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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4 年上訴字第 2686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上訴字第268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黃朝陽選任辯護人 丁福慶律師

洪嘉傑律師陳智勇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180號,中華民國104年9月1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22320、25057、26866號、98年度偵字第1336、1337、179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關於黃朝陽部分撤銷。

黃朝陽共同連續行使偽造準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叁年拾月,減為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又共同行使偽造準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減為有期徒刑柒月;又共同行使偽造準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減為有期徒刑拾月;又共同行使偽造準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減為有期徒刑拾月;又共同行使偽造準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陸月。

事 實

一、黃朝陽以從事工商代辦為業,因迫於經濟壓力,竟萌貪念,為幫助財務不健全之公司、行號取得銀行貸款,以獲取報酬,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與下列㈠至㈤所述之人,共同為如附表一編號1至15所示之犯罪行為,而向如附表一編號1至15所示授信銀行詐取貸款或放款如下:

㈠黃朝陽與如附表一編號1至13行為人欄(除編號6.王慶常外

)所示之人共同基於行使偽造準公文書、準私文書(除如附表一編號2、4、5、6、7、11、12、13外)及詐欺取財之概括犯意聯絡,與如附表一編號6①②所示之王慶常則基於共同詐欺取財之概括犯意聯絡,以如附表一編號1至13犯罪行為欄所示方式,連續向如附表一編號1至13授信銀行欄所示銀行申請貸款,致使各該銀行經辦人員陷於錯誤,誤認如附表一編號1至13借款戶欄所示公司、行號經營狀況良好,而於如附表一編號1至13核貸日期欄所示日期,核貸如附表一編號1至13之核貸金額欄所示核貸金額款項給予如附表一編號1至13所示借款戶欄之公司、行號,足以生損害於國稅稽徵機關及如附表二㈠、㈢、㈧、㈨、㈩所示收受營業稅繳款書之銀行。

㈡黃朝陽另與如附表一編號14①行為人欄所示之人共同基於行

使偽造準公文書、準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以如附表一編號14①犯罪行為欄所示方式,向如附表一編號14①授信銀行欄所示銀行申請貸款,致使該銀行經辦人員陷於錯誤,誤認如附表一編號14①借款戶欄所示公司經營狀況良好,而於如附表一編號14①核貸日期欄所示日期,核貸如附表一編號14①之核貸金額欄所示核貸金額款項給予如附表一編號14①所示借款戶欄之公司,足以生損害於國稅稽徵機關及如附表二1.所示收受營業稅繳款書之銀行。

㈢黃朝陽另與如附表一編號14②行為人欄所示之人共同基於行

使偽造準公文書、準私文書、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以如附表一編號14②犯罪行為欄所示方式,向如附表一編號14②授信銀行欄所示銀行申請貸款,致使該銀行經辦人員陷於錯誤,誤認如附表一編號14②借款戶欄所示公司經營狀況良好,而於如附表一編號14②核貸日期欄所示日期,核貸如附表一編號14②之核貸金額欄所示核貸金額款項給予如附表一編號14②所示借款戶欄之公司,足以生損害於國稅稽徵機關及如附表二2.所示收受營業稅繳款書之銀行。

㈣黃朝陽另與如附表一編號14③行為人欄所示之人共同基於行

使偽造準公文書、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以如附表一編號14③犯罪行為欄所示方式,向如附表一編號14③授信銀行欄所示銀行申請貸款,致使該銀行經辦人員陷於錯誤,誤認如附表一編號14③借款戶欄所示公司經營狀況良好,而於如附表一編號14③核貸日期欄所示日期,核貸如附表一編號14③之核貸金額欄所示核貸金額款項給予如附表一編號14③所示借款戶欄之公司,足以生損害於國稅稽徵機關。

㈤黃朝陽另與如附表一編號15行為人欄所示之人共同基於行使

偽造準公文書及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以如附表一編號15犯罪行為欄所示方式,向如附表一編號15授信銀行欄所示銀行申請貸款,致使該銀行經辦人員陷於錯誤,誤認如附表一編號15借款戶欄所示公司經營狀況良好,而於如附表一編號15核貸日期欄所示日期,核貸如附表一編號15核貸金額欄所示核貸金額款項給予如附表一編號15所示借款戶欄之公司,足以生損害於國稅稽徵機關。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報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本件當事人對於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供述證據之證據能力,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均同意有證據能力,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再聲明異議(本院卷第105、189頁反面至192頁),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認均具有證據能力。又本院下列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卷內之文書、物證)之證據能力部分,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且當事人等於本院亦均未主張排除其證據能力,迄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表示異議(本院卷第105頁反面至117、174至189頁反面),本院審酌前揭文書證據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與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及第159條之4之規定,應認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上開事實,業據上訴人即被告黃朝陽於原審審理與本院準備、審理時均供承認罪在卷(原審卷十一第4頁反面、7頁反面至90頁,本院卷第104頁反面、117頁反面、174、193頁)。

二、㈠核與證人即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合庫商銀

)松江分行襄理陳格麗(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卷「下稱市調處卷」卷一第51至53頁,原審卷四第8頁反面至12頁反面)、合庫商銀埔墘分行經理葉榮裕(市調處卷一第54至56頁反面,原審卷四第23頁反面至27頁反面)、東振貿易有限公司(下稱東振公司)會計呂依璇(原名呂玉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26866號偵查卷「下稱26866號偵卷」卷一第73至76頁,原審卷四第13頁至16頁)、合庫商銀埔墘分行經辦員許淑貞(同署97年度偵字第22320號偵查卷「下稱22320號偵卷」卷一第75至80頁,同署98年度偵字第1791號偵查卷「下稱1791號偵卷」卷一第81頁反面至83、110頁,原審卷四第27頁反面至29頁)、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第一銀行)西門分行副理林健財(22320號偵卷一第176至177頁)、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豐商銀)商業金融處業務開拓人員陳智文(22320號偵卷一第85至88、183至185頁)、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南商銀)永和分行經辦員張維君(22320號偵卷一第97至101、196至198頁)、合庫商銀三重分行經辦員李瓊(22320號偵卷一第90至95、17 0頁,同署99年度偵緝字第745號偵查卷「下稱745號偵緝卷」第1頁正反面)、合庫商銀太平分行經辦員陳榮裕(1791號偵卷一第110頁反面)、合力科技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合力公司)司機林於澄(市調處卷一第37至38頁)、人本實業有限公司(下稱人本公司)職員賀忠國(原審卷四第38至41頁反面)、合庫商銀松江分行行員邱垂金(原審卷四第29頁反面至30頁反面)、歐倫特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歐倫特公司)負責人江岳彪之友人紀進德(原審卷四第43至44頁)、合庫商銀海山分行行員李玲玲(原審卷四第50至51頁反面)、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銀行)城中分行經辦員房德樺(原審卷四第51頁反面至53頁反面)、合庫商銀三重分行經理趙世宏(22320號偵卷一第170頁)、華南商銀永和分行催收員曾偉智(22320號偵卷一第197至198頁)、臺灣銀行城中分行經辦員吳讚育(1791號偵卷一第111頁正反面)、臺灣銀行城中分行經理楊基隆(同署97年度聲搜字第1668號偵查卷「下稱1668號聲搜卷」第168至173頁)、合庫商銀太平分行襄理呂永賓(1791號偵卷一第84至86頁)、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萬泰商銀)建成分行襄理高嘉鴻(1791號偵卷一第90至92、111頁反面);證人即共同被告合力公司負責人孫峻生(同署98年度偵緝字第1797號偵查卷「下稱1797號偵緝卷」第1、2頁反面至4頁,原審卷六第26至28頁)、合力公司連帶保證人許松強(同署98年度偵緝字第1734號偵查卷「下稱1734號偵緝卷」第1至1-1、1-1頁反面至2頁,原審卷九第10頁反面至14頁)、合力公司職員林榮華(26866號偵卷一第78至79頁)、合力公司等共同被告陳坤成(土地代書,市調處卷一第1至6頁,26866號偵卷一第74至75頁,原審卷五第2至9頁)、日日興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日日興公司)負責人劉振安(原審卷四第64至65頁反面)、日日興公司、人本公司連帶保證人劉榮欽(同署99年度偵緝字第279號偵查卷「下稱279號偵緝卷」第1至3頁)、日日興公司實際負責人黃乾榮(1791號偵卷一第52頁反面至54、108頁反面至109頁)、日日興公司及人本公司等共同被告張新民(市調處卷一第30至33頁,1668號聲搜卷第67至69頁,22320號偵卷一第14至27、127至132、143至144、196至198頁,22320號偵卷二第218至231頁,26866號偵卷一第75至76頁,1791號偵卷一第107頁,原審卷五第27至37、45至46頁反面)、德麗興業有限公司(下稱德麗公司)負責人顏永昌(26866號偵卷一第67至68頁,原審卷六第23至26頁)、德麗公司連帶保證人謝壽宏(同署100年度偵緝字第587號偵查卷「下稱587號偵緝卷」第1至2頁)、人本公司負責人尹衍澤(市調處卷一第11至14頁反面,1668號聲搜卷第64至65頁,22320號偵卷一第45至

50、177、184頁,22320號偵卷二第218至231頁,26866號偵卷一第66頁反面至67頁,原審卷六第37至40頁)、人本公司連帶保證人詹淑娟(同署98年度偵緝字第1732號偵查卷「下稱1732號偵緝卷」第1至4頁)、人本公司共同被告謝進興(原審卷八第6頁反面、9至12頁)、人本公司等共同被告何輝雄(同署97年度偵字第25057號偵查卷「下稱25057號偵卷」第17頁反面至20頁,1791號偵卷一第6頁反面至10、97頁反面至98、106頁反面至111頁,162號偵緝卷第3頁,原審卷五第27至35頁反面)、快樂年有限公司(下稱快樂年公司)負責人黃筱涵(同署98年度偵緝字第2049號偵查卷「下稱2049號偵緝卷」第1至3頁)、快樂年公司連帶保證人黃銘發(同署101年度偵緝字第1700號偵查卷「下稱1700號偵緝卷」第1至1-1頁反面)、東振公司負責人吳鵬輝(同署98年度偵緝字第2033號偵查卷「下稱2033號偵緝卷」第1至2頁反面)、東振公司連帶保證人陳瑞生(同署99年度偵緝字第48號偵查卷「下稱48號偵緝卷」第1至1-1頁反面)、東振公司業務經理李儒滋(26866號偵卷一第65頁反面至66頁反面)、東振公司共同被告王慶常(市調處卷一第45至49頁,26866號偵卷一第65頁正反面,原審卷五第89至96頁)、千美服飾有限公司(下稱千美公司)負責人張朝(同署98年度偵緝字第2346號偵查卷「下稱2346號偵緝卷」第1至3頁)、千美公司連帶保證人袁祺棟(同署99年度偵緝字第1730號偵查卷「下稱1730號偵緝卷」第1至3頁)、天榮興業有限公司(下稱天榮公司)負責人莊松榮(同署99年度偵緝字第1226號偵查卷「下稱1226號偵緝卷」第1至1-1頁反面,原審卷七第13至20頁)、安妮禮品有限公司(下稱安妮公司)連帶保證人賴宏基(26866號偵卷一第84頁正反面,原審卷一第40至42頁,原審卷三第4至6、27至29、37至40頁,原審卷四第8至16、22至31頁,原審卷十第5至20、24至29、30頁反面至41頁)、詩諾服飾精品行(下稱詩諾精品行)負責人周品儀(原名周淑安,26866號偵卷一第103至104頁,原審卷一第40至42頁,原審卷三第4至6、27至29、38至42頁,原審卷四第23至31頁,原審卷五第3至22、26至37、69至75、78至85頁)、詩諾精品行連帶保證人古雅芬(同署98年度偵緝字第1644號偵查卷「下稱1644號偵緝卷」第1至2頁,原審卷五第14至22、26至37頁)、豐瑜有限公司(下稱豐瑜公司)負責人張怜媛(26866號偵卷一第90至92頁)、豐瑜公司連帶保證人吳林洋(26866號偵卷一第82頁反面至85頁)、詠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詠豐公司)負責人葉文貴(1668號聲搜卷第71至73頁,1791號偵卷一第106頁反面至107頁,原審卷七第13至20頁)、詠豐公司連帶保證人彭正平(同署98年度偵緝字第1870號偵查卷「下稱1870號偵緝卷」第1至2頁)、雪山醇有限公司(下稱雪山醇公司)登記負責人黃益財(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1390號偵查卷「下稱臺中地檢11390號偵卷」第2至5頁,1791號偵卷一第108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他字第629號偵查卷「下稱臺中地檢629號他字卷」第10至12頁反面、16頁,同署102年度偵續字第23號偵查卷「下稱臺中地檢23號偵續卷」第1至2頁)、雪山醇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林忠進(1791號偵卷一第109頁反面至111頁,臺中地檢11390號偵卷第1至8頁,臺中地檢629號他字卷第10至16頁,臺中地檢23號偵續卷第1至2頁,原審卷六第3至15頁)、歐倫特公司負責人江岳彪(原審卷六第3至15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他字第10884號偵查卷「下稱臺北地檢10884號他字卷」第2至5頁反面、6至9頁)、建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建歷公司)負責人黃俊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緝字第162號偵查卷「下稱臺北地檢162號偵緝卷」第1至3頁)、建歷公司連帶保證人高淳斐(原名卓婉琪、卓淳斐,1791號偵卷一第58至60頁,原審卷三第46至48頁,原審卷四第49至53頁,原審卷七第3至5頁,原審卷十第4至20頁)等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

㈡雪山醇公司附表一、13①及②之貸款案其貸款銀行均為合庫

銀行太平分行,二者貸款日期一為95年2月24日,一為95年3月7日,二者相差未超過1個月,應是均使用附表二(十三)之同一文件。

三、並有下列書證可佐:㈠合力公司部分:申報書跨中心查詢清單;財政部臺北市國稅

局(下稱北市國稅局)98年2月3日財北國稅資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合力公司91、9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損益及稅額計算表);合力公司91年12月31日、93年12月31日資產負債表、北市國稅局中南稽徵所98年2月6日財北國稅中南營所一字第0000000000號函;合庫商銀松江分行98年1月5日合金江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日期94年4月25日、金額新臺幣(下同)300萬元、借款人合力公司、連帶保證人孫峻生之借據;日期94年6月13日、金額美金20萬元、借款人合力公司、連帶保證人孫峻生與許松強之借據;日期94年6月13日、立切結書人合力公司、連帶保證人孫峻生與許松強之切結書;日期94年6月13日、金額美金20萬元、立契約書人合力公司、連帶保證人孫峻生與許松強之進口遠期信用狀借款契約;日期94年6月13日、連帶保證人孫峻生與許松強之連帶保證書;孫峻生身分證與健保卡;許松強身分證與健保卡;合庫商銀日期94年3月28日、金額300萬元、申請人合力公司、連帶保證人孫峻生之中小企業小額簡便貸款申請書;合庫商銀松江分行日期94年4月22日、金額300萬元、申請人合力公司之合庫商銀中小企業小額簡便貸款徵信暨授信批覆書(下稱徵信暨授信批覆書);合庫商銀日期94年6月1日、金額美金20萬元、申請人合力公司、連帶保證人孫峻生與許松強之授信申請書;合庫商銀松江分行日期94年6月9日、申請人合力公司、金額美金20萬元、保證人孫峻生與許松強之授信申請暨批覆書;合庫商銀松江分行日期94年6月9日、授信戶合力公司、金額美金20萬元之授信申請暨批覆書(簽核意見書);合庫商銀松江分行徵信報告表(企業用-合力公司);合庫商銀松江分行徵信報告表(個人用-孫峻生);合庫商銀松江分行徵信報告表(個人用-許松強);合力公司91、92、9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損益及稅額計算表);合力公司91年12月31日、92年12月31日、93年12月31日、94年4月30日資產負債表;合力公司94年1月1日至同年4月30日損益表;合力公司92、93年全年、94年1至4月臺北市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計14期);合力公司93年5至12月、94年1至4月北市國稅局營業稅繳款書(計8期);合力公司章程;臺北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合力公司93年12月23日、94年5月12日變更登記表;合力公司股東名簿;聲明書;合力公司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資料(下稱聯徵中心資料);孫峻生之聯徵中心資料;許松強之聯徵中心資料;合庫商銀安全管理處97年11月14日安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損失金額明細表;合力公司93年12月23日、94年5月12日變更登記與臺北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林榮華與林於澄照片;李儒滋與黃朝陽照片;張新民照片;合力公司副總李定邦之名片(市調處卷一第7至10、21、26至27、29、104至105、393至396頁,市調處卷二第523至619頁,26866號偵卷二第9頁反面、13至18頁,26866號偵卷三第31至34、139頁)。

㈡日日興公司部分:北市國稅局中南稽徵所97年6月3日財北國

稅中南營業二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日日興公司91、92、93、94年度北市國稅局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損益表);日日興公司北市國稅局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91年12月31日、92年12月31日、93年12月31日、94年12月31日資產負債表);日日興公司91年10至12月、92至94年全年、95年2至8月各期營業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計18期);萬泰商銀97年6月6日泰存規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萬泰商銀帳號:00000000 0000號帳戶之台幣存摺對帳單;萬泰商銀查覆書號: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號放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日期94年5月25日、金額200萬元、借款人日日興公司、連帶保證人劉振安、劉榮欽之借據;日期94年5月25日、立契約書人日日興公司之授信約定書;日期94年5月25日、立契約書人劉振安之授信約定書;日期94年5月25日、立契約書人劉榮欽之授信約定書;日日興公司91、9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損益及稅額計算表);日日興公司91年12月31日、92年12月31日資產負債表;日日興公司93年1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損益表;日日興公司92、93年全年、94年1至4月各期台北市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計16期);日日興公司章程;日日興公司94年4月11日變更登記表;劉振安身分證與駕駛執照;劉榮欽身分證;萬泰商銀催收管理部企業金融催收中心97年12月30日指派書;萬泰商銀北二區企金中心94年5月17日實地訪問紀錄底稿;臺北市政府91年9月3日府建商字第000000 000號函暨日日興食品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臺北市政府93年10月11日府建商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日日興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劉振安身分證與汽車駕駛執照;萬泰商銀日期:94年5月25日下午4時30分、立約人:劉振安之授信約定書;萬泰商銀日期:94年5月25日下午4時20分、立約人:日日興公司之授信約定書;立契約書人日日興公司、日期94年5月25日下午4時20分許、立契約書人劉振安、日期94年5月25日下午4時30分許之授信約定書(日日興公司登記案卷第1頁反面、11頁反面、13頁,附件10卷第1至34頁,附件14卷第1至44頁,22320號偵卷一第72至74、152頁正反面、158頁反面至162、187至189、194至195頁,1791號偵卷一第57頁正反面、64頁反面至66、66頁反面、112頁反面至119、124頁反面至125頁)。

㈢德麗公司部分:北市國稅局98年2月3日財北國稅資字第0000

000000號函暨德麗公司92、9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德麗公司92年12月31日、93年12月31日資產負債表、德麗公司之營業稅籍資料查詢;92、93、94年申報書(按年度)跨中心查詢資料等;合庫商銀松江分行98年1月5日合金江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日期94年6月28日、金額300萬元、借款人德麗公司、連帶保證人顏永昌之借據;日期94年6月23日、金額320萬元、連帶保證人顏永昌之連帶保證書;日期94年8月3日、金額美金20萬元、借款人德麗公司、連帶保證人顏永昌與謝壽宏之借據;日期94年8月3日、立切結書人德麗公司、連帶保證人顏永昌與謝壽宏之切結書;日期94年8月3日、金額美金20萬元、立契約書人德麗公司、連帶保證人顏永昌與謝壽宏之進口遠期信用狀借款契約;日期94年7月27日、金額700萬元、連帶保證人顏永昌與謝壽宏之連帶保證書;顏永昌身分證;謝壽宏身分證與駕駛執照;合庫商銀日期94年6月15日、金額300萬元、申請人德麗公司、保證人顏永昌之合庫商銀中小企業小額簡便貸款申請書;合庫商銀松江分行日期94年6月28日、金額300萬元、申請人德麗公司、保證人顏永昌之徵信暨授信批覆書;日期94年7月、金額美金20萬元、申請人德麗公司、連帶保證人顏永昌之授信申請書;合庫商銀松江分行日期94年7月21日、金額美金20萬元、申請人德麗公司、保證人顏永昌、謝壽宏之授信申請暨批覆書;合庫商銀松江分行日期94年7月21日、金額美金20萬元之授信申請暨批覆書(簽核意見書);合庫商銀松江分行日期94年7月20日、公司名稱德麗公司之徵信報告表(企業用);合庫商銀松江分行日期94年7月20日、姓名顏永昌之徵信報告表(個人用);合庫商銀松江分行日期94年7月20日、姓名謝壽宏之徵信報告表(個人用);德麗公司94年5月6日變更登記表;臺北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德麗公司章程;德麗公司聲明書;德麗公司94年1月1日至同年4月30日、同年1月1日至6月30日損益表;德麗公司94年4月30日、同年6月30日資產負債表;德麗公司94年1至6月臺北市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共3期);德麗公司94年1至4月北市國稅局營業稅繳款書(共2期);德麗公司之聯徵中心資料;顏永昌之聯徵中心資料;謝壽宏之聯徵中心資料;德麗公司據向合庫商銀松江分行申貸之92、9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損益及稅額計算表);德麗公司92年12月31日、93年12月31日資產負債表;德麗公司94年7-12月臺北市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共3期);合庫商銀安全管理處97年11月14日安字第000000000號函暨損失金額明細表;合力公司副總李定邦之名片(市調處卷一第77至97、393至396頁,市調處卷二第439至468、473至477、491至521頁,26866號偵卷二第9頁反面、18頁反面至25頁,26866號偵卷三第27至30頁)。

㈣人本公司部分:合庫商銀埔墘分行98年1月9日合金埔墘字第

0000000000號函暨偽造之人本公司91年度至9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及資產負債表;臺北市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92年1月份至94年4月份「401表」;偽造之人本公司臺北市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94年5月份至94年12月份「40 1表」;北市國稅局松山分局98年2月6日財北國稅松山營所字第0000000000號函;合庫商銀埔墘分行98年1月9日合金埔墘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人本公司合庫商銀中小企業小額簡便貸款申請書;授信申請書;借據;人本公司申請第一銀行貸款資料表;批覆書;北市國稅局98年2月3日財北國稅資字第00 00000000號函暨人本生物科技公司9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損益及稅額計算表);人本生物科技公司93年12月31日資產負債表,臺北市國稅局中南稽徵所97年4月9日財北國稅中南營業一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人本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人本公司93、94年度北市國稅局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損益及稅額計算表正誤清單);人本公司93年10、12月;94年全年;95年2、4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計10期);人本公司93、94、95全年度申報書(按年度)跨中心查詢;合庫商銀埔墘分行98年1月9日合金埔墘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日期94年6月27日、金額300萬元、申請人人本公司、連帶保證人尹衍澤與謝進興之中小企業小額簡便貸款申請書;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查覆書;授信送保查詢書;人本公司埔墘分行帳戶存摺;人本生物科技公司91、9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損益及稅額計算表);人本生物科技公司91年12月31日、92年12月31日資產負債表;人本生物科技公司92年1至8月、同年11至12月、93年全年台北市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計9期);人本公司9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損益及稅額計算表);人本公司93年12月31日資產負債表;人本公司94年1月1日至同年6月30日止損益表;人本公司93年9至12月;94年1至6月台北市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計9期);人本公司章程;臺北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人本公司94年3月23日變更登記表;合庫商銀(人本公司)資料表;合庫商銀「同一關係企業/集團企業」資料表;人本公司同意書;人本公司合庫商銀圓山分行帳戶存摺;買受人人本公司統一發票;合庫商銀個人(尹衍澤)資料表;房/店屋租賃契約書(承租人尹衍澤);合庫商銀個人(劉榮欽)資料表;臺南市東南地政事務所所有權人劉榮欽之土地;建物所有權狀;所有權人劉榮欽之土地;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尹衍澤身分證;劉榮欽身分證;合庫商銀埔墘分行98年1月9日合金埔墘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申請日期95年1月20日、金額美金109,880元、申請人人本公司之開發信用狀申請書;金額美金10萬元、申請人人本公司、連帶保證人尹衍澤與詹淑娟之授信申請書;人本公司說明書;人本公司營運暨借款償還企劃書;人本生物科技公司91、9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損益及稅額計算表);人本生物科技公司(下稱人本生科公司)91年12月31日、92年12月31日資產負債表;聲明書;人本生科公司92年全年、93年1至8月台北市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計10期);人本公司9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損益及稅額計算表);人本公司93年12月31日資產負債表;人本公司94年1月1日至同年4月30日止、同年1月1日至10月31日止損益表;人本公司94年4月30日、同年10月31日資產負債表;人本公司93年9至12月、94年全年台北市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計9期);人本公司章程;臺北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人本公司94年3月23日變更登記表;合庫商銀(人本公司)資料表;人本公司進、銷貨客戶明細表與上、下游廠商明細表及存借款明細表;合庫商銀個人(尹衍澤)資料表;合庫商銀個人(詹淑娟)資料表;合庫商銀93年9月15日合金總企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中小企業小額簡便貸款作業要點」;94年1月17日合金總審企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附件(即合作金庫銀行中小企業小額簡便貸款作業要點;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小額簡便貸款信用保證要點對照表);中小企業小額簡便貸款問答篇;合庫商銀安全管理處97年11月14日安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損失金額明細表;臺北市政府91年1月2日府建商字第000000000號函暨台灣全恒新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臺北市政府92年10月22日府建商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人本生科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張新民照片;第一銀行徵信日期96年9月6日;企業名稱人本公司之小額授信專案申請書;第一銀行94年9月6日授信申請書附表;第一銀行94年9月6日之中小企業小額週轉金簡便貸款附表;第一銀行中小企業事業群申請日期94年9月6日;借款人人本公司、申請金額300萬元之中小企業小額週轉金簡便貸款;第一銀行借戶名稱人本公司之「呵護小巨人貸款專案核貸評分表」;第一銀行營業部申請日期94年9月6日、連帶保證人尹衍澤與劉榮欽之連帶保證人明細表;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94年9月13日(94)審查字第842483號函暨查覆書;移送信用保證通知單收執/留底聯;第一銀行營業部申請日期94年9月6日、金額300萬元、借款人人本公司、連帶保證人尹衍澤與劉榮欽之批覆書;第一銀行金額300萬元、借款人人本公司之放款利率條件變更申請書;第一銀行申請日期94年9月20日、金額300萬元、借款人人本公司之放款利率變更批覆書;第一銀行營業部2009年5月8日一營字第00220號函暨日期94年9月21日、立契約書人人本公司之約定書;日期94年9月21日、立契約書人尹衍澤之約定書;日期94年9月21日、立契約書人劉榮欽之約定書;日期94年9月22日、借款人人本公司、金額210萬元之承諾書;日期94年9月22日、借款人人本公司、連帶保證人尹衍澤與劉榮欽、金額210萬元之借據;日期94年9月22日、借款人人本公司、金額90萬元之承諾書;日期94年9月22日、借款人人本公司、連帶保證人尹衍澤與劉榮欽、金額90萬元之借據;94年9月22日人本公司取款憑條280萬元;尹衍澤身分證;劉榮欽身分證;人本生科公司91、9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損益及稅額計算表);人本生科公司91年12月31日、92年12月31日資產負債表;人本生科公司92年1至8月、同年11至12月、93年1至8月台北市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計9期);人本公司9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損益及稅額計算表);人本公司93年12月31日、94年4月30日、94年10月31日資產負債表;人本公司94年1月1日至同年4月30日、94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同年1月1日至同年10月31日止損益表;人本公司93年9至12月、94年1至6月台北市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計9期);統一發票;人本公司章程;臺北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人本公司94年3月23日變更登記表;合庫商銀(人本公司)資料表;合庫商銀「同一關係企業/集團企業」資料表;人本公司同意書;合庫商銀個人(尹衍澤)資料表;房/店屋租賃契約書(承租人尹衍澤);合庫商銀個人(劉榮欽)資料表;銀行法第二十五條「同一關係人」資料;臺南市東南地政事務所所有權人劉榮欽之土地、建物所有權狀;所有權人劉榮欽之土地、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尹衍澤身分證;劉榮欽身分證;第一銀行營業部94年9月5日(人本公司)徵信摘要表;人本公司之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人本公司基本資料查詢;人本公司之聯徵中心資料;第一銀行營業部94年9月5日個人戶(尹衍澤)徵信報告;尹衍澤之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第一銀行營業部94年9月5日個人戶(劉榮欽)徵信報告;劉榮欽之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第一銀行營業部94年9月22日、金額500萬元、連帶保證人尹衍澤與劉榮欽之保證書保證人名單;楊長欣97年12月30日聲明書;駐舊金山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97年12月30日驗證文件;合作金庫銀行活期/活期儲蓄存款之取款憑條;日期為94年9月22日、金額835,000元之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㈠;人本生物科技公司91、9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損益及稅額計算表);人本生科公司91年12月31日、92年12月31日資產負債表;人本生科公司92年1-2月台北市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計1期);人本公司9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損益及稅額計算表);人本公司93年12月31日、94年8月31日資產負債表;人本公司94年1月1日至同年8月31日止損益表;人本公司章程;臺北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人本公司94年3月23日變更登記表;買受人人本公司之統一發票;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北國際商)(人本公司)資料表;人本公司合庫商銀埔墘分行與圓山分行之帳戶之存摺;台北國際商銀個人(尹衍澤)資料表;房/店屋租賃契約書(承租人尹衍澤);台北國際商銀個人(劉榮欽)資料表;臺南市東南地政事務所所有權人劉榮欽之土地;建物所有權狀;所有權人劉榮欽之土地、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尹衍澤身分證;劉榮欽身分證;中國信託存摺;人本公司基本資料查詢;人本公司之第二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尹衍澤之第二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尹衍澤之聯徵中心資料;劉榮欽之聯徵中心資料;台北國際商銀之法人徵信調查表(簡式)(借款人);台北國際商銀之個人徵信調查表(劉榮欽);(證人李玲玲庭呈)授信約定書(人本公司登記案卷第1、2頁反面至3、10頁反面至11頁,市調處卷一第250至259、393至396頁,市調處卷三第1070至1073頁,97年度聲拘字第136號偵查卷第1頁反面至23頁反面、25頁反面至35頁,附件2卷第9至64頁,附件3卷第1至63、72至113頁,附件4卷第1至10、12至58、62至

64、66至85頁,附件11卷第1至14頁,22320號偵卷一第53、57頁,26866號偵卷二第27頁反面、120至149頁反面,26866號偵卷三第51至52、140頁,1791號偵卷一第229頁,1791號偵卷二第71至77頁,原審卷四第47頁)。

㈤快樂年公司部分: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下稱北區國稅

局)三重稽徵所98年2月9日北區國稅三重一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快樂年公司90、91、92、9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損益表;快樂年公司90年12月31日、91年12月31日、92年12月31日、93年12月31日資產負債表;快樂年公司之營業稅籍資料查詢;92、93、94、95年申報書(按年度)跨中心查詢資料;銷、進項明細表;合庫商銀埔墘分行98年1月9日合金埔墘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合庫商銀日期不詳、金額新臺幣300萬元、申請人快樂年公司、保證人黃筱涵與黃銘發之中小企業小額簡便貸款申請書;日期94年7月26日、金額300萬元、借款人快樂年公司、連帶保證人黃筱涵與黃銘發之借據;合庫商銀埔墘分行日期94年9月29日、金額美金20萬元、申請人快樂年公司之授信申請書;合庫商銀日期94年11月24日、金額美金20萬元、立契約書人快樂年公司、連帶保證人黃筱涵與黃銘發之進口遠期信用狀借款契約;日期94年11月24日、金額美金20萬元、借款人快樂年公司、連帶保證人黃筱涵與黃銘發之借據;快樂年公司90、91、92、9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損益及稅額計算表)、快樂年公司90年12月31日、91年12月31日、92年12月31日、93年12月31日資產負債表;快樂年公司93年全年、94年1至4月北區國稅局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94年5至8月臺北市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臺北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快樂年公司章程;快樂年公司94年5月3日變更登記表;合庫商銀資料表(快樂年公司);合庫商銀個人資料表(黃筱涵);合庫商銀個人資料表(黃銘發);黃筱涵身分證;黃銘發身分證;合庫商銀埔墘分行日期94年7月20日、金額300萬元、申請人快樂年公司、保證人黃筱涵與黃銘發之徵信暨授信批覆書;合庫商銀埔墘分行日期94年11月11日、金額美金20萬元、申請人快樂年公司、保證人黃筱涵與黃銘發之授信申請暨批覆書;合庫商銀埔墘分行日期94年9月29日、金額美金20萬元、授信戶快樂年公司授信申請書;徵信報告表(企業用);合庫商銀埔墘分行日期94年11月11日、申請人黃筱涵之徵信報告表(個人用);合庫商銀埔墘分行日期94年11月11日、申請人黃銘發之徵信報告表(個人用);快樂年公司94年1月1日至同年8月31日損益表;快樂年公司94年8月31日資產負債表;快樂年公司聲明書;合庫商銀資料表(快樂年公司);合庫商銀個人資料表(黃筱涵);合庫商銀個人資料表(黃銘發);合庫商銀埔墘分行授信客戶在各行庫借款暨違約背信記錄明細表;快樂年公司之聯徵中心資料;黃筱涵之聯徵中心資料;黃銘發之聯徵中心資料;快樂年公司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黃筱涵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黃銘發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合庫商銀安全管理處97年11月14日安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損失金額明細表(市調處卷一第260至273-1、393至396頁,市調處卷三第1110至1139、1162至1185頁,26866號偵卷二第27頁反面、150至175頁,26866號偵卷三第141至149頁)。

㈥東振公司部分:華南商銀福和分行存摺明細(帳號

000-00-000000-0、戶名王慶常);第一銀行復興分行102年7月5日一復興字第121號函(東振公司94至95年間與該行無貸款往來);北市國稅局98年4月23日財北國稅資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東振公司8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89年12月31日資產負債表;北市國稅局98年2月3日財北國稅資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東振公司90、91、92、93、9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90年12月31日、91年12月31日、92年12月31日、93年12月31日、94年12月31日資產負債表;東振公司之營業稅籍資料查詢;92、93、94、95年申報書(按年度)跨中心查詢資料;合庫商銀埔墘分行98年1月9日合金埔墘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日期94年7月15日、金額美金20萬元、申請人東振公司、連帶保證人吳鵬輝與陳瑞生之授信申請書;金額美金20萬元、借款人東振公司、連帶保證人吳鵬輝與陳瑞生之借據;日期94年12月5日、金額300萬元、申請人東振公司、連帶保證人陳瑞生與吳鵬輝之授信申請書;日期95年1月19日、金額300萬元、借款人東振公司、連帶保證人陳瑞生與吳鵬輝之借據;東振公司89、90、91、92、9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損益及稅額計算表);東振公司89年12月31日、90年12月31日、91年12月31日、92年12月31日、93年12月31日、94年6月30日資產負債表;東振公司94年1月1日至同年6月30日損益表;東振公司93年全年、94年1至10月臺北市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401)(計11期);東振公司章程;臺北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東振公司91年1月26日、94年8月17日變更登記表;合庫商銀資料表(東振公司);東振公司進、銷客戶明細表;進貨(國外)客戶明細表;東振貿易聲明書;東振公司營運計劃書;合庫商銀個人資料表(吳鵬輝);合庫商銀個人資料表(陳瑞生);吳鵬輝身分證與健保卡;陳瑞生身分證與健保卡;合庫商銀埔墘分行日期94年8月4日、金額美金20萬元、申請人東振公司、保證人吳鵬輝與陳瑞生之授信申請暨批覆書;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94年8月2日(94)專審一字第834774號函;送件日期94年7月21日、金額美金20萬元之專案申請書(A01);填表日期94年7月20日之專案企業資料表(A02);授權送保查詢書;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查覆書;合庫商銀埔墘分行日期94年8月4日、公司名稱東振公司之徵信報告表(企業用);合庫商銀埔墘分行日期94年8月4日、姓名吳鵬輝之徵信報告表(個人用);合庫商銀埔墘分行日期94年8月4日、姓名陳瑞生之徵信報告表(個人用);資料表;個人資料表;東振公司說明函(2份);東振公司匯出匯款賣匯水單(7張);東振公司營運計劃書;合庫商銀埔墘分行日期95年1月18日、金額300萬元、申請人東振公司、保證人吳鵬輝與陳振(應係瑞)生之授信申請暨批覆書;合庫商銀埔墘分行日期95年1月18日、金額300萬元、授信戶東振公司之授信申請暨批覆書;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95年1月13日(95)專審一字第801051號函;送件日期95年1月10日、金額300萬元之專案申請書(A01);東振公司說明函(2份);東振公司匯出匯款賣匯水單;東振公司之聯徵中心資料;吳鵬輝之聯徵中心資料;陳瑞生之聯徵中心資料;東振公司94年1月1日至同年4月30日、94年1月1日至同年6月30日、94年1月1日至同年10月31日、94年1月1日至同年12月30日、95年1月1日至95年4月30日損益表;東振公司94年4月30日、94年6月30日、94年10月31日、94年12月30日、95年4月30日資產負債表;東振公司93、94全年、95年1至4月各期臺北市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計5期);合庫商銀安全管理處97年11月14日安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損失金額明細表;合庫商銀埔墘分行98年1月9日合金埔墘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臺北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東振公司94年1月26日變更登記表;李儒滋照片;合庫商銀日期95年1月19日、金額300萬元之取款憑條;合庫商銀日期95年1月19日、金額300萬元、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㈠;張新民照片;黃朝陽與王慶常照片(市調處卷一第21、26、27、29、144至153、393至396頁,市調處卷二第666至723、742至766、768至777、790至867頁,26866號偵卷二第27頁反面、42頁反面至83頁反面,26866號偵卷三第35至44頁,26866號偵卷四第14至16頁,原審卷九第3頁反面)。

㈦千美公司部分:北區國稅局臺北縣分局98年1月20日北區國

稅北縣0000000000000號函暨千美公司93年1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損益及稅額計算表;千美公司93年12月31日資產負債表;千美公司之營業稅籍資料查詢;92、93、94年申報書(按年度)跨中心查詢資料;93年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銷項去路明細(排行前50名);94年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源明細(排行前50名);申請人千美公司合庫商銀日期94年8月;金額300萬元;連帶保證人張朝與袁棋棟之簡便貸款申請書;徵信暨授信批覆書;千美公司9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損益及稅額計算表);千美公司93年12月31日、94年6月30日資產負債表;千美公司94年1月1日至同年6月30日損益表;千美公司93年全年、94年1至6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計9期);千美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千美公司章程;臺北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千美公司94年4月29日變更登記表;千美公司「同一關係企業/集團企業」資料表;千美公司之聯徵中心資料與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張朝之聯徵中心資料與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袁棋棟之聯徵中心資料與第一類票據信用查覆單;合庫商銀埔墘分行98年1月9日合金埔墘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借據;張朝身分證;袁棋棟身分證;張朝中國信託商銀帳戶存摺;合庫商銀安全管理處97年11月14日安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損失金額明細表;申報書跨中心查詢清單(市調處卷一第120至132、393至396頁,市調處卷二第620至662頁,26866號偵卷二第27頁反面、28頁反面至42頁,26866號偵卷三第59至63頁)。

㈧天榮公司部分:北市國稅局98年2月3日財北國稅資字第

0000000000號函暨天榮公司9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天榮公司93年12月31日資產負債表;合庫商銀松江分行98年1月5日合金江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日期94年9月19日、立契約書人天榮公司之授信約定書;日期94年9月19日、金額300萬元、借款人天榮公司、連帶保證人莊松榮之借據;莊松榮身分證與健保卡;合庫商銀日期94年9月13日、金額300萬元、申請人天榮公司、連帶保證人莊松榮之中小企業小額簡便貸款申請書;合庫商銀松江分行日期94年9月19日、金額300萬元、申請人天榮公司之徵信暨授信批覆書;天榮公司9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天榮公司93年12月31日資產負債表;天榮公司94年1月1日至同年6月30日損益表;天榮公司94年6月30日資產負債表;天榮公司93年3至12月、94年1至6月臺北市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計8期);天榮公司93年3至12月、94年1至6月臺北市國稅局營業稅繳款書(計8期);天榮公司章程;臺北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天榮公司93年3月2日設立登記表;莊松榮身分證與健保卡;天榮公司之聯徵中心資料;莊松榮之聯徵中心資料;合庫商銀安全管理處97年11月14日安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損失金額明細表(市調處卷一第62至65、393至396頁,市調處卷二第398至437頁,26866號偵卷二第9頁反面、10頁反面至12頁,26866號偵卷三第24至26頁)。

㈨安妮公司部分:北區國稅局新店稽徵所98年1月16日北區國

稅新店一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安妮公司91年度至9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及資產負債表;安妮公司之營業稅籍資料查詢;93、94、95年申報書(按年度)跨中心查詢資料;進、銷項明細查詢;北區國稅局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94年1月份至12月份「401表」;合庫商銀埔墘分行98年1月9日合金埔墘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合庫商銀日期94年11月16日、金額400萬元、申請人安妮公司、保證人吳泰通與賴宏基之中小企業小額簡便貸款申請書;日期94年11月18日、金額400萬元、借款人安妮公司、連帶保證人吳泰通與賴宏基之借據;安妮公司91、92、9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損益及稅額計算表);安妮公司91年12月31日、92年12月31日、93年12月31日、94年8月31日資產負債表;安妮公司94年1月1日至同年8月31日損益表;安妮公司93、94年全年北區國稅局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安妮公司94年9-10月北區國稅局營業稅繳款書;臺北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安妮公司章程;安妮公司94年10月4日變更登記表;安妮公司聲明書;吳泰通身分證與健保卡;賴宏基身分證;合作金庫銀行資料表;個人資料表;合庫商銀安全管理處97年11月14日安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損失金額明細表;(證人許淑貞庭呈)授信約定書;連帶保證書(市調處卷一第287至300、393至396頁,26866號偵卷二第27頁反面、190至218頁,26866號偵卷三第85至138頁,原審卷四第33至34頁)。

㈩詩諾精品行部分:華泰商銀支票、本票、北市國稅局98年2

月3日財北國稅資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詩諾精品行91、92、9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損益及稅額計算表);詩諾精品行91年12月31日、92年12月31日、93年12月31日資產負債表;詩諾精品行之營業稅籍資料查詢;93、94、95年申報書(按年度)跨中心查詢資料;94年1月份至10月份臺北市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周淑安98年4月29日刑事答辯㈠狀所附之北市國稅局信義稽徵所申報日期93年5月30日九十二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網路結算申報回執聯;北市國稅局信義稽徵所申報日期94年5月27日九十三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回執聯;詩諾精品行92、9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損益及稅額計算表);詩諾精品行92年12月31日、93年12月31日、94年4月30日資產負債表;詩諾精品行94年1月1日至同年4月30日損益表;詩諾精品行

