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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4 年聲字第 172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721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徐建華上列受刑人因偽造印文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7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徐建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建華因:⑴偽造有價證券罪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聲字第1152號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年6月確定。⑵偽造印文罪等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2541號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

於民國98年11月1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5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4年5月2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裁定徐建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4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明富

法 官 高玉舜法 官 賴邦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游玉玲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4 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5-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