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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4 年聲字第 4084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4084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湯明珠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執聲付字第17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湯明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湯明珠因偽造有價證券罪等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1739號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年10月確定,於民國100年7月2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

12 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4年12月1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 法 官 葉騰瑞

法 官 陳芃宇法 官 莊明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佳賢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5-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