92、93年全年、94年1至8月台北市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詩諾精品行92年1至6月、93年1至2月、同年5至12月、94年1至4月北市國稅局營業稅繳款書;合庫商銀埔墘分行98年1月9日合金埔墘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合庫商銀日期不詳、金額400萬元、申請人詩諾精品行、保證人周淑安與古雅芬之中小企業小額簡便貸款申請書;連帶保證人周淑安與古雅芬之借據;臺北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詩諾精品行營業登記資料公示查詢;詩諾精品行91、92、9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損益及稅額計算表);詩諾精品行91年12月31日、92年12月31日、93年12月31日、94年8月31日資產負債表;詩諾精品行94年1月1日至同年8月31日損益表;詩諾精品行93年全年、94年1至10月臺北市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及北市國稅局營業稅繳款書;周淑安身分證與健保卡;古雅芬身分證與健保卡;合庫商銀埔墘分行日期94年11月23日、金額400萬元、申請人詩諾精品行、保證人周淑安與古雅芬之徵信暨授信批覆書;授權送保查詢書;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查覆書;詩諾精品行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出進口廠商登記卡;詩諾精品行「同一關係企業/集團企業」資料表;詩諾精品行之聯徵中心資料;周淑安之聯徵中心資料;古雅芬之聯徵中心資料;合庫商銀安全管理處97年11月14日安字第000000000號函暨損失金額明細表;(周品儀提)華泰商銀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古雅芬提)本票1紙及支票1紙;(周品儀提)本票1紙及支票1紙(市調處卷一第235至249、393至396頁,市調處卷三第931至936、938至939、959至979頁,26866號偵卷二第27頁反面、101至121頁,26866號偵卷三第45至50頁,26866號偵卷四第133至184頁,1644號偵緝卷第47頁反面至48頁,原審卷三第20至21、43頁反面至47頁)。

豐瑜公司部分:北市國稅局98年2月3日財北國稅資字第

0000000000號函暨豐瑜公司9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損益及稅額計算表);豐瑜公司93年12月31日資產負債表;豐瑜公司之營業稅籍資料查詢;94年申報書(按年度)跨中心查詢資料;合庫商銀埔墘分行98年1月9日合金埔墘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合庫商銀日期95年1月10日、金額500萬元、申請人豐瑜公司、保證人張怜媛與吳林洋之中小企業小額簡便貸款申請書;日期95年1月23日、金額500萬元、借款人豐瑜公司、連帶保證人張怜媛與吳林洋之借據;豐瑜公司9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損益及稅額計算表);豐瑜公司93年12月31日、94年12月31日資產負債表;豐瑜公司94年1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損益表;豐瑜公司93年5至12月、94年全年臺北市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臺北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豐瑜公司章程;豐瑜公司94年11月24日變更登記表;豐瑜公司聲明書;張怜媛身分證;吳林洋身分證;合庫商銀埔墘分行日期95年1月19日、金額500萬元、申請人豐瑜公司、保證人張怜媛與吳林洋之徵信暨授信批覆書;豐瑜公司基本資料;豐瑜公司進、銷貨客戶明細表;豐瑜公司主要往來廠商;豐瑜公司「同一關係企業/集團企業資料表」;豐瑜公司之聯徵中心資料;張怜媛之聯徵中心資料;吳林洋之聯徵中心資料;豐瑜公司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張怜媛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吳林洋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合庫商銀安全管理處97年11月14日安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損失金額明細表;合庫商銀埔墘分行98年1月9日合金埔墘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豐瑜公司94年11月24日變更登記表;北市國稅局中南稽徵所98年4月22日財北國稅中南營業二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申報書跨中心查詢清單(市調處卷一第274至286、393至396頁,市調處卷三第1187、1191至1192、1202至1205、1218至1234頁,26866號偵卷二第27頁反面、175至190頁,26866號偵卷三第53至54頁)。

詠豐公司部分: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所97年5月20日北區國

稅中和三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詠豐公司93年2-10月申報書(按月份)跨中心查詢作業資料;詠豐公司93年12月、94、95年全年、96年2月各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詠豐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進、銷項明細查詢;93、94年申報書(按年度)跨中心查詢作業資料;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所98年1月16日北區國稅中和一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詠豐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詠豐公司93年11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損益及稅額計算表;詠豐公司93年12月31日資產負債表;營業成本明細表;其他費用明細表;期末存貨明細表;詠豐公司93年度總分支機構申報銷項明細表;詠豐公司93年度已申報扣抵進項稅額之憑證及進口免稅貨物金額統計表;合庫商銀埔墘分行97年5月19日合金埔墘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合庫商銀日期不詳、金額310萬元、申請人詠豐公司、保證人葉文貴與彭正平之中小企業小額簡便貸款申請書;合庫商銀日期不詳、金額200萬元、保證人葉文貴與彭正平之中小企業小額簡便貸款申請書;詠豐公司9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損益及稅額計算表);詠豐公司93年12月31日資產負債表;93年11-12月、94年1、2月台北市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94年3至12月台北縣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95年1至2月北區國稅局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計8期);客戶向合庫商銀埔墘分行申請授信時應請提供之徵信資料清單(企業授信用);詠豐公司章程;臺北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詠豐公司94年12月27日、95年4月11日變更登記表;詠豐公司董事監察人名單與股東名簿;詠豐公司進、銷貨客戶明細表;葉文貴身分證與健保卡;彭正平身分證;合庫商銀埔墘分行日期95年1月27日、金額310萬、申請人詠豐公司、保證人葉文貴與彭正平之中小企業小額簡便貸款申請書;徵信暨授信批覆書;授權送保查詢書;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查覆書;詠豐公司「同一關係企業/集團企業資料表」;詠豐公司94年10月31日、94年12月31日資產負債表;詠豐公司94年1月1日至同年10月31日、94年1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損益表;詠豐公司之聯徵中心資料;葉文貴之聯徵中心資料;彭正平之聯徵中心資料;合庫商銀埔墘分行98年1月9日合金埔墘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日期95年1月27日;金額300萬元;借款人詠豐公司;連帶保證人葉文貴與彭正平之借據;合庫商銀埔墘分行95年1月26日外出事由及地點紀錄;合庫商銀安全管理處97年11月14日安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損失金額明細表;詠豐公司93年10月28日、95年4月11日變更登記表;彭正平95年4月8日至98年4月7日止之監察人願任同意書(詠豐公司登記案卷、市調處卷一第193至203、393至396頁,市調處卷三第869至874、887至891、901至929頁,附件7卷第1至35頁,附件13卷第1、20至38頁,26866號偵卷二第27頁反面、85頁,26866號偵卷三第64至84頁,26866號偵卷四第19至21頁)。

雪山醇公司部分: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下稱中區國稅

局)東勢稽徵所98年1月5日中區國稅東勢三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雪山醇公司中區國稅局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93年4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止損益表);雪山醇公司中區國稅局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93年12月31日資產負債表);雪山醇公司北區國稅局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94年1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止損益表);雪山醇公司中區國稅局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94年12月31日資產負債表);雪山醇公司北區國稅局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95年1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止損益表);雪山醇公司中區國稅局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95年12月31日資產負債表);雪山醇公司93年6、8、10、12月、94至95年全年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合庫商銀太平分行98年4月27日合金太平催字第00 00000000號函暨借據2份;進口遠期信用狀借款契約;連帶保證書;授信約定書3份,及日期95年2月15日、金額500萬元、進口開狀美金10萬元、出口押匯美金20萬元、申請人雪山醇公司之授信申請書;日期95年2月15日、金額50萬元、申請人雪山醇公司之中小企業小額簡便貸款申請書;日期95年2月24日、金額500萬元、申請人雪山醇公司之農業信用保證基金信用保證申請書(企業戶用);日期95年2月23日、金額50萬元、申請人雪山醇公司、持卡人黃益財與余富明之企業採購卡約定事項及持卡人個人資料暨聲明書;日期95年3月2日、金額美金99,904元、申請人雪山醇公司之開發信用狀申請書;香港中聯貿易行95年2月21日、金額美金99,904元之發票與編號:217/HK G/00000000號提單;合庫商銀95年3月14日;申請書雪山醇公司之副提單背書/擔保提貨申請書;合庫商銀臺中分行日期95年3月14日、金額美金99,904元之進口單據到達處理記錄單與合庫商銀太平分行日期95年3月14日進口單據到達聲明書;合庫商銀太平分行95年2月23日;金額500元之授信申請暨批覆書;合庫商銀太平分行95年2月23日、金額美金10萬元之授信申請暨批覆書;雪山醇公司93年12月31日資產負債表;雪山醇公司九十三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93年4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止損益及稅額計算表);雪山醇公司93年5至12月中區國稅局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計4期);雪山醇公司94年1-12月中區國稅局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共6期);合庫商銀資料表(雪山醇公司);雪山醇公司章程;臺中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經濟部工廠登記證;財政部酒製造業許可執照;雪山醇公司95年1月24日變更登記表;雪山醇公司94年12月31日資產負債表(未申報);雪山醇公司同一關係企業/集團企業資料表;雪山醇公司存借款明細表;與進、銷貨廠商明細表及財產目錄;95年度松青超市業務協商同意書;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94年11月約期供銷合約書㈠;楊聯社股份有限公司94年11月約期供銷合約書㈠;萬家福股份有限公司廠商請付款附約定事項;黃益財聲明書;合庫商銀個人(黃益財)資料;合庫商銀個人(楊傑丞)資料表;黃益財身分證;楊傑丞身分證與駕駛執照;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1月2日中院慶95執全五6767字第0226號假扣押函;95年12月28日中院慶民執95執全五第6767號查封登記函;合庫商銀太平分行95年2月15日外出事由及地點紀錄;合庫商銀太平分行受理客戶第一次授信申請洽談紀錄表;雪山醇公司設立登記表;93年2月6日、93年5月21日及94年9月30日變更登記表;林忠進指認照片;黃益財指認照片;93年10月26日訂定之股東合約書;財政部94年9月27日台財庫字第000000 00000號函;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合庫商銀太平分行102年3月7日合金太平總債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申請貸款資料表;授信申請批覆書;開發信用狀申請書;94年9月29日雪山醇公司股東同意書;94年9月30日變更登記申請書;94年10月25日雪山醇公司股東同意書;94年10月26日變更登記申請書(雪山醇公司登記案卷一第22頁反面至24頁,登記案卷二第12頁正反面、20頁正反面,附件8卷第1至74頁,附件15第1至30頁,1791號偵卷一第86、92頁,1791號偵卷二第45至53頁,臺中地檢629號他字卷第1至3頁反面、4頁反面至6、7至9頁反面,臺中地檢23號偵續卷第3至12頁)。

歐倫特公司部分: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所97年5月1日北區國

稅中和三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歐倫特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歐倫特公司北區國稅局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93年1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止損益表);歐倫特公司北區國稅局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93年12月31日資產負債表);歐倫特公司北區國稅局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93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歐倫特公司北區國稅局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93年度營業成本明細表);歐倫特公司北區國稅局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93年度其他費用及製造費用明細表);歐倫特公司93年

6、8、10、12月、94至95年全年、96年2、4、6月各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所98年4月27日北區國稅中和一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歐特倫企業公司94年度資產負債表與94年度營業成本明細表;歐倫特公司93年度稅額扣抵比率之計算及盈餘分配項目明細表與93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歐倫特公司93、94年度未分配盈餘加、減項目部分項次明細表;歐倫特公司95年5月17日至同年6月1日損益及稅額計算表;合庫商銀三重分行98年4月23日合金重營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發票日95年8月1日、金額200萬元、共同發票人歐倫特公司、江岳彪、陳昆山之本票;日期95年8月1日上午11時20分許、連帶保證人陳昆山、江岳彪之連帶保證、日期95年8月1日、立契約書人歐倫特公司、江岳彪之授信約定書;日期95年8月1日、立契約書人江岳彪之授信約定書;日期95年8月1日、立契約書人陳昆山之授信約定書;陳昆山身分證與健保卡;江岳彪身分證;日期96年2月13日、金額200萬元之借款契約書;日期96年2月13日下午2時20分許、連帶保證人江岳彪、余龍雄之連帶保證、日期96年2月13日;立契約書人歐倫特公司、江岳彪之授信約定書;日期96年2月13日、立契約書人江岳彪之授信約定書;日期96年2月13日、立契約書人余龍雄之授信約定書;余龍雄身分證;江岳彪身分證;合庫商銀三重分行97年5月6日合金重營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日期94年7月17日、金額200萬元、連帶保證人江岳彪、陳昆山之授信申請書;分戶交易明細表;基本資料;日期96年1月29日金額500萬元、連帶保證人江岳彪、余龍雄之授信申請書;歐倫特公司93、9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歐倫特公司93年12月31日、94年12月31日資產負債表;歐倫特公司93年5-12月北區國稅局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計4期);歐倫特公司94年1-12月北區國稅局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共6期);歐倫特公司95年1-12月北區國稅局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共6期);歐倫特公司95年1至12月之北區國稅局營業稅繳款書(計6期);歐倫特公司章程;臺北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歐倫特公司95年3月31日變更登記表;合庫商銀個人(江岳彪)資料表;合庫商銀個人(陳昆山)資料表;合庫商銀個人(余龍雄)資料表;陳昆山身分證與健保卡;江岳彪身分證與健保卡;余龍雄身分證;歐倫特公司公司基本資料;江岳彪財團法人金融聯合中心查詢資料與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歐倫特公司合庫商銀三重分行帳號:89652- 1號支票存款帳戶往來申請暨約定書與簽發票據授權書及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取款憑條;歐倫特公司93年4月23日變更登記表;歐倫特公司經理湯志明之名片;華南商銀永和分行98年4月23日華永放字第0000000號函暨日期96年2月15日、金額300萬元之授信契約書;日期96年2月15日、金額360萬元、連帶保證人江岳彪、孫金銀之保證書;日期96年2月16日、金額725,000元之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2張);江岳彪身分證與健保卡;孫金銀身分證與健保卡;華南商銀永和分行97年4月30日華永存字第0000000號函暨歐倫特公司93、9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歐倫特公司93年12月31日、94年12月31日資產負債表;歐倫特公司93年5至12月北區國稅局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計4期);歐倫特公司94年1至12月北區國稅局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共6期);歐倫特公司95年1至12月北區國稅局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共6期);歐倫特公司95年12月28日資產負債表(未申報);歐倫特公司95年1月1日至同年12月28日損益表(未申報);歐倫特公司章程;臺北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歐倫特公司95年3月31日變更登記表;歐倫特公司資料表;歐倫特公司主要往來廠商明細表與銷貨廠商明細表及存借款明細表;同一關係人/集團企業資料表;個人(江岳彪)資料表;個人(孫金銀)資料表;訊亞資訊工程有限公司(孫金銀)在職證明;台北縣樹林地政事務所所有權人孫金銀之土地;建物所有權狀;所有權人孫金銀之土地、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個人(余龍雄)資料表;台南市台南地政事務所所有權人余龍雄之土地、建物所有權狀;所有權人余龍雄之土地、建物第二類登記謄本;江岳彪身分證與健保卡;孫金銀身分證與健保卡;余龍雄身分證與健保卡;歐倫特公司、余龍雄、江岳彪同意書;歐倫特公司合庫商銀三重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活期存款帳戶存摺;指認照片;(同案被告江岳彪提)本票;授權書暨同意書;清償證明書(歐倫特公司登記案卷,附件5卷第1至55頁,附件6卷第1至81頁,附件12卷第1至26頁,1791號偵卷二第12至34、58至70、78至95頁,原審卷一第37至38頁)。

建歷公司部分:北市國稅局中南稽徵所97年4月9日財北國稅

中南營業一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建歷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建歷公司92至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建歷公司92至96年;97年2月各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北市國稅局98年4月28日財北國稅資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建歷公司93至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含損益及稅額計算表);資產負債表;臺灣銀行城中分行98年4月24日城中營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日期96年9月29日;金額500萬元之放款借據;黃俊仁身分證與健保卡;卓婉琪身分證與健保卡;臺灣銀行城中分行97年4月17日城中密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北市國稅局松山分局93、94、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回執聯;建歷公司93、94、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損益及稅額計算表);建歷公司93年12月31日、94年12月31日、95年12月31日資產負債表;建歷公司96年1至6月財政部臺北市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計3期);臺北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建歷公司96年7月12日變更登記表;建歷公司章程;建歷公司國泰世華商銀光復分行帳戶存摺;支存交易往來明細查詢;建歷公司臺灣銀行城中分行帳戶放款保證明細登錄卡;匯出匯款用紙;個人(卓婉琪)資料表;黃俊仁身分證與健保卡;卓婉琪身分證與健保卡;臺灣銀行城中分行95年8月23日訪問客戶紀錄卡;臺灣銀行城中分行97年4月17日城中密字第00000000000號函;個人資料表;卓婉琪身分證與健保卡;臺北市政府96年4月10日府建商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96年4月4日建歷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臺北市政府96年7月12日府建商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96年7月2日變更登記申請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扣押筆錄(含目錄表與收據);建歷公司董事長黃俊仁之名片(建歷公司登記案卷第15頁正反面、26頁反面至27頁,附件9卷第1至42頁,附件11卷第15至50頁,22320號偵卷一37頁,1791號偵卷一第117至120頁,1791號偵卷二第5至11、54至57頁)。

四、被告於105年4月27日在本院最後審理時雖另辯稱:「關於本案附表二所示之資產負債表、所得稅申報書之印文一起用掃瞄的,用公司給其之原稿直接掃瞄,在電腦裡改完數字後一起套印上去的。都不用偽造實體的印章,而且銀行只要影本,直接把網路取得的印文套印上去就可以,日期也是原來就有的,其偽造的部分只有文件內的數字,並沒有偽刻實體印章。」等語(本院卷第296頁反面)。惟查,被告於原審審理及在本院準備程序與之前審理程序時對於事實欄一所載犯行均坦承認罪等語在卷(原審卷十一第4頁反面、7頁反面至90頁,本院卷第104頁反面、117頁反面、174、193頁);且被告自始未提及其是否有無偽刻實體印章或附表二所示各章戳係使用套用方式偽造等情。況本案附表一所示之孫峻生等人亦大都稱:財務報表等文件係請被告偽造等語在卷,是被告前揭所辯,尚屬有疑,不足採信。

五、綜上所述,足認被告上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應堪認定。

六、關於新舊法律之比較適用:㈠被告於如附表一編號1至13所示行為後,刑法於94年2月2日

修正公布,嗣於95年7月1日施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茲本條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於新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新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而本次刑法法律變更,新舊法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如下(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95年度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1.修正前刑法第28條原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修正後刑法規定為:「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將舊法之「實施」修正為「實行」。原「實施」之概念,包含陰謀、預備、著手及實行等階段之行為,修正後僅共同實行犯罪行為始成立共同正犯。

是新法共同正犯之範圍已有限縮,排除陰謀犯、預備犯之共同正犯。惟依修正後刑法第28條規定,對本件被告關於如附表一編號1至13所示行為而言,並無何有利或不利之情形,自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

2.被告行為後新法業已刪除牽連犯、連續犯之規定,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依新法第2條第1項規定,比較新、舊法之結果,就被告所犯如事實欄一、㈠(即如附表一編號1至13所示)部分,仍應適用較有利被告之行為時即舊法論以牽連犯與連續犯。

3.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以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4.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關於罰金刑部分,修正後之刑法第33條第5款已將罰金刑之最低額由銀元1元即新臺幣3元,提高為新臺幣1,000元,比較新、舊法結果,自以修正前之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對被告關於如附表一編號1至13所示行為部分較為有利。

5.綜上法律修正前、後之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揆諸前揭最高法院決議及刑法第2條第1項所定之「從舊從輕」原則,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之法律,較為有利,自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相關規定。

㈡關於刑法第339 條詐欺取財罪修正前後與增訂法條之說明:

1.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原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則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2.被告於行為後,另增訂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二、3人以上共同犯之。」

3.上揭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39之4等法條修法與增訂後,前者提高罰金刑之法定刑,後者增定詐欺之加重處罰事由,經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以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規定對被告有利。

㈢被告於行為後,刑法第50條有關數罪併罰要件之規定已於

102年1月23日修正,並自102年1月25日起生效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則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比較新舊法之規定,新法使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罰,致不得易科罰金,有利於被告,且被告並得請求檢察官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本件被告自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

㈣雖附表二內有偽造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屬財務報表之一種

,但被告僅持向銀行貸款,未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不生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併予敘明。

七、論罪部分:㈠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

,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以文書論,刑法第220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稅捐稽徵機關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資產負債表或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上蓋用之收件章印文,係表示稅捐稽徵機關業已核閱收受稅捐申報資料用意之證明,自屬刑法第220條第1項之準公文書(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480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稱公文書者,謂

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刑法第10條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此乃立法解釋,必須符合上開法定要件之文書,始得稱為公文書。至於受公務機關委託承辦公務之人,其所辦理之特定事項,雖源於公務機關之委託,而有處理之權限,但該受委託之人,仍不能認係刑法上之公務員,該受託人既非刑法上之公務員,則於辦理委託事項時所製作之文書,自不得擴張解釋為包括「受公務機關委託承辦公務之人」職務上製作之文書,而認為係公文書。查本案銀行雖受北市國稅局或北區國稅局委託辦理代收繳納稅款業務,然銀行仍屬私人性質,其職員雖係「受公務機關委託承辦公務之人」於職務上所製作之文書,仍非屬公文書,則被告偽造如本判決附表二㈠1.之編號16至20、二㈠2.之編號18至23、二㈢1.之編號14至19、二㈢2.之編號15至20、二㈧之編號10至17、二㈨之編號15、二㈩之編號15至25、二1.之編號16至18、二2.之編號19至24所示之銀行代收稅款章戳或收付章戳、收訖章戳、現金收付章戳等蓋用於營業稅繳款書(此營業稅繳款書屬銀行代收稅款而核章後,交納稅義務人作為納稅憑證),上開偽造之章戳所蓋用於營業稅繳款書上之戳文,係依習慣表示由上揭銀行行員代理收取稅款,作為證明被告已繳納稅款之用,表示完稅之證明,屬刑法第220條第1項之以文書論之準文書,被告進而行使該等偽造之營業稅繳款書,應成立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1項、第210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371號、95年度台上字第5352號判決意旨參照)。

1.核被告如事實欄一、㈠(即如附表一編號1至13所示)所為分述如下:

⑴如附表一編號1.3.8.9.10所為,係均犯刑法第216條、第220

條第1項、第211條行使偽造準公文書及同法第216條、第220條、210條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⑵如附表一編號2.4.5.6.7.11.12.13所為,係均犯刑法第216

條、第220條第1項、第211條之行使偽造準公文書、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2.如事實欄一、㈡(即如附表一編號14①所示)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1項、第211條行使偽造準公文書及同法第216條、第220條、第210條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3.如事實欄一、㈢(即如附表一編號14②所示)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1項、第211條行使偽造準公文書及同法第216條、第220條、第210條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修。

4.如事實欄一、㈣(即如附表一編號14③所示)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1項、第211條之行使偽造準公文書、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5.如事實欄一、㈤(即如附表一編號15所示)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1項、第211條之行使偽造準公文書、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㈣刑法上所謂公印或公印文,係專指表示公署或公務員資格之

印信而言,即俗稱大印與小官章及其印文,如僅為該機關內一部分之識別,不足以表示公署或公務員之資格者,即非刑法第218條第1項所指公印(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693號判例、72年度台上字第1823號判決意旨參照)。如本判決附表二㈠至所示之各該稅捐稽徵機關收件章印文,其全銜之下,既綴有「收件章」章戳字樣,即非屬依印信條例規定、由上級機關所製發、表示公署或公務員資格之印信,揆諸前開說明,自非公印,而僅屬普通章戳,是本判決如附表二㈠至所示之稅捐申報資料上蓋用之各該稅捐稽徵機關收件章戳印文,自亦非公印文;起訴書認被告此部分係犯同法第218條第1項之公印文罪,尚有誤會,併此敘明。

㈤被告與如事實欄一、㈠至㈤(即如附表一編號1至15)行為

人欄所示之人間就所犯上開犯行,互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除附表一編號6①②所示之王慶常則僅基於詐欺取財,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

㈥被告就如事實欄一、㈠至㈤(即如附表一編號1至15)所示

之犯罪行為欄所示委託不知情之成年人偽刻上開稅捐稽徵機關收件章戳、銀行代收稅款章戳或收付章戳、收訖章戳、現金收付章戳等章戳以遂行其犯行,為間接正犯。被告各次偽造準公文書、準私文書之部分行為,為各次偽造準公文書、準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又為行使偽造準公文書、準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㈦被告就所犯如事實欄一、㈠(即如附表一編號1至13)所示

犯行,即如附表一編號1、3、8、9、10所為多次行使偽造準公文書、準私文書及詐欺取財罪等犯行,如附表一編號2、4、5、6、7、11、12、13所為多次行使偽造準公文書及詐欺取財罪等犯行,犯罪行為時間均在95年7月1日刑法修正前,均時間緊接,所犯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各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

1.被告就所犯如事實欄一、㈠(如附表一編號1至13)所述連續行使偽造準公文書、連續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連續詐欺取財各罪間,互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前段牽連犯規定,從一重之連續行使偽造準公文書罪處斷。

2.被告就所犯如事實欄一、㈡至㈤所示上開各罪,均係以一行為觸犯前開上揭各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修正後刑法第55條之規定,各從一重之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1項、第211條之行使偽造準公文書罪論處。

㈨查被告所犯前述如事實欄一、㈠犯行之時間係在95年7月1日

刑法修正施行前,其餘如事實欄一、㈡至㈤所示犯行之時間係在95年7月1日刑法修正施行後,被告所犯上揭如事實欄一、㈠至㈤所示5次犯行,犯意各別,時間不同,行為互殊,應依數罪併罰規定,分論併罰。

叁、撤銷原判決關於被告部分:

一、原審經調查結果,以被告就如事實欄一、㈠至㈤所為,分別論罪科刑,另依數罪併合處罰規定,分論併罰,並定其應執行刑,固非無見。

二、惟查:㈠原判決於論罪科刑理由欄三之㈡部分,對被告所犯詐欺罪部

分,僅記載被告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原判決第32頁第3、6、8、9、10、11、13行),未明確敘明被告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法條之記載未盡正確。

㈡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借款戶「合力公司」之②行為人欄係記

載黃朝陽與共犯孫峻生、陳坤成、自稱「二姐」之成年女子、自稱「李定邦」或「鄭明」之成年人及許松強等共6人,惟同編號1之②犯罪行為欄部分則贅載張新民與何輝雄2人(原判決第35頁),事實前後矛盾。

㈢原判決附表一編號4借款戶「人本公司」之④犯罪行為欄係

記載黃朝陽與共犯尹衍澤、陳坤成、張新民、何輝雄、詹淑娟及「二姐」之成年女子等7人共犯,惟同編號4之④行為人欄部分則漏載「二姐」之成年女子(原判決第37、38頁),事實前後矛盾。

㈣原判決附表一編號5借款戶「快樂年公司」之②行為人欄係

記載黃朝陽與共犯黃筱涵、陳坤成、自稱「二姐」之成年女

子、自稱合力公司經理「李定邦」之成年人、黃銘發等共6人,惟同編號5之②犯罪行為欄部分則贅載張新民與何輝雄2人(原判決第38頁),事實前後矛盾。

㈤原判決附表二㈠、㈨及有下述重複贅載事實部分:

1.原判決附表二㈠1.「合力公司」之編號3所載之偽造之章戳及印文(即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中南稽徵所營所稅股94.5.30網路申報資料收件章」1枚)(原判決第45頁編號3所示):

⑴上揭原判決附表二㈠1.編號3所偽造之章戳及印文已於原判

決附表二(一)2.「合力公司」編號3為相同記載(原判決第49頁編號3所示),且經據為被告有罪之證據。

⑵被告以「合力公司」名義向合庫商銀松江分行申請小額簡便

貸款300萬元,依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所載核貸日期為94年4月25日,而原判決附表二㈠1.編號3所載之收件章日期為「

94.5 .30」,衡情被告顯非可能持此將來未到期之偽造貸款資料向合庫申請該次貸款。

⑶由上說明可知,原判決附表二㈠1.編號3所示之偽造之章戳及印文等記載,顯應刪除。

2.原判決附表二㈨「安妮公司」之編號15所載之偽造之章戳及印文(即「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店稽徵所⑵95.1.16營所稅媒體申報收件專用章」1枚)(原判決第93頁編號15所示):

⑴被告以「安妮公司」名義向合庫商銀埔墘分行申請小額簡便

貸款400萬元,依原判決附表一編號9.所載核貸日期為94年11月18日,而原判決附表二㈨編號15所示之專用章日期為「

95.1.16」,衡情被告顯非可能持此將來未到期之偽造貸款資料向合庫申請該次貸款。

⑵本院向上開核貸之合庫商銀埔墘分行查詢結果,「安妮公司

」並未提出94年11至12月之蓋有「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店稽徵所⑵95.1.16營所稅媒體申報收件專用章」章戳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供該行認定該公司營運狀況之依據,此有合庫商銀埔墘分行105年2月23日合金埔墘字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足憑(本院卷第213頁)。

⑶由上說明可知,原判決附表二㈨編號15所示之偽造之章戳及印文等記載,顯應刪除。

3.原判決附表二1.「歐倫特公司」之編號16至18、22至24所載之偽造之章戳及印文(即依序為「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所⑷95.9.15營業稅申報收件專用章」1枚、「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所(11)95.11.15營業稅申報收件專用章」1枚、「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所⑽96.1.15營業稅申報收件專用章」1枚、「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永吉分行95.9.15櫃員收付章⑷」1枚、「中信商銀0000000【註:此七字印文模糊難以辨識】95.11.15壹收稅之章」1枚、「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永吉分行96.1.15櫃員收付章」1枚(原判決第107頁編號16至18、108頁編號22至24所示):

⑴上開原判決附表二1.編號16至18、22至24所載之偽造之章

戳及印文與原判決附表二2.「歐倫特公司」編號16至18、22至24為相同記載(原判決第111至113頁之編號16至18、22至24所示),且經據為被告有罪之證據。

⑵被告以「歐倫特公司」名義向合庫商銀三重分行申請短期放

款200萬元,依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4①所載核貸日期為95年8月1日,而原判決附表二1.編號16至18、22至24所示之章戳及印文日期均係在上述「95年8月1日」核貸日期之後,衡情被告顯非可能持將來未到期之偽造貸款資料向合庫申請該次貸款。

⑶由上說明可知,原判決附表二1.編號16至18、22至24所示之偽造之章戳及印文等記載,顯應刪除。

㈥如本判決附表二㈠至所示之各該稅捐稽徵機關網路申報資

料收件章、統一發票明細收件章、銀行機構收件章等章戳並非公印或(私)印章,且如附表二㈠至所示之稅捐申報資料上蓋用之各該稅捐稽徵機關收件章戳印文,係表示稅捐稽徵機關或金融機構業已核閱收受或代收受稅捐申報資料用意之證明而已,亦非公印文或(私)印文,均如前述。故上開稅捐稽徵機關之收件章戳與稅捐稽徵機關收件章戳印文,即與刑法第219條所定之印章、印文不同,被告以之犯罪之用,應依同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前段沒收而不得適用同法第219條作為沒收之依據(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678號判例、同院83年度台上字第6270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原判決對如附表二㈠至所示偽造之各該稅捐稽徵機關網路申報資料收件章戳、統一發票明細收件章戳、銀行代收稅款章戳或收付章戳、收訖章戳、現金收付章戳等章戳與蓋用其上之章戳印文,援引刑法第219條規定宣告沒收,尚有誤會。被告就此提起上訴,指摘原判決此部分適用法則不當,為有理由。

㈦原判決認被告係數罪併罰,惟據上論斷欄漏引刑法第51條第

5款,亦未及就刑法第50條新舊法關於數罪併罰與同法第51條新舊法修正之規定予以比較說明,均有未洽。

三、被告以原審量刑過重,請求依刑法第59條規定予以酌減其刑為由,提起上訴。惟查被告本身從事工商代辦業務,迫於經濟壓力,竟萌貪念,為幫助無法循正常管道貸得款項之財務不健全公司、行號取得銀行貸款,以獲取報酬,竟夥同如附表一編號1至15所示行為人欄之其他人共同向銀行詐取高額貸款,使如附表一編號1至15所示之授信銀行受有如附表一編號1至15所示核貸金額欄之貸款或放款之鉅額金錢損害,且迄未與上揭銀行達成和解,嚴重危害金融交易秩序及銀行之權益,復審酌其犯罪之動機、目的、參與犯罪之程度甚深以與其犯罪情節及角色分工等,均不足以引起同情,可見其犯罪情節在客觀上顯不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亦非基於何項特殊之原因與環境而有情堪憫恕之情形,自難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被告此部分提起上訴雖不足採,然原判決關於被告部分既有上開不當與可議之處,顯屬無可維持,自應由本院將此部分撤銷改判,以期適法。

肆、本院科刑部分:

一、爰審酌被告為五專畢業之教育程度,從事工商代辦業務(原審卷十一第90頁正反面),明知其收入不豐,迫於經濟壓力,竟萌貪念,為幫助無法循正常管道貸得款項之財務不健全公司、行號取得銀行貸款,以獲取報酬,竟夥同如附表一編號1至15所示行為人欄之其他人共同向銀行詐取高額貸款,使如附表一編號1至15所示之授信銀行受有如附表一編號1至15所示核貸金額欄之貸款或放款之鉅額金錢損害,且迄未與如附表一編號1至15所示之授信銀行達成和解,嚴重危害金融交易秩序及銀行之權益,暨審酌其犯罪之動機、目的、對於如附表一編號1至15所示各次犯罪均有參與,其參與犯罪之程度甚深與其參與情節、及角色分工等,犯罪情節非淺。

然考量其犯後終知坦承犯行,知所悔悟,態度尚可,兼衡其品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就所犯如事實欄一、㈠、㈡、㈢、㈣、㈤犯行部分,依序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年10月、1年2月、1年8月、1年8月及1年4月。

二、被告就如事實欄一、㈠、㈡、㈢、㈣所述犯行,其犯罪行為時間,均係在96年4月24日以前,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之規定,分別就其上開宣告刑減其刑期二分之一,依序各減為有期徒刑1年11月、7月、10月、10月。被告就如事實欄一、㈤所述犯行,其犯罪行為時間,係在96年4月24日以後,自無上開減刑條例規定之適用。被告所犯如事實欄一、㈠、㈡、㈢、㈣所述4罪犯行經減刑後與其所為如事實欄一、㈤所述之宣告刑,併依同上減刑條例第1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6月,以示懲儆。

三、如附表二㈠至所示偽造之章戳,雖係被告與如附表一編號1至15所示行為人欄之其他共犯供犯罪所用之物,惟均未扣案;且如附表二㈠至所示偽造之申報書、資產負債表與營業稅繳款書及其上之章戳印文,雖均屬偽造,惟均提交稅捐機關或銀行,已非屬被告所有,故均不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95年7月1日修正前刑法第28條、第56條、第55條前段、第51條第5款,刑法第2條第1項、第28條、第55條、第216條、第220條第1項、第211條、第210條,103年6月18日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11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董怡臻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麗玲

