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192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處分 人 黃俊豪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執聲字第9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黃俊豪犯參與犯罪組織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其繼續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黃俊豪前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1年2 月7日以99年度上訴字第200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 年確定。受處分人已於102年5月13日解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茲執行機關以其執行已滿1年6月,考核其在場行狀良好,悛悔有據,認有應免予強制工作之執行處分之必要,檢具事證,聲請免除強制工作處分之繼續執行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104年6 月1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執保庚字第113號保安處分執行指揮書、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 104年6月26日泰訓所輔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報請免予繼續執行保安處分報告表、保安處分人成績記分總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0條第2 項但書,保安處分執行法第57條、第39條,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17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葉麗霞
法 官 曾德水法 官 劉興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文儀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