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930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沈慧君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有價證券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12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沈慧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沈慧君之前因偽造有價證券罪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聲字第2036號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 年確定在案,於民國103 年4 月2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
104 年9 月4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院審核聲請人提出的法務部矯正署104 年9 月4 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周盈文
法 官 張傳栗法 官 林孟皇本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俊偉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