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104 年聲減字第 5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減字第5號聲 請 人即 受 刑人 駱家宏上列受刑人因傷害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前因傷害、毒品案件,即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聲字第 221號裁定所示各罪(指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已更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同〕91年度易字第1579號傷害案件及本院92年度少上易字第21號毒品案件),係接續同法院於民國92年12月30日以92年度上易字第

28 35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下稱甲案)而為執行,並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48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3年所示各罪(下稱丙案),依刑法第79條之1第1項規定合併計算而執行,於97年11月30日執行完畢;上揭丙案所示各罪已經減刑,然本件傷害、毒品2罪之犯罪日期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且與甲、丙案合併計算執行,本不能割裂視之,應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施行後予以減刑,爰聲請減刑並更定其刑等語。

二、經查,依本件受刑人提出刑事聲請減刑狀記載「為受刑人犯行之傷害、毒品案件,即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聲字第 221號裁定所示各罪,符合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要件,謹依法聲請減刑事」等語,暨卷附本院93年度聲字第 221號裁定、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 102年度聲減字第36號裁定聲請意旨記載「聲請人即受刑人甲○○以其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犯罪,經本院以93年度聲字第 221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 1年,並於97年11月30日執行完畢,然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 4月24日以前,且其於91年間尚犯連續竊盜案件,業經本院以 101年上訴字第2946號判決確定在案,得經受刑人請求管轄檢察官聲請定刑,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足認受刑人係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1579號案件所犯傷害罪及本院92年度少上易字第21號案件所犯轉讓第二級毒品罪,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然本件受刑人前開所犯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1579號案件之傷害罪及本院92年度少上易字第21號案件之轉讓第二級毒品罪,前經受刑人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規定,向本院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業經本院於102年9月3日以102年度聲減字第36號裁定駁回確定在案,有前開裁定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茲聲請人就同一案件重複聲請本院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自係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於法未合,本件聲請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趙文卿

法 官 陳如玲法 官 楊志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賴立旻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9 日附表:(即本院102年度聲減字第36號裁定所附「受刑人甲○○

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罪 名 │ 傷 害 │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條 例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0月 │├───────┼─────────────┼─────────────┤│ 所 犯 法 條 │刑法第277條第1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2項│├───────┼─────────────┼─────────────┤│ 犯 罪 日 期 │90年10月31日 │90年1月某日至90年3月2日 │├───────┼─────────────┼─────────────┤│ 偵 查 機 關 │新北地檢署91年度偵字第7336│新北地檢署92年度偵字第1301││ 年度及案號 │號 │號 │├───┬───┼─────────────┼─────────────┤│ │法 院│新北地院 │臺灣高等法院 ││ ├───┼─────────────┼─────────────┤│最 後│案 號│91年度易字第1579號 │92年度少上易字第21號 ││事實審├───┼─────────────┼─────────────┤│ │判 決│91年11月26日 │92年12月10日 ││ │日 期│ │ │├───┼───┼─────────────┼─────────────┤│ │法 院│新北地院 │臺灣高等法院 ││確 定├───┼─────────────┼─────────────┤│判 決│案 號│91年度易字第1579號 │92年度少上易字第21號 ││ ├───┼─────────────┼─────────────┤│ │判決確│91年12月23日 │93年1月12日 ││ │定日期│ │ │├───────┼─────────────┼─────────────┤│合於中華民國九│不符合 │不符合 ││十六年犯罪減刑│ │ ││條例 │ │ │├───────┼─────────────┴─────────────┤│備 註 │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聲字第221 號裁││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已執行完畢。 │└───────┴───────────────────────────┘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5-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