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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4 年聲療停字第 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療停字第1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處分人 陳健慶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妨害性自主等案件,聲請停止強制治療(104年度執聲字第4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健慶停止強制治療。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陳健慶前因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侵訴字第185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 19年6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期間至治癒為止,但最長不得逾 3年。受處分人上訴本院以101年度侵上訴字第273號駁回上訴,並經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865號駁回上訴確定,於102年3月22日解送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刑前治療。茲受處分人刑前身心治療已具成效,准予通過輔導評估,可予結案停止執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聲請停止強制治療等語。

二、經查:受處分人陳健慶經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召開 104年第 2次輔導評估會議議決認刑前身心治療已具成效,准予通過輔導評估,可予結案停止執行,有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104年3月25日北監總籍字第 0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之執行保安處分指揮書、104年3月23日妨害性自主等罪收容人 104年第 2次輔導評估會議紀錄影本(含結果名冊)等資料附卷可稽。本院審核上開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 1項、修正前刑法第91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劉壽嵩

法 官 陳博志法 官 黃惠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杜依玹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5-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