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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4 年聲療停字第 5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療停字第5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處 分人 周宗治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前因犯強制性交未遂罪案件,聲請停止治療(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執聲字第15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停止強制治療。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甲○○前因犯強制性交未遂罪案件,經本院101年度聲療字第4號裁定應於刑之執行完畢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處分期間至其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執行期間應每年鑑定、評估有無停止治療之必要,嗣經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818號裁定抗告駁回確定,於101年11月21日執行治療處分。茲執行機關認定已具成效,並有悛悔實據,有停止強制治療之必要,爰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處分人甲○○經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附設培德醫院104年8月28日召開104年第8次依刑法第91條之1裁定強制治療受處分人處遇及結案鑑評估會議紀錄認定已具成效,可以停止執行,此有該會議紀錄、刑後強制治療鑑定及評估結果報告書、刑後強制治療受處分人處遇評估報告書、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再犯危險評估報告書、保安處分指揮書、裁定等件在卷為憑。本院審核上開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91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筱珮

法 官 沈宜生法 官 陳德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翁子婷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3 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治療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5-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