點過去找你。 ││ │ │ │ │ │李新彬:好。 │├──┼────┴─────┴─┴─────┴────────────────────┤│2 │略 │├──┼────┬─────┬─┬─────┬────────────────────┤│3 │102 年08│李新彬 │→│周啟文 │周啟文:喂。 ││ │月19日15│0000000000│ │0000000000│李新彬:啟文,歹勢,剛才沒聽到。 ││ │時03分11│ │ │ │周啟文:歹勢,再吵你一下。 ││ │秒 │ │ │ │李新彬:沒關係。 ││ │ │ │ │ │周啟文:我剛才有打給你們的設備師,他說差││ │ │ │ │ │ 不多五點會掛號下去,我是說你要跟││ │ │ │ │ │ 科長撫慰(音)一下。 ││ │ │ │ │ │李新彬:我知道,我知道,好好。 ││ │ │ │ │ │周啟文:不然你沒跟他講一下,到時弄錯了。││ │ │ │ │ │李新彬:有啦,會啦,我現在跟他講。 ││ │ │ │ │ │周啟文:嘿啊,你跟他講,今天五點多會掛下││ │ │ │ │ │ 去,叫他注意一下。 ││ │ │ │ │ │李新彬:好。 ││ │ │ │ │ │周啟文:拜託你,拜託你,歹勢歹勢。 ││ │ │ │ │ │李新彬:好。 │├──┼────┼─────┼─┼─────┼────────────────────┤│4 │102 年08│許萬成 │←│李新彬 │許萬成:喂。 ││ │月19日15│0000000000│ │0000000000│李新彬:科長。 ││ │時04分00│ │ │ │許萬成:阿彬。 ││ │秒 │ │ │ │李新彬:科長,嘿。 ││ │ │ │ │ │許萬成:嘿。 ││ │ │ │ │ │李新彬:講話方便嗎? ││ │ │ │ │ │許萬成:有啊。 ││ │ │ │ │ │李新彬:我四、五點會掛,再拜託你。信義金││ │ │ │ │ │ 屬。 ││ │ │ │ │ │許萬成:好啦,好。 ││ │ │ │ │ │李新彬:信義。 ││ │ │ │ │ │許萬成:好。 │├──┴────┴─────┴─┴─────┴────────────────────┤│103 年8 月20日 │├──┬────┬─────┬─┬─────┬────────────────────┤│編號│時間 │對象A │出│對象B │譯文內容 ││ │ │ │入│ │ │├──┼────┼─────┼─┼─────┼────────────────────┤│1 │102 年08│李新彬 │→│許萬成 │許萬成:喂。你不是出國? ││ │月20日08│0000000000│ │0000000000│李新彬:說話可以嗎? ││ │時22分21│ │ │ │許萬成:你不是出國? ││ │秒 │ │ │ │李新彬:沒有啦,我……哪有出國? ││ │ │ │ │ │許萬成:不然人家昨天不是來看局長,你沒來││ │ │ │ │ │ ? ││ │ │ │ │ │李新彬:我昨天在小琉球啊。 ││ │ │ │ │ │許萬成:蛤? ││ │ │ │ │ │李新彬:昨天在小琉球。 ││ │ │ │ │ │許萬成:喔,小琉球。 ││ │ │ │ │ │李新彬:小琉球啦。 ││ │ │ │ │ │許萬成:我來看看,他還沒掛進來。 ││ │ │ │ │ │李新彬:有啦,有啦。 ││ │ │ │ │ │許萬成:有喔?我看看。我有跟他講。 ││ │ │ │ │ │李新彬:信義金屬啦,你再…… ││ │ │ │ │ │許萬成:信義……我知道。 ││ │ │ │ │ │李新彬:起造人周兆邠啦。 ││ │ │ │ │ │許萬成:喔。我看看。 ││ │ │ │ │ │許萬成:那個昨天我講的那個信義金屬,來了││ │ │ │ │ │ 嗎?喔,好。來了,我拿過來。好了││ │ │ │ │ │ ,好了。厚?喂? ││ │ │ │ │ │李新彬:有嗎? ││ │ │ │ │ │許萬成:有,現在才掛進來。 ││ │ │ │ │ │李新彬:不然再拜託你。 ││ │ │ │ │ │許萬成:我叫李金龍去幫你看。 ││ │ │ │ │ │李新彬:好好好。 │├──┼────┴─────┴─┴─────┴────────────────────┤│2 │略 │├──┼────┬─────┬─┬─────┬────────────────────┤│3 │102 年08│李新彬 │←│周啟文 │李新彬:嘿,周ㄟ。 ││ │月20日19│0000000000│ │0000000000│周啟文:會長,歹勢。 ││ │時45分13│ │ │ │李新彬:嘿,沒關係,你講。 ││ │秒 │ │ │ │周啟文:有聽消息說,好像有稍微要人事調動││ │ │ │ │ │ 。喂? ││ │ │ │ │ │李新彬:我不知道咧。 ││ │ │ │ │ │周啟文:你不知道喔? ││ │ │ │ │ │李新彬:嘿,我還不知道,我沒聽說。 ││ │ │ │ │ │周啟文:喔。 ││ │ │ │ │ │李新彬:你怎麼比我消息還靈通? ││ │ │ │ │ │周啟文:就剛好有跟你們……我們年輕人剛好││ │ │ │ │ │ 有在聊天,有在說,這樣,聽到。 ││ │ │ │ │ │李新彬:沒有,我沒聽說咧。 ││ │ │ │ │ │周啟文:這樣喔? ││ │ │ │ │ │李新彬:嘿。 ││ │ │ │ │ │周啟文:應該如果有,你也會事前知道吧? ││ │ │ │ │ │李新彬:我,說實在的,問他就好了。 ││ │ │ │ │ │周啟文:蛤? ││ │ │ │ │ │李新彬:看有調動沒調動,問他就好了。他最││ │ │ │ │ │ 知道了。 ││ │ │ │ │ │周啟文:我有聽說,他好像有,好像他啦。 ││ │ │ │ │ │李新彬:ㄏ一ㄡˋ ? ││ │ │ │ │ │周啟文:嘿啦。 ││ │ │ │ │ │李新彬:真的假的? ││ │ │ │ │ │周啟文:我就聽人家說的,我們年輕人跟我說││ │ │ │ │ │ 的,我才在說我們那個要快來辦一辦││ │ │ │ │ │ 。 ││ │ │ │ │ │李新彬:喔,好好好、真的假的? ││ │ │ │ │ │周啟文:你不要說我說的ㄋㄟ。你是跟他聊天││ │ │ │ │ │ 一下還是什麼而已。 ││ │ │ │ │ │李新彬:嗯。 ││ │ │ │ │ │周啟文:用聊天的,因為我也是聽人家講的。││ │ │ │ │ │ 應該是有風聲,不然人家怎麼這麼說││ │ │ │ │ │ 。 ││ │ │ │ │ │李新彬:我明天就知道了。 ││ │ │ │ │ │周啟文:喔,這樣喔? ││ │ │ │ │ │李新彬:嘿,我明天問問看。 ││ │ │ │ │ │周啟文:喔,好,你明天問問看。我是說如果││ │ │ │ │ │ 這樣的時候,我們可能速度要快一點││ │ │ │ │ │ 。 ││ │ │ │ │ │李新彬:好,這樣我知道。這樣我知道。 ││ │ │ │ │ │周啟文:如果可以禮拜一看就禮拜一看,沒辦││ │ │ │ │ │ 法就禮拜二,快一點。 ││ │ │ │ │ │李新彬:好,沒關係。 ││ │ │ │ │ │周啟文:不然怕後面如果有什麼狀況。 ││ │ │ │ │ │李新彬:好。 ││ │ │ │ │ │周啟文:厚?好好好。 │├──┴────┴─────┴─┴─────┴────────────────────┤│102 年8 月22日 │├──┬────┬─────┬─┬─────┬────────────────────┤│編號│時間 │對象A │出│對象B │譯文內容 ││ │ │ │入│ │ │├──┼────┼─────┼─┼─────┼────────────────────┤│1 │102 年08│李新彬 │→│李金龍 │李金龍:喂。 ││ │月22日08│0000000000│ │0000000000│李新彬:科員,早。 ││ │時51分40│ │ │ │李金龍:嘿,早。 ││ │秒 │ │ │ │李新彬:不好意思,昨天你值班還吵你。 ││ │ │ │ │ │李金龍:嘿,沒關係。 ││ │ │ │ │ │李新彬:那個信義金屬喔,業主有一點趕,說││ │ │ │ │ │ 做好了,我想說看你什麼時候方便。││ │ │ │ │ │李金龍:剛有約啦。 ││ │ │ │ │ │李新彬:嘿,幾點?什麼時候? ││ │ │ │ │ │李金龍:那天有一個人打來給我,我跟他約下││ │ │ │ │ │ 禮拜四。 ││ │ │ │ │ │李新彬:能不能提早?真的。 ││ │ │ │ │ │李金龍:滿了,都滿了,真的都滿了。 ││ │ │ │ │ │李新彬:ㄏ一ㄡˋ? ││ │ │ │ │ │李金龍:對。我跟他約禮拜四啦。 ││ │ │ │ │ │李新彬:禮拜四唷? ││ │ │ │ │ │李金龍:嘿。 ││ │ │ │ │ │李新彬:你是跟我們李文靖(音)約的是不是││ │ │ │ │ │ ? ││ │ │ │ │ │李金龍:對,李文靖(音)約的。 ││ │ │ │ │ │李新彬:有沒有辦法提早? ││ │ │ │ │ │李金龍:沒有,因為每個都很趕耶。剛一個也││ │ │ │ │ │ 是一直叫我……我真的排不出來了啦││ │ │ │ │ │李新彬:ㄏ一ㄡˋ? ││ │ │ │ │ │李金龍:嘿啊。每個業者都趕啊。 ││ │ │ │ │ │李新彬:你禮拜四早上是不是? ││ │ │ │ │ │李金龍:嘿,早上。 ││ │ │ │ │ │李新彬:好啦,那就謝謝你啦。 ││ │ │ │ │ │李金龍:嘿啊,歹勢啦,厚? ││ │ │ │ │ │李新彬:好啦,拜託啦厚? ││ │ │ │ │ │李金龍:好,謝謝。掰。 │├──┼────┼─────┼─┼─────┼────────────────────┤│2 │102 年08│李新彬 │→│許萬成 │許萬成:喂。 ││ │月22日09│0000000000│ │0000000000│李新彬:他把我安排到禮拜四ㄋㄟ。沒辦法提││ │時23分19│ │ │ │ 早嗎? ││ │秒 │ │ │ │許萬成:好啦,我再叫他看可不可以早一點。││ │ │ │ │ │ 因為這兩天又延遲了。颱風天,都沒││ │ │ │ │ │ 出去啊。 ││ │ │ │ │ │李新彬:嘿啊 ││ │ │ │ │ │許萬成:案件可能有擋到,厚? ││ │ │ │ │ │李新彬:嘿啊。好嗎? ││ │ │ │ │ │許萬成:好好好。 ││ │ │ │ │ │李新彬:因為弄到禮拜四ㄋㄟ。 ││ │ │ │ │ │許萬成:好啦,好。 │├──┼────┴─────┴─┴─────┴────────────────────┤│3 │略 │├──┼────┬─────┬─┬─────┬────────────────────┤│4 │102 年08│李新彬 │←│許萬成 │李新彬:在等你吃飯捏。 ││ │月22日11│0000000000│ │0000000000│許萬成:不用啦,我在這裡忙,好啦,我等下││ │時41分42│ │ │ │ 過去,好好好好。 ││ │秒 │ │ │ │ │├──┼────┼─────┼─┼─────┼────────────────────┤│5 │102 年08│李新彬 │←│許萬成 │李新彬:喂。 ││ │月22日11│0000000000│ │0000000000│許萬成:阿彬,我兩點再去你那裡好了,現在││ │時57分50│ │ │ │ 還在這裡看一個「看護之家」。 ││ │秒 │ │ │ │李新彬:好。 ││ │ │ │ │ │許萬成:我兩點準時到。 ││ │ │ │ │ │李新彬:好。 │├──┼────┴─────┴─┴─────┴────────────────────┤│6 │略 │├──┼────┬─────┬─┬─────┬────────────────────┤│7 │102 年08│李新彬 │→│許萬成 │許萬成:喂,我出發了。 ││ │月22日14│0000000000│ │0000000000│李新彬:茶幫你泡好了 。 ││ │時14分33│ │ │ │許萬成:你等我一下,差不多……蛤? ││ │秒 │ │ │ │李新彬:茶幫你泡好了啦。 ││ │ │ │ │ │許萬成:差不多十分鐘就到啦,嘿。 ││ │ │ │ │ │李新彬:好啦。 ││ │ │ │ │ │許萬成:好。 │├──┼────┼─────┼─┼─────┼────────────────────┤│8 │102 年08│李新彬 │→│周啟文 │周啟文:喂。 ││ │月22日15│0000000000│ │0000000000│李新彬:他剛剛走。 ││ │時02分49│ │ │ │周啟文:歹勢,我有傳簡訊給你,你是都有收││ │秒 │ │ │ │ 到了沒? ││ │ │ │ │ │李新彬:有啦有收到。 ││ │ │ │ │ │周啟文:我傳的你收得到嗎?你一直好像都沒││ │ │ │ │ │ 有LINE。 ││ │ │ │ │ │李新彬:有啦,你,我跟你講厚。 ││ │ │ │ │ │周啟文:嘿。 ││ │ │ │ │ │李新彬:你這個是,說三千多heba(音)是那││ │ │ │ │ │ 個本體? ││ │ │ │ │ │周啟文:增建的啦,嘿。 ││ │ │ │ │ │李新彬:其他的部分,總共……四千多heba(││ │ │ │ │ │ 音)啦,四千八百六十heba(音)啦││ │ │ │ │ │ 其他的啦。 ││ │ │ │ │ │周啟文:應該沒有那麼多, ││ │ │ │ │ │李新彬:有啦。 ││ │ │ │ │ │周啟文:那個增建的三千多而已。 ││ │ │ │ │ │李新彬:有啦,總共4860.72平方米。 ││ │ │ │ │ │周啟文:喔,那個有一些雨遮什麼啦。 ││ │ │ │ │ │李新彬:對,有一些雨遮,也有一些二樓的啦││ │ │ │ │ │ 。 ││ │ │ │ │ │周啟文:喔喔,有雨遮啊,有一個啦,有一個││ │ │ │ │ │ 算說維修廠啦。嘿啦,那個好像五百││ │ │ │ │ │ 多。 ││ │ │ │ │ │李新彬:我跟你說,我現在叫他去幫我溝通。││ │ │ │ │ │周啟文:嘿。 ││ │ │ │ │ │李新彬:如果有可以的話,我會拿給經辦的。││ │ │ │ │ │周啟文:你說,你說如果可以怎樣? ││ │ │ │ │ │李新彬:我要叫他,我現在要叫他跟經辦的溝││ │ │ │ │ │ 通,我是怕我推給經辦的他會怕啦。││ │ │ │ │ │周啟文:不過他們經辦的,分隊長捏,那個有││ │ │ │ │ │ 辦法那麼嗎? ││ │ │ │ │ │李新彬:我盧看看,我要叫他去幫我溝通一下││ │ │ │ │ │ 他五、六點會幫我聯絡。 ││ │ │ │ │ │周啟文:我是說他們李ㄟ人不錯,李ㄟ他都…││ │ │ │ │ │ …因為我們有其他的工地遇到這個李││ │ │ │ │ │ ㄟ,他都看重點而已。 ││ │ │ │ │ │李新彬:對啦,他的人不錯。 ││ │ │ │ │ │周啟文:他的人不錯,他叫別人反而越難處理││ │ │ │ │ │ 。 ││ │ │ │ │ │李新彬:我跟你說。 ││ │ │ │ │ │周啟文:他看設備,他都看最重點的。 ││ │ │ │ │ │李新彬:不是,我特別交代他我說,你到底有││ │ │ │ │ │ 沒有去講嗎?有啦,你那個規格我有││ │ │ │ │ │ 去跟他講,叫他幫忙。 ││ │ │ │ │ │周啟文:嘿嘿嘿。 ││ │ │ │ │ │李新彬:他老實跟我講,我有去講啦。 ││ │ │ │ │ │周啟文:嗯。 ││ │ │ │ │ │李新彬:我說只有那個倉儲而已。 ││ │ │ │ │ │周啟文:嘿。 ││ │ │ │ │ │李新彬:你就知道。 ││ │ │ │ │ │周啟文:嘿。 ││ │ │ │ │ │李新彬:他說他有去講啦。 ││ │ │ │ │ │周啟文:喔喔喔。 ││ │ │ │ │ │李新彬:我現在是去拜託他,看可不可以禮拜││ │ │ │ │ │ 一、禮拜二來看。 ││ │ │ │ │ │周啟文:嘿。 ││ │ │ │ │ │李新彬:這個月趕快簽結這樣。 ││ │ │ │ │ │周啟文:嘿嘿嘿。 ││ │ │ │ │ │李新彬:他說好啦好啦,我會去幫你說。 ││ │ │ │ │ │周啟文:喔,好啦。 ││ │ │ │ │ │李新彬:好嗎? ││ │ │ │ │ │周啟文:好啦好啦。他說他哪時候要離開?還││ │ │ │ │ │ 不知道?你沒跟他聊天…… ││ │ │ │ │ │李新彬:他自己還不知道。他說他還不知道,││ │ │ │ │ │ 他還沒收到公文啦。 ││ │ │ │ │ │周啟文:這樣喔? 一般收到公文是差不多多 ││ │ │ │ │ │ 久?有緩衝期嗎還是? ││ │ │ │ │ │李新彬:一個禮拜,他說如果收到公文差不多││ │ │ │ │ │ 一個禮拜 。 ││ │ │ │ │ │周啟文:收到公文一個禮拜而已喔?么壽,這││ │ │ │ │ │ 樣很快。 ││ │ │ │ │ │李新彬:他自己想說差不多九月一號。 ││ │ │ │ │ │周啟文:喔,他說差不多九月一號。 ││ │ │ │ │ │李新彬:嘿啦。 ││ │ │ │ │ │周啟文:這麼快喔,九月一號剩不到一個禮拜││ │ │ │ │ │ ,哪有可能? ││ │ │ │ │ │李新彬:對啊。 ││ │ │ │ │ │周啟文:今天,你說收到公文,今天就二十幾││ │ │ │ │ │ 了。九月一號才……九月一號就下禮││ │ │ │ │ │ 拜而已。 ││ │ │ │ │ │李新彬:可能九月一號生效,也不知道啦、他││ │ │ │ │ │ 想說如果有是九月一號以後了。 ││ │ │ │ │ │周啟文:啊我們是那個耶……我們是,我們如││ │ │ │ │ │ 果下禮拜四,是29耶。么壽。 ││ │ │ │ │ │李新彬:對啊對啊。 ││ │ │ │ │ │周啟文:再來要來是那個賴ㄟ,喔,那個賴ㄟ││ │ │ │ │ │ 很認真捏,賴ㄟ。 ││ │ │ │ │ │李新彬:那個很認真,那個頭腦很好。 ││ │ │ │ │ │周啟文:嘿,那個賴ㄟ很認真。現在是又要換││ │ │ │ │ │ 賴ㄟ來喔?是不是? ││ │ │ │ │ │李新彬:賴志忠啊。 ││ │ │ │ │ │周啟文:喔,啊就上次那個賴ㄟ嘛。 ││ │ │ │ │ │李新彬:嘿啊嘿啊。 ││ │ │ │ │ │周啟文:好啦好啦,你跟他溝通,叫他……他││ │ │ │ │ │ 說哪時候要給你消息?晚一點? ││ │ │ │ │ │李新彬:五點多啊。他說五點。 ││ │ │ │ │ │周啟文:看可不可以禮拜一、二,叫他幫我們││ │ │ │ │ │ 插一下,幫我們看一下。 ││ │ │ │ │ │李新彬:嘿,我叫他去喬。 ││ │ │ │ │ │周啟文:好啦好啦,歹勢。 ││ │ │ │ │ │李新彬:好。我壓力比你還大。 ││ │ │ │ │ │周啟文:再麻煩你,不要這樣,不要這樣啦。││ │ │ │ │ │李新彬:厚,我現在,這兩天喔…… ││ │ │ │ │ │周啟文:真的厚,我們兄弟講白的,這件你無││ │ │ │ │ │ 論怎樣一定要幫我的忙。 ││ │ │ │ │ │李新彬:我知道,我知道。 ││ │ │ │ │ │周啟文:不然真的……這件我會很難過。 ││ │ │ │ │ │李新彬:我知道。 ││ │ │ │ │ │周啟文:這個金額太大了,你如果說我的工地││ │ │ │ │ │ 一兩百萬我也輸贏得起,這個那麼多││ │ │ │ │ │ 錢,我真的,我今年就看這注(台語││ │ │ │ │ │ 音似)而已。 ││ │ │ │ │ │李新彬:好啦好啦。 ││ │ │ │ │ │周啟文:不然這下變成負的了,到時候這條變││ │ │ │ │ │ 負的,我到時候年底的時候,回來的││ │ │ │ │ │ 時候,我會被他釘死。 ││ │ │ │ │ │李新彬:好啦。 ││ │ │ │ │ │周啟文:第一釘死,第二我也愛面子,我會很││ │ │ │ │ │ 沒面子。 ││ │ │ │ │ │李新彬:好。 ││ │ │ │ │ │周啟文:所以兄弟跟你講白的,這個無論如何││ │ │ │ │ │ 你一定要盡全力幫忙我協助一下。拜││ │ │ │ │ │ 託一下。 ││ │ │ │ │ │李新彬:好好。 │├──┼────┼─────┼─┼─────┼────────────────────┤│9 │102 年08│李新彬 │←│許萬成 │李新彬:歹勢,嘿。 ││ │月22日17│0000000000│ │0000000000│許萬成:他改禮拜一早上啦。 ││ │時08分06│ │ │ │李新彬:早上喔?幾點? ││ │秒 │ │ │ │許萬成:嘿嘿。你等下,我叫他跟你講一下。││ │ │ │ │ │李新彬:這樣喔? ││ │ │ │ │ │許萬成:嘿。看……他有約一件,看要他先還││ │ │ │ │ │ 是你先。 ││ │ │ │ │ │李新彬:好,沒關係沒關係。 ││ │ │ │ │ │李金龍:喂。 ││ │ │ │ │ │李新彬:歹勢,我阿彬。 ││ │ │ │ │ │許萬成:我預防科李科員。 ││ │ │ │ │ │李新彬:嘿,歹勢歹勢。 ││ │ │ │ │ │李金龍:這樣就變……早上那個八點半好了。││ │ │ │ │ │李新彬:好這樣。 ││ │ │ │ │ │李金龍:但是我們,我要等一下,那個大隊的││ │ │ │ │ │ 跟我一起看,所以去的時間可能會晚││ │ │ │ │ │ 一點。 ││ │ │ │ │ │李新彬:好,那我幾點到大園分隊等你。 ││ │ │ │ │ │李金龍:你就大概八點半之間過去。 ││ │ │ │ │ │李新彬:好。 ││ │ │ │ │ │李金龍:八點半之後過去。 ││ │ │ │ │ │李新彬:好,OK。 ││ │ │ │ │ │李金龍:我們可能會delay一下。 ││ │ │ │ │ │李新彬:好。我八點,八點在大園分隊,八點││ │ │ │ │ │ 半在大園分隊等你。 ││ │ │ │ │ │李金龍:對對對對對。 ││ │ │ │ │ │李新彬:好,OK,謝謝。 ││ │ │ │ │ │李金龍:不會不會。 ││ │ │ │ │ │李新彬:星期一啦,厚? ││ │ │ │ │ │李金龍:嘿。 ││ │ │ │ │ │李新彬:謝謝。 ││ │ │ │ │ │李金龍:OK,好好,掰掰,掰掰。 │├──┼────┴─────┴─┴─────┴────────────────────┤│10 │略 │├──┴───────────────────────────────────────┤│102 年8 月26日 │├──┬────┬─────┬─┬─────┬────────────────────┤│編號│時間 │對象A │出│對象B │譯文內容 ││ │ │ │入│ │ │├──┼────┴─────┴─┴─────┴────────────────────┤│1 │略 │├──┼───────────────────────────────────────┤│2 │略 │├──┼────┬─────┬─┬─────┬────────────────────┤│3 │102 年08│李新彬 │←│周啟文 │李新彬:啟文。 ││ │月26日17│0000000000│ │0000000000│周啟文:歹勢,會長,你可以說話嗎? ││ │時10分47│ │ │ │李新彬:方便啦。 ││ │秒 │ │ │ │周啟文:你如果要買豪宅,如果有看到讚的,││ │ │ │ │ │ 要提早跟我報一下,哈哈哈,我也很││ │ │ │ │ │ 愛住豪宅。 ││ │ │ │ │ │李新彬:那沒錢賺啦,放心啦。 ││ │ │ │ │ │周啟文:那沒錢賺喔? ││ │ │ │ │ │李新彬:高成這樣,沒錢賺啦 ││ │ │ │ │ │周啟文:我們也有年紀了,如果有時候比較好││ │ │ │ │ │ 的,我們也要犒賞自己一下。 ││ │ │ │ │ │李新彬:一百多坪的比較剛好,兩百多坪的,││ │ │ │ │ │ 實在太多了。 ││ │ │ │ │ │周啟文:兩百坪的確比較大,因為我現在住的││ │ │ │ │ │ ,我知道我太太有在打掃,知道那個││ │ │ │ │ │ 一定很辛苦,因為我們也不可能叫人││ │ │ │ │ │ 來家裡打掃。 ││ │ │ │ │ │李新彬:我跟你講啦,都自己打掃啦,你叫人││ │ │ │ │ │ 打掃喔。 ││ │ │ │ │ │周啟文:那個外人我們不習慣啦,我們自己家││ │ │ │ │ │ 裡全一些東西,外人在打掃,也是麻││ │ │ │ │ │ 煩啦。還有另外再跟你報告一下,我││ │ │ │ │ │ 那缺失,我們都用好了,也有打電話││ │ │ │ │ │ 給你們設備師,他說他明天早上好像││ │ │ │ │ │ 要去審圖。 ││ │ │ │ │ │李新彬:好好,他明天早上就驗了,我明天早││ │ │ │ │ │ 上就叫他驗。 ││ │ │ │ │ │周啟文:沒沒,他明天早上要審圖,他可能說││ │ │ │ │ │ 約分隊,約明天下午要去看。 ││ │ │ │ │ │李新彬:我知道啦,我有跟我們年輕人交代,││ │ │ │ │ │ 他去看也沒關係。 ││ │ │ │ │ │周啟文:我知道,他說明天下午要看,你看這││ │ │ │ │ │ 樣,那我們什麼時候要補件進去,依││ │ │ │ │ │ 你的經驗。 ││ │ │ │ │ │李新彬:如果隔天,我隔天東西好了,最主要││ │ │ │ │ │ 是要分隊蓋章,蓋章蓋好,我隔天我││ │ │ │ │ │ 就可以送了。 ││ │ │ │ │ │周啟文:對啊,你送,也是要他簽才有效啊。││ │ │ │ │ │李新彬:對啦,他要簽過,我就說分隊要蓋章││ │ │ │ │ │ 啊。 ││ │ │ │ │ │周啟文:厚。 ││ │ │ │ │ │李新彬:我明天說不定我會跟他過去。 ││ │ │ │ │ │周啟文:明天,明天下午說不定你會跟他過去││ │ │ │ │ │ ? ││ │ │ │ │ │李新彬:嘿,說不定我會跟他過去啦。 ││ │ │ │ │ │周啟文:他明天早上沒空啦,明天下午有空,││ │ │ │ │ │ 不然如果你真的…。 ││ │ │ │ │ │李新彬:我知道啦,我們消防師有跟我講啦。││ │ │ │ │ │周啟文:對啦,如果有空拜託幫我跑一下。 ││ │ │ │ │ │李新彬:好啦好啦。 ││ │ │ │ │ │周啟文:真的我們要拿到文才能放心啊。 ││ │ │ │ │ │李新彬:好啦,我知道我知道我知道啦。 ││ │ │ │ │ │周啟文:我們年輕人跟我說這不是差不多了,││ │ │ │ │ │ 我說沒有沒有,這一定要拿到文啊,││ │ │ │ │ │ 你沒有文的話就…。 ││ │ │ │ │ │李新彬:都騙人的,好啦,我知道我知道。 ││ │ │ │ │ │周啟文:沒有用啊。 ││ │ │ │ │ │李新彬:我知道啦,我趕快拿到文啦,要不然││ │ │ │ │ │ 你會每天跟我請安我會難過。 ││ │ │ │ │ │周啟文:不要這麼說啦,不要這麼說,我希望││ │ │ │ │ │ 禮拜五可以好好去你那邊… ││ │ │ │ │ │李新彬:好啦,你要準備,你要準備銀兩來我││ │ │ │ │ │ 這,我趕快處理啦。 ││ │ │ │ │ │周啟文:好啦,那沒問題,沒問題,我禮拜五││ │ │ │ │ │ 順便帶著。 ││ │ │ │ │ │李新彬:好啦,好啦,好啦,我要趕時間啦,││ │ │ │ │ │ 好。 ││ │ │ │ │ │周啟文:真的啦,真的看可不可以... ││ │ │ │ │ │李新彬:我知道我知道我知道。 ││ │ │ │ │ │周啟文:怕有什麼變數,步步為營,因為我做││ │ │ │ │ │ 事都謹慎。 ││ │ │ │ │ │李新彬:我了解我了解。 ││ │ │ │ │ │周啟文:像下午一個標籤(音),我們年輕人││ │ │ │ │ │ 說什麼時候,我們都要派專人去拿,││ │ │ │ │ │ 去什麼的,因為這個是急件的,要用││ │ │ │ │ │ 急件的去處理,不能說為了省那個一││ │ │ │ │ │ 百、兩百。 ││ │ │ │ │ │李新彬:不行不行,OK,好。 ││ │ │ │ │ │周啟文:這個這麼多在輸贏的。 ││ │ │ │ │ │李新彬:我知道我知道。 ││ │ │ │ │ │周啟文:如果有要買土地的好康,跟金董講一││ │ │ │ │ │ 下,報一下,也可以讓人當一下股東││ │ │ │ │ │ 。 ││ │ │ │ │ │李新彬:他的人不喜歡讓人家當股東。 ││ │ │ │ │ │周啟文:這樣喔,真的假的?他都自己那個喔││ │ │ │ │ │李新彬:他都很少的。 ││ │ │ │ │ │周啟文:他這樣也很好膽捏,這樣算不簡單,││ │ │ │ │ │ 他也傻膽傻膽這樣。 ││ │ │ │ │ │李新彬:借好幾億,借到現在還在借,因為我││ │ │ │ │ │ 跟他很好的朋友,有時候都會激他。││ │ │ │ │ │ 我跟他說適可而止啦。 ││ │ │ │ │ │(略) ││ │ │ │ │ │李新彬:好啦,明天我趕快幫你處理啦,趕快││ │ │ │ │ │ 拼拼看。 ││ │ │ │ │ │周啟文:他們那個什麼時候交接你知道嗎? ││ │ │ │ │ │李新彬:不知道咧,到現在還沒消息。 ││ │ │ │ │ │周啟文:到現在還沒消息。 ││ │ │ │ │ │李新彬:沒關係,我跟你講我現在分區如果弄││ │ │ │ │ │ 下去,我也一樣,雖然他不在,我也││ │ │ │ │ │ 有把握,如果換別人我也有把握啦,││ │ │ │ │ │ 嘿啦,不要跟你講太多好了。 ││ │ │ │ │ │周啟文:如果他在,他就催一下,這種的才矮││ │ │ │ │ │ 樓房,這…代為決行就可以了,不用││ │ │ │ │ │ 到他那裡去。 ││ │ │ │ │ │李新彬:我知道我知道,我也是這個月拿到。││ │ │ │ │ │周啟文:看能不能星期五之前。 ││ │ │ │ │ │李新彬:星期五你拿去,你有賺到啦。 ││ │ │ │ │ │周啟文:嘿啦嘿啦,有空再跟你慶祝一下。 │└──┴────┴─────┴─┴─────┴────────────────────┘附表四通訊監察譯文【事實㈣「帝璽建案」賄賂案(B事實)】┌──────────────────────────────────────────┐│102 年4 月29日 │├──┬────┬─────┬─┬─────┬────────────────────┤│編號│時間 │對象 │出│對象 │譯文內容 ││ │ │ │入│ │ │├──┼────┼─────┼─┼─────┼────────────────────┤│1 │102 年04│許萬成 │←│葉集汮 │許萬成:喂。 ││ │月29日09│0000000000│ │0000000000│葉集汮:喂,科長喔? ││ │時29分14│ │ │ │許萬成:嘿。 ││ │秒 │ │ │ │葉集汮:那天我說的那個慈文段有沒有,那個││ │ │ │ │ │ 合雄的,那個有排到禮拜五嗎? ││ │ │ │ │ │許萬成:蛤? ││ │ │ │ │ │葉集汮:可以排得到禮拜五嗎? ││ │ │ │ │ │許萬成:可以啦,禮拜五,厚? ││ │ │ │ │ │葉集汮:厚,這樣就好。是早上還下午,你有││ │ │ │ │ │ 確定了嗎? ││ │ │ │ │ │許萬成:有啊,有啊有確定了 。 ││ │ │ │ │ │葉集汮:是早上還下午? ││ │ │ │ │ │許萬成:應該是早上吧。 ││ │ │ │ │ │葉集汮:禮拜五早上厚? ││ │ │ │ │ │許萬成:嘿。 ││ │ │ │ │ │葉集汮:好,謝謝,謝謝。 │├──┴────┴─────┴─┴─────┴────────────────────┤│102年5月2日 │├──┬────┬─────┬─┬─────┬────────────────────┤│編號│時間 │對象 │出│對象 │譯文內容 ││ │ │ │入│ │ │├──┼────┼─────┼─┼─────┼────────────────────┤│1 │102 年05│葉集汮 │←│丁鏡瑋 │葉集汮:喂! ││ │月02日09│0000000000│ │0000000000│丁鏡瑋:喂!小葉,你找我。 ││ │時04分42│ │ │ │葉集汮:對呀!你的現場怎麼樣? ││ │秒 │ │ │ │丁鏡瑋:現場差不多OK了啦,對啊收水都…昨││ │ │ │ │ │ 天都已經試得差不多,都已經試完啦││ │ │ │ │ │ 。 ││ │ │ │ │ │葉集汮:嗯! ││ │ │ │ │ │丁鏡瑋:啊電的部分,連動那些都搞定了啊,││ │ │ │ │ │ 現在只剩下機電,現在就是壓力開關││ │ │ │ │ │ 沒有辦法回來,有可能是那個去阻塞││ │ │ │ │ │ 到。 ││ │ │ │ │ │葉集汮:嗯! ││ │ │ │ │ │丁鏡瑋:嘿呀! ││ │ │ │ │ │葉集汮:有多少點。 ││ │ │ │ │ │丁鏡瑋:大概十幾點。 ││ │ │ │ │ │葉集汮:嗯! ││ │ │ │ │ │丁鏡瑋:那今天就要處理呀!蛤? ││ │ │ │ │ │葉集汮:叫阿源(台語音)去清那個嗎? ││ │ │ │ │ │丁鏡瑋:對對對對呀! ││ │ │ │ │ │葉集汮:啊你那個有沒有,因為今天下午會先││ │ │ │ │ │ 去跟他講。 ││ │ │ │ │ │丁鏡瑋:嘿! ││ │ │ │ │ │葉集汮:因為真的那個要拜託他,你那個可以││ │ │ │ │ │ 先領出來嗎? ││ │ │ │ │ │丁鏡瑋:蛤! ││ │ │ │ │ │葉集汮:我那天跟你講的那個先領給他。 ││ │ │ │ │ │丁鏡瑋:我現在…。 ││ │ │ │ │ │葉集汮:你先跟他拜託。 ││ │ │ │ │ │丁鏡瑋:我就沒有,你… ││ │ │ │ │ │葉集汮:明天早上我在消檢,我消檢完,我下││ │ │ │ │ │ 午過去,你有辦法領出來嗎? ││ │ │ │ │ │丁鏡瑋:我現在哪有?我現在身上哪有,你又││ │ │ │ │ │ 不是不知道。 ││ │ │ │ │ │葉集汮:蛤? ││ │ │ │ │ │丁鏡瑋:你又不是不知道我身上哪有啊。 ││ │ │ │ │ │葉集汮:那怎麼辦? ││ │ │ │ │ │丁鏡瑋:要不然就先拿給他,還是怎麼樣,你││ │ │ │ │ │ 先拿給他,要不然你先打給添仔啊!││ │ │ │ │ │葉集汮:要我打,你自己不打? ││ │ │ │ │ │丁鏡瑋:你也知道我身上,我怎麼會有那個東││ │ │ │ │ │ 西。 ││ │ │ │ │ │葉集汮:嗯! ││ │ │ │ │ │丁鏡瑋:我要是有也不用那麼難過。 ││ │ │ │ │ │葉集汮:今天一定要先跟他講一聲,因為明天││ │ │ │ │ │ 還會。 ││ │ │ │ │ │丁鏡瑋:嘿! ││ │ │ │ │ │葉集汮:嗯!好,算了我先回去再看。 ││ │ │ │ │ │丁鏡瑋:嘿。 ││ │ │ │ │ │葉集汮:好啦好啦。 ││ │ │ │ │ │ │├──┼────┼─────┼─┼─────┼────────────────────┤│2 │102年05 │葉集汮 │→│巨威消防 │ 巨威:喂,巨威你好。 ││ │月02日09│0000000000│ │0000000000│葉集汮: 喂, 姑姑不在喔? ││ │時10分15│ │ │ │ 巨威:不在,厚,忙死了。 ││ │秒 │ │ │ │葉集汮:嗯,她又跑到哪裡? ││ │ │ │ │ │ 巨威:兩支電話一直響,她喔?不知道,去││ │ │ │ │ │ 喝奶茶吧! ││ │ │ │ │ │葉集汮:是喔。 ││ │ │ │ │ │ 巨威:是。 ││ │ │ │ │ │葉集汮:你待會跟他講說那個中午叫她轉3萬 ││ │ │ │ │ │ 塊進來,因為要去弄那個慈文段的。││ │ │ │ │ │ 巨威:你說什麼? ││ │ │ │ │ │葉集汮:叫她中午要轉3萬塊進來。 ││ │ │ │ │ │ 巨威:中午什麼? ││ │ │ │ │ │葉集汮:要轉3 萬塊過來,或者領回來。 ││ │ │ │ │ │ 巨威:中午,中午轉3 萬塊給你。 ││ │ │ │ │ │葉集汮:對!慈文段的。 ││ │ │ │ │ │ 巨威:喲! 轉3 萬,慈文段。 ││ │ │ │ │ │葉集汮:嗯。 ││ │ │ │ │ │ 巨威:好,知道知道,好,BYE。 ││ │ │ │ │ │ │├──┼────┼─────┼─┼─────┼────────────────────┤│3 │102 年05│許萬成 │←│葉集汮 │許萬成:喂,好,我現在在…… ││ │月02日16│0000000000│ │0000000000│葉集汮:喂。 ││ │時07分14│ │ │ │許萬成:嘿。 ││ │秒 │ │ │ │葉集汮:你現在在開會喔? ││ │ │ │ │ │許萬成:嘿,不會啦。 ││ │ │ │ │ │葉集汮:有在裡面嗎? ││ │ │ │ │ │許萬成:有啊有啊有啊。 ││ │ │ │ │ │葉集汮:還是下來,還是要……嗎? ││ │ │ │ │ │許萬成:好啦,好。 ││ │ │ │ │ │葉集汮:喔,我在門口 。 ││ │ │ │ │ │許萬成:你要來喔? ││ │ │ │ │ │葉集汮:嘿啊,我在門口。 ││ │ │ │ │ │許萬成:好啦,好。 ││ │ │ │ │ │葉集汮:厚? │├──┼────┼─────┼─┼─────┼────────────────────┤│4 │102 年05│許萬成 │←│葉集汮 │許萬成:喂。 ││ │月02日16│0000000000│ │0000000000│葉集汮:我到了 。 ││ │時42分11│ │ │ │許萬成:好好好。 ││ │秒 │ │ │ │ │├──┴────┴─────┴─┴─────┴────────────────────┤│102年5月12日 │├──┬────┬─────┬─┬─────┬────────────────────┤│編號│時間 │對象 │出│對象 │譯文內容 ││ │ │ │入│ │ │├──┼────┼─────┼─┼─────┼────────────────────┤│1 │102 年05│葉集汮 │→│黃火山 │黃火山:嘿。 ││ │月12日11│0000000000│ │0000000000│葉集汮:喂,你慈文段還有一些還沒用好,你││ │時06分29│ │ │ │ 明天要驗? ││ │秒 │ │ │ │黃火山:什麼大問題沒用好? ││ │ │ │ │ │葉集汮:你那大水防護不足的東西啦。 ││ │ │ │ │ │黃火山:啊那個不是你上次驗他有開缺失嗎?││ │ │ │ │ │葉集汮:有啊,他不是叫那個,他沒有傳過去││ │ │ │ │ │ 給你嗎?你不是叫那個誰,阿輝跟他││ │ │ │ │ │ 們要? ││ │ │ │ │ │黃火山:不想理我,好!我也不是很愛管他,││ │ │ │ │ │ 死任他去死。 ││ │ │ │ │ │葉集汮:對啊,我們皇帝不急急死太監,自己││ │ │ │ │ │ 都不來,對啊,我還替你煩惱。 ││ │ │ │ │ │黃火山:啊,消防水的有在那裡嗎? ││ │ │ │ │ │葉集汮:有啦,阿源(音)有在那裡收,不知││ │ │ │ │ │ 道幾個人在那裡收,現在他說兩棟的││ │ │ │ │ │ 地方修好了,結果我去看,兩棟的部││ │ │ │ │ │ 分也是還有缺失還沒好啊,現在是在││ │ │ │ │ │ 那邊修C棟,現在C棟還沒好,接下││ │ │ │ │ │ 來就是明天你志勝的人到底會來嗎?││ │ │ │ │ │ 因為它還欠證件,證件真的有錯,打││ │ │ │ │ │ 水(台語音)兩台不對,啊他們的人││ │ │ │ │ │ 到底明天會不會配合我們? ││ │ │ │ │ │黃火山:嗯嗯。 ││ │ │ │ │ │葉集汮:他如果沒有配合我們,我們就不用驗││ │ │ │ │ │ 不用喇了,因為沒證件。 ││ │ │ │ │ │黃火山:嗯?真的喔? ││ │ │ │ │ │葉集汮:蛤? ││ │ │ │ │ │黃火山:厚? ││ │ │ │ │ │葉集汮:因為現在只有你們添仔自己去說,因││ │ │ │ │ │ 為我相信是不是阿丁是都有接人家電││ │ │ │ │ │ 話,還是說怎樣?我是不知道,不要││ │ │ │ │ │ 說都不接電話,到時候人家也不要配││ │ │ │ │ │ 合我們這邊消檢。 ││ │ │ │ │ │黃火山:嗯,好好。 ││ │ │ │ │ │葉集汮:好嗎?因為原則上我會約明天下午嘛││ │ │ │ │ │ 。 ││ │ │ │ │ │黃火山:嗯嗯嗯嗯。 ││ │ │ │ │ │葉集汮:他們今天來看是我今天確定,我等一││ │ │ │ │ │ 下要去跟他們確認,我還要LINE給他││ │ │ │ │ │ 們,跟他們講一下。 ││ │ │ │ │ │黃火山:...... ││ │ │ │ │ │葉集汮:昨天福德的新龍泉的我也有用了,啊││ │ │ │ │ │ 你去跟你們李仔問一下,我有把他們││ │ │ │ │ │ 做的缺失,剛剛寫十條。 ││ │ │ │ │ │黃火山:嗯。 ││ │ │ │ │ │葉集汮:我們的東西,你們李仔說他至少要下││ │ │ │ │ │ 下禮拜才能給我去照相那些,這根本││ │ │ │ │ │ 就是你叫我去拍也沒得拍啊,因為你││ │ │ │ │ │ 發電機還沒好,你泵浦的線也還沒結││ │ │ │ │ │ 好,啊你的機子我也沒辦法試,沒電││ │ │ │ │ │ ,所以我全部都沒辦法拍啊。 ││ │ │ │ │ │黃火山:線還沒好對,對。 ││ │ │ │ │ │葉集汮:不是還沒好啦,剛拉好,泵浦是拉好││ │ │ │ │ │ 拉過去,不過那是從你的發電機到你││ │ │ │ │ │ 的… ││ │ │ │ │ │黃火山:剩電源而已啦。 ││ │ │ │ │ │葉集汮:對,到你的,只到你泵浦室了嘛? ││ │ │ │ │ │黃火山:嘿。 ││ │ │ │ │ │葉集汮:現在只拉到泵浦室這裡來而已。 ││ │ │ │ │ │黃火山:對啦。 ││ │ │ │ │ │葉集汮:但是他還沒結嘛,接下來就是你的排││ │ │ │ │ │ 煙的還沒,電沒辦法送嘛,對嗎? ││ │ │ │ │ │黃火山:那星期一會叫人去做啦。 ││ │ │ │ │ │葉集汮:嘿啊,我就說你的問題點,我有去幫││ │ │ │ │ │ 你看,我有幫你注意。 ││ │ │ │ │ │黃火山:嗯嗯嗯。 ││ │ │ │ │ │葉集汮:嘿啊,你放假捏,我是沒放假喔。 ││ │ │ │ │ │黃火山:厚,好。 ││ │ │ │ │ │葉集汮:哈哈,不過你明天這個比較大條啦,││ │ │ │ │ │ 明天是科長自己要來,明天下午。 ││ │ │ │ │ │黃火山:好啦。 ││ │ │ │ │ │葉集汮:好不好?先跟你講一下。 ││ │ │ │ │ │黃火山:好好好。 ││ │ │ │ │ │葉集汮:好。 │├──┼────┼─────┼─┼─────┼────────────────────┤│2 │102 年05│葉集汮 │→│許萬成 │許萬成:喂!葉ㄟ! ││ │月12日11│0000000000│ │0000000000│葉集汮:哥哥,那你下午有在嗎? ││ │時36分50│ │ │ │許萬成:下午,我現在在大溪在吃飯。 ││ │秒 │ │ │ │葉集汮:我知。 ││ │ │ │ │ │許萬成:母親節。 ││ │ │ │ │ │葉集汮:下午大概幾點有空?還是我,你看你││ │ │ │ │ │ 在大溪哪一庄?回龍潭從這邊過。 ││ │ │ │ │ │許萬成:好啦! 好啦!我再打電話給你。 ││ │ │ │ │ │葉集汮:你大概幾點,2點。 ││ │ │ │ │ │許萬成:再看是? ││ │ │ │ │ │葉集汮:還是3點。 ││ │ │ │ │ │許萬成:3 、 4點啦!4點左右。 ││ │ │ │ │ │葉集汮:好呀!你再打給我。 ││ │ │ │ │ │許萬成:好好好! ││ │ │ │ │ │葉集汮:我在龍潭等你。 ││ │ │ │ │ │許萬成:好好! ││ │ │ │ │ │葉集汮:好! │├──┼────┼─────┼─┼─────┼────────────────────┤│3 │102 年05│葉集汮 │←│許萬成 │葉集汮:喂! ││ │月12日16│0000000000│ │0000000000│許萬成:嘿,我從,現在從大溪過到龍潭。 ││ │時51分18│ │ │ │葉集汮:你差不多幾點會到? ││ │秒 │ │ │ │許萬成:等一下就到啦! ││ │ │ │ │ │葉集汮:你過…你。 ││ │ │ │ │ │許萬成:要不然你在交流道等我,還是怎樣?││ │ │ │ │ │葉集汮:龍潭交流道? ││ │ │ │ │ │許萬成:嘿! ││ │ │ │ │ │葉集汮:龍潭交流道。 ││ │ │ │ │ │許萬成:我馬上到了,現在已過了峻頂了。 ││ │ │ │ │ │葉集汮:好啦! ││ │ │ │ │ │許萬成:好好! │├──┼────┼─────┼─┼─────┼────────────────────┤│4 │102 年05│葉集汮 │←│許萬成 │葉集汮:喂! ││ │月12日17│0000000000│ │0000000000│許萬成:到哪裡? ││ │時06分08│ │ │ │葉集汮:我在交流道啦。 ││ │秒 │ │ │ │許萬成:在哪裡? ││ │ │ │ │ │葉集汮:啊你在哪裡? ││ │ │ │ │ │許萬成:我在滿庭芳的對面。 ││ │ │ │ │ │葉集汮:蛤? ││ │ │ │ │ │許萬成:滿庭芳的對面,啊你在哪裡? ││ │ │ │ │ │葉集汮:你停在路邊這台。 ││ │ │ │ │ │許萬成:嘿,對! ││ │ │ │ │ │葉集汮:我有看到。 ││ │ │ │ │ │許萬成:你現在拿過來。 ││ │ │ │ │ │葉集汮:厚好好好。 │├──┴────┴─────┴─┴─────┴────────────────────┤│102 年5 月13日 │├──┬────┬─────┬─┬─────┬────────────────────┤│編號│時間 │對象 │出│對象 │譯文內容 ││ │ │ │入│ │ │├──┼────┴─────┴─┴─────┴────────────────────┤│1 │略 │├──┼────┬─────┬─┬─────┬────────────────────┤│2 │102 年05│葉集汮 │→│李蒼杰 │葉集汮:喂! ││ │月13日12│0000000000│ │0000000000│李蒼杰:喂!葉先生你有找我哦! ││ │時09分08│ │ │ │葉集汮:對啊!後來我找到喬副啦! 因為我剛││ │秒 │ │ │ │ 要找喬副,因為下午那個誰會過來啦││ │ │ │ │ │ ! ││ │ │ │ │ │李蒼杰:嘿嘿嘿。 ││ │ │ │ │ │葉集汮:科長說他自己要來啦。 ││ │ │ │ │ │李蒼杰:嘿。 ││ │ │ │ │ │葉集汮:我想通知你們,他是說希望看副總有││ │ │ │ │ │ 沒空啦? ││ │ │ │ │ │李蒼杰:你說是要跟他碰面這樣子? ││ │ │ │ │ │葉集汮:對啦!我剛有跟喬副報告啦! ││ │ │ │ │ │李蒼杰:哦!好!了解,了解。 ││ │ │ │ │ │葉集汮:你們今天工務所沒有半個人嗎? ││ │ │ │ │ │李蒼杰:因為今天回公司開會啦。 ││ │ │ │ │ │葉集汮:但是,因為你最好再盯一下他們。 ││ │ │ │ │ │李蒼杰:好。 ││ │ │ │ │ │葉集汮:我能夠叫他們來看,但是有些東西他││ │ │ │ │ │ 們還沒做好的話,我很怕等一下看一││ │ │ │ │ │ 看,他會不會看完,我不曉得。 ││ │ │ │ │ │李蒼杰:了解,了解。 ! ││ │ │ │ │ │葉集汮:而且承辦人他明天就調職了。 ││ │ │ │ │ │李蒼杰:調職了? ││ │ │ │ │ │葉集汮:對!我就很頭痛這樣,所以今天就一││ │ │ │ │ │ 定要看完。 ││ │ │ │ │ │李蒼杰:好!好 ││ │ │ │ │ │葉集汮:哦! ││ │ │ │ │ │李蒼杰:了解,了解。 ││ │ │ │ │ │葉集汮:到時候拜託你要跟喬副講一下。 ││ │ │ │ │ │李蒼杰:嘿!好! ││ │ │ │ │ │葉集汮:我們上次講那個費用有沒有。 ││ │ │ │ │ │李蒼杰:嘿。 ││ │ │ │ │ │葉集汮:因為有一個五萬是在本來是阿丁,他││ │ │ │ │ │ 額外付的,但變成說他現在已經不可││ │ │ │ │ │ 能付給我。 ││ │ │ │ │ │李蒼杰:嘿! ││ │ │ │ │ │葉集汮:可能到時候這個那個額外費用有沒有││ │ │ │ │ │ ? ││ │ │ │ │ │李蒼杰:嘿! ││ │ │ │ │ │葉集汮:這部分可能到時候你們要幫我這邊。││ │ │ │ │ │ 好不好。 ││ │ │ │ │ │李蒼杰:好。 ││ │ │ │ │ │葉集汮:等於說你這邊五,他那邊五,所以說││ │ │ │ │ │ 已經有十,但是我已經先墊了。 ││ │ │ │ │ │李蒼杰:好! ││ │ │ │ │ │葉集汮:好不好! ││ │ │ │ │ │李蒼杰:好!了解了解 ││ │ │ │ │ │葉集汮:到時候我再跟你說啦,好不好? ││ │ │ │ │ │李蒼杰:好! ││ │ │ │ │ │葉集汮:當面再跟您說。 ││ │ │ │ │ │葉集汮:好好! ││ │ │ │ │ │李蒼杰:謝謝! ││ │ │ │ │ │葉集汮:好,掰掰。 ││ │ │ │ │ │ │├──┼────┴─────┴─┴─────┴────────────────────┤│3 │略 │└──┴───────────────────────────────────────┘附表甲【宣告之罪刑】┌──┬────┬──────┬──────────────┐│編號│事實欄一│收受賄賂金額│ 主 文 ││ │ │(新臺幣) │ │├──┼────┼──────┼──────────────┤│一 │(一) │12萬元 │許萬成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 │ │ │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柒││ │ │ │年拾月,褫奪公權伍年,未扣案││ │ │ │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拾貳萬元沒││ │ │ │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 │(二) │1萬元 │許萬成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 │ │ │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肆││ │ │ │年,褫奪公權參年,未扣案犯罪││ │ │ │所得財物新臺幣壹萬元沒收,如││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 │(三) │30萬元 │許萬成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 │ │ │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捌││ │ │ │年肆月,褫奪公權伍年,未扣案││ │ │ │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參拾萬元沒││ │ │ │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 │(四) │2萬元、1萬元│許萬成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 │ │及水果(價值│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肆││ │ │1千元,惟因 │年肆月,褫奪公權參年,未扣案││ │ │此部分價值不│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參萬元沒收││ │ │高,為易腐爛│,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之物,無證據│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證明尚存在,│ ││ │ │無沒收實益,│ ││ │ │未沒收不影響│ ││ │ │罪刑之判斷,│ ││ │ │爰依刑法第38│ ││ │ │條之2第2項不│ ││ │ │宣告沒收) │ ││ │ │ │ │└──┴────┴──────┴──────────────┘附表乙┌────────────────────────────────┐│搜索處所:桃園縣中壢市(現改制為桃園市○○區○○○○路00號 ││受搜索人:許萬成 │├──┬─────────────────────────┬───┤│編號│扣押物品名稱 │數量 │├──┼─────────────────────────┼───┤│1 │SAMSUNG 廠牌行動電話(含電池、門號0000000000 號 │1 支 ││ │SIM 卡及充電器) │ │├──┼─────────────────────────┼───┤│2 │中壢忠義郵局存摺帳號0000000-0000000 戶名許萬成 │1 本 │├──┼─────────────────────────┼───┤│3 │桃園成功路郵局存摺帳號0000000-0000000 戶名許萬成 │1 本 │├──┼─────────────────────────┼───┤│4 │中壢南國郵局存摺帳號0000000-0000000 戶名李寶桂 │1 本 │├──┼─────────────────────────┼───┤│5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存摺帳號00000000000 戶名李寶桂 │1 本 │├──┼─────────────────────────┼───┤│6 │新竹企銀存摺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李寶桂 │1 本 │├──┼─────────────────────────┼───┤│7 │中壢忠義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 號戶名許朝欽 │1 本 │├──┼─────────────────────────┼───┤│8 │臺灣銀行存摺帳號000000000000戶名許淑媚 │1 本 │├──┼─────────────────────────┼───┤│9 │台中銀行二林分行存摺帳號000000000000戶名許淑媚 │1 本 │├──┼─────────────────────────┼───┤│10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中壢分行存摺帳號000000000000 │1 本 ││ │戶名許淑媚 │ │├──┼─────────────────────────┼───┤│11 │臺灣銀行存摺帳號000000000000戶名許淑媚 │1 本 │├──┼─────────────────────────┼───┤│12 │安泰銀行存摺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許淑媚 │1 