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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4 年上訴字第 1421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上訴字第1421號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即 被 告 黃健庭選任辯護人 林詮勝律師

林春榮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張清枝選任辯護人 林詮勝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顏秀婷選任辯護人 林春榮律師被 告 張瑞伯選任辯護人 李平義律師被 告 林清泰選任辯護人 桑銘忠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二二六七號,中華民國一0四年四月二十四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二三五一號,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三四七一號判決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審理),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關於己○○、丁○○、丙○○、庚○○部分均撤銷。

己○○共同連續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元玖佰元折算壹日;又共同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丁○○共同連續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元玖佰元折算壹日;又共同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丙○○共同連續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處有期徒刑柒月,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元玖佰元折算壹日。

庚○○共同連續行使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其他上訴駁回。

事 實

一、己○○係立法院第六屆立法委員;丁○○係羿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羿盛公司,登記負責人陳慶利,設址高雄市○○區○○里○○路○○號)臺北分公司業務副總經理,對外則為己○○未支薪之國會助理;丙○○係立法委員己○○臺東服務處、財團法人健康家庭文教基金會(董事長係己○○)、臺東縣學生家長協會(理事長陳怜燕,係己○○之妻)之會計,惟上開服務處、基金會及學生家長協會均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丙○○尚非商業會計法所稱商業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連香君係美時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美時公司,登記負責人林東和,設址臺北市○○區○○○路○段○○○號十一樓)之業務處長(因共犯本案之罪,由原審判處有期徒刑八月,減為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三百元即新臺幣元九百元折算一日,未據上訴而確定);庚○○則係羿盛公司、建立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建立富公司)、禾鎧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禾鎧公司)之會計,而羿盛公司、建立富公司、禾鎧公司(下稱三家總公司)另設有關係企業廣立達有限公司(下稱廣立達公司),庚○○係三家總公司及關係企業廣立達公司之會計,廣立達公司薪資明細表雖非商業會計法之原始憑證或記帳憑證而非商業會計憑證,然仍為庚○○每個月業務上所應製作之文書,而為從事業務之人。詎己○○、丁○○、丙○○、連香君、庚○○等人為掩飾己○○財產來源不當之所得,而於下列時間,為下列之犯行:

(一)己○○、丁○○、丙○○共同基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先後由丁○○於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三日前之不詳時日,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取得新臺幣(下同)二十萬元後,即於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交予己○○,再由己○○轉交予臺東服務處會計丙○○,另羿盛公司負責人陳慶利為答謝己○○平日協助該公司向各醫院進行遊說藥品採購,亦於九十四年十月間,透過丁○○交付十萬元給己○○,再由己○○交付予丙○○,隨即由丁○○提供當時女友游麗慧(因逃漏稅捐罪,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一0二年度簡字第一一八四號簡易判決判處拘役五十日,減為拘役二十五日,並附條件緩刑二年確定)、美時公司業務專員丁美玲(因逃漏稅捐罪,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九十七年度審訴字第二七四號判處拘役四十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三百元即新臺幣九百元折算一日,減為拘役二十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三百元即新臺幣九百元折算一日確定)、丁○○之弟張瑞章之前妻梁素連(因逃漏稅捐罪,業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九十七年訴字第八0五號處有期徒刑四月,減為有期徒刑二月,緩刑二年確定)之基本資料予丙○○,詎己○○、丁○○、丙○○均明知上開款項實際上並非來自游麗慧、丁美玲、梁素連三人,在游麗慧、丁美玲、梁素連三人均未實際捐贈之情形下,由己○○及丁○○指示丙○○,分別以游麗慧為名義捐贈擬參選人黃瑞華五萬元、陳皆興三萬元及財團法人健康家庭文教基金會二萬元;以丁美玲為名義捐贈予擬參選人李建智三萬元、施向青五萬元、臺東縣學生家長協會一萬元、財團法人健康家庭文教基金會一萬元;以梁素連為名義捐贈財團法人健康家庭文教基金會十萬元,推由會計丙○○於其附隨業務上所製作之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四所示之財團法人健康家庭文教基金會、臺東縣學生家長協會收據上,不實登載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四所示贊助人游麗慧、丁美玲、梁素連各贊助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四所示金額之收據四紙,復由丙○○於其業務上所製作之財團法人健康家庭文教基金會九十四年度分類帳簿上,分別於九十四年十月十三日記載梁素連捐十萬元、九十四年十二月九日丁美玲捐一萬元、游麗慧捐二萬元,再將上開四紙收據經丙○○郵寄給丁○○,再轉交游麗慧、丁美玲、梁素連三人。又己○○、丁○○、丙○○三人復共同基於幫助游麗慧、丁美玲、梁素連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三人並各與游麗慧、丁美玲、梁素連共同基於行使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分別由游麗慧、丁美玲、梁素連於九十五年五月申報所得稅之期間,由游麗慧持如附表一編號一所示內容不實之收據一紙,連同不實之擬參選人八萬元收據二紙;由丁美玲持如附表一編號二、三所示內容不實之收據二紙,連同不實之擬參選人二紙;由梁素連持如附表一編號四所示內容不實之收據一紙,各據以記載游麗慧、丁美玲、梁素連九十四年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各將該不實之捐贈各十萬元虛列為一般舉扣除額,並檢具前述收據,各由游麗慧、丁美玲持以向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梁素連則持以向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申報三人所得稅而行使,使稅捐稽徵機關據以核定游麗慧、丁美玲、梁素連之九十四年度綜合所得稅,足以生損害於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四所示收據名義人財團法人健康家庭文教基金會、臺東縣學生家長協會與稅捐稽徵機關徵稅之正確及公平性,俟經稅捐機關核計結果,己○○、丁○○、丙○○三人共同連續以前述不正當方法,幫助納稅義務人游麗慧、丁美玲、梁素連計逃漏九十四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金額各為二萬一千元、一萬三千元、一萬三千元。

(二)緣於九十三年九月間,美時公司副總經理乙○○、處長連香君等二人,透過丁○○請求己○○利用立法委員之身分,向行政院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下稱退輔會)遊說,將美時公司生產製造之「飛得順」(Fedcen sr TAB.120mg)、「雅努麻」(Arheuma TAB)等藥品列入退輔會九十四年度常備用品聯標品項中,以使該會所屬之各榮民體系醫院能採購使用。己○○接受上述請託後,即將美時公司所交付之「飛得順」、「雅努麻」之藥品相關資料,置放在蓋印有「立法委員己○○」及「立法委員己○○國會辦公室」章戳之立法院牛皮紙袋內,透過退輔會國會聯絡組,將上述資料交給當時退輔會第六處處長劉文健,劉文健乃轉交給退輔會第六處第一科專員林勝義,並指示林勝義找當時負責彙整各榮民體系醫院所提報新藥之竹東榮民醫院進行提報該等藥品之作業,林勝義乃於竹東榮民醫院藥師沈昇至退輔會第六處洽公時,將上述己○○之立法院牛皮紙袋當面交給沈昇,並向沈昇表示該等藥品資料是長官交辦,也是立法委員推薦的藥品,要求沈昇將該等資料攜回竹東榮民醫院辦理提報新藥給退輔會進行審核之作業。沈昇取得上述資料後,返回竹東榮民醫院交給當時藥劑科主任彭鐵舜,由彭鐵舜提交竹東榮民醫院藥事委員會,經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竹東榮民醫院復於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六日,將美時公司「飛得順」、「雅努麻」列入新藥品項提報給退輔會,退輔會於九十四年六月間,召開年度藥品進用審查會時,由退輔會之各級榮民醫院藥品進用審查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將上述藥品列入退輔會聯標品項中。惟己○○接受美時公司請託對退輔會遊說,並順利使美時公司之上開藥品列入審議,且己○○於九十四年間起,開始親自或透過丁○○向臺北榮民總醫院、臺中榮民總醫院進行遊說,欲使上開二醫院採購美時公司之藥品,而美時公司為答謝己○○,竟由美時公司之連香君、己○○、丁○○共同基於幫助美時公司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由己○○透過丁○○陸續於九十四年七月五日,向美時公司收取十六萬四千七百四十四元、九十四年八月八日收取十四萬零五百四十元、九十四年九月六日收取十萬二千一百零五元、九十四年十月四日收取十一萬二千六百十一元(其中二萬元醫事檢驗費係丁○○先墊支,由丁○○扣除),共計五十萬元,均由丁○○提領後,拿至立法委員辦公室當面交給己○○,而己○○收取上述款項後,即指示其不知情之臺東服務處主任周良珍,將服務處於九十四年一月至八月間,向益佑商行購買海尼根啤酒作為選民服務金額六萬三千四百四十九元之消費,由不知情之益佑商行會計邱德綺於九十四年九月間,開立買受人為「美時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發票,由周良珍交給己○○後,己○○再於九十四年九月二十日,轉交丁○○,再由丁○○將該發票交給美時公司之連香君,並由連香君依該發票填製請款單後,交由該公司不知情之會計人員依其所執掌,在九十四年十月份、單號:00000000號轉帳傳票上,會計科目「交際費」、摘要「九月份餐費、禮品」項下,填載包括益佑商行海尼根啤酒六萬三千四百四十九元支出金額在內之「借方金額」「四十三萬四千八百四十五元」,進行不實核銷,以增加成本,另己○○復提供其所聘僱之臺東服務處助理戊○○在華南商業銀行臺東分行所開立之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帳戶予連香君後,由美時公司自九十四年六月間起,由該公司以戊○○之名義,不實申報每個月二萬元之薪資;復於九十四年八月間,己○○再透過丁○○要求美時公司提高支付薪資為每個月四萬元,至九十四年九月間,因戊○○離職,己○○乃改提供其聘僱之臺東服務處助理甲○○在華南銀行臺東分行所開立之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帳戶予連香君,提供美時公司每個月不實申報四萬元之薪資使用,而美時公司即自九十四年六月起至九十四年十二月止,因此不實申報薪資總額二十四萬元(即戊○○九十四年六月至七月各二萬元、九十四年八月四萬元計八萬元,甲○○九十四年九月至十二月各四萬元計十六萬元),復將上開不實之薪資支出二十四萬元、不實之交際費六萬三千四百四十九元,據以製作美時公司九十四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再於九十五年六月一日持以向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報稅而行使,俾使美時公司得以虛增九十四年度之成本費用,降低營利事業所得額,使稅捐稽徵機關據以核定美時公司九十四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足以生損害於益佑商行與稅捐稽徵機關徵稅之正確及公平性,俟經稅捐機關核計結果,己○○、丁○○、連香君三人共同以前揭不正方法幫助納稅義務人美時公司合計逃漏九十四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金額計七萬五千八百六十二元(即交際費部分逃漏一萬五千八百六十二元、薪資部分逃漏六萬元);又己○○、丁○○、丙○○復另行起意而共同基於幫助美時公司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亦以同一方式,由己○○透過丁○○而提供其所聘僱之臺東服務處助理甲○○在華南銀行臺東分行所開立之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帳戶予連香君,俾供美時公司每個月不實申報四萬元之薪資使用,而美時公司即自九十五年一月間起至九十五年六月間止,以每個月不實申報四萬元之甲○○薪資,因此不實申報薪資總額支出二十四萬元(即九十五年一月至六月各四萬元計二十四萬元),並據以製作內容不實之美時公司九十五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再於九十六年五月三十日持以向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報稅而行使,使美時公司得以虛增九十五年度之成本費用,降低營利事業所得額,使稅捐稽徵機關據以核定美時公司之營利事業所得稅,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徵稅之正確與公平性,俟經稅捐機關核計結果,己○○、丁○○、連香君三人共同以前揭不正方法幫助納稅義務人美時公司合計逃漏九十五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金額六萬元。

(三)己○○自九十四年一月間起,開始接受翌盛公司每個月三萬元之給付,詎羿盛公司之庚○○、己○○、丁○○竟共同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先由己○○提供其居住在香港、廣州地區進行選民服務之助理林正峰(起訴書誤載為林正烽)基本資料予丁○○,再由丁○○轉交庚○○,三人均雖明知林正峰係己○○提供之人頭,林正峰並非在廣立達公司工作或聘僱之員工,惟為掩飾羿盛公司每月給付三萬元予丁○○再轉交付己○○之事實,推由庚○○自九十四年一月間起至九十四年五月間止,連續於庚○○附隨業務上製作之廣立達公司九十四年一月、九十四年二月、九十四年三月、九十四年四月、九十四五月薪資明細表上,記載廣立達公司支付林正峰薪資三萬元之不實事項,以掩飾羿盛公司每月給付予己○○之三萬元款項,而連續製作不實內容之廣達公司薪資明細表五張,復再據以製作廣立達公司九十四年一至十二月薪資總表一紙並於其上不實登載廣立達公司給付林正峰薪資總計十五萬元,再持以向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申報廣立達公司員工薪資資料,足以生損害於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嗣於九十四年五月間,因勞工退休金新制即將實施,須提撥百分之六退休金予員工而停止,惟羿盛公司仍提高為按月給付己○○五萬元,上述款項均透過丁○○以現金當面交給己○○,至九十五年六月間止,己○○共計向翌盛公司取得八十萬元。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組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決管轄錯誤並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審理。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被告己○○、被告丁○○、被告丙○○、被告庚○○於調查站、偵查時所為不利於己之供述,均有證據能力:

按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己○○、被告丁○○、被告丙○○、被告庚○○四人於調查站、偵查時所為不利於己之供述,因被告己○○、被告丁○○、被告丙○○、被告庚○○四人之選任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就前揭被告等人所為不利於己之供述均表示:沒有意見,被告己○○、被告丁○○、被告丙○○、被告庚○○四人復均再供述:我皆如實陳述,出於任意性等語(詳本院一0五年十二月十六日審判筆錄第三七頁至第四一頁),故被告己○○、被告丁○○、被告丙○○、被告庚○○等四人前揭不利於己之供述,既均出於任意性,且與事實相符(詳後述),揆諸前揭說明,自得作為證據。

二、被告己○○、被告丁○○以外之人於調查站時所為之陳述,無證據能力: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二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己○○、被告丁○○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因被告己○○、被告丁○○二人及其選任辯護人於本院審理中(詳本院一0五年十二月十六日審判筆錄第五頁至第七頁),皆否認其證據能力,且不符合前開規定,應認無證據能力。

三、證人同案被告乙○○、連香君於檢察官偵查時所為之陳述部分,均有證據能力:

(一)證人乙○○、連香君於檢察官偵查時以被告之身分所為之陳述部分,有證據能力:

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之三規定:『證人、鑑定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其證言或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證據。』所謂『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係指檢察官或法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之規定,以證人身分傳喚被告以外之人(證人、告發人、告訴人、被害人、共犯或共同被告)到庭作證,或雖非以證人身分傳喚到庭,而於訊問調查過程中,轉換為證人身分為調查時,此時其等供述之身分為證人,則檢察官、法官自應依本法第一百八十六條有關具結之規定,命證人供前或供後具結,其陳述始符合第一百五十八條之三之規定,而有證據能力。若檢察官或法官非以證人身分傳喚而以告發人、告訴人、被害人或共犯、共同被告身分傳喚到庭為訊問時(例如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第二百十九條之六第二項、第二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四十八條之一、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二項、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一第一項),其身分既非證人,即與『依法應具結』之要件不合,縱未命其具結,純屬檢察官或法官調查證據職權之適法行使,當無違法可言。而前揭不論係本案或他案在檢察官面前作成未經具結之陳述筆錄,係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本質上屬於傳聞證據,基於保障被告在憲法上之基本訴訟權,除該被告以外之人死亡、身心障礙致記憶喪失或無法陳述、滯留國外或所在不明而無法傳喚或傳喚不到、或到庭後拒絕陳述等情形外,如已經法院傳喚到庭具結而為陳述,並經被告之反對詰問,前揭非以證人身分而在檢察官面前未經具結之陳述筆錄,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並應於判決內敘明其符合傳聞證據例外之理由;又前揭非以證人之身分在審判中之陳述筆錄,倘該被告以外之人已經法院以證人身分傳喚到庭並經具結作證,且由被告為反對詰問,或有前揭傳喚不能或詰問不能之情形外,該未經具結之陳述筆錄因屬審判上之陳述,自有證據能力;若係在另案法官面前作成之陳述筆錄,本質上亦屬傳聞證據,自得依本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第一項之規定,認有證據能力。不能因陳述人未經具結,即一律適用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之三之規定,排除其證據能力。」(詳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三五二七號判決意旨)。查證人乙○○、連香君於檢察官偵查時以被告身分向檢察官所為陳述之內容,雖未經具結,惟檢察官當時係以被告身分進行訊問,其身分既非證人,即與依法應具結之要件不合,縱未命其具結,純屬檢察官調查證據職權之適法行使,當無違法可言,上開陳述本質上屬於傳聞證據,惟嗣後於原審時已依法對證人乙○○、連香君以證人身分到庭具結而為陳述,並經被告己○○、被告丁○○及其等之選任辯護人於原審審理中對證人乙○○、連香君進行交互詰問,則前揭非以證人身分而在檢察官面前未經具結之陳述筆錄,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依前揭最高法院判決意旨,自有證據能力,故被告己○○、被告丁○○及其二人之選任辯護人主張證人乙○○、連香君於偵查中所為之證述無證據能力云云,自不足採憑。

(二)證人乙○○、連香君於偵查中經具結所為之陳述,有證據能力:

查證人乙○○、連香君於檢察官偵查中經傳喚到庭具結作證,其向檢察官所為之言詞陳述,並無證據證明有何顯不可信之情況,且與本案被告己○○、被告丁○○二人被訴部分待證事實相關,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自得為證據,故被告己○○、被告丁○○及其二人之選任辯護人於本院審理中主張證人乙○○、連香君於偵查中經具結作證之證述無證據能力云云,亦不足採憑。

四、本件如附表二所示之監察通訊譯文,有證據能力:按「所謂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係指被告以外之人就其曾經參與或見聞之事實,事後追憶並於審判外為陳述者而言。如被告以外之人係被告犯罪之共同正犯、共犯、相對人、被害人或其他關係人,而於被告實行犯罪行為時與被告為言詞或書面對談,且其對話之本身即係構成被告犯罪行為之部分內容者,因非屬其事後就曾經與聞之事實所為之追憶,自與審判外之陳述有間,二者不容混淆。又國家基於犯罪偵查之目的,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進行通訊監察,乃係以監控與過濾受監察人通訊內容之方式,蒐集對其有關之紀錄,並將該紀錄予以查扣,作為認定犯罪與否之證據,屬於刑事訴訟上強制處分之一種,而監聽係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下稱通保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所定通訊監察方法之一,司法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執行監聽取得之錄音,係以錄音設備之機械作用,真實保存當時通訊之內容,如通訊一方為受監察人,司法警察在監聽中蒐集所得之通訊者對話,若其通話本身即係被告進行犯罪中構成犯罪事實之部分內容,則依前開說明,自與所謂『審判外之陳述』無涉,應不受傳聞法則之規範,當然具有證據能力。至司法警察依據監聽錄音結果予以翻譯而製作之監聽譯文,屬於文書證據之一種,於被告或訴訟關係人對其譯文之真實性發生爭執或有所懷疑時,法院固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一第二項規定,以適當之設備,顯示該監聽錄音帶之聲音,以踐行調查證據之程序,俾確認該錄音聲音是否為通訊者本人及其內容與監聽譯文之記載是否相符;或傳喚該通訊者;或依其他法定程序,為證據調查。倘被告或訴訟關係人對該通訊監察譯文之真實性並不爭執,即無勘驗辨認其錄音聲音之調查必要性,法院於審判期日如已踐行提示監聽譯文供當事人辨認或告以要旨,使其表示意見等程序並為辯論者,其所為之訴訟程序即無不合。

依卷附通訊監察書及附表之記載,檢察官依行為時之通保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核發通訊監察書,由司法警察執行通訊監察,其監聽錄音蒐證程序應屬合法。」(詳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五九四0號判決意旨)、「通訊監聽(錄)本質上係搜索扣押之延伸,其取得證據之證據能力有無,厥以監聽(錄)之「合法性」作決定。本件通訊監聽(錄)之實施,有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七日,九五板檢宙聲監(續)字第○○一二六二號、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九五板檢宙聲監(續)字第○○三六四號通訊監察書(稿)為憑,其監聽(錄)實施之『合法性』無可疵議,其取得之證據,自不生欠缺證據能力問題。此種監聽(錄)取得之證據,雖具有『審判外陳述』之外觀,但並不適用供述證據之傳聞排除法則。監聽(錄)取得之證據,合法取得之證據所須檢驗者,為證據之『同一性』及『真實性』。詳言之,監聽(錄)取得之錄音須與監聽內容一致、錄音之譯文須與取得之錄音一致,始符合證據『同一性』之要求,又錄音譯文之解讀,須符合原來對話人之意思,始符合證據『真實性』之要求,而具備足夠證明力。此種證據因係機械操作形成,『同一性』係檢驗機械性能與操作技術,『真實性』則係檢驗譯作者之聽寫與理解能力,與傳聞證據之檢驗原理,迥不相同。」(詳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三八七二號判決意旨)。查被告己○○、被告丁○○二人及其選任辯護人雖均主張有關監聽譯文中,除被告己○○、被告丁○○二人之對話外,其餘均屬審判外之陳述,而無證據能力云云,惟依前述說明,所謂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係指被告以外之人就其曾經參與或見聞之事實,事後追憶並於審判外為陳述者而言。如被告以外之人係被告犯罪之共同正犯、共犯、相對人、被害人或其他關係人,而於被告實行犯罪行為時與被告為言詞或書面對談,且其對話之本身即係構成被告犯罪行為之部分內容,自與所謂「審判外之陳述」無涉,應不受傳聞法則之規範,當然具有證據能力,而本件如附表二所示之行動電話門號施以通訊監察,事前已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依犯罪行為當時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十四條規定依法核發通訊監察書,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監字第一三號、九十四年度監續字第二四號、第二九號、第五0號、第五七號、第六一號、第六四號、第六九號、第七八號、第八九號、九十四年度監報字第一0號、第二四號、九十五年度續監字第二九號訴訟卷宗內所附之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等在卷可稽,程序未見違法情事,又警方依監聽錄音所製作之監聽譯文,被告己○○、被告丁○○及其等之選任辯護人對該通訊監察譯文係其等本人陳述之真實性並不爭執,復經本院踐行提示前揭監聽譯文供被告己○○、被告丁○○及其等之選任辯護人辨認及告以要旨,使其表示意見等程序並為辯論,依上開說明,本案卷內相關監聽譯文應有證據能力,故被告己○○、被告丁○○及其等之選任辯護人認係屬審判外陳述而無證據能力云云,揆諸前揭說明,自不足採憑。

五、末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立法意旨,在於確認當事人對於傳聞證據有處分權,得放棄反對詰問權,同意或擬制同意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屬於證據傳聞性之解除行為,如法院認為適當,不論該傳聞證據是否具備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至第一百五十九條之四所定情形,均容許作為證據,不以未具備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至第一百五十九條之四所定情形為前提。此揆諸「若當事人於審判程序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基於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此時,法院自可承認該傳聞證據之證據能力」立法意旨,係採擴大適用之立場。蓋不論是否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至第一百五十九條之四所定情形,抑當事人之同意,均係傳聞之例外,俱得為證據,僅因我國尚非採澈底之當事人進行主義,故而附加「適當性」之限制而已,可知其適用並不以「不符前四條之規定」為要件(詳最高法院一0四年度第三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查本件引用之其他供述及非供述證據,檢察官、被告己○○、丁○○、丙○○、庚○○及其等之選任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就證據能力未予爭執,且迄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並無違法取證或證據力明顯偏低之情形,認以資為證據核無不當之處,揆諸前開說明,該等證據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如事實欄一(一)所示部分:

(一)上揭如事實欄一(一)所示以出具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四所示不實收據並交付予游麗慧、丁美玲、梁素連後,連續幫助游麗慧、丁美玲、梁素連三人逃漏三人九十四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之事實,業據被告丁○○於本院審理時供承在卷(詳本院一0四年十月五日準備程序筆錄第二頁至第三頁、本院一0五年十二月十六日審判筆錄第四八頁至第四九頁);

(二)訊據被告丙○○則坦承係立法委員己○○臺東服務處、財團法人健康家庭文教基金會、臺東縣學生家長協會之會計,被告丁○○於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三日有交付二十萬元予被告己○○,再由被告己○○交待被告丙○○與被告丁○○聯絡,且被告丁○○亦有於九十四年十月間再交付十萬元,後來被告丙○○與被告丁○○聯絡後,被告丁○○有提供游麗慧、丁美玲、梁素連等三人之基本資料予被告丙○○,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四所示四張財團法人健康家庭文教基金會收據、臺東縣學生家長協會收據的確係被告丙○○所開立等情(詳本院一0四年八月二十四日準備程序筆錄第二頁至第三頁、本院一0五年十二月十六日審判筆錄第四九頁至第五一頁),惟矢口否認有何行使業務登載不實及幫助逃漏稅捐之犯行,辯稱:當時己○○是叫我打電話問丁○○是何人捐款就開立何人的收據,而丁○○所交付九十四年十月六日的十萬元,不是羿盛公司陳慶利所給的云云;

(三)訊據被告己○○固坦承案發當時係立法院第六屆立法委員,被告丁○○係羿盛公司臺北分公司業務副總經理,且係被告己○○未支薪之義務助理,被告丙○○係立法委員己○○臺東服務處、財團法人健康家庭文教基金會、臺東縣學生家長協會之會計,被告丁○○曾經於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三日前,總計交付二十萬元現金予被告己○○,被告己○○再轉交予被告丙○○,而羿盛公司負責人陳慶利亦有於九十四年十月間交付十萬元,被告己○○復有於九十四年十月間再交付予被告丙○○請其與被告丁○○聯繫等情(詳本院一0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準備程序筆錄第三頁至第四頁、本院一0五年十二月十六日審判筆錄第四六頁至第四七頁),惟亦矢口否認有何行使業務登載不實及幫助逃漏稅捐之犯行,辯稱:丁○○當時是說他朋友或企業界朋友要贊助地方服務或公益社圈,由我幫忙轉交給丙○○去確認何人損款,由丙○○去跟丁○○聯繫,因為捐款人游麗慧、丁美玲、梁素連我都不認識,是丁○○跟丙○○說的,但沒有告訴我,我只是要求丙○○去跟丁○○確認,至於羿盛公司陳慶利雖然有在九十四年十月捐款給我,但我於九十四年十月七日交待丙○○確認的那筆十萬元不是陳慶利的那一筆,陳慶利交給我的那一筆是九十七年十月十三日云云。

然查:

(一)被告丁○○於九十四年八月間、十月間取得二十萬元後,於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交予被告己○○,被告己○○再交予被告丙○○,另羿盛公司於九十四年十月間給付被告己○○十萬元款項,經被告丁○○交付予被告己○○後,再由被告己○○於九十四年十月間再交付予被告丙○○,上開三十萬元實際上並非被告丁○○當時女友游麗慧、美時公司業務專員丁美玲、被告丁○○之弟張瑞章之前妻梁素連三人所捐贈,然由被告丁○○提供上開三人之基本資料予被告丙○○,被告丙○○即分別製作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四所示之財團法人健康家庭文教基金會、臺東縣學生家長協會收據,不實登載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四所示贊助人游麗慧、丁美玲、梁素連各贊助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四所示金額之收據四紙,復由被告丙○○於其業務上所製作之財團法人健康家庭文教基金會九十四年度分類帳簿上,分別於九十四年十月十三日記載梁素連捐十萬元、九十四年十二月九日丁美玲捐一萬元、游麗慧捐二萬元,再將上開四紙收據經被告丙○○郵寄給被告丁○○,再轉交游麗慧、丁美玲、梁素連三人,再由游麗慧、丁美玲、梁素連於九十五年五月申報所得稅之期間,由游麗慧持如附表一編號一所示內容不實之收據一紙,連同不實之擬參選人八萬元收據二紙;由丁美玲持如附表一編號二、三所示內容不實之收據二紙,連同不實之擬參選人二紙;由梁素連持如附表一編號五所示內容不實之收據一紙,各據以記載游麗慧、丁美玲、梁素連九十四年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各將該不實之捐贈各十萬元虛列為一般舉扣除額,並檢具前述收據,各由游麗慧、丁美玲持以向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梁素連則持以向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申報三人所得稅而行使,使稅捐稽徵機關據以核定游麗慧、丁美玲、梁素連之九十四年度綜合所得稅,俟經稅捐機關核計結果,納稅義務人游麗慧、丁美玲、梁素連計逃漏九十四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金額各為二萬一千元、一萬三千元、一萬三千元等事實,業據被告丁○○於本院審理中供承在卷,並據被告丁○○於檢察官偵查時(詳他字第三七六四號卷第一六三頁至第一六四頁)及原審審理中(詳訴字第二二六七號卷三第二三八頁背面、第二四二頁至第二四四頁、第二四七頁背面)證述明確,核與證人游麗慧於原審(詳訴字第二二六七號卷四第十二頁背面、訴字第二二六七號卷六第八四頁背面至第八五頁、訴字第二二六七號卷七第二二二頁背面、第二二七頁背面)、證人陳皆興於偵查(詳偵字第一八二0一號卷三第三五頁至第三六頁)、證人黃瑞華於偵查(詳偵字第一八二0一號卷三第四四頁至第四五頁)、證人周良珍於偵查(詳偵字第一八二0一號卷三第一一五頁至第一一六頁)、證人施向青於偵查(詳偵字第一八二0一號卷三第十三頁至第十四頁)、證人李建智於偵查(詳偵字第一八二0一號卷三第二二頁至第二三頁)之證述相符,並有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四所示不實內容收據四紙(詳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四所示卷證所在頁數欄)、被告丙○○業務上所製作之財團法人健康家庭文教基金會九十四年度分類帳簿(詳偵字第一八二0一號卷一第九二頁至第九五頁)、擬參選人黃瑞華、陳皆興開立捐贈人為游麗慧、擬參選人李建智、施向青開立捐贈人為丁美玲之證據獻金受贈收據影本各一紙附卷可按(詳偵字第一八二0一號卷三第三五九頁、第三六四頁至第三六五頁),復有游麗慧、丁美玲、梁素連三人分別持上開不實捐贈收據以申報三人之九十四年度所得稅之列舉扣除額,使其三人分別得以逃漏該年度之綜合所得稅二萬一千元、一萬三千元、一萬三千元之復有游麗慧、丁美玲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詳訴字第二二六七號卷四第一四一頁至第一四六頁)、梁素連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詳訴字第二二六七號卷四第第一四九頁至第一五二頁)等存卷可資佐證,而上開游麗慧、丁美玲、梁素連三人因與被告己○○、被告丁○○、被告丙○○共犯如事實欄一(一)所示之犯行,分別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自白後,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一0二年度簡字第一一八四號簡易判決判處拘役五十日,減為拘役二十五日,緩刑二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六十小時之義務勞務確定、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九十七年度審訴字第二七四號判決判處拘役四十日,減為拘役二十日確定及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九十七年度訴字第八0五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減為有期徒刑二月確定,前揭事實,首堪認定。

(二)被告己○○、被告丙○○二人雖就此部分辯稱不知情云云,惟查:

1、依附表二編號九三所示通訊監察譯文,被告丙○○於十月二十四日上午九時二十三分許詢問被告丁○○,就被告丁○○於昨(二十三)日所交付之二十萬元應如何報帳,被告丁○○先向被告丙○○表示以基金會名義開立即可,惟被告丙○○隨即表示因基金會收入太多,既然只要收據即可,可否將款項以政治獻金名義改為捐贈其他候選人,經被告丁○○同意後,被告丁○○復表示其有聽委員(按指被告己○○)表示,基金會確實收入太多,故其建議被告丙○○若以政治獻金捐贈,最好是以個人名義較佳,而被告丙○○除表示贊同外,亦表示將會以個人名義開立外,同時詢問其是要一個人開一張收據,抑或好幾個人開在一張收據;附表二編號九五所示通訊監察譯文,被告丁○○於翌(二十五)日上午十時四十九分許,遂聯繫游麗慧,表示需要開立二十萬元之捐贈收據,並可讓游麗慧持之申報綜合所得稅,以扣抵稅額,經游麗慧同意後,游麗慧遂提供其身分證統一編號等個人資料予被告丁○○;附表二編號九六所示通訊監察譯文,被告丁○○於與游麗慧通話完畢後,立即於同日上午十時五十分許,再度聯繫被告丙○○,並詢問開立競選經費之收據,除所需捐贈人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外,還需要何種資料,被告丙○○即向被告丁○○表示除上述資料外,尚須捐贈人之地址;附表二編號九七所示通訊監察譯文,被告丁○○立即於同日上午十時五十二分許再度聯繫游麗慧,並要求游麗慧提供戶籍地,並清楚說明非住所地,而係戶籍地;附表二編號九八所示通訊監察譯文,被告丁○○於同日上午十時五十四分許,再度與被告丙○○聯繫並提供游麗慧之戶籍地,被告丙○○隨即詢問要以多少錢來報,被告丁○○表示要二十(即指二十萬元),經被告丙○○向其解釋個人部分上限為十(即指十萬元)後,被告丁○○隨即向被告丙○○表示會再找個人來報;附表二編號九九所示通訊監察譯文,被告丁○○於同日上午十一時十三分許,再度撥打至被告己○○臺東服務處,惟因被告丙○○不在,被告丁○○遂要服務處小姐抄寫丁美玲之個人資料;另依附表二編號

七八、七九、八十所示通訊監察譯文所示,羿盛公司姚總經理及董事長陳慶利分別於九十四年十月十二日下午撥打電話予被告丁○○,表示要被告丁○○準備十萬元予委員,被告丙○○隨即於九十四年十月十三日上午撥打電話予被告丁○○詢問十萬元要寫何人,被告丁○○即表示等一下問到後再撥打電話向被告丙○○告知,隨即於附表二編號八一所示之九十四年十月十三日告知梁素連之年籍資料,是依上開通訊監察譯文以觀,被告丙○○已知悉被告丁○○所交付之二十萬元、十萬元,並非由游麗慧、丁美玲、梁素連所捐贈,否則被告丙○○怎會主動向被告丁○○詢問要開基金會或為政治捐贈,甚至在被告丁○○提供游麗慧之個人資料後,向被告丁○○表示若以個人名義開立,上限為十萬元,經丁○○表示會再提供其他人之個人資料以利核銷,故被告丙○○辯稱我對丁○○所提供之捐贈名義人係屬人頭一事並不知情云云,殊無可採。

2、有關以游麗慧、丁美玲、梁素連名義不實填載捐贈人部分:

(1)證人陳皆興於偵查中結證稱:擬參選人收據是我太太杜鵑開立的,該筆獻金係己○○託其助理周良珍捐獻的,收據是因為己○○的助理周良珍拿三萬元給我太太,我太太依據周良珍的指示開立的,收據是我當面交給周良珍,委員事先沒有打電話給我,說這是他要交給我的政治獻金,但周良珍有告訴我這是委員的意思等語(詳偵字第一八二0一號卷三第三五頁至第三六頁)。

(2)證人黃瑞華於偵查中結證稱:我不認識游麗慧,游麗慧的五萬元收據,經我向競選總部幹部林俞君查證,是己○○的服務處主任周良珍拿來的,並要求給付收據等語(詳偵字第一八二0一號卷三第四四頁至第四五頁)。

(3)證人周良珍於偵查中結證稱:我在己○○主法委員台東服務處擔任主任,丙○○是我同事,她負責總務會計,她的業務我管不到,她的業務直接由己○○管理,而擬參選人陳皆興、黃瑞華的收據是拿現金給參選人,游麗慧、丁美玲的年籍資料是我寫在一張便條紙,交給他們去開收據及匯款,有時是當場開立收據,有的事後我跑行程時,再順便去拿回來,給多少錢是委員(指被告己○○)決定的,游麗慧、丁美玲之年籍資料是委員提供的,錢是委員交給我的,除非委員有特別交代我跟丙○○拿錢否則不會去向丙○○拿錢,收據我拿回去後委員交代交給丙○○,至於財團法人健康家庭文教基金會收據、臺東縣學生家長協會收據都是丙○○在處理等語(詳偵字第一八二0一號卷三第一一五頁至第一一六頁)。

(4)證人施向青於偵查中結證稱:我不認識丁美玲,擬參選人的收據我有印象是我服務處所開,這是己○○打電話給我,說要給我政治獻金,周良珍就打電話問我帳號並匯款,事後周良珍到我服務處,收據的內容是依據周良珍指示開立的等語(詳偵字第一八二0一號卷三第十三頁至第十四頁)。

(5)證人李建智於偵查中結證稱:我不認識丁美玲,擬參選人的收據是丁美玲的年籍資料是由周良珍拿來的時候就已經寫好了,我只在我收據下半部關於我年籍資料及印章是由我填寫蓋章的,丁美玲為何要捐贈政治獻金給我,要問周良珍才知道等語(詳偵字第一八二0一號卷三第二二頁至第二三頁)。

(6)被告丁○○於偵查時證稱:二十萬元的款項是丙○○問我要以何種文義及項目入帳,為了丙○○方便入帳,我就提供我的朋友游麗慧、丁美玲的名義給丙○○,由丙○○以不同候選人政治獻金的名義開立收據,再由丙○○直接寄給游麗慧、丁美玲;羿盛公司負責人陳慶利於九十四年十月十二日要求我先墊付十萬元現金給己○○,為什麼會給己○○十萬元,我不清楚,該款項由己○○交給丙○○入帳,我只是受陳慶利的指示去執行,丙○○打電話給我說十萬元如何開單據,我有問陳慶利,他說這是政治獻金,單據要怎開都可以,我就跟丙○○說那你開立羿盛公司員工梁素連個人捐贈名義收據等語(詳他字第三七六四號卷第一六三頁至第一六四頁)。

(7)被告丙○○於偵查中結證稱:「(問:己○○在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三日是否有告訴你丁○○有給他二十萬,並要你和丁○○聯絡如何開收據的事情?)有。(問:己○○有無將他所說丁○○交給他的二十萬元交給你入帳?)沒有,他只有拿三萬元給我,我只有開了一張二萬元及一張一萬元的收據給己○○。(問:你所開的收據是財團法人健康家庭文教基金會編號一二八、一二九號的收據?【即附表一編號一、二所示收據】)是。」等語(詳他字第三七六四號卷第一二二頁)。

綜合以上證人證述,擬參選人之收據年籍資料記載游麗慧、丁美玲,係根據被告己○○之服務處主任周良珍所告知,而周良珍並證述捐贈金額係由被告己○○決定,游麗慧、丁美玲之年籍資料係被告己○○提供,款項係被告己○○交付,依前揭通訊監察譯文之內容,係由被告丁○○將游麗慧、丁美玲之年籍資料告知被告丙○○,且被告丙○○應知悉上開款項並非游麗慧、丁美玲所捐贈,參諸被告丙○○於偵查中復證述前述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二所示收據係交付予被告己○○,則倘非被告丙○○再將上開游麗慧、丁美玲之資料再交付予被告己○○,被告己○○又如何指示周良珍將游麗慧、丁美玲之資料再轉知予擬參選人陳皆興、黃瑞華、施向青、李建智?

3、再佐以被告己○○、被告丙○○二人先前所為不利於己之供述:

(1)被告丙○○於九十五年七月十九日在調查局時供述:被告己○○於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三日向我表示丁○○交給其二十萬元,並指示我與丁○○聯絡要如何作帳,我遂於翌(二十四)日與丁○○聯繫,而丁○○要求我依他所提供之人名開立捐贈基金會之收據,因我考量基金會的收入太高的話要扣稅,且當時正逢九十四年年底三合一選舉,故我詢問丁○○可否開立捐贈政治獻金收據替代,而得丁○○之同意後,惟直至十二月初己○○交給給我三萬元,我就分別以游麗慧名義捐贈二萬元、以丁美玲名義捐贈一萬元(詳偵字第一八二0一號卷一第七六頁至第七六頁背面);被告丙○○再於九十五年九月十九日調查局時供述:丁○○於九十四年十月間交予己○○二十萬元,經我以游麗慧名義捐贈擬參選人黃瑞華五萬元、陳皆興三萬元、財團法人健康家庭文教基金會二萬元、以丁美玲名義捐贈擬參選人李建智三萬元、施向青五萬元、臺東縣學生家長協會一萬元、財團法人健康家庭文教基金會一萬元後,己○○並指示我將上開收據蒐集後轉交予丁○○等語(詳偵字第一八二0一號卷三第四八頁)。

(2)被告己○○於偵查中供述並結證稱:我不認識丁美玲,收據會開給丁美玲應該是丁○○、丙○○商量出來的,我也不認識游麗慧,收據會開給游麗慧應該是丁○○、丙○○商量出來的等語(詳偵字第二三五一一號卷第四四頁);,再參酌被告己○○於本院審理中供承:「九十四年十月羿盛公司的負責人陳慶利有交付十萬元,因為陳慶利跟我兩代交情,長期就是在人力、物力上支持我,但是這個是沒有任何條件純粹是情義相挺。我也沒有幫羿盛公司去做任何協助藥品推銷的事情。這十萬元是因為陳慶利知道十二月要選舉,可能我會有一些開銷,所以才主動拿給我。..陳慶利交付十萬元是在十月十三日。」等語(詳本院一0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準備程序筆錄第四頁),然被告己○○卻於偵查中供述並結證稱:「(問:提示梁素連九十四年度申報所得之捐款單據影本一張,你於九十四年十月間向羿盛公司收取上述十萬元之不法利益後,丁○○乃提供梁素連之資料,由你交代丙○○開立健康家庭基金會十萬元之收據,在梁素連並未實際捐贈上述十萬元情形下,將該等收據透過丁○○轉交給梁素連作為申報九十四年度所得稅使用,是否屬實?)經檢視後作答,基金會很歡迎大家捐贈,這個基金會長期以來都是我在捐贈,我不認識梁素連,這應該是丁○○拿來的錢,因為有進入基金會,所以一定要開收據。」等語(詳偵字第二三五一一號卷第四五頁)。

綜合被告己○○之供述,被告己○○已經知道九十四年十月十三日之十萬元款項,係羿盛公司陳慶利所交付十萬元,佐以卷附由被告丙○○製作之財團法人健康家庭文教基金會九十四年度分類帳簿(詳偵字第一八二0一號卷一第九三頁)上,卻不實虛偽記載:94/10/13梁素連捐十萬元,再依附表二編號七八、七九所示通訊監察譯文可知,羿盛公司陳慶利、姚志勇於九十四年十月十二日要求被告丁○○轉交十萬予被告己○○,被告張丙○○隨即於附表二編號八十所示之九十四年十月十三日上午撥打電話詢問被告丁○○此十萬元要記載何人,被告丁○○又再於附表二編號八一所示之九十四年十月十三日上午告知有關梁素連之年籍資料,益見被告己○○、被告丁○○、被告丙○○三人均明知羿盛公司陳慶利於九十四年十月十三日交付之款項,並非案外人梁素連所捐贈,且被告己○○明知款項係羿盛公司陳慶利所交付卻未直接告知丙○○開立羿盛公司捐助款之收據,反而指示丙○○詢問被告丁○○如何記帳核銷,三人共同基於不實登載之犯意,推由被告丙○○於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四所示收據,及財團法人健康家庭文教基金會九十四年度分類帳簿上為不實登載。再參酌前開附表二編號九三通訊監察譯文,丁○○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交予被告己○○二十萬元時,被告己○○已瞭解基金會當年之收入太多而將有被課稅之可能,故而始指示被告丙○○聯繫被告丁○○商討如何就該筆款項進行核銷之事宜。再者,依附表二編號九三所示通訊監察譯文,被告丁○○於被告丙○○向其表示將以個人名義核銷後,立即向被告丙○○稱「我問他,因為去年也有一筆是開這個名字,我看今年要開這個名字,還是開別的名字這樣」,顯見被告丁○○尚無權決定應以何人之名義進行核銷,而仍須經詢問某人後始得為之,依常情,被告己○○與被告丁○○二人實為立委與助理之關係,且該筆款項又係被告丁○○所交予被告己○○,是就應由何人頭來進行核銷,自須徵詢被告己○○,足見被告丁○○於上開通訊監察譯文中所稱「我問他」之「他」即為被告己○○,故被告己○○對於被告丁○○以人頭名義開立收據之手法,應屬知情。職是,被告己○○就被告丙○○以游麗慧名義開立捐贈財團法人健康家庭文教基金會二萬元、以丁美玲名義捐贈臺東縣學生家長協會一萬元、財團法人健康家庭文教基金會一萬元之不實收據,自不能諉稱不知情。

4、至被告丁○○雖於原審審理中始稱於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交予被告己○○之二十萬元,實係由其所捐贈云云(詳訴字第二二六七號卷一第一一五頁背面、訴字第二二六七號卷三第二三八頁背面至第二三九頁),惟觀諸被告丁○○先前從未為如此陳述,甚至於偵查中陳稱係派頓公司要其轉交予被告己○○以存入基金會之用云云(詳偵字第一八二0一號卷二第一六五頁背面、他字第三七六四號卷第一六三頁),然誠如前開所認定,觀諸附表二所示通訊監察譯文,除省略少部分聊天內容外,幾乎已是被告丁○○自九十四年八月起至十月間之全部通聯內容(詳訴字第二二六七號卷三第二六0頁公務電話紀錄),在通訊監察譯文中卻從未見被告丁○○談論關於羿盛公司之藥品行銷業務,其中附表二編號七八、七九所示通訊監察譯文,被告丁○○與羿盛公司總經理姚志勇、董事長陳慶利之對話,亦係談論被告己○○,則被告丁○○在羿盛公司臺北分公司擔任副總經理之職務究竟為何,實屬可疑。況本案自九十四年經調查局執行搜索、於九十七年九月間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被告丁○○直至原審九十九年七月二十七日之審理程序時,始自承其目前仍在羿盛公司擔任業務副總等語(詳訴字第二二六七號卷三第二四六頁背面),顯未因本案而影響其在羿盛公司之職位。再者,衡諸常情,倘若被告丁○○真欲捐贈予被告己○○以利被告己○○替地方做事,大可將該筆款項直接以他人名義交予被告丙○○,實無須先告知被告己○○有該筆款項,進而由己○○轉交予被告丙○○,是其做法均與常情有違。是雖未能證明該筆二十萬元款項真係派頓公司所交付(此部分詳後述),惟被告丁○○辯稱係其所捐贈予被告己○○云云,亦難於採信。

5、至被告丙○○雖辯稱:丁○○所交付九十四年十月六日的十萬元,不是羿盛公司陳慶利所給的云云,惟本院本即未認定羿盛公司陳慶利於九十四年十月六日交付十萬元予被告己○○、被告丁○○,而係依附表二編號七八、七九、

八十、八一所示,認定羿盛公司陳慶利於九十四年十月十二日撥打電話予被告丁○○要求其先墊付予被告己○○十萬元,被告己○○並供述羿盛公司陳慶利係於九十四年十月十三日所交付,再參諸附表二編號八十、八一,被告丙○○隨即於九十四年十月十三日撥打電話詢問此十萬元要如何作帳,被告丁○○即告知有關梁素連之年籍資料,並參諸被告丙○○所製作之前述財團法人健康家庭文教基金會九十四年度分類帳簿上,的確於九十四年十月十三日虛偽記載梁素連捐贈十萬元,益見被告丙○○前揭所辯不足採信;至被告己○○雖辯稱:陳慶利雖然有在九十四年十月捐款給我,但我於九十四年十月七日交待丙○○確認的那筆十萬元不是陳慶利的那一筆,陳慶利交給我的那一筆是九十七年十月十三日云云,並舉附表二編號七七所示通訊監察譯文中有關被告丁○○、被告丙○○二人就委員交付十萬元如何作帳之對話以實其說,然本院本即認定羿盛公司陳慶利係於九十七年十月十三日交付十萬元,並有前述附表二編號七八、七九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佐,可見九十四年十月七日之通訊監察譯文與本院認定有關虛偽記載捐贈人梁素連之事實無涉,尚無從執為有利於被告己○○之認定。

(三)綜上所述,互核以參,被告己○○、被告丙○○二人所辯均不足採信,如事實欄一(一)所示事證明確,被告己○○、被告丁○○、被告丙○○三人之犯行明確,堪以認定。

二、如事實欄一(二)所示部分:訊據被告己○○、被告丁○○二人固坦承乙○○、連香君係美時公司副總經理、業務處長,二人有請求被告丁○○向退輔會「遊說」,將美時公司生產製造之「飛得順」、「雅努麻」等藥品列入退輔會「九十四年度常備用品聯標品項」中,以使該會所屬之各榮民體系醫院能採購使用,被告丁○○接受上述請託後,即將美時公司所交付之「飛得順」、「雅努麻」等藥品之相關資料,置放在蓋印有「立法委員己○○」及「立法委員己○○國會辦公室」章戳之立法院牛皮紙袋內,透過退輔會國會聯絡組,將上述資料交給當時退輔會第六處處長劉文健,劉文健乃轉交給退輔會第六處第一科專員林勝義,並指示林勝義找當時負責彙整各榮民體系醫院所提報新藥之竹東榮民醫院進行提報該等藥品之作業,林勝義乃於竹東榮民醫院藥師沈昇至退輔會第六處洽公時,將上述牛皮紙袋當面交給沈昇,並向沈昇表示該等藥品資料是長官交辨,也是立法委員推薦的藥品,要求沈昇將該等資料攜回竹東榮民醫院辦理提報新藥給退輔會進行審核之作業,沈昇取得上述資料後,返回竹東榮民醫院交給當時藥劑科主任彭鐵舜,由彭鐵舜提交竹東榮民醫院藥事委員會進行形式審核通過後,於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六日,將美時公司「飛得順」、「雅努麻」等藥品列入新藥品項提報給退輔會,再由退輔會於九十四年六月間,召開「年度藥品進用審查會」審核通過後,將上述藥品列入退輔會聯標品項中(詳訴字第二二六七號卷二第十三頁背面至第十四頁背面、訴字第二二六七號卷三第二三二頁背面至二五0頁),且被告丁○○有陸續於九十四年七月五日收取美時公司給付之十六萬四千七百四十四元、九十四年八月八日收取十四萬零五百四十元、九十四年九月六日收取十萬二千一百零五元、九十四年十月四日收取十一萬二千六百十一元(其中二元醫事檢驗費係被告丁○○先墊支,由被告丁○○扣除),共計五十萬元,另戊○○於九十四年六月至九月間、甲○○於九十四年九月至九十五年七月間,均擔任被告己○○臺東服務處助理,並未實際在美時公司任職,被告己○○、丁○○二人均明知戊○○於上開期間,未實際在美時公司任職,由被告己○○於九十四年六月間,借用不知情之戊○○在華南商業銀行臺東分行所開立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透過被告丁○○,交由連香君用以申報美時公司自九十四年六月間起、支付戊○○之每月二萬元薪資,並自同年八月起,調整為每月四萬元薪資,至同年九月戊○○離職為止.另被告己○○、丁○○二人亦均明知甲○○於上開期間,未實際在美時公司任職,由被告己○○於九十四年九月間,借用不知情之甲○○在華南銀行臺東分行所開立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透過被告丁○○,交予連香君,連香君即用以不實申報美時公司支付甲○○每月四萬元薪資,且戊○○、甲○○所有帳戶之存摺、印章係由會計丙○○負責保管、使用等情(詳本院一0四年十月五日準備程序筆錄第二頁至第三頁、本院一0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準備程序筆錄第三頁、本院一0五年十二月十六日審判筆錄第四七頁至第四八頁),惟均矢口否認有何共同幫助美時公司逃漏稅捐之犯行,被告丁○○辯稱:美時公司交付的五十萬元是給我的推廣費,目的是要做藥品的行銷,我在調查站稱有把這五十萬元現金提領分批交給己○○,那是因為怕羿盛公司知道我在外面兼差才會這麼說,而己○○立委服務處於九十四年一月至八月間,向益佑商行購買海尼根啤酒作為選民服務金額六萬三千四百四十九元之消費,己○○立委服務處開立的統一發票是先交給我,我再交給美時公司,為什麼開立買受人記載美時公司,再將該發票交給美時公司的連香君,由連香君依該發票填製請款單後進行核銷,那是因為美時公司有贊助地方的活動費用,請己○○幫忙找贊助的活動,這是贊助完費用的單據,至於是什麼臺東的活動我不清楚,至於戊○○、甲○○這二個人的確之前是在己○○立委服務處工作,並不是在美時公司工作,是我跟美時公司說請他們幫忙支付戊○○、甲○○這二個人的薪水,他們的薪水後來並調高到四萬元,美時公司支付這二個人薪水的原因是我在藥品行銷方面有幫美時公司的忙,我想美時公司欠我人情,所以我就請美時公司支付這二個人的薪水云云;被告己○○則辯稱:美時公司「飛得順」、「雅努麻」藥品的推銷是丁○○的本業,丁○○不會就此工作向我報告,依丁○○在法院的證述、證人林勝義向檢察官的證述,可知丁○○將「飛得順」、「雅努麻」之資料放入蓋有「立法委員己○○國會辦公室」及「立法委員己○○」章戳的牛皮紙袋內,再透過國會聯絡人拿取資料之便,送交退輔會,我並不知情,也未與退輔會有任何聯絡,依證人林忠志的證述,該牛皮紙袋、章戳放在開放抽屜,任何人都可取用,依證人連香君及乙○○於法院的證述,二人都沒有要求我以立法委員身分為美時公司之藥品向退輔會進行遊說,我要重申我從來沒有親自或透過丁○○去介入藥品的事,連香君在請款單上記載「退輔會進藥(己○○立委)」、「推廣費用」、「藥品檢驗費、推廣費用」的含意也屬不明,連香君、乙○○於法院證稱這是「飛得順」、「雅努麻」藥品上市的經銷推廣費用,另外美時公司雖然有於九十四年七月八日、八月十六日、九月二十六日、十月四日匯入丁○○國泰世華銀行天母分行帳戶金額各為十六萬四千七百十四元、十四萬零五百四十一元、十萬二千零七十五元、十一萬二千五百八十一元,合計五十二萬元,但丁○○並未領出,所以丁○○於調查局時說這五十萬元分批領出交給我並非事實,至於益佑商行發票是丁○○於九十四年八月間交付十萬元給我,是美時公司贊助地方活動之用,實際上與前揭美時公司五十萬元推廣費用無關;而戊○○、甲○○確實是美時公司支付薪水贊助我立委服務處的助理,我沒有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云云(詳訴字第二二六七號卷一第二三二頁背面、訴字第二二六七號卷四第三四頁至第三七頁、第三九頁至第四一頁、本院一0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準備程序筆錄第三頁至第四頁)。然查:

甲、有關事實欄一(二)美時公司「飛得順」、「雅努麻」藥品列入退輔會九十四年度常備用品聯標品項後,交付五十萬元予被告丁○○、被告己○○,再以益佑商行發票提供予美時公司進行核銷部分:

(一)美時公司生產之藥品「飛得順」、「雅努麻」經竹東榮民醫院於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六日列入新藥品項提報退輔會,退輔會於九十四年六月間召開年度藥品進用審查會審核通過後,列入退輔會之九十五年度常備用品聯標品項中,有「飛得順」之竹東榮民醫院新進藥品申請表、各級榮民醫院新進藥品分析說明表、本會各醫療機構進用新藥申請單、行政院衛生署藥品許可證、行政院衛生署九十三年七月十四日衛署藥字第○○○○○○○○○○號函、「雅努麻」之竹東榮民醫院新進藥品申請表、各級榮民醫院新進藥品分析說明表、本會各醫療機構進用新藥申請單、行政院衛生署藥品許可證、行政院衛生署九十二年十二月九日衛署藥字第○○○○○○○○○○號函、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六日竹東榮民醫院藥劑科函退輔會函、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九十八年十二月十日輔陸字第○○○○○○○○○八號函檢附竹東榮民醫院九十八年十一月十一日竹榮藥字第○○○○○○○○○○號函附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三日藥事審議委員會會議記錄、行政院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九十四年三月十六日輔陸字第○○○○○○○○○七號函附本會九十四至九十六年各級榮院常備藥品進用審查委員會議記錄、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級榮民醫院藥品進用作業要點(詳偵字第一八二0一號卷四第五頁至第十頁、第十三頁、第五五頁至第五六頁、第五九頁至第六十頁、第六三頁、第一0六頁至第一一一頁、第一一六頁、偵字第一八二0一號卷四第十一頁至第十二頁、第十四頁至第十五頁、第五七頁至第五八頁、第六一頁至第六二頁、第六四頁至第六五頁、第一一二頁至第一一五頁、詳訴字第二二六七號卷二第一八八頁至第二0七頁),此部分之事實,首堪認定。

(二)美時公司「飛得順」、「雅努麻」藥品得以進入退輔會九十四年度常備用品聯標品項之緣由,係當時退輔會第六處處長劉文健交付裝有前揭二藥品資料之立法院牛皮紙袋予第六處一科專員林勝義,林勝義再交予當時竹東榮民醫院藥師沈昇,沈昇即帶回竹東榮民醫院交由藥劑科主任彭鐵舜,彭鐵舜即提交竹東榮民醫院藥事委員會審核通過,提報新藥品項給退輔會,而退輔會審核通過,將前揭二藥品列入退輔會聯標品項中之經過,業據證人林勝義、沈昇於檢察官訊問時分別證述明確(詳偵字第一八二0一號卷四第十七頁至第二二頁、第七七頁至第八三頁),並有沈昇提出蓋有「立法委員己○○」名銜章之牛皮紙袋一個扣案可佐(詳偵字第一八二0一號卷四第七六頁),堪信為真實;而證人即共同被告丁○○於原審審理時證述該扣案「立法委員己○○」牛皮紙袋係由被告丁○○置於己○○國會辦公室收發桌上,註明「退輔會藥品審查承辦單位」,而經由退輔會之國會聯絡人攜回退輔會,以求迅速列入聯標品項中等語(詳訴字第二二六七號卷三第二三二頁背面至第二三三頁),是可認定被告丁○○以前揭方式促使美時公司「飛得順」、「雅努麻」藥品順利列入退輔會九十四年度常備用品聯標品項名單之中,得以作為退輔會各轄醫療院所採購藥品之選擇。

(三)證人劉文健固於調查局時陳稱不記得己○○有無透過國會聯絡人轉交前揭牛皮紙袋及「飛得順」、「雅努麻」之資料,並稱:「但我任職六處處長期間,曾有多次民意代表透過退輔會國會聯絡組人員請託之情形,基於尊重民意代表的立場我不便拒絕,但我都會交給承辦人去處理。但如果民意代表直接找我幫忙,若該藥品符合藥品進用作業要點之規定,我也會同意幫忙詢問是否有退輔會下轄的醫院願意推薦該藥品」、「一般來說,大部分醫院基於人情都願意幫忙」云云(詳偵字第一八二0一號卷四第八五頁至第八六頁),惟被告己○○及其選任辯護人已否認該等筆錄之證據能力,況證人林勝義於偵查中明確證稱:前揭牛皮紙袋係劉文健交付,劉文健稱此係立法委員交代「找個醫院來推薦」等語(詳偵字第一八二0一號卷四第十七頁至第二一頁),依常情若非長官劉文健交代,身為下屬之林勝義應不可能自作主張轉交沈昇所屬之竹東榮民醫院,故證人林勝義於偵查中所述應較為可採,堪以認定劉文健取得前揭牛皮紙袋時,明知「飛得順」、「雅努麻」係某立法委員推薦之藥品。

(四)復探究劉文健願意幫忙之原因,其於偵查中陳稱:「八十五年一月間轉任玉里榮民醫院院長,九十二年九月調任行政院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下簡稱退輔會)第六處處長,九十四年十二月又調回玉里榮民醫院擔任院長兼任鳳林榮民醫院院長迄今」、「己○○係臺東選區的立法委員,我於玉里榮民醫院服務時認識他」、「(問:己○○的父親黃鏡峯是何時擔任退輔會副主委?)他擔任副主委我到六處後的前兩任」等語(詳偵字第一八二0一號卷四第八九頁至第九三頁)以觀,足見劉文健於八十五年一月在臺東玉里榮民醫院擔任院長時,即已認識被告己○○,而劉文健於九十二年九月調任退輔會期間,被告己○○之父黃鏡峯亦係退輔會副主委,故劉文健與黃鏡峯、被告己○○父子應屬認識,且有臺東地區之地緣關係,是被告己○○雖辯稱不認識劉文健云云(詳偵字第二三五一一號卷第四十頁),然劉文健自八十五年至九十二年間、再於九十四年十二月起,均在臺東玉里榮民醫院擔任院長之職,九十四年十二月起更兼任鳳林榮民醫院院長,而被告己○○原籍臺東且自九十一年起擔任臺東選區之立法委員,豈可能不認識劉文健,應屬推諉之詞,不足採信。

(五)又劉文健既與被告己○○於臺東時即為舊識,而其亦與黃鏡峯曾任退輔會副主委時為長官、部屬關係,自可合理說明前揭扣案「立法委員己○○」之牛皮紙袋上,有以鉛筆註記「已告知」、「黃副主委」、原子筆記載「林」等字(詳偵字第一八二0一號卷四第七六頁),非僅單純公文傳遞參考而己,實有人情請託之意思,故被告丁○○於原審審理中證稱:「(問:你在將美時公司飛得順、雅努麻資料交給退輔會時,有告訴退輔會的任何人這是己○○要求注意的資料嗎?)沒有」、「(問:你有向退輔會提過黃鏡峯以前在退輔會擔任過副主委嗎?)沒有」等語(詳訴字第二二六七號卷三第二四九頁背面至第二五0頁),應屬迴護之詞,殊難採信。綜上,已足推認被告丁○○除以前揭方式傳遞牛皮紙袋外,應有聯繫劉文健並加以叮囑,此亦可依附表二編號三一所示通訊監察譯文顯示,被告丁○○於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九日下午十四時五十四分許,撥打電話至退輔會六處處長辦公室,因處長劉文健不在,被告丁○○向處長秘書提到:「我是己○○立委辦公室,我是委員秘書,我姓張,之前有跟你聯繫過,一個張先生喔!」等語,適足佐證被告丁○○曾與退輔會第六處處長室聯繫過。