法 官 賴邦元法 官 陳坤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徐仁豐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1條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103年6月18日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編號│借款戶 │負責人│連帶保│授信│授信│核貸│核貸金額│行為人 ││ │ │ │證人 │銀行│類別│日期│ │ ││ │ │ │ │ │ │ │ │ │├──┼─────┼───┼───┼──┼──┼──┼────┼──────┤│ 1 │①合力公司│孫峻生│孫峻生│合庫│小額│94年│新臺幣 │①孫峻生 ││ │ │ │ │商銀│簡便│4月 │300萬元 │②陳坤成 ││ │ │ │ │松江│貸款│25日│ │③黃朝陽 ││ │ │ │ │分行│ │ │ │④自稱「二姐││ │ │ │ │ │ │ │ │ 」之成年女││ │ │ │ │ │ │ │ │ 子 ││ │ │ │ │ │ │ │ │⑤自稱「李定││ │ │ │ │ │ │ │ │ 邦」或「鄭││ │ │ │ │ │ │ │ │ 明」之成年││ │ │ │ │ │ │ │ │ 人 ││ │ ├───┴───┴──┴──┴──┴────┴──────┤│ │ │犯罪行為 ││ │ ├────────────────────────────┤│ │ │孫峻生(業經原審以99年簡字第549號判決確定)為合力公司負 ││ │ │責人,與陳坤成(原審另行審結)、黃朝陽、自稱「二姐」之成││ │ │年女子、自稱「李定邦」或「鄭明」之成年人共同基於行使偽造││ │ │準公文書、準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先由「二姐」之成││ │ │年女子委託不知情之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偽造如附表二││ │ │㈠1 所示之章戳,由孫峻生於附表一編號1 ①所示核貸日期即94││ │ │年4 月25日前某日,提供合力公司之大小章、統一發票章及營利││ │ │事業登記證等物,交由黃朝陽杜編不實財報數據,據以偽造上開││ │ │公司之各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下稱損益表)之銷貨││ │ │收入金額、銷貨成本金額及營業毛利金額,虛增各年度本期稅後││ │ │損益金額,其目的在虛飾上開公司之營運狀況,使人誤認經營狀││ │ │況良好。又上開公司之稅後損益金額結轉至各年度資產負債表股││ │ │東權益項下,作為股東權益之一部分,本期稅後損益金額既是偽││ │ │造而來,則上開公司各該年度之資產負債表上各會計科目之金額││ │ │亦必須經偽造以使資產負債表之借方與貸方金額一致,是以上開││ │ │公司各該年度之資產負債表亦是經偽造。又上開公司為向各銀行││ │ │貸款,偽造各年度每二月為一期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與││ │ │國稅局營業稅繳款書,作為證明上開公司有繼續營運之假象。再││ │ │由孫峻生以合力公司負責人之名義,向如附表一編號1①所示合 ││ │ │庫商銀松江分行申請貸款,且為符合銀行授信條件,由孫峻生充││ │ │當附表一編號1 ①所示貸款之連帶保證人,並以陳坤成因長期從││ │ │事代書業而與金融機構建立之熟稔交情,經自稱「李定邦」或「││ │ │鄭明」之成年人之委託,而推由陳坤成出面持已蓋有上開偽造章││ │ │戳如附表二㈠1 所示之偽造準公文書、準私文書,向合庫商銀松││ │ │江分行遞件以行使,陳坤成並隨同銀行徵信人員前往合力公司營││ │ │業地點實地勘查,孫峻生則於銀行徵信時提供不實資訊取信承辦││ │ │人員,致使銀行經辦人員陷於錯誤,誤認合力公司經營狀況良好││ │ │,乃於如附表一編號1①所示核貸日期,予以核貸如附表一編號 ││ │ │1 ①所示金額之款項,足以生損害於國稅稽徵機關及如附表二編││ │ │號㈠1.所示收受營業稅繳款書之銀行。 ││ ├─────┼───┬───┬──┬──┬──┬────┬──────┤│ │②合力公司│孫峻生│孫峻生│合庫│國外│94年│美金20萬│①孫峻生 ││ │ │ │許松強│商銀│遠期│6月 │元 │②陳坤成 ││ │ │ │ │松江│信用│13日│ │③黃朝陽 ││ │ │ │ │分行│狀借│ │ │④自稱「二姐││ │ │ │ │ │款 │ │ │ 」之成年女││ │ │ │ │ │ │ │ │ 子 ││ │ │ │ │ │ │ │ │⑤自稱「李定││ │ │ │ │ │ │ │ │ 邦」或「鄭││ │ │ │ │ │ │ │ │ 明」之成年││ │ │ │ │ │ │ │ │ 人 ││ │ │ │ │ │ │ │ │⑥許松強 ││ │ ├───┴───┴──┴──┴──┴────┴──────┤│ │ │犯罪行為 ││ │ ├────────────────────────────┤│ │ │孫峻生與許松強(業經原審以98年度訴字第1472號判決確定)、││ │ │陳坤成、黃朝陽、自稱「二姐」之成年女子、自稱「李定邦」或││ │ │「鄭明」之成年人共同基於行使偽造準公文書、準私文書及詐欺││ │ │取財之犯意聯絡,先由「二姐」之成年女子委託不知情之某真實││ │ │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偽造如附表二㈠2 所示之章戳,由孫峻生││ │ │於附表一編號1 ②所示核貸日期即94年6 月13日前某日,提供合││ │ │力公司之大小章、統一發票章及營利事業登記證等物,交由黃朝││ │ │陽杜編不實財報數據,據以偽造上開公司之損益表之銷貨收入金││ │ │額、銷貨成本金額及營業毛利金額,其結果即虛增上開家各年度││ │ │本期稅後損益金額,其目的在虛飾上開公司之營運狀況,使人誤││ │ │認經營狀況良好。又上開公司之稅後損益金額結轉至各年度資產││ │ │負債表股東權益項下,作為股東權益之一部分,本期稅後損益金││ │ │額既是偽造而來,則上開公司各該年度之資產負債表上各會計科││ │ │目之金額亦必須經偽造以使資產負債表之借方與貸方金額一致,││ │ │是以上開公司各該年度之資產負債表亦是經偽造。又上開公司為││ │ │向各銀行貸款,偽造各年度每二月為一期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 │ │申報書與國稅局營業稅繳款書,作為證明上開公司有繼續營運之││ │ │假象。再由孫峻生以合力公司負責人之名義,向如附表一編號1 ││ │ │②所示合庫商銀松江分行申請貸款,且為符合銀行授信條件,另││ │ │以新臺幣10萬元至20萬元不等之代價,覓得知情為詐騙且無償還││ │ │能力之許松強充當附表一編號1 ②所示貸款之連帶保證人,並以││ │ │陳坤成因長期從事代書業而與金融機構建立之熟稔交情,經自稱││ │ │「李定邦」或「鄭明」之成年人委託,而推由陳坤成出面持已蓋││ │ │有上開偽造章戳如附表二㈠2 所示之偽造準公文書、準私文書,││ │ │向合庫商銀松江分行遞件以行使,陳坤成並隨同銀行徵信人員前││ │ │往合力公司營業地點實地勘查,孫峻生、許松強則於銀行徵信時││ │ │提供不實資訊取信承辦人員,致使銀行經辦人員陷於錯誤,誤認││ │ │合力公司經營狀況良好,乃於如附表一編號1 ②所示核貸日期,││ │ │予以核貸如附表一編號1 ②所示金額之款項,足以生損害於國稅││ │ │稽徵機關及如附表二編號㈠2.所示收受營業稅繳款書之銀行。 │├──┼─────┼───┬───┬──┬──┬──┬────┬──────┤│ 2 │日日興公司│劉振安│劉振安│萬泰│中期│94年│新臺幣 │①劉振安 ││ │ │ │劉榮欽│銀行│放款│5月 │200萬元 │②黃乾榮 ││ │ │ │ │建成│ │27日│ │③張新民 ││ │ │ │ │分行│ │ │ │④黃朝陽 ││ │ │ │ │ │ │ │ │⑤自稱「二姐││ │ │ │ │ │ │ │ │ 」之成年女││ │ │ │ │ │ │ │ │ 子 ││ │ │ │ │ │ │ │ │⑥自稱「阿城││ │ │ │ │ │ │ │ │ 」之成年人││ │ │ │ │ │ │ │ │⑦自稱「陳醫││ │ │ │ │ │ │ │ │ 師」之成年││ │ │ │ │ │ │ │ │ 人 ││ │ │ │ │ │ │ │ │⑧劉榮欽 ││ │ ├───┴───┴──┴──┴──┴────┴──────┤│ │ │犯罪行為 ││ │ ├────────────────────────────┤│ │ │劉振安(業經原審以98年度訴字第1180號判決確定)為日日興公││ │ │司負責人,與劉榮欽(業經原審以99年度簡字第1709號判決確定││ │ │)、黃乾榮(業經原審以99年度字第548號判決確定)、張新民 ││ │ │、黃朝陽、自稱「二姐」之成年女子、綽號「阿城」之成年人、││ │ │自稱「陳醫師」之成年人共同基於行使偽造準公文書及詐欺取財││ │ │之犯意聯絡,先由「二姐」之成年女子委託不知情之某真實姓名││ │ │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偽造如附表二㈡所示之章戳,由劉振安於附表││ │ │一編號2 所示核貸日期即94年5 月27日前某日,提供日日興公司││ │ │之大小章、統一發票章及營利事業登記證等物,交由黃朝陽杜編││ │ │不實財報數據,據以偽造上開公司之損益表之銷貨收入金額、銷││ │ │貨成本金額及營業毛利金額,其結果即虛增上開家各年度本期稅││ │ │後損益金額,其目的在虛飾上開公司之營運狀況,使人誤認經營││ │ │狀況良好。又上開公司之稅後損益金額結轉至各年度資產負債表││ │ │股東權益項下,作為股東權益之一部分,本期稅後損益金額既是││ │ │偽造而來,則上開公司各該年度之資產負債表上各會計科目之金││ │ │額亦必須經偽造以使資產負債表之借方與貸方金額一致,是以上││ │ │開公司各該年度之資產負債表亦是經偽造。又上開公司為向各銀││ │ │行貸款,偽造各年度每二月為一期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 │,作為證明上開公司有繼續營運之假象。劉振安再以日日興公司││ │ │負責人之名義,向如附表一編號2 所示萬泰銀行建成分行申請貸││ │ │款,且為符合銀行授信條件,黃乾榮另以不詳代價覓得知情為詐││ │ │騙且無償還能力之劉榮欽充當附表一編號2 所示貸款之連帶保證││ │ │人,劉振安、黃乾榮、劉榮欽,並由劉振安出面持已蓋有上開偽││ │ │造章戳如附表二㈡所示之偽造準公文書,向萬泰銀行建成分行以││ │ │行使,並於銀行徵信時提供不實資訊取信承辦人員,致銀行經辦││ │ │人員陷於錯誤,誤認日日興公司經營狀況良好,乃於如附表一編││ │ │號2 所示核貸日期,予以核貸如附表一編號2 所示金額之款項,││ │ │足以生損害於國稅稽徵機關。 │├──┼─────┼───┬───┬──┬──┬──┬────┬──────┤│ 3 │①德麗公司│顏永昌│顏永昌│合庫│小額│94年│新臺幣 │①顏永昌 ││ │ │ │ │商銀│簡便│6月 │300萬元 │②陳坤成 ││ │ │ │ │松江│貸款│28日│ │③黃朝陽 ││ │ │ │ │分行│ │ │ │④自稱「二姐││ │ │ │ │ │ │ │ │ 」之成年女││ │ │ │ │ │ │ │ │ 子 ││ │ │ │ │ │ │ │ │⑤自稱「李定││ │ │ │ │ │ │ │ │ 邦」之成年││ │ │ │ │ │ │ │ │ 人 ││ │ ├───┴───┴──┴──┴──┴────┴──────┤│ │ │犯罪行為 ││ │ ├────────────────────────────┤│ │ │顏永昌(業經原審以98年度訴字第1180號判決確定)為德麗公司││ │ │負責人,與陳坤成、黃朝陽、自稱「二姐」之成年女子、自稱「││ │ │李定邦」之成年人共同基於行使偽造準公文書、準私文書及詐欺││ │ │取財之犯意聯絡,先由「二姐」之成年女子委託不知情之某真實││ │ │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偽造如附表二㈢1 所示之章戳,由顏永昌││ │ │於附表一編號3 ①所示核貸日期即94年6 月28日前某日,提供德││ │ │麗公司之大小章、統一發票章及營利事業登記證等物,交由黃朝││ │ │陽杜編不實財報數據,據以偽造上開公司之損益表之銷貨收入金││ │ │額、銷貨成本金額及營業毛利金額,虛增各年度本期稅後損益金││ │ │額,其目的在虛飾上開公司之營運狀況,使人誤認經營狀況良好││ │ │。又上開公司之稅後損益金額結轉至各年度資產負債表股東權益││ │ │項下,作為股東權益之一部分,本期稅後損益金額既是偽造而來││ │ │,則上開公司各該年度之資產負債表上各會計科目之金額亦必須││ │ │經偽造以使資產負債表之借方與貸方金額一致,是以上開公司各││ │ │該年度之資產負債表亦是經偽造。又上開公司為向各銀行貸款,││ │ │偽造各年度每二月為一期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與國稅局││ │ │營業稅繳款書,作為證明上開公司有繼續營運之假象。顏永昌再││ │ │以德麗公司負責人之名義,向如附表一編號3 ①所示合庫商銀松││ │ │江分行申請貸款,且為符合銀行授信條件,由顏永昌充當附表一││ │ │編號3 ①所示貸款之連帶保證人,並以陳坤成因長期從事代書業││ │ │而與金融機構建立之熟稔交情,經自稱「李定邦」之成年人之委││ │ │託,而推由陳坤成出面持已蓋有上開偽造章戳如附表二㈢1 所示││ │ │之偽造準公文書、準私文書,向合庫商銀松江分行遞件以行使,││ │ │陳坤成並隨同銀行徵信人員前往德麗公司營業地點實地勘查,顏││ │ │永昌則於銀行徵信時提供不實資訊取信承辦人員,致銀行經辦人││ │ │員陷於錯誤,誤認德麗公司經營狀況良好,乃於如附表一編號3 ││ │ │①所示核貸日期,予以核貸如附表一編號3 ①所示金額之款項,││ │ │足以生損害於國稅稽徵機關及如附表二編號㈢1.所示收受營業稅││ │ │繳款書之銀行。 ││ ├─────┼───┬───┬──┬──┬──┬────┬──────┤│ │②德麗公司│顏永昌│顏永昌│合庫│國外│94年│美金20萬│①顏永昌 ││ │ │ │謝壽宏│商銀│遠期│8月3│元 │②陳坤成 ││ │ │ │ │松江│信用│日 │ │③黃朝陽 ││ │ │ │ │分行│狀借│ │ │④自稱「二姐││ │ │ │ │ │款 │ │ │ 」之成年女││ │ │ │ │ │ │ │ │ 子 ││ │ │ │ │ │ │ │ │⑤自稱「李定││ │ │ │ │ │ │ │ │ 邦」之成年││ │ │ │ │ │ │ │ │ 人 ││ │ │ │ │ │ │ │ │⑥謝壽宏 ││ │ ├───┴───┴──┴──┴──┴────┴──────┤│ │ │犯罪行為 ││ │ ├────────────────────────────┤│ │ │顏永昌與謝壽宏(業經原審以100年度簡字第1926號判決確定) ││ │ │、陳坤成、黃朝陽、自稱「二姐」之成年女子、自稱「李定邦」││ │ │之成年人共同基於行使偽造準公文書、準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之犯││ │ │意聯絡,先由「二姐」之成年女子委託不知情之某真實姓名年籍││ │ │不詳之成年人偽造如附表二㈢2 所示之章戳,由顏永昌於附表一││ │ │編號3 ②所示核貸日期即94年8 月3 日前某日,提供德麗公司之││ │ │大小章、統一發票章及營利事業登記證等物,交由黃朝陽杜編不││ │ │實財報數據,據以偽造上開公司之損益表之銷貨收入金額、銷貨││ │ │成本金額及營業毛利金額,虛增各年度本期稅後損益金額,其目││ │ │的在虛飾上開公司之營運狀況,使人誤認經營狀況良好。又上開││ │ │公司之稅後損益金額結轉至各年度資產負債表股東權益項下,作││ │ │為股東權益之一部分,本期稅後損益金額既是偽造而來,則上開││ │ │公司各該年度之資產負債表上各會計科目之金額亦必須經偽造以││ │ │使資產負債表之借方與貸方金額一致,是以上開公司各該年度之││ │ │資產負債表亦是經偽造。又上開公司為向各銀行貸款,偽造各年││ │ │度每二月為一期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與國稅局營業稅繳││ │ │款書,作為證明上開公司有繼續營運之假象。顏永昌再以德麗公││ │ │司負責人之名義,向如附表一編號3 ②所示合庫商銀松江分行申││ │ │請貸款,且為符合銀行授信條件,另以新臺幣10萬元至20萬元不││ │ │等之代價,覓得知情為詐騙且無償還能力之謝壽宏充當附表一編││ │ │號3 ②所示貸款之連帶保證人,並以陳坤成因長期從事代書業而││ │ │與金融機構建立之熟稔交情,經自稱「李定邦」之成年人之委託││ │ │,而推由陳坤成出面持已蓋有上開偽造章戳如附表二㈢2 所示之││ │ │偽造準公文書、準私文書,向合庫商銀松江分行遞件以行使,陳││ │ │坤成並隨同銀行徵信人員前往德麗公司營業地點實地勘查,顏永││ │ │昌、謝壽宏則於銀行徵信時提供不實資訊取信承辦人員,致銀行││ │ │經辦人員陷於錯誤,誤認德麗公司經營狀況良好,乃於如附表一││ │ │編號3 ②所示核貸日期,予以核貸如附表一編號3②所示金額之 ││ │ │款項,足以生損害於國稅稽徵機關及如附表二編號㈢2.所示收受││ │ │營業稅繳款書之銀行。 │├──┼─────┼───┬───┬──┬──┬──┬────┬──────┤│ 4 │①人本公司│尹衍澤│尹衍澤│合庫│小額│94年│新臺幣 │①尹衍澤 ││ │ │ │謝進興│商銀│簡便│7月1│300萬元 │②陳坤成 ││ │ │ │(94 │埔墘│貸款│日 │ │③張新民 ││ │ │ │年11月│分行│ │ │ │④何輝雄 ││ │ │ │11日變│ │ │ │ │⑤黃朝陽 ││ │ │ │更連帶│ │ │ │ │⑥自稱「二姐││ │ │ │保證人│ │ │ │ │ 」之成年女││ │ │ │為劉榮│ │ │ │ │ 子 ││ │ │ │欽) │ │ │ │ │⑦謝進興 ││ │ │ │ │ │ │ │ │⑧劉榮欽 ││ │ ├───┴───┴──┴──┴──┴────┴──────┤│ │ │犯罪行為 ││ │ ├────────────────────────────┤│ │ │尹衍澤(業經原審以99年度簡字第548號判決確定)為人本公司 ││ │ │負責人,與謝進興(業經原審以98年度訴字第1180號判決確定)││ │ │、劉榮欽(業經原審以99年度簡字第548號判決確定)、陳坤成 ││ │ │、張新民、何輝雄、黃朝陽、自稱「二姐」之成年女子共同基於││ │ │行使偽造準公文書及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先由「二姐」之成年││ │ │女子委託不知情之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偽造如附表二㈣││ │ │1 所示之章戳,由尹衍澤於附表一編號4①所示核貸日期即94年 ││ │ │7 月1 日前某日,提供人本公司之大小章、統一發票章及營利事││ │ │業登記證等物與張新民,由張新民再轉交予何輝雄委託黃朝陽杜││ │ │編不實財報數據,據以偽造上開公司之損益表之銷貨收入金額、││ │ │銷貨成本金額及營業毛利金額,虛增各年度本期稅後損益金額,││ │ │其目的在虛飾上開公司之營運狀況,使人誤認經營狀況良好。又││ │ │上開公司之稅後損益金額結轉至各年度資產負債表股東權益項下││ │ │,作為股東權益之一部分,本期稅後損益金額既是偽造而來,則││ │ │上開公司各該年度之資產負債表上各會計科目之金額亦必須經偽││ │ │造以使資產負債表之借方與貸方金額一致,是以上開公司各該年││ │ │度之資產負債表亦是經偽造。又上開公司為向各銀行貸款,偽造││ │ │各年度每二月為一期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作為證明上││ │ │開公司有繼續營運之假象。尹衍澤則以人本公司負責人之名義,││ │ │向如附表一編號4 ①所示合庫商銀埔墘分行申請貸款,且為符合││ │ │銀行授信條件,張新民另以新臺幣20萬元至25萬元不等之代價覓││ │ │得知情為詐騙且無償還能力之謝進興、劉榮欽充當附表一編號4 ││ │ │①所示貸款之連帶保證人,嗣由陳坤成出面持已蓋有上開偽造章││ │ │戳如附表二㈣1 所示之偽造準公文書,向合庫商銀埔墘分行遞件││ │ │以行使,陳坤成並隨同銀行徵信人員前往人本公司營業地點實地││ │ │勘查,尹衍澤、謝進興、劉榮欽則於銀行徵信時提供不實資訊取││ │ │信承辦人員,致銀行經辦人員陷於錯誤,誤認人本公司經營狀況││ │ │良好,乃於如附表一編號4①所示核貸日期,予以核貸如附表一 ││ │ │編號4 ①所示金額之款項,足以生損害於國稅稽徵機關。 ││ ├─────┼───┬───┬──┬──┬──┬────┬──────┤│ │②人本公司│尹衍澤│尹衍澤│第一│小額│94年│新臺幣 │①尹衍澤 ││ │ │ │劉榮欽│銀行│簡便│9月 │300萬元 │②陳坤成 ││ │ │ │ │營業│貸款│22日│ │③張新民 ││ │ │ │ │部 │ │ │ │④何輝雄 ││ │ │ │ │ │ │ │ │⑤黃朝陽 ││ │ │ │ │ │ │ │ │⑥自稱「二姐││ │ │ │ │ │ │ │ │ 」之成年女││ │ │ │ │ │ │ │ │ 子 ││ │ │ │ │ │ │ │ │⑦劉榮欽 ││ │ ├───┴───┴──┴──┴──┴────┴──────┤│ │ │犯罪行為 ││ │ ├────────────────────────────┤│ │ │尹衍澤與劉榮欽、陳坤成、張新民、何輝雄、黃朝陽、自稱「二││ │ │姐」之成年女子共同基於行使偽造準公文書及詐欺取財之犯意聯││ │ │絡,先由「二姐」之成年女子委託不知情之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 │ │之成年人偽造如附表二㈣2 所示之章戳,由尹衍澤於附表一編號││ │ │4 ②所示核貸日期即94年9 月22日前某日,提供人本公司之大小││ │ │章、統一發票章及營利事業登記證等物與張新民,由張新民再轉││ │ │交與黃朝陽杜編不實財報數據,據以偽造上開公司之損益表之銷││ │ │貨收入金額、銷貨成本金額及營業毛利金額,虛增各年度本期稅││ │ │後損益金額,其目的在虛飾上開公司之營運狀況,使人誤認經營││ │ │狀況良好。又上開公司之稅後損益金額結轉至各年度資產負債表││ │ │股東權益項下,作為股東權益之一部分,本期稅後損益金額既是││ │ │偽造而來,則上開公司各該年度之資產負債表上各會計科目之金││ │ │額亦必須經偽造以使資產負債表之借方與貸方金額一致,是以上││ │ │開公司各該年度之資產負債表亦是經偽造。又上開公司為向各銀││ │ │行貸款,偽造各年度每二月為一期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 │,作為證明上開公司有繼續營運之假象。尹衍澤則以人本公司負││ │ │責人之名義,向如附表一編號4 ②所示第一銀行營業部申請貸款││ │ │,且為符合銀行授信條件,張新民另以新臺幣20萬元至25萬元不││ │ │等之代價覓得知情為詐騙且無償還能力之劉榮欽充當附表一編號││ │ │4 ②所示貸款之連帶保證人,嗣由陳坤成出面持已蓋有上開偽造││ │ │章戳如附表二㈣2 所示之偽造準公文書,向第一銀行營業部遞件││ │ │以行使,陳坤成並隨同銀行徵信人員前往人本公司營業地點實地││ │ │勘查,尹衍澤、劉榮欽則於銀行徵信時提供不實資訊取信承辦人││ │ │員,致銀行經辦人員陷於錯誤,誤認人本公司經營狀況良好,乃││ │ │於如附表一編號4 ②所示核貸日期,予以核貸如附表一編號4② ││ │ │所示金額之款項,足以生損害於國稅稽徵機關。 ││ ├─────┼───┬───┬──┬──┬──┬────┬──────┤│ │③人本公司│尹衍澤│劉榮欽│永豐│小額│94年│新臺幣 │①尹衍澤 ││ │ │ │ │銀行│簡便│11月│150萬元 │②陳坤成 ││ │ │ │ │永春│貸款│23日│ │③張新民 ││ │ │ │ │分行│ │ │ │④何輝雄 ││ │ │ │ │ │ │ │ │⑤黃朝陽 ││ │ │ │ │ │ │ │ │⑥自稱「二姐││ │ │ │ │ │ │ │ │ 」之成年女││ │ │ │ │ │ │ │ │ 子 ││ │ │ │ │ │ │ │ │⑦劉榮欽 ││ │ ├───┴───┴──┴──┴──┴────┴──────┤│ │ │犯罪行為 ││ │ ├────────────────────────────┤│ │ │尹衍澤與劉榮欽、陳坤成、張新民、何輝雄、黃朝陽、自稱「二││ │ │姐」之成年女子共同基於行使偽造準公文書及詐欺取財之犯意聯││ │ │絡,先由「二姐」之成年女子委託不知情之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 │ │之成年人偽造如附表二㈣3 所示之章戳,由尹衍澤於附表一編號││ │ │4 ③所示核貸日期即94年11月23日前某日,提供人本公司之大小││ │ │章、統一發票章及營利事業登記證等物與張新民,由張新民再轉││ │ │交與黃朝陽杜編不實財報數據,據以偽造上開公司之損益表之銷││ │ │貨收入金額、銷貨成本金額及營業毛利金額,虛增各年度本期稅││ │ │後損益金額,其目的在虛飾上開公司之營運狀況,使人誤認經營││ │ │狀況良好。又上開公司之稅後損益金額結轉至各年度資產負債表││ │ │股東權益項下,作為股東權益之一部分,本期稅後損益金額既是││ │ │偽造而來,則上開公司各該年度之資產負債表上各會計科目之金││ │ │額亦必須經偽造以使資產負債表之借方與貸方金額一致,是以上││ │ │開公司各該年度之資產負債表亦是經偽造。又上開公司為向各銀││ │ │行貸款,偽造各年度每二月為一期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 │,作為證明上開公司有繼續營運之假象。尹衍澤則以人本公司負││ │ │責人之名義,向如附表一編號4 ③所示永豐銀行永春分行申請貸││ │ │款,且為符合銀行授信條件,張新民另以新臺幣20萬元至25萬元││ │ │不等之代價覓得知情為詐騙且無償還能力之劉榮欽充當附表一編││ │ │號4 ③所示貸款之連帶保證人,嗣由陳坤成出面持已蓋有上開偽││ │ │造章戳如附表二㈣3 所示之偽造準公文書,向永豐銀行永春分行││ │ │遞件以行使,陳坤成並隨同銀行徵信人員前往人本公司營業地點││ │ │實地勘查,尹衍澤、劉榮欽則於銀行徵信時提供不實資訊取信承││ │ │辦人員,致銀行經辦人員陷於錯誤,誤認人本公司經營狀況良好││ │ │,乃於如附表一編號4 ③所示核貸日期,予以核貸如附表一編號││ │ │4 ③所示金額之款項,足以生損害於國稅稽徵機關。 ││ ├─────┼───┬───┬──┬──┬──┬────┬──────┤│ │④人本公司│尹衍澤│尹衍澤│合庫│國外│95年│美金10萬│①尹衍澤 ││ │ │ │詹淑娟│商銀│遠期│1月 │元 │②陳坤成 ││ │ │ │ │埔墘│信用│20日│ │③張新民 ││ │ │ │ │分行│狀借│ │ │④何輝雄 ││ │ │ │ │ │款 │ │ │⑤黃朝陽 ││ │ │ │ │ │ │ │ │⑥詹淑娟 ││ │ │ │ │ │ │ │ │⑦自稱「二姐││ │ │ │ │ │ │ │ │ 」之成年女││ │ │ │ │ │ │ │ │ 子 ││ │ ├───┴───┴──┴──┴──┴────┴──────┤│ │ │犯罪行為 ││ │ ├────────────────────────────┤│ │ │尹衍澤與詹淑娟(業經原審以98年度簡字第5077號判決確定)、││ │ │陳坤成、張新民、何輝雄、黃朝陽、自稱「二姐」之成年女子共││ │ │同基於行使偽造準公文書及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先由「二姐」││ │ │之成年女子委託不知情之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偽造如附││ │ │表二㈣4 所示之章戳,由尹衍澤於附表一編號4 ④所示核貸日期││ │ │即95年1 月20日前某日,提供人本公司之大小章、統一發票章及││ │ │營利事業登記證等物,何輝雄另以6,000 元之代價,要求黃朝陽││ │ │杜編不實財報數據,本案貸款銀行與附表一4 ①之貸款銀行相同││ │ │,4 ①之貸款日為94年7 月1 日,本案貸款日為95年1 月20日,││ │ │二者未超過1 年,是以本案貸款以4 ①之損益表、資產負債表為│ ││ │ │基礎,由貸款銀行自行參閱,並無提出行使之問題。又上開公司││ │ │為向各銀行貸款,偽造94年度7 至12月每二月為一期之營業人銷││ │ │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作為證明上開公司有繼續營運之假象。尹衍││ │ │澤則以人本公司負責人之名義,向如附表一編號4 ④所示合庫商││ │ │銀埔墘分行申請貸款,且為符合銀行授信條件,張新民則以20萬││ │ │元覓得知情為詐騙且無償還能力之詹淑娟充當附表一編號4④所 ││ │ │示貸款之連帶保證人,嗣由陳坤成出面持已蓋有上開偽造章戳如││ │ │附表二㈣4 所示之偽造準公文書,向合庫商銀埔墘分行遞件以行││ │ │使,致銀行經辦人員陷於錯誤,誤認人本公司經營狀況良好,乃││ │ │於如附表一編號4 ④所示核貸日期,予以核貸如附表一編號4④ ││ │ │所示金額之款項,足以生損害於國稅稽徵機關。 │├──┼─────┼───┬───┬──┬──┬──┬────┬──────┤│ 5 │①快樂年公│黃筱涵│黃銘發│合庫│小額│94年│新臺幣 │①黃筱涵 ││ │司 │ │黃筱涵│商銀│簡便│7月 │300萬元 │②陳坤成 ││ │ │ │ │埔墘│貸款│26日│ │③黃朝陽 ││ │ │ │ │分行│ │ │ │④自稱「二姐││ │ │ │ │ │ │ │ │ 」之成年女││ │ │ │ │ │ │ │ │ 子 ││ │ │ │ │ │ │ │ │⑤自稱合力公││ │ │ │ │ │ │ │ │ 司經理「李││ │ │ │ │ │ │ │ │ 定邦」之成││ │ │ │ │ │ │ │ │ 年人 ││ │ │ │ │ │ │ │ │⑥黃銘發 ││ │ ├───┴───┴──┴──┴──┴────┴──────┤│ │ │犯罪行為 ││ │ ├────────────────────────────┤│ │ │黃筱涵(業經原審以98年度簡字第5075號判決確定)為快樂年公││ │ │司負責人,與黃銘發(業經原審以101年度訴字第649號判決確定││ │ │)、陳坤成、黃朝陽、自稱「二姐」之成年女子、自稱合力公司││ │ │經理「李定邦」之成年人共同基於行使偽造準公文書及詐欺取財││ │ │之犯意聯絡,先由「二姐」之成年女子委託不知情之某真實姓名││ │ │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偽造如附表二㈤1 所示之章戳,由黃筱涵於附││ │ │表一編號5 ①所示核貸日期即94年7 月26日前某日,提供快樂年││ │ │公司之大小章、統一發票章及營利事業登記證等物,交由黃朝陽││ │ │杜編不實財報數據,據以偽造上開公司之損益表之銷貨收入金額││ │ │、銷貨成本金額及營業毛利金額,虛增各年度本期稅後損益金額││ │ │,其目的在虛飾上開公司之營運狀況,使人誤認經營狀況良好。││ │ │又上開公司之稅後損益金額結轉至各年度資產負債表股東權益項││ │ │下,作為股東權益之一部分,本期稅後損益金額既是偽造而來,││ │ │則上開公司各該年度之資產負債表上各會計科目之金額亦必須經││ │ │偽造以使資產負債表之借方與貸方金額一致,是以上開公司各該││ │ │年度之資產負債表亦是經偽造。又上開公司為向各銀行貸款,偽││ │ │造各年度每二月為一期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作為證明││ │ │上開公司有繼續營運之假象。黃筱涵再以快樂年公司負責人之名││ │ │義,向如附表一編號5 ①所示合庫商銀埔墘分行申請貸款,且為││ │ │符合銀行授信條件,另以新臺幣10萬元至20萬元不等之代價覓得││ │ │知情為詐騙且無償還能力之黃銘發充當附表一編號5 ①所示貸款││ │ │之連帶保證人,並以陳坤成因長期從事代書業而與金融機構建立││ │ │之熟稔交情,經由自稱合力公司經理「李定邦」之人之委託而推││ │ │由陳坤成出面持已蓋有上開偽造章戳如附表二㈤1 所示之偽造準││ │ │公文書,向合庫商銀埔墘分行遞件以行使,陳坤成並隨同銀行徵││ │ │信人員前往快樂年公司營業地點實地勘查,黃筱涵、黃銘發則於││ │ │銀行徵信時提供不實資訊取信承辦人員,致使銀行經辦人員陷於││ │ │錯誤,誤認快樂年公司經營狀況良好,乃於如附表一編號5 ①所││ │ │示核貸日期,予以核貸如附表一編號5 ①所示金額之款項,足以││ │ │生損害於國稅稽徵機關。 ││ ├─────┼───┬───┬──┬──┬──┬────┬──────┤│ │②快樂年公│黃筱涵│黃筱涵│合庫│國外│94年│美金20萬│①黃筱涵 ││ │司 │ │黃銘發│商銀│遠期│11月│元 │②陳坤成 ││ │ │ │ │埔墘│信用│24日│ │③黃朝陽 ││ │ │ │ │分行│狀借│ │ │④自稱「二姐││ │ │ │ │ │款 │ │ │ 」之成年女││ │ │ │ │ │ │ │ │ 子 ││ │ │ │ │ │ │ │ │⑤自稱合力公││ │ │ │ │ │ │ │ │ 司經理「李││ │ │ │ │ │ │ │ │ 定邦」之成││ │ │ │ │ │ │ │ │ 年人 ││ │ │ │ │ │ │ │ │⑥黃銘發 ││ │ ├───┴───┴──┴──┴──┴────┴──────┤│ │ │犯罪行為 ││ │ ├────────────────────────────┤│ │ │黃筱涵與黃銘發、陳坤成、黃朝陽、自稱「二姐」之成年女子、││ │ │自稱合力公司經理「李定邦」之人共同基於行使偽造準公文書及││ │ │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先由「二姐」之成年女子委託不知情之某││ │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偽造如附表二㈤2 所示之章戳,由黃││ │ │筱涵於附表一編號5 ②所示核貸日期即94年11月24日前某日,提││ │ │供快樂年公司之大小章、統一發票章及營利事業登記證等物,交││ │ │由黃朝陽杜編不實財報數據,據以偽造上開公司之損益表之銷貨││ │ │收入金額、銷貨成本金額及營業毛利金額,虛增各年度本期稅後││ │ │損益金額,其目的在虛飾上開公司之營運狀況,使人誤認經營狀││ │ │況良好。又上開公司之稅後損益金額結轉至各年度資產負債表股││ │ │東權益項下,作為股東權益之一部分,本期稅後損益金額既是偽││ │ │造而來,則上開公司各該年度之資產負債表上各會計科目之金額││ │ │亦必須經偽造以使資產負債表之借方與貸方金額一致,是以上開││ │ │公司各該年度之資產負債表亦是經偽造。又上開公司為向各銀行││ │ │貸款,偽造各年度每二月為一期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 │作為證明上開公司有繼續營運之假象。黃筱涵再以快樂年公司負││ │ │責人之名義,向如附表一編號5 ②所示合庫商銀埔墘分行申請貸││ │ │款,且為符合銀行授信條件,另以新臺幣10萬元至20萬元不等之││ │ │代價覓得知情為詐騙且無償還能力之黃銘發充當附表一編號5 ②││ │ │所示貸款之連帶保證人,並以陳坤成因長期從事代書業而與金融││ │ │機構建立之熟稔交情,經自稱合力公司經理「李定邦」之人之委││ │ │託而推由陳坤成出面持已蓋有上開偽造章戳如附表二㈤)2 所示││ │ │之偽造準公文書,向合庫商銀埔墘分行遞件以行使,陳坤成並隨││ │ │同銀行徵信人員前往快樂年公司營業地點實地勘查,黃筱涵、黃││ │ │銘發則於銀行徵信時提供不實資訊取信承辦人員,致使銀行經辦││ │ │人員陷於錯誤,誤認快樂年公司經營狀況良好,乃於如附表一編││ │ │號5 ②所示核貸日期,予以核貸如附表一編號5 ②所示金額之款││ │ │項,足以生損害於國稅稽徵機關。 │├──┼─────┼───┬───┬──┬──┬──┬────┬──────┤│ 6 │①東振公司│吳鵬輝│吳鵬輝│合庫│國外│94年│美金20萬│①吳鵬輝 ││ │ │ │陳瑞生│商銀│遠期│8月8│元 │②李儒滋 ││ │ │ │ │埔墘│信用│日 │ │③陳坤成 ││ │ │ │ │分行│狀借│ │ │④黃朝陽 ││ │ │ │ │ │款 │ │ │⑤自稱「二姐││ │ │ │ │ │ │ │ │ 」之成年女││ │ │ │ │ │ │ │ │ 子 ││ │ │ │ │ │ │ │ │⑥陳瑞生 ││ │ │ │ │ │ │ │ │⑦王慶常(王││ │ │ │ │ │ │ │ │ 慶常僅涉及││ │ │ │ │ │ │ │ │ 詐欺取財犯││ │ │ │ │ │ │ │ │ 行) ││ │ ├───┴───┴──┴──┴──┴────┴──────┤│ │ │犯罪行為 ││ │ ├────────────────────────────┤│ │ │吳鵬輝(業經原審以98年度簡字第5074號判決確定)為東振公司││ │ │負責人,與李儒滋(業經原審以98年度訴字第1180號判決確定)││ │ │、陳瑞生(業經原審以99年度簡字第790號判決確定)、陳坤成 ││ │ │、黃朝陽、自稱「二姐」之成年女子共同基於行使偽造準公文書││ │ │及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先由「二姐」之成年女子委託不知情之││ │ │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偽造如附表二㈥1 所示之章戳,由││ │ │吳鵬輝於附表一編號6 ①所示核貸日期即94年8 月8 日前某日,││ │ │提供東振公司之大小章、統一發票章及營利事業登記證等物,交││ │ │由黃朝陽杜編不實財報數據,據以偽造上開公司之損益表之銷貨││ │ │收入金額、銷貨成本金額及營業毛利金額,虛增各年度本期稅後││ │ │損益金額,其目的在虛飾上開公司之營運狀況,使人誤認經營狀││ │ │況良好。又上開公司之稅後損益金額結轉至各年度資產負債表股││ │ │東權益項下,作為股東權益之一部分,本期稅後損益金額既是偽││ │ │造而來,則上開公司各該年度之資產負債表上各會計科目之金額││ │ │亦必須經偽造以使資產負債表之借方與貸方金額一致,是以上開││ │ │公司各該年度之資產負債表亦是經偽造。又上開公司為向各銀行││ │ │貸款,偽造各年度每二月為一期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 │作為證明上開公司有繼續營運之假象。吳鵬輝再以東振公司負責││ │ │人之名義,向如附表一編號6 ①所示合庫商銀埔墘分行申請貸款││ │ │,且為符合銀行授信條件,另以新臺幣10萬元至20萬元不等之代││ │ │價覓得知情為詐騙且無償還能力之陳瑞生充當附表一編號6 ││ │ │①所示貸款之連帶保證人,並以陳坤成因長期從事代書業而與金││ │ │融機構建立之熟稔交情,而推由陳坤成出面持已蓋有上開偽造章││ │ │戳如附表二㈥1 所示之偽造準公文書,向合庫商銀埔墘分行遞件││ │ │以行使,陳坤成並隨同銀行徵信人員前往東振公司營業地點實地││ │ │勘查,吳鵬輝、李儒滋、陳瑞生則於銀行徵信時提供不實資訊取││ │ │信承辦人員,李儒滋在銀行承辦人員進行查訪前,即與王慶常(││ │ │業經原審以99年度簡字第789 號判決確定)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 │ │聯絡,要求王慶常及黃朝陽前往東振公司冒充員工,致使銀行經││ │ │辦人員陷於錯誤,誤認東振公司經營狀況良好,乃於如附表一編││ │ │號6 ①所示核貸日期,予以核貸如附表一編號6 ①所示金額之款││ │ │項,足以生損害於國稅稽徵機關。 ││ ├─────┼───┬───┬──┬──┬──┬────┬──────┤│ │②東振公司│吳鵬輝│吳鵬輝│合庫│小額│95年│新臺幣 │①吳鵬輝 ││ │ │ │陳瑞生│商銀│簡便│1月 │300萬元 │②李儒滋 ││ │ │ │ │埔墘│貸款│19日│ │③陳坤成 ││ │ │ │ │分行│ │ │ │④黃朝陽 ││ │ │ │ │ │ │ │ │⑤自稱「二姐││ │ │ │ │ │ │ │ │ 」之成年女││ │ │ │ │ │ │ │ │ 子 ││ │ │ │ │ │ │ │ │⑥陳瑞生 ││ │ │ │ │ │ │ │ │⑦王慶常(王││ │ │ │ │ │ │ │ │ 慶常僅涉及││ │ │ │ │ │ │ │ │ 詐欺取財犯││ │ │ │ │ │ │ │ │ 行) ││ │ ├───┴───┴──┴──┴──┴────┴──────┤│ │ │犯罪行為 ││ │ ├────────────────────────────┤│ │ │吳鵬輝與李儒滋、陳瑞生、陳坤成、黃朝陽、自稱「二姐」之成││ │ │年女子共同基於行使偽造準公文書及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先由││ │ │「二姐」之成年女子委託不知情之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 │ │偽造如附表二㈥2 所示之章戳,由吳鵬輝於附表一編號6②所示 ││ │ │核貸日期即95年1 月19日前某日,提供東振公司之大小章、統一││ │ │發票章及營利事業登記證等物,交由黃朝陽杜編不實財報數據,││ │ │據以偽造上開公司之損益表之銷貨收入金額、銷貨成本金額及營││ │ │業毛利金額,虛增各年度本期稅後損益金額,其目的在虛飾上開││ │ │公司之營運狀況,使人誤認經營狀況良好。又上開公司之稅後損││ │ │益金額結轉至各年度資產負債表股東權益項下,作為股東權益之││ │ │一部分,本期稅後損益金額既是偽造而來,則上開公司各該年度││ │ │之資產負債表上各會計科目之金額亦必須經偽造以使資產負債表││ │ │之借方與貸方金額一致,是以上開公司各該年度之資產負債表亦││ │ │是經偽造。又上開公司為向各銀行貸款,偽造各年度每二月為一││ │ │期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作為證明上開公司有繼續營運││ │ │之假象。吳鵬輝再以東振公司負責人之名義,向如附表一編號6 ││ │ │②所示合庫商銀埔墘分行申請貸款,且為符合銀行授信條件,另││ │ │以新臺幣10萬元至20萬元不等之代價覓得知情為詐騙且無償還能││ │ │力之陳瑞生充當附表一編號6 ②所示貸款之連帶保證人,並以陳││ │ │坤成因長期從事代書業而與金融機構建立之熟稔交情,而推由陳││ │ │坤成出面持已蓋有上開偽造章戳如附表二㈥2 所示之偽造準公文││ │ │書,向合庫商銀埔墘分行遞件以行使,陳坤成並隨同銀行徵信人││ │ │員前往東振公司營業地點實地勘查,吳鵬輝、李儒滋、陳瑞生則││ │ │於銀行徵信時提供不實資訊取信承辦人員,李儒滋在銀行承辦人││ │ │員進行查訪前,即與王慶常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要求王慶││ │ │常及黃朝陽前往東振公司冒充員工,致使銀行經辦人員陷於錯誤││ │ │,誤認東振公司經營狀況良好,乃於如附表一編號6②所示核貸 ││ │ │日期,予以核貸如附表一編號6 ②所示金額之款項,足以生損害││ │ │於國稅稽徵機關。 │├──┼─────┼───┬───┬──┬──┬──┬────┬──────┤│ 7 │千美公司 │張朝 │張朝 │合庫│小額│94年│新臺幣 │①張朝 ││ │ │ │袁棋棟│商銀│簡便│8月 │300萬元 │②黃朝陽 ││ │ │ │ │埔墘│貸款│22日│ │③自稱「二姐││ │ │ │ │分行│ │ │ │ 」之成年女││ │ │ │ │ │ │ │ │ 子 ││ │ │ │ │ │ │ │ │④袁棋棟 ││ │ ├───┴───┴──┴──┴──┴────┴──────┤│ │ │犯罪行為 ││ │ ├────────────────────────────┤│ │ │張朝(業經原審以98年度簡字第5073號判決確定)為千美公司負││ │ │責人,與袁棋棟(業經原審以100年度簡字第371號判決確定)、││ │ │黃朝陽、自稱「二姐」之成年女子共同基於行使偽造準公文書及││ │ │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先由「二姐」之成年女子委託不知情之某││ │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偽造如附表二㈦所示之章戳,由張朝││ │ │於附表一編號7 所示核貸日期即94年8 月22日前某日,提供千美││ │ │公司之大小章、統一發票章及營利事業登記證等物,交由黃朝陽││ │ │杜編不實財報數據,據以偽造上開公司之損益表之銷貨收入金額││ │ │、銷貨成本金額及營業毛利金額,虛增各年度本期稅後損益金額││ │ │,其目的在虛飾上開公司之營運狀況,使人誤認經營狀況良好。││ │ │又上開公司之稅後損益金額結轉至各年度資產負債表股東權益項││ │ │下,作為股東權益之一部分,本期稅後損益金額既是偽造而來,││ │ │則上開公司各該年度之資產負債表上各會計科目之金額亦必須經││ │ │偽造以使資產負債表之借方與貸方金額一致,是以上開公司各該││ │ │年度之資產負債表亦是經偽造。又上開公司為向各銀行貸款,偽││ │ │造各年度每二月為一期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作為證明││ │ │上開公司有繼續營運之假象。張朝再覓得知情為詐騙且無償還能││ │ │力之袁棋棟充當連帶保證人,並以千美公司負責人之名義,持已││ │ │蓋有上開偽造章戳如附表二㈦所示之偽造準公文書,向如附表一││ │ │編號7 所示合庫商銀埔墘分行申請貸款以行使,且於銀行徵信時││ │ │提供不實資訊取信承辦人員,致銀行經辦人員陷於錯誤,誤認千││ │ │美公司經營狀況良好,乃於如附表一編號7 所示核貸日期,予以││ │ │核貸如附表一編號7 所示金額之款項,足以生損害於國稅稽徵機││ │ │關。 │├──┼─────┼───┬───┬──┬──┬──┬────┬──────┤│ 8 │天榮公司 │莊松榮│莊松榮│合庫│小額│94年│新臺幣 │①莊松榮 ││ │ │ │ │商銀│簡便│9月 │300萬元 │②陳坤成 ││ │ │ │ │松江│貸款│19日│ │③黃朝陽 ││ │ │ │ │分行│ │ │ │④自稱「二姐││ │ │ │ │ │ │ │ │ 」之成年女││ │ │ │ │ │ │ │ │ 子 ││ │ │ │ │ │ │ │ │⑤綽號「阿本││ │ │ │ │ │ │ │ │ 」之成年人││ │ ├───┴───┴──┴──┴──┴────┴──────┤│ │ │犯罪行為 ││ │ ├────────────────────────────┤│ │ │莊松榮(業經原審以100年度訴字第672號判決確定)為天榮公司││ │ │負責人,與陳坤成、黃朝陽、自稱「二姐」之成年女子、綽號「││ │ │阿本」之成年人共同基於行使偽造準公文書、準私文書及詐欺取││ │ │財之犯意聯絡,先由「二姐」之成年女子委託不知情之某真實姓││ │ │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偽造如附表二㈧所示之章戳,由莊松榮於附││ │ │表一編號8 所示核貸日期即94年9 月19日前某日,提供天榮公司││ │ │之大小章、統一發票章及營利事業登記證等物,交由黃朝陽杜編││ │ │不實財報數據,據以偽造上開公司之損益表之銷貨收入金額、銷││ │ │貨成本金額及營業毛利金額,虛增各年度本期稅後損益金額,其││ │ │目的在虛飾上開公司之營運狀況,使人誤認經營狀況良好。又上││ │ │開公司之稅後損益金額結轉至各年度資產負債表股東權益項下,││ │ │作為股東權益之一部分,本期稅後損益金額既是偽造而來,則上││ │ │開公司各該年度之資產負債表上各會計科目之金額亦必須經偽造││ │ │以使資產負債表之借方與貸方金額一致,是以上開公司各該年度││ │ │之資產負債表亦是經偽造。又上開公司為向各銀行貸款,偽造各││ │ │年度每二月為一期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與國稅局營業稅││ │ │繳款書,作為證明上開公司有繼續營運之假象。莊松榮再以天榮││ │ │公司負責人之名義,向如附表一編號8 所示合庫商銀松江分行申││ │ │請貸款,且為符合銀行授信條件,另以莊松榮充當附表一編號8 ││ │ │所示貸款之連帶保證人,並以陳坤成因長期從事代書業而與金融││ │ │機構建立之熟稔交情,經綽號「阿本」之成年人之委託,而推由││ │ │陳坤成出面持已蓋有上開偽造章戳如附表二㈧所示之偽造準公文││ │ │書、準私文書,向合庫商銀松江分行遞件以行使,莊松榮則於銀││ │ │行徵信時提供不實資訊取信承辦人員,致使銀行經辦人員陷於錯││ │ │誤,誤認天榮公司經營狀況良好,乃於如附表一編號8 所示核貸││ │ │日期,予以核貸如附表一編號8 所示金額之款項,足以生損害於││ │ │國稅稽徵機關及如附表二編號㈧所示收受營業稅繳款書之銀行。│├──┼─────┼───┬───┬──┬──┬──┬────┬──────┤│ 9 │安妮公司 │吳泰通│吳泰通│合庫│小額│94年│新臺幣 │①吳泰通 ││ │ │ │賴宏基│商銀│簡便│11月│400萬元 │②陳坤成 ││ │ │ │ │埔墘│貸款│18日│ │③黃朝陽 ││ │ │ │ │分行│ │ │ │④自稱「二姐││ │ │ │ │ │ │ │ │ 」之成年女││ │ │ │ │ │ │ │ │ 子 ││ │ │ │ │ │ │ │ │⑤賴宏基 ││ │ ├───┴───┴──┴──┴──┴────┴──────┤│ │ │犯罪行為 ││ │ ├────────────────────────────┤│ │ │吳泰通(已歿,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為安妮公司負責人,與││ │ │賴宏基(業經原審以98年度訴字第1180號判決確定)、陳坤成、││ │ │黃朝陽、自稱「二姐」之成年女子共同基於行使偽造準公文書、││ │ │準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先由「二姐」之成年女子委託││ │ │不知情之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偽造如附表二㈨所示之章││ │ │戳,由吳泰通於附表一編號9 所示核貸日期即94年11月18日前某││ │ │日,提供安妮公司之大小章、統一發票章及營利事業登記證等物││ │ │,交由黃朝陽杜編不實財報數據,據以偽造上開公司之損益表之││ │ │銷貨收入金額、銷貨成本金額及營業毛利金額,虛增各年度本期││ │ │稅後損益金額,其目的在虛飾上開公司之營運狀況,使人誤認經││ │ │營狀況良好。又上開公司之稅後損益金額結轉至各年度資產負債││ │ │表股東權益項下,作為股東權益之一部分,本期稅後損益金額既││ │ │是偽造而來,則上開公司各該年度之資產負債表上各會計科目之││ │ │金額亦必須經偽造以使資產負債表之借方與貸方金額一致,是以││ │ │上開公司各該年度之資產負債表亦是經偽造。又上開公司為向各││ │ │銀行貸款,偽造各年度每二月為一期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 │ │書與國稅局營業稅繳款書,作為證明上開公司有繼續營運之假象││ │ │。吳泰通再以安妮公司負責人之名義,向如附表一編號9 所示合││ │ │庫商銀埔墘分行申請貸款,且為符合銀行授信條件,另以新臺幣││ │ │10萬元至20萬元不等之代價覓得知情為詐騙且無償還能力之賴宏││ │ │基充當附表一編號9 所示貸款之連帶保證人,並以陳坤成因長期││ │ │從事代書業而與金融機構建立之熟稔交情,而推由陳坤成出面持││ │ │已蓋有上開偽造章戳如附表二㈨所示之偽造準公文書、準私文書││ │ │,向合庫商銀埔墘分行遞件以行使,陳坤成並隨同銀行徵信人員││ │ │前往安妮公司營業地點實地勘查,吳泰通、賴宏基則於銀行徵信││ │ │時提供不實資訊取信承辦人員,致使銀行經辦人員陷於錯誤,誤││ │ │認安妮公司經營狀況良好,乃於如附表一編號9 所示核貸日期,││ │ │予以核貸如附表一編號9 所示金額之款項,足以生損害於國稅稽││ │ │徵機關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 10 │詩諾精品行│周品儀│周品儀│合庫│小額│94年│新臺幣 │①周品儀(原 ││ │ │( 原名│(原名 │商銀│簡便│11月│400萬元 │ 名周淑安) ││ │ │周淑安│周淑安│埔墘│貸款│24日│ │②陳坤成 ││ │ │) │)古雅 │分行│ │ │ │③黃朝陽 ││ │ │ │芬 │ │ │ │ │④自稱「二姐││ │ │ │ │ │ │ │ │ 」之成年女││ │ │ │ │ │ │ │ │ 子 ││ │ │ │ │ │ │ │ │⑤古雅芬 ││ │ ├───┴───┴──┴──┴──┴────┴──────┤│ │ │犯罪行為 ││ │ ├────────────────────────────┤│ │ │周品儀(業經原審以98年度訴字第1180號判決確定)為詩諾精品││ │ │行負責人,與古雅芬(業經原審以98年度訴字第1472號判決確定││ │ │)、陳坤成、黃朝陽、自稱「二姐」之成年女子共同基於行使偽││ │ │造準公文書、準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先由「二姐」之││ │ │成年女子委託不知情之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偽造如附表││ │ │二㈩所示之章戳,由周品儀於附表一編號10所示核貸日期即94年││ │ │11月24日前某日,提供詩諾精品行之大小章、統一發票章及營利││ │ │事業登記證等物,交由黃朝陽杜編不實財報數據,據以偽造上開││ │ │公司之損益表之銷貨收入金額、銷貨成本金額及營業毛利金額,││ │ │虛增各年度本期稅後損益金額,其目的在虛飾上開公司之營運狀││ │ │況,使人誤認經營狀況良好。又上開公司之稅後損益金額結轉至││ │ │各年度資產負債表股東權益項下,作為股東權益之一部分,本期││ │ │稅後損益金額既是偽造而來,則上開公司各該年度之資產負債表││ │ │上各會計科目之金額亦必須經偽造以使資產負債表之借方與貸方││ │ │金額一致,是以上開公司各該年度之資產負債表亦是經偽造。又││ │ │上開公司為向各銀行貸款,偽造各年度每二月為一期之營業人銷││ │ │售額與稅額申報書與國稅局營業稅繳款書,作為證明上開公司有││ │ │繼續營運之假象。周品儀再以詩諾精品行負責人之名義,向如附││ │ │表一編號10所示合庫商銀埔墘分行申請貸款,且為符合銀行授信││ │ │條件,另以新臺幣10萬元至20萬元不等之代價覓得知情為詐騙且││ │ │無償還能力之古雅芬充當附表一編號10所示貸款之連帶保證人,││ │ │並以陳坤成因長期從事代書業而與金融機構建立之熟稔交情,而││ │ │推由陳坤成出面持已蓋有上開偽造章戳如附表二㈩所示之偽造準││ │ │公文書、準私文書,向合庫商銀埔墘分行遞件以行使,陳坤成並││ │ │隨同銀行徵信人員前往詩諾精品行營業地點實地勘查,周品儀、││ │ │古雅芬則於銀行徵信時提供不實資訊取信承辦人員,致使銀行經││ │ │辦人員陷於錯誤,誤認詩諾精品行經營狀況良好,乃於如附表一││ │ │編號10所示核貸日期,予以核貸如附表一編號10所示金額之款項││ │ │,足以生損害於國稅稽徵機關及如附表二編號㈩所示收受營業稅││ │ │繳款書之銀行。 │├──┼─────┼───┬───┬──┬──┬──┬────┬──────┤│ 11 │豐瑜公司 │張怜媛│張怜媛│合庫│小額│95年│新臺幣 │①張怜媛 ││ │ │ │吳林洋│商銀│簡便│1月 │500萬元 │②陳坤成 ││ │ │ │ │埔墘│貸款│23日│ │③黃朝陽 ││ │ │ │ │分行│ │ │ │④自稱「二姐││ │ │ │ │ │ │ │ │ 」之成年女││ │ │ │ │ │ │ │ │ 子 ││ │ │ │ │ │ │ │ │⑤自稱「趙高││ │ │ │ │ │ │ │ │ 峰」之成年││ │ │ │ │ │ │ │ │ 人 ││ │ │ │ │ │ │ │ │⑥吳林洋 ││ │ ├───┴───┴──┴──┴──┴────┴──────┤│ │ │犯罪行為 ││ │ ├────────────────────────────┤│ │ │張怜媛(已歿,原審另以98年度訴字第388號為不受理判決確定 ││ │ │)為豐瑜公司負責人,與吳林洋(業經原審以98年度訴字第1180││ │ │號判決確定)、陳坤成、黃朝陽、自稱「二姐」之成年女子、自││ │ │稱「趙高峰」之成年人共同基於行使偽造準公文書及詐欺取財之││ │ │犯意聯絡,先由「二姐」之成年女子委託不知情之某真實姓名年││ │ │籍不詳之成年人偽造如附表二所示之章戳,由張怜媛於附表一││ │ │編號11所示核貸日期即95年1 月23日前某日,提供豐瑜公司之大││ │ │小章、統一發票章及營利事業登記證等物,交由黃朝陽杜編不實││ │ │財報數據,據以偽造上開公司之損益表之銷貨收入金額、銷貨成││ │ │本金額及營業毛利金額,虛增各年度本期稅後損益金額,其目的││ │ │在虛飾上開公司之營運狀況,使人誤認經營狀況良好。又上開公││ │ │司之稅後損益金額結轉至各年度資產負債表股東權益項下,作為││ │ │股東權益之一部分,本期稅後損益金額既是偽造而來,則上開公││ │ │司各該年度之資產負債表上各會計科目之金額亦必須經偽造以使││ │ │資產負債表之借方與貸方金額一致,是以上開公司各該年度之資││ │ │產負債表亦是經偽造。又上開公司為向各銀行貸款,偽造各年度││ │ │每二月為一期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作為證明上開公司││ │ │有繼續營運之假象。張怜媛再以豐瑜公司負責人之名義,向如附││ │ │表一編號11所示合庫商銀埔墘分行申請貸款,且為符合銀行授信││ │ │條件,另以新臺幣10萬元至20萬元不等之代價覓得知情為詐騙且││ │ │無償還能力之吳林洋充當附表一編號11所示貸款之連帶保證人,││ │ │並以陳坤成因長期從事代書業而與金融機構建立之熟稔交情,而││ │ │推由陳坤成出面持已蓋有上開偽造章戳如附表二所示之偽造準││ │ │公文書,向合庫商銀埔墘分行遞件以行使,陳坤成並隨同銀行徵││ │ │信人員前往豐瑜公司營業地點實地勘查,張怜媛、吳林洋則依自││ │ │稱「趙高峰」之成年人教授之應對技巧或內容,於銀行徵信時提││ │ │供不實資訊取信承辦人員,致使銀行經辦人員陷於錯誤,誤認豐││ │ │瑜公司經營狀況良好,乃於如附表一編號11所示核貸日期,予以││ │ │核貸如附表一編號11所示金額之款項,足以生損害於國稅稽徵機││ │ │關。 │├──┼─────┼───┬───┬──┬──┬──┬────┬──────┤│ 12 │詠豐公司 │葉文貴│葉文貴│合庫│小額│95年│新臺幣 │①葉文貴 ││ │ │ │彭正平│商銀│簡便│1月 │300萬元 │②陳坤成 ││ │ │ │ │埔墘│貸款│27日│ │③張新民 ││ │ │ │ │分行│ │ │ │④何輝雄 ││ │ │ │ │ │ │ │ │⑤黃朝陽 ││ │ │ │ │ │ │ │ │⑥自稱「二姐││ │ │ │ │ │ │ │ │ 」之成年女││ │ │ │ │ │ │ │ │ 子 ││ │ │ │ │ │ │ │ │⑦彭正平 ││ │ ├───┴───┴──┴──┴──┴────┴──────┤│ │ │犯罪行為 ││ │ ├────────────────────────────┤│ │ │葉文貴(業經原審以98年度訴字第1180號判決確定)為詠豐公司││ │ │負責人,與彭正平(業經原審以98年度簡字第5074號判決確定)││ │ │、陳坤成、張新民、何輝雄、黃朝陽、自稱「二姐」之成年女子││ │ │共同基於行使偽造準公文書及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先委託某真││ │ │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偽造如附表二所示之章戳,由葉文貴││ │ │於附表一編號12所示核貸日期即95年1 月27日前某日,提供詠豐││ │ │公司之大小章、統一發票章及營利事業登記證等物與何輝雄,何││ │ │輝雄再以每套5 萬元之代價,委由黃朝陽杜編不實財報數據,據││ │ │以偽造上開公司之損益表之銷貨收入金額、銷貨成本金額及營業││ │ │毛利金額,虛增各年度本期稅後損益金額,其目的在虛飾上開公││ │ │司之營運狀況,使人誤認經營狀況良好。