本 │├──┼─────────────────────────┼───┤│13 │臺灣銀行存摺帳號000000000000戶名李寶桂 │1 本 │├──┼─────────────────────────┼───┤│14 │郵局存簿儲金存摺帳號0000000-0000000 戶名李致穎 │1 本 │├──┼─────────────────────────┼───┤│15 │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帳號000000000000戶名許萬成 │1 本 │├──┼─────────────────────────┼───┤│16 │郵局金融卡帳號0000000-0000000 │1 只 │├──┼─────────────────────────┼───┤│17 │隨身碟 │1 個 │├──┼─────────────────────────┼───┤│18 │隨身碟 │1 個 │├──┼─────────────────────────┼───┤│19 │合雄建設喬家龍名片 │1 張 │├──┼─────────────────────────┼───┤│20 │火災警報器 │8 個 │├──┴─────────────────────────┴───┤│搜索處所:桃園縣桃園市(現改制為桃園市○○區○○○○路00號 ││受搜索人:桃園縣政府消防局(現改制為桃園市政府消防局) │├──┬─────────────────────────┬───┤│編號│扣押物品名稱 │數量 │├──┼─────────────────────────┼───┤│1 │101 年2 月29日電子郵件紀錄 │1 張 │├──┼─────────────────────────┼───┤│2 │便利貼 │2 張 │├──┼─────────────────────────┼───┤│3 │現金10萬元(裝於信封袋內) │1 袋 │├──┴─────────────────────────┴───┤│搜索處所:桃園縣○○鄉0000000市○○區○○○路00號 ││受搜索人:高源公司 │├──┬─────────────────────────┬───┤│編號│扣押物品名稱 │數量 │├──┼─────────────────────────┼───┤│1 │工作進度日報表 │1 本 │├──┼─────────────────────────┼───┤│2 │會審進度日報表 │1 本 │├──┼─────────────────────────┼───┤│3 │高源消防報價單 │1 本 │├──┼─────────────────────────┼───┤│4 │賴燕璋辭職書 │2 張 │├──┼─────────────────────────┼───┤│5 │報價資料 │1 本 │├──┼─────────────────────────┼───┤│6 │電話通訊錄 │2 張 │├──┼─────────────────────────┼───┤│7 │會審進度日報表 │1 本 │├──┼─────────────────────────┼───┤│8 │高源消防企業有限公司客戶交易明細 │1 本 │├──┼─────────────────────────┼───┤│9 │101 年度(外)1-12月銷項發票、會計憑證(傳票) │1 箱 │├──┼─────────────────────────┼───┤│10 │電腦設備(電腦主機) │1 臺 │├──┼─────────────────────────┼───┤│11 │手機(SONY紫色、HTC 黑色)0000000000 │2 支 │├──┼─────────────────────────┼───┤│12 │通訊錄 │1 本 │├──┼─────────────────────────┼───┤│13 │工程合約書 │5 本 │├──┼─────────────────────────┼───┤│14 │工程合約書 │5 本 │├──┼─────────────────────────┼───┤│15 │工程合約書 │5 本 │├──┼─────────────────────────┼───┤│16 │工程合約書 │5 本 │├──┼─────────────────────────┼───┤│17 │隨身硬碟 │1 臺 │├──┼─────────────────────────┼───┤│18 │101 、102 年度轉帳傳票及相關資料 │1 箱 │├──┼─────────────────────────┼───┤│19 │消防安全設備竣工查驗證明文書審查表 │3 本 │├──┼─────────────────────────┼───┤│20 │統一發票收據 │2 本 │├──┼─────────────────────────┼───┤│21 │分類帳及應付票據明細 │1 本 │├──┼─────────────────────────┼───┤│22 │通訊錄(客戶、廠商、公會) │1 本 │├──┼─────────────────────────┼───┤│23 │私人資料 │1 本 │├──┼─────────────────────────┼───┤│24 │巧榮水電工程(一)資料 │1 本 │├──┼─────────────────────────┼───┤│25 │支票影本 │1 張 │├──┼─────────────────────────┼───┤│26 │第一銀行代收款項紀錄簿 │3 本 │├──┼─────────────────────────┼───┤│27 │第一銀行及合作金庫銀行支票簿 │4 本 │├──┼─────────────────────────┼───┤│28 │第一銀行等存款存摺 │9 本 │├──┼─────────────────────────┼───┤│29 │工程合約書 │1 箱 │├──┼─────────────────────────┼───┤│30 │102 年度1-12月銷項發票會計憑證(傳票) 扣抵聯憑證 │1 箱 │├──┼─────────────────────────┼───┤│31 │高源消防、巧榮水電文書 │1 冊 │├──┼─────────────────────────┼───┤│32 │高源消防開立7 、8 月份發票明細表 │1 張 │├──┼─────────────────────────┼───┤│33 │合雄6期相關資料 │1 張 │├──┼─────────────────────────┼───┤│34 │林紅桃2010記事本 │1 本 │├──┼─────────────────────────┼───┤│35 │2013記事本 │1 本 │├──┼─────────────────────────┼───┤│36 │2008年記事本 │1 本 │├──┼─────────────────────────┼───┤│37 │林紅桃2010記事本 │1 本 │├──┴─────────────────────────┴───┤│搜索處所:桃園縣○○鄉0000000市○○區○○○街00巷00號1 樓││受搜索人:李新彬 │├──┬─────────────────────────┬───┤│編號│扣押物品名稱 │數量 │├──┼─────────────────────────┼───┤│1 │影印個人電腦內電子文件 │3 頁 │├──┴─────────────────────────┴───┤│搜索處所:桃園縣桃園市(現改制為桃園市桃園區)莊敬路1 段342 之5 ││ 號14樓之1 ││受搜索人:合雄公司、萬代福公司 │├──┬─────────────────────────┬───┤│編號│扣押物品名稱 │數量 │├──┼─────────────────────────┼───┤│1 │合雄建設100 年1 月至6 月查帳資料 │1 本 │├──┼─────────────────────────┼───┤│2 │合雄建設100 年7 月至12月查帳資料 │1 本 │├──┼─────────────────────────┼───┤│3 │合雄建設101 年1 月至6 月帳冊(總分類帳) │1 本 │├──┼─────────────────────────┼───┤│4 │合雄建設101 年7 月至12月帳冊(總分類帳) │1 本 │├──┼─────────────────────────┼───┤│5 │合雄建設101 年1 月至6 月帳冊(總分類帳2) │1 本 │├──┼─────────────────────────┼───┤│6 │合雄建設101 年7 月至12月帳冊(日記帳) │1 本 │├──┼─────────────────────────┼───┤│7 │合雄建設101 年1 月至4月日記帳 │1 本 │├──┼─────────────────────────┼───┤│8 │合雄建設101 年5 月至6月日記帳 │1 本 │├──┼─────────────────────────┼───┤│9 │合雄建設101 年7 月1 日至16日轉帳傳票 │1 本 │├──┼─────────────────────────┼───┤│10 │合雄建設101 年7 月17日至7 月31日轉帳傳票 │1 本 │├──┼─────────────────────────┼───┤│11 │合雄建設101 年8 月1 日至8 月9 日轉帳傳票 │1 本 │├──┼─────────────────────────┼───┤│12 │合雄建設101 年8 月10日至8 月23日轉帳傳票 │1 本 │├──┼─────────────────────────┼───┤│13 │合雄建設101 年8 月24日至8 月31日轉帳傳票 │1 本 │├──┼─────────────────────────┼───┤│14 │合雄建設101 年9 月1 日至9 月19日轉帳傳票 │1 本 │├──┼─────────────────────────┼───┤│15 │合雄建設101 年9 月20日至9 月31日轉帳傳票 │1 本 │├──┼─────────────────────────┼───┤│16 │合雄建設101 年10月1 日至10月16日轉帳傳票 │1 本 │├──┼─────────────────────────┼───┤│17 │合雄建設101 年10月17日至10月31日轉帳傳票 │1 本 │├──┼─────────────────────────┼───┤│18 │合雄建設101 年11月1 日至11月23日轉帳傳票 │1 本 │├──┼─────────────────────────┼───┤│19 │合雄建設101 年11月24日至11月31日轉帳傳票 │1 本 │├──┼─────────────────────────┼───┤│20 │合雄建設101 年12月1 日至12月20日轉帳傳票 │1 