(六)承上,美時公司乙○○供承委託被告丁○○幫忙「飛得順」、「雅努麻」提報列入退輔會九十四年度常備用品聯標品項,以使該會所屬各榮民體系醫院能採購使用之事(詳乙○○於原審不爭執事項,詳訴字第二二六七號卷一第十三頁背面至第十四頁背面),因此,被告丁○○出於乙○○、連香君之委託,透過退輔會之國會聯絡人取回牛皮紙袋,由劉文健轉交林勝義、林勝義轉交沈昇、沈昇轉交彭鐵舜,再由竹東榮民醫院提報退輔會,並經退輔會審核通過,應堪認定為事實,而被告丁○○及美時公司乙○○、連香君就前揭方式,應具共識。是故,被告丁○○於九十四年七月五日收受美時公司匯入十六萬四千七百四十四元、九十四年八月八日匯入十四萬零五百四十元、九十四年九月六日匯入十萬二千一百零五元、九十四年十月四日匯入十一萬二千六百十一元(其中二萬元醫事檢驗費係被告丁○○先墊支,由被告丁○○扣除),共計五十萬元,亦為被告丁○○所不爭執(詳訴字第二二六七號卷二第十三頁背面至第十四頁背面),且有美時公司轉帳傳票、請款單各四份附卷足憑(詳偵字第一八二0一號卷二第二二七頁至第二三一頁、第四一頁至第二四四頁、偵字第一八二0一號卷三第五三頁、第八三頁、他字第三七六四號卷第五十頁、第七三頁),亦堪認定。

(七)再被告丁○○雖於本院審理時否認前揭五十萬元與前揭退輔會進藥之事相關,且與被告己○○均一致否認被告己○○知悉或參與前揭進藥之事及五十萬元之事。惟查:

1、觀諸美時公司九十四年七月五日請款單之付款摘要欄明確記載:「退輔會進藥(己○○立委)共五十萬,先申請164744」,嗣於九十四年八月八日請款十四萬零五百四十元、於九十四年九月六日請款十萬二千一百零五元、於九十四年十月四日請款十一萬二千六百十一元,四筆金額相加,扣除被告丁○○墊付之二萬元醫事檢驗費後,即為五十萬元,恰與付款摘要欄記載「共五十萬元,先申請164744」一情相符(詳偵字第一八二0一號卷二第二二八頁至第二三一頁),而被告丁○○及證人乙○○、連香君雖於原審審理中時均證稱:該五十萬元係被告丁○○為美時公司推廣藥品之費用等語(詳訴字第二二六七號卷三第一八九頁、第一九七頁至第一九九頁背面、第二三四頁),惟就為何上開請款單之付款摘要欄會記載「退輔會進藥(己○○立委)」乙事,證人乙○○於原審審理中時竟推稱不知,證人連香君則證稱疏忽,因美時公司董事長林東和不認識丁○○云云(詳訴字第二二六七號卷三第一八九頁背面、第一九七頁背面),然「(己○○立委)」等字,並非註記在「受款人:丁○○」之後方,係註記在「退輔會進藥」之後方,依此文字排序觀察,足使一般人認為被告己○○對於退輔會進藥之事,有參與促成之功,因而請款五十萬元。再依證人乙○○於原審審理中證稱:「實際上是丁○○說這個事情要透過立委去處理,我就認為是給丁○○、己○○的酬金」等語(詳訴字第二二六七號卷三第一九六頁背面)、證人連香君亦證稱:「當時這個五十萬的預算是針對退輔會進藥的資格,我們當時有提到要提供讓丁○○去作行銷,當時藥界有些人會找立委關說,所以我們會認定丁○○拿去做行銷費用可能會有一部分拿給己○○,這個也是猜測」等語(詳訴字第二二六七號卷三第一九九頁背面),適可證明證人乙○○、連香君向美時公司請領該筆五十萬元之際,確實認為被告己○○就退輔會進用「飛得順」、「雅努麻」之事,有所助益,非僅被告丁○○一人而已,故此筆五十萬元之費用之給付對象應係被告丁○○及被告己○○二人,以作為酬謝。是證人乙○○於偵查中陳稱:「這五十萬元是跟丁○○談好讓我們公司的藥品進入退輔會的代價」、「係連香君為了使美時公司藥品可以列在退輔會所屬醫療院所的常備用藥標單內,透過丁○○請己○○幫忙向退輔會請託之費用」等語(詳他字第三七六四號卷第一七四頁、偵字第一八二0一號卷二第二一四頁),及被告連香君於偵查中陳述:「當時廠商都會找『立委』正當游說,還是要經過醫院藥委會的審核,認定這個藥是適合進來醫院或是聯標系統,丁○○是我們的合作廠商,我們透過他,有一筆行銷費用給他,辦活動、產品說明都要錢,五十萬元是給他的行銷、公關的費用。」(詳偵字第二三五一一號卷第三八頁)、「(問:為何要給他這個費用?)我們只是想說有一立委來當公司的顧問,如果有問題的話可以請立委出面處理。(問:提示美時公司的請款單,這是什麼意思?)退輔會每二年要招標常備用藥,他在之前請各醫院提供用藥的品項名單..我們有幾項藥品想委託丁○○提報給退輔會所屬醫院的標單,我印象中是我與丁○○、乙○○談這個酬勞是五十萬元,但我們要丁○○提供單據來核銷,後來丁○○有拿好幾張發票總計是十六萬四千七百四十四元給我們。」等語(詳他字第三七六四號卷第一七三頁),核與其二人於原審證述之內容部分相同,亦可增強此部分陳述之可信性。

2、又美時公司之乙○○、連香君之所以認為被告己○○亦有功勞,故向美時公司請領五十萬元由被告丁○○轉交被告己○○,無非因被告丁○○一再向乙○○、連香君表示被告己○○對於美時公司之事多所參與。此有被告丁○○於附表二編號一、四所示通訊監察譯文提到:「那天我進去辦公室,委員【按指被告己○○】還說,幫美時弄了那麼多事情」、「委員認為說幫你們辦這麼多事情」、「(連香君:所以你現在每辦一件事都有跟他【按指被告己○○】談就對了?)對啊,當然啊,這有交辦的事情一定要讓他知道」、「他的印象裡面是,美時的事情我們幫他們辦那麼多了」、「不然以後叫他打電話辦事情,他可能會不太願意啦」,再依附表二編號三一所示通訊監察譯文亦顯示,被告丁○○撥打電話給退輔會第六處時,確自稱:「我是己○○立委辦公室」、「我是委員秘書」、「委員有一個事情要我來跟你請教一下喔」,則被告丁○○無論對美時公司之乙○○、連香君,或對行政機關人員,始終強調其有來自於被告己○○之授意。更甚者,關於前揭美時公司匯入之五十萬元款項,被告丁○○於調查局時自白供承:「我也將上述五十萬元分批提領現金交給己○○」等語(詳他字第三七六四號卷第八八頁),除經原審當庭勘驗錄音光碟確認被告丁○○確有此陳述,有勘驗筆錄附卷可參(詳訴字第二二六七號卷三第二八九頁至第二八九頁背面),且被告丁○○於本院審理時亦不否認的確於調查站中如此陳述(詳本院一0四年十月五日準備程序筆錄第二頁),自可認被告丁○○於取得美時公司陸續匯入合計五十萬元之酬金後,有轉交予被告己○○之事實。

3、至於被告丁○○雖辯稱:美時公司匯入該四筆款項後,其並沒有提領云云,惟被告丁○○於前揭調查局自白供述稱:「分批提領現金」等語,並未明確指出其提領款項之時間、帳戶、分幾批、每批金額多寡,自不因被告丁○○未提領與美時公司匯入款項相等之現金,遽認被告丁○○於調查局時所為自白供述為不實在,再觀諸國泰世華銀行九十五年八月十日(九五)國世天母字第0九五0一二九號函檢附被告丁○○存款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之交易明細資料,美時公司款項於九十四年七月八日、九十四年八月十六日、九十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九十四年十月十四日陸續匯入後,被告丁○○雖無大筆提領現金之紀錄,但其間有多筆以自動櫃員機提領一萬元至三萬元不等現金之紀錄,亦有轉匯入被告丁○○在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天母分行帳戶之紀錄(見扣案物編號三五,並詳訴字第二二六七號卷一第二一八頁至第二一九頁),復經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以九十九年七月二十九日中信銀字第○○○○○○○○○0八五0五號回函並檢附被告丁○○之帳戶交易明細顯示,被告丁○○亦有以金融卡分次提領數萬元現金之紀錄(詳訴字第二二六七號卷四第一二五頁至第一二六頁),並表示「自動櫃員機之提款功能於九十九年間設有本行單次三萬元、跨行單次二萬元之金額限制」等情,自不能排除被告丁○○以多次提領一萬元至三萬元現金之方式,集合成一定數額後,一併交付被告己○○。況依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之紀錄,除前揭國泰世華銀行天母分行及中國信託銀行天母分行帳戶外,被告丁○○於九十四年之前,曾在京城商業銀行斗六分行、彰化商業銀行斗六分行設有存款帳戶(詳訴字第二二六七號卷二第三十頁至第四二頁),則被告丁○○基於個人名下數個帳戶彼此資金調度運用之考量,非不能從其他帳戶提領現金轉交被告己○○。

4、又被告丁○○復辯稱:因恐羿盛公司獲知我在外兼差而遭開除,所以將責任推予己○○云云,並提出羿盛公司人事管理規章、承諾書為證(詳訴字第二二六七號卷一第二二三頁至第二二九頁),並經羿盛公司於九十八年八月二十日函覆前揭管理規章、承諾書屬實(詳訴字第二二六七號卷二第一0七頁至第一二三頁)。然觀諸附表二所示通訊監察譯文,除省略少部分聊天內容外,幾乎已是被告丁○○自九十四年八月起至九十四年十月間之全部通聯內容(詳訴字第二二六七號卷三第二六0頁之公務電話紀錄),在通訊監察譯文中卻從未見被告丁○○談論關於羿盛公司之藥品行銷業務,其中附表二編號七八、七九所示通訊監察譯文,被告丁○○與羿盛公司總經理姚志勇、董事長陳慶利之對話,亦係談論被告己○○,則被告丁○○在羿盛公司臺北分公司擔任副總經理之職務究竟為何,實屬可疑。況本案自九十四年經調查局執行搜索、於九十七年九月間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被告丁○○直至原審九十九年七月二十七日審理程序時,自承其目前仍在羿盛公司擔任業務副總等語(詳訴字第二二六七號卷三第二四六頁背面),顯未因其替美時公司行銷藥品而影響其在羿盛公司之職位,則被告丁○○此部分辯解,難於採信。

5、至被告己○○雖辯稱不知被告丁○○透過國會聯絡人遞交美時公司「飛得順」、「雅努麻」資料使該等藥品順利進入退輔會聯標品項,及被告丁○○收受美時公司分批給付五十萬元等事,惟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並不以直接證據為限,即綜合各種間接證據,本於推理作用,為認定犯罪事實之基礎,如無違背一般經驗法則,尚非法所不許(詳最高法院七十八年台上字第三五七一號判例意旨參照)。茲分述如下:

(1)承前所述,證人乙○○、連香君均一致證稱係透過被告丁○○委託被告己○○促使「飛得順」、「雅努麻」得以順利進列聯標品項,並給付五十萬元作為代價,而被告丁○○亦自白供述將此五十萬元提領現金轉交被告己○○,則被告己○○實難諉稱不知情,再佐以被告己○○亦供承:「丁○○有拿錢給我,但是金額並不是三十萬元,沒有這麼多,實際金額我也不記得了,他是告訴我有廠商願意支持我,我只知道有美時公司,除此之外我不知道有其他藥廠,我把這些錢拿回去服務處交給丙○○,並請丙○○與丁○○完成事後的核銷工作」、「印象中丁○○拿過錢給我,大約二至三次,每次約十萬或二十萬元,丁○○都說是藥廠支持我,我都拿回去服務處」等語(詳偵字第二三五一一號卷第四三頁),則被告丁○○曾以藥廠支持之名義,每次交付十萬元或二十萬元、一共二至三次予被告己○○,被告己○○並請丙○○與被告丁○○聯繫,以完成核銷工作,其所稱藥廠即包括美時公司。

(2)再關於扣押「立法委員己○○」之牛皮紙袋之來源,依證人林忠志於原審審理中證稱:「那個信封袋是用在訃聞,只有這個用途,大小是剛好裝訃聞用的,一般都是這麼使用,但事實上我們很少使用來裝訃聞」、「選民服務應該不會用到這個牛皮紙袋」、「我看到的第一個印象也是奇怪,怎麼會把立法委員己○○的名字蓋在收件人欄」等語(詳訴字第二二六七號卷三第一八六頁背面、第一八七頁至第一八七頁背面),可見取用該牛皮紙袋裝入「飛得順」、「雅努麻」資料之人,顯然不熟悉該牛皮紙袋之一般用途,並非選民服務之用。證人林忠志復於原審審理中證稱:「(問:丁○○是不是需要到己○○的國會辦公室上班?)不需要,辦公室並沒有他的位置」、「(問:你們平常辦公室需要醫療選民服務的時候,怎麼找到丁○○?)電話聯繫」、「選民直接到榮總就醫時,丁○○就會在現場協助」、「(問:所以丁○○會不會進到國會辦公室?)很少,有來的話只是打招呼而已」等語(詳訴字第二二六七號卷三第一八六頁背面、第一八八頁背面)以觀,可知被告丁○○極少進入被告己○○之國會辦公室,應不熟悉國會辦公室之運作模式。職是,被告丁○○既對於國會辦公室並不熟悉,甚至鮮少進入國會辦公室,倘若無被告己○○之指示,豈能擅自拿取牛皮紙袋,並蓋用「立法委員己○○國會辦公室」橢圓戳章及「立法委員己○○」名銜章而置於收發桌上,是被告己○○上開所辯,亦屬無據。

(3)況被告己○○之父黃鏡峯曾任退輔會副主委,九十四年間之退輔會第六處處長劉文健,則因曾任臺東玉里醫院院長而認識被告己○○,又扣案蓋有「立法委員己○○」名銜章之牛皮紙袋上註記「黃副主委」等字,並經證人林勝義證實劉文健交代係立法委員推薦之藥品等語明確,可見前揭藥品之所以可如此順利進入退輔會九十四年度常備用品聯標品項之審查程序,被告己○○立法委員之職銜及個人之人情淵源應居首功。倘非被告己○○告知其父親曾任退輔會副主委、與劉文健係臺東地區舊識,被告丁○○本難以得知。尤其,被告己○○之父黃鏡峯曾任退輔會副主委一事,被告丁○○亦坦承知情(詳訴字第二二六七號三第二四九頁背面),反而證人林忠志證述其係被告己○○擔任立法委員期間之國會辦公室主任竟不知此事,其他助理亦不了解等語(詳訴字第二二六七號卷三第一八八頁背面、第一八九頁),輔以被告丁○○於原審審理中證稱:「在退輔會這個市場已經經營了十幾年」等語(詳訴字第二二六七號卷三第二三二頁背面),適可說明被告丁○○擔任被告己○○義務助理之原因,應係為便利向退輔會及所屬各醫療院所交涉藥品業務。至被告己○○、被告丁○○雖辯稱係被告丁○○擔任被告己○○助理僅係協助臺東鄉親至臺北榮民總醫院就醫云云,惟遍觀附表二所示通訊監察譯文,俱無被告丁○○協助臺東鄉親至臺北就醫之相關談話,反而多是被告丁○○以被告己○○立法委員助理身分,與藥商人員或退輔會、衛生署、中央健保局及醫院承辦人員討論藥品業務之對話,自難採信被告丁○○擔任被告己○○助理之任務僅限於協助臺東鄉親就醫乙事。綜上,被告己○○對於被告丁○○以立法委員助理之名義,代藥商向退輔會進行關說並收取酬金,難認不知情。

(4)綜合上述各項直接及間接證據,本於推理作用,堪以認定被告丁○○受美時公司乙○○、連香君之請託後,轉知被告己○○,被告己○○即授意被告丁○○,以立委職銜及黃鏡峯曾任退輔會副主委之人情,透過時任退輔會第六處處長之舊識劉文健,促使美時公司「飛得順」、「雅努麻」得以順利進入退輔會九十四年度常備用品聯標品項之審查程序,並收取美時公司五十萬元作為請託之代價。

(八)末查被告己○○自被告丁○○取得上述美時公司五十萬元款項後,提供消費單據予美時公司核銷乙事,經被告己○○於偵查中供承在卷,核與證人乙○○、連香君、丙○○於偵查中證述情節相符,並有卷附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證,內容如下:

1、被告己○○於偵查中向檢察官供稱:「(問:據查,美時公司將上述五十萬元不法利益分批透過丁○○轉交給你時,並向你要求提供發票供美時公司核銷,你乃將台東服務處於九十四年九月間向益佑商行購買『海尼根』啤酒之消費,由你提供美時公司之名稱及統一發票交給周良珍要求益佑商行開立買受人為『美時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為『00000000』之發票,提示益佑商行九十四年九月開立之編號HU00000000發票影本乙張,並將該發票轉交丁○○提供給美時公司不實核銷,是否屬實?)海尼根的啤酒是我提供做為選民服務的沒錯,但這是周良珍在處理的,我知道服務處與益佑商行有往來」、「因為美時公司支持我做地方服務工作,我服務處的開銷會動用到這些錢,由丙○○與丁○○去處理這些開銷與發票,決定用美時公司當購買人應該是他們談好的」等語(詳偵字第二三五一一號卷第四二頁、第四九頁),並有營業人「益佑商行」、買受人「美時公司」、品名「海尼根」、金額「六三四四九」、日期「九十四年九月」、統一發票號碼「HU00000000」號之統一發票(見扣案美時公司會計傳票編號十二、詳訴字第二二六七號卷九第九五頁)附卷可稽。

2、證人乙○○證述:「我印象中是我與丁○○、連香君談這個酬勞是五十萬元,但是我要丁○○提供單據來核銷,後來丁○○有拿好幾張發票總計是十六萬四千七百四十四元給我們。」等語(詳他字第三七六四號卷第一七0頁)、「五十萬元如我前供稱,係連香君為了使美時公司藥品可以列在退輔會所屬醫療院所的常備藥標單內,透過丁○○請己○○幫忙向退輔會請託之費用,所以受款人才會記載為丁○○,傳票上所有之消費憑證都是丁○○提供給連香君報銷的。」、「(問:前述報銷五十萬元的單據,如何取得?)都是丁○○提供的,有時他親自拿給我,有時託朋友或業務拿來,他分四次提供給我,我再申請費用,公司核銷後,直接轉到丁○○世華銀行天母分行本人帳戶,這些單據我記得是四個月分四次拿給我的。」等語(詳偵字第一八二0一號卷二第二二三頁、第二四八頁)。

3、證人連香君證述:「我印象中是我與丁○○、乙○○談這個酬勞是五十萬元,但是我們要丁○○提供單據來核銷,後來丁○○拿好幾張發票總計是一六四七四四元給我們。」等語(詳他字第三七六四號卷第一七三頁)、「因為美時公司是有制度的公司,所以這五十萬元的支出必須檢據核銷,所以我就請丁○○要提供五十萬元的發票及收據給美時公司報銷。」等語(詳偵字第一八二0一號卷二第二四七頁)、「(問:給五十萬元當時,你是否知道?)知道,丁○○會提供我單據報銷。..(問:中機組認你違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稅捐稽徵法四十一條有何意見?)我當時真的不知道,丁○○拿很大一疊的單據給我,我自己想法,就是換一張金額比較大的來入帳。」等語(詳偵字第二三五一一號卷第三八頁)。

4、被告丙○○證述:「(問:九十四年八月二十四日丁○○打電話給你時,有無要求你收集一些單據給他交給美時公司去報帳?)有。(問:你有無把丁○○的這項要求告訴己○○?)有。(問:你後來有無依照丁○○的要求收集單據交給丁○○?)有,我用寄的,委員在外面消費如吃飯、買酒的一些單據拿回來給我,我收集了約十萬元的單據後,一起寄給丁○○。..(問:丁○○叫你去收集單據讓美時化學製藥公司報帳時,有無把該公司統一編號告訴你?)有。(問:你有無將統一編號記下來告訴己○○?)有,我寫在一張便條紙上交給他的。(問:己○○交給你的單據上是否都有寫美時化學公司的統一編號?)有。(問:己○○交給你的單據有幾張?)記不起來了。(問:你是否有仔細檢查每一張單據上都有統一編號?)有,我有看有確定每一張都有。..(問:九十四年八月二十四日丁○○有無在電話裡要求你收集一些單據給他交美時化學製藥公司去報帳?)有。(問:他當時有無告訴你要收集多少錢的單據?)我印象中是有要我收集十萬元的單據。(問:你有無把丁○○要求你這件事告訴己○○?)有。(問:己○○後來有無拿一些單據給你轉交給丁○○?)有。(問:己○○給你的單據有多少錢?)約有十萬元。(問:丁○○有無告訴你所收集之單據上要有美時化學製藥公司的統一編號?)有。(問:你有無將美時製藥公司的統一編號告訴己○○?)有,寫在便條紙上交給他。(問:己○○拿給你轉交丁○○的單據上是否每一張都有美時製藥公司統一編號?)有。」等語(詳他字第三七六四號卷第一二一頁至第一二四頁)、「我記得當時己○○給我的發票或單據只有一、二張,都是開立美時公司的名稱跟統一編號。」等語(詳偵字第一八二0一號卷三第一0七頁背面)。

5、附表二編號二三通訊監察譯文所示,被告丁○○與被告丙○○就上開提供單據予美時公司核銷,亦與被告己○○之供述,及被告丁○○、被告丙○○二人於偵查中之證述情節相符:

丁○○:OK!那個事情你再跟委員問一下(美時現金兩萬元的

事情)丙○○:我跟他講了,他說OK!丁○○:可以是嗎,那是什麼樣的方式?丙○○:我給你單據啦,我應該是一次湊齊給你,你公司可以一

次補十萬嗎?丁○○:可以丙○○:那這個可以有哪些?丁○○:餐廳、吃、喝、玩、樂..

丙○○:我看我有什麼就給你,這一定要發票嗎?丁○○:收據的話、、(談開發票的問題)、、開美時化學製藥

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

0、綜上所述,是被告己○○、被告丁○○、連香君均明知前

揭益佑商行售出之海尼根啤酒,並非作為美時公司交際、餐飲、禮品之用,係被告己○○服務處之消費,與美時公司之業務支出無關,竟由被告連香君填載請款單(詳訴字第二二六七號卷九第九五頁),並交由不知情之會計人員依其所執掌,在九十四年十月份、單號:00000000號轉帳傳票上,會計科目「交際費」、摘要「九月份餐費、禮品」項下,填載包括益佑商行海尼根啤酒六萬三千四百四十九元支出金額在內之「借方金額」「四三四八四五元」(見扣案美時公司會計傳票編號十二,及訴字第二二六七號卷九第九五之一至九五之二頁),此金額部分,應屬不實事項。

(九)綜上,被告己○○、丁○○交付前揭益佑商行售出啤酒之統一發票,交由被告連香君委由不知情之會計人員在製作轉帳傳票時,虛偽填載借方金額等情,亦臻明確;再美時公司將前開由益佑商行開立之六萬三千四百四十九元之統一發票於九十五年六月一日以交際費為由持之向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申報九十四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以此不正當方法使美時公司得以逃漏九十四年之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一萬五千八百六十二元,亦有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一0二年十月十四日財北國稅審一字第○○○○○○○○○○號函附卷可佐(詳訴字第二二六七號卷八第三一頁、第一四九頁),是被告己○○、被告丁○○、被告連香君此部分共同幫助美時公司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之事實,足堪認定。

乙、有關事實欄一(二)美時公司為答謝被告己○○行銷藥品至臺北榮民總醫院、臺中榮民總醫院,而支付助理費並以美時公司員工虛報薪資部分:

(一)就臺中榮民總醫院、臺北榮民總醫院於九十四年、九十五年間,確有分別審議通過進用,並採購美時公司所生產之藥品,其中臺北榮民總醫院於九十四年間,其藥事委員會審議通過新進用之藥品品項為Butaro nssal spray10mg/

ml 2.5ml、Witgen tab 10mg,於同年新採購藥品Butaronssal spray10mg/ml 2.5ml,再於九十五年間新採購藥品Witgen tab 10mg;臺中榮民總醫院於九十四年間,其藥事委員會審議通過新進用之藥品品項為Denosin 5mg、Arheuma 20mg、Butaro nasal spray 10mg/2.5ml、Basazyde

750mg,並於同年新採購藥品Denosin 5mg,再於九十五年間新採購藥品Arheuma 20mg、Butaro nasal spray 10mg/2.5ml、Basazyde 750mg,分別有臺北榮民總醫院九十九年十月七日北總藥字第○○○○○○○○○○號函暨藥事委員會名冊、委員會紀錄與進用藥品資料、臺北榮民總醫院一0三年十一月十一日北總藥字第○○○○○○○○○0號函暨藥品採購資料、臺北榮民總醫院一0三年十二月三日北總藥字第○○○○○○○○○○號函暨委員會紀錄與進用藥品資料、臺中榮民總醫院九十九年十月四日第0000000000號函暨藥品採購資料及相關會議紀錄、臺中榮民總醫院一0三年十一月七日中榮藥字第○○○○○○○○○七號函暨藥品採購資料及相關會議紀錄、臺中榮民總醫院一0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中榮藥字第○○○○○○○○○三號函、臺中榮民總醫院一0三年十二月一日中榮藥字第○○○○○○○○○○號函暨藥品採購資料及相關會議紀錄、在卷可佐(詳訴字第二二六七號卷四第一八四頁至第二三七頁、第二三八頁至第二七0頁、訴字第二二六七號卷九第九六頁至第一二四頁、第一二六頁至第二四0頁),此部分之事實,首堪認定。

(二)關於被告丁○○有無「遊說」臺北榮民總醫院、臺中榮民總醫院、屏東安泰醫院、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採購美時公司藥品,被告丁○○固稱:「我曾經以己○○立法委員助理的身分,打電話給臺中榮總院長秘書、中國醫藥學院附設醫院的採購人員、屏東安泰醫院院長室人員,告訴他們有些藥品請他們評估有無使用需要,請他們決定,我會問他們傳真機號碼,再請美時公司人員傳真相關資料給上述醫院」(詳他字第三七六四號卷第八十頁)、「如前述我個人確曾運用己○○立法委員國會助理的身分幫助美時公司聯繫醫院有關藥品資料的事情..」、「美時公司有一項麻醉藥品曾經銷售給臺中榮總,美時公司連香君打電話請我幫忙,要求我去向退輔會瞭解該項藥品已經有同類型藥品,退輔會已同意補助榮民,美時公司請我暸解該項藥品是否有資格比照對榮民進行補助,事後因為與相關規定不符,退輔會跟臺中榮總都沒有同意」(詳他字第三七六四號卷第八二頁、第八七頁)、「我有打電話給中國醫藥學院附設醫院採購部門的人員,至於打電話給屏東安泰醫院,臺中榮總我忘記是打給誰,主要是希望他們評估美時製藥公司的藥品是否符合他們的需求。我打電話過去時有表明我是己○○的助理」(詳他字第三七六四號卷第一六0頁),證人連香君於原審審理中亦證稱:「(問:就你所知,丁○○以己○○立委助理的身分幫美時公司向哪些醫院進行過關說?)東港安泰醫院、義守大學醫院、臺北榮總、臺中榮總」(詳訴字第二二六七號卷三第二0一頁)。

(三)參以附表二所示通訊監察譯文內容:

1、附表二編號二所示通訊監察譯文,被告連香君於九十四年八月一日與美時公司業務人員在電話中談及美時公司藥品「Wingin」(為「Witgen」之誤植,詳後述)與臺北榮民總醫院之議價之事,業務人員表示已與臺北榮總醫院之「田主任」即「田俊雄」談過利潤問題;附表二編號十九所示,被告丁○○於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三日向乙○○提到:「北榮那個啦,Wingin喔,今天喔」、「就跟Butaro那種方式一樣就對了?」、「所以你這個還是要走健保,而不是走自費?」、「沒問題,我明天趕快處理」;附表二編號三二所示,乙○○於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九日詢問被告丁○○:「那個Witgin現在有問題嗎?」、被告丁○○答稱:「嗯!還在處理當中啊」、「我跟他講兩個一起合作啦,他們的經理想說先來跟主任報告,他是說直接去找他報我的名字這樣,不是這個意思,請主任,那個沒關係啦。我跟你講,副院長禮拜三才上班」、乙○○:「嗯!一定要找他說一下,一定要給它過」、丁○○:「我知道,因為禮拜三要開會我知道,我禮拜三早上要跟他打電話」、乙○○:「你要本人去找他吧?」、丁○○:「我知啦,啊委員會給他打電話啦」;接著,附表二編號四四至四六所示通訊監察譯文,被告丁○○先於九十四年八月三十一日上午十一時三十三分許,撥打臺北榮民總醫院副院長室之電話00-00000000號,確認副院長室已經沒有客人,「那我請委員現在打進去」、「己○○委員,草頭黃,健康的健,家庭的庭」,再撥打給被告己○○:「副院長那邊現在已經沒人了,那現在可以打電話進去了」、「委員,再麻煩你,謝謝,謝謝」,被告己○○嗣於同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六分回撥給被告丁○○稱:「我打完了,喔」,被告丁○○則答稱:「這樣子喔,OK,OK,好,後續的我會去處理,謝謝委員」。

2、附表二編號四所示通訊監察譯文,被告丁○○於九十四年八月二日詢問連香君:「那個院長大概十一點多會進來,我現在要知道是什麼樣的狀況,要怎麼跟院長講,然後我要請委員打電話這樣」,接著連香君即向被告丁○○報告美時公司生產之兩種藥品Danosin、Aluma(即雅努麻)之議價及進藥問題,期間被告丁○○尚提到被告己○○:「委員認為說幫你們辦這麼多事情」、「壹北榮總的BUTARO,那時候要進的時候,他也有打電話」、「你看後來還有中國啦,什麼的,他都有打電話去處理啦」、「(連香君:義大啦)義大那些,所以,他的印象裡面是,美時的事情我們幫他們辦那麼多了」;附表二編號六所示通訊監察譯文,被告丁○○向連香君回報:「後來他們跟我講那個中榮的Aluma,他們有找那個醫生聊了,結果醫生應該願意會幫忙啦」;附表二編號八所示通訊監察譯文,被告丁○○向連香君稱:「我看委員跟院長講完怎樣嘛,如果有需要,我就下去一趟」,被告連香君再叮嚀:「麻煩兩樣都講好了」;附表二編號九所示通訊監察譯文,連香君請被告丁○○將Danosin及、Aluma之藥品許可證傳真給院長室,註明「己○○立委辦公室」,且被告丁○○於原審審理時亦不否認:「連香君他們公司有aluma」跟danosin這兩個藥想要在中榮進藥,aluma應該是指雅努麻,他們想要拜託我幫忙」等語屬實(詳訴字第二二六七號卷三第二四七頁)。

3、附表二編號五十、五一、五二所示通訊監察譯文,連香君於九十四年九月十六日告知被告丁○○:因為立法委員蔡豪受託去找屏東安泰醫院院長,要將美時公司藥品擠掉,請己○○去向院長關說,至少兩家藥品一起用;被告丁○○即於九十四年九月十九日下午十五時許,撥打電話至屏東安泰醫院院長室,向院長秘書表示:己○○之姊夫在美時公司擔任副總經理,請院長幫忙讓美時公司藥品繼續參與比價,會傳真資料給院長室,如有必要,己○○會親自打電話給院長;同日下午,屏東安泰醫院院長室即回報被告丁○○:資料已收到,院長表示會處理,要跟藥局主任再討論。

4、附表二編號八四所示通訊監察譯文,乙○○於九十四年十月十七日上午撥打電話叮囑被告丁○○:「你中國那邊幫我follow一下呢」,被告丁○○答稱:「我上禮拜已經跟他打過電話,他說他會去弄啊」,乙○○:「委員很關心這件事,去跟他溝通一下」;接著被告丁○○於九十四年十月二十日撥打電話至中國醫藥學院附設醫院,稱:「我是己○○立委的助理,我姓張,之前我有跟,委員有一些事情,我跟林高專討論過..」、「一些藥品的事情」、「有一個藥品好像有經過醫院的那個開會同意了喔!那好像都一直沒有採購,是不是還有什麼問題,需要我們來處理或是怎麼樣呢?」。

5、又附表二編號二、十九、三二所示通訊監察譯文中,雖記載乙○○、連香君與被告丁○○就藥品「Wigin」與臺北榮民醫院交涉藥價,惟誠如前開所述,臺北榮民總醫院於九十四年間,所決議進用美時公司所生產之藥品品項為Butaro nssal spray 10mg/ml 2.5ml、Witgen tab 10mg,有臺北榮民總醫院九十九年十月七日北總藥字第○○○○○○○○○六號函暨進用藥品資料在卷可佐(詳訴字第二二六七號卷四第二七0頁),並參酌證人連香君曾陳稱:「(問:請你詳視該譯文(即附表二編號二所示)何以美時公司藥品Witgen(威智)要求臺北榮總田俊雄主任排入藥委會會期田俊雄即要求百分之三十的回扣?該款項如何計算?美時公司如何將回扣交給臺北榮總人員?)美時公司藥品Witgen(威智)是失智症用藥,田俊雄要求百分之三十的折讓是指臺北榮總對於Witgen(威智)進貨總價需折讓百分之三十,及美時公司向臺北榮總少收藥品總價百分之三十」等語(詳聲搜字第五一號卷第三八頁),應可認通訊監察譯文中所載之「Wigin」應為「Witgen」之誤植,堪以認定。再由上述對話內容可知,美時公司之乙○○、連香君於九十四年八月間,委託丁○○就藥品「Witgen」與臺北榮民總醫院交涉藥價,被告丁○○遂請被告己○○於九十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撥打電話向臺北榮民總醫院副院長關說;乙○○、連香君請被告丁○○就藥品Danosin及Aluma向臺中榮民總醫院關說藥價及進藥,被告丁○○即聯繫院長室,並傳真該兩藥品之藥品許可證予院長室。

(四)綜上所述,依被告丁○○、連香君之供述及附表二所示通訊監察譯文之內容,足可推認乙○○、連香君就藥品採購及價格之事,多次委託被告丁○○、再由被告丁○○請被告己○○,出面向臺北榮民總醫院、臺中榮民總醫院進行遊說,俾利美時公司之藥品推廣業務。

(五)又依臺北榮民總醫院九十九年七月七日北總人字第○○○○○○○○○八號函覆(詳訴字第二二六七號卷三第一七八頁)記載臺北榮民總醫院九十四年八月間使用前述00-00000000號電話之副院長係李建賢,而證人李建賢雖經到庭證述稱不記得被告己○○有與其聯繫關於藥品之事等語(詳訴字第二二六七號卷四第三頁背面),惟證人李建賢證實:其於九十四年八月間,擔任進藥委員會的主任委員,且證述:「(問:在委員會當中有一位張藥師嗎?)那時候有一位張豫立藥師好像在國外進修,藥劑部有一位代表,是田主任還是張豫立,如果是藥委會的話就是張豫立,但我不確定當時究竟是田主任還是張豫立」等語(詳訴字第二二六七號卷四第五頁背面),與前揭通訊監察譯文中,連香君與美時公司業務人員談論臺北榮民總醫院進用藥品「Witgen」之價格時所提到之「田主任」,恰屬相符。復參酌臺北榮民總醫院九十二年度至九十四年度之藥事委員會名冊,副院長李建賢與藥劑部主任田俊雄均係該院之進藥委員會之成員,此有臺北榮民總醫院九十九年十月七日北總藥字第○○○○○○○○○○號函暨藥事委員會名冊一紙附卷可參(詳訴字第二二六七號卷四第二三八頁至第二三九頁),則連香君、被告丁○○、被告己○○及美時公司業務人員向李建賢及「田主任」遊說美時公司藥價,自與事實相符。

(六)被告己○○、被告丁○○雖曾辯稱附表二編號四四至四六所示通訊監察譯文,係請李建賢關照被告己○○之父黃鏡峯住院之事云云。惟查被告丁○○與乙○○於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九日談話中,提到「副院長禮拜三才上班」、「我禮拜三早上要跟他打電話」、「委員會給他打電話」,對照被告己○○確於九十四年八月三十一日禮拜三上午撥打電話給李建賢,時間點完全吻合,而黃鏡峯早於九十四年八月六日即因急性腦出血住院開刀,此有原審公務電話紀錄可憑(詳訴字第二二六七號卷三第二七七頁),被告己○○豈可能遲至九十四年八月三十一日始撥打電話請求副院長關照,實與常情不合。況證人李建賢於原審審理時證述:「負責教學與研究,聯繫陽明大學與榮總兩邊的教學跟研究」、「黃鏡峯是以前輔導會的長官,所以醫院義不容辭會給與特殊的照顧」等語(詳訴字第二二六七號卷四第三頁背面),既然黃鏡峯係前任長官,本會得到榮民醫院之特殊照顧,是否有必要另行打電話請副院長關照,亦非無疑;縱被告己○○認有必要,何不直接打電話給院長,反而獨鍾三位副院長中之李建賢?亦難相信。再衡以被告丁○○在對話中之用詞:「再麻煩你,謝謝,謝謝」、「後續的我會去處理,謝謝委員」,應係被告丁○○有求於被告己○○,非關被告己○○個人之事。從而,被告丁○○、被告己○○辯稱:黃鏡峯住院之事云云,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七)承上所述,被告己○○、被告丁○○受美時公司乙○○、連香君之託,為美時公司藥品之進藥及價格問題,向臺北榮民總醫院、臺中榮民總醫院進行關說,應堪認定。而美時公司自九十四年六月間起,按月給付被告己○○助理戊○○之薪資二萬元,於九十四年八月提高為每月四萬元,戊○○離職後,自九十四年九月起,改給付甲○○薪資每月四萬元,亦據被告丁○○、連香君、乙○○陳述明確(詳偵字第二三五一一號卷第四六頁、他字第三七六四號卷第八十頁、偵字第一八二0一號卷二第二三四頁、他字第三七六四號卷第四十頁),且有華南商業銀行臺東分行九十五年八月九日華東字第0九五00一0四號函檢附戊○○帳戶之交易明細及甲○○之華南商業銀行臺東分行存摺一本、戊○○身分證影本一份扣案足證(詳偵字第一八二0一號卷一第八一頁,及扣案物編號七之一、七之二),由華南商業銀行臺東分行九十五年八月九日華東字第0九五00一0四號函檢附戊○○帳戶之交易明細顯示,美時公司匯入戊○○帳戶最後一筆係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五日之二萬元,此後即無美時公司匯入之款項,而對照扣案甲○○之華南商業銀行臺東分行存摺內頁明細顯示,美時公司於九十四年九月二十六日匯入二萬元、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五日匯入二萬元、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匯入二萬元、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匯入二萬元、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五日匯入二萬元、九十五年三月一日、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七日匯入四萬元、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五日匯入四萬元(詳偵字第一八二0一號卷二第二一九頁至第二二0頁,即扣案物編號七之一),又戊○○身分證影本上註記「TO:丁0000-00000000」、「清枝94.5.23」(詳扣案物編號七之二,及偵字第一八二0一號卷一第八一頁),適可佐證上情屬實。

(八)被告己○○雖曾辯稱:戊○○薪資自九十四年六月起至九十四年八月離職止,均由美時公司贊助二萬元,並未提高,九十四年九月甲○○接任後始調高為四萬元云云,惟被告己○○前揭陳述顯與被告丁○○及證人乙○○、連香君之陳述不符,輔以附表二編號一所示通訊監察譯文中,被告丁○○於九十四年八月一日向乙○○抱怨:「那天我進去辦公室,委員還說,幫美時弄了那麼多事情,結果這樣,一個月才領兩萬塊,實在不划算」,乙○○即回答:「你先領十萬給他」;附表二編號四所示通訊監察譯文中,被告丁○○於九十四年八月二日再度向連香君抱怨:「因為上次有跟副總提,就是委員認為說幫你們辦這麼多事情,一個月只能兩萬,他那天有跟我講,說這樣子感覺有點太CHEAP了」、連香君:「所以現在你每辦一件事情都有跟他談就對了」、丁○○:「對啊,當然啦,這有交辦的事情一定要讓他知道,你跟副總講,委員的意思是說,看每個月的費用是不是要,就是已經辦了這麼多件了,是應該要..」、「他的印象裡面是,美時的事情我們幫他們辦那麼多了,結果拿的是最少這樣」、連香君:「不然你現在行情是多少?」、丁○○:「我們每一家都是給他一個月五萬啦」、「你跟副總講,就算不到五萬,也不要差太多這樣啦,這樣委員也比較,因為我不曉得後續的事情要怎樣,但是你跟副總講真的一定要提高,不然我以後叫他打電話辦事情,他可能會不太願意啦」;附表二編號二十所示通訊監察譯文,被告丁○○於九十四年八月二十四日向丙○○稱:「我跟你講,之前不是有一家美時公司,他每個月撥兩萬塊」、丙○○:「這個月變成四萬嘛,對不對」、丁○○:「對,這個月變四,然後我跟你講,因為他那個另外的兩萬喔,他沒辦法用撥的方式放進去裡面,所以他每個月就是拿給我,用現金拿給我,然後我會拿給委員這樣子」、「從這個月,就是八月、九、十、十一、十二,這五個月他就是用現金給我們這樣子」、「如果有單據可以報銷的話,就用單據給我報,那反正就是五個月十萬塊這樣」、「反正你早蒐集完給我,那我去跟他講,叫他錢早撥下來」;附表二編號二三所示通訊監察譯文,丙○○於九十四年八月二十四日告知被告丁○○:「我們那個美時的喔,下個月一號我會跟你換人,因為那個莊先生離職了」,被告丁○○又問到:「那個事情你再跟委員講一下」,丙○○答稱:「我跟他講了,他說OK」,丁○○:「可以是嗎,那是什麼樣的方式?」,丙○○:「我給你單據啦,我應該是一次湊齊給你,你公司可以一次補十萬嗎?」、丁○○:「可以」、「收據的話…開美時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附表二編號三二所示通訊監察譯文,被告丁○○向連香君稱:「我委員那邊本來是有一個名字給你報那個嘛喔?」、連香君:「對」、丁○○:「因為那個人離開了,那現在我要換另外一個人,那我是要再給你他的身分證字號,還有..」、「他資料給我了,我再傳給你」,並向旁人鄭小姐稱:「他現在要換一個人喔,九月份,他等一下傳真過來」等內容以觀,顯見被告丁○○、丙○○均明知,美時公司給付戊○○之薪資自九十四年八月由二萬元調高至四萬元,於九十四年九月起則更換助理為甲○○,但八月至十二月增加之二萬元合計十萬元部份,不匯入戊○○帳戶,直接給付現金,再由己○○臺東服務處提出收據核銷,被告己○○對此方式亦表同意。因此,證人丙○○於偵查中稱:「因為己○○有告訴我美時公司每月進來變成四萬元,所以我才會知道」、「在丁○○與我前述通話後,我有向己○○委員報告此事,己○○後來有將其在外交際應酬之消費單據給我,再由我將該等消費單據寄給丁○○轉交美時公司」等語(詳偵字第一八二0一號卷一第七八頁背面),參以附表二編號五三、五四所示通訊監察譯文,被告己○○稱丙○○有東西要交給被告丁○○,被告丁○○即委由同事「建賢」去向被告己○○取,嗣「建賢」回電給被告丁○○稱:「委員的東西我拿到了,有一個是美時的發票..」。故而,就美時公司增加每月二萬元助理薪資,五個月合計十萬元給付現金,再由被告己○○消費取得美時公司統一編號之收據後,彙整由被告丁○○轉交美時公司核銷,被告己○○既有經手,自不得諉稱不知十萬元之來源。

(九)又被告己○○雖曾辯稱:被告丁○○曾於九十四年八月間交付十萬元現金,是丁○○友人或企業界朋友要贊助臺東地方活動或公益社圈,由我代為捐助云云(詳訴字第二二六七號卷一第二三二頁背面),惟承前所述,被告丁○○與丙○○討論之按月增加二萬元合計十萬元之現金,係由丙○○將己○○交際應酬之單據交給丁○○轉交美時公司核銷,業經被告丙○○報請被告己○○同意,且被告己○○消費時自須報出美時公司統一編號據以開立統一發票或收據,被告己○○自不得諉稱不知前揭十萬元之來源,再依附表二編號二十所示通訊監察譯文,被告丁○○原本提議:「他用現金撥給我們,如果沒有單據的話,看委員那邊,就是基金會那邊用捐贈的方式也可以」,但丙○○答稱:「應該是不行,因為那個錢要進去」、「就是錢要進去才有收據出來啊」,可見前述十萬元並非用於捐助目的,被告己○○所辯顯與事實不合。又觀諸附表二編號二七所示通訊監察譯文所示,被告丁○○於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五十分許,向丙○○稱:「我今天就會把那個當中的兩萬的部分,我會交給委員,這幾個月我會陸續,他們都會直接給我,我就交給委員」,丙○○詢問:「那我再把收據給你,有沒有要哪個月份?」,被告丁○○回答:「沒有,不用,到年底前湊到十」,可見被告丁○○並非一次交付十萬元予被告己○○,而係逐筆交付,而核銷單據則從八月至十二月逐筆湊齊十萬元。對照附表二編號二五所示通訊監察譯文,被告丁○○確於同日稍早即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四十六分許,先撥打電話與被告己○○聯繫稱:「委員,歹勢(台語),你有馬上要出去嗎?」,己○○答稱:「我這邊還有客人要來,我還在等」,丁○○:「這樣,OK,那我把『資料』送進去給你這樣」,當時被告丁○○之通話基地台位置在臺北市○○區○○路○段○○○號,可以推知被告丁○○與被告己○○約定後、啟程前往立法院之前,撥打電話告知丙○○將會交付現金二萬再給被告己○○,並囑咐蒐集單據供美時公司核銷之事,即屬合理。縱被告丁○○於原審審理時作證時稱:不記得通訊監察譯文中伊向己○○所稱之「資料」為何等語(詳訴字第二二六七號卷三第二四二頁背面),亦不能排除被告丁○○於交付其他資料之際,併同交付二萬元現金。

(十)承上所述,乙○○、連香君於九十四年八月間,多次委託被告丁○○、被告己○○向臺北榮民總醫院、臺中榮民總醫院詢問進藥及價格之事,而美時公司自九十四年六月起給付被告己○○助理薪資二萬元,且自九十四年八月起增加二萬元,二者間是否具有對價關係?被告己○○雖辯稱:是美時公司支持我的理念云云。惟審諸附表二編號一所示通訊監察譯文,被告丁○○稱:「幫美時弄了那麼多事情,結果這樣,一個月才領兩萬塊,實在不划算」,附表二編號四所示通訊監察譯文,被告丁○○向連香君稱:「他的印象裡面是,美時的事情我們幫他們辦那麼多了,結果拿的是最少這樣」、「你跟副總講,就算不到五萬,也不要差太多這樣啦,這樣委員也比較,因為我不曉得後續的事情要怎樣,但是你跟副總講真的一定要提高,不然我以後叫他打電話辦事情,他可能會不太願意啦」(其餘詳如前述),是被告丁○○及乙○○、連香君均認知美時公司按月給付助理薪資二萬元乃被告己○○向各醫院關說之對價,倘被告己○○對此二萬元不滿意,恐會不願意出面關說。基此,證人乙○○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因為丁○○說有些事情要幫我們處理,所以每個月要給他二萬元」、「因為丁○○提議的,我們有拜託丁○○處理銷售上或推廣上的事情,丁○○說他透過立委去幫忙,所以要提供立委助理」、「因為我們在做生意時有些招標或醫院有人要跟我們競爭,都有去找立委或民代關說,所以我希望有立法委員可以當擋箭牌,我們的生意做得還順利,所以我們資助己○○的國會助理」、「因為丁○○跟我說他是替委員傳話、幫委員做事」(詳訴字第二二六七號卷三第一九三頁至第一九四頁背面),與證人連香君於原審審理時證述:「(問:你向檢察官說美時公司按月支付己○○助理的薪水二萬元、四萬元,是想說有一個立委當公司的顧問,如果有問題可以請立委出面處理,是否如此?)是」(詳訴字第二二六七號卷三第二0一頁背面)等語,亦可得證美時公司按月給付被告己○○助理薪資,是出於被告己○○之立法委員身分得以幫美時公司出面遊說,並非支持臺東地方事務,被告己○○此部分辯解,亦無可採。

(十一)此外,前揭美時公司給付戊○○、甲○○之薪資,匯入戊○○、甲○○在華南商業銀行臺東分行帳戶後,由丙○○負責保管、使用該二帳戶之存摺、印章,依被告己○○之指示,領取帳戶內款項使用,此經證人丙○○向檢察官具結證述明確(詳偵字第一八二0一號卷一第一00頁至第一一一頁),復觀諸扣案甲○○帳戶存摺內頁明細中「95-01~05」、「現金支」、「八一000」欄旁,鉛筆手寫註記:「健庭現金」等字,此外,並無其他款項提領支出(詳偵字第一八二0一號卷二第二一九頁至第二二0頁);再審諸扣案己○○臺東服務處現金簿,其上記載九十四年六月三十日支出、九十四年七月二十日支出、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九日支出「戊○○薪資」「三0000元」、九十四年九月十九日支出、九十四年十月十九日支出、九十四年十一月三十日支出、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支出「甲○○薪資」「八000」、鉛筆註記「95/1」支出「甲0000000」、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九日支出、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七日支出、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三日支出、九十五年六月二十日支出「甲○○薪資」「二八000」等不實事項(詳偵字第一八二0一號卷三第五五頁至第五九頁;即扣案物編號二四、二七現金簿各一冊;詳訴字第二二六七號卷八第二一二頁至第二二一頁),此等薪資金額顯與美時公司匯入戊○○、甲○○帳戶之金額不符,尤其服務處記載現金支出之甲○○薪資金額,少於美時公司匯入甲○○帳戶之金額,足堪佐證該等戊○○、甲○○帳戶之金額,顯非實際用於給付渠二人之薪資,僅係掩飾給付目的而已。適可佐證美時公司按月給付二萬元、四萬元之對象非戊○○、甲○○薪資之用,而係被告己○○長期為其遊說之報酬。

(十二)被告己○○雖於本院審理時具狀表示:美時公司有付給己○○助理薪資四十八萬元,則美時公司因此開立扣繳憑單予戊○○、甲○○,並無不實,美時公司自無逃漏稅捐之行為,美時公司九十四年、九十五年亦無逃漏稅捐各六萬元云云(詳本院卷一第二五五頁背面),並聲請傳喚證人戊○○、甲○○到庭作證以實其說。惟查:

1、證人戊○○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問:你是否於九十四年六月至九十四年八月間任職立法委員己○○台東服務處?)是。(問:工作內容為何?)委員的助理,跑所有婚喪喜慶,學校機關慶典活動行程。(問:有否支薪?薪資多少?)有,薪資是三萬元。..(問:你的薪資,每月究為二萬元、或三萬元?美時公司支付你的薪資只有二萬元,另外的一萬元,由誰支付?)是三萬元,美時公司支付給我的薪水兩萬元,但是我認為有點少,所以委員再補壹萬元,總共三萬元。(問:你華南商銀台東分行帳戶(000000000000)之存摺及印章,有無交付服務處會計丙○○保管?為什麼?服務處或丙○○可以領取款項嗎?)有。因為那時候跑行程,有時候選民喪家五、六點鐘告別式,我們要更早起床出門,一整天跑完很晚,我就請會計張小姐每個月固定給我錢。服務處及丙○○小姐應該可以直接領取款項,我有同意,我交給她,請她把錢交給我,當然沒有問題。..(問:當時你在己○○台東服務處,誰面試你?當時談的薪資條件為何?)是服務處的處長黃義森,是他跟我面試,工作內容就是擔任助理,做選民服務。那時候他說起薪是兩萬元,因為我是新進人員,面試的時候我有跟他說有一點少,處長說他跟委員反映,所以就加了壹萬元。..我都是固定拿三萬元。我知道企業贊助是兩萬元,委員再補貼一萬,我實際拿取三萬元。任職期間是九十四年六月到八月。..(問:委員的一萬元如何交給你?)我全部都是由丙○○那邊拿的,丙○○是交給我現金每個月三萬元。」等語(詳本院一0五年十月七日審判筆錄第三頁至第七頁)。

2、證人甲○○於本院審理中證稱:「(問:你是否於九十四年九月至九十五年六月間任職立法委員己○○台東服務處?)是的。(問:工作內容為何?)代表委員參加婚喪喜慶、會議、會勘及慶典。..(問:根據立法委員己○○台東服務處的現金簿記載,九十五偵字第一八二0一號卷三第P.55-69,你在九十四年九月-十二月間,每月薪資為八千元;九十五年一月、九十五年三月-九十五年六月,則為二萬八千元,為何跟你所說的不一樣?)因為錢分兩邊給,丙○○是給我八千元,委員另外給我一萬二千元,因為我剛去的時候沒有全職,且工作時間沒有那麼長。九十五年開始全職,全職是四萬元,兩萬八千元是丙○○給我的。..(問:你華南商銀台東分行帳戶(000000000000)之存摺及印章,有無交付服務處會計丙○○保管?為什麼?服務處、或丙○○可以領取存摺之款項嗎?)我有交給丙○○保管。因為帳戶是為了領這份薪水才開戶,因為美時公司給的薪水時間跟服務處給的時間不同,我們在外面跑行程,沒有時間,所以就把帳戶、存摺、印章交給丙○○,薪資都由丙○○交付。(問:服務處或丙○○可以直接領取存摺的款項嗎?)是。我也同意由她領取。(問:當時是誰僱用你?)委員親自僱用我,面試我。..(問:有無說兩萬元如何給你?誰付給你?用何方式支付?)面試時沒有說。(問:你方才說知道是企業贊助,現在又說面試時沒有說,為何如此?)企業贊助是後來跟委員在一起,委員才跟我說我的薪資有企業贊助,至於我工作後多久委員才跟我說,我不記得了。..(問:就你印象,你的薪資是如何拿到的?)一部分是丙○○給我的,另一部分是委員私下給我的。當薪水是兩萬元的時候,丙○○給我八千元,委員給我一萬二千元;如果是薪水是四萬的時候,丙○○給我兩萬八,委員給我一萬二。這都是用現金交給我的。時間上,丙○○給我是服務處同仁發薪水的時間,委員都是月初碰面的時候交付。..所以我就說存摺就是丙○○幫我領,我再跟丙○○領錢。(問:存摺匯入多少錢,你是否知道?存摺是否有還給你?)存摺有還給我,後來我就把戶頭結束。至於存摺匯入多少錢,那段時間我不知道。」等語(詳本院一0五年十月七日審判筆錄第八頁至第十二頁)。

3、綜合以上證人戊○○、甲○○之證述可知,二人均係實際上由立法委員己○○臺東服務處僱用,並由該服務處之會計丙○○交付現金薪水,所謂之美時公司贊助,係二人經立法委員己○○臺東服務處僱用後,再經由被告己○○告知其等之薪資有部分係由美時公司贊助,惟於面試僱用時並未告知等情,則顯然證人戊○○、甲○○之僱主係立法委員即被告己○○,並非美時公司,然戊○○、甲○○卻由屬營利事業之美時公司用以填報不實薪資支出後,據以製作美時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並持以向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報稅而行使,俾使美時公司得以虛增成本費用,降低營利事業所得額,使稅捐稽徵機關據以核定美時公司之營利事業所得稅,被告己○○確實有提供服務處之助理供美時公司逃漏稅捐之行為,足見被告己○○前揭所辯,不足採信。

(十三)綜上,此部分事證明確,被告己○○、被告丁○○受美時公司乙○○、連香君之委託,出面向臺北榮民總醫院、臺中榮民總醫院詢問美時公司藥品之進用及價格問題,而自九十四年六月至七月,按月收取美時公司給付之助理薪資二萬元,並自九十四年八月起至九十五年六月止,按月收取美時公司給付之助理薪資四萬元(九十四年八月至十二月,其中之二萬元係以現金交付),共計四十八萬元(計算式:22+411=48),作為遊說之代價。至檢察官起訴意旨雖認美時公司係給付至九十五年七月,惟依扣案之己○○臺東服務處現金簿,僅記載「甲○○薪資」至九十五年六月二十日(見扣案物編號二四之現金簿一冊、詳訴字第二二六七號卷八第二二一頁),遍查相關卷證資料,亦未見美時公司確有於九十五年七月再行匯款之證據,自應認美時公司所匯款之期間為九十四年六月至九十五年六月,附此敘明。

(十四)承上所述,美時公司匯入戊○○、甲○○帳戶之金額,既非實際聘用戊○○、甲○○之薪資支出,此為被告己○○、被告丁○○及美時公司之連香君所明知,則被告己○○、被告丁○○委由美時公司之連香君,將此等薪資支出之不實事項,由連香君指示不知情之會計人員記入其業務上掌管之帳冊,並開立扣繳憑單等情,亦臻認定。再美時公司以戊○○、甲○○分別於九十四年度、九十五年度在美時公司薪資所得各為二十四萬元之扣繳憑單,進而於九十五年六月一日、九十六年五月三十日分別持向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而行使之,以此不正當方法逃漏美時公司於九十四年度、九十五年度分別應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六萬元、六萬元,有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一0二年十月十四日財北國稅審一字第○○○○○○○○○○號函附卷可佐(詳訴字第二二六七號卷八第三一頁、第一四九頁),是被告己○○、被告丁○○與美時公司之連香君有共同幫助美時公司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之事實,足堪認定。

三、如事實欄一(三)所示部分:

(一)訊據被告庚○○固坦承係三家總公司與關係企業廣立達公司之會計,被告丁○○則係羿盛公司臺北分公司業務副總經理,被告庚○○有於九十四年一月至九十四年五月間止,連續製作廣立達公司九十四年一月、九十四年二月、九十四年三月、九十四年四月、九十四年五月薪資明細表,並於前述廣立達公司薪資明細表記載支付林正峰薪資每月三萬元,且其後再據以製作廣立達公司九十四年一月至十二月薪資總表,並於其上記載給付林正峰薪資總計十五萬元,隨後再持以向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申報廣立達公司員工薪資資料等情(詳本院一0五年十二月十六日審判筆錄第五一頁至第五二頁),惟矢口否認有何共同行使業務登載不實之犯行,辯稱:林正峰是我們臺北分公司之員工,因為丁○○是我們臺北的副總,他跟我說現在臺北有林正峰在幫忙,所以叫我把錢轉給他,因為我人在高雄都沒有去臺北,所以臺北有請人我也不知道,丁○○說臺北有請人我就把錢轉過去云云(詳本院一0四年七月二十七日準備程序筆錄第二頁至第三頁、本院一0五年十二月十六日審判筆錄第五一頁)。

(二)訊據被告丁○○固坦承被告庚○○係三家總公司及關係企業廣立達公司之會計,其有提供林正峰之資料給被告庚○○,且有指示被告庚○○自九十四年一月至九十四年五月間止,連續製作廣立達公司九十四年一月、九十四年二月、九十四年三月、九十四年四月、九十四年五月薪資明細表,被告庚○○並於前述廣立達公司薪資明細表記載支付林正峰薪資每月三萬元,且再據以製作廣立達公司九十四年一月至十二月薪資總表一張,並於其上記載給付林正峰薪資總計十五萬元,而林正峰實際上則係於被告己○○立法委員服務處工作,並非在廣立達公司工作等情(詳本院一0四年十月五日準備程序筆錄第二頁至第三頁、本院一0五年十二月十六日審判筆錄第四九頁),惟矢口否認有何共同行使業務登載不實之犯行,辯稱:林正峰是羿盛公司對己○○的人力贊助,而林正峰確實是己○○之助理,但由羿盛公司支付薪資,九十四年十月羿盛公司也曾請我轉交十萬元給己○○,但如何報帳我並不清楚云云。

(三)訊據被告己○○固坦承羿盛公司負責人陳慶利於九十四年十月間,交付現金十萬元予被告丁○○,再轉交給被告己○○,且被告己○○於九十四年一月起,將其服務處助理林正峰資料經由被告丁○○,轉交予羿盛公司會計被告庚○○,並由被告丁○○指示被告庚○○,按月申報羿盛公司給付林正峰三萬元薪資,至九十四年五月間止等情(詳訴字第二二六七號卷二第十八頁、本院一0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準備程序筆錄第五頁、本院一0五年十二月十六日審判筆錄第四七頁至第四八頁),惟亦矢口否認有何共同行使業務登載不實之犯行,辯稱:我認識羿盛公司負責人陳慶利,陳慶利長期在人力、物力支持幫忙我,但我從未因此就羿盛公司藥品向醫院關說,而林正峰則是羿盛公司支付薪水贊助我服務處的助理,我沒有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或填載不實之犯行云云。

然查:

(一)被告庚○○係三家總公司及關係企業廣立達公司之會計,被告庚○○業務上所製作之廣立達公司九十四年一月、九十四年二月、九十四年三月、九十四年四月、九十四五月薪資明細表上,記載廣立達公司每月支付員工林正峰薪資三萬元,被告庚○○並據以製作廣立達公司九十四年一至十二月薪資總表之事實,為被告己○○、被告丁○○、被告庚○○所不爭執,並有羿盛公司資料光碟、廣立達公司九十四年一月薪資明細表、廣立達公司九十四年二月薪資明細表、廣立達公司九十四年三月薪資明細表、廣立達公司九十四年四月薪資明細表、廣立達公司九十四年五月薪資明細表、廣立達公司九十四年一至十二月薪資總表附卷可參(詳他字第三七六四號卷第七頁至第十二頁,其中編號10之員工均為林正峰,另扣押物品編號二十之光碟,其內則有相關大陸珠海廣立達公司之相關財務報表),此部分之事實首堪認定。

(二)被告庚○○於調查站及偵查中自白供稱:「(問:妳在羿盛公司擔任會計主要負責業務?)我是負責羿盛公司及其下建立富、禾鎧公司(即三家總公司)會計帳冊的製作。(問:羿盛公司、建立富公司、禾鎧公司營業狀況為何?)羿盛公司、建立富公司、禾鎧公司主要是經銷信東、南光、扶陞等國內製藥廠的肌肉鬆弛劑、銀杏等藥品為主,並未代理國外藥廠之產品。..丁○○是羿盛公司副總經理,己○○是臺東縣選區的立法委員..(問:己○○或丁○○有無提供人頭向羿盛公司領取薪資?原因為何?)

