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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4 年聲字第 1968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968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劉權緯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卷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一0四年度執聲付字第八0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劉權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權緯前後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數罪,經臺灣高等法院以一0一年度聲字第四0三八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四年六月,於民國一0一年七月十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一0四年六月十八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一0四年六月十八日法授矯字第一0四0一0七二四三一號函及「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施俊堯

法 官 許泰誠法 官 曾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呂修毅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5 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5-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