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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4 年聲字第 183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83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吳震宇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吳震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震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本院95年度上訴字第3329號判處有期徒刑12年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訴字820號判處1年,並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裁定減刑及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2年5月確定。於94年8月1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於94年5月31日以94年度訴字第246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於94年6月20日確定;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於95年5月15日以94年度訴字第987號判處有期徒刑12年,並經本院於95年11月28日以95年度上訴字第3329號判決駁回上訴,及96年5月31日經最高法院於96年5月31日以96年度台上字第2908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於94年10月25日以94年度訴字第820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94年11月28日確定,並於96年7月16日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67號裁定減刑及定應執行刑為12年5月確定;於94年8月17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原刑期終了日期為108年3月11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190日,故刑期終了日期為107年9月2日等情,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4年1月16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參。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 法 官 沈宜生

法 官 吳炳桂法 官 林婷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玉華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5-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