九十三、九十四年間丁○○曾提供『林正峰』的人頭帳戶給我做薪資費用的帳,我自九十四年一月間始即每個月轉帳新臺幣三萬元至丁○○國泰世華銀行臺北某分行的帳戶,至於丁○○為何提供『林正峰』的人頭帳戶給我的原因,我不清楚。(問:前述妳既不知道丁○○為何提供『林正峰』的人頭帳戶給妳,為何妳會同意每月轉帳三萬元至丁○○國泰世華銀行臺北某分行的帳戶?)是陳慶利、姚志勇及丁○○三人一致同意後,再由姚志勇要我做的..(問:前述每個月轉帳三萬元至丁○○國泰世華銀行臺北某分行的帳戶,羿盛公司是如何記帳?)自九十四年一月至九十四年五月每個月轉帳三萬元是記載在外帳九十四廣立達薪資表中,九十四年六月起因員工要另外提撥百分之六的退休金,所以之後的帳都改記載在總公司(羿盛公司、建立富公司、禾鎧公司)內帳的費用項下的交際費科目下,但只記載三萬元,未特別載明支出原因,後來陳慶利、姚志勇及丁○○三人又一致同意調高到五萬元,我即每月五、二十日分二次匯款二或三萬元至丁○○國泰世華銀行臺北某分行的帳戶,並一直沿用相同的記帳方式迄今。(問:前述妳每月匯給丁○○三萬元(後增至五萬元)用途為何?)我只知道是要由丁○○轉交給己○○,目的是希望日後有需要己○○幫助時,能有一個有力的幫手。(問:提示扣押物品編號1-2羿盛公司資料光碟(一)外帳九十四-廣立達薪資表檔案中列印之廣立達有限公司九十四年一月薪資明細表等資料六張,提示資料是否即妳前述以丁○○提供的『林正峰』人頭帳戶的做帳資料?)(經檢視後作答)是的。」等語(詳他字第三七六四號卷第二頁至第四頁、第一三七頁至第一三九頁),則依被告庚○○之供述及證述可知,依羿盛公司之組織架構及人員編制,羿盛公司或其關係企業廣立達公司均未提到「林正峰」,或有派遣至被告己○○服務處之員工存在,反而於偵查中證稱:「(問:前述你每個月匯給丁○○三萬元,後增至五萬元用途為何?)我只知道是要由丁○○轉交給己○○,目的是希望日後有需要己○○幫助時能有一個有力幫手」等語(詳他字第三七六四號卷第一三九頁);並參酌附表二編號六二、六四、六五所示均係被告丁○○與羿盛公司「楊小姐」對談之內容,且均關於羿盛公司就林正峰部分應如何報帳之事項,又被告丁○○於調查局時亦供稱,就林正峰之薪資部分報帳係由身為羿盛公司會計之被告庚○○所製作等語(詳偵字第一八二0一號卷二第一六四頁),此部分亦為被告庚○○所不爭執,顯見如附表二編號六二、六四、六五所示通訊監察譯文中與被告丁○○對談之羿盛公司「楊小姐」應為被告庚○○之誤載;再依常情被告庚○○於羿盛公司中並非單純之會計,而係羿盛公司總經理姚志勇之配偶,其於調查站及偵查中一致供述瞭解所以匯款至上開帳戶之緣由,係希望被告己○○日後能幫忙等情,是林正峰是否確實如被告己○○選任辯護人所稱,係屬羿盛公司或廣立達公司所進行之派遣至被告己○○服務處擔任助理乙事,已屬有疑。

(三)被告己○○雖曾辯稱:「林正峰是我的朋友,而且是幫我作選民服務,所以羿盛公司的贊助款就支應林正峰的開支」云云(詳偵字第二三五一一號卷第四七頁),核與證人林正峰於原審審理中證稱:我確實有在九十四年一月至五月間擔任己○○之助理,負責在香港幫忙己○○採購三節禮品、鄉親來香港或廣州有些服務項目,或者幫忙選民服務,而我因為自己生意的問題,有拓展業務的需求,所以主動跟己○○表示無法再幫他等語(詳訴字第二二六七號卷三第二一二頁背面至第二一三頁)之內容相符,惟參酌附表二編號六二所示通訊監察譯文,被告丁○○於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二分許,向被告庚○○表示:「上次那個四、五月我有跟你講說,委員(即被告己○○)他不是有一個人頭,林正峰嗎」、「我有跟你說,如果我們有給他報薪水的話,要再多給他百分之六的退休金嗎」、「後來我就跟你講說,那就不要報他的薪水,直接給委員就好了嘛,對不對」、「就是以前我們給委員的錢,委員給我們一個人頭報薪資這樣,那四、五月我有跟你講說,他,因為七月份實施退休金新制,他報薪資要多百分之六給他嘛,那我們就不要報嘛」;被告庚○○答稱:「所以現在就不報薪資嘛!所以現在就直接撥錢就是了嘛」;被告丁○○復答稱:「對,可是最近都有打幾通,有人要找他(即林正峰)的呢,他是不是出去有跟人家講說他在這邊工作還是怎樣因為我問的時候,對方都是不講」;被告庚○○答稱:「他應該是不會去講才對」、「那我跟委員講一下,我跟臺東辦公室講一下好了」;附表二編號六三所示通訊監察譯文,被告丁○○於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七日十時九分許,與丙○○聯繫,同時詢問之前有請己○○提供人頭給羿盛公司,但從七月開始有人打電話至羿盛公司要找該人頭,丙○○隨即表示「戊○○,我們還給他了啊」,同時詢問丁○○羿盛公司現在是否還有作薪資,被告丁○○則答稱:「以後羿盛公司都不供應人頭,直接以公司用費用方式處理,由丁○○拿現金給己○○」,兩人進而討論該人頭究竟為戊○○抑或他人,經被告丁○○提醒,丙○○才知悉美時公司及羿盛公司分別有不同之人頭帳戶,羿盛公司的是由被告己○○給被告丁○○的,係被告己○○的朋友,即在香港做生意的林大哥,附表二編號六四所示通訊監察譯文,被告丁○○於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七日十時十四分許,經被告庚○○而得知該名人頭係「林正峰」,至於作帳到何時,被告庚○○表示要再查一下;附表二編號六五所示通訊監察譯文,被告庚○○再與被告丁○○聯繫,被告庚○○表示公司幫該名人頭係作帳到五月,而被告丁○○則詢問:「後面那幾個月都全部做『五』是不是?我們是『三』嘛」,被告庚○○則詢問被告丁○○該問題係指何意,被告丁○○答稱:「本來給委員(即己○○)三萬對不對」、「後來給他『五』嘛」,同時詢問被告庚○○後來做到該名人頭身上也是做到有「五」,被告庚○○則回覆只有做到三而已,是依附表二編號六三所示通訊監察譯文,提供林正峰名義予羿盛公司者,即為被告己○○之事實,足堪認定。又羿盛公司支付之金額亦自九十四年五月開始按月從三萬元提高至五萬元,亦與附表二編號六四所示通訊監察譯文之內容相符,故應可確知羿盛公司之所以在九十四年六月開始不再以薪資方式作帳,而改以交際費之方式核銷之理由,即如附表二編號六二所示通訊監察譯文被告丁○○與被告庚○○之對話內容,係因九十四年七月將實施勞退新制,而倘若繼續以薪資作帳,則將使廣立達公司須額提撥出百分之六至林正峰之退休金帳戶,更足徵證人林正峰證稱係因自己生意的問題,故於九十四年六月開始不再擔任己○○助理云云,不足採信,再依同一則通訊監察譯文中,被告丁○○與被告庚○○再就有人打電話至羿盛公司找林正峰之狀況進行討論,倘若林正峰確實為羿盛公司贊助被告己○○之助理,羿盛公司大可請詢問者直接聯繫己○○臺東服務處之人員,卻反而由被告庚○○與被告丁○○討論就該狀況應如何處置,實與常情有違,更可證明證人林正峰實質上並未擔任己○○之助理,而僅係提供帳戶之人頭,故被告己○○之辯護人所稱林正峰係由羿盛公司所派遣支援己○○擔任助理云云,更屬無據,亦足徵被告庚○○於調查站及偵查中自白供述林正峰僅係人頭乙事,核與事實相符,是其辯稱不知情云云,應為臨訟卸責之詞,殊無可採。綜上,可見羿盛公司陳慶利、姚志勇雖指示被告庚○○以「林正峰薪資支出」之科目填製廣立達薪資明細表,然此筆自九十四年一月起至五月止,按月三萬元之款項,及自九十四年六月起匯入被告丁○○帳戶之支出,實際給付對象係被告己○○。亦即,羿盛公司關係企業廣立達公司支出之前揭款項,顯非如廣立達薪資明細表及總表內所載之「薪資支出」,而應為對被告己○○之捐贈款。

(四)又九十七年八月十三日修正前政治獻金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立法委員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期間:「自立法委員任期屆滿前十個月起,至次屆選舉投票日前一日止」,查第六屆立委任期立法委員之任期自九十四年二月一日起至九十七年一月三十一日止,而第六屆立委選舉投票日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一日、第七屆立委選舉投票日為九十七年一月十二日,經立法院秘書長九十九年七月二十九日臺立院人字第○○○○○○○○○○號函、中央選舉委員會九十九年七月二十九日中選務字第○○○○○○○○○○號函覆在卷足憑(詳訴字第二二六七號卷三第二八0頁、第二八二頁),則被告己○○於九十四年一月至九十五年六月間,不得收受政治獻金,自不得以「政治獻金」科目報銷。至檢察官起訴意旨雖認被告己○○所按月收取之款項係自九十四年一月起至九十五年七月止,惟經原審到庭檢察官、被告己○○、被告丁○○、被告庚○○及其等之辯護人同意,並整理不爭執事項(詳訴字第二二六七號卷二第十八頁),自應認到庭檢察官已就原起訴書所載之時間更正為九十四年一月起至九十五年六月止,附此敘明。

四、至被告己○○、被告丙○○、被告庚○○之選任辯護人於上訴理由及本院審理時,另以以下之內容分別替被告己○○、被告丙○○、被告庚○○置辯(詳本院一0五年十二月十六日審判筆錄第六十頁至第一0九頁):

(一)被告己○○之選任辯護人以:

1、被告丁○○未明確表示二十萬元係何人所捐,被告己○○始指示丙○○與丁○○確認捐款人,再據以開立收據,被告己○○無犯罪之故意,更無直接故意可言,自不得令負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及幫助逃漏稅捐罪責。

2、美時公司係依連香君所製作之請款單經乙○○核准,並將款項匯入丁○○帳戶之後,即完成核銷之程序,且核銷之會計科目為業務推廣,完成核銷後,無庸再檢附任何單據。又美時公司就六萬三千四百四十九元購買海尼根啤酒,其核銷之會計科目為交際費,並非業務推廣,此既為原判決所是認,足證二者完全無關,原判決竟又以被告己○○交付上開元發票之事實,而認被告己○○已收受五十萬元,顯有理由矛盾之違法,更未說明被告己○○若收受五十萬元,何以六萬三千四百四十九元應以發票核銷,另外之四十三萬六千五百五十一元無庸提供發票以讓美時公司得以核銷之理由,自有理由不備之違法。又美時公司既有支付五十萬元之業務推廣費與丁○○,另贊助己○○辦活動而支付交際費六萬六千四百四十九元,美時公司因之列作公司支出而入帳,此自無逃漏稅捐情事,檢察官認被告己○○幫助美時公司逃漏稅捐,與卷內事證不符。

3、四十八萬元係美時公司付給被告己○○助理之薪資,事實欄更認美時公司確有給付該四十八萬元,則美時公司因之開立扣繳憑單與戊○○、甲○○,再由該公司據以申報並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美時公司自無逃漏稅行為,不得反令無任何行為之被告己○○負檢察官所指述之犯行。況被告己○○既未參與美時公司有關扣繳憑單之製作,亦未參與該公司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申報,該公司人員在為此行為之前,更未通知被告己○○,被告己○○與美時公司人員無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更屬至明。

4、羿盛公司負責人因認同被告己○○服務臺東縣鄉親之熱忱而支援人力一名,該人力由被告己○○尋找適合之人選林正峰,提供與羿盛公司訂立雇傭契約,並由羿盛公司之關係企業廣立達公司支付薪資與林正峰,惟指派林正峰在被告己○○之服務處工作,並受己○○之指揮,此三者之關係,即屬合法之勞動派遣,且因林正峰係在被告己○○之服務處工作,羿盛公司之會計人員即另被告庚○○未曾目睹林正峰在羿盛公司及其關係企業工作,更因不具法律常識,不懂何謂勞動派遣,致誤認林正峰僅係人頭,不得即反據以認羿盛公司及廣立達公司均未僱用林正峰。且羿盛公司因贊助被告己○○助理乙名,而自九十四年一月至五月按月由廣立達公司透過丁○○轉交被告己○○以支付助理林正峰之薪水。

(二)被告丙○○之選任辯護人以:被告己○○係依共同被告丁○○告知之捐助人名義、入帳及製作收據等捐助證明,不知丁○○告知之游麗慧、丁美伶,及梁素連,並非真正之捐助者。

(三)被告庚○○之選任辯護人以:

1、查廣立達公司係採有限公司型態,其股東除庚○○(並任董事)外,另有黃瓊儀、陳慶利、王明義、陳明智及丁○○等五人,不包括羿盛公司董事姚志勇,故該公司之股東雖與羿盛公司部分相同而成為關係企業,惟在法人格上仍屬不同之權利義務主體。依起訴書之記載,檢察官係以被告庚○○以羿盛公司會計身分(非廣立達公司負責人身分)而填載屬於羿盛公司之會計憑證(非廣立達公司之會計憑證),使羿盛公司達到逃漏稅捐之目的(非幫助廣立達公司逃漏稅捐),而認被告庚○○應負刑法第二百十五條、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及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罪嫌,故本案起訴範圍僅及於羿盛公司部分,不包括廣立達公司之帳冊、扣繳憑單及財務報表,法院依法不得就被告庚○○立於廣立達公司商業負責人身分所為部分進行審理。

2、羿盛公司之關係企業廣立達公司自九十四年一月起至五月止,確實按月交付丁○○三萬元,以作為支付林正峰薪水之用,此與卷附廣立達公司九十四年一月至五月薪資明細表及應付費用明細表所載相符,則被告庚○○此等行為自與翌盛公司無涉,且依扣案三家總公司帳冊所示,被告庚○○亦未將上開廣立達公司自九十四年一月起至五月止,支付林正峰薪水之三萬元記入帳冊中,可見被告庚○○並無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第五款及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犯行自屬至明。被告庚○○未曾到過台北辦事處,林正峰之薪水係由被告庚○○交付丁○○轉交,丁○○未將公司並未真正僱用林正峰乙事告知被告庚○○,而係交付林正峰之資料並指示被告庚○○製作薪資等情,業經丁○○於一審證實,林正峰亦證述被告己○○當時有說羿盛公司要幫忙付助理費等語。丁○○既決定由羿盛公司支援被告己○○一名助理,並由羿盛公司之子公司廣立達公司支付薪水與林正峰,完全符合勞動派遣之要件,不得令被告庚○○負登載不實之罪責。

3、被告庚○○中機組應詢時雖另稱「九十三、九十四年間丁○○曾提供『林正峰』的人頭帳戶給我作薪資費用的帳,我自九十四年一月開始即每個月轉帳三萬元至丁○○國泰世華銀行臺北某分行的帳戶」、「是陳慶利、姚志勇及丁○○三人一致同意後,再由姚志勇要我做的」。惟此係調查員認為林正峰既未在羿盛公司上班,此即係人頭,而對被告庚○○作錯誤之誘導,被告庚○○係空中商學院畢業,不懂法律,更不知何謂勞動派遣,且因調查員之誤導,而誤認凡未在羿盛公司及其子公司上班之人員,均係人頭。被告庚○○既將勞動派遣誤為人頭員工,自不得僅因其認知有誤而認林正峰確非公司員工及進而為不利被告庚○○之認定。

然查:

(一)被告己○○部分:

1、查有關前述事實欄一(一)所示以游麗慧、丁美玲、梁素連名義開立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四之收據而連續幫助上開三人逃漏稅捐之犯行,有監聽譯文在卷可稽,並據證人陳皆興、黃瑞華、周良珍、施向青、李建智、被告丙○○、被告丁○○分別證述在卷,均詳如前述,倘非被告丙○○再將上開游麗慧、丁美玲之資料再交付予被告己○○,被告己○○又如何指示周良珍將游麗慧、丁美玲之資料再轉知予擬參選人陳皆興、黃瑞華、施向青、李建智,被告己○○前揭所辯不足採信。

2、本院認定被告己○○幫助美時公司逃漏稅捐之犯行,係指如事實欄一(二)所示提供美時公司益佑商行之發票供美時公司充作交際費等情,此據被告己○○於偵查中供承在卷,核與被告乙○○、證人連香君、被告丙○○於偵查中證述情節相符,並有卷附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證,內容均詳如前述,本院並未認定連香君核銷上開五十萬元係屬犯商業會計法;至於何以益佑商行之發票僅六萬三千四百四十九元,而不核銷五十萬元,此係因被告丁○○、被告乙○○及證人連香君雖均證述有提供多張發票以供核銷,惟其中僅此張發票證據較為明確,尚難執此即逕認被告己○○、被告丁○○及美時公司之連香君未共同持此張發票進行不實核銷,故選任辯護人前揭所辯,亦無從執為有利於被告己○○之認定。

3、查戊○○、甲○○二人均係實際上由立法委員己○○臺東服務處僱用,並由該服務處之會計丙○○交付現金薪水,所謂之美時公司贊助,係二人經立法委員己○○臺東服務處僱用後,再經由被告己○○告知其等之薪資有部分係由美時公司贊助,惟於面試僱用時並未告知等情,如經本院說明如前,顯然戊○○、甲○○之僱主係被告己○○,並非美時公司,然戊○○、甲○○卻由屬營利事業之美時公司用以填報不實薪資支出後,據以製作美時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並持以向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報稅而行使,俾使美時公司得以虛增成本費用,降低營利事業所得額,使稅捐稽徵機關據以核定美時公司之營利事業所得稅,被告己○○確實有提供服務處之助理供美時公司逃漏稅捐之行為,足見被告己○○前揭所辯,不足採信。

4、查林正峰實際上亦係由被告己○○僱用,僱主係被告己○○,並非翌盛公司,然卻由翌盛公司填載不實之翌盛公司九十四年一月至五日薪資明細表,並據以製作廣立達公司九十四年一至十二月薪資總表一紙並於其上不實登載給付林正峰薪資總計十五萬元,再持以向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申報廣立達公司員工薪資資料,倘若被告己○○所辯可採,何以九十四年五月間,因勞工退休金新制即將實施,須提撥百分之六退休金予員工而改由羿盛公司以現金交付予被告丁○○再轉交給被告己○○?益見被告己○○前揭所辯,不足採信。

(二)被告丙○○部分:被告丙○○與被告丁○○商討如何開立收據,且明知捐款人並非游麗慧、丁美玲三人等情,有前述說明之監聽譯文在卷可稽,足見被告丙○○所辯不知三人非真正之捐助者,不足採信。

(三)被告庚○○部分:

1、本院並未認定被告庚○○另犯有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亦不認為其另犯有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罪,此部分均詳後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部分,是選任辯護人前揭置辯,尚無從執為有利於被告庚○○之認定。

2、查案件是否經檢察官起訴,以被告及犯罪事實是否均相同為斷,所謂事實同一,應從「訴之目的及侵害性行為之內容是否同一」為斷,即以檢察官或自訴人請求確定其具有侵害性之社會事實關係為準,亦即經其擇為訴訟客體之社會事實關係(詳最高法院一00年度台非字第三號、第九六號判決意旨),實例上曾採「基本的事實關係同一說」,其基本事實關係是否同一,以社會事實為準,如數訴之起訴事實、判決事實其社會事實關係相同,不因自訴人或檢察官所引用之法條、罪名不同而有異。嗣為保障被告防禦權,判斷案件是否同一,亦有從「訴之目的及侵害性行為之內容是否同一」為斷,即以原告請求確定其具有侵害性之社會事實關係為準,亦即經原告擇為訴訟客體之社會事實關係是。是否為同一案件應分別觀察其所訴被告及犯罪事實之構成要素即犯罪之時間、場所、方法與其特定構成犯罪之事實是否同一以為斷。因此實務上認為:起訴罪名與確定判決論處罪刑之罪名雖有不同,惟所訴被告及犯罪事實均屬相同,二者應屬同一案件(詳最高法院著有八十三年度台上字第六七六二號、八十三年度台上字第六四七五號判決可資參照)。查檢察官起訴被告庚○○部分之犯罪事實欄係記載「庚○○明知林正峰非羿盛公司員工,竟與己○○、丁○○共同基於業務登載不實、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羿盛公司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自九十四年一月間起,接受丁○○指示,開始每個月由庚○○向羿盛公司申報林正峰之薪資,撥由己○○、丁○○收取三萬元。」,可見檢察官就被告庚○○自九十四年一月間起,每個月於業務上登載不實之以林正峰任職之公司後,每個月由翌盛公司交付三萬元予被告己○○之事實,於犯罪事實欄業已載明,縱使登載不實之公司應係翌盛公司之關係企業而非翌盛公司,然檢察官起訴書所擇之犯罪事實與本院所認定之事實,二者之基本社會事實同一,況就被告庚○○之罪名亦記載尚犯業務登載不實,足見選任辯護人前揭所辯,不足採憑。

3、末查被告庚○○就前述事實欄一(三)之犯行,曾經自白在卷,復據選任辯護人於本院辯論時提及並載明在卷,足見選任辯護人所辯前述被告庚○○完全不知情云云,不足採信,況被告庚○○自承係以人頭作帳,參諸被告庚○○身為多家公司之會計,自難認有何選任辯護人所稱之經誤導而供述,並再參以被告庚○○於本院審理中復就其先前所為之供述稱:「(問:對於被告庚○○於調查站、檢察官偵查及原審歷次、本院所言,有何意見?提示並告以要旨)我皆如實陳述,出於任意性。」等語(詳本院一0五年十二月十六日審判筆錄第四十頁),益見選任辯護人前揭置辯,尚與事實不符,無法採憑。

綜上所述,互核以參,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己○○、被告丁○○、被告丙○○、被告庚○○四人之犯行明確,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五、新舊法之比較:

(一)查被告己○○、丁○○、丙○○、庚○○四人犯如事實欄一(一)、如事實欄一(二)所示幫助美時公司逃漏九十四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包括逃漏九十五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因此部分犯行業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刑法修正後之九十六年五月三十日為之,應逕適用修正後刑法之規定)、如事實欄一(三)所示犯行後,刑法部分條文業經修正公布,並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所謂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包括構成要件之變更而有擴張或限縮,或法定刑度之變更。行為後法律有無變更,端視所適用處罰之成罪或科刑條件之實質內容,修正前後法律所定要件有無不同而斷。新舊法條文之內容有所修正,除其修正係無關乎要件內容之不同或處罰之輕重,而僅為文字、文義之修正或原有實務見解、法理之明文化,或僅條次之移列等無關有利或不利於行為人,非屬該條所指之法律有變更者,可毋庸依該規定為新舊法之比較,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法(詳九十五年十一月七日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第二十一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外,即應適用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而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事項,如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及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合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予以整體適用(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三日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第八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乃因各該規定皆涉及犯罪之態樣、階段、罪數、法定刑得或應否加、減暨加減之幅度,影響及法定刑或處斷刑之範圍,各該罪刑規定須經綜合考量整體適用後,方能據以限定法定刑或處斷刑之範圍,於該範圍內為一定刑之宣告。是宣告刑雖屬單一之結論,實係經綜合考量整體適用各相關罪刑規定之所得。宣告刑所據以決定之各相關罪刑規定,具有適用上之「依附及相互關聯」之特性,自須同其新舊法之適用。而「法律有變更」為因,再經適用準據法相互比較新舊法之規定,始有「對被告有利或不利」之結果,兩者互為因果,不難分辨,亦不容混淆(詳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三七七三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

1、修正後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規定,修正貨幣單位為新臺幣,數額提高為三十倍,與修正前之貨幣單位以銀元計算,並依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之規定,就其原定數額提高十倍後,再將銀元換算為新臺幣之比較結果,修正前後刑法相關法條所定罰金刑之最高度固屬相同。惟其最低度部分,依修正前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規定:「罰金:(銀元)一元以上。」再依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之規定,就原定數額提高十倍後,適用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規定,以銀元一元折算新臺幣三元,即為新臺幣三十元,修正後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則規定:「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經比較新舊法之規定,修正後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所定罰金之最低數額,較之修正前提高,就相關法條即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罪、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所得科處之罰金最低額提高,是有罰金刑部分,自以修正前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規定有利於被告己○○、被告丁○○、被告丙○○、被告庚○○四人。

2、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規定及同法第五十五條牽連犯之規定,修正後之刑法業已刪除,此等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被告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本案部分被告己○○、被告丁○○、被告丙○○、被告庚○○在修法前之行為,有前後多次同種類犯行以及有數行為間彼此有牽連犯關係之情形,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分別以一罪論,並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及從一重處斷。於刑法修正後,則應依數罪併罰之例處斷。比較結果,以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五條之規定,有利於被告四人。

3、修正後刑法第二十八條將「實施」修正為「實行」,其中「實施」一語,涵蓋陰謀、預備、著手及實行之概念在內,其範圍較廣;而「實行」則著重於直接從事構成犯罪事實之行為,其範圍較狹,是修正後刑法共同正犯之範圍已有限縮,共同正犯之範圍既因此而有變動,自屬犯罪後法律有變更,而非僅屬純文字修正,惟因本案事實未涉及陰謀、預備共同正犯之問題,經比較新、舊法,無新法較有利於被告之情形。

綜合上述各條文修正前、後之比較,揆諸前揭最高法院決議所揭示之罪刑綜合比較原則,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本案以適用被告己○○、被告丁○○、被告丙○○、被告庚○○四人行為時之相關刑罰法律論處被告四人罪責,對被告己○○、被告丁○○、被告丙○○、被告庚○○四人較為有利。

(二)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於一0三年六月四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為「教唆或幫助犯第四十一條或第四十二條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第二項為:「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三十三條規定者,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修正後之第一項規定為:「教唆或幫助犯第四十一條或第四十二條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第二項為:「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第三項為:「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三十三條規定者,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觀諸前開規定,係將原條文第一項之前段及後段,修正為第一項及第二項,而原條文之第二項則修正為第三項,應僅屬項次變更,無論依修正前、修正後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之規定,二者規定適用之結果並無不同,對被告己○○、被告丁○○、被告丙○○三人而言尚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自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法即現行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之規定,併此敘明。

六、論罪部分:

(一)有關如事實欄一(一)所示部分:

1、論罪之說明部分:

(1)按「本法所稱商業,指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其範圍依商業登記法、公司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商業會計法第二條第一項有明文規定,故被告丙○○雖係立法委員己○○臺東服務處、財團法人健康家庭文教基金會、臺東縣學生家長協會之會計,惟上開服務處、基金會及學生家長協會均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被告丙○○尚非商業會計法所稱商業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縱使被告丙○○於財團法人健康家庭文教基金會九十四年度分類帳簿上為虛偽不實記載,且分類帳冊亦係屬商業會計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之帳冊,惟因被告丙○○不屬於商業會計法所稱商業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自難構成該罪,惟因按「營利事業銷貨統一發票,應認屬於商業會計法第十五條所指商業會計憑證之一種,商業負責人以明知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即應認構成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罪,該罪與刑法第二百十五條之業務文書登載不實罪屬法規競合關係,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應優先適用前者之罰則規定。」(詳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六七九二號判決意旨),故「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原含有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本質,與刑法第二百十五條之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業務上文書罪,皆規範處罰同一之登載不實行為,應屬法規競合,且前者為後者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論處。」(詳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六一七一號、第七二五號、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二四四六號、第五八0八號、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五三九七號判決均同此認定),由上可知,雖非屬商業會計法所定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惟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四所示收據、財團法人健康家庭文教基金會九十四年度分類帳簿仍屬會計即被告丙○○業務上所製作之文書,仍構成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

(2)次查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係對於逃漏稅捐之教唆或幫助行為特設之專條,為獨立之處罰規定,此所謂幫助,乃犯罪之特別構成要件,有別於刑法上之幫助犯,並 非逃漏稅捐者之從犯。故如二人以上者同犯該條之罪,應不排除共同正犯之適用(司法院第二廳七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七八)廳刑一字第一六九二號函函覆意見採此說),故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幫助犯第四十一條或第四十二條之罪者,有共同正犯之適用,主文應下「共同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詳本院暨所屬法院八十七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五十一號之初步研討結果及審查意見)。

(3)末按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罪,係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逃漏稅捐為成立要件,而所謂詐術固同於刑法上詐術之意,乃指以偽作真或欺罔隱瞞等積極之作為,致稅捐機關陷於錯誤,而免納或少納應繳之稅款,以獲取財產上之不法利益;至不正當方法則指詐術以外,其他違背稅法上義務,足以減損租稅徵收之積極行為而言,二者之含義並非相同,而虛報薪資為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詳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二四號判決意旨)。

2、是核被告己○○、被告丁○○、被告丙○○三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及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被告己○○、被告丁○○、被告丙○○三人就上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部分,三次犯行彼此間,並各與行使之行為人游麗慧、丁美玲、梁素連間,互有犯意之聯絡與行為之分擔;另被告己○○、被告丁○○、被告丙○○三人就三次幫助逃漏稅捐之犯行間,亦互有犯意之聯絡與行為之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至被告己○○、被告丁○○二人雖不具從事業務之人身分,惟就被告丙○○業務上所登載不實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四所示收據及財團法人健康家庭文教基金會九十四年度分類帳簿,仍應依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與具有該身分之被告丙○○間,成立共同正犯,而被告等明知不實之事項,登載於其業務上做成文書之行為後進而行使,其文書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至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成立,並不以行為人具有從事業務之身分為必要。是以行為人不論是否具有從事該項業務之身分,均得與具有該項身分或不具有該項身分之人成立該罪之共同正犯,並無援引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而論以共同正犯之必要,詳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台上字第六八七七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檢察官就被告己○○、被告丁○○、被告丙○○三人此部分之犯行,雖僅認被告三人僅犯刑法第二百十五條之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惟依前述如事實欄一(一)所示之內容可知,上開行為業由共犯即游麗慧、丁美玲、梁素連提出行使,是被告己○○、被告丁○○、被告丙○○三人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惟因此為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與本院所認定之事實,兩者間係屬實質上一罪案件,此為犯罪事實之一部擴張,依審判不可分原則,應一併審判,不發生變更起訴法條問題(詳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一八四一號、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三九0號、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五五九一號、八十三年度台上字第四六二八號判決意旨參照),是僅需於理由中載明,毋庸變更起訴法條,且本院於審理時(詳本院一0五年十二月十六日審判筆錄第二頁)已告知罪名,而無礙於被告三人之防禦。

(二)有關如事實欄一(二)所示部分:

1、論罪之說明部分:

(1)按「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修正前、後之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犯罪主體必須為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係屬因身分或特定關係始能成立之犯罪。不具備上開身分者,並非該罪處罰之對象,須與具有該身分者共犯上開之罪,始有適用該法論處之餘地。又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四條規定『本法所稱商業負責人依公司法第八條、商業登記法第九條及其他法律有關之規定。』(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修正為『本法所定商業負責人之範圍,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及其他法律有關之規定。』),而公司法第八條規定『本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公司之經理人或清算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故公司負責人,並不包含所謂『實際負責人』在內。」(詳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二八號、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六三五八號判決意旨),由上可知,有關商業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明知不實事項填製會計憑證罪,係為身分犯,如未具上開身分者,應與有該身分者共犯,始有適用該法論處之餘地;又員工薪資扣繳憑單,係證明全年度支付員工薪資及代為扣繳綜合所得稅之情形,而為徵繳雙方課徵與申報綜合所得稅之依據,但既非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尚難認係屬商業會計法所規定之原始憑證,僅屬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製作之文書(詳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二四號判決意旨),而營利事業填報扣繳憑單,乃附隨其業務而製作,不得謂非業務上所掌之文書,此種扣繳憑單內容如有不實,而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即係犯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罪名(詳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七一七二號、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六六七0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刑法第二百十五條之從事業務者登載不實罪,係以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為構成要件,屬於身分犯之一種。故非從事該項業務之人,除有與特定身分、關係者共犯情形,得依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處理外,即無成立該罪之餘地。至若他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從事業務者,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因本條文無如同法第二百十四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相類規定,法律既無處罰明文,亦不能再擴張援引間接正犯之理論論處。」(詳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五一二五號判決意旨)。查美時公司會計人員雖在九十四年十月份、單號:00000000號轉帳傳票上,會計科目「交際費」、摘要「九月份餐費、禮品」項下,填載包括益佑商行海尼根啤酒六萬三千四百四十九元支出金額在內之「借方金額」「四十三萬四千八百四十五元」,進行不實核銷,而轉帳傳票雖係屬處理會計事項人員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屬記帳憑證,用以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屬商業會計法第十五條所稱之「會計憑證」,然因連香君並不具有商業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身分,且亦無從證明上開具有身分之人與之共犯,自難另成立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所稱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又美時公司員工薪資扣繳憑單,亦係屬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所製作之文書,惟亦屬身分犯,美時公司之連香君亦非從事製作上開美時公司員工薪資扣繳憑單者之身分,自亦難認成立刑法第二百十五條之業務登載不實罪。

(2)次按「刑法第二百十五條業務上登載不實罪之構成,係指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而言,漏開統一發票,即其於銷貨時,根本未開立發票,付與買受人,並未為若何之登載,自無登載不實之積極行為之發生,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係所得稅法規定課以納稅義務人,就其上一年度所得總額,向該管稅捐稽征機關,提出申報之一種義務,以為課稅稽征之依據,其非業務上登載之文書,自不待言。」(詳最高法院七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五四五三號判決意旨),足見美時公司九十四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九十五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內容縱有不實在,然所得稅申報書係所得稅法規定之申報義務,以作為課稅依據,依前述說明,自不能另行成立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罪。

2、是核被告己○○、被告丁○○二人就如事實欄一(二)所示二次分別幫助美時公司逃漏九十四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幫助美時公司逃漏九十五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均係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罪。被告己○○、被告丁○○二人與美時公司之連香君間,就上開二次犯行間,有犯意之聯絡與行為之分擔,應依刑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三)有關如事實欄一(三)所示部分:

1、查被告庚○○所製作廣立達公司九十四年一月、九十四年二月、九十四年三月、九十四年四月、九十四五月薪資明細表,及廣立達公司九十四年一至十二月薪資總表(詳他字第三七六四號卷第八頁至第十二頁),並非用以表示薪資受領人領取薪資並由該薪資受領人於其下簽名表示領取之薪資表,而係用以表示係九十四年一月至五月間廣立達公司任職員工各領取多少薪資之明細,自難認屬商業會計法所稱之憑證,自難認被告庚○○製作上開內容不實之廣立達公司九十四年一月、九十四年二月、九十四年三月、九十四年四月、九十四五月薪資明細表,及廣立達公司九十四年一至十二月薪資總表之行為,與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所稱商業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罪,然上開廣立達公司九十四年一月、九十四年二月、九十四年三月、九十四年四月、九十四五月薪資明細表,及廣立達公司九十四年一至十二月薪資總表,仍係被告庚○○業務上所製作之文書,故核被告己○○、被告丁○○、被告庚○○三人就如事實欄一(三)所示犯行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罪,檢察官起訴認此部分僅構成刑法第二百十五條之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惟因此為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與本院所認定之事實,兩者間係屬實質上一罪案件,此為犯罪事實之一部擴張,依審判不可分原則,應一併審判,不發生變更起訴法條問題。被告己○○、被告丁○○、被告庚○○三人就如事實欄一

(三)所示犯行間,互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各應依刑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至於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成立,並不以行為人具有從事業務之身分為必要。是以行為人不論是否具有從事該項業務之身分,均得與具有該項身分或不具有該項身分之人成立該罪之共同正犯,並無援引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而論以共同正犯之必要),至被告庚○○、被告己○○、被告丁○○三人推由被告庚○○登載於其業務上做成文書之行為後進而行使,其文書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四)被告己○○、被告丁○○、被告丙○○三人就如事實欄一

(一)所示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三罪、與被告己○○、被告丁○○、被告庚○○三人就如事實欄一(三)所示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六罪,暨被告己○○、被告丁○○、被告丙○○二人犯事實欄一(一)所示幫助逃漏稅捐三罪,及被告己○○、被告丁○○二人就如事實欄一(二)所示幫助美時公司逃漏九十四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之幫助逃漏稅捐罪一罪,均時間緊接,手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各基於概括犯意反覆實施,各應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關於連續犯之規定,各論以一罪,並均加重其刑。被告己○○、被告丁○○、被告丙○○三人就所犯連續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連續幫助逃漏稅捐罪等二罪間,各具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各應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五條關於牽連犯之規定,從較重之連續幫助逃漏稅捐罪處斷。再被告己○○、被告丁○○二人就所犯如事實欄一(二)所示幫助美時公司逃漏九十五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而犯有共同幫助逃漏稅捐罪部分,因係刑法修正後之九十六年五月三十日所犯,自應與被告己○○、被告丁○○二人所犯其餘部分之前述從一重處斷之共同連續幫助逃漏稅捐罪部分,分論併罰。

六、原審調查後,對被告己○○、被告丁○○、被告丙○○、被告庚○○四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一)有關原審事實欄一(一)所示被告己○○、被告丁○○及美時公司之連香君以不實發票即益佑商行六萬三千四百四十九元之發票進行核銷,原審認美時公司係於九十五年六月一日持向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申報美時公司九十四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然於原審事實欄一(三)有關被告己○○、被告丁○○與美時公司之連香君以被告己○○之助理甲○○薪資核銷美時公司之營業成本,其時間亦係於九十五年六月一日持以向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申報美時公司九十四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觀諸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一0二年十月十四日財北國稅審一字第○○○○○○○○○○號函送美時公司九十四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書(詳訴字第二二六七號卷八第三一頁至第三二頁),上開二筆資料係於同一份美時公司九十四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所記載並持以行使,並使美時公司因此逃漏九十四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則被告己○○、被告丁○○僅能成立一個幫助逃漏稅捐罪,原審就被告己○○、被告丁○○二人幫助美時公司逃漏九十四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論以二罪,即有不當;(二)原審事實欄一(二)及事實欄一(三)有關被告己○○、被告丁○○、被告丙○○三人幫助游麗慧、丁美玲、梁素連三人逃漏稅捐罪部分,認被告己○○、被告丁○○、被告丙○○三人僅涉犯刑法第二百十五條之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云云,惟依前述可知,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成立,並不以行為人具有從事業務之身分為必要,行為人不論是否具有從事該項業務之身分,均得與具有該項身分或不具有該項身分之人成立該罪之共同正犯,並無援引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而論以共同正犯之必要,則本件持以行使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四所示內容不實收據之游麗慧、丁美玲、梁素連三人,目的各係在逃漏自己之稅捐,並已持以行使,自應各與被告己○○、被告丁○○、被告丙○○三人論以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原審就此部分僅論以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亦有不當;(三)有關被告己○○、被告丁○○與美時公司之連香君以被告己○○提供之助理甲○○,因此不實申報薪資總額支出二十四萬元,並據以製作內容不實之美時公司九十五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再於九十六年五月三十日持以向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報稅而行使,則此部分既係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刑法修正後之九十六年五月三十日所犯,應逕適用修正後刑法之規定,自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並應與被告己○○、被告丁○○二人所犯幫助美時公司逃漏九十四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予以分論併罰,然原審竟就該部分亦一併比較刑法修正後之規定,並就該部分與被告己○○、被告丁○○二人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刑法修正前所犯之其餘部分,論以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及刑法第五十五條牽連犯之規定,僅論以一罪,亦有違反法令之處;(四)查原審事實欄一(三)部分,另敘及「而己○○、丁○○及丙○○明知該美時公司所提供匯入戊○○、甲○○上開帳戶之款項之實際金額,其三人竟另基於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由丙○○填製不實之金額內容登載於丙○○業務上所職掌之帳冊中,並將所得款項作為服務處平日開銷使用。」(詳原審判決書第六頁),惟卻於理由欄記載此部分之理由為「再被告丙○○既然持有戊○○、甲○○之存摺、印章,並將上開內容記載於臺東服務處之現金簿,依常情,殊無可能就款項差額之緣由不知情,是其上開所辯,顯屬無據。又被告丙○○就美時公司匯款至戊○○、甲○○帳戶內款項,未將各該金額正確記載於其業務執掌之帳冊中,是倘若無被告己○○及丁○○之授意或指示,丙○○實更無可能將上開不實內容登載於現金簿中。」(詳原審判決書第四四頁至第四五頁),亦即原審認為被告己○○、被告丁○○、被告丙○○三人另涉犯刑法第二百十五條之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詳原審判決書第五七頁至第五八頁論罪部分),惟查原審於事實欄記載被告己○○、被告丁○○、被告丙○○三人推由被告丙○○於帳冊為不實登載,於理由欄卻認為被告丙○○漏未將美時公司匯至戊○○、甲○○存摺內之款項登載於現金簿,事實與理由業已矛盾(即事實認為被告丙○○為不實登載,然理由欄卻認被告丙○○漏未登載),而按「刑法第二百十五業務上登載不實罪之構成,係指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而言,漏開統一發票,即其於銷貨時,根本未開立發票,付與買受人,並未為若何之登載,自無登載不實之積極行為之發生。」(詳最高法院七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五四五三號判決意旨),倘若被告丙○○確如原審判決理由欄所示,係根本未登載上開美時公司匯至戊○○、甲○○存摺內之款項登載於現金簿,其行為是否與刑法第二百十五條之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之構成要件相當,已不無疑問;況經本院調取原審所謂己○○臺東服務處現金簿(見扣案物編號二四之現金簿一冊),該現金簿係黑紅色筆記本,自八十四年二月間起記錄至九十五年七月間止,每個月記載一張,內容為被告丙○○每個月月初領得收入款項後,扣除支出金額之記載,再於每個月月底由被告己○○於最末處記載「健庭」及日期,本案有關美時公司匯款之期間係九十四年六月間起至九十五年六月間止之記載(詳現金簿第一七四頁至第一九四頁),復均係記載月初有零用金收入,倘若月初零用金不足,即於月底再領取零用金為收入,其餘皆為有關支出金額之明細,顯然上開現金簿為被告己○○與被告丙○○二人對帳所使用之現金簿,而為被告己○○通常於月初給付一筆零用金後,由被告丙○○記載支出之明細,則按「刑法第二百十五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之成立,以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為其構成之要件。而此所稱之『業務上作成之文書』,係指從事業務之人本於其業務上之行為關係所製作之文書而言;倘非本於其業務上之行為關係所作成之文書,即非此所謂之『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詳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五0七二號判決意旨),則上開由被告丙○○與被告己○○私人對帳使用之現金簿,自難認屬被告丙○○本於其從事於會計業務上所作成之文書,被告丙○○縱使並未將美時公司匯至戊○○、甲○○存摺內之款項登載於現金簿,亦難認被告丙○○之行為與刑法第二百十五條之構成要件相合,自難認被告己○○、被告丁○○與被告丙○○構成共犯;(五)原審事實欄一(四)認定「詎己○○、丁○○、庚○○均明知林正峰非羿盛公司之員工或己○○之助理,其三人竟基於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及幫助他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犯意聯絡,自九十四年一月間起,按月由庚○○向羿盛公司之關係企業廣立達公司申報林正峰之薪資三萬元至林正峰之上開帳戶,並由己○○所收取。」(詳原審判決書第七頁),理由欄記載被告庚○○所記入之「財務報表」為「就羿盛公司關係企業廣立達公司帳冊記載上林正峰自九十四年一月起至五月止,按月支出薪資三萬元一節,為被告己○○、丁○○、庚○○所不爭執,且有羿盛公司資料光碟、廣立達有限公司薪資明細表附卷可參(見中檢九十五年度他字第三七六四號卷第八至十二頁)」(詳原審判決書第四八頁),惟原審於事實欄係記載「財務報表」,然於理由欄卻記載為「廣立達公司帳冊」,二者已不相符合,況按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其所指之帳冊,係指商業會計法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三條所定之帳簿而言。苟非該等帳冊,縱有不實之填製記載,除成立他罪名外,尚難以該罪相繩(詳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五五五號判決意旨),依商業會計法第二十三條係規定「商業必須設置之會計帳簿,為普通序時帳簿及總分類帳簿。製造業或營業範圍較大者,並得設置記錄成本之帳簿,或必要之特種序時帳簿及各種明細分類帳簿。但其會計制度健全,使用總分類帳會計項目日計表者,得免設普通序時帳簿。」、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二條則分別規定會計帳簿序時帳簿及分類帳簿之種類;另按所謂「財務報表」,依商業會計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分為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業主權益變動表或累積盈虧變動表或盈虧撥補表、其他財務報表五種,則經調取上開扣案羿盛公司資料光碟、廣立達有限公司薪資明細表附卷可參(見中檢九十五年度他字第三七六四號卷第八至十二頁),僅係被告庚○○所製作之廣立達公司九十四年一月、九十四年二月、九十四年三月、九十四年四月、九十四五月薪資明細表,及廣立達公司九十四年一至十二月薪資總表,均非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帳冊及財務報表,原審就被告己○○、被告丁○○、被告庚○○三人論以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明知為不實事項而記入帳冊罪、同法第七十一條第五款之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罪(詳原審判決書第五八頁),即有不當;(六)原審事實欄一(四)部分,認被告己○○、被告丁○○、被告庚○○三人另涉犯幫助羿盛公司逃漏稅捐罪,無非係以前述被告庚○○製作之廣立達公司九十四年一月、九十四年二月、九十四年三月、九十四年四月、九十四五月薪資明細表,及廣立達公司九十四年一至十二月薪資總表,佐以原審發函詢問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倘若羿盛公司虛報員工薪資十五萬元,及虛報交際費三十五萬元,則羿盛公司逃漏九十四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之金額多少,另於九十五年虛報交際費則羿盛公司逃漏九十五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之金額多少為據,並以前述財政部高雄國稅局一0二年八月十六日財高國稅苓營字第○○○○○○○○○○號函覆作為被告己○○、被告丁○○、被告庚○○三人幫助逃漏稅捐罪之證據(詳訴字第二二六七號卷八第十二頁至第十七頁),惟查被告庚○○既係將被告己○○之助理林正峰用以虛報廣立達公司之九十四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並非用以虛報羿盛公司之九十四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兩者之法人格並非同一,被告庚○○虛載上開廣立達公司之九十四年一月至五月薪資明細表,如何用以核銷羿盛公司之支出而幫助羿盛公司逃漏稅捐,況依羿盛公司九十四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記載,羿盛公司之交際費於該年度僅申報四萬七千三百四十四元,顯證被告庚○○並無將羿盛公司交付之三十五萬元虛載為羿盛公司交際費並用以核銷羿盛公司九十四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另羿盛公司九十五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記載,羿盛公司之交際費於該年度僅申報二萬六千九百五十七元,亦證被告庚○○並無將羿盛公司交付之三十萬元虛載為羿盛公司交際費並用以核銷羿盛公司九十五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則原審就此部分認被告己○○、被告丁○○、被告庚○○三人另涉犯幫助羿盛公司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即有不當。被告己○○、被告丁○○、被告丙○○、被告庚○○四人雖執前揭辯解提起上訴,固均無理由,然因原審判決有如前述之瑕疵可議,自仍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

(一)爰分別審酌:

1、被告己○○為掩飾其財產來源不當之所得,而以如事實欄一(一)至(三)所示方式幫助他人逃漏稅捐或為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行為,影響國家稅捐稽徵之正確性及公平性,且其幫助逃漏稅之金額已如前所述,當應予以嚴懲,更慮及被告己○○犯罪後仍飾詞狡辯,未知悔悟,是其態度難謂良好,及被告己○○犯罪之動機、目的、生活狀況,本院認定被告己○○之事實範圍較原審認定之犯罪範圍稍微減縮等一切情狀,就被告己○○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後之行為,各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其中被告己○○所犯幫助美時公司逃漏九十五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之犯行,係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刑法修正施行後所犯,應依修正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2、被告丁○○以如事實欄一(一)至(三)所示方式幫助他人逃漏稅捐或為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行為,以圖掩飾被告己○○不當取得之金錢,亦影響國家稅捐稽徵之正確性及公平性,且其幫助逃漏稅之金額已如前所述,當應予以嚴懲,更慮及被告丁○○犯罪後僅坦承部分犯行,未知悔悟,是其態度難謂良好,及被告丁○○犯罪之動機、目的、生活狀況,本院認定被告丁○○之事實範圍較原審認定之犯罪範圍稍微減縮等一切情狀,就被告丁○○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後之行為,各量處如主文第三項所示之刑,其中被告丁○○所犯幫助美時公司逃漏九十五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之犯行,係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刑法修正施行後所犯,應依修正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3、被告丙○○以出具其業務上製作之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四所示收據,及於其業務上所製作之財團法人健康家庭文教基金會九十四年度分類帳簿上為不實登載後,連續犯如事實欄一(一)所示幫助逃漏稅捐罪,影響國家稅捐稽徵之正確性及公平性,且其幫助逃漏稅之金額已如前所述,當應予以嚴懲,更慮及被告丙○○犯罪後仍飾詞狡辯,未知悔悟,是其態度難謂良好,及被告丙○○犯罪之動機、目的、生活狀況,本院認定被告丙○○之事實範圍較原審認定之犯罪範圍稍微減縮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四項所示之刑。

4、被告庚○○以如事實欄一(三)所示方式,於其業務上製作之廣立達公司九十四年一月、九十四年二月、九十四年三月、九十四年四月、九十四五月薪資明細表、廣立達公司九十四年一至十二月薪資總表等為不實之登載,用以掩飾羿盛公司給付予被告己○○之金錢,當應予以嚴懲,更慮及被告庚○○犯罪後猶飾詞狡辯,未知悔悟,是其態度難謂良好,及被告庚○○犯罪之動機、目的、生活狀況,本院認定被告丙○○之事實範圍較原審認定之犯罪範圍稍微減縮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五項所示之刑。又按刑法有關易科罰金(包括其折算標準)之修正,乃相當於科刑規範事項之變更,故如行為後有關易科罰金之規定有所變更者,亦應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為新舊法之「從舊從輕」比較;且所謂比較新舊法應整體適用,不能割裂適用,乃係指與罪刑有關之本刑而言,並不包括易科罰金在內之易刑處分,故事關刑罰執行之易刑處分仍應分別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詳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台上字第二二三三號判決),查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施行後之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關於得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由「得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按:此規定配合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已刪除〉規定,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一百倍折算一日,則最高應以銀元三百元折算一日,經折算為新臺幣後,應以新臺幣九百元折算為一日),提高為「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並刪除「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之條件。是以修正前關於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金額較低,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前之規定對被告庚○○自係較為有利,應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爰適用修正施行前之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就被告庚○○所犯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按「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業經總統於九十六年七月四日公佈,同年七月十六日施行。本件被告被告己○○、被告丁○○、被告丙○○、被告庚○○四人所為如事實欄一(一)、(三)及如事實欄一(二)所示幫助美時公司逃漏九十四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均係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且其所犯罪名與宣告刑,經核均符合「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三款規定,爰均各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又查被告己○○、被告丁○○、被告丙○○三人所犯前揭之罪,既經減刑後,業已減為有期徒刑六月以下,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九條之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依本條例規定減為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者,應於為減刑裁判時,併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且依前述,修正前關於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金額較低,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前之規定對被告己○○、被告丁○○、被告丙○○自係較為有利,應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爰適用修正施行前之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就被告三人所犯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末查被告己○○、被告丁○○、被告丙○○、被告庚○○四人行為後,九十九年五月十九日經總統令公布,並於同年九月一日施行之刑事妥速審判法第七條原規定:「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八年未能判決確定之案件,除依法應諭知無罪判決者外,經被告聲請,法院審酌下列事項,認侵害被告受迅速審判之權利,情節重大,有予適當救濟之必要者,得酌量減輕其刑:一、訴訟程序之延滯,是否係因被告之事由。二、案件在法律及事實上之複雜程度與訴訟程序延滯之衡平關係。三、其他與迅速審判有關之事項」,嗣該條文於一0三年六月四日經總統令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六日生效,修正後之該法第七條規定:「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八年未能判決確定之案件,除依法應諭知無罪判決者外,法院依職權或被告之聲請,審酌下列事項,認侵害被告受迅速審判之權利,且情節重大,有予適當救濟之必要者,應減輕其刑:一、訴訟程序之延滯,是否係因被告之事由。二、案件在法律及事實上之複雜程度與訴訟程序延滯之衡平關係。三、其他與迅速審判有關之事項」,是修正後之刑事妥速審判法第七條,除增加法院應依職權審酌所規定之三款事項外,並認被告合於規定之三款事項且侵害被告受迅速審判之權利,情節重大,有予適當救濟之必要者,應減輕其刑。經比較上開修正前後之規定,以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四人,自應適用裁判時即現行刑事妥速審判法第七條之規定。查本案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於九十七年八月七日起訴後,於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七日繫屬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收案戳章可憑(詳訴字第三四七一號卷第一頁),嗣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九十七年九月二十三日判決管轄錯誤並移送於原審法院,而由原審法院於九十七年十二月一日收文,亦有原審收案戳章可憑(詳訴字第二二六七號卷一第一頁),本案歷經原審調查審理,迄至本院宣判時為止,案件繫屬已逾八年未能判決確定。經本院依職權審酌結果,被告己○○、被告丁○○、被告丙○○、被告庚○○四人迄今均遵期到庭接受審判,未有延滯訴訟之情形,亦無被告因病而停止審判、另案長期在國外羈押或服刑或意圖阻撓訴訟程序之順利進行,一再無理由之聲請迴避等屬被告個人事由所造成案件之延滯之情形;又本案於法院審理時,經傳喚多名證人、調閱相關資料等調查證據程序,因本案相關事證檢察官之提出之證物眾多且複雜,為釐清被告四人罪責之有無,以期發現實質真實,致本案訴訟歷程耗費多時,尚無可歸責被告四人之事由。本院審酌刑事妥速審判法第七條所定之三款事項,就被告四人之速審權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依比例原則及法益權衡原則為客觀判斷,認被告四人之速審權確已受侵害,且情節重大,有予以適當救濟之必要,爰依刑事妥速審判法第七條規定,對被告四人所犯上開之罪,酌量減輕其刑。

(四)又因被告己○○、被告丁○○所犯前揭共同連續幫助逃漏稅捐罪、共同幫助逃漏稅捐罪,因均得易科罰金,依刑法施行法第三條之一第三項之意旨,於定其應執行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時,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均一併敘明。

乙、無罪及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本件檢察官起訴意旨另略以:被告己○○係立法院第六屆立法委員,為依據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員;被告丁○○係羿盛公司,臺北分公司業務副總經理,對外則為被告己○○未支薪之國會助理;被告乙○○係美時公司之副總經理;被告丙○○係立法委員己○○臺東服務處、財團法人健康家庭文教基金會(董事長己○○)、臺東縣學生家長協會(理事長陳怜燕,係己○○之妻)之會計,上開四人均為從事一定業務之人。另游麗慧係丁○○之女朋友;丁美玲係美時公司之業務專員,與丁○○係多年同事;梁素連係丁○○之弟張瑞章之前妻,後三人均為納稅義務人。

(一)九十三年九月間,美時公司副總經理即被告乙○○、處長即連香君等二人,透過被告丁○○請求被告己○○利用立法委員之身分,向退輔會遊說,將美時公司生產製造之「飛得順」、「雅努麻」等藥品列入退輔會九十四年度常備用品聯標品項中,以使該會所屬之各榮民體系醫院能採購使用。己○○接受上述請託後,即將美時公司所交付之「飛得順」、「雅努麻」等藥品之相關資料,置放在蓋印有「立法委員己○○」及「立法委員己○○國會辦公室」章戳之立法院牛皮紙袋內,透過退輔會國會聯絡組,將上述資料交給當時退輔會第六處處長劉文健,劉文健乃轉交給退輔會第六處第一科專員林勝義,並指示林勝義找當時負責彙整各榮民體系醫院所提報新藥之竹東榮民醫院進行提報該等藥品之作業,林勝義乃於竹東榮民醫院藥師沈昇至退輔會第六處洽公時,將上述己○○之立法院牛皮紙袋當面交給沈昇,並向沈昇表示該等藥品資料是長官交辦,也是立法委員推薦的藥品,要求沈昇將該等資料攜回竹東榮民醫院辦理提報新藥給退輔會進行審核之作業。沈昇取得上述資料後,返回竹東榮民醫院交給當時藥劑科主任彭鐵舜,由彭鐵舜提交竹東榮民醫院藥事委員會進行形式審核通過後,於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六日,將美時公司「飛得順」、「雅努麻」等藥品列入新藥品項提報給退輔會,再由退輔會於九十四年六月間,召開「年度藥品進用審查會」審核通過後,將上述藥品列入退輔會聯標品項中。惟被告己○○接受美時公司請託對退輔會遊說,並順利讓美時公司之上開藥品列入聯標品項後,竟違背立法委員行為法第十六條「立法委員受託對政府遊說或接受人民遊說,不得涉及財產上利益之期約或接受」之規定,與被告丁○○共同基於利用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概括犯意聯絡,透過被告丁○○陸續於九十四年七月五日,向美時公司收取十六萬四千七百四十四元、八月八日收取十四萬零五百四十元、九月六日收取十萬二千一百零五元、十月四日收取十一萬二千六百十一元(其中二萬元醫事檢驗費係被告丁○○先墊支,由被告丁○○扣除),共計五十萬元之不法利益,均由被告丁○○提領後,拿至立法委員辦公室當面交給被告己○○。被告己○○收取上述款項後,即指示其不知情之臺東服務處主任周良珍,將服務處於九十四年一月至八月間,向益佑商行購買海尼根啤酒作為選民服務金額六萬三千四百四十九元之消費,由不知情之益佑商行會計邱德綺於九十四年九月間,開立買受人為「美時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發票,由周良珍交給被告己○○後,己○○再於九十四年九月二十日,轉交被告丁○○,再由丁○○連同其平日消費之發票一起提供給美時公司之連香君,由該公司不知情之會計將該不實發票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納入該公司九十四年七、八、九、十等月份之會計憑證內進行不實核銷。因認被告己○○、丁○○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嫌或同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五款之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罪嫌,及被告己○○、被告丁○○二人與美時公司之連香君共同涉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明知為不實事項填製不實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罪、刑法第二百十五條之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嫌。

(二)「派頓化學製藥股份有公司」(下稱派頓公司)實際負責人吳寬仁,於九十四年七月間,為使該公司製造之「多肌樂」藥品能順利向行政院衛生署申請更名為「得舒服錠」,藉以提高中央健保局所核定的健保給付價格,吳寬仁乃找美時公司之副總經理即被告乙○○居間介紹被告己○○助理被告丁○○,希望透過被告己○○立法委員身分向衛生署進行遊說,以使行政院衛生署能儘速核發派頓公司「得舒服錠」之許可證。惟被告丁○○與被告己○○在無任何遊說作為下,被告己○○、被告丁○○、被告乙○○等三人,竟基於上開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接續犯意聯絡,在行政院衛生署於九十四年七月十三日,核發派頓公司上述藥品許可證後,要求派頓公司支付四十萬元之不法利益。吳寬仁乃透過協助派頓公司辦理許可證之顧問胡素華,於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二日,匯款四十萬元至被告丁○○之國泰世華天母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被告丁○○除於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七日,將仲介費用十萬元匯給被告乙○○外,其餘三十萬元款項均提領後,直接送至立法委員辦公室交給被告己○○。另派頓公司取得「得舒服錠」許可證後,為使中央健保局能依吳寬仁所指定之每顆六.三元核定該藥品之健保給付價,乃再次透過被告乙○○要求被告丁○○,以被告己○○名義,向中央健保局進行遊說,被告丁○○乃於九十四年十月三日,撥打電話至中央健保局,找專員兼任藥材小組組長陳尚斌,並以己○○立法委員辦公室名義,向陳尚斌進行遊說,希望其能以每顆六.三元之價格,核定派頓公司「得舒服錠」之健保給付價。經陳尚斌同意後,中央健保局乃於九十四年十月十二日,核定「得舒服錠」為六.三元(成本價為一.三元)後,吳寬仁遂再次透過胡素華匯款四十萬元至丁○○之前述帳戶內,被告丁○○除再次匯款二十萬元給被告乙○○作為仲介費外,其餘二十萬元亦提領後直接送至立法委員辦公室交給被告己○○,總計被告己○○利用其擔任立法委員之身分,前後共向吳寬仁收取五十萬元之不法利益(另三十萬元則由被告乙○○收取)。在被告己○○收取上述款項後,被告丁○○即提供游麗慧、丁美玲等二人之基本資料給己○○及其臺東服務處會計被告丙○○,被告己○○、丁○○、丙○○即共同基於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填載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另游麗慧、丁美玲則基於逃漏稅捐之各別犯意,在游麗慧、丁美玲未實際捐贈之情形下,被告己○○、丁○○即分別指示丙○○如何作帳及開立捐贈證明,由被告己○○取得游麗慧捐贈予擬參選人黃瑞華五萬元、陳皆興三萬元及財團法人健康家庭文教基金會二萬元,丁美玲捐贈予擬參選人李建智三萬元、施向青五萬元、臺東縣學生家長協會一萬元、財團法人健康家庭文教基金會一萬元等收據,並交由被告丙○○郵寄給被告丁○○轉交游麗慧、丁美玲等二人,作為申報其等九十四年度所得稅之列舉扣除額,致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徵收管理之正確性。因認被告己○○、被告丁○○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嫌或同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五款之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罪嫌,及被告己○○、被告丁○○二人與被告丙○○共同涉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嫌、被告乙○○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嫌或同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五款之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罪嫌。

(三)被告己○○於九十四年間,開始親自或透過被告丁○○向臺北、臺中榮民總醫院、屏東安泰醫院、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等多家醫療院所遊說,要求該等醫院採購美時公司之藥品後,二人仍基於上開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概括犯意聯絡,被告己○○乃借用其臺東服務處助理戊○○在華南商業銀行臺東分行所開立之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帳戶,交予明知戊○○未實際在美時公司任職之連香君,提供美時公司自九十四年六月間起,開始以戊○○之名義,不實申報每個月二萬元之薪資。另於九十四年八月間,被告己○○再透過被告丁○○要求美時公司提高支付薪資為每個月四萬元。至九十四年九月間,戊○○離職,被告己○○乃改為借用其臺東服務處助理甲○○在華南銀行臺東分行所開立之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帳戶,交予共同有上開犯意聯絡之連香君,提供美時公司每個月不實申報四萬元薪資使用。上述戊○○、甲○○等帳戶之存摺、印章均由被告丙○○保管、使用,而被告丙○○明知該美時公司所提供之薪資款項不實,仍與被告己○○、被告丁○○基於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作為己○○臺東服務處平日開銷使用,並登入其所掌之帳冊中,直至九十五年七月間止,被告己○○共計向美時公司收取四十八萬元不法利益。因認被告己○○、被告丁○○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嫌或同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五款之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罪嫌,及被告己○○、被告丁○○二人與被告丙○○共同涉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罪嫌及刑法第二百十五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嫌、被告己○○、被告丁○○二人與美時公司之連香君共同涉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罪嫌及刑法第二百十五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嫌。

