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382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楊德清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14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楊德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受刑人楊德清因違反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等案件,先後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本院判處罪刑確定,並經本院裁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5 月。其於民國104 年1 月3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同年10月16日核准假釋,有該部矯正署
104 年10月16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准予受刑人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世宗
法 官 孫惠琳法 官 楊皓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雅蔓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