又上開公司之稅後損益││ │ │金額結轉至各年度資產負債表股東權益項下,作為股東權益之一││ │ │部分,本期稅後損益金額既是偽造而來,則上開公司各該年度之││ │ │資產負債表上各會計科目之金額亦必須經偽造以使資產負債表之││ │ │借方與貸方金額一致,是以上開公司各該年度之資產負債表亦是││ │ │經偽造。又上開公司為向各銀行貸款,偽造各年度每二月為一期││ │ │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作為證明上開公司有繼續營運之││ │ │假象。葉文貴再以詠豐公司負責人之名義,向如附表一編號12所││ │ │示合庫商銀埔墘分行申請貸款,且為符合銀行授信條件,張新民││ │ │另以不詳代價,覓得知情為詐騙且無償還能力之彭正平充當附表││ │ │一編號12所示貸款之連帶保證人,嗣由陳坤成出面持已蓋有上開││ │ │偽造章戳如附表二所示之偽造準公文書,向合庫商銀埔墘分行││ │ │遞件以行使,陳坤成並隨同銀行徵信人員前往詠豐公司營業地點││ │ │實地勘查,葉文貴、彭正平則於銀行徵信時提供不實資訊取信承││ │ │辦人員,致銀行經辦人員陷於錯誤,誤認詠豐公司經營狀況良好││ │ │,乃於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核貸日期,予以核貸如附表一編號12││ │ │所示金額之款項,足以生損害於國稅稽徵機關。 │├──┼─────┼───┬───┬──┬──┬──┬────┬──────┤│ 13 │①雪山醇公│黃益財│黃益財│合庫│中期│95年│新臺幣 │①黃益財 ││ │司 │ │楊傑丞│商銀│擔保│2月 │500萬元 │②林忠進 ││ │ │ │ │太平│放款│24日│ │③陳坤成 ││ │ │ │ │分行│ │ │ │④張新民 ││ │ │ │ │ │ │ │ │⑤何輝雄 ││ │ │ │ │ │ │ │ │⑥黃朝陽 ││ │ │ │ │ │ │ │ │⑦楊傑丞 ││ │ ├───┴───┴──┴──┴──┴────┴──────┤│ │ │犯罪行為 ││ │ ├────────────────────────────┤│ │ │黃益財(已歿,另由原審以98年度訴字第1180號為不受理判決確││ │ │定)為雪山醇公司負責人,與楊傑丞(業經原審以98年度簡字第││ │ │5076號判決確定)、林忠進(原為雪山醇公司負責人,嗣於94年││ │ │9月30日將其雪山醇公司出資之全部轉讓黃益財,由黃益財擔任 ││ │ │雪山醇公司登記負責人,惟林忠進仍負責營運雪山醇公司,為雪││ │ │山醇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犯共同連續行使偽造公文書罪,業經原││ │ │審以98年度訴字第1180號刑事判決有期徒刑1年8月,減為有期徒││ │ │刑10月,現上訴本院審理中)、陳坤成、張新民、何輝雄、黃朝││ │ │陽共同基於行使偽造準公文書及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先委託某││ │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偽造如附表二1.所示之章戳,由黃││ │ │益財於附表一編號13①所示核貸日期即95年2 月24日前某日,提││ │ │供雪山醇公司之大小章、統一發票章及營利事業登記證等物與何││ │ │輝雄,何輝雄再以每套5 萬元之代價,委由黃朝陽杜編不實財報││ │ │數據,據以偽造上開公司之損益表之銷貨收入金額、銷貨成本金││ │ │額及營業毛利金額,虛增各年度本期稅後損益金額,其目的在虛││ │ │飾上開公司之營運狀況,使人誤認經營狀況良好。又上開公司之││ │ │稅後損益金額結轉至各年度資產負債表股東權益項下,作為股東││ │ │權益之一部分,本期稅後損益金額既是偽造而來,則上開公司各││ │ │該年度之資產負債表上各會計科目之金額亦必須經偽造以使資產││ │ │負債表之借方與貸方金額一致,是以上開公司各該年度之資產負││ │ │債表亦是經偽造。又上開公司為向各銀行貸款,偽造各年度每二││ │ │月為一期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作為證明上開公司有繼││ │ │續營運之假象。黃益財再以雪山醇公司負責人之名義,向如附表││ │ │一編號13①所示合庫商銀太平分行申請貸款,且為符合銀行授信││ │ │條件,張新民另以不詳代價,覓得知情為詐騙且無償還能力之楊││ │ │傑丞充當附表一編號13①所示貸款之連帶保證人,嗣由陳坤成出││ │ │面持已蓋有上開偽造章戳如附表二1.所示之偽造準公文書,向││ │ │合庫商銀太平分行遞件以行使,黃益財、林忠進、楊傑丞則於銀││ │ │行徵信時提供不實資訊取信承辦人員,致銀行經辦人員陷於錯誤││ │ │,誤認雪山醇公司經營狀況良好,乃於如附表一編號13①所示核││ │ │貸日期,予以核貸如附表一編號13①所示金額之款項,足以生損││ │ │害於國稅稽徵機關。 ││ ├─────┼───┬───┬──┬──┬──┬────┬──────┤│ │②雪山醇公│黃益財│黃益財│合庫│國外│95年│美金10萬│①黃益財 ││ │司 │ │楊傑丞│商銀│遠期│3月7│元 │②林忠進 ││ │ │ │ │太平│信用│日 │ │③陳坤成 ││ │ │ │ │分行│狀借│ │ │④張新民 ││ │ │ │ │ │款 │ │ │⑤何輝雄 ││ │ │ │ │ │ │ │ │⑥黃朝陽 ││ │ │ │ │ │ │ │ │⑦楊傑丞 ││ │ ├───┴───┴──┴──┴──┴────┴──────┤│ │ │犯罪行為 ││ │ ├────────────────────────────┤│ │ │黃益財與楊傑丞、林忠進、陳坤成、張新民、何輝雄、黃朝陽共││ │ │同基於行使偽造準公文書及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先委託某真實││ │ │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偽造如附表二2.所示之章戳,由黃益財││ │ │於附表一編號13②所示核貸日期即95年3 月7 日前某日,提供雪││ │ │山醇公司之大小章、統一發票章及營利事業登記證等物與何輝雄││ │ │,何輝雄再以每套5 萬元之代價,委由黃朝陽杜編不實財報數據││ │ │,據以偽造上開公司之損益表之銷貨收入金額、銷貨成本金額及││ │ │營業毛利金額,虛增各年度本期稅後損益金額,其目的在虛飾上││ │ │開公司之營運狀況,使人誤認經營狀況良好。又上開公司之稅後││ │ │損益金額結轉至各年度資產負債表股東權益項下,作為股東權益││ │ │之一部分,本期稅後損益金額既是偽造而來,則上開公司各該年││ │ │度之資產負債表上各會計科目之金額亦必須經偽造以使資產負債││ │ │表之借方與貸方金額一致,是以上開公司各該年度之資產負債表││ │ │亦是經偽造。又上開公司為向各銀行貸款,偽造各年度每二月為││ │ │一期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作為證明上開公司有繼續營││ │ │運之假象。黃益財再以雪山醇公司負責人之名義,向如附表一編││ │ │號13②所示合庫商銀太平分行申請貸款,且為符合銀行授信條件││ │ │,張新民另以不詳代價,覓得知情為詐騙且無償還能力之楊傑丞││ │ │充當附表一編號13②所示貸款之連帶保證人,嗣由陳坤成出面持││ │ │已蓋有上開偽造章戳如附表二2.所示之偽造準公文書,向合庫││ │ │商銀太平分行遞件以行使,黃益財、林忠進、楊傑丞則於銀行徵││ │ │信時提供不實資訊取信承辦人員,致銀行經辦人員陷於錯誤,誤││ │ │認雪山醇公司經營狀況良好,乃於如附表一編號13②所示核貸日││ │ │期,予以核貸如附表一編號13②所示金額之款項,足以生損害於││ │ │國稅稽徵機關。 │├──┼─────┼───┬───┬──┬──┬──┬────┬──────┤│ 14 │①歐倫特公│江岳彪│陳昆山│合庫│短期│95年│新臺幣 │①江岳彪 ││ │司 │ │江岳彪│商銀│放款│8月1│200萬元 │②陳坤成 ││ │ │ │ │三重│ │日 │ │③張新民 ││ │ │ │ │分行│ │ │ │④何輝雄 ││ │ │ │ │ │ │ │ │⑤黃朝陽 ││ │ │ │ │ │ │ │ │⑥陳昆山 ││ │ ├───┴───┴──┴──┴──┴────┴──────┤│ │ │犯罪行為 ││ │ ├────────────────────────────┤│ │ │江岳彪(業經原審以98年度訴字第1180號判決確定)為歐倫特公││ │ │司負責人,與陳昆山(業經原審以99年度簡字第1709號判決確定││ │ │)、陳坤成、張新民、何輝雄、黃朝陽共同基於行使偽造準公文││ │ │書、準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先委託某真實姓名年籍不││ │ │詳之成年人偽造如附表二1 所示之章戳,由江岳彪於附表一編││ │ │號14①所示核貸日期即95年8 月1 日前某日,將歐倫特公司之大││ │ │小章、統一發票章及營利事業登記證等物提供與何輝雄,何輝雄││ │ │再以每套5 萬元之代價,委由黃朝陽杜編不實財報數據,據以偽││ │ │造上開公司之損益表之銷貨收入金額、銷貨成本金額及營業毛利││ │ │金額,虛增各年度本期稅後損益金額,其目的在虛飾上開公司之││ │ │營運狀況,使人誤認經營狀況良好。又上開公司之稅後損益金額││ │ │結轉至各年度資產負債表股東權益項下,作為股東權益之一部分││ │ │,本期稅後損益金額既是偽造而來,則上開公司各該年度之資產││ │ │負債表上各會計科目之金額亦必須經偽造以使資產負債表之借方││ │ │與貸方金額一致,是以上開公司各該年度之資產負債表亦是經偽││ │ │造。又上開公司為向各銀行貸款,偽造各年度每二月為一期之營││ │ │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與國稅局營業稅繳款書,作為證明上開││ │ │公司有繼續營運之假象。江岳彪再以歐倫特公司負責人之名義,││ │ │向如附表一編號14①所示合庫商銀三重分行申請貸款,且為符合││ │ │銀行授信條件,張新民另以不詳代價,覓得知情為詐騙且無償還││ │ │能力之陳昆山充當附表一編號14①所示貸款之連帶保證人,嗣由││ │ │陳坤成出面持已蓋有上開偽造章戳如附表二1 所示之偽造準公││ │ │文書、準私文書,向合庫商銀三重分行遞件以行使,陳坤成並隨││ │ │同銀行徵信人員前往歐倫特公司營業地點實地勘查,江岳彪、陳││ │ │昆山則於銀行徵信時提供不實資訊取信承辦人員,致銀行經辦人││ │ │員陷於錯誤,誤認歐倫特公司經營狀況良好,乃於如附表一編號││ │ │14①所示核貸日期,予以核貸如附表一編號14①所示金額之款項││ │ │,足以生損害於國稅稽徵機關、玉山銀行及臺彎土地銀行。 ││ ├─────┼───┬───┬──┬──┬──┬────┬──────┤│ │②歐倫特公│江岳彪│江岳彪│合庫│短期│96年│新臺幣 │①江岳彪 ││ │司 │ │余龍雄│商銀│放款│2月 │200萬元 │②陳坤成 ││ │ │ │ │三重│ │12日│ │③張新民 ││ │ │ │ │分行│ │ │ │④何輝雄 ││ │ │ │ │ │ │ │ │⑤黃朝陽 ││ │ │ │ │ │ │ │ │⑥余龍雄 ││ │ ├───┴───┴──┴──┴──┴────┴──────┤│ │ │犯罪行為 ││ │ ├────────────────────────────┤│ │ │江岳彪與余龍雄(業經原審以99年度簡字第1997號判決確定)、││ │ │陳坤成、張新民、何輝雄、黃朝陽共同基於行使偽造準公文書、││ │ │準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先委託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 │ │成年人偽造如附表二2 所示之章戳,由江岳彪於附表一編號14││ │ │②所示核貸日期即96年2 月12日前某日,將歐倫特公司之大小章││ │ │、統一發票章及營利事業登記證等物提供與何輝雄,何輝雄再以││ │ │每套5 萬元之代價,委由黃朝陽杜編不實財報數據,據以偽造上││ │ │開公司之損益表之銷貨收入金額、銷貨成本金額及營業毛利金額││ │ │,虛增各年度本期稅後損益金額,其目的在虛飾上開公司之營運││ │ │狀況,使人誤認經營狀況良好。又上開公司之稅後損益金額結轉││ │ │至各年度資產負債表股東權益項下,作為股東權益之一部分,本││ │ │期稅後損益金額既是偽造而來,則上開公司各該年度之資產負債││ │ │表上各會計科目之金額亦必須經偽造以使資產負債表之借方與貸││ │ │方金額一致,是以上開公司各該年度之資產負債表亦是經偽造。││ │ │又上開公司為向各銀行貸款,偽造各年度每二月為一期之營業人││ │ │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與國稅局營業稅繳款書,作為證明上開公司││ │ │有繼續營運之假象。江岳彪再以歐倫特公司負責人之名義,向如││ │ │附表一編號14②所示合庫商銀三重分行申請貸款,且為符合銀行││ │ │授信條件,張新民另以不詳代價,覓得知情為詐騙且無償還能力││ │ │之余龍雄充當附表一編號14②所示貸款之連帶保證人,嗣由陳坤││ │ │成出面持已蓋有上開偽造章戳如附表二2 所示之偽造準公文書││ │ │、準私文書,向合庫商銀三重分行遞件以行使,陳坤成並隨同銀││ │ │行徵信人員前往歐倫特公司營業地點實地勘查,江岳彪、余龍雄││ │ │則於銀行徵信時提供不實資訊取信承辦人員,致銀行經辦人員陷││ │ │於錯誤,誤認歐倫特公司經營狀況良好,乃於如附表一編號14②││ │ │所示核貸日期,予以核貸如附表一編號14②所示金額之款項,足││ │ │以生損害於國稅稽徵機關及如附表二2 所示玉山銀行等。 ││ ├─────┼───┬───┬──┬──┬──┬────┬──────┤│ │③歐倫特公│江岳彪│江岳彪│華南│中期│96年│新臺幣 │①江岳彪 ││ │司 │ │孫金銀│銀行│放款│2月 │145萬元 │②陳坤成 ││ │ │ │ │永和│ │16日│ │③張新民 ││ │ │ │ │分行│ │ │ │④何輝雄 ││ │ │ │ │ │ │ │ │⑤黃朝陽 ││ │ │ │ │ │ │ │ │⑥孫金銀 ││ │ ├───┴───┴──┴──┴──┴────┴──────┤│ │ │犯罪行為 ││ │ ├────────────────────────────┤│ │ │江岳彪與孫金銀(業經原審以100年度簡字第2884號判決確定) ││ │ │、陳坤成、張新民、何輝雄、黃朝陽共同基於行使偽造準公文書││ │ │及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先委託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偽││ │ │造如附表二3 所示之章戳,由江岳彪於附表一編號14③所示核││ │ │貸日期即96年2 月16日前某日,將歐倫特公司之大小章、統一發││ │ │票章及營利事業登記證等物提供與何輝雄,何輝雄再以每套5 萬││ │ │元之代價,委由黃朝陽杜編不實財報數據,據以偽造上開公司之││ │ │損益表之銷貨收入金額、銷貨成本金額及營業毛利金額,虛增各││ │ │年度本期稅後損益金額,其目的在虛飾上開公司之營運狀況,使││ │ │人誤認經營狀況良好。又上開公司之稅後損益金額結轉至各年度││ │ │資產負債表股東權益項下,作為股東權益之一部分,本期稅後損││ │ │益金額既是偽造而來,則上開公司各該年度之資產負債表上各會││ │ │計科目之金額亦必須經偽造以使資產負債表之借方與貸方金額一││ │ │致,是以上開公司各該年度之資產負債表亦是經偽造。又上開公││ │ │司為向各銀行貸款,偽造各年度每二月為一期之營業人銷售額與││ │ │稅額申報書,作為證明上開公司有繼續營運之假象。江岳彪再以││ │ │歐倫特公司負責人之名義,向如附表一編號14③所示華南銀行永││ │ │和分行申請貸款,且為符合銀行授信條件,張新民另以不詳代價││ │ │,覓得知情為詐騙且無償還能力之孫金銀充當附表一編號14③所││ │ │示貸款之連帶保證人,嗣由陳坤成出面持已蓋有上開偽造章戳如││ │ │附表二3 所示之偽造準公文書,向華南商銀永和分行遞件以行││ │ │使,陳坤成並隨同銀行徵信人員前往歐倫特公司營業地點實地勘││ │ │查,江岳彪、孫金銀則於銀行徵信時提供不實資訊取信承辦人員││ │ │,致銀行經辦人員陷於錯誤,誤認歐倫特公司經營狀況良好,乃││ │ │於如附表一編號14③所示核貸日期,予以核貸如附表一編號14③││ │ │所示金額之款項,足以生損害於國稅稽徵機關。 │├──┼─────┼───┬───┬──┬──┬──┬────┬──────┤│ 15 │建歷公司 │黃俊仁│黃俊仁│臺灣│短期│96年│新臺幣 │①黃俊仁 ││ │ │ │高淳斐│銀行│放款│9月 │500萬元 │②何輝雄 ││ │ │ │(原名│城中│ │29日│ │③黃朝陽 ││ │ │ │卓淳斐│分行│ │ │ │④高淳斐(原││ │ │ │、卓婉│ │ │ │ │ 名卓淳斐、││ │ │ │琪) │ │ │ │ │ 卓婉琪 ││ │ ├───┴───┴──┴──┴──┴────┴──────┤│ │ │犯罪行為 ││ │ ├────────────────────────────┤│ │ │黃俊仁(業經原審以100年度簡字第1159號判決確定)為建歷公 ││ │ │司負責人,與高淳斐(業經原審以98年度訴字第1180號判決確定││ │ │)、何輝雄、黃朝陽共同基於行使偽造準公文書及詐欺取財之犯││ │ │意聯絡,先委託某不知情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偽造如附││ │ │表二所示之章戳,由黃俊仁於附表一編號15所示核貸日期即96││ │ │年9 月29日前某日,將建歷公司之大小章、統一發票章及營利事││ │ │業登記證等物提供與何輝雄,何輝雄再以每套5 萬元之代價,委││ │ │由黃朝陽杜編不實財報數據,據以偽造上開公司之損益表之銷貨││ │ │收入金額、銷貨成本金額及營業毛利金額,虛增各年度本期稅後││ │ │損益金額,其目的在虛飾上開公司之營運狀況,使人誤認經營狀││ │ │況良好。又上開公司之稅後損益金額結轉至各年度資產負債表股││ │ │東權益項下,作為股東權益之一部分,本期稅後損益金額既是偽││ │ │造而來,則上開公司各該年度之資產負債表上各會計科目之金額││ │ │亦必須經偽造以使資產負債表之借方與貸方金額一致,是以上開││ │ │公司各該年度之資產負債表亦是經偽造。又上開公司為向各銀行││ │ │貸款,偽造各年度每二月為一期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 │作為證明上開公司有繼續營運之假象。黃俊仁則以建歷公司負責││ │ │人名義,持已蓋有上開偽造章戳如附表二所示之偽造準公文書││ │ │,向如附表一編號15所示臺灣銀行城中分行申請貸款以行使,且││ │ │為符合銀行授信條件,另以不詳代價,覓得知情為詐騙且無償還││ │ │能力之高淳斐充當附表一編號15所示貸款之連帶保證人,黃俊仁││ │ │、高淳斐復於銀行徵信時提供不實資訊取信承辦人員,致銀行經││ │ │辦人員陷於錯誤,誤認建歷公司經營狀況良好,乃於如附表一編││ │ │號15所示核貸日期,予以核貸如附表一編號15所示金額之款項,││ │ │足以生損害於國稅稽徵機關。 │└──┴─────┴────────────────────────────┘附表二(一)1:合力公司┌──┬────────┬───────────┬────────┐│編號│ 偽造之章戳 │偽造之財務報表與文書及│ 偽造之印文 ││ │ │章戳所蓋用位置 │ │├──┼────────┼───────────┼────────┤│ 1 │「財政部臺北市國│偽造之「合力科技實業有│「財政部臺北市國││ │稅局中南稽徵所營│限公司九十一年度營利事│稅局中南稽徵所營││ │所稅股92.5.15網 │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第二│所稅股92.5.15網 ││ │路申報資料收件章│聯」 │路申報資料收件章││ │」1枚 │(市調處卷二第563頁) │」1枚 ││ │ ├───────────┼────────┤│ │ │偽造之「合力科技實業有│「財政部臺北市國││ │ │限公司91年12月31日資產│稅局中南稽徵所營││ │ │負債表第二聯」(即上開│所稅股92.5.15網 ││ │ │九十一年度營利事業所得│路申報資料收件章││ │ │稅結算申報書之附件) │」1枚 ││ │ │(市調處卷二第562頁) │ │├──┼────────┼───────────┼────────┤│ 2 │「財政部臺北市國│偽造之「合力科技實業有│「財政部臺北市國││ │稅局中南稽徵所營│限公司九十二年度營利事│稅局中南稽徵所營││ │所稅股93.5.25網 │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第二│所稅股93.5.25網 ││ │路申報資料收件章│聯」 │路申報資料收件章││ │」1枚 │(市調處卷二第561頁) │」1枚 ││ │ ├───────────┼────────┤│ │ │偽造之「合力科技實業有│「財政部臺北市國││ │ │限公司92年12月31日資產│稅局中南稽徵所營││ │ │負債表第二聯」(即上開│所稅股93.5.25網 ││ │ │九十二年度營利事業所得│路申報資料收件章││ │ │稅結算申報書之附件) │」1枚 ││ │ │(市調處卷二第560頁) │ │├──┼────────┼───────────┼────────┤│ 3 │「財政部臺北市國│偽造之「合力科技實業有│「財政部臺北市國││ │稅局中南稽徵所⑵│限公司92年1、2月份臺北│稅局中南稽徵所⑵││ │92.3.17統一發票 │市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92.3.17統一發票 ││ │明細表收件章」1 │報書」 │明細表收件章」1 ││ │枚 │(市調處卷二第581頁) │枚 │├──┼────────┼───────────┼────────┤│ 4 │「財政部臺北市國│偽造之「合力科技實業有│「財政部臺北市國││ │稅局中南稽徵所⑵│限公司92年3、4月份臺北│稅局中南稽徵所⑵││ │92.5.15統一發票 │市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92.5.15統一發票 ││ │明細表收件章」1 │報書」 │明細表收件章」1 ││ │枚 │(市調處卷二第582頁) │枚 │├──┼────────┼───────────┼────────┤│ 5 │「財政部臺北市國│偽造之「合力科技實業有│「財政部臺北市國││ │稅局中南稽徵所⑵│限公司92年5、6月份臺北│稅局中南稽徵所⑵││ │92.7.15統一發票 │市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92.7.15統一發票 ││ │明細表收件章」1 │報書」 │明細表收件章」1 ││ │枚 │(市調處卷二第581頁) │枚 │├──┼────────┼───────────┼────────┤│ 6 │「財政部臺北市國│偽造之「合力科技實業有│「財政部臺北市國││ │稅局中南稽徵所⑵│限公司92年7、8月份臺北│稅局中南稽徵所⑵││ │92.9.15統一發票 │市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92.9.15統一發票 ││ │明細表收件章」1 │報書」 │明細表收件章」1 ││ │枚 │(市調處卷二第580頁) │枚 │├──┼────────┼───────────┼────────┤│ 7 │「財政部臺北市國│偽造之「合力科技實業有│「財政部臺北市國││ │稅局中南稽徵所⑵│限公司92年9、10月份臺 │稅局中南稽徵所⑵││ │92.11.14統一發票│北市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92.11.14統一發票││ │明細表收件章」1 │申報書」 │明細表收件章」1 ││ │枚 │(市調處卷二第579頁) │枚 │├──┼────────┼───────────┼────────┤│ 8 │「財政部臺北市國│偽造之「合力科技實業有│「財政部臺北市國││ │稅局中南稽徵所⑵│限公司92年11、12月份臺│稅局中南稽徵所⑵││ │93.1.15統一發票 │北市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93.1.15統一發票 ││ │明細表收件章」1 │申報書」 │明細表收件章」1 ││ │枚 │(市調處卷二第578頁) │枚 │├──┼────────┼───────────┼────────┤│ 9 │「財政部臺北市國│偽造之「合力科技實業有│「財政部臺北市國││ │稅局中南稽徵所⑵│限公司93年1、2月份臺北│稅局中南稽徵所⑵││ │93.3.15統一發票 │市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93.3.15統一發票 ││ │明細表收件章」1 │報書」 │明細表收件章」1 ││ │枚 │(市調處卷二第577頁) │枚 │├──┼────────┼───────────┼────────┤│ 10 │「財政部臺北市國│偽造之「合力科技實業有│「財政部臺北市國││ │稅局中南稽徵所⑵│限公司93年3、4月份臺北│稅局中南稽徵所⑵││ │93.5.14統一發票 │市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93.5.14統一發票 ││ │明細表收件章」1 │報書」 │明細表收件章」1 ││ │枚 │(市調處卷二第576頁) │枚 │├──┼────────┼───────────┼────────┤│ 11 │「財政部臺北市國│偽造之「合力科技實業有│「財政部臺北市國││ │稅局中南稽徵所⑵│限公司93年5、6月份臺北│稅局中南稽徵所⑵││ │93.7.15統一發票 │市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93.7.15統一發票 ││ │明細表收件章」1 │報書」 │明細表收件章」1 ││ │枚 │(市調處卷二第575頁) │枚 │├──┼────────┼───────────┼────────┤│ 12 │「財政部臺北市國│偽造之「合力科技實業有│「財政部臺北市國││ │稅局中南稽徵所⑵│限公司93年7、8月份臺北│稅局中南稽徵所⑵││ │93.9.15統一發票 │市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93.9.15統一發票 ││ │明細表收件章」1 │報書」 │明細表收件章」1 ││ │枚 │(市調處卷二第573頁) │枚 │├──┼────────┼───────────┼────────┤│ 13 │「財政部臺北市國│偽造之「合力科技實業有│「財政部臺北市國││ │稅局中南稽徵所⑵│限公司93年9、10月份臺 │稅局中南稽徵所⑵││ │93.11.15統一發票│北市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93.11.15統一發票││ │明細表收件章」1 │申報書」 │明細表收件章」1 ││ │枚 │(市調處卷二第571頁) │枚 │├──┼────────┼───────────┼────────┤│ 14 │「財政部臺北市國│偽造之「合力科技實業有│「財政部臺北市國││ │稅局中南稽徵所⑵│限公司93年11、12月份臺│稅局中南稽徵所⑵││ │94.1.14統一發票 │北市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94.1.14統一發票 ││ │明細表收件章」1 │申報書」 │明細表收件章」1 ││ │枚 │(市調處卷二第569頁) │枚 │├──┼────────┼───────────┼────────┤│ 15 │「財政部臺北市國│偽造之「合力科技實業有│「財政部臺北市國││ │稅局中南稽徵所⑵│限公司94年1、2月份臺北│稅局中南稽徵所⑵││ │94.3.15統一發票 │市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94.3.15統一發票 ││ │明細表收件章」1 │報書」 │明細表收件章」1 ││ │枚 │(市調處卷一第117頁) │枚 │├──┼────────┼───────────┼────────┤│ 16 │「中信銀城中分行│偽造之「合力科技實業有│「中信銀城中分行││ │⑧93.7.15捌代收 │限公司93年5、6月份財政│⑧93.7.15捌代收 ││ │國市庫稅款章」1 │部台北市國稅局營業稅繳│國市庫稅款章」1 ││ │枚 │款書」 │枚 ││ │ │(市調處卷一第574頁) │ │├──┼────────┼───────────┼────────┤│ 17 │「台北富邦商業銀│偽造之「合力科技實業有│「台北富邦商業銀││ │行市府分行93.9. │限公司93年7、8月份財政│行市府分行93.9. ││ │15櫃員收付章⑵」│部台北市國稅局營業稅繳│15櫃員收付章⑵」││ │1枚 │款書」 │1枚 ││ │ │(市調處卷二第572頁) │ │├──┼────────┼───────────┼────────┤│ 18 │「中信銀城中分行│偽造之「合力科技實業有│「中信銀城中分行││ │⑧93.11.15捌代收│限公司93年9、10月份財 │⑧93.11.15捌代收││ │國市庫稅款章」1 │政部台北市國稅局營業稅│國市庫稅款章」1 ││ │枚 │繳款書」 │枚 ││ │ │(市調處卷二第570頁) │ │├──┼────────┼───────────┼────────┤│ 19 │「台北富邦商業銀│偽造之「合力科技實業有│「台北富邦商業銀││ │行市府分行94.1. │限公司93年11、12月份財│行市府分行94.1. ││ │14櫃員收付章⑵」│政部台北市國稅局營業稅│14櫃員收付章⑵」││ │1枚 │繳款書」 │1枚 ││ │ │(市調處卷二第568頁) │ │├──┼────────┼───────────┼────────┤│ 20 │「台北富邦商業銀│偽造之「合力科技實業有│「台北富邦商業銀││ │行市府分行94.3. │限公司94年1、2月份財政│行市府分行94.3. ││ │14櫃員收付章⑵」│部台北市國稅局營業稅繳│14櫃員收付章⑵」││ │1枚 │款書」 │1枚 ││ │ │(市調處卷二第566頁) │ │└──┴────────┴───────────┴────────┘附表二(一)2:合力公司┌──┬────────┬───────────┬────────┐│編號│ 偽造之章戳 │偽造之財務報表與文書及│ 偽造之印文 ││ │ │章戳所蓋用位置 │ │├──┼────────┼───────────┼────────┤│ 1 │「財政部臺北市國│偽造之「合力科技實業有│「財政部臺北市國││ │稅局中南稽徵所營│限公司九十一年度營利事│稅局中南稽徵所營││ │所稅股92.5.15網 │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第二│所稅股92.5.15網 ││ │路申報資料收件章│聯」 │路申報資料收件章││ │」1枚 │(市調處卷二第563頁) │」1枚 ││ │ ├───────────┼────────┤│ │ │偽造之「合力科技實業有│「財政部臺北市國││ │ │限公司91年12月31日資產│稅局中南稽徵所營││ │ │負債表第二聯」(即上開│所稅股92.5.15網 ││ │ │九十一年度營利事業所得│路申報資料收件章││ │ │稅結算申報書之附件) │」1枚 ││ │ │(市調處卷二第562頁) │ │├──┼────────┼───────────┼────────┤│ 2 │「財政部臺北市國│偽造之「合力科技實業有│「財政部臺北市國││ │稅局中南稽徵所營│限公司九十二年度營利事│稅局中南稽徵所營││ │所稅股93.5.25網 │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第二│所稅股93.5.25網 ││ │路申報資料收件章│聯」 │路申報資料收件章││ │」1枚 │(市調處卷二第561頁) │」1枚 ││ │ ├───────────┼────────┤│ │ │偽造之「合力科技實業有│「財政部臺北市國││ │ │限公司92年12月31日資產│稅局中南稽徵所營││ │ │負債表第二聯」(即上開│所稅股93.5.25網 ││ │ │九十二年度營利事業所得│路申報資料收件章││ │ │稅結算申報書之附件) │」1枚 ││ │ │(市調處卷二第560頁) │ │├──┼────────┼───────────┼────────┤│ 3 │「財政部臺北市國│偽造之「合力科技實業有│「財政部臺北市國││ │稅局中南稽徵所營│限公司九十三年度營利事│稅局中南稽徵所營││ │所稅股94.5.30網 │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第二│所稅股94.5.30網 ││ │路申報資料收件章│聯」 │路申報資料收件章││ │」1枚 │(市調處卷二第559頁) │」1枚 ││ │ ├───────────┼────────┤│ │ │偽造之「合力科技實業有│「財政部臺北市國││ │ │限公司93年12月31日資產│稅局中南稽徵所營││ │ │負債表第二聯」(即上開│所稅股94.5.30網 ││ │ │九十三年度營利事業所得│路申報資料收件章││ │ │稅結算申報書之附件) │」1枚 ││ │ │(市調處卷二第558頁) │ │├──┼────────┼───────────┼────────┤│ 4 │「財政部臺北市國│偽造之「合力科技實業有│「財政部臺北市國││ │稅局中南稽徵所⑵│限公司92年1、2月份臺北│稅局中南稽徵所⑵││ │92.3.17統一發票 │市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92.3.17統一發票 ││ │明細表收件章」1 │報書」 │明細表收件章」1 ││ │枚 │(市調處卷二第583頁) │枚 │├──┼────────┼───────────┼────────┤│ 5 │「財政部臺北市國│偽造之「合力科技實業有│「財政部臺北市國││ │稅局中南稽徵所⑵│限公司92年3、4月份臺北│稅局中南稽徵所⑵││ │92.5.15統一發票 │市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92.5.15統一發票 ││ │明細表收件章」1 │報書」 │明細表收件章」1 ││ │枚 │(市調處卷二第582頁) │枚 │├──┼────────┼───────────┼────────┤│ 6 │「財政部臺北市國│偽造之「合力科技實業有│「財政部臺北市國││ │稅局中南稽徵所⑵│限公司92年5、6月份臺北│稅局中南稽徵所⑵││ │92.7.15統一發票 │市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92.7.15統一發票 ││ │明細表收件章」1 │報書」 │明細表收件章」1 ││ │枚 │(市調處卷二第581頁) │枚 │├──┼────────┼───────────┼────────┤│ 7 │「財政部臺北市國│偽造之「合力科技實業有│「財政部臺北市國││ │稅局中南稽徵所⑵│限公司92年7、8月份臺北│稅局中南稽徵所⑵││ │92.9.15統一發票 │市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92.9.15統一發票 ││ │明細表收件章」1 │報書」 │明細表收件章」1 ││ │枚 │(市調處卷二第580頁) │枚 │├──┼────────┼───────────┼────────┤│ 8 │「財政部臺北市國│偽造之「合力科技實業有│「財政部臺北市國││ │稅局中南稽徵所⑵│限公司92年9、10月份臺 │稅局中南稽徵所⑵││ │92.11.14統一發票│北市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92.11.14統一發票││ │明細表收件章」1 │申報書」 │明細表收件章」1 ││ │枚 │(市調處卷二第579頁) │枚 │├──┼────────┼───────────┼────────┤│ 9 │「財政部臺北市國│偽造之「合力科技實業有│「財政部臺北市國││ │稅局中南稽徵所⑵│限公司92年11、12月份臺│稅局中南稽徵所⑵││ │93.1.15統一發票 │北市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93.1.15統一發票 ││ │明細表收件章」1 │申報書」 │明細表收件章」1 ││ │枚 │(市調處卷二第578頁) │枚 │├──┼────────┼───────────┼────────┤│ 10 │「財政部臺北市國│偽造之「合力科技實業有│「財政部臺北市國││ │稅局中南稽徵所⑵│限公司93年1、2月份臺北│稅局中南稽徵所⑵││ │93.3.15統一發票 │市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93.3.15統一發票 ││ │明細表收件章」1 │報書」 │明細表收件章」1 ││ │枚 │(市調處卷二第577頁) │枚 │├──┼────────┼───────────┼────────┤│ 11 │「財政部臺北市國│偽造之「合力科技實業有│「財政部臺北市國││ │稅局中南稽徵所⑵│限公司93年3、4月份臺北│稅局中南稽徵所⑵││ │93.5.14統一發票 │市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93.5.14統一發票 ││ │明細表收件章」1 │報書」 │明細表收件章」1 ││ │枚 │(市調處卷二第576頁) │枚 │├──┼────────┼───────────┼────────┤│ 12 │「財政部臺北市國│偽造之「合力科技實業有│「財政部臺北市國││ │稅局中南稽徵所⑵│限公司93年5、6月份臺北│稅局中南稽徵所⑵││ │93.7.15統一發票 │市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93.7.15統一發票 ││ │明細表收件章」1 │報書」 │明細表收件章」1 ││ │枚 │(市調處卷二第575頁) │枚 │├──┼────────┼───────────┼────────┤│ 13 │「財政部臺北市國│偽造之「合力科技實業有│「財政部臺北市國││ │稅局中南稽徵所⑵│限公司93年7、8月份臺北│稅局中南稽徵所⑵││ │93.9.15統一發票 │市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93.9.15統一發票 ││ │明細表收件章」1 │報書」 │明細表收件章」1 ││ │枚 │(市調處卷二第573頁) │枚 │├──┼────────┼───────────┼────────┤│ 14 │「財政部臺北市國│偽造之「合力科技實業有│「財政部臺北市國││ │稅局中南稽徵所⑵│限公司93年9、10月份臺 │稅局中南稽徵所⑵││ │93.11.15統一發票│北市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93.11.15統一發票││ │明細表收件章」1 │申報書」 │明細表收件章」1 ││ │枚 │(市調處卷二第571頁) │枚 │├──┼────────┼───────────┼────────┤│ 15 │「財政部臺北市國│偽造之「合力科技實業有│「財政部臺北市國││ │稅局中南稽徵所⑵│限公司93年11、12月份臺│稅局中南稽徵所⑵││ │94.1.14統一發票 │北市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94.1.14統一發票 ││ │明細表收件章」1 │申報書」 │明細表收件章」1 ││ │枚 │(市調處卷二第569頁) │枚 │├──┼────────┼───────────┼────────┤│ 16 │「財政部臺北市國│偽造之「合力科技實業有│「財政部臺北市國││ │稅局中南稽徵所⑵│限公司94年1、2月份臺北│稅局中南稽徵所⑵││ │94.3.15統一發票 │市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94.3.15統一發票 ││ │明細表收件章」1 │報書」 │明細表收件章」1 ││ │枚 │(市調處卷二第567頁) │枚 │├──┼────────┼───────────┼────────┤│ 17 │「財政部臺北市國│偽造之「合力科技實業有│「財政部臺北市國││ │稅局中南稽徵所⑵│限公司94年3、4月份台北│稅局中南稽徵所⑵││ │94.5.16統一發票 │市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94.5.16統一發票 ││ │明細表收件章」1 │報書」 │明細表收件章」1 ││ │枚 │(市調處卷二第565頁) │枚 │├──┼────────┼───────────┼────────┤│ 18 │「中信銀城中分行│偽造之「合力科技實業有│「中信銀城中分行││ │⑧93.7.15捌代收 │限公司93年5、6月份財政│⑧93.7.15捌代收 ││ │國市庫稅款章」1 │部台北市國稅局營業稅繳│國市庫稅款章」1 ││ │枚 │款書」 │枚 ││ │ │(市調處卷二第574頁) │ │├──┼────────┼───────────┼────────┤│ 19 │「台北富邦商業銀│偽造之「合力科技實業有│「台北富邦商業銀││ │行市府分行93.9. │限公司93年7、8月份財政│行市府分行93.9. ││ │15櫃員收付章⑵」│部台北市國稅局營業稅繳│15櫃員收付章⑵」││ │1枚 │款書」 │1枚 ││ │ │(市調處卷二第572頁) │ │├──┼────────┼───────────┼────────┤│ 20 │「中信銀城中分行│偽造之「合力科技實業有│「中信銀城中分行││ │⑧93.11.15捌代收│限公司93年9、10月份財 │⑧93.11.15捌代收││ │國市庫稅款章」1 │政部台北市國稅局營業稅│國市庫稅款章」1 ││ │枚 │繳款書」 │枚 ││ │ │(市調處卷二第570頁) │ │├──┼────────┼───────────┼────────┤│ 21 │「台北富邦商業銀│偽造之「合力科技實業有│「台北富邦商業銀││ │行市府分行94.1. │限公司93年11、12月份財│行市府分行94.1. ││ │14櫃員收付章⑵」│政部台北市國稅局營業稅│14櫃員收付章⑵」││ │1枚 │繳款書」 │1枚 ││ │ │(市調處卷二第568頁) │ │├──┼────────┼───────────┼────────┤│ 22 │「台北富邦商業銀│偽造之「合力科技實業有│「台北富邦商業銀││ │行市府分行94.3. │限公司94年1、2月份財政│行市府分行94.3. ││ │14櫃員收付章⑵」│部台北市國稅局營業稅繳│14櫃員收付章⑵」││ │1枚 │款書」 │1枚 ││ │ │(市調處卷二第566頁) │ │├──┼────────┼───────────┼────────┤│ 23 │「中信銀城中分行│偽造之「合力科技實業有│「中信銀城中分行││ │⑧94.5.16捌代收 │限公司94年3、4月份財政│⑧94.5.16捌代收 ││ │國市庫稅款章」、│部台北市國稅局營業稅繳│國市庫稅款章」、││ │「劉文雄」各1枚 │款書」 │「劉文雄」各1枚 ││ │ │(市調處卷二第564頁) │ │└──┴────────┴───────────┴────────┘附表二(二):日日興公司┌──┬────────┬───────────┬────────┐│編號│ 偽造之章戳 │偽造之財務報表與文書及│ 偽造之印文 ││ │ │章戳所蓋用位置 │ │├──┼────────┼───────────┼────────┤│ 1 │「財政部台北市國│偽造之「日日興食品有限│「財政部台北市國││ │稅局信義稽徵所審│公司九十一年度營利事業│稅局信義稽徵所審││ │查股92.5.16網路 │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第二聯│查股92.5.16網路 ││ │申報資料收件章」│」 │申報資料收件章」││ │1枚 │(日日興公司申請貸款案│1枚 ││ │ │件之附件10卷【下稱附件│ ││ │ │10卷】第808頁) │ ││ │ ├───────────┼────────┤│ │ │偽造之「日日興食品有限│「財政部台北市國││ │ │公司91年12月31日資產負│稅局信義稽徵所審││ │ │債表第二聯」(即上開九│查股92.5.16網路 ││ │ │十一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資料收件章」││ │ │結算申報書之附件) │1枚 ││ │ │(附件10卷第809頁) │ │├──┼────────┼───────────┼────────┤│ 2 │「財政部臺北市國│偽造之「日日興實業有限│「財政部臺北市國││ │稅局中南稽徵所營│公司九十二年度營利事業│稅局中南稽徵所營││ │所稅股93.5.27 網│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第二聯│所稅股93.5.27 網││ │路申報資料收件章│」 │路申報資料收件章││ │」1枚 │(附件10卷第806頁) │」1枚 ││ │ ├───────────┼────────┤│ │ │偽造之「日日興實業有限│「財政部臺北市國││ │ │公司92年12月31日資產負│稅局中南稽徵所營││ │ │債表第二聯」(即上開九│所稅股93.5.27 網││ │ │十二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路申報資料收件章││ │ │結算申報書之附件) │」1枚 ││ │ │(附件10卷第807頁) │ │├──┼────────┼───────────┼────────┤│ 3 │「財政部臺北市國│偽造之「日日興食品有限│「財政部臺北市國││ │稅局信義稽徵所 │公司92年1、2月份臺北市│稅局信義稽徵所 ││ │(11)92.3.14統一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11)92.3.14統一 ││ │發票明細表收件章│書」 │發票明細表收件章││ │」1枚 │(附件10卷第823頁) │」1枚 │├──┼────────┼───────────┼────────┤│ 4 │「財政部臺北市國│偽造之「日日興食品有限│「財政部臺北市國││ │稅局信義稽徵所 │公司92年3、4月份臺北市│稅局信義稽徵所 ││ │(11)92.5.15統一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11)92.5.15統一 ││ │發票明細表收件章│書」 │發票明細表收件章││ │」1枚 │(附件10卷第822頁) │」1枚 │├──┼────────┼───────────┼────────┤│ 5 │「財政部臺北市國│偽造之「日日興實業有限│「財政部臺北市國││ │稅局中南稽徵所⑵│公司92年5、6月份臺北市│稅局中南稽徵所⑵││ │92.7.15統一發票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92.7.15統一發票 ││ │明細表收件章」1 │書」 │明細表收件章」1 ││ │枚 │(附件10卷第821頁) │枚 │├──┼────────┼───────────┼────────┤│ 6 │「財政部臺北市國│偽造之「日日興實業有限│「財政部臺北市國││ │稅局中南稽徵所⑵│公司92年7、8月份臺北市│稅局中南稽徵所⑵││ │92.9.15統一發票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92.9.15統一發票 ││ │明細表收件章」1 │書」 │明細表收件章」1 ││ │枚 │(附件10卷第820頁) │枚 │├──┼────────┼───────────┼────────┤│ 7 │「財政部臺北市國│偽造之「日日興實業有限│「財政部臺北市國││ │稅局中南稽徵所⑵│公司92年9、10月份臺北 │稅局中南稽徵所⑵││ │92.11.14統一發票│市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92.11.14統一發票││ │明細表收件章」1 │報書」 │明細表收件章」1 ││ │枚 │(附件10卷第819頁) │枚 │├──┼────────┼───────────┼────────┤│ 8 │「財政部臺北市國│偽造之「日日興實業有限│「財政部臺北市國││ │稅局中南稽徵所⑵│公司92年11、12月份臺北│稅局中南稽徵所⑵││ │93.1.15統一發票 │市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93.1.15統一發票 ││ │明細表收件章」1 │報書」 │明細表收件章」1 ││ │枚 │(附件10卷第818頁) │枚 │├──┼────────┼───────────┼────────┤│ 9 │「財政部臺北市國│偽造之「日日興實業有限│「財政部臺北市國││ │稅局中南稽徵所⑵│公司93年1、2月份臺北市│稅局中南稽徵所⑵││ │93.3.15統一發票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93.3.15統一發票 ││ │明細表收件章」1 │書」 │明細表收件章」1 ││ │枚 │(附件10卷第817頁) │枚 │├──┼────────┼───────────┼────────┤│ 10 │「財政部臺北市國│偽造之「日日興實業有限│「財政部臺北市國││ │稅局中南稽徵所⑵│公司93年3、4月份臺北市│稅局中南稽徵所⑵││ │93.5.14統一發票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93.5.14統一發票 ││ │明細表收件章」1 │書」 │明細表收件章」1 ││ │枚 │(附件10卷第816頁) │枚 │├──┼────────┼───────────┼────────┤│ 11 │「財政部臺北市國│偽造之「日日興實業有限│「財政部臺北市國││ │稅局中南稽徵所⑵│公司93年5、6月份臺北市│稅局中南稽徵所⑵││ │93.7.15統一發票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93.7.15統一發票 ││ │明細表收件章」1 │書」 │明細表收件章」1 ││ │枚 │(附件10卷第815頁) │枚 │├──┼────────┼───────────┼────────┤│ 12 │「財政部臺北市國│偽造之「日日興實業有限│「財政部臺北市國││ │稅局中南稽徵所⑵│公司93年7、8月份臺北市│稅局中南稽徵所⑵││ │93.9.15統一發票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93.9.15統一發票 ││ │明細表收件章」1 │書」 │明細表收件章」1 ││ │枚 │(附件10卷第814頁) │枚 │├──┼────────┼───────────┼────────┤│ 13 │「財政部臺北市國│偽造之「日日興實業有限│「財政部臺北市國││ │稅局中南稽徵所⑵│公司93年9、10月份臺北 │稅局中南稽徵所⑵││ │93.11.15統一發票│市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93.11.15統一發票││ │明細表收件章」1 │報書」 │明細表收件章」1 ││ │枚 │(附件10卷第813頁) │枚 │├──┼────────┼───────────┼────────┤│ 14 │「財政部臺北市國│偽造之「日日興實業有限│「財政部臺北市國││ │稅局中南稽徵所⑵│公司93年11、12月份臺北│稅局中南稽徵所⑵││ │94.1.14統一發票 │市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94.1.14統一發票 ││ │明細表收件章」1 │報書」 │明細表收件章」1 ││ │枚 │(附件10卷第812頁) │枚 │├──┼────────┼───────────┼────────┤│ 15 │「財政部臺北市國│偽造之「日日興實業有限│「財政部臺北市國││ │稅局中南稽徵所⑵│公司94年1、2月份臺北市│稅局中南稽徵所⑵││ │94.3.15統一發票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94.3.15統一發票 ││ │明細表收件章」1 │書」 │明細表收件章」1 ││ │枚 │(附件10卷第811頁) │枚 │├──┼────────┼───────────┼────────┤│ 16 │「財政部臺北市國│偽造之「日日興實業有限│「財政部臺北市國││ │稅局中南稽徵所⑵│公司94年3、4月份台北市│稅局中南稽徵所⑵││ │94.5.16統一發票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94.5.16統一發票 ││ │明細表收件章」1 │書」 │明細表收件章」1 ││ │枚 │(附件10卷第810頁) │枚 │└──┴────────┴───────────┴────────┘附表二(三)1:德麗公司┌──┬────────┬───────────┬────────┐│編號│偽造之章戳 │偽造之財務報表與文書及│偽造之印文 ││ │ │章戳所蓋用位置 │ │├──┼────────┼───────────┼────────┤│ 1 │「財政部台北市國│偽造之「德麗興業有限公│「財政部台北市國││ │稅局中北稽徵所審│司九十二年度營利事業所│稅局中北稽徵所審││ │查股93.5.25網路 │得稅結算申報書第2聯」 │查股93.5.25網路 ││ │ │(市調處卷二第472頁) │ ││ │申報資料收件章」├───────────┤申報資料收件章」││ │1枚 │偽造之「德麗興業有限公│1枚 ││ │ │司92年12月31日資產負債│ ││ │ │表」(即上開九十二年度│ ││ │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 │ │書之附件) │ ││ │ │(市調處卷二第471頁) │ │├──┼────────┼───────────┼────────┤│ 2 │「財政部台北市國│偽造之「德麗興業有限公│「財政部台北市國││ │稅局中北稽徵所審│司九十三年度營利事業所│稅局中北稽徵所審││ │查股94.5.30網路 │得稅結算申報書第2聯」 │查股94.5.30網路 ││ │ │(市調處卷二第469頁) │ ││ │申報資料收件章」├───────────┤申報資料收件章」││ │1枚 │偽造之「德麗興業有限公│1枚 ││ │ │司93年12月31日資產負債│ ││ │ │表」(即上開九十三年度│ ││ │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 │ │書之附件) │ ││ │ │(市調處卷二第470頁) │ │├──┼────────┼───────────┼────────┤│ 3 │「財政部臺北市國│偽造之「德麗爾國際有限│「財政部臺北市國││ │稅局松山分局(13)│公司92年7、8月份台北市│稅局松山分局(13)││ │92.9.15統一發票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92.9.15統一發票 ││ │明細表收件章」1 │書」 │明細表收件章」1 ││ │枚 │(市調處卷二第490頁) │枚 │├──┼────────┼───────────┼────────┤│ 4 │「財政部臺北市國│偽造之「德麗爾國際有限│「財政部臺北市國││ │稅局松山分局⑽92│公司92年9、10月份台北 │稅局松山分局⑽92││ │.11.17統一發票明│市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11.17統一發票明││ │細表收件章」1枚 │報書」 │細表收件章」1枚 ││ │ │(市調處卷二第489頁) │ │├──┼────────┼───────────┼────────┤│ 5 │「財政部臺北市國│偽造之「德麗興業有限公│「財政部臺北市國││ │稅局中北稽徵所( │司92年11、12月份台北市│稅局中北稽徵所( ││ │14)93.1.15統一發│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14)93.1.15統一發││ │票明細表收件章」│書」 │票明細表收件章」││ │1枚 │(市調處卷二第488頁) │1枚 │├──┼────────┼───────────┼────────┤│ 6 │「財政部臺北市國│偽造之「德麗興業有限公│「財政部臺北市國││ │稅局中北稽徵所⑻│司93年1、2月份台北市營│稅局中北稽徵所⑻││ │93.3.15統一發票 │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93.3.15統一發票 ││ │明細表收件章」1 │」 │明細表收件章」1 ││ │枚 │(市調處卷二第487頁) │枚 │├──┼────────┼───────────┼────────┤│ 7 │「財政部臺北市國│偽造之「德麗興業有限公│「財政部臺北市國││ │稅局中北稽徵所⑽│司93年3、4月份台北市營│稅局中北稽徵所⑽││ │93.5.17統一發票 │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93.5.17統一發票 ││ │明細表收件章」1 │」 │明細表收件章」1 ││ │枚 │(市調處卷二第486頁) │枚 │├──┼────────┼───────────┼────────┤│ 8 │「財政部臺北市國│偽造之「德麗興業有限公│「財政部臺北市國││ │稅局中北稽徵所⑹│司93年5、6月份台北市營│稅局中北稽徵所⑹││ │93.7.15統一發票 │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93.7.15統一發票 ││ │明細表收件章」1 │」 │明細表收件章」1 ││ │枚 │(市調處卷二第485頁) │枚 │├──┼────────┼───────────┼────────┤│ 9 │「財政部臺北市國│偽造之「德麗興業有限公│「財政部臺北市國││ │稅局中北稽徵所( │司93年7、8月份台北市營│稅局中北稽徵所( ││ │12)93.9.15統一發│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12)93.9.15統一發││ │票明細表收件章」│」 │票明細表收件章」││ │1枚 │(市調處卷二第483頁) │1枚 │├──┼────────┼───────────┼────────┤│ 10 │「財政部臺北市國│偽造之「德麗興業有限公│「財政部臺北市國││ │稅局中北稽徵所( │司93年9、10月份台北市 │稅局中北稽徵所( ││ │14) 93.11.15統一│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14) 93.11.15統一││ │發票明細表收件章│書」 │發票明細表收件章││ │」1枚 │(市調處卷二第481頁) │」1枚 │├──┼────────┼───────────┼────────┤│ 11 │「財政部臺北市國│偽造之「德麗興業有限公│「財政部臺北市國││ │稅局中北稽徵所⑹│司93年11、12月份臺北市│稅局中北稽徵所⑹││ │94.1.17統一發票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94.1.17統一發票 ││ │明細表收件章」1 │書」 │明細表收件章」1 ││ │枚 │(市調處卷二第479頁) │枚 │├──┼────────┼───────────┼────────┤│ 12 │「財政部臺北市國│偽造之「德麗興業有限公│「財政部臺北市國││ │稅局中北稽徵所( │司94年1、2月份臺北市營│稅局中北稽徵所( ││ │14)94.3.15統一發│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14)94.3.15統一發││ │票明細表收件章」│」 │票明細表收件章」││ │1枚 │(市調處卷二第477頁) │1枚 │├──┼────────┼───────────┼────────┤│ 13 │「財政部臺北市國│偽造之「德麗興業有限公│「財政部臺北市國││ │稅局中北稽徵所( │司94年3、4月份臺北市營│稅局中北稽徵所( ││ │12)94.5.16統一發│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12)94.5.16統一發││ │票明細表收件章」│」 │票明細表收件章」││ │1枚 │(市調處卷二第475頁) │1枚 │├──┼────────┼───────────┼────────┤│ 14 │「臺灣銀行民權分│偽造之「德麗興業有限公│「臺灣銀行民權分││ │行現金93.7.15收 │司93年5、6月份財政部臺│行現金93.7.15收 ││ │付拾柒No.