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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4 年聲字第 212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121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處分 人 潘春慶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犯竊盜等案件,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104年度執聲字第9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潘春慶犯竊盜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潘春慶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21日以102年度上易字第728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確定,於102年6月19日解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茲執行機關以受處分人執行已滿1年6月,考核其在工場行狀良好,悛悔有據,認有應免予強制工作之執行處分之必要,檢具事證,報經法務部於104年6月12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示核准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104年6月26日泰訓所輔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免予繼續執行保安處分報告表、保安處分人成績記分總表在卷可稽。爰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57條、第40條第1項、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17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聲請裁定免除強制工作之繼續執行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5條第1項、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17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

法 官 黃斯偉法 官 許文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范家瑜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6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5-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