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上訴字第2452號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耀東選任辯護人 柯清貴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曾勝忠選任辯護人 崔駿武律師
陳玉心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貪汙治罪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份,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判決正本之法官姓名欄內關於「法官黃斯偉」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官楊皓清」。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正本法官姓名欄內關於「法官黃斯偉」之記載,顯屬誤載,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世宗
法 官 楊皓清法 官 孫惠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潘文賢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