陳信安 │北市國稅局營業稅繳款書│付拾柒No.陳信安 ││ │」1枚 │」 │」1枚 ││ │ │(市調處卷二第484頁) │ │├──┼────────┼───────────┼────────┤│ 15 │「世華聯合商業銀│偽造之「德麗興業有限公│「世華聯合商業銀││ │行光復分行93.9. │司93年7、8月份財政部臺│行光復分行93.9. ││ │15⑶收訖之章」1 │北市國稅局營業稅繳款書│15⑶收訖之章」1 ││ │枚 │」 │枚 ││ │ │(市調處卷二第482頁) │ │├──┼────────┼───────────┼────────┤│ 16 │「台北富邦商業銀│偽造之「德麗興業有限公│「台北富邦商業銀││ │行永吉分行93.11.│司93年9、10月份財政部 │行永吉分行93.11.││ │15櫃員收付章」1 │臺北市國稅局營業稅繳款│15櫃員收付章」1 ││ │枚 │書」 │枚 ││ │ │(市調處卷二第480頁) │ │├──┼────────┼───────────┼────────┤│ 17 │「台北富邦商業銀│偽造之「德麗興業有限公│「台北富邦商業銀││ │行永吉分行94.1. │司93年11、12月份財政部│行永吉分行94.1. ││ │17櫃員收付章⑷」│臺北市國稅局營業稅繳款│17櫃員收付章⑷」││ │1枚 │書」 │1枚 ││ │ │(市調處卷二第478頁) │ │├──┼────────┼───────────┼────────┤│ 18 │「世華聯合商業銀│偽造之「德麗興業有限公│「世華聯合商業銀││ │行光復分行94.3. │司94年1、2月份財政部臺│行光復分行94.3. ││ │15⑶收訖之章」1 │北市國稅局營業稅繳款書│15⑶收訖之章」1 ││ │枚 │」 │枚 ││ │ │(市調處卷二第476頁) │ │├──┼────────┼───────────┼────────┤│ 19 │「臺灣銀行民權分│偽造之「德麗興業有限公│「臺灣銀行民權分││ │行現金94.5.16收 │司94年3、4月份財政部臺│行現金94.5.16收 ││ │付拾柒No.陳信安 │北市國稅局營業稅繳款書│付拾柒No.陳信安 ││ │」1枚 │」 │」1枚 ││ │ │(市調處卷二第474頁) │ │└──┴────────┴───────────┴────────┘附表二(三)2:德麗公司┌──┬────────┬───────────┬────────┐│編號│偽造之章戳 │偽造之財務報表與文書及│偽造之印文 ││ │ │章戳所蓋用位置 │ │├──┼────────┼───────────┼────────┤│ 1 │「財政部台北市國│偽造之「德麗興業有限公│「財政部台北市國││ │稅局中北稽徵所審│司九十二年度營利事業所│稅局中北稽徵所審││ │查股93.5.25網路 │得稅結算申報書第2聯」 │查股93.5.25網路 ││ │申報資料收件章」│(市調處卷一第96之1頁 │申報資料收件章」││ │1枚 │) │1枚 ││ │ ├───────────┤ ││ │ │偽造之「德麗興業有限公│ ││ │ │司92年12月31日資產負債│ ││ │ │表」(即上開九十二年度│ ││ │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 │ │書之附件) │ ││ │ │(市調處卷一第97頁) │ │├──┼────────┼───────────┼────────┤│ 2 │「財政部台北市國│偽造之「德麗興業有限公│「財政部台北市國││ │稅局中北稽徵所審│司九十三年度營利事業所│稅局中北稽徵所審││ │查股94.5.30網路 │得稅結算申報書第2聯」 │查股94.5.30網路 ││ │申報資料收件章」│(市調處卷一第95頁) │申報資料收件章」││ │1枚 ├───────────┤1枚 ││ │ │偽造之「德麗興業有限公│ ││ │ │司93年12月31日資產負債│ ││ │ │表」(即上開九十三年度│ ││ │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 │ │書之附件) │ ││ │ │(市調處卷一第96頁) │ │├──┼────────┼───────────┼────────┤│ 3 │「財政部臺北市國│偽造之「德麗爾國際有限│「財政部臺北市國││ │稅局松山分局(13)│公司92年7、8月份台北市│稅局松山分局(13)││ │92.9.15統一發票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92.9.15統一發票 ││ │明細表收件章」1 │書」 │明細表收件章」1 ││ │枚 │(市調處卷二第490頁) │枚 │├──┼────────┼───────────┼────────┤│ 4 │「財政部臺北市國│偽造之「德麗爾國際有限│「財政部臺北市國││ │稅局松山分局⑽92│公司92年9、10月份台北 │稅局松山分局⑽92││ │.11.17統一發票明│市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11.17統一發票明││ │細表收件章」1枚 │報書」 │細表收件章」1枚 ││ │ │(市調處卷二第489頁) │ │├──┼────────┼───────────┼────────┤│ 5 │「財政部臺北市國│偽造之「德麗興業有限公│「財政部臺北市國││ │稅局中北稽徵所( │司92年11、12月份台北市│稅局中北稽徵所( ││ │14)93.1.15統一發│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14)93.1.15統一發││ │票明細表收件章」│書」 │票明細表收件章」││ │1枚 │(市調處卷二第488頁) │1枚 │├──┼────────┼───────────┼────────┤│ 6 │「財政部臺北市國│偽造之「德麗興業有限公│「財政部臺北市國││ │稅局中北稽徵所⑻│司93年1、2月份台北市營│稅局中北稽徵所⑻││ │93.3.15統一發票 │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93.3.15統一發票 ││ │明細表收件章」1 │」 │明細表收件章」1 ││ │枚 │(市調處卷二第487頁) │枚 │├──┼────────┼───────────┼────────┤│ 7 │「財政部臺北市國│偽造之「德麗興業有限公│「財政部臺北市國││ │稅局中北稽徵所⑽│司93年3、4月份台北市營│稅局中北稽徵所⑽││ │93.5.17統一發票 │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93.5.17統一發票 ││ │明細表收件章」1 │」 │明細表收件章」1 ││ │枚 │(市調處卷二第486頁) │枚 │├──┼────────┼───────────┼────────┤│ 8 │「財政部臺北市國│偽造之「德麗興業有限公│「財政部臺北市國││ │稅局中北稽徵所⑹│司93年5、6月份台北市營│稅局中北稽徵所⑹││ │93.7.15統一發票 │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93.7.15統一發票 ││ │明細表收件章」1 │」 │明細表收件章」1 ││ │枚 │(市調處卷二第485頁) │枚 │├──┼────────┼───────────┼────────┤│ 9 │「財政部臺北市國│偽造之「德麗興業有限公│「財政部臺北市國││ │稅局中北稽徵所( │司93年7、8月份台北市營│稅局中北稽徵所( ││ │12)93.9.15統一發│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12)93.9.15統一發││ │票明細表收件章」│」 │票明細表收件章」││ │1枚 │(市調處卷二第483頁) │1枚 │├──┼────────┼───────────┼────────┤│ 10 │「財政部臺北市國│偽造之「德麗興業有限公│「財政部臺北市國││ │稅局中北稽徵所( │司93年9、10月份台北市 │稅局中北稽徵所( ││ │14) 93.11.15統一│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14) 93.11.15統一││ │發票明細表收件章│書」 │發票明細表收件章││ │」1枚 │(市調處卷二第481頁) │」1枚 │├──┼────────┼───────────┼────────┤│ 11 │「財政部臺北市國│偽造之「德麗興業有限公│「財政部臺北市國││ │稅局中北稽徵所⑹│司93年11、12月份臺北市│稅局中北稽徵所⑹││ │94.1.17統一發票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94.1.17統一發票 ││ │明細表收件章」1 │書」 │明細表收件章」1 ││ │枚 │(市調處卷二第479頁) │枚 │├──┼────────┼───────────┼────────┤│ 12 │「財政部臺北市國│偽造之「德麗興業有限公│「財政部臺北市國││ │稅局中北稽徵所( │司94年1、2月份臺北市營│稅局中北稽徵所( ││ │14)94.3.15統一發│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14)94.3.15統一發││ │票明細表收件章」│」 │票明細表收件章」││ │1枚 │(市調處卷二第477頁) │1枚 │├──┼────────┼───────────┼────────┤│ 13 │「財政部臺北市國│偽造之「德麗興業有限公│「財政部臺北市國││ │稅局中北稽徵所( │司94年3、4月份臺北市營│稅局中北稽徵所( ││ │12)94.5.16統一發│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12)94.5.16統一發││ │票明細表收件章」│」 │票明細表收件章」││ │1枚 │(市調處卷二第475頁) │1枚 │├──┼────────┼───────────┼────────┤│ 14 │「財政部臺北市國│偽造之「德麗興業有限公│「財政部臺北市國││ │稅局中北稽徵所⑹│司94年5、6月份臺北市營│稅局中北稽徵所⑹││ │94.7.15統一發票 │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94.7.15統一發票 ││ │明細表收件章」1 │」 │明細表收件章」1 ││ │枚 │(市調處卷二第473頁) │枚 │├──┼────────┼───────────┼────────┤│ 15 │「臺灣銀行民權分│偽造之「德麗興業有限公│「臺灣銀行民權分││ │行現金93.7.15收 │司93年5、6月份財政部臺│行現金93.7.15收 ││ │付拾柒No.陳信安 │北市國稅局營業稅繳款書│付拾柒No.陳信安 ││ │」1枚 │」 │」1枚 ││ │ │(市調處卷二第484頁) │ │├──┼────────┼───────────┼────────┤│ 16 │「世華聯合商業銀│偽造之「德麗興業有限公│「世華聯合商業銀││ │行光復分行93.9. │司93年7、8月份財政部臺│行光復分行93.9. ││ │15⑶收訖之章」1 │北市國稅局營業稅繳款書│15⑶收訖之章」1 ││ │枚 │」 │枚 ││ │ │(市調處卷二第482頁) │ │├──┼────────┼───────────┼────────┤│ 17 │「台北富邦商業銀│偽造之「德麗興業有限公│「台北富邦商業銀││ │行永吉分行93.11.│司93年9、10月份財政部 │行永吉分行93.11.││ │15櫃員收付章」1 │臺北市國稅局營業稅繳款│15櫃員收付章」1 ││ │枚 │書」 │枚 ││ │ │(市調處卷二第480頁) │ │├──┼────────┼───────────┼────────┤│ 18 │「台北富邦商業銀│偽造之「德麗興業有限公│「台北富邦商業銀││ │行永吉分行94.1. │司93年11、12月份財政部│行永吉分行94.1. ││ │17櫃員收付章⑷」│臺北市國稅局營業稅繳款│17櫃員收付章⑷」││ │1枚 │書」 │1枚 ││ │ │(市調處卷二第478頁) │ │├──┼────────┼───────────┼────────┤│ 19 │「世華聯合商業銀│偽造之「德麗興業有限公│「世華聯合商業銀││ │行光復分行94.3. │司94年1、2月份財政部臺│行光復分行94.3. ││ │15⑶收訖之章」1 │北市國稅局營業稅繳款書│15⑶收訖之章」1 ││ │枚 │」 │枚 ││ │ │(市調處卷二第476頁) │ │├──┼────────┼───────────┼────────┤│ 20 │「臺灣銀行民權分│偽造之「德麗興業有限公│「臺灣銀行民權分││ │行現金94.5.16收 │司94年3、4月份財政部臺│行現金94.5.16收 ││ │付拾柒No.陳信安 │北市國稅局營業稅繳款書│付拾柒No.陳信安 ││ │」1枚 │」 │」1枚 ││ │ │(市調處卷二第474頁) │ │└──┴────────┴───────────┴────────┘附表二(四)1:人本公司┌──┬────────┬───────────┬────────┐│編號│ 偽造之章戳 │偽造之財務報表與文書及│ 偽造之印文 ││ │ │章戳所蓋用位置 │ │├──┼────────┼───────────┼────────┤│ 1 │「財政部台北市國│偽造之「人本生物科技有│「財政部台北市國││ │稅局松山稽徵所審│限公司九十一年度營利事│稅局松山稽徵所審││ │查股92.5.29網路 │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第二│查股92.5.29網路 ││ │申報資料收件章」│聯」共3紙 │申報資料收件章」││ │1枚 │(市調處卷三第1050頁)│共3枚 ││ │ ├───────────┼────────││ │ │偽造之「人本生物科技有│「財政部台北市國││ │ │限公司91年12月31日資產│稅局松山稽徵所審││ │ │負債表第二聯」(即上開│查股92.5.29網路 ││ │ │九十一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申報資料收件章」││ │ │稅結算申報書之附件)共│共3枚 ││ │ │3紙 │ ││ │ │(市調處卷三第1051頁)│ │├──┼────────┼───────────┼────────┤│ 2 │「財政部台北市國│偽造之「人本生物科技有│「財政部台北市國││ │稅局松山稽徵所審│限公司九十二年度營利事│稅局松山稽徵所審││ │查股93.5.27網路 │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第二│查股93.5.27網路 ││ │申報資料收件章」│聯」共3紙 │申報資料收件章」││ │1枚 │(市調處卷三第1052頁)│共3枚 ││ │ ├───────────┼────────││ │ │偽造之「人本生物科技有│「財政部台北市國││ │ │限公司92年12月31日資產│稅局松山稽徵所審││ │ │負債表第二聯」(即上開│查股93.5.27網路 ││ │ │九十二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申報資料收件章」││ │ │稅結算申報書之附件)共│共3枚 ││ │ │3紙 │ ││ │ │(市調處卷三第1053頁)│ │├──┼────────┼───────────┼────────┤│ 3 │「財政部台北市國│偽造之「人本實業有限公│「財政部台北市國││ │稅局中南稽徵所陳│司九十三年度營利事業所│稅局中南稽徵所陳││ │美英94.5.30申報 │得稅結算申報書第二聯」│美英94.5.30申報 ││ │資料收件章」1枚 │共3紙 │資料收件章」共3 ││ │ │(市調處卷三第1054頁)│枚 ││ │ ├───────────┼────────││ │ │偽造之「人本實業有限公│「財政部台北市國││ │ │司93年12月31日資產負債│稅局中南稽徵所陳││ │ │表第二聯」(即上開九十│美英94.5.30申報 ││ │ │三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資料收件章」共3 ││ │ │算申報書之附件)共3紙 │枚 ││ │ │(市調處卷三第1055頁)│ │├──┼────────┼───────────┼────────┤│ 4 │「財政部臺北市國│偽造之「人本生物科技有│「財政部臺北市國││ │稅局松山分局⑹92│限公司92年1、2月份台北│稅局松山分局⑹92││ │.3.17統一發票明 │市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3.17統一發票明 ││ │細表收件章」1枚 │報書」共3紙 │細表收件章」共3 ││ │ │(市調處卷三第1056頁)│枚 │├──┼────────┼───────────┼────────┤│ 5 │「財政部臺北市國│偽造之「人本生物科技有│「財政部臺北市國││ │稅局松山分局(14)│限公司92年3、4月份台北│稅局松山分局(14)││ │92.5.15統一發票 │市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92.5.15統一發票 ││ │明細表收件章」1 │報書」共2紙 │明細表收件章」共││ │枚 │(市調處卷三第1057頁)│2枚 │├──┼────────┼───────────┼────────││ 6 │「財政部臺北市國│偽造之「人本生物科技有│「財政部臺北市國││ │稅局松山分局⑽92│限公司92年5、6月份台北│稅局松山分局⑽92││ │.7.15統一發票明 │市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7.15統一發票明 ││ │細表收件章」1枚 │報書」共2紙 │細表收件章」共2 ││ │ │(市調處卷三第1058頁)│枚 │├──┼────────┼───────────┼────────││ 7 │「財政部臺北市國│偽造之「人本生物科技有│「財政部臺北市國││ │稅局松山分局⑸92│限公司92年7、8月份台北│稅局松山分局⑸92││ │.9.15統一發票明 │市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9.15統一發票明 ││ │細表收件章」1枚 │報書」共2紙 │細表收件章」共2 ││ │ │(市調處卷三第1059頁)│枚 │├──┼────────┼───────────┼────────││ 8 │「財政部臺北市國│偽造之之「人本生物科技│「財政部臺北市國││ │稅局松山分局(12)│有限公司92年9、10月份 │稅局松山分局(12)││ │92.11.17統一發票│台北市營業人銷售額與稅│92.11.17統一發票││ │明細表收件章」1 │額申報書」共2紙 │明細表收件章」共││ │枚 │(市調處卷三第1060頁)│2枚 │├──┼────────┼───────────┼────────││ 9 │「財政部臺北市國│偽造之「人本生物科技有│「財政部臺北市國││ │稅局松山分局⑸93│限公司92年11、12月份台│稅局松山分局⑸93││ │.1.15統一發票明 │北市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1.15統一發票明 ││ │細表收件章」1枚 │申報書」共2紙 │細表收件章」共2 ││ │ │(市調處卷三第1061頁)│枚 │├──┼────────┼───────────┼────────││ 10 │「財政部臺北市國│偽造之「人本生物科技有│「財政部臺北市國││ │稅局松山分局(14)│限公司93年1、2月份台北│稅局松山分局(14)││ │93.3.15統一發票 │市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93.3.15統一發票 ││ │明細表收件章」1 │報書」共2紙 │明細表收件章」共││ │枚 │(市調處卷三第1062頁)│2枚 │├──┼────────┼───────────┼────────││ 11 │「財政部臺北市國│偽造之「人本生物科技有│「財政部臺北市國││ │稅局松山分局(12)│限公司93年3、4月份台北│稅局松山分局(12)││ │93.5.17統一發票 │市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93.5.17統一發票 ││ │明細表收件章」1 │報書」共2紙 │明細表收件章」共││ │枚 │(市調處卷三第1063頁)│2枚 │├──┼────────┼───────────┼────────││ 12 │「財政部臺北市國│偽造之「人本生物科技有│「財政部臺北市國││ │稅局松山分局⑸93│限公司93年5、6月份台北│稅局松山分局⑸93││ │.7.15統一發票明 │市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7.15統一發票明 ││ │細表收件章」1枚 │報書」共2紙 │細表收件章」共2 ││ │ │(市調處卷三第1064頁)│枚 │├──┼────────┼───────────┼────────││ 13 │「財政部臺北市國│偽造之「人本生物科技有│「財政部臺北市國││ │稅局松山分局⑽93│限公司93年7、8月份台北│稅局松山分局⑽93││ │.9.15統一發票明 │市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9.15統一發票明 ││ │細表收件章」1枚 │報書」共2紙 │細表收件章」共2 ││ │ │(市調處卷三第1065頁)│枚 │├──┼────────┼───────────┼────────││ 14 │「財政部臺北市國│偽造之「人本實業有限公│「財政部臺北市國││ │稅局松山分局⑵93│司93年9、10月份台北市 │稅局松山分局⑵93││ │.11.15統一發票明│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11.15統一發票明││ │細表收件章」1枚 │書」共2紙 │細表收件章」共2 ││ │ │(市調處卷三第1066頁)│枚 │├──┼────────┼───────────┼────────││ 15 │「財政部臺北市國│偽造之「人本實業有限公│「財政部臺北市國││ │稅局松山分局(14)│司93年11、12月份台北市│稅局松山分局(14)││ │94.1.17統一發票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94.1.17統一發票 ││ │明細表收件章」1 │書」共2紙 │明細表收件章」共││ │枚 │(市調處卷三第1067頁)│2枚 │├──┼────────┼───────────┼────────││ 16 │「財政部臺北市國│偽造之「人本實業有限公│「財政部臺北市國││ │稅局松山分局⑹94│司94年1、2月份台北市營│稅局松山分局⑹94││ │.3.15統一發票明 │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3.15統一發票明 ││ │細表收件章」1枚 │」共2紙 │細表收件章」共2 ││ │ │(市調處卷一第257頁) │枚 │├──┼────────┼───────────┼────────││ 17 │「財政部臺北市國│偽造之「人本實業有限公│「財政部臺北市國││ │稅局中南稽徵所⑵│司94年3、4月份台北市營│稅局中南稽徵所⑵││ │94.5.16統一發票 │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94.5.16統一發票 ││ │明細表收件章」1 │」共2紙 │明細表收件章」共││ │枚 │(市調處卷一第258頁) │2枚 │└──┴────────┴───────────┴────────┘附表二(四)2:人本公司┌──┬────────┬───────────┬────────┐│編號│ 偽造之章戳 │偽造之財務報表與文書及│ 偽造之印文 ││ │ │章戳所蓋用位置 │ │├──┼────────┼───────────┼────────┤│ 1 │「財政部台北市國│偽造之「人本生物科技有│「財政部台北市國││ │稅局松山稽徵所審│限公司九十一年度營利事│稅局松山稽徵所審││ │查股92.5.29網路 │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第二│查股92.5.29網路 ││ │申報資料收件章」│聯」共3紙 │申報資料收件章」││ │1枚 │(市調處卷三第1050頁)│共3枚 ││ │ ├───────────┼────────││ │ │偽造之「人本生物科技有│「財政部台北市國││ │ │限公司91年12月31日資產│稅局松山稽徵所審││ │ │負債表第二聯」(即上開│查股92.5.29網路 ││ │ │九十一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申報資料收件章」││ │ │稅結算申報書之附件)共│共3枚 ││ │ │3紙 │ ││ │ │(市調處卷三第1051頁)│ │├──┼────────┼───────────┼────────┤│ 2 │「財政部台北市國│偽造之「人本生物科技有│「財政部台北市國││ │稅局松山稽徵所審│限公司九十二年度營利事│稅局松山稽徵所審││ │查股93.5.27網路 │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第二│查股93.5.27網路 ││ │申報資料收件章」│聯」共3紙 │申報資料收件章」││ │1枚 │(市調處卷三第1052頁)│共3枚 ││ │ ├───────────┼────────││ │ │偽造之「人本生物科技有│「財政部台北市國││ │ │限公司92年12月31日資產│稅局松山稽徵所審││ │ │負債表第二聯」(即上開│查股93.5.27網路 ││ │ │九十二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申報資料收件章」││ │ │稅結算申報書之附件)共│共3枚 ││ │ │3紙 │ ││ │ │(市調處卷三第1053頁)│ │├──┼────────┼───────────┼────────┤│ 3 │「財政部台北市國│偽造之「人本實業有限公│「財政部台北市國││ │稅局中南稽徵所陳│司九十三年度營利事業所│稅局中南稽徵所陳││ │美英94.5.30申報 │得稅結算申報書第二聯」│美英94.5.30申報 ││ │資料收件章」1枚 │共3紙 │資料收件章」共3 ││ │ │(市調處卷三第1054頁)│枚 ││ │ ├───────────┼────────││ │ │偽造之「人本實業有限公│「財政部台北市國││ │ │司93年12月31日資產負債│稅局中南稽徵所陳││ │ │表第二聯」(即上開九十│美英94.5.30申報 ││ │ │三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資料收件章」共3 ││ │ │算申報書之附件)共3紙 │枚 ││ │ │(市調處卷三第1055頁)│ │├──┼────────┼───────────┼────────┤│ 4 │「財政部臺北市國│偽造之「人本生物科技有│「財政部臺北市國││ │稅局松山分局⑹92│限公司92年1、2月份台北│稅局松山分局⑹92││ │.3.17統一發票明 │市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3.17統一發票明 ││ │細表收件章」1枚 │報書」共3紙 │細表收件章」共3 ││ │ │(市調處卷三第1056頁)│枚 │├──┼────────┼───────────┼────────┤│ 5 │「財政部臺北市國│偽造之「人本生物科技有│「財政部臺北市國││ │稅局松山分局(14)│限公司92年3、4月份台北│稅局松山分局(14)││ │92.5.15統一發票 │市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92.5.15統一發票 ││ │明細表收件章」1 │報書」共2紙 │明細表收件章」共││ │枚 │(市調處卷三第1057頁)│2枚 │├──┼────────┼───────────┼────────││ 6 │「財政部臺北市國│偽造之「人本生物科技有│「財政部臺北市國││ │稅局松山分局⑽92│限公司92年5、6月份台北│稅局松山分局⑽92││ │.7.15統一發票明 │市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7.15統一發票明 ││ │細表收件章」1枚 │報書」共2紙 │細表收件章」共2 ││ │ │(市調處卷三第1058頁)│枚 │├──┼────────┼───────────┼────────││ 7 │「財政部臺北市國│偽造之「人本生物科技有│「財政部臺北市國││ │稅局松山分局⑸92│限公司92年7、8月份台北│稅局松山分局⑸92││ │.9.15統一發票明 │市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9.15統一發票明 ││ │細表收件章」1枚 │報書」共2紙 │細表收件章」共2 ││ │ │(市調處卷三第1059頁)│枚 │├──┼────────┼───────────┼────────││ 8 │「財政部臺北市國│偽造之之「人本生物科技│「財政部臺北市國││ │稅局松山分局(12)│有限公司92年9、10月份 │稅局松山分局(12)││ │92.11.17統一發票│台北市營業人銷售額與稅│92.11.17統一發票││ │明細表收件章」1 │額申報書」共2紙 │明細表收件章」共││ │枚 │(市調處卷三第1060頁)│2枚 │├──┼────────┼───────────┼────────││ 9 │「財政部臺北市國│偽造之「人本生物科技有│「財政部臺北市國││ │稅局松山分局⑸93│限公司92年11、12月份台│稅局松山分局⑸93││ │.1.15統一發票明 │北市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1.15統一發票明 ││ │細表收件章」1枚 │申報書」共2紙 │細表收件章」共2 ││ │ │(市調處卷三第1061頁)│枚 │├──┼────────┼───────────┼────────││ 10 │「財政部臺北市國│偽造之「人本生物科技有│「財政部臺北市國││ │稅局松山分局(14)│限公司93年1、2月份台北│稅局松山分局(14)││ │93.3.15統一發票 │市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93.3.15統一發票 ││ │明細表收件章」1 │報書」共2紙 │明細表收件章」共││ │枚 │(市調處卷三第1062頁)│2枚 │├──┼────────┼───────────┼────────││ 11 │「財政部臺北市國│偽造之「人本生物科技有│「財政部臺北市國││ │稅局松山分局(12)│限公司93年3、4月份台北│稅局松山分局(12)││ │93.5.17統一發票 │市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93.5.17統一發票 ││ │明細表收件章」1 │報書」共2紙 │明細表收件章」共││ │枚 │(市調處卷三第1063頁)│2枚 │├──┼────────┼───────────┼────────││ 12 │「財政部臺北市國│偽造之「人本生物科技有│「財政部臺北市國││ │稅局松山分局⑸93│限公司93年5、6月份台北│稅局松山分局⑸93││ │.7.15統一發票明 │市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7.15統一發票明 ││ │細表收件章」1枚 │報書」共2紙 │細表收件章」共2 ││ │ │(市調處卷三第1064頁)│枚 │├──┼────────┼───────────┼────────││ 13 │「財政部臺北市國│偽造之「人本生物科技有│「財政部臺北市國││ │稅局松山分局⑽93│限公司93年7、8月份台北│稅局松山分局⑽93││ │.9.15統一發票明 │市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9.15統一發票明 ││ │細表收件章」1枚 │報書」共2紙 │細表收件章」共2 ││ │ │(市調處卷三第1065頁)│枚 │├──┼────────┼───────────┼────────││ 14 │「財政部臺北市國│偽造之「人本實業有限公│「財政部臺北市國││ │稅局松山分局⑵93│司93年9、10月份台北市 │稅局松山分局⑵93││ │.11.15統一發票明│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11.15統一發票明││ │細表收件章」1枚 │書」共2紙 │細表收件章」共2 ││ │ │(市調處卷三第1066頁)│枚 │├──┼────────┼───────────┼────────││ 15 │「財政部臺北市國│偽造之「人本實業有限公│「財政部臺北市國││ │稅局松山分局(14)│司93年11、12月份台北市│稅局松山分局(14)││ │94.1.17統一發票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94.1.17統一發票 ││ │明細表收件章」1 │書」共2紙 │明細表收件章」共││ │枚 │(市調處卷三第1067頁)│2枚 │├──┼────────┼───────────┼────────││ 16 │「財政部臺北市國│偽造之「人本實業有限公│「財政部臺北市國││ │稅局松山分局⑹94│司94年1、2月份台北市營│稅局松山分局⑹94││ │.3.15統一發票明 │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3.15統一發票明 ││ │細表收件章」1枚 │」共2紙 │細表收件章」共2 ││ │ │(市調處卷一第257頁) │枚 │├──┼────────┼───────────┼────────││ 17 │「財政部臺北市國│偽造之「人本實業有限公│「財政部臺北市國││ │稅局中南稽徵所⑵│司94年3、4月份台北市營│稅局中南稽徵所⑵││ │94.5.16統一發票 │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94.5.16統一發票 ││ │明細表收件章」1 │」共2紙 │明細表收件章」共││ │枚 │(市調處卷一第258頁) │2枚 │├──┼────────┼───────────┼────────││ 18 │「財政部臺北市國│偽造之「人本實業有限公│「財政部臺北市國││ │稅局中南稽徵所⑸│司94年5、6月份台北市營│稅局中南稽徵所⑸││ │94.7.15統一發票 │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94.7.15統一發票 ││ │明細表收件章」1 │」共2紙 │明細表收件章」共││ │枚 │(市調處卷一第259頁) │2枚 │└──┴────────┴───────────┴────────┘附表二(四)3:人本公司┌──┬────────┬───────────┬────────┐│編號│ 偽造之章戳 │偽造之財務報表與文書及│ 偽造之印文 ││ │ │章戳所蓋用位置 │ │├──┼────────┼───────────┼────────┤│ 1 │「財政部台北市國│偽造之「人本生物科技有│「財政部台北市國││ │稅局松山稽徵所審│限公司九十一年度營利事│稅局松山稽徵所審││ │查股92.5.29網路 │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第二│查股92.5.29網路 ││ │申報資料收件章」│聯」共3紙 │申報資料收件章」││ │1枚 │(市調處卷三第1050頁)│共3枚 ││ │ ├───────────┼────────││ │ │偽造之「人本生物科技有│「財政部台北市國││ │ │限公司91年12月31日資產│稅局松山稽徵所審││ │ │負債表第二聯」(即上開│查股92.5.29網路 ││ │ │九十一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申報資料收件章」││ │ │稅結算申報書之附件)共│共3枚 ││ │ │3紙 │ ││ │ │(市調處卷三第1051頁)│ │├──┼────────┼───────────┼────────┤│ 2 │「財政部台北市國│偽造之「人本生物科技有│「財政部台北市國││ │稅局松山稽徵所審│限公司九十二年度營利事│稅局松山稽徵所審││ │查股93.5.27網路 │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第二│查股93.5.27網路 ││ │申報資料收件章」│聯」共3紙 │申報資料收件章」││ │1枚 │(市調處卷三第1052頁)│共3枚 ││ │ ├───────────┼────────││ │ │偽造之「人本生物科技有│「財政部台北市國││ │ │限公司92年12月31日資產│稅局松山稽徵所審││ │ │負債表第二聯」(即上開│查股93.5.27網路 ││ │ │九十二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申報資料收件章」││ │ │稅結算申報書之附件)共│共3枚 ││ │ │3紙 │ ││ │ │(市調處卷三第1053頁)│ │├──┼────────┼───────────┼────────┤│ 3 │「財政部台北市國│偽造之「人本實業有限公│「財政部台北市國││ │稅局中南稽徵所陳│司九十三年度營利事業所│稅局中南稽徵所陳││ │美英94.5.30申報 │得稅結算申報書第二聯」│美英94.5.30申報 ││ │資料收件章」1枚 │共3紙 │資料收件章」共3 ││ │ │(市調處卷三第1054頁)│枚 ││ │ ├───────────┼────────││ │ │偽造之「人本實業有限公│「財政部台北市國││ │ │司93年12月31日資產負債│稅局中南稽徵所陳││ │ │表第二聯」(即上開九十│美英94.5.30申報 ││ │ │三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資料收件章」共3 ││ │ │算申報書之附件)共3紙 │枚 ││ │ │(市調處卷三第1055頁)│ │├──┼────────┼───────────┼────────┤│ 4 │「財政部臺北市國│偽造之「人本生物科技有│「財政部臺北市國││ │稅局松山分局⑹92│限公司92年1、2月份台北│稅局松山分局⑹92││ │.3.17統一發票明 │市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3.17統一發票明 ││ │細表收件章」1枚 │報書」共3紙 │細表收件章」共3 ││ │ │(市調處卷三第1056頁)│枚 │└──┴────────┴───────────┴────────┘附表二(四)4:人本公司┌──┬────────┬───────────┬────────┐│編號│ 偽造之章戳 │偽造之財務報表與文書及│ 偽造之印文 ││ │ │章戳所蓋用位置 │ │├──┼────────┼───────────┼────────┤│ 1 │「財政部臺北市國│偽造之「人本實業有限公│「財政部臺北市國││ │稅局中南稽徵所⑸│司94年7、8月份臺北市營│稅局中南稽徵所⑸││ │94.9.15統一發票 │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94.9.15統一發票 ││ │明細表收件章」1 │」1紙 │明細表收件章」1 ││ │枚 │(市調處卷三第1071頁)│枚 │├──┼────────┼───────────┼────────┤│ 2 │「財政部臺北市國│偽造之「人本實業有限公│「財政部臺北市國││ │稅局中北稽徵所 │司94年9、10月份臺北市 │稅局中北稽徵所 ││ │(14)94.11.15統一│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14)94.11.15統一││ │發票明細表收件章│書」1紙 │發票明細表收件章││ │」1枚 │(市調處卷三第1072頁)│」1枚 │├──┼────────┼───────────┼────────┤│ 3 │「財政部臺北市國│偽造之「人本實業有限公│「財政部臺北市國││ │稅局中南稽徵所⑵│司94年11、12月份臺北市│稅局中南稽徵所⑵││ │95.1.16統一發票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95.1.16統一發票 ││ │明細表收件章」1 │書」1紙 │明細表收件章」1 ││ │枚 │(市調處卷三第1073頁)│枚 │└──┴────────┴───────────┴────────┘附表二(五)1:快樂年公司┌──┬────────┬───────────┬────────┐│編號│ 偽造之章戳 │偽造之財務報表與文書及│ 偽造之印文 ││ │ │章戳所蓋用位置 │ │├──┼────────┼───────────┼────────┤│ 1 │「財政部台灣省北│偽造之「快樂年有限公司│「財政部台灣省北││ │區國稅局台北縣分│九十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區國稅局台北縣分││ │局91.5.31營利事 │結算申報書第2聯」 │局91.5.31營利事 ││ │業所得稅收件章」│(市調處卷三第1150頁)│業所得稅收件章」││ │1枚 │ │1枚 ││ │ ├───────────┼────────┤│ │ │偽造之「快樂年有限公司│「財政部台灣省北││ │ │90年12月31日資產負債表│區國稅局台北縣分││ │ │第2聯」(即上開九十年 │局91.5.31營利事 ││ │ │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業所得稅收件章」││ │ │報書之附件) │1枚 ││ │ │(市調處卷三第1151頁)│ ││ │ │ │ │├──┼────────┼───────────┼────────┤│ 2 │「財政部台灣省北│偽造之「快樂年有限公司│「財政部台灣省北││ │區國稅局三重稽徵│九十一年度營利事業所得│區國稅局三重稽徵││ │所92.5.26營利事 │稅結算申報書第2聯」 │所92.5.26營利事 ││ │業所得稅收件章 │ │業所得稅收件章 ││ │(15)」1枚 │(市調處卷三第1148頁)│(15)」1枚 ││ │ ├───────────┼────────┤│ │ │偽造之「快樂年有限公司│「財政部台灣省北││ │ │91年12月31日資產負債表│區國稅局三重稽徵││ │ │第2聯」(即上開九十一 │所92.5.26營利事 ││ │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業所得稅收件章 ││ │ │申報書之附件) │(15)」1枚 ││ │ │(市調處卷三第1149頁)│ │├──┼────────┼───────────┼────────┤│ 3 │「財政部台灣省北│偽造之「快樂年有限公司│「財政部台灣省北││ │區國稅局三重稽徵│九十二年度營利事業所得│區國稅局三重稽徵││ │所93.5.25營利事 │稅結算申報書第2聯」 │所93.5.25營利事 ││ │業所得稅收件章 │ │業所得稅收件章 ││ │⑻」1枚 │(市調處卷三第1146頁)│⑻」1枚 ││ │ ├───────────┼────────┤│ │ │偽造之「快樂年有限公司│「財政部台灣省北││ │ │92年12月31日資產負債表│區國稅局三重稽徵││ │ │第2聯」(即上開九十二 │所93.5.25營利事 ││ │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業所得稅收件章 ││ │ │申報書之附件) │⑻」1枚 ││ │ │(市調處卷三第1147頁)│ │├──┼────────┼───────────┼────────┤│ 4 │「財政部臺北市國│偽造之「快樂年有限公司│「財政部臺北市國││ │稅局大同稽徵所營│九十三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局大同稽徵所營││ │所稅股94.5.27網 │稅結算申報書第2聯」 │所稅股94.5.27網 ││ │路申報資料收件章│ │路申報資料收件章││ │」1枚 │(市調處卷三第1144頁)│」1枚 ││ │ ├───────────┼────────┤│ │ │偽造之「快樂年有限公司│「財政部臺北市國││ │ │93年12月31日資產負債表│稅局大同稽徵所營││ │ │第2聯」(即上開九十三 │所稅股94.5.27網 ││ │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路申報資料收件章││ │ │申報書之附件) │」1枚 ││ │ │(市調處卷三第1145頁)│ │├──┼────────┼───────────┼────────┤│ 5 │「財政部臺灣省北│偽造之「快樂年有限公司│「財政部臺灣省北││ │區國稅局三重稽徵│93年1、2月份財政部臺灣│區國稅局三重稽徵││ │所(12)93.3.15營 │省北區國稅局營業人銷售│所(12)93.3.15營 ││ │業稅媒體申報收件│額與稅額申報書」 │業稅媒體申報收件││ │專用章」1枚 │(市調處卷三第1152頁)│專用章」1枚 │├──┼────────┼───────────┼────────┤│ 6 │「財政部臺灣省北│偽造之「快樂年有限公司│「財政部臺灣省北││ │區國稅局三重稽徵│93年3、4月份財政部臺灣│區國稅局三重稽徵││ │所(11)93.5.17營 │省北區國稅局營業人銷售│所(11)93.5.17營 ││ │業稅媒體申報收件│額與稅額申報書」 │業稅媒體申報收件││ │專用章」1枚 │ (市調處卷三第1153頁 │專用章」1枚 ││ │ │ ) │ │├──┼────────┼───────────┼────────┤│ 7 │「財政部臺灣省北│偽造之「快樂年有限公司│「財政部臺灣省北││ │區國稅局三重稽徵│93年5、6月份財政部臺灣│區國稅局三重稽徵││ │所(14)93.7.15營 │省北區國稅局營業人銷售│所(14)93.7.15營 ││ │業稅媒體申報收件│額與稅額申報書」 │業稅媒體申報收件││ │專用章」1枚 │(市調處卷三第1154頁)│專用章」1枚 │├──┼────────┼───────────┼────────┤│ 8 │「財政部臺灣省北│偽造之「快樂年有限公司│「財政部臺灣省北││ │區國稅局三重稽徵│93年7、8月份財政部臺灣│區國稅局三重稽徵││ │所(12)93.9.15營 │省北區國稅局營業人銷售│所(12)93.9.15營 ││ │業稅媒體申報收件│額與稅額申報書」 │業稅媒體申報收件││ │專用章」1枚 │(市調處卷三第1155頁)│專用章」1枚 │├──┼────────┼───────────┼────────┤│ 9 │「財政部臺灣省北│偽造之「快樂年有限公司│「財政部臺灣省北││ │區國稅局三重稽徵│93年9、10月份財政部臺 │區國稅局三重稽徵││ │所⑵93.11.15營業│灣省北區國稅局營業人銷│所⑵93.11.15營業││ │稅媒體申報收件專│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稅媒體申報收件專││ │用章」1枚 │(市調處卷三第1156頁)│用章」1枚 │├──┼────────┼───────────┼────────┤│ 10 │「財政部臺灣省北│偽造之「快樂年有限公司│「財政部臺灣省北││ │區國稅局三重稽徵│93年11、12月份財政部臺│區國稅局三重稽徵││ │所(14)94.1.17營 │灣省北區國稅局營業人銷│所(14)94.1.17營 ││ │業稅媒體申報收件│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業稅媒體申報收件││ │專用章」1枚 │(市調處卷三第1157頁)│專用章」1枚 │├──┼────────┼───────────┼────────┤│ 11 │「財政部臺灣省北│偽造之「快樂年有限公司│「財政部臺灣省北││ │區國稅局三重稽徵│94年1、2月份財政部臺灣│區國稅局三重稽徵││ │所⑹94.3.15營業 │省北區國稅局營業人銷售│所⑹94.3.15營業 ││ │稅媒體申報收件專│額與稅額申報書」 │稅媒體申報收件專││ │用章」1枚 │(市調處卷一第271頁) │用章」1枚 │├──┼────────┼───────────┼────────┤│ 12 │「財政部臺灣省北│偽造之「快樂年有限公司│「財政部臺灣省北││ │區國稅局三重稽徵│94年3、4月份財政部臺灣│區國稅局三重稽徵││ │所(14)94.5.16營 │省北區國稅局營業人銷售│所(14)94.5.16營 ││ │業稅媒體申報收件│額與稅額申報書」 │業稅媒體申報收件││ │專用章」1枚 │(市調處卷一第272頁) │專用章」1枚 │└──┴────────┴───────────┴────────┘附表二(五)2:快樂年公司┌──┬────────┬───────────┬────────┐│編號│ 偽造之章戳 │偽造之財務報表與文書及│ 偽造之印文 ││ │ │章戳所蓋用位置 │ │├──┼────────┼───────────┼────────┤│ 1 │「財政部台灣省北│偽造之「快樂年有限公司│「財政部台灣省北││ │區國稅局台北縣分│九十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區國稅局台北縣分││ │局91.5.31營利事 │結算申報書第2聯」 │局91.5.31營利事 ││ │業所得稅收件章」│ │業所得稅收件章」││ │1枚 │(市調處卷三第1150頁)│1枚 ││ │ ├───────────┼────────┤│ │ │偽造之「快樂年有限公司│「財政部台灣省北││ │ │90年12月31日資產負債表│區國稅局台北縣分││ │ │第2聯」(即上開九十年 │局91.5.31營利事 ││ │ │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業所得稅收件章」││ │ │報書之附件) │1枚 ││ │ │(市調處卷三第1151頁)│ │├──┼────────┼───────────┼────────┤│ 2 │「財政部台灣省北│偽造之「快樂年有限公司│「財政部台灣省北││ │區國稅局三重稽徵│九十一年度營利事業所得│區國稅局三重稽徵││ │所92.5.26營利事 │稅結算申報書第2聯」 │所92.5.26營利事 ││ │業所得稅收件章 │ │業所得稅收件章 ││ │(15)」1枚 │(市調處卷三第1148頁)│(15)」1枚 ││ │ ├───────────┼────────┤│ │ │偽造之「快樂年有限公司│「財政部台灣省北││ │ │91年12月31日資產負債表│區國稅局三重稽徵││ │ │第2聯」(即上開九十一 │所92.5.26營利事 ││ │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業所得稅收件章 ││ │ │申報書之附件) │(15)」1枚 ││ │ │(市調處卷三第1149頁)│ │├──┼────────┼───────────┼────────┤│ 3 │「財政部台灣省北│偽造之「快樂年有限公司│「財政部台灣省北││ │區國稅局三重稽徵│九十二年度營利事業所得│區國稅局三重稽徵││ │所93.5.25營利事 │稅結算申報書第2聯」 │所93.5.25營利事 ││ │業所得稅收件章 │ │業所得稅收件章 ││ │⑻」1枚 │(市調處卷三第1146頁)│⑻」1枚 ││ │ ├───────────┼────────┤│ │ │偽造之「快樂年有限公司│「財政部台灣省北││ │ │92年12月31日資產負債表│區國稅局三重稽徵││ │ │第2聯」(即上開九十二 │所93.5.25營利事 ││ │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業所得稅收件章 ││ │ │申報書之附件) │⑻」1枚 ││ │ │(市調處卷三第1147頁)│ │├──┼────────┼───────────┼────────┤│ 4 │「財政部臺北市國│偽造之「快樂年有限公司│「財政部臺北市國││ │稅局大同稽徵所營│九十三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局大同稽徵所營││ │所稅股94.5.27網 │稅結算申報書第2聯」 │所稅股94.5.27網 ││ │路申報資料收件章│ │路申報資料收件章││ │」1枚 │(市調處卷三第1144頁)│」1枚 ││ │ ├───────────┼────────┤│ │ │偽造之「快樂年有限公司│「財政部臺北市國││ │ │93年12月31日資產負債表│稅局大同稽徵所營││ │ │第2聯」(即上開九十三 │所稅股94.5.27網 ││ │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路申報資料收件章││ │ │申報書之附件) │」1枚 ││ │ │ (市調處卷三第1145頁 │ ││ │ │ ) │ │├──┼────────┼───────────┼────────┤│ 5 │「財政部臺灣省北│偽造之「快樂年有限公司│「財政部臺灣省北││ │區國稅局三重稽徵│93年1、2月份財政部臺灣│區國稅局三重稽徵││ │所(12)93.3.15營 │省北區國稅局營業人銷售│所(12)93.3.15營 ││ │業稅媒體申報收件│額與稅額申報書」 │業稅媒體申報收件││ │專用章」1枚 │(市調處卷三第1152頁)│專用章」1枚 │├──┼────────┼───────────┼────────┤│ 6 │「財政部臺灣省北│偽造之「快樂年有限公司│「財政部臺灣省北││ │區國稅局三重稽徵│93年3、4月份財政部臺灣│區國稅局三重稽徵││ │所(11)93.5.17營 │省北區國稅局營業人銷售│所(11)93.5.17營 ││ │業稅媒體申報收件│額與稅額申報書」 │業稅媒體申報收件││ │專用章」1枚 │(市調處卷三第1153頁)│專用章」1枚 │├──┼────────┼───────────┼────────┤│ 7 │「財政部臺灣省北│偽造之「快樂年有限公司│「財政部臺灣省北││ │區國稅局三重稽徵│93年5、6月份財政部臺灣│區國稅局三重稽徵││ │所(14)93.7.15營 │省北區國稅局營業人銷售│所(14)93.7.15營 ││ │業稅媒體申報收件│額與稅額申報書」 │業稅媒體申報收件││ │專用章」1枚 │(市調處卷三第1154頁)│專用章」1枚 │├──┼────────┼───────────┼────────┤│ 8 │「財政部臺灣省北│偽造之「快樂年有限公司│「財政部臺灣省北││ │區國稅局三重稽徵│93年7、8月份財政部臺灣│區國稅局三重稽徵││ │所(12)93.9.15營 │省北區國稅局營業人銷售│所(12)93.9.15營 ││ │業稅媒體申報收件│額與稅額申報書」 │業稅媒體申報收件││ │專用章」1枚 │(市調處卷三第1155頁)│專用章」1枚 │├──┼────────┼───────────┼────────┤│ 9 │「財政部臺灣省北│偽造之「快樂年有限公司│「財政部臺灣省北││ │區國稅局三重稽徵│93年9、10月份財政部臺 │區國稅局三重稽徵││ │所⑵93.11.15營業│灣省北區國稅局營業人銷│所⑵93.11.15營業││ │稅媒體申報收件專│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稅媒體申報收件專││ │用章」1枚 │(市調處卷三第1156頁)│用章」1枚 │├──┼────────┼───────────┼────────┤│ 10 │「財政部臺灣省北│偽造之「快樂年有限公司│「財政部臺灣省北││ │區國稅局三重稽徵│93年11、12月份財政部臺│區國稅局三重稽徵││ │所(14)94.1.17營 │灣省北區國稅局營業人銷│所(14)94.1.17營 ││ │業稅媒體申報收件│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業稅媒體申報收件││ │專用章」1枚 │(市調處卷三第1157頁)│專用章」1枚 │├──┼────────┼───────────┼────────┤│ 11 │「財政部臺灣省北│偽造之「快樂年有限公司│「財政部臺灣省北││ │區國稅局三重稽徵│94年1、2月份財政部臺灣│區國稅局三重稽徵││ │所⑹94.3.15營業 │省北區國稅局營業人銷售│所⑹94.3.15營業 ││ │稅媒體申報收件專│額與稅額申報書」 │稅媒體申報收件專││ │用章」1枚 │(市調處卷一第271頁) │用章」1枚 │├──┼────────┼───────────┼────────┤│ 12 │「財政部臺灣省北│偽造之「快樂年有限公司│「財政部臺灣省北││ │區國稅局三重稽徵│94年3、4月份財政部臺灣│區國稅局三重稽徵││ │所(14)94.5.16營 │省北區國稅局營業人銷售│所(14)94.5.16營 ││ │業稅媒體申報收件│額與稅額申報書」 │業稅媒體申報收件││ │專用章」1枚 │(市調處卷一第272頁) │專用章」1枚 │├──┼────────┼───────────┼────────┤│ 13 │「財政部臺北市國│偽造之「快樂年有限公司│「財政部臺北市國││ │稅局大同稽徵所 │94年5、6月份臺北市營業│稅局大同稽徵所 ││ │(12)94.7.15統一 │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12)94.7.15統一 ││ │發票明細表收件章│ │發票明細表收件章││ │」1枚 │(市調處卷一第273頁) │」1枚 │├──┼────────┼───────────┼────────┤│ 14 │「財政部臺北市國│偽造之「快樂年有限公司│「財政部臺北市國││ │稅局大同稽徵所 │94年7、8月份臺北市營業│稅局大同稽徵所 ││ │(15)94.9.15統一 │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15)94.9.15統一 ││ │發票明細表收件章│ │發票明細表收件章││ │」1枚 │(市調處卷一第273之1頁│」1枚 ││ │ │) │ │└──┴────────┴───────────┴────────┘

