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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4 年聲字第 2239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239號聲 請 人 王志雄選任辯護人 李漢中律師上列被告因聲請核發錄音光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王志雄為聲請鈞院102年度上易字第2328號刑事判決聲請再審案件,業經選任李漢中律師、林仁熙律師及陳彥寧律師等為其辯護人,茲聲請人對於本案相關人員在調詢及偵查中之各項筆錄紙本,因認有與製作筆錄時之光碟內容自行勘驗之必要,爰請准付費拷貝同意受判決人簡萬三之全部調詢筆錄、證人王宣仁全部調詢及偵查筆錄與證人張朝翔全部調詢及偵查筆錄之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規定:「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再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於71年8月4日修正增列「於審判中」四字,以示辯護人、代理人檢閱卷宗證物及抄錄或攝影,以「審判程序中」者為限(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293號之裁定意旨參照),易言之,如於訴訟繫屬消滅後,始聲請繳納費用請求交付證人之調詢及偵查錄音光碟,因不符合「於審判中」之情形,即與該項規定不合,應認其聲請之程序違背規定。經查,本院102年度上易字第2328號背信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30日審判程序終結而訴訟繫屬消滅,且本件聲請狀所載之辯護人李漢中律師亦非本院102年度上易字第2328號之選任辯護人,自無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所定之聲請權;再者,聲請人亦無聲請再審案件繫屬本院,此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屬實,復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足參,從而,聲請人既無再審案件於本院繫屬中,揆諸上揭裁判意旨,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洪于智

法 官 邱忠義法 官 蕭世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俊鴻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0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5-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