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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4 年上訴字第 1420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上訴字第142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王玉鳳選任辯護人 陳祥彬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784號,中華民國104年4月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22862、20701、22963號,98年度偵字第411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關於原判決附表一編號27-1、27-2、78-1、146-1、146-2,及原判決附表二編號1-1、114-1、2、12至20、25、31、32、

37、44、47至49、51、58、60至64、66、67、70、71、72、74、

76、77、82、83、88、90、99、100-1、105、106、108至110、116至136、138、139、142、143、144、146-148、150號部分;暨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王玉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12至20、25、31、32、37、44、47至49、51、58、60至64、66、67、70、71、72、74、82、83、88、90、99、105、106、108至110、116至136、

138、139、142、143、144、146至148、150號各主文欄所示之刑。

王玉鳳被訴於97年4月23日、96年9月21日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78-1、附表二編號2),均無罪。

其他上訴駁回。

王玉鳳第二項撤銷改判部分所處有期徒刑,與前項上訴駁回部分所處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

事 實

一、王玉鳳自民國92年6月24日起至95年間,受僱於徐堯新經營之見玉堂有限公司,嗣徐堯新於95年11月10日另行成立欣玉堂有限公司(址設臺北縣中和市○○路○○○○○號,下稱欣玉堂公司)後,王玉鳳即自95年11月10日起至97年8月13日止,轉任欣玉堂公司擔任會計,負責記帳及前往銀行存提公司款項等工作。徐堯新因業務之需要,以欣玉堂公司名義分別在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第一銀行)新店分行開設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欣玉堂公司第一銀行一般存款帳戶)及帳號00000000000帳戶(下稱欣玉堂公司第一銀行支票存款帳戶)、在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安泰銀行)松江分行開設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欣玉堂公司安泰銀行一般存款帳戶)及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下稱欣玉堂公司安泰銀行支票存款帳戶)、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合作金庫)寶橋分行開設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欣玉堂公司合作金庫一般存款帳戶)及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欣玉堂公司合作金庫支票存款帳戶)、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南銀行)淡水分行開設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欣玉堂公司華南銀行一般存款帳戶)及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欣玉堂華南銀行支票存款帳戶),且上開欣玉堂公司各帳戶之所有存摺及印鑑章(含公司之大小章,下稱「正式大小章」)均由徐堯新本人保管,徐堯新於有業務上之需要時,始交付予王玉鳳使用,且要求王玉鳳於使用完畢後立即返還。而徐堯新因工作關係,另交付一副木質之欣玉堂公司大小章(下稱「契約用大小章」)予王玉鳳保管,供其於有需要時使用。詎王玉鳳因投資失利、積欠地下錢莊鉅款,竟思利用徐堯新對其之信任,以盜開公司支票予地下錢莊及盜領公司銀行內存款之不法方式清償自己債務,基於行使偽造有價證券、偽造文書等犯意,而為以下犯行:

㈠王玉鳳於97年6月5日至第一銀行新店分行,盜用所保管之欣

玉堂公司「契約用大小章」印章,欲領取欣玉堂公司第一銀行支票存款帳戶所使用之空白支票簿,王玉鳳即在銀行承辦人員所出示之私文書支票領取證上盜蓋上開「契約用大小章」並交付予承辦人員以行使之。因該印章與真正印鑑章(即「正式大小章」)極為相似,銀行人員一時未察,而交付王玉鳳空白支票簿1本(內含編號43951號至44000號空白支票共50張)。

㈡王玉鳳於97年6月11日至合作金庫寶橋分行,盜用所保管之

欣玉堂公司「契約用大小章」印章,欲領取欣玉堂公司合作金庫支票存款帳戶所使用之空白支票簿,王玉鳳即在銀行承辦人員所出示之私文書支票領取證上盜蓋上開「契約用大小章」並交付予承辦人員以行使之。因該印章與真正印鑑章(即「正式大小章」)極為相似,銀行人員一時未察,而交付王玉鳳空白支票簿1本(內含編號232701號至232750號空白支票共50張)。

㈢王玉鳳除盜領上開空白支票簿共2本外,其亦保管欣玉堂公

司所有上開第一銀行、安泰銀行、合作金庫、華南銀行等各銀行支票存款帳戶所得使用之空白支票,遂利用暫時自徐堯新取得欣玉堂公司「正式大小章」之機會,及亦以所保管之上開欣玉堂公司「契約用大小章」,自96年10月間起至97年8月間止,於附表一編號1、78-2等以外所示之時間,冒用欣玉堂公司名義簽發支票,而偽造如附表一編號1、78-2等以外所示之各金融機構支票,或交付予地下錢莊業者提示,或自行提示,將所偽造之上開支票存入各帳戶內使不知情之銀行行員陷於錯誤,依指示辦理而兌現,致王玉鳳取得欣玉堂公司之款項或得以清償其債務。

㈣王玉鳳另基於行使偽造文書及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未經

徐堯新授權,在如附表二編號2以外各編號所示之金融機構取款憑條上,盜蓋所暫時持有之欣玉堂公司「正式大小章」或所保管之欣玉堂公司「契約用大小章」,偽造提款單,並交付予不知情之銀行承辦人員行使之,使該等不知情之銀行承辦人員誤以為係欣玉堂公司授權領款,而將欣玉堂公司在其等金融機構內之現金交付予王玉鳳或依王玉鳳指示再轉存、轉匯,使王玉鳳不法取得如附表二編號2以外各編號所示之欣玉堂公司款項。

㈤王玉鳳為掩飾上揭犯行,雖以另行存入部分款項方式延續公

司帳與銀行餘額之平衡,惟仍難長期填補漏洞而使欣玉堂公司銀行存款帳目出現虧拙。嗣經徐堯新發現帳目有異,經與王玉鳳對帳後,始悉上情,並立刻通知金融機構止付,部分支票始得以免於兌現。

二、案經欣玉堂公司訴由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組、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之本件卷內所有人證、文書證據暨物證,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被告及其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均表示不爭執證據能力(本院卷第56頁背面-57頁正面),且迄至言詞辯終結時止,亦均未再提出異議,故均得引為本案證據,合先說明。

二、訊據被告王玉鳳對事實一㈠、㈡之盜領欣玉堂公司第一銀行、合作金庫支票存款帳戶之空白支票簿犯行;及事實一㈢之於附表一編號1、78-2以外所示之時間,有以暫時持有之欣玉堂公司「正式大小章」或所保管之欣玉堂公司「契約用大小章」,盜開欣玉堂公司上開各金融機構支票存款帳戶之支票(時間、帳號、票號、金額均詳如附表一所示),及事實一㈣之偽造各金融機構取款憑條盜領如附表二編號2、22至

38、40、41、42、44、46、47、48、55、58、61、66以外各編號所示之欣玉堂公司上開各金融機構一般存款帳戶內之存款等事實,均坦認不諱(本院卷第57頁正面及背面、178頁背面、185頁背面),核與證人即欣玉堂公司實際負責人徐堯新、欣玉堂公司負責核對本案帳目的職員黃淑芬歷次所證相符,並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寶橋分行104年2月12日合金寶橋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附件之交易憑證影本(原審卷六第61至69頁)、安泰商業銀行104年2月25日安泰銀作服存押字第0000000號函及附件之交易憑證影本(原審卷六第70至77頁)、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寶橋分行檢附之支票影本(原審卷六第84頁)、安泰商業銀行104年3月16日安泰銀作服存押字第0000000號函(原審卷六第91頁)、華南商業銀行104年3月26日營清字第0000000000號函(原審卷六第92至94頁)、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寶橋分行103年2月13日合金寶橋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附件之開立帳戶印鑑卡與歷史交易往來明細(原審卷五第3至8頁、8之1至8之48頁)、第一商業銀行新店分行103年5月15日一新店字第00109號函及附件之交易憑證影本(原審卷五第31至35頁)、華南商業銀行淡水分行103年5月23日華淡存字第53號函及附件之交易憑證影本(原審卷五第39至41頁)、華南商業銀行新店分行103年6月9日華店存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附件之交易憑證影本(原審卷五第43至47頁)、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寶橋分行103年5月22日合金寶橋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附件之交易憑證(原審卷五第51至62頁)、華南商業銀行新店分行103年7月16日華店存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附件之交易憑證影本(原審卷五第66至68頁)、法務部調查局103年9月3日調科貳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檢附之鑑定書1份(原審卷五第74至134頁)、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寶橋分行101年9月11日合金寶橋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欣玉堂公司之歷史交易往來明細影本(原審卷四第2至48頁)、安泰商業銀行松江分行101年9月27日安松作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欣玉堂公司之帳戶交易明細(原審卷四第51至61頁)、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101年8月31日營清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欣玉堂公司之帳戶往來明細(原審卷三第48至72頁)、第一商業銀行新店分行101年9月5日一新店字第00143號函附欣玉堂公司之帳戶往來明細(原審卷三第74至82頁反面)、第一銀行、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寶橋分行之支票領取證(97年度他字第8028號偵卷〈下稱他偵卷〉第5頁)、華南銀行認為印鑑不符之支票壹張(97年度偵字第20701號偵卷〈下稱偵一卷〉第19頁)、第一商業銀行取款憑條4紙(偵一卷第85-86頁)、安泰商業銀行松江分行支票影本2張(偵一卷第87頁)、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寶橋分行存摺印鑑章(偵一卷第90頁)、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寶橋分行支票影本19張(偵一卷第93-111頁)、97年5月14日華南商業銀行活期性存款憑條、97年6月20日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偵一卷第204-206頁)、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組97年12月1日電防三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安泰商業銀行新店分行華南商業銀行新店分行傳票(偵一卷第213-1至213-41頁)、台灣票據交換所97年9月2日台票總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第一銀行新店分行票號ZA0000000、ZA0000000號票據正背面、退票理由單、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副本、遺失票據申報書正本、提示人資料查報表(97年度偵字第22963號偵卷〈下稱偵三卷〉第21至29頁)、欣玉堂公司轉帳傳票(偵三卷第68頁)、合作金庫寶橋分行支票1張(偵三卷第69頁)、合作金庫寶橋分行支票13張(偵三卷第72-80頁)、欣玉堂公司之合庫銀行寶橋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存款帳戶存摺明細、轉帳傳票(偵三卷第81-84頁)、欣玉堂公司存摺明細、轉帳傳票(偵三卷第85頁)、欣玉堂公司之華南銀行淡水分行活期存款帳戶存摺、轉帳傳票、全民健康保險費及滯納金欠費分期繳納申請書、支票5張、全民健康保險投保單位/被保險人欠費明細表(偵三卷第87-91頁)、欣玉堂公司活期存款存摺、華南商業銀行活期性存款存款憑條、97年7月薪資轉帳明細表(偵三卷第143-146頁)在卷可資佐證,且有相關扣押物品附卷可稽(原審卷二第43頁)【被告盜領支票所偽造之支票領用證私文書影本卷證出處詳附表一編號1、78-2說明;被告盜開附表一所示支票影本之卷證出處,詳如附表一各編號之說明;被告盜領附表二所示存款,各取款憑條影本之卷證出處,詳附表二各編號之說明】,是依上開證據資料,已足資擔保被告所為上開任意性自白之真實性,得為認定其犯罪之依據。

三、至被告上訴否認附表二編號22至38、40、41、42、44、46、

47、48、55、58、61、66各次領款所為係盜領,辯稱:各該次的取款憑條上所蓋印章,於原審有經鑑定都是真印鑑章,應該是徐堯新叫伊去領的,伊不是盜領云云【按:依被告上訴理由狀之記載,被告於上訴時尚否認附表二編號2、3、54號部分為其盜領之犯罪行為,經本院調查證據後,附表二編號2非被告所盜領,詳如以下無罪部分說明;至附表二編號3、54號部分,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已承稱該二次領款所為,係其所盜領,詳本院第178頁正面、背面104年10月6日審判筆錄】。經查:附表二編號22至38、40、41、42、44、46、47、48、55、58、61、66等各次取款之取款憑條,經原審送請經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其上之大小章(即欣玉堂公司、徐堯新之印章)部分,均非被告所持有之上開「契約用大小章」,至於是否為該公司之「正式大小章」,有部分係「相同」,部分則係「無法判定」,有法務部調查局103年9月3日調科貳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檢附之鑑定書1份(鑑定書見原審卷五第74至134頁。經本院核對,上開編號之鑑定結果詳A1、A2、B1、B2、B3、C1、B4、B5、B6、B7、B8、C2、C3、B9、B11、B12、C4、B13、B14、B15、B16、C5、B17、C6、C7、B19、B20、C9、C11、C12之說明)。雖上開各次取款憑條上之大小章非被告所持有之「契約用大小章」,而是或極有可能是真實之公司「正式大小章」,惟依證人黃淑芬於本院所證:「(原判決附表二編號22-38、40、41、42、

44、46、47、48、54、55、58、61、66等部分,查帳結果如何?)同104年8月24日所言,被告領取這些款項,都沒有公司傳票可查,所以認定是被告所盜領的。54號部分,被告在96年9月26日領取公司合庫帳戶11萬1108元後,直接存入合庫甲存帳戶,去軋她所盜開的支票,就是附表一編號86部分」、「(檢察官問:一般公司不管是支出還是收入,都會有憑證,然後再製作傳票,再由傳票過帳到分類帳或日記帳處理,如果沒有傳票的,就不會有日記帳,就不是公司上常收支款項,你是用這樣來認定盜領或是盜開?)是」等語(本院卷第176頁背面-177頁背面)。是上開編號之各次領款,經證人黃淑芬核對,均無被告製作之傳票可查,及對照被告於本院所陳:「如果是徐先生請我去領錢,作為公司的支出,依照公司規定,我都有製作傳票」等語(本院卷第178頁背面),是證人黃淑芬對帳結果,被告既未依公司規定製作傳票,則上開各次領款自係被告所盜領;再本案於偵查、原審審理階段數年期間,告訴人與被告均詳細逐筆對帳,及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於103年9月間出示後,被告亦未否認上開各次編號之領款為其所盜領,及被告上訴時原所否認之附表二編號3、54號領款部分,雖蓋有真實印章,亦係被告利用暫時保管欣玉堂公司「正式大小章」之機會偽造取款憑條盜領而來,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亦供稱:「編號3部分,是我盜領的。編號54號,是我盜領的,去軋附表一編號86的支票,我盜開的票」等語不諱(本院卷第178頁背面),故被告確實有藉暫時取得欣玉堂公司「正式大小章」之機會,偽造取款憑條盜領欣玉堂公司金融帳戶內存款無疑。且證人黃淑芬於本院104年8月24日準備程序時即陳稱:原判決附表二編號22-38、40、41、42、44、46、47、48、54、55、58、61、66等部分,有去核對這些日期的明細分類帳,都沒有記載這幾筆帳的支出用途等語,經本院詢問被告意見,被告沈默(詳本院卷第165頁正面、背面是日準備程序筆錄);迄至104年10月6日本院審理時,黃淑芬再以證人身分到庭為相同內容之證述,被告則表示意見稱:證人說找不到傳票,是否我盜領的,我也不知道,如果是徐先生請我去領錢,作為公司的支出,依照公司規定,我都有製作傳票等語(本院卷第178頁背面)。是被告就以上各編號究竟是否為其所盜領實已無明確記憶,且亦不否認係告訴人徐堯新授權領款之合法支出其都有製作傳票,則證人黃淑芬所證上開各編號都沒有轉帳傳票可查,就是被告所盜領一節,應屬可信。被告猶以上開取款憑條蓋有「正式大小章」之真印鑑章而爭執非其所盜領云云,認係避重就輕之詞,並非事實,並無可取。

四、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五、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案被告為上開犯行後,所涉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部分,業於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施行,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刑法第339條第1項則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刑法第339條第1項,將法定刑自「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提高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新、舊法律,修正後刑法第339條第1項並無較有利於被告之情形,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103年6月18日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規定。

六、論罪科刑:㈠按刑法上之偽造有價證券罪,以無權簽發之人冒用他人名義

簽發者,即行成立。凡未經授權或逾越授權之範圍,而以他人名義擅為簽發支票者,即與未受委任,擅權制作無異,均屬無權制作,而無解於偽造有價證券之罪責(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6311號判決要旨參照);又法人雖有獨立之人格,但係由法人之代表人,代表法人為事實上及法律上之行為,其效果直接及於法人,倘無代表法人權限之人,以法人之代表人自居,逕以法人名義製作有價證券,固得成立偽造有價證券罪(最高法院99度台上字第960號判決要旨可供參照)。再按同時偽造同一被害人之多件同類文書或同一被害人之多張支票時,其被害法益仍僅一個,不能以其偽造之文書件數或支票張數,計算其法益(最高法院73年台上字第3629號判例要旨參照)。另行使偽造有價證券以使人交付財物,如果所交付者即係該證券本身之價值,則其詐欺取財仍屬行使偽券之行為,不另成立詐欺罪名(最高法院25年上字第1814號判例要旨參照)。又郵局儲金簿,僅係證明私人往來存款之用,應屬私文書之一種,持偽造儲金簿向郵局提款,自係行使偽造私文書以詐財之行為,應從一重處斷(最高法院27年上字第2949號判例要旨參照)。銀行為便利存款人取款而印好任人索取填寫之取款憑條,非可流通市面得以自由轉讓,衹屬私文書之一種,不能認為有價證券,其偽造而行使以達詐欺取款之目的者,應從一重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罪(最高法院49年上字第1409號判例要旨參照)。

㈡核被告所為:①被告明知欣玉堂公司並無領取附表一編號1

、78-2支票之意,竟仍利用其身為會計之職,請領如附表一編號1、78-2所示空白支票,並盜用欣玉堂公司大小章予以簽收,表示請領並簽收如附表一編號1、78-2支票之意思,而各偽造相關文書後,分持向第一銀行新店分行、合作金庫銀行寶橋分行行使之,並領得如附表一編號1、78-2之空白支票簿2本(各含空白支票50張),是核被告此部分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盜用欣玉堂公司大小章之行為屬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亦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各以一行使偽造私文書行為,詐得如附表一編號1、78-2所示空白支票,而同時觸犯上開詐欺取財罪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二罪)。②被告關於附表一編號1、78-2以外之各編號所示冒用欣玉堂公司名義簽發支票之行為,均未經欣玉堂公司之授權且與欣玉堂公司無關,核被告此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01條第1項之偽造有價證券罪(共一五五罪)。

又被告盜用欣玉堂公司大小章,蓋用印文在如附表一編號1、78-2以外之各編號所示票據,因票據內所蓋大小章之印文,為構成有價證券之一部,其盜用印章行為係偽造有價證券之階段行為,包括於偽造有價證券行為之內,又被告偽造完成後復持以行使,其行使行為吸收於偽造行為之中,均不另論罪。又附表一編號2、10、15、22、23、24、47、52、58、62、68、78、116、130、137、139等各部分,被告於以上日期雖有偽造1張以上之支票,惟並無證據證明係被告異時、異地基於不同犯意而簽發,依「罪疑惟輕」之證據法則,即認係被告同時所偽造,各僅論以一罪。③被告就附表二編號2、115以外各編號所示之金融機構取款憑條上,盜蓋所暫時持有之欣玉堂公司「正式大小章」或所保管之欣玉堂公司「契約用大小章」,盜領欣玉堂公司所有金融帳戶內存款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每次盜領時,其每次盜用欣玉堂公司大小章之行為屬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亦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各次犯罪時,均係以一行使偽造私文書行為,詐得如附表一編號2、115以外所示款項,均係同時觸犯上開詐欺取財罪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均依刑法第55條規定,各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共一四七罪)。④被告就附表二編號115部分,其偽造欣玉堂公司合作金庫寶橋分行取款憑條盜領1萬元,並同日於傳票為不實記載,核其此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被告盜用欣玉堂公司大小章之行為屬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其偽造之低度行為亦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以一行使偽造私文書行為,詐得欣玉堂公司存款1萬元,並在傳票上故意隱匿為不實記載,係同時觸犯刑法詐欺取財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一罪)。又關於傳票記載不實部分,起訴書雖未明確記載此部分之犯罪事實,惟因與上開有罪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審理。⑤被告所犯以上各罪間,應分論併罰。

七、駁回理由原審以被告犯罪事證明確,適用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201條第1項、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55條(原審漏引此法條,不影響本件判決之結論,茲予補正)、第51條第5款,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等規定,就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告所為盜領支票、盜開支票犯行,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二罪)、刑法第201條第1項之偽造有價證券罪(共一五五罪);及就如附表二編號1、3至11、21至24、26至30、33至36、38至43、

45、46、50、52至57、59、65、68、69、73、75、78至81、84至87、89、91至98、100、101至104、107、107-1、111至

115、137、140、141、145、149所示之被告所為盜領存款犯行,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共七八罪),並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擔任欣玉堂公司之會計,不知謹慎自持,且不思以己力解決之經濟上問題,而分別以前開不正方法違犯如附表一及附表二所示各編號之犯行,對告訴人造成之危害甚鉅,所生危害非輕,又考量於法院審理時終能坦承上開犯行之犯後態度,暨被告前無犯罪紀錄,素行尚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及附表二以上各編號所示之刑,及說明本件被告所為各犯行,均係被告以盜用欣玉堂公司大小章方式為之,依上開說明,故均不諭知沒收,認事用法均無不合,量刑亦稱妥適,被告猶執前詞上訴否認部分犯罪及指摘原審量刑過重,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如主文第四項所示。

八、撤銷改判及科刑理由惟原審就被告所為如附表二編號12至20、25、31、32、37、

44、47至49、51、58、60至64、66、67、70、71、72、74、

82、83、88、90、99、105、106、108至110、116至136、

138、139、142、143、144、146-148、150等各次盜領欣玉堂公司金融帳戶存款犯行(共七十次),就被告所偽造之金融機構取款憑條部分均有誤載(詳如附表二以上各編號犯罪事實欄之說明),且為被告上訴時所指摘,原審判決關於此部分犯罪構成要件事實既有誤認,即無可維持,被告此部分上訴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附表二編號12至20、25、