附表二(六)1:東振公司┌──┬────────┬───────────┬────────┐│編號│ 偽造之章戳 │偽造之財務報表與文書及│ 偽造之印文 ││ │ │章戳所蓋用位置 │ │├──┼────────┼───────────┼────────┤│ 1 │「財政部台北市國│偽造之「東振貿易有限公│「財政部台北市國││ │稅局松山稽徵所審│司八十九年度營利事業所│稅局松山稽徵所審││ │查股90.5.15網路 │得稅結算申報書第二聯」│查股90.5.15網路 ││ │申報資料收件章」│(市調處卷二第786頁) │申報資料收件章」││ │1枚 │ │1枚 ││ │ ├───────────┼────────┤│ │ │偽造之「東振貿易有限公│「財政部台北市國││ │ │司89年12月31日資產負債│稅局松山稽徵所審││ │ │表第二聯」(即上開八十│查股90.5.15網路 ││ │ │九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申報資料收件章」││ │ │算申報書之附件) │1枚 ││ │ │ (市調處卷二第787頁)│ │├──┼────────┼───────────┼────────┤│ 2 │「財政部台北市國│偽造之「東振貿易有限公│「財政部台北市國││ │稅局大安分局葉楊│司九十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局大安分局葉楊││ │銘91.3.29申報資 │稅結算申報書第二聯」 │銘91.3.29申報資 ││ │料收件章」1枚 │(市調處卷二第784頁) │料收件章」1枚 ││ │ ├───────────┼────────┤│ │ │偽造之「東振貿易有限公│「財政部台北市國││ │ │司90年12月31日資產負債│稅局大安分局葉楊││ │ │表第二聯」(即上開九十│銘91.3.29申報資 ││ │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料收件章」1枚 ││ │ │申報書之附件) │ ││ │ │(市調處卷二第785頁) │ │├──┼────────┼───────────┼────────┤│ 3 │「財政部台北市國│偽造之「東振貿易有限公│「財政部台北市國││ │稅局大安稽徵所審│司九十一年度營利事業所│稅局大安稽徵所審││ │查股92.5.15網路 │得稅結算申報書第二聯」│查股92.5.15網路 ││ │申報資料收件章」│(市調處卷二第788頁) │申報資料收件章」││ │1枚 │ │1枚 ││ │ ├───────────┼────────┤│ │ │偽造之「東振貿易有限公│「財政部台北市國││ │ │司91年12月31日資產負債│稅局大安稽徵所審││ │ │表第二聯」(即上開九十│查股92.5.15網路 ││ │ │一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申報資料收件章」││ │ │算申報書之附件) │1枚 ││ │ │(市調處卷二第789頁) │ │├──┼────────┼───────────┼────────┤│ 4 │「財政部台北市國│偽造之「東振貿易有限公│「財政部台北市國││ │稅局大安稽徵所審│司九十二年度營利事業所│稅局大安稽徵所審││ │查股93.4.30網路 │得稅結算申報書第二聯」│查股93.4.30網路 ││ │申報資料收件章」│(市調處卷二第782頁) │申報資料收件章」││ │1枚 │ │1枚 ││ │ ├───────────┼────────┤│ │ │偽造之「東振貿易有限公│「財政部台北市國││ │ │司92年12月31日資產負債│稅局大安稽徵所審││ │ │表第二聯」(即上開九十│查股93.4.30網路 ││ │ │二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申報資料收件章」││ │ │算申報書之附件) │1枚 ││ │ │(市調處卷二第783頁) │ │├──┼────────┼───────────┼────────┤│ 5 │「財政部台北市國│偽造之「東振貿易有限公│「財政部台北市國││ │稅局大安稽徵所審│司九十三年度營利事業所│稅局大安稽徵所審││ │查股94.5.30網路 │得稅結算申報書第二聯」│查股94.5.30網路 ││ │申報資料收件章」│(市調處卷二第780頁) │申報資料收件章」││ │1枚 │ │1枚 ││ │ ├───────────┼────────┤│ │ │偽造之「東振貿易有限公│「財政部台北市國││ │ │司93年12月31日資產負債│稅局大安稽徵所審││ │ │表第二聯」(即上開九十│查股94.5.30網路 ││ │ │三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申報資料收件章」││ │ │算申報書之附件) │1枚 ││ │ │(市調處卷二第781頁) │ │├──┼────────┼───────────┼────────┤│ 6 │「財政部臺北市國│偽造之「東振貿易有限公│「財政部臺北市國││ │稅局大安分局(12)│司93年1、2月份臺北市營│稅局大安分局(12)││ │93.3.15統一發票 │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93.3.15統一發票 ││ │明細表收件章」1 │」 │明細表收件章」1 ││ │枚 │(市調處卷二第803頁) │枚 │├──┼────────┼───────────┼────────┤│ 7 │「財政部臺北市國│偽造之「東振貿易有限公│「財政部臺北市國││ │稅局大安分局(12)│司93年3、4月份臺北市營│稅局大安分局(12)││ │93.5.14統一發票 │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93.5.14統一發票 ││ │明細表收件章」1 │」 │明細表收件章」1 ││ │枚 │(市調處卷二第802頁) │枚 │├──┼────────┼───────────┼────────┤│ 8 │「財政部臺北市國│偽造之「東振貿易有限公│「財政部臺北市國││ │稅局大安分局(12)│司93年5、6月份臺北市營│稅局大安分局(12)││ │93.7.15統一發票 │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93.7.15統一發票 ││ │明細表收件章」1 │」 │明細表收件章」1 ││ │枚 │(市調處卷二第801頁) │枚 │├──┼────────┼───────────┼────────┤│ 9 │「財政部臺北市國│偽造之「東振貿易有限公│「財政部臺北市國││ │稅局大安分局(15)│司93年7、8月份臺北市營│稅局大安分局(15)││ │93.9.15統一發票 │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93.9.15統一發票 ││ │明細表收件章」1 │」 │明細表收件章」1 ││ │枚 │(市調處卷二第800頁) │枚 │├──┼────────┼───────────┼────────┤│ 10 │「財政部臺北市國│偽造之「東振貿易有限公│「財政部臺北市國││ │稅局大安分局(15)│司93年9、10月份臺北市 │稅局大安分局(15)││ │93.11.15統一發票│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93.11.15統一發票││ │明細表收件章」1 │書」 │明細表收件章」1 ││ │枚 │(市調處卷二第799頁) │枚 │├──┼────────┼───────────┼────────┤│ 11 │「財政部臺北市國│偽造之「東振貿易有限公│「財政部臺北市國││ │稅局大安分局(15)│司93年11、12月份臺北市│稅局大安分局(15)││ │94.1.14統一發票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94.1.14統一發票 ││ │明細表收件章」1 │書」 │明細表收件章」1 ││ │枚 │(市調處卷二第798頁) │枚 │├──┼────────┼───────────┼────────┤│ 12 │「財政部臺北市國│偽造之「東振貿易有限公│「財政部臺北市國││ │稅局大安分局94. │司94年1、2月份台北市營│稅局大安分局94. ││ │3.15營業稅媒體申│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3.15營業稅媒體申││ │報收件章⑽」1枚 │」 │報收件章⑽」1枚 ││ │ │(市調處卷二第797頁) │ │├──┼────────┼───────────┼────────┤│ 13 │「財政部臺北市國│偽造之「東振貿易有限公│「財政部臺北市國││ │稅局大安稽徵所⑽│司94年3、4月份台北市營│稅局大安稽徵所⑽││ │94.5.16統一發票 │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94.5.16統一發票 ││ │明細表收件章」1 │」 │明細表收件章」1 ││ │枚 │(市調處卷二第796頁) │枚 │├──┼────────┼───────────┼────────┤│ 14 │「財政部臺北市國│偽造之「東振貿易有限公│「財政部臺北市國││ │稅局大安稽徵所 │司94年5、6月份臺北市營│稅局大安稽徵所 ││ │(14) 94.7.15統一│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14) 94.7.15統一││ │發票明細表收件章│」 │發票明細表收件章││ │」1枚 │(市調處卷二第795頁) │」1枚 │└──┴────────┴───────────┴────────┘