(四)被告己○○於九十四年一月間,開始親自或透過被告丁○○向臺北、臺中榮民總醫院等多家醫療院所遊說,要求該等醫院採購羿盛公司經銷之藥品後,二人仍基於上開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概括犯意聯絡,被告己○○乃借用其友人林正峰給羿盛公司作為不實申報薪資之人頭,由被告己○○將林正峰之基本資料交由被告丁○○,再轉交予羿盛公司會計之被告庚○○。而被告庚○○明知林正峰非羿盛公司員工,仍自九十四年一月間起,接受被告丁○○指示,開始每個月由庚○○向羿盛公司申報林正峰之薪資,撥由被告己○○、被告丁○○等二人收取三萬元。迨九十四年五月間,羿盛公司取消使用林正峰名義不實申報薪資,再由被告庚○○基改以支付交際費項目作帳,提高為每個月支付被告己○○五萬元,上述款項均透過被告丁○○以現金當面交給被告己○○,直至九十五年七月間,被告己○○共計向羿盛公司收取約八十萬元之不法利益。另羿盛公司負責人陳慶利為答謝被告己○○平日協助該公司向各醫院進行遊說藥品採購,乃於九十四年十月間,透過被告丁○○交付十萬元給己○○,被告己○○、被告丁○○、被告丙○○又共同基於業務登載不實、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概括犯意聯絡,由被告丁○○提供梁素連之基本資料,由被告己○○指示其臺東服務處會計丙○○開立財團法人健康家庭文教基金會十萬元之收據。因認被告己○○、被告丁○○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嫌或同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五款之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罪嫌,及被告己○○、被告丁○○二人與被告庚○○共同涉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嫌、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嫌、被告己○○、被告丁○○二人與被告丙○○共同涉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嫌。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八條規定:「判決書應分別記載其裁判之主文與理由;有罪之判決並應記載犯罪事實,且得與理由合併記載。」,同法第三百十條第一款規定:「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分別情形記載左列事項: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及同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揆諸上開規定,刑事判決書應記載主文與理由,於有罪判決書方須記載犯罪事實,並於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所謂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即為該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之「應依證據認定之」之「證據」。職是,有罪判決書理由內所記載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即為經嚴格證明之證據,另外涉及僅須自由證明事項,即不限定有無證據能力之證據,及彈劾證人信用性可不具證據能力之彈劾證據。在無罪判決書內,因檢察官起訴之事實,法院審理結果,認為被告之犯罪不能證明,而為無罪之諭知,則被告並無檢察官所起訴之犯罪事實存在,既無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所規定「應依證據認定之」事實存在,因此,判決書僅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理由內記載事項,為法院形成主文所由生之心證,其論斷僅要求與卷內所存在之證據資料相符,或其論斷與論理法則無違,通常均以卷內證據資料彈劾其他證據之不具信用性,無法證明檢察官起訴之事實存在,所使用之證據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之證據為限,是以「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三百十條第一款分別定有明文。而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即無前揭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之存在。因此,同法第三百零八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詳最高法院一00年度台上字第二九八0號判決意旨),本件被告己○○、被告丁○○、被告丙○○、被告庚○○、被告乙○○五人被訴上開部分既經本院認定犯罪不能證明,本判決即不再論述所援引有關證據之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三、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茍積極之證據本身存有瑕疵而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而此用以證明犯罪事實之證據,猶須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至於有所懷疑,堪予確信其已臻真實者,始得據以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之懷疑存在,致使無從為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為無罪之判決,此有最高法院八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三號判決、七十六年度台上字第四九八六號、三十年度上字第八一六號等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末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為刑事訴訟法所明定,故被告否認犯罪事實所持之辯解,縱屬不能成立,若非有積極證據足以證明其犯罪行為,不能遽為有罪之認定,亦有最高法院三十年上字第一八三一號判例亦足供參照,合先敘明。

四、經查:

(一)有關美時公司「飛得順」、「雅努麻」藥品列入退輔會九十四年度常備用品聯標品項部分:

1、訊據被告丁○○固坦承確實有收到美時公司交付之款項,惟堅決否認有何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及與美時公司之連香君共同涉犯商業會計法、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行,辯稱:該款項是美時公司給我的藥品推廣費,與立委服務處無涉等語;另訊據被告己○○亦堅詞否認有何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及與美時公司之連香君共同涉犯商業會計法、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行,辯稱:丁○○將「飛得順」、「雅努麻」之資料放入蓋有「立法委員己○○國會辦公室」及「立法委員己○○」章戳之牛皮紙袋內,再透過國會聯絡人拿取資料之便,送交退輔會,我並不知情,也沒有與退輔會有何聯絡,該牛皮紙袋、章戳放在開放抽屜,任何人均可取用,且美時公司之乙○○、連香君也證述並未要求我以立法委員身分為美時公司之藥品向退輔會進行遊說,至於連香君在請款單上記載「退輔會進藥(己○○立委)」、「推廣費用」、「藥品檢驗費、推廣費用」之含意不明,也經連香君、乙○○證稱那是「飛得順」、「雅努麻」藥品上市之經銷推廣費用,美時公司雖於九十四年七月八日、九十四年八月十六日、九十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九十四年十月四日匯入丁○○國泰世華銀行天母分行帳戶合計五十二萬元,但丁○○並未領出,所以丁○○於調查局時說將五十萬元分批領出交給我並非事實等語。

2、就被告己○○、被告丁○○二人被訴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嫌或同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五款之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罪嫌部分:

(1)經查本院認定被告丁○○受美時公司乙○○、連香君之請託後,轉知被告己○○,被告己○○即授意被告丁○○,以黃鏡峯曾任退輔會副主委之人情,透過時任退輔會第六處處長之舊識劉文健,促使美時公司「飛得順」、「雅努麻」得以順利通過退輔會九十四年度常備用品聯標品項之審查,並收取美時公司五十萬元作為請託代價之事實,業如前述,惟被告己○○與被告丁○○共同接受美時公司請託對退輔會遊說,是否已違反立法委員行為法第十六條,而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嫌或同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五款之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罪嫌。

(2)按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職務上之行為」,係指公務員在其職務權責範圍內所應為或得為之行為而言;亦即指其權限範圍內之事項,而不違背其義務責任者而言…又其所謂「職務上之行為」,則指公務員在其職務範圍內所應為或得為之行為而言(詳最高法院一0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五八一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憲法第二條規定:「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依憲法本文之設計,我國憲政體制係採代議民主,其後雖歷經多次修憲,惟憲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規定,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組織之,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並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有質詢權、邀請備詢權。又立法院組織法第二條規定:立法院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其職權之行使,另以法律定之。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規定,立法院行使之職權包括:議案審議、聽取總統國情報告(本案行為時,尚無此規定)、聽取報告與質詢、同意權之行使、覆議案之處理、不信任案之處理、彈劾案之提出、罷免案之提出及審議、文件調閱之處理、委員會公聽會之舉行、行政命令之審查、請願文書之審查、黨團協商等職權。從而,立法委員代表人民行使憲法賦予立法院所行使之職權,俾貫徹代議民主之政治結構,並善盡民意機關之職責,發揮權力分立與制衡之機能。又立法委員為維護國會尊嚴,確立倫理風範及行為準則,健全民主政治發展,並依國會自律原則,於八十八年一月十二日(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五日修正),參照英、日、美、澳、德等國立法例自行訂立「立法委員行為法」(於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五日公布;另遊說法於九十六年七月二十日制定,同年八月八日公布,自公布後一年施行),以規範立法委員共同之行為準則。觀諸該法之內容包括明確界定立法委員關係人之範圍;立法委員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之最高原則、從事政治活動之倫理準繩及應負之政治責任;違反理性問政及維護議場、會議室秩序之送交紀律委員會議處;立法委員不得兼任公營事業機構之職務;立法委員待遇支給之標準;立法委員行使職權受他人強暴、脅迫等,得有受治安機關保護之規定;立法委員在遊說法制定前,受託對政府遊說或接受人民遊說,不得涉及財產上利益之期約或接受;立法委員非依法律,不得收受政治捐獻;立法委員應堅守利益迴避原則、立法院紀律委員會得主動調查利益迴避之議案;立法院紀律委員會審議懲戒立法委員之程序及處分內容等等規定可知,「立法委員行為法」僅係立法委員義務與基本權利、利益迴避、倫理基本規範等概括性抽象法律,性質上屬陽光法案之一環,並非與立法委員執行職務有直接關係之法令,且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基於代議民主制度,受託對政府遊說或接受人民遊說,應以立法委員因遊說所從事之特定行為是否屬其職權之行使而判斷立法委員是否行使其職務上之行為,要難率認立法委員之職權包括「遊說」在內(詳最高法院一0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二七號判決意旨參照)。

(3)本件被告己○○、被告丁○○所遊說之對象係退輔會,被告二人行為時之廢止前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組織條例(一0三年一月二十九日廢止)第一條「為統籌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事宜,特設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直隸行政院。」、同法第二條「本會掌理下列事項:一、退除役官兵輔導之綜合規劃;二、退除役官兵之服務、照顧及救助;三、退除役官兵之就養、養護及權益;四、退除役官兵之就學、就業及職業訓練;五、退除役官兵之就醫、保健及長期照護;六、退除役官兵之退除給付發放;七、所屬服務、安養、職業訓練、醫療、事業、勞務及農場機構之督導、協調及推動;八、其他有關退除役官兵輔導事項。」,是退輔會所職掌之事務,應與身為立法委員之被告己○○依憲法、憲法增修條文、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所賦予之職權無涉,而退輔會決定採購何品項之藥物,亦非被告己○○本於上下隸屬關係,基於立法委員之法定職權所能發揮之體系上實質影響力所及。被告己○○、被告丁○○雖接受美時公司之委託,使退輔會於九十四年間採購美時公司之藥品等事宜,被告丁○○因此收受五十萬元報酬,並由被告丁○○將該款項轉交被告己○○等情。然身為立法委員之被告己○○,受人民委託對政府遊說,乃代議民主政治制度所衍生之爭取選民選票方法之一,縱被告己○○上開所為符合立法委員行為法第十五條規定之遊說,並因此遊說行為收取對價而違反立法委員行為法第十六條之規定,除應依立法委員行為法相關規定移付立法院紀律委員會審議懲戒外,應無從因此即謂被告己○○上開「遊說」行為,屬於憲法所賦予立法委員得行使之職權,而論以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

(4)再按現行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所稱「違背法令」之「法令」,係指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等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產生法律效果之規定。至其違背法令,是否限於執行職務時所應遵守之法令,抑漫無限制,即一般屬於道德性、抽象性或與職務無直接關係之義務法令亦包括在內,貪污治罪條例雖無明確規定,然依其修正意旨及保障公務員適法之職權行使,當指於公務員執行職務時所應遵守之法令。至規制公務員忠實義務、服從義務、保密義務、保持品位義務、執行職務義務、迴避義務、善良保管義務及不為一定行為義務等有關公務員倫理基本規範之概括性抽象法律,縱然違反,固有悖於官箴,僅是否構成應依該法懲處之事由,難認即有刑事上違法性(詳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九三一號、第三一四五號判決意旨參照)。是立法委員違反立法委員行為法第十六條規定,如上所述,僅屬立法委員義務與基本權利、利益迴避、倫理基本規範等概括性抽象法律,性質上屬陽光法案之一環,並非與立法委員執行職務有直接關係之法令,並非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之「法令」,自亦不能以該罪相繩。

(5)又按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五款之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圖利罪,係以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並因而獲得不法利益,為其構成要件,且無處罰未遂犯之特別規定。是該罪屬於結果犯(詳最高法院一00年度台上字第六五九二號判決意旨參照)。查:

①查退輔會進用藥品作業流程部分如下:退輔會須成立各級

榮民醫院藥品進用審查委員會,召集人由本會第六處處長擔任,並由各榮總院長暨藥劑部主任及榮院院長中指定四人;另聘藥學專家學者三人擔任委員,並視每次會議需要邀適當人員列席,同時由第六處承辦人擔任執行秘書,其任務為:一、研討本會現行藥品進用之管理及政策。二、審查各級榮院提報及刪除之藥品品項。三、審查年度招標藥品品項及廢標品項之處理。四、其他相關事項之討論處理。而開會時間,以每年定期開會二次,必要時召開臨時會議。再申請新藥作業流程,首由各醫院相關之專科醫師提出申請,經由該院藥事審議委員會審查通過並檢附藥品許可證、醫學中心近三年內採購一年以上之採購證明或衛生署核發之BA/BE試驗合格證明文件等資料報會,經退輔會之「各級榮民醫院藥品進用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列入本會各級榮民醫院常備藥品單價標標單辦理集中採購,決標後各院自行依醫療需求進用,修正前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級榮民醫院藥品進用作業要點第二點、第三點分別定有明文(業已分別於九十九年四月七日、一0二年十一月十五日修正)。

②是依上開退輔會之進藥流程,首先是由各醫院相關之專科

醫師提出申請,經過該院藥事審議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報退輔會,再經退輔會之「各級榮民醫院藥品進用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列入退輔會各級榮民醫院常備藥品單價標標單辦理集中採購,決標後各院自行依醫療需求進用等事實,應堪認定。惟不論各醫院或退輔會之藥審會均係採委員會制,即須經由表決後而方得決議是否須進用該藥品,今本院雖認定被告己○○、被告丁○○雖確實有向退輔會遊說進用美時公司之藥品「飛得順」、「雅努麻」之事實,惟不論竹東榮民醫院或退輔會,均已符合上開藥品進用作業要點之規範流程(詳偵字第一八二0一號卷四第五頁至第十六、訴字第二二六七號卷二第一八八頁至第二0六頁)決議是否進用誠如前開所述,仍須經由藥審會進行決議後方得確知,又遍查本件卷證,亦未見被告己○○、被告丁○○有何遊說竹東榮民醫院或退輔會其他委員,或是同時有其他藥商之相同療效藥品與美時公司之藥品競爭之事證,縱被告己○○、被告丁○○二人確有向劉文健為請託,並對退輔會進行遊說,惟亦未能確保美時公司之上開藥品得以經退輔會決議進用,況退輔會於九十四年所決議採購之「飛得順」、「雅努麻」二項藥品,其等當時單位之健保價格分別為二.七元、一百二十六元,而最後之採購價格則為二.三五元、一百零九.六二元,此有退輔會一0三年十一月十三日輔醫字第0000000000B號函暨附相關採購資料附卷可參(詳訴字第二二六七號卷九第一二五頁至第一二五之二頁),是最後採購價格亦低於健保價格,而未見有何顯然圖利美時公司之情形。又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五款之圖利罪,其性質既屬結果犯,自應以有圖利之結果為其要件,本件既未見有何圖利美時公司之結果,亦未見退輔會決議進用、採購美時公司上開藥品之結果與被告己○○之遊說間有何因果關係,則自難以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五款之圖利罪規定予以相繩。

(6)綜上所述,被告己○○之行為,尚與被訴之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嫌或同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五款之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等罪嫌之構成要件不符,亦不能認被指為共犯貪污之被告丁○○犯罪。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以資證明被告己○○、被告丁○○二人有檢察官起訴意旨所指此部分之犯行,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認不能證明被告二人此部分犯罪,惟因此部分與被告己○○、被告丁○○就所犯之幫助逃漏他人逃漏稅捐罪間,各有刑法修正前之連續犯或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此敘明。

3、就被告己○○、被告丁○○二人被訴與美時公司之連香君共同涉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明知為不實事項填製不實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罪、刑法第二百十五條之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嫌部分:

(1)按商業會計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商業,謂..營利為目的之事業,其範圍依商業登記法、公司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標明如不屬於該法所稱之商業,即無該法之適用,縱然其會計憑證、文件等資料,有不實記載之情形,除該當其他犯罪構成要件(例如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文書罪)外,無以違反商業會計法罪責相繩之餘地(詳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八六一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罪,以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之行為,為其成立要件。而所謂「商業負責人」之定義,依同法第四條所定,應依公司法第八條、商業登記法第九條及其他法律有關之規定,且其所指之帳冊,係指商業會計法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三條所定之帳簿而言,苟非該等帳冊,縱有不實之填製記載,除成立他罪名外,尚難以該罪相繩(詳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二三九六號、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五五五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刑法第二百十五條之罪,以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為其成立要件。故如非從事業務之人,而係普通人使不知情之從事業務之人登載不實之事項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因刑法就此並無處罰明文,依罪刑法定原則,自無從逕依該法條論罪。從而,刑法第二百十五條之罪,應認有排斥普通人成立間接正犯理論之適用,此觀同法第二百十三條與第二百十四條之關係,其意甚明(詳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五一二五號、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三一一六號、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九一五號、第六七八四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刑法第二百十五條之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係作為犯,必該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業務上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文書之積極行為,始得成立,若僅明知其為業務上應登載之事項而故不為登載之消極不作為,除視其情形,或成立其他罪名外,自難成立該罪(詳最高法院八十二年度台上字第六七七八號、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0八二號判決意旨參照)。

(2)查連香君雖確有於要求美時公司不知情之會計人員填製不實事項於會計憑證或帳冊中,惟連香君於美時公司之職稱為業務處長,依其自述職務範圍乃為美時公司綜理機關醫院用藥之推廣與銷售業務等語(詳聲搜字第五一號卷第三四頁至第三五頁、訴字第二二六七號卷十第一四八頁背面),又遍查本件相關卷證,均無積極證據可證明連香君係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及其職務範圍係與會計業務相關,且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亦無從成立間接正犯,故美時公司之連香君既無從成立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明知為不實事項填製不實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罪及刑法第二百十五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罪,則被指稱為共犯之被告己○○、被告丁○○亦難以上開規定相繩,又此部分依檢察官起訴意旨係與被告己○○、被告丁○○二人前揭有罪部分,各具有刑法修正前之連續犯或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此敘明。

(二)有關派頓公司「多肌樂」向衛生署申請更名為「得舒服綻」、向中央健保局申請核定價條給付價六.三元部分:

1、就被告己○○、被告丁○○、被告丙○○三人被訴共同涉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明知為不實事項填製不實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罪嫌部分:

查被告丙○○雖自承係立法委員己○○臺東服務處、財團法人健康家庭文教基金會、臺東縣學生家長協會之會計,並為上開單位管理帳務,為從事特定業務之人,被告己○○更為立法委員己○○臺東服務處、財團法人健康家庭文教基金會之負責人,又被告己○○、被告丁○○、被告丙○○三人亦確有由被告丙○○如事實欄一(一)所示開立業務上製作不實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四所示收據及於業務上所掌之財團法人健康家庭文教基金會九十四年度分類帳簿為不實登載之犯行,惟被告丙○○所任職之上開機構,均屬非營利事業機構之財團法人或非法人組織,此觀上開機構登記證明書及捐助章程自明(詳訴字第二二六七號卷十第二0二頁至第二一三頁),並非屬商業會計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所稱之「商業」,故被告丙○○縱身為上開機構之會計而有開立上開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四所示不實捐贈收據及於財團法人健康家庭文教基金會九十四年度分類帳簿為不實登載之事實,然所開立之捐贈收據均非商業會計法所稱之會計憑證,財團法人健康家庭文教基金會九十四年度分類帳簿亦難認係屬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帳冊,綜上所述,被告丙○○既無從成立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明知為不實事項填製不實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罪,則被指稱為共犯之被告己○○、被告丁○○亦難以上開規定相繩,惟因被告丙○○以財團法人健康家庭文教基金會、臺東縣學生家長協會之名義開立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四所示不實收據四紙及於財團法人健康家庭文教基金會九十四年度分類帳簿為不實登載,仍構成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又此部分依檢察官起訴意旨認與本院前揭認定被告己○○、被告丁○○、被告丙○○三人有罪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與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間,各具有刑法修正前之連續犯或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此敘明。

2、就被告己○○、被告丁○○、被告乙○○三人被訴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嫌或同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五款之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罪嫌部分:

(1)訊據被告丁○○固坦承收受派頓公司分別所交付之二筆四十萬元,並將其中十萬元、二十萬元交付予被告乙○○,而訊據被告乙○○亦坦承承收受由吳寬仁交付被告丁○○所轉交之十萬元、二十萬元等二筆款項,惟被告己○○、被告丁○○、被告乙○○三人均堅詞否認有何檢察官起訴意旨所指前述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之犯行,被告己○○辯稱:沒有任何替派頓公司向衛生署遊說並收受款項之行為,派頓公司實際負責人吳寬仁、胡素華、美時公司乙○○這三個人均與我不相識,從未接觸聯繫,吳寬仁透過乙○○介紹、委託丁○○向衛生署、中央健保局進行催促遊說的事,我不知道也沒有參與,吳寬仁委由胡素華於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二日、九十四年十月十八日匯款各四十萬元,匯入丁○○國泰世華銀行天母分行帳戶後,丁○○於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七日、九十四年十月二十日匯給乙○○十萬元、二十萬元,並沒有交給我,所以丁○○於調查站時陳述提領現金六十萬元交給我並非事實,且依通訊監察譯文內容可知,胡素華匯予丁○○的八十萬元是他們二人拆分,我並不知情等語(詳訴字第二二六七號卷四第三七頁至第三九頁);被告丁○○辯稱:這些款項是派頓公司請我處理有關衛生署及健保局的事,因我做藥品工作已經十七、八年,在該行業建立一些人脈,但我沒有利用己○○的關係去做,也跟己○○服務處的人無關等語(詳訴字第二二六七號卷一第一一五頁背面至第一一六頁);被告乙○○則辯稱:那些款項是因為美時公司與羿盛公司已經來往多年,很多生意上的事情吳寬仁都會詢問我,我也會幫忙他,包括介紹丁○○,所以是吳寬仁為感謝我才給我的款項,又因為吳寬仁擔心員工知道他感謝我,而我又認識丁○○,吳寬仁也想感謝丁○○的幫忙,所以吳寬仁才會將款項匯給丁○○,再請丁○○將其中部分款項轉交給我,不是因為我在九十四年九月或九十四年十月間幫他處理特別的事情等語(詳訴字第二二六七號卷一第一一九頁背面)。

(2)經查:①吳寬仁係派頓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於九十四年七月間,為

使該公司製造之「多肌樂」藥品能順利向行政院衛生署申請更名為「得舒服錠」,藉以提高中央健保局所核定的健保給付價格,吳寬仁乃找時任美時公司副總經理之被告乙○○居間介紹被告丁○○,期使行政院衛生署能儘速核發派頓公司「得舒服錠」之許可證,吳寬仁透過協助派頓公司辦理許可證之顧問胡素華,於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二日匯款四十萬元至被告丁○○開設之國泰世華天母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被告丁○○除於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七日,將其中十萬元匯給被告乙○○外,其餘三十萬元由被告丁○○提現。嗣派頓公司取得「得舒服錠」許可證後,為使中央健保局能依吳寬仁所指定之每顆六.三元核定該藥品之健保給付價,再次透過被告乙○○要求被告丁○○,向中央健保局進行遊說,被告丁○○乃於九十四年十月三日,撥打電話至中央健保局,找專員兼任藥材小組組長陳尚斌進行遊說,希望其能以每顆六.

三元之價格,核定派頓公司「得舒服錠」之健保給付價。經陳尚斌同意後,中央健保局乃於九十四年十月十二日核定「得舒服錠」為六.三元(成本價為一.三元)。而吳寬仁又於九十四年十月間,透過胡素華匯款四十萬元至被告丁○○前揭國泰世華天母分行帳戶內,被告丁○○除匯款二十萬元給被告乙○○外,其餘二十萬元亦提領現金等情,固據被告丁○○、被告乙○○供明在卷,並有行政院衛生署九十四年七月十三日衛署藥字第○○○○○○○○○二號書函(詳偵字第一八二0一號卷二第二五五頁)、中央健康保險局九十四年九月二日健係藥字第○○○○○○○○○六號函(詳偵字第一八二0一號卷二第二0一頁)、中央健康保險局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二日便條一張(詳偵字第一八二0一號卷二第二0二頁)、中央健康保險局九十四年十月十二日健保藥字第○○○○○○○○○○號函暨附件全民健康保險藥品價格明細表(詳偵字第一八二0一號卷二第二五五頁至第二五七頁、他字第三七六四號卷第十八頁至第十九頁)、得舒服錠原料九十四年至九十五年進存記錄二張、多肌樂錠製造命令一份(製造批號0一六五)、得舒服錠製造命令一份(製造批號0三六六)、得舒服錠製造命令一份(製造批號0五六六)派頓公司與衛生署往來公文一批(詳偵字第一八二0一號卷一第五十頁至第五四頁附扣案物)、中央健康保險局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函暨九十八年九月二十二日行政院衛生署令、全民健康保險藥價基準、「多肌樂」及「得舒服錠」二種藥品之健保給付價格乙案之說明、西藥許可證查詢系統關於「多肌樂」及「得舒服錠」之資料、簽於醫務管理處、臺灣派頓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九十四年七月十五日台派字第0七一五號書函、中央健康保險局九十四年九月二日健保藥字第○○○○○○○○○○號函、臺灣派頓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九十四年九月二十八日台派字第0九二八號書函及附件、中央健康保險局九十四年十月十二日健係藥字第○○○○○○○○○○號函暨附件全民健康保險藥品價格明細表(詳訴字第二二六七號卷二第一四五頁至第二0七頁)、胡素華之彰化銀行永春分行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詳偵字第一八二0一號卷二第二五八頁至第二五九頁、他字第三七六四號卷第二十頁至第二一頁、第三五頁至第三六頁、第一0四頁至第一0六頁)、胡素華之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二張(詳他字第三七六四號卷第三二頁至第三四頁、偵字第一八二0一號卷二第二六0頁至第二六一頁)、乙○○之高雄銀行文化中心分行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詳偵字第一八二0一號卷二第二一六頁至第二一七頁)、財團法人健康家庭文教基金會九十四年度分類帳簿、財團法人健康家庭文教基金會收據八張(詳偵字第一八二0一號卷一第八四頁至第九五頁、偵字第一八二0一號卷三第三五八頁、第三六三頁),此部分之事實,固堪認定。

②就衛生署九十四年七月十三日核准派頓公司「多肌樂」更

名為「得舒服錠」部分,被告己○○、被告丁○○均否認有向衛生署進行遊說,而證人謝誌航即當時衛生署藥政處第四科副審查員固證稱曾多次接獲胡素華電話詢問派頓公司藥品許可證變更登記事項,惟表示其未與被告丁○○、被告己○○有何接觸等語(詳偵字第一八二0一號卷四第四五頁),證人吳寬仁、胡素華於調查局均證稱:胡素華聯繫丁○○之翌日或隔二日,更名申請就通過了等語(詳他字第三七六四號卷第二七頁、第九八頁頁),顯見吳寬仁及胡素華二人均不認為被告丁○○就此更名變照之事有何助力,惟縱然如此,吳寬仁仍要求胡素華於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二日匯款四十萬元予被告丁○○,以資酬謝,俾利將來可再請託,亦經其二人證述明確(詳他字第三七六四號卷第二八頁至第二九頁、第九九頁);被告丁○○再於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七日匯出十萬元予被告乙○○,作為居間介紹之費用。嗣就中央健保局核定「得舒服錠」之健保給付價一事,乃經吳寬仁、胡素華再次請託被告丁○○向中央健保局詢問以確保價格,事後並由胡素華於九十四年十月十八日匯款四十萬元入被告丁○○國泰世華天母分行帳戶,被告丁○○再於九十四年十月二十日匯出二十萬元予被告乙○○,此分據被告丁○○、被告乙○○、吳寬仁、胡素華於調查局時分別陳述明確(詳他字第三七六四號卷第二八頁至第二九頁、第四二頁、第八四頁至第八六頁、第九八頁至第一00頁),復對照附表二編號六七至七四所示通訊監察譯文,被告丁○○雖確有於九十四年九月二十八日上午十一時四十四分許、九十四年九月三十日上午十一時五十四分許、九十四年十月三日下午十六時四十二分許撥打電話至中央健保局找陳尚斌討論派頓公司申請核定「得舒服綻」健保給付價為六.三元之事,並傳真相關資料給陳尚斌;又依附表二編號五八、五九、八七、八八所示通訊監察譯文,胡素華告知被告丁○○已匯入,被告丁○○再告知被告乙○○將匯入其帳戶,其二人再朋分款項之事實,亦堪認定。

③惟依前所呈之內容,被告乙○○介紹吳寬仁、胡素華向被

告丁○○請託,由被告丁○○出面向衛生署詢問「得舒服錠」更名變證、向中央健保局詢問「得舒服錠」核定健保給付價,事後吳寬仁透過胡素華匯款四十萬元、四十萬元予被告丁○○,被告丁○○再匯款十萬元、二十萬元予被告乙○○,是其四人就請託及對價關係,應有意思合致,然就被告己○○是否明知上情且有參與、收受款項,不無疑義:

⑴訊據被告己○○固辯稱:沒聽過派頓公司云云(詳訴字第

二二六七號卷一第二三二頁背面),而被告丁○○亦於偵查中多次陳稱:「其餘六十萬元請我提領現金轉交給己○○委員」、「另外六十萬元現金我提領後直接送到立法院己○○委員的辦公室給己○○本人」、「我只交六十萬元給己○○。我記得是分二次給己○○」、「其餘的六十萬元我有交給己○○」云云(詳他字第三七六四號卷第七九頁、第一六二頁至第一六三頁、第一七一頁),並經原審勘驗錄音光碟並製作勘驗筆錄無誤(詳訴字第二二六七號卷三第二九0頁至第二九一頁背面)。惟觀諸國泰世華銀行天母分行函送被告丁○○帳戶明細資料顯示,被告丁○○分別於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七日、九十四年十月二十日分別匯出十萬元、二十萬元予被告乙○○(詳訴字第二二六七號卷一第二一九頁、訴字第二二六七號卷三第二0六頁至第二0七頁),而前開通訊監察譯文亦顯示被告丁○○曾匯款二筆給被告乙○○,故被告丁○○所餘款項應僅剩五十萬元,而非六十萬元,則被告丁○○前揭所稱:其提領六十萬元給被告己○○乙節,已與事實不符。

⑵又被告丙○○雖曾於九十五年七月十九日在調查局時稱:

己○○告知丁○○於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交付二十萬元,並指示我與丁○○聯絡如何作帳,丁○○就要求依我提供之人名開立捐贈基金會之收據,但因當時適逢九十四年三合一選舉,我就問丁○○可否開立捐贈政治現金之收據來替代,我則依丁○○的要求將該三萬元,分別開立游麗慧捐助二萬元、丁美玲贊助一萬元,不過己○○直至十二月初才交給我三萬元作帳核銷等語(詳偵字第一八二0一號卷一第七六頁至第七六頁背面),並有附表二編號九十、九一所示通訊監察譯文可資佐證;又檢察官起訴意旨所指:以游麗慧名義捐贈擬參選人黃瑞華五萬元、捐贈陳皆興三萬元、財團法人健康家庭文教基金會二萬元、以丁美玲名義捐贈擬參選入李建智三萬元、施向青五萬元、臺東縣學生家長協會一萬元、財團法人健康家庭文教基金會一萬元之時間,均於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二月間,與派頓公司於九十四年十月十八日匯款給被告丁○○之時間,相隔一個月以上,則此等收據之款項來源,是否即係派頓公司於九十四年十月十八日匯給被告丁○○之二十萬元,尚難遽予勾稽。況游麗慧及丁美玲均稱不知該等捐贈款項之來源等語(詳偵字第一八二0一號卷三第三五六頁、第三六0頁),則被告丁○○究有無將派頓公司匯入之四十萬元、四十萬元提領轉交被告己○○、何時轉交、轉交金額為何,均屬不明。

⑶又被告丁○○雖於附表二編號七一所示通訊監察譯文稱:

「這裡是己○○委員辦公室,我姓張」;附表二編號七三所示通訊監察譯文亦稱:「我是己○○立委辦公室」,但並無如同附表二編號三三、三四、四二、五一所示通訊監察譯文為美時公司向退輔會及所屬醫療院所關說藥品採購時稱:委員姊夫是藥廠副總經理云云,而如前所述,被告己○○與退輔會雖確有淵源,但就衛生署、中央健保局方面,遍查本件相關卷證,尚無證據證明被告己○○與有何人脈管道,復經立法院秘書長九十八年八月三日台立院人字第○○○○○○○○○○號函覆:被告己○○曾參與財政委員會、經濟及能源委員會均與衛生署或中央健保局之業務無關,而被告己○○雖曾於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九十五年一月十三日之第六屆第一會期、第二會期,參與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負責審查衛生署議案、中央健保局之預算案,再經由立法院全球資訊網查詢結果,被告己○○於九十四年九月至十月間之議事紀錄、質詢紀錄、發言紀錄,均無針對中央健保局預算之質詢或發言紀錄(詳訴字第二二六七號卷二第一0四頁至第一0五頁、訴字第二二六七號卷三第八九頁至第九三頁)。此外,亦無證據證明被告丁○○有以被告己○○名義向衛生署關說或遊說,已如前述。從而,實無從逕予推認被告己○○對於被告丁○○為派頻公司詢問「得舒服錠」許可證更名及核定健保價格等事,有何如悉、參與或朋分款項。

⑷再證人吳寬仁固證稱:「我想說認識一些立委,如果以後

有什麼事情拜託人家人家以後才會幫我的忙」、「我想要認識他們,改天有事情才能幫忙」、「以後如果有什麼事情,我想認識己○○立委,所以我那時候幫我關心不管有沒有怎樣,我還是想說給他們一些政治獻金」等語(詳訴字第二二六七號卷三第二一六頁背面至第二一八頁),但吳寬仁、胡素華均無從得知被告丁○○是否有將八十萬元全數轉交被告己○○,且實際上被告丁○○轉匯其中三十萬元給被告乙○○,可見以此八十萬元作為被告己○○之政治獻金,僅係吳寬仁單方之期待,被告丁○○是否確實進行轉交,尚無證據證明。

⑸承上所述,被告丁○○有無將派頓公司給付之八十萬元其

中之六十萬元、或五十萬元、或二十萬元轉交被告己○○,尚屬不明,且被告己○○於此衛生署核准更名、中央健保局核准健保給付價之過程中,有何助力,亦無證據可佐。從而,實難僅以被告丁○○有如附表二編號二一所示通訊監察譯文,於九十四年八月二十四日向派頓公司經銷商濟源藥品有限公司董事長郭志明提及:「因為委員有講說,之前已經,都已經有處理一些了嘛,衛生署那邊也有在處理,然後保險局這邊我們也處理嘛..我覺得就是你們該處理的部分是不是也跟委員處理一下」、「因為委員有在問啦,我一直也覺得說,全部處理完當然一起是最好」、「我跟委員報告說我們接這個case我都沒有跟委員說多少錢,因為我們是站在好朋友的立場一定要幫忙」,遽予認定被告己○○應有參與。此外,復查無其他證據足資證明被告己○○對於被告丁○○向中央健保局陳尚斌詢問「得舒服錠」健保給付價之事,有所知悉或參與,亦無證據證明被告己○○有收受被告丁○○轉交之派頓公司酬金,則被告己○○就被告丁○○之行為有無犯意聯絡,仍使本院存有合理之懷疑,自難認被告己○○有檢察官起訴意旨所稱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或圖利罪之犯行,既無證據證明被告己○○就此部分犯罪,即不能認被指為共犯貪污之被告丁○○、被告乙○○二人亦涉犯此部分之罪行。④揆諸前揭說明,尚難證明被告己○○、被告丁○○、被告

乙○○三人有此部分之犯行,又此部分依檢察官起訴意旨認與本院前揭認定被告己○○、被告丁○○二人有罪之部分,與此部分之犯行間,各具有刑法修正前之連續犯或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至被告乙○○部分,因依檢察官起訴書記載:「被告乙○○只有涉及犯罪事實二部分」(詳起訴書第四一頁),故自應就被告乙○○為無罪之諭知。

(三)有關美時公司生產之藥品行銷臺北榮民總醫院、臺中榮民總醫院、屏東安泰醫院、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部分:

1、就被告己○○、被告丁○○、被告丙○○三人被訴共同涉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明知為不實事項填製不實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罪嫌及刑法第二百十五條之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嫌部分:

(1)本件依檢察官起訴認定被告丙○○、被告己○○、被告丁○○三人涉犯此部分之犯行,無非係以「上述戊○○、甲○○等帳戶之存摺、印章均由丙○○保管、使用。而丙○○明知該美時公司所提供之薪資款項不實,仍與己○○、丁○○基於上開犯意聯絡,亦作為己○○之臺東服務處平日開銷使用,並登入其所掌之帳冊中」(詳起訴書第六頁),惟依前述,被告丙○○雖係立法委員己○○臺東服務處、財團法人健康家庭文教基金會、臺東縣學生家長協會之會計,然上開機構均非商業會計法第二條第一項所規範之營利事業機構之財團法人或非法人組織,縱被告丙○○為不實之登載,亦難以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明知為不實事項填製不實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罪嫌相繩,則被指稱為共犯之被告己○○、被告丁○○亦難以上開規定論罪。

(2)次按刑法第二百十五條之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係作為犯,必該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業務上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文書之積極行為,始得成立,若僅明知其為業務上應登載之事項而故不為登載之消極不作為,除視其情形,或成立其他罪名外,自難成立該罪(詳最高法院八十二年度台上字第六七七八號、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0八二號判決意旨參照),故按「刑法第二百十五業務上登載不實罪之構成,係指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而言,漏開統一發票,即其於銷貨時,根本未開立發票,付與買受人,並未為若何之登載,自無登載不實之積極行為之發生。」(詳最高法院七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五四五三號判決意旨)。查有關被告丙○○可能涉犯上開罪行之證據,無非係以扣案財團法人健康家庭文教基金會九十四年度分類帳簿、己○○臺東服務處現金簿為據,惟檢察官既起訴被告丙○○就立法委員己○○之助理即戊○○、甲○○薪資為不實登載,自與財團法人健康家庭文教基金會九十四年度分類帳簿無關;至經本院調取己○○臺東服務處現金簿,即扣案物編號二四之現金簿一冊,上開現金簿係黑紅色筆記本,自八十四年二月間起記錄至九十五年七月間止,每個月記載一張,內容為被告丙○○每個月月初領得收入款項後,扣除支出金額之記載,再於每個月月底由被告己○○於最末處記載「健庭」及日期,本案有關美時公司匯款之期間係九十四年六月間起至九十五年六月間止之記載(詳現金簿第一七四頁至第一九四頁),復均係記載月初有零用金收入,倘若月初零用金不足,即於月底再領取零用金為收入,其餘皆為有關支出金額之明細,顯然上開現金簿為被告己○○與被告丙○○二人對帳所使用之現金簿,而為被告己○○通常於月初給付一筆零用金後,由被告丙○○記載支出之明細;再細繹前述現金簿之內容(詳現金簿第一七四頁至第一九四頁),實係並未記載有關美時公司匯入之款項,但有將每月薪資支出記載於其上,則被告丙○○就前述與被告己○○二人間有關私人每月之對帳內容,漏未記載該部分之收入,揆諸前揭說明,已難認係屬從事業務之人本於其業務上之行為關係所製作之文書,況此現金簿之內容,係被告己○○與被告丙○○間就每月支出所作之私人對帳內容,更難謂係屬「業務上作成之文書」,難認被告丙○○之行為與刑法第二百十五條之構成要件相合,自難認被告己○○、被告丁○○與被告丙○○構成刑法第二百十五條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之共犯。

(3)綜上所述,被告己○○、被告丁○○、被告丙○○三人被訴共同涉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明知為不實事項填製不實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罪嫌及刑法第二百十五條之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嫌部分,尚與構成要件不符,自難各以上開罪名相繩,又此部分依檢察官起訴意旨認與本院前揭認定被告己○○、被告丁○○、被告丙○○三人有罪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與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間,各具有刑法修正前之連續犯或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此敘明。

2、就被告己○○、被告丁○○被訴與美時公司之連香君共同涉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明知為不實事項填製不實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罪嫌及刑法第二百十五條之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嫌部分:

經查本院雖已認定連香君確有於要求美時公司不知情之會計人員填製不實事項於會計憑證或帳冊中,惟連香君於美時公司之職稱為業務處長,依其自述職務範圍乃為美時公司綜理機關醫院用藥之推廣與銷售業務等語,業如前述(詳聲搜字第五一號卷第三四頁至第三五頁、訴字第二二六七號卷十第一四八頁背面),且遍查本件相關卷證,均無積極證據可證明連香君係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及其職務範圍係與會計業務相關,且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亦無從成立間接正犯,故連香君既無從成立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及刑法第二百十五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罪,則被指稱為共犯之被告己○○、被告丁○○亦難以上開規定相繩,又此部分依檢察官起訴意旨係與本院前揭認定被告己○○、被告丁○○二人有罪之部分,各具有刑法修正前之連續犯或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此敘明。

3、就被告己○○、被告丁○○二人被訴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嫌或同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五款之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罪嫌部分:

(1)訊據被告己○○、被告丁○○二人均堅決否認有何此部分之貪污治罪條例等犯行,被告己○○辯稱:我從未就美時公司藥品向醫院關說,至於丁○○於通訊監察錄音中一再自稱是我助理、秘書、立法委員辦公室等,那是丁○○假借我名義,我從未授權,戊○○、甲○○則是美時公司支付薪水贊助我服務處的助理等語;被告丁○○則辯稱:戊○○、甲○○二人的薪資,是因為我知道委員助理的費用其實不夠支付所有助理的開銷,所以我才以個人名義向美時公司拜託,請美時公司能否支持助理薪水,而且我也是美時公司的經銷商,因為美時公司對臺北市不熟,很多事情都找我幫忙,因此對於我的要求不好意思拒絕,美時公司也樂於與己○○建立關係,才會贊助己○○之助理薪水等語。

(2)就檢察官起訴意旨認被告己○○與被告丁○○遊說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屏東安泰醫院進行部分:

①按立法委員受託對政府遊說或接受人民遊說,在遊說法制

定前,依本法之規定。前項所稱對政府遊說,指為影響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決策或處分之作成、修正、變更或廢止所從事之任何與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人員之直接或間接接觸及活動;所稱接受人民遊說,指人民為影響法律案、預算案或其他議案之審議所從事之任何與立法委員之直接或間接接觸及活動,立法委員行為法第十五條定有明文。次按本法所稱遊說,指遊說者意圖影響被遊說者或其所屬機關對於法令、政策或議案之形成、制定、通過、變更或廢止,而以口頭或書面方式,直接向被遊說者或其指定之人表達意見之行為。本法所稱遊說者如下:一、進行遊說之自然人、法人、經許可設立或備案之人民團體或基於特定目的組成並設有代表人之團體。二、受委託進行遊說之自然人或營利法人。本法所稱被遊說者如下:一、總統、副總統。二、各級民意代表。三、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正、副首長。四、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人員,遊說法第二條亦定有明文。

②又遊說法雖係九十七年八月八日施行,惟其立法意旨均與

立法委員行為法第十五條相同,即遊說之對象應限於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之相關人員,惟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屏東安泰醫院均非屬上開規定所稱之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是顯與立法委員行為法及遊說法所稱之遊說對象不符,故縱被告己○○、被告丁○○確有遊說上開機構,惟仍無從據以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嫌或圖利罪嫌相繩,併此敘明。

(3)被告己○○、丁○○雖受美時公司乙○○、連香君之委託,出面向臺北榮民總醫院、臺中榮民總醫院遊說美時公司藥品之進用及價格問題,而自九十四年六月至七月,按月收取美時公司給付之助理薪資二萬元,並自九十四年八月起至九十五年六月止,按月收取美時公司給付之助理薪資四萬元(九十四年八月至十二月,其中之二萬元係以現金交付),共計四十八萬元,作為關說或遊說代價之事實,業如前述,惟被告己○○與被告丁○○共同接受美時公司請託對臺北榮民總醫院、臺中榮民總醫院遊說,是否已違反立法委員行為法第十六條,而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嫌。經查:

①本件被告己○○、被告丁○○所遊說之對象係臺北榮民總

醫院、臺中榮民總醫院,被告二人行為時之廢止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中榮民總醫院組織規程(一0二年十月三十日廢止)第一條:「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輔導會)為辦理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醫、社會醫療服務、醫事人員訓練及醫學研究發展,特依輔導會組織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設臺北榮民總醫院(以下簡稱本院)。」、同法第二條:「本院職掌如下:一、關於退除役官兵病人之診斷治療事項。二、關於一般病人之診斷治療事項。三、關於專業及醫事人員教學之訓練事項。四、關於與學術研究機構醫學醫務之合作研究發展事項。五、關於身心障礙重建事項。六、關於榮民醫療體系之醫療技術支援及輔導事項。七、關於接受政府或民間機構委託經營其他醫療院所事項。」;廢止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中榮民總醫院組織規程(一0二年十月三十日廢止)第一條:「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輔導會)為辦理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醫、社會醫療服務、醫事人員訓練及醫學研究發展,特依輔導會組織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設臺中榮民總醫院(以下簡稱本院)。」、同法第二條:「本院職掌如左:一、關於退除役官兵病人之診斷治療事項。二、關於一般病人之診斷治療事項。三、關於專業及醫事人員之訓練事項。四、關於與學術研究機構醫學醫務之合作研究發展事項。五、關於傷殘重建事項。六、關於榮民醫療技術支援及輔導事項。七、關於接受政府或民間機構委託經營其他醫療院所事項。」,是臺北榮民總醫院、臺中榮民總醫院所職掌之事務,均應與身為立法委員之己○○依憲法、憲法增修條文、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所賦予之職權無涉。上開各家公立醫院決定採購何品項之藥物,亦非被告己○○本於上下隸屬關係,基於立法委員之法定職權所能發揮之體系上實質影響力所及。被告己○○、被告丁○○雖於九十四年間接受美時公司之委託,出面向臺北榮民總醫院、臺中榮民總醫院詢問美時公司藥品之進用及價格問題,並收受上開報酬等情,然無從因此即謂被告己○○上開「遊說」行為,屬於憲法所賦予立法委員得行使之職權,而論以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

②至於檢察官起訴意旨認亦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

第五款之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圖利罪嫌,惟誠如前開所述,立法委員違反立法委員行為法第十六條規定,如上所述,僅屬立法委員義務與基本權利、利益迴避、倫理基本規範等概括性抽象法律,性質上屬陽光法案之一環,並非與立法委員執行職務有直接關係之法令,並非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之「法令」,自亦不能以該罪相繩,理由業如前述。再臺北榮民總醫院與臺中榮民總醫院之進用藥品作業流程部分如下:

⑴臺北榮民總醫院部分:藥品之申請,應由醫療部科主要使

用單位主治醫師以上人員提出;惟主治醫師申請時,須先經直屬醫療科部主管核定後為之。申請人兼任藥事委員會當會期委員者,不得申請進藥。經藥劑部受理申請後,提報至藥事委員會備查。審查程序分為初審及複審,須經由藥事委員會決議通過,有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修訂之臺北榮民總醫院申請進用常備藥品作業要點一紙附卷可參(詳訴字第二二六七號卷九第二二四頁背面至第二二六頁背面)。

⑵臺中榮民總醫院部分:藥品之申請,應由專科醫師提出增

列常備藥品臨床試驗申請,由藥劑部收案後,送人體試驗委員會提審(初審、複審),經審核通過後送藥事小組審議,經審議通過後再送藥事委員會決議通過,有九十三年六月十日修訂之臺中榮民總醫院藥品進用申請作業辦法一紙在卷可佐。

⑶是依上開臺北榮民總醫院、臺中榮民總醫院之申請進藥流

程,首先是由各醫院相關之專科醫師提出申請,經過該院藥事委員會審查通過後方進行採購等事實,應堪認定。惟不論各醫院藥事委員會均係採委員會制,即須經由表決後而方得決議是否須進用該藥品,今本院雖認定被告己○○、丁○○雖確實有向臺北榮民總醫院、臺中榮民總醫院遊說,使上開二醫院於九十四年間進用美時公司之藥品之事實,惟上開二醫院,均已符合上開藥品進用作業要點之規範流程(詳訴字第二二六七號卷四第一八四頁至第二三七頁、第二三八頁至第二七0頁、訴字第二二六七號卷九第九六頁至第一二四頁、第一二六頁至第二四0頁),且上開二醫院決議是否進用美時公司之藥品,仍須經由其等藥事會決議後方得確知,又遍查本件卷證,亦未見被告己○○、被告丁○○有何遊說臺北榮民總醫院、臺中榮民總醫院其他委員或同時有其他廠商之相同療效藥品與美時公司之藥品競爭之事證,況臺北榮民總醫院藥事委員會於九十四年所決議新進用之Butaro nssal spray10mg/ml 2.5ml、Witgen tab 10 mg,於同年新採購藥品Butaro nssalspray10mg/ml 2.5ml,再於九十五年間新採購藥品Witgen

tab 10mg,又採購時Butaro nssal spray10mg/ml 2.5ml之自費價格為二千二百元,採購價格為一千八百元、Witg

en tab 10mg之健保價格為三十元,採購價格為二十五元;臺中榮民總醫院藥事委員會於九十四年所決議新進用之Denosin 5mg、Arheuma 20mg、Butaro nasal spray10mg/

2.5ml、Basazyde 750mg,並於同年新採購藥品Denosin5mg,再於95年間新採購藥品Arheuma 20mg、Butaro nasa

l spray 10mg/2.5ml、Basazyde 750mg,又採購時Denosi

n 5mg之健保價格為十二.二元,採購價格為六.一元、Arheuma 20mg之健保價格為一百二十六元,採購價格為七

十.一二元、Butaro nasal spray 10mg/2.5ml之自費價格為二千二百元,採購價格為一千八百元、Basazyde 750mg之健保價格為十一.一元,採購價格為七.三八元,有臺北榮民總醫院一0三年十一月十一日北總藥字第○○○○○○○○○0號函暨藥品採購資料、臺北榮民總醫院一0三年十二月三日北總藥字第○○○○○○○○○○號函暨委員會紀錄與進用藥品資料、臺中榮民總醫院一0三年十一月七日中榮藥字第○○○○○○○○○○號函暨藥品採購資料及相關會議紀錄、臺中榮民總醫院一0三年十二月一日中榮藥字第○○○○○○○○○○號函暨藥品採購資料及相關會議紀錄附卷可按(詳訴字第二二六七號卷九第九六頁至第一一0頁、第一一一頁至第一一九頁背面、第一二六頁至第一三一頁、第一八五頁至第一九一頁),顯見其等最後採購價格亦低於健保或自費價格,而未見有何顯然圖利美時公司之情形。又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五款之圖利罪,其性質既屬結果犯,自應以有圖利之結果為其要件,本件既未見有何圖利美時公司之結果,亦未見臺北榮民總醫院、臺中榮民總醫院決議進用、採購美時公司上開藥品之結果與被告己○○之遊說間有何因果關係,則自難以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五款之圖利罪規定予以相繩。

③綜上所述,既無證據證明被告己○○犯罪,亦不能認被指

為共犯貪污治罪條例之被告丁○○犯罪。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以資證明被告己○○、被告丁○○二人有檢察官起訴意旨所指此部分之犯行,惟因此部分與被告己○○、被告丁○○所犯前揭有罪之部分,各具有刑法修正前之連續犯或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此敘明。

(四)有關羿盛公司生產之藥品行銷臺北榮民總醫院、臺中榮民總醫院部分:

1、就被告己○○、被告丁○○、被告庚○○被訴共同涉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嫌、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嫌部分:

(1)就有關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嫌部分:

①檢察官起訴意旨認被告庚○○、被告己○○、被告丁○○

三人涉犯此部分之犯行,起訴書記載「而被告庚○○明知林正峰非羿盛公司員工,仍自九十四年一月間起,接受被告丁○○指示,開始每個月由庚○○向羿盛公司申報林正峰之薪資,撥由被告己○○、被告丁○○等二人收取三萬元。迨九十四年五月間,羿盛公司取消使用林正峰名義不實申報薪資,再由被告庚○○基改以支付交際費項目作帳,提高為每個月支付被告己○○五萬元,上述款項均透過被告丁○○以現金當面交給被告己○○,直至九十五年七月間,被告己○○共計向羿盛公司收取約八十萬元之不法利益。」(詳起訴書第七頁),認定被告庚○○涉犯此部分之證據為被告庚○○所製作羿盛公司關係企業廣立達公司九十四年一月、九十四年二月、九十四年三月、九十四年四月、九十四五月薪資明細表五張,及廣立達公司九十四年一至十二月薪資總表一張(詳他字第三七六四號卷第八頁至第十二頁)、羿盛公司資料光碟(即扣押物品編號二十)、三家總公司之帳冊(即扣押物品編號二一)等為據(詳起訴書第二四頁至第二五頁)。

②經查羿盛公司關係企業廣立達公司九十四年一月、九十四

年二月、九十四年三月、九十四年四月、九十四五月薪資明細表五張,及廣立達公司九十四年一至十二月薪資總表一張(詳他字第三七六四號卷第八頁至第十二頁),其上固記載有林正峰每月薪資三萬元,然按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其所指之帳冊,係指商業會計法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三條所定之帳簿而言。苟非該等帳冊,縱有不實之填製記載,除成立他罪名外,尚難以該罪相繩(詳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五五五號判決意旨),依商業會計法第二十三條係規定「商業必須設置之會計帳簿,為普通序時帳簿及總分類帳簿。製造業或營業範圍較大者,並得設置記錄成本之帳簿,或必要之特種序時帳簿及各種明細分類帳簿。但其會計制度健全,使用總分類帳會計項目日計表者,得免設普通序時帳簿。」、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二條則分別規定會計帳簿序時帳簿及分類帳簿之種類;另按所謂「財務報表」,依商業會計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分為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業主權益變動表或累積盈虧變動表或盈虧撥補表、其他財務報表五種,則被告庚○○所製作之廣立達公司九十四年一月、九十四年二月、九十四年三月、九十四年四月、九十四五月薪資明細表,及廣立達公司九十四年一至十二月薪資總表,均非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帳冊及財務報表,至經調取上開扣案羿盛公司資料光碟,即扣押物品編號二十,其內之光碟資料或係廣立達公司,或係大陸珠海廣立達公司之資料,然其製作人均非被告庚○○,自難論以被告庚○○涉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嫌。

③至三家總公司之帳冊(即扣押物品編號二一),係羿盛公

司、建立富公司、禾鎧公司等三家公司之總分類帳、明細分類帳,其內並無任何記載廣立達公司有關林正峰之薪資三萬元等相關記錄,亦難認被告庚○○有何違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明知為不實事項而記入帳冊之行為。

④綜上所述,既無證據證明被告庚○○有此部分之犯罪,亦

不能認被指為共犯之被告己○○、被告丁○○涉犯此部分之犯罪。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以資證明被告庚○○、被告己○○、被告丁○○三人有檢察官起訴意旨所指此部分之犯行,惟因此部分與被告己○○、被告丁○○、被告庚○○所犯前揭有罪之部分,各具有刑法修正前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此敘明。

(2)就有關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嫌部分:

①本件檢察官起訴意旨以被告庚○○向羿盛公司申報林正峰

之薪資乙節,惟卷內所有證物僅有被告庚○○製作之臺灣廣立達公司九十四年一月、九十四年二月、九十四年三月、九十四年四月、九十四五月薪資明細表,及廣立達公司九十四年一至十二月薪資總表,並無被告庚○○以林正峰為薪資向羿盛公司申報薪資之任何資料,且被告庚○○既係將被告己○○之助理林正峰用以虛報廣立達公司之九十四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並非用以虛報羿盛公司之九十四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兩者之法人格並非同一,被告庚○○虛載上開廣立達公司之九十四年一月至五月薪資明細表,如何用以核銷羿盛公司之支出而幫助羿盛公司逃漏稅捐,雖原審發函詢問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倘若羿盛公司虛報員工薪資十五萬元,及虛報交際費三十五萬元,則羿盛公司逃漏九十四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之金額多少,另於九十五年虛報交際費則羿盛公司逃漏九十五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之金額多少為據,並以前述財政部高雄國稅局一0二年八月十六日財高國稅苓營字第○○○○○○○○○○號函覆(詳訴字第二二六七號卷八第十二頁至第十七頁),惟依上開函覆之記載,羿盛公司九十四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記載,羿盛公司之交際費於該年度僅申報四萬七千三百四十四元,顯證被告庚○○並無將羿盛公司交付之三十五萬元虛載為羿盛公司交際費並用以核銷羿盛公司九十四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另羿盛公司九十五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記載,羿盛公司之交際費於該年度僅申報二萬六千九百五十七元,亦證被告庚○○並無將羿盛公司交付之三十萬元虛載為羿盛公司交際費並用以核銷羿盛公司九十五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無法證明被告庚○○、被告己○○、被告丁○○三人有以前揭方式虛報羿盛公司之稅捐而逃漏羿盛公司之營業稅,自不能證明被告己○○、被告丁○○、被告庚○○三人另涉犯幫助羿盛公司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

②綜上所述,既無證據證明被告庚○○、被告丁○○、被告

己○○三人有此部分之犯罪,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以資證明被告三人有檢察官起訴意旨所指此部分之犯行,惟因此部分與被告己○○、被告丁○○、被告庚○○所犯前揭有罪之部分,各具有刑法修正前之連續犯或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此敘明。

2、就被告己○○、被告丁○○、被告丙○○三人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嫌部分:

查被告丙○○雖自承係立法委員己○○臺東服務處之會計,並為上開單位管理帳務,為從事特定業務之人,被告己○○更為立法委員己○○臺東服務處之負責人,又被告丙○○雖經認定確有開立不實收據之犯行,惟被告丙○○所任職之上開機構,均屬非營利事業機構之財團法人或非法人組織,此觀其等之登記證明書及捐助章程自明,業如前述(詳訴字第二二六七號卷十第二0二頁至第二一三頁),並非屬商業會計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所稱之「商業」,故被告丙○○縱身為上開機構之會計而開立不實收據之事實,然所開立之收據並非商業會計法所稱之會計憑證,被告丙○○即無從成立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罪,則被指稱為共犯之被告己○○、丁○○亦難以上開規定相繩,又因此部分依檢察官起訴意旨,與被告己○○、被告丁○○、被告丙○○所犯前揭有罪之部分,各具有刑法修正前之連續犯或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此敘明。

3、就被告己○○、被告丁○○二人被訴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嫌或同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五款之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罪嫌部分:

(1)訊據被告己○○、被告丁○○二人固不否認自羿盛公司領取前揭款項,惟均堅詞否認有何此部分之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之犯行,被告己○○辯稱:羿盛公司每個月都固定給我一些經費,都是丁○○交給我的,每個月二至五萬元不等、羿盛公司非常支持我,陳慶利的母親我都叫她姑姑,羿盛公司確實有用這種方式贊助我,但我沒有因他的贊助而去關說等語(詳偵字第二三五一一號卷第四五頁至第四六頁),被告丁○○則稱:不知羿盛公司為何給付前揭款項給己○○等語(詳他字第三七六四號卷第八七頁、第一六四頁頁)。

(2)查羿盛公司之會計庚○○固於偵查中證稱:「(問:前述妳每月匯給丁○○三萬元【後增至五萬元】用途為何?)我只知道是要由丁○○轉交給己○○,目的是希望日後有需要己○○幫助時,能有一個有力的幫手」等語(詳他字第三七六四號卷第五頁),然未指明所謂「需要幫忙」及「有力的幫手」有何具體事項可供調查。再遍觀附表二所示通訊監察譯文,均無對話是關於被告丁○○受陳慶利或姚志勇之託,向何機關單位關說羿盛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藥品。因此,難認被告己○○或被告丁○○有何遊說行為,作為前揭羿盛公司給付款項之對價。

(3)此外,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己○○有何職務上行為有收受賄賂、或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事項違背法令而圖自己或他人之利之情形,自不得以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嫌、同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五款之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圖利罪嫌相繩,即不能認被指為共犯貪污治罪條例之被告丁○○亦涉犯此部分之犯罪,就此部分,原均應為無罪之諭知,惟就被告己○○、丁○○因二人被訴此部分之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嫌,與本院認定被告己○○、被告丁○○所犯前揭有罪之部分,各具有刑法修正前之連續犯或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此敘明。

五、維持原判決及駁回上訴之理由:

(一)原審依調查證據所得,綜合全案辯論意旨,以被告己○○、被告丁○○、被告丙○○、被告庚○○、被告乙○○五人分別有前述被訴之犯行各不成立犯罪之情形,因而分別就被告己○○、被告丁○○、被告丙○○、被告庚○○四人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及就被告乙○○部分諭知無罪,依法洵無不合。

(二)檢察官提起上訴意旨猶以:1、原判決疏未認定立法委員對於行政院所屬之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及其所附屬單位,依法仍有監督其人事、預算及營運狀況之權及對於上開機關代表之質詢權依亦具監督及質詢權限,亦未說明何以非屬立法委員法定職權之理由,顯有判決理由不備之違法。因該建議、請託行為,既係出於立法委員職務權限之實質影響力並與其監督公務機關職務具有關連性,自應評價為立法委員「職務上之行為」之範圍內。原判決既臚列憲法、憲法增修條文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相關規定職權,並說明上開各項權限雖均規定為「立法院」之職權,但立法院實係由個別立法委員組成之合議制機關,立法院以機關名義行使上開權限時,仍須藉由組成員之立法委員經由提案、連署、表決或同意等前行為或準備行為,據以形成機關之意思。是關於個別立法委員參與議決有關上開各項立法院法定權限之行為時,所為諸如提案、連署、表決或同意之各項行為,就立法院內部或對他機關而言,均屬於其擔任立法委員之「法定職務權限行為」或「職務密接關連行為」。然卻疏未論斷被告己○○任職立法委員期間,對於行政機關亦具監督及質詢權限之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及其所附屬單位法定職權,亦未說明上開規定何以非屬立法委員法定職權之理由,顯有判決理由不備之違法。綜上,被告己○○利用立法委員之身分,向退輔會遊說,將美時公司生產製造之「飛得順」、「雅努麻」等藥品列入退輔會九十四年度常備用品聯標品項中,以使該會所屬之各榮民體系醫院能採購使用。派頓公司「多肌樂」向衛生署申請更名為「得舒服綻」、向中央健保局申請核定價條給付價六.三元由被告丁○○以己○○立法委員辦公室名義向中央健保局人員進行遊說,被告己○○於九十四年間,開始親自或透過被告丁○○向臺北、臺中榮民總醫院、屏東安泰醫院、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等多家醫療院所遊說,要求該等醫院採購美時公司之藥品。被告己○○於九十四年一月間,開始親自或透過被告丁○○向臺北、臺中榮民總醫院等多家醫療院所遊說,要求該等醫院採購羿盛公司經銷之藥品。皆應屬立法委員「職務上之行為」範圍內。是被告己○○、丁○○、乙○○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嫌或同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五款之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罪嫌。2、派頓公司實際負責人吳寬仁,於九十四年七月間,為使該公司製造之「多肌樂」藥品能順利向行政院衛生署申請更名為「得舒服錠」,藉以提高中央健保局所核定的健保給付價格,吳寬仁乃找美時公司之副總經理即被告乙○○居間介紹被告己○○助理被告丁○○,希望透過被告己○○立法委員身分向衛生署進行遊說,以使行政院衛生署能儘速核發派頓公司「得舒服錠」之許可證,惟被告丁○○與被告己○○在無任何遊說作為下,被告己○○、丁○○、乙○○等三人,在行政院衛生署於九十四年七月十三日,核發派頓公司上述藥品許可證後,要求派頓公司支付四十萬元之不法利益。吳寬仁因而委由胡素華於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二日匯款各四十萬元,匯入丁○○國泰世華銀行天母分行帳戶,丁○○再於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七日匯予乙○○十萬元。則被告丁○○、乙○○涉犯修正前詐欺取財罪嫌,亦應為起訴事實所涵攝,依法應曉諭檢、辯及被告雙方,就被告有無涉及此一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犯罪併為攻、防,但原審法院於審理程序中,就此漏未曉諭,亦未見判決內斟酌,亦有已受請求事項漏未判決之失。故原審竟判決認被告乙○○無罪,及就被告己○○、被告丁○○二人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部分,顯有不當,為此提起上訴云云。然查:

