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65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劉凱齊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1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劉凱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凱齊因詐欺罪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8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4月並經最高法院上訴駁回確定,於103年1月2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1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100年2月24日以99年度金重訴緝字第1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上訴經本院於102年9月4日以100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8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4月,於102年12月12日經最高法院以102年度台上字第5026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並於103年1月23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執行中,原刑期終了日期為104年10月28日,依外役監條例外役監縮短刑期60日,故刑期終了日期為104年8月29日等情,有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4年1月2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參。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 法 官 沈宜生
法 官 吳炳桂法 官 林婷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玉華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