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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4 年聲字第 258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581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郭彰偉上列受刑人因偽造貨幣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保護管束(案號:

104年執聲付字第10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郭彰偉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郭彰偉因偽造貨幣罪等案件,經本院101年度聲減字第63號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確定。於民國101年9月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8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查受刑人前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及偽造貨幣罪案件,經本院96年度上更(一)字第625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3年6月,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8月確定,嗣經本院101年度聲減字第63號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確定,有本院之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本院審核上情,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4年8月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爰准如聲請人所請,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王國棟

法 官 楊智勝法 官 吳秋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傅國軒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5-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