1、有關前述一(一)有關美時公司「飛得順」、「雅努麻」藥品列入退輔會九十四年度常備用品聯標品項部分,因退輔會之進藥流程,仍須經由藥審會進行決議方得確知,況被告己○○縱使為立法委員,而退輔會縱使如檢察官上訴書所載其人事、預算及營運狀況須行政院監督,且行政院應再將上開內容報立法院審議,然此係立法院對行政院審議行政院所屬機關之人事、預算及營運狀況,並非立法委員審議,遑論最後決定權係屬於藥審會進行委員會表決後決定,更難謂被告己○○對退輔會之遊說係屬其職務上之行為,尚難以該罪相繩;另前述一(二)有關派頓公司「多肌樂」更名為「得舒服錠」及向中央健保局申請核定價條給付價六.三元部分,卷內尚乏證據證明被告己○○有參與,況依派頓公司之吳寬仁、胡素華均證稱:胡素華聯繫丁○○之翌日或隔二日,更名申請就通過了等語(詳他字第三七六四號卷第二七頁、第九八頁頁),顯見吳寬仁及胡素華二人均不認為被告丁○○就此更名變照之事有何助力,佐以證人謝誌航即當時衛生署藥政處第四科副審查員證述其未與被告丁○○、被告己○○有何接觸等語(詳偵字第一八二0一號卷四第四五頁),益見被告己○○縱使為立法委員,然與派頓公司「多肌樂」更名為「得舒服錠」及向中央健保局申請核定價條給付價六.三元並無任何關係;至前述一(三)美時公司生產之藥品行銷臺北榮民總醫院、臺中榮民總醫院、屏東安泰醫院、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部分,其中屏東安泰醫院、中國醫藥大學附醫院係均非屬上開規定所稱之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至臺北榮民總醫院、臺中榮民總醫院申請進藥流程須須經藥事委員會審理通過,並均採委員會制,須經由委員會決議,縱使被告己○○為立法委員,實難認被告己○○能對上開藥事委員會決議有何實質上之決定影響力,難謂屬其職務上之行為;另前述一(四)有關羿盛公司生產之藥品行銷臺北榮民總醫院、臺中榮民總醫院部分,並無任何對話係關於向何機關單位關說羿盛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藥品,被告己○○縱係立法委員,亦與被訴前述一(四)無關,均據本院詳為說明如前,故檢察官第一點上訴內容,自無理由。

2、有關前述一(二)有關派頓公司「多肌樂」更名為「得舒服錠」及向中央健保局申請核定價條給付價六.三元部分,檢察官上訴書亦認定此與被告己○○身為立法委員無關,且被告己○○、被告丁○○亦未替派頓公司為任何舉措,已難證明被告己○○、被告丁○○有何檢察官所稱違反貪污治罪條例之犯行;至按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之構成要件須以行為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然本件交付款項之派頓公司吳寬仁、胡素華從未證述係遭被告丁○○或被告己○○詐騙,反均證述不認為被告丁○○就此更名變照之事有何助力,惟縱然如此,吳寬仁仍要求胡素華於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二日匯款四十萬元予被告丁○○,以資酬謝,俾利將來可再請託,亦經其二人證述明確(詳他字第三七六四號卷第二八頁至第二九頁、第九九頁),再參以證人吳寬仁證稱:「我想說認識一些立委,如果以後有什麼事情拜託人家人家以後才會幫我的忙」、「我想要認識他們,改天有事情才能幫忙」、「以後如果有什麼事情,我想認識己○○立委,所以我那時候幫我關心不管有沒有怎樣,我還是想說給他們一些政治獻金」等語(詳訴字第二二六七號卷三第二一六頁背面至第二一八頁),益見派頓公司吳寬仁交付前述款項,並非遭詐騙,足證檢察官上訴書第二點認被告己○○、被告丁○○、被告乙○○涉犯修正前詐欺取財罪嫌,亦應為起訴事實所涵攝,依法應曉諭檢、辯及被告雙方,就被告有無涉及此一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犯罪併為攻、防云云,核無理由。

綜上所述,並無證據證明被告己○○、被告丁○○及被告乙○○確有檢察官起訴意旨所指貪污治罪條例等之犯行,原判決為被告乙○○無罪之諭知,及就被告己○○、被告丁○○二人被訴貪污治罪條例部分之犯行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部分,均無不合,檢察官上訴仍執前詞為爭執,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十一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條、第九條,刑事妥速審判法第七條,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第三條之一第三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廖江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法 官法 官本件被告均不得上訴。

檢察官就有罪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檢察官就本院維持第一審就被告乙○○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之理由,以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事為限: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二、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三、判決違背判例。

限制上訴部分,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附表一:

┌──┬────────┬───┬───────┬─────────┐│編號│開立收據名義人 │金 額│內 容│卷證所在頁數 │├──┼────────┼───┼───────┼─────────┤│一 │財團法人健康家庭│二萬元│茲收到游麗慧贊│詳偵字第一八二0一││ │文教基金會收據(│ │助本會 │號卷三第三五八頁 ││ │編號:一二九號)│ │ │ │├──┼────────┼───┼───────┼─────────┤│二 │財團法人健康家庭│一萬元│茲收到丁美玲贊│詳偵字第一八二0一││ │文教基金會收據(│ │助本會 │號卷三第三六三頁 ││ │編號:一二八號)│ │ │ │├──┼────────┼───┼───────┼─────────┤│三 │臺東縣學生家長協│一萬元│茲收到丁美玲贊│詳偵字第一八二0一││ │會收據(編號:一│ │助本會 │號卷三第三六四頁 ││ │二四號) │ │ │ │├──┼────────┼───┼───────┼─────────┤│四 │財團法人健康家庭│十萬元│茲收到梁素連贊│詳偵字第一八二0一││ │文教基金會收據(│ │助本會 │號卷三第三六九頁 ││ │編號:一二五號)│ │ │ │└──┴────────┴───┴───────┴─────────┘附表二:

