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80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胡宇光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1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胡宇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胡宇光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改制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上訴本院以99年度上更㈠字第586號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並經最高法院上訴駁回確定,於101年5月2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1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97年 7月31日以97年度重訴字第21號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上訴經本院於100年3月8日以99年度上更㈠字第586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於101年3月29日經最高法院以101年度台上字第1560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並於101年5月25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執行中,原刑期終了日期為106年11月24日,依外役監條例縮短外役監刑期92日,及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16日,故刑期終了日期為106年8月8日等情,有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4年1月2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參。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 法 官 沈宜生
法 官 吳炳桂法 官 林婷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玉華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