附表二(六)2:東振公司┌──┬────────┬───────────┬────────┐│編號│ 偽造之章戳 │偽造之財務報表與文書及│ 偽造之印文 ││ │ │章戳所蓋用位置 │ │├──┼────────┼───────────┼────────┤│ 1 │「財政部台北市國│偽造之「東振貿易有限公│「財政部台北市國││ │稅局松山稽徵所審│司八十九年度營利事業所│稅局松山稽徵所審││ │查股90.5.15網路 │得稅結算申報書第二聯」│查股90.5.15網路 ││ │申報資料收件章」│ │申報資料收件章」││ │1枚 │(市調處卷二第786頁) │1枚 ││ │ ├───────────┼────────┤│ │ │偽造之「東振貿易有限公│「財政部台北市國││ │ │司89年12月31日資產負債│稅局松山稽徵所審││ │ │表第二聯」(即上開八十│查股90.5.15網路 ││ │ │九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申報資料收件章」││ │ │算申報書之附件) │1枚 ││ │ │(市調處卷二第787頁) │ │├──┼────────┼───────────┼────────┤│ 2 │「財政部台北市國│偽造之「東振貿易有限公│「財政部台北市國││ │稅局大安分局葉楊│司九十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局大安分局葉楊││ │銘91.3.29申報資 │稅結算申報書第二聯」 │銘91.3.29申報資 ││ │料收件章」1枚 │(市調處卷二第784頁) │料收件章」1枚 ││ │ ├───────────┼────────┤│ │ │偽造之「東振貿易有限公│「財政部台北市國││ │ │司90年12月31日資產負債│稅局大安分局葉楊││ │ │表第二聯」(即上開九十│銘91.3.29申報資 ││ │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料收件章」1枚 ││ │ │申報書之附件) │ ││ │ │(市調處卷二第785頁) │ │├──┼────────┼───────────┼────────┤│ 3 │「財政部台北市國│偽造之「東振貿易有限公│「財政部台北市國││ │稅局大安稽徵所審│司九十一年度營利事業所│稅局大安稽徵所審││ │查股92.5.15網路 │得稅結算申報書第二聯」│查股92.5.15網路 ││ │申報資料收件章」│ │申報資料收件章」││ │1枚 │(市調處卷二第788頁) │1枚 ││ │ ├───────────┼────────┤│ │ │偽造之「東振貿易有限公│「財政部台北市國││ │ │司91年12月31日資產負債│稅局大安稽徵所審││ │ │表第二聯」(即上開九十│查股92.5.15網路 ││ │ │一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申報資料收件章」││ │ │算申報書之附件) │1枚 ││ │ │(市調處卷二第789頁) │ │├──┼────────┼───────────┼────────┤│ 4 │「財政部台北市國│偽造之「東振貿易有限公│「財政部台北市國││ │稅局大安稽徵所審│司九十二年度營利事業所│稅局大安稽徵所審││ │查股93.4.30網路 │得稅結算申報書第二聯」│查股93.4.30網路 ││ │申報資料收件章」│ │申報資料收件章」││ │1枚 │(市調處卷二第782頁) │1枚 ││ │ ├───────────┼────────┤│ │ │偽造之「東振貿易有限公│「財政部台北市國││ │ │司92年12月31日資產負債│稅局大安稽徵所審││ │ │表第二聯」(即上開九十│查股93.4.30網路 ││ │ │二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申報資料收件章」││ │ │算申報書之附件) │1枚 ││ │ │(市調處卷二第783頁) │ │├──┼────────┼───────────┼────────┤│ 5 │「財政部台北市國│偽造之「東振貿易有限公│「財政部台北市國││ │稅局大安稽徵所審│司九十三年度營利事業所│稅局大安稽徵所審││ │查股94.5.30網路 │得稅結算申報書第二聯」│查股94.5.30網路 ││ │申報資料收件章」│ │申報資料收件章」││ │1枚 │(市調處卷二第780頁) │1枚 ││ │ ├───────────┼────────┤│ │ │偽造之「東振貿易有限公│「財政部台北市國││ │ │司93年12月31日資產負債│稅局大安稽徵所審││ │ │表第二聯」(即上開九十│查股94.5.30網路 ││ │ │三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申報資料收件章」││ │ │算申報書之附件) │1枚 ││ │ │(市調處卷二第781頁) │ │├──┼────────┼───────────┼────────┤│ 6 │「財政部臺北市國│偽造之「東振貿易有限公│「財政部臺北市國││ │稅局大安分局(12)│司93年1、2月份臺北市營│稅局大安分局(12)││ │93.3.15統一發票 │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93.3.15統一發票 ││ │明細表收件章」1 │」 │明細表收件章」1 ││ │枚 │(市調處卷二第803頁) │枚 │├──┼────────┼───────────┼────────┤│ 7 │「財政部臺北市國│偽造之「東振貿易有限公│「財政部臺北市國││ │稅局大安分局(12)│司93年3、4月份臺北市營│稅局大安分局(12)││ │93.5.14統一發票 │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93.5.14統一發票 ││ │明細表收件章」1 │」 │明細表收件章」1 ││ │枚 │(市調處卷二第802頁) │枚 │├──┼────────┼───────────┼────────┤│ 8 │「財政部臺北市國│偽造之「東振貿易有限公│「財政部臺北市國││ │稅局大安分局(12)│司93年5、6月份臺北市營│稅局大安分局(12)││ │93.7.15統一發票 │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93.7.15統一發票 ││ │明細表收件章」1 │」 │明細表收件章」1 ││ │枚 │(市調處卷二第801頁) │枚 │├──┼────────┼───────────┼────────┤│ 9 │「財政部臺北市國│偽造之「東振貿易有限公│「財政部臺北市國││ │稅局大安分局(15)│司93年7、8月份臺北市營│稅局大安分局(15)││ │93.9.15統一發票 │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93.9.15統一發票 ││ │明細表收件章」1 │」 │明細表收件章」1 ││ │枚 │(市調處卷二第800頁) │枚 │├──┼────────┼───────────┼────────┤│ 10 │「財政部臺北市國│偽造之「東振貿易有限公│「財政部臺北市國││ │稅局大安分局(15)│司93年9、10月份臺北市 │稅局大安分局(15)││ │93.11.15統一發票│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93.11.15統一發票││ │明細表收件章」1 │書」 │明細表收件章」1 ││ │枚 │(市調處卷二第799頁) │枚 │├──┼────────┼───────────┼────────┤│ 11 │「財政部臺北市國│偽造之「東振貿易有限公│「財政部臺北市國││ │稅局大安分局(15)│司93年11、12月份臺北市│稅局大安分局(15)││ │94.1.14統一發票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94.1.14統一發票 ││ │明細表收件章」1 │書」 │明細表收件章」1 ││ │枚 │(市調處卷二第798頁) │枚 │├──┼────────┼───────────┼────────┤│ 12 │「財政部臺北市國│偽造之「東振貿易有限公│「財政部臺北市國││ │稅局大安分局94. │司94年1、2月份台北市營│稅局大安分局94. ││ │3.15營業稅媒體申│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3.15營業稅媒體申││ │報收件章⑽」1枚 │」 │報收件章⑽」1枚 ││ │ │(市調處卷二第797頁) │ │├──┼────────┼───────────┼────────┤│ 13 │「財政部臺北市國│偽造之「東振貿易有限公│「財政部臺北市國││ │稅局大安稽徵所⑽│司94年3、4月份台北市營│稅局大安稽徵所⑽││ │94.5.16統一發票 │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94.5.16統一發票 ││ │明細表收件章」1 │」 │明細表收件章」1 ││ │枚 │(市調處卷二第796頁) │枚 │├──┼────────┼───────────┼────────┤│ 14 │「財政部臺北市國│偽造之「東振貿易有限公│「財政部臺北市國││ │稅局大安稽徵所 │司94年5、6月份臺北市營│稅局大安稽徵所 ││ │(14) 94.7.15統一│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14) 94.7.15統一││ │發票明細表收件章│」 │發票明細表收件章││ │」1枚 │(市調處卷二第795頁) │」1枚 │├──┼────────┼───────────┼────────┤│ 15 │「財政部臺北市國│偽造之「東振貿易有限公│「財政部臺北市國││ │稅局大安稽徵所 │司94年7、8月份臺北市營│稅局大安稽徵所 ││ │(12) 94.9.15統一│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12) 94.9.15統一││ │發票明細表收件章│」 │發票明細表收件章││ │」1枚 │(市調處卷二第794頁) │」1枚 │├──┼────────┼───────────┼────────┤│ 16 │「財政部臺北市國│偽造之「東振貿易有限公│「財政部臺北市國││ │稅局大安分局(14)│司94年9、10月份臺北市 │稅局大安分局(14)││ │94.11.15統一發票│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94.11.15統一發票││ │明細表收件章」1 │書」 │明細表收件章」1 ││ │枚 │(市調處卷二第793頁) │枚 │└──┴────────┴───────────┴────────┘附表二(七):千美公司┌──┬────────┬───────────┬────────┐│編號│ 偽造之章戳 │偽造之財務報表與文書及│ 偽造之印文 ││ │ │章戳所蓋用位置 │ │├──┼────────┼───────────┼────────┤│ 1 │「財政部台灣省北│偽造之「千美服飾有限公│「財政部台灣省北││ │區國稅局台北縣分│司九十三年度營利事業所│區國稅局台北縣分││ │局94.5.30營利事 │得稅結算申報書第2聯」 │局94.5.30營利事 ││ │業所得稅收件章 │ │業所得稅收件章 ││ │(14)」1枚 │(市調處卷一第233頁) │(14)」1枚 ││ │ ├───────────┼────────┤│ │ │偽造之「千美服飾有限公│「財政部台灣省北││ │ │司93年12月31日資產負債│區國稅局台北縣分││ │ │表第2聯」(即上開九十 │局94.5.30營利事 ││ │ │三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業所得稅收件章 ││ │ │算申報書之附件) │(14)」1枚 ││ │ │(市調處卷一第234頁) │ │├──┼────────┼───────────┼────────┤│ 2 │「財政部臺灣省北│偽造之「千美服飾有限公│「財政部臺灣省北││ │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司93年1、2月份財政部臺│區國稅局桃園縣分││ │局(14)93.3.15營 │灣省北區國稅局營業人銷│局(14)93.3.15營 ││ │業稅媒體申報收件│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業稅媒體申報收件││ │專用章」1枚 │(市調處卷二第632頁) │專用章」1枚 │├──┼────────┼───────────┼────────┤│ 3 │「財政部臺灣省北│偽造之「千美服飾有限公│「財政部臺灣省北││ │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司93年3、4月份財政部臺│區國稅局桃園縣分││ │局(12)93.5.17營 │灣省北區國稅局營業人銷│局(12)93.5.17營 ││ │業稅媒體申報收件│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業稅媒體申報收件││ │專用章」1枚 │(市調處卷二第633頁) │專用章」1枚 │├──┼────────┼───────────┼────────┤│ 4 │「財政部臺灣省北│偽造之「千美服飾有限公│「財政部臺灣省北││ │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司93年5、6月份財政部臺│區國稅局桃園縣分││ │局⑵93.7.15營業 │灣省北區國稅局營業人銷│局⑵93.7.15營業 ││ │稅媒體申報收件專│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稅媒體申報收件專││ │用章」1枚 │(市調處卷二第634頁) │用章」1枚 │├──┼────────┼───────────┼────────┤│ 5 │「財政部臺灣省北│偽造之「千美服飾有限公│「財政部臺灣省北││ │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司93年7、8月份財政部臺│區國稅局桃園縣分││ │局⑵93.9.15營業 │灣省北區國稅局營業人銷│局⑵93.9.15營業 ││ │稅媒體申報收件專│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稅媒體申報收件專││ │用章」1枚 │(市調處卷二第635頁) │用章」1枚 │├──┼────────┼───────────┼────────┤│ 6 │「財政部臺灣省北│偽造之「千美服飾有限公│「財政部臺灣省北││ │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司93年9、10月份財政部 │區國稅局桃園縣分││ │局(12)93.11.15營│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營業人│局(12)93.11.15營││ │業稅媒體申報收件│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業稅媒體申報收件││ │專用章」1枚 │(市調處卷二第636頁) │專用章」1枚 │├──┼────────┼───────────┼────────┤│ 7 │「財政部臺灣省北│偽造之「千美服飾有限公│「財政部臺灣省北││ │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司93年11、12月份財政部│區國稅局桃園縣分││ │局⑵94.1.17營業 │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營業人│局⑵94.1.17營業 ││ │稅媒體申報收件專│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稅媒體申報收件專││ │用章」1枚 │(市調處卷二第637頁) │用章」1枚 │├──┼────────┼───────────┼────────┤│ 8 │「財政部臺灣省北│偽造之「千美服飾有限公│「財政部臺灣省北││ │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司94年1、2月份財政部臺│區國稅局桃園縣分││ │局(12)94.3.15營 │灣省北區國稅局營業人銷│局(12)94.3.15營 ││ │業稅媒體申報收件│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業稅媒體申報收件││ │專用章」1枚 │(市調處卷二第638頁) │專用章」1枚 │├──┼────────┼───────────┼────────┤│ 9 │「財政部臺灣省北│偽造之「千美服飾有限公│「財政部臺灣省北││ │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司94年3、4月份財政部臺│區國稅局桃園縣分││ │局⑷94.5.16營業 │灣省北區國稅局營業人銷│局⑷94.5.16營業 ││ │稅媒體申報收件專│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稅媒體申報收件專││ │用章」1枚 │(市調處卷一第142頁) │用章」1枚 │├──┼────────┼───────────┼────────┤│ 10 │「財政部臺灣省北│偽造之「千美服飾有限公│「財政部臺灣省北││ │區國稅局台北縣分│司94年5、6月份財政部臺│區國稅局台北縣分││ │局⑷94.7.15營業 │灣省北區國稅局營業人銷│局⑷94.7.15營業 ││ │稅申報收件專用章│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稅申報收件專用章││ │」1枚 │(市調處卷一第143頁) │」1枚 │└──┴────────┴───────────┴────────┘附表二(八):天榮公司┌──┬────────┬───────────┬────────┐│編號│ 偽造之章戳 │偽造之財務報表與文書及│ 偽造之印文 ││ │ │章戳所蓋用位置 │ │├──┼────────┼───────────┼────────┤│ 1 │「財政部臺北市國│偽造之「天榮興業有限公│「財政部臺北市國││ │稅局大同稽徵所營│司九十三年度營利事業所│稅局大同稽徵所營││ │所稅股94.5.30網 │得稅結算申報書第2聯」 │所稅股94.5.30網 ││ │路申報資料收件章│ │路申報資料收件章││ │」1枚 │(市調處卷一第70頁) │」1枚 ││ │ ├───────────┼────────┤│ │ │偽造之「天榮興業有限公│「財政部臺北市國││ │ │司93年12月31日資產負債│稅局大同稽徵所營││ │ │表第二聯」(即上開九十│所稅股94.5.30網 ││ │ │三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路申報資料收件章││ │ │算申報書之附件) │」1枚 ││ │ │(市調處卷二第71頁) │ │├──┼────────┼───────────┼────────┤│ 2 │「財政部臺北市國│偽造之「天榮興業有限公│「財政部臺北市國││ │稅局大同稽徵所 │司93年3、4月份臺北市營│稅局大同稽徵所 ││ │⑽93.5.14統一發 │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⑽93.5.14統一發 ││ │票明細表收件章」│」 │票明細表收件章」││ │1枚 │(市調處卷二第426頁) │1枚 │├──┼────────┼───────────┼────────┤│ 3 │「財政部臺北市國│偽造之「天榮興業有限公│「財政部臺北市國││ │稅局大同稽徵所⑽│司93年5、6月份臺北市營│稅局大同稽徵所⑽││ │93.7.15統一發票 │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93.7.15統一發票 ││ │明細表收件章」1 │」 │明細表收件章」1 ││ │枚 │(市調處卷二第424頁) │枚 │├──┼────────┼───────────┼────────┤│ 4 │「財政部臺北市國│偽造之「天榮興業有限公│「財政部臺北市國││ │稅局大同稽徵所 │司93年7、8月份臺北市營│稅局大同稽徵所 ││ │(15)93.9.15統一 │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15)93.9.15統一 ││ │發票明細表收件章│」 │發票明細表收件章││ │」1枚 │(市調處卷二第422頁) │」1枚 │├──┼────────┼───────────┼────────┤│ 5 │「財政部臺北市國│偽造之「天榮興業有限公│「財政部臺北市國││ │稅局大同稽徵所 │司93年9、10月份臺北市 │稅局大同稽徵所 ││ │(15)93.11.15統一│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15)93.11.15統一││ │發票明細表收件章│書」 │發票明細表收件章││ │」1枚 │(市調處卷二第420頁) │」1枚 │├──┼────────┼───────────┼────────┤│ 6 │「財政部臺北市國│偽造之「天榮興業有限公│「財政部臺北市國││ │稅局大同稽徵所⑽│司93年11、12月份臺北市│稅局大同稽徵所⑽││ │94.1.14統一發票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94.1.14統一發票 ││ │明細表收件章」1 │書」 │明細表收件章」1 ││ │枚 │(市調處卷二第418頁) │枚 │├──┼────────┼───────────┼────────┤│ 7 │「財政部臺北市國│偽造之「天榮興業有限公│「財政部臺北市國││ │稅局大同稽徵所⑷│司94年1、2月份臺北市營│稅局大同稽徵所⑷││ │94.3.15統一發票 │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94.3.15統一發票 ││ │明細表收件章」1 │」 │明細表收件章」1 ││ │枚 │(市調處卷一第72頁) │枚 │├──┼────────┼───────────┼────────┤│ 8 │「財政部臺北市國│偽造之「天榮興業有限公│「財政部臺北市國││ │稅局大同稽徵所 │司94年3、4月份台北市營│稅局大同稽徵所 ││ │(15)94.5.16統一 │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15)94.5.16統一 ││ │發票明細表收件章│」 │發票明細表收件章││ │」1枚 │(市調處卷一第73頁) │」1枚 │├──┼────────┼───────────┼────────┤│ 9 │「財政部臺北市國│偽造之「天榮興業有限公│「財政部臺北市國││ │稅局大同稽徵所⑹│司94年5、6月份臺北市營│稅局大同稽徵所⑹││ │94.7.15統一發票 │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94.7.15統一發票 ││ │明細表收件章」1 │」 │明細表收件章」1 ││ │枚 │(市調處卷一第74頁) │枚 │├──┼────────┼───────────┼────────┤│ 10 │「世華聯合商業銀│偽造之「天榮興業有限公│「世華聯合商業銀││ │行光復分行93.5. │司93年3、4月份財政部臺│行光復分行93.5. ││ │17⑶收訖之章」1 │北市國稅局營業稅繳款書│17⑶收訖之章」1 ││ │枚 │」 │枚 ││ │ │(市調處卷二第427頁) │ │├──┼────────┼───────────┼────────┤│ 11 │「台北富邦商業銀│偽造之「天榮興業有限公│「台北富邦商業銀││ │行永吉分行93.7. │司93年5、6月份財政部臺│行永吉分行93.7. ││ │15櫃員收付章⑷」│北市國稅局營業稅繳款書│15櫃員收付章⑷」││ │1枚 │」 │1枚 ││ │ │(市調處卷二第425頁) │ │├──┼────────┼───────────┼────────┤│ 12 │「台北富邦商業銀│偽造之「天榮興業有限公│「台北富邦商業銀││ │行永吉分行93.9. │司93年7、8月份財政部臺│行永吉分行93.9. ││ │15櫃員收付章⑷」│北市國稅局營業稅繳款書│15櫃員收付章⑷」││ │1枚 │」 │1枚 ││ │ │(市調處卷二第423頁) │ │├──┼────────┼───────────┼────────┤│ 13 │「世華聯合商業銀│偽造之「天榮興業有限公│「世華聯合商業銀││ │行光復分行93.11.│司93年9、10月份財政部 │行光復分行93.11.││ │15⑶收訖之章」1 │臺北市國稅局營業稅繳款│15⑶收訖之章」1 ││ │枚 │書」 │枚 ││ │ │(市調處卷二第421頁) │ │├──┼────────┼───────────┼────────┤│ 14 │「台北富邦商業銀│偽造之「天榮興業有限公│「台北富邦商業銀││ │行永吉分行94.1. │司93年11、12月份財政部│行永吉分行94.1. ││ │17櫃員收付章⑷」│臺北市國稅局營業稅繳款│17櫃員收付章⑷」││ │1枚 │書」 │1枚 ││ │ │(市調處卷二第419頁) │ │├──┼────────┼───────────┼────────┤│ 15 │「臺灣銀行民權分│偽造之「天榮興業有限公│「臺灣銀行民權分││ │行現金94.3.15收 │司94年1、2月份財政部臺│行現金94.3.15收 ││ │付拾柒No.陳信安 │北市國稅局營業稅繳款書│付拾柒No.陳信安 ││ │」1枚 │」 │」1枚 ││ │ │(市調處卷二第417頁) │ │├──┼────────┼───────────┼────────┤│ 16 │「世華聯合商業銀│偽造之「天榮興業有限公│「世華聯合商業銀││ │行光復分行94.5. │司94年3、4月份財政部臺│行光復分行94.5. ││ │16⑶收訖之章」1 │北市國稅局營業稅繳款書│16⑶收訖之章」1 ││ │枚 │」 │枚 ││ │ │(市調處卷一第73頁) │ │├──┼────────┼───────────┼────────┤│ 17 │「台北富邦商業銀│偽造之「天榮興業有限公│「台北富邦商業銀││ │行永吉分行94.7. │司94年5、6月份財政部臺│行永吉分行94.7. ││ │15櫃員收付章⑷」│北市國稅局營業稅繳款書│15櫃員收付章⑷」││ │1枚 │」 │1枚 ││ │ │(市調處卷一第74頁) │ │└──┴────────┴───────────┴────────┘附表二(九):安妮公司┌──┬────────┬───────────┬────────┐│編號│ 偽造之章戳 │偽造之財務報表與文書及│ 偽造之印文 ││ │ │章戳所蓋用位置 │ │├──┼────────┼───────────┼────────┤│ 1 │「財政部台灣省北│偽造之「安妮禮品有限公│「財政部台灣省北││ │區國稅局新店稽徵│司九十一年度營利事業所│區國稅局新店稽徵││ │所92.5.29營利事 │得稅結算申報書第2聯」 │所92.5.29營利事 ││ │業所得稅收件章⑷│ │業所得稅收件章⑷││ │」1枚 │(市調處卷三第1256頁)│」1枚 ││ │ ├───────────┼────────┤│ │ │偽造之「安妮禮品有限公│「財政部台灣省北││ │ │司91年12月31日資產負債│區國稅局新店稽徵││ │ │表」(即上開九十一年度│所92.5.29營利事 ││ │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業所得稅收件章⑷││ │ │書之附件) │」1枚 ││ │ │(市調處卷三第1257頁)│ │├──┼────────┼───────────┼────────┤│ 2 │「財政部台灣省北│偽造之「安妮禮品有限公│「財政部台灣省北││ │區國稅局新店稽徵│司九十二年度營利事業所│區國稅局新店稽徵││ │所93.5.28營利事 │得稅結算申報書第2聯」 │所93.5.28營利事 ││ │業所得稅收件章⑼│ │業所得稅收件章⑼││ │」1枚 │(市調處卷三第1254頁)│」1枚 ││ │ ├───────────┼────────┤│ │ │偽造之「安妮禮品有限公│「財政部台灣省北││ │ │司92年12月31日資產負債│區國稅局新店稽徵││ │ │表」(即上開九十二年度│所93.5.28營利事 ││ │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業所得稅收件章⑼││ │ │書之附件) │」1枚 ││ │ │(市調處卷三第1255頁)│ │├──┼────────┼───────────┼────────┤│ 3 │「財政部台灣省北│偽造之「安妮禮品有限公│「財政部台灣省北││ │區國稅局新店稽徵│司九十三年度營利事業所│區國稅局新店稽徵││ │所94.5.30營利事 │得稅結算申報書第2聯」 │所94.5.30營利事 ││ │業所得稅收件章⑺│ │業所得稅收件章⑺││ │」1枚 │(市調處卷三第1252頁)│」1枚 ││ │ ├───────────┼────────┤│ │ │偽造之「安妮禮品有限公│「財政部台灣省北││ │ │司93年12月31日資產負債│區國稅局新店稽徵││ │ │表」(即上開九十三年度│所94.5.30營利事 ││ │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業所得稅收件章⑺││ │ │書之附件) │」1枚 ││ │ │(市調處卷三第1253頁)│ │├──┼────────┼───────────┼────────┤│ 4 │「財政部臺灣省北│偽造之「安妮禮品有限公│「財政部臺灣省北││ │區國稅局新店稽徵│司93年1、2月份財政部臺│區國稅局新店稽徵││ │所(12) 93.3.15營│灣省北區國稅局營業人銷│所(12) 93.3.15營││ │業稅媒體申報收件│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業稅媒體申報收件││ │專用章」1枚 │(市調處卷三第1270頁)│專用章」1枚 │├──┼────────┼───────────┼────────┤│ 5 │「財政部臺灣省北│偽造之「安妮禮品有限公│「財政部臺灣省北││ │區國稅局新店稽徵│司93年3、4月份財政部臺│區國稅局新店稽徵││ │所⑵93.5.17營業 │灣省北區國稅局營業人銷│所⑵93.5.17營業 ││ │稅媒體申報收件專│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稅媒體申報收件專││ │用章」 1枚 │(市調處卷三第1269頁)│用章」 1枚 │├──┼────────┼───────────┼────────┤│ 6 │「財政部臺灣省北│偽造之「安妮禮品有限公│「財政部臺灣省北││ │區國稅局新店稽徵│司93年5、6月份財政部臺│區國稅局新店稽徵││ │所(14) 93.7.15營│灣省北區國稅局營業人銷│所(14) 93.7.15營││ │業稅媒體申報收件│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業稅媒體申報收件││ │專用章」1枚 │(市調處卷三第1268頁)│專用章」1枚 │├──┼────────┼───────────┼────────┤│ 7 │「財政部臺灣省北│偽造之「安妮禮品有限公│「財政部臺灣省北││ │區國稅局新店稽徵│司93年7、8月份財政部臺│區國稅局新店稽徵││ │所(15) 93.9.15營│灣省北區國稅局營業人銷│所(15) 93.9.15營││ │業稅媒體申報收件│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業稅媒體申報收件││ │專用章」1枚 │(市調處卷三第1267頁)│專用章」1枚 │├──┼────────┼───────────┼────────┤│ 8 │「財政部臺灣省北│偽造之「安妮禮品有限公│「財政部臺灣省北││ │區國稅局新店稽徵│司93年9、10月份財政部 │區國稅局新店稽徵││ │所⑷93.11.15營業│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營業人│所⑷93.11.15營業││ │稅媒體申報收件專│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稅媒體申報收件專││ │用章」 1枚 │(市調處卷三第1266頁)│用章」 1枚 │├──┼────────┼───────────┼────────┤│ 9 │「財政部臺灣省北│偽造之「安妮禮品有限公│「財政部臺灣省北││ │區國稅局新店稽徵│司93年11、12月份財政部│區國稅局新店稽徵││ │所⑹94.1.17營業 │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營業人│所⑹94.1.17營業 ││ │稅媒體申報收件專│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稅媒體申報收件專││ │用章」 1枚 │(市調處卷三第1265頁)│用章」 1枚 │├──┼────────┼───────────┼────────┤│ 10 │「財政部臺灣省北│偽造之「安妮禮品有限公│「財政部臺灣省北││ │區國稅局新店稽徵│司94年1、2月份財政部臺│區國稅局新店稽徵││ │所⑷94.3.15營業 │灣省北區國稅局營業人銷│所⑷94.3.15營業 ││ │稅媒體申報收件專│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稅媒體申報收件專││ │用章」 1枚 │(市調處卷一第296頁) │用章」 1枚 │├──┼────────┼───────────┼────────┤│ 11 │「財政部臺灣省北│偽造之「安妮禮品有限公│「財政部臺灣省北││ │區國稅局新店稽徵│司94年3、4月份財政部臺│區國稅局新店稽徵││ │所(14) 94.5.16營│灣省北區國稅局營業人銷│所(14) 94.5.16營││ │業稅媒體申報收件│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業稅媒體申報收件││ │專用章」1枚 │(市調處卷一第297頁) │專用章」1枚 │├──┼────────┼───────────┼────────┤│ 12 │「財政部臺灣省北│偽造之「安妮禮品有限公│「財政部臺灣省北││ │區國稅局新店稽徵│司94年5、6月份財政部臺│區國稅局新店稽徵││ │所⑵94.7.15營業 │灣省北區國稅局營業人銷│所⑵94.7.15營業 ││ │稅媒體申報收件專│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稅媒體申報收件專││ │用章」1 枚 │(市調處卷一第298頁) │用章」1 枚 │├──┼────────┼───────────┼────────┤│ 13 │「財政部臺灣省北│偽造之「安妮禮品有限公│「財政部臺灣省北││ │區國稅局新店稽徵│司94年7、8月份財政部臺│區國稅局新店稽徵││ │所(14) 94.9.15營│灣省北區國稅局營業人銷│所(14) 94.9.15營││ │業稅媒體申報收件│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業稅媒體申報收件││ │專用章」1枚 │(市調處卷一第299頁) │專用章」1枚 │├──┼────────┼───────────┼────────┤│ 14 │「財政部臺灣省北│偽造之「安妮禮品有限公│「財政部臺灣省北││ │區國稅局新店稽徵│司94年9、10月份財政部 │區國稅局新店稽徵││ │所⑷94.11.15營業│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營業人│所⑷94.11.15營業││ │稅媒體申報收件專│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稅媒體申報收件專││ │用章」1枚 │(市調處卷一第299頁反 │用章」1枚 ││ │ │面) │ │├──┼────────┼───────────┼────────┤│ 15 │「台北富邦商業銀│偽造之「安妮禮品有限公│「台北富邦商業銀││ │行永吉分行94.11.│司94年9、10月份財政部 │行永吉分行94.11.││ │15櫃員收付章⑷」│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營業稅│15櫃員收付章⑷」││ │1枚 │繳款書」 │1枚 ││ │ │(市調處卷三第1259頁)│ │└──┴────────┴───────────┴────────┘附表二(十):詩諾精品行┌──┬────────┬───────────┬────────┐│編號│ 偽造之章戳 │偽造之財務報表與文書及│ 偽造之印文 ││ │ │章戳所蓋用位置 │ │├──┼────────┼───────────┼────────┤│ 1 │「財政部台北市國│偽造之「詩諾服飾精品行│「財政部台北市國││ │稅局信義稽徵所審│九十一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局信義稽徵所審││ │查股92.5.30網路 │稅結算申報書第2 聯」 │查股92.5.30網路 ││ │申報資料收件章」│ │申報資料收件章」││ │1枚 │(市調處卷三第946頁) │1枚 ││ │ ├───────────┼────────┤│ │ │偽造之「詩諾服飾精品行│「財政部台北市國││ │ │91年12月31日資產負債表│稅局信義稽徵所審││ │ │」(即上開九十一年度營│查股92.5.30網路 ││ │ │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申報資料收件章」││ │ │之附件) │1枚 ││ │ │(市調處卷三第947頁) │ │├──┼────────┼───────────┼────────┤│ 2 │「財政部台北市國│偽造之「詩諾服飾精品行│「財政部台北市國││ │稅局信義稽徵所審│九十二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局信義稽徵所審││ │查股93.5.27網路 │稅結算申報書第2 聯」 │查股93.5.27網路 ││ │申報資料收件章」│ │申報資料收件章」││ │1枚 │(市調處卷三第944頁) │1枚 ││ │ ├───────────┼────────┤│ │ │偽造之「詩諾服飾精品行│「財政部台北市國││ │ │92年12月31日資產負債表│稅局信義稽徵所審││ │ │」(即上開九十二年度營│查股93.5.27網路 ││ │ │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申報資料收件章」││ │ │之附件) │1枚 ││ │ │(市調處卷三第945頁) │ │├──┼────────┼───────────┼────────┤│ 3 │「財政部台北市國│偽造之「詩諾服飾精品行│「財政部台北市國││ │稅局信義稽徵所審│九十三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局信義稽徵所審││ │查股94.5.30網路 │稅結算申報書第2 聯」 │查股94.5.30網路 ││ │申報資料收件章」│ │申報資料收件章」││ │1枚 │(市調處卷三第942頁) │1枚 ││ │ ├───────────┼────────┤│ │ │偽造之「詩諾服飾精品行│「財政部台北市國││ │ │93年12月31日資產負債表│稅局信義稽徵所審││ │ │」(即上開九十三年度營│查股94.5.30網路 ││ │ │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申報資料收件章」││ │ │之附件) │1枚 ││ │ │(市調處卷三第943頁) │ │├──┼────────┼───────────┼────────┤│ 4 │「財政部臺北市國│偽造之「詩諾服飾精品行│「財政部臺北市國││ │稅局信義稽徵所( │93年1 、2 月份臺北市營│稅局信義稽徵所( ││ │14) 93.9.15統一 │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14) 93.9.15統一 ││ │發票明細表收件章│」 │發票明細表收件章││ │」1枚 │(市調處卷三第958頁) │」1枚 │├──┼────────┼───────────┼────────┤│ 5 │「財政部臺北市國│偽造之「詩諾服飾精品行│「財政部臺北市國││ │稅局信義稽徵所⑹│93年3 、4 月份臺北市營│稅局信義稽徵所⑹││ │93.9.17統一發票 │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93.9.17統一發票 ││ │明細表收件章」1 │」 │明細表收件章」1 ││ │枚 │(市調處卷三第957頁) │枚 │├──┼────────┼───────────┼────────┤│ 6 │「財政部臺北市國│偽造之「詩諾服飾精品行│「財政部臺北市國││ │稅局信義稽徵所( │93年5 、6 月份臺北市營│稅局信義稽徵所( ││ │11)93.7.15統一發│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11)93.7.15統一發││ │票明細表收件章」│」 │票明細表收件章」││ │1枚 │(市調處卷三第956頁) │1枚 │├──┼────────┼───────────┼────────┤│ 7 │「財政部臺北市國│偽造之「詩諾服飾精品行│「財政部臺北市國││ │稅局信義稽徵所( │93年7 、8 月份臺北市營│稅局信義稽徵所( ││ │12)93.9.10統一發│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12)93.9.10統一發││ │票明細表收件章」│」 │票明細表收件章」││ │1枚 │(市調處卷三第955頁) │1枚 ││ │ │ │ │├──┼────────┼───────────┼────────┤│ 8 │「財政部臺北市國│偽造之「詩諾服飾精品行│「財政部臺北市國││ │稅局信義稽徵所( │93年9 、10月份臺北市營│稅局信義稽徵所( ││ │14) 93.11.15統一│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14) 93.11.15統一││ │發票明細表收件章│」 │發票明細表收件章││ │」1枚 │(市調處卷三第954頁) │」1枚 │├──┼────────┼───────────┼────────┤│ 9 │「財政部臺北市國│偽造之「詩諾服飾精品行│「財政部臺北市國││ │稅局信義稽徵所( │93年11、12月份臺北市營│稅局信義稽徵所( ││ │11)94.1.17統一發│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11)94.1.17統一發││ │票明細表收件章」│」 │票明細表收件章」││ │1枚 │(市調處卷三第954頁) │1枚 │├──┼────────┼───────────┼────────┤│ 10 │「財政部臺北市國│偽造之「詩諾服飾精品行│「財政部臺北市國││ │稅局信義稽徵所( │94年1 、2 月份臺北市營│稅局信義稽徵所( ││ │15)94.3.15統一發│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15)94.3.15統一發││ │票明細表收件章」│」 │票明細表收件章」││ │1枚 │(市調處卷一第245頁) │1枚 │├──┼────────┼───────────┼────────┤│ 11 │「財政部臺北市國│偽造之「詩諾服飾精品行│「財政部臺北市國││ │稅局信義稽徵所⑹│94年3 、4 月份臺北市營│稅局信義稽徵所⑹││ │94.5.16統一發票 │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94.5.16統一發票 ││ │明細表收件章」1 │」 │明細表收件章」1 ││ │枚 │(市調處卷一第246頁) │枚 │├──┼────────┼───────────┼────────┤│ 12 │「財政部臺北市國│偽造之「詩諾服飾精品行│「財政部臺北市國││ │稅局信義稽徵所( │94年5 、6 月份臺北市營│稅局信義稽徵所( ││ │13)94.7.15統一發│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13)94.7.15統一發││ │票明細表收件章」│」 │票明細表收件章」││ │1枚 │(市調處卷一第247頁) │1枚 │├──┼────────┼───────────┼────────┤│ 13 │「財政部臺北市國│偽造之「詩諾服飾精品行│「財政部臺北市國││ │稅局信義稽徵所( │94年7 、8 月份臺北市營│稅局信義稽徵所( ││ │12)94.9.15統一發│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12)94.9.15統一發││ │票明細表收件章」│」 │票明細表收件章」││ │1枚 │(市調處卷一第248頁) │1枚 │├──┼────────┼───────────┼────────┤│ 14 │「財政部臺北市國│偽造之「詩諾服飾精品行│「財政部臺北市國││ │稅局信義稽徵所⑵│94年9 、10月份臺北市營│稅局信義稽徵所⑵││ │94.11.15統一發票│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94.11.15統一發票││ │明細表收件章」1 │」 │明細表收件章」1 ││ │枚 │(市調處卷一第249頁) │枚 │├──┼────────┼───────────┼────────┤│ 15 │「台北富邦商業銀│偽造之「詩諾服飾精品行│「台北富邦商業銀││ │行永吉分行93.3. │93年1 、2 月份財政部臺│行永吉分行93.3. ││ │15櫃員收付章⑷」│北市國稅局營業稅繳款書│15櫃員收付章⑷」││ │1枚 │」 │1枚 ││ │ │(市調處卷三第958頁反 │ ││ │ │面) │ │├──┼────────┼───────────┼────────┤│ 16 │「臺灣銀行民權分│偽造之「詩諾服飾精品行│「臺灣銀行民權分││ │行現金93.5.17收 │93年3 、4 月份財政部臺│行現金93.5.17收 ││ │付拾柒No.陳信安 │北市國稅局營業稅繳款書│付拾柒No.陳信安 ││ │」1枚 │」 │」1枚 ││ │ │(市調處卷三第957頁反 │ ││ │ │面) │ │├──┼────────┼───────────┼────────┤│ 17 │「台北富邦商業銀│偽造之「詩諾服飾精品行│「台北富邦商業銀││ │行永吉分行93.7. │93年5 、6 月份財政部臺│行永吉分行93.7. ││ │15櫃員收付章⑷」│北市國稅局營業稅繳款書│15櫃員收付章⑷」││ │1枚 │」 │1枚 ││ │ │(市調處卷三第956頁反 │ ││ │ │面) │ │├──┼────────┼───────────┼────────┤│ 18 │「世華聯合商業銀│偽造之「詩諾服飾精品行│「世華聯合商業銀││ │行光復分行93.9.1│93年7 、8 月份財政部臺│行光復分行93.9.1││ │5⑶收訖之章」1枚│北市國稅局營業稅繳款書│5⑶收訖之章」1枚││ │ │」 │ ││ │ │(市調處卷三第955之1頁│ ││ │ │) │ │├──┼────────┼───────────┼────────┤│ 19 │「臺灣銀行民權分│偽造之「詩諾服飾精品行│「臺灣銀行民權分││ │行現金93.11.15收│93年9 、10月份財政部臺│行現金93.11.15收││ │付拾柒No.陳信安 │北市國稅局營業稅繳款書│付拾柒No.陳信安 ││ │」1枚 │」 │」1枚 ││ │ │(市調處卷三第954之1頁│ ││ │ │) │ │├──┼────────┼───────────┼────────┤│ 20 │「台北富邦商業銀│偽造之「詩諾服飾精品行│「台北富邦商業銀││ │行永吉分行94.1. │93年11、12月份財政部臺│行永吉分行94.1. ││ │17櫃員收付章⑷」│北市國稅局營業稅繳款書│17櫃員收付章⑷」││ │1枚 │」 │1枚 ││ │ │(市調處卷三第953之1頁│ ││ │ │) │ │├──┼────────┼───────────┼────────┤│ 21 │「世華聯合商業銀│偽造之「詩諾服飾精品行│「世華聯合商業銀││ │行光復分行94.3. │94年1 、2 月份財政部臺│行光復分行94.3. ││ │15⑶收訖之章」1 │北市國稅局營業稅繳款書│15⑶收訖之章」1 ││ │枚 │」 │枚 ││ │ │(市調處卷三第952之1頁│ ││ │ │) │ │├──┼────────┼───────────┼────────┤│ 22 │「台北富邦商業銀│偽造之「詩諾服飾精品行│「台北富邦商業銀││ │行永吉分行94.5. │94年3 、4 月份財政部臺│行永吉分行94.5. ││ │16櫃員收付章⑷」│北市國稅局營業稅繳款書│16櫃員收付章⑷」││ │1枚 │」 │1枚 ││ │ │(市調處卷三第951之1頁│ ││ │ │) │ │├──┼────────┼───────────┼────────┤│ 23 │「世華聯合商業銀│偽造之「詩諾服飾精品行│「世華聯合商業銀││ │行光復分行94.7.1│94年5 、6 月份財政部臺│行光復分行94.7.1││ │5⑶收訖之章」1枚│北市國稅局營業稅繳款書│5⑶收訖之章」1枚││ │ │」 │ ││ │ │(市調處卷三第950之1頁│ ││ │ │) │ │├──┼────────┼───────────┼────────┤│ 24 │「臺灣銀行民權分│偽造之「詩諾服飾精品行│「臺灣銀行民權分││ │行現金94.9.15 收│94年7 、8 月份財政部臺│行現金94.9.15 收││ │付拾柒No.陳信安 │北市國稅局營業稅繳款書│付拾柒No.陳信安 ││ │)」1枚 │」 │)」1枚 ││ │ │(市調處卷三第949之1頁│ ││ │ │) │ │├──┼────────┼───────────┼────────┤│ 25 │「台北富邦商業銀│偽造之「詩諾服飾精品行│「台北富邦商業銀││ │行永吉分行94.11.│94年9 、10月份財政部臺│行永吉分行94.11.