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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4 年聲字第 4179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4179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邱品豪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聲請案號:104年度執聲字第17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邱品豪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其繼續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邱品豪前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441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2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確定。嗣受處分人已解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茲執行機關以其執行已滿1年6月,考核其在場行狀良好,悛悔有據,認有應免予強制工作之執行處分必要。爰檢具事證,聲請免除強制工作處分之繼續執行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民國104年12月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3年執保緝未字第2號保安處分指揮書、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104年12月10日泰訓所輔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報請免予繼續執行保安處分報告表、保安處分人成績記分總表等資料結果,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5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施俊堯

法 官 黃翰義法 官 許泰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儀蓁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5-12-24