┌─┬─────┬─┬─────┬───┬───┬───┬──────────────────────────┬─────┐│編│A │ │B │日期 │ 時間 │基地臺│內容摘要 │出處 ││號│ │ │ │民國 │ │位置 │ │ │├─┼─────┼─┼─────┼───┼───┼───┼──────────────────────────┼─────┤│一│0九三二八│→│0九三三九│九十四│十三時│臺北市│(連香君先撥通後拿給副總乙○○接聽)、、 │詳偵字第一││ │六八四九0│ │四八0六五│年八月│四十六│中正區│A:那件事情阿 │八二0一號││ │(連香君)│ │(丁○○)│一日 │分 │中山南│B:嗯!嗯! │卷一第一五││ │(乙○○)│ │ │ │ │路七號│A:那個姓「陳」(音模糊)很沒有行情,那有這個貴的 │六頁(臺中││ │ │ │ │ │ │B三 │B:啊? │高分檢九十││ │ │ │ │ │ │ │A:那有這個貴的 │四年度中分││ │ │ │ │ │ │ │B:什麼東西? │檢實監續字││ │ │ │ │ │ │ │A:那個○○○(聽不清楚)的事情 │第五七號)││ │ │ │ │ │ │ │B:好了嗎? │ ││ │ │ │ │ │ │ │A:好了啦 │ ││ │ │ │ │ │ │ │B:給他怎麼樣? │ ││ │ │ │ │ │ │ │A:沒有啊,那個價錢還沒下來阿 │ ││ │ │ │ │ │ │ │B:(健保)給付價還沒下來是不是? │ ││ │ │ │ │ │ │ │A:對,對,那個價錢我跟他談好了啦 │ ││ │ │ │ │ │ │ │B:OK! │ ││ │ │ │ │ │ │ │A:因為這原廠的跟吳董抱怨,那有這麼貴的,我說本來一│ ││ │ │ │ │ │ │ │ 百的,跟你打八折 │ ││ │ │ │ │ │ │ │B:真的啊!我跟你講,那天我進去辦公室,委員還說,幫│ ││ │ │ │ │ │ │ │ 美時弄了那麼多事情,結果這樣,一個月才領兩萬塊,│ ││ │ │ │ │ │ │ │ 實在不划算 │ ││ │ │ │ │ │ │ │A:喂!喂!你先領十萬給他,那絕對有的啦我就沒幫他那│ ││ │ │ │ │ │ │ │ 個,這樣比較好意思,好嗎? │ ││ │ │ │ │ │ │ │B:好阿 │ ││ │ │ │ │ │ │ │A:我跟他講過了,那個郭的很沒行情,還要出價呢,吳董│ ││ │ │ │ │ │ │ │ 打給我,我說這跟委員說妥當了,我也不好意思跟別人│ ││ │ │ │ │ │ │ │ 講,要不然我出啦,我出啦,吳董說不能這樣啦,公親│ ││ │ │ │ │ │ │ │ 變事主那有辦法,所以郭仔在問你的時候說,我都跟林│ ││ │ │ │ │ │ │ │ 副總講好了,我副總有算便宜一點的樣子,大家都認識│ ││ │ │ │ │ │ │ │ ,算那個一點,沒有算到夠,你說這樣就好。他可能這│ ││ │ │ │ │ │ │ │ 一、兩個禮拜就要給我了啦 │ ││ │ │ │ │ │ │ │B:OK! │ ││ │ │ │ │ │ │ │A:他會先給吳董,吳董收一收再匯來給我,我再匯給你,│ ││ │ │ │ │ │ │ │ 所以先領十萬元給你委員一下 │ ││ │ │ │ │ │ │ │B:OK! │ ││ │ │ │ │ │ │ │A:好嗎?這應該是沒問題了啦。阿你臺北請一下喔! │ ││ │ │ │ │ │ │ │B:沒問題阿,看你何時有空阿 │ ││ │ │ │ │ │ │ │A:好。錢給你再來請啦 │ ││ │ │ │ │ │ │ │B:好,好,OK │ │├─┼─────┼─┼─────┼───┼───┼───┼──────────────────────────┼─────┤│二│0九三二八│→│0九一九二│九十四│十四時│臺北市│A:喂!我香君啦,我問一下,後來Wingin有送進去│詳偵字第一││ │六八四九0│ │四0九七八│年八月│三十三│大安區│ 嗎? │八二0一號││ │(連香君)│ │(美時業務)│一日 │分 │仁愛路│B:Wingin有送進去了阿! │卷一第一五││ │(乙○○)│ │ │ │ │三段一│A:阿不是後來有一個價格有問題,是那一個? │六頁(臺中││ │ │ │ │ │ │三六號│B:價格有問題,後來瑞伯跟我商量,他沒辦法動啦,他沒│高分檢九十││ │ │ │ │ │ │十五樓│ 辦法動,就是還要百分之三十,因為百分之三十切的話│四年度中分││ │ │ │ │ │ │頂 │ ,他不收,一定所有的廠商都照辦 │檢實監續字││ │ │ │ │ │ │ │A:一律就是要照辦是不是? │第五七號)││ │ │ │ │ │ │ │B:對,就是原廠百分之二十,臺廠百分之三十,「七七公│ ││ │ │ │ │ │ │ │ 報」的沒有這個標準啦,他說不管「七七公報」或怎樣│ ││ │ │ │ │ │ │ │ ,因為其實我今天早上跟田主任(臺北榮總醫師A一0│ ││ │ │ │ │ │ │ │ 0000000)聊了大概半小時這個問題,我想說可│ ││ │ │ │ │ │ │ │ 不可以再回來百分之二十五這樣子,他說不行 │ ││ │ │ │ │ │ │ │A:我想說百分之三十還是不含百分之五嘛喔? │ ││ │ │ │ │ │ │ │B:我已經跟他講過了,我說田主任你這樣一弄的話,我到│ ││ │ │ │ │ │ │ │ 時候議價的時候又剝一層皮呢 │ ││ │ │ │ │ │ │ │A:對啊 │ ││ │ │ │ │ │ │ │B:他說,這個你放心,我幫你背書,到時候百分之三十就│ ││ │ │ │ │ │ │ │ 百分之三十,以後就不再弄了啦 │ ││ │ │ │ │ │ │ │A:喔!了解,了解 │ ││ │ │ │ │ │ │ │B:田主任是這樣講,我說你這樣講話,到時候可靠嗎?他│ ││ │ │ │ │ │ │ │ 說你不相信我,哈哈。我在那邊「ㄏㄨㄟ」了老半天,│ ││ │ │ │ │ │ │ │ 今天早上大概聊了半個小時,他坐著跟我聊天嘛,他們│ ││ │ │ │ │ │ │ │ 去跟他談判都失敗阿,不然(田主任表示)就慢慢等阿│ ││ │ │ │ │ │ │ │ ,我就不幫你排議程,其實我今天也是,前陣子我不是│ ││ │ │ │ │ │ │ │ 沒時間去嗎?因為瑞伯弄了沒辦法弄,所以我就打聽別│ ││ │ │ │ │ │ │ │ 家廠商,到底他們怎麼弄,等哪天想通了我再幫你排下│ ││ │ │ │ │ │ │ │ 一個會期,我認為這樣的話,時間有點急迫啦,我就當│ ││ │ │ │ │ │ │ │ 機立斷,我禮拜四的時候,我就跟「仁煌」說趕快切進│ ││ │ │ │ │ │ │ │ 去啦,叫「仁煌」再去跟田俊雄再喊一次,說這個東西│ ││ │ │ │ │ │ │ │ 我們老闆會殺人的呢,如果百分之三十這樣下去完全沒│ ││ │ │ │ │ │ │ │ 利潤啦,這樣子,他(田俊雄)說沒有利潤不要做阿 │ ││ │ │ │ │ │ │ │A:嗯!嗯! │ ││ │ │ │ │ │ │ │B:這樣講,所以後來我們就沒辦法,先把他送進去啦,因│ ││ │ │ │ │ │ │ │ 為這個我已經跟「Rance」講過了,這段期間如果│ ││ │ │ │ │ │ │ │ 還是磨不通啦,因為我怕他Delay到我的那個 │ ││ │ │ │ │ │ │ │A:對啊,對啦? │ ││ │ │ │ │ │ │ │B:Delay到我的議程,、、(後面談貼布的問題)、│ ││ │ │ │ │ │ │ │ 、(後來換副總乙○○接聽)、、 │ ││ │ │ │ │ │ │ │A(乙○○):喂!世明(音譯)阿 │ ││ │ │ │ │ │ │ │B:喂!副總 │ ││ │ │ │ │ │ │ │A:其他還沒開到的藥趕快送進去排隊阿,北榮開完藥委後│ ││ │ │ │ │ │ │ │ ,馬上就換三總了 │ ││ │ │ │ │ │ │ │B:我今天跟Jally都已經在商量了,Call藥委的│ ││ │ │ │ │ │ │ │ 部分我把整個CONTROL SITE整理出來,到│ ││ │ │ │ │ │ │ │ 時候分批Call,這你放心 │ ││ │ │ │ │ │ │ │A:所以北榮的部分交給Jally啦喔?然後三總這邊,│ ││ │ │ │ │ │ │ │ 、、(談幾個業務互補將藥委確定下來)、、,要約三│ ││ │ │ │ │ │ │ │ 總劉文雄(疑為Z000000000)出來談 │ ││ │ │ │ │ │ │ │B:會回去交EXPENSE(花費) │ │├─┼─────┼─┼─────┼───┼───┼───┼──────────────────────────┼─────┤│三│0九三二八│→│0九三五七│九十四│九時五│臺北市│A:現在要怎麼辦,陳自諒(員生醫院醫務長)還沒有約到│詳偵字第一││ │六八四九0│ │一五八六二│年八月│十一分│大安區│ 人喔? │八二0一號││ │(連香君)│ │(美時業務│二日 │ │復興南│B:沒關係啦,反正來就去找阿 │卷一第一五││ │ │ │張志僑) │ │ │路二段│A:我想說請也幫他請一請阿,大概一個人三萬啦,四個人│七頁(臺中││ │ │ │ │ │ │九號十│ 就十二萬給他阿 │高分檢九十││ │ │ │ │ │ │二樓頂│B:OK! │四年度中分││ │ │ │ │ │ │ │A:也是要去給他罵一下,讓他罵到爽一下 │檢實監續字││ │ │ │ │ │ │ │B:因為我禮拜六要去等結果,但是我睡過頭了 │第五七號)││ │ │ │ │ │ │ │A:沒關係啦,他禮拜幾有門診?禮拜四嗎? │ ││ │ │ │ │ │ │ │B:他禮拜四是下午在那個員生(音譯),禮拜六是早上,│ ││ │ │ │ │ │ │ │ 禮拜一是那個、、 │ ││ │ │ │ │ │ │ │A:禮拜四來得及嗎?來不及了對不對,來不及去員生找他│ ││ │ │ │ │ │ │ │ ,開會已經晚了,要不然你先打電話給他一下 │ ││ │ │ │ │ │ │ │B:我不敢 │ ││ │ │ │ │ │ │ │A:你不敢打喔!你真的不敢打,你晚上打給他、、說禮拜│ ││ │ │ │ │ │ │ │ 四要找他吃飯,沒有找他處理,我們這些藥也沒意思了│ ││ │ │ │ │ │ │ │ 、、(聊業務)、、 │ ││ │ │ │ │ │ │ │A:因為我來不及去等他員生的下診,絕對來不及,所以要│ ││ │ │ │ │ │ │ │ 去臺中找他 │ ││ │ │ │ │ │ │ │B:好 │ ││ │ │ │ │ │ │ │ │ │├─┼─────┼─┼─────┼───┼───┼───┼──────────────────────────┼─────┤│四│0九三二八│←│0九六八二│九十四│九時五│臺北市│B:那個院長大概十一點多會進來,我現在要知道是什麼樣│詳偵字第一││ │六八四九0│ │0五九二0│年八月│十八分│大安區│ 的狀況,要怎麼跟院長講,然後我要請委員打電話這樣│八二0一號││ │(連香君)│ │(丁○○)│二日 │ │復興南│A:你要打電話過去?你要打電話過去院長就會接了? │卷一第一五││ │ │ │ │ │ │路二段│B:對,對 │七頁(臺中││ │ │ │ │ │ │九號十│A:好,我告訴你,現在目前有兩個藥,一個是Danos│高分檢九十││ │ │ │ │ │ │二樓頂│ in,個是ALUMA啦,Dansin當時候他們在│四年度中分││ │ │ │ │ │ │ │ 小組,他們是由DSA江龍山做Try的,他做Try│檢實監續字││ │ │ │ │ │ │ │ ,還有那時候小組的,還有一個AIRR(健檢中心)│第五七號)││ │ │ │ │ │ │ │ 的主任藍宗亮啦,藍宗亮是提UCB個藥,CaiRo就│ ││ │ │ │ │ │ │ │ 對了,所以當時候假如說UCB配合百分之三十,我們│ ││ │ │ │ │ │ │ │ 當時候是報百分之三十啦,所以意思是說,原廠都可以│ ││ │ │ │ │ │ │ │ 做到百分之三十了,為什麼臺灣廠的也只有三十而已?│ ││ │ │ │ │ │ │ │ 所以他的意思是說,那這項藥就不要了,所以在小組就│ ││ │ │ │ │ │ │ │ 是這樣子被弄掉的啦 │ ││ │ │ │ │ │ │ │B:嗯! │ ││ │ │ │ │ │ │ │A:然後那時候陳本源(音譯)和藍忠亮(中榮醫師)可能│ ││ │ │ │ │ │ │ │ 兩個都已經套好了就對了,阿是說如果現在廠商願意, │ ││ │ │ │ │ │ │ │ 因為他說人家臺灣廠應該百分之五十阿,那我是覺得說 │ ││ │ │ │ │ │ │ │ ,那好阿,那我們也接受百分之五十,那應該是讓這個 │ ││ │ │ │ │ │ │ │ 藥的那個利基點上,可以跟院長講一下阿,因為藍忠亮 │ ││ │ │ │ │ │ │ │ 就比較搞怪阿,他就覺得他自己的藥進去就好了,尤其 │ ││ │ │ │ │ │ │ │ 這是中榮做的Try呢 │ ││ │ │ │ │ │ │ │B:這怎麼會降到百分之五十? │ ││ │ │ │ │ │ │ │A:對啊,真慘呢 │ ││ │ │ │ │ │ │ │B:確定要配合就對了? │ ││ │ │ │ │ │ │ │A:對 │ ││ │ │ │ │ │ │ │B:因為那天院長秘書有跟我講說什麼,他們昨天有開一個│ ││ │ │ │ │ │ │ │ 會啦,會前會就對了,就是說藥價,因為當然委員有這│ ││ │ │ │ │ │ │ │ 個案子來喔!他們也是要去做,但是他說因為醫院經營│ ││ │ │ │ │ │ │ │ ,所以他說他們昨天有討論到藥價,藥價如果沒有辦法│ ││ │ │ │ │ │ │ │ 配合的話,他們就真的很難去做一些處理這樣 │ ││ │ │ │ │ │ │ │A:對阿,所以就只好配合阿,像現在北榮不是也要配合百│ ││ │ │ │ │ │ │ │ 分之三十嗎? │ ││ │ │ │ │ │ │ │B:對啊,對啊!所以就是跟院長講說,我們也是願意接受│ ││ │ │ │ │ │ │ │ 配合,就是說會議討論的時候,就是說幫我們決議,也│ ││ │ │ │ │ │ │ │ 讓我們過,如果說要多少價格才讓我們過,我們來配合│ ││ │ │ │ │ │ │ │ 這個價格就可以過這樣 │ ││ │ │ │ │ │ │ │A:對啊!對啊!所以你要、、 │ ││ │ │ │ │ │ │ │A:所以他確定會提出來就對了? │ ││ │ │ │ │ │ │ │B:嗯!對,他們是說會 │ ││ │ │ │ │ │ │ │A:會,OK! │ ││ │ │ │ │ │ │ │A:而且他的意思是說喔,中榮做Try是拿Licens│ ││ │ │ │ │ │ │ │ e的Try,不是說隨便的Try,所以是經過衛生署│ ││ │ │ │ │ │ │ │ 的Try,原則上就是幫忙一下,這麼嚴謹的Try,│ ││ │ │ │ │ │ │ │ 怎麼還不過,你再強調這個嘛,然後因為我再跟你講一│ ││ │ │ │ │ │ │ │ 下,藍忠亮那時候的意思是說,他們是提UCB,是自│ ││ │ │ │ │ │ │ │ 己公司提自己公司的藥嘛,那們是提U-Algra,│ ││ │ │ │ │ │ │ │ 那後來聽說不能剔這個藥,後來剔一個Halumax│ ││ │ │ │ │ │ │ │B:嗯! │ ││ │ │ │ │ │ │ │A:對 │ ││ │ │ │ │ │ │ │B:有確定嗎?、、(談剔藥的事情)、、 │ ││ │ │ │ │ │ │ │A:第二個是Aluma,Aluma是一定要進的,因為│ ││ │ │ │ │ │ │ │ 當時候我們是藍忠亮同時提了Arava跟我們的,因│ ││ │ │ │ │ │ │ │ 為他們一沒開會了,所以他同時提的,可是他自己在小│ ││ │ │ │ │ │ │ │ 組的時候說這個藥都太貴了,他自己都搓掉了啦 │ ││ │ │ │ │ │ │ │B:嗯! │ ││ │ │ │ │ │ │ │A:他自己喔!他連那個Ampo,就是要打針的,一年四│ ││ │ │ │ │ │ │ │ 十的那個,如果病人要自費的,連那個藥都不進,那第│ ││ │ │ │ │ │ │ │ 一代的MTS、、(聊藥品)、、沒辦法跟院長提那麼│ ││ │ │ │ │ │ │ │ 細 │ ││ │ │ │ │ │ │ │A:那你覺得要怎麼說? │ ││ │ │ │ │ │ │ │B:現在這兩個狀況是怎樣?兩個藍忠亮都不會提,他都不│ ││ │ │ │ │ │ │ │ 支持就是了? │ ││ │ │ │ │ │ │ │A:他會提,可是他是說、、 │ ││ │ │ │ │ │ │ │B:還是配合提上去討論? │ ││ │ │ │ │ │ │ │A:對,對,對! │ ││ │ │ │ │ │ │ │B:那現在意思是怎樣?你們要給他們多少價差? │ ││ │ │ │ │ │ │ │A:價差就配合醫院阿,我們就配合醫院阿 │ ││ │ │ │ │ │ │ │B:所以這個Aluma也是要配合醫院就對了? │ ││ │ │ │ │ │ │ │A:對啊,對啊 │ ││ │ │ │ │ │ │ │B:那怎麼配合法? │ ││ │ │ │ │ │ │ │A:他要百分之五十就百分之五十,反正健保價一二六,對│ ││ │ │ │ │ │ │ │ 啊 │ ││ │ │ │ │ │ │ │B:OK!所以這兩個藥,你們都願意配合醫院政策,如果│ ││ │ │ │ │ │ │ │ 要百分之五十,我們也是配合這樣 │ ││ │ │ │ │ │ │ │A:臺大也是進了阿 │ ││ │ │ │ │ │ │ │B:Aluma臺大進了,OK!OK! │ ││ │ │ │ │ │ │ │A:你十一點要打嘛,如果有什麼狀況再跟我講一下 │ ││ │ │ │ │ │ │ │B:OK!OK! │ ││ │ │ │ │ │ │ │B:然後有個事情可能要跟副總講一下,因為上次有跟副總│ ││ │ │ │ │ │ │ │ 提,就是委員認為說幫你們辦這麼多事情,一個月只能│ ││ │ │ │ │ │ │ │ 兩萬,他那天有跟我講,說這樣子感覺有點太chea│ ││ │ │ │ │ │ │ │ p了 │ ││ │ │ │ │ │ │ │A:所以現在你每辦一件事情都有跟他談就對了 │ ││ │ │ │ │ │ │ │B:對啊,當然啦,這有交辦的事情都一定要讓他知道,你│ ││ │ │ │ │ │ │ │ 跟副總講,委員的意思是說,看每個月的費用是不是要│ ││ │ │ │ │ │ │ │ ,就是已經辦了這麼多件了,應該要,高雄也幫他辦好│ ││ │ │ │ │ │ │ │ 了嘛,對不對,是不是 │ ││ │ │ │ │ │ │ │A:可是他不是費用的部分,還有一些費用要給你們嗎? │ ││ │ │ │ │ │ │ │B:什麼費用? │ ││ │ │ │ │ │ │ │A:高雄你是說哪一家?喔!高榮就對了 │ ││ │ │ │ │ │ │ │B:對,高榮那兩個,那時候辦完以後,後來反正臺北BU│ ││ │ │ │ │ │ │ │ TARO,他也知道,因為我有跟他講過,他也有打電│ ││ │ │ │ │ │ │ │ 話 │ ││ │ │ │ │ │ │ │A:那一個BUTARO? │ ││ │ │ │ │ │ │ │B:臺北榮總的BUTARO,那時候要進的時候,他也有│ ││ │ │ │ │ │ │ │ 打電,因為我有跟他講 │ ││ │ │ │ │ │ │ │A:這個你要想辦法講阿,未來有一些費用也是要進你的口│ ││ │ │ │ │ │ │ │ 袋阿,你怎麼可以全部要叫我們買單? │ ││ │ │ │ │ │ │ │B:這個,這個,當然,因為,我跟你講,因為這個東西都│ ││ │ │ │ │ │ │ │ 不在我這裡,我都跟他講是美時的東西啦 │ ││ │ │ │ │ │ │ │A:你說那個什麼瘋話,你把我們剝兩層皮,你差不多一點│ ││ │ │ │ │ │ │ │B:我跟你講啦,到時候BUTARO,臺北這邊,反正沒│ ││ │ │ │ │ │ │ │ 關係,這個,可是他的感覺就是,你看後來還有中國啦│ ││ │ │ │ │ │ │ │ ,什麼的,他都有打電話去處理 │ ││ │ │ │ │ │ │ │A:憶大啦(音譯,某間醫院) │ ││ │ │ │ │ │ │ │B:憶大那些,所以,他的印象裡面是,美時的事情我們幫│ ││ │ │ │ │ │ │ │ 他們辦那麼多了,結果拿的是最少的這樣 │ ││ │ │ │ │ │ │ │A:不然你現在行情是多少? │ ││ │ │ │ │ │ │ │B:我們每一家都是給他一個月五萬啦 │ ││ │ │ │ │ │ │ │A:喔! │ ││ │ │ │ │ │ │ │B:你跟副總講,就算不到五萬,也不要差太多這樣啦,這│ ││ │ │ │ │ │ │ │ 樣委員也比較,因為我不曉得後續的事情要怎麼,但是│ ││ │ │ │ │ │ │ │ 你跟副總講真的一定要提高,不然我以後叫他打電話辦│ ││ │ │ │ │ │ │ │ 事情,他可能會不太願意啦 │ ││ │ │ │ │ │ │ │A:好 │ ││ │ │ │ │ │ │ │B:你跟副總講一下,這個部分可能還是要副總提高一下這│ ││ │ │ │ │ │ │ │ 樣、、(聊其他藥品)、、 │ │├─┼─────┼─┼─────┼───┼───┼───┼──────────────────────────┼─────┤│五│0九三二八│→│0九三二六│九十四│十時十│臺北市│A:歹勢啦,因為我剛剛叫人打電話去找院長 │詳偵字第一││ │六八四九0│ │三一二一0│年八月│二分 │大安區│B:沒關係,我跟你講喔,我明天ALUMA都不用講,因│八二0一號││ │(連香君)│ │(陳鳳梅)│二日 │ │復興南│ 為藍那邊我現在都用電話通好了,他會叫陳得源(中榮│卷一第一五││ │ │ │ │ │ │路二段│ 醫師)直接下來改記錄,現在就是趴數的問題,我們現│八頁(臺中││ │ │ │ │ │ │九號十│ 在還要打給陳得源,但他要我們用公用電話打給他,不│高分檢九十││ │ │ │ │ │ │二樓頂│ 能用手機,我現在在處理,所以我現在先跟你講一下,│四年度中分││ │ │ │ │ │ │ │ 講的時候有可能是百分之四十,好不好? │檢實監續字││ │ │ │ │ │ │ │A:好,沒問題,我現在這邊是有請人跟院長關照一下,這│第五七號)││ │ │ │ │ │ │ │ 兩個藥麻煩他關照一下就好了啦,這個可以講吧 │ ││ │ │ │ │ │ │ │B:關照沒關係,我要跟你報告,我有跟本源(陳本源)講│ ││ │ │ │ │ │ │ │ 那個Danosin!他說等開會完再說這樣吧,你知│ ││ │ │ │ │ │ │ │ 道我是要讓他知道我們本來剔的是Alagra,而且│ ││ │ │ │ │ │ │ │ 那個剔藥單,蕭主任,剔藥單是我們寫的,那個江龍山│ ││ │ │ │ │ │ │ │ 也是確實是剔Alagra,而且這個是跟小兒科的傅│ ││ │ │ │ │ │ │ │ 令協(音譯)協調好才剔這個藥,可是既然小組決議是│ ││ │ │ │ │ │ │ │ 要我們跟Tailinex的原廠跟臺廠比,我就跟他│ ││ │ │ │ │ │ │ │ 們講,你也知道我們如果跟比輸的藥比,我們怎麼比得│ ││ │ │ │ │ │ │ │ 過? │ ││ │ │ │ │ │ │ │A:我現在要先打電話跟對方講,要不然他ALUMA講的│ ││ │ │ │ │ │ │ │ 重,就慘了 │ ││ │ │ │ │ │ │ │B:現在都不要講,ALUMA都搓好了你聽懂意思嗎,現│ ││ │ │ │ │ │ │ │ 在是趴數的問題 │ ││ │ │ │ │ │ │ │A:不是,我的意思是就是請他打給院長,叫院長幫我們關│ ││ │ │ │ │ │ │ │ 照一下 │ ││ │ │ │ │ │ │ │B:不用,不用,因為這個是藍在主導,因為是他科裡的用│ ││ │ │ │ │ │ │ │ 藥,現在藍已經,因為他在臺北開會,整天都不會回來│ ││ │ │ │ │ │ │ │ ,他現在叫阿富哥跟得源,他會交代,叫我們處理阿,│ ││ │ │ │ │ │ │ │ 現在就是趴數的問題這樣,他說有可能是百分之四十,│ ││ │ │ │ │ │ │ │ 因為他現在的算法很奇怪,當初給他的是說,譬如說百│ ││ │ │ │ │ │ │ │ 分之三十,可是他們算出來是算百分之二十六,他們是│ ││ │ │ │ │ │ │ │ 怎麼算的阿?你聽懂意思嗎?他們說他們算起來不到百│ ││ │ │ │ │ │ │ │ 分之三十,是百分之二十六 │ ││ │ │ │ │ │ │ │A:我跟你講,他們用乘的啦,他們一二六乘以0.三 │ ││ │ │ │ │ │ │ │B:我知道0.七 │ ││ │ │ │ │ │ │ │A:對啦,乘以0.七對啦 │ ││ │ │ │ │ │ │ │B:因為你如果給他百分之三十,是乘以0.七,對不對 │ ││ │ │ │ │ │ │ │A:我們用除,我們除以一.三,當然只有百分之二十六而│ ││ │ │ │ │ │ │ │ 已 │ ││ │ │ │ │ │ │ │B:沒有,他現在在講的趴數是百分之二十六,現在只有寫│ ││ │ │ │ │ │ │ │ 趴數,沒有寫價格呢 │ ││ │ │ │ │ │ │ │A:他們用乘的阿,我們用除的阿,所以有差阿! │ ││ │ │ │ │ │ │ │B:我知,我知,我現在意思是說,阿富哥因為當時答應是│ ││ │ │ │ │ │ │ │ 三十,他會用三十五去講,硬講如果不行,會退到四十│ ││ │ │ │ │ │ │ │ 這樣,他說我要先跟你報價一下 │ ││ │ │ │ │ │ │ │A:好啦!就是乘以0.六就對了 │ ││ │ │ │ │ │ │ │B:對,對,對,現在就是這樣,我現在就是意思是說喔,│ ││ │ │ │ │ │ │ │ ,看他他如果說要堅持的話,看可不可以用我們輔導會│ ││ │ │ │ │ │ │ │ 保價的價格還有差嘛!對不對?差十幾塊嘛! │ ││ │ │ │ │ │ │ │A:嗯! │ ││ │ │ │ │ │ │ │B:我想說如果可以,就用健保價下去乘,不要用輔導會 │ ││ │ │ │ │ │ │ │A:對阿! │ ││ │ │ │ │ │ │ │B:他現在算法都很亂喔!你知道嗎? │ ││ │ │ │ │ │ │ │A:隨便啦! │ ││ │ │ │ │ │ │ │B:我知,反正就是百分之四十嘛,不管用哪一個那個,到│ ││ │ │ │ │ │ │ │ 最後,看他、、 │ ││ │ │ │ │ │ │ │A:再來「嚕」啦 │ ││ │ │ │ │ │ │ │B:我現在的意思是說,你ALUMA都不要講了,因為A│ ││ │ │ │ │ │ │ │ LUMA這邊他就可以結案了,你聽懂意思嗎?主導是│ ││ │ │ │ │ │ │ │ 在藍啦,因為他主要都是在他科裡,他沒有別的科、、│ ││ │ │ │ │ │ │ │A:那我要趕快先交代了,要不然、、 │ ││ │ │ │ │ │ │ │B:現在是Danosin │ ││ │ │ │ │ │ │ │A:Danosin一個就好了嘛,交代一個就好了嘛 │ ││ │ │ │ │ │ │ │B:對 │ ││ │ │ │ │ │ │ │A:我現在趕快打,不然他(丁○○)快要打給院長了 │ ││ │ │ │ │ │ │ │B:你趕快,你趕快。宋遠彬你跟他講主任明天整天都在,│ ││ │ │ │ │ │ │ │ 整天都在 │ ││ │ │ │ │ │ │ │A:好,好我明天打給你 │ ││ │ │ │ │ │ │ │B:好,拜拜 │ │├─┼─────┼─┼─────┼───┼───┼───┼──────────────────────────┼─────┤│六│0九三二八│→│0九六八二│九十四│十時二│臺北市│A:喂!後來他們跟我講那個中榮的Aluma,他們有找│詳偵字第一││ │六八四九0│ │0五九二0│年八月│十一分│大安區│ 那生聊了,結果醫生應該願意會幫忙啦 │八二0一號││ │(連香君)│ │(丁○○)│二日 │ │復興南│B:真的喔,所以只要講Danosin就好了 │卷一第一五││ │ │ │ │ │ │路二段│A:我想這樣子應該只講Danosin就好了,因為如果│八頁(臺中││ │ │ │ │ │ │九號十│ 他們那科在用了,院長應該也不會干涉啦 │高分檢九十││ │ │ │ │ │ │二樓頂│B:OK!瞭解 │四年度中分││ │ │ │ │ │ │ │ │檢實監續字││ │ │ │ │ │ │ │ │第五七號)│├─┼─────┼─┼─────┼───┼───┼───┼──────────────────────────┼─────┤│七│0九三二八│→│0九二二六│九十四│十時二│臺北市│A:我跟他交代好了,現在這樣子還要叫宋遠彬(音譯)來│詳偵字第一││ │六八四九0│ │三一二一0│年八月│十七分│大安區│ 嘛! │八二0一號││ │(連香君)│ │(陳鳳梅)│二日 │ │復興南│B:不用了啦,現在是Danosin而已,可是Dano│卷一第一五││ │ │ │ │ │ │路二段│ sin我想,我這邊可能從沈主任這邊,這個(ALU│八頁(臺中││ │ │ │ │ │ │九號十│ MA)我交給富哥應該就OK了。我問你,你知道Ar│高分檢九十││ │ │ │ │ │ │二樓頂│ ava健保價多少 │四年度中分││ │ │ │ │ │ │ │A:Arava八十八阿! │檢實監續字││ │ │ │ │ │ │ │B:八十八塊喔!你知道那個輔導會標的價格?我問相香他│第五七號)││ │ │ │ │ │ │ │ 說沒有呢 │ ││ │ │ │ │ │ │ │A:怎麼可能會有? │ ││ │ │ │ │ │ │ │B:沒有阿,當時在唱標的時候應該要記錄阿、、 │ ││ │ │ │ │ │ │ │B:我是在說,Danosin那邊,因為現在可能得源那│ ││ │ │ │ │ │ │ │ 邊也辦法了呢,我今天聽他這樣講,你聽懂意思嗎?因│ ││ │ │ │ │ │ │ │ 為他也不能去改會議,在會議上他也沒有說的餘地阿,│ ││ │ │ │ │ │ │ │ 他是主持而已阿 │ ││ │ │ │ │ │ │ │A:我的意思是他有沒有辦法去影響藍忠亮?因為他跟藍忠│ ││ │ │ │ │ │ │ │ 亮有時候對「到」在一起阿 │ ││ │ │ │ │ │ │ │B:因為藍今天都不在,只有剩明天 │ ││ │ │ │ │ │ │ │A:問題是,如果是你要宋遠彬再去給他一個壓力,看他會│ ││ │ │ │ │ │ │ │ 不會去找藍宗亮,也是要去阿 │ ││ │ │ │ │ │ │ │A:現在可能就是這邊去打一個Danosin的招呼這樣│ ││ │ │ │ │ │ │ │ 就好其他都不用了。Aluma確定阿富哥這邊是OK│ ││ │ │ │ │ │ │ │ 的? │ ││ │ │ │ │ │ │ │B:對,對,因為現在都在處理阿,現在都還在用,改一下│ ││ │ │ │ │ │ │ │ 就好了 │ ││ │ │ │ │ │ │ │A:還會再送到大會去就對了? │ ││ │ │ │ │ │ │ │B:當然啦!大會是一定會,就是他決議 │ ││ │ │ │ │ │ │ │A:我問你,像Danosin小組沒過會不會送上大會?│ ││ │ │ │ │ │ │ │B:會 │ ││ │ │ │ │ │ │ │A:你要確定這一點喔! │ ││ │ │ │ │ │ │ │B:確定 │ ││ │ │ │ │ │ │ │A:好 │ ││ │ │ │ │ │ │ │B:現在我們的作法就是請江龍山再提出來,江龍山叫我要│ ││ │ │ │ │ │ │ │ 去沈主任,說他那邊要支持這樣,他才要提,不然他不│ ││ │ │ │ │ │ │ │ 要提,所以今天和明天我都拜託沈主任這樣 │ ││ │ │ │ │ │ │ │A:好 │ ││ │ │ │ │ │ │ │B:現在就是再找阿富哥明天去跟藍講一下,因為我有說這│ ││ │ │ │ │ │ │ │ 是我們這邊拿License叫他拜託一下,我願意配│ ││ │ │ │ │ │ │ │ 合他贈的趴數這樣 │ ││ │ │ │ │ │ │ │A:嗯!所以陳德源你也跟他講了喔! │ ││ │ │ │ │ │ │ │B:那邊我剛剛都講了,可是我聽他的call,他說等開│ ││ │ │ │ │ │ │ │ 完再說,你看看。我跟你講,現在很奇怪一點就是,C│ ││ │ │ │ │ │ │ │ arinas(藥名)是怎樣又被我們拉上來,就是那│ ││ │ │ │ │ │ │ │ 天Carinas跟我們比,我覺得很奇怪,會議上 │ ││ │ │ │ │ │ │ │A:沒有這個會議 │ ││ │ │ │ │ │ │ │B:因為江龍山跟我講沒有提到這點,這個是陳德源給我的│ ││ │ │ │ │ │ │ │ Information │ ││ │ │ │ │ │ │ │A:嗯! │ ││ │ │ │ │ │ │ │B:那我現在確定陳德源的Information才是正│ ││ │ │ │ │ │ │ │ 確的,所你看看,現在有一個委員提出Carinas│ ││ │ │ │ │ │ │ │ 要跟我們比,我猜,這個委員就是、、 │ ││ │ │ │ │ │ │ │A:藍宗亮? │ ││ │ │ │ │ │ │ │B:他是其一,那你再猜 │ ││ │ │ │ │ │ │ │A:另外那個AIRR那個喔? │ ││ │ │ │ │ │ │ │B:NO!不是,我現在講的是AIRR的主任跟我講的,│ ││ │ │ │ │ │ │ │ 陳源嘛,就他們兩個嘛 │ ││ │ │ │ │ │ │ │A:所以我才跟你講,叫陳本源來壓、、 │ ││ │ │ │ │ │ │ │B:我現在就是猜不出這兩個是誰你知道嗎?我今天去我也│ ││ │ │ │ │ │ │ │ 跟他告知江龍山確定、、 │ ││ │ │ │ │ │ │ │A:可是這樣子我們要不要告訴他們,為什麼要比價,就讓│ ││ │ │ │ │ │ │ │ 我們過就好了 │ ││ │ │ │ │ │ │ │B:也可以阿,你去跟他這樣講阿,說我們願意搭配他們的│ ││ │ │ │ │ │ │ │ 那個,因為他們現在那個考量到成本,就是說成本的問│ ││ │ │ │ │ │ │ │ 題,所以在,沒有辦法在這次過,可是他會再考慮成本│ ││ │ │ │ │ │ │ │ 這樣 │ ││ │ │ │ │ │ │ │A:這次喔!宋遠彬去會用,阿這個美時把藥都交給我了阿│ ││ │ │ │ │ │ │ │ ,就是用他自己的藥去講就對了,說實在就是這樣 │ ││ │ │ │ │ │ │ │B:沒關係,你就講Danosin就好,Aluma都不│ ││ │ │ │ │ │ │ │ 用幫我們講 │ ││ │ │ │ │ │ │ │A:我知,我知 │ ││ │ │ │ │ │ │ │B:不要去講這一塊,這一塊都交給阿富哥了。我就跟他講│ ││ │ │ │ │ │ │ │ ,阿富哥那邊就是到極限就是四十,如果有任何問題,│ ││ │ │ │ │ │ │ │ 他會隨時跟你再聯繫 │ ││ │ │ │ │ │ │ │A:明天整天都有就是了 │ ││ │ │ │ │ │ │ │B:我有跟你講的那個,阿富哥說,有可能不用那麼多,他│ ││ │ │ │ │ │ │ │ 說他會再去探看看,他說他怕這樣會餵太大了,我是早│ ││ │ │ │ │ │ │ │ 上有跟阿富哥有表示這樣,我是說我先用我的交際費全│ ││ │ │ │ │ │ │ │ 部來弄,不夠的你(阿富哥)明年的先借我這樣,我都│ ││ │ │ │ │ │ │ │ 有跟他講了,我把我們討論的情形跟他講了,他是說可│ ││ │ │ │ │ │ │ │ 能不用那麼多,他會幫我看情形,會幫我去跟他講,他│ ││ │ │ │ │ │ │ │ 說今天可能見不到,但是剛剛緊急情況都有用電話在通│ ││ │ │ │ │ │ │ │ 了,現在他會交代,得源會去改,這樣就OK了 │ │├─┼─────┼─┼─────┼───┼───┼───┼──────────────────────────┼─────┤│八│0九三二八│→│0九三三九│九十四│十時三│臺北市│B:喂! │中檢95年度││ │六八四九0│ │四八0六五│年八月│十九分│大安區│A:你電話打了沒? │偵字第1820││ │(連香君)│ │(丁○○)│二日 │ │復興南│B:還沒有 │1 號卷一第││ │ │ │ │ │ │路二段│A:喔!好啦,太好了,副總一直跟我講說Aluma、D│159 頁(臺││ │ │ │ │ │ │九號十│ anosin都要講 │中高分檢94││ │ │ │ │ │ │二樓頂│B:喔!這樣喔! │年度中分檢││ │ │ │ │ │ │ │A:他就說,你Aluma一定要講到我們的喔,不要講到│實監續字第││ │ │ │ │ │ │ │ 原廠去呢 │57號) ││ │ │ │ │ │ │ │B:不會啦,不會啦,那有可能 │ ││ │ │ │ │ │ │ │A:講一下!你剛剛那個委員那件事我有跟他(副總乙○○│ ││ │ │ │ │ │ │ │ )提了啦,他是說請你禮拜一回來他跟你討論啦,他沒 │ ││ │ │ │ │ │ │ │ 有問題啦 │ ││ │ │ │ │ │ │ │B:這樣喔,OK!OK!好 │ ││ │ │ │ │ │ │ │A:你再幫忙用力一點喔阿 │ ││ │ │ │ │ │ │ │B:沒問題 │ ││ │ │ │ │ │ │ │A:要不要下去一趟阿?用電話可以嗎? │ ││ │ │ │ │ │ │ │B:我看委員跟院長講完怎樣嘛,如果有需要,我就下去一│ ││ │ │ │ │ │ │ │ 趟 │ ││ │ │ │ │ │ │ │A:麻煩兩樣都講好了! │ ││ │ │ │ │ │ │ │B:OK!好,好,好 │ ││ │ │ │ │ │ │ │A:不要說錯了喔,Aluma他們有點把小組會議有改了│ ││ │ │ │ │ │ │ │ 啦 │ ││ │ │ │ │ │ │ │B:喔!這樣子喔 │ ││ │ │ │ │ │ │ │A:只是在配合的percentage的部分阿 │ ││ │ │ │ │ │ │ │B:好,好 │ ││ │ │ │ │ │ │ │A:你說盡量會表現給,好嗎? │ ││ │ │ │ │ │ │ │B:OK! │ │├─┼─────┼─┼─────┼───┼───┼───┼──────────────────────────┼─────┤│九│0九三二八│→│0九三三九│九十四│十時四│臺北市│A:瑞伯,你找我? │詳偵字第一││ │六八四九0│ │四八0六五│年八月│十七分│大安區│B:對,對,對,你先把Damosin和Aluma的許│八二0一號││ │(連香君)│ │(丁○○)│二日 │ │仁愛路│ 可證傳真過去給院長室那邊 │卷一第一五││ │ │ │ │ │ │三段一│A:來,0四、、 │九頁(臺中││ │ │ │ │ │ │三六號│B:來,00-00000000 │高分檢九十││ │ │ │ │ │ │十五樓│A:給誰? │四年度中分││ │ │ │ │ │ │頂 │B:給院長秘書,叫什麼我忘記了 │檢實監續字││ │ │ │ │ │ │ │A:好 │第五七號)││ │ │ │ │ │ │ │B:然後你就寫那個己○○立委辦公室,喔 │ ││ │ │ │ │ │ │ │A:好,好 │ ││ │ │ │ │ │ │ │B:你就寫己○○立委辦公室 │ ││ │ │ │ │ │ │ │A:好,我直接請他們傳 │ │├─┼─────┼─┼─────┼───┼───┼───┼──────────────────────────┼─────┤│十│0九三二八│←│0九三二六│九十四│十一時│臺北市│B(鳳梅)向A(香君)回報Aluma百分之四十五,好│詳偵字第一││ │六八四九0│ │三一二一0│年八月│十三分│大安區│了 │八二0一號││ │(連香君)│ │(陳鳳梅)│二日 │ │復興南│ │卷一第一五││ │ │ │ │ │ │路二段│ │九頁(臺中││ │ │ │ │ │ │九號十│ │高分檢九十││ │ │ │ │ │ │二樓頂│ │四年度中分││ │ │ │ │ │ │ │ │檢實監續字││ │ │ │ │ │ │ │ │第五七號)││ │ │ │ │ │ │ │ │ │├─┼─────┼─┼─────┼───┼───┼───┼──────────────────────────┼─────┤│十│0九三二八│→│0九三二六│九十四│十八時│嘉義市│B(鳳梅)向A(香君)回報Danosin和Aluma│詳偵字第一││一│六八四九0│ │三一二一0│年八月│二十九│北港路│ 都沒問題了,都過了、、最主要是上層那個,今天聽了我│八二0一號││ │(連香君)│ │(陳鳳梅)│四日 │分 │一一二│ 就定心丸了,不然我這樣,到昨天我都在煩惱,你知道嗎│卷一第一五││ │ │ │ │ │ │二號四│ ? │九頁(臺中││ │ │ │ │ │ │樓 │A:喔!因為他們說上層有交代下來就對了? │高分檢九十││ │ │ │ │ │ │ │B:因為藍有這樣講,我就確定了你聽懂意思嗎?我不是跟│四年度中分││ │ │ │ │ │ │ │ 你講、、 │檢實監續字││ │ │ │ │ │ │ │ │第五七號)│├─┼─────┼─┼─────┼───┼───┼───┼──────────────────────────┼─────┤│十│0九三二八│→│0九二二六│九十四│十九時│臺南市│、、(聊藥委會的事情)、、 │詳偵字第一││二│六八四九0│ │三一二一0│年八月│五十八│東區東│B:我心裡在想,藍今天我找他,藍就說這個沒問題啦,這│八二0一號││ │(連香君)│ │(陳鳳梅)│四日 │分 │門路三│ 個上面有打招呼了,我跟你講,真正是院長那邊有用,│卷一第一五││ │ │ │ │ │ │段三一│ 反而那個宋遠彬去講那個反而沒用、、(後面聊業務)│九頁(臺中││ │ │ │ │ │ │二號六│ 、、 │高分檢九十││ │ │ │ │ │ │樓頂 │ │四年度中分││ │ │ │ │ │ │ │ │檢實監續字││ │ │ │ │ │ │ │ │第五七號)│├─┼─────┼─┼─────┼───┼───┼───┼──────────────────────────┼─────┤│十│0九三二八│→│0九三三九│九十四│十七時│高雄市│A:喂!我們公司說要匯錢給你,你的身分證字號呢? │詳偵字第一││三│六八四九0│ │四八0六五│年八月│二十分│三民區│B:(丁○○)喔!Z000000000 │八二0一號││ │(連香君)│ │(丁○○)│十日 │ │建安街│A:我念一次阿,Z000000000 │卷一第一五││ │ │ │ │ │ │六十八│B:對 │九頁(臺中││ │ │ │ │ │ │號十八│A:謝謝喔,因為這次要用指定的,所以要用 │高分檢九十││ │ │ │ │ │ │樓 │B:謝謝,阿什麼時候匯?是今天嗎? │四年度中分││ │ │ │ │ │ │ │A:他現在是作帳,一定是十五號以後 │檢實監續字││ │ │ │ │ │ │ │B:十五號以後,OK! │第五七號)││ │ │ │ │ │ │ │A:好,拜拜 │ │├─┼─────┼─┼─────┼───┼───┼───┼──────────────────────────┼─────┤│十│0九三二八│←│0九三三九│九十四│十五時│彰化縣│A:喂! │詳偵字第一││四│六八四九0│ │四八0六五│年八月│五十五│員林鎮│B:那個三總的案子下來了,可以請你們公司的人去送資料│八二0一號││ │(連香君)│ │(丁○○)│十一日│分 │莒光路│ 了 │卷一第一五││ │ │ │ │ │ │二九七│A:Danosin的嘛! │九頁(臺中││ │ │ │ │ │ │之六號│B:對,Danosin的,你要請他這禮拜趕快去,請看│高分檢九十││ │ │ │ │ │ │七樓頂│ 誰先拿張磁片去Copy那個表格,然後Form C│四年度中分││ │ │ │ │ │ │ │ opy回來填好後,再順便送資料去化驗,兩個可以同│檢實監續字││ │ │ │ │ │ │ │ 時進行 │第五七號)││ │ │ │ │ │ │ │A:送資料去化驗?送藥品去化驗啦 │ ││ │ │ │ │ │ │ │B:對,送藥品去化驗啦,這兩個事情要同時進行,弄完以│ ││ │ │ │ │ │ │ │ 後交給林總 │ ││ │ │ │ │ │ │ │A:嗯!林總藥師 │ ││ │ │ │ │ │ │ │B:對,交給林總藥師後就跟我講一聲,我會去輔保組(音│ ││ │ │ │ │ │ │ │ 譯)那邊去叫他們趕快把案子、、 │ ││ │ │ │ │ │ │ │A:這個藥是給你們公司的嗎? │ ││ │ │ │ │ │ │ │B:是阿!公司的 │ ││ │ │ │ │ │ │ │A:是你公司的,為什麼這個事情都我們跑? │ ││ │ │ │ │ │ │ │B:唉!因為這個資料我們不會弄阿。這個藥品的基本資料│ ││ │ │ │ │ │ │ │ 可能要你們PM才有辦法填資料吧? │ ││ │ │ │ │ │ │ │A:問題是你要去把磁片Copy回來才對啊 │ ││ │ │ │ │ │ │ │B:好,好,我直接交給阿趙或PM、、我只是要跟你交代│ ││ │ │ │ │ │ │ │ 案子下來了、、(後面聊榮總藥品的事情)、、 │ │├─┼─────┼─┼─────┼───┼───┼───┼──────────────────────────┼─────┤│十│0九三二八│←│0九三三九│九十四│十四時│臺中市│、、 │詳偵字第一││五│六八四九0│ │四八0六五│年八月│十八分│西屯區│B(瑞伯)香君,你跟副總說,上次那個費用好像還沒有下│八二0一號││ │(連香君)│ │(丁○○)│二十三│ │環中路│ 來 │卷一第一六││ │ │ │ │日 │ │三段八│A:你是說漁人的那個嗎? │0頁(臺中││ │ │ │ │ │ │八八號│B:對對對!嗯!是漁人還是、、,是那個、、 │高分檢九十││ │ │ │ │ │ │五樓頂│A:你怎麼那麼可愛,派頓喔? │四年度中分││ │ │ │ │ │ │ │B:對,派頓,派頓那個事情 │檢實監續字││ │ │ │ │ │ │ │A:派頓喔! │第六一號)││ │ │ │ │ │ │ │B:你跟他說,因為二十五號要給委員,我要從那邊貼補過│ ││ │ │ │ │ │ │ │ 去 │ ││ │ │ │ │ │ │ │A:喔! │ ││ │ │ │ │ │ │ │B:那筆還沒有下來這樣 │ ││ │ │ │ │ │ │ │A:你不好意思打給副總喔!、、(後面聊副總的事情)、│ │├─┼─────┼─┼─────┼───┼───┼───┼──────────────────────────┼─────┤│十│0九三二八│→│0九三二七│九十四│十四時│臺中市│A:喂!副總喔,不好意思,瑞伯剛剛打電話給我說,那個│詳偵字第一││六│六八四九0│ │四0九八九│年八月│十九分│西屯區│ 派頓的費用好像還沒有匯給他 │八二0一號││ │(連香君)│ │(乙○○)│二十三│ │環中路│B:漁人的,嗯! │卷一第一六││ │ │ │ │日 │ │三段八│A:喔!漁人喔! │0頁(臺中││ │ │ │ │ │ │八八號│B:嗯! │高分檢九十││ │ │ │ │ │ │五樓頂│A:他說他二十五號要補給委員 │四年度中分││ │ │ │ │ │ │ │B:我知,我知 │檢實監續字││ │ │ │ │ │ │ │A:麻煩你注意一下 │第六一號)││ │ │ │ │ │ │ │B:好 │ │├─┼─────┼─┼─────┼───┼───┼───┼──────────────────────────┼─────┤│十│0九三三九│→│0九三二七│九十四│十四時│臺北市│B:你是在老翻顛嗎? │詳偵字第一││七│四八0六五│ │四0九八九│年八月│二十六│北投區│A:怎樣? │八二0一號││ │(丁○○)│ │(乙○○)│二十三│分 │石牌路│B:我跟你講他董仔今天才出國回來,我明天會跟他講,我│卷一第一一││ │ │ │ │日 │ │二段二│ 跟他講講看什麼時候要匯,沒關係你先墊一下 │五頁背面(││ │ │ │ │ │ │0一號│A:我先墊,好好好! │臺中高分檢││ │ │ │ │ │ │B二 │B:沒有啦,我叫他先、、你事情也是要講阿,先墊先講差│九十四年度││ │ │ │ │ │ │ │ 兩天而已,我會逼他啦 │中分檢實監││ │ │ │ │ │ │ │A:明天我會先處理,我會先處理給委員 │續字第六四││ │ │ │ │ │ │ │B:做什麼碗糕呢? │號) ││ │ │ │ │ │ │ │A:好啦,不要罵啦,我知道你最近心情壞這樣 │ ││ │ │ │ │ │ │ │B:很好,很好,妹妹多好呢、、(閒扯)、、 │ ││ │ │ │ │ │ │ │B:我明天透早馬上跟他講 │ ││ │ │ │ │ │ │ │A:好,歹勢喔!副總,我會先跟委員處理 │ ││ │ │ │ │ │ │ │B:好 │ │├─┼─────┼─┼─────┼───┼───┼───┼──────────────────────────┼─────┤│十│0九三二八│←│0九三二七│九十四│十六時│彰化縣│A:副總 │詳偵字第一││八│六八四九0│ │四0九八九│年八月│四十九│員林鎮│B:你等一下,頭家要跟你講話、、(拿給老闆聽)、、 │八二0一號││ │(連香君)│ │(乙○○)│二十三│分 │莒光路│B:你們現在在請那個「推廣費用」喔,是每個月都固定的│卷一第一六││ │ │ │ │日 │ │二九七│ ,還是說有浮動,還是怎樣? │0頁(臺中││ │ │ │ │ │ │之六號│A:那些都是固定的,都是固定的 │高分檢九十││ │ │ │ │ │ │七樓頂│B:都是固定的,譬如你說「林妹」,就不管他開多少顆、│四年度中分││ │ │ │ │ │ │ │A:沒有,沒有,那個固定就是大概,等一下,我旁邊有很│檢實監續字││ │ │ │ │ │ │ │ 多業務(員)、、(走到一邊去聽)、、那個,譬如北│第六四號)││ │ │ │ │ │ │ │ 榮的部分,他大概都是一顆一塊錢的量啦,那邊三萬九│ ││ │ │ │ │ │ │ │ 是大概用滿了,對啦 │ ││ │ │ │ │ │ │ │B:所以他會不會說量多,需要更多的錢? │ ││ │ │ │ │ │ │ │A:這要看有沒有醫師,因為那個醫生就是自己算他能開多│ ││ │ │ │ │ │ │ │ 少量 │ ││ │ │ │ │ │ │ │B:我的意思是說,是不是每個月都是這樣的量,還是說每│ ││ │ │ │ │ │ │ │ 個月都是這樣的錢,因為你可能不夠阿,因為每個月都│ ││ │ │ │ │ │ │ │ 一八五,怎麼可能都一八五,是不是這樣? │ ││ │ │ │ │ │ │ │A:不是,因為如果以北榮那個量來講,是因為我們還有交│ ││ │ │ │ │ │ │ │ 際費、分花費去Cover其他的開銷,那些是用現金│ ││ │ │ │ │ │ │ │ 出去才會有那個三萬九出現啦 │ ││ │ │ │ │ │ │ │B:那就是每個月都會這樣子喔! │ ││ │ │ │ │ │ │ │A:對,那個是固定的 │ ││ │ │ │ │ │ │ │B:你們不希望說再多一點?你這個月有做比較多,所以就│ ││ │ │ │ │ │ │ │ 給你多一點 │ ││ │ │ │ │ │ │ │A:我懂你意思啦、、(聊費用給的方式,量有沒有辦法計│ ││ │ │ │ │ │ │ │ 算等問題)、、 │ ││ │ │ │ │ │ │ │B:因為我跟你講喔,我去拿五千塊,跟拿五萬塊,沒什麼│ ││ │ │ │ │ │ │ │ 不同啦,你聽懂意思嗎?一樣的手續 │ ││ │ │ │ │ │ │ │A:對阿!五百塊也一樣 │ ││ │ │ │ │ │ │ │B:沒什麼不同,一樣的手續,除非你可以全部不要 │ ││ │ │ │ │ │ │ │A:全部不要有全部不要的方式啦 │ ││ │ │ │ │ │ │ │B:嗯!我現在就是要這樣,我們要有好的Sales,良│ ││ │ │ │ │ │ │ │ 性循環啦、、 │ ││ │ │ │ │ │ │ │A:現在我們是有用另外一種方式去談阿,當然就是有可能│ ││ │ │ │ │ │ │ │ 變成就是兩節(節日)的Support出國的量,還│ ││ │ │ │ │ │ │ │ 是什麼的,會去談,那可能就是用Package談啦│ ││ │ │ │ │ │ │ │ ,幾個月用Package談啦,譬如說Muacti│ ││ │ │ │ │ │ │ │ on加Butaro去談啦,這樣子的阿,我們現在P│ ││ │ │ │ │ │ │ │ lan的幾個案子就是這樣阿,、、 │ ││ │ │ │ │ │ │ │ (聊固定的量的問題及進藥的問題)、、 │ │├─┼─────┼─┼─────┼───┼───┼───┼──────────────────────────┼─────┤│十│0九三三九│←│0九三二七│九十四│十八時│臺北市│A:喂! │詳偵字第一││九│四八0六五│ │四0九八九│年八月│四十三│松山區│B:喂!瑞伯! │八二0一號││ │(丁○○)│ │(乙○○)│二十三│分 │南京東│A:副總! │卷一第一一││ │ │ │ │日 │ │路五段│B:你明天先跟你委員處理一下啦,領給他一下啦 │五頁背面(││ │ │ │ │ │ │三十二│A:沒問題啦,我知 │臺中高分檢││ │ │ │ │ │ │號十五│B:我跟你講喔,對方如果沒給你,我會給你啦,不用怕啦│九十四年度││ │ │ │ │ │ │樓頂 │A:沒問題啦。我知 │中分檢實監││ │ │ │ │ │ │ │B:因為他今天才回來,打電話給他,他還沒有進去公司,│續字第六四││ │ │ │ │ │ │ │ 我明天再給你啦,最晚月底幫你處理啦 │號) ││ │ │ │ │ │ │ │A:沒關係啦,你那邊Follow好就好,我這邊我會先│ ││ │ │ │ │ │ │ │ 處理B:好,但就是我們這邊很急迫啦,北榮那個啦,│ ││ │ │ │ │ │ │ │ Wigin喔天喔,Win去的時候,那個誰阿,那個│ ││ │ │ │ │ │ │ │ 洗小施(音譯)不理他啦 │ ││ │ │ │ │ │ │ │A:喔!真的嗎? │ ││ │ │ │ │ │ │ │B:嗯!然後那個蘇東平(北榮精神科醫師)喔,因為我們│ ││ │ │ │ │ │ │ │ 簽約那個是、、黃正平(北榮精神科醫師)啦,他跟蘇│ ││ │ │ │ │ │ │ │ 東平不合,所以蘇東平在藥委把他拉去開會阿,他跟他│ ││ │ │ │ │ │ │ │ 說我們藥品(模糊),他說再說再說這樣,所以你可能│ ││ │ │ │ │ │ │ │ 要跟李良雄(音譯)還是副會長說一下啦 │ ││ │ │ │ │ │ │ │A:我知,我知,到時候我會跟副座說阿 │ ││ │ │ │ │ │ │ │B:這位沒經過你們阿,所以我會算給你們阿 │ ││ │ │ │ │ │ │ │A:你如果說這個有要跟我處理,我就會從蘇東平跟那個、│ ││ │ │ │ │ │ │ │B:我會跟你處理啦,你的部分我幫你處理啦 │ ││ │ │ │ │ │ │ │A:好啦,那邊我就會去弄啦,「施」那邊我會去說啦 │ ││ │ │ │ │ │ │ │B:你的事情不要給你老闆知道 │ ││ │ │ │ │ │ │ │A:我知 │ ││ │ │ │ │ │ │ │B:就顧藥的部分給你這樣 │ ││ │ │ │ │ │ │ │A:好,好,沒問題,這樣「施」那邊我會去講啦。OK!│ ││ │ │ │ │ │ │ │ 沒問題 │ ││ │ │ │ │ │ │ │B:一定給他過喔!不然原廠的可能會去擋啦 │ ││ │ │ │ │ │ │ │A:就跟Butaro那種方式一樣就對了? │ ││ │ │ │ │ │ │ │B:對啦,現在就是怎樣呢,現在就是何安唐(音譯)可能│ ││ │ │ │ │ │ │ │ 會去弄就對了 │ ││ │ │ │ │ │ │ │A:好阿,好阿!OK!會啦,他們一定去擋的,百面的 │ ││ │ │ │ │ │ │ │B:拜託一下,這次沒過就很難再過了 │ ││ │ │ │ │ │ │ │A:好阿,好阿!這樣我會去處理 │ ││ │ │ │ │ │ │ │B:沒健保價,沒什麼碗糕啦 │ ││ │ │ │ │ │ │ │A:對啦,我知 │ ││ │ │ │ │ │ │ │B:但是病院已經好幾間進去,高醫也進去了,準備採購了│ ││ │ │ │ │ │ │ │A:但是你這個健保價,要有一套說詞才有辦法,不然這樣│ ││ │ │ │ │ │ │ │ 到時 │ ││ │ │ │ │ │ │ │B:健保價馬上下來了 │ ││ │ │ │ │ │ │ │A:所以你這個還是要走健保,而不是走自費? │ ││ │ │ │ │ │ │ │B:走健保,走健保,對,對 │ ││ │ │ │ │ │ │ │A:走健保,OK! │ ││ │ │ │ │ │ │ │B:阿我們比較便宜,我們健保申請三十塊而已啦 │ ││ │ │ │ │ │ │ │A:好阿!OK! │ ││ │ │ │ │ │ │ │B:麻煩一下 │ ││ │ │ │ │ │ │ │A:沒問題,我明天趕快處理 │ │├─┼─────┼─┼─────┼───┼───┼───┼──────────────────────────┼─────┤│二│0九三三九│→│0八九三五│九十四│十四時│臺北市│B:己○○服務處你好 │詳偵字第一││十│四八0六五│ │一六五二 │年八月│四十九│士林區│A:喂!你好,請問清枝(音譯)在嗎? │八二0一號││ │(丁○○)│ │(丙○○)│二十四│分 │雨農路│B:等一下 │卷一第一一││ │ │ │ │日 │ │九十六│A:喂!清枝,我瑞伯,我跟你講,之前不是有一家美時公│五頁背面(││ │ │ │ │ │ │號五樓│ 司,他每個月有撥兩萬塊、、 │臺中高分檢││ │ │ │ │ │ │ │B:這個月變四萬嘛,對對? │九十四年度││ │ │ │ │ │ │ │A:對,這個月變四,然後我跟你講,因為他那個另外的兩│中分檢實監││ │ │ │ │ │ │ │ 萬喔,他沒辦法用撥的方式放進去裡面,所以他每個月│續字第六四││ │ │ │ │ │ │ │ 就是拿給我,用現金拿給我,然後我會拿給委員這樣子│號) ││ │ │ │ │ │ │ │B:阿!這樣喔! │ ││ │ │ │ │ │ │ │A:對,對,因為他用其他方式作帳,這個是臨時加的,那│ ││ │ │ │ │ │ │ │ 明年開始他就會加進去那裡面,因為他是用顧問費的方│ ││ │ │ │ │ │ │ │ 式做,他今年沒辦法加到那個人裡面去作帳,從這個月│ ││ │ │ │ │ │ │ │ ,就是八、九、十、十一、十二,這五個月他就是用現│ ││ │ │ │ │ │ │ │ 金給我們這樣子,然後到時候可能這個要有一個、、這│ ││ │ │ │ │ │ │ │ 個到時候會須要有一些單據的費用來沖銷,這樣 │ ││ │ │ │ │ │ │ │B:阿!唉唷!My God! │ ││ │ │ │ │ │ │ │A:你看怎樣的方式比較好? │ ││ │ │ │ │ │ │ │B:我想好了告訴你 │ ││ │ │ │ │ │ │ │A:你看是拿發票給我,還是說開基金會的單據 │ ││ │ │ │ │ │ │ │B:你的發票看是要哪一方面的? │ ││ │ │ │ │ │ │ │A:餐廳阿,或是那種、、 │ ││ │ │ │ │ │ │ │B:都可以喔,好,那我想好告訴你 │ ││ │ │ │ │ │ │ │A:那你想好看是,如果有單據可以報銷的話,就用單據給│ ││ │ │ │ │ │ │ │ 我報,那反正就是這五個月十萬塊這樣 │ ││ │ │ │ │ │ │ │B:好 │ ││ │ │ │ │ │ │ │A:他用現金撥給我們,如果沒有單據的話,看委員那邊,│ ││ │ │ │ │ │ │ │ 就是基金會那邊用捐贈的方式也可以 │ ││ │ │ │ │ │ │ │B:應該是不行,因為那個錢要進去 │ ││ │ │ │ │ │ │ │A:什麼意思? │ ││ │ │ │ │ │ │ │B:就是錢要進去才有收據出來阿 │ ││ │ │ │ │ │ │ │A:那不然就是我跟他講,五個月十萬塊就叫他一筆下來 │ ││ │ │ │ │ │ │ │B:我先問委員看看好不好,看可不可以一次也可以,我就│ ││ │ │ │ │ │ │ │ 拿、、看用什麼方式給你阿 │ ││ │ │ │ │ │ │ │A:好,不然你就看有什麼發票,反正你就拿十萬塊的單據│ ││ │ │ │ │ │ │ │ 給我,每個月多少沒關係,反正我就累積,十萬塊夠就│ ││ │ │ │ │ │ │ │ 可以,反正你早蒐集完給我,那我去跟他講,叫他錢早│ ││ │ │ │ │ │ │ │ 撥下來 │ ││ │ │ │ │ │ │ │B:喔!好阿 │ ││ │ │ │ │ │ │ │A:好,清枝謝謝 │ │├─┼─────┼─┼─────┼───┼───┼───┼──────────────────────────┼─────┤│二│0九三三九│←│0二二七0│九十四│十五時│臺北市│B:張兄,我那個郭志明(濟源藥品有限公司) │詳偵字第一││一│四八0六五│ │四九八五(│年八月│十二分│內湖區│A:郭董、、 │八二0一號││ │(丁○○)│ │濟源藥品有│二十四│ │堤頂大│B:、、我們這個案子,我們現在要問你說,你是不是有要│卷一第一一││ │ │ │限公司郭志│日 │ │道二段│ 請款是不是? │五頁背面(││ │ │ │明) │ │ │四七三│A:對啊!對啊!因為委員有在講說,之前已經,都已經有│臺中高分檢││ │ │ │ │ │ │號十樓│ 處理一些了嘛,衛生署那邊也有在處理,然後保險局這│九十四年度││ │ │ │ │ │ │頂 │ 邊我們也處理嘛,然後因為他的作業我不知道還要什麼│中分檢實監││ │ │ │ │ │ │ │ 時候啦,但是大概我們也都有先幫,也就幫忙處理了很│續字第六四││ │ │ │ │ │ │ │ 多前面的東西了嘛,那,就是有些東西是不是應該也就│號) ││ │ │ │ │ │ │ │ 是,我覺得就是你們該處理的部分是不是也跟委員處理│ ││ │ │ │ │ │ │ │ 一下,這樣子 │ ││ │ │ │ │ │ │ │B:我跟你講,這個事情我以前也跟政風室拜託過啦,這個│ ││ │ │ │ │ │ │ │ 規矩就是說,我們有事情處理完,一定要跟你答謝的,│ ││ │ │ │ │ │ │ │ 現在是這樣,現在我們這個事情分成兩個部分啦,第一│ ││ │ │ │ │ │ │ │ 個就是衛生署的許可證那個時候就是剛好在,已經耽誤│ ││ │ │ │ │ │ │ │ 了,後來你介入喔,第二天就下來,那不過沒關係,因│ ││ │ │ │ │ │ │ │ 為你有幫忙,那就是說衛生署許可證有下來,這是一個│ ││ │ │ │ │ │ │ │ 確定的,這個部分應該答謝你,這是肯定的,第二部分│ ││ │ │ │ │ │ │ │ 就是說,後來健保局的健保價喔,現在健保價還不太o│ ││ │ │ │ │ │ │ │ nline,還沒有處理,而且我自己也跑去找承辦員│ ││ │ │ │ │ │ │ │ ,他說還要補很多資料,那麼,不好意思,我跟你說這│ ││ │ │ │ │ │ │ │ 個、 │ ││ │ │ │ │ │ │ │A:沒關係阿,那就分兩部分處理也可以阿,因為委員有在│ ││ │ │ │ │ │ │ │ 問啦,我一直也覺得說,全部處理完當然一起是最好 │ ││ │ │ │ │ │ │ │B:我本來也是說等健保價下來,我一次,直接跟你那個,│ ││ │ │ │ │ │ │ │ 因為以後可能我也要有些事情拜託你,那現在就是我們│ ││ │ │ │ │ │ │ │ 都透過第三者,就是林副總,因他又傳話給泰順那個,│ ││ │ │ │ │ │ │ │ 又傳到這邊,我是覺得說這個事情我是要了解一下,所│ ││ │ │ │ │ │ │ │ 以我現在是跟你講,我們第二階段的事,因為現在能不│ ││ │ │ │ │ │ │ │ 能處理還不知道,如果不能處理的話,我想你也不好意│ ││ │ │ │ │ │ │ │ 思跟我拿錢,對不對,我們現在意思就是我們做人做事│ ││ │ │ │ │ │ │ │ ,我請你幫忙,你有幫忙,我一定答謝沒有問題,但、│ ││ │ │ │ │ │ │ │A:你要分兩部分,我覺得應該也是合理啦,因為反正第二│ ││ │ │ │ │ │ │ │ 件案子到時候處理完怎麼樣子,到時候大家再來商討,│ ││ │ │ │ │ │ │ │ 因為委員只是問我,我們幫人家處理這麼久了,怎麼感│ ││ │ │ │ │ │ │ │ 覺都沒有表示,那我是跟他講說,健保局那邊的還在處│ ││ │ │ │ │ │ │ │ 理當中,還沒有確認這樣啦,他是說但是之前那部分,│ ││ │ │ │ │ │ │ │ 因為我做每個動作都有跟他說啦,那他就有說那部分,│ ││ │ │ │ │ │ │ │ 是不是先看看方不方便先處理這樣子 │ ││ │ │ │ │ │ │ │B:我現在就是說那一部份,因為衛生署那一部份,你跟我│ ││ │ │ │ │ │ │ │ 講這部分應該要多少? │ ││ │ │ │ │ │ │ │A:因為當初這個部分都是由林副總去跟,我不曉得他是去│ ││ │ │ │ │ │ │ │ 跟你們哪一個,因為這個案子到底是誰找他,透過他來│ ││ │ │ │ │ │ │ │ 找我們,我不清楚,整個對外那一部份都是由林副總他│ ││ │ │ │ │ │ │ │ 去跟,我不曉得他跟誰,誰對他的那一部份,是由他去│ ││ │ │ │ │ │ │ │ 談的,那這部分我還沒有跟他,我只是跟他講說那個應│ ││ │ │ │ │ │ │ │ 該要處理,至於是處理到怎麼樣子,他應該是直接跟,│ ││ │ │ │ │ │ │ │ 我不曉得是跟你還是跟誰,這個我就不清楚 │ ││ │ │ │ │ │ │ │B:他沒有直接跟我講啦,我現在是說,因為衛生署那部分│ ││ │ │ │ │ │ │ │ ,憑良心講我們自己這邊已經努力很久了,努力兩個多│ ││ │ │ │ │ │ │ │ 月還沒下來,後來才請你去跟他打個招呼才下來,所以│ ││ │ │ │ │ │ │ │ 事實上在時間上也很巧,但是我們還是要答謝你啦,這│ ││ │ │ │ │ │ │ │ 是事實上大家憑良心講,又沒有說用、、 │ ││ │ │ │ │ │ │ │A:這個費用的部分,你們當初應該都有先談好吧 │ ││ │ │ │ │ │ │ │B:沒有,沒有談好 │ ││ │ │ │ │ │ │ │A:真的嗎?因為他當初有跟我講說,他會跟你們,因為我│ ││ │ │ │ │ │ │ │ 說實在,因為派頓公司我們都不熟嘛,所以我們在這個│ ││ │ │ │ │ │ │ │ 部分我們就比較,因為大家彼此沒有合作過,所以我覺│ ││ │ │ │ │ │ │ │ 得熟悉度和信任度就比較沒有,所以我們沒有接到那邊│ ││ │ │ │ │ │ │ │ 去,我們就透過林副總來處理這樣子 │ ││ │ │ │ │ │ │ │B:那我現在也跟你講、、(因為派頓的執照還沒下來,而│ ││ │ │ │ │ │ │ │ 身為總經銷,要參加署聯標,所以很著急,問派頓要找│ ││ │ │ │ │ │ │ │ 誰,派頓說要找A,所以B才會找A)、、 │ ││ │ │ │ │ │ │ │A:、、你們我不清楚啦,我就是因為林副總跟我講說,這│ ││ │ │ │ │ │ │ │ 個事情我處理,我就說好,我處理,處理的費用就是副│ ││ │ │ │ │ │ │ │ 總你要去跟他們講清楚,那該給我們處理的部分就要給│ ││ │ │ │ │ │ │ │ 我們處理,至於是多少,我覺得這都是由副總跟派頓的│ ││ │ │ │ │ │ │ │ 人,我不曉得,因為那一部份我沒有介入,、、反正到│ ││ │ │ │ │ │ │ │ 時候看處理到多少,他就會給我這樣子 │ ││ │ │ │ │ │ │ │B:這樣我知道、、(B表明自己是協助者)、、 │ ││ │ │ │ │ │ │ │A:這個事情應該是你跟派頓、副總三個去討論、、 │ ││ │ │ │ │ │ │ │B:我今天打電話給你就是要表達、、 │ ││ │ │ │ │ │ │ │A:你這個我了解,就是你要分兩個方式處理,沒關係,就│ ││ │ │ │ │ │ │ │ 是前段分前段的,你現在就是先處理前段的,那後段就│ ││ │ │ │ │ │ │ │ 是等健保價下來以後再去處理後段,那我希望你們是前│ ││ │ │ │ │ │ │ │ 段、後段的一些費用先講清楚,不要到時候沒講好,等│ ││ │ │ │ │ │ │ │ 到事情做完以後,才再開始這樣,那以後大家合作不是│ ││ │ │ │ │ │ │ │ 很清楚,這樣感覺就比較,說實在的,我跟你們接工作│ ││ │ │ │ │ │ │ │ 做,我跟委員報告說我們接這個CASE,我都沒有跟│ ││ │ │ │ │ │ │ │ 委員說多少錢,因為我們是站在好朋友的立場一定要幫│ ││ │ │ │ │ │ │ │ 忙,那反正你們該怎麼樣的,我們就完全,說實在的,│ ││ │ │ │ │ │ │ │ 我們沒有去跟你們說多少,弄什麼,我們覺得大家做好│ ││ │ │ │ │ │ │ │ 朋友嘛,那你們怎麼去覺得怎樣,你們自己去討論嘛 │ ││ │ │ │ │ │ │ │B:現在健保局那邊等於是停擺了嘛 │ ││ │ │ │ │ │ │ │A:沒有阿,我都還是會跟他聯絡,請他 │ ││ │ │ │ │ │ │ │B:為什麼停擺?因為他現在在等,他還是要我們補資料 │ ││ │ │ │ │ │ │ │A:沒有,、、因為他有跟我講說我們要把一些相關的東西│ ││ │ │ │ │ │ │ │ ,你只要把一些相關的東西補給他,你要跟我講一聲,│ ││ │ │ │ │ │ │ │ 我就Push他作業趕快弄好,然後價格,因為快已經│ ││ │ │ │ │ │ │ │ 不重要了嘛,你補完你跟我講,我叫他價格上面我會特│ ││ │ │ │ │ │ │ │ 別叫委員打電話給副總,就是把這個東西把你們守住嘛│ ││ │ │ │ │ │ │ │ ,用意是這樣子,那你做完什麼動作你要跟我講,萬一│ ││ │ │ │ │ │ │ │ 一個Lose沒follow好,讓他隨隨便便處理我│ ││ │ │ │ │ │ │ │ 也不能接受啦 │ ││ │ │ │ │ │ │ │B:(談派頓、副總及自己三方面的角色),現在就是健保│ ││ │ │ │ │ │ │ │ 局一個公文給派頓啦,但是派頓有沒有收到也沒跟我講│ ││ │ │ │ │ │ │ │A:(談對方費用應自己談好) │ ││ │ │ │ │ │ │ │B:現在補的資料要八個禮拜啦、、你看能不能請委員去講│ ││ │ │ │ │ │ │ │ 一下,不要等那麼久,因為國外八月份都暑修啦 │ ││ │ │ │ │ │ │ │A:(表示證件方面不要,會逼他把價格守好) │ │├─┼─────┼─┼─────┼───┼───┼───┼──────────────────────────┼─────┤│二│0九三三九│←│0九三二七│九十四│十五時│臺北市│A找B談上一通的內容,A表示錢的部分由B(副總)去跟│詳偵字第一││二│四八0六五│ │四0九八九│年八月│二十五│內湖區│ 接洽,金額部分我都沒有說,由你處理 │八二0一號││ │(丁○○)│ │(乙○○)│二十四│分 │成功路│B:他會給你啦。會叫吳幫忙出錢啦、、反正總共八十,會│卷一第一一││ │ │ │ │日 │ │二段三│ 匯入你的帳戶,到時我的部分你再匯給我啦。榮總的部│六頁(臺中││ │ │ │ │ │ │二五號│ 分,今天在開會嘛,你幫忙處理一下。可能下禮拜,把│高分檢九十││ │ │ │ │ │ │B一 │ 資料整理一下,你可能健保局要跑一趟,因為我們很多│四年度中分││ │ │ │ │ │ │ │ 藥都被人家調降嘛,五、六樣調降,但是原廠都沒有調│檢實監續字││ │ │ │ │ │ │ │ 降阿,我問出來是,有人檢舉就調,沒人檢舉就沒調,│第六四號)││ │ │ │ │ │ │ │ 大家都檢舉阿。所以你那部分應該是先洗過,因為我有│ ││ │ │ │ │ │ │ │ 聽吳董講可能你這邊可能五十,他說他那邊可以出五十│ ││ │ │ │ │ │ │ │ 而已,所以五十會先過去給你,然後吳董三十會匯過去│ ││ │ │ │ │ │ │ │ 給你這樣,月底以前會幫你處理好啦 │ ││ │ │ │ │ │ │ │A:沒問題,那個就交給你,你交代的辦的事情我去辦 │ ││ │ │ │ │ │ │ │B:這次Witgin如果沒過,以後很危險、、 │ ││ │ │ │ │ │ │ │A:我跟你講,那時候你們的人應該不要出面處理,我直接│ ││ │ │ │ │ │ │ │ 去找施的跟蘇的,0000000就變得很單純,現在│ ││ │ │ │ │ │ │ │ 你們人已經處理過了,他已經反應不是很好,現在變成│ ││ │ │ │ │ │ │ │ 硬要,硬要、、那時候講的是下面你們處理,上面我處│ ││ │ │ │ │ │ │ │ 理副院長那時,我不知道你下面的人沒處理好這樣。、│ ││ │ │ │ │ │ │ │B:、、他認為施仰晶(音譯,主任)跟你很好嘛,他也是│ ││ │ │ │ │ │ │ │ 報你的名出來阿 │ ││ │ │ │ │ │ │ │A:他這樣不行啦,他報我的名跟我親自去不一樣、、、,│ ││ │ │ │ │ │ │ │ ,我會盡量處理啦 │ │├─┼─────┼─┼─────┼───┼───┼───┼──────────────────────────┼─────┤│二│0九三三九│←│0八九三五│九十四│十六時│臺北市│B:瑞伯,我清枝。忘了一件事告訴你,就是我們那個美時│詳偵字第一││三│四八0六五│ │六二一一 │年八月│十四分│大安區│ 的喔,下個月一號我會跟你換人,因為那個莊先生離職│八二0一號││ │(丁○○)│ │(丙○○)│二十四│ │忠孝東│ 了,我還是就是身分證影本 │卷一第一一││ │ │ │ │日 │ │路四段│A:跟一個帳戶,一個華南銀行的帳戶 │六頁(臺中││ │ │ │ │ │ │六十號│B:OK!拜拜! │高分檢九十││ │ │ │ │ │ │十二樓│A:那你什麼時候會給我? │四年度中分││ │ │ │ │ │ │頂 │B:我這幾天用好我就給你了 │檢實監續字││ │ │ │ │ │ │ │A:沒關係,反正他是下個月二十五號才撥嘛 │第六四號)││ │ │ │ │ │ │ │B:對啊! │ ││ │ │ │ │ │ │ │A:OK!那個事情你再跟委員問一下(美時現金兩萬元的│ ││ │ │ │ │ │ │ │ 事情) │ ││ │ │ │ │ │ │ │B:我跟他講了,他說OK! │ ││ │ │ │ │ │ │ │A:可以是嗎,那是什麼樣的方式? │ ││ │ │ │ │ │ │ │B:我給你單據啦,我應該是一次湊齊給你,你公司可以一│ ││ │ │ │ │ │ │ │ 次補十萬嗎? │ ││ │ │ │ │ │ │ │A:可以 │ ││ │ │ │ │ │ │ │B:那這個可以有哪些? │ ││ │ │ │ │ │ │ │A:餐廳、吃、喝、玩、樂 │ ││ │ │ │ │ │ │ │B:餐費,印刷也可以嗎? │ ││ │ │ │ │ │ │ │A:也可以 │ ││ │ │ │ │ │ │ │B:印刷就開什麼?開印刷? │ ││ │ │ │ │ │ │ │A:就開印刷好了,影印或印刷、裝訂,不要寫文宣 │ ││ │ │ │ │ │ │ │B:我看我有什麼就給你,這一定要發票嗎? │ ││ │ │ │ │ │ │ │A:收據的話、、(談開發票的問題)、、開美時化學製藥│ ││ │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 │ │├─┼─────┼─┼─────┼───┼───┼───┼──────────────────────────┼─────┤│二│0九三三九│←│0九三二七│九十四│十六時│臺北市│A:喂 │詳偵字第一││四│四八0六五│ │四0九八九│年八月│二十四│大安區│B:瑞伯阿!我剛剛找到吳董,跟他說,他很生氣 │八二0一號││ │(丁○○)│ │(乙○○)│二十四│分 │忠孝東│A:這樣喔! │卷一第一一││ │ │ │ │日 │ │路四段│B:因為這來龍去脈喔。