││ │15櫃員收付章⑷」│北市稅局營業稅繳款書」│15櫃員收付章⑷」││ │1枚 │(市調處卷三第948之1頁│1枚 ││ │ │) │ │└──┴────────┴───────────┴────────┘附表二(十一):豐瑜公司┌──┬────────┬───────────┬────────┐│編號│ 偽造之章戳 │偽造之財務報表與文書及│ 偽造之印文 ││ │ │章戳所蓋用位置 │ │├──┼────────┼───────────┼────────┤│ 1 │「財政部台北市國│偽造之「豐瑜有限公司93│「財政部台北市國││ │稅局松山稽徵所審│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稅局松山稽徵所審││ │查股94.5.27網路 │申報書第2 聯」 │查股94.5.27網路 ││ │申報資料收件章」│ │申報資料收件章」││ │1枚 │(市調處卷三第1206頁)│1枚 ││ │ ├───────────┼────────┤│ │ │偽造之「豐瑜有限公司93│「財政部台北市國││ │ │年12月31日資產負債表第│稅局松山稽徵所審││ │ │2 聯」(即上開93年度營│查股94.5.27網路 ││ │ │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申報資料收件章」││ │ │之附件) │1枚 ││ │ │(市調處卷三第1207頁)│ │├──┼────────┼───────────┼────────┤│ 2 │「財政部臺北市國│偽造之「豐瑜有限公司93│「財政部臺北市國││ │稅局中北稽徵所 │年5 、6 月份臺北市營業│稅局中北稽徵所 ││ │(12)93.7.15統一 │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12)93.7.15統一 ││ │發票明細表收件章│ │發票明細表收件章││ │」1枚 │(市調處卷三第1208頁)│」1枚 │├──┼────────┼───────────┼────────┤│ 3 │「財政部臺北市國│偽造之「豐瑜有限公司93│「財政部臺北市國││ │稅局中北稽徵所⑹│年7 、8 月份臺北市營業│稅局中北稽徵所⑹││ │93.9.15統一發票 │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93.9.15統一發票 ││ │明細表收件章」1 │ │明細表收件章」1 ││ │枚 │(市調處卷三第1209頁)│枚 │├──┼────────┼───────────┼────────┤│ 4 │「財政部臺北市國│偽造之「豐瑜有限公司93│「財政部臺北市國││ │稅局中北稽徵所⑷│年9 、10月份臺北市營業│稅局中北稽徵所⑷││ │93.11.15統一發票│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93.11.15統一發票││ │明細表收件章」1 │ │明細表收件章」1 ││ │枚 │(市調處卷三第1210頁)│枚 │├──┼────────┼───────────┼────────┤│ 5 │「財政部臺北市國│偽造之「豐瑜有限公司93│「財政部臺北市國││ │稅局中北稽徵所 │年11、12月份臺北市營業│稅局中北稽徵所 ││ │(14)94.1.17統一 │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14)94.1.17統一 ││ │發票明細表收件章│ │發票明細表收件章││ │」1枚 │(市調處卷三第1211頁)│」1枚 │├──┼────────┼───────────┼────────┤│ 6 │「財政部臺北市國│偽造之「豐瑜有限公司94│「財政部臺北市國││ │稅局中北稽徵所⑹│年1 、2 月份臺北市營業│稅局中北稽徵所⑹││ │94.3.15統一發票 │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94.3.15統一發票 ││ │明細表收件章」1 │ │明細表收件章」1 ││ │枚 │(市調處卷一第281頁) │枚 │├──┼────────┼───────────┼────────┤│ 7 │「財政部臺北市國│偽造之「豐瑜有限公司94│「財政部臺北市國││ │稅局中北稽徵所 │年3 、4 月份臺北市營業│稅局中北稽徵所 ││ │(12)94.5.16統一 │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12)94.5.16統一 ││ │發票明細表收件章│ │發票明細表收件章││ │」1枚 │(市調處卷一第282頁) │」1枚 │├──┼────────┼───────────┼────────┤│ 8 │「財政部臺北市國│偽造之「豐瑜有限公司94│「財政部臺北市國││ │稅局中北稽徵所⑵│年5 、6 月份臺北市營業│稅局中北稽徵所⑵││ │94.7.15統一發票 │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94.7.15統一發票 ││ │明細表收件章」1 │ │明細表收件章」1 ││ │枚 │(市調處卷一第283頁) │枚 │├──┼────────┼───────────┼────────┤│ 9 │「財政部臺北市國│偽造之「豐瑜有限公司94│「財政部臺北市國││ │稅局中北稽徵所 │年7 、8 月份臺北市營業│稅局中北稽徵所 ││ │(14)94.9.15統一 │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14)94.9.15統一 ││ │發票明細表收件章│ │發票明細表收件章││ │」1枚 │ (市調處卷一第284頁)│」1枚 │├──┼────────┼───────────┼────────┤│ 10 │「財政部臺北市國│偽造之「豐瑜有限公司94│「財政部臺北市國││ │稅局中北稽徵所 │年9 、10月份臺北市營業│稅局中北稽徵所 ││ │(12)94.11.15統一│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12)94.11.15統一││ │發票明細表收件章│ │發票明細表收件章││ │」1枚 │(市調處卷一第285頁) │」1枚 │├──┼────────┼───────────┼────────┤│ 11 │「財政部臺北市國│偽造之「豐瑜有限公司94│「財政部臺北市國││ │稅局中南稽徵所⑵│年11、12月份臺北市營業│稅局中南稽徵所⑵││ │95.1.16統一發票 │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95.1.16統一發票 ││ │明細表收件章」1 │ │明細表收件章」1 ││ │枚 │(市調處卷一第286頁) │枚 │└──┴────────┴───────────┴────────┘附表二(十二):詠豐公司┌──┬────────┬───────────┬────────┐│編號│ 偽造之章戳 │偽造之財務報表與文書及│ 偽造之印文 ││ │ │章戳所蓋用位置 │ │├──┼────────┼───────────┼────────┤│ 1 │「財政部台灣省北│偽造之「詠豐科技股份有│「財政部台灣省北││ │區國稅局中和稽徵│限公司93年度營利事業所│區國稅局中和稽徵││ │所94.5.30營利事 │得稅結算申報書第2 聯」│所94.5.30營利事 ││ │業所得稅收件章 │ │業所得稅收件章 ││ │(12)」1枚 │(市調處卷三第892頁) │(12)」1枚 ││ │ ├───────────┼────────┤│ │ │偽造之「詠豐科技股份有│「財政部台灣省北││ │ │限公司93年12月31日資產│區國稅局中和稽徵││ │ │負債表第2 聯」(即上開│所94.5.30營利事 ││ │ │9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業所得稅收件章 ││ │ │算申報書之附件) │(12)」1枚 ││ │ │(市調處卷三第893頁) │ │├──┼────────┼───────────┼────────┤│ 2 │「財政部臺北市國│偽造之「詠豐科技股份有│「財政部臺北市國││ │稅局中南稽徵所⑵│限公司93年11、12月份台│稅局中南稽徵所⑵││ │94.1.17統一發票 │北市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94.1.17統一發票 ││ │明細表收件章」1 │申報書」 │明細表收件章」1 ││ │枚 │(市調處卷三第894頁) │枚 │├──┼────────┼───────────┼────────┤│ 3 │「財政部臺北市國│偽造之「詠豐科技股份有│「財政部臺北市國││ │稅局中南稽徵所⑵│限公司94年1 、2 月份台│稅局中南稽徵所⑵││ │94.3.15統一發票 │北市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94.3.15統一發票 ││ │明細表收件章」1 │申報書」 │明細表收件章」1 ││ │枚 │(市調處卷三第895頁) │枚 │├──┼────────┼───────────┼────────┤│ 4 │「財政部臺灣省北│偽造之「詠豐科技股份有│「財政部臺灣省北││ │區國稅局中和稽徵│限公司94年3 、4 月份台│區國稅局中和稽徵││ │所(12)94.5.16營 │北縣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所(12)94.5.16營 ││ │業稅媒體申報收件│申報書」 │業稅媒體申報收件││ │專用章」1枚 │(市調處卷三第896頁) │專用章」1枚 │├──┼────────┼───────────┼────────┤│ 5 │「財政部臺灣省北│偽造之「詠豐科技股份有│「財政部臺灣省北││ │區國稅局中和稽徵│限公司94年5 、6 月份台│區國稅局中和稽徵││ │所(14)94.7.15營 │北縣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所(14)94.7.15營 ││ │業稅媒體申報收件│申報書」 │業稅媒體申報收件││ │專用章」1枚 │(市調處卷三第897頁) │專用章」1枚 │├──┼────────┼───────────┼────────┤│ 6 │「財政部臺灣省北│偽造之「詠豐科技股份有│「財政部臺灣省北││ │區國稅局中和稽徵│限公司94年7 、8 月份台│區國稅局中和稽徵││ │所⑷94.9.15營業 │北縣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所⑷94.9.15營業 ││ │稅媒體申報收件專│申報書」 │稅媒體申報收件專││ │用章」1枚 │(市調處卷三第898頁) │用章」1枚 │├──┼────────┼───────────┼────────┤│ 7 │「財政部臺灣省北│偽造之「詠豐科技股份有│「財政部臺灣省北││ │區國稅局中和稽徵│限公司94年9 、10月份台│區國稅局中和稽徵││ │所⑵94.11.15營業│北縣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所⑵94.11.15營業││ │稅媒體申報收件專│申報書」 │稅媒體申報收件專││ │用章」1枚 │(市調處卷三第899頁) │用章」1枚 │├──┼────────┼───────────┼────────┤│ 8 │「財政部臺灣省北│偽造之「詠豐科技股份有│「財政部臺灣省北││ │區國稅局中和稽徵│限公司94年11、12月份台│區國稅局中和稽徵││ │所(12)95.1.16營 │北縣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所(12)95.1.16營 ││ │業稅媒體申報收件│申報書」 │業稅媒體申報收件││ │專用章」1枚 │(市調處卷三第900頁) │專用章」1枚 │└──┴────────┴───────────┴────────┘附表二(十三)1、2:雪山醇公司┌──┬────────┬───────────┬────────┐│編號│ 偽造之章戳 │偽造之財務報表與文書及│ 偽造之印文 ││ │ │章戳所蓋用位置 │ │├──┼────────┼───────────┼────────┤│ 1 │「財政部臺灣省中│偽造之「雪山醇有限公司│「財政部臺灣省中││ │區國稅局臺中縣分│九十三年度營利事業所得│區國稅局臺中縣分││ │局94.5.30營利事 │稅結算申報書第2 聯」 │局94.5.30營利事 ││ │業所得稅收件專用│(雪山醇公司申請貸款案│業所得稅收件專用││ │章⑴」1枚 │件之附件8卷(下稱附件8│章⑴」1枚 ││ │ │卷)第699頁 │ ││ │ ├───────────┼────────┤│ │ │偽造之「雪山醇有限公司│「財政部臺灣省中││ │ │93年12月31日資產負債表│區國稅局臺中縣分││ │ │第2 聯」(即上開九十三│局94.5.30營利事 ││ │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業所得稅收件專用││ │ │申報書之附件) │章⑴」1枚 ││ │ │(附件8卷第698頁) │ │├──┼────────┼───────────┼────────┤│ 2 │「財政部臺灣省中│偽造之「雪山醇有限公司│「財政部臺灣省中││ │區國稅局臺中縣分│93年5 、6 月份財政部臺│區國稅局臺中縣分││ │局(14)93.7.15營 │灣省中區國稅局營業人銷│局(14)93.7.15營 ││ │業人銷售額與稅額│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業人銷售額與稅額││ │申報書暨附件收件│ │申報書暨附件收件││ │專用章」1枚 │(附件8卷第699之1頁) │專用章」1枚 │├──┼────────┼───────────┼────────┤│ 3 │「財政部臺灣省中│偽造之「雪山醇有限公司│「財政部臺灣省中││ │區國稅局臺中縣分│93年7 、8 月份財政部臺│區國稅局臺中縣分││ │局⑷93.9.15營業 │灣省中區國稅局營業人銷│局⑷93.9.15營業 ││ │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人銷售額與稅額申││ │報書暨附件收件專│ │報書暨附件收件專││ │用章」1枚 │(附件8卷第700頁) │用章」1枚 │├──┼────────┼───────────┼────────┤│ 4 │「財政部臺灣省中│偽造之「雪山醇有限公司│「財政部臺灣省中││ │區國稅局臺中縣分│93年9 、10月份財政部臺│區國稅局臺中縣分││ │局(15)93.11.15營│灣省中區國稅局營業人銷│局(15)93.11.15營││ │業人銷售額與稅額│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業人銷售額與稅額││ │申報書暨附件收件│ │申報書暨附件收件││ │專用章」1枚 │(附件8卷第701頁) │專用章」1枚 │├──┼────────┼───────────┼────────┤│ 5 │「財政部臺灣省中│偽造之「雪山醇有限公司│「財政部臺灣省中││ │區國稅局臺中縣分│93年11、12月份財政部臺│區國稅局臺中縣分││ │局(13)94.1.17營 │灣省中區國稅局營業人銷│局(13)94.1.17營 ││ │業人銷售額與稅額│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業人銷售額與稅額││ │申報書暨附件收件│ │申報書暨附件收件││ │專用章」1枚 │(附件8卷第702頁) │專用章」1枚 │├──┼────────┼───────────┼────────┤│ 6 │「財政部臺灣省中│偽造之「雪山醇有限公司│「財政部臺灣省中││ │區國稅局臺中縣分│94年1 、2 月份財政部臺│區國稅局臺中縣分││ │局(11)94.3.15營 │灣省中區國稅局營業人銷│局(11)94.3.15營 ││ │業人銷售額與稅額│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業人銷售額與稅額││ │申報書暨附件收件│ │申報書暨附件收件││ │專用章」1枚 │(附件8卷第703頁) │專用章」1枚 │├──┼────────┼───────────┼────────┤│ 7 │「財政部臺灣省中│偽造之「雪山醇有限公司│「財政部臺灣省中││ │區國稅局臺中縣分│94年3 、4 月份財政部臺│區國稅局臺中縣分││ │局(12)94.5.16營 │灣省中區國稅局營業人銷│局(12)94.5.16營 ││ │業人銷售額與稅額│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業人銷售額與稅額││ │申報書暨附件收件│ │申報書暨附件收件││ │專用章」1枚 │(附件8卷第704頁) │專用章」1枚 │├──┼────────┼───────────┼────────┤│ 8 │「財政部臺灣省中│偽造之「雪山醇有限公司│「財政部臺灣省中││ │區國稅局臺中縣分│94年5 、6 月份財政部臺│區國稅局臺中縣分││ │局(14)94.7.15營 │灣省中區國稅局營業人銷│局(14)94.7.15營 ││ │業人銷售額與稅額│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業人銷售額與稅額││ │申報書暨附件收件│ │申報書暨附件收件││ │專用章」1枚 │(附件8卷第705頁) │專用章」1枚 │├──┼────────┼───────────┼────────┤│ 9 │「財政部臺灣省中│偽造之「雪山醇有限公司│「財政部臺灣省中││ │區國稅局臺中縣分│94年7 、8 月份財政部臺│區國稅局臺中縣分││ │局(13)94.9.15營 │灣省中區國稅局營業人銷│局(13)94.9.15營 ││ │業人銷售額與稅額│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業人銷售額與稅額││ │申報書暨附件收件│ │申報書暨附件收件││ │專用章」1枚 │(附件8卷第706頁) │專用章」1枚 │├──┼────────┼───────────┼────────┤│ 10 │「財政部臺灣省中│偽造之「雪山醇有限公司│「財政部臺灣省中││ │區國稅局臺中縣分│94年9 、10月份財政部臺│區國稅局臺中縣分││ │局(14)94.11.15營│灣省中區國稅局營業人銷│局(14)94.11.15營││ │業人銷售額與稅額│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業人銷售額與稅額││ │申報書暨附件收件│ │申報書暨附件收件││ │專用章」1枚 │(附件8卷第707頁) │專用章」1枚 │├──┼────────┼───────────┼────────┤│ 11 │「財政部臺灣省中│偽造之「雪山醇有限公司│「財政部臺灣省中││ │區國稅局臺中縣分│94年11、12月份財政部臺│區國稅局臺中縣分││ │局⑹95.1.16營業 │灣省中區國稅局營業人銷│局⑹95.1.16營業 ││ │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人銷售額與稅額申││ │報書暨附件收件專│ │報書暨附件收件專││ │用章」1枚 │(附件8卷第708頁) │用章」1枚 │└──┴────────┴───────────┴────────┘附表二(十四)1:歐倫特公司┌──┬────────┬───────────┬────────┐│編號│ 偽造之章戳 │偽造之財務報表與文書及│ 偽造之印文 ││ │ │章戳所蓋用位置 │ │├──┼────────┼───────────┼────────┤│ 1 │「財政部臺灣省北│偽造之「歐倫特有限公司│「財政部臺灣省北││ │區國稅局中和稽徵│9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區國稅局中和稽徵││ │所94.5.30營所稅 │算申報書第2 聯」 │所94.5.30營所稅 ││ │申報收件專用章⑷│(歐倫特公司之合庫三重│申報收件專用章⑷││ │」1枚 │分行申請貸款案件之附件│」1枚 ││ │ │5卷(下稱附件5卷)第 │ ││ │ │502頁 │ ││ │ ├───────────┼────────┤│ │ │偽造之「歐倫特企業有限│「財政部臺灣省北││ │ │公司93年12月31日資產負│區國稅局中和稽徵││ │ │債表第2 聯」(即上開93│所94.5.30營所稅 ││ │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收件專用章⑷││ │ │申報書之附件) │」1枚 ││ │ │(附件5卷第501頁) │ │├──┼────────┼───────────┼────────┤│ 2 │「財政部臺灣省北│偽造之「歐倫特企業有限│「財政部臺灣省北││ │區國稅局中和稽徵│公司9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 │所95.6.01營所稅 │稅結算申報書第2 聯」 │所95.6.01營所稅 ││ │申報收件專用章⑵│ │申報收件專用章⑵││ │」1枚 │(附件5卷第499頁) │」1枚 ││ │ ├───────────┼────────┤│ │ │偽造之「歐倫特企業有限│「財政部臺灣省北││ │ │公司94年12月31日資產負│區國稅局中和稽徵││ │ │債表第2 聯」(即上開94│所95.6.01營所稅 ││ │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收件專用章⑵││ │ │申報書之附件) │」1枚 ││ │ │(附件5卷第500頁) │ │├──┼────────┼───────────┼────────┤│ 3 │「財政部臺灣省北│偽造之「歐倫特企業有限│「財政部臺灣省北││ │區國稅局中和稽徵│公司93年5 、6 月份財政│區國稅局中和稽徵││ │所⑷93.7.15營業 │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營業│所⑷93.7.15營業 ││ │稅申報收件專用章│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稅申報收件專用章││ │」1枚 │(附件5卷第524頁) │」1枚 │├──┼────────┼───────────┼────────┤│ 4 │「財政部臺灣省北│偽造之「歐倫特企業有限│「財政部臺灣省北││ │區國稅局中和稽徵│公司93年7 、8 月份財政│區國稅局中和稽徵││ │所⑸93.9.15營業 │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營業│所⑸93.9.15營業 ││ │稅申報收件專用章│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稅申報收件專用章││ │」1枚 │(附件5卷第523頁) │」1枚 │├──┼────────┼───────────┼────────┤│ 5 │「財政部臺灣省北│偽造之「歐倫特企業有限│「財政部臺灣省北││ │區國稅局中和稽徵│公司93年9 、10月份財政│區國稅局中和稽徵││ │所⑶93.11.15營業│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營業│所⑶93.11.15營業││ │稅申報收件專用章│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稅申報收件專用章││ │」1枚 │(附件5卷第522頁) │」1枚 │├──┼────────┼───────────┼────────┤│ 6 │「財政部臺灣省北│偽造之「歐倫特企業有限│「財政部臺灣省北││ │區國稅局中和稽徵│公司93年11、12月份財政│區國稅局中和稽徵││ │所⑵94.1.17營業 │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營業│所⑵94.1.17營業 ││ │稅申報收件專用章│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稅申報收件專用章││ │」1枚 │(附件5卷第521頁) │」1枚 │├──┼────────┼───────────┼────────┤│ 7 │「財政部臺灣省北│偽造之「歐倫特企業有限│「財政部臺灣省北││ │區國稅局中和稽徵│公司94年1 、2 月份財政│區國稅局中和稽徵││ │所⑻94.3.15營業 │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營業│所⑻94.3.15營業 ││ │稅申報收件專用章│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稅申報收件專用章││ │」1枚 │(附件5卷第520頁) │」1枚 │├──┼────────┼───────────┼────────┤│ 8 │「財政部臺灣省北│偽造之「歐倫特企業有限│「財政部臺灣省北││ │區國稅局中和稽徵│公司94年3 、4 月份財政│區國稅局中和稽徵││ │所⑸94.5.16營業 │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營業│所⑸94.5.16營業 ││ │稅申報收件專用章│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稅申報收件專用章││ │」1枚 │(附件5卷第519頁) │」1枚 │├──┼────────┼───────────┼────────┤│ 9 │「財政部臺灣省北│偽造之「歐倫特企業有限│「財政部臺灣省北││ │區國稅局中和稽徵│公司94年5 、6 月份財政│區國稅局中和稽徵││ │所⑺94.7.15營業 │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營業│所⑺94.7.15營業 ││ │稅申報收件專用章│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稅申報收件專用章││ │」1枚 │(附件5卷第518頁) │」1枚 │├──┼────────┼───────────┼────────┤│ 10 │「財政部臺灣省北│偽造之「歐倫特企業有限│「財政部臺灣省北││ │區國稅局中和稽徵│公司94年7 、8 月份財政│區國稅局中和稽徵││ │所⑷94.9.15營業 │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營業│所⑷94.9.15營業 ││ │稅申報收件專用章│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稅申報收件專用章││ │」1枚 │ (附件5卷第517頁) │」1枚 │├──┼────────┼───────────┼────────┤│ 11 │「財政部臺灣省北│偽造之「歐倫特企業有限│「財政部臺灣省北││ │區國稅局中和稽徵│公司94年9 、10月份財政│區國稅局中和稽徵││ │所⑼94.11.15營業│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營業│所⑼94.11.15營業││ │稅申報收件專用章│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稅申報收件專用章││ │」1枚 │(附件5卷第516頁) │」1枚 │├──┼────────┼───────────┼────────┤│ 12 │「財政部臺灣省北│偽造之「歐倫特企業有限│「財政部臺灣省北││ │區國稅局中和稽徵│公司94年11、12月份財政│區國稅局中和稽徵││ │所⑴95.1.16營業 │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營業│所⑴95.1.16營業 ││ │稅申報收件專用章│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稅申報收件專用章││ │」1枚 │(附件5卷第515頁) │」1枚 │├──┼────────┼───────────┼────────┤│ 13 │「財政部臺灣省北│偽造之「歐倫特企業有限│「財政部臺灣省北││ │區國稅局中和稽徵│公司95年1 、2 月份財政│區國稅局中和稽徵││ │所⑵95.3.15營業 │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營業│所⑵95.3.15營業 ││ │稅申報收件專用章│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稅申報收件專用章││ │」1枚 │(附件5卷第513頁) │」1枚 │├──┼────────┼───────────┼────────┤│ 14 │「財政部臺灣省北│偽造之「歐倫特企業有限│「財政部臺灣省北││ │區國稅局台北縣稽│公司95年3 、月份財政部│區國稅局台北縣稽││ │徵所⑽95.5.15營 │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營業人│徵所⑽95.5.15營 ││ │業稅申報收件專用│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業稅申報收件專用││ │章」1枚 │(附件5卷第511頁) │章」1枚 │├──┼────────┼───────────┼────────┤│ 15 │「財政部臺灣省北│偽造之「歐倫特企業有限│「財政部臺灣省北││ │區國稅局台北縣稽│公司95年5 、6 月份財政│區國稅局台北縣稽││ │徵所(12)95.5.17 │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營業│徵所(12)95.5.17 ││ │營業稅申報收件專│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營業稅申報收件專││ │用章」1枚 │(附件5卷第509頁) │用章」1枚 │├──┼────────┼───────────┼────────┤│ 16 │「玉山商業銀行復│偽造之「歐倫特企業有限│「玉山商業銀行復││ │興分行現金收付處│公司95年1 、2 月份財政│興分行現金收付處││ │95.3.15廖仁蓮」1│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營業│95.3.15廖仁蓮」1││ │枚 │稅繳款書」 │枚 ││ │ │(附件5卷第514頁) │ │├──┼────────┼───────────┼────────┤│ 17 │「玉山商業銀行復│偽造之「歐倫特企業有限│「玉山商業銀行復││ │興分行現金收付處│公司95年3 、4 月份財政│興分行現金收付處││ │95.5.15廖仁蓮」 │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營業│95.5.15廖仁蓮」 ││ │1枚 │稅繳款書」 │1枚 ││ │ │(附件5卷第512頁) │ │├──┼────────┼───────────┼────────┤│ 18 │「臺灣土地銀行忠│偽造之「歐倫特企業有限│「臺灣土地銀行忠││ │孝分行現金95.5. │公司95年5 、6 月份財政│孝分行現金95.5. ││ │17收付朱玲儀」1 │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營業│17收付朱玲儀」1 ││ │枚 │稅繳款書」 │枚 ││ │ │(附件5卷第510頁) │ │└──┴────────┴───────────┴────────┘附表二(十四)2:歐倫特公司┌──┬────────┬───────────┬────────┐│編號│ 偽造之章戳 │偽造之財務報表與文書及│ 偽造之印文 ││ │ │章戳所蓋用位置 │ │├──┼────────┼───────────┼────────┤│ 1 │「財政部臺灣省北│偽造之「歐倫特有限公司│「財政部臺灣省北││ │區國稅局中和稽徵│9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區國稅局中和稽徵││ │所94.5.30營所稅 │算申報書第2 聯」 │所94.5.30營所稅 ││ │申報收件專用章⑷│ │申報收件專用章⑷││ │」1枚 │(附件5卷第502頁) │」1枚 ││ │ ├───────────┼────────┤│ │ │偽造之「歐倫特企業有限│「財政部臺灣省北││ │ │公司93年12月31日資產負│區國稅局中和稽徵││ │ │債表第2 聯」(即上開93│所94.5.30營所稅 ││ │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收件專用章⑷││ │ │申報書之附件) │」1枚 ││ │ │(附件5卷第501頁) │ │├──┼────────┼───────────┼────────┤│ 2 │「財政部臺灣省北│偽造之「歐倫特企業有限│「財政部臺灣省北││ │區國稅局中和稽徵│公司9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 │所95.6.01營所稅 │稅結算申報書第2 聯」 │所95.6.01營所稅 ││ │申報收件專用章⑵│ │申報收件專用章⑵││ │」1枚 │(附件5卷第499頁) │」1枚 ││ │ ├───────────┼────────┤│ │ │偽造之「歐倫特企業有限│「財政部臺灣省北││ │ │公司94年12月31日資產負│區國稅局中和稽徵││ │ │債表第2 聯」(即上開94│所95.6.01營所稅 ││ │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收件專用章⑵││ │ │申報書之附件) │」1枚 ││ │ │(附件5卷第500頁) │ │├──┼────────┼───────────┼────────┤│ 3 │「財政部臺灣省北│偽造之「歐倫特企業有限│「財政部臺灣省北││ │區國稅局中和稽徵│公司93年5 、6 月份財政│區國稅局中和稽徵││ │所⑷93.7.15營業 │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營業│所⑷93.7.15營業 ││ │稅申報收件專用章│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稅申報收件專用章││ │」1枚 │(附件5卷第524頁) │」1枚 │├──┼────────┼───────────┼────────┤│ 4 │「財政部臺灣省北│偽造之「歐倫特企業有限│「財政部臺灣省北││ │區國稅局中和稽徵│公司93年7 、8 月份財政│區國稅局中和稽徵││ │所⑸93.9.15營業 │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營業│所⑸93.9.15營業 ││ │稅申報收件專用章│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稅申報收件專用章││ │」1枚 │(附件5卷第523頁) │」1枚 │├──┼────────┼───────────┼────────┤│ 5 │「財政部臺灣省北│偽造之「歐倫特企業有限│「財政部臺灣省北││ │區國稅局中和稽徵│公司93年9 、10月份財政│區國稅局中和稽徵││ │所⑶93.11.15營業│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營業│所⑶93.11.15營業││ │稅申報收件專用章│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稅申報收件專用章││ │」1枚 │(附件5卷第522頁) │」1枚 │├──┼────────┼───────────┼────────┤│ 6 │「財政部臺灣省北│偽造之「歐倫特企業有限│「財政部臺灣省北││ │區國稅局中和稽徵│公司93年11、12月份財政│區國稅局中和稽徵││ │所⑵94.1.17營業 │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營業│所⑵94.1.17營業 ││ │稅申報收件專用章│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稅申報收件專用章││ │」1枚 │(附件5卷第521頁) │」1枚 │├──┼────────┼───────────┼────────┤│ 7 │「財政部臺灣省北│偽造之「歐倫特企業有限│「財政部臺灣省北││ │區國稅局中和稽徵│公司94年1 、2 月份財政│區國稅局中和稽徵││ │所⑻94.3.15營業 │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營業│所⑻94.3.15營業 ││ │稅申報收件專用章│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稅申報收件專用章││ │」1枚 │(附件5卷第520頁) │」1枚 │├──┼────────┼───────────┼────────┤│ 8 │「財政部臺灣省北│偽造之「歐倫特企業有限│「財政部臺灣省北││ │區國稅局中和稽徵│公司94年3 、4 月份財政│區國稅局中和稽徵││ │所⑸94.5.16營業 │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營業│所⑸94.5.16營業 ││ │稅申報收件專用章│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稅申報收件專用章││ │」1枚 │(附件5卷第519頁) │」1枚 │├──┼────────┼───────────┼────────┤│ 9 │「財政部臺灣省北│偽造之「歐倫特企業有限│「財政部臺灣省北││ │區國稅局中和稽徵│公司94年5 、6 月份財政│區國稅局中和稽徵││ │所⑺94.7.15營業 │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營業│所⑺94.7.15營業 ││ │稅申報收件專用章│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稅申報收件專用章││ │」1枚 │(附件5卷第518頁) │」1枚 │├──┼────────┼───────────┼────────┤│ 10 │「財政部臺灣省北│偽造之「歐倫特企業有限│「財政部臺灣省北││ │區國稅局中和稽徵│公司94年7 、8 月份財政│區國稅局中和稽徵││ │所⑷94.9.15營業 │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營業│所⑷94.9.15營業 ││ │稅申報收件專用章│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稅申報收件專用章││ │」1枚 │(附件5卷第517頁) │」1枚 │├──┼────────┼───────────┼────────┤│ 11 │「財政部臺灣省北│偽造之「歐倫特企業有限│「財政部臺灣省北││ │區國稅局中和稽徵│公司94年9 、10月份財政│區國稅局中和稽徵││ │所⑼94.11.15營業│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營業│所⑼94.11.15營業││ │稅申報收件專用章│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稅申報收件專用章││ │」1枚 │(附件5卷第516頁) │」1枚 │├──┼────────┼───────────┼────────┤│ 12 │「財政部臺灣省北│偽造之「歐倫特企業有限│「財政部臺灣省北││ │區國稅局中和稽徵│公司94年11、12月份財政│區國稅局中和稽徵││ │所⑴95.1.16營業 │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營業│所⑴95.1.16營業 ││ │稅申報收件專用章│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稅申報收件專用章││ │」1枚 │(附件5卷第515頁) │」1枚 │├──┼────────┼───────────┼────────┤│ 13 │「財政部臺灣省北│偽造之「歐倫特企業有限│「財政部臺灣省北││ │區國稅局中和稽徵│公司95年1 、2 月份財政│區國稅局中和稽徵││ │所⑵95.3.15營業 │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營業│所⑵95.3.15營業 ││ │稅申報收件專用章│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稅申報收件專用章││ │」1枚 │(附件5卷第513頁) │」1枚 │├──┼────────┼───────────┼────────┤│ 14 │「財政部臺灣省北│偽造之「歐倫特企業有限│「財政部臺灣省北││ │區國稅局台北縣稽│公司95年3 、月份財政部│區國稅局台北縣稽││ │徵所⑽95.5.15營 │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營業人│徵所⑽95.5.15營 ││ │業稅申報收件專用│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業稅申報收件專用││ │章」1枚 │(附件5卷第511頁) │章」1枚 │├──┼────────┼───────────┼────────┤│ 15 │「財政部臺灣省北│偽造之「歐倫特企業有限│「財政部臺灣省北││ │區國稅局台北縣稽│公司95年5 、6 月份財政│區國稅局台北縣稽││ │徵所(12)95.5.17 │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營業│徵所(12)95.5.17 ││ │營業稅申報收件專│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營業稅申報收件專││ │用章」1枚 │(附件5卷第509頁) │用章」1枚 │├──┼────────┼───────────┼────────┤│ 16 │「財政部臺灣省北│偽造之「歐倫特企業有限│「財政部臺灣省北││ │區國稅局中和稽徵│公司95年7 、8 月份財政│區國稅局中和稽徵││ │所⑷95.9.15營業 │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營業│所⑷95.9.15營業 ││ │稅申報收件專用章│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稅申報收件專用章││ │」1枚 │(附件5卷第507頁) │」1枚 │├──┼────────┼───────────┼────────┤│ 17 │「財政部臺灣省北│偽造之「歐倫特企業有限│「財政部臺灣省北││ │區國稅局中和稽徵│公司95年9 、10月份財政│區國稅局中和稽徵││ │所(11)95.11.15營│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營業│所(11)95.11.15營││ │業稅申報收件專用│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業稅申報收件專用││ │章」1枚 │(附件5卷第505頁) │章」1枚 │├──┼────────┼───────────┼────────┤│ 18 │「財政部臺灣省北│偽造之「歐倫特企業有限│「財政部臺灣省北││ │區國稅局中和稽徵│工司95年11、12月份財政│區國稅局中和稽徵││ │所⑽96.1.15營業 │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營業│所⑽96.1.15營業 ││ │稅申報收件專用章│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稅申報收件專用章││ │」1枚 │(附件5卷第503頁) │」1枚 │├──┼────────┼───────────┼────────┤│ 19 │「玉山商業銀行復│偽造之「歐倫特企業有限│「玉山商業銀行復││ │興分行現金收付處│公司95年1 、2 月份財政│興分行現金收付處││ │95.3.15廖仁蓮」1│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營業│95.3.15廖仁蓮」1││ │枚 │稅繳款書」 │枚 ││ │ │(附件5卷第514頁) │ │├──┼────────┼───────────┼────────┤│ 20 │「玉山商業銀行復│偽造之「歐倫特企業有限│「玉山商業銀行復││ │興分行現金收付處│公司95年3 、4 月份財政│興分行現金收付處││ │95.5.15廖仁蓮」 │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營業│95.5.15廖仁蓮」 ││ │1枚 │稅繳款書」 │1枚 ││ │ │(附件5卷第512頁) │ │├──┼────────┼───────────┼────────┤│ 21 │「臺灣土地銀行忠│偽造之「歐倫特企業有限│「臺灣土地銀行忠││ │孝分行現金95.5. │公司95年5 、6 月份財政│孝分行現金95.5. ││ │17收付朱玲儀」1 │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營業│17收付朱玲儀」1 ││ │枚 │稅繳款書」 │枚 ││ │ │(附件5卷第510頁) │ │├──┼────────┼───────────┼────────┤│ 22 │「台北富邦商業銀│偽造之「歐倫特企業有限│「台北富邦商業銀││ │行永吉分行95.9. │工司95年7 、8 月份財政│行永吉分行95.9. ││ │15櫃員收付章⑷」│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營業│15櫃員收付章⑷」││ │1枚 │稅繳款書」 │1枚 ││ │ │(附件5卷第508頁) │ │├──┼────────┼───────────┼────────┤│ 23 │「中信銀○○○○│偽造之「歐倫特企業有限│「中信銀○○○○││ │○○○(註:此七│工司95年9 、10月份財政│○○○(註:此七││ │字印文模糊難以辨│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營業│字印文模糊難以辨││ │識)95.11.15壹收│稅繳款書」 │識)95.11.15壹收││ │稅之章」1枚 │(附件5卷第506頁) │稅之章」1枚 │├──┼────────┼───────────┼────────┤│ 24 │「台北富邦商業銀│偽造之「歐倫特企業有限│「台北富邦商業銀││ │行永吉分行96.1. │工司95年11、12月份財政│行永吉分行96.1. ││ │15櫃員收付章」1 │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營業│15櫃員收付章」1 ││ │枚 │稅繳款書」 │枚 ││ │ │(附件5卷第504頁) │ │└──┴────────┴───────────┴────────┘附表二(十四)3:歐倫特公司┌──┬────────┬───────────┬────────┐│編號│ 偽造之章戳 │偽造之財務報表與文書及│ 偽造之印文 ││ │ │章戳所蓋用位置 │ │├──┼────────┼───────────┼────────┤│ 1 │「財政部臺灣省北│偽造之「歐倫特有限公司│「財政部臺灣省北││ │區國稅局中和稽徵│9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區國稅局中和稽徵││ │所94.5.30營所稅 │算申報書第2 聯」 │所94.5.30營所稅 ││ │申報收件專用章⑷│(歐倫特公司之華南商銀│申報收件專用章⑷││ │」1枚 │永和分行申請貸款案件之│」1枚 ││ │ │附件6卷(下稱附件6卷)│ ││ │ │第594頁 │ ││ │ ├───────────┼────────┤│ │ │偽造之「歐倫特企業有限│「財政部臺灣省北││ │ │公司93年12月31日資產負│區國稅局中和稽徵││ │ │債表第2 聯」(即上開93│所94.5.30營所稅 ││ │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收件專用章⑷││ │ │申報書之附件) │」1枚 ││ │ │(附件6卷第593頁) │ │├──┼────────┼───────────┼────────┤│ 2 │「財政部臺灣省北│偽造之「歐倫特企業有限│「財政部臺灣省北││ │區國稅局中和稽徵│公司9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 │所95.6.01營所稅 │稅結算申報書第2 聯」 │所95.6.01營所稅 ││ │申報收件專用章⑵│ │申報收件專用章⑵││ │」1枚 │(附件6卷第592頁) │」1枚 ││ │ ├───────────┼────────┤│ │ │偽造之「歐倫特企業有限│「財政部臺灣省北││ │ │公司94年12月31日資產負│區國稅局中和稽徵││ │ │債表第2 聯」(即上開94│所95.6.01營所稅 ││ │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收件專用章⑵││ │ │申報書之附件) │」1枚 ││ │ │(附件6卷第591頁) │ │├──┼────────┼───────────┼────────┤│ 3 │「財政部臺灣省北│偽造之「歐倫特企業有限│「財政部臺灣省北││ │區國稅局中和稽徵│公司93年5 、6 月份財政│區國稅局中和稽徵││ │所⑷93.7.15營業 │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營業│所⑷93.7.15營業 ││ │稅申報收件專用章│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稅申報收件專用章││ │」1枚 │(附件6卷第610頁) │」1枚 │├──┼────────┼───────────┼────────┤│ 4 │「財政部臺灣省北│偽造之「歐倫特企業有限│「財政部臺灣省北││ │區國稅局中和稽徵│公司93年7 、8 月份財政│區國稅局中和稽徵││ │所⑸93.9.15營業 │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營業│所⑸93.9.15營業 ││ │稅申報收件專用章│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稅申報收件專用章││ │」1枚 │(附件6卷第609頁) │」1枚 │├──┼────────┼───────────┼────────┤│ 5 │「財政部臺灣省北│偽造之「歐倫特企業有限│「財政部臺灣省北││ │區國稅局中和稽徵│公司93年9 、10月份財政│區國稅局中和稽徵││ │所⑶93.11.15營業│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營業│所⑶93.11.15營業││ │稅申報收件專用章│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稅申報收件專用章││ │」1枚 │(附件6卷第608頁) │」1枚 │├──┼────────┼───────────┼────────┤│ 6 │「財政部臺灣省北│偽造之「歐倫特企業有限│「財政部臺灣省北││ │區國稅局中和稽徵│公司93年11、12月份財政│區國稅局中和稽徵││ │所⑵94.1.17營業 │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營業│所⑵94.1.17營業 ││ │稅申報收件專用章│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稅申報收件專用章││ │」1枚 │(附件6卷第607頁) │」1枚 │├──┼────────┼───────────┼────────┤│ 7 │「財政部臺灣省北│偽造之「歐倫特企業有限│「財政部臺灣省北││ │區國稅局中和稽徵│公司94年1 、2 月份財政│區國稅局中和稽徵││ │所⑻94.3.15營業 │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營業│所⑻94.3.15營業 ││ │稅申報收件專用章│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稅申報收件專用章││ │」1枚 │(附件6卷第606頁) │」1枚 │├──┼────────┼───────────┼────────┤│ 8 │「財政部臺灣省北│偽造之「歐倫特企業有限│「財政部臺灣省北││ │區國稅局中和稽徵│公司94年3 、4 月份財政│區國稅局中和稽徵││ │所⑸94.5.16營業 │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營業│所⑸94.5.16營業 ││ │稅申報收件專用章│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稅申報收件專用章││ │」1枚 │(附件6卷第605頁) │」1枚 │├──┼────────┼───────────┼────────┤│ 9 │「財政部臺灣省北│偽造之「歐倫特企業有限│「財政部臺灣省北││ │區國稅局中和稽徵│公司94年5 、6 月份財政│區國稅局中和稽徵││ │所⑺94.7.15營業 │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營業│所⑺94.7.15營業 ││ │稅申報收件專用章│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稅申報收件專用章││ │」1枚 │(附件6卷第604頁) │」1枚 │├──┼────────┼───────────┼────────┤│ 10 │「財政部臺灣省北│偽造之「歐倫特企業有限│「財政部臺灣省北││ │區國稅局中和稽徵│公司94年7 、8 月份財政│區國稅局中和稽徵││ │所⑷94.9.15營業 │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營業│所⑷94.9.15營業 ││ │稅申報收件專用章│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稅申報收件專用章││ │」1枚 │(附件6卷第603頁) │」1枚 │├──┼────────┼───────────┼────────┤│ 11 │「財政部臺灣省北│偽造之「歐倫特企業有限│「財政部臺灣省北││ │區國稅局中和稽徵│公司94年9 、10月份財政│區國稅局中和稽徵││ │所⑼94.11.15營業│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營業│所⑼94.11.15營業││ │稅申報收件專用章│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稅申報收件專用章││ │」1枚 │(附件6卷第602頁) │」1枚 │├──┼────────┼───────────┼────────┤│ 12 │「財政部臺灣省北│偽造之「歐倫特企業有限│「財政部臺灣省北││ │區國稅局中和稽徵│公司94年11、12月份財政│區國稅局中和稽徵││ │所⑴95.1.16營業 │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營業│所⑴95.1.16營業 ││ │稅申報收件專用章│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稅申報收件專用章││ │」1枚 │(附件6卷第601頁) │」1枚 │├──┼────────┼───────────┼────────┤│ 13 │「財政部臺灣省北│偽造之「歐倫特企業有限│「財政部臺灣省北││ │區國稅局中和稽徵│公司95年1 、2 月份財政│區國稅局中和稽徵││ │所⑵95.3.15營業 │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營業│所⑵95.3.15營業 ││ │稅申報收件專用章│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稅申報收件專用章││ │」1枚 │(附件6卷第600頁) │」1枚 │├──┼────────┼───────────┼────────┤│ 14 │「財政部臺灣省北│偽造之「歐倫特企業有限│「財政部臺灣省北││ │區國稅局台北縣稽│公司95年3 、月份財政部│區國稅局台北縣稽││ │徵所⑽95.5.15營 │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營業人│徵所⑽95.5.15營 ││ │業稅申報收件專用│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業稅申報收件專用││ │章」1枚 │(附件6卷第599頁) │章」1枚 │├──┼────────┼───────────┼────────┤│ 15 │「財政部臺灣省北│偽造之「歐倫特企業有限│「財政部臺灣省北││ │區國稅局台北縣稽│公司95年5 、6 月份財政│區國稅局台北縣稽││ │徵所(12)95.5.17 │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營業│徵所(12)95.5.17 ││ │營業稅申報收件專│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營業稅申報收件專││ │用章」1枚 │(附件6卷第598頁) │用章」1枚 │├──┼────────┼───────────┼────────┤│ 16 │「財政部臺灣省北│偽造之「歐倫特企業有限│「財政部臺灣省北││ │區國稅局中和稽徵│公司95年7 、8 月份財政│區國稅局中和稽徵││ │所⑷95.9.15營業 │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營業│所⑷95.9.15營業 ││ │稅申報收件專用章│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稅申報收件專用章││ │」1枚 │(附件6卷第597頁) │」1枚 │├──┼────────┼───────────┼────────┤│ 17 │「財政部臺灣省北│偽造之「歐倫特企業有限│「財政部臺灣省北││ │區國稅局中和稽徵│公司95年9 、10月份財政│區國稅局中和稽徵││ │所(11)95.11.15營│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營業│所(11)95.11.15營││ │業稅申報收件專用│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業稅申報收件專用││ │章」1枚 │(附件6卷第596頁) │章」1枚 │├──┼────────┼───────────┼────────┤│ 18 │「財政部臺灣省北│偽造之「歐倫特企業有限│「財政部臺灣省北││ │區國稅局中和稽徵│工司95年11、12月份財政│區國稅局中和稽徵││ │所⑽96.1.15營業 │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營業│所⑽96.1.15營業 ││ │稅申報收件專用章│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稅申報收件專用章││ │」1枚 │(附件6卷第595頁) │」1枚 │└──┴────────┴───────────┴────────┘附表二(十五):建歷公司┌──┬────────┬───────────┬────────┐│編號│ 偽造之章戳 │偽造之財務報表與文書及│ 偽造之印文 ││ │ │章戳所蓋用位置 │ │├──┼────────┼───────────┼────────┤│ 1 │「財政部臺北市國│偽造之95年度營利事業所│「財政部臺北市國││ │稅局松山分局 │得稅電子結算申報回執聯│稅局松山分局 ││ │96.5.30營所稅申 │(建歷公司之台銀城中分│96.5.30營所稅申 ││ │報收件專用章」1 │行申請貸款案件之附件9 │報收件專用章」1 ││ │枚 │卷(下稱附件9卷)第760│枚 ││ │ │頁 │ ││ │ ├───────────┼────────┤│ │ │偽造之「建歷股份有限公│「財政部臺北市 ││ │ │司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國稅局松山分局 ││ │ │結算申報書第2聯」 │96.5.30營所稅申 ││ │ │(附件9卷第761 頁) │報收件專用章」1 ││ │ │ │枚 ││ │ ├───────────┼────────┤│ │ │偽造之「建歷股份有限公│「財政部臺北市國││ │ │司95年12月31日資產負債│稅局松山分局 ││ │ │表第2聯」(即上開95年 │96.5.30營所稅申 ││ │ │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收件專用章」1 ││ │ │報書之附件) │枚 ││ │ │(附件9卷第762頁) │ ││ │ │ │ │├──┼────────┼───────────┼────────┤│2 │「財政部臺北市國│偽造之94年度營利事業所│「財政部臺北市國││ │稅局松山分局 │得稅電子結算申報回執聯│稅局松山分局 ││ │95.5.25營所稅申 │(附件9卷第763頁) │95.5.25營所稅申 ││ │報收件專用章」1 │ │報收件專用章」1 ││ │枚 │ │枚 ││ │ ├───────────┼────────┤│ │ │偽造之「建歷股份有限公│「財政部臺北市國││ │ │司9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稅局松山分局 ││ │ │結算申報書第2聯」 │95.5.25營所稅申 ││ │ │(附件9卷第764頁) │報收件專用章」1 ││ │ │ │枚 ││ │ ├───────────┼────────┤│ │ │偽造之「建歷股份有限公│「財政部臺北市國││ │ │司94年12月31日資產負債│稅局松山分局 ││ │ │表第2聯」(即上開94年 │95.5.25營所稅申 ││ │ │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收件專用章」1 ││ │ │報書之附件) │枚 ││ │ │(附件9卷第765頁) │ ││ │ │ │ │├──┼────────┼───────────┼────────┤│ 3 │「財政部臺北市國│偽造之93年度營利事業所│「財政部臺北市國││ │稅局松山分局 │得稅電子結算申報回執聯│稅局松山分局 ││ │94.5.18營所稅申 │(附件9卷第766頁) │94.5.18營所稅申 ││ │報收件專用章」1 │ │報收件專用章」1 ││ │枚 │ │枚 ││ │ ├───────────┼────────┤│ │ │偽造之「建歷股份有限公│ ││ │ │司9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 ││ │ │結算申報書第2聯」 │ ││ │ │(附件9卷第767頁) │ ││ │ │ │ ││ │ ├───────────┼────────┤│ │ │偽造之「建歷股份有限公│ ││ │ │司93年12月31日資產負債│ ││ │ │表第2聯」(即上開93年 │ ││ │ │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 ││ │ │報書之附件) │ ││ │ │(附件9卷第768頁) │ │├──┼────────┼───────────┼────────┤│ 4 │「財政部臺北市國│偽造之「建歷股份有限公│「財政部臺北市國││ │稅局松山分局⑻96│司96年1 、2 月份臺北市│稅局松山分局⑻96││ │.3.15統一發票明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3.15統一發票明 ││ │細表收件章」1枚 │書」 │細表收件章」1枚 ││ │ │(附件9卷第771頁) │ │├──┼────────┼───────────┼────────┤│ 5 │「財政部臺北市國│偽造之「建歷股份有限公│「財政部臺北市國││ │稅局松山分局(12)│司96年3 、4 月份臺北市│稅局松山分局(12)││ │96.5.15統一發票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96.5.15統一發票 ││ │明細表收件章」1 │書」 │明細表收件章」1 ││ │枚 │(附件9卷第770頁) │枚 │├──┼────────┼───────────┼────────┤│ 6 │「財政部臺北市國│偽造之「建歷股份有限公│「財政部臺北市國││ │稅局松山分局⑹96│司96年5 、6 月份臺北市│稅局松山分局⑹96││ │.7.16統一發票明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7.16統一發票明 ││ │細表收件章」1枚 │書」 │細表收件章」1枚 ││ │ │(附件9卷第769頁) │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6-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