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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4 年抗字第 1170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抗字第1170號抗 告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林學鈺上列抗告人因受刑人聲請更定累犯之刑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4 年9 月25日裁定(104 年度聲字第3957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撤銷,發回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學鈺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3 月,於民國98年5 月20日執行完畢,5年內又犯妨害自由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0 年度訴字第1099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該案漏未論累犯,雖該案於101 年11月10日執行完畢,惟該案已與同院100 年度簡上字第488 號判決等7 件案件,依數罪併罰規定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01 年度聲字第2546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 年4 月確定,並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1 年度執更字第1562號案件執行,指揮書起算日為101 年5 月11日,執行完畢日為106 年8 月27日,故100 年度訴字第1099號妨害自由案件,應尚未執行完畢,原裁定認已執行完畢,顯屬有誤,請將原裁定撤銷,更為適當合法之裁定等語。

二、按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者,依前條之規定更定其刑。但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發覺者,不在此限。刑法第47條第1項、第48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受刑人前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

方法院以98年度壢簡字第228 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於98年5 月2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惟受刑人於99年2 月1 日,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妨害自由罪,經同院以100 年度訴字第1099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下稱妨害自由案),有上開判決書及本院前案紀錄表可稽;受刑人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妨害自由案,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應論以累犯。

㈡上開妨害自由案裁判確定後,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

101 年執助字第946 號指揮執行,刑期起算日期101 年8 月11日,指揮書執畢日期101 年11月10日,有本院前案記錄表可稽。惟受刑人另於99年間,因重利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 年度簡上字第488 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又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共5 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 年度金訴字第28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 年10月、1 年、1 年6 月、

1 年2 月、1 年4 月,經本院101 年度上訴字第662 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受刑人所犯上開7 罪合於數罪併罰定執行刑規定,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本院以101 年度聲字第254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 年4 月,並於101 年8月20日裁定確定,嗣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1 年執更字第1562號指揮執行,101 年5 月11日刑期起算,指揮書執畢日期106 年8 月27日,亦有本院前揭裁定書、前案紀錄表及執行指揮書可稽。

㈢按「數罪併罰之案件,雖應依刑法第50條、第51條規定就數

罪所宣告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然此僅屬就數罪之刑,如何定其應執行者之問題,本於數宣告刑,應有數刑罰權,此項執行方法之規定,並不能推翻被告所犯係數罪之本質,若其中一罪之刑已執行完畢,自不因嗣後定其執行刑而影響先前一罪已執行完畢之事實」,固有最高法院104 年度第6 次刑事庭會議決意可資參照。惟倘其中一罪之刑尚未執行完畢,因與他罪合於數罪併罰規定而定其應執行刑,縱其後再執行之刑期已逾其中一罪原定之執行完畢日期,仍難謂其中一罪已執行完畢。受刑人所犯妨害自由案,執行指揮書原定之執畢日期為101 年11月10日,惟受刑人因另犯他罪,合於數罪併罰定執行刑規定,經本院於101 年8 月9 日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 年4 月,於101 年8 月20日裁定確定,並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1 年執更字第1562號指揮執行,101年5 月11日刑期起算,指揮書執畢日期106 年8 月27日,依上開說明,難謂受刑人妨害自由案已執行完畢。

㈣原裁定以受刑人所犯妨害自由案已執行完畢,並不因其後「

接續執行他案」而有影響,依刑法第48條但書規定,認抗告人聲請累犯更定其刑為無理由,裁定駁回,容有疏誤。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發回原審法院更為裁定。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3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世宗

法 官 楊皓清法 官 黃斯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真逸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5-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