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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4 年聲字第 1636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636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 楊文廣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恐嚇取財案件,聲請免予執行強制工作(104年度執聲字第7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楊文廣犯恐嚇取財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楊文廣前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本院於民國82年11月30日以81年度上訴字第603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嗣經最高法院於83年3月30日以83年度台上字第1776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102年2月7日解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茲執行機關以其執行期間作業認真,遵守規定,服從管教,有固定住所及謀生技能應可適應社會生活,認無繼續執行強制工作之必要,檢具事證,已報經法務部以104年5月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示核准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並通知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等情前來。有上開法務部函、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報請免予繼續執行保安處分報告表、成績記分總表、受處分人最近3個月之得分紀錄在卷可稽,爰依法聲請裁定免予繼續強制工作之執行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卷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彭幸鳴

法 官 張永宏法 官 劉秉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蔣忠興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5-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