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12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徐秋蓉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徐秋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秋蓉因偽造有價證券罪等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4897號判決,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減字第4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0月確定,於100年1月1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本院於99年2月25日以98年度上訴字第4874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4月確定,嗣於99年10月5月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9年度聲減字第47號裁定減刑及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0月,99年10月26日確定,並於100年1月14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原刑期終了日期為106年11月13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66日,故刑期終了日期為106年9月8日等情,有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4年1月16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參。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 法 官 沈宜生
法 官 吳炳桂法 官 林婷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玉華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