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98號聲 請 人 王麒瑞上列聲請人因聲請訴訟救助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聲請人以國家賠償法提起民事財產權訴訟,102年國抗字第22號、103年賠議字第10號,無力給付訴訟費用,聲請裁定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聲請人既應向有管轄權之民事庭聲請訴訟救助,卻誤向刑事庭提出聲請,依法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鄧振球
法 官 何信慶法 官 郭雅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韻如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