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238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志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恐嚇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保護管束(104 年執聲付字第49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志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志中因恐嚇罪案件,經本院103 年度聲字第275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0月確定。受刑人於民國103 年5 月19日送監執行,嗣於104 年4 月17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4 年4 月1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 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筱珮
法 官 陳德民法 官 邱滋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金發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