吳董最清楚,因為他拜託他(吳董│六頁背面(││ │ │ │ │ │ │六十號│ )的時候急吼吼的,結果現在這樣,他(吳董)覺得很 │臺中高分檢││ │ │ │ │ │ │十二樓│ 歹勢啦,所以我有跟他講啦,我現在人在花蓮啦,我明 │九十四年度││ │ │ │ │ │ │頂 │ 天晚上會回去,回去後我禮拜五才能去高雄,他說他會 │中分檢實監││ │ │ │ │ │ │ │ 處理啦,他看他付多少,他會跟他說付多少,剩下的他 │續字第六四││ │ │ │ │ │ │ │ 要付啦 │號) ││ │ │ │ │ │ │ │A:好啦 │ ││ │ │ │ │ │ │ │B:我跟你講一下,你跟委員講一下 │ ││ │ │ │ │ │ │ │A:好啦 │ ││ │ │ │ │ │ │ │B:這來龍去脈不用跟委員講啦 │ ││ │ │ │ │ │ │ │A:我知啦,不會啦,當然我不會講 │ ││ │ │ │ │ │ │ │B:你補的部分補一補,我會幫你負責 │ ││ │ │ │ │ │ │ │A:我知 │ ││ │ │ │ │ │ │ │B:我不曾騙過你啦 │ ││ │ │ │ │ │ │ │A:我知,你說的話我絕對一定OK! │ ││ │ │ │ │ │ │ │B:北榮的事情拜託一下啦 │ ││ │ │ │ │ │ │ │A:好,我現在、、(後面聊北榮的進藥事情)、、 │ │├─┼─────┼─┼─────┼───┼───┼───┼──────────────────────────┼─────┤│二│0九三三九│←│二三三二二│九十四│十時四│臺北市│、、(轉接委員)、、 │詳偵字第一││五│四八0六五│ │四六六三 │年八月│十六分│北投區│B:瑞伯 │八二0一號││ │(丁○○)│ │(己○○)│二十五│ │石牌路│A:委員,歹勢,你有馬上要出去嗎? │卷一第一一││ │ │ │ │日 │ │二段九│B:我這邊還有客人要來,我還在等 │六頁背面(││ │ │ │ │ │ │十五號│A:這樣,OK!那我把資料(現金二萬元)送進去給你這│臺中高分檢││ │ │ │ │ │ │十二樓│ 樣 │九十四年度││ │ │ │ │ │ │頂 │B:OK! │中分檢實監││ │ │ │ │ │ │ │ │續字第六四││ │ │ │ │ │ │ │ │號) │├─┼─────┼─┼─────┼───┼───┼───┼──────────────────────────┼─────┤│二│0九三三九│←│0八九三五│九十四│十時四│臺北市│B:喂!瑞伯,我清枝,我請問你一件事,現在你用那個薪│詳偵字第一││六│四八0六五│ │六二一一 │年八月│十八分│北投區│ 資的,有沒有扣勞健保? │八二0一號││ │(丁○○)│ │(丙○○)│二十五│ │石牌路│A:沒有,應該沒有 │卷一第一一││ │ │ │ │日 │ │二段三│B:那我現在進去的那個也不用扣是嗎? │六頁背面(││ │ │ │ │ │ │二二號│A:對,因為他都用顧問的方式,他是算用顧問費用處理,│臺中高分檢││ │ │ │ │ │ │八樓頂│ 所以都沒有用勞健保,所以都沒有幫他辦勞健保 │九十四年度││ │ │ │ │ │ │屋凸(│B:那下個月也是沒有嘛,對不對? │中分檢實監││ │ │ │ │ │ │三層)│A:對,他顧問費那種就不一定要員工才可以處理,所以完│續字第六四││ │ │ │ │ │ │平面 │ 全就是固定清的這樣 │號) ││ │ │ │ │ │ │ │B:OK!我了解 │ │├─┼─────┼─┼─────┼───┼───┼───┼──────────────────────────┼─────┤│二│0九三三九│→│0八九三五│九十四│十時五│臺北市│A:清枝,我跟你講,我今天就會把那個當中的兩萬的部分│詳偵字第一││七│四八0六五│ │六二一一 │年八月│十分 │士林區│ ,我會交給委員,這幾個月我會陸續,他們都會直接給│八二0一號││ │(丁○○)│ │(丙○○)│二十五│ │中山北│ 我,我就交給委員 │卷一第一一││ │ │ │ │日 │ │路六段│B:那我再把收據給你,有沒有要哪個月份? │六頁背面(││ │ │ │ │ │ │三五0│A:沒有,不用,到年底前湊到十,他有他那個沒有什麼勞│臺中高分檢││ │ │ │ │ │ │號七樓│ 、健保,但是會有所得收入,會有所得稅 │九十四年度││ │ │ │ │ │ │頂 │B:我就是要問你這件事 │中分檢實監││ │ │ │ │ │ │ │A:做到這個月這個人,他就會有所得的扣繳憑單 │續字第六四││ │ │ │ │ │ │ │B:我知道(把服務處員工的薪資由美時以顧問費方式支付│號) ││ │ │ │ │ │ │ │ ) │ │├─┼─────┼─┼─────┼───┼───┼───┼──────────────────────────┼─────┤│二│0九三三九│←│0九三二八│九十四│十時二│臺北市│B:瑞伯,想麻煩你一件事 │詳偵字第一││八│四八0六五│ │六八四九0│年八月│十五分│北投區│A:什麼事,你說 │八二0一號││ │(丁○○)│ │(連香君)│二十六│ │東華街│B:最近不是健保在調降嗎? │卷一第一一││ │ │ │ │日 │ │二段一│A:對啊!對啊! │六頁背面(││ │ │ │ │ │ │二0號│B:然後退輔會的部分你怎麼處理阿? │臺中高分檢││ │ │ │ │ │ │五樓頂│A:退輔會的部分,還沒通知阿 │九十四年度││ │ │ │ │ │ │ │B:聽說很多人都先去六處把他講好了呢 │中分檢實監││ │ │ │ │ │ │ │A:講好,什麼意思? │續字第六四││ │ │ │ │ │ │ │B:就是說,有的人,比如說健保價是六塊的,然後只有五│號) ││ │ │ │ │ │ │ │ 塊多的可不可以不要動?就是不要按比例再去調 │ ││ │ │ │ │ │ │ │A:嗯!嗯! │ ││ │ │ │ │ │ │ │B:阿你要不要先去幫我講一講? │ ││ │ │ │ │ │ │ │A:可以阿,但是這個講、、嗯!好,我先問一下是,你這│ ││ │ │ │ │ │ │ │ 個是確定的,是什麼、、 │ ││ │ │ │ │ │ │ │B:對啊!因為那個誰阿,有問張明杰(音譯,北榮的人)│ ││ │ │ │ │ │ │ │ 啦,張明杰是說很多廠商都從六處那邊先去講好了 │ ││ │ │ │ │ │ │ │A:喔!這樣喔!價格就、、 │ ││ │ │ │ │ │ │ │B:所以他就會發、、 │ ││ │ │ │ │ │ │ │A:發到醫院來說,這個就算調整,也是以,就是決標前的│ ││ │ │ │ │ │ │ │ 價格就照決標前的,決標時候的價格這樣子? │ ││ │ │ │ │ │ │ │B:對啊!對啊! │ ││ │ │ │ │ │ │ │A:OK!OK!好阿,好阿 │ ││ │ │ │ │ │ │ │B:我可不可以請我們公司、、 │ ││ │ │ │ │ │ │ │A:你把東西,阿? │ ││ │ │ │ │ │ │ │B:我請我們公司傳真給你好不好? │ ││ │ │ │ │ │ │ │A:你傳真給我喔?就是有那些有被調整的 │ ││ │ │ │ │ │ │ │B:就是我把我們公司退輔會的決標價格給你對不對?然後│ ││ │ │ │ │ │ │ │ 調降的我請他們寫在後面 │ ││ │ │ │ │ │ │ │A:喔!這樣子喔!OK!OK! │ ││ │ │ │ │ │ │ │B:好不好,有空幫我走一下啦 │ ││ │ │ │ │ │ │ │A:OK! │ ││ │ │ │ │ │ │ │B:傳真機號碼給我一下 │ ││ │ │ │ │ │ │ │A:00000000 │ │├─┼─────┼─┼─────┼───┼───┼───┼──────────────────────────┼─────┤│二│0九三三九│←│0二二七七│九十四│十時四│臺北市│B:喂!瑞伯,你後來有沒有去六處幫我走一趟? │詳偵字第一││九│四八0六五│ │八五一八九│年八月│十四分│士林區│A:沒有,我禮拜五才拿到的阿! │八二0一號││ │(丁○○)│ │(連香君)│二十九│ │中山北│B:我知道阿,阿很急,現在已經傳出來要議價了呢 │卷一第一一││ │ │ │ │日 │ │路六段│A:對啊!好像已經通知了,醫院已經通知了 │六頁背面(││ │ │ │ │ │ │二0四│B:這樣哪來得及阿? │臺中高分檢││ │ │ │ │ │ │號五樓│A:對啊,我也不知道阿,試看看阿! │九十四年度││ │ │ │ │ │ │頂 │B:你們公司的沒有被調到嗎? │中分檢實監││ │ │ │ │ │ │ │A:我們公司的,我們都是經銷商在標的,所以經銷商,我│續字第六四││ │ │ │ │ │ │ │ 跟你講,我們有的都還沒決標阿 │號) ││ │ │ │ │ │ │ │B:阿我的意思是,六處那邊沒有去疏通、疏通 │ ││ │ │ │ │ │ │ │A:沒有,都沒有叫我們去處理 │ ││ │ │ │ │ │ │ │B:阿! │ ││ │ │ │ │ │ │ │A:我們都還沒決標,所以他就不會通知 │ ││ │ │ │ │ │ │ │B:這個跟決標無關,這個是跟健保講價有關阿 │ ││ │ │ │ │ │ │ │A:對阿!但是你決標的價格要配合他調降,那我們還沒決│ ││ │ │ │ │ │ │ │ 標的,他可能有些要、、 │ ││ │ │ │ │ │ │ │B:不是,現在有一些都有去溝通,就是例如我健保調降到│ ││ │ │ │ │ │ │ │ 十塊,那我標是標九點多,那可不可以照合約這樣走,│ ││ │ │ │ │ │ │ │ 不要調 │ ││ │ │ │ │ │ │ │A:就是在調的之下的就照這樣的價格? │ ││ │ │ │ │ │ │ │B:對,就是說可不可發個函給大家,那當然如果說今天北│ ││ │ │ │ │ │ │ │ 榮要求要,再來弄嘛 │ ││ │ │ │ │ │ │ │A:個別再來嘛。OK!OK! │ ││ │ │ │ │ │ │ │B:這樣才不會大家獅子大開口嘛 │ ││ │ │ │ │ │ │ │A:我知道你的意思,就是有標到調降以下的就不要去動合│ ││ │ │ │ │ │ │ │ 約就對了 │ ││ │ │ │ │ │ │ │B:對!拜託啦,跑一下啦 │ │├─┼─────┼─┼─────┼───┼───┼───┼──────────────────────────┼─────┤│三│0九三三九│←│0二二七七│九十四│十一時│臺北市│B:不好意思,我香君 │詳偵字第一││十│四八0六五│ │八0七七四│年八月│八分 │士林區│A:嗯! │八二0一號││ │(丁○○)│ │(連香君)│二十九│ │中山北│B:那個啦,我要的就是合約價,就是,我傳過去那個資料│卷一第一一││ │ │ │ │日 │ │路六段│ 你有看到嘛喔? │七頁(臺中││ │ │ │ │ │ │二0四│A:有,我有看到 │高分檢九十││ │ │ │ │ │ │號五樓│B:那其實大概照合約價沒有問題,唯獨有問題的就是那個│四年度中分││ │ │ │ │ │ │頂 │ Detochip(音譯),就是一個咳嗽藥水,三二三A │檢實監續字││ │ │ │ │ │ │ │A:三二三A │第六四號)││ │ │ │ │ │ │ │B:對,因為我們健保價調得比決標價低嘛,所以我們可不│ ││ │ │ │ │ │ │ │ 可以照健保價寫就好了 │ ││ │ │ │ │ │ │ │A:就只有那一項是不是? │ ││ │ │ │ │ │ │ │B:現在重點是合約喔,合約部分我們可不可以照這樣打,│ ││ │ │ │ │ │ │ │ 那當然到各醫院就各醫院去、、 │ ││ │ │ │ │ │ │ │A:OK!好 │ │├─┼─────┼─┼─────┼───┼───┼───┼──────────────────────────┼─────┤│三│0九三三九│→│0二二七二│九十四│十四時│ │(退輔會您好,請直接撥分機號碼,所由總機為您轉接)、│詳偵字第一││一│四八0六五│ │五七00(│年八月│五十四│ │A:小姐你好,我是己○○立委辦公室喔 │八二0一號││ │(丁○○)│ │退輔會六處│二十九│分 │ │B:是 │卷一第一一││ │ │ │) │日 │ │ │A:有關退輔會的那個,那個藥品合約是六處還是八處在管│七頁(臺中││ │ │ │ │ │ │ │ ? │高分檢九十││ │ │ │ │ │ │ │B:六處 │四年度中分││ │ │ │ │ │ │ │A:六處喔,那你幫我接一下 │檢實監續字││ │ │ │ │ │ │ │B:您稍等一下,我幫您轉他們綜合,三六五分機 │第六四號)││ │ │ │ │ │ │ │A:謝謝、、(轉接)、、(人不在座位上)、、(轉回總│ ││ │ │ │ │ │ │ │ 機)、、 │ ││ │ │ │ │ │ │ │A:小姐你好,幫我接六處的處長秘書,好嗎? │ ││ │ │ │ │ │ │ │B:您稍等一下喔!、、 │ ││ │ │ │ │ │ │ │A:您好,請問是處長秘書嗎? │ ││ │ │ │ │ │ │ │B:我不是,你有什麼事嗎? │ ││ │ │ │ │ │ │ │A:你好,我是那個己○○立委辦公室 │ ││ │ │ │ │ │ │ │B:嗯! │ ││ │ │ │ │ │ │ │A:有一個事情想要跟處長秘書請教一下 │ ││ │ │ │ │ │ │ │B:喔,你稍微等一下喔 │ ││ │ │ │ │ │ │ │A:謝謝 │ ││ │ │ │ │ │ │ │、、(轉接)、、 │ ││ │ │ │ │ │ │ │B:喂!你好,六處 │ ││ │ │ │ │ │ │ │A:你好,我是己○○立委辦公室,我是委員秘書,我姓張│ ││ │ │ │ │ │ │ │ ,之前有跟你聯繫過,一個張先生喔! │ ││ │ │ │ │ │ │ │B:嗯! │ ││ │ │ │ │ │ │ │A:那個委員有一個事情要我來跟你請教一下喔 │ ││ │ │ │ │ │ │ │B:跟我? │ ││ │ │ │ │ │ │ │A:嗯對,就是有一個事情、、沒有,應該是要跟處長問啦│ ││ │ │ │ │ │ │ │ ,但我想說先跟你請教一下 │ ││ │ │ │ │ │ │ │B:你請說 │ ││ │ │ │ │ │ │ │A:就是,前陣子退輔會不是有召開藥品的招標嘛喔? │ ││ │ │ │ │ │ │ │B:嗯! │ ││ │ │ │ │ │ │ │A:那已經有的決標,有的還沒有決標嘛喔?那現在有一個│ ││ │ │ │ │ │ │ │ 問題就是,好像健保局在九月份有調降一些藥品的那個│ ││ │ │ │ │ │ │ │ 保給付價 │ ││ │ │ │ │ │ │ │B:張先生你要不要留個電話,我請承辦人跟你回電話,這│ ││ │ │ │ │ │ │ │ 樣比較清楚? │ ││ │ │ │ │ │ │ │A:喔!這樣子喔!OK!那你請他撥我的行動電話 │ ││ │ │ │ │ │ │ │B:嗯! │ ││ │ │ │ │ │ │ │A:0000000000 │ ││ │ │ │ │ │ │ │B:好,謝謝 │ ││ │ │ │ │ │ │ │A:麻煩你喔 │ │├─┼─────┼─┼─────┼───┼───┼───┼──────────────────────────┼─────┤│三│0九三三九│→│0九三二八│九十四│十七時│臺北市│B:瑞伯 │詳偵字第一││二│四八0六五│ │六八四九0│年八月│二十六│北投區│A:我跟你講喔!那個健保價那個,我今天有聯絡六處處長│八二0一號││ │(丁○○)│ │(連香君)│二十九│分 │石牌路│ ,因為負責承辦那個林專員喔!他今天不在,明天才會│卷一第一一││ │ │ │(乙○○)│日 │ │二段三│ 在,所以我明天再跟他確認一下 │七頁(臺中││ │ │ │ │ │ │二二號│B:那這樣怎麼辦呢?好啦,那還是可以啦 │高分檢九十││ │ │ │ │ │ │八樓頂│A:反正明天再確認一下 │四年度中分││ │ │ │ │ │ │屋凸(│B:還是要講啦 │檢實監續字││ │ │ │ │ │ │三層)│A:嗯阿!我還是要跟他講 │第六四號)││ │ │ │ │ │ │平面 │B:好 │ ││ │ │ │ │ │ │ │A:OK! │ ││ │ │ │ │ │ │ │B:等一下,副總要找你。、、(拿給乙○○接聽)、、 │ ││ │ │ │ │ │ │ │B:喂!瑞伯阿 │ ││ │ │ │ │ │ │ │A:喂!副總 │ ││ │ │ │ │ │ │ │B:那個Witgin現在有問題嗎? │ ││ │ │ │ │ │ │ │A:嗯!還在處理當中阿,那個施主任他,有一點點的不舒│ ││ │ │ │ │ │ │ │ 服這樣 │ ││ │ │ │ │ │ │ │B:為什麼? │ ││ │ │ │ │ │ │ │A:他說,到底這是誰的?就一個人來講就好,他來跟我講│ ││ │ │ │ │ │ │ │ ,你又來跟我講這樣,現在到底是你的還是他的這樣 │ ││ │ │ │ │ │ │ │B:你說是你的阿!原廠的 │ ││ │ │ │ │ │ │ │A:我跟他講兩個一起合作啦,他們的經理想說直接先來跟│ ││ │ │ │ │ │ │ │ 主任報告,他是說直接去找他報我的名字這樣,不是這│ ││ │ │ │ │ │ │ │ 個意思,請主任,那個沒關係啦。我跟你講,副院長禮│ ││ │ │ │ │ │ │ │ 拜三才上班 │ ││ │ │ │ │ │ │ │B:嗯!一定要找他說一下,一定要給他過 │ ││ │ │ │ │ │ │ │A:我知道,因為禮拜三要開會我知道,我禮拜三早上要跟│ ││ │ │ │ │ │ │ │ 他打電話 │ ││ │ │ │ │ │ │ │B:你要本人去找他吧? │ ││ │ │ │ │ │ │ │A:我知啦,阿委員會給他打電話啦 │ ││ │ │ │ │ │ │ │B:好,好,好 │ ││ │ │ │ │ │ │ │A:我會去找他,我會先去找他啦,我會先交代一個東西讓│ ││ │ │ │ │ │ │ │ 他的秘書轉給他這樣 │ ││ │ │ │ │ │ │ │B:阿那個,那個、、 │ ││ │ │ │ │ │ │ │A:蘇東平喔? │ ││ │ │ │ │ │ │ │B:不是,那條錢喔!禮拜六一定會匯給你 │ ││ │ │ │ │ │ │ │A:OK!好 │ ││ │ │ │ │ │ │ │B:今天喔!我禮拜六有去找他,上個禮拜六去找他,他今│ ││ │ │ │ │ │ │ │ 天已經匯去給SUSAN啦,他有一個跑那個什麼,跑│ ││ │ │ │ │ │ │ │ 衛生的,有一個SU小姐 │ ││ │ │ │ │ │ │ │A:我知道,我之前應該有跟他、、 │ ││ │ │ │ │ │ │ │B:對,對,對。有,他的英文名字叫SUSAN啦 │ ││ │ │ │ │ │ │ │A:OK!OK! │ ││ │ │ │ │ │ │ │B:匯給他,他會匯,因為我說不要經過我這邊啦 │ ││ │ │ │ │ │ │ │A:好!OK! │ ││ │ │ │ │ │ │ │B:他匯會給你啦,阿現在郭的那個喔,有一點在,在、、│ ││ │ │ │ │ │ │ │A:我知道,他有一點要那個,好像要閃還是要怎樣 │ ││ │ │ │ │ │ │ │B:要閃啦,吳董意思是說,不要緊,給他閃啦,八十萬他│ ││ │ │ │ │ │ │ │ 出喔,他這次他要他啦,他出了後,他這條錢的Lic│ ││ │ │ │ │ │ │ │ ense喔,License變成他的啦 │ ││ │ │ │ │ │ │ │A:OK! │ ││ │ │ │ │ │ │ │B:他(郭先生)如果不出,就算漁人的啦,漁人要自己做│ ││ │ │ │ │ │ │ │A:對啦!對啦! │ ││ │ │ │ │ │ │ │B:因為今天郭的說,要等健保價下來才要給他啦,我說你│ ││ │ │ │ │ │ │ │ 當時沒有這樣跟人家講阿 │ ││ │ │ │ │ │ │ │A:對啊!這當時你應該講清楚阿 │ ││ │ │ │ │ │ │ │B:講清楚,你當時講清楚,License急得要死,下│ ││ │ │ │ │ │ │ │ 來後署聯標已經開完了,這是你(郭先生)的事情了,│ ││ │ │ │ │ │ │ │ 你沒有事先跟人家講的阿,我也是兩天內就跟你講了,│ ││ │ │ │ │ │ │ │ 健保價的事情,人家也是有作業程序阿,說要等下來才│ ││ │ │ │ │ │ │ │ 那個,嗯,但是這個禮拜會給你啦 │ ││ │ │ │ │ │ │ │A:OK!沒關係 │ ││ │ │ │ │ │ │ │B:因為他們這些人都要去開羅嘛!去開羅開會嘛 │ ││ │ │ │ │ │ │ │A:OK!好,好 │ ││ │ │ │ │ │ │ │B:喔!所以給你知道一下 │ ││ │ │ │ │ │ │ │A:沒問題,你放心,你有跟委員講過了,那沒問題 │ ││ │ │ │ │ │ │ │B:嗯!所以你當作我都不知道就對了啦 │ ││ │ │ │ │ │ │ │A:OK!了解 │ ││ │ │ │ │ │ │ │B:他SUSAN會匯給你,這個你就跟委員講 │ ││ │ │ │ │ │ │ │A:OK!好 │ ││ │ │ │ │ │ │ │B:所以健保價那邊,你就打個電話跟他講看什麼時候會下│ ││ │ │ │ │ │ │ │ 來 │ ││ │ │ │ │ │ │ │A:會啦,我今天已經聯絡六處那邊了,明天他會幫我們辦│ ││ │ │ │ │ │ │ │ 這個事情這樣 │ ││ │ │ │ │ │ │ │B:好,好 │ ││ │ │ │ │ │ │ │A:、、(後面聊北榮買藥品的事情)、、(轉給香君接聽│ ││ │ │ │ │ │ │ │ )、、 │ ││ │ │ │ │ │ │ │A:有兩項事情,那個我跟你講喔!我委員那邊本來是有一│ ││ │ │ │ │ │ │ │ 個名字給你報那個嘛喔? │ ││ │ │ │ │ │ │ │B:對 │ ││ │ │ │ │ │ │ │A:因為那個人離開了,那現在我要換另外一個人,那我是│ ││ │ │ │ │ │ │ │ 要再給你他的身分證字號,還有、、 │ ││ │ │ │ │ │ │ │B:身分證字號,還有什麼?上次還有什麼? │ ││ │ │ │ │ │ │ │A:身分證影本,還有帳戶就 │ ││ │ │ │ │ │ │ │B:帳戶? │ ││ │ │ │ │ │ │ │A:帳戶,新的帳戶這樣 │ ││ │ │ │ │ │ │ │B:對,要新的帳戶 │ ││ │ │ │ │ │ │ │A:我知道,那我給你 │ ││ │ │ │ │ │ │ │B:等一下喔,可是這個應該勞健保那個的呢 │ ││ │ │ │ │ │ │ │A:沒有啦,顧問沒有用勞健保 │ ││ │ │ │ │ │ │ │B:喔!顧問沒有 │ ││ │ │ │ │ │ │ │A:只有扣所得稅而已 │ ││ │ │ │ │ │ │ │B:好,好 │ ││ │ │ │ │ │ │ │A:他資料給我了,我再轉給你 │ ││ │ │ │ │ │ │ │B:還是你要傳真過來? │ ││ │ │ │ │ │ │ │A:好,我再傳真給你,那這個月的一些發票單據我什麼時│ ││ │ │ │ │ │ │ │ 候給你? │ ││ │ │ │ │ │ │ │B:明天 │ ││ │ │ │ │ │ │ │A:明天喔,OK!那拿去公司、、 │ ││ │ │ │ │ │ │ │B:還是你拿給美玲(音譯) │ ││ │ │ │ │ │ │ │A:他有要進公司嗎? │ ││ │ │ │ │ │ │ │B:不是,美玲、我們會到墾丁會合阿,你再給美玲、、 │ ││ │ │ │ │ │ │ │A:那我就是連那個那個人的身分證影本跟帳戶也一起用信│ ││ │ │ │ │ │ │ │ 封裝著交給他,然後請他、、 │ ││ │ │ │ │ │ │ │B:這樣來得及嗎?可是他是九月 │ ││ │ │ │ │ │ │ │A:九月來得及阿,他是二十幾號才撥嘛 │ ││ │ │ │ │ │ │ │B:不行啦,我回來已經九月幾號了呢 │ ││ │ │ │ │ │ │ │A:沒關係阿,你八月的已經撥了阿 │ ││ │ │ │ │ │ │ │B:對啦,可是他(前一個離職者)到時沒有一個月啦 │ ││ │ │ │ │ │ │ │A:喔!沒有一個月 │ ││ │ │ │ │ │ │ │B:你傳真給我們公司啦 │ ││ │ │ │ │ │ │ │A:OK!OK! │ ││ │ │ │ │ │ │ │B:等一下,我告訴你,你寫給一個鄭麗玲小姐,你傳真過│ ││ │ │ │ │ │ │ │ 來啦 │ ││ │ │ │ │ │ │ │A:OK!鄭那個鄭? │ ││ │ │ │ │ │ │ │B:你有沒有辦法記一下傳真,00000000,然後傳│ ││ │ │ │ │ │ │ │ 真給小鄭姐。美麗的麗,王令玲,阿之前是什麼名字阿│ ││ │ │ │ │ │ │ │ ? │ ││ │ │ │ │ │ │ │A:之前我那知 │ ││ │ │ │ │ │ │ │B:之前那個名字是什麼? │ ││ │ │ │ │ │ │ │A:我忘記了 │ ││ │ │ │ │ │ │ │B:(旁邊的鄭小姐回答,張鴻文(音譯))張鴻什麼的喔│ ││ │ │ │ │ │ │ │ ?你知道我在問什麼喔? │ ││ │ │ │ │ │ │ │A:他(鄭小姐)知道就好 │ ││ │ │ │ │ │ │ │B:(對鄭小姐說)他現在要換一個人喔,九月份,他等一│ ││ │ │ │ │ │ │ │ 下傳真過來。(對丁○○說)他知道了 │ ││ │ │ │ │ │ │ │A:OK! │ │├─┼─────┼─┼─────┼───┼───┼───┼──────────────────────────┼─────┤│三│0九三三九│→│0二二七五│九十四│十時五│ │B:早安,你好 │詳偵字第一││三│四八0六五│ │七一七八九│年八月│十一分│ │A:你好,請問一下是林專員嗎? │八二0一號││ │(丁○○)│ │(退輔會六│三十日│ │ │B:是的 │卷一第一一││ │ │ │處林專員即│ │ │ │A:林專員你好喔!我是己○○立委辦公室 │七頁(臺中││ │ │ │林勝義) │ │ │ │B:你好 │高分檢九十││ │ │ │ │ │ │ │A:我是委員的秘書,我姓張 │四年度中分││ │ │ │ │ │ │ │B:嗯! │檢實監續字││ │ │ │ │ │ │ │A:不好意思,有個事情跟你請教一下 │第六四號)││ │ │ │ │ │ │ │B:嗯!好,剛剛,請說 │ ││ │ │ │ │ │ │ │A:因為我之前有聯絡處長的秘書喔,那因為昨天你休假喔│ ││ │ │ │ │ │ │ │ ,就是最近因為榮總,退輔會之前有標一個藥品的案子│ ││ │ │ │ │ │ │ │ 嘛喔,因為委員他的姊夫是一家藥廠的副總經裡啦,那│ ││ │ │ │ │ │ │ │ 現在好像聽說九月份健保價會調整 │ ││ │ │ │ │ │ │ │B:對 │ ││ │ │ │ │ │ │ │A:那如果說有的藥品當初標的合約的價格,那後來健保局│ ││ │ │ │ │ │ │ │ 調整以後,結果那個調整的藥價可能低於合約價,那這│ ││ │ │ │ │ │ │ │ 樣子的話,是不是有辦法依照合約價,但是到各醫院去│ ││ │ │ │ │ │ │ │ ,再去做價格上的直接的調整? │ ││ │ │ │ │ │ │ │B:這個,因為主政是我們八處喔,上次我們跟他們討論過│ ││ │ │ │ │ │ │ │ ,他會統一研訂啦,會跟醫院再來商討一下,這樣比較│ ││ │ │ │ │ │ │ │ 合理,對廠商也不會造成很大的傷害 │ ││ │ │ │ │ │ │ │A:喔!這樣子 │ ││ │ │ │ │ │ │ │B:有這個專案在討論啦 │ │├─┼─────┼─┼─────┼───┼───┼───┼──────────────────────────┼─────┤│三│0九三三九│→│0二二七二│九十四│十時五│ │(退輔會總機轉八處科長)、、 │詳偵字第一││四│四八0六五│ │五五七00│年八月│十七分│ │A:八處是嗎?你好,我是那個己○○立委辦公室,我是委│八二0一號││ │(丁○○)│ │(退輔會總│三十日│ │ │ 員的秘書我姓張,不好意思,請教一件事情,就是委員│卷一第一一││ │ │ │機) │ │ │ │ 他的姊夫,在一家藥廠裡面任職副總,那好像就是最近│七頁背面(││ │ │ │ │ │ │ │ 退輔會合約都已經好了喔 │臺中高分檢││ │ │ │ │ │ │ │B:嗯! │九十四年度││ │ │ │ │ │ │ │A:好像有一些,好像健保局有調整藥品給付價格,所以就│中分檢實監││ │ │ │ │ │ │ │ 跟合約的價格有一些不一樣的地方,那個請問一下,這│續字第六四││ │ │ │ │ │ │ │ 個案子如果要問一些事情,可能要跟誰請教? │號) ││ │ │ │ │ │ │ │B:喔!這樣子喔,你去問一下我們採購科的林科長好不好│ ││ │ │ │ │ │ │ │ ?喔!你是臺東那個己○○委員的 │ ││ │ │ │ │ │ │ │A:對,己○○,張先生 │ ││ │ │ │ │ │ │ │B:張先生是嗎?你稍等一下 │ ││ │ │ │ │ │ │ │A:對,我有去過你們那邊 │ ││ │ │ │ │ │ │ │B:找採購科長給你答覆好不好? │ ││ │ │ │ │ │ │ │A:OK!、、(轉接科長)、、 │ ││ │ │ │ │ │ │ │A:科長嗎?不好意思打擾您喔,我是黃委員的秘書,我姓│ ││ │ │ │ │ │ │ │ 張 │ ││ │ │ │ │ │ │ │B:是 │ ││ │ │ │ │ │ │ │A:那個就是委員有一件事情要我來了解,就是委員的一個│ ││ │ │ │ │ │ │ │ 姊夫在一個藥廠裡面任職副總經理,那就是好像我們退│ ││ │ │ │ │ │ │ │ 輔會那邊之前有招標有跟廠商都有訂一個合約了嘛,那│ ││ │ │ │ │ │ │ │ 因為現在好像健保局在九月又調整藥品的給付價格 │ ││ │ │ │ │ │ │ │B:是 │ ││ │ │ │ │ │ │ │A:那變成有的調整價格好像在合約之,因為我聽委員姊夫│ ││ │ │ │ │ │ │ │ 講說,雖然和醫院訂好合約,但好像到各院去都還會有│ ││ │ │ │ │ │ │ │ 一些優惠的,一些什麼優惠的比率這樣 │ ││ │ │ │ │ │ │ │B:嗯! │ ││ │ │ │ │ │ │ │A:那現在就是說,有的價格如果還是合約之上的時候,那│ ││ │ │ │ │ │ │ │ 可能還都可以給醫院一些優惠,那如果有些價格被健保│ ││ │ │ │ │ │ │ │ 局調整以後,比我們跟會裡面訂的合約的價格還低的時│ ││ │ │ │ │ │ │ │ 候,那這樣子怎麼來處理這個事情? │ ││ │ │ │ │ │ │ │B:這樣子喔,我跟你說一下喔,我們原則上,榮總的部分│ ││ │ │ │ │ │ │ │ 由榮總,我們授權臺北榮總來做啦,整個通通授權臺北│ ││ │ │ │ │ │ │ │ 榮總來做啦 │ ││ │ │ │ │ │ │ │A:喔,這樣子喔 │ ││ │ │ │ │ │ │ │B:那大概走向會兩個,一個是檯面上的價格一個是屬於你│ ││ │ │ │ │ │ │ │ 剛剛所講的 │ ││ │ │ │ │ │ │ │A:有一個優惠的價格嘛 │ ││ │ │ │ │ │ │ │B:你們跟醫院,看各醫院的市場 │ ││ │ │ │ │ │ │ │A:喔!喔! │ ││ │ │ │ │ │ │ │B:市場的大小你們去做決定優惠的部分,這樣你了解嘛喔│ ││ │ │ │ │ │ │ │A:我知道 │ ││ │ │ │ │ │ │ │B:現在就是說,榮總那一部份啦,榮院只有四項,我們直│ ││ │ │ │ │ │ │ │ 接會裡面來談就好了 │ ││ │ │ │ │ │ │ │A:這樣子喔! │ ││ │ │ │ │ │ │ │B:榮院的只有四項而已,榮總那一部份有一百多項,我們│ ││ │ │ │ │ │ │ │ 授權臺北榮總來做,那臺北榮總大概我們取向會跟他這│ ││ │ │ │ │ │ │ │ 樣子講,就是說一個是檯面上的價格,一個是所謂市場│ ││ │ │ │ │ │ │ │ 機能上面你們自己在市場上去做運作吧,這樣了解吧?│ ││ │ │ │ │ │ │ │A:因為如果說合約價不變的話,當然因為健保調到那麼低│ ││ │ │ │ │ │ │ │ ,我們要給醫院的優惠,當然就是要相對的就是要增加│ ││ │ │ │ │ │ │ │ ,那因為如果整個合約要往低調的話,那當然給醫院的│ ││ │ │ │ │ │ │ │ 空間就會變得比較少這樣子 │ ││ │ │ │ │ │ │ │B:對啦!其實這個基本沒有差啦,只是這麼做,做得比較│ ││ │ │ │ │ │ │ │ 、、 │ ││ │ │ │ │ │ │ │A:大家都能夠接受這樣 │ ││ │ │ │ │ │ │ │B:都不會受到第三者的干擾,大概這樣子意思啦 │ ││ │ │ │ │ │ │ │A:喔!這樣子喔! │ ││ │ │ │ │ │ │ │B:你了解我意思嗎 │ ││ │ │ │ │ │ │ │A:OK! │ ││ │ │ │ │ │ │ │B:就是我們可能還是要,就是臺北來做啦,細節問題我再│ ││ │ │ │ │ │ │ │ 跟臺北看看怎麼樣排啦 │ ││ │ │ │ │ │ │ │A:喔!這樣子喔。那到時候我們有一個案子,是不是可以│ ││ │ │ │ │ │ │ │ 拜託您這邊來幫我們跟醫院那邊稍微溝通一下,好不好│ ││ │ │ │ │ │ │ │ ? │ ││ │ │ │ │ │ │ │B:嗯! │ ││ │ │ │ │ │ │ │A:那還是我把一個,就是委員有拜託就是我們這邊是不是│ ││ │ │ │ │ │ │ │ 能幫一下忙 │ ││ │ │ │ │ │ │ │B:嗯! │ ││ │ │ │ │ │ │ │A:那我是不是把那個品項傳真,還是送過去給科長您這樣│ ││ │ │ │ │ │ │ │ 子? │ ││ │ │ │ │ │ │ │B:嗯!可以阿!傳真也可以阿 │ ││ │ │ │ │ │ │ │A:那請問一下您那邊傳真幾號? │ ││ │ │ │ │ │ │ │B:00000000 │ ││ │ │ │ │ │ │ │A:OK!那我傳真過去,再拜託科長您幫我們,如果在跟│ ││ │ │ │ │ │ │ │ 醫院討論的時候是不是也幫我們也去關心一下? │ ││ │ │ │ │ │ │ │B:我們大概不會細節討論,但我看看好了,我們不會細節│ ││ │ │ │ │ │ │ │ ,我們是把原則告訴他,他們去做啦 │ ││ │ │ │ │ │ │ │A:好,OK!那就拜託科長您,那我再傳過去給您,不好│ ││ │ │ │ │ │ │ │ 意思,科長您貴姓大名 │ ││ │ │ │ │ │ │ │B:林,林 │ ││ │ │ │ │ │ │ │A:林科長是不是?OK!謝謝您喔 │ │├─┼─────┼─┼─────┼───┼───┼───┼──────────────────────────┼─────┤│三│0九三三九│←│0二二七七│九十四│十一時│ │B:瑞伯,找我有什麼事? │詳偵字第一││五│四八0六五│ │八0七八四│年八月│一分 │ │A:我跟你講喔!我跟八處那邊聯絡了喔!那你把那個品項│八二0一號││ │(丁○○)│ │(連香君)│三十日│ │ │ 喔,傳過去給他,然後他會幫我們在跟榮總講的時候,│卷一第一一││ │ │ │ │ │ │ │ 會幫我們處理一下,喔! │七頁背面(││ │ │ │ │ │ │ │B:嗯!好 │臺中高分檢││ │ │ │ │ │ │ │A:OK! │九十四年度││ │ │ │ │ │ │ │B:就是我傳給你的那一張嗎? │中分檢實監││ │ │ │ │ │ │ │A:嗯!現在是變成那個,那你全部,嗯!他有跟我講啦,│續字第六四││ │ │ │ │ │ │ │ 如果是健保價的部分高於合約價的話,那這個就是各醫│號) ││ │ │ │ │ │ │ │ 院自己決定嘛,這個就,這個就好像比較沒有問題啦 │ ││ │ │ │ │ │ │ │B:健保價高於合約價? │ ││ │ │ │ │ │ │ │A:阿!健保價低於合約價的時候 │ ││ │ │ │ │ │ │ │B:嗯! │ ││ │ │ │ │ │ │ │A:那現在就是,你那個就是有一個健保價,嗯,那個是榮│ ││ │ │ │ │ │ │ │ 院的部分,還是北榮的部分? │ ││ │ │ │ │ │ │ │B:那個是中榮的部分 │ ││ │ │ │ │ │ │ │A:中榮的部分,所以那個、、 │ ││ │ │ │ │ │ │ │B:各醫院處理? │ ││ │ │ │ │ │ │ │A:他那個好像到各,他是說這個決定權由各醫院,他們會│ ││ │ │ │ │ │ │ │ 給各醫院去決定啦 │ ││ │ │ │ │ │ │ │B:阿、、 │ ││ │ │ │ │ │ │ │A:那沒關係,你還是幫我傳真一下,你寫一下傳真機號碼│ ││ │ │ │ │ │ │ │B:喔!等一下 │ ││ │ │ │ │ │ │ │A:00000000,給一個林課長,八處的林課長 │ ││ │ │ │ │ │ │ │B:嗯! │ ││ │ │ │ │ │ │ │A:我等一下再打給你,先不要傳好了,我確定再打給你 │ │├─┼─────┼─┼─────┼───┼───┼───┼──────────────────────────┼─────┤│三│0九三三九│←│0八九三五│九十四│十四時│臺北市│A:喂! │詳偵字第一││六│四八0六五│ │六二一一 │年八月│四十五│中正區│B:我打給誰? │八二0一號││ │(丁○○)│ │(丙○○)│三十日│分 │中山南│A:瑞伯 │卷一第一一││ │ │ │ │ │ │路一號│B:我竟然打錯了,剛好有事要找你、、委員有沒有拿給你│七頁背面(││ │ │ │ │ │ │(立法│ (報顧問費的人頭帳戶、身分證影本等資料)? │臺中高分檢││ │ │ │ │ │ │院內)│A:有,有,有 │九十四年度││ │ │ │ │ │ │九樓頂│B:下個月就用那個 │中分檢實監││ │ │ │ │ │ │ │A:OK!我本來想叫你直接傳真給他就好了 │續字第六四││ │ │ │ │ │ │ │B:喔! │號) ││ │ │ │ │ │ │ │A:沒關係,那我再傳就好了 │ ││ │ │ │ │ │ │ │B:好,OK! │ ││ │ │ │ │ │ │ │A:拜拜 │ │├─┼─────┼─┼─────┼───┼───┼───┼──────────────────────────┼─────┤│三│0九三三九│←│0九三二七│九十四│十六時│臺北市│A:喂! │詳偵字第一││七│四八0六五│ │四0九八九│年八月│五十三│北投區│B:瑞伯 │八二0一號││ │(丁○○)│ │(乙○○)│三十日│分 │石牌路│A:副總 │卷一第一一││ │ │ │ │ │ │二段二│B:我跟你講,剛剛那個胡藥師喔! │七頁背面(││ │ │ │ │ │ │0一號│A:哪一個? │臺中高分檢││ │ │ │ │ │ │B2 │B:那個SUSAN啦 │九十四年度││ │ │ │ │ │ │ │A:喔!嗯!嗯 │中分檢實監││ │ │ │ │ │ │ │B:打電話給我,他可能這禮拜就匯錢給你了啦 │續字第六四││ │ │ │ │ │ │ │A:喔!真的喔!OK! │號) ││ │ │ │ │ │ │ │B:現在是說,對方郭先生喔,在跟他說那個事情喔,等於│ ││ │ │ │ │ │ │ │ 是派頓的事情了啦 │ ││ │ │ │ │ │ │ │A:這樣喔,OK! │ ││ │ │ │ │ │ │ │B:派頓吳董剛剛打電話給我拜託,就是說,他們現在藥價│ ││ │ │ │ │ │ │ │ 還沒給他啦 │ ││ │ │ │ │ │ │ │A:嗯!對,對 │ ││ │ │ │ │ │ │ │B:說那個辦的人是張藥師啦,張藥師說要他補外國的藥價│ ││ │ │ │ │ │ │ │ 證明啦 │ ││ │ │ │ │ │ │ │A:嗯!這個事情我都知道 │ ││ │ │ │ │ │ │ │B:看你能不能跟他講一下 │ ││ │ │ │ │ │ │ │A:我跟你講 │ ││ │ │ │ │ │ │ │B:看能不能講一下,就變成 │ ││ │ │ │ │ │ │ │A:我跟你講,我有跟他講,因為我有問那個郭先生喔,因│ ││ │ │ │ │ │ │ │ 為他說他要參考國外售價,就是說喔,當然他們要有一│ ││ │ │ │ │ │ │ │ 個參考值,他這樣跟我講,那後來問郭先生,郭先生說│ ││ │ │ │ │ │ │ │ 國外的售價都比較高,比國內的售價的這個,換算過來│ ││ │ │ │ │ │ │ │ 的售價都高啦 │ ││ │ │ │ │ │ │ │B:你有那個胡藥師的電話嗎? │ ││ │ │ │ │ │ │ │A:你說那一個? │ ││ │ │ │ │ │ │ │B:那個SUSAN啦 │ ││ │ │ │ │ │ │ │A:嗯!沒有呢 │ ││ │ │ │ │ │ │ │B:我等一下 │ ││ │ │ │ │ │ │ │A:你要給我嗎?那你給我喔 │ ││ │ │ │ │ │ │ │B:我等一下打完電話,看一看,在我手機上面,我再打給│ ││ │ │ │ │ │ │ │ 你 │ ││ │ │ │ │ │ │ │A:好,好,好 │ ││ │ │ │ │ │ │ │B:你跟他講一下,叫他 │ ││ │ │ │ │ │ │ │A:好,好 │ ││ │ │ │ │ │ │ │B:他現在的意思是說,看可以 │ ││ │ │ │ │ │ │ │A:要快一點就是了嗎? │ ││ │ │ │ │ │ │ │B:對啦,現在說那個承辦人是張藥師啦 │ ││ │ │ │ │ │ │ │A:好阿,好阿 │ ││ │ │ │ │ │ │ │B:他看可以說,速度快一點,如果可以,說明天補一補,│ ││ │ │ │ │ │ │ │ 你就傳真給他阿,也可以阿 │ ││ │ │ │ │ │ │ │A:好阿,也可以阿 │ ││ │ │ │ │ │ │ │B:你看怎樣,我等一下再打給你 │ │├─┼─────┼─┼─────┼───┼───┼───┼──────────────────────────┼─────┤│三│0九三三九│←│0九三二七│九十四│十六時│臺北市│A:喂! │詳偵字第一││八│四八0六五│ │四0九八九│年八月│五十四│北投區│B:瑞伯,那個0000000000啦,胡小姐 │八二0一號││ │(丁○○)│ │(乙○○)│三十日│分 │石牌路│A:好阿 │卷一第一一││ │ │ │ │ │ │二段二│B:承辦人一個叫張藥師啦 │七頁背面(││ │ │ │ │ │ │0一號│A:好,OK! │臺中高分檢││ │ │ │ │ │ │B2 │B:阿你跟他講一下啦,叫他,說你是立委辦公室這樣 │九十四年度││ │ │ │ │ │ │ │A:好,好 │中分檢實監││ │ │ │ │ │ │ │B:麻煩一下,麻煩一下 │續字第六四││ │ │ │ │ │ │ │A:OK!好 │號) │├─┼─────┼─┼─────┼───┼───┼───┼──────────────────────────┼─────┤│三│0九三三九│→│0九三六一│九十四│十七時│臺北市│A:喂!胡藥師嗎? │詳偵字第一││九│四八0六五│ │二二九0一│年八月│四分 │北投區│B:嗯!是 │八二0一號││ │(丁○○)│ │(胡素華)│三十日│ │石牌路│A:你好,我是己○○委員的秘書,張先生 │卷一第一一││ │ │ │ │ │ │二段二│B:你好,張藥師 │八頁(臺中││ │ │ │ │ │ │0一號│A:不是,我是黃委員的秘書張先生啦喔! │高分檢九十││ │ │ │ │ │ │B2 │B:喔!你好,張先生,不好意思 │四年度中分││ │ │ │ │ │ │ │A:那個我聽副總講說 │檢實監續字││ │ │ │ │ │ │ │B:林副總 │第六四號)││ │ │ │ │ │ │ │A:現在你們想要說,希望那個核的價也趕快希望能夠下來│ ││ │ │ │ │ │ │ │ ,是不是? │ ││ │ │ │ │ │ │ │B:對,對,因為我們當初好像也有請你們幫忙,就是健保│ ││ │ │ │ │ │ │ │ 局的部分,那個承辦的黃小姐,黃藥師阿,就一直找我│ ││ │ │ │ │ │ │ │ 們要東要西,然後最後又說要發文給我們,要我們補那│ ││ │ │ │ │ │ │ │ 個瑞士原廠的,主要國家的藥價給付的資料,然後要簽│ ││ │ │ │ │ │ │ │ 證,那這樣就會卡住我們的時間啦,你說麻煩黃委員 │ ││ │ │ │ │ │ │ │A:那這個東西很難弄是不是? │ ││ │ │ │ │ │ │ │B:因為要跟國外要,國外就要去申請,申請然後他還要去│ ││ │ │ │ │ │ │ │ 簽證,就要時間,那我們本來請黃委員幫忙,就是希望│ ││ │ │ │ │ │ │ │ 能夠快嘛 │ ││ │ │ │ │ │ │ │A:嗯!嗯!嗯! │ ││ │ │ │ │ │ │ │B:對嘛! │ ││ │ │ │ │ │ │ │A:因為我有跟裡面那個,就是一個專員,他專門幫我們處│ ││ │ │ │ │ │ │ │ 理這個案子,他是有提到就是說,當然,因為我們那時│ ││ │ │ │ │ │ │ │ 候最主要的目的是要保住價格嘛,對不對? │ ││ │ │ │ │ │ │ │B:對 │ ││ │ │ │ │ │ │ │A:所以那時候郭先生後來跟我討論是說,現在保住價格為│ ││ │ │ │ │ │ │ │ 優先,那時效性來講,就是,因為他那時候本來要趕署│ ││ │ │ │ │ │ │ │ 聯標嘛,那因為署聯標已經來不及了,所以他現在就是│ ││ │ │ │ │ │ │ │ 說,變成他時效性比較沒那麼趕,所以我們首要的目標│ ││ │ │ │ │ │ │ │ 是要求要把價格保住這樣,所以後來我跟健保局那個陳│ ││ │ │ │ │ │ │ │ 專員,我跟他講的時候,就是說,你幫我們辦這個案子│ ││ │ │ │ │ │ │ │ ,我的要求就是價格一定要幫我們弄好,那時間上我就│ ││ │ │ │ │ │ │ │ 不要求你時間上要給我很快的時間處理 │ ││ │ │ │ │ │ │ │B:OK!如果你有跟他這樣談,我們就尊重你這邊,不過│ ││ │ │ │ │ │ │ │ 就是希望能夠確定他會達到這樣的結果 │ ││ │ │ │ │ │ │ │A:我跟你講,因為那時候我有跟郭先生討論,就是說,其│ ││ │ │ │ │ │ │ │ 實你們國外的參考售價好像都比這個,換算過來比這個│ ││ │ │ │ │ │ │ │ 六點三來講還要高的樣子,我是聽他講好像是這個情形│ ││ │ │ │ │ │ │ │ ,國外的售價好像都比較高的樣子 │ ││ │ │ │ │ │ │ │B:對,國外售價比較高沒錯 │ ││ │ │ │ │ │ │ │A:那時候我有跟健保局陳專員講說,我們國外售價都比報│ ││ │ │ │ │ │ │ │ 這個價格還高阿,那他說如果這樣子的話,就是要保住│ ││ │ │ │ │ │ │ │ 價格,他應該可以操作的了,但是他就是要求我們提供│ ││ │ │ │ │ │ │ │ 那個東西給他 │ ││ │ │ │ │ │ │ │B:喔!國外的價格 │ ││ │ │ │ │ │ │ │A:對,他這樣子價格就可以很確定幫我們保的住 │ ││ │ │ │ │ │ │ │B:喔! │ ││ │ │ │ │ │ │ │A:所以他那時候才說,要求你們提供這個東西給他,這樣│ ││ │ │ │ │ │ │ │ 他就很好做,很好把這個價格保住,他很好作業這樣,│ ││ │ │ │ │ │ │ │ 所以他有跟我講到這個,那時候我跟郭先生講的時候,│ ││ │ │ │ │ │ │ │ 郭先生說那這個如果要求你們提供,應該不是問題,所│ ││ │ │ │ │ │ │ │ 以那時候我就說OK!那這樣子我們就,我不趕他,然│ ││ │ │ │ │ │ │ │ 後把這個東西給他以後,他就一定要負責把價格給我,│ ││ │ │ │ │ │ │ │ 保持原來的價格 │ ││ │ │ │ │ │ │ │B:喔! │ ││ │ │ │ │ │ │ │A:他有跟我,大概有這樣一個,我們兩個有做這樣一個確│ ││ │ │ │ │ │ │ │ 認,這樣子 │ ││ │ │ │ │ │ │ │B:因為我們跟郭先生再聯絡一下,因為我希望趕快把該給│ ││ │ │ │ │ │ │ │ 黃委員的費用趕快給他,郭先生說,因為還沒核下來阿│ ││ │ │ │ │ │ │ │A:對,對,對,我知道,我知道,那我跟你講喔!那個,│ ││ │ │ │ │ │ │ │ 反正健保這邊,那個陳專員那邊我都隨時有在跟他聯絡│ ││ │ │ │ │ │ │ │ ,請他注意,那如果你們現在是希望,因為我跟你講喔│ ││ │ │ │ │ │ │ │ ,他有跟我講,如果說沒有那個證明的時候喔,他不敢│ ││ │ │ │ │ │ │ │ 講說價格完全可以保得住啦 │ ││ │ │ │ │ │ │ │B:好,那我們還是保住那個價格為主好了 │ ││ │ │ │ │ │ │ │A:所以我覺得保住價格是為首要的考量,那我們就不要,│ ││ │ │ │ │ │ │ │ 我們就把這個資料給他以後,那我跟他在確認的時候,│ ││ │ │ │ │ │ │ │ 這個價格大概就應該可以守的住 │ ││ │ │ │ │ │ │ │B:好 │ ││ │ │ │ │ │ │ │A:如果沒有這些資料的時候,他說他萬一送上去的時候,│ ││ │ │ │ │ │ │ │ 可能會被打回來,到時候價格可能就比較沒有辦法有那│ ││ │ │ │ │ │ │ │ 麼可以幫我們處理這樣子 │ ││ │ │ │ │ │ │ │B:對 │ ││ │ │ │ │ │ │ │A:操作的空間就比較少這樣子 │ ││ │ │ │ │ │ │ │B:好,那因為我不曉得你有跟郭先生談過 │ ││ │ │ │ │ │ │ │A:對 │ ││ │ │ │ │ │ │ │B:那這樣我們還是尊重你們原來談的這樣好了,不要變來│ ││ │ │ │ │ │ │ │ 變去 │ ││ │ │ │ │ │ │ │A:因為再有其他狀況,怕到時候又節外生枝,到時候又找│ ││ │ │ │ │ │ │ │ 個理由把價格又往下掉一點,說因為怎樣,怎樣,那我│ ││ │ │ │ │ │ │ │ 們反而比較倒楣,所以你時間上如果沒有那麼急迫的時│ ││ │ │ │ │ │ │ │ 候,那我們就以價格為優先,就不要讓他有任何藉口跟│ ││ │ │ │ │ │ │ │ 理由來跟我推掉這個價格的東西 │ ││ │ │ │ │ │ │ │B:是,好,那張先生,我們現在急主要是因為,你知道那│ ││ │ │ │ │ │ │ │ 個林副總跟吳先生是好朋友,所以吳董一直想要趕快把│ ││ │ │ │ │ │ │ │ 這個費用付掉,可是郭先生是付費的人嘛,他就覺得,│ ││ │ │ │ │ │ │ │ 他就還沒有核下來 │ ││ │ │ │ │ │ │ │A:我跟你講,我那時候有跟郭先生討論就是說,因為有兩│ ││ │ │ │ │ │ │ │ 這次的案子就是分兩個階段嘛,就是當初衛生署那邊的│ ││ │ │ │ │ │ │ │ 件還沒下來的時候,因為他要趕那個,趕署聯標,所以│ ││ │ │ │ │ │ │ │ 他有拜託我去衛生署那邊,那我有去衛生署那邊請他趕│ ││ │ │ │ │ │ │ │ 快弄,所以隔天,好像隔一、兩天案件就馬上下來了嘛│ ││ │ │ │ │ │ │ │ ,所以是算一個案子嘛,然後在健保價這邊又算另一個│ ││ │ │ │ │ │ │ │ 案子,那我覺得可以分兩部分,分兩部分來付,那現在│ ││ │ │ │ │ │ │ │ 就是把衛生署那部分先處理就可以 │ ││ │ │ │ │ │ │ │B:那就是一半一半付嗎? │ ││ │ │ │ │ │ │ │A:健保局那部分就先不要處理沒關係 │ ││ │ │ │ │ │ │ │B:OK!那我了解 │ ││ │ │ │ │ │ │ │A:等健保那邊確定以後,下來以後再來處理,那先把衛生│ ││ │ │ │ │ │ │ │ 署那部分先處理就可以了 │ ││ │ │ │ │ │ │ │B:好,好,那我知道 │ │├─┼─────┼─┼─────┼───┼───┼───┼──────────────────────────┼─────┤│四│0九三三九│←│0九三二七│九十四│十七時│臺北市│B(乙○○)經費都已經在胡小姐那邊,先付一半 │詳偵字第一││十│四八0六五│ │四0九八九│年八月│十五分│北投區│A表示同意 │八二0一號││ │(丁○○)│ │(乙○○)│三十日│ │石牌路│ │卷一第一一││ │ │ │ │ │ │二段九│ │八頁(臺中││ │ │ │ │ │ │十五號│ │高分檢九十││ │ │ │ │ │ │十二樓│ │四年度中分││ │ │ │ │ │ │頂 │ │檢實監續字││ │ │ │ │ │ │ │ │第六四號)│├─┼─────┼─┼─────┼───┼───┼───┼──────────────────────────┼─────┤│四│0九三三九│←│0九三二八│九十四│十一時│ │B:瑞伯,我告訴你一件事,昨天我不是有麻煩你拜託林課│詳偵字第一││一│四八0六五│ │六八四九0│年八月│十二分│ │ 長的事 │八二0一號││ │(丁○○)│ │(連香君)│三十一│ │ │A:對,對,嗯! │卷一第一一││ │ │ │ │日 │ │ │B:那可不可以請林課長打電話給張明傑(音譯)一下? │八頁(臺中││ │ │ │ │ │ │ │A:喔!這樣喔!OK! │高分檢九十││ │ │ │ │ │ │ │B:因為他說其實所有的廠商都【直走的】,沒有人在用折│四年度中分││ │ │ │ │ │ │ │ 讓單的,就是說退輔會的標,按比例降,就是等於是退│檢實監續字││ │ │ │ │ │ │ │ 輔會聯標的價格,可是他的意思是要拜託林課長打個電│第六四號)││ │ │ │ │ │ │ │ 話給他,同意我們是用現在舊有的,你要聽好喔,用舊│ ││ │ │ │ │ │ │ │ 有的價格直接去折讓喔 │ ││ │ │ │ │ │ │ │A:喔!這樣子喔! │ ││ │ │ │ │ │ │ │B:對啊 │ ││ │ │ │ │ │ │ │A:就是請林課長跟張明傑講說,用舊有的價格去折讓 │ ││ │ │ │ │ │ │ │B:用舊有的價格當退輔會聯標的價格 │ ││ │ │ │ │ │ │ │A:OK!OK! │ ││ │ │ │ │ │ │ │B:比如說我們「妹妹」的交七點一四,如果按比率是六點│ ││ │ │ │ │ │ │ │ 六一嘛,那變成希望他還是以決標價七點一四當退輔會│ ││ │ │ │ │ │ │ │ 價格,然後到時候到各醫院再去蓋折讓這樣,要不然現│ ││ │ │ │ │ │ │ │ 在聽說很多廠商都【直走】的 │ ││ │ │ │ │ │ │ │A:不太懂 │ ││ │ │ │ │ │ │ │B:不太懂喔! │ ││ │ │ │ │ │ │ │A:你乾脆換算一張紙給我看我才會懂這樣子 │ ││ │ │ │ │ │ │ │B:不是啦,你真的不懂嗎? │ ││ │ │ │ │ │ │ │A:沒概念耶 │ ││ │ │ │ │ │ │ │B:不是啦你知道折讓的問題嗎? │ ││ │ │ │ │ │ │ │A:我早上先,那個我下午再弄啦,好嗎? │ ││ │ │ │ │ │ │ │B:可是現在那個誰?他(張明傑)是希望林課長能夠打一│ ││ │ │ │ │ │ │ │ 個電話給他呢,他現在在,我同事張國瑞在張明傑那邊│ ││ │ │ │ │ │ │ │ 啦 │ ││ │ │ │ │ │ │ │A:我知道,好啦 │ ││ │ │ │ │ │ │ │B:等一下啦,你OK,你不知道我意思阿 │ ││ │ │ │ │ │ │ │A:他說,反正就是,嗯!反正我也搞不太清楚 │ ││ │ │ │ │ │ │ │B:你知道,譬如現在我們標十塊對嗎?現在跟健保價沒關│ ││ │ │ │ │ │ │ │ 係了嘛,標十塊,他要按照比例降,就是我們有被降價│ ││ │ │ │ │ │ │ │ ,按照比例降,可是降下來是八塊錢 │ ││ │ │ │ │ │ │ │A:譬如說十塊,你被降多少錢?譬如說標十塊 │ ││ │ │ │ │ │ │ │B:我標十塊,假設,可能我的健保價是十二塊,可是當時│ ││ │ │ │ │ │ │ │ 候標十塊,那就是因為我健保價被降到九塊,那我可不│ ││ │ │ │ │ │ │ │ 可以拜託他保持退輔會的決標價,就是十塊,因為已經│ ││ │ │ │ │ │ │ │ 標完,就是十塊阿 │ ││ │ │ │ │ │ │ │A:嗯!嗯! │ ││ │ │ │ │ │ │ │B:那實際上我可能按照比例降,可能會降到八塊、九塊,│ ││ │ │ │ │ │ │ │ 可能會降到七塊,假設好了 │ ││ │ │ │ │ │ │ │A:降到七塊多 │ ││ │ │ │ │ │ │ │B:降到七塊多這樣子,可是他還是以退輔會的價格當作基│ ││ │ │ │ │ │ │ │ 準 │ ││ │ │ │ │ │ │ │A:就等於決標價的基準十塊錢不要變,然後你們再去折讓│ ││ │ │ │ │ │ │ │ 到七點二這樣子? │ ││ │ │ │ │ │ │ │B:對,對,對 │ ││ │ │ │ │ │ │ │A:那現在這樣誰有問題?張傑明那邊有問題嗎? │ ││ │ │ │ │ │ │ │B:因為現在張傑明是說,所有的廠商都【直走】的,直接│ ││ │ │ │ │ │ │ │ 降到七點二,發票就開七點二阿,這樣我再一次藥價調│ ││ │ │ │ │ │ │ │ 查我又被降下來了阿 │ ││ │ │ │ │ │ │ │A:喔,這樣子喔 │ ││ │ │ │ │ │ │ │B:所以他的意思是說,希望現場跟他 │ ││ │ │ │ │ │ │ │A:現在其他廠商都要這樣子? │ ││ │ │ │ │ │ │ │B:嗯啦!可是他說只要林課長講一聲,他會放水,睜一隻│ ││ │ │ │ │ │ │ │ 眼、閉一隻眼,他會蓋折讓,他的意思是叫我不要大肆│ ││ │ │ │ │ │ │ │ 宣傳這樣 │ ││ │ │ │ │ │ │ │A:OK!好 │ ││ │ │ │ │ │ │ │B:好嗎? │ │├─┼─────┼─┼─────┼───┼───┼───┼──────────────────────────┼─────┤│四│0九六八二│→│0二二七二│九十四│十一時│ │自稱是己○○立委辦公室,找林科長談藥價的事情、、 │詳偵字第一││二│0五九二0│ │五五七00│年八月│十八分│ │A:林科長嗎?你好,我是己○○立法委員的秘書張先生,│八二0一號││ │(丁○○)│ │(退輔會八│三十一│ │ │ 不好意思,昨天我有傳真那個資料過去給您,那現在想│卷一第一一││ │ │ │處) │日 │ │ │ 要請您幫忙,就是好像那個委員他姊夫公司有到臺北榮│八頁背面(││ │ │ │ │ │ │ │ 總那邊去,那好像有一個張藥師在負責這個事情,那他│臺中高分檢││ │ │ │ │ │ │ │ 是說,是不是請科長幫我們跟張藥師那邊聯絡一下,就│九十四年度││ │ │ │ │ │ │ │ 是說看看,就是說有一個,就是好像他們當初有一些價│中分檢實監││ │ │ │ │ │ │ │ 格方面,是不是合約的價格不要動,用折讓的方式來給│續字第六四││ │ │ │ │ │ │ │ 醫院,用這樣的方式來處理這樣子,嗯! │號) ││ │ │ │ │ │ │ │B:我們都跟他講過了啦,跟他講過了啦,因為權責在他們│ ││ │ │ │ │ │ │ │ ,我們都有講了,我們把他傳真過去了啦! │ ││ │ │ │ │ │ │ │A:這樣子喔!好,這樣子是不是,那就拜託科長,那我們│ ││ │ │ │ │ │ │ │ 是不是就跟張藥師講說,那個課長這邊也是尊重張藥師│ ││ │ │ │ │ │ │ │ 的決定這樣子 │ ││ │ │ │ │ │ │ │B:對,我們都有跟他們講過了啦,我們也是希望說檯面上│ ││ │ │ │ │ │ │ │ 檯面上的問題,檯面下檯面下的問題 │ ││ │ │ │ │ │ │ │A:OK!好,科長謝謝! │ ││ │ │ │ │ │ │ │B:他們做的他們去處理,最後會報上來嘛,大概價位如何│ ││ │ │ │ │ │ │ │ 大概怎樣(模糊),無所謂啦,你們先跟他說明一下就│ ││ │ │ │ │ │ │ │ 好了 │ ││ │ │ │ │ │ │ │A:OK!OK!那我直接跟張藥師稍微點一下,就是說這│ ││ │ │ │ │ │ │ │ 樣子 │ ││ │ │ │ │ │ │ │(B問旁邊的人昨天那個有傳真過去了嗎?昨天交給你那 │ ││ │ │ │ │ │ │ │ 傳真過去了嗎?有跟張藥師講了嗎?旁邊的人答有) │ ││ │ │ │ │ │ │ │A:有傳真給張藥師了嗎,OK!那我們就直接跟張藥師稍│ ││ │ │ │ │ │ │ │ 微點一下這樣子,謝謝你喔,謝謝! │ │├─┼─────┼─┼─────┼───┼───┼───┼──────────────────────────┼─────┤│四│0九三三九│→│0九三二八│九十四│十一時│ │A:喂!香君,林課長說,他有把你昨天傳給我的傳給張藥│詳偵字第一││三│四八0六五│ │六八四九0│年八月│十九分│ │ 師那邊了啦,然後他就說,請你們的人跟他(張藥師)│八二0一號││ │(丁○○)│ │(連香君)│三十一│ │ │ 講說,林課長就是,你就跟他講說已經有知會林課長了│卷一第一一││ │ │ │ │日 │ │ │ ,林課長說完全讓張藥師來決定,他(林課長)會同意│八頁背面(││ │ │ │ │ │ │ │ ,他報上去他會同意這樣子的意思 │臺中高分檢││ │ │ │ │ │ │ │B:喔!好,好,那我懂意思 │九十四年度││ │ │ │ │ │ │ │A:你叫你GARY把張明傑點一下,這樣他就知道意思了│中分檢實監││ │ │ │ │ │ │ │B:其實他知道林課長有跟他講了 │續字第六四││ │ │ │ │ │ │ │A:有阿!有阿! │號) ││ │ │ │ │ │ │ │B:他知道了!我知 │ ││ │ │ │ │ │ │ │A:林課長就說,跟張明傑點一下就是說他會尊重他的決定│ ││ │ │ │ │ │ │ │ ,一定會同意這樣的意思 │ ││ │ │ │ │ │ │ │B:OK!謝謝!拜拜! │ │├─┼─────┼─┼─────┼───┼───┼───┼──────────────────────────┼─────┤│四│0九三三九│→│0二二八七│九十四│十一時│臺北市│B:副院長室你好 │詳偵字第一││四│四八0六五│ │五七五五五│年八月│三十三│北投區│A:你好,我是黃委員秘書張先生 │八二0一號││ │(丁○○)│ │(臺北榮總)│三十一│分 │石牌路│B:是! │卷一第一一││ │ │ │ │日 │ │二段九│A:請問副院長那邊還有客人嗎? │八頁背面(││ │ │ │ │ │ │十五號│B:沒有了 │臺中高分檢││ │ │ │ │ │ │十二樓│A:沒有了喔!那我請委員現在打進去 │九十四年度││ │ │ │ │ │ │頂 │B:嗯委員怎麼稱呼阿? │中分檢實監││ │ │ │ │ │ │ │A:己○○委員,草頭黃,健康的健,家庭的庭 │續字第六四││ │ │ │ │ │ │ │B:喔!好 │號) ││ │ │ │ │ │ │ │A:己○○委員,OK!謝謝你喔!再麻煩你喔,謝謝 │ │├─┼─────┼─┼─────┼───┼───┼───┼──────────────────────────┼─────┤│四│0九三三九│→│0九三七三│九十四│十一時│臺北市│A:委員,我瑞伯 │詳偵字第一││五│四八0六五│ │九七00七│年八月│三十四│北投區│B:瑞伯 │八二0一號││ │(丁○○)│ │(己○○)│三十一│分 │石牌路│A:不好意思,副院長那邊現在已經沒有人了,那現在可以│卷一第一一││ │ │ │ │日 │ │二段九│ 打電話進去了 │八頁背面(││ │ │ │ │ │ │十五號│B:好 │臺中高分檢││ │ │ │ │ │ │十二樓│A:那電話你還記得嗎? │九十四年度││ │ │ │ │ │ │頂 │B:你再給我一次 │中分檢實監││ │ │ │ │ │ │ │A:二八七五 │續字第六四││ │ │ │ │ │ │ │B:副院長室的喔? │號) ││ │ │ │ │ │ │ │A:對,副院長室的,00000000 │ ││ │ │ │ │ │ │ │B:七五五五? │ ││ │ │ │ │ │ │ │A:對,好,委員,再麻煩你,謝謝,謝謝 │ ││ │ │ │ │ │ │ │B:好 │ │├─┼─────┼─┼─────┼───┼───┼───┼──────────────────────────┼─────┤│四│0九三三九│←│0二二三二│九十四│十一時│臺北市│A:喂! │詳偵字第一││六│四八0六五│ │五0二二八│年八月│三十六│北投區│B:瑞伯 │八二0一號││ │(丁○○)│ │(己○○)│三十一│分 │石牌路│A:委員 │卷一第一一││ │ │ │ │日 │ │二段九│B:我打完了,喔! │八頁背面(││ │ │ │ │ │ │十五號│A:這樣子喔!OK!OK!好,後續的我會去處理,謝謝│臺中高分檢││ │ │ │ │ │ │十二樓│ 委員,謝謝 │九十四年度││ │ │ │ │ │ │頂 │B:好 │中分檢實監││ │ │ │ │ │ │ │ │續字第六四││ │ │ │ │ │ │ │ │號) │├─┼─────┼─┼─────┼───┼───┼───┼──────────────────────────┼─────┤│四│0九三三九│←│0八九三五│九十四│九時五│臺北市│B:瑞伯,清枝!對不起,上次我們那個十萬,我可以開酒│詳偵字第一││七│四八0六五│ │六二一一 │年九月│十九分│士林區│ 的嗎(開立酒的發票或收據交給瑞伯報銷)? │八二0一號││ │(丁○○)│ │(丙○○)│十二日│ │中山北│A:可以阿,可以 │卷一第一一││ │ │ │ │ │ │路六段│B:確定,那我就開便餐和酒的喔! │八頁背面(││ │ │ │ │ │ │五十三│A:可以、、下面聊其他的事情 │臺中高分檢││ │ │ │ │ │ │號四樓│ │九十四年度││ │ │ │ │ │ │ │ │中分檢實監││ │ │ │ │ │ │ │ │續字第六九││ │ │ │ │ │ │ │ │號) ││ │ │ │ │ │ │ │ │ │├─┼─────┼─┼─────┼───┼───┼───┼──────────────────────────┼─────┤│四│0九三三九│→│0九三二七│九十四│十九時│臺北市│A:(瑞伯)喂!副總!我瑞伯,我跟你講,那個錢好像都│詳偵字第一││八│四八0六五│ │四0九八九│年九月│六分 │士林區│ 還沒有下來 │八二0一號││ │(丁○○)│ │(乙○○)│十五日│ │基河路│B:我昨天有跟他講,因為他們昨天、、 │卷一第一一││ │ │ │ │ │ │二五0│A:還沒撥下來就對了嗎?我知、、 │九頁(臺中││ │ │ │ │ │ │號八樓│B:我昨天有跟吳董講,因為他太太昨天才回來,他去埃及│高分檢九十││ │ │ │ │ │ │頂 │ 開會,這兩天會處理 │四年度中分││ │ │ │ │ │ │ │A:好,好 │檢實監續字││ │ │ │ │ │ │ │ │第六九號)││ │ │ │ │ │ │ │ │ ││ │ │ │ │ │ │ │ │ │├─┼─────┼─┼─────┼───┼───┼───┼──────────────────────────┼─────┤│四│0九六八二│→│##########│九十四│十六時│ │丁○○向行政院衛生署國會聯絡組詢問委員的案子,己○○│詳偵字第一││九│0五九二0│ │ │年九月│二十八│ │的公司為「黃家化學製藥」,查藥品成分登記 │八二0一號││ │(丁○○)│ │ │十六日│分 │ │ │卷一第一一││ │ │ │ │ │ │ │ │九頁(臺中││ │ │ │ │ │ │ │ │高分檢九十││ │ │ │ │ │ │ │ │四年度中分││ │ │ │ │ │ │ │ │檢實監續字││ │ │ │ │ │ │ │ │第六九號)││ │ │ │ │ │ │ │ │ │├─┼─────┼─┼─────┼───┼───┼───┼──────────────────────────┼─────┤│五│0九三三九│←│0九三二八│九十四│十六時│臺北市│香君說屏東有一家安泰醫院,有立委蔡豪去找院長,要將美│詳偵字第一││十│四八0六五│ │六八四九0│年九月│三十四│士林區│時化的「林妹」的藥擠掉,所以香君拜託瑞伯找己○○去向│八二0一號││ │(丁○○)│ │(連香君)│十六日│分 │中山北│院長關說,至少也要兩家公司一起用,瑞伯請香君將所有資│卷一第一一││ │ │ │ │ │ │路七段│料傳真到公司給他 │九頁(臺中││ │ │ │ │ │ │一一三│ │高分檢九十││ │ │ │ │ │ │號十三│ │四年度中分││ │ │ │ │ │ │樓頂 │ │檢實監續字││ │ │ │ │ │ │ │ │第六九號)││ │ │ │ │ │ │ │ │ │├─┼─────┼─┼─────┼───┼───┼───┼──────────────────────────┼─────┤│五│0九三三九│→│0八八三二│九十四│十五時│臺北市│A:(瑞伯)自稱為己○○秘書,向B(屏東安泰醫院院長│詳偵字第一││一│四八0六五│ │九九六六(│年九月│二分 │北投區│書)表示己○○委員的姊夫在美時化學製藥公司擔任副總經│八二0一號││ │(丁○○)│ │屏東安泰醫│十九日│ │石牌路│理,因為美時的藥品要被替換,請院長幫忙讓美時製藥的藥│卷一第一一││ │ │ │院) │ │ │二段二│品可以繼續參加比價。A表示會傳真資料過去給B,請B處│九頁(臺中││ │ │ │ │ │ │0一號│,如有必要己○○委員會親自打電話給院長 │高分檢九十││ │ │ │ │ │ │B2 │ │四年度中分││ │ │ │ │ │ │ │ │檢實監續字││ │ │ │ │ │ │ │ │第六九號)││ │ │ │ │ │ │ │ │ │├─┼─────┼─┼─────┼───┼───┼───┼──────────────────────────┼─────┤│五│0九三三九│←│0八八三一│九十四│十五時│臺北市│B:(東港安泰醫院院長秘書)回報資料已收到,院長表示│詳偵字第一││二│四八0六五│ │二二七一(│年九月│四十五│北投區│會處理,要跟藥局主任再討論 │八二0一號││ │(丁○○)│ │屏東安泰醫│十九日│分 │石牌路│ │卷一第一一││ │ │ │院院長秘書│ │ │二段二│ │九頁(臺中││ │ │ │) │ │ │0一號│ │高分檢九十││ │ │ │ │ │ │B2 │ │四年度中分││ │ │ │ │ │ │ │ │檢實監續字││ │ │ │ │ │ │ │ │第六九號)││ │ │ │ │ │ │ │ │ │├─┼─────┼─┼─────┼───┼───┼───┼──────────────────────────┼─────┤│五│0九三三九│←│0九一00│九十四│十七時│臺北市│B:(委員)表示清枝有東西要交給A(瑞伯)。A找其同│詳偵字第一││三│四八0六五│ │四七五七二│年九月│九分 │內湖區│(建賢)去榮總拿 │八二0一號││ │(丁○○)│ │(己○○)│二十日│ │內湖路│ │卷一第一一││ │ │ │ │ │ │一段三│ │九頁背面(││ │ │ │ │ │ │六0巷│ │臺中高分檢││ │ │ │ │ │ │六-十│ │九十四年度││ │ │ │ │ │ │號十樓│ │中分檢實監││ │ │ │ │ │ │頂 │ │續字第六九││ │ │ │ │ │ │ │ │號) │├─┼─────┼─┼─────┼───┼───┼───┼──────────────────────────┼─────┤│五│0九三三九│←│0九六八八│九十四│十七時│臺北市│B:委員的東西我拿到了,有一個是美時的發票,另外一個│詳偵字第一││四│四八0六五│ │一九九四三│年九月│三十六│內湖區│ 是照片、、 │八二0一號││ │(丁○○)│ │(建賢) │二十日│分 │洲子街│A:好 │卷一第一一││ │ │ │ │ │ │六十0│ │九頁背面(││ │ │ │ │ │ │六二號│ │臺中高分檢││ │ │ │ │ │ │九樓頂│ │九十四年度││ │ │ │ │ │ │ │ │中分檢實監││ │ │ │ │ │ │ │ │續字第六九││ │ │ │ │ │ │ │ │號) │├─┼─────┼─┼─────┼───┼───┼───┼──────────────────────────┼─────┤│五│0九三三九│→│0二二七六│九十四│十一時│臺北市│B:你好,我是胡藥師,那個漁人(音譯)製藥吳董這邊,│詳偵字第一││五│四八0六五│ │九五0一四│年九月│十一分│北投區│ 那個要把錢,那個第一次四十萬匯給你,因為那個帳號│八二0一號││ │(丁○○)│ │(胡素華)│二十一│ │八仙段│ 他上次給郭先生後,就沒有留,你可不可以告訴我,還│卷一第一一││ │ │ │ │日 │ │一小段│ 是你傳真給我 │九頁背面(││ │ │ │ │ │ │四一四│A:嗯!我直接跟你講好了 │臺中高分檢││ │ │ │ │ │ │地號 │B:等一下喔,我抄一下,請說 │九十四年度││ │ │ │ │ │ │ │A:好,國泰世華銀行天母分行,帳號0000-0000│中分檢實監││ │ │ │ │ │ │ │ 八七五二,十二個碼 │續字第六九││ │ │ │ │ │ │ │B:戶名? │號) ││ │ │ │ │ │ │ │A:戶名丁○○ │ ││ │ │ │ │ │ │ │B:那我明天早上匯好不好,因為今天來不及作業,不好意│ ││ │ │ │ │ │ │ │ 思,那就四十萬先匯給你,用我的名字匯喔!胡素華 │ ││ │ │ │ │ │ │ │B:OK!謝謝 │ │├─┼─────┼─┼─────┼───┼───┼───┼──────────────────────────┼─────┤│五│0九三三九│→│0九三二八│九十四│十一時│臺北市│A:香君,我問你喔!這個月的費用,給你發票那些的費用│詳偵字第一││六│四八0六五│ │六八四九0│年九月│三十五│北投區│ ,還沒下來是不是? │八二0一號││ │(丁○○)│ │(連香君)│二十一│分 │八仙段│B:還沒下來喔!我問一下,我待會兒打你,好 │卷一第一一││ │ │ │ │日 │ │一小段│A:然後我就加一加,到時候再,剩下,應該也快差不多了│九頁背面(││ │ │ │ │ │ │四一四│ 嘛 │臺中高分檢││ │ │ │ │ │ │地號 │B:三十幾萬嘛!三十幾萬 │九十四年度││ │ │ │ │ │ │ │A:沒有,現在應該,現在應該有四十幾萬了,如果連這個│中分檢實監││ │ │ │ │ │ │ │ 十萬下來,應該有四十了 │續字第六九││ │ │ │ │ │ │ │B:喔!有,有,有 │號) ││ │ │ │ │ │ │ │A:看一看剩多少,我再算、、 │ ││ │ │ │ │ │ │ │B:剩不到十萬塊啦 │ ││ │ │ │ │ │ │ │A:剩不到十萬塊的樣子 │ ││ │ │ │ │ │ │ │B:OK!我待會兒打給你,拜拜 │ │├─┼─────┼─┼─────┼───┼───┼───┼──────────────────────────┼─────┤│五│0九三三九│←│0二二七七│九十四│十四時│臺北市│B:喂!副總啦(乙○○) │詳偵字第一││七│四八0六五│ │三九三六0│年九月│四十分│士林區│A:副總,你好 │八二0一號││ │(丁○○)│ │(乙○○)│二十一│ │中正路│B:有打給你喔! │卷一第一一││ │ │ │ │日 │ │三九二│A:有,有 │九頁背面(││ │ │ │ │ │ │號二樓│B:匯下去了喔! │臺中高分檢││ │ │ │ │ │ │頂 │A:他(胡素華)說明天他會匯 │九十四年度││ │ │ │ │ │ │ │B:喔! │中分檢實監││ │ │ │ │ │ │ │A:對 │續字第六九││ │ │ │ │ │ │ │B:歹勢啦,拖這麼久 │號) ││ │ │ │ │ │ │ │A:沒啦,不要這麼講,這樣,那這個我再跟你談還是怎樣│ ││ │ │ │ │ │ │ │ ? │ ││ │ │ │ │ │ │ │B:廢話 │ ││ │ │ │ │ │ │ │A:現在他說先匯四十嘛,對不對 │ ││ │ │ │ │ │ │ │B:我知道,我知道 │ ││ │ │ │ │ │ │ │A:那四十的部分,就是委員那邊之前是說,就是那個每個│ ││ │ │ │ │ │ │ │ 月兩萬,那個有十萬塊對不對?