31、32、37、44、47至49、51、58、60至64、66、67、70、

71、72、74、82、83、88、90、99、105、106、108至110、116至136、138、139、142、143、144、146至148、150等部分均撤銷改判,及原判決就有罪部分所定應執行刑亦應一併撤銷重行酌定。爰審酌被告並無前科,非品行不端之人,擔任告訴人公司會計,竟不知謹慎自持,且不思以己力解決之經濟上問題,利用負責人對其之信任,而為本件犯行,對告訴人造成之危害甚鉅,所生危害非輕,又考量其於法院審理時已坦認大部分犯罪,且於法庭上亦有表示認錯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二編號12至20、25、31、32、

37、44、47至49、51、58、60至64、66、67、70、71、72、

74、82、83、88、90、99、105、106、108至110、116至136、138、139、142、144、146至148、150等所示之刑諭知於

主文第2項,並與前開上訴駁回部分所處有期徒刑,定應執行刑如主文第五項所示。又被告上訴另以:原審所定應執行刑過高,其於犯後均坦認犯罪,且所提領款項亦有部分用於還款於公司,當時乃因受地下錢莊所逼不得已而犯本罪,現已離婚又獨立撫養二名年幼子女,請求再從輕量刑一節;惟被告擔任告訴人公司會計,竟違背告訴人之信任,長期盜開公司支票及挪用公司款項,造成告訴人公司嚴重損害,且因帳目混亂及被告說詞反覆,徒增對帳之困難性而涉訟多年,告訴人公司迄今尚未回復信用,被告所成立犯罪達三百件以上,情節可謂重大,所為實不宜輕縱,惟本院念及被告確實已坦認大部分犯罪,且亦經本院撤銷部分有罪判決,情節已較原審為輕,本院斟酌以上各情,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年,併此敘明。

貳、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一)、被告王玉鳳於97年4月23日盜用欣玉堂公司印章向合作金庫銀行領取支票簿1本(起訴書第8頁合作金庫支票存款附表欄位);(二)、被告王玉鳳於96年9月21日偽造第一銀行新店分行取款憑條1紙,盜領欣玉堂公司第一銀行新店分行帳號00000000000帳戶內之存款10,287元,並於同日在會計傳票為不實登載予以隱匿(起訴書附件1-1編號14;起訴書第7頁)。因認被告此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339條第1項詐欺罪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云云。

二、經查:㈠被告於97年4月23日固有至合作金庫寶橋分行以欣玉堂公司

名義領取印欣玉堂公司合作金庫支票存款帳戶之空白支票簿1本(內含支票號碼231801至231850號空白支票共50張),並有支票領用證1紙在卷可稽(偵一卷第112頁)。惟證人黃淑芬於本院審理證稱:「(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78-1、78-2,如何認定被告是盜領公司支票簿?提示20701號卷第74、112頁)因為這些領取單據上所蓋的印章,是被告保管的木頭章,而不是徐先生保管的支票存款的章子。章的外型是直角,牛角章是比較圓潤的,字體部分,有限公司的「司」字寬度跟高度也不同,「堂」字部分也不同。第74頁的第一、二張大章部分是牛角章,第三張的大章是木頭章。第112頁上方97年6月11日領取支票簿憑證上的公司大章是木頭章,可是112頁下方97.4.23領取支票簿憑證上的公司大章,看起來應該是公司真的印鑑章」等語(本院卷177頁正面)。

及經本院檢視,卷附97年4月23日之合作金庫寶橋分行支票領用證上印章,確與卷附97年6月5日第一銀行新店分行支票領用證上、97年6月11日合作金庫寶橋分行支票領用證上之印章略有不同,則被告玉玉鳳於97年4月23日至合作金庫寶橋分行領取空白支票簿,既是持用原則上由徐堯新保管之欣玉堂公司真實印鑑章,非無可能確係徐堯新指示被告領取而來,則被告否認此部分係盜領,非無可能,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應為被告有利之認定。

㈡被告固於96年9月21日有至第一銀行新店分行領取欣玉堂公

司第一銀行一般存款帳戶內之存款10,287元,並於同日在會計傳票記載支出欣玉堂公司96年4月份之健保費,有取款憑條及會計傳票各1紙在卷可稽(見支票影本卷㈠第1頁、偵三卷第68頁)。惟依證人黃淑芬於本院所陳:「附表二編號2部分,被告在96年9月21日所領取的10287元是去繳納96年7月份的健保費(見附件6健保局銷帳狀況表),她在傳票上登載繳96.4月份的健保費是不實在的(96.9.21轉讓傳票見附件5第2頁)」(本院卷第165頁正面)、「(原審判決附表二編號二,被告在96年9月21日所領取的10287元,查帳結果如何?)同104.8.24所言,是繳公司96年7月份的健保費,而不是如傳票上所登載的96年4月份的健保費」(本院卷第176頁背面)等語。可知,被告該筆領款並未據為己有或挪作他用,而確實有為欣玉堂公司繳納公司健用費用支出,則被告辯稱:此部分可能是傳票記載錯誤,現在也不記得為何96年9月21日會提款去繳公司96年7月份的健保費一節,應可採信。是被告就該筆提款所為,所使用係屬欣玉堂公司之真實印鑑章,且確實用以繳納公司健保費用,則被告該次領款應非盜領,被告否認有此部分犯罪,應可採信。

三、綜上所述,被告於97年4月23日至合作金庫寶橋分行領取空白支票簿及於96年9月21日至第一銀行新店分行領取欣玉堂公司存款10,287元,均係使用公司真實印鑑章,且所領得款項有使用於公司,並無公訴意旨所指之偽造私文書犯行。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被告確有此部分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被告被訴此部分犯罪不能證明,應為被告無罪諭知。原審疏未詳查,就以上部分為有罪科刑判決(即原審判決附表一編號78-1、原審判決附表二編號2部分),被告上訴否認有此二部分犯罪,認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附表一編號78-1、附表二編號2部分均撤銷並另諭知無罪如主文第三項所示,以免冤抑。

參、撤銷部分

一、原審判決另以:(一)、被告業務侵占欣玉堂公司之第一銀行新店分行帳號00000000000帳戶之支票號碼為ZA0000000、ZA0000000、ZA0000000、ZA0000000、ZA0000000、ZA00000

00、ZA0000000、ZA0000000、ZA0000000、ZA0000000、ZA0000000、ZA0000000、ZA0000000、ZA0000000、ZA0000000、ZA0000000、ZA0000000、ZA0000000等支票,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原審判決附表一編號27-1);(二)、被告業務侵占欣玉堂公司之安泰銀行松江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之支票號碼AQ0000000、AQ0000000、AQ0000000、AQ0000000、AQ0000000、AQ0000000、AQ0000

000、AQ0000000、AQ0000000、AQ0000000、AQ0000000、AQ0000000、AQ0000000、AQ0000000、AQ0000000、AQ0000000、

AQ 0000000、AQ0000000、AQ0000000、AQ0000000、AQ00000

00、AQ0000000、AQ0000000、AQ0000000、AQ0000000、AQ0000000、AQ0000000、AQ0000000、AQ0000000、AQ0000000、AQ0 000000、AQ0000000、AQ0000000、AQ0000000、AQ000000

0、AQ0000000、AQ0000000、AQ0000000等支票,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原審判決附表一編號27-2);(三)、被告業務侵占欣玉堂公司之合作金庫寶橋分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之支票號碼EN0000000、EN0000000、EN 0000000、EN0000000、EN0000000、EN0000000、EN0000000、EN0000000、EN0000000、EN0000000、EN0000000、EN0000000、EN0000000、EN0000000、EN0000000、EN0000000、E N0 000000、EN0000000、EN0000000、EN0000000、EN0000000、EN0000000、EN0000000、EN0000000、EN0000000、EN000 0000、EN0000000、EN0000000、EN0000000、EN000000

0、EN 0000000、EN0000000、EN0000000等支票,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原審判決附表一編號146-1);(四)被告業務侵占欣玉堂公司之華南銀行淡水分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之支票號碼支票號碼AD0000000、AD00000 00、AD0000000、AD0000000、AD0000000、AD0000000、AD00 00000、SC0000000、SC0000000、SC0000000、SC0000000等支票,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原審判決附表一編號146-2);(五)、被告於96年8月6日在欣玉堂有限公司編號C960806N、C960813Q之會計傳票上為不實登載,被告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原審判決附表二編號1-1);(六)、被告於97年7月22日在欣玉堂有限公司傳票編號C0000000之於會計傳票上為不實之記載,被告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原審判決附表二編號114-1);(七)、被告於97年1月2日未經欣玉堂公司授權,擅自為合作金庫寶橋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自行交易1次,金額20000元,被告所為係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原審判決附表二編號76);(八)、被告於97年1月4日未經欣玉堂公司授權,擅自為合作金庫寶橋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自行交易1次,金額30000元,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210條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原審判決附表二編號77);(九)、被告於97年3月11日以契約用大小章向合作金庫寶橋分行盜領帳號0000000000000帳戶之存摺1本,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原審判決附表二編號100-1)。

二、按有罪之判決書應記載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308條後段規定有明文。再科刑判決書須先認定犯罪事實,然後於理由內敘明其認定犯罪所憑之證據,方足以資論罪科刑,否則僅於理由內敘明其有犯罪之證據,而事實欄內並未認定有何種犯罪之事實,不惟理由失其根據,且與法定程式亦不相符(最高法院24年上字第1032號判例參照)。

三、查:原審判決固於附表一編號27-1、27-2、146-1、146-2等部分認定被告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並予科刑(四罪);及附表二編號1-1、114-1等部分認定被告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並予科刑(二罪);及附表二編號76、77等部分認定被告犯刑法第216、210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二罪);及附表二編號100-1部分犯刑法第216、210條之行使偽造準文書罪(一罪)。惟依原審判決書事實欄之記載(原審判決書第1、2頁),其對被告於何時、何地、如何侵占空白票據行為?何時、何地於何會計傳票上為不實記載?如何利用欣玉堂公司帳戶自行交易?何時、何地盜領欣玉堂公司何帳戶存摺等各節,均隻字未提,於理由中亦極簡略說明其所憑證據,而逕於附表一、二以上各編號認定被告有上開各罪,且於「宣告刑」欄宣示被告之罪名及刑度,揆諸前開說明,原審判決關於此部分之記載難認與法定程式相合。另本院再比對起訴書之記載,起訴書之大量附件均係告訴人最初所提資料,惟起訴書於犯罪事實欄則完全未敘明以上各部分之犯罪事實,是上開各部分是否確為起訴效力所及,亦有疑問。綜上,原審判決附表一編號27-1、27-2、146-1、146-2及附表二編號1-1、114-1、76、

77、100-1等各部分,雖有宣告被告所犯罪名及科刑,惟以上部分之犯罪事實(含犯罪時間、方法、內容等),起訴書及原審判決書於事實欄均未記載(按起訴書事實欄僅概括敘及被告有盜領空白支票、盜開支票及盜領存款等行為),本院認以上各部分非為起訴效力所及,且不在原審所認定之犯罪事實範圍內,原審逕於附表一編號27-1、27-2、146-1、146-2,及附表二編號1-1、114-1、76、77、100-1等各編號宣告刑欄下宣示被告所犯罪名及刑度,並於主文欄中諭知,自有違誤,且因本院認上開各部分,並非起訴效力所及,亦不在原審判決事實範圍內,故由本院將原判決附表一編號27-1、27-2、146-1、146-2,及附表二編號1-1、114-1、76、

77、100-1等均予撤銷,以資適法。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201條第1項、第216條、第210條、第55條、第51條第5款,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四猛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世宗

法 官 黃斯偉法 官 孫惠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潘文賢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商業會計法第71條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6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中華民國刑法第201條(有價證券之偽造變造與行使罪)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 千元以下罰金。

