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292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郭益宏上列受刑人因脫逃罪等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9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郭益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益宏因脫逃罪等案件,經本院100年度聲字第281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九年二月確定,於民國98年4月2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4年7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經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4年7月1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邱同印
法 官 陳世宗法 官 周明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雪紅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