本 │├──┼─────────────────────────┼───┤│21 │合雄建設101 年12月21日至12月27日轉帳傳票 │1 本 │├──┼─────────────────────────┼───┤│22 │合雄建設101 年12月28日至12月31日轉帳傳票 │1 本 │├──┼─────────────────────────┼───┤│23 │合雄建設102 年1 月至6 月轉帳傳票 │1 本 │├──┼─────────────────────────┼───┤│24 │合雄建設102 年1 月1 日至1 月23日轉帳傳票 │1 本 │├──┼─────────────────────────┼───┤│25 │合雄建設102 年1 月25日至1 月31日轉帳傳票 │1 本 │├──┼─────────────────────────┼───┤│26 │合雄建設102 年2 月1 日至2 月23日轉帳傳票 │1 本 │├──┼─────────────────────────┼───┤│27 │合雄建設102 年2 月25日至2 月28日轉帳傳票 │1 本 │├──┼─────────────────────────┼───┤│28 │合雄建設102 年3 月1 日至3 月31日轉帳傳票 │1 本 │├──┼─────────────────────────┼───┤│29 │合雄建設102 年4 月1 日至4 月24日轉帳傳票 │1 本 │├──┼─────────────────────────┼───┤│30 │合雄建設102 年4 月25日至4 月30日轉帳傳票 │1 本 │├──┼─────────────────────────┼───┤│31 │合雄建設102 年5 月1 日至5 月24日轉帳傳票 │1 本 │├──┼─────────────────────────┼───┤│32 │合雄建設102 年5 月25日至5 月31日轉帳傳票 │1 本 │├──┼─────────────────────────┼───┤│33 │合雄建設102 年6 月1 日至6 月23日轉帳傳票 │1 本 │├──┼─────────────────────────┼───┤│34 │合雄建設102 年6 月24日至6 月30日轉帳傳票 │1 本 │├──┼─────────────────────────┼───┤│35 │合雄建設102 年1 月至6 月帳冊(總分類) │1 本 │├──┼─────────────────────────┼───┤│36 │合雄建設100 年1 月至6 月查帳資料(二) │1 本 │├──┼─────────────────────────┼───┤│37 │合雄建設相關公文 │1 本 │├──┼─────────────────────────┼───┤│38 │合雄建設慈文段消防安檢不合格通知單(李倉杰傳真) │4 張 │├──┼─────────────────────────┼───┤│39 │合雄建設慈文段消防安檢不合格通知單(賴重宏辦公室)│5 張 │├──┼─────────────────────────┼───┤│40 │李倉杰隨身碟資料 │2 片 │├──┼─────────────────────────┼───┤│41 │萬代福傳票102 年3 月 │1 本 │├──┼─────────────────────────┼───┤│42 │萬代福傳票102 年4 月 │1 本 │├──┼─────────────────────────┼───┤│43 │萬代福傳票102 年5 月 │1 本 │├──┼─────────────────────────┼───┤│44 │萬代福傳票102 年6 月 │1 本 │├──┼─────────────────────────┼───┤│45 │萬代福傳票102 年7 月 │1 本 │├──┼─────────────────────────┼───┤│46 │萬代福傳票102 年8 月1 日至8 月25日 │1 本 │├──┼─────────────────────────┼───┤│47 │萬代福傳票102 年8 月25日至8 月30日 │1 本 │├──┼─────────────────────────┼───┤│48 │萬代福傳票102 年9 月 │1 本 │├──┼─────────────────────────┼───┤│49 │賴重宏000-000-00000-0 存摺內頁影本 │1 張 │├──┼─────────────────────────┼───┤│50 │萬代福帝璽試算表 │1 張 │├──┼─────────────────────────┼───┤│51 │合雄建設總分類帳( 全部) 帳號合庫中原20895 │1 本 │├──┼─────────────────────────┼───┤│52 │萬代福總分類帳(合雄慈文段) │1 本 │├──┼─────────────────────────┼───┤│53 │合雄建設總分類帳( 全部) 帳號合庫中原201305 │1 本 │├──┼─────────────────────────┼───┤│54 │合雄建設總分類帳( 全部) 帳號兆豐桃興800499 │1 本 │├──┼─────────────────────────┼───┤│55 │合雄建設總分類帳(全部)帳號台銀桃園159803 │1 張 │├──┼─────────────────────────┼───┤│56 │合雄建設合作金庫0000000000000 存摺 │7 本 │├──┼─────────────────────────┼───┤│57 │合雄建設台灣銀行000000000000存摺影本 │2 張 │├──┼─────────────────────────┼───┤│58 │合雄建設兆豐銀行00000000000 存摺影本 │3 張 │├──┼─────────────────────────┼───┤│59 │合雄建設合作金庫0000000000000 對帳單 │8 張 │├──┼─────────────────────────┼───┤│60 │萬代福合作金庫0000000000000 存摺影本 │1 本 │├──┼─────────────────────────┼───┤│61 │電腦設備(筆記型電腦)(喬家龍)SNID:00000000000 │1 臺 │├──┴─────────────────────────┴───┤│搜索處所:新北市○○區○○路00○0號10樓 ││受搜索人:華鳳公司 │├──┬─────────────────────────┬───┤│編號│扣押物品名稱 │數量 │├──┼─────────────────────────┼───┤│1 │華鳳公司101 、102 年度現金簿 │1 本 │├──┼─────────────────────────┼───┤│2 │定有公司95-102年現金簿 │1 本 │├──┼─────────────────────────┼───┤│3 │往來廠商報價資料-1 │1 本 │├──┼─────────────────────────┼───┤│4 │往來廠商報價資料-2 │1 本 │├──┼─────────────────────────┼───┤│5 │創景建設消防安全設備申辦進度表 │4 頁 │├──┼─────────────────────────┼───┤│6 │桃園縣政府消防人員分機圖 │2 張 │├──┼─────────────────────────┼───┤│7 │聯繫創景建設複查雜記 │1 張 │├──┼─────────────────────────┼───┤│8 │桃園縣政府消防局函復創景建設消防安全設備合格公文影│1 張 ││ │本 │ │├──┼─────────────────────────┼───┤│9 │創景2 期應收款相關資料 │1 本 │├──┼─────────────────────────┼───┤│10 │華鳳公司102 年5 月傳票日報表 │1 本 │├──┼─────────────────────────┼───┤│11 │華鳳公司102 年1-4 月傳票日報表 │1 本 │├──┼─────────────────────────┼───┤│12 │華鳳公司102 年7 月傳票日報表 │1 本 │├──┼─────────────────────────┼───┤│13 │華鳳公司102 年6 月傳票日報表 │1 本 │├──┼─────────────────────────┼───┤│14 │創景建設資料光碟(含現勘照片) │1 本 │├──┼─────────────────────────┼───┤│15 │華鳳公司股東會紀錄 │1 本 │├──┼─────────────────────────┼───┤│16 │盧錦川2012年記事本 │1 本 │├──┼─────────────────────────┼───┤│17 │創景2 期消防安全設備查驗申請書 │1 本 │├──┼─────────────────────────┼───┤│18 │盧錦川記載顧問費記事本 │1 本 │├──┼─────────────────────────┼───┤│19 │華鳳公司多專案損益比較表 │1 本 │├──┼─────────────────────────┼───┤│20 │華鳳公司應付帳款明細表 │1 本 │├──┼─────────────────────────┼───┤│21 │華鳳公司101 年1-12月會計憑證 │12本 │├──┼─────────────────────────┼───┤│22 │華鳳公司102 年1-9 月會計憑證 │9 本 │├──┼─────────────────────────┼───┤│23 │林牡丹2013行事曆 │1 本 │├──┼─────────────────────────┼───┤│24 │華鳳公司明細分類帳 │1 本 │├──┼─────────────────────────┼───┤│25 │盧錦川個人電腦 │1 臺 │├──┼─────────────────────────┼───┤│26 │林牡丹個人電腦 │1 臺 │├──┼─────────────────────────┼───┤│27 │華鳳公司保險箱 │1 個 │├──┴─────────────────────────┴───┤│搜索處所:桃園縣桃園市(現改制為桃園市○○區○○○街00號1 樓 ││受搜索人:成業公司 │├──┬─────────────────────────┬───┤│編號│扣押物品名稱 │數量 │├──┼─────────────────────────┼───┤│1 │102 年進貨技師施工簿 │1 本 │├──┼─────────────────────────┼───┤│2 │101 年進貨簿- 技師/ 施工消防器材 │1 本 │├──┼─────────────────────────┼───┤│3 │101 年進貨簿- 技師/ 施工泵浦/ 發電機 │1 本 │├──┼─────────────────────────┼───┤│4 │100 年進貨- 泵浦/ 技師/ 發電機 │1 本 │├──┼─────────────────────────┼───┤│5 │101 年進貨簿- 消防器材. 