到今年年底這十萬嘛,│ ││ │ │ │ │ │ │ │ 喔!然後就是有十萬就是要給委員的嘛!另外我們就一│ ││ │ │ │ │ │ │ │ 人一半,那等到後面那段的就不用再給委員了,那段就│ ││ │ │ │ │ │ │ │ 我們再來拆這樣,喔!OK?我拿到再領給副總 │ ││ │ │ │ │ │ │ │B:那個,榮總現在要、、(後面談榮總進藥的問題) │ │├─┼─────┼─┼─────┼───┼───┼───┼──────────────────────────┼─────┤│五│0九三三九│←│0九三六一│九十四│十七時│ │B:張先生,我是那個胡小姐,就是吳董事長漁人製藥(音│詳偵字第一││八│四八0六五│ │二二九0一│年九月│五十八│ │ 譯)這邊的那個、、 │八二0一號││ │(丁○○)│ │(胡素華)│二十三│分 │ │A:你好 │卷一第一一││ │ │ │ │日 │ │ │B:我昨天已經把四十萬匯給你 │九頁背面(││ │ │ │ │ │ │ │A:有,有,有 │臺中高分檢││ │ │ │ │ │ │ │B:有收到喔!然後就是我那個瑞士原廠他已經寄出來那個│九十四年度││ │ │ │ │ │ │ │ 價格的資料喔!我可能下禮拜一、二就可以送出去,那│中分檢實監││ │ │ │ │ │ │ │ 送的時候麻煩你幫我們去催一下 │續字第六九││ │ │ │ │ │ │ │A:沒問題,沒問題 │號) ││ │ │ │ │ │ │ │B:因為他們蠻急的 │ ││ │ │ │ │ │ │ │A:我知道 │ ││ │ │ │ │ │ │ │B:趕快把那案子結束好不好? │ ││ │ │ │ │ │ │ │A:OK!好 │ ││ │ │ │ │ │ │ │B:那我、、 │ ││ │ │ │ │ │ │ │A:沒問題,你送完馬上跟我講,我會請那邊的人處理 │ ││ │ │ │ │ │ │ │B:拜託,拜託 │ │├─┼─────┼─┼─────┼───┼───┼───┼──────────────────────────┼─────┤│五│0九三三九│→│0九三二七│九十四│十二時│ │A:(丁○○)向B(乙○○)表示他老闆「阿利」陳慶利│詳偵字第一││九│四八0六五│ │四0九八九│年九月│三十六│ │ 說美時化有沒有什麼新藥可以一起做,B表示沒有 │八二0一號││ │(丁○○)│ │(乙○○)│二十六│分 │ │A:還有就是,你那個帳戶給我,我轉給你,還是說我領給│卷一第一一││ │ │ │ │日 │ │ │ 你 │九頁背面(││ │ │ │ │ │ │ │B:不要啦,我再跟你講好不好? │臺中高分檢││ │ │ │ │ │ │ │A:好,OK!OK!你再跟我講看要怎樣給你這樣 │九十四年度││ │ │ │ │ │ │ │B:有進去了嗎? │中分檢實監││ │ │ │ │ │ │ │A:要先放我這邊喔! │續字第六九││ │ │ │ │ │ │ │B:有進去了嗎? │號) ││ │ │ │ │ │ │ │A:有啦,有啦,有進來了四十 │ ││ │ │ │ │ │ │ │B:這樣喔,恭喜你了 │ ││ │ │ │ │ │ │ │A:不會啦,不會啦,謝謝你啦,謝謝,你看什麼時候,怎│ ││ │ │ │ │ │ │ │ 樣拿給你再說 │ ││ │ │ │ │ │ │ │B:好,好,要你請喔!要你請喔! │ ││ │ │ │ │ │ │ │A:好,好 │ │├─┼─────┼─┼─────┼───┼───┼───┼──────────────────────────┼─────┤│六│0九六八二│→│##########│九十四│十七時│ │A找B:(BMW汎德汽車)余小姐,要求更改他那部(6│詳偵字第一││十│0五九二0│ │ │年九月│三十四│ │E-九六六八)丁小姐那部車的修理發票,抬頭改為美時化│八二0一號││ │(丁○○)│ │ │二十六│分 │ │學製藥。(可能要拿發票給美時化學作為委員請領顧問費使│卷一第一二││ │ │ │ │日 │ │ │用) │0頁(臺中││ │ │ │ │ │ │ │ │高分檢九十││ │ │ │ │ │ │ │ │四年度中分││ │ │ │ │ │ │ │ │檢實監續字││ │ │ │ │ │ │ │ │第六九號)│├─┼─────┼─┼─────┼───┼───┼───┼──────────────────────────┼─────┤│六│0九三三九│←│0二二七七│九十四│九時十│臺北市│B:(乙○○)告訴A(丁○○)他的銀行帳號:高雄銀行│詳偵字第一││一│四八0六五│ │三五五二六│年九月│三分 │士林區│ 文化分行,000-000-000-000,戶名:│八二0一號││ │(丁○○)│ │(乙○○)│二十七│ │德行東│ 乙○○ │卷一第一二││ │ │ │ │日 │ │路二五│B:那個健保價還沒下來? │0頁(臺中││ │ │ │ │ │ │二-二│A:嗯!我跟你講,他上禮拜五或六打電話跟我講,他要送│高分檢九十││ │ │ │ │ │ │五號六│ 國外參考價格的資料給他,他說這禮拜一要送,昨天應│四年度中分││ │ │ │ │ │ │樓頂 │ 該要送件,送完件他會跟我講 │檢實監續字││ │ │ │ │ │ │ │B:那個郭的嗎? │第六九號)││ │ │ │ │ │ │ │A:不是郭的,另外一個胡藥師,那個女的,對,對,對,│ ││ │ │ │ │ │ │ │ 他說送件後會跟我講,我再跟裡面(健保局)那個人講│ ││ │ │ │ │ │ │ │ 說,趕快幫我們,因為那個資料都完整了,叫他們趕快│ ││ │ │ │ │ │ │ │ 幫我們核價,價格一定要保持那個價格這樣,這個我會│ ││ │ │ │ │ │ │ │ 處理 │ ││ │ │ │ │ │ │ │B:價格准下來你跟我講一下,我跟吳董講一下 │ ││ │ │ │ │ │ │ │A:好,OK!沒問題 │ ││ │ │ │ │ │ │ │B:那個錢是吳董出的啦 │ ││ │ │ │ │ │ │ │A:我知道,我會處理好 │ │├─┼─────┼─┼─────┼───┼───┼───┼──────────────────────────┼─────┤│六│0九三三九│←│0七九五三│九十四│十時二│ │A:喂! │詳偵字第一││二│四八0六五│ │四五九五(│年九月│分 │ │B:副總喔! │八二0一號││ │(丁○○)│ │羿盛公司楊│二十七│ │ │A:顏小姐(誤植為楊小姐,以下改稱庚○○) │卷一第一二││ │ │ │小姐,即為│日 │ │ │B:現在方便嗎? │0頁(臺中││ │ │ │庚○○之誤│ │ │ │A:你說 │高分檢九十││ │ │ │植) │ │ │ │B:上次那個四、五月我有跟你講說,委員他不是有一個人│四年度中分││ │ │ │ │ │ │ │ 頭,林正峰嗎? │檢實監續字││ │ │ │ │ │ │ │A:嗯! │第六九號)││ │ │ │ │ │ │ │B:我有跟你講說,如果我們有給他報薪水的話,要再多給│ ││ │ │ │ │ │ │ │ 他百分之六的退休金嗎? │ ││ │ │ │ │ │ │ │A:嗯! │ ││ │ │ │ │ │ │ │B:後來我就跟你講說,那就不要報他的薪水,就直接給委│ ││ │ │ │ │ │ │ │ 員就好了嘛,對不對? │ ││ │ │ │ │ │ │ │A:嗯,就直接給他,就、、嗯!我剛剛沒聽清楚,你說怎│ ││ │ │ │ │ │ │ │ 樣? │ ││ │ │ │ │ │ │ │B:就是以前我們給委員的錢,委員給我們一個人頭報薪資│ ││ │ │ │ │ │ │ │ 這樣,那四、五月我有跟你講說,他,因為七月份實施│ ││ │ │ │ │ │ │ │ 退休金新制,他報薪資要多百分之六給他嘛,那我們就│ ││ │ │ │ │ │ │ │ 不要報嘛! │ ││ │ │ │ │ │ │ │A:所以現在就不報薪資嘛!所以現在就直接撥錢就是了嘛!│ ││ │ │ │ │ │ │ │B:對,可是最近都有打幾通,有人要找他的呢,他是不是│ ││ │ │ │ │ │ │ │ 出去有跟人家講說他在這邊工作還是怎樣?因為我問的│ ││ │ │ │ │ │ │ │ 時候,對方是都不講啦 │ ││ │ │ │ │ │ │ │A:他應該是不會去講才對 │ ││ │ │ │ │ │ │ │B:我已經有接到兩通了 │ ││ │ │ │ │ │ │ │A:那我跟委員講一下,我跟臺東辦公室主任講一下好了 │ ││ │ │ │ │ │ │ │B:對,看他怎樣 │ ││ │ │ │ │ │ │ │A:OK!等於他現在已經沒有在我們這邊作員工了嘛!等│ ││ │ │ │ │ │ │ │ 於退保了 │ ││ │ │ │ │ │ │ │B:他也沒有加保阿 │ ││ │ │ │ │ │ │ │A:他沒有加嗎?之前不是有做薪資? │ ││ │ │ │ │ │ │ │B:有做薪資,可是是扣掉他、、 │ ││ │ │ │ │ │ │ │A:沒有加保,那現在是連這個也沒有,就是、、那現在這│ ││ │ │ │ │ │ │ │ 個費用做在那裡? │ ││ │ │ │ │ │ │ │B:都沒有做阿!公司自己吸收 │ ││ │ │ │ │ │ │ │A:OK!那我跟辦公室那邊講一下,看是什麼問題 │ │├─┼─────┼─┼─────┼───┼───┼───┼──────────────────────────┼─────┤│六│0九三三九│→│0八九三五│九十四│十時九│ │A:清枝,我瑞伯,之前我們公司不是有給委員每個月那個│詳偵字第一││三│四八0六五│ │一六五二 │年九月│分 │ │ 嘛 │八二0一號││ │(丁○○)│ │(丙○○)│二十七│ │ │B:對! │卷一第一二││ │ │ │ │日 │ │ │A:然後那時候,好像有請委員提供一個人在我們公司那邊│0頁(臺中││ │ │ │ │ │ │ │ 嘛! │高分檢九十││ │ │ │ │ │ │ │B:對,對 │四年度中分││ │ │ │ │ │ │ │A:因為我聽我們公司講說、、(談有人打電話到總公司要│檢實監續字││ │ │ │ │ │ │ │ 找那個人)的事情、、應該是從七月以後開始,等於沒│第六九號)││ │ │ │ │ │ │ │ 有再(將薪資)作在那個人身上了,從等於八月開始啦│ ││ │ │ │ │ │ │ │ ,應該是七月還是八月?應該是七月喔!七月開始推嘛│ ││ │ │ │ │ │ │ │ !、、所以我們沒有用到那個人頭嘛、、 │ ││ │ │ │ │ │ │ │B:戊○○,我們還給他了阿 │ ││ │ │ │ │ │ │ │A:還給他了,那可能,你稍微注意一下,看有沒有什麼 │ ││ │ │ │ │ │ │ │B:現在還有沒有作薪資?沒有嗎? │ ││ │ │ │ │ │ │ │A:現在沒有,完全都沒有,現在都是我們公司用費用做掉│ ││ │ │ │ │ │ │ │ ,對 │ ││ │ │ │ │ │ │ │B:那以後呢?以後就是沒有了? │ ││ │ │ │ │ │ │ │A:以後也不會 │ ││ │ │ │ │ │ │ │B:不供應了啦,是不是? │ ││ │ │ │ │ │ │ │A:對,不供應人頭,就直接我們公司用費用方式處理,這│ ││ │ │ │ │ │ │ │ 樣子 │ ││ │ │ │ │ │ │ │B:費用的方式處理,就是你直接拿現金給委員這樣子? │ ││ │ │ │ │ │ │ │A:對,就直接拿給委員 │ ││ │ │ │ │ │ │ │B:喔!了解,了解 │ ││ │ │ │ │ │ │ │A:所以那個人是不是還在我們服務處裡面? │ ││ │ │ │ │ │ │ │B:沒有,他離職了 │ ││ │ │ │ │ │ │ │A:離職了喔!OK!那可能他還、、 │ ││ │ │ │ │ │ │ │B:是不是戊○○(音譯)這個人? │ ││ │ │ │ │ │ │ │A:應該是吧!就是提供給我們公司的是不是從頭到尾都是│ ││ │ │ │ │ │ │ │ 同一個人? │ ││ │ │ │ │ │ │ │B:不對,這一個月不是阿! │ ││ │ │ │ │ │ │ │A:這個月不是?不是,提供給美時的才是另外一個,現在│ ││ │ │ │ │ │ │ │ 有兩個公司你知道嗎?我們羿盛的,還有美時的,美時│ ││ │ │ │ │ │ │ │ 是後來你跟我講,才改一個人 │ ││ │ │ │ │ │ │ │B:羿盛?羿盛的我沒有,我這邊沒有阿 │ ││ │ │ │ │ │ │ │A:不是,那個還是誰?之前是不是提供那個林什麼? │ ││ │ │ │ │ │ │ │B:林威智? │ ││ │ │ │ │ │ │ │A:林大哥叫什麼名字?就是在香港做生意,委員那個朋友│ ││ │ │ │ │ │ │ │B:喔!喔!喔! │ ││ │ │ │ │ │ │ │A:那個叫林什麼,嗯!我也搞不,你可能也,後來就是總│ ││ │ │ │ │ │ │ │ 共有兩個,一個就是我們公司的人頭,然後一個是美時│ ││ │ │ │ │ │ │ │ 化學製藥的人頭 │ ││ │ │ │ │ │ │ │B:美時還有嘛? │ ││ │ │ │ │ │ │ │A:美時是後來,美時現在還有阿,美時繼續都有 │ ││ │ │ │ │ │ │ │B:對阿,我這邊只有美時的,羿盛的我不知道阿 │ ││ │ │ │ │ │ │ │A:嗯!那羿盛不是你給我的,羿盛是委員給的 │ ││ │ │ │ │ │ │ │B:對,對,對 │ ││ │ │ │ │ │ │ │A:所以只有委員才知道 │ ││ │ │ │ │ │ │ │B:對,可能要跟委員 │ ││ │ │ │ │ │ │ │A:那我問委員好了 │ ││ │ │ │ │ │ │ │B:好 │ ││ │ │ │ │ │ │ │A:另外美時那個沒有問題嘛! │ ││ │ │ │ │ │ │ │B:沒有問題,難怪我都聽不懂 │ ││ │ │ │ │ │ │ │A:對,我想說應該兩個你都知道才對,嗯,委員有秘密帳│ ││ │ │ │ │ │ │ │ 戶,竟然沒有讓清枝知道 │ ││ │ │ │ │ │ │ │B:哈! │ │├─┼─────┼─┼─────┼───┼───┼───┼──────────────────────────┼─────┤│六│0九三三九│→│0七二二七│九十四│十時十│ │A:找顏小姐 │詳偵字第一││四│四八0六五│ │二七九五(│年九月│四分 │ │B:等一下喔!(顏小姐接聽) │八二0一號││ │(丁○○)│ │羿盛公司顏│二十七│ │ │A:喂!顏小姐,請教一下,我們公司做的那個名字叫林什│卷一第一二││ │ │ │秀婷) │日 │ │ │ 麼? │0頁(臺中││ │ │ │ │ │ │ │B:林正豐(為林正峰之誤植,以下均為林正峰) │高分檢九十││ │ │ │ │ │ │ │A:林正峰嘛喔!OK!好,這樣好,這樣我知道了,因為│四年度中分││ │ │ │ │ │ │ │ 這個委員的朋友,沒關係,這樣我再跟委員講 │檢實監續字││ │ │ │ │ │ │ │B:這個你一定要跟他們講,因為到時候有問題會很麻煩 │第六九號)││ │ │ │ │ │ │ │A:對,對,對,我知,因為我問過辦公室主任,這個好像│ ││ │ │ │ │ │ │ │ 是委員自己找給我們的,我們都不知道這樣 │ ││ │ │ │ │ │ │ │B:喔!喔! │ ││ │ │ │ │ │ │ │A:所以我再跟委員講 │ ││ │ │ │ │ │ │ │B:你就是簡單跟他們講,就是我們都沒有做他們的費用這│ ││ │ │ │ │ │ │ │ 樣 │ ││ │ │ │ │ │ │ │A:OK!我們是從幾月停掉?就從六月底,七月開始就沒│ ││ │ │ │ │ │ │ │ 有了? │ ││ │ │ │ │ │ │ │B:嗯!這個我可能還要再查一下 │ ││ │ │ │ │ │ │ │A:好,那你幫我確定一下,我再跟委員講一下 │ ││ │ │ │ │ │ │ │B:喔!好,、、(後面談公司獎金問題)、、 │ │├─┼─────┼─┼─────┼───┼───┼───┼──────────────────────────┼─────┤│六│0九三三九│←│0七二二七│九十四│十時十│臺北市│A:喂! │詳偵字第一││五│四八0六五│ │二七九五(│年九月│九分 │北投區│B:(顏小姐)阿伯,他做到五月 │八二0一號││ │(丁○○)│ │羿盛公司顏│二十七│ │石牌路│A:我們做到五月? │卷一第一二││ │ │ │秀婷) │日 │ │二段九│B:我們幫他做到五月 │0頁(臺中││ │ │ │ │ │ │十五號│A:後面也都全部做五是不是? │高分檢九十││ │ │ │ │ │ │十二樓│B:阿? │四年度中分││ │ │ │ │ │ │頂 │A:後面那幾個月都全部做「五」是不是?我們是「三」嘛│檢實監續字││ │ │ │ │ │ │ │B:阿?什麼「三」? │第六九號)││ │ │ │ │ │ │ │A:本來給委員是「三」嘛 │ ││ │ │ │ │ │ │ │B:什麼意思? │ ││ │ │ │ │ │ │ │A:本來給委員是三萬對不對? │ ││ │ │ │ │ │ │ │B:喔!對,對,對 │ ││ │ │ │ │ │ │ │A:然後後來給他「五」嘛 │ ││ │ │ │ │ │ │ │B:對,對 │ ││ │ │ │ │ │ │ │A:那是不是後來都做在他身上,也是做到「五」? │ ││ │ │ │ │ │ │ │B:沒有,都「三」而已 │ ││ │ │ │ │ │ │ │A:沒有,都「三」而已?另外的「二」沒有做到他那邊嘛│ ││ │ │ │ │ │ │ │ 喔? │ ││ │ │ │ │ │ │ │B:沒有,都沒有做 │ ││ │ │ │ │ │ │ │A:好,OK!那做到五月就停嘛 │ ││ │ │ │ │ │ │ │B:對 │ ││ │ │ │ │ │ │ │A:OK!我會跟委員講 │ │├─┼─────┼─┼─────┼───┼───┼───┼──────────────────────────┼─────┤│六│0九三三九│ │0九三二七│九十四│十時四│高雄市│短訊:已轉帳請確認收到瑞伯 │詳偵字第一││六│四八0六五│ │四0九八九│年九月│十四分│三民區│ │八二0一號││ │(丁○○)│ │(乙○○)│二十七│ │民族一│ │卷一第一二││ │ │ │ │日 │ │路五五│ │0頁(臺中││ │ │ │ │ │ │八號五│ │高分檢九十││ │ │ │ │ │ │樓頂 │ │四年度中分││ │ │ │ │ │ │ │ │檢實監續字││ │ │ │ │ │ │ │ │第六九號)│├─┼─────┼─┼─────┼───┼───┼───┼──────────────────────────┼─────┤│六│0九三三九│→│0二二七0│九十四│十一時│臺北市│A:請問陳先生在嗎? │詳偵字第一││七│四八0六五│ │六八九0四│年九月│四十四│北投區│B:他去衛生署還沒回來 │八二0一號││ │(丁○○)│ │(中央健保│二十八│分 │石牌路│A:下午會在辦公室嗎? │卷一第一二││ │ │ │局) │日 │ │一段二│B:應該會啦 │0頁背面(││ │ │ │ │ │ │十四號│A:我是己○○立委辦公室,我是委員的助理,我姓張,那│臺中高分檢││ │ │ │ │ │ │五樓頂│ 有個事情我可能要跟「大專」討論一下,你請他回電給│九十四年度││ │ │ │ │ │ │ │ 我好嗎? │中分檢實監││ │ │ │ │ │ │ │B:好 │續字第六九││ │ │ │ │ │ │ │ │號) │├─┼─────┼─┼─────┼───┼───┼───┼──────────────────────────┼─────┤│六│0九三三九│←│0九三六一│九十四│十二時│ │B:張先生,我是那個胡藥師,我昨天收到那個瑞士寄來的│詳偵字第一││八│四八0六五│ │二二九0一│年九月│五十三│ │ 價格文件簽證,那我跟那個承辦的健保局黃小姐聯絡過│八二0一號││ │(丁○○)│ │(胡素華)│二十八│分 │ │ 了,就會送過去健保局給他們收文 │卷一第一二││ │ │ │ │日 │ │ │A:OK!OK!好,你收完文的那個收文文號喔,你再傳│0頁背面(││ │ │ │ │ │ │ │ 真一份給我 │臺中高分檢││ │ │ │ │ │ │ │B:好,然後我就連那個公文一起傳給你好了,那你的傳真│九十四年度││ │ │ │ │ │ │ │ 號碼幾號? │中分檢實監││ │ │ │ │ │ │ │A:好,00-00000000 │續字第六九││ │ │ │ │ │ │ │B:好,那麻煩你喔! │號) ││ │ │ │ │ │ │ │A:不要那麼說,我早上有聯絡健保局幫我們處理的那個先│ ││ │ │ │ │ │ │ │ 生,他早上剛好去衛生署,那他下午會回電給我,那我│ ││ │ │ │ │ │ │ │ 會跟他交代這個事情 │ ││ │ │ │ │ │ │ │B:好,那我大概兩點多我就會送到了,謝謝你喔! │ ││ │ │ │ │ │ │ │A:不會 │ │├─┼─────┼─┼─────┼───┼───┼───┼──────────────────────────┼─────┤│六│0九三三九│←│0九三六一│九十四│十六時│ │B:張先生,我是胡藥師(胡素華),我已經傳過去你說的│詳偵字第一││九│四八0六五│ │二二九0一│年九月│三十一│ │ 那個傳真電話了,我也寫了收文字號跟承辦人員的電話│八二0一號││ │(丁○○)│ │(胡素華)│二十八│分 │ │ 、名字,然後,就是對不起,我們希望能夠就是說喔,│卷一第一二││ │ │ │ │日 │ │ │ 你們幫忙一下,就是我們原來申請的時候,希望能維持│0頁背面(││ │ │ │ │ │ │ │ 進口的核定價啦 │臺中高分檢││ │ │ │ │ │ │ │A:喂!維持原來的健保價嘛,六點三嘛 │九十四年度││ │ │ │ │ │ │ │B:對,六點三,對,拜託,拜託 │中分檢實監││ │ │ │ │ │ │ │A:我知道,這個重點我知道,我會處理 │續字第六九││ │ │ │ │ │ │ │ │號) │├─┼─────┼─┼─────┼───┼───┼───┼──────────────────────────┼─────┤│七│0九三三九│←│0二八七九│九十四│十六時│ │B:副總,有一張你的傳真,胡素華(胡藥師)小姐傳的 │詳偵字第一││十│四八0六五│ │七五九三六│年九月│三十一│ │A:上面有什麼東西? │八二0一號││ │(丁○○)│ │(羿盛臺北│二十八│分 │ │B:他寫、、 │卷一第一二││ │ │ │公司) │日 │ │ │A:念給我,不多嘛,幾個字而已嘛 │0頁背面(││ │ │ │ │ │ │ │B:沒有很多! │臺中高分檢││ │ │ │ │ │ │ │A:有一個字號對不對? │九十四年度││ │ │ │ │ │ │ │B:收文字號,是0000000000 │中分檢實監││ │ │ │ │ │ │ │A:OK!他也沒有什麼人或電話? │續字第六九││ │ │ │ │ │ │ │B:人喔!胡素華 │號) ││ │ │ │ │ │ │ │A:這是他的名字,另外呢,還有一個承辦人 │ ││ │ │ │ │ │ │ │B:沒有,就是他阿,聯絡人及電話 │ ││ │ │ │ │ │ │ │A:還有沒有其他人? │ ││ │ │ │ │ │ │ │B:沒有,就只有這一位 │ ││ │ │ │ │ │ │ │A:電話幾號? │ ││ │ │ │ │ │ │ │B:電話是00000000,他這邊有寫,他說他申請核│ ││ │ │ │ │ │ │ │ 定的健保價 │ ││ │ │ │ │ │ │ │A:我知道,六點三 │ ││ │ │ │ │ │ │ │B:對,六點三,務必幫忙 │ ││ │ │ │ │ │ │ │A:OK!幫我收起來,我要再給我 │ ││ │ │ │ │ │ │ │B:好 │ │├─┼─────┼─┼─────┼───┼───┼───┼──────────────────────────┼─────┤│七│0九三三九│→│0二二七0│九十四│十一時│臺北市│A:你好,請問陳大專在嗎? │詳偵字第一││一│四八0六五│ │六八九0四│年九月│五十四│中山區│B:開會,請問那裡找? │八二0一號││ │(丁○○)│ │(中央健保│三十日│分 │松江路│A:這裡是己○○委員辦公室,我姓張,我之前有聯絡他,│卷一第一二││ │ │ │局) │ │ │三七三│ 也是去衛生署,那我有請他回電給我喔!是不是再幫我│0頁背面(││ │ │ │ │ │ │0三七│ 留字條給他,我有事情要跟他一起討論這樣 │臺中高分檢││ │ │ │ │ │ │七號十│B:好 │九十四年度││ │ │ │ │ │ │二樓頂│A:小姐,我請教一下,如果我有一些資料要傳給大專,要│中分檢實監││ │ │ │ │ │ │ │ 傳幾號? │續字第六九││ │ │ │ │ │ │ │B:我們的傳真機號碼,00000000 │號) ││ │ │ │ │ │ │ │A:那我就寫,給陳大專這樣就可以嗎? │ ││ │ │ │ │ │ │ │B:你現在要傳嗎? │ ││ │ │ │ │ │ │ │A:我等一下就傳 │ ││ │ │ │ │ │ │ │B:一共幾張? │ ││ │ │ │ │ │ │ │A:嗯!我不曉得,我還沒確定一下,沒關係,我請他上面│ ││ │ │ │ │ │ │ │ 註記幾張? │ ││ │ │ │ │ │ │ │B:如果你確定的話,待會兒幫你注意一下 │ ││ │ │ │ │ │ │ │A:OK!謝謝 │ │├─┼─────┼─┼─────┼───┼───┼───┼──────────────────────────┼─────┤│七│0九三三九│→│0二八七九│九十四│十六時│臺北市│A:淑惠,我問你喔,我那天有請你幫我傳真一個公文去健│詳偵字第一││二│四八0六五│ │七五九三六│年十月│四十分│北投區│ 保局那邊嗎? │八二0一號││ │(丁○○)│ │(羿盛臺北│三日 │ │石牌路│B:健保局?沒有阿! │卷一第一二││ │ │ │公司) │ │ │二段九│A:傳的一個零,好像是臺北市一個傳真號碼是,有一個公│0頁背面(││ │ │ │ │ │ │十五號│ 文有沒有?你記不記得,好像是派,人家傳給我的公文│臺中高分檢││ │ │ │ │ │ │十二樓│B:派頓化學喔? │九十四年度││ │ │ │ │ │ │頂 │A:對,對,派頓那一份 │中分檢實監││ │ │ │ │ │ │ │B:喔! │續字第六九││ │ │ │ │ │ │ │A:我是請你傳到立法院去給我,還是、、 │號) ││ │ │ │ │ │ │ │B:立法院 │ ││ │ │ │ │ │ │ │A:喔,是傳到立法院,那沒有傳到那個,就是另外別的那│ ││ │ │ │ │ │ │ │ 個地方嘛! │ ││ │ │ │ │ │ │ │B:沒有,你只告訴我要傳到立法院這樣子 │ ││ │ │ │ │ │ │ │A:OK!OK!那我跟你講喔!等一下我再請你幫我傳,│ ││ │ │ │ │ │ │ │ 看傳那裡好了,我等一下確定好,然後他那張公文上面│ ││ │ │ │ │ │ │ │ 是不是有寫幾個字? │ ││ │ │ │ │ │ │ │B:幾個字?有阿! │ ││ │ │ │ │ │ │ │A:就用手寫的那一部份喔,你就把他遮掉,然後你用我的│ ││ │ │ │ │ │ │ │ 名片,在空白地方把我的名字也傳真過去這樣 │ ││ │ │ │ │ │ │ │B:所有只要是他寫的全部都塗掉嗎? │ ││ │ │ │ │ │ │ │A:對! │ ││ │ │ │ │ │ │ │B:好 │ ││ │ │ │ │ │ │ │A:他那個就是一個公文嘛!公文的內容而已,其他只有一│ ││ │ │ │ │ │ │ │ 部份是手寫的嘛,對不對? │ ││ │ │ │ │ │ │ │B:還有一些什麼收文字號 │ ││ │ │ │ │ │ │ │A:對,對,對 │ ││ │ │ │ │ │ │ │B:那個我都塗掉喔! │ ││ │ │ │ │ │ │ │A:收文字號就不要塗掉 │ ││ │ │ │ │ │ │ │B:就不用? │ ││ │ │ │ │ │ │ │A。對,對,對,就只有、、 │ ││ │ │ │ │ │ │ │B:就是他寫張先生那一部份? │ ││ │ │ │ │ │ │ │A:對,對,對,那一部份你把他塗掉 │ ││ │ │ │ │ │ │ │B:好 │ ││ │ │ │ │ │ │ │A:收文字號是用寫的,還是用打字的? │ ││ │ │ │ │ │ │ │B:是,它用寫的呢,沒有,公文裡面是發文字號 │ ││ │ │ │ │ │ │ │A:那收文字號那一部份? │ ││ │ │ │ │ │ │ │B:收文字號應該是他們公司建檔、歸檔的吧? │ ││ │ │ │ │ │ │ │A:不是,他們公司沒有,那個健保局收文的字號 │ ││ │ │ │ │ │ │ │B:喔! │ ││ │ │ │ │ │ │ │A:那個收文字號你就不要塗掉 │ ││ │ │ │ │ │ │ │B:就不要塗掉? │ ││ │ │ │ │ │ │ │A:對,其他的再塗掉這樣子 │ ││ │ │ │ │ │ │ │B:好,我知道了 │ ││ │ │ │ │ │ │ │A:那我等一下再請你看傳到那裡 │ ││ │ │ │ │ │ │ │B:好 │ │├─┼─────┼─┼─────┼───┼───┼───┼──────────────────────────┼─────┤│七│0九三三九│→│0二二七0│九十四│十六時│臺北市│A:喂!你好,請問陳先生在嗎? │詳偵字第一││三│四八0六五│ │六八九0四│年十月│四十二│北投區│B:是 │八二0一號││ │(丁○○)│ │(中央健保│三日 │分 │石牌路│A:陳先生嗎? │卷一第一二││ │ │ │局專員陳尚│ │ │二段九│B:是 │0頁背面(││ │ │ │斌) │ │ │十五號│A:你好喔!我是己○○立委辦公室 │臺中高分檢││ │ │ │ │ │ │十二樓│B:黃委員辦公室是嗎? │九十四年度││ │ │ │ │ │ │頂 │A:己○○委員辦公室 │中分檢實監││ │ │ │ │ │ │ │B:是,是 │續字第六九││ │ │ │ │ │ │ │A:我是委員的秘書,我姓張 │號) ││ │ │ │ │ │ │ │B:是 │ ││ │ │ │ │ │ │ │A:那個之前就是有跟你聯繫,就是有一個派頓藥廠的一個│ ││ │ │ │ │ │ │ │ 案子喔,派頓,他們就是要申請健保價,然後那時候你│ ││ │ │ │ │ │ │ │ 有說,就是要參考一些外國的售價資料 │ ││ │ │ │ │ │ │ │B:喔!有,有,有 │ ││ │ │ │ │ │ │ │A:對,對,對 │ ││ │ │ │ │ │ │ │B:是,是,是 │ ││ │ │ │ │ │ │ │A:然後他們好像就是,他們已經跟原廠拿到那個、、 │ ││ │ │ │ │ │ │ │B:已經取得了? │ ││ │ │ │ │ │ │ │A:對,然後他們也把件也都交到健保局了 │ ││ │ │ │ │ │ │ │B:OK!好,好 │ ││ │ │ │ │ │ │ │A:那就請你在這個案子裡面,幫我們注意一下,就是說、│ ││ │ │ │ │ │ │ │B:好的 │ ││ │ │ │ │ │ │ │A:如果可以的話,我們就是希望能夠照,比照以前他們的│ ││ │ │ │ │ │ │ │ 核價六.三來核這樣子 │ ││ │ │ │ │ │ │ │B:我了解,我了解 │ ││ │ │ │ │ │ │ │A:因為他的參考售價都高於我們的核價很高這樣子 │ ││ │ │ │ │ │ │ │B:好的,好的,好的 │ ││ │ │ │ │ │ │ │A:這個案子我想我等一下傳真一個案號給你,那你是不是│ ││ │ │ │ │ │ │ │ 幫我們去了解 │ ││ │ │ │ │ │ │ │B:好 │ ││ │ │ │ │ │ │ │A:那你那邊傳真幾號? │ ││ │ │ │ │ │ │ │B:0000-0000,謝謝您 │ ││ │ │ │ │ │ │ │A:OK!那我就寫給陳大專嗎? │ ││ │ │ │ │ │ │ │B:對,對,對,那個不好意思,你幫我留一下電話號碼,│ ││ │ │ │ │ │ │ │ 不好意思 │ ││ │ │ │ │ │ │ │A:我會,我也會傳真一張我的名片在上面 │ ││ │ │ │ │ │ │ │B:好,謝謝,謝謝 │ ││ │ │ │ │ │ │ │A:OK!麻煩你喔!謝謝,謝謝 │ │├─┼─────┼─┼─────┼───┼───┼───┼──────────────────────────┼─────┤│七│0九三三九│→│0七二二七│九十四│十六時│臺北市│A(丁○○)請淑惠將資料傳真到健保局給陳大專(大專是│詳偵字第一││四│四八0六五│ │二七九五(│年十月│三十七│北投區│一個職務名稱) │八二0一號││ │(丁○○)│ │羿盛高雄公│三日 │分 │石牌路│ │卷一第一二││ │ │ │司) │ │ │二段九│ │一頁(臺中││ │ │ │ │ │ │十五號│ │高分檢九十││ │ │ │ │ │ │十二樓│ │四年度中分││ │ │ │ │ │ │頂 │ │檢實監續字││ │ │ │ │ │ │ │ │第六九號)│├─┼─────┼─┼─────┼───┼───┼───┼──────────────────────────┼─────┤│七│0九三三九│←│0九一00│九十四│十五時│臺北市│B:(委員)與A(伯瑞)討論委員父親轉出加護病房的事│詳偵字第一││五│四八0六五│ │四七五七二│年十月│十九分│士林區│A:阿!委員,我剛好要去辦公室找你 │八二0一號││ │(丁○○)│ │(己○○)│六日 │ │中山北│B:這樣喔! │卷一第一二││ │ │ │ │ │ │路六段│A:嗯阿!因為那個上次跟你報告的事情,已經下來了(要│一頁(臺中││ │ │ │ │ │ │三五0│ 交十萬元給委員),所以要交給你這樣子 │高分檢九十││ │ │ │ │ │ │號七樓│B:這樣我,等一下可以在那邊碰面阿! │四年度中分││ │ │ │ │ │ │頂 │A:嗯!這樣,嗯、、 │檢實監續字││ │ │ │ │ │ │ │B:你在外面嗎? │第六九號)││ │ │ │ │ │ │ │A:對,我現在就是在往市區的路上阿!你現在哪邊? │ ││ │ │ │ │ │ │ │B:我現在才剛、、 │ ││ │ │ │ │ │ │ │A:那你還會回辦公室嗎? │ ││ │ │ │ │ │ │ │B:我今天不會喔! │ ││ │ │ │ │ │ │ │A:不會回辦公室了是不是?還是我交給主任方便嗎? │ ││ │ │ │ │ │ │ │B:我想不要 │ ││ │ │ │ │ │ │ │A:阿? │ ││ │ │ │ │ │ │ │B:我想不要啦 │ ││ │ │ │ │ │ │ │A:不要是不是?OK!那還是我在這邊等你? │ ││ │ │ │ │ │ │ │B:在那邊? │ ││ │ │ │ │ │ │ │A:我在醫院等你 │ ││ │ │ │ │ │ │ │B:喔!這樣喔! │ ││ │ │ │ │ │ │ │A:好不好?OK! │ ││ │ │ │ │ │ │ │B:好,好 │ ││ │ │ │ │ │ │ │A:那你快到了打給我 │ ││ │ │ │ │ │ │ │B:我現在才在忠孝東路、林森北路阿! │ ││ │ │ │ │ │ │ │A:OK!OK!沒關係 │ │├─┼─────┼─┼─────┼───┼───┼───┼──────────────────────────┼─────┤│七│0九三三九│←│0九一00│九十四│十五時│臺北市│委員到了,與瑞伯碰面 │詳偵字第一││六│四八0六五│ │四七五七二│年十月│四十五│北投區│ │八二0一號││ │(丁○○)│ │(己○○)│六日 │分 │石牌路│ │卷一第一二││ │ │ │ │ │ │二段九│ │一頁(臺中││ │ │ │ │ │ │十五號│ │高分檢九十││ │ │ │ │ │ │十二樓│ │四年度中分││ │ │ │ │ │ │頂 │ │檢實監續字││ │ │ │ │ │ │ │ │第六九號)│├─┼─────┼─┼─────┼───┼───┼───┼──────────────────────────┼─────┤│七│0九三三九│←│0八九三五│九十四│十四時│ │B:瑞伯,清枝! │詳偵字第一││七│四八0六五│ │六二一一 │年十月│二十五│ │A:嗯,清枝 │八二0一號││ │(丁○○)│ │(丙○○)│七日 │分 │ │B:委員有交給我十萬塊,要寫誰? │卷一第一二││ │ │ │ │ │ │ │A:他名字還沒給我,他要開個人的捐贈這樣 │一頁(臺中││ │ │ │ │ │ │ │B:嗯!嗯! │高分檢九十││ │ │ │ │ │ │ │A:那我,他名字跟我講,我再跟你說 │四年度中分││ │ │ │ │ │ │ │B:那我要一直放到你名字給我,我才可以去存阿? │檢實監續字││ │ │ │ │ │ │ │A:你可以、、 │第七八號)││ │ │ │ │ │ │ │B:我先去存? │ ││ │ │ │ │ │ │ │A:你先去存沒關係啦,然後我再給你 │ ││ │ │ │ │ │ │ │B:你什麼時候可以給我? │ ││ │ │ │ │ │ │ │A:應該最近這兩天,嗯!下禮拜一、禮拜二好了,好嗎?│ ││ │ │ │ │ │ │ │B:好,好 │ ││ │ │ │ │ │ │ │A:OK!我再跟他問一下 │ ││ │ │ │ │ │ │ │B:好,拜拜 │ │├─┼─────┼─┼─────┼───┼───┼───┼──────────────────────────┼─────┤│七│0九三三九│→│0七二二七│九十四│九時二│臺北市│A:(瑞伯)與B:(姚總)討論朱主任要去打球的事情、│詳偵字第一││八│四八0六五│ │二七九五(│年十月│十一分│北投區│B:頭仔在問說委員是幾點?十點半還是幾點? │八二0一號││ │(丁○○)│ │羿盛高雄公│十二日│ │石牌路│A:十點半,嗯!對 │卷一第一二││ │ │ │司姚總經理│ │ │二段九│B:十點半 │一頁背面(││ │ │ │) │ │ │十五號│A:對 │臺中高分檢││ │ │ │ │ │ │十二樓│B:頭仔叫你十點十五,所以你先過去,好嗎? │九十四年度││ │ │ │ │ │ │頂 │A:好阿! │中分檢實監││ │ │ │ │ │ │ │B:阿你喔!你,先領個六塊(六萬元),好嗎? │續字第七八││ │ │ │ │ │ │ │A:多少?六喔! │號) ││ │ │ │ │ │ │ │B:對 │ ││ │ │ │ │ │ │ │A:六喔!OK! │ ││ │ │ │ │ │ │ │B:阿用信封裝著,我再叫他匯過去你的帳戶,好嗎? │ ││ │ │ │ │ │ │ │A:OK!好。、、(後面談北榮朱主任)、、 │ │├─┼─────┼─┼─────┼───┼───┼───┼──────────────────────────┼─────┤│七│0九三三九│←│0九一五七│九十四│十五時│臺北市│A:喂! │詳偵字第一││九│四八0六五│ │七九九八九│年十月│二分 │士林區│B:阿伯 │八二0一號││ │(丁○○)│ │(羿盛公司│十二日│ │忠誠路│A:頭家 │卷一第一二││ │ │ │董事長陳慶│ │ │二段五│B:本來你總仔有沒有叫你準備? │一頁背面(││ │ │ │利) │ │ │十五號│A:有,有,準備六(六萬塊) │臺中高分檢││ │ │ │ │ │ │十二樓│B:我說你幫他準備十(十萬元)比較好啦 │九十四年度││ │ │ │ │ │ │頂 │A:九嗎? │中分檢實監││ │ │ │ │ │ │ │B:十啦,十啦 │續字第七八││ │ │ │ │ │ │ │A:喔!十喔?OK! │號) ││ │ │ │ │ │ │ │B:才不會歹勢啦 │ ││ │ │ │ │ │ │ │A:好阿!好阿! │ ││ │ │ │ │ │ │ │B:對啊!對啊!上次那個,對啊! │ ││ │ │ │ │ │ │ │A:哈,哈,這樣喔!好阿 │ ││ │ │ │ │ │ │ │B:因為他(委員)比較有意思阿! │ ││ │ │ │ │ │ │ │A:好阿!好阿! │ ││ │ │ │ │ │ │ │B:對啊,你吳俊立(臺東縣長候選人)你拿太多也沒什麼│ ││ │ │ │ │ │ │ │ 意思阿! │ ││ │ │ │ │ │ │ │A:真的喔! │ ││ │ │ │ │ │ │ │B:對啊 │ ││ │ │ │ │ │ │ │A:好阿 │ ││ │ │ │ │ │ │ │B:我本來要給吳俊立二十萬嘛! │ ││ │ │ │ │ │ │ │A:這樣子喔! │ ││ │ │ │ │ │ │ │B:我想拿十五萬給他就好了 │ ││ │ │ │ │ │ │ │A:嗯!嗯!嗯! │ ││ │ │ │ │ │ │ │B:因為會長叫我拿一百給他了阿! │ ││ │ │ │ │ │ │ │A:喔!真的喔! │ ││ │ │ │ │ │ │ │B:嗯阿!會長寄錢在我這邊阿! │ ││ │ │ │ │ │ │ │A:這樣喔!哈,哈,哈! │ ││ │ │ │ │ │ │ │B:所以,我看委員比較重要阿! │ ││ │ │ │ │ │ │ │A:好阿! │ ││ │ │ │ │ │ │ │B:委員對我們比較有意思 │ ││ │ │ │ │ │ │ │A:阿!好阿!對啊!對啊! │ ││ │ │ │ │ │ │ │B:我們也沒有在接縣政府的生意阿! │ ││ │ │ │ │ │ │ │A:嗯阿!嗯阿!對啊! │ ││ │ │ │ │ │ │ │B:好嗎? │ ││ │ │ │ │ │ │ │A:而且我看他現在這樣喔,我看他下一任要選,也真的還│ ││ │ │ │ │ │ │ │ 不一定呢 │ ││ │ │ │ │ │ │ │B:你說什麼人?那個、、 │ ││ │ │ │ │ │ │ │A:因為現在他們不管誰選上,就是,一定都會再做第二任│ ││ │ │ │ │ │ │ │ 阿!第二任就不一定就不要,你如果說委員要出來選,│ ││ │ │ │ │ │ │ │ 他真的會讓嗎?也不一定呢 │ ││ │ │ │ │ │ │ │B:對啊!對啊!委員可能繼續當委員 │ ││ │ │ │ │ │ │ │A:委員可能繼續當委員下去,喔! │ ││ │ │ │ │ │ │ │B:而且喔!現在,現在減半對不對?以後、、 │ ││ │ │ │ │ │ │ │A:對阿!現在又更好用了,現在委員更好用了 │ ││ │ │ │ │ │ │ │B:不得了了,對啊 │ ││ │ │ │ │ │ │ │A:對啊! │ ││ │ │ │ │ │ │ │B:所以我想一想還是這樣,好嗎? │ ││ │ │ │ │ │ │ │A:好阿!好 │ ││ │ │ │ │ │ │ │B:你明天去載我喔! │ ││ │ │ │ │ │ │ │A:好 │ │├─┼─────┼─┼─────┼───┼───┼───┼──────────────────────────┼─────┤│八│0九三三九│←│0八九三五│九十四│十時五│臺北市│B:瑞伯,你那十萬塊要寫誰阿? │詳偵字第一││十│四八0六五│ │六二一一 │年十月│分 │中山區│A:我問到了,我等一下看一下再打給你 │八二0一號││ │(丁○○)│ │(丙○○)│十三日│ │中山北│ │卷一第一二││ │ │ │ │ │ │路三段│ │一頁背面(││ │ │ │ │ │ │四十號│ │臺中高分檢││ │ │ │ │ │ │電機大│ │九十四年度││ │ │ │ │ │ │樓八樓│ │中分檢實監││ │ │ │ │ │ │屋頂 │ │續字第七八││ │ │ │ │ │ │ │ │號) │├─┼─────┼─┼─────┼───┼───┼───┼──────────────────────────┼─────┤│八│0九三三九│←│0八九三五│九十四│十時十│臺北市│B:瑞伯,清枝 │詳偵字第一││一│四八0六五│ │六二一一 │年十月│分 │中正區│A:嗯!清枝,那個名字叫梁素連、、(下面報名字)、、│八二0一號││ │(丁○○)│ │(丙○○)│十三日│ │忠孝西│ ,名字就可以了嘛?是不是? │卷一第一二││ │ │ │ │ │ │路一段│B:名字就可以,但是要地址阿,我可以寄給他阿! │一頁背面(││ │ │ │ │ │ │三十八│A:地址、、,你寄給我,我再拿給他 │臺中高分檢││ │ │ │ │ │ │號二十│B:你地址在那裡? │九十四年度││ │ │ │ │ │ │樓頂 │A:我公司那邊,臺北市○○區○○街○○○號五樓,寄給│中分檢實監││ │ │ │ │ │ │ │ 我就好 │續字第七八││ │ │ │ │ │ │ │B:好 │號) │├─┼─────┼─┼─────┼───┼───┼───┼──────────────────────────┼─────┤│八│0九三三九│←│0九三六一│九十四│十五時│ │B(胡素華)催促瑞伯,那個瑞士藥品健保局核定藥價的事│詳偵字第一││二│四八0六五│ │二二九0一│年十月│三十六│ │ 情弄好了沒 │八二0一號││ │(丁○○)│ │(胡素華)│十四日│分 │ │A(瑞伯)回答會再瞭解 │卷一第一二││ │ │ │ │ │ │ │ │二頁(臺中││ │ │ │ │ │ │ │ │高分檢九十││ │ │ │ │ │ │ │ │四年度中分││ │ │ │ │ │ │ │ │檢實監續字││ │ │ │ │ │ │ │ │第七八號)│├─┼─────┼─┼─────┼───┼───┼───┼──────────────────────────┼─────┤│八│0九三三九│→│0九三二七│九十四│十六時│臺北市│B:喂!你好 │詳偵字第一││三│四八0六五│ │四0九八九│年十月│五十六│北投區│A:喂!副總,我瑞伯,方便講話嗎? │八二0一號││ │(丁○○)│ │(乙○○)│十四日│分 │石牌路│B:你說 │卷一第一二││ │ │ │ │ │ │二段二│A:那個派頓那個案子核下來了,價格六點三沒問題 │二頁(臺中││ │ │ │ │ │ │0一號│B:OK!OK!好 │高分檢九十││ │ │ │ │ │ │B2 │A:都做好了,他會發文給他們公司 │四年度中分││ │ │ │ │ │ │ │B:OK!OK!這樣,這樣可以再一條進來了 │檢實監續字││ │ │ │ │ │ │ │A:對啊!、、(後面談藥品)、、 │第七八號)│├─┼─────┼─┼─────┼───┼───┼───┼──────────────────────────┼─────┤│八│0九三三九│←│0二二七七│九十四│十一時│ │A:副總,你好 │詳偵字第一││四│四八0六五│ │三五五二六│年十月│四十二│ │B:(乙○○)你中國(中國醫藥學院附設醫院)那邊幫我│八二0一號││ │(丁○○)│ │(乙○○)│十七日│分 │ │ Follow一下呢!中國那邊 │卷一第一二││ │ │ │ │ │ │ │A:喔!中國,OK!OK! │二頁(臺中││ │ │ │ │ │ │ │B:議價都議好了,價格我們最低阿 │高分檢九十││ │ │ │ │ │ │ │A:嗯!我上禮拜已經跟他打過電話,他說他會去弄阿 │四年度中分││ │ │ │ │ │ │ │B:對啦!過兩天去跟他Follow一下,看怎樣 │檢實監續字││ │ │ │ │ │ │ │A:喔!OK! │第七八號)││ │ │ │ │ │ │ │B:委員很關心這件事情,去跟他溝通一下 │ ││ │ │ │ │ │ │ │A:好,OK! │ ││ │ │ │ │ │ │ │B:阿錢有匯下去給你了喔! │ ││ │ │ │ │ │ │ │A:阿!你說什麼? │ ││ │ │ │ │ │ │ │B:他早上打電話給我,說今天要匯進去給你 │ ││ │ │ │ │ │ │ │A:喔!這樣子喔!那個另外的是不是? │ ││ │ │ │ │ │ │ │B:他收到文了啦(派頓瑞士藥品藥價要健保局核價的事情)│ ││ │ │ │ │ │ │ │A:OK!OK! │ ││ │ │ │ │ │ │ │B:明年才生效! │ ││ │ │ │ │ │ │ │A:對,對,因為他說還有一個什麼東西還要、、到期才能│ ││ │ │ │ │ │ │ │ 夠,才能換他們的這樣子,我也不知道,反正他說那有│ ││ │ │ │ │ │ │ │ 一個、、反正中間有一個東西的樣子 │ ││ │ │ │ │ │ │ │B:Licences,說明年才生效喔! │ ││ │ │ │ │ │ │ │A:對,對,對,喔!你說我要給帳號嗎?你之前有,還是│ ││ │ │ │ │ │ │ │ 還要再給你? │ ││ │ │ │ │ │ │ │B:沒有,他有你的帳號阿! │ ││ │ │ │ │ │ │ │A:他應該有嘛!OK!那我再去看一下 │ ││ │ │ │ │ │ │ │B:胡小姐會有你的帳號 │ ││ │ │ │ │ │ │ │A:OK!好,好,好,那我再去看一下錢有沒有進來 │ ││ │ │ │ │ │ │ │B:所以,他應該、、 │ ││ │ │ │ │ │ │ │A:應該有啦,如果有進來我應該知道 │ ││ │ │ │ │ │ │ │B:吳董早上打電話給我,說今天要匯進去給你 │ ││ │ │ │ │ │ │ │A:喔!真的喔!OK!OK! │ ││ │ │ │ │ │ │ │B:我跟你講一下 │ ││ │ │ │ │ │ │ │A:我再轉給你 │ ││ │ │ │ │ │ │ │B:我守信用的啦! │ ││ │ │ │ │ │ │ │A:OK!OK!拜拜 │ │├─┼─────┼─┼─────┼───┼───┼───┼──────────────────────────┼─────┤│八│0九三三九│←│0一七七三│九十四│十四時│ │A:喂! │詳偵字第一││五│四八0六五│ │一四0七四│年十月│五十五│ │B:張先生,我胡藥師 │八二0一號││ │(丁○○)│ │(胡素華)│十七日│分 │ │A:胡藥師,你好 │卷一第一二││ │ │ │ │ │ │ │B:那個吳先生,漁人(音譯)吳先生他今天把錢匯給我,│二頁(臺中││ │ │ │ │ │ │ │ 我才上班嘛!今天下班會給我,那我明天早上匯給你好│高分檢九十││ │ │ │ │ │ │ │ 不好? │四年度中分││ │ │ │ │ │ │ │A:沒問題 │檢實監續字││ │ │ │ │ │ │ │B:就是上次那個帳號一樣喔? │第七八號)││ │ │ │ │ │ │ │A:對,對,對 │ ││ │ │ │ │ │ │ │B:沒問題喔! │ ││ │ │ │ │ │ │ │A:對 │ ││ │ │ │ │ │ │ │B:那我明天一早就匯過去,謝謝你喔! │ ││ │ │ │ │ │ │ │A:不會 │ │├─┼─────┼─┼─────┼───┼───┼───┼──────────────────────────┼─────┤│八│0九三三九│←│0二二八七│九十四│十七時│臺北市│A:喂! │詳偵字第一││六│四八0六五│ │一七九六(│年十月│二十四│士林區│B:瑞伯 │八二0一號││ │(丁○○)│ │臺北榮總鄧│十八日│分 │中山北│A:我是 │卷一第一二││ │ │ │醫師) │ │ │路六段│B:失禮啦,我鄧主任啦 │二頁(臺中││ │ │ │ │ │ │二0四│A:喔!主任,你好,你好 │高分檢九十││ │ │ │ │ │ │號五樓│B:我想說,要麻煩你,拜託你幫我考慮看看,我十一月底│四年度中分││ │ │ │ │ │ │頂 │ ,十二月初喔!差不多有十幾個各客人來啦,你是不是│檢實監續字││ │ │ │ │ │ │ │ 稍微幫我抓一下這樣? │第七八號)││ │ │ │ │ │ │ │A:阿? │ ││ │ │ │ │ │ │ │B:幫我稍微留一些預算這樣(小聲說出) │ ││ │ │ │ │ │ │ │A:嗯!主任,歹勢,嗯,後面沒聽到 │ ││ │ │ │ │ │ │ │B:你可以幫我留一些預算嗎? │ ││ │ │ │ │ │ │ │A:喔,這樣子喔!你說幾月? │ ││ │ │ │ │ │ │ │B:十一月底,十二月初 │ ││ │ │ │ │ │ │ │A:OK!OK!這樣我趕快跟公司報告一下 │ ││ │ │ │ │ │ │ │B:再麻煩你 │ ││ │ │ │ │ │ │ │A:主任不要這麼說 │ ││ │ │ │ │ │ │ │B:多謝你 │ ││ │ │ │ │ │ │ │A:不會,不會 │ │├─┼─────┼─┼─────┼───┼───┼───┼──────────────────────────┼─────┤│八│0九三三九│←│0九三二七│九十四│十九時│臺北市│B(乙○○):表示錢已經匯進去了 │詳偵字第一││七│四八0六五│ │四0九八九│年十月│三十一│北投區│A(瑞伯):說會將錢拿過去給他。 │八二0一號││ │(丁○○)│ │(乙○○)│十九日│分 │中央北│B:說用轉帳的就好 │卷一第一二││ │ │ │ │ │ │路二段│ │二頁背面(││ │ │ │ │ │ │六十八│ │臺中高分檢││ │ │ │ │ │ │之五號│ │九十四年度││ │ │ │ │ │ │五樓 │ │中分檢實監││ │ │ │ │ │ │ │ │續字第七八││ │ │ │ │ │ │ │ │號) │├─┼─────┼─┼─────┼───┼───┼───┼──────────────────────────┼─────┤│八│0九三三九│→│0九三二七│九十四│九時十│ │A:副總,我就幫你轉過去喔,你是高雄銀行文化分行嘛,│詳偵字第一││八│四八0六五│ │四0九八九│年十月│九分 │ │ 對不對? │八二0一號││ │(丁○○)│ │(乙○○)│二十日│ │ │B:對 │卷一第一二││ │ │ │ │ │ │ │ │二頁背面(││ │ │ │ │ │ │ │ │臺中高分檢││ │ │ │ │ │ │ │ │九十四年度││ │ │ │ │ │ │ │ │中分檢實監││ │ │ │ │ │ │ │ │續字第七八││ │ │ │ │ │ │ │ │號) │├─┼─────┼─┼─────┼───┼───┼───┼──────────────────────────┼─────┤│八│0九三三九│←│0八九三五│九十四│十一時│臺北市│B:瑞伯有沒有收到收據? │詳偵字第一││九│四八0六五│ │六二一一 │年十月│七分 │南港區│A:有 │八二0一號││ │(丁○○)│ │(丙○○)│二十日│ │向陽路│ │卷一第一二││ │ │ │ │ │ │二-一│ │二頁背面(││ │ │ │ │ │ │號五樓│ │臺中高分檢││ │ │ │ │ │ │頂 │ │九十四年度││ │ │ │ │ │ │ │ │中分檢實監││ │ │ │ │ │ │ │ │續字第七八││ │ │ │ │ │ │ │ │號) │├─┼─────┼─┼─────┼───┼───┼───┼──────────────────────────┼─────┤│九│0九三三九│←│0九三七三│九十四│十四時│臺北市│A:喂! │詳偵字第一││十│四八0六五│ │九七00七│年十月│一分 │北投區│B:瑞伯 │八二0一號││ │(丁○○)│ │(己○○)│二十日│ │石牌路│A:委員 │卷一第一二││ │ │ │ │ │ │二段九│B:我現在要到醫院來 │二頁背面(││ │ │ │ │ │ │十五號│A:喔!真的喔!嗯,嗯! │臺中高分檢││ │ │ │ │ │ │十二樓│B:你有在醫院嗎? │九十四年度││ │ │ │ │ │ │頂 │A:有阿! │中分檢實監││ │ │ │ │ │ │ │B:喔!這樣喔!好,我是說你那個「資料」要不要順便給│續字第七八││ │ │ │ │ │ │ │ 我? │號) ││ │ │ │ │ │ │ │A:嗯、、嗯?、、歹勢,什麼「資料」我忘記了 │ ││ │ │ │ │ │ │ │B:阿?(提醒的語氣) │ ││ │ │ │ │ │ │ │A:你,喔!(恍然大悟),對,對,對,OK!OK!好│ ││ │ │ │ │ │ │ │ ,我知道 │ ││ │ │ │ │ │ │ │B:嗯!(滿意狀)免得你再跑一趟 │ ││ │ │ │ │ │ │ │A:對,我順便要跟你報告那個二十也下來了,我想說,我│ ││ │ │ │ │ │ │ │ 本來也要聯絡你,看你有沒有在臺北,順便一起也給你│ ││ │ │ │ │ │ │ │ 這樣子 │ ││ │ │ │ │ │ │ │B:這樣喔? │ ││ │ │ │ │ │ │ │A:那我等一下去,我去,你大概幾點會到? │ ││ │ │ │ │ │ │ │B:我會在那邊待一下子,我會去醫院、、 │ ││ │ │ │ │ │ │ │A:OK!委員,那我去準備,因為那個比較大(金額多)│ ││ │ │ │ │ │ │ │ ,我要先去外面準備這樣 │ ││ │ │ │ │ │ │ │B:好 │ ││ │ │ │ │ │ │ │A:OK!委員,謝謝,拜拜 │ │├─┼─────┼─┼─────┼───┼───┼───┼──────────────────────────┼─────┤│九│0九三三九│→│0九三七三│九十四│十四時│臺北市│A跟B約碰面交錢 │詳偵字第一││一│四八0六五│ │九七00七│年十月│五十七│北投區│ │八二0一號││ │(丁○○)│ │(己○○)│二十日│分 │石牌路│ │卷一第一二││ │ │ │ │ │ │二段二│ │二頁背面(││ │ │ │ │ │ │0一號│ │臺中高分檢││ │ │ │ │ │ │B2 │ │九十四年度││ │ │ │ │ │ │ │ │中分檢實監││ │ │ │ │ │ │ │ │續字第七八││ │ │ │ │ │ │ │ │號) │├─┼─────┼─┼─────┼───┼───┼───┼──────────────────────────┼─────┤│九│0九三三九│→│0四二二0│九十四│十六時│臺北市│A打至B(中國醫藥學院附設醫院)找林高專,林高專不在│詳偵字第一││二│四八0六五│ │六二一二一│年十月│三十八│北投區│一位小姐接聽 │八二0一號││ │(丁○○)│ │(中國醫藥│二十日│分 │關渡里│A:你好,我是己○○立委的助理,我姓張,之前我有跟,│卷一第一二││ │ │ │學院附設醫│ │ │聖景路│ 委員有一些事情,我跟林高專討論過,那好像,可能還│二頁背面(││ │ │ │院) │ │ │九十二│ 有一點事情要跟林高專再做一個交換意見這樣 │臺中高分檢││ │ │ │ │ │ │號五樓│B:張先生,高先生之前有請我跟你、、 │九十四年度││ │ │ │ │ │ │頂 │A:喔!就是你,那時候你有幫我們處理嘛,對不對? │中分檢實監││ │ │ │ │ │ │ │B:我們已經有把資料交給相關的人員 │續字第七八││ │ │ │ │ │ │ │A:對,對,對,我現在再講一下,就是因為後來我們有一│號) ││ │ │ │ │ │ │ │ 個產品,那個就是,那個院長那邊他們也有,就是有幫│ ││ │ │ │ │ │ │ │ 我們關心這個事情喔,那有一個東西也好像就是,也同│ ││ │ │ │ │ │ │ │ 意來使用了、、 │ ││ │ │ │ │ │ │ │B:還是我幫你接給那位小姐,可能細部、前後這樣比較、│ ││ │ │ │ │ │ │ │A:他比較會知道是不是? │ ││ │ │ │ │ │ │ │B:對 │ ││ │ │ │ │ │ │ │A:那麻煩你。、、(轉接)、、 │ ││ │ │ │ │ │ │ │B:(另一位小姐)喂!你好 │ ││ │ │ │ │ │ │ │A:你好,我是黃委員的秘書,我姓張,那個之前我們委員│ ││ │ │ │ │ │ │ │ 有一些事情,有拜託林高專這邊幫我們處理嘛 │ ││ │ │ │ │ │ │ │B:你講的是不是那個? │ ││ │ │ │ │ │ │ │A:一些藥品的事情 │ ││ │ │ │ │ │ │ │B:嗯! │ ││ │ │ │ │ │ │ │A:對,對,對,那有一個藥品好像有經過醫院的那個開會│ ││ │ │ │ │ │ │ │ 同意了喔!那好像都一直沒有採購,是不是還有什麼問│ ││ │ │ │ │ │ │ │ 題,需要我們來處理或是怎麼樣呢? │ ││ │ │ │ │ │ │ │B:那個資料現在不在我這邊,我不是很清楚 │ ││ │ │ │ │ │ │ │A:還是我把名稱給你,你幫我們了解看看 │ ││ │ │ │ │ │ │ │B:還是你等我一下,我幫你了解看看、、(詢問結果還沒│ ││ │ │ │ │ │ │ │ 簽下來,等簽下來就會通知廠商進貨)、、 │ │├─┼─────┼─┼─────┼───┼───┼───┼──────────────────────────┼─────┤│九│0九三三九│←│0八九三五│九十四│九時二│臺北市│(B清枝請A瑞伯幫忙處理選民掛號的事情)、、 │詳偵字第一││三│四八0六五│ │六二一一 │年十月│十三分│士林區│B:還有一件事,阿你昨天交給委員那個二十萬喔!你是要│八二0一號││ │(丁○○)│ │(丙○○)│二十四│ │中山北│ 怎樣處理? │卷一第一二││ │ │ │ │日 │ │路五段│A:要開基金會的那個、、 │二頁背面(││ │ │ │ │ │ │五七0│B:但是我如果不開基金會收據呢?因為我基金會收入太多 │臺中高分檢││ │ │ │ │ │ │號二樓│A:滿了?那明年再開可以,我跟他講明年 │九十四年度││ │ │ │ │ │ │頂 │B:我如果說,我以、、我幫你捐款給其他的候選人呢? │中分檢實監││ │ │ │ │ │ │ │A:可以,你可以阿! │續字第七八││ │ │ │ │ │ │ │B:政治獻金那種 │號) ││ │ │ │ │ │ │ │A:可以阿!可以 │ ││ │ │ │ │ │ │ │B:可以嘛喔! │ ││ │ │ │ │ │ │ │A:可以 │ ││ │ │ │ │ │ │ │B:反正有收據就可以了? │ ││ │ │ │ │ │ │ │A:有收據就可以了,對,對,對 │ ││ │ │ │ │ │ │ │B:因為我們現在基金會收入太多了,百分之二十五,很恐│ ││ │ │ │ │ │ │ │ 怖呢 │ ││ │ │ │ │ │ │ │A:對啊!我那天聽委員講 │ ││ │ │ │ │ │ │ │B:嗯阿!嗯阿!那我要怎麼開? │ ││ │ │ │ │ │ │ │A:只要有收據就可以了,你就開,我到時候再給你名字好│ ││ │ │ │ │ │ │ │ 了,本來是,你現在要開,開是開一個人的,開一張還│ ││ │ │ │ │ │ │ │ 是說好幾個人? │ ││ │ │ │ │ │ │ │B:我跟你講,政治獻金的話,是個人較好啦,因為你如果│ ││ │ │ │ │ │ │ │ 說以企業的話,他還要查你們的帳 │ ││ │ │ │ │ │ │ │A:對,對,我會開個人的啦 │ ││ │ │ │ │ │ │ │B:好阿! │ ││ │ │ │ │ │ │ │A:我問他,因為去年也有一筆是開這個名字,我看今年是│ ││ │ │ │ │ │ │ │ 要開這個名字,還是開別的名字這樣 │ ││ │ │ │ │ │ │ │B:喔!好阿! │ ││ │ │ │ │ │ │ │A:我再跟你講 │ ││ │ │ │ │ │ │ │B:好,拜拜 │ │├─┼─────┼─┼─────┼───┼───┼───┼──────────────────────────┼─────┤│九│0九三三九│←│0九一八二│九十四│十時四│ │A:那天我們談的那些事情,我有跟委員,也跟他說明了啦│詳偵字第一││四│四八0六五│ │五四00七│年十月│十三分│ │ ,委員是說,既然北榮的部分,張董事長他有一些困難│八二0一號││ │(丁○○)│ │(魏經理)│二十五│ │ │ 的部分難處理喔,那就照我們那天談的方式,北榮就是│卷一第一二││ │ │ │ │日 │ │ │ 給你們公司自己去進行,至於那時候有談到,張老闆要│二頁背面(││ │ │ │ │ │ │ │ 給委員感謝的部分,委員是說,反正給張老闆自己去決│臺中高分檢││ │ │ │ │ │ │ │ 定啦,因為既然他有一些困難,他決定怎麼樣的方式,│九十四年度││ │ │ │ │ │ │ │ 就照他的方式處理這樣,這個就不堅持啦喔! │中分檢實監││ │ │ │ │ │ │ │B:這樣喔! │續字第七八││ │ │ │ │ │ │ │A:對,但是對於醫院的部分,委員是有講到,希望公司那│號) ││ │ │ │ │ │ │ │ 邊也能,就這部分看能不能盡量來處理,就是說,那天│ ││ │ │ │ │ │ │ │ 我們談到有這個高雄榮總的部分嘛,對不對? │ ││ │ │ │ │ │ │ │B:對 │ ││ │ │ │ │ │ │ │A:然後還有就是署立宜蘭醫院,跟高雄一個阮綜合醫院嘛│ ││ │ │ │ │ │ │ │ !對,這三個,那委員是說,有一個醫院是希望能夠爭│ ││ │ │ │ │ │ │ │ 取來給我們來做啦!因為他說現在三總那個院長,跟他│ ││ │ │ │ │ │ │ │ 已經很熟了喔!那他覺得三總這一塊,跟院長也、、 │ ││ │ │ │ │ │ │ │B:三總喔? │ ││ │ │ │ │ │ │ │A:嗯! │ ││ │ │ │ │ │ │ │B:三總,沒關係,我問看看 │ ││ │ │ │ │ │ │ │A:現在就是委員說喔,高雄榮總、三總、署立宜蘭醫院跟│ ││ │ │ │ │ │ │ │ 高雄的阮綜合醫院,這四間病院,希望看在可以的狀況│ ││ │ │ │ │ │ │ │ 下,是不是這四間醫院給我們來進行這樣? │ ││ │ │ │ │ │ │ │B:三總、高雄、署宜、阮綜合,這樣喔? │ ││ │ │ │ │ │ │ │A:對,對,對 │ ││ │ │ │ │ │ │ │B:張先生今天出去不在喔,我、、 │ ││ │ │ │ │ │ │ │A:沒關係,你就有時間再跟他報告一下,希望原則上就是│ ││ │ │ │ │ │ │ │ ,北榮那邊委員也是說,既然頭家他那邊有一些他要,│ ││ │ │ │ │ │ │ │ 我跟他講有董事會的事情,有一些狀況,委員說,那這│ ││ │ │ │ │ │ │ │ 樣子就不要讓張老闆為難啦,希望他是不是能將這四間│ ││ │ │ │ │ │ │ │ ,給我們來去經營這樣,總是補償這邊一下這樣,他的│ ││ │ │ │ │ │ │ │ 意思是這樣子,好嗎?不然你再跟張老闆報告一下 │ ││ │ │ │ │ │ │ │B:好,好 │ ││ │ │ │ │ │ │ │A:如果說還有什麼問題,我們再來協商這樣 │ ││ │ │ │ │ │ │ │B:好,好 │ │├─┼─────┼─┼─────┼───┼───┼───┼──────────────────────────┼─────┤│九│0九三三九│←│0九六一二│九十四│十時四│ │A:我要問你喔,因為我現在這邊可以開一個捐贈的收據,│詳偵字第一││五│四八0六五│ │九二五00│年十月│十九分│ │ 二十萬,那因為不能開我的名字,那所以想說是不是開│八二0一號││ │(丁○○)│ │(游麗慧)│二十五│ │ │ 給你,讓你去抵稅這樣 │卷一第一二││ │ │ │ │日 │ │ │B:好阿!太好了 │三頁(臺中││ │ │ │ │ │ │ │A:真的,請問一下年收入有多少? │高分檢九十││ │ │ │ │ │ │ │B:我喔? │四年度中分││ │ │ │ │ │ │ │A:捐贈好像不能超過年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要破百萬以上│檢實監續字││ │ │ │ │ │ │ │ ,二十萬才用得倒 │第七八號)││ │ │ │ │ │ │ │B:那含一張(音譯)用得到啦 │ ││ │ │ │ │ │ │ │A:哈,哈,真的,那要二百萬以上才用得到這樣 │ ││ │ │ │ │ │ │ │B:那我差不多一百七而已! │ ││ │ │ │ │ │ │ │A:一百七,這樣扣了你幾趴?、、(談論繳稅問題)、、│ ││ │ │ │ │ │ │ │A:我要你的身分證字號 │ ││ │ │ │ │ │ │ │B:People的P,000000000 │ ││ │ │ │ │ │ │ │A:OK!好,游泳的游,美麗的麗,智慧的慧,對不對?│ ││ │ │ │ │ │ │ │B:對,不是恩惠的惠,你知道我名字、、,還需要什麼嗎│ ││ │ │ │ │ │ │ │ ? │ ││ │ │ │ │ │ │ │A:不用了吧,反正出生年月日我也知道,喔! │ ││ │ │ │ │ │ │ │B:好 │ ││ │ │ │ │ │ │ │A:OK!拜拜 │ │├─┼─────┼─┼─────┼───┼───┼───┼──────────────────────────┼─────┤│九│0九三三九│→│0八九三五│九十四│十時五│臺北市│A:清枝,我瑞伯,我問你喔!你說要開那個收據要開,開│詳偵字第一││六│四八0六五│ │一六五二 │年十月│十分 │北投區│ 那個什麼,競、、 │八二0一號││ │(丁○○)│ │(丙○○)│二十五│ │石牌路│B:競選經費的 │卷一第一二││ │ │ │ │日 │ │二段二│A:競選經費那個嘛喔!那我要給你什麼?名字就可以嗎?│三頁(臺中││ │ │ │ │ │ │0一號│B:名字,身分證字號,地址 │高分檢九十││ │ │ │ │ │ │B2 │A:地址也要是不是? │四年度中分││ │ │ │ │ │ │ │B:嗯! │檢實監續字││ │ │ │ │ │ │ │A:OK! │第七八號)││ │ │ │ │ │ │ │B:它上面是有要地址啦 │ ││ │ │ │ │ │ │ │A:那地址,好,OK!,那我只有問到名字還有身分證字│ ││ │ │ │ │ │ │ │ 號,那我再問一下地址再跟你說 │ ││ │ │ │ │ │ │ │B:好 │ ││ │ │ │ │ │ │ │A:好,拜拜 │ │├─┼─────┼─┼─────┼───┼───┼───┼──────────────────────────┼─────┤│九│0九三三九│→│0九二八三│九十四│十時五│ │A:我跟你講,還要你戶籍地的地址,就是你要報稅的那個│詳偵字第一││七│四八0六五│ │八九二四九│年十月│十二分│ │ 戶籍地 │八二0一號││ │(丁○○)│ │(游麗慧)│二十五│ │ │B:嗯!身分證的戶籍地嗎? │卷一第一二││ │ │ │ │日 │ │ │A:對,身分證的戶籍地,不是你的住址喔! │三頁(臺中││ │ │ │ │ │ │ │B:臺北市○○區○○街○○○號五樓 │高分檢九十││ │ │ │ │ │ │ │A:OK!就這樣子嘛 │四年度中分││ │ │ │ │ │ │ │B:嗯! │檢實監續字││ │ │ │ │ │ │ │ │第七八號)│├─┼─────┼─┼─────┼───┼───┼───┼──────────────────────────┼─────┤│九│0九三三九│→│0八九三五│九十四│十時五│臺北市│將游麗慧的資料回報給清枝、、 │詳偵字第一││八│四八0六五│ │一六五二 │年十月│十四分│北投區│B:做多少? │八二0一號││ │(丁○○)│ │(丙○○)│二十五│ │石牌路│A:二十 │卷一第一二││ │ │ │ │日 │ │二段二│B:嗯!個人只有十而已喔! │三頁(臺中││ │ │ │ │ │ │0一號│A:阿!個人只有十?那變成要兩個人喔? │高分檢九十││ │ │ │ │ │ │B2 │B:對,對! │四年度中分││ │ │ │ │ │ │ │A:這樣還要問一個喔! │檢實監續字││ │ │ │ │ │ │ │B:他先生呢? │第七八號)││ │ │ │ │ │ │ │A:那我再問看看,因為他那個公司的,我再問一下,我再│ ││ │ │ │ │ │ │ │ 問另外一個 │ ││ │ │ │ │ │ │ │B:個人上限是十喔 │ ││ │ │ │ │ │ │ │A:個人上限只有十,我再問一個,好,拜拜 │ │├─┼─────┼─┼─────┼───┼───┼───┼──────────────────────────┼─────┤│九│0九三三九│→│0八九三五│九十四│十一時│臺北市│A瑞伯要回報清枝另一個人名,清枝不在,請服務處的小姐│詳偵字第一││九│四八0六五│ │一六五二(│年十月│十三分│北投區│抄寫,丁美玲,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戶籍地│八二0一號││ │(丁○○)│ │己○○立委│二十五│ │石牌路│:臺北市○區○○路○○○號五樓 │卷一第一二││ │ │ │辦公室某小│日 │ │二段二│ │三頁(臺中││ │ │ │姐) │ │ │0一號│ │高分檢九十││ │ │ │ │ │ │B2 │ │四年度中分││ │ │ │ │ │ │ │ │檢實監續字││ │ │ │ │ │ │ │ │第七八號)│├─┼─────┼─┼─────┼───┼───┼───┼──────────────────────────┼─────┤│一│0九三三九│→│0九三七八│九十四│十六時│臺北市│B:喂!你好 │詳偵字第一││0│四八0六五│ │五八0一八│年十月│四十六│北投區│A:喂!隆先生嗎? │八二0一號││0│(丁○○)│ │(勞工保險│二十七│分 │石牌路│B:是 │卷一第一二││ │ │ │局) │日 │ │二段二│A:你好,我是那個己○○立委辦公室 │三頁(臺中││ │ │ │ │ │ │0一號│B:是 │高分檢九十││ │ │ │ │ │ │B2 │A:你好喔!那個之前有拜託你一個、、 │四年度中分││ │ │ │ │ │ │ │B:我知道,那個案子還沒好 │檢實監續字││ │ │ │ │ │ │ │A:還沒好喔?那那個大概什麼時候會下的來,你大概,因│第七八號)││ │ │ │ │ │ │ │ 為那個當事人有在跟我們問說,大概什麼時候可以、、│ ││ │ │ │ │ │ │ │B:這個案子我隨時會追蹤,那一有消息,我會催他們快一│ ││ │ │ │ │ │ │ │ 點喔!那,一有消息馬上跟你回覆,好不好? │ ││ │ │ │ │ │ │ │A:這樣子喔!再麻煩你幫我Follow │ ││ │ │ │ │ │ │ │B:我每天都有在注意這個案子 │ ││ │ │ │ │ │ │ │A:我一講你就知道,表示你有在幫我們關心這件事情 │ ││ │ │ │ │ │ │ │B:沒問題,沒問題,開玩笑,林主任交代的事情,哈,哈│ ││ │ │ │ │ │ │ │ ,哈 │ ││ │ │ │ │ │ │ │A:不要這麼說,我有跟主任報告,說你幫忙處理這個事情│ ││ │ │ │ │ │ │ │ 這樣、、(後面討論藥品為何沒有核下來的問題)、、│ │├─┼─────┼─┼─────┼───┼───┼───┼──────────────────────────┼─────┤│一│0九三三九│←│0九三二七│九十四│二十二│臺北市│(閒扯) │詳偵字第一││0│四八0六五│ │四0九八九│年十月│時二十│萬華區│B:你錢匯進去了嗎? │八二0一號││一│(丁○○)│ │(乙○○)│二十八│三分 │漢中路│A:匯給你了阿! │卷一第一二││ │ │ │ │日 │ │二號七│B:沒有阿! │三頁(臺中││ │ │ │ │ │ │樓 │A:有啦,我匯給你了,二十阿! │高分檢九十││ │ │ │ │ │ │ │B:沒看到阿!、、 │四年度中分││ │ │ │ │ │ │ │A:我再確認看看 │檢實監續字││ │ │ │ │ │ │ │ │第七八號)│└─┴─────┴─┴─────┴───┴───┴───┴──────────────────────────┴─────┘附錄論罪科刑所犯法條:

稅捐稽徵法第43條(教唆或幫助逃漏稅捐之處罰)教唆或幫助犯第 41 條或第 42 條之罪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 33 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1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6-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