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上重訴字第1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莊嘉仁選任辯護人 扶助律師陳怡均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李紹維選任辯護人 葉志飛律師
楊時綱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邵建威選任辯護人 扶助律師賴俊睿律師
扶助律師沈孟賢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張汝菁選任辯護人 扶助律師林彥苹律師上列被告等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莊嘉仁、李紹維、邵建威、張汝菁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壹佰零肆年拾壹月貳拾柒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莊嘉仁、李紹維、邵建威、張汝菁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殺人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
4 年4 月27日裁定羈押,並於104 年7 月21日、104 年9 月22日分別裁定延長羈押,至104 年11月26日,其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本院審酌被告莊嘉仁等4 人之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認被告莊嘉仁等4 人於現階段之訴訟程序中,尚難認有何羈押以外之方法代替之,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4 年11月27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世宗
法 官 楊皓清法 官 黃斯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真逸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