技師/ 施工 │1 本 │├──┼─────────────────────────┼───┤│6 │102 年進貨. 技師/ 施工簿 │1 本 │├──┼─────────────────────────┼───┤│7 │消防會勘核准文影本102-103 │1 本 │├──┼─────────────────────────┼───┤│8 │消防會勘核准文影本99-101年 │1 本 │├──┼─────────────────────────┼───┤│9 │100 年日記帳- 明細分類帳 │1 本 │├──┼─────────────────────────┼───┤│10 │100 年日記帳- 明細分類帳 │1 本 │├──┼─────────────────────────┼───┤│11 │101 年明細分類帳 │1 本 │├──┼─────────────────────────┼───┤│12 │101 年日記帳 │1 本 │├──┼─────────────────────────┼───┤│13 │100 年1 月至12月轉帳傳票 │12本 │├──┼─────────────────────────┼───┤│14 │101 年1 月至12月轉帳傳票 │12本 │├──┼─────────────────────────┼───┤│15 │100 年1 月至12月轉帳傳票 │12本 │├──┼─────────────────────────┼───┤│16 │101 年1 月至12月轉帳傳票 │12本 │├──┼─────────────────────────┼───┤│17 │公司日記帳 │2 張 │├──┼─────────────────────────┼───┤│18 │深耕八期相關文件 │1 本 │├──┼─────────────────────────┼───┤│19 │廠商/ 客戶- 工地別請款比照表 │1 張 │├──┼─────────────────────────┼───┤│20 │台北商業消防技術學院消防圖說 │1 本 │├──┼─────────────────────────┼───┤│21 │深耕8期圖說 │1 本 │├──┼─────────────────────────┼───┤│22 │102 年日記帳 │1 本 │├──┼─────────────────────────┼───┤│23 │平鎮- 台北商業技術學院消防竣工圖、相片 │1 片 │├──┼─────────────────────────┼───┤│24 │冠奕- 深耕8 期消防竣工圖測試相片、報告 │1 片 │├──┼─────────────────────────┼───┤│25 │甲組會名冊 │3 張 │├──┴─────────────────────────┴───┤│搜索處所:新北市○○區○○路0段0號8樓 ││受搜索人:國城公司、萬代福公司 │├──┬─────────────────────────┬───┤│編號│扣押物品名稱 │數量 │├──┼─────────────────────────┼───┤│1 │葉惠娟100 年行事曆 │1 本 │├──┼─────────────────────────┼───┤│2 │葉惠娟101 年行事曆 │1 本 │├──┼─────────────────────────┼───┤│3 │葉惠娟100 年行事曆 │1 本 │├──┼─────────────────────────┼───┤│4 │葉惠娟99年行事曆 │1 本 │├──┼─────────────────────────┼───┤│5 │葉惠娟102 年行事曆 │1 本 │├──┼─────────────────────────┼───┤│6 │寶佳建設經銀存月報 │1 本 │├──┼─────────────────────────┼───┤│7 │102年明細分類帳 │1 本 │├──┼─────────────────────────┼───┤│8 │102年日記帳 │1 本 │├──┼─────────────────────────┼───┤│9 │100.1.1-102.2.28 轉帳傳票 │1 本 │├──┼─────────────────────────┼───┤│10 │102.3.1-102.3.31 轉帳傳票 │1 本 │├──┼─────────────────────────┼───┤│11 │102.4.1-102.4.30 轉帳傳票 │1 本 │├──┼─────────────────────────┼───┤│12 │102.5.1-102.5.31 轉帳傳票 │1 本 │├──┼─────────────────────────┼───┤│13 │102.6.1-102.6.30 轉帳傳票 │1 本 │├──┼─────────────────────────┼───┤│14 │102.7.1-102.7.31 轉帳傳票 │1 本 │├──┼─────────────────────────┼───┤│15 │102.8.1-102.8.31 轉帳傳票 │1 本 │├──┼─────────────────────────┼───┤│16 │每月收支明細表 │1 本 │├──┼─────────────────────────┼───┤│17 │每月收支明細表-青島寶佳 │1 本 │├──┼─────────────────────────┼───┤│18 │寶佳建設補帳傳票 │1 本 │├──┼─────────────────────────┼───┤│19 │寶佳建設相關資料 │1 本 │├──┼─────────────────────────┼───┤│20 │工程材料估驗單 │1 本 │├──┼─────────────────────────┼───┤│21 │協和明細 │1 本 │├──┼─────────────────────────┼───┤│22 │101 年各公司租金收取狀況 │1 本 │├──┼─────────────────────────┼───┤│23 │洛城101 年營業費等明細表 │1 本 │├──┼─────────────────────────┼───┤│24 │試算表 │1 本 │├──┼─────────────────────────┼───┤│25 │營造廠101 年度營業費用明細表 │1 本 │├──┼─────────────────────────┼───┤│26 │彭淑英手札筆記 │1 本 │├──┼─────────────────────────┼───┤│27 │101 年營造費用可分攤明細表 │1 本 │├──┼─────────────────────────┼───┤│28 │102年7-9月損益表 │1 本 │├──┼─────────────────────────┼───┤│29 │合磊建設102 年7-9 月損益表 │1 本 │├──┼─────────────────────────┼───┤│30 │合謙建設102 年7-9 月損益表 │1 本 │├──┼─────────────────────────┼───┤│31 │合嘉建設102 年7-9 月損益表 │1 本 │├──┼─────────────────────────┼───┤│32 │合陽建設102 年7-9 月損益表 │1 本 │├──┼─────────────────────────┼───┤│33 │隨手手札 │1 張 │├──┼─────────────────────────┼───┤│34 │彭淑英筆記本(100 年度) │1 本 │├──┼─────────────────────────┼───┤│35 │彭淑英筆記本(101 年度) │1 本 │├──┼─────────────────────────┼───┤│36 │彭淑英筆記本(102 年度) │1 本 │├──┼─────────────────────────┼───┤│37 │葉惠娟電腦備份資料 │1 張 │├──┴─────────────────────────┴───┤│搜索處所:桃園縣中壢市(現改制為桃園市○○區○○○○街0號 ││受搜索人:巧榮公司 │├──┬─────────────────────────┬───┤│編號│扣押物品名稱 │數量 │├──┼─────────────────────────┼───┤│1 │2012年桌曆 │1 本 │├──┼─────────────────────────┼───┤│2 │2013年桌曆 │1 本 │├──┼─────────────────────────┼───┤│3 │101年度帳本 │1 本 │├──┼─────────────────────────┼───┤│4 │102年帳本 │1 本 │├──┼─────────────────────────┼───┤│5 │合作金庫存摺帳號0000-000-000000 │2 本 │├──┼─────────────────────────┼───┤│6 │合作金庫存摺帳號0000-000-000000 │2 本 │├──┼─────────────────────────┼───┤│7 │100 年度1-12月份會計憑證 │12本 │├──┼─────────────────────────┼───┤│8 │100 年度1-12月份統一發票存根聯 │12本 │├──┼─────────────────────────┼───┤│9 │100 年度總分類帳、分類簿、現金簿 │3 本 │├──┼─────────────────────────┼───┤│10 │巧榮水電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標單(新埔段199 、225 號)│1 本 │├──┴─────────────────────────┴───┤│搜索處所:桃園縣○○鄉0000000市○○區○○○村00號旁鐵皮工││ 廠(巨威公司實際營業處) ││受搜索人:葉集燐 │├──┬─────────────────────────┬───┤│編號│扣押物品名稱 │數量 │├──┼─────────────────────────┼───┤│1 │威閎工程源遠段請款資料 │1 本 │├──┼─────────────────────────┼───┤│2 │聖玄科技工程慈文段 │1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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