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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4 年聲再字第 492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再字第492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林啟銘上列抗告人因殺人聲請再審案件,不服本院104年度聲再字第492號,中華民國104年11月27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啟銘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抗告理由,逾期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以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07條、第40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再審聲請人林啟銘不服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未依上述規定以書狀敘述抗告理由,應命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仍不補正,即駁回抗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趙文卿

法 官 楊志雄法 官 林孟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靜慧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殺人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6-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