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上訴字第2488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饒台生選任辯護人 李長生律師
楊國宏律師黃重鋼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殺人未遂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饒台生羈押期間,自民國105年1月7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饒台生前經本院認為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第12條第4項未經許可寄藏制式手槍、持有子彈罪,刑法第278條第3項、第1項重傷未遂等罪,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4年10月7日執行羈押,至105年1月6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5年1月7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4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鄧振球
法 官 許辰舟法 官 何信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采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