行使偽造、變造之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 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100.11.30)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起訴書編│犯罪事實 │金融機構帳號 │卷證出處 │原審宣告刑 ││ │號: │ │(金額、票據號碼)│ │ │├──┼────┼─────────┼─────────┼───────┼──────────┤│1 │起訴書第│於97年6 月5 日盜用│第一銀行新店分行 │偵一卷第74頁 │王玉鳳犯行使偽造私文││ │6 至7 頁│欣玉堂公司印章向第│帳號00000000000 │ │書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附表欄位│一銀行領取支票簿1 │ │ │。 ││ │ │本(合計50張支票)│ │ │ │├──┼────┼─────────┼─────────┼───────┼──────────┤│2 │附件1 │於97年6 月30日偽造│第一銀行新店分行 │支票影本㈠第16│王玉鳳犯偽造有價證券││ │編號1 │第一銀行支票1 紙,│帳號00000000000 │頁 │罪,處有期徒刑叁年陸││ │ │並於同日兌現 │金額:5000元 │ │月。 ││ │ │ │支票號碼ZA0000000 │ │ ││ ├────┼─────────┼─────────┼───────┤ ││ │附件1 │於97年6 月30日偽造│第一銀行新店分行 │支票影本㈠第17│ ││ │編號2 │第一銀行支票1 紙,│帳號00000000000 │頁 │ ││ │ │並於同日兌現 │金額:37000 元 │ │ ││ │ │ │支票號碼ZA0000000 │ │ │├──┼────┼─────────┼─────────┼───────┼──────────┤│3 │附件1 │於97年7月1日偽造第│第一銀行新店分行 │支票影本㈠第18│王玉鳳犯偽造有價證券││ │編號3 │一銀行支票1 紙,並│帳號00000000000 │頁 │罪,處有期徒刑叁年肆││ │ │於同日兌現 │金額:8000元 │ │月。 ││ │ │ │支票號碼ZA0000000 │ │ │├──┼────┼─────────┼─────────┼───────┼──────────┤│4 │附件1 │於97年7月4日偽造第│第一銀行新店分行 │支票影本㈠第19│王玉鳳犯偽造有價證券││ │編號4 │一銀行支票1 紙,並│帳號00000000000 │頁 │罪,處有期徒刑叁年肆││ │ │於同日兌現 │金額:50000元 │ │月。 ││ │ │ │支票號碼ZA0000000 │ │ │├──┼────┼─────────┼─────────┼───────┼──────────┤│5 │附件1 │於97年7月7日偽造第│第一銀行新店分行 │支票影本㈠第20│王玉鳳犯偽造有價證券││ │編號5 │一銀行支票1 紙,並│帳號00000000000 │頁 │罪,處有期徒刑叁年肆││ │ │於同日兌現 │金額:36000元 │ │月。 ││ │ │ │支票號碼ZA0000000 │ │ │├──┼────┼─────────┼─────────┼───────┼──────────┤│6 │附件1 │於97年7月8日偽造第│第一銀行新店分行 │支票影本㈠第21│王玉鳳犯偽造有價證券││ │編號6 │一銀行支票1紙,並 │帳號00000000000 │頁 │罪,處有期徒刑叁年肆││ │ │於同日兌現 │金額:8000元 │ │月。 ││ │ │ │支票號碼ZA0000000 │ │ │├──┼────┼─────────┼─────────┼───────┼──────────┤│7 │附件1 │於97年7月9日偽造第│第一銀行新店分行 │支票影本㈠第22│王玉鳳犯偽造有價證券││ │編號7 │一銀行支票1紙,並 │帳號00000000000 │頁 │罪,處有期徒刑叁年肆││ │ │於同日兌現 │金額:50000元 │ │月。 ││ │ │ │支票號碼ZA0000000 │ │ │├──┼────┼─────────┼─────────┼───────┼──────────┤│8 │附件1 │於97年7月11日偽造 │第一銀行新店分行 │支票影本㈠第23│王玉鳳犯偽造有價證券││ │編號8 │第一銀行支票1紙, │帳號00000000000 │頁 │罪,處有期徒刑叁年肆││ │ │並於同日兌現 │金額:49000元 │ │月。 ││ │ │ │支票號碼ZA0000000 │ │ │├──┼────┼─────────┼─────────┼───────┼──────────┤│9 │附件1 │於97年7月14日偽造 │第一銀行新店分行 │支票影本㈠第24│王玉鳳犯偽造有價證券││ │編號9 │第一銀行支票1紙, │帳號00000000000 │頁 │罪,處有期徒刑叁年肆││ │ │並於同日兌現 │金額:50000元 │ │月。 ││ │ │ │支票號碼ZA0000000 │ │ │├──┼────┼─────────┼─────────┼───────┼──────────┤│10 │附件1 │於97年7月15日偽造 │第一銀行新店分行 │支票影本㈠第25│王玉鳳犯偽造有價證券││ │編號10 │第一銀行支票1紙, │帳號00000000000 │頁 │罪,處有期徒刑叁年陸││ │ │並於同日兌現 │金額:8000元 │ │月。 ││ │ │ │支票號碼ZA0000000 │ │ ││ ├────┼─────────┼─────────┼───────┤ ││ │附件1 │於97年7月15日偽造 │第一銀行新店分行 │支票影本㈠第26│ ││ │編號11 │第一銀行支票1紙, │帳號00000000000 │頁 │ ││ │ │並於同日兌現 │金額:10000元 │ │ ││ │ │ │支票號碼ZA0000000 │ │ │├──┼────┼─────────┼─────────┼───────┼──────────┤│11 │附件1 │於97年7月17日偽造 │第一銀行新店分行 │支票影本㈠第27│王玉鳳犯偽造有價證券││ │編號12 │第一銀行支票1紙, │帳號00000000000 │頁 │罪,處有期徒刑叁年肆││ │ │並於同日兌現 │金額:50000元 │ │月。 ││ │ │ │支票號碼ZA0000000 │ │ │├──┼────┼─────────┼─────────┼───────┼──────────┤│12 │附件1 │於97年7月22日偽造 │第一銀行新店分行 │支票影本㈠第28│王玉鳳犯偽造有價證券││ │編號13 │第一銀行支票1紙, │帳號00000000000 │頁 │罪,處有期徒刑叁年肆││ │ │並於同日兌現 │金額:8000元 │ │月。 ││ │ │ │支票號碼ZA0000000 │ │ │├──┼────┼─────────┼─────────┼───────┼──────────┤│13 │附件1 │於97年7月26日偽造 │第一銀行新店分行 │支票影本㈠第29│王玉鳳犯偽造有價證券││ │編號14 │第一銀行支票1紙, │帳號00000000000 │頁 │罪,處有期徒刑叁年肆││ │ │嗣於97年7月30日兌 │金額:25000元 │ │月。 ││ │ │現 │支票號碼ZA0000000 │ │ │├──┼────┼─────────┼─────────┼───────┼──────────┤│14 │附件1 │於97年7月27日偽造 │第一銀行新店分行 │支票影本㈠第32│王玉鳳犯偽造有價證券││ │編號17 │第一銀行支票1紙, │帳號00000000000 │頁 │罪,處有期徒刑叁年肆││ │ │嗣於97年8月1日兌現│金額:20000元 │ │月。 ││ │ │ │支票號碼ZA0000000 │ │ │├──┼────┼─────────┼─────────┼───────┼──────────┤│15 │附件1 │於97年7月29日偽造 │第一銀行新店分行 │支票影本㈠第30│王玉鳳犯偽造有價證券││ │編號15 │第一銀行支票1紙, │帳號00000000000 │頁 │罪,處有期徒刑叁年陸││ │ │並於97年7月30日兌 │金額:8000元 │ │月。 ││ │ │現 │支票號碼ZA0000000 │ │ ││ ├────┼─────────┼─────────┼───────┤ ││ │附件1 │於97年7月29日偽造 │第一銀行新店分行 │偵三卷第24 頁 │ ││ │編號26 │第一銀行支票1紙, │帳號00000000000 │ │ ││ │ │雖於97年8月15日提 │金額:50000元 │ │ ││ │ │示,因掛失止付退票│支票號碼ZA0000000 │ │ ││ │ │未兌現 │ │ │ │├──┼────┼─────────┼─────────┼───────┼──────────┤│16 │附件1 │於97年7月31日偽造 │第一銀行新店分行 │支票影本㈠第31│王玉鳳犯偽造有價證券││ │編號16 │第一銀行支票1紙, │帳號00000000000 │頁 │罪,處有期徒刑叁年肆││ │ │並於同日兌現 │金額:60000元 │ │月。 ││ │ │ │支票號碼ZA0000000 │ │ │├──┼────┼─────────┼─────────┼───────┼──────────┤│17 │附件1 │於97年8月2日偽造第│第一銀行新店分行 │支票影本㈠第33│王玉鳳犯偽造有價證券││ │編號18 │一銀行支票1紙,嗣 │帳號00000000000 │頁 │罪,處有期徒刑叁年肆││ │ │於97年8月4日兌現 │金額:50000元 │ │月。 ││ │ │ │支票號碼ZA0000000 │ │ │├──┼────┼─────────┼─────────┼───────┼──────────┤│18 │附件1 │於97年8月4日偽造第│第一銀行新店分行 │支票影本㈠第37│王玉鳳犯偽造有價證券││ │編號22 │一銀行支票1紙,嗣 │帳號00000000000 │頁 │罪,處有期徒刑叁年肆││ │ │於97年8月11日兌現 │金額:34000元 │ │月。 ││ │ │ │支票號碼ZA0000000 │ │ │├──┼────┼─────────┼─────────┼───────┼──────────┤│19 │附件1編 │於97年8月6日偽造第│第一銀行新店分行 │支票影本㈠第34│王玉鳳犯偽造有價證券││ │號19 │一銀行支票1紙,並 │帳號00000000000 │頁 │罪,處有期徒刑叁年肆││ │ │於同日兌現 │金額:100000元 │ │月。 ││ │ │ │支票號碼ZA0000000 │ │ │├──┼────┼─────────┼─────────┼───────┼──────────┤│20 │附件1 │於97年8月7日偽造第│第一銀行新店分行 │偵三卷第25 頁 │王玉鳳犯偽造有價證券││ │編號25 │一銀行支票1紙,雖 │帳號00000000000 │ │罪,處有期徒刑叁年肆││ │ │於97年8月15日提示 │金額:10000元 │ │月。 ││ │ │,因掛失止付退票未│支票號碼ZA0000000 │ │ ││ │ │兌現 │ │ │ │├──┼────┼─────────┼─────────┼───────┼──────────┤│21 │附件1 │於97年8月8日偽造第│第一銀行新店分行 │支票影本㈠第35│王玉鳳犯偽造有價證券││ │編號20 │一銀行支票1紙,並 │帳號00000000000 │頁 │罪,處有期徒刑叁年肆││ │ │於同日兌現 │金額:110000元 │ │月。 ││ │ │ │支票號碼ZA0000000 │ │ │├──┼────┼─────────┼─────────┼───────┼──────────┤│22 │附件1 │於97年8月11日偽造 │第一銀行新店分行 │支票影本㈠第36│王玉鳳犯偽造有價證券││ │編號21 │第一銀行支票1紙, │帳號00000000000 │頁 │罪,處有期徒刑叁年陸││ │ │並於同日兌現 │金額:10000元 │ │月。 ││ │ │ │支票號碼ZA0000000 │ │ ││ ├────┼─────────┼─────────┼───────┤ ││ │附件1 │於97年8月11日偽造 │第一銀行新店分行 │支票影本㈠第38│ ││ │編號23 │第一銀行支票1紙, │帳號00000000000 │頁 │ ││ │ │並於同日兌現 │金額:50000元 │ │ ││ │ │ │支票號碼ZA0000000 │ │ │├──┼────┼─────────┼─────────┼───────┼──────────┤│23 │附件1 │於97年8月12日偽造 │第一銀行新店分行 │支票影本㈠第39│王玉鳳犯偽造有價證券││ │編號24 │第一銀行支票1紙, │帳號00000000000 │頁 │罪,處有期徒刑叁年陸││ │ │並於同日兌現 │金額:25000元 │ │月。 ││ │ │ │支票號碼ZA0000000 │ │ ││ ├────┼─────────┼─────────┼───────┤ ││ │附件1 │於97年8月12日偽造 │第一銀行新店分行 │偵三卷第92頁 │ ││ │編號32 │第一銀行支票1紙, │帳號00000000000 │ │ ││ │ │雖於於97年8月14日 │金額:50000元 │ │ ││ │ │日提示,因掛失止付│支票號碼ZA0000000 │ │ ││ │ │退票未兌現 │ │ │ │├──┼────┼─────────┼─────────┼───────┼──────────┤│24 │附件1 │於97年8月14日偽造 │第一銀行新店分行 │偵三卷第92頁 │王玉鳳犯偽造有價證券││ │編號30 │第一銀行支票1紙, │帳號00000000000 │ │罪,處有期徒刑叁年陸││ │ │雖於同日提示,因掛│金額:66000元 │ │月。 ││ │ │失止付退票未兌現 │支票號碼ZA0000000 │ │ ││ ├────┼─────────┼─────────┤ │ ││ │附件1 │於97年8月14日偽造 │第一銀行新店分行 │ │ ││ │編號31 │第一銀行支票1紙, │帳號00000000000 │ │ ││ │ │雖於同日提示,因掛│金額:50000元 │ │ ││ │ │失止付退票未兌現 │支票號碼ZA0000000 │ │ │├──┼────┼─────────┼─────────┼───────┼──────────┤│25 │附件1 │於97年8月15日偽造 │第一銀行新店分行 │偵四卷第15頁 │王玉鳳犯偽造有價證券││ │編號27 │第一銀行支票1紙, │帳號00000000000 │ │罪,處有期徒刑叁年肆││ │ │雖於同日提示,因掛│金額:38000元 │ │月。 ││ │ │失止付退票未兌現 │支票號碼ZA0000000 │ │ │├──┼────┼─────────┼─────────┼───────┼──────────┤│26 │附件1 │於97年8月19日偽造 │第一銀行新店分行 │偵一卷第78頁 │王玉鳳犯偽造有價證券││ │編號28 │第一銀行支票1紙, │帳號00000000000 │ │罪,處有期徒刑叁年肆││ │ │雖於同日提示,因掛│金額:50000元 │ │月。 ││ │ │失止付退票未兌現 │支票號碼ZA0000000 │ │ │├──┼────┼─────────┼─────────┼───────┼──────────┤│27 │附件1 │於97年8月20日偽造 │第一銀行新店分行 │偵一卷第77頁 │王玉鳳犯偽造有價證券││ │編號29 │第一銀行支票1紙, │帳號00000000000 │ │罪,處有期徒刑叁年肆││ │ │雖於同日提示,因掛│金額:50000元 │ │月。 ││ │ │失止付退票未兌現 │支票號碼ZA0000000 │ │ │├──┼────┼─────────┼─────────┬───────┼──────────┤│28 │附件2 │於96年8月27日偽造 │安泰銀行松江分行 │支票影本㈢第1 │王玉鳳犯偽造有價證券││ │編號1 │安泰銀行支票1紙, │帳號00000000000000│頁 │罪,處有期徒刑叁年肆││ │ │嗣於96年8月29日兌 │金額:20000元 │ │月。 ││ │ │現 │支票號碼AQ0000000 │ │ │├──┼────┼─────────┼─────────┼───────┼──────────┤│29 │附件2 │於96年9月14日偽造 │安泰銀行松江分行 │支票影本㈢第2 │王玉鳳犯偽造有價證券││ │編號2 │安泰銀行支票1紙, │帳號00000000000000│頁 │罪,處有期徒刑叁年肆││ │ │並於同日兌現 │金額:35000元 │ │月。 ││ │ │ │支票號碼AQ0000000 │ │ │├──┼────┼─────────┼─────────┼───────┼──────────┤│30 │附件2 │於96年9月26日偽造 │安泰銀行松江分行 │支票影本㈢第4 │王玉鳳犯偽造有價證券││ │編號3 │安泰銀行支票1紙, │帳號00000000000000│頁 │罪,處有期徒刑叁年肆││ │ │並於同日兌現 │金額:35000元 │ │月。 ││ │ │ │支票號碼AQ0000000 │ │ │├──┼────┼─────────┼─────────┼───────┼──────────┤│31 │附件2 │於96年10月23日偽造│安泰銀行松江分行 │支票影本㈢第5 │王玉鳳犯偽造有價證券││ │編號4 │安泰銀行支票1紙, │帳號00000000000000│頁 │罪,處有期徒刑叁年肆││ │ │並於同日兌現 │金額:30000元 │ │月。 ││ │ │ │支票號碼AQ0000000 │ │ │├──┼────┼─────────┼─────────┼───────┼──────────┤│32 │附件2 │於96年10月30日偽造│安泰銀行松江分行 │支票影本㈢第6 │王玉鳳犯偽造有價證券││ │編號5 │安泰銀行支票1紙, │帳號00000000000000│頁 │罪,處有期徒刑叁年肆││ │ │並於同日兌現 │金額:30000元 │ │月。 ││ │ │ │支票號碼AQ0000000 │ │ │├──┼────┼─────────┼─────────┼───────┼──────────┤│33 │附件2 │於96年11月5日偽造 │安泰銀行松江分行 │支票影本㈢第7 │王玉鳳犯偽造有價證券││ │編號6 │安泰銀行支票1紙, │帳號00000000000000│頁 │罪,處有期徒刑叁年肆││ │ │並於同日兌現 │金額:40000元 │ │月。 ││ │ │ │支票號碼AQ0000000 │ │ │├──┼────┼─────────┼─────────┼───────┼──────────┤│34 │附件2 │於96年11月25日偽造│安泰銀行松江分行 │支票影本㈢第9 │王玉鳳犯偽造有價證券││ │編號8 │安泰銀行支票1紙, │帳號00000000000000│頁 │罪,處有期徒刑叁年肆││ │ │嗣於96年11月29日兌│金額:20000元 │ │月。 ││ │ │現 │支票號碼AQ0000000 │ │ │├──┼────┼─────────┼─────────┼───────┼──────────┤│35 │附件2 │於96年11月26日偽造│安泰銀行松江分行 │支票影本㈢第8 │王玉鳳犯偽造有價證券││ │編號7 │安泰銀行支票1紙, │帳號00000000000000│頁 │罪,處有期徒刑叁年肆││ │ │並於同日兌現 │金額:30000元 │ │月。 ││ │ │ │支票號碼AQ0000000 │ │ │├──┼────┼─────────┼─────────┼───────┼──────────┤│36 │附件2 │於97年2月5日偽造安│安泰銀行松江分行 │支票影本㈢第11│王玉鳳犯偽造有價證券││ │編號9 │泰銀行支票1紙,並 │帳號00000000000000│頁 │罪,處有期徒刑叁年肆││ │ │於同日兌現 │金額:40000元 │ │月。 ││ │ │ │支票號碼AQ0000000 │ │ │├──┼────┼─────────┼─────────┼───────┼──────────┤│37 │附件2 │於97年2月12日偽造 │安泰銀行松江分行 │支票影本㈢第12│王玉鳳犯偽造有價證券││ │編號10 │安泰銀行支票1紙, │帳號00000000000000│頁 │罪,處有期徒刑叁年肆││ │ │並於同日兌現 │金額:30000元 │ │月。 ││ │ │ │支票號碼AQ0000000 │ │ │├──┼────┼─────────┼─────────┼───────┼──────────┤│38 │附件2 │於97年2月13日偽造 │安泰銀行松江分行 │支票影本㈢第13│王玉鳳犯偽造有價證券││ │編號11 │安泰銀行支票1紙, │帳號00000000000000│頁 │罪,處有期徒刑叁年肆││ │ │並於同日兌現 │金額:30000元 │ │月。 ││ │ │ │支票號碼AQ0000000 │ │ │├──┼────┼─────────┼─────────┼───────┼──────────┤│39 │附件2 │於97年2月19日偽造 │安泰銀行松江分行 │支票影本㈢第14│王玉鳳犯偽造有價證券││ │編號12 │安泰銀行支票1紙, │帳號00000000000000│頁 │罪,處有期徒刑叁年肆││ │ │並於同日兌現 │金額:40000元 │ │月。 ││ │ │ │支票號碼AQ0000000 │ │ │├──┼────┼─────────┼─────────┼───────┼──────────┤│40 │附件2 │於97年2月21日偽造 │安泰銀行松江分行 │支票影本㈢第15│王玉鳳犯偽造有價證券││ │編號13 │安泰銀行支票1紙, │帳號00000000000000│頁 │罪,處有期徒刑叁年肆││ │ │並於同日兌現 │金額:30000元 │ │月。 ││ │ │ │支票號碼AQ0000000 │ │ │├──┼────┼─────────┼─────────┼───────┼──────────┤│41 │附件2 │於97年2月29日偽造 │安泰銀行松江分行 │支票影本㈢第16│王玉鳳犯偽造有價證券││ │編號14 │安泰銀行支票1紙, │帳號00000000000000│頁 │罪,處有期徒刑叁年肆││ │ │並於同日兌現 │金額:30000元 │ │月。 ││ │ │ │支票號碼AQ0000000 │ │ │├──┼────┼─────────┼─────────┼───────┼──────────┤│42 │附件2 │於97年3月11日偽造 │安泰銀行松江分行 │支票影本㈢第17│王玉鳳犯偽造有價證券││ │編號15 │安泰銀行支票1紙, │帳號00000000000000│頁 │罪,處有期徒刑叁年肆││ │ │並於同日兌現 │金額:30000元 │ │月。 ││ │ │ │支票號碼AQ0000000 │ │ │├──┼────┼─────────┼─────────┼───────┼──────────┤│43 │附件2 │於97年3月18日偽造 │安泰銀行松江分行 │支票影本㈢第18│王玉鳳犯偽造有價證券││ │編號16 │安泰銀行支票1紙, │帳號00000000000000│頁 │罪,處有期徒刑叁年肆││ │ │並於同日兌現 │金額:40000元 │ │月。 ││ │ │ │支票號碼AQ0000000 │ │ │├──┼────┼─────────┼─────────┼───────┼──────────┤│44 │附件2 │於97年3月24日偽造 │安泰銀行松江分行 │支票影本㈢第19│王玉鳳犯偽造有價證券││ │編號17 │安泰銀行支票1紙, │帳號00000000000000│頁 │罪,處有期徒刑叁年肆││ │ │並於同日兌現 │金額:40000元 │ │月。 ││ │ │ │支票號碼AQ0000000 │ │ │├──┼────┼─────────┼─────────┼───────┼──────────┤│45 │附件2 │於97年3月26日偽造 │安泰銀行松江分行 │支票影本㈢第20│王玉鳳犯偽造有價證券││ │編號18 │安泰銀行支票1紙, │帳號00000000000000│頁 │罪,處有期徒刑叁年肆││ │ │並於同日兌現 │金額:30000元 │ │月。 ││ │ │ │支票號碼AQ0000000 │ │ │├──┼────┼─────────┼─────────┼───────┼──────────┤│46 │附件2 │於97年3月28日偽造 │安泰銀行松江分行 │支票影本㈢第21│王玉鳳犯偽造有價證券││ │編號19 │安泰銀行支票1紙, │帳號00000000000000│頁 │罪,處有期徒刑叁年肆││ │ │並於同日兌現 │金額:40000元 │ │月。 ││ │ │ │支票號碼AQ0000000 │ │ │├──┼────┼─────────┼─────────┼───────┼──────────┤│47 │附件2 │於97年4月3日偽造安│安泰銀行松江分行 │支票影本㈢第22│王玉鳳犯偽造有價證券││ │編號20 │泰銀行支票1紙,並 │帳號00000000000000│頁 │罪,處有期徒刑叁年陸││ │ │於同日兌現 │金額:30000元 │ │月。 ││ │ │ │支票號碼AQ0000000 │ │ ││ ├────┼─────────┼─────────┼───────┤ ││ │附件2 │於97年4月3日偽造安│安泰銀行松江分行 │支票影本㈢第23│ ││ │編號21 │泰銀行支票1紙,並 │帳號00000000000000│頁 │ ││ │ │於同日兌現 │金額:40000元 │ │ ││ │ │ │支票號碼AQ0000000 │ │ │├──┼────┼─────────┼─────────┼───────┼──────────┤│48 │附件2 │於97年4月7日偽造安│安泰銀行松江分行 │支票影本㈢第24│王玉鳳犯偽造有價證券││ │編號22 │泰銀行支票1紙,並 │帳號00000000000000│頁 │罪,處有期徒刑叁年肆││ │ │於同日兌現 │金額:40000元 │ │月。 ││ │ │ │支票號碼AQ0000000 │ │ │├──┼────┼─────────┼─────────┼───────┼──────────┤│49 │附件2 │於97年4月11日偽造 │安泰銀行松江分行 │支票影本㈢第25│王玉鳳犯偽造有價證券││ │編號23 │安泰銀行支票1紙, │帳號00000000000000│頁 │罪,處有期徒刑叁年肆││ │ │並於同日兌現 │金額:40000元 │ │月。 ││ │ │ │支票號碼AQ0000000 │ │ │├──┼────┼─────────┼─────────┼───────┼──────────┤│50 │附件2 │於97年4月15日偽造 │安泰銀行松江分行 │支票影本㈢第30│王玉鳳犯偽造有價證券││ │編號27 │安泰銀行支票1紙, │帳號00000000000000│頁 │罪,處有期徒刑叁年肆││ │ │嗣於97年4月29日兌 │金額:8000元 │ │月。 ││ │ │現 │支票號碼AQ0000000 │ │ │├──┼────┼─────────┼─────────┼───────┼──────────┤│51 │附件2 │於97年4月18日偽造 │安泰銀行松江分行 │支票影本㈢第26│王玉鳳犯偽造有價證券││ │編號24 │安泰銀行支票1紙, │帳號00000000000000│頁 │罪,處有期徒刑叁年肆││ │ │並於同日兌現 │金額:30000元 │ │月。 ││ │ │ │支票號碼AQ0000000 │ │ │├──┼────┼─────────┼─────────┼───────┼──────────┤│52 │附件2 │於97年4月21日偽造 │安泰銀行松江分行 │支票影本㈢第27│王玉鳳犯偽造有價證券││ │編號25 │安泰銀行支票1紙, │帳號00000000000000│頁 │罪,處有期徒刑叁年陸││ │ │並於同日兌現 │金額:40000元 │ │月。 ││ │ │ │支票號碼AQ0000000 │ │ ││ ├────┼─────────┼─────────┼───────┤ ││ │附件2 │於97年4月21日偽造 │安泰銀行松江分行 │支票影本㈢第51│ ││ │編號55 │安泰銀行支票1紙, │帳號00000000000000│頁 │ ││ │ │嗣於97年7月30日兌 │金額:100000元 │ │ ││ │ │現 │支票號碼AQ0000000 │ │ │├──┼────┼─────────┼─────────┼───────┼──────────┤│53 │附件2 │於97年4月25日偽造 │安泰銀行松江分行 │支票影本㈢第28│王玉鳳犯偽造有價證券││ │編號26 │安泰銀行支票1紙, │帳號00000000000000│頁 │罪,處有期徒刑叁年肆││ │ │並於同日兌現 │金額:40000元 │ │月。 ││ │ │ │支票號碼AQ0000000 │ │ │├──┼────┼─────────┼─────────┼───────┼──────────┤│54 │附件2 │於97年5月2日偽造安│安泰銀行松江分行 │支票影本㈢第31│王玉鳳犯偽造有價證券││ │編號28 │泰銀行支票1紙,並 │帳號00000000000000│頁 │罪,處有期徒刑叁年肆││ │ │於同日兌現 │金額:50000元 │ │月。 ││ │ │ │支票號碼AQ0000000 │ │ │├──┼────┼─────────┼─────────┼───────┼──────────┤│55 │附件2 │於97年5月5日偽造安│安泰銀行松江分行 │支票影本㈢第32│王玉鳳犯偽造有價證券││ │編號29 │泰銀行支票1紙,並 │帳號00000000000000│頁 │罪,處有期徒刑叁年肆││ │ │於同日兌現 │金額:50000元 │ │月。 ││ │ │ │支票號碼AQ0000000 │ │ │├──┼────┼─────────┼─────────┼───────┼──────────┤│56 │附件2 │於97年5月19日偽造 │安泰銀行松江分行 │支票影本㈢第33│王玉鳳犯偽造有價證券││ │編號30 │安泰銀行支票1紙, │帳號00000000000000│頁 │罪,處有期徒刑叁年肆││ │ │並於同日兌現 │金額:60000元 │ │月。 ││ │ │ │支票號碼AQ0000000 │ │ │├──┼────┼─────────┼─────────┼───────┼──────────┤│57 │附件2 │於97年5月19日偽造 │安泰銀行松江分行 │支票影本㈢第34│王玉鳳犯偽造有價證券││ │編號31 │安泰銀行支票1紙, │帳號00000000000000│頁 │罪,處有期徒刑叁年肆││ │ │嗣於97年5月20日兌 │金額:30000元 │ │月。 ││ │ │現 │支票號碼AQ0000000 │ │ │├──┼────┼─────────┼─────────┼───────┼──────────┤│58 │附件2 │於97年5月22日偽造 │安泰銀行松江分行 │支票影本㈢第35│王玉鳳犯偽造有價證券││ │編號32 │安泰銀行支票1紙, │帳號00000000000000│頁 │罪,處有期徒刑叁年陸││ │ │並於同日兌現 │金額:100000元 │ │月。 ││ │ │ │支票號碼AQ0000000 │ │ ││ ├────┼─────────┼─────────┼───────┤ ││ │附件2 │於97年5月22日偽造 │安泰銀行松江分行 │支票影本㈢第37│ ││ │編號34 │安泰銀行支票1紙, │帳號00000000000000│頁 │ ││ │ │並於97年5月23日兌 │金額:50000元 │ │ ││ │ │現 │支票號碼AQ0000000 │ │ │├──┼────┼─────────┼─────────┼───────┼──────────┤│59 │附件2 │於97年5月23日偽造 │安泰銀行松江分行 │支票影本㈢第36│王玉鳳犯偽造有價證券││ │編號33 │安泰銀行支票1紙, │帳號00000000000000│頁 │罪,處有期徒刑叁年肆││ │ │並於同日兌現 │金額:50000元 │ │月。 ││ │ │ │支票號碼AQ0000000 │ │ │├──┼────┼─────────┼─────────┼───────┼──────────┤│60 │附件2 │於97年5月27日偽造 │安泰銀行松江分行 │支票影本㈢第38│王玉鳳犯偽造有價證券││ │編號35 │安泰銀行支票1紙, │帳號00000000000000│頁 │罪,處有期徒刑叁年肆││ │ │並於同日兌現 │金額:8000元 │ │月。 ││ │ │ │支票號碼AQ0000000 │ │ │├──┼────┼─────────┼─────────┼───────┼──────────┤│61 │附件2 │於97年5月28日偽造 │安泰銀行松江分行 │支票影本㈢第39│王玉鳳犯偽造有價證券││ │編號36 │安泰銀行支票1紙, │帳號00000000000000│頁 │罪,處有期徒刑叁年肆││ │ │並於同日兌現 │金額:50000元 │ │月。 ││ │ │ │支票號碼AQ0000000 │ │ │├──┼────┼─────────┼─────────┼───────┼──────────┤│62 │附件2 │於97年5月30日偽造 │安泰銀行松江分行 │原審卷六第71頁│王玉鳳犯偽造有價證券││ │編號37 │安泰銀行支票1紙, │帳號00000000000000│ │罪,處有期徒刑叁年陸││ │ │並於同日兌現 │金額:60000元 │ │月。 ││ │ │ │支票號碼AQ0000000 │ │ ││ ├────┼─────────┼─────────┼───────┤ ││ │附件2 │於97年5月30日偽造 │安泰銀行松江分行 │原審卷六第72頁│ ││ │編號38 │安泰銀行支票1紙,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並於同日兌現 │金額:30000元 │ │ ││ │ │ │支票號碼AQ0000000 │ │ │├──┼────┼─────────┼─────────┼───────┼──────────┤│64 │附件2 │於97年6月4日偽造安│安泰銀行松江分行 │原審卷六第73頁│王玉鳳犯偽造有價證券││ │編號39 │泰銀行支票1紙,並 │帳號00000000000000│ │罪,處有期徒刑叁年肆││ │ │於同日兌現 │金額:74000元 │ │月。 ││ │ │ │支票號碼AQ0000000 │ │ │├──┼────┼─────────┼─────────┼───────┼──────────┤│65 │附件2 │於97年6月6日偽造安│安泰銀行松江分行 │原審卷六第74頁│王玉鳳犯偽造有價證券││ │編號40 │泰銀行支票1紙,並 │帳號00000000000000│ │罪,處有期徒刑叁年肆││ │ │於同日兌現 │金額:30000元 │ │月。 ││ │ │ │支票號碼AQ0000000 │ │ │├──┼────┼─────────┼─────────┼───────┼──────────┤│66 │附件2 │於97年6月9日偽造安│安泰銀行松江分行 │原審卷六第75頁│王玉鳳犯偽造有價證券││ │編號41 │泰銀行支票1紙,並 │帳號00000000000000│ │罪,處有期徒刑叁年肆││ │ │於同日兌現 │金額:50000元 │ │月。 ││ │ │ │支票號碼AQ0000000 │ │ │├──┼────┼─────────┼─────────┼───────┼──────────┤│67 │附件2 │於97年6月10日偽造 │安泰銀行松江分行 │支票影本㈢第43│王玉鳳犯偽造有價證券││ │編號45 │安泰銀行支票1紙, │帳號00000000000000│頁 │罪,處有期徒刑叁年肆││ │ │嗣於97年6月11日兌 │金額:50000元 │ │月。 ││ │ │現 │支票號碼AQ0000000 │ │ │├──┼────┼─────────┼─────────┼───────┼──────────┤│68 │附件2 │於97年6月11日偽造 │安泰銀行松江分行 │支票影本㈢第40│王玉鳳犯偽造有價證券││ │編號42 │安泰銀行支票1紙, │帳號00000000000000│頁 │罪,處有期徒刑叁年捌││ │ │並於同日兌現 │金額:30000元 │ │月。 ││ │ │ │支票號碼AQ0000000 │ │ ││ ├────┼─────────┼─────────┼───────┤ ││ │附件2 │於97年6月11日偽造 │安泰銀行松江分行 │支票影本㈢第41│ ││ │編號43 │安泰銀行支票1紙, │帳號00000000000000│頁 │ ││ │ │並於同日兌現 │金額:65000元 │ │ ││ │ │ │支票號碼AQ0000000 │ │ ││ ├────┼─────────┼─────────┼───────┤ ││ │附件2 │於97年6月11日偽造 │安泰銀行松江分行 │支票影本㈢第42│ ││ │編號44 │安泰銀行支票1紙, │帳號00000000000000│頁 │ ││ │ │並於同日兌現 │金額:60000元 │ │ ││ │ │ │支票號碼AQ0000000 │ │ │├──┼────┼─────────┼─────────┼───────┼──────────┤│69 │附件2 │於97年6月13日偽造 │安泰銀行松江分行 │支票影本㈢第44│王玉鳳犯偽造有價證券││ │編號46 │安泰銀行支票1紙, │帳號00000000000000│頁 │罪,處有期徒刑叁年肆││ │ │並於同日兌現 │金額:71000元 │ │月。 ││ │ │ │支票號碼AQ0000000 │ │ │├──┼────┼─────────┼─────────┼───────┼──────────┤│70 │附件2 │於97年6月16日偽造 │安泰銀行松江分行 │支票影本㈢第45│王玉鳳犯偽造有價證券││ │編號47 │安泰銀行支票1紙, │帳號00000000000000│頁 │罪,處有期徒刑叁年肆││ │ │並於同日兌現 │金額:50000元 │ │月。 ││ │ │ │支票號碼AQ0000000 │ │ │├──┼────┼─────────┼─────────┼───────┼──────────┤│71 │附件2 │於97年7月6日偽造安│安泰銀行松江分行 │支票影本㈢第46│王玉鳳犯偽造有價證券││ │編號48 │泰銀行支票1紙,嗣 │帳號00000000000000│頁 │罪,處有期徒刑叁年肆││ │ │於97年7月7日兌現 │金額:10000元 │ │月。 ││ │ │ │支票號碼AQ0000000 │ │ │├──┼────┼─────────┼─────────┼───────┼──────────┤│72 │附件2 │於97年7月17日偽造 │安泰銀行松江分行 │原審卷六第77頁│王玉鳳犯偽造有價證券││ │編號54 │安泰銀行支票1紙, │帳號00000000000000│ │罪,處有期徒刑叁年肆││ │ │嗣於97年7月25日兌 │金額:50000元 │ │月。 ││ │ │現 │支票號碼AQ0000000 │ │ │├──┼────┼─────────┼─────────┼───────┼──────────┤│73 │附件2 │於97年7月18日偽造 │安泰銀行松江分行 │支票影本㈢第47│王玉鳳犯偽造有價證券││ │編號49 │安泰銀行支票1紙, │帳號00000000000000│頁 │罪,處有期徒刑叁年肆││ │ │並於同日兌現 │金額:100000元 │ │月。 ││ │ │ │支票號碼AQ0000000 │ │ │├──┼────┼─────────┼─────────┼───────┼──────────┤│74 │附件2 │於97年7月19日偽造 │安泰銀行松江分行 │支票影本㈢第49│王玉鳳犯偽造有價證券││ │編號51 │安泰銀行支票1紙, │帳號00000000000000│頁 │罪,處有期徒刑叁年肆││ │ │嗣於97年7月23日兌 │金額:25000元 │ │月。 ││ │ │現 │支票號碼AQ0000000 │ │ │├──┼────┼─────────┼─────────┼───────┼──────────┤│75 │附件2 │於97年7月21日偽造 │安泰銀行松江分行 │支票影本㈢第48│王玉鳳犯偽造有價證券││ │編號50 │安泰銀行支票1紙, │帳號00000000000000│頁 │罪,處有期徒刑叁年肆││ │ │並於同日兌現 │金額:45000元 │ │月。 ││ │ │ │支票號碼AQ0000000 │ │ │├──┼────┼─────────┼─────────┼───────┼──────────┤│76 │附件2 │於97年7月23日偽造 │安泰銀行松江分行 │支票影本㈢第50│王玉鳳犯偽造有價證券││ │編號52 │安泰銀行支票1紙, │帳號00000000000000│頁 │罪,處有期徒刑叁年肆││ │ │並於同日兌現 │金額:50000元 │ │月。 ││ │ │ │支票號碼AQ0000000 │ │ │├──┼────┼─────────┼─────────┼───────┼──────────┤│77 │附件2 │於97年7月24日偽造 │安泰銀行松江分行 │原審卷六第76頁│王玉鳳犯偽造有價證券││ │編號53 │安泰銀行支票1紙, │帳號00000000000000│ │罪,處有期徒刑叁年肆││ │ │並於同日兌現 │金額:50000元 │ │月。 ││ │ │ │支票號碼AQ0000000 │ │ │├──┼────┼─────────┼─────────┼───────┼──────────┤│78 │起訴書頁│於97年8月1日偽造安│安泰銀行松江分行 │偵一卷第87頁 │王玉鳳犯偽造有價證券││ │碼「2/3 │泰銀行支票1紙,雖 │帳號00000000000000│ │罪,處有期徒刑叁年陸││ │」附件2 │於97年8月20日兌現 │金額:100000元 │ │月。 ││ │編號1 │,因印鑑不符退票未│支票號碼AQ0000000 │ │ ││ │ │兌現 │ │ │ ││ ├────┼─────────┼─────────┼───────┤ ││ │起訴書頁│於97年8月1日偽造安│安泰銀行松江分行 │偵一卷第87頁 │ ││ │碼「2/3 │泰銀行支票1紙,雖 │帳號00000000000000│ │ ││ │」附件2 │於97年8月20日兌現 │金額:100000元 │ │ ││ │編號2 │,因印鑑不符退票未│支票號碼AQ0000000 │ │ ││ │ │兌現 │ │ │ │├──┼────┼─────────┼─────────┼───────┼──────────┤│78-2│起訴書第│於97年6 月11日盜用│合作金庫寶僑分行 │偵一卷第112 頁│王玉鳳犯行使偽造私文││ │8 頁合作│欣玉堂公司印章向合│帳號000000000000 │ │書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金庫支票│作金庫銀行領取支票│ │ │。 ││ │存款附表│簿1 本(50張支票)│ │ │ ││ │欄位 │ │ │ │ │├──┼────┼─────────┼─────────┼───────┼──────────┤│79 │附件3 │於96年8月1日偽造合│合作金庫寶僑分行 │支票影本㈢第67│王玉鳳犯偽造有價證券││ │編號1 │作金庫銀行支票1紙 │帳號000000000000 │頁 │罪,處有期徒刑叁年肆││ │ │,並於同日兌現 │金額:30000 元 │ │月。 ││ │ │ │支票號碼EN0000000 │ │ │├──┼────┼─────────┼─────────┼───────┼──────────┤│80 │附件3 │於96年8月10日偽造 │合作金庫寶僑分行 │支票影本㈢第68│王玉鳳犯偽造有價證券││ │編號2 │合作金庫銀行支票1 │帳號000000000000 │頁 │罪,處有期徒刑叁年肆││ │ │紙,並於同日兌現 │金額:30000 元 │ │月。 ││ │ │ │支票號碼EN0000000 │ │ │├──┼────┼─────────┼─────────┼───────┼──────────┤│81 │附件3 │於96年8月20日偽造 │合作金庫寶僑分行 │支票影本㈢第70│王玉鳳犯偽造有價證券││ │編號3 │合作金庫銀行支票1 │帳號000000000000 │頁 │罪,處有期徒刑叁年肆││ │ │紙,並於同日兌現 │金額:40000元 │ │月。 ││ │ │ │支票號碼EN0000000 │ │ │├──┼────┼─────────┼─────────┼───────┼──────────┤│82 │附件3 │於96年8月29日偽造 │合作金庫寶僑分行 │支票影本㈢第71│王玉鳳犯偽造有價證券││ │編號4 │合作金庫銀行支票1 │帳號000000000000 │頁 │罪,處有期徒刑叁年肆││ │ │紙,並於同日兌現 │金額:30000元 │ │月。 ││ │ │ │支票號碼EN0000000 │ │ │├──┼────┼─────────┼─────────┼───────┼──────────┤│83 │附件3 │於96年8月31日偽造 │合作金庫寶僑分行 │原審卷六第84頁│王玉鳳犯偽造有價證券││ │編號5 │合作金庫銀行支票1 │帳號000000000000 │ │罪,處有期徒刑叁年肆││ │ │紙,嗣於96年9月5日│金額:45570元 │ │月。 ││ │ │兌現 │支票號碼EN0000000 │ │ │├──┼────┼─────────┼─────────┼───────┼──────────┤│84 │附件3 │於96年9月18日偽造 │合作金庫寶僑分行 │支票影本㈢第74│王玉鳳犯偽造有價證券││ │編號6 │合作金庫銀行支票1 │帳號000000000000 │頁 │罪,處有期徒刑叁年肆││ │ │紙,嗣於96年9月19 │金額:30000元 │ │月。 ││ │ │日兌現 │支票號碼EN0000000 │ │ │├──┼────┼─────────┼─────────┼───────┼──────────┤│85 │附件3 │於96年9月20日偽造 │合作金庫寶僑分行 │支票影本㈢第78│王玉鳳犯偽造有價證券││ │編號9 │合作金庫銀行支票1 │帳號000000000000 │頁 │罪,處有期徒刑叁年肆││ │ │紙,嗣於96年9月29 │金額:30000元 │ │月。 ││ │ │日兌現 │支票號碼EN0000000 │ │ │├──┼────┼─────────┼─────────┼───────┼──────────┤│86 │附件3 │於96年9月25日偽造 │合作金庫寶僑分行 │支票影本㈢第76│王玉鳳犯偽造有價證券││ │編號7 │合作金庫銀行支票1 │帳號000000000000 │頁 │罪,處有期徒刑叁年肆││ │ │紙,嗣於96年9月26 │金額:100000元 │ │月。 ││ │ │日兌現 │支票號碼EN0000000 │ │ │├──┼────┼─────────┼─────────┼───────┼──────────┤│87 │附件3 │於96年9月26日偽造 │合作金庫銀行寶僑分│支票影本㈢第77│王玉鳳犯偽造有價證券││ │編號8 │合作金庫銀行支票1 │行帳號000000000000│頁 │罪,處有期徒刑叁年肆││ │ │紙,嗣於96年9月29 │金額:20000元 │ │月。 ││ │ │日兌現 │支票號碼EN0000000 │ │ │├──┼────┼─────────┼─────────┼───────┼──────────┤│88 │附件3 │於96年10月2日偽造 │合作金庫寶僑分行 │支票影本㈢第79│王玉鳳犯偽造有價證券││ │編號10 │合作金庫銀行支票1 │帳號000000000000 │頁 │罪,處有期徒刑叁年肆││ │ │紙,並於同日兌現 │金額:30000元 │ │月。 ││ │ │ │支票號碼EN0000000 │ │ │├──┼────┼─────────┼─────────┼───────┼──────────┤│89 │附件3 │於96年10月9日偽造 │合作金庫寶僑分行 │支票影本㈡第27│王玉鳳犯偽造有價證券││ │編號11 │合作金庫銀行支票1 │帳號000000000000 │頁背面 │罪,處有期徒刑叁年肆││ │ │紙,並於同日兌現 │金額:30000元 │ │月。 ││ │ │ │支票號碼EN0000000 │ │ │├──┼────┼─────────┼─────────┼───────┼──────────┤│90 │附件3 │於96年10月11日偽造│合作金庫寶僑分行 │原審卷六第64頁│王玉鳳犯偽造有價證券││ │編號13 │合作金庫銀行支票1 │帳號000000000000 │ │罪,處有期徒刑叁年肆││ │ │紙,嗣於96年10月16│金額:4192元 │ │月。 ││ │ │日兌現 │支票號碼EN0000000 │ │ │├──┼────┼─────────┼─────────┼───────┼──────────┤│91 │附件3 │於96年10月15日偽造│合作金庫寶僑分行 │支票影本㈡第26│王玉鳳犯偽造有價證券││ │編號12 │合作金庫銀行支票1 │帳號000000000000 │頁背面 │罪,處有期徒刑叁年肆││ │ │紙,並於同日兌現 │金額:40000元 │ │月。 ││ │ │ │支票號碼EN0000000 │ │ │├──┼────┼─────────┼─────────┼───────┼──────────┤│92 │起訴書頁│於96年10月17日偽造│合作金庫寶僑分行 │支票影本㈡第22│王玉鳳犯偽造有價證券││ │碼「3/4 │合作金庫銀行支票1 │帳號000000000000 │頁背面 │罪,處有期徒刑叁年肆││ │」附件3 │紙,並於同日兌現 │金額:30000元 │ │月。 ││ │編號1 │ │支票號碼EN0000000 │ │ │├──┼────┼─────────┼─────────┼───────┼──────────┤│93 │附件3 │於96年10月25日偽造│合作金庫寶僑分行 │支票影本㈡第21│王玉鳳犯偽造有價證券││ │編號14 │合作金庫銀行支票1 │帳號000000000000 │頁背面 │罪,處有期徒刑叁年肆││ │ │紙,嗣於96年10月30│金額:20000元 │ │月。 ││ │ │日兌現 │支票號碼EN0000000 │ │ │├──┼────┼─────────┼─────────┼───────┼──────────┤│94 │附件3 │於96年10月26日偽造│合作金庫寶僑分行 │支票影本㈡第10│王玉鳳犯偽造有價證券││ │編號23 │合作金庫銀行支票1 │帳號000000000000 │頁背面 │罪,處有期徒刑叁年肆││ │ │紙,嗣於96年12月7 │金額:42000元 │ │月。 ││ │ │日兌現 │支票號碼EN0000000 │ │ │├──┼────┼─────────┼─────────┼───────┼──────────┤│95 │附件3 │於96年11月7日偽造 │合作金庫寶僑分行 │支票影本㈡第19│王玉鳳犯偽造有價證券││ │編號16 │合作金庫銀行支票1 │帳號000000000000 │頁背面 │罪,處有期徒刑叁年肆││ │ │紙,嗣於96年11月13│金額:10000元 │ │月。 ││ │ │日兌現 │支票號碼EN0000000 │ │ │├──┼────┼─────────┼─────────┼───────┼──────────┤│96 │附件3 │於96年11月8日偽造 │合作金庫寶僑分行 │支票影本㈡第20│王玉鳳犯偽造有價證券││ │編號15 │合作金庫銀行支票1 │帳號000000000000 │頁背面 │罪,處有期徒刑叁年肆││ │ │紙,並於同日兌現 │金額:30000元 │ │月。 ││ │ │ │支票號碼EN0000000 │ │ │├──┼────┼─────────┼─────────┼───────┼──────────┤│97 │附件3 │於96年11月14日偽造│合作金庫寶僑分行 │支票影本㈡第18│王玉鳳犯偽造有價證券││ │編號17 │合作金庫銀行支票1 │帳號000000000000 │頁背面 │罪,處有期徒刑叁年肆││ │ │紙,並於同日兌現 │金額:30000元 │ │月。 ││ │ │ │支票號碼EN0000000 │ │ │├──┼────┼─────────┼─────────┼───────┼──────────┤│98 │附件3 │於96年11月19日偽造│合作金庫寶僑分行 │支票影本㈡第17│王玉鳳犯偽造有價證券││ │編號18 │合作金庫銀行支票1 │帳號000000000000 │頁背面 │罪,處有期徒刑叁年肆││ │ │紙,並於同日兌現 │金額:40000元 │ │月。 ││ │ │ │支票號碼EN0000000 │ │ │├──┼────┼─────────┼─────────┼───────┼──────────┤│99 │附件3 │於96年11月21日偽造│合作金庫寶僑分行 │支票影本㈡第16│王玉鳳犯偽造有價證券││ │編號19 │合作金庫銀行支票1 │帳號000000000000 │頁背面 │罪,處有期徒刑叁年肆││ │ │紙,並於同日兌現 │金額:30000元 │ │月。 ││ │ │ │支票號碼EN0000000 │ │ │├──┼────┼─────────┼─────────┼───────┼──────────┤│100 │附件3 │於96年11月27日偽造│合作金庫寶僑分行 │支票影本㈡第14│王玉鳳犯偽造有價證券││ │編號20 │合作金庫銀行支票1 │帳號000000000000 │頁背面 │罪,處有期徒刑叁年肆││ │ │紙,並於同日兌現 │金額:30000元 │ │月。 ││ │ │ │支票號碼EN0000000 │ │ │├──┼────┼─────────┼─────────┼───────┼──────────┤│101 │附件3 │於96年12月4日偽造 │合作金庫寶僑分行 │支票影本㈡第12│王玉鳳犯偽造有價證券││ │編號21 │合作金庫銀行支票1 │帳號000000000000 │頁背面 │罪,處有期徒刑叁年肆││ │ │紙,並於同日兌現 │金額:30000元 │ │月。 ││ │ │ │支票號碼EN0000000 │ │ │├──┼────┼─────────┼─────────┼───────┼──────────┤│102 │附件3 │於96年12月5日偽造 │合作金庫寶僑分行 │支票影本㈡第11│王玉鳳犯偽造有價證券││ │編號22 │合作金庫銀行支票1 │帳號000000000000 │頁背面 │罪,處有期徒刑叁年肆││ │ │紙,並於同日兌現 │金額:40000元 │ │月。 ││ │ │ │支票號碼EN0000000 │ │ │├──┼────┼─────────┼─────────┼───────┼──────────┤│103 │附件3 │於96年12月11日偽造│合作金庫寶僑分行 │支票影本㈡第9 │王玉鳳犯偽造有價證券││ │編號24 │合作金庫銀行支票1 │帳號000000000000 │頁背面 │罪,處有期徒刑叁年肆││ │ │紙,並於同日兌現 │金額:30000元 │ │月。 ││ │ │ │支票號碼EN0000000 │ │ │├──┼────┼─────────┼─────────┼───────┼──────────┤│104 │附件3 │於96年12月12日偽造│合作金庫寶僑分行 │支票影本㈡第8 │王玉鳳犯偽造有價證券││ │編號25 │合作金庫銀行支票1 │帳號000000000000 │頁背面 │罪,處有期徒刑叁年肆││ │ │紙,並於同日兌現 │金額:30000元 │ │月。 ││ │ │ │支票號碼EN0000000 │ │ │├──┼────┼─────────┼─────────┼───────┼──────────┤│105 │附件3 │於96年12月17日偽造│合作金庫寶僑分行 │支票影本㈡第7 │王玉鳳犯偽造有價證券││ │編號26 │合作金庫銀行支票1 │帳號000000000000 │頁背面 │罪,處有期徒刑叁年肆││ │ │紙,並於同日兌現 │金額:40000元 │ │月。 ││ │ │ │支票號碼EN0000000 │ │ │├──┼────┼─────────┼─────────┼───────┼──────────┤│106 │附件3 │於96年12月21日偽造│合作金庫寶僑分行 │支票影本㈡第31│王玉鳳犯偽造有價證券││ │編號27 │合作金庫銀行支票1 │帳號000000000000 │頁 │罪,處有期徒刑叁年肆││ │ │紙,並於同日兌現 │金額:30000元 │ │月。 ││ │ │ │支票號碼EN0000000 │ │ │├──┼────┼─────────┼─────────┼───────┼──────────┤│107 │附件3 │於96年12月24日偽造│合作金庫寶僑分行 │支票影本㈡第32│王玉鳳犯偽造有價證券││ │編號28 │合作金庫銀行支票1 │帳號000000000000 │頁 │罪,處有期徒刑叁年肆││ │ │紙,並於同日兌現 │金額:30000元 │ │月。 ││ │ │ │支票號碼EN0000000 │ │ │├──┼────┼─────────┼─────────┼───────┼──────────┤│108 │附件3 │於96年12月25日偽造│合作金庫寶僑分行 │支票影本㈡第36│王玉鳳犯偽造有價證券││ │編號31 │合作金庫銀行銀行支│帳號000000000000 │頁 │罪,處有期徒刑叁年肆││ │ │票1紙,嗣於97年1月│金額:20000元 │ │月。 ││ │ │2日兌現 │支票號碼EN0000000 │ │ │├──┼────┼─────────┼─────────┼───────┼──────────┤│109 │附件3 │於96年12月28日偽造│合作金庫寶僑分行 │支票影本㈡第34│王玉鳳犯偽造有價證券││ │編號29 │合作金庫銀行銀行支│帳號000000000000 │頁 │罪,處有期徒刑叁年肆││ │ │票1紙,並於同日兌 │金額:30000元 │ │月。 ││ │ │現 │支票號碼EN0000000 │ │ │├──┼────┼─────────┼─────────┼───────┼──────────┤│110 │附件3 │於96年12月31日偽造│合作金庫寶僑分行 │支票影本㈡第35│王玉鳳犯偽造有價證券││ │編號30 │合作金庫銀行支票1 │帳號000000000000 │頁 │罪,處有期徒刑叁年肆││ │ │紙,並於同日兌現 │金額:40000元 │ │月。 ││ │ │ │支票號碼EN0000000 │ │ │├──┼────┼─────────┼─────────┼───────┼──────────┤│111 │附件3 │於97年1月4日偽造合│合作金庫寶僑分行 │支票影本㈡第37│王玉鳳犯偽造有價證券││ │編號32 │作金庫銀行支票1紙 │帳號000000000000 │頁 │罪,處有期徒刑叁年肆││ │ │,並於同日兌現 │金額:30000元 │ │月。 ││ │ │ │支票號碼EN0000000 │ │ │├──┼────┼─────────┼─────────┼───────┼──────────┤│112 │附件3 │於97年1月7日偽造合│合作金庫寶僑分行 │支票影本㈡第38│王玉鳳犯偽造有價證券││ │編號33 │作金庫銀行支票1紙 │帳號000000000000 │頁 │罪,處有期徒刑叁年肆││ │ │,並於同日兌現 │金額:30000元 │ │月。 ││ │ │ │支票號碼EN0000000 │ │ │├──┼────┼─────────┼─────────┼───────┼──────────┤│113 │附件3 │於97年1月14日偽造 │合作金庫寶僑分行 │支票影本㈡第40│王玉鳳犯偽造有價證券││ │編號34 │合作金庫銀行支票1 │帳號000000000000 │頁 │罪,處有期徒刑叁年肆││ │ │紙,並於同日兌現 │金額:40000元 │ │月。 ││ │ │ │支票號碼EN0000000 │ │ │├──┼────┼─────────┼─────────┼───────┼──────────┤│114 │附件3 │於97年1月18日偽造 │合作金庫寶僑分行 │支票影本㈡第41│王玉鳳犯偽造有價證券││ │編號35 │合作金庫銀行支票1 │帳號000000000000 │頁 │罪,處有期徒刑叁年肆││ │ │紙,並於同日兌現 │金額:30000元 │ │月。 ││ │ │ │支票號碼EN0000000 │ │ │├──┼────┼─────────┼─────────┼───────┼──────────┤│115 │附件3 │於97年1月23日偽造 │合作金庫寶僑分行 │支票影本㈡第42│王玉鳳犯偽造有價證券││ │編號36 │合作金庫銀行支票1 │帳號000000000000 │頁 │罪,處有期徒刑叁年肆││ │ │紙,並於同日兌現 │金額:30000元 │ │月。 ││ │ │ │支票號碼EN0000000 │ │ │├──┼────┼─────────┼─────────┼───────┼──────────┤│116 │附件3 │於97年1月25日偽造 │合作金庫寶僑分行 │支票影本㈡第44│王玉鳳犯偽造有價證券││ │編號38 │合作金庫銀行支票1 │帳號000000000000 │頁 │罪,處有期徒刑叁年陸││ │ │紙,嗣於97年1月30 │金額:40000元 │ │月。 ││ │ │日兌現 │支票號碼EN0000000 │ │ ││ ├────┼─────────┼─────────┼───────┤ ││ │附件3 │於97年1月25日偽造 │合作金庫寶僑分行 │支票影本㈡第46│ ││ │編號40 │合作金庫銀行支票1 │帳號000000000000 │頁 │ ││ │ │紙,嗣於97年2月27 │金額:20000元 │ │ ││ │ │日兌現 │支票號碼EN0000000 │ │ │├──┼────┼─────────┼─────────┼───────┼──────────┤│117 │附件3 │於97年1月28日偽造 │合作金庫寶僑分行 │支票影本㈡第43│王玉鳳犯偽造有價證券││ │編號37 │合作金庫銀行支票1 │帳號000000000000 │頁 │罪,處有期徒刑叁年肆││ │ │紙,並於同日兌現 │金額:40000元 │ │月。 ││ │ │ │支票號碼EN0000000 │ │ │├──┼────┼─────────┼─────────┼───────┼──────────┤│118 │附件3 │於97年2月1日偽造合│合作金庫寶僑分行 │支票影本㈡第45│王玉鳳犯偽造有價證券││ │編號39 │作金庫銀行支票1紙 │帳號000000000000 │頁 │罪,處有期徒刑叁年肆││ │ │,並於同日兌現 │金額:30000元 │ │月。 ││ │ │ │支票號碼EN0000000 │ │ │├──┼────┼─────────┼─────────┼───────┼──────────┤│119 │附件3 │於97年2月27日偽造 │合作金庫寶僑分行 │支票影本㈡第47│王玉鳳犯偽造有價證券││ │編號41 │合作金庫銀行支票1 │帳號000000000000 │頁 │罪,處有期徒刑叁年肆││ │ │紙,並於同日兌現 │金額:40000元 │ │月。 ││ │ │ │支票號碼EN0000000 │ │ │├──┼────┼─────────┼─────────┼───────┼──────────┤│120 │附件3 │於97年3月20日偽造 │合作金庫寶僑分行 │支票影本㈡第49│王玉鳳犯偽造有價證券││ │編號42 │合作金庫銀行支票1 │帳號000000000000 │頁 │罪,處有期徒刑叁年肆││ │ │紙,嗣於97年4月2日│金額:20000元 │ │月。 ││ │ │兌現 │支票號碼EN0000000 │ │ │├──┼────┼─────────┼─────────┼───────┼──────────┤│121 │附件3 │於97年4月8日偽造合│合作金庫寶僑分行 │支票影本㈡第50│王玉鳳犯偽造有價證券││ │編號43 │作金庫銀行支票1紙 │帳號000000000000 │頁 │罪,處有期徒刑叁年肆││ │ │,嗣於97年4月9日兌│金額:20000元 │ │月。 ││ │ │現 │支票號碼EN0000000 │ │ │├──┼────┼─────────┼─────────┼───────┼──────────┤│122 │附件3 │於97年4月20日偽造 │合作金庫寶僑分行 │支票影本㈡第52│王玉鳳犯偽造有價證券││ │編號45 │合作金庫銀行支票1 │帳號000000000000 │頁 │罪,處有期徒刑叁年肆││ │ │紙,嗣於97年5月2日│金額:20000元 │ │月。 ││ │ │兌現 │支票號碼EN0000000 │ │ │├──┼────┼─────────┼─────────┼───────┼──────────┤│123 │附件3 │於97年5月2日偽造合│合作金庫寶僑分行 │支票影本㈡第51│王玉鳳犯偽造有價證券││ │編號44 │作金庫銀行支票1紙 │帳號000000000000 │頁 │罪,處有期徒刑叁年肆││ │ │,並於同日兌現 │金額:30000元 │ │月。 ││ │ │ │支票號碼EN0000000 │ │ │├──┼────┼─────────┼─────────┼───────┼──────────┤│124 │附件3 │於97年5月5日偽造合│合作金庫寶僑分行 │偵一卷第93頁 │王玉鳳犯偽造有價證券││ │編號47 │作金庫銀行支票1紙 │帳號000000000000 │ │罪,處有期徒刑叁年肆││ │ │,嗣於97年5月9日兌│金額:3251元 │ │月。 ││ │ │現 │支票號碼EN0000000 │ │ │├──┼────┼─────────┼─────────┼───────┼──────────┤│125 │附件3 │於97年5月15日偽造 │合作金庫寶僑分行 │偵一卷第94頁 │王玉鳳犯偽造有價證券││ │編號48 │合作金庫銀行1紙, │帳號000000000000 │ │罪,處有期徒刑叁年肆││ │ │嗣於97年5月30日兌 │金額:20000元 │ │月。 ││ │ │現 │支票號碼EN0000000 │ │ │├──┼────┼─────────┼─────────┼───────┼──────────┤│126 │附件3 │於97年5月16日偽造 │合作金庫寶僑分行 │支票影本㈡第55│王玉鳳犯偽造有價證券││ │編號46 │合作金庫銀行支票1 │帳號000000000000 │頁 │罪,處有期徒刑叁年肆││ │ │紙,嗣於97年5月19 │金額:50000元 │ │月。 ││ │ │日兌現 │支票號碼EN0000000 │ │ │├──┼────┼─────────┼─────────┼───────┼──────────┤│127 │附件3 │於97年5月21日偽造 │合作金庫寶僑分行 │偵一卷第96頁 │王玉鳳犯偽造有價證券││ │編號50 │合作金庫銀行支票1 │帳號000000000000 │ │罪,處有期徒刑叁年肆││ │ │紙,嗣於97年5月30 │金額:28000元 │ │月。 ││ │ │日兌現 │支票號碼EN0000000 │ │ │├──┼────┼─────────┼─────────┼───────┼──────────┤│128 │附件3-1 │於97年5月25日偽造 │合作金庫寶僑分行 │偵三卷第72頁 │王玉鳳犯偽造有價證券││ │編號1 │合作金庫銀行支票1 │帳號000000000000 │ │罪,處有期徒刑叁年貳││ │ │紙,惟係用以支付告│金額:20000元 │ │月。 ││ │ │訴人即欣玉堂有限公│支票號碼EN0000000 │ │ ││ │ │司之勞保費及提繳退│ │ │ ││ │ │休金 │ │ │ │├──┼────┼─────────┼─────────┼───────┼──────────┤│129 │附件3 │於97年5月30日偽造 │合作金庫寶僑分行 │偵一卷第95頁 │王玉鳳犯偽造有價證券││ │編號49 │合作金庫銀行支票1 │帳號000000000000 │ │罪,處有期徒刑叁年肆││ │ │紙,並於同日兌現 │金額:40000元 │ │月。 ││ │ │ │支票號碼EN0000000 │ │ │├──┼────┼─────────┼─────────┼───────┼──────────┤│130 │附件3 │於97年6月2日偽造合│合作金庫寶僑分行 │偵一卷第97頁 │王玉鳳犯偽造有價證券││ │編號51 │作金庫銀行支票1紙 │帳號000000000000 │ │罪,處有期徒刑叁年陸││ │ │,並於同日兌現 │金額:50000元 │ │月。 ││ │ │ │支票號碼EN0000000 │ │ ││ ├────┼─────────┼─────────┼───────┤ ││ │附件3 │於97年6月2日偽造合│合作金庫寶僑分行 │偵一卷第98頁 │ ││ │編號52 │作金庫銀行支票1紙 │帳號000000000000 │ │ ││ │ │,並於同日兌現 │金額:100000元 │ │ ││ │ │ │支票號碼EN0000000 │ │ │├──┼────┼─────────┼─────────┼───────┼──────────┤│131 │附件3 │於97年6月17日偽造 │合作金庫寶僑分行 │偵一卷第99頁 │王玉鳳犯偽造有價證券││ │編號53 │合作金庫銀行支票1 │帳號000000000000 │ │罪,處有期徒刑叁年肆││ │ │紙,並於同日兌現 │金額:8000元 │ │月。 ││ │ │ │支票號碼EN0000000 │ │ │├──┼────┼─────────┼─────────┼───────┼──────────┤│132 │附件3 │於97年6月18日偽造 │合作金庫寶僑分行 │偵一卷第100頁 │王玉鳳犯偽造有價證券││ │編號54 │合作金庫銀行支票1 │帳號000000000000 │ │罪,處有期徒刑叁年肆││ │ │紙,並於同日兌現 │金額:50000元 │ │月。 ││ │ │ │支票號碼EN0000000 │ │ │├──┼────┼─────────┼─────────┼───────┼──────────┤│133 │附件3 │於97年6月19日偽造 │合作金庫寶僑分行 │偵一卷第101頁 │王玉鳳犯偽造有價證券││ │編號55 │合作金庫銀行支票1 │帳號000000000000 │ │罪,處有期徒刑叁年肆││ │ │紙,並於同日兌現 │金額:30000 元 │ │月。 ││ │ │ │支票號碼EN0000000 │ │ │├──┼────┼─────────┼─────────┼───────┼──────────┤│134 │附件3 │於97年6月20日偽造 │合作金庫寶僑分行 │偵一卷第102頁 │王玉鳳犯偽造有價證券││ │編號56 │合作金庫銀行支票1 │帳號000000000000 │ │罪,處有期徒刑叁年肆││ │ │紙,並於同日兌現 │金額:100000元 │ │月。 ││ │ │ │支票號碼EN0000000 │ │ │├──┼────┼─────────┼─────────┼───────┼──────────┤│135 │附件3 │於97年6月23日偽造 │合作金庫寶僑分行 │偵一卷第103頁 │王玉鳳犯偽造有價證券││ │編號57 │合作金庫銀行支票1 │帳號000000000000 │ │罪,處有期徒刑叁年肆││ │ │紙,並於同日兌現 │金額:43000元 │ │月。 ││ │ │ │支票號碼EN0000000 │ │ │├──┼────┼─────────┼─────────┼───────┼──────────┤│136 │附件3 │於97年6月24日偽造 │合作金庫寶僑分行 │偵一卷第104頁 │王玉鳳犯偽造有價證券││ │編號58 │合作金庫銀行支票1 │帳號000000000000 │ │罪,處有期徒刑叁年肆││ │ │紙,並於同日兌現 │金額:8000元 │ │月。 ││ │ │ │支票號碼EN0000000 │ │ │├──┼────┼─────────┼─────────┼───────┼──────────┤│137 │附件3 │於97年6月25日偽造 │合作金庫寶僑分行 │偵一卷第105頁 │王玉鳳犯偽造有價證券││ │編號59 │合作金庫銀行支票1 │帳號000000000000 │ │罪,處有期徒刑叁年伍││ │ │紙,並於同日兌現 │金額:50000元 │ │月。 ││ │ │ │支票號碼EN0000000 │ │ ││ ├────┼─────────┼─────────┼───────┤ ││ │附件3-1 │於97年6月25日偽造 │合作金庫寶僑分行 │偵三卷第73頁 │ ││ │編號2 │合作金庫銀行票1紙 │帳號000000000000 │ │ ││ │ │,惟係用以支付告訴│金額:19115元 │ │ ││ │ │人即欣玉堂有限公司│支票號碼EN0000000 │ │ ││ │ │之勞保費及提繳退休│ │ │ ││ │ │金 │ │ │ │├──┼────┼─────────┼─────────┼───────┼──────────┤│138 │附件3 │於97年6月26日偽造 │合作金庫寶僑分行 │偵一卷第106頁 │王玉鳳犯偽造有價證券││ │編號60 │合作金庫銀行支票1 │帳號000000000000 │ │罪,處有期徒刑叁年肆││ │ │紙,並於同日兌現 │金額:60000元 │ │月。 ││ │ │ │支票號碼EN0000000 │ │ │├──┼────┼─────────┼─────────┼───────┼──────────┤│139 │附件3 │於97年6月27日偽造 │合作金庫寶僑分行 │偵一卷第107頁 │王玉鳳犯偽造有價證券││ │編號61 │合作金庫銀行支票1 │帳號000000000000 │ │罪,處有期徒刑叁年陸││ │ │紙,並於同日兌現 │金額:20000元 │ │月。 ││ │ │ │支票號碼EN0000000 │ │ ││ ├────┼─────────┼─────────┼───────┤ ││ │附件3 │於97年6月27日偽造 │合作金庫寶僑分行 │偵一卷第108頁 │ ││ │編號62 │合作金庫銀行支票1 │帳號000000000000 │ │ ││ │ │紙,並於同日兌現 │金額:50000元 │ │ ││ │ │ │支票號碼EN0000000 │ │ │├──┼────┼─────────┼─────────┼───────┼──────────┤│140 │附件3 │於97年7月4日偽造合│合作金庫寶僑分行 │偵一卷第109頁 │王玉鳳犯偽造有價證券││ │編號63 │作金庫銀行支票1紙 │帳號000000000000 │ │罪,處有期徒刑叁年肆││ │ │,並於同日兌現 │金額:100000元 │ │月。 ││ │ │ │支票號碼EN0000000 │ │ │├──┼────┼─────────┼─────────┼───────┼──────────┤│141 │附件3 │於97年7 月25日偽造│合作金庫寶僑分行 │偵三卷第69頁 │王玉鳳犯偽造有價證券││ │編號66 │合作金庫銀行支票1 │帳號000000000000 │ │罪,處有期徒刑叁年肆││ │ │紙,雖於97年8 月15│金額:10000元 │ │月。 ││ │ │日提示,因印鑑不符│支票號碼EN0000000 │ │ ││ │ │退票未兌現 │ │ │ ││ │ │〈原審判決書誤載為│ │ │ ││ │ │同年月21日〉 │ │ │ │├──┼────┼─────────┼─────────┼───────┼──────────┤│142 │附件3 │於97年7月25日偽造 │合作金庫寶僑分行 │偵一卷第110頁 │王玉鳳犯偽造有價證券││ │編號64 │合作金庫銀行支票1 │帳號000000000000 │ │罪,處有期徒刑叁年肆││ │ │紙,並於同日兌現 │金額:50000元 │ │月。 ││ │ │ │支票號碼EN0000000 │ │ │├──┼────┼─────────┼─────────┼───────┼──────────┤│143 │附件3 │於97年8月11日偽造 │合作金庫寶僑分行 │偵一卷第111頁 │王玉鳳犯偽造有價證券││ │編號65 │合作金庫銀行支票1 │帳號000000000000 │ │罪,處有期徒刑叁年肆││ │ │紙,並於同日兌現 │金額:140000元 │ │月。 ││ │ │ │支票號碼EN0000000 │ │ │├──┼────┼─────────┼─────────┼───────┼──────────┤│144 │附件3-1 │於97年12月25日偽造│合作金庫寶僑分行 │偵三卷第73頁 │王玉鳳犯偽造有價證券││ │編號3 │合作金庫銀行支票1 │帳號000000000000 │ │罪,處有期徒刑叁年貳││ │ │紙,惟係用以支付告│金額:21000元 │ │月。 ││ │ │訴人即欣玉堂有限公│支票號碼EN0000000 │ │ ││ │ │司之勞保費及提繳退│ │ │ ││ │ │休金 │ │ │ │├──┼────┼─────────┼─────────┼───────┼──────────┤│145 │附件3-1 │於98年1月25日偽造 │合作金庫寶僑分行 │偵三卷第73頁 │王玉鳳犯偽造有價證券││ │編號4 │合作金庫銀行支票1 │帳號000000000000 │ │罪,處有期徒刑叁年貳││ │ │紙,惟係用以支付告│金額:21000元 │ │月。 ││ │ │訴人即欣玉堂有限公│支票號碼EN0000000 │ │ ││ │ │司之勞保費及提繳退│ │ │ ││ │ │休金 │ │ │ │├──┼────┼─────────┼─────────┼───────┼──────────┤│146 │附件3-1 │於98年2月25日偽造 │合作金庫寶僑分行 │偵三卷第73頁 │王玉鳳犯偽造有價證券││ │編號5 │合作金庫銀行支票1 │帳號000000000000 │ │罪,處有期徒刑叁年貳││ │ │紙,惟係用以支付告│金額:21873元 │ │月。 ││ │ │訴人即欣玉堂有限公│支票號碼EN0000000 │ │ ││ │ │司之勞保費及提繳退│ │ │ ││ │ │休金 │ │ │ │├──┼────┼─────────┼─────────┴───────┼──────────┤│147 │附件4 │於97年6月5日偽造華│華南銀行淡水分行 │偵一卷第113頁 │王玉鳳犯偽造有價證券││ │編號1 │南銀行支票1紙,嗣 │帳號000000000000 │,他字卷第13頁│罪,處有期徒刑叁年肆││ │ │於97年6月9日兌現 │金額:3327元 │ │月。 ││ │ │ │支票號碼SC0000000 │ │ │├──┼────┼─────────┼─────────┼───────┼──────────┤│148 │附件4 │於97年6月20日偽造 │華南銀行淡水分行 │偵一卷第114 頁│王玉鳳犯偽造有價證券││ │編號2 │華南銀行支票1紙, │帳號000000000000 │ │罪,處有期徒刑叁年肆││ │ │並於同日兌現 │金額:30000元 │ │月。 ││ │ │ │支票號碼SC0000000 │ │ │├──┼────┼─────────┼─────────┼───────┼──────────┤│149 │附件4 │於97年6月23日偽造 │華南銀行淡水分行 │偵一卷第115 頁│王玉鳳犯偽造有價證券││ │編號3 │華南銀行支票1紙, │帳號000000000000 │ │罪,處有期徒刑叁年肆││ │ │並於同日兌現 │金額:30000元 │ │月。 ││ │ │ │支票號碼SC0000000 │ │ │├──┼────┼─────────┼─────────┼───────┼──────────┤│150 │附件4 │於97年7月1日偽造華│華南銀行淡水分行 │偵一卷第116 頁│王玉鳳犯偽造有價證券││ │編號4 │南銀行支票1紙,並 │帳號000000000000 │ │罪,處有期徒刑叁年肆││ │ │於同日兌現 │金額:33000元 │ │月。 ││ │ │ │支票號碼SC0000000 │ │ │├──┼────┼─────────┼─────────┼───────┼──────────┤│151 │附件4 │於97年7月26日偽造 │華南銀行淡水分行 │偵一卷第119 頁│王玉鳳犯偽造有價證券││ │編號7 │華南銀行支票1紙, │帳號000000000000 │ │罪,處有期徒刑叁年肆││ │ │嗣於97年8月4日兌現│金額:60000元 │ │月。 ││ │ │ │支票號碼SC0000000 │ │ │├──┼────┼─────────┼─────────┼───────┼──────────┤│152 │附件4 │於97年8月1日偽造華│華南銀行淡水分行 │偵一卷第117頁 │王玉鳳犯偽造有價證券││ │編號5 │南銀行支票1紙,並 │帳號000000000000 │ │罪,處有期徒刑叁年肆││ │ │於同日兌現 │金額:50000元 │ │月。 ││ │ │ │支票號碼AD0000000 │ │ │├──┼────┼─────────┼─────────┼───────┼──────────┤│153 │附件4 │於97年8月4日偽造華│華南銀行淡水分行 │偵一卷第118 頁│王玉鳳犯偽造有價證券││ │編號6 │南銀行支票1紙,並 │帳號000000000000 │ │罪,處有期徒刑叁年肆││ │ │於同日兌現 │金額:50000元 │ │月。 ││ │ │ │支票號碼AD0000000 │ │ │├──┼────┼─────────┼─────────┼───────┼──────────┤│154 │附件4 │於97年8月5日偽造華│華南銀行淡水分行 │偵一卷第120 頁│王玉鳳犯偽造有價證券││ │編號8 │南銀行支票1紙,並 │帳號000000000000 │ │罪,處有期徒刑叁年肆││ │ │於同日兌現 │金額:50000元 │ │月。 ││ │ │ │支票號碼AD0000000 │ │ │├──┼────┼─────────┼─────────┼───────┼──────────┤│155 │附件4 │於97年8月11日偽造 │華南銀行淡水分行 │偵一卷第121頁 │王玉鳳犯偽造有價證券││ │編號9 │華南銀行支票1紙, │帳號000000000000 │ │罪,處有期徒刑叁年肆││ │ │並於同日兌現 │金額:70000元 │ │月。 ││ │ │ │支票號碼AD0000000 │ │ │├──┼────┼─────────┼─────────┼───────┼──────────┤│156 │起訴書頁│於97年8月12日偽造 │華南銀行淡水分行 │偵一卷第123頁 │王玉鳳犯偽造有價證券││ │碼「1/1 │華南銀行支票1紙, │帳號000000000000 │ │罪,處有期徒刑叁年肆││ │」附件4 │雖於97年8月15日提 │金額:70000元 │ │月。 ││ │表格二編│示,因印鑑不符退票│支票號碼AD0000000 │ │ ││ │號2 │未兌現 │ │ │ │├──┼────┼─────────┼─────────┼───────┼──────────┤│157 │起訴書頁│於97年8月13日偽造 │華南銀行淡水分行 │偵一卷第19頁 │王玉鳳犯偽造有價證券││ │碼「1/1 │華南銀行支票1紙, │帳號000000000000 │ │罪,處有期徒刑叁年肆││ │」附件4 │雖於97年8月15日提 │金額:70000元 │ │月。 ││ │表格二編│示,因印鑑不符退票│支票號碼AD0000000 │ │ ││ │號1 │未兌現 │ │ │ │└──┴────┴─────────┴─────────┴───────┴──────────┘附表二:

┌──┬─────────┬─────────┬─────┬───────────┐│編號│犯罪事實 │金融機構帳號 │卷證出處 │原審主文 ││ │(起訴書編號) │(金額) │ ├───────────┤│ │ │ │ │本院主文 │├──┼─────────┼─────────┼─────┼───────────┤│1 │於96年8月31日偽造 │第一銀行新店分行 │支票影本㈠│王玉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第一銀行新店分行取│帳號00000000000 │第51 頁 │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款憑條1紙 │金額:400000元 │ ├───────────┤│ │(起訴書附件1-1編 │ │ │上訴駁回。 ││ │號7) │ │ │ │├──┼─────────┼─────────┼─────┼───────────┤│2 │於96年9月21日偽造 │第一銀行新店分行 │支票影本㈠│王玉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第一銀行新店分行取│帳號00000000000 │第1頁 、偵│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款憑條1紙,並於同 │金額:10287元 │三卷第68頁│ ││ │日在會計傳票為不實│ │ ├───────────┤│ │登載予以隱匿 │ │ │原判決撤銷。 ││ │(起訴書附件1-1編 │ │ │王玉鳳無罪。 ││ │號14;起訴書第7頁 │ │ │ ││ │) │ │ │ │├──┼─────────┼─────────┼─────┼───────────┤│3 │於96年10月3日偽造 │第一銀行新店分行 │支票影本㈠│王玉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第一銀行新店分行取│帳號00000000000 │第7頁 │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款憑條1紙 │金額:110000元 │ ├───────────┤│ │(起訴書附件1-1編 │ │ │上訴駁回。 ││ │號17) │ │ │ │├──┼─────────┼─────────┼─────┼───────────┤│4 │於97年1月4日偽造第│第一銀行新店分行 │支票影本㈠│王玉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一銀行新店分行取款│帳號00000000000 │第9頁 │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憑條1紙 │金額:85000元 │ ├───────────┤│ │(起訴書附件1-1編 │ │ │上訴駁回。 ││ │號18) │ │ │ │├──┼─────────┼─────────┼─────┼───────────┤│5 │於97年1月7日偽造第│第一銀行新店分行 │支票影本㈠│王玉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一銀行新店分行取款│帳號00000000000 │第10 頁 │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憑條1紙 │金額:168000元 │ ├───────────┤│ │(起訴書附件1-1編 │ │ │上訴駁回。 ││ │號19) │ │ │ │├──┼─────────┼─────────┼─────┼───────────┤│6 │於97年1月23日偽造 │第一銀行新店分行 │支票影本㈠│王玉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第一銀行新店分行取│帳號00000000000 │第11 頁 │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款憑條1紙 │金額:16400元 │ ├───────────┤│ │(起訴書附件1-1編 │ │ │上訴駁回。 ││ │號20) │ │ │ │├──┼─────────┼─────────┼─────┼───────────┤│7 │於97年2月13日偽造 │第一銀行新店分行 │支票影本㈠│王玉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第一銀行新店分行取│帳號00000000000 │第14 頁 │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款憑條1紙 │金額:55000元 │ ├───────────┤│ │(起訴書附件1-1編 │ │ │上訴駁回。 ││ │號21) │ │ │ │├──┼─────────┼─────────┼─────┼───────────┤│8 │於97年2月13日偽造 │第一銀行新店分行 │偵一卷第85│王玉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第一銀行新店分行取│帳號00000000000 │頁 │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款憑條1紙 │金額:30000 元 │ ├───────────┤│ │(起訴書附件1-1編 │ │ │上訴駁回。 ││ │號22) │ │ │ │├──┼─────────┼─────────┼─────┼───────────┤│9 │於97年2月15日偽造 │第一銀行新店分行 │偵一卷第85│王玉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第一銀行新店分行取│帳號00000000000 │頁 │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款憑條1紙 │金額:75000元 │ ├───────────┤│ │(起訴書附件1-1編 │ │ │上訴駁回。 ││ │號23) │ │ │ │├──┼─────────┼─────────┼─────┼───────────┤│10 │於97年2月21日偽造 │第一銀行新店分行 │偵一卷第86│王玉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第一銀行新店分行取│帳號00000000000 │頁 │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款憑條1紙 │金額:110000元 │ ├───────────┤│ │(起訴書附件1-1編 │ │ │上訴駁回。 ││ │號24) │ │ │ │├──┼─────────┼─────────┼─────┼───────────┤│11 │於97年2月27日偽造 │第一銀行新店分行 │偵一卷第86│王玉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第一銀行新店分行取│帳號00000000000 │頁 │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款憑條1紙 │金額:3000元 │ ├───────────┤│ │(起訴書附件1-1編 │ │ │上訴駁回。 ││ │號27) │ │ │ │├──┼─────────┼─────────┼─────┼───────────┤│12 │於96年11月1日偽造 │安泰銀行松江分行帳│偵一卷第 │王玉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安泰銀行新店分行取│號00000000000000 │213-2 頁 │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款憑條1紙 │金額:60000 元 │ │ ││ │〈原審判決誤載為松│ │ ├───────────┤│ │江分行〉 │ │ │原判決撤銷。 ││ │(起訴書附件2-1編 │ │ │王玉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號1) │ │ │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13 │於96年11月1日偽造 │安泰銀行松江分行帳│偵一卷第 │王玉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安泰銀行新店分行取│號00000000000000 │213-4 頁 │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款憑條1紙 │金額:50000元 │ │ ││ │〈原審判決誤載為松│ │ ├───────────┤│ │江分行〉 │ │ │原判決撤銷。 ││ │(起訴書附件2-1編 │ │ │王玉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號2) │ │ │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14 │於96年11月2日偽造 │安泰銀行松江分行帳│偵一卷第 │王玉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安泰銀行新店分行取│號00000000000000 │213-6 頁 │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款憑條1 紙 │金額:30000元 │ │ ││ │〈原審判決書誤載為│ │ ├───────────┤│ │松江分行〉 │ │ │原判決撤銷。 ││ │(起訴書附件2-1 編│ │ │王玉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號3 ) │ │ │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15 │於96年12月19日偽造│安泰銀行松江分行帳│偵一卷第 │王玉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安泰銀行新店分行取│號00000000000000 │213-8 頁 │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款憑條1紙 │金額:15000 元 │ │ ││ │〈原審判決誤載為松│ │ ├───────────┤│ │江分行〉 │ │ │原判決撤銷。 ││ │(起訴書附件2-1編 │ │ │王玉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號4) │ │ │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16 │於96年12月21日偽造│安泰銀行松江分行帳│偵一卷第 │王玉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安泰銀行新店分行取│號00000000000000 │213-10 頁 │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款憑條1紙 │金額:20000元 │ │ ││ │〈原審判決誤載為松│ │ ├───────────┤│ │江分行〉 │ │ │原判決撤銷。 ││ │(起訴書附件2-1編 │ │ │王玉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號5) │ │ │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17 │於96年12月25日偽造│安泰銀行松江分行帳│偵一卷第 │王玉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安泰銀行新店分行取│號00000000000000 │213-12 頁 │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款憑條1紙 │金額:9000元 │ │ ││ │〈原審判決誤載為松│ │ ├───────────┤│ │江分行〉 │ │ │原判決撤銷。 ││ │(起訴書附件2-1編 │ │ │王玉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號6) │ │ │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18 │於96年12月27日偽造│安泰銀行松江分行帳│偵一卷第 │王玉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安泰銀行新店分行取│號00000000000000 │213-14 頁 │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款憑條1紙 │金額:23000元 │ │ ││ │〈原審判決誤載為松│ │ ├───────────┤│ │江分行〉 │ │ │原判決撤銷。 ││ │(起訴書附件2-1編 │ │ │王玉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號7) │ │ │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19 │於97年1月2日偽造安│安泰銀行松江分行帳│偵一卷第 │王玉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泰銀行新店分行取款│號00000000000000 │213-16 頁 │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憑條1 紙 │金額:35000元 │ │ ││ │〈原審判決書誤載為│ │ ├───────────┤│ │松江分行〉 │ │ │原判決撤銷。 ││ │(起訴書附件2-1編 │ │ │王玉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號8) │ │ │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20 │於97年1月8日偽造安│安泰銀行松江分行帳│偵一卷第 │王玉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泰銀行新店分行取款│號00000000000000 │213-18 頁 │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憑條1 紙 │金額:16000元 │ │ ││ │〈原審判決書誤載為│ │ ├───────────┤│ │松江分行〉 │ │ │原判決撤銷。 ││ │(起訴書附件2-1 編│ │ │王玉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號9 ) │ │ │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21 │於96年1月8日偽造合│合作金庫寶橋分行 │支票影本㈡│王玉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作金庫銀行寶橋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第5頁 │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取款憑條1紙 │金額:50000元 │ ├───────────┤│ │(起訴書附件3-2編 │ │ │上訴駁回。 ││ │號1) │ │ │ │├──┼─────────┼─────────┼─────┼───────────┤│22 │於96年2月1日偽造合│合作金庫寶橋分行 │支票影本㈠│王玉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作金庫銀行寶橋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第175 頁 │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取款憑條1紙 │金額:60000元 │ ├───────────┤│ │(起訴書附件3-2編 │ │ │上訴駁回。 ││ │號4) │ │ │ │├──┼─────────┼─────────┼─────┼───────────┤│23 │於96年2月16日偽造 │合作金庫寶橋分行 │支票影本㈠│王玉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合作金庫銀行寶橋分│帳號0000000000000 │第176 頁 │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行取款憑條1紙 │金額:30000元 │ ├───────────┤│ │(起訴書附件3-2編 │ │ │上訴駁回。 ││ │號5) │ │ │ │├──┼─────────┼─────────┼─────┼───────────┤│24 │於96年4月11日偽造 │合作金庫寶橋分行 │支票影本㈠│王玉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合作金庫銀行寶橋分│帳號0000000000000 │第179 頁 │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行取款憑條1紙 │金額:54784元 │ ├───────────┤│ │(起訴書附件3-2編 │ │ │上訴駁回。 ││ │號7) │ │ │ │├──┼─────────┼─────────┼─────┼───────────┤│25 │於96年4月17日偽造 │合作金庫寶橋分行 │支票影本㈠│王玉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合作金庫銀行六合分│帳號0000000000000 │第59頁 │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行取款憑條1 紙 │金額:55000元 │ │ ││ │〈原判決誤載為寶橋│ │ ├───────────┤│ │分行〉 │ │ │原判決撤銷。 ││ │(起訴書附件3-2編 │ │ │王玉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號8) │ │ │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26 │於96年4月27日偽造 │合作金庫寶橋分行 │支票影本㈠│王玉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合作金庫銀行寶橋分│帳號0000000000000 │第181 頁 │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行取款憑條1紙 │金額:42998元 │ ├───────────┤│ │(起訴書附件3-2編 │ │ │上訴駁回。 ││ │號10) │ │ │ │├──┼─────────┼─────────┼─────┼───────────┤│27 │於96年4月30日偽造 │合作金庫寶橋分行 │支票影本㈠│王玉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合作金庫銀行寶橋分│帳號0000000000000 │第182 頁 │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行取款憑條1紙 │金額:70000元 │ ├───────────┤│ │(起訴書附件3-2編 │ │ │上訴駁回。 ││ │號11) │ │ │ │├──┼─────────┼─────────┼─────┼───────────┤│28 │於96年4月30日偽造 │合作金庫寶橋分行 │原審卷五第│王玉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合作金庫銀行寶橋分│帳號0000000000000 │18頁 │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行取款憑條1紙 │金額:56030 元 │ ├───────────┤│ │(起訴書附件3-2編 │ │ │上訴駁回。 ││ │號12) │ │ │ │├──┼─────────┼─────────┼─────┼───────────┤│29 │於96年5月7日偽造合│合作金庫寶橋分行 │支票影本㈠│王玉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作金庫銀行寶橋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第158 頁 │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取款憑條1紙 │金額:32000元 │ ├───────────┤│ │(起訴書附件3-2編 │ │ │上訴駁回。 ││ │號13) │ │ │ │├──┼─────────┼─────────┼─────┼───────────┤│30 │於96年5月25日偽造 │合作金庫寶橋分行 │支票影本㈠│王玉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合作金庫銀行寶橋分│帳號0000000000000 │第160 頁 │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行取款憑條1紙 │金額:22000元 │ ├───────────┤│ │(起訴書附件3-2編 │ │ │上訴駁回。 ││ │號14) │ │ │ │├──┼─────────┼─────────┼─────┼───────────┤│31 │於96年5月28日偽造 │合作金庫寶橋分行 │支票影本㈠│王玉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合作金庫銀行六合分│帳號0000000000000 │第59 頁 │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行取款憑條1 紙 │金額:50000元 │ │ ││ │〈原審判決書誤載為│ │ ├───────────┤│ │寶橋分行〉 │ │ │原判決撤銷。 ││ │(起訴書附件3-2 編│ │ │王玉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號15) │ │ │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32 │於96年6月1日偽造合│合作金庫寶橋分行 │支票影本㈠│王玉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作金庫銀行六合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第60 頁 │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取款憑條1 紙 │金額:100000元 │ │ ││ │〈原審判決書誤載為│ │ ├───────────┤│ │寶橋分行〉 │ │ │原判決撤銷。 ││ │(起訴書附件3-2 編│ │ │王玉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號17) │ │ │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33 │於96年6月4日偽造合│合作金庫寶橋分行 │支票影本㈠│王玉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作金庫銀行寶橋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第162 頁 │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取款憑條1紙 │金額:50000元 │ ├───────────┤│ │(起訴書附件3-2編 │ │ │上訴駁回。 ││ │號18) │ │ │ │├──┼─────────┼─────────┼─────┼───────────┤│34 │於96年6月8日偽造合│合作金庫寶橋分行 │原審卷五第│王玉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作金庫銀行寶橋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20頁 │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取款憑條1紙 │金額:90000元 │ ├───────────┤│ │(起訴書附件3-2編 │ │ │上訴駁回。 ││ │號19) │ │ │ │├──┼─────────┼─────────┼─────┼───────────┤│35 │於96年7月3日偽造合│合作金庫寶橋分行 │支票影本㈠│王玉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作金庫銀行寶橋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第164 頁 │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取款憑條1紙 │金額:155000元 │ ├───────────┤│ │(起訴書附件3-2編 │ │ │上訴駁回。 ││ │號20) │ │ │ │├──┼─────────┼─────────┼─────┼───────────┤│36 │於96年7月6日偽造合│合作金庫寶橋分行 │支票影本㈠│王玉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作金庫銀行寶橋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第166 頁 │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取款憑條1紙 │金額:150000元 │ ├───────────┤│ │(起訴書附件3-2編 │ │ │上訴駁回。 ││ │號22) │ │ │ │├──┼─────────┼─────────┼─────┼───────────┤│37 │於96年7月11日偽造 │合作金庫寶橋分行 │支票影本㈠│王玉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合作金庫銀行六合分│帳號0000000000000 │第60頁 │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行取款憑條1紙 │金額:63000元 │ │ ││ │〈原審判決誤載為寶│ │ ├───────────┤│ │橋分行〉 │ │ │原判決撤銷。 ││ │(起訴書附件3-2編 │ │ │王玉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號25) │ │ │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38 │於96年7月18日偽造 │合作金庫寶橋分行 │支票影本㈠│王玉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合作金庫銀行寶橋分│帳號0000000000000 │第170 頁 │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行取款憑條1紙 │金額:55000元 │ ├───────────┤│ │(起訴書附件3-2編 │ │ │上訴駁回。 ││ │號27) │ │ │ │├──┼─────────┼─────────┼─────┼───────────┤│39 │於96年7月26日偽造 │合作金庫寶橋分行 │支票影本㈠│王玉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合作金庫銀行寶橋分│帳號0000000000000 │第171 頁 │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行取款憑條1紙 │金額:56000元 │ ├───────────┤│ │(起訴書附件3-2編 │ │ │上訴駁回。 ││ │號28) │ │ │ │├──┼─────────┼─────────┼─────┼───────────┤│40 │於96年7月30日偽造 │合作金庫寶橋分行 │支票影本㈠│王玉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合作金庫銀行寶橋分│帳號0000000000000 │第141 頁 │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行取款憑條1紙 │金額:8000元 │ ├───────────┤│ │(起訴書附件3-2編 │ │ │上訴駁回。 ││ │號30) │ │ │ │├──┼─────────┼─────────┼─────┼───────────┤│41 │於96年8 月1 日偽造│合作金庫寶橋分行 │支票影本㈠│王玉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合作金庫銀行寶橋分│帳號0000000000000 │第142 頁 │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行取款憑條1紙 │金額:60000元 │ ├───────────┤│ │(起訴書附件3-2編 │ │ │上訴駁回。 ││ │號31) │ │ │ │├──┼─────────┼─────────┼─────┼───────────┤│42 │於96年8月1日偽造合│合作金庫寶橋分行 │支票影本㈠│王玉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作金庫銀行寶橋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第143 頁 │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取款憑條1紙 │金額:49500元 │ ├───────────┤│ │(起訴書附件3-2編 │ │ │上訴駁回。 ││ │號32) │ │ │ │├──┼─────────┼─────────┼─────┼───────────┤│43 │於96年8月7日偽造合│合作金庫寶橋分行 │支票影本㈠│王玉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作金庫銀行寶橋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第144 頁 │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取款憑條1紙 │金額:100000元 │ ├───────────┤│ │(起訴書附件3-2編 │ │ │上訴駁回。 ││ │號33) │ │ │ │├──┼─────────┼─────────┼─────┼───────────┤│44 │於96年8月10日偽造 │合作金庫寶橋分行 │支票影本㈠│王玉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合作金庫銀行六合分│帳號0000000000000 │第60 頁 │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行取款憑條1 紙 │金額:31500 元 │ │ ││ │〈原審判決誤載為寶│ │ ├───────────┤│ │橋分行〉 │ │ │原判決撤銷。 ││ │(起訴書附件3-2編 │ │ │王玉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號34) │ │ │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45 │於96年8月14日偽造 │合作金庫寶橋分行 │支票影本㈠│王玉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合作金庫銀行寶橋分│帳號0000000000000 │第146 頁 │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行取款憑條1紙 │金額:12000元 │ ├───────────┤│ │(起訴書附件3-2編 │ │ │上訴駁回。 ││ │號36) │ │ │ │├──┼─────────┼─────────┼─────┼───────────┤│46 │於96年8月16日偽造 │合作金庫寶橋分行 │原審卷五第│王玉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合作金庫銀行寶橋分│帳號0000000000000 │22頁 │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行取款憑條1紙 │金額:30000元 │ ├───────────┤│ │(起訴書附件3-2編 │ │ │上訴駁回。 ││ │號37) │ │ │ │├──┼─────────┼─────────┼─────┼───────────┤│47 │於96年8月17日偽造 │合作金庫寶橋分行 │支票影本㈠│王玉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合作金庫銀行六合分│帳號0000000000000 │第61 頁 │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行取款憑條1 紙 │金額:30000元 │ │ ││ │〈原審判決誤載為寶│ │ ├───────────┤│ │橋分行〉 │ │ │原判決撤銷。 ││ │(起訴書附件3-2編 │ │ │王玉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號38) │ │ │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48 │於96年8月27日偽造 │合作金庫寶橋分行 │支票影本㈠│王玉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合作金庫銀行六合分│帳號0000000000000 │第61 頁 │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行取款憑條1 紙 │金額:60000 元 │ │ ││ │〈原審判決誤載為寶│ │ ├───────────┤│ │橋分行〉 │ │ │原判決撤銷。 ││ │(起訴書附件3-2編 │ │ │王玉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號40) │ │ │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49 │於96年8月29日偽造 │合作金庫寶橋分行 │支票影本㈠│王玉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合作金庫銀行六合分│帳號0000000000000 │第61 頁 │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行取款憑條1 紙 │金額:30000 元 │ │ ││ │〈原審判決誤載為寶│ │ ├───────────┤│ │橋分行〉 │ │ │原判決撤銷。 ││ │(起訴書附件3-2編 │ │ │王玉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號42) │ │ │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50 │於96年9月11日偽造 │合作金庫寶橋分行 │支票影本㈠│王玉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合作金庫銀行寶橋分│帳號0000000000000 │第153 頁 │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行取款憑條1紙 │金額:15693元 │ ├───────────┤│ │(起訴書附件3-2編 │ │ │上訴駁回。 ││ │號45) │ │ │ │├──┼─────────┼─────────┼─────┼───────────┤│51 │於96年9月14日偽造 │合作金庫寶橋分行 │原審卷五第│王玉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合作金庫銀行六合分│帳號0000000000000 │59頁 │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行取款憑條1紙 │金額:69530 元 │ │ ││ │〈原審判決誤載為寶│ │ ├───────────┤│ │橋分行〉 │ │ │原判決撤銷。 ││ │(起訴書附件3-2編 │ │ │王玉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號47) │ │ │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52 │於96年9月14日偽造 │合作金庫寶橋分行 │支票影本㈠│王玉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合作金庫銀行寶橋分│帳號0000000000000 │第155 頁 │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行取款憑條1紙 │金額:65000元 │ ├───────────┤│ │(起訴書附件3-2編 │ │ │上訴駁回。 ││ │號48) │ │ │ │├──┼─────────┼─────────┼─────┼───────────┤│53 │於96年9月19日偽造 │合作金庫寶橋分行 │支票影本㈠│王玉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合作金庫銀行寶橋分│帳號0000000000000 │第156 頁 │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行取款憑條1紙 │金額:30000元 │ ├───────────┤│ │(起訴書附件3-2編 │ │ │上訴駁回。 ││ │號49) │ │ │ │├──┼─────────┼─────────┼─────┼───────────┤│54 │於96年9月26日偽造 │合作金庫寶橋分行 │支票影本㈠│王玉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合作金庫銀行寶橋分│帳號0000000000000 │第157 頁 │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行取款憑條1紙 │金額:111108元 │ ├───────────┤│ │(起訴書附件3-2編 │ │ │上訴駁回。 ││ │號50) │ │ │ │├──┼─────────┼─────────┼─────┼───────────┤│55 │於96年10月4日偽造 │合作金庫寶橋分行 │支票影本㈠│王玉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合作金庫銀行寶橋分│帳號0000000000000 │第121 頁 │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行取款憑條1紙 │金額:96351元 │ ├───────────┤│ │(起訴書附件3-2編 │ │ │上訴駁回。 ││ │號52) │ │ │ │├──┼─────────┼─────────┼─────┼───────────┤│56 │於96年10月9日偽造 │合作金庫寶橋分行 │支票影本㈠│王玉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合作金庫銀行寶橋分│帳號0000000000000 │第125 頁 │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行取款憑條1紙 │金額:30000元 │ ├───────────┤│ │(起訴書附件3-2編 │ │ │上訴駁回。 ││ │號58) │ │ │ │├──┼─────────┼─────────┼─────┼───────────┤│57 │於96年10月15日偽造│合作金庫寶橋分行 │支票影本㈠│王玉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合作金庫銀行寶橋分│帳號0000000000000 │第127 頁 │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行取款憑條1紙 │金額:113561元 │ ├───────────┤│ │(起訴書附件3-2編 │ │ │上訴駁回。 ││ │號62) │ │ │ │├──┼─────────┼─────────┼─────┼───────────┤│58 │於96年10月15日偽造│合作金庫寶橋分行 │支票影本㈠│王玉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合作金庫銀行六合分│帳號0000000000000 │第63 頁 │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行取款憑條1紙 │金額:190000元 │ │ ││ │〈原審判決誤載為寶│ │ ├───────────┤│ │橋分行〉 │ │ │原判決撤銷。 ││ │(起訴書附件3-2編 │ │ │王玉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號63) │ │ │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59 │於96年10月22日偽造│合作金庫寶橋分行 │支票影本㈠│王玉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合作金庫銀行寶橋分│帳號0000000000000 │第128 頁 │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行取款憑條1紙 │金額:100000元 │ ├───────────┤│ │(起訴書附件3-2編 │ │ │上訴駁回。 ││ │號64) │ │ │ │├──┼─────────┼─────────┼─────┼───────────┤│60 │於96年10月30日偽造│合作金庫寶橋分行 │本院卷五第│王玉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合作金庫銀行六合分│帳號0000000000000 │60頁 │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行取款憑條1 紙 │金額:38800 元 │ │ ││ │〈原審判決誤載為寶│ │ ├───────────┤│ │橋分行〉 │ │ │原判決撤銷。 ││ │(起訴書附件3-2編 │ │ │王玉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號69) │ │ │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61 │於96年11月12日偽造│合作金庫寶橋分行 │支票影本㈠│王玉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合作金庫銀行六合分│帳號0000000000000 │第64 頁 │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行取款憑條1紙 │金額:110000元 │ │ ││ │〈原審判決誤載為寶│ │ ├───────────┤│ │橋分行〉 │ │ │原判決撤銷。 ││ │(起訴書附件3-2編 │ │ │王玉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號71) │ │ │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62 │於96年11月14日偽造│合作金庫寶橋分行 │支票影本㈠│王玉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合作金庫銀行六合分│帳號0000000000000 │第65 頁 │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行取款憑條1紙 │金額:90030 元 │ │ ││ │〈原審判決誤載為寶│ │ ├───────────┤│ │橋分行〉 │ │ │原判決撤銷。 ││ │(起訴書附件3-2編 │ │ │王玉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號77) │ │ │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63 │於96年11月14日偽造│合作金庫寶橋分行 │支票影本㈠│王玉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合作金庫銀行六合分│帳號0000000000000 │第65 頁 │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行取款憑條1 紙 │金額:100000元 │ │ ││ │〈原審判決誤載為寶│ │ ├───────────┤│ │橋分行〉 │ │ │原判決撤銷。 ││ │(起訴書附件3-2編 │ │ │王玉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號78) │ │ │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64 │於96年11月15日偽造│合作金庫寶橋分行 │支票影本㈠│王玉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合作金庫銀行六合分│帳號0000000000000 │第65 頁 │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行取款憑條1紙 │金額:75000 元 │ │ ││ │〈原審判決誤載為寶│ │ ├───────────┤│ │橋分行〉 │ │ │原判決撤銷。 ││ │(起訴書附件3-2編 │ │ │王玉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號79) │ │ │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65 │於96年11月26日偽造│合作金庫寶橋分行 │支票影本㈠│王玉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合作金庫銀行寶橋分│帳號0000000000000 │第137 頁 │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行取款憑條1紙 │金額:30000元 │ ├───────────┤│ │(起訴書附件3-2編 │ │ │上訴駁回。 ││ │號81) │ │ │ │├──┼─────────┼─────────┼─────┼───────────┤│66 │於96年11月27日偽造│合作金庫寶橋分行 │支票影本㈠│王玉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合作金庫銀行六合分│帳號0000000000000 │第66 頁 │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行取款憑條1紙 │金額:20000元 │ │ ││ │〈原審判決誤載為寶│ │ ├───────────┤│ │橋分行〉 │ │ │原判決撤銷。 ││ │(起訴書附件3-2編 │ │ │王玉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號82) │ │ │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67 │於96年11月27日偽造│合作金庫寶橋分行 │支票影本㈠│王玉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合作金庫銀行六合分│帳號0000000000000 │第66 頁 │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行取款憑條1紙 │金額:30000 元 │ │ ││ │〈原審判決誤載為寶│ │ ├───────────┤│ │橋分行〉 │ │ │原判決撤銷。 ││ │(起訴書附件3-2編 │ │ │王玉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號83) │ │ │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68 │於96年12月4日偽造 │合作金庫寶橋分行 │支票影本㈠│王玉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合作金庫銀行寶橋分│帳號0000000000000 │第138 頁 │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行取款憑條1紙 │金額:30000元 │ ├───────────┤│ │(起訴書附件3-2編 │ │ │上訴駁回。 ││ │號86) │ │ │ │├──┼─────────┼─────────┼─────┼───────────┤│69 │於96年12月5日偽造 │合作金庫寶橋分行 │支票影本㈠│王玉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合作金庫銀行寶橋分│帳號0000000000000 │第105 頁 │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行取款憑條1紙 │金額:40000元 │ ├───────────┤│ │(起訴書附件3-2編 │ │ │上訴駁回。 ││ │號88) │ │ │ │├──┼─────────┼─────────┼─────┼───────────┤│70 │於96年12月11日偽造│合作金庫寶橋分行 │支票影本㈠│王玉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合作金庫銀行六合分│帳號0000000000000 │第67 頁 │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行取款憑條1紙 │金額:30000 元 │ │ ││ │〈原審判決誤載為寶│ │ ├───────────┤│ │橋分行〉 │ │ │原判決撤銷。 ││ │(起訴書附件3-2編 │ │ │王玉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號93) │ │ │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71 │於96年12月14日偽造│合作金庫寶橋分行 │支票影本㈠│王玉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合作金庫銀行六合分│帳號0000000000000 │第68 頁 │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行取款憑條1紙 │金額:30000 元 │ │ ││ │〈原審判決誤載為寶│ │ ├───────────┤│ │橋分行〉 │ │ │原判決撤銷。 ││ │(起訴書附件3-2編 │ │ │王玉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號94) │ │ │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72 │於96年12月17日偽造│合作金庫寶橋分行 │支票影本㈠│王玉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合作金庫銀行六合分│帳號0000000000000 │第68 頁 │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行取款憑條1紙 │金額:120000元 │ │ ││ │〈原審判決誤載為寶│ │ ├───────────┤│ │橋分行〉 │ │ │原判決撤銷。 ││ │(起訴書附件3-2編 │ │ │王玉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號95) │ │ │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73 │於96年12月21日偽造│合作金庫寶橋分行 │支票影本㈠│王玉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合作金庫銀行寶橋分│帳號0000000000000 │第110 頁 │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行取款憑條1紙 │金額:30000元 │ ├───────────┤│ │(起訴書附件3-2編 │ │ │上訴駁回。 ││ │號97) │ │ │ │├──┼─────────┼─────────┼─────┼───────────┤│74 │於96年12月21日偽造│合作金庫寶橋分行 │支票影本㈠│王玉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合作金庫銀行六合分│帳號0000000000000 │第68 頁 │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行取款憑條1紙 │金額:20000 元 │ │ ││ │〈原審判決誤載為寶│ │ ├───────────┤│ │橋分行〉 │ │ │原判決撤銷。 ││ │(起訴書附件3-2編 │ │ │王玉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號98) │ │ │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75 │於96年12月31日偽造│合作金庫寶橋分行 │支票影本㈠│王玉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合作金庫銀行寶橋分│帳號0000000000000 │第112 頁 │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行取款憑條1紙 │金額:40000元 │ ├───────────┤│ │(起訴書附件3-2編 │ │ │上訴駁回。 ││ │號99) │ │ │ │├──┼─────────┼─────────┼─────┼───────────┤│78 │於97年1 月7 日偽造│合作金庫寶橋分行 │支票影本㈠│王玉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合作金庫銀行寶橋分│帳號0000000000000 │第116 頁 │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行取款憑條1 紙 │金額:82000元 │ ├───────────┤│ │(起訴書附件3-2編 │ │ │上訴駁回。 ││ │號104) │ │ │ │├──┼─────────┼─────────┼─────┼───────────┤│79 │於97年1月11日偽造 │合作金庫寶橋分行 │支票影本㈠│王玉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合作金庫銀行寶橋分│帳號0000000000000 │第94 頁 │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行取款憑條1紙 │金額:15000元 │ ├───────────┤│ │(起訴書附件3-2編 │ │ │上訴駁回。 ││ │號108) │ │ │ │├──┼─────────┼─────────┼─────┼───────────┤│80 │於97年1月11日偽造 │合作金庫寶橋分行 │支票影本㈠│王玉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合作金庫銀行寶橋分│帳號0000000000000 │第93 頁 │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行取款憑條1紙 │金額:3956元 │ ├───────────┤│ │(起訴書附件3-2編 │ │ │上訴駁回。 ││ │號111) │ │ │ │├──┼─────────┼─────────┼─────┼───────────┤│81 │於97年1月18日偽造 │合作金庫寶橋分行 │支票影本㈠│王玉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合作金庫銀行寶橋分│帳號0000000000000 │第96 頁 │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行取款憑條1紙 │金額:30000元 │ ├───────────┤│ │(起訴書附件3-2編 │ │ │上訴駁回。 ││ │號110) │ │ │ │├──┼─────────┼─────────┼─────┼───────────┤│82 │於97年1月21日偽造 │合作金庫寶橋分行 │支票影本㈠│王玉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合作金庫銀行六合分│帳號0000000000000 │第69 頁 │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行取款憑條1紙 │金額:12000元 │ │ ││ │〈原審判決誤載為寶│ │ ├───────────┤│ │橋分行〉 │ │ │原判決撤銷。 ││ │(起訴書附件3-2編 │ │ │王玉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號112) │ │ │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83 │於97年1月21日偽造 │合作金庫寶橋分行 │支票影本㈠│王玉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合作金庫銀行六合分│帳號0000000000000 │第69 頁 │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行取款憑條1紙 │金額:18196 元 │ │ ││ │〈原審判決誤載為寶│ │ ├───────────┤│ │橋分行〉 │ │ │原判決撤銷。 ││ │(起訴書附件3-2編 │ │ │王玉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號113) │ │ │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84 │於97年1月22日偽造 │合作金庫寶橋分行 │支票影本㈠│王玉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合作金庫銀行寶橋分│帳號0000000000000 │第97 頁 │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行取款憑條1紙 │金額:15000元 │ ├───────────┤│ │(起訴書附件3-2編 │ │ │上訴駁回。 ││ │號114) │ │ │ │├──┼─────────┼─────────┼─────┼───────────┤│85 │於97年1月25日偽造 │合作金庫寶橋分行 │支票影本㈠│王玉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合作金庫銀行寶橋分│帳號0000000000000 │第98 頁 │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行取款憑條1紙 │金額:30000元 │ ├───────────┤│ │(起訴書附件3-2編 │ │ │上訴駁回。 ││ │號115) │ │ │ │├──┼─────────┼─────────┼─────┼───────────┤│86 │於97年1月28日偽造 │合作金庫寶橋分行 │支票影本㈠│王玉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合作金庫銀行寶橋分│帳號0000000000000 │第99 頁 │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行取款憑條1紙 │金額:36860元 │ ├───────────┤│ │(起訴書附件3-2編 │ │ │上訴駁回。 ││ │號116) │ │ │ │├──┼─────────┼─────────┼─────┼───────────┤│87 │於97年1月28日偽造 │合作金庫寶橋分行 │支票影本㈠│王玉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合作金庫銀行寶橋分│帳號0000000000000 │第100 頁 │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行取款憑條1紙 │金額:33996元 │ ├───────────┤│ │(起訴書附件3-2編 │ │ │上訴駁回。 ││ │號117) │ │ │ │├──┼─────────┼─────────┼─────┼───────────┤│88 │於97年1月29日偽造 │合作金庫寶橋分行 │支票影本㈠│王玉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合作金庫銀行六合分│帳號0000000000000 │第69 頁 │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行取款憑條1紙 │金額:15000元 │ │ ││ │〈原審判決書誤載為│ │ ├───────────┤│ │寶橋分行〉 │ │ │原判決撤銷。 ││ │(起訴書附件3-2編 │ │ │王玉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號118) │ │ │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89 │於97年1月30日偽造 │合作金庫寶橋分行 │支票影本㈠│王玉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合作金庫銀行寶橋分│帳號0000000000000 │第101 頁 │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行取款憑條1紙 │金額:21000元 │ ├───────────┤│ │(起訴書附件3-2編 │ │ │上訴駁回。 ││ │號119) │ │ │ │├──┼─────────┼─────────┼─────┼───────────┤│90 │於97年1月31日偽造 │合作金庫寶橋分行 │支票影本㈠│王玉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合作金庫銀行六合分│帳號0000000000000 │第70 頁 │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行取款憑條1紙 │金額:40000元 │ │ ││ │〈原審判決誤載為寶│ │ ├───────────┤│ │橋分行〉 │ │ │原判決撤銷。 ││ │(起訴書附件3-2編 │ │ │王玉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號120) │ │ │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91 │於97年1月31日偽造 │合作金庫寶橋分行 │支票影本㈠│王玉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合作金庫銀行寶橋分│帳號0000000000000 │第102 頁 │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行取款憑條1紙 │金額:27818元 │ ├───────────┤│ │(起訴書附件3-2編 │ │ │上訴駁回。 ││ │號121) │ │ │ │├──┼─────────┼─────────┼─────┼───────────┤│92 │於97年2月1日偽造合│合作金庫寶橋分行 │支票影本㈠│王玉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作金庫銀行寶橋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第103 頁 │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取款憑條1紙 │金額:30000元 │ ├───────────┤│ │(起訴書附件3-2編 │ │ │上訴駁回。 ││ │號122) │ │ │ │├──┼─────────┼─────────┼─────┼───────────┤│93 │於97年2月1日偽造合│合作金庫寶橋分行 │支票影本㈠│王玉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作金庫銀行寶橋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第75 頁 │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取款憑條1紙 │金額:20000元 │ ├───────────┤│ │(起訴書附件3-2編 │ │ │上訴駁回。 ││ │號124) │ │ │ │├──┼─────────┼─────────┼─────┼───────────┤│94 │於97年2月4日偽造合│合作金庫寶橋分行 │原審卷五第│王玉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作金庫銀行寶橋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26頁 │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取款憑條1紙 │金額:21028元 │ ├───────────┤│ │(起訴書附件3-2編 │ │ │上訴駁回。 ││ │號125) │ │ │ │├──┼─────────┼─────────┼─────┼───────────┤│95 │於97年2月4日偽造合│合作金庫寶橋分行 │支票影本㈠│王玉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作金庫銀行寶橋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第76 頁 │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取款憑條1紙 │金額:20000元 │ ├───────────┤│ │(起訴書附件3-2編 │ │ │上訴駁回。 ││ │號126) │ │ │ │├──┼─────────┼─────────┼─────┼───────────┤│96 │於97年2月4日偽造合│合作金庫寶橋分行 │支票影本㈠│王玉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作金庫銀行寶橋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第77 頁 │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取款憑條1紙 │金額:45460元 │ ├───────────┤│ │(起訴書附件3-2編 │ │ │上訴駁回。 ││ │號127) │ │ │ │├──┼─────────┼─────────┼─────┼───────────┤│97 │於97年2月15日偽造 │合作金庫寶橋分行 │支票影本㈠│王玉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合作金庫銀行寶橋分│帳號0000000000000 │第78 頁 │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行取款憑條1紙 │金額:100000元 │ ├───────────┤│ │(起訴書附件3-2編 │ │ │上訴駁回。 ││ │號129) │ │ │ │├──┼─────────┼─────────┼─────┼───────────┤│98 │於97年2月21日偽造 │合作金庫寶橋分行 │支票影本㈠│王玉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合作金庫銀行寶橋分│帳號0000000000000 │第79 頁 │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行取款憑條1紙 │金額:130000元 │ ├───────────┤│ │(起訴書附件3-2編 │ │ │上訴駁回。 ││ │號130) │ │ │ │├──┼─────────┼─────────┼─────┼───────────┤│99 │於97年3月5日偽造合│合作金庫寶橋分行 │支票影本㈠│王玉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作金庫銀行六合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第70 頁 │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取款憑條1紙 │金額:40000 元 │ │ ││ │〈原審判決誤載為寶│ │ ├───────────┤│ │橋分行〉 │ │ │原判決撤銷。 ││ │(起訴書附件3-2編 │ │ │王玉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號131) │ │ │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100 │於97年3月11日偽造 │合作金庫寶橋分行 │支票影本㈠│王玉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合作金庫銀行寶橋分│帳號0000000000000 │第80 頁 │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行取款憑條1紙 │金額:18900元 │ ├───────────┤│ │(起訴書附件3-2編 │ │ │上訴駁回。 ││ │號132) │ │ │ │├──┼─────────┼─────────┼─────┼───────────┤│101 │於97年3月27日偽造 │合作金庫寶橋分行 │支票影本㈠│王玉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合作金庫銀行寶橋分│帳號0000000000000 │第82 頁 │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行取款憑條1紙 │金額:40000元 │ ├───────────┤│ │(起訴書附件3-2編 │ │ │上訴駁回。 ││ │號134) │ │ │ │├──┼─────────┼─────────┼─────┼───────────┤│102 │於97年3月31日偽造 │合作金庫寶橋分行 │支票影本㈠│王玉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合作金庫銀行寶橋分│帳號0000000000000 │第83 頁 │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行取款憑條1紙 │金額:3000元 │ ├───────────┤│ │(起訴書附件3-2編 │ │ │上訴駁回。 ││ │號135) │ │ │ │├──┼─────────┼─────────┼─────┼───────────┤│103 │於97年3月31日偽造 │合作金庫寶橋分行 │支票影本㈠│王玉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合作金庫銀行寶橋分│帳號0000000000000 │第84 頁 │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行取款憑條1紙 │金額:45000元 │ ├───────────┤│ │(起訴書附件3-2編 │ │ │上訴駁回。 ││ │號136) │ │ │ │├──┼─────────┼─────────┼─────┼───────────┤│104 │於97年4月2日偽造合│合作金庫寶橋分行 │支票影本㈠│王玉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作金庫銀行寶橋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第85 頁 │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取款憑條1紙 │金額:20000元 │ ├───────────┤│ │(起訴書附件3-2編 │ │ │上訴駁回。 ││ │號137) │ │ │ │├──┼─────────┼─────────┼─────┼───────────┤│105 │於97年4月2日偽造合│合作金庫寶橋分行 │支票影本㈠│王玉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作金庫銀行六合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第70 頁 │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取款憑條1紙 │金額:20000 元 │ │ ││ │〈原審判決誤載為寶│ │ ├───────────┤│ │橋分行〉 │ │ │原判決撤銷。 ││ │(起訴書附件3-2編 │ │ │王玉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號138) │ │ │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106 │於97年4月3日偽造合│合作金庫寶橋分行 │支票影本㈠│王玉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作金庫銀行六合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第71 頁 │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取款憑條1紙 │金額:4695元 │ │ ││ │〈原審判決書誤載為│ │ ├───────────┤│ │寶橋分行〉 │ │ │原判決撤銷。 ││ │(起訴書附件3-2編 │ │ │王玉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號139) │ │ │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107 │於97年4月10日偽造 │合作金庫寶橋分行 │支票影本㈠│王玉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合作金庫銀行寶橋分│帳號0000000000000 │第86 頁 │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行取款憑條1紙 │金額:20000元 │ ├───────────┤│ │(起訴書附件3-2編 │ │ │上訴駁回。 ││ │號140) │ │ │ │├──┼─────────┼─────────┼─────┼───────────┤│107 │於97年4 月11日偽造│合作金庫寶橋分行 │支票影本㈠│王玉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1 │合作金庫銀行寶橋分│帳號000000000000 │第58 頁 │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行取款憑條1紙 │金額:8000元 │ ├───────────┤│ │(起訴書第9 頁活期│ │ │上訴駁回。 ││ │存款帳號0000000000│ │ │ ││ │70部分) │ │ │ │├──┼─────────┼─────────┼─────┼───────────┤│108 │於97年4月28日偽造 │合作金庫寶橋分行 │支票影本㈠│王玉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合作金庫銀行六合分│帳號0000000000000 │第71 頁 │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行取款憑條1紙 │金額:250000元 │ │ ││ │〈原審判決誤載為寶│ │ ├───────────┤│ │橋分行〉 │ │ │原判決撤銷。 ││ │(起訴書附件3-2編 │ │ │王玉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號141) │ │ │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109 │於97年5月2日偽造 │合作金庫寶橋分行 │支票影本㈠│王玉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合作金庫銀行六合分│帳號0000000000000 │第71 頁 │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行取款憑條1紙 │金額:130529元 │ │ ││ │〈原審判決誤載為寶│ │ ├───────────┤│ │橋分行〉 │ │ │原判決撤銷。 ││ │(起訴書附件3-2編 │ │ │王玉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號142) │ │ │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110 │於97年5月14日偽造 │合作金庫寶橋分行 │支票影本㈠│王玉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合作金庫銀行六合分│帳號0000000000000 │第72 頁 │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行取款憑條1紙 │金額:50000元 │ │ ││ │〈原審判決誤載為寶│ │ ├───────────┤│ │橋分行〉 │ │ │原判決撤銷。 ││ │(起訴書附件3-2編 │ │ │王玉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號143) │ │ │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111 │於97年6月11日偽造 │合作金庫寶橋分行 │支票影本㈠│王玉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合作金庫銀行寶橋分│帳號0000000000000 │第87 頁 │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行取款憑條1紙 │金額:200030元 │ ├───────────┤│ │(起訴書附件3-2編 │ │ │上訴駁回。 ││ │號144) │ │ │ │├──┼─────────┼─────────┼─────┼───────────┤│112 │於97年6月11日偽造 │合作金庫寶橋分行 │支票影本㈠│王玉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合作金庫銀行寶橋分│帳號0000000000000 │第88 頁 │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行取款憑條1紙 │金額:119175 │ ├───────────┤│ │(起訴書附件3-2編 │ │ │上訴駁回。 ││ │號145) │ │ │ │├──┼─────────┼─────────┼─────┼───────────┤│113 │於97年7月1日偽造合│合作金庫寶橋分行 │支票影本㈠│王玉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作金庫銀行寶橋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第90 頁 │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取款憑條1紙 │金額:30000元 │ ├───────────┤│ │(起訴書附件3-2編 │ │ │上訴駁回。 ││ │號147) │ │ │ │├──┼─────────┼─────────┼─────┼───────────┤│114 │於97年7月4日偽造合│合作金庫寶橋分行 │支票影本㈠│王玉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作金庫銀行寶橋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第91 頁 │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取款憑條1紙 │金額:100000元 │ ├───────────┤│ │(起訴書附件3-2編 │ │ │上訴駁回。 ││ │號148) │ │ │ │├──┼─────────┼─────────┼─────┼───────────┤│115 │於97年7月24日偽造 │合作金庫寶橋分行 │支票影本㈠│王玉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合作金庫銀行寶橋分│帳號0000000000000 │第92 頁 │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行取款憑條1紙,並 │金額:10000元 │ │ ││ │於同日製作轉帳傳票├─────────┼─────┼───────────┤│ │時,故意略去此項提│欣玉堂有限公司 │偵三卷第85│上訴駁回。 ││ │款而為不實記載(起│傳票編號0000000000│、86頁 │ ││ │訴書附件3-2編號149│ │ │ ││ │、第8至9頁告證25)│ │ │ │├──┼─────────┼─────────┼─────┼───────────┤│116 │於97年3月5日偽造合│華南銀行淡水分行 │偵一卷第 │王玉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作華南銀行新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213-23 頁 │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取款憑條1紙 │金額:110000元 │ │ ││ │〈原審判決誤載為淡│ │ ├───────────┤│ │水分行〉 │ │ │原判決撤銷。 ││ │(起訴書附件4-1編 │ │ │王玉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號1) │ │ │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117 │於97年3月5日偽造合│華南銀行淡水分行 │偵一卷第 │王玉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作華南銀行新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213-20 頁 │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取款憑條1紙 │金額:3000元 │ │ ││ │〈原審判決誤載為淡│ │ ├───────────┤│ │水分行〉 │ │ │原判決撤銷。 ││ │(起訴書附件4-1編 │ │ │王玉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號2) │ │ │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118 │於97年3月14日偽造 │華南銀行淡水分行 │偵一卷第 │王玉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合作華南銀行新店分│帳號000000000000 │213-20 頁 │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行取款憑條1紙 │金額:220000元 │ │ ││ │〈原審判決誤載為淡│ │ ├───────────┤│ │水分行〉 │ │ │原判決撤銷。 ││ │(起訴書附件4-1編 │ │ │王玉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號3) │ │ │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119 │於97年3月21日偽造 │華南銀行淡水分行 │偵一卷第 │王玉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合作華南銀行新店分│帳號000000000000 │213-23 頁 │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行取款憑條1紙 │金額:25000元 │ │ ││ │〈原審判決誤載為淡│ │ ├───────────┤│ │水分行〉 │ │ │原判決撤銷。 ││ │(起訴書附件4-1編 │ │ │王玉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號4) │ │ │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120 │於97年3月24日偽造 │華南銀行淡水分行 │偵一卷第 │王玉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合作華南銀行新店分│帳號000000000000 │213-23 頁 │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行取款憑條1紙 │金額:30000元 │ │ ││ │〈原審判決誤載為淡│ │ ├───────────┤│ │水分行〉 │ │ │原判決撤銷。 ││ │(起訴書附件4-1編 │ │ │王玉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號5) │ │ │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121 │於97年3月26日偽造 │華南銀行淡水分行 │偵一卷第 │王玉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合作華南銀行新店分│帳號000000000000 │213-22 頁 │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行取款憑條1紙 │金額:3000元 │ │ ││ │〈原審判決誤載為淡│ │ ├───────────┤│ │水分行〉 │ │ │原判決撤銷。 ││ │(起訴書附件4-1編 │ │ │王玉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號6) │ │ │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122 │於97年4月1日偽造合│華南銀行淡水分行 │偵一卷第 │王玉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作華南銀行新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213-22 頁 │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取款憑條1紙 │金額:20000元 │ │ ││ │〈原審判決誤載為淡│ │ ├───────────┤│ │水分行〉 │ │ │原判決撤銷。 ││ │(起訴書附件4-1編 │ │ │王玉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號7) │ │ │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123 │於97年4月8日偽造合│華南銀行淡水分行 │偵一卷第 │王玉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作華南銀行新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213-25 頁 │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取款憑條1紙 │金額:10000元 │ │ ││ │〈原審判決誤載為淡│ │ ├───────────┤│ │水分行〉 │ │ │原判決撤銷。 ││ │(起訴書附件4-1編 │ │ │王玉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號8) │ │ │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124 │於97年4 月9 日偽造│華南銀行淡水分行 │偵一卷第 │王玉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合作華南銀行新店分│帳號000000000000 │213-24 頁 │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行取款憑條1紙 │金額:20000元 │ │ ││ │〈原審判決誤載為97│ │ ├───────────┤│ │年4月1日及淡水分行│ │ │原判決撤銷。 ││ │〉 │ │ │王玉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起訴書附件4-1編 │ │ │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號9) │ │ │ │├──┼─────────┼─────────┼─────┼───────────┤│125 │於97年4月11日偽造 │華南銀行淡水分行 │偵一卷第 │王玉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合作華南銀行新店分│帳號000000000000 │213-26 頁 │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行取款憑條1紙 │金額:50000元 │ │ ││ │〈原審判決誤載為淡│ │ ├───────────┤│ │水分行〉 │ │ │原判決撤銷。 ││ │(起訴書附件4-1編 │ │ │王玉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號10) │ │ │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126 │於97年4月15日偽造 │華南銀行淡水分行 │偵一卷第 │王玉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合作華南銀行新店分│帳號000000000000 │213-24 頁 │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行取款憑條1紙 │金額:80000元 │ │ ││ │〈原審判決誤載為淡│ │ ├───────────┤│ │水分行〉 │ │ │原判決撤銷。 ││ │(起訴書附件4-1編 │ │ │王玉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號11) │ │ │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127 │於97年4月15日偽造 │華南銀行淡水分行 │偵一卷第 │王玉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合作華南銀行新店分│帳號000000000000 │213-27 頁 │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行取款憑條1紙 │金額:31364元 │ │ ││ │〈原審判決誤載為淡│ │ ├───────────┤│ │水分行〉 │ │ │原判決撤銷。 ││ │(起訴書附件4-1編 │ │ │王玉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號12) │ │ │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128 │於97年4月17日偽造 │華南銀行淡水分行 │偵一卷第 │王玉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合作華南銀行新店分│帳號000000000000 │213-28 頁 │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行取款憑條1紙 │金額:23000元 │ │ ││ │〈原審判決誤載為淡│ │ ├───────────┤│ │水分行〉 │ │ │原判決撤銷。 ││ │(起訴書附件4-1編 │ │ │王玉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號13) │ │ │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129 │於97年4月18日偽造 │華南銀行淡水分行 │偵一卷第 │王玉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合作華南銀行新店分│帳號000000000000 │213-30 頁 │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行取款憑條1紙 │金額:30000元 │ │ ││ │〈原審判決誤載為淡│ │ ├───────────┤│ │水分行〉 │ │ │原判決撤銷。 ││ │(起訴書附件4-1編 │ │ │王玉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號14) │ │ │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130 │於97年4月18日偽造 │華南銀行淡水分行 │偵一卷第 │王玉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合作華南銀行新店分│帳號000000000000 │213-28 頁 │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行取款憑條1紙 │金額:60000元 │ │ ││ │〈原審判決誤載為淡│ │ ├───────────┤│ │水分行〉 │ │ │原判決撤銷。 ││ │(起訴書附件4-1編 │ │ │王玉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號15) │ │ │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131 │於97年5月5日偽造合│華南銀行淡水分行 │偵一卷第 │王玉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作華南銀行新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213-31 頁 │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取款憑條1紙 │金額:126000元 │ │ ││ │〈原審判決誤載為淡│ │ ├───────────┤│ │水分行〉 │ │ │原判決撤銷。 ││ │(起訴書附件4-1編 │ │ │王玉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號16) │ │ │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132 │於97年5月16日偽造 │華南銀行淡水分行 │偵一卷第 │王玉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合作華南銀行新店分│帳號000000000000 │213-31 頁 │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行取款憑條1紙 │金額:80000元 │ │ ││ │〈原審判決誤載為淡│ │ ├───────────┤│ │水分行〉 │ │ │原判決撤銷。 ││ │(起訴書附件4-1編 │ │ │王玉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號17) │ │ │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133 │於97年5月22日偽造 │華南銀行淡水分行 │偵一卷第 │王玉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合作華南銀行新店分│帳號000000000000 │213-33 頁 │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行取款憑條1紙 │金額:100030元 │ │ ││ │〈原審判決誤載為淡│ │ ├───────────┤│ │水分行〉 │ │ │原判決撤銷。 ││ │(起訴書附件4-1編 │ │ │王玉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號18) │ │ │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134 │於97年5月30日偽造 │華南銀行淡水分行 │偵一卷第 │王玉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合作華南銀行新店分│帳號000000000000 │213-33 頁 │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行取款憑條1紙 │金額:90030元 │ │ ││ │〈原審判決誤載為淡│ │ ├───────────┤│ │水分行〉 │ │ │原判決撤銷。 ││ │(起訴書附件4-1編 │ │ │王玉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號19) │ │ │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135 │於97年5月30日偽造 │華南銀行淡水分行 │偵一卷第 │王玉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合作華南銀行新店分│帳號000000000000 │213-34 頁 │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行取款憑條1紙 │金額:90030元 │ │ ││ │〈原審判決誤載為淡│ │ ├───────────┤│ │水分行〉 │ │ │原判決撤銷。 ││ │(起訴書附件4-1編 │ │ │王玉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號20) │ │ │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136 │於97年6月6日偽造合│華南銀行淡水分行 │偵一卷第 │王玉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作華南銀行新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213-35 頁 │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取款憑條1紙 │金額:30030元 │ │ ││ │〈原審判決誤載為淡│ │ ├───────────┤│ │水分行〉 │ │ │原判決撤銷。 ││ │(起訴書附件4-1編 │ │ │王玉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號21) │ │ │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137 │於97年6月9日偽造合│華南銀行淡水分行 │支票影本㈢│王玉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作華南銀行淡水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第55 頁 │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取款憑條1紙 │金額:50030元 │ ├───────────┤│ │(起訴書附件4-1編 │ │ │上訴駁回。 ││ │號22) │ │ │ │├──┼─────────┼─────────┼─────┼───────────┤│138 │於97年6月20日偽造 │華南銀行淡水分行 │偵一卷第 │王玉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合作華南銀行新店分│帳號000000000000 │213-36 頁 │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行取款憑條1紙 │金額:30000元 │ │ ││ │〈原審判決誤載為淡│ │ ├───────────┤│ │水分行〉 │ │ │原判決撤銷。 ││ │(起訴書附件4-1編 │ │ │王玉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號23) │ │ │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139 │於97年6月23日偽造 │華南銀行淡水分行 │偵一卷第 │王玉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合作華南銀行新店分│帳號000000000000 │213-37 頁 │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行取款憑條1紙 │金額:123030元 │ │ ││ │〈原審判決誤載為淡│ │ ├───────────┤│ │水分行〉 │ │ │原判決撤銷。 ││ │(起訴書附件4-1編 │ │ │王玉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號24) │ │ │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140 │於97年6月25日偽造 │華南銀行淡水分行 │支票影本㈢│王玉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合作華南銀行淡水分│帳號000000000000 │第52 頁 │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行取款憑條1紙 │金額:9145元 │ ├───────────┤│ │(起訴書附件4-1編 │ │ │上訴駁回。 ││ │號25) │ │ │ │├──┼─────────┼─────────┼─────┼───────────┤│141 │於97年6月26日偽造 │華南銀行淡水分行 │支票影本㈢│王玉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合作華南銀行淡水分│帳號000000000000 │第56 頁 │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行取款憑條1紙 │金額:30000元 │ ├───────────┤│ │(起訴書附件4-1編 │ │ │上訴駁回。 ││ │號26) │ │ │ │├──┼─────────┼─────────┼─────┼───────────┤│142 │於97年7月4日偽造合│華南銀行淡水分行 │偵一卷第 │王玉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作華南銀行新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213-39 頁 │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取款憑條1紙 │金額:50030元 │ │ ││ │〈原審判決誤載為淡│ │ ├───────────┤│ │水分行〉 │ │ │原判決撤銷。 ││ │(起訴書附件4-1編 │ │ │王玉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號27) │ │ │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143 │於97年7月4日偽造合│華南銀行淡水分行 │偵一卷第 │王玉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作華南銀行新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213-37 頁 │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取款憑條1紙 │金額:100030元 │ │ ││ │〈原審判決誤載為淡│ │ ├───────────┤│ │水分行〉 │ │ │原判決撤銷。 ││ │(起訴書附件4-1編 │ │ │王玉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號28) │ │ │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144 │於97年7月7日偽造合│華南銀行淡水分行 │偵一卷第 │王玉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作華南銀行新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213-39 頁 │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取款憑條1紙 │金額:45030元 │ │ ││ │〈原審判決誤載為淡│ │ ├───────────┤│ │水分行〉 │ │ │原判決撤銷。 ││ │(起訴書附件4-1編 │ │ │王玉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號29) │ │ │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145 │於97年2月25日偽造 │華南銀行淡水分行 │支票影本㈢│王玉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合作華南銀行淡水分│帳號000000000000 │第57 頁 │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行取款憑條1紙 │金額:30000元 │ ├───────────┤│ │(起訴書附件4-2編 │ │ │上訴駁回。 ││ │號1) │ │ │ │├──┼─────────┼─────────┼─────┼───────────┤│146 │於97年2月26日偽造 │華南銀行淡水分行 │偵一卷第 │王玉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合作華南銀行新店分│帳號000000000000 │213-21 頁 │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行取款憑條1紙 │金額:50000元 │ │ ││ │〈原審判決誤載為淡│ │ ├───────────┤│ │水分行〉 │ │ │原判決撤銷。 ││ │(起訴書附件4-2編 │ │ │王玉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號2) │ │ │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147 │於97年2月27日偽造 │華南銀行淡水分行 │偵一卷第 │王玉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合作華南銀行新店分│帳號000000000000 │213-21 頁 │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行取款憑條1紙 │金額:100000元 │ │ ││ │〈原審判決誤載為淡│ │ ├───────────┤│ │水分行〉 │ │ │原判決撤銷。 ││ │(起訴書附件4-2編 │ │ │王玉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號3) │ │ │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148 │於97年2月29日偽造 │華南銀行淡水分行 │偵一卷第 │王玉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合作華南銀行新店分│帳號000000000000 │213-20 頁 │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行取款憑條1紙 │金額:96177元 │ │ ││ │〈原審判決誤載為淡│ │ ├───────────┤│ │水分行〉 │ │ │原判決撤銷。 ││ │(起訴書附件4-2編 │ │ │王玉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號4) │ │ │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149 │於97年3月3日偽造合│華南銀行淡水分行 │支票影本㈢│王玉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作華南銀行淡水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第58 頁 │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取款憑條1紙 │金額:320000元 │〈原審判決├───────────┤│ │(起訴書附件4-2編 │ │書誤載第59│上訴駁回。 ││ │號5) │ │頁〉 │ │├──┼─────────┼─────────┼─────┼───────────┤│150 │於97年3月28日偽造 │華南銀行淡水分行 │偵一卷第 │王玉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合作華南銀行新店分│帳號000000000000 │213-22 頁 │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行取款憑條1紙 │金額:15000元 │ │ ││ │〈原審判決誤載為淡│ │ ├───────────┤│ │水分行〉 │ │ │原判決撤銷。 ││ │(起訴書附件4-2編 │ │ │